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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手汇率报价 人民币一次性贬值逾千点
8月11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被大幅下调1136个基点,这一历史最大降幅让市场十分诧异。紧随其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的声明,意味着以往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的定价机制改变。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已逼近跌停位 人民币银行发布声明称,为增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市场化程度和基准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自2015年8月11日起,做市商在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综合考虑外汇供求情况以及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中间价报价。 某商业银行外汇交易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定价机制调整后,定价机制比以前变得更加透明,参考上一交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是进一步市场化的重要表现。 声明发布后,离岸市场人民币汇率大跌,由6.2203瞬间跌至6.2918。即期市场开盘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快速下跌,开盘价为6.2800,截止记者发稿时,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3275,逼近今日跌停位6.3544。 招商银行高级分析师刘东亮认为,今日中间价贬值2%说明前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轮到汇率政策登场了”。 “中间价贬值2%本身对经济刺激不大,可能会有一轮持续的贬值,比如5%以上的幅度。贬值将受到央行的密切关注和调控,贬值幅度预计可控,不会出现断崖式暴跌或无序贬值,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对冲贬值带来的资本外流压力,可能进一步降准不会太远。”刘东亮说。 人民币汇改革朝市场化方向迈进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之所以选择当前的时机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报价。是因为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美国经济处在复苏过程中,市场预计美联储将在年内加息,导致美元继续走强,欧元和日元趋弱,一些新兴经济体和大宗商品生产国货币贬值,国际资本流动波动加大,这一复杂局面形成了新的挑战。鉴于我国货物贸易继续保持较大顺差,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相对于全球多种货币表现较强,与市场预期出现一定偏离。因此,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应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 2005年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基准汇率,对于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汇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段时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偏离市场汇率幅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影响了中间价的市场基准地位和权威性。当前我国外汇市场健康发展,金融机构自主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人民币汇率预期分化,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的条件趋于成熟。优化做市商报价,有利于提高中间价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扩大市场汇率的实际运行空间,更好地发挥汇率对外汇供求的调节作用。 对于今日大幅下调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1136个基点(接近2%的变化),人民银行发言人认为,这一现象与以下两方面因素有关:一是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报价后,做市商参考上日收盘汇率报价,过去中间价与市场汇率的点差得到一次性校正。 二是近日公布的一系列宏观经济金融数据使市场对人民币汇率预期出现分化,做市商更多关注市场供求的变化,今日中间价报价在上日收盘汇率6.2097元的基础上出现约200个基点的贬值。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后,市场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与磨合。人民银行将密切监测市场,稳定市场预期,确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的有序完善。 对于下一步推进汇改的具体安排,发言人表示,未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会继续朝着市场化方向迈进,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机制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加快外汇市场发展,丰富外汇产品。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引入合格境外主体,促进形成境内外一致的人民币汇率。根据外汇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市场汇率的作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在当前跨境资本流动的复杂国际形势下,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对银行跨境本外币业务进行合规经营专项检查,强化银行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运用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有效措施,严肃处罚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资本流动合规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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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金融“二十三条” 网贷平台获支持
金融支持稳增长调结构 人行广州分行出台“二十三条” 昨日,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东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紧密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围绕外贸、投资、消费、创新、经济薄弱环节等五个方面的金融需求,提出了金融业支持广东稳增长、调结构的23条具体措施。 记者了解到,《意见》包含了包括创新发展国际金融、支持广东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互联网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以及支持融资租赁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多个亮点。 亮点一:创新发展国际金融 促外贸增长 《意见》指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外贸企业特点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推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解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教授陈珠明昨日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传统的出口加工贸易仍是广东主要的产业结构,支持外贸企业跨境贷款和投资、支持跨境电商、跨境人民币产品等,都反映了广东金融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亮点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粤企发展 《意见》指出, 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向以PPP模式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持续稳定的融资。 解读:《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对广东各区域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其中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陈珠明教授认为,企业能直接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金成本就会大大降低。 亮点三:支持发展股权众筹平台 《意见》指出,要创新与股权众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支付、征信和外汇服务。 解读:据记者了解,人行广州分行近期也在频繁调研互联网金融平台,为部分支持和监管细则做准备。“对网贷平台规范发展以及和银行的融合,实际上打通了金融系统和民间资本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小微、三农的最好的推动力。”正勤金融执行董事郑勤告诉记者。 亮点四:支持融资租赁机构接入征信中心 《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 解读:“广东开放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征信,可以避免抵押物的重复抵押、一物多押抵押权属难题。一方面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问题,可以大胆开展跨区域的业务;一方面可以让需要融资的企业能充分获得融资。” 郑勤认为,利用人民币债权等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等同于引入活水,满足国内融资需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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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 十大要点必知
8月6日上午10点,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包括三十三个条文,现整理其中十大要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我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本《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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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部分利息无效
最高法6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关键数字:24%,36% 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话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6日的发布会上介绍,对于民间借贷这种现象,官府进行管制也是长期的,比如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罚。新中国成立后,最高法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的,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此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 “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杜万华说。 在杜万华看来,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杜万华指出,中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杜万华说。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 针对上述一系列审判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最高法6日公布的这则共计33条的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了明确。 对于备受关注的利率问题,这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和36%构筑“两线三区” 最高法为何如此规制民间借贷年利率? 面对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杜万华的解释是“划了‘两线三区’”。 杜万华说,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 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面对发布会现场记者的提问,杜万华介绍,本次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后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 杜万华据此表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 “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我们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杜万华说。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应该怎么办? 杜万华对此解释说,“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我们把它叫做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 此时,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又向法院起诉说,“既然24%是不保护,我是超过24% 的,我要把这个要回来行不行?” 杜万华指出这是不行的,“既然你已经基于你的自愿给付了,而且原来有合同规定给付了,你要回来是不行的,我们法院同样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当然,年利率超过36%又不一样,是基于无效,如果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杜万华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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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或年内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期,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此,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银监会有关P2P行业监管细则草案已完成,目前还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的进程中,年内有望出台。P2P行业大洗牌已在所难免。 一位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透露,P2P行业监管细则草案实际上早已制定完毕,只是一直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还尚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征求意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向专家征求意见;第二阶段是向行业内征求意见;第三阶段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因此,P2P行业监管细则还尚处于“磨合期”,待在行业及专家内部征求意见后再向社会公布。 民生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廖志明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P2P监管细则预计会对P2P平台注册资本、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提出具体要求。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指出了中介服务的内容,阐明了P2P属民间借贷的范畴,规定了P2P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确认了P2P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黄震5日在一场研讨会上表示,P2P应该做信息中介,不应该成为信用中介,更不能成为资金中介。 “我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P2P平台注册基金几十万元,但是担保资金超过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人民币,如果它宣传可以100%的保障或者回购,这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直接对接互联网来消除信息不对称,以提高配置的效率和降低成本,但是如果中间再插一个中介,形成资金池,从中赚取利差,这就背离了P2P的本质。 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今年7月份,共新增问题平台109家。据统计,截至2015年7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895家。 黄震认为,面对监管的明确定位,对于现在已经做了担保或者做了资金池的P2P平台必须进行整改和转型。首先,应剥离非信息中介的功能,不能继续由平台承担担保、赔付、刚性兑付这些东西;其次,取缔资金池;最后是对P2P平台千方百计想借他人来增加自身的信用,甚至做一些虚假的选择,这点未来必须进一步规范。 廖志明表示,对P2P进行适度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指导意见》出台将加速P2P整合,预计最终只有部分P2P能存活下来并发展壮大,但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更好地发挥P2P在小微融资中的重要作用,缓解小微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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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已基本完成 严禁资金信用中介
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率先落地之后,P2P行业监管细则也备受期待。多位业内人士透露,银监会针对P2P行业的监管细则草案已基本制定完成,有望年底前公布。 P2P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一直摆脱不掉风险事件频发的形象。今年上半年,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1800多家,在新增500余家的同时,问题平台数量也有近400家,超过去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总和。因此,出台一部具有针对性的行业监管细则,迫在眉睫。 全程参与P2P行业监管细则草案制定的某业内人士透露,“银监会的细则草案已接近完成,有望在年底前择机出台。”据透露,其会延续十部委《指导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调P2P行业的信息中介性质,不能提供增信服务。”例如,细则草案将界定并区分信息中介、资金中介、信用中介的不同性质,明确资金中介、信用中介领域是P2P平台不得从事的。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消费者保护等热点问题上,细则草案也将重点安排。 《指导意见》内容不乏大量鼓励、支持和创新等字眼,释放出“规范化监管之下,仍将为企业预留大量创新空间”的信号。例如,《指导意见》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P2P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这些无疑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出了更大空间。 “业内龙头企业都在期盼监管细则尽快落地,此举必将引导P2P企业的模式创新不再走‘野路子’。”P2P网贷平台你我贷联合创始人刘瑶认为,考虑到目前许多P2P企业因为前期监管政策的空白,造成其上市计划迟迟无法启动的窘境,监管细则会对整个P2P行业吸引资本、加速规范化运作、争取上市融资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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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挂牌成立 百家企业加入
7月28日,经过8个多月的筹备,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该协会由平安集团担任会长单位,目前共吸收100多家企业加入。 2014年11月,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始筹建,目前入会的企业中,涵盖了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以及垂直搜索平台、银行、证券、基金等多种业态。此前,经会员投票表决,平安集团当选为会长单位,并由其总经理任汇川担任会长。 虽协会组织成立较晚,但深圳市早就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扶持政策。早在2014年初,深圳市就出台鼓励措施,新设立或迁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按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享受200万元的落户奖励,而大型互联网新设或迁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最高则可享受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深圳金融办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深圳互联网金融企业突破1000家。其中,福田、罗湖和南山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入驻企业超过150家。 在7月28日的成立仪式上,深圳市副市长徐安良表示, 2015年上半年,金融业在深圳GDP中的占比达到15.4%,全国则为9%左右。而在深圳注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已成为全国互联网金融的高地。 而在最为热门的P2P方面,数据还显示,今年一季度深圳P2P总成交额为389.03亿元,同比增长了40.2%,占同期全国行业总成交量的27%、广东省的81%。 “互联网最常用到的词是颠覆,但在创新发展规范这三个词里面,我个人愿意把规范放在第一位,然后是创新和发展。”任汇川说,创新、发展、规范将作为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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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互联网金融细则 每月公示P2P红黑榜
距十部委发布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仅10天时间,武汉版的地方实施细则便迅速跟进。昨天下午举办的“武汉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新闻发布会上,武汉金融工作局局长方洁介绍,武汉将先期投入不少于10亿元,作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将互联网金融打造成武汉市金融产业新的增长点,把武汉建设成为华中互联网金融中心。 十亿引导基金撬动百亿产业投资 在短短数年间,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规模和影响力迅速扩大,武汉互联网金融要如何发展? 发布会上,方洁表示,武汉要依托互联网金融发展,重振武汉金融中心的地位。“作为曾经全国的金融中心,武汉需借助互联网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重振武汉金融中心的地位,后发制人,弯道超越。” 她介绍说,为了能抢占这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机和制高点,市金融工作局多方征求意见,充分借鉴二十多个地方已出台的政策意见,六易其稿,最终形成《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国务院已批复的《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专项方案》出台后的第一个金融政策意见,充分体现了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城市精神和“思路要新、措施要实”的指导思想。 从内容上看,《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20条,主要包括对武汉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九方面支持意见。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武汉市政府将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重点扶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使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总投资规模三年内达到100亿元。 并且,对于国内外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高端人才的引进,产品技术服务的创新,政府财政资金都将给予10万元到4000万元不同程度的奖励。“这次意见充分显示了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创新的监管思路,给了市场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大的成长空间。”业内人士在通读《实施意见》后表示。 P2P网贷平台每月公示“红黑”榜 自7月18日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式告别野蛮生长,开始步入规范化发展。 武汉互联网金融产业已初具规模,截至今年6月底,武汉市P2P网贷平台已超过70家,注册资金超过20亿元,行业整体位于全国前十,更是诞生了一批例如汉金所、一起好这样的知名P2P平台。但在全国来说,版图地位并不突出。如何突破一系列制约因素,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 在昨日汉版《实施意见》发布的同时,武汉市政府还同步公布了《武汉市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为行业发展绘出更加具体、明晰的方向和蓝图。《意见稿》中提到,到2017年,全市将建成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孵化器15个以上,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少于600家,营收不低于1000亿,相关产业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把华中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东湖互联网金融资本特区、环洪山广场互联网金融高地,培育成中部最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聚集地和互联网金融资源交易中心。 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梅林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将着力去做市场做不了的那一块,比如构建大数据公共服务和交易平台等,引进芝麻信用等知名机构与武汉信用合作,打造强大的区域互联网征信平台、依托武汉大学金融学院,成立互联网金融创新实验室、建立“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的常态化举办机制。并在产业布局上做好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空间发展规划。 与此同时,作为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行业评级和信批制度,实行P2P网贷平台的月度诚信红黑榜制度,坚持底线监管和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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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23家P2P网贷平台:资金将统一托管
昨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与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江苏省P2P网贷平台资金将统一进行托管。 据了解,包括江苏省开鑫贷在内,全国仅有十几家网贷平台进行了资金托管,大量的网贷平台没有托管和监管。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说,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中心是我省最大的第三方支付结算企业,年交易额超过200亿元,具备相应的技术,网贷平台资金托管后,能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运营安全。 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江苏省现有P2P网贷平台123家,贷款余额超过70亿元。尽管总体情况好于全国,但是也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大多数平台处于微利状态,甚至亏损,长期来看,部分平台的生存都是难题。 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现状和问题,为给投资者资金安全上一道锁,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正与省高院联手起草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合作方案,以依法治理P2P企业、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依法管理融资目标,打造我省互联网金融法律沟通机制、行业培训机制、课题共研机制、审判创新机制等常态化机制,探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管理形式。 在日前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而在此之前,江苏省已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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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岫:互联网金融监管将“不留死角”
