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标、借道金交所: 穿透式监管下现原形
混合经营下多类业务的庞杂、花样百出的包装名称以及不断升级的业务模式等等,使得对于网贷的定义,尤其是《暂行办法》中对于网贷的认定变得模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介绍,判断是否为网贷,是否受到《暂行办法》的监管,需要满足 “同时开发资金端和资产端,从事借贷撮合” 的条件。因此,上文所提及到的资金端和资产端剥离的情况不属于网贷范畴。
《暂行办法》对于网贷的定义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对个体,个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并且个体并不是只指单个人或单个企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指出。因此,“一对多” 等形式的集合标依旧属于网贷范畴。
“通过互联网面对公众募集资金,要么属于网贷范畴,要么需要获得基金销售、保险经纪等牌照或资质。如果没有,肯定是违规的。” 邓建鹏指出。至此,不得不提的是网贷平台借道的 “金交所”。网贷平台资产端对接金交所将私募产品 “公募化” 或 “变相公募化” 的问题近期不断暴露。“私募产品不得公开发行” “权益不得等额拆分” “200人投资者上限” “面向合格投资者” 等监管红线都是网贷平台难以越过的坎。
此外,对于 “一站式理财” “智能投顾” “资产配置” 等产品宣传语,业内人士指出:“不排除打着资产配置、智能投顾等概念来规避监管的情况。” 虽然针对互联网资产管理、智能投顾等模式的具体监管办法并没有出台,但是在 “穿透式” 监管原则下,对这些业务的监管并不是无法可依。
去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资管跨界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中明确指出针对互金平台采用 “穿透式” 监管,要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在这种情况下,网贷平台通过包装不承认网贷平台属性以规避监管显然行不通。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企图靠包装概念来规避监管的互金平台来说,可能面临整改合规以及退出的风险。” 邓建鹏也指出,“平台用 ‘理财’ 替代 ‘网贷’ 名称的做法,本身就是违规的,借贷和理财是两码事。”
混业经营下的分拆 “风险隔离” 难实现
目前,实现 “集团化” 的平台同时兼顾着多重业务,不仅有最初的网贷业务,也有互联网资管业务,还有持牌金融机构产品的代销业务等等。
《专项方案》中明确规定,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需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 “防火墙” 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那么,分拆网贷业务是否真能 “隔离风险”,适应监管呢?
“如果不属于P2P网贷定义下的业务拆分出去,一定程度是可以让平台P2P网贷业务本身更为合规。但是,通过简单拆分P2P网贷以外的业务并不能真正起到风险隔离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
邓建鹏也认为,针对混业经营的问题,目前通过拆分P2P的方法设立防火墙并不能真正的“风险隔离”。即便分拆平台的法人是独立的,但所隶属于的同一集团实际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也只是形式上的 “防火墙”。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混业经营的互金平台来说,在各类金融业务的实际运营中,还需要保证运营平台主体的不同,并且不同种类金融业务之间的相互独立,确保财务账户、信息系统、经营决策等方面有效隔离;在关联交易方面要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不得进行各金融业务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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