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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仲裁、诉讼纠纷如何破?龙芯中科冲刺科创板IPO难点多
发布时间:2021-11-25 09:32 来源:资本邦

  11月25日,资本邦了解到,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芯中科)回复上交所科创板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重大仲裁、诉讼纠纷、研发支出资本化、其他、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四大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重大仲裁、诉讼纠纷,根据问询回复,(1)发行人与芯联芯、芯联芯与MIPS公司的纠纷部分事实回复不清晰、对部分仲裁主张的分析不充分,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取得的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的得出不充分,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请求、芯联芯与MIPS公司境外纠纷的解决进展、临时措施被支持的可能性、发行人基于MIPS架构的产品是否存在违反技术许可协议约定的情形、仲裁纠纷对业务开展的具体影响等;(2)招股说明书对仲裁、诉讼纠纷基本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披露及重大事项提示较为简单,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判断。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仲裁、诉讼纠纷的主要内容、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影响等,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2)仲裁、诉讼的基本案情及进展,仲裁、诉讼请求及理由,答辩、反诉反请求(如有)的内容及理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

  同时要求发行人说明:(1)上述纠纷的最新进展,仲裁请求;(2)结合临时措施申请的审理周期、实践中技术许可类纠纷签发临时措施的可能性、境外律师的明确意见等,进一步分析发行人被采取临时措施的可能性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是否受到上述纠纷的影响;(3)芯联芯与MIPS公司、Wave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安排;(4)结合相关协议的具体约定、发行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境外律师的意见等,逐项充分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仲裁主张所称违约行为及客观依据,是否取得外部证据;(5)结合仲裁请求逐项分析若仲裁主张成立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结合所适用法律对损害赔偿、罚金计算的相关规定测算发行人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结合基于MIPS指令系统与基于自主指令系统产品的在手订单情况客观预测发行人未来产品的销售情况,充分分析本次仲裁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龙芯中科回复称,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章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如下:

  (一)正在进行的仲裁事项

  1、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存在1起正在进行中的仲裁事项。

  发行人与PrestigeCenturyInvestmentsLimited和CIPUnitedCompanyLimited(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联芯)(以下合称申请人、芯联芯)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有一项争议案件,该案件与MIPS公司对龙芯中科的MIPS指令系统技术许可合同相关,目前正在审理中。

  (1)仲裁的背景

  龙芯中科与MIPS公司分别于2011年、2017年签署了MIPS技术许可合同。基于上述协议,龙芯中科获得了研发、生产、销售基于MIPS指令系统的芯片许可等权利,发行人有权定期支付许可费直接延续MIPS指令系统的许可。同时,协议约定即使协议终止,发行人仍有权生产、分销和销售已商业化的芯片产品并按许可协议支付版税。

  龙芯中科与MIPS公司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未发生过有关许可使用费和版税的纠纷。

  上海芯联芯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为5,591.90万元,控股股东为PrestigeCenturyInvestmentsLimited,企业类型为港澳台投资、非独资企业。

  2019年5月、2019年9月,MIPS公司、MIPS公司的母公司WaveComputing和芯联芯曾向龙芯中科发函,声称MIPS公司将龙芯中科与MIPS公司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转让给芯联芯,转让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自2019年1季度开始,龙芯中科应将版税支付给芯联芯。龙芯中科与芯联芯从未直接签署过任何合同。

  龙芯中科在收到上述函件后,自2019年6月开始向MIPS公司、芯联芯表达了对于其未经龙芯中科同意、擅自转让MIPS公司与龙芯中科之间协议的行为的强烈反对。但鉴于根据协议安排有相关版税义务,出于善意之目的,龙芯中科向芯联芯支付了2019年度和2020年1季度的版税。

  2020年4月,龙芯中科发现芯联芯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MIPS公司,随后,MIPS公司及其母公司WaveComputing进入破产保护司法程序。因此,龙芯中科对芯联芯是否有权取代MIPS公司收取版税产生合理怀疑。

  自2020年2季度开始,龙芯中科直接向MIPS公司发出缴费通知,多次尝试与MIPS公司联系,试图澄清疑问,继续把版税交给MIPS公司,但未收到MIPS公司的回应。自此开始,龙芯中科停止了向MIPS公司或芯联芯支付版税,同时按照协议规定计提,将该生产要素的使用代价公允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2021年2月,芯联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其与龙芯中科之间有关MIPS技术许可合同纠纷的仲裁,目前仲裁正在进行中。

  (2)芯联芯的仲裁主张

  芯联芯在仲裁中提出了龙芯中科违反与MIPS公司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存在:1)使用了技术许可协议授权范围外的MIPS技术;2)产品对MIPS架构进行了未经授权的修改和变更;3)在技术许可协议到期后继续使用授权技术;