“依法监管,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昨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原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在2015中国普惠金融大会重申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五个原则。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在央行等十部委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一词引起公众关注。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不留死角,全覆盖,各个监管机构要加强协同,加强合作监管。”在强调根据互联网特点探索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监管”,以及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宽松环境的“适度监管”等原则的同时,王岩岫昨日也充分表示了监管层“协同监管”,不给互联网金融留出监管死角的态度。 “P2P平台可以撮合投资人、借款人的交易,但不能介入具体的交易过程,不能和担保公司一块担保、或者进行兜底。”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孟祥轶表示。 国资P2P平台海金仓CEO戴凯在昨日海金仓交易突破10亿元的新闻沟通会上也解答了投资人们的这一疑虑。“我们做‘信息中介’,不做‘信用中介’,为了使分散的大众投资人获得更透明的信息,平台有必要帮助投资人对借款项目进行实地走访等调查,但不会介入信用担保,具体的担保我们联合专业担保机构来做。” 王岩岫提到,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将金融行为从线上转为线下,这样也降低了信息的透明度。“互联网的特点在于高速、大数据、便捷等,如果把金融行为从线上转移到线下,就超越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今后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托管方也将有相应要求。王岩岫介绍,在过去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比如说互联网金融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客户资金的沉淀,在没有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托管客户资金情况下,资金在用于支付或者贷出之前实际上是由业务机构自行支配,因此存在平台管理人卷款潜逃、挪用资金等道德风险,客户资金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容易触发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金融诈骗等法律风险。而在未来的具体细则中,这些风险都将会纳入监管的考虑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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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草案已完成 大资本系平台将成主流
随着《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炉,业内对于P2P细则的推出预期也在加大。据知情人士向网易财经透露,P2P的草案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处于检验细则是否有效的阶段,将选择合适的时机推出。另据行业内人士向网易财经表示,指导意见下发以后,网贷监管细则应该有可能在年内落地。 草案已完成 将择机发布 7月17日,央行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分工。 其中,对于近两年爆发式增长的网贷行业,指导意见明确了P2P行业的信息中介性质,不能提供增信服务。“P2P细则草案主要内容是做成信息中介,不能做资金中介和信用中介,其他包括资金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消费者保护也是重点内容”,前述知情人士称。 事实上,近年来,迅猛发展的同时,P2P行业一直摆脱不掉风险事件频发的形象。有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1814家,新增P2P平台521家,同比增长近一倍。问题平台数量达372家,超过去年全总和。 网贷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在1818平台风控会上指出,如何再平台高速发展和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取得平衡是P2P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行业鱼龙混杂,因而加强投资者教育十分重要。 不过,除加强投资者教育之外,在指导意见出炉后,业内对于行业的监管预期正在升温。一位P2P行业的负责人向网易财经表示,今年年内P2P的监管细则很有可能落定。此番指导意见直接定位于信息中介,未来细则也会在这个框架范围内。 “实际上在今年1月银监会的一次闭门会议上,最早的提法是进行杠杆式监管,就是说把P2P当成金融机构,例如注册资金1000万,单笔不能高于十倍,或者单家企业授信不能超过注册资本多少倍,这是信用中介的监管思路。” 该人士称,后来逐步就把杠杆说法取消了,直接定位信息中介,只能做交易信息的撮合。 大资本系平台将成主流 不可否认的是,即便是P2P监管细则尚未最终推出,但在指导意见的纲领性框架下,该行业将迎来大范围的洗牌过程,行业分化格局将逐步形成。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向网易财经指出,此番指导意见的力度大于预期,尤其是在将银证保信金纳入互联网金融的力度方面,“以前传统金融机构还在纠结要不要做互联网金融,如何做,而现在的情况是必须做。” 他表示,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将是正规金融机构,对于草根的平台,可能还有新的机会,但是监管套利已经不多了。另一位P2P行业人士的看法则更加激进,他向网易财经指出,草根平台基本“完蛋”了。 “未来P2P行业将是大资本系的时代,包括国资系、银行系、上市公司等等,传统金融机构与P2P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根据指导意见,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给了银行,这也会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造成被动。” 但是,对于传统持牌金融机构进军P2P行业,多位人士亦认为对行业而言是利好。众信金融首席运营官谭阳向网易财经表示,传统金融机构的进入是大量良币驱劣币的过程,中国的理财市场有2-3亿人,但P2P投资人却不到200万,主要是对于监管未明确的担忧。 “更多大资本的进入,随着监管的落定,行业更加规范,也会有更多的投资人进入到这个行业,”谭阳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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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明确财税优惠政策 间接普惠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更多资金流向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央行等十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提出“要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意见》强调要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优惠政策能减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纳税负担,尤其可以促进中小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霍肖桦表示,对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费的抵扣政策,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服务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网贷之家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P2P网贷成交量达3006.19亿元,其中65%是单笔借贷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大多是小微企业、个体商户等。 此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驱动效益已经显现,很好地发挥了鲶鱼效应,“搅活”了金融之水。随着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大幅降低、理财渠道日渐丰富,互联网金融及时疏导了资金“堰塞湖”,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 “优惠的财税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互联网金融总的市场规模取得突破。同时,可以降低更多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改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逾期率、高坏账率的现状。”霍肖桦预测说,“财税政策的鼓励,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和模式创新的积极性,在服务质量和运营模式上实现新的突破。” “财税优惠政策可继续放宽尺度,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等方面的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霍肖桦同时建议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业态和模式创新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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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 P2P告别“无监管”
蓬勃发展数年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首次实现了“有法可依”。 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当中包含了二十项涉及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方方面面的具体意见。 “首次在这一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18日向中新社记者表示,由于填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空白,并由十部委联合发布,可以认为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相当于使中国互联网金融有了“基本法”。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为“互联网金融”下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为何选择此时出台指导意见?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其中,P2P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成为风险聚集的“风暴眼”。据网贷之家研究院统计,今年6月出现问题P2P平台达125家,创历史新高。其中“跑路”和提现困难成为平台出问题最主要的原因。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指导意见此时出台,非常及时、有效。做P2P必须有一个门槛,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杨东指出,意见的出台改变了此前“无法可依”、较为混乱的现象,“因此指导意见将重构市场秩序,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更有利于老百姓的利益”。 指导意见中,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亦特别提出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都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要求。 “要求一定要选择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托管,这一点是非常严格的。”拥有国家开发银行和江苏省背景的P2P“国家队”开鑫贷副总经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周治瀚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运行的规范性做出了更高要求,“以前很多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托管的,新规出来可能对他们造成一定影响”。 杨东注意到,《指导意见》还提出“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他表示,未来互联网金融立法,亦势必需要与正在进行中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修订,以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立法相联动。 “此次《指导意见》是由十个部委联合发布,应该说在金融监管历史上是极为少见的,这更加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是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杨东指出,正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方面极为广泛,因此需要多部门统合监管,今后也势必需要统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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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基本法”落地 P2P存管时代将至
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大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落地。《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业务分工,也划定了相关业务原则和底线等。其中,《指导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监管层此前已经在不同场合表达出对于由银行来托管客户资金的偏好和认可,《指导意见》的说法在业内人士的基本预期之内。不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诸多业内人士还是表示,监管层强化银行资金托管的导向长期来看将对整个P2P行业和第三方支付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一些布局P2P资金托管业务较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未来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如何在资金托管方面进行合作,仍有待更多监管细则的出台。 据记者了解,虽然此前监管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是部分P2P平台已经或者计划和银行进行合作。宜信公司旗下纯线上P2P平台宜人贷与广发银行达成了全面的P2P资金托管合作,中国民生银行也与人人贷、积木盒子、金信网等多个P2P平台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其中,积木盒子的民生银行资金托管系统已经正式上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东方汇董事长孙洋也对记者透露,东方汇目前正与一家大型股份制银行洽谈资金托管业务对接,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不日即可对外披露。 不过,目前绝大部分P2P平台仍依靠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大部分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会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一个是支付备付金账户。根据监管规定的方向,未来这两部分会完全隔离,且客户交易资金账户要托管到银行。 “这意味着银行存管时代将正式开启,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模式将逐渐被淘汰。银行存管模式能有效实现资金隔离,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目前一些P2P公司采用的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模式则存在一定漏洞,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资金隔离,而且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开展资金托管服务的同时也开展P2P业务,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有失公允。”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告诉记者。 不过,尽管银行作为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机构在安全性上要更胜一筹,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银行和P2P机构的合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位支付行业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坦言,从银行角度而言,由于为P2P资金作托管难免给外界留下“背书”印象,因此,很多大银行较为谨慎;而从P2P机构的角度而言,若未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P2P资金“小账户”“一对一”托管在银行,则意味着P2P机构的投资人和借款人信息将完全分享给银行,出于未来竞争考虑,很多P2P机构也存在顾虑。“这条路可能还比较漫长。”该人士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表示,虽然《指导意见》中提到了银行应作为资金存管的重要机构,但是并未对第三方机构的托管叫停,说明目前仍处于制度的博弈阶段。当然以银行作为存管机构是保证资金安全的可靠办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托管业务即将停止,关于如何定义和规范第三方资金托管,还需要出台更加详尽的细则进行明确,在细则出台之前,第三方托管制度仍旧是一个有益探索的过程。 一位P2P平台人士表示,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可以通过和银行合作,以共同监管资金的方式来介入相关业务的。在银行托管方案中,第三方支付是以跨行支付通道加入方案的,这符合互联网创新和加强客户支付体验的方向。另外,《指导意见》也用了“除另有规定外”的措辞,这为未来细则的出台留了口子。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第三方支付托管,还是银行托管,仅能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资金流与交易的一致性等。但托管方对于投资项目的真伪是不能完全甄别的,也就是说,第三方托管制度对于“跑路”问题并非万能药,更多的是起到留痕和事后追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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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率先拟P2P管理措施 70家平台面临洗牌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了“基本法”。该《意见》出台将对温州本土P2P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家P2P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人士,他们认为,《意见》将有效促进所有行业从业者的自律和规范性,P2P行业将面临深度大洗牌。 温州范围内经备案的P2P企业约70家 此次《意见》出台,对P2P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影响是网络借贷平台客户的资金今后要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通俗讲,客户的钱有了银行盯着,P2P企业不能随意支配。 “这两年P2P企业很多,有点像当年团购网站‘百团大战’,最后P2P这个行业会面临洗牌,逐渐规范。”鼎信贷营销总监周先生说,虽然《意见》还是纲领性的,但这是行业规范的一步棋,P2P将告别“无监管”状态。 据央视报道,2015年前4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已对大约70个P2P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而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借“金改”相应政策,P2P网贷企业在温州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此前有公开报道称,温州范围内经备案的P2P企业约70家。 不过,由于P2P企业鱼龙混杂,有P2P网贷企业出现违法放贷以及官司缠身。今年2月,鹿城区金融办开出的全国首单P2P企业“违法放贷”罚单,责令一家网贷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温州已明确P2P服务中介的身份 2014年3月起正式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当中,就对P2P企业有明确规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等等。 而与条例配套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P2P企业的中介服务身份有着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温州作为金改试验区,在国家出台《意见》一年多前,就明确了P2P企业“信贷服务中介”的身份。温州金融界人士表示,温州在这方面的探索走在全国前列,一些经验、教训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依据。 “对于正规企业无疑是非常利好的消息,有了明确的监管后,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发生。”温商贷联合创始人、首席风险执行官王克认为,《意见》对“非法集资”红线和行业准入门槛尚未详细提及,希望在即将出台的细则中能看到清晰答案。 第三方资金存管,正规企业期盼已久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网贷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已是板上钉钉之事。“对P2P企业来说,有银行托管,老百姓也会更愿意在网贷平台上交易,应该是我们盼望已久的事。”鼎信贷营销总监周先生这样说。 P2P网贷平台的资金安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次《意见》规定,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也被视为有望解决P2P企业跑路问题。去年有媒体报道,上海、深圳、杭州三家网贷平台倒闭,上亿的客户资金被卷跑。 今年,温州发布“金改新十二条”,其中第五条就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探索第三方资金托管等模式,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区一国有银行人士表示,尽管托管资金对银行也是一块不小的“市场蛋糕”,但担心P2P企业风险防控问题,加上国家此前尚未明确托管主体,此前并没有开展此方面的业务。 “温州版”P2P管理措施已起草 十部委出台《意见》后,也有业内人士猜测,在国家政策大框架下,有可能会允许地方制定本地的措施。 温州银监分局局长赵秀乐今年5月接听市长专线时曾表示,温州将出台P2P管理措施。 昨天,记者联系市金融办相关人士了解,金融办确实有起草《关于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的若干意见》,将对P2P的管理模式和职责进行具体规定,但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接下来还需市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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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张涛: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指日可待
中国互联网金融被视为一个创新奇迹而广受世界关注,但也因为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无监管机构,被业界调侃为“三无产品”而备受担忧。 随着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公布,互联网金融监管“靴子”终于落地。此外,由各自监管机构负责起草的相关细则随后也将逐步出台。央行条法司司长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由央行牵头的网络支付监管细则正在制定,不久将公布。 此外,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在组建,很快就会成立。相比之前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此协会的成员覆盖范围更广。 监管为创新留有余地 被视为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划定了业务边界。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行三会将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同时强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 其中,归口银监会的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互联网基金销售、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央行则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 《指导意见》提到,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但也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指导意见》是一个总体纲要,内容较为宽泛,但已经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它的出台必然会推动监管细则加快落地,进而重塑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 监管细则正逐步出台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一行三会围绕互联网金融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条例便已经在制定中。其中,P2P、众筹、网络支付由于业务创新存在争议性,其监管细则也最受关注。 目前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末先行推出。其中,前者的进展最快,有望率先落地。 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由央行牵头的网络支付监管细则正在制定,不久将出台。张涛还称,由各自监管机构负责起草的相关细则随后也将逐步出台。 而外界翘首以盼的P2P监管条例则迟迟未揭开神秘的面纱,只是在今年初传出了所谓的“草案”。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由于当下P2P平台数量众多,业务模式各异,监管细则的制定仍面临较大的挑战,短期内恐难推出。 不过,自去年首次明确P2P监管归属银监会之后,2015年初,银监会进行组织架构改革时,专设普惠金融部,加强对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的服务,并对小贷、担保、网贷等非持牌机构进行监管协调,管理权责进一步明确。 某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记者,网络借贷的监管细则包括的内容有:P2P资金托管、注册资本金门槛、单笔贷款限额、是否设立杠杆比例、债权转让限额、收费方式、不鼓励自动投标、不鼓励天标秒标等,但究竟应该如何设定标准仍存在很多争议。 相比之下,股权众筹的监管思路较为明晰。2015年6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正就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公司上市等问题进行积极研究,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股权众筹的试点方案,正在履行必要的程序。 前不久证监会已低调确定了第一批公募股权众筹试点平台,京东金融的“东家”、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率先获得试点资质。 据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伴随着公募股权众筹牌照的落地,《证券法》有关发行证券的规则,以及公募股权众筹的管理办法都在加紧制定中,有望于下半年推出。 行业自律发挥作用 尽管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落地指日可待,但如何管理全国数千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仍是横在监管层面前的一道难题。