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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费不含附加险 消委会维权全额退款
发布时间:2018-03-21 07:40 来源:国际商报

    编者按: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发布2017年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家装、保险、网购、汽车、农资等多个领域,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中消协这些都希望通过这批典型案例的分析,一方面敦促企业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维权意识,认清消费陷阱,共同净化消费环境。

    【案情】2017年2月18日,重庆市万盛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卓某投诉称:1999年9月自己为爱人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康宁定期保险,保险费850元/年,缴费期为10年,由于其爱人有高血压病,保险公司每年再加收210元的费用,共计加收费用2100元。当爱人年满70周岁后,于今年9月中旬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返还保险费,保险公司却以其爱人有高血压病为由拒绝退还加费部分。

    【结果】保险公司依据2011年3月制定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全实务》第五章给付类保全的第七条规定:具有满期返还保险责任的险种,期满时返还保险费处理规定如下:第项:附加费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不予返还。为此,保险公司执行规定不予退还加收保险费用2100元,并认为是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消委会认为:双方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中第四项规定: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对附加险的规定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委会的耐心工作,保险公司同意返还加收保险费用2100元。

    【点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使用格式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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