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安凯达公告称,3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来的《贵州证监局关于对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具体情况为:
安凯达控股股东贵州安凯达活性石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向公司借款 1800 万元,后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归还,构成资金占用。
上述资金占用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进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不及时。安凯达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与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偿还石灰公司所欠债务本金,但公司披露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披露不准确。
安凯达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收到水城联社贷款 1800 万元,但公 司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公司决策程序不规范。
鉴于上述情况,贵州证监局对安凯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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