以P2P为例,截至2014年末,中国就已有2000多家P2P借贷平台。 此前,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由于P2P借贷平台的数量众多,银监会的人手有限,管理难度太大。因此,P2P行业的监管方式将以行业自律为主,具体的监管职能则下放到各个省级部门,如地方金融办或银监局。 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个监管方式就与此前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类似,即由银监会牵头出台监管政策,具体监管职能下放到地方监管部门,同时银监会组建行业协会配合监管。 此次《指导意见》也提到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重要性:“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张涛也向《第一财经日报》证实了此事,他告诉记者,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在组建,很快就会成立。而相比之前已有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员覆盖范围更广。 据另一位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员透露,其实这就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之前由于《指导意见》还未出台,所以先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作为过渡。现在民政部已批复,未来就在此基础上扩充成员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此外,在监管方式上也会借助互联网时代的新手段。《指导意见》就提到,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也就是说,在监管自律方面,将依托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 互联网金融新格局 伴随着《指导意见》的落地,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已是大势所趋,而围绕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的变革也将提速。 “《指导意见》是适度监管,有一个原则,既要依法监管,又要审慎监管。”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因为互联网金融是在新的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业态,从监管的角度看,是要以包容、开放的理念来看待的。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我们希望它有巨大的潜力,但任何一个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的时候都要依法合规经营。”张涛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脚步逐渐迈出,希望它能在支持实体经济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普惠金融,在支持小微金融,小微的企业、边远的地区,都能够发挥它独特的作用。” 除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指导意见》更强调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一方面,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另一方面则鼓励互联网企业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推动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业态的变革与发展外,此次《指导意见》还围绕财税政策、信用基础、融资渠道、简政放权等方面提出了建议,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 例如,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生态圈中,IT、数据、征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整个生态圈的基石。近日,伴随着央行验收工作的结束,首批八家个人征信牌照的发放已经进入倒计时。 此次的《指导意见》中不仅再次强调要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同时还提到了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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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央行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 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 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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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政策落地 鼓励市场参与征信建设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明确了相关监管责任,并规范了其市场秩序。 意见中对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环节给出了明确的指示: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该意见对从业机构的相互合作进行了鼓励。对此,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这充分体现了行业的庞大和复杂。 而意见对于行业生态体系中的基础重要环节——征信的意见态度也十分明朗。他表示,该意见提出了以多方参与协作的方式来解决当前征信难题,以中介的方式来实现征信体系的完善,而不是传统的垄断、集中后的解决思路,这一点与盈灿集团旗下蜜蜂数据的征信解决方案思路非常一致。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的野蛮发展趋势倒逼着征信行业快步成长。征信业逐步转向市场化征信主导,公共征信并行体系。2014年央行开放了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的征信系统接口,2015年1月个人征信市场业务“开闸”,7月,央行对首批八家机构进行验收。 当前市场征信主要分为三大流派。首先是以央行为代表的传统官方征信系统,记录的多为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信贷客户;其次为大数据征信模式,通过采集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体现为芝麻分等评分评级产品;第三种则为石鹏峰所提及的分布式征信体系,当前主要应用在网贷行业。例如蜜蜂数据通过连接多家P2P平台,提供分布式查询来打破行内信息各自孤立而形成信息漏洞的现状。 蜜蜂数据隶属于盈灿集团,是脱离中央数据库,负责通讯、连接的分布式征信查询系统。该系统通过连接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平台,通过行内多方参与共同协作的方式来打通各信息孤岛的方式提供征信服务。至7月,该项目已与100多家的平台达成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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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答记者问:明确网贷归口银监会管理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就“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做了说明: 1. 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2. 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3. 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 4. 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初始规模小、创业公司居多的特点,《指导意见》称,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以下是答记者问全文: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2. 问: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答: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视,对出台支持发展、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 3.问:《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4.问:《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5.问:《指导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是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是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四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教育、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五是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相关部门将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并加强监管。 六是要求从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防范和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不得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七是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协会要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诚信规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正面形象。 八是规定了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的内容。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6.问:《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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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或本月出台 合格投资人制度将落地
业内期盼已久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进入倒计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专家组成员杨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意见》应该会在本月底之前公布,将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等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形成比较明确的原则和规定。其中针对股权众筹风险防范问题,《意见》特别提出合格投资人制度,但详细限定条件还有待证监会股权众筹监管法案再作规定。 框架 《意见》涉及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张涛日前在参加“2015·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时透露,央行会同有关部委起草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日前已获国务院批准,各方程序已经走完,有望近期正式公布。 张涛表示,《意见》将确立一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此为出发点。《意见》提出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他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现有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够完善、不明晰或者不适应的地方,需要有关方面加紧工作,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立废改释”,为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意见》涉及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等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是一个框架性政策。股权众筹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意见》将会对其形成一些比较明确的原则和规定。 杨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即便新《证券法》出台被推迟,但是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目前不受新《证券法》约束,《意见》根据股权众筹的特点,对其进行了规范。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曾在公开场合阐述了央行金融研究所的研究成果“股权众筹54321方案”。该方案提出,可根据融资规模,将众筹平台分为种子众筹、天使众筹和成长众筹三个层次,不同层次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以降低融资者信息披露成本和入市门槛;按照公募、小公募、大私募、私募四个层次来划分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应设立“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股权众筹平台应当遵守不设资金池和不提供担保的两条底线,建议平台由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股权众筹平台不要突破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的众筹人数上限。杨东透露,上述原则和思路在《意见》中都有所体现。 契机 股权众筹千亿市场崛起 去年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股权众筹试点。此后,股权众筹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往证券业协会报送会员的众筹平台有近200家,其中有实际交易的70家左右,包括一些从债权众筹转型过来的平台。 根据某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2014年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可获取的数据显示,成功项目有261个,筹资总额5.8亿元。另据清科集团旗下的私募通统计,2014年国内典型的13家众筹平台共发生融资事件9088起,募集总金额13.81亿元人民币。 姚余栋此前曾提出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新五板”。他说:“我们主板市场是一板,创业板和中小板是二板,新三板现在迅速发展,也是一个中国的创新,已经达到两千家企业了,预计将来按这个规模会达到两万家。关于新四板,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指出要地区性的股权市场,各地方政府在积极培育,我们把股权众筹定位为五板或者新五板。” 对此,众筹网CEO孙宏生表示,当创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出售企业的部分股权进行持续再次融资,而非借贷。因此,未来很多初创企业不需要真正上市,它们实际上通过股权众筹这种迷你IPO的方式实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上市。“把一部分消费者和潜在的债权人变成企业的股东,将以前高门槛的VC、PE的股东大众化,让每人投几万块就能成为股东,这种新型融资方式一定会成为未来的趋势。”孙宏生说。 业内人士预计,伴随着相关监管法规的出台,股权众筹行业将迎来巨大的市场空间,预计达到千亿元人民币。世界银行预测,到2025年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众筹投资将达到960亿美元,中国有望达到460亿至500亿美元。其中,约70%至80%的融资额将是以股权众筹的方式实现。 规范 隔离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即将公布的《意见》不仅会促进股权众筹更加快速发展,对行业的规范意义也极其重大。近段时间,众筹平台跑路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随着股权众筹规模急剧扩大,其风险和隐患也在迅速聚集并开始暴露。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区分十分模糊,二者同为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目前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者不在少数。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为诱饵,但有些启动股权众筹的企业也如法炮制,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回报,很多众筹平台为了做大做强往往对此视而不见。业内人士指出,不管这些企业有没有非法集资的意图,都在事实上触犯了法律界限。 杨东透露,《意见》主要从保护投资人角度出发,为了风险防范,提出合格投资人制度。“毕竟股权众筹还是有门槛的,不是任何投资人都能承担其可能导致的风险的。不过对于合格投资人需具备什么条件,《意见》并不会详细提出条件,还要等证监会股权众筹监管法案再作详细规定。”他说。 此外,股权众筹还存在承诺落空风险。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股权众筹项目通常是高风险性的,一旦项目失败,众筹发起人给出的承诺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一个新行业发展需要规范,尤其是涉及大量资金变动的行业,比如大家熟悉的保险业、房地产中介公司,都经历了先发展后规范的过程。”合伙圈初始合伙人郑捷认为,股权众筹与其他行业的不同之处在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是投资者更加陌生的领域,无论是普通投资人还是作为中介机构的股权众筹平台,在受到高额回报的利益驱动下,更要了解其中潜藏的巨大风险。 孙宏生也认为,由于现有的征信体系还不完善,政务信息互联网化程度不够,导致平台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控制存在缺陷。与此同时,股权众筹平台也有可能把有风险的股权项目匹配给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 郑捷表示,当年美国设立“合格投资人”的门槛,就是因为很多公司以股权私募为由进行了非法集资。从我国现状来看,无论是证监部门准备实行的“合格投资人”制还是平台“备案制”都是为了防范类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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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岫出任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
近期,银监会部门主任职位又有一些变动与调整。 7月8日,原任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出任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财新记者确认,原政策研究局副局长李文泓已调任创新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同时,在7月6日,原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已出任信托部主任,从原信托部分出设立的非银部,则由原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毛宛苑负责。 随着金融混业趋势明显、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近年来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的分管工作尤其之重、之多。本轮股市牛市的主要资金来源——银行理财业务,也属于创新部监管。在划归至新成立的普惠金融部之前网上借贷的P2P监管原则,也是由创新部负责制定。 信托部是近年来重要的监管领域。在经历了行业的快速扩张,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类金融资产后,“现在信托行业属于火山口。”一位监管层人士坦言,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信托领域风险积蕴较大,转型迫切。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底,全行业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同比增长28.14%,较2013年末的46.05%的增长率明显回落。目前,《信托法》修订等重要监管事件还在进行中。 自此,银监会一线监管部门主任终于调整到位。6月,原银监会非银部、信托部主任李伏安已出任渤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这两大部门主任一直悬而未决。(见财新网“渤海银行换帅:银监会李伏安任党委书记”) 2015年3月,银监会架构改革落定,多位部门主任均有调整轮换。此前财新亦独家报道,银监会原一部主任肖远企将出任审慎规制局局长,原二部主任杨丽平出任大型银行监管部主任,原天津银监局局长余龙武调任股份制银行监管部主任,原陕西银监局局长凌敢调任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主任。(见财新网“银监会新部门主任基本落定”) 在创新部主任之前,王岩岫也曾任贵州银监局局长。他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长期从事监管工作,先后负责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创新业务以及地方银行业务监管工作,也长期从事政策研究和相关法规制定。 主持工作的创新部副主任李文泓,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亚行处、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工作,为研究局副局长。其视野开阔、水平很高,同事评价其“专业、敬业”。在任期间,主持制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主持制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法》;主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信托部“新帅”邓智毅,为人大代表,先后在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计划资金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工作多年,2002年开始全程参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曾任山西监管局局长、湖北监管局局长,有着丰富的地方监管经验,于2014年调回银监会任消费者保护局局长。 毛宛苑则是资深的非银部监管人士,亲自参与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多项监管政策的出台。如何引导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是该部门一直在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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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公布支持互联网金融“新10条”
在昨天举行的互联网外滩金融峰会上,致力于打造“互联网金融高地”的黄浦区将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升级为3.0版本,公布了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新10条意见”。黄浦区将在本市各区县中率先设立互联网金融引导资金,设立金融消费者专项保护基金。 此前,黄浦区曾两次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和民营企业发展的“10条意见”和“46条实施细则”。而此次发布的“新10条意见”,进一步聚焦互联网金融的产业集聚、创新孵化、风险防范等方面。 “新10条意见”明确:将大力吸引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落户发展,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拓展转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注册登记试点;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力度,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战略新兴板、科技创新板上市;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影响、有潜力的创新项目,推荐各级专项资金配套扶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 意见还明确,将设立“外滩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导资金”,规模1亿元,积极发挥引导资金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引领作用,引导风投基金、私募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在各类专业园区设立“互联网金融人才联合实训基地”,联合企业、高校、专业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人才培训。积极引入大数据、会计、法律等协同管理资源,推动风险预警与处置模式优化、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安全性。探索企业共同出资参与设立“金融消费者专项保护基金”,研究符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和争端解决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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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互金发展研讨会召开 专项扶持政策出台