  4)未返还保密信息;5)少报版税;6)未经同意将技术再授权给其他方;7)泄露保密信息等7项违约行为的仲裁主张。

  (3)芯联芯的仲裁请求

  基于上述仲裁主张,芯联芯提出了:1)确认芯联芯声称发行人的行为构成对技术许可协议的违约;2)发出对发行人和其员工、代表、代理、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各方的禁令,禁止其:①违反技术许可协议,②使用、修改、再授权或是以其他方式处理授权的MIPS技术,③宣传、提供、销售、分销或是以其他方式处理使用过期MIPS授权技术的产品,④泄露或使用机密信息和技术许可协议内容,⑤宣传、提供、销售、分销或是以其他方式处理涉及机密信息的产品,或是⑥协助完成上述行为;3)判令发行人在现有和未来发布的出版物中承认其产品使用了MIPS技术;4)判令发行人向芯联芯交出所有许可到期产品及使用MIPS授权技术或是涉及其他机密信息的产品;5)判令发行人向芯联芯返还所有机密信息;6)准许芯联芯对发行人进行审计;7)命令披露与发行人到期后继续使用MIPS技术、超范围使用MIPS技术、修改创新、再授权等相关的所有事项和手册;8)判令发行人缴纳迟缴的技术许可费和版税,附带罚金;9)在完全发现/披露发行人的违约程度后,(授予)因发行人违反技术许可协议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金或命令对损害赔偿金进行询问;10)确认芯联芯可以自由支配因此仲裁主张而获得的信息、材料和文件,以更好地保护芯联芯全球的权利;11)判令发行人支付经问询后查明应支付给芯联芯的所有款项,附带仲裁庭认为公平合理的利息;12)判令发行人支付所有仲裁费用,包括芯联芯的法律费用;13)判令发行人支付仲裁庭判令其应支付给芯联芯的所有款项的利息;14)其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赔偿或进一步其他救济等14项仲裁请求。

  (4)仲裁的最新进展

  龙芯中科作为被申请人已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答辩和反请求书,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阐述了发行人不存在芯联芯诉称的违约且提供证据,并提出了要求芯联芯归还发行人已实际支付的版税及利息等反请求。双方就各自的答辩和请求交换了意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流程一般包括案件启动和组庭阶段、书状交换阶段、文件出示程序、交换证人陈述书以及专家报告、交换对证人陈述书和专家报告的回复意见、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并交换开案陈词、开庭阶段、交换结案陈词等。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后,若涉及内地执行事项,还需要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经内地人民法院按执行地法律程序处理及执行等。目前,无法准确预计上述各项程序需要花费的时间,参考相关案例,预计仲裁程序从案件启动到执行一般需要持续2-3年以上的时间。

  此外,2021年7月,芯联芯向仲裁庭提交《临时措施申请》,请求仲裁庭以临时措施的方式下令发行人不得生产、宣传、分销、出售、供应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经营包括3A3000和3A4000在内的多款产品并承担芯联芯有关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因发行人有权依据主协议第14.4条的条款继续制造、分销和销售已经商业化的芯片,并继续支付版税和提供版税报告。

  发行人仲裁律师建议,在行使合同终止后权利的同时,为体现充分履行对应义务的意愿,发行人计划提存到期尚未支付的版税和提供相应版税报告。仲裁庭根据上述情况于2021年10月作出了临时命令,龙芯中科提存到期尚未支付的版税和提供相应版税报告,驳回芯联芯的临时措施申请。目前龙芯中科已提交了版税报告,并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版税提存的付款通知书,正在办理外汇兑换及支付相关流程。

  (二)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

  发行人与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之一上海芯联芯存在3起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龙芯中科于2021年3月2日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公司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上海芯联芯向龙芯中科及合作伙伴就其所述的不实内容进行澄清、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且赔偿龙芯中科经济损失3,000万元。该案已于2021年7月29日完成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京0491民初29334号。

  龙芯中科于2021年4月2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

  公司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确认公司龙芯3A5000处理器不侵犯MIPS指令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要求上海芯联芯进行澄清、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该案已于2021年4月23日完成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京73民初462号。

  2021年11月19日,龙芯中科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粤73知民初1456号的材料,上海芯联芯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龙芯中科与广东龙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提起《民事起诉状》。上海芯联芯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龙芯中科与广东龙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龙芯指令系统(LoongArch)参考手册,停止生产和委托其他厂商生产3A5000处理器以及基于3A5000的其他芯片,并要求龙芯中科进行道歉、赔偿损失6,000万元。

  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均系上海芯联芯擅自向第三方发送函件,称发行人3A5000处理器源于MIPS指令系统,侵犯了MIPS的知识产权。该等含有不实指控的函件或信息给发行人造成了不利影响,经发行人多次函件沟通,上海芯联芯未停止侵权行为、亦未书面澄清和道歉,从而发行人对上海芯联芯提起诉讼。