2015年7月11日,互联网金融发展(南宁)研讨会在南宁召开,与会嘉宾围绕“互联网金融+南宁:对接东盟,共赢未来”这一主题,就如何进一步推动南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畅所欲言、出谋献策。 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如火如荼,部分目光敏锐的P2P企业甚至早已“悄悄”潜伏在南宁。南宁市正围绕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致力于通过投资、孵化、研究、培训、市场等平台服务,为广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行业企业联网金融,提供“一揽子”服务和“一站式”解决方案。 为促进本区域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化、规范化和高效化,南宁市制定出台了《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了包括: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引进和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等二十多条扶持政策。这是南宁市首次针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出台扶持政策。 会议期间,南宁市市长周红波和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文海兴副主任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揭牌。为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建设,南宁市青秀区政府提出了包括给予新入驻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的企业租金补贴;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青秀区设立IDC机房(互联网数据中心),并降低IDC机房用电收费标准;对搭建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的新入驻基地企业给予6万元平台搭建补贴;对新成立并落户在青秀区的互联网金融联盟(协会),一次性拨付20万元;鼓励入驻企业上市等具体优惠扶持政策。 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正式建立后,目标力争在揭牌之日起一年内集聚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少于50家,区域行业代表企业5家,年交易额不低于200亿元。把基地建设成为全区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活动现场,赛伯乐投资集团与青秀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亿赞普、红岭创投、你我贷、翼龙贷、温州贷、E速贷、91众筹旗下优财富、九赢网、泛亚民融登、点滴身边、融金宝等11家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签约正式入驻。 本次研讨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和青秀区人民政府共同承办。中国银监会有关领导、南宁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区内外互联网金融企业代表等200多人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附: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进一步丰富南宁金融改革创新内涵,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优化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中国—东盟信息港和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结合南宁实际,现就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走普惠金融服务之路。互联网金融应坚持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金融法律法规为边界,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更好地向小微企业、“三农”和创新创业者等提供规范服务,推动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跨境贸易等领域融合发展,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开放包容,走创新发展之路。鼓励互联网金融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融入到金融创新中,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促进融资、交易、理财更加高效、便捷,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三)坚持底线思维,走合规经营之路。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在业务发展上遵循相应规则,坚守业务边界和风险底线,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接受适度的监管,不断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走可持续、经得起风险考验的发展之路,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 (四)坚持公开透明,走阳光化发展之路。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提升业务透明度,做好信息披露,强化风险揭示,严格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引导金融消费者从保护自身资金安全和隐私角度出发,掌握互联网使用和金融投资的基本知识,培育信息安全和风险投资的意识。 二、加强政策支持 (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地方金融管理服务范围,支持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时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或“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等内容。 (六)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城区(开发区、新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建设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加速集聚。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所在城区(开发区、新区)应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对在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落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业务发展等给予城区(开发区、新区)级财政资金扶持,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楼宇资源,营造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缴资本1000 万元以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4〕107 号)中的有关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10 亿元(含10 亿元)以上的,奖励350 万元;实缴资本5 亿元(含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的,奖励200 万元;实缴资本1 亿元(含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的,奖励100 万元;实缴资本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八)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具体奖励措施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4〕107 号)的第(十七)条执行:对涉农贷款新增额按0.2‰ 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按0.15‰给予奖励;对其他贷款新增额按0.1‰给予奖励。单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额总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九)支持引进和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人才,享受《南宁市加快人才特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南办发〔2014〕81 号)、《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南办发〔2014〕84 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南发〔2011〕13 号)等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按照《南宁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南办发〔2014〕114 号)的规定给予奖励。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人才培训,探索开展从业人员资质认证。 (十)拓宽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项目加以培育。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融资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上市、挂牌企业按照《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南府办〔2014〕80 号)给予支持。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要素平台发行新型金融产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外发行各类债券并将融资投入南宁市建设,对发行债券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4〕107 号)的第(十五)条执行:发债期限 3 年以上、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3‰;发债期限为 1 年至 3 年(含3 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2‰;发债期限半年至1 年(含1 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1‰。单户企业发行债券所获补助额当年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三、完善配套服务 (十一)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信用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引导电商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等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信用机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市政府征信系统查询业务办理所需相关信用信息,促进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共用。 (十二)优化配套支持体系。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渠道营销、风控外包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支持设立、发展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外包、信息安全维护等基础服务的机构,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实体企业的交流对接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理解,结合自身需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尝试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引导社会化的创业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注册设立、融资对接、信用评估、财务核算、业务营销、人才招聘等专业化服务。支持会计、审计、法律、信用评级、担保、咨询等金融市场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十四)营造互联网金融良好社会环境。搭建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创造机会和条件,鼓励我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与国内、国际互联网金融企业交流合作。发起设立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合作组织和国际交流平台,支持互联网金融论坛、会议、文化沙龙、博览会等重大交流活动的举办。引导媒体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正面宣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有效防范风险 (十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严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底线。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尊纪守法,不触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红线,牢牢守住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法律底线,严控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十六)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经营“底线”、政策“红线”,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监管)、做实各类准备金账户,切实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信息技术水平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企业金融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十七)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联合监管,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落实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技术或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内幕交易、非法外汇、非法支付结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法制教育和警示宣传活动,对投资者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开展投资风险教育,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培育成立南宁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鼓励协会整合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企业间沟通交流的同时,支持其研究行业发展规律,制定本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公约、发展规则和标准,加强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探索对有关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监测评估,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 五、健全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建立由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组成的南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我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日常推进和协调工作。 六、其他 (二十)适用对象。本意见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主要适用于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P2P)、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电商金融等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组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的企业开展的资金融通、支付、机构间交易结算平台等金融业务。 (二十一) 本意见所列条款与我市其它政策中的同类条款不可同时享受,可择优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起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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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版“互联网+”计划将出台 政策力度空前
继近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后,地方版行动计划或实施细则也成为各方看点。 “(上海)正在草拟上海版互联网+行动计划,并将在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发布。”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傅新华在7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称。 国家版“互联网+”意见划定了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等11个重点行动领域。就上海而言,结合现有优势产业基础和创新案例,工业、金融、文化、教育等传统领域将成“互联网+”深度融合的重点。 沪版“互联网+”加什么? “互联网+对于上海来说是重构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机会,金融、工业、教育、医疗是上海非常有潜力的地方,也希望在这些领域能冒出在国内独占鳌头的互联网大鳄。”傅新华说。 上海市经信委预计,今年上半年上海互联网产业经营收入680亿元左右,比上年同期增长30%左右。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上海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中心,基于此发展互联网金融优势明显,已逐渐形成完整的生态体系,培育了第三方支付、P2P、众筹、金融资讯等新兴领域和创新型企业。 “互联网金融在上海也为传统银行的业务拓展提供了更多的商机,金融互联网化和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两者正呈现融合的态势。”傅新华说。 互联网业内人士认为,基于上海在全国无可比拟的金融业基础和地位,未来几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巨头或将在上海诞生,这是上海在互联网行业收复失地的机会。一直以来,缺少行业巨头是外界对于上海互联网产业议论最多的话题。 实际上,目前上海互联网产业已形成自身特色,在一些细分领域方面表现出色。一批有影响力的公司集中于金融、生活服务、音频、教育、游戏等细分领域,如,数字互动娱乐约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3,网络视听占据全国市场约1/4份额,第三方支付领域60%左右的业务量和54家企业汇集上海。 上海是一个以服务见长的城市,随着移动终端、云计算、大数据处理能力逐步加强,服务模式和能力将成为互联网竞争力的聚焦。网络教育的代表沪江网,网上超市的代表一号店,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大众点评等,都是这方面的代表。 上海张江平台经济研究院院长陈炜认为,上海如果在文化、教育、医疗这些领域体制机制配合得好,是有可能领先于全国的。此外,上海的互联网终端主要面向企业,包括企业之间的融资、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起到了资源配置的作用。 “我们是团体冠军,不是单项冠军。”陈炜说,上海的互联网产业集群效应比较突出,可能没有一木成林的状况,缺少巨头是上海的一个缺憾,但会出现一批企业同时成长的状况,上海的成功终将还是整体的成功。 资本、政策力度空前 虽然上海错过了BAT1.0时代,但值得注意的是,BAT巨头正密切观望着上海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并希望通过并购投资潜力企业来分一杯羹。以近两年BAT巨头在上海跑马圈地来看,去年2月,腾讯以10亿美金获得了大众点评20%的股份。同月,百度又以8000万美金投资了在线教育平台沪江网。 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22日,全国公布的互联网领域投融资案例共755笔,上海以139笔的数量仅次于北京,位居第二。 据了解,上海投资热点主要集中在本地生活服务、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分别以41笔和20笔的数量占据上海互联网领域投融资案例的29%和14%;已披露投资额的案例中,超过5000万美元的26笔。 与此同时,上海市政府对于互联网创业和互联网企业的政策性扶持也呈爆发之势,特别是上海科创中心意见发布后,对于创业团队、资源、资本等的吸引力空前。 如意见中提到,放宽“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扩大对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 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傅新华强调,未来将加大在互联网基地、园区建设的投入。目前,上海已有35个市级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在此基础上还将组建信息服务产业基地联盟,探索建立基地园区合作机制,推动基地园区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建设完备的产业集聚生态圈。 陈炜指出,目前上海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解决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空间。过去一直认为制造业是需要发展空间的,互联网企业是不需要发展空间的,对互联网+这种轻资产的企业缺少扶持,而轻资产和重资产互相结合是非常重要的。在人才方面,要给互联网企业提供户口指标,引进绿卡,为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此外,在扶持领军企业方面,上海也应出台专门的意见,并有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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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发布金融规划:坚持小微金融创新
以制造业起家的中国民营资本大省浙江,此番再次启动辖区金融业的发展规划。 7月1日晚间,浙江省政府网站发布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了至2020年的金融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区域内金融产业发展,并要求各级政府机构做好相应部署。 本次规划浙江从“大金融”格局构设,将分阶段至2020年实现两大总体目标:金融业总收入1.6万亿,占GDP总量的9%,甚至到10%。 大金融格局 近年来,最初以制造业积累资本的浙江,契合浙江财富,全省金融系统围绕建设“金融强省”的总体目标,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金融产业已经具备本土特色。 浙江素以民间金融发达著名,而此次官方打造新金融体系,依然坚持“小微化、普惠化”的发展定位,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民间融资管理创新机构等准金融、类金融的“草根金融”业态,深入实施普惠金融工程。 在浙江政府本次发布的规划里,新金融体系的打造,官方的主要任务与战略举措主要锁定在以下几个战略层面。 构建五大金融产业、四大金融平台、三大区域金融布局的“大金融”产业格局,加快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创新,进一步推进金融产业实力强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强的“金融强省”建设。 打造具有特色优势的五大金融产业。根据规划,政府欲在发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大金融产业的主力作用,发展壮大浙商总部金融、私募金融、互联网金融、草根金融产业,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金融产业体系。 而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成立专业的开发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将进一步加强配套政策支持,建立“主导产业+基金”的创业创新机制,引进、入驻一批国内外高端金融研发和管理团队,促进高端要素集聚,形成专业性功能型金融集聚地。 目前,浙江金融业规模增长迅速。2014年,全省实现金融业增加值2934亿元,已成为服务业的支柱产业。规模以上金融业营业收入超过9000亿元。全省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7999亿元,位居全国第五。 杭州的新定位 浙江省此次金融发展规划,按照“一区域一特色”的金融产业空间布局思路进行,着力打造两大金融核心区域、若干金融特色城市、一批金融特色小镇等三个层面的“大金融”产业构架,形成多层次金融产业空间支撑体系。 其两大金融核心区域,落点在杭州和宁波。在规划中,杭州既是四大金融平台之一,又是区域金融特色城市。阿里、恒生电子等金融企业,也为杭州发展金融特色提供了一大优势。 到2020年,杭州、宁波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12%、8%以上,成为全省金融业两大核心增长极。 浙江省规划支持杭州、宁波、温州等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引进央企金融业务板块,吸引平安、复星等金融控股平台到浙江省开设机构和业务布局。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展产业金融控股集团,实现产融结合。到2020年,力争省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元。 在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浙江省拟重点发展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网络理财、网络小贷等业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改善信息不对称、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方面的作用,使互联网金融成为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计划到2020年,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和引领带动作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10家以上,打造“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同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成立专业的开发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加强政府配套政策支持,建立“主导产业+基金”的创业创新机制,引进、入驻一批国内外高端金融研发和管理团队,促进高端要素集聚,形成专业性功能型金融集聚地。到2020年,培育4个投资规模超千亿级,6个投资规模超百亿级的金融特色小镇。 重点打造杭州上城玉皇山南基金小镇、杭州余杭梦想小镇、宁波梅山海洋金融小镇、嘉兴南湖基金小镇、义乌丝路金融小镇等金融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具备一定行业影响力的示范型金融特色小镇。 浙江时下的金融产业发展态势,不亚于当年制造业迅猛增长的势头。 以金融要素市场发展为例。区域性交易市场体系搭建了涵盖股权、产权、金融资产、大宗商品等各类品种的交易平台体系,满足企业挂牌、股份流转、债券融资、金融资产转让等多方面需求。 由此,2014年末,全省有地方交易场所67家,当年交易额达29723亿元。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利用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共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金额1488亿元,发行企业债426亿元,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35亿元。民间金融市场规范发展,2014年末全省有民间融资服务中心29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19家,当年管理民间融资规模1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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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8条”出台 掏66亿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投融资难是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广东近日出台《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8条措施,加强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意见》,广东省政府在未来两年,省财政将统筹安排专项资金66亿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财政资金支持。 组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 《意见》总共提出了18条措施,加强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建设,主要包括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平台建设、政府基金支持、增信支撑、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创新融资工具、政府服务等7个领域。 《意见》指出,按照统一系统、分市建设的模式,加快建设“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查询和融资供需信息发布撮合。 其中,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缺少抵质押物导致贷款难的问题,《意见》规定,将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姚德洪介绍,将在地市组建政府主导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并且将和银行协商执行不高于上年度全省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收取的担保费年化率不超过2%,并且不收取贷款保证金。此外,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将为各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支持,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各市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支持。 姚德洪还表示,为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资金通过按贷款金额的3%到10%的比例拨付风险准备金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征信支持。 据介绍,2014年以来广东全省已安排财政资金支持4个地市和5个县区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补偿工作,截至今年5月底,累计支持中小企业1600多家次,贷款金额共1300多亿元。姚德洪透露,下半年广东将支持省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补偿基金,重点支持粤东西北地区。 以66亿财政金带动更多社会资本 副省长刘志庚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广东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财政资金支持,2015年至2017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66亿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 这66亿元的专项资金如何分配?省财政厅总会计师钟炜介绍,主要涉及到12个方面,其中24.3亿元支持省级和地市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11.7亿元安排用来支持建立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10 .2亿元将用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此外,《意见》还在创新融资方面做了规定,依托互联网金融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或营业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等字样,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实现中小微企业股权众筹的登记确认和流转交易。 政策解读 如何帮助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政府基金让渡50%净收益,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 为缓解和解决中小微企业过度依赖间接融资、贷款难度大的问题,《意见》明确将设立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大力发展创投、风投等基金,采用基金的财政出资收益让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 设立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省财政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同时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争取募集放大社会资本10倍以上。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设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财政将统筹安排6亿元,支持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中小微企业,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中小微企业。 壮大创投、风投及天使基金规模。充分发挥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省属企业平台作用。 《意见》强调,财政出资部分,在退出时将50%的净收益依法让渡给基金的其他投资方。政府通过让渡收益、共担风险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提高放贷信心。“亏了,政府一起分担,赚了,财政出资部分的净收益让渡出来,还利于民,带动社会资本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有关负责人说。 中小微企业缺抵押物 银行不愿贷怎么办?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与银行共同分担贷款损失 中小微企业常常因为没有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不够的问题而导致贷款困难,为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放贷信心,《意见》提出,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强化融资保险和担保等征信支撑。 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省财政将安排10.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我省通过支持地市设立风险池,在授信方面体现放大作用,万一出现问题,政府也会分担补偿,从而增加银行、担保等机构的信心,增加贷款融资。 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意见》还要求发挥保险的融资担保和征信功能方面,遴选一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服务。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资金按一定比例补贴保险费用,对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和资金按比例共同分担。 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省财政将安排24.3亿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在各地级以上市分别建立1-2家政府主导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以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增强银行贷款的信心,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难度。并明确,财政资金净收益全额让渡给担保机构的其他投资方。 有哪些创新融资工具可用? 试点互联网股权众筹,激活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等 《意见》还提出通过创新各种融资工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主要包括: 依托互联网金融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 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支持力度,针对银行办理小额票据贴现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遴选3家银行设立“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 试点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激活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鼓励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新型抵质押融资。 66亿元专项资金怎么花? 24.3亿元 支持省级和地市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1.5亿元 大力发展小贷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司法救助;强化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的支持力度等 2亿元 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 5亿元 支持发行企业债等,拓宽企业发债融资渠道 5亿元 设立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6亿元 大力发展创投、风投等基金 10.2亿元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11.7亿元 支持建立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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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首提小贷联姻P2P “P+N”迎新机遇
小贷公司的经营瓶颈逐步被打破,而其触网也在加速推进。《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江西省政府金融办日前出台《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支持优质小贷公司与互联网P2P平台开展业务合作,符合条件的可开展资产证券化、贷款管理等表外业务,这是地方政府首次明确提出支持P2P与小贷公司合作。 博金贷总经理熊小鹏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述《意见》对于推动小贷公司转型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意义重大。此外,推动P2P与小贷公司合作,可共建资产生态圈,有利于提高P2P的风控能力,“P+N”模式(即P2P平台与小贷公司合作模式)在规范中迎来新机遇。 小贷与P2P合作获肯定 《意见》称,将加大江西省小贷公司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支持优质小贷公司与P2P借贷平台开展业务合作。此外,《意见》还健全了小贷公司经营规则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禁止小贷公司有虚假注资、抽逃资本等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据记者了解,这也是地方政府首提支持小贷公司与P2P联姻。 熊小鹏向记者表示,这是从地方政府层面确定了P2P的合规地位,另外也提高了小贷公司的经营杠杆,小贷公司属于类银行金融机构,很多公司不愿意与它们合作,与P2P合作是较优的选择之一;再者,小贷公司目前普遍经营情况不好,必须从政策上提高积极性,让小贷公司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此外,《意见》称,小贷公司融入资金余额占资本净额比例可达200%,小贷公司表外业务余额与表内业务余额比重可达100%。目前,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入资金;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意见》称,对于设立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不良率低于2%等,可在规定区域内经营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商业承兑等信贷类业务,开展资产证券化、贷款管理等表外业务。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此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小贷公司的杠杆率只有1:0.5,至少应有1:1,如果运作好可以到1:2。从国际上来说,最高有1:8,相当于监管政策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P+N”模式日趋规范 在外部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部分小贷公司通过类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其中“P+N”模式是主要方式之一,即P2P平台与小贷公司合作的模式,充分利用双方优势,这种模式对P2P平台和小贷公司都有一定的好处。 不过,这种模式也容易带来风控不独立、信息不对称及欺诈等风险,此次《意见》提出支持小贷公司与P2P合作,以及发展小贷公司表外业务,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P+N”模式。 熊小鹏表示,传统的“P+N”模式容易受到合作方捆绑,合理的模式应该是小贷公司与P2P平台共商共建的模式,即给小贷公司提供平台,用互联网方式给小贷公司授信,小贷公司自己去发标,小贷公司自己去营销,而P2P只是一个平台,和淘宝类似,吸收发放资金都归小贷公司。 据了解,针对小贷公司融资难等现状,博金贷推出了三款产品:债权贷、回购贷和周转贷。这三款产品都着力破解小贷公司面临的融资难题。“江西省对小贷公司的监管一直是比较严格的,整个小贷市场的氛围比较好,即使是现在经济大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小。目前,还只存在小贷公司停业或只收不贷的情况,没有出现小贷公司倒闭的情况。”熊小鹏称。 记者注意到,目前,一些典型的通道型P2P平台开始尝试自建资产渠道,包括有利网、积木盒子、银客网等。“最终的竞争一定是看谁能获得优质资产。”积木盒子风控副总裁谢群此前向记者表示,现在国内居民可投资的金额实际上远远超过可投资的项目,资产端的竞争将会是各平台间竞争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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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将网络借贷列在支持业务第一位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围绕转型升级任务迫切、融合创新特点明显、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提出了11个“互联网+行动的重点领域”,其中包括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等。 那么,就“互联网+”普惠金融,上述《意见》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规范发展P2P网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 《意见》明确表示,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即P2P网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业务。扩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此处将‘网络借贷’列为支持业务的第一位,以及后续多次提到的网络借贷,都说明了国务院对于P2P网贷行业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分析道。 《意见》同时指出,要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即P2P网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企业。 鼓励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此外,《意见》将互联网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作为为金融提供底层架构服务的重要基础。《意见》指出,鼓励各金融机构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更广泛地区提供便利的存贷款、支付结算、信用中介平台等金融服务,拓宽普惠金融服务范围,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加强信息披露与共享 对于征信建设,《意见》提出,利用大数据发展市场化个人征信业务,加快网络征信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要完善信用支撑体系。“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对此,石鹏峰表示,“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是中国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基石,而互联网对于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互联网+’本着分享的精神,通过连接的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可以帮助加快实现中国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加强投资者保护 建立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在《意见》中强调,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投资者保护,建立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改进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服务安全性,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 石鹏峰对此表示,这表明了监管层大力鼓励支持创新的同时,也有底线,即一定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而对于当前P2P网贷行业频频出现的问题平台事件及其造成的一些不良后果与损失,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让平台能够平稳、良性的倒闭,而非带着投资人的血汗钱关门(跑路),这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的是,网贷之家最新从相关监管部门处获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近期也即将出台。(网贷之家 文/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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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成国家重点战略 专项指导意见或将发布
【编者按】7月4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公开发布,互联网金融正式成为国家重点战略。网贷之家从相关监管部门了解到最新消息:之前传闻已久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也将在近期内单独发布。 7月4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开发布。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等11个方向被纳为“互联网+行动的重点领域”,将获得国家层面的推动和支持。 在“互联网+”普惠金融部分,意见提出全面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四大业务,并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这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升级为国家重点战略。 意见指出,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 相关行动将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意见也给出了“互联网+普惠金融”的三个重点方向,包括: 1.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金融企业与云计算技术提供商合作开展金融公共云服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稳妥实施系统架构转型,鼓励探索利用云服务平台开展金融核心业务,提供基于金融云服务平台的信用、认证、接口等公共服务。 2.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鼓励各金融机构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更广泛地区提供便利的存贷款、支付结算、信用中介平台等金融服务,拓宽普惠金融服务范围,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业务。扩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推动金融集成电路卡(IC卡)全面应用,提升电子现金的使用率和便捷性。发挥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MTPS)的作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移动金融创新应用,促进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规模应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3.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 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大数据发展市场化个人征信业务,加快网络征信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投资者保护,建立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改进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服务安全性,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 根据指导意见,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到2025年,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完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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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规则渐行渐近 业界期待取消杠杆限制
P2P监管草案备受关注,却一直悬而未决。《经济参考报》记者从业界了解到,监管层近期召集部分从业人士对P2P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讨论,讨论的重点包括:P2P平台不得做资金池、不得给关联方融资、不得拆时间标、一个标必须5天内融满、每户最多总融500万、单笔最多融资100万等。 一个标的5天内融满,对于较大的平台来讲,不算苛刻。从开鑫贷、陆金所、拍拍贷等知名平台近期投资标的(借款金额最大300万)的满标速度来看,发标当日几个小时内,募集进度即可达到70%左右,发标后一到两个工作日即可满标。 投之家CEO黄诗樵认为,限制满标最长期限其实是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因为只有满标后才开始给投资人计息。5天内必须融满的规定,可以防止某些平台无期限免息占用投资人本金。 理财范CEO申磊认为,5天内融满的规定主要是考验各平台的融资速度,对缺乏流量的平台和不被投资人认可的标的有一些影响,客观上允许了流标的可能性,不允许无限期地进行。这反映出监管不光对结果关注,而且要进行过程监管。 在讨论的P2P监管规则中,较引人关注的当属单户(单个融资方)最多总融500万,单笔最多融资100万的规定。对此,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说,单笔100万、总额500万的额度控制,比较难以满足发达地区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比如,作为中国民间借贷的风向标,5月温州指数运行情况显示,5月100万以下的融资占比仅为24.68%,如果将单笔借款金额限制在100万以下,将有75%的用款企业的资金缺口得不到满足,至少不能一次性得到满足,需要多次提出贷款申请,因此降低了融资效率。此外,还有约四分之一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在500万以上。因此,如果将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总额限制在500万以下,将对这些企业的正常经营、资金周转产生较大冲击。 周治翰称,传统商业银行一般将3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定义为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建议监管层授权各省可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制定贷款额度控制的标准。经济发达的省份,可适当放宽单笔借款金额、贷款总额的标准。 据记者了解,江苏、浙江和广东是中国经济较发达的省,也是民间金融、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对于小贷公司单笔借款的额度在不同区域就从100万元跨度到300万元不等,发达地区小微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100万元的限额恐怕并不充足。 浙江省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小额贷款公司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以此推算,单户贷款上限为1000万元。 此外,讨论中业界对取消了之前提到的10倍杠杆率限制,普遍持正面积极态度。黄诗樵认为,限制杠杆意味着平台的待收总额受到限制,一些好的项目因此无法获得融资,这不利于P2P平台发展。 事实上,监管层对P2P的监管政策一直在探索阶段,此次讨论的监管规则也只是处于内部征求意见的阶段,并非监管细则雏形,所以很多细则还有待打磨,后期也不排除会有较大变动。对于新的监管草案将何时公布,截至记者发稿前,银监会并未给出答复。 比如,作为中国民间借贷的风向标,5月温州指数运行情况显示,5月100万以下的融资占比仅为24.68%,如果将单笔借款金额限制在100万以下,将有75%的用款企业的资金缺口得不到满足,至少不能一次性得到满足,需要多次提出贷款申请,因此降低了融资效率。此外,还有约四分之一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在500万以上。因此,如果将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总额限制在500万以下,将对这些企业的正常经营、资金周转产生较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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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立 现大平台身影
为促进首都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首都金融服务商会日前发起成立北京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目前,首金网、天使汇、天使街、民生易贷、开鑫贷、网贷之家、人人贷、拉卡拉等20余家机构已成为专委会首批委员单位。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成为专委会的学术支持单位。 记者了解到,专委会成立后,一方面将征集、收集、分析会员意见和建议,为互联网金融业政策制定、立法和行业规划提出意见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将立足于服务首都中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专委会的整体合力和协同效用,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产品创新、交易流程、信用机制、融资渠道等方面形成优势,搭建信息、交易、风控和信用的综合性普惠平台,提高投融资的数量、质量、效率,把控行业风险,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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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或一周内出台
一直处于监管缺位状态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正式的顶层设计方案。商讨近两年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终于要问世了。 7月1日,腾讯财经从两位知情人士处获悉,指导意见或在一周内出台,网络借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近期也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央行牵头制定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被视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顶层设计方案,主要为各互联网金融业态制定框架性原则,涵盖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几大领域。 腾讯财经梳理发现,央行从2013年7月开始,就频繁调研互联网金融平台,并着手起草指导意见。这期间不断有指导意见要出台的消息,但都无疾而终。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曾在2015年两会上表示,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会“有一个指导意见”,很快就会出台。 一位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告诉腾讯财经,指导意见有望在一周之内出台。另一位知晓此事的P2P平台负责人确认了这一信息。 接近央行的人士称,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网络借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也将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在他看来,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的思路比较市场化,更具新意。比如P2P平台由各省行业自律协会通过备案制度管理,而自律协会则由各省政府授权成立。 他还透露,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定稿,银监会相关领导已经审阅。暂行办法中并未涉及到此前讨论的平台注册资本、杠杆率这些内容。 上述P2P平台负责人告诉腾讯财经,即将出台的指导意见属于互联网金融总体指导政策,内容跟前面初稿相比,差别不大。至于网贷监管细则何时落地的问题,多名网贷平台负责人认为,还需要一段时间,“至少三个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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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明确四项准入标准 民营银行再“松绑”