  上述第三项诉讼与第二项诉讼为同一事实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和确认不侵权之诉,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3A5000处理器等相关知识产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已先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海芯联芯在该诉讼中并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龙芯中科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龙芯3A5000处理器不侵犯MIPS指令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A5000及其相关芯片不会停止生产或销售。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3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权威第三方机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赛西实验室(工信部直属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龙芯3A5000处理器芯片使用的是LoongArch指令系统,未使用MIPS指令系统。根据权威第三方机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信部直属单位)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LoongArch指令系统与MIPS指令系统是不同的指令系统设计,未发现LoongArch指令系统对MIPS指令系统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未发现LoongArch指令系统针对MIPS相关公司的中国专利及专利申请的侵权风险。上述诉讼不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流程一般包括案件启动和组庭阶段、书状交换阶段、文件出示程序、交换证人陈述书以及专家报告、交换对证人陈述书和专家报告的回复意见、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并交换开案陈词、开庭阶段、交换结案陈词等。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仲裁尚处于书状交换阶段。龙芯中科作为被申请人已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答辩和反请求书,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阐述了发行人不存在芯联芯诉称的违约且提供证据,并提出了要求芯联芯归还发行人已实际支付的版税及利息等反请求。双方就各自的答辩和请求交换了意见。

  此外,2021年7月,芯联芯向仲裁庭提交《临时措施申请》,请求仲裁庭以临时措施的方式下令发行人不得生产、宣传、分销、出售、供应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经营包括3A3000和3A4000在内的多款产品并承担芯联芯有关的费用(包括律师费)。2021年10月,仲裁庭已作出临时命令,驳回了上述申请。

  芯联芯提出的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芯联芯声称发行人的行为构成对技术许可协议的违约;

  2、发出对发行人和其员工、代表、代理、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各方的禁令,禁止其:(1)违反技术许可协议,(2)使用、修改、再授权或是以其他方式处理授权的MIPS技术,(3)宣传、提供、销售、分销或是以其他方式处理使用过期MIPS授权技术的产品,(4)泄露或使用机密信息和技术许可协议内容,(5)宣传、提供、销售、分销或是以其他方式处理涉及机密信息的产品,或是(6)协助完成上述行为;

  3、判令发行人在现有和未来发布的出版物中承认其产品使用了MIPS技术;

  4、判令发行人向芯联芯交出所有许可到期产品及使用MIPS授权技术或是涉及其他机密信息的产品;

  5、判令发行人向芯联芯返还所有机密信息;

  6、准许芯联芯对发行人进行审计;

  7、命令披露与发行人到期后继续使用MIPS技术、超范围使用MIPS技术、修改创新、再授权等相关的所有事项和手册;

  8、判令发行人缴纳迟缴的技术许可费和版税,附带罚金;

  9、在完全发现/披露发行人的违约程度后,(授予)因发行人违反技术许可协议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金或命令对损害赔偿金进行询问;

  10、确认芯联芯可以自由支配因此仲裁主张而获得的信息、材料和文件,以更好地保护芯联芯全球的权利;

  11、判令发行人支付经问询后查明应支付给芯联芯的所有款项,附带仲裁庭认为公平合理的利息;

  12、判令发行人支付所有仲裁费用,包括芯联芯的法律费用;

  13、判令发行人支付仲裁庭判令其应支付给芯联芯的所有款项的利息;

  14、其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赔偿或进一步其他救济。

  发行人与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之一上海芯联芯存在3起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龙芯中科于2021年3月2日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

  公司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上海芯联芯向龙芯中科及合作伙伴就其所述的不实内容进行澄清、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且赔偿龙芯中科经济损失3,000万元。该案已于2021年7月29日完成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京0491民初29334号。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2、龙芯中科于2021年4月2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

  公司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确认公司龙芯3A5000处理器不侵犯MIPS指令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要求上海芯联芯进行澄清、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该案已于2021年4月23日完成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京73民初462号。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3、2021年11月19日,龙芯中科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粤73知民初1456号的材料,上海芯联芯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龙芯中科与广东龙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起诉状》。

  上海芯联芯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龙芯中科与广东龙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龙芯指令系统(LoongArch)参考手册,停止生产和委托其他厂商生产3A5000处理器以及基于3A5000的其他芯片,并要求龙芯中科进行道歉、赔偿损失6,000万元。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对临时措施的听证会已于2021年9月举行。

  因发行人有权依据主协议第14.4条的条款继续制造、分销和销售已经商业化的芯片,并继续支付版税和提供版税报告。发行人仲裁律师建议,在行使合同终止后权利的同时,为体现充分履行对应义务的意愿,发行人计划提存到期尚未支付的版税和提供相应版税报告。仲裁庭根据上述情况于2021年10月作出了临时命令,龙芯中科提存到期尚未支付的版税和提供相应版税报告,驳回芯联芯的临时措施申请。

  仲裁庭已作出驳回芯联芯临时措施申请的临时命令,因此未结合实践中技术许可类纠纷签发临时措施的可能性、境外律师的明确意见,进一步分析发行人被采取临时措施的可能性,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未受到上述纠纷的影响。

  同时,龙芯中科有权依据主协议第14.4条的条款继续制造、分销和销售已经商业化的芯片,并继续支付版税和提供版税报告。龙芯中科仲裁律师建议,在行使合同终止后权利的同时,为体现充分履行对应义务的意愿,龙芯中科计划将到期但未付的版税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存。仲裁庭采纳了上述意见并做出了相应命令。截至2021年9月,已计提到期但未支付的版税共约1,728万元(不含增值税),龙芯中科将按照仲裁庭命令的内容,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存,以表明龙芯中科从未有意图故意拒绝缴纳版税。该事项对发行人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均无重大影响。

  上述纠纷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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