“依法审核,成熟一家、设立一家”。 随着民资进入银行业的“玻璃门”终被打破,市场看到了监管机构已深谙“放水养鱼”之道。而《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更是政府鼓励错位竞争,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为市场创造良性循环。 几乎“落生”于镁光灯下的五家民营银行及其后继者,均被看作是倒逼国内银行业改革,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鲶鱼”,寄予厚望。 5月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连续走访五家民营银行,试图将其战略定位及其业务发展雏形呈现,以飨读者。 尚福林表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机构类型已全部打开,广大民间资本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民资进入银行的渠道主要是四种类:一是由纯民营企业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二是由民间资本与主发起银行共同设立村镇银行,剩余风险主要由主发起银行承担;三是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改制;四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民营银行申请设立再获“松绑”。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6月26日在国新办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即日起,银监会将正式受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设银行的申请。为提高申请效率,银监会将申设审批管理台账,推行限时审批制度,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比现有法定审批时限缩短了2个月。 26日,银监会出台《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表示,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类资本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根据“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民营银行的设立坚持“成熟一家,设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由民间资本自愿申请,监管部门依法审核,民营银行合规经营,经营失败平稳退出”。 尚福林透露,目前已有40多家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意向申请。相关各方主要是以表达意向为主,意见出台后,银监会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申设工作。 可通过四渠道进入银行业 根据意见,银监会将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审批效率,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尚福林还表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及机构类型已全部打开,广大民间资本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自主选择。 民资进入银行的渠道主要是四种类:一是由纯民营企业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已试点设立5家民营银行、5家民营金融租赁公司和2家民营消费金融公司。 二是由民间资本与主发起银行共同设立村镇银行,剩余风险主要由主发起银行承担。截至2015年5月末,已新设1263家村镇银行,其中93%的村镇银行引进了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占比为73.4%。 三是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改制,帮助化解了存量金融风险。2003年以来,为盘活存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化解历史金融风险,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股份制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重组改制。 截至目前,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758家,民间资本占比达85%;参股城市商业银行134家,民间资本占比达56%;重组信托公司33家,民间资本占比达45%以上。 四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共享银行业改革发展成果。2005年以来,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制上市,吸引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受让股权、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入现有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截至目前,20家境内外上市银行中,境内外民间资本持有股份价值约2.2万亿元,约占上市银行总市值的25%。 坚持定位“小而专” 放开民营银行的设立,监管层的目的之一是希望发展小型银行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尚福林表示,发展民营银行,是希望利用其来自民间、熟悉民企、贴近民众的天然特点,补充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不足,进而逐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其次,从银行结构看,大中型银行发展较为充分,而小型银行相对不足。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14年末,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下小银行,美国拥有6300家,而我国有3669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立小型银行,有利于改善我国银行体系的内部结构,在有效保持银行体系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竞争机制,促进活跃市场。 虽然银行业竞争比较充分,但是同质化经营程度过高,而差异化明显不足。引进民间资本设立的民营银行,在传统的银行经营领域中没有任何优势,这样倒逼民营银行一开始就必须寻求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打造出具有鲜明自身特色的金融产品,才能在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 对于新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银监会的要求是鼓励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根据指导意见,监管部门鼓励民营银行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银监会还表示,将加强监管“护航”民营银行。银监会将加强监管方面,强调加快职能转变,构造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监管体系,有效实施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 在审批过程中,尚福林也要求,各地银监局要对民营银行的申设进行前期的辅导工作。“为了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由各省银监局与银监会相关部门就拟设民营银行的可行性、合法性、完善性进行讨论论证。” 此外,银监会还下放审批权限,将设立民营银行筹建申请的受理权和民营银行开业审批权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银监局。同时,由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负责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管。 根据相关行政许可,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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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息6大影响与你有关 互联网宝宝收益将降
继上周遭遇7年来最大周跌幅的"黑色端午节"之后,本周A股再次震荡下行。截止26日收盘,沪指跌至4192.87点,较之前近5200点最高点回落约20%,投资者信心跌落谷底,牛市结束论亦扶摇直上。 不过一天时间,大家就等来了期盼已久的好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6月28日起降息0.25个百分点,同时定向降准0.5个百分点。 央行决定自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8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同时,央行决定对"三农"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降低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进一步鼓励其发挥好提高企业资金运用效率的作用。 降息6大影响与你有关 1、去银行存钱,利息变少了 此次央行降息,1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由调整前的2.25%降为2.00%,意味我们以后去银行存款,利息会减少。比如50万元存银行1年定期,利息就整整少了1250元。 2、楼市影响: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下降 房贷压力小了 个人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贷款利率由调整前的3.75%降为3.5%左右,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也由调整前的5.65%下调为5.4%左右。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房产的贷款、还款利率是跟央行的基准利率挂钩的。因此,此番基准利率的降低对于一些想要买房的个人和家庭来说,房贷压力变小了。比如买房时商业贷款 100万,贷款期限30年,利用等额本息还款法,降息后每月月供减少260元左右,总利息共减少了9万元左右。 3、生活消费更加活跃 降息,意味着利息可能减少,使银行的存款流转到消费和投资方面。单从消费方面来看,国家统计局曾对中国消费者信心的调查显示,2014年10月城市和农村消费者信心指数分别为102.0和106.9。通过此次降息会促进消费,预计消费者信心指数在未来会有所上升,这也有利经济总体向上发展。 4、民众理财会有更多选择 央行降息直接影响到投资产品,利好较大的主要有房地产、水泥建材钢铁等资产负债率较高或资金流动性压力较大的行业;其次对股市和债券市场也利好,但嘉丰瑞德理财师提醒大家,股市和债市风险仍不可忽视。在家庭资产配置方面,稳健理财方面的投资也不可少,除了优选定存、国债,还可以选择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低,投资收益也不错。 不过,降息会对以货币基金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余额宝等互联网"宝宝"类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此后两类产品的收益会将下行,建议大家谨慎选择。 5、股市影响:六大行业受益明显 最利好地产股 分析称,降息直接利好高负债率行业,比如地产、基建、有色、煤炭、证券等行业。但银行业能否享受降息利好还有待观察。 降息对股市什么影响?无疑是重大利好。因为货币的价格下降,使得企业运营成本降低,也使得股市融资成本降低,这都会刺激更多资金向股市流动,也会刺激企业投资。这些,对股市当然都是利好。由于这次降息,股市无疑将会向上寻求对前期高点的突破,一旦放量突破,则新的主升浪即可确立。所以,后市,投资者要关注大盘在向前高突破过程中的盘面状态。 当然,就短期而言,对银行股显然是利空,因为降息使得贷款利率下降,而鉴于现在银行仍然缺流动性,它们就不得不继续上浮存款利率。如此,银行存贷款利差将再次被挤压。 降息最大利好的板块就是房地产板块。因为,对于当前房地产行业来说,货币价格高和资金压力大是两个最重要的矛盾。上次降息后,市场迎来一轮购房潮,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面压力有所缓解。如今,再次降息,不但会促进购房者购房,也会降低企业成本,故对房地产股来说是重大利好。 降息会进一步引发人民币的贬值预期,所以对于需要进口原材料较多的企业来说是利空,譬如造纸行业等。但是,人民币贬值利于出口,所以对于出口产品特别是中高端产品的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另外,一方面降息,另一方面政府增加基础建设投资,未来基础建设相关板块值得继续关注。 6、贷款环境宽松,创业投资更容易 此次降息,银行放松了贷款要求,民众贷款更加容易,贷款的成本也降低了。获得了财务支持,会使得更多具有能力的人,更愿意去创业、去做投资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虽说降息后民众从银行贷款更容易,贷款的金额也放宽,但是银行的贷款审批流程一直很复杂,意味着民众也并非那么容易贷到款。部分人还需从一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才行。 此次央行降息,旨在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传导到投资理财市场,除了整体利好楼市外,对银行理财、股市、债券、基金、"宝宝"、P2P、黄金商品等都会产生不小的影响。虽然央行降息,但有定存习惯的人暂时无需紧张忙着"存款搬家"。随着各家银行的利率可能展开的差异化竞争,未来在存款时,消费者可"货比三家"后进行选择,以获取更高的收益。此外,存款保险条例已在征求意见,即将出台,银监会在去年12月4日又下发了《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家密切关注并及时研判政策走向,在理财方面仍需做到理性,最好采取组合投资策略,分散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 专家点评: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央行降准25基点,目的是应对年度中期流动性压力,维持货币市场的宽松环境,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对经济增长有重要的稳定作用。虽然降准的利好作用并不能够对冲绝大部分股票绝对高估后的下行压力,但是可以对市场大幅波动起到减缓作用。 瑞穗证券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沈建光表示,降准降息如果被延误,市场悲观情绪恶化,形成更多的融资盘爆仓,据报道目前有九成配资接近爆仓预警,如果任其风险暴露,将有连锁反映,其后政策再出手防止金融动荡的难度就会加大。所以,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目前是降准降息的最好时机。 经济学者马光远则称降息降准是为了救股市。按照常规,在人民银行通过其他货币工具提供流动性之后,政策不会立即降准降息,会等到7月中旬半年报公布之后。周六宣布紧急降息降准,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防止周一股市崩盘,向市场认错。从时间看,应该是有关部门召开了紧急会议做出的紧急决定。 社科院教授刘煜辉:双降至少证伪了两个东西。一是货币宽松转向了被证伪;二是股票对经济和转型改革无足轻重被证伪。估计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该也会有所表示。当前股票市场状况,先别谈牛还在不在,先谈谈现时危险。当事人可能知道了。一跌杠杆全暴露出来,不逆转全死。而且这是个负向反馈,越跌杠杆冒出来越多。只能挺住然后想周全的方式慢慢清理。否则不可收拾。 齐鲁策略罗文波/曾岩/徐驰点评:在当前时点,央行祭出降准和降息大招有利于在情绪面上稳定市场信心。当前市场最稀缺的是对市场继续走牛的信心。同时我们强调,央行同时运用数量和价格工具,货币宽松逻辑并未出现改变,流动性宽松持续,场外资金仍然宽裕!我们维持前期观点,市场急跌局面已然过去,接下来市场有望在蓝筹股带动下震荡走强。风格方面我们建议逐渐转换到蓝筹板块;行业配置方面建议关注受益于此次降准降息政策及估值水平相对较低的金融、地产板块。主题方面继续关注国企改革投资机会。 民生证券管清友则认为,恐慌情绪已形成 降准降息提振有限。短期来看,降杠杆引发的市场恐慌情绪已经形成,降准降息的提振作用有限,稍有不慎仍有可能引发大规模平仓的风险,监管层仍不可大意。而且如果降息降准再度引发市场资金尤其是杠杆资金的非理性追捧,反而可能使监管层再度趋严,对市场不见得是好事。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央行降息降准对股市是重大政策利好,体现了政府对股市的积极态度。近期股市出现大幅下跌,沪指两周暴跌一千点,降息降准对股市是极大利好,可能会使下周股市触底反弹,可以积极多做。 这轮调整是牛市中的正常调整,调整幅度在20%左右,牛市会更牢固,投资者会积极市场风格可能会转向蓝筹股,蓝筹股表现可能会更好,建议关注券商,汽车,食品饮料,商贸零售,医药等板块,这些板块有一定的业绩支撑,反弹起来会领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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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指导意见或下半年出台 呼吁行业自律
P2P监管仍未落地,业内一直翘首以待。近日有媒体援引消息人士透露,目前央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正在走程序,在6月末7月初将会出台。同时P2P网贷的监管细则也将随后出台。多位业内人士分析称,央行指导意见或下半年出台,行业发展迅速期待监管,在监管未落地前,呼吁加强行业自律。 >>事件 央行指导意见或下半年出台 多位网贷行业人士对京华时报记者表示,从整个行业规模来看,P2P平台数量较多,截至去年底将近2000家,但交易额接近3000余亿元,其运作的资金规模不大,发展速度较快。业内企业良莠不齐下,行业亟待监管。 央行牵头制定的指导细则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首个权威文件,一直备受关注。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曾表示,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文件会很快出台。此外,中国银监会也在积极草拟监管实施细则,在央行指导意见下制定我国P2P借贷发展路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P2P平台老总对京华时报记者表示,至于央行指导意见何时出台,下半年可能性比较大。预计随着监管政策出台,行业分化将加剧。在监管政策尚未出台的背景之下,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遵守四条底线,进行真实披露信息以及保障资产项目真实,不做资金池,交易结构设置中不能有灰色地带。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央行指导意见有望年内出台,互联网金融作为在夹缝中生存的金融业态,监管层明确表态要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实行协调监管,未来有望逐渐走向综合监管。 P2P借贷,全称 peertopeerlending,P2P借贷是利用网络平台将资金直接借给借款人的一种借贷模式。我国最早的P2P借贷平台是在2007年成立的拍拍贷。目前较大规模的P2P借贷平台有陆金所、宜信、翼龙贷、人人贷、红岭创投、有利网等。 >>现状 网贷行业快速发展 虽然监管悬而未决,但抵挡不住资金对于以P2P网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青睐。记者注意到,近期开财宝获得千万元A轮融资,银客网获得2000万美元B轮融资,惠人贷宣布完成千万美元A轮融资。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虽然监管尚未出台,但是“靴子落地”可期。目前平台获得A轮、B轮投资较多,说明资本看好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 同时,互联网金融浪潮崛起后,这几年P2P网贷行业体量也越来越大,发展迅速。随着陆金所宣布注册人数突破1000万以及有利网交易规模突破100亿,在火热市场的背后,P2P网贷行业的第一梯队优势也逐渐明显。 上述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在全国两千多家网贷平台中,第一梯队代表当属陆金所、有利网、人人贷、宜人贷、积木盒子。交易额、风控能力、人气、品牌口碑等方面在行业内都处于领跑地位。随着监管落地,行业分化也将会越发明显。 “P2P网贷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最快的业态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行业将会进入一个需要整合的阶段。宜信、陆金所、人人贷、有利网、翼龙贷等不仅在融资规模、交易规模、投资人数量方面都处在第一阶层,同时易为出现较大规模的风险事件。” >>展望 呼吁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监管细则尚未出台,P2P借贷行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挪用资金等现象频发。网贷天眼数据显示,今年5月共出现问题平台56家,其中上线1个月左右的平台高达18家,占比超过三成,且所出现问题均为跑路,上线不到一周就关站的平台有5家。 一面是P2P快速发展,一面是跑路“进行时”。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近日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将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相应的监管制度规则,对于创新型业务应允许按照有序尝试、稳步试点、积累经验、及时完善的思路开展“互联网+”和业务试点创新政策制度设计。业内普遍认为,近期监管政策将很快出台。 官方对于监管要求从“四条红线”细化到“为业务创新预留空间”,监管思路逐渐清晰。最近有业内猜测,P2P网贷可能的监管框架包括三个层次,资金托管成为“标配”,选择不具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同时,实行备案登记;此外“银监会+各省行业自律”,即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 “未来P2P政策的落地,P2P行业洗牌不可避免”,多位接受采访的P2P平台负责人表示,“P2P平台必须进行资金托管。目前越来越多的P2P平台与银行合作进行资金托管。未来随着行业的规范,把资金托管给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是大势所趋,而托管不规范的平台将在监管的洗牌中遭到淘汰。” 此外,在监管部门迟迟未能出台监管办法的情况下,更期待整个行业的自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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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态度转向积极 银行涌入P2P或改变行业格局
对于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层释放出更为积极的信号。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组长姚余栋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建议鼓励银行设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姚余栋表示,应该按照双向准入原则,考虑允许银行设立或者参与互联网金融子公司,从事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甚至电子商务等业务。 银行系互联网金融子公司目前还寥寥无几,不过,业内人士表示,在监管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未来将涌现更多的银行系P2P及股权众筹公司。传统金融机构突围目前较为混乱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对部分平台将造成冲击,并可能重塑行业秩序。 变化 监管态度从谨慎转向积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组长姚余栋日前表示,监管是个逐渐的过程,适度监管也是动态、开放型的。现在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传统金融业面临的挑战非常巨大。他表示,应该按照双向准入的原则,允许银行通过子公司或者其他投资方式进行突围。可以考虑允许银行设立或者参与互联网金融子公司,从事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甚至电子商务等业务。 此表态一出,也引发了市场的强烈反响。虽然允许银行设立或者参与互联网金融子公司目前看来还只是一条监管建议,不过,其背后也透露出监管层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态度发生了微妙变化。“在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的时候,出于对风险的考虑,监管层态度相对较为谨慎,不过,目前看来,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银行主动或被动都要参与其中,监管的态度也就变得更为积极。”高登资本首席经济学家付立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其实,国内不少银行已在积极布局互联网金融业务。工行于今年3月份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品牌“e-ICBC”和一批主要产品,近日,工行还组建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营销中心,统筹全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营销推广和运营管理,这是国内商业银行成立的第一个互联网金融营销机构。 从布局的方式上来看,大部分银行选择在银行内部设立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比较典型的是招行于2013年推出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客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小企业E家,目前,该平台加载了包括P2P理财、货币基金等不同的产品。另外,包商银行也在2014年推出了互联网金融综合理财平台小马bank。 而国内目前最符合姚余栋所说的银行系互联网金融子公司模式的代表无疑就是开鑫贷。开鑫贷公司由国家开发银行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开金融”)和江苏省内国有大型企业共同投资设立。 姚余栋表示,互联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但相对独立于母公司,在业务和主题上分别服务,在技术和系统上发挥规模优势,可以考虑互联网子公司引入混合所有制,实行管理层适度持股,以符合互联网企业的激励特征。 他还称,传统银行以融资的形式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传统金融服务的升级。同时,也应该允许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将来在市场上可以收购子公司,比如P2P或相关业务的公司。 重塑 银行涌入或改变行业格局 业内人士表示,伴随着监管层对传统金融机构涉足互联网金融政策的逐步放松,未来将涌现更多的银行系P2P及股权众筹公司,而传统金融机构相较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更强的金融属性,在专业度和风控能力方面将具有极强的竞争力。而且,银行在信用度上一定是高于市场上大部分的草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因此商业银行若大举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可能对目前的市场格局产生影响。 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认为,目前市场份额较大的P2P公司,比如陆金所、开鑫贷本身就是传统金融机构下设的独立机构,因此,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将会进一步壮大这一群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对于市场规模较大但金融背景不足的企业可能会造成一些冲击,这也将促使其进一步思考金融与互联网的关系,并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而对于市场规模较小的P2P公司,则可能产生更大的冲击。”周治翰说。 积木盒子首席风险官谢群表示,在资金端,银行子公司将吸收一部分银行储户中追求高收益率但又不愿或不敢直接投资P2P的客户,同时还会分流一部分虽安全但收益率低期限长的平台客户,但对大多数的平台影响不大。但在资产端,这些子公司平台将充分利用银行的借款客户资源,将传统上银行不能做的客户放到子公司来做,会对现有的其他P2P平台形成较大挑战。 而在改变目前竞争格局的同时,紫马财行总裁唐学庆认为,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表明传统银行已经意识到金融与互联网结合是大势所趋,此举有助于促进行业的规范化,让真正能够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企业生存下去。 广州e贷CEO方颂表示,首先从信用角度讲,P2P行业目前最缺的就是信用,而如果像银行这样的大机构进入,对整个行业是很好的推动,有助于建立这个行业的信用及信心;而对银行而言,这也是其应对市场利率化的重要举措之一。 谢群认为,如果银行设立P2P子公司,那么这些子公司会把投资人对收益率的期望值拉回到一个合理区间;另外银行的严格风控无疑会传导至其子公司中,对P2P市场会带来一个好的示范作用。 众筹网CEO孙宏生认为,从目前的监管体系和分业经营的理念来看,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对股权众筹行业的影响主要在客户导入和投资人教育上起到积极作用。银行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优势在于传统金融方式下积累的信贷资源,包括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大量存款理财用户。在理性选择的情况下,银行进入互联网金融最好的方式是把传统业务互联网化。从长远来看,若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在资金投向上允许投资股权业务,那么众筹平台在资金来源上将增加一个很大的客户群。 警惕 风险隔离为重中之重 对于银行成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的定位,谢群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看来银行系平台在总体P2P市场中介于银行和“高息”平台之间的一个谱段,但占比和增速都比较有限。可以预料,如果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做网贷的话,一方面将和现有的市场化平台有较大竞争,但另一方面子公司又将受到银行在人事和管理方面的影响,子公司不容易在这两个方面都能做得很好。 一位商业银行人士坦言,传统金融机构的品牌能够吸引网上的出借人,但是在提供优质资产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则十分矛盾。“市场也会质疑银行拿出来的资产质量究竟如何,毕竟,如果是真正的优质贷款,银行还愿意拿出来吗?”该人士说。拍拍贷CEO张俊也认为,银行在服务、互联网思维、小金额贷款成本控制方面也存在劣势。尤其针对无征信的小微用户的风控,需要利用互联网非传统数据来做征信,在这方面,银行并不存在优势。 除此之外,银行可能还面临目前日益增多的P2P银行托管项目的冲突,谢群告诉记者,银行如果设立了自己的P2P平台,又给其他的P2P平台做资金托管,这无疑会让合作资金托管的P2P平台有些紧张。“这是很正常的反应,需要银行方从制度建立到执行监控上给其他P2P平台以信任感。在资金托管服务质量类似的前提下,P2P平台也会在不同银行间做出保护自己的选择。”谢群说。实际上,一些P2P公司在选择银行作为其资金托管方时,已然倾向于选择没有互联网金融子公司的银行合作。 不少业内人士称,银行系的子公司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是如何去构建自身更强的互联网思维,第二是如何保持更好的独立性。“这是其身份决定的,银行既然开展这类的业务,其身份就不独立了。所以银行必须要做好隔离墙措施,这样才更好。”方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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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鼓励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昨日参加由《金融时报》举办的“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论坛”时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应关注互联网业务管理模式的变化,要适应互联网快速多变、灵活细小的特色。 “因此,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我们鼓励其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王岩岫说。 除了应关注管理模式变化外,王岩岫表示,金融机构在探索互联网金融业务时还应关注金融服务场景从线下到线上迁移的变化,关注互联网金融服务所覆盖的群体变化(如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等),关注互联网金融对信息征集应用的变化。 王岩岫强调,监管部门将以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为导向,以风险防控为底线,尊重金融风险的基本规律,坚决打击以互联网金融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坚持消费者保护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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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指导意见有望7月落地 网贷监管边界渐清
一份涉及互联网金融行业顶层设计的《指导意见》已然在途。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从多名接近监管层的P2P公司、股权众筹等人士处了解到,由央行等监管部门会签并上报国务院的有关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日前已完成上会,并进行了意见反馈和落实,其最终落地时间或正在临近,最快将于7月底前落地。 事实上,《指导意见》的孕育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早在今年年初,该文件就曾上报至国务院,但彼时并未得到通过。而此次《指导意见》的过会,则有较大希望获得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的下发或将成为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业务监管办法的出台的前提。而随着《指导意见》落地预期的升温,与之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细分行业的监管边界也将逐步清晰。 最快7月底前落地 “5月下旬的会议基本通过了《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只提了少量修改意见,涉及的也多是一些细节,例如把‘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改成‘筹备’等”,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 而5月底,部分参与会签的部委亦在对《指导意见》的修改做最终的落实,其最快有望于7月底前落地。 “《指导意见》制定基本已进入最后阶段,我们预计可能会在1-2个月内落地,最快可能这个月就能出来。”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因为相关的配套办法今年也要出了,所以也不能拖得太久。”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指导意见》孕育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早在今年年初,该文件就曾经历过一轮会签、上报流程。 今年1月中旬,《指导意见》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的会签工作就已完成,但在上报后,由于监管层对该文件态度有所保留,因而导致《指导意见》制定工作进度延期。 “年初时,《指导意见》在由多部委完成会签后并上报,之前的口径是上半年出台,但后来因为一些细节被要求还要再‘慎重慎重’,所以最终落地的实际时间会晚一些。”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当时预计会推迟半年,但这次通过的时间可能会比预期要快。” 而在分析人士看来,随着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顶层设计的完成,也将加速与其相关的各个子行业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将涉及互联网支付、交易、债权、股权投融资等多个方面,因为是总领性意见,所以只有等意见落地,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才会发布。” 网贷、众筹办法或“随之落地” 在诸多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子行业中,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两大行业的监管风向无疑是当下最被市场所关注的话题。 从部分网贷人士所获得的信息来看,《指导意见》或将成为网贷业务监管政策落地的前提条件。 “近日与业内人士的沟通中,发现大家的一个较普遍观点是,银监会的监管政策落地时间还待人民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政策出来之后才知晓。”中信腾牛网总经理黄海旻告诉记者,“(出台前)P2P行业还将继续面对‘四条监管底线、细则暂不落地’的政策大环境。”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详见本报5月6日13版《P2P监管框架初现雏形,十业务或成禁区》),在银监会内部,已开展了有关网贷机构监管的草案修订工作,而该办法的最终落地时间窗口也将在指导意见之后。 “我们得到的口径是,在指导意见发布后的2-3个月内,网贷办法也会出台。”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网贷公司人士透露,“经济下滑下,行业风险事件正在增多,P2P的立规需求也很迫切。”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网贷监管落地预期的升温,P2P行业的洗牌也将加剧。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获悉,银监会内部此前形成的网贷业务监管规定曾拟定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等不少于十项禁止行为。 “最终的网贷办法还没发布,但其中例如可能会要求强制银行托管等规定的出台,也将抬高行业准入门槛,部分不规范的公司可能要出局。”前述网贷公司人士坦言,“具体也要看对落地办法的执行,按照草案的思路,以省为单位组建的网贷协会将负责具体的监管事务。” 而相比网贷监管而言,股权众筹办法的制定发布条件则可能更加复杂,其除需等待《指导意见》落地,其涉及公开发行等可能性亦需《证券法》修法的完成。 早在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曾发布《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50万起投门槛和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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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出台最严信披标准 最快6月实施
今年初,P2P公司百银财富被媒体曝出高层卷款跑路,或成为上海市政府下定决心规范发展P2P行业的导火索。 近日,多位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不久前,上海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尽快出台相关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规范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而实施时间最快6月底。 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来看,其范围之广、内容之细堪称史上最严,这也反映出上海对P2P行业发展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上海鼓励、引导、规范、支持P2P行业发展的同时,上海国资也屡下重注投资互联网金融。 业内:标准过严或遇阻力 据记者了解,上述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指引,内容包括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投资人和财务信息等。 据了解,信息披露会制定打分表,满分为100分。具体权重方面,业务信息权重最高,其他四项为主体信息、产品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各占一定的权重。 “主体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股东、奖惩等情况;产品信息包括种类、交易结构、利率、期限、风险措施等;业务信息包括交易量、交易余额、交易集中度、交易逾期等情况;财务信息就是财务报表;其他信息则包括资金结算、信息系统、信用评级等方面。”某业内人士称。 另外,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会员公司网站设置信息披露专栏,要求必须披露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定时披露。 另据记者了解,信息披露是行业标准,并不是强制要求,不过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将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 至于实施时间,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最快6月底实施。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可能会推迟。 对于上述信息披露标准,另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标准过于严格,如果此类信息披露是面向公众,推行下去会受到很多平台的阻力。 对于上海的上述动作以及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意义,泰格金融研究总监陈雄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表示,事实上,监管层对于网贷行业一直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互联网金融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相互了解或对话的渠道,也是接受外部评估和监督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平台吸引资金,维护对行业和平台的信心;也利于投资者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国资系P2P平台恐成趋势 此前,不少业内专家表示,在监管层未出台P2P监管细则之前,各地政府、行业组织和自律组织以及网贷平台,可以在信息披露方面多做文章,共同规范行业发展。上海此番拟研究出台信息披露指引,也是行业率先进行的重要探索。 上述信息披露指引虽被认为较为严格,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上海有意打压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行业的发展。相反,当地政府也在联合行业和企业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6月6日 ,“全通上海金融谷”在上海嘉定工业区正式开园。据当地媒体报道,全通金融谷定位于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金融服务外包产业集聚群、投融资运营平台,业务涵盖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信息服务、金融资产投资等领域。 上周,互联网金融平台石投金融宣布获得嘉定某国资基金A轮亿元融资,刷新了国资基金对互联网金融单笔投资的最高纪录,成为今年最大黑马。 去年9月,上海市国资委旗下上海科技投资公司数千万元入股上海互联网金融领军企业“融道网”(后更名“生菜金融”),融道网成为上海首家国资P2P平台。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资系P2P成员不断壮大,包括博金贷、金控网贷、众信金融等,总数已达数十家。“国资系网贷平台越来越多会成为大趋势,这对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国资系平台有更严格的风控体系,更规范的运营流程,更强大的信用背书,无疑比大多数平台有着更好的安全性,而整体的融资成本也会相应下降,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肯定是利好的。”博金贷总经理熊小鹏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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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将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实施意见
在“互联网金融与个人投资风险防范”高峰论坛上,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胡俊明透露,武汉市政府近期将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胡俊明表示,传统的中国金融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存在着市场竞争不充分、金融产品不充足、金融服务不充实等问题,“近年来蓬勃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在解决这些问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局长方洁表示,武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实施意见将支持在汉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基金;支持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云金融和智网点的建设;支持专业人士和龙头企业来汉设立互联网公司,让其享受金融机构相关政策优惠;支持互联网聚集区、产业园等建设。 武汉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叶永刚教授认为,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与湖北县域产业经济对接,下沉到地市,才能吸收外地资金,更好地支持本地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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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一再难产 如何迈过这三大坎是关键
草莽出身的P2P,自问世之日起就被冠以“坏孩子”的标签,跑路、违约风波频现,让投资者又爱又恨,行业内“求监管”的呼声不断。而刚做了一年“母亲”的银监会对于如何管教这个熊孩子十分谨慎,监管细则的出台一拖再拖。 日前,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指导、金信网协办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央行调查统计司巡视员徐诺金表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遵循“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四大原则,监管可从三大环节入手:准入环节要从宽、交易环节要透明、退出环节要从严,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在谈及P2P定性问题时直言,P2P本身属民间直接融资行为,意味着投资者的资金应该直接进入资金需求者账户,没有中介行为,但是现在很多平台通过自己的客户营销能力、挖掘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把投资者资金配置到这些资产上去,存在信用中介问题,对于监管来说如何定性是项挑战。 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的出台之所以一拖再拖,与行业发展中的基础瓶颈尚未解决有莫大关系。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三大亟待解决的难题,如果它们无法克服,即便监管细则出台,其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第一大难关是立法。互联网金融发展在中国碰到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滞后。目前,虽然《合同法》、《物权法》等均对业务设计的相关环节有所约束,但是这些都是基本法,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及细则还是空白。 第二大难关是信息披露标准。透明的风险指标是风险控制的重点,但是目前行业缺乏对敏感指标的统一计算口径,各平台呆坏账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行业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级标准,没有对贷款的跟踪评级机制。这样一来,即便监管层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但是如果没有统一的计算口径,信披的有效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大难关是投资者隐私保护。国内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目前处于空白,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金融公司对用户大数据的攫取还处于丛林法则阶段,已经出现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进行信用评估,忽视个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加大了行业的道德风险。 安丹方建议,监管层应敦促相关机构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至少高检、高法可以选择P2P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供行业参考。监管层在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进行强制要求之前,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指标和披露标准。而针对投资者隐私,在加快法律建设的同时,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协会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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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仍未对P2P定性 规范意见恐推至年底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由于银监会对P2P迟迟未能定性,《证券法》修订尚未完成以及监管部门对网络支付的调研仍在进行之中,原先预计上半年出台的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面临“难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专家组成员杨东透露,监管层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和方向把握得还不是非常准,还需要再加以了解;另外,高层对于监管意见持不同态度。不过,杨东表示,虽然一些具体细节不方便透露,但今年年底前应该会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 待 定 银监会对P2P仍未定性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对于P2P的监管条例至今仍未出台。《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虽然市场上有多种针对银监会P2P监管规范条例草案的传言流出,不过其政策的正式出台仍未有时间表。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具体的监管思路有可能会给P2P企业设置一个准入门槛,比如企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00万,也有可能考虑冻结融资方10%融资款作为保证金,以提高P2P的风险保障。不过,具体的数字、比例还没有最后敲定,还需要进一步摸底调查。 银监会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坦言,监管政策迟迟不出台,就是因为银监会对P2P其实还未定性,也就是说,P2P到底是作为一个信用中介进行监管还是一个信息中介进行监管,现在悬而未决。虽然此前银监会要求P2P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但是目前行业风险频发,如何定性、如何监管的问题还需要考量。 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一部分,目前看来,P2P暴露出来的问题显然是最多的。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4月问题平台的数量较上月有所减少,但也有52家平台出现问题,问题平台发生率为2.78%。也就是说,每天有将近2家P2P平台出现问题。问题平台的注册资金普遍较低,大部分注册资金都在3000万以下,而且运营时间多在1年以内,还有很多平台刚上线就被曝出停业或者诈骗。 对于风险频发的P2P行业,业内对监管政策出台的需求也格外强烈。投之家CEO黄诗樵表示:“监管有利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一部分恶意平台闻风丧胆,选择跑路或停业,这些平台对实体经济有害无利;一部分投资人踩雷损失,对行业而言是一次优胜劣汰的机会。但对于真正经营业务的平台,建议监管要适度,别把平台管死了。” 理财范CEO申磊说,P2P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其在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很多问题。监管政策的尽快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迫使运营不规范的平台整改甚至退出。这在初期可能会使行业产生变动,也会影响投资人的信心,但总的来说,对于自律的平台和整个行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保证了整个行业的未来。 “每一个自律的平台,实际上都期待监管的到来,并且会积极地做出改变,来迎接监管。”申磊补充道。 未 明 股权众筹监管框架待定 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众筹也是监管需要格外关注的部分。InnoTREE创始合伙人滕放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由于对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会写入新《证券法》,因此,此次修订《证券法》,将对股权众筹行业迎来利好。正是由于新《证券法》修订仍未完成,关于股权众筹的监管方向和框架也只能推迟出台,这也是导致规范互联网金融政策出台难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滕放还表示,《证券法》的修订,将审批制改为注册制,并把股权众筹加入其中,这对股权众筹改革的意义很重大。而且根据央行的态度,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要将80%的精力放在股权众筹方向,因为相较于P2P,股权众筹对金融维度产生的影响将更大。 据悉,新《证券法》将在今年下半年出台,公募股权众筹的规范条例也将被写入,此举意在鼓励和规范公募股权众筹行业发展。 《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 作为创业公司的风险融资手段之一,股权众筹常常被与非法集资进行比照,因此行业的发展较为缓慢。《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过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而向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都属于“公开发行”。 滕放说,此前众筹行业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次证券法修订,在关键法律的层面确立了众筹的合法性,今后将有望出台更细化的行政性文件。此举将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股权众筹将有望迎来行业的春天。 “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草根金融形态,本身就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既不能任其野蛮生长,也不能完全否认,一刀阉割。众筹如果规范引导得好,是能够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让投资者获得收益的。只有在这种多元化的条件下,中国资本市场才能真正成为多层次、相互之间有竞争的、立体动态、充满活力的市场。”滕放补充道。 审 慎 网络支付仍在调研 网络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三年中,已经三度征求意见仍未果。央行牵头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今年上半年依旧难产。 据悉,央行分管支付结算业务的部门正对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度进行摸底调研,并召集从业者征集并听取其对监管的建议。 《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了央行对于网络支付的监管办法出台情况。最早于2012年1月,央行就《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最初版本中,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应当遵守实名制管理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核实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支付机构应确保支付账户名称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一致,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不过,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后,目前仍未有下文。随着2013年以来支付宝的爆发式增长和2014年财付通的火速发展,网络支付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去年10月份,央行关于网络支付又拟定了新的草案,不过该草案未公开征求意见。由于主管领导的变更,该政策出台可能延缓,近期恐难以出台网络支付的监管办法。 杨东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由于P2P、股权众筹、网络支付这三方面的监管条例均未落地,而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将是一个容纳这三方面的整体方向性、框架性的政策,目前看来,监管层还需要再看看、再了解了解,上半年出台不了,不过目前都在研究、制定中。 就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出台进度一事,记者联系央行采访。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央行并未给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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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未来监管架构: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
2015年即将行至年中,业内翘首企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仍未出台,但监管层对行业发展及监管已有明晰的思路,种种迹象表明,监管政策将可能尽快出台。 近日央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多位人士已数次明确表示,P2P监管将主要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监管体系为主,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监管政策渐近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而P2P行业尤甚。据央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末,全国共有P2P平台2358家,成交额共计3291亿元。 但受累于行业发展缺乏相关政策法规、P2P机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客户资金安全存在一定隐患等问题,风险不断积聚。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4月30日,正常运营的P2P有1893家,去除之前的部分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已恢复运营,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问题平台共615家,即近1/4平台已出现问题。其中,今年前四个月跑路问题平台已超过200家。 监管政策已刻不容缓。 5月8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将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5月14日银监会发布2014年报时,银监会方面向经济观察网表示,银监会希望P2P等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稳步发展,发挥互联网优势,服务经济薄弱环节,但并未透露何时出台监管政策。 5月21日,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指出,监管层对行业发展及监管已经有了明晰的思路,P2P行业监管职责基本明确,行业自律成为当前重要手段。 5月24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文海兴公开表示,对P2P网贷监管中,政府监管、行业治理、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政策加强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共同加强法治建设,加强防范和打击冒用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金融活动,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已有多位业内人士向经济观察网透露,监管层可能在6月底7月初公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近期曝光的监管草案显示,国内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级单位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或许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较好生态的路径。文海兴表示,支持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鼓励和保护利用信技术开展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依法合规的金融创新活动,防范金融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监管层的传递出的“行业自律”的政策信号,正与社会各界一直呼吁的加强行业自律高度一致。 “在行业早期阶段,每个机构都说自己好,当然也要接受市场检验,接受投资人、媒体等公众监督,随着行业参与者增多,才有了行业协会。在政府(中央及地方)及监管机构牵头成立的协会出现之后,组织更加正式和有公信力,进而开展有效的工作。”宜信公司CEO唐宁向经济观察网说道。 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的支付清算协会召开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发起成员单位大会,发起组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10家P2P平台成为首任会员。会上,包括银行、证券、第三方支付及P2P等75家机构共同参与并审议通过了 《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和《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这是目前金融监管层方面最为权威的行业协会。 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以P2P为代表的新兴金融服务模式,是建设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央行将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失误的态度进行行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也将在行业自律方面起到很好的监管补充作用。” 2014年12月29日,中国第一个网贷行业协会组织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获准成立。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无论来自中央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社会各方相关方的监督,最终会形成一个监管体系。”唐宁称。 这与文海兴及支付清算协会的观点不谋而合。文海兴认为,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在划好业务红线的同时,也要为业务创新预留空间。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不可偏废,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支付清算协会《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则指出,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协调政府、行业、市场力量,合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社会各界一致呼吁加强行业自律,并对自律组织寄予厚望。 负面清单 然而,如何加强行业自律呢?多位P2P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网表示,从监管机构的“四条红线”到“监管十条”再到“新七条”,每条都看起来很美,但界限模糊,不好操作。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建议监管层将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做的事情,列出负面清单,如此则有利于企业预判商业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试探、侥幸。业内都希望能有一个无歧义的、有明确界限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肖飒的建议已得到监管层面的回应。上海证监局副局长霍瑞戎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模式的变化,包括底线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放松不必要的管制,统一线上、线下标准,增强监管规则的弹性。 但现实操作仍具有一定的难度,以P2P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为例。目前国内尚未建立严格的P2P第三方托管机制,资金是否托管、如何托管至今仍十分混乱。 “我们为P2P平台构建了‘账户系统+支付服务+银行监管资金’的模式,为P2P平台设计账户系统,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P2P平台资金则完全由银行监管。” 汇付天下方面称。 目前全国近3000家P2P平台中,汇付天下的托管平台突破600家,易宝支付则超过500家。今年1月,中信银行宣布为宜信提供资金结算监督服务,开创银行为P2P做资金托管先河。目前除中信银行外,民生银行及招行、浦发等宣布进军P2P托管和支付,但进展较为缓慢。 一位股份制银行电子银行部人士向经济观察网表示,由于政策不明朗,银行担心P2P面临政策风险,目前仅与少数综合排名靠前的平台开展资金托管工作。 “银行现有体制机制及其对互联网业务的理解无法快速满足新模式频出的P2P行业需求,客户支付体验不佳。”易宝支付CEO唐彬向经济观察网称。 支付清算协会方面认为,银行未能建立类似证券保证金托管的P2P资金托管机制,而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P2P存管缺乏政策支持。 “风险是多维度的。”唐宁称,互联网金融正走在自律、互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创新监管模式上,无论来自中央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社会各方相关方的监督,最终会形成一个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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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监局:域内P2P已摸底 将出台管理措施
企业贷款难如何进一步解决?投资P2P是否安全,是否会出台相应监管措施?市民如何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昨日下午,温州银监分局局长赵秀乐接听市长专线,就当前市民关注的金融理财投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投资P2P是否安全? 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我市P2P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一名市民打进电话询问投资P2P是否安全,未来是否会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此,赵秀乐表示,P2P企业在盘活闲余资金和服务实体经济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不过,由于P2P监管部门还未明确,行业准入门槛也还未设立,导致P2P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给类似非法集资这样的不法行为以可乘之机。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紧要性,对P2P的管理也非常重视,开始着手研究和制定管理措施。不久前,相关部门已对我市区域内的P2P公司进行调查摸底,新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 企业贷款难如何解决?金改三周年以来,我市致力于缓解两多两难问题(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并取得了实质性成果。然而,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未彻底解决,在温经商的小企业主张先生打进电话,询问企业贷款难将如何进一步解决。 赵秀乐表示,金融风波前,温州是一个资金洼地、效益高地。各家银行纷纷把资金引到温州,温州的贷款环境相对比较宽松。自2012年以来,温州经济受民间金融风波影响,区域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银行的不良贷款有所增加,致使银行在贷款的态度上更加审慎,进而缩紧放贷,从而提高了企业申请贷款的门槛。 接下来,我市将实行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协商的“同进共退”金融帮扶工作,进一步缓解企业两难问题。 总的来说,银行业支持温州实体经济的态度是明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支持本土小微企业的发展,大力推动温州实体经济建设。 如何便捷享受金融服务? 我市街头巷尾出现了不少社区银行,有市民打进电话询问,如何更便捷地享受金融服务? 赵秀乐回答说,为服务市民,我市正在推行普惠金融政策,具体是把金融服务内容延伸到农村和社区两大阵地。 此项政策始于2010年。当时,我市所有的银行业机构最多只到镇一级的区域,还存在88个村一级的空白点(即还未设立金融机构的区域)。银监局联合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推动金融服务的下放和延伸。目前,82%的村级单位已配备延伸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是社区金融服务,去年,我市以社区为单位,设立了53个社区银行,把金融服务项目延伸到社区里,让市民做到足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便捷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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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监管草案已拟定 限额性条款争议大
谁能逼得银监会半夜发声明? 答案是一家名为“赢多多”的P2P平台。 5月21日深夜,银监会发表声明称,某金融理财平台声称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并与多家银行有合作关系,且具有较高收益,银监会郑重声明:银监会办公楼仅为本部门使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入驻办公。同时,银监会提示广大群众:对于此类欺诈信息审慎甄别、高度警惕、防范风险。“P2P鱼龙混杂,这背后正是由于监管政策空白,为了吸引投资者,部分平台铤而走险,把P2P的监管机构银监会硬生生的逼成了‘弱势群体’。”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律师向经济观察报称,P2P如此行为或促进银监会尽快出台监管政策。 不过,对于此前流出的监管草案的限额性条款在P2P领域引起较大的争议。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一家名为“赢多多”的P2P平台在官网宣称,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所在地的6层,并与工农中建交监管做背书招商等多家商业银行,甚至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有合作关系。利用银行做增信,在P2P行业已不鲜见,但利用银监会做信用背书,这还是业内第一家。“唯一一家中国银监会办公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一广告语显然令银监会再也难以继续“做一个安静的美男子”。 5月21日深夜近凌晨,银监会遂发布上述声明。据银监会方面表示,接下来要等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对其行为进行认定、查处。 事实上,监管政策的空白期正给了P2P机构野蛮生长的机遇,据某第三方研究院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4月30日,正常运营的P2P有 1893家,去除之前的部分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已恢复运营,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问题平台共615家,即近1/4平台已出现问题。其中,今年前四个月跑路问题平台已超过200家。 4月14日,银监会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银监会希望P2P等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稳步发展,发挥互联网优势,服务经济薄弱环节。但并未透露何时出台监管政策。 然而,利用银监会的声誉做背书,这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或已戳破银监会的底线。“该平台假托办公地址在银监会,显然惹到了监管层,可能会加速网贷监管政策的出台。”肖飒称。 监管草案已拟定 据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银监会普惠部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已拟定。根据该草案,P2P首先被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并以此作为P2P各项监管的基础,可以说这一定位厘清了P2P平台的性质,将促使P2P平台稳步健康发展。 该草案对P2P平台自身安全性明确限定,例如针对平台运行安全性和信息透明性的问题,草案规定平台要具备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科技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需通过第三方测评。同时其数据系统需符合行业中央数据库标准,并与其实际链接。高管中需有金融行业和信息技术从业经验的人。 “这避免一些平台在本身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网贷平台,平台运营人由于缺乏金融业和信息技术经历,而难以有效甄别防控融资项目风险和平台技术风险。”北京某大型P2P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 针对市场普遍关注的资金池、平台自融等问题,监管草案对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等行为予以明文禁止。这一规定反映监管层所强调的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 对于投资人和借款方,草案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借款余额上限为2000万元;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则不应超过其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 另外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将形成“银监会+各省级行业组织”的结构,以省级单位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同意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这一方式无疑打破之前对网贷机构实行牌照准入制的传言。“体现了监管层对P2P产业所持积极鼓励的态度,破除了行政化的审批思维,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上述P2P负责人说道。 部分条款引争议 不过,多家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草案把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意味着平台只负责核实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的真实性,并就企业还款能力、保障、潜在风险等信息向投资者做充分披露。亦即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各种企业的各类融资需求都可以在平台发布,平台本身不应对融资信息进行误导式推介。但草案设置风险敞口,规定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同一企业借款余额上线2000万,则又回归了信用中介的定位。“按目前来说,有些监管措施是照搬银行的,我个人持保留意见。”易通贷CEO康文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国内网贷平台发展水平不一,管理能力、资本实力不尽相同,很难用一刀切的方式统一设定借款额度,如果平台严格不接触资金,就不存在杠杆的问题。事实上近年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逐渐取消了限额管理,央行一直采用的合意贷款规模管理方式就屡遭市场人士诟病,取消呼声越来越大。此时,对P2P的监管重试限额管理方式,无论如何都说不上是一种进步。 另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平台负责人认为,国内网贷行业虽经过数年发展,但发展模式多样。一旦监管限额政策一刀切下来,可能正好给一些平台提供资金断裂的借口,或是造成企业融资链断裂,或是平台自身业务受较大冲击,进而有损投资者利益。他建议对于网贷平台的监管重点应该放在完善信息披露和资金隔离、资产隔离上,实施限额管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低。“如果网贷平台被定义为信息中介,连或有负债都不会有,何谈杠杆?分子是零,根本没杠杆可言。“中金所首席宏观研究员赵庆明向经济观察报表示,信用中介经营的是货币或者资金,往往构成中介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而信息中介卖的是信息,是一种服务,根据服务收费,信息中介对需求与供给方并不形成中介机构的资产与负债,所以谈不上杠杆。 而工行个金部赵飞则认为,P2P起源于欧美,但中国的风险远高于欧美。美国P2P行业以个贷为主,即使Lending Club这样的巨头仍沿用商业银行风控方法和工具建立模型,以FICO数据作为重要授信参考,雇佣大量雇员核实贷款申请者的收入等信息。英国P2P平台主要针对个人借贷、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申请的拒绝率高达90%,大部分借款人的信用级别为A或A+;平台平均违约率低于1%。相比而言,中国的P2P干着比美国风险高的业务接收着比英国信用低的借款人,不仅仅为出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撮合,还提供贷款担保、债权分拆、资金池等多种“服务”。 国内网贷平台对于坏账率讳莫如深,据某第三方研究机构近期数据显示,综合排名前100名的平台中,已有坏账率上升到20%以上。 除额度管理之外,业内草案规定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不应超过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在操作层面存在障碍。“从法律角度分析,出借人对如何使用自有资金有完全自主性,平台需要对其做充分的风险提示,无权限定其借款额度。”肖飒表示,平台对于统计出借人流动资产存在一定难度,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自行申报,但平台是否需要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资产证明以证实其真实性?如需要,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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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信息不透明 对其监管将寸步难行
为保护投资者,我国P2P网贷行业监管应聚焦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降低网贷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性,引导形成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权益。 P2P网贷行业信息披露应聚焦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现资金运作透明,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有效隔离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防止平台自融;二是实现P2P业务透明,在兼顾融资者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面向投资者充分、合理地披露融资者、融资项目信息,减少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三是实现网贷平台透明,以统一的口径,向监管层披露平台风险管理体系和核心运营信息,减少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监管层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创造必要条件。 目前国内网贷平台关于日常运营情况的披露,更多地定位于广告、宣传,披露内容集中在成交额、贷款余额、投资者数量、融资者分布、简单的产品类型分布,以及所谓“坏账率”等,风险披露薄弱,风险提示效果差。这与国外平台披露运营情况相差较大。建议针对网贷平台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重点体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网贷平台应披露其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这包括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是资产端来源等)、风险管理情况(如风控体系、风险管理操作流程、风控团队人员资质情况以及是否实现审贷隔离等)和技术安全水平(如IT系统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应急预案等)。其次,网贷平台应披露日常运营情况,包括按照监管层统一制定的口径,统计、报送相关数据,披露数据应覆盖余额规模、不同风险水平资产分布、资金来源及流向、逾期和坏账水平等。 整体不透明已成为制约P2P行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首先,P2P网贷平台资金运作不透明。2014年4月银监会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四条红线”确立了P2P网贷行业信息中介的定位,决定了网贷平台不能设立资金池。然而,目前P2P平台资金运作仍然透明度不足,大部分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仍未实现有效隔离,部分平台以自融为目的,通过资金池炮制“庞氏骗局”;或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利用沉淀资金放款或将投资于短期项目的资金用于长期融资项目。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出现限制提现甚至卷款跑路。2015年以来,诈骗跑路的网贷平台数量快速攀升,1~3月份分别有24、24和32家平台跑路,在全部问题平台中的占比分别为34.8%、41.4%、58.2%;而2014年12月份这两项指标分别仅为20家和23.0%。 其次,资产端信息不透明。P2P的初衷是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直接撮合投融资双方交易,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息披露,尤其是融资者、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是关键。由于缺乏统一监管,目前多数P2P平台自律性地披露信息。但是,披露内容差异较大、披露程度参差不齐。以交易额较大的50家网贷平台为样本,其中75%以上的网贷平台会披露融资者基本信息,以及合同范本;半数以上的网贷平台会披露融资用途。然而,对于还款资金来源、融资者信用等级、风险提示、合同第三方托管以及贷后资金流向等关键的风控信息,披露较少。风险提示的网贷平台仅占12.5%,委托第三方托管借贷合同的只有一家,几乎所有平台均未明显揭示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些P2P“理财计划类”产品,投资人在成功投标前,往往不能了解资产列表详情、无法自主选择融资项目组合;并且该类产品极易挂钩“资金池”,资金运作风险较大。2015年1月卷款跑路的“百银财富”即采用了这一模式。 总体而言,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催生道德风险,提高了网贷业务的交易成本。 第三,平台运营情况不透明。平台运营信息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但目前仅少数网贷平台予以披露,并且相关指标的统计标准并不统一。以坏账率指标为例,不同网贷平台的坏账定义不同,逾期期限从1个月到1年不等;定义坏账的基数也不同,多数平台以累积成交额为基数,仅少数平台以更为合理的待还余额作为基数。与此同时,对计算方法选择的随意性较大。统计标准不一致,各平台公布坏账率差异较大;由于缺乏横向对比的基础,P2P行业整体风控水平难以准确统计。目前陆金所、信而富等8家平台已公布坏账率,其中陆金所较高,坏账率在5%~6%左右,微贷网较低,在0.25%左右,两者相差5个百分点。 P2P网贷监管目标在于投资者保护,其核心手段是信息披露 我们认为,P2P网贷行业监管的核心目标在于投资者保护。面对国内P2P网贷行业诸多问题,2014年以来,监管层多次就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的监管思路表态,并确定了以“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为原则。从2011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泛指P2P)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到2014年4月的“四条红线”、11月的“七大监管原则”,再到近期多维度、立体式准入门槛,监管层着力于通过推动网贷行业合规运营来实现P2P投资者保护。同时,在《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等地方性监管政策,以及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武汉等地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协会章程》中,也将投资者保护作为核心原则。 进一步的,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是P2P投资者保护的核心手段。从英美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减少国内行业整体信息不对称性,从而引导形成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 2011年,英国成立P2P行业协会P2PFA,建立了高标准的行业运营法则;同时,制定了《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专项法规。《监管规则》将借贷型(即P2P网贷)和股权投资型两类众筹纳入监管,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公司必须要取得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授权。 英国的行业自律与他律均将投资者保护置于核心地位,但侧重点不同,尤其是在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客户资金分离、平台破产安排、平台运营要求等方面,前者侧重微观,后者侧重宏观。如对于破产安排,《监管规则》要求平台破产时,对于投资者通过平台投资的尚未到期的资金,平台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而《P2PFA运营法则》则进一步细化为公司需提前对可能的破产情况进行安排,以保证公司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有序管理;破产安排包括:破产期间有效的人力保障、合理的还款募集程序、对投资者的还款程序、客户和经营者的联系保障、必需的审批费用、须服从的法律法规、办公室费用和杂项费用的留抵准备等。 而美国P2P行业监管以他律为主,围绕投资者保护,严密监管立法,强制信息披露。对于P2P投资者权益保护,主要通过SEC与州证券监管部门根据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款约束网贷平台。P2P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SEC,保证法律诉讼时有存档记录证明其是否存在误导投资人行为。 对于融资者权益保护,美国主要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各州监管机构实施。其隐私信息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如要求P2P平台向融资者公开平台的隐私策略和相关措施、债务催收须委托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执行、根据《公允信贷报告法》要求制定防止身份盗用的流程措施等。 资金透明、业务透明、平台透明,是P2P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 立足于国内P2P网贷行业整体不透明的现状,P2P信息披露应以实现资金透明、P2P业务透明、网贷平台透明为其核心内容。 (一)资金透明化: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实现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有效隔离 第三方资金托管是资金透明化的重要措施,强制实施资金托管有望减少网贷平台自融。目前网贷行业已曝光的问题平台中,未实施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占比达95%,高出正常运营平台20个百分点。 网贷平台第三方资金托管旨在实现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流的有效隔离:①资金托管内容方面,应实现全额借贷资金的托管。虽然目前部分网贷平台已开展资金托管,但以风险准备金托管为主,很少有平台实现了全额借贷资金的托管,并未从根本上杜绝自融、跑路等问题。这一方面与P2P平台实质上的“资金池”运营模式有关。另一方面,全额借贷资金托管要求将融资项目信息提交至受托方,以实现满足条件时自动划拨资金,技术上有一定门槛。②资金托管模式方面,应实现独立二级账户式管理,并且托管机构需要具备相应资质。一方面,监管层及行业协会应指引已从事资金存管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相关资质;另一方面,要引导更多的中间服务商,为托管机构提供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降低资金托管系统的开发成本。 (二)业务透明化:合理披露融资项目信息,减少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 融资项目信息披露的对象是投资者,目的在于减少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保护融资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披露融资项目信息。 在国内外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实践中,英国平台普遍公开贷款期限、预期收益率、相关手续费和融资项目风险等内容;美国平台在以上信息基础上,还会披露贷款用途、融资者的匿名基本信息(包括工作状态、收入、居住城市、雇主名称等),以及融资者风险评级;由于国内网贷平台往往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融资项目增信,部分平台在披露融资项目基本信息的同时,也会披露增信机构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信息、融资项目风险保障方案,以及预期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 鉴于上述国内外经验,建议P2P业务的信息披露应包括: 1. 网贷平台需要设立机制,强制披露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融资者匿名信息、往期逾期情况、贷款金额、贷款目的、还款保障和还款计划等。同时,应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并对融资者、融资项目真实性披露交叉验证的结果,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2. 网贷平台需要揭示融资者、融资项目的风险评级信息(包括基于平台自身征信数据的风险评级,以及征信机构的评级信息);对于涉及第三方机构增信的,不仅应披露增信依据,还要披露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信息,尤其是对于由第三方机构担保的融资项目,应明确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 破产退出安排,是英美网贷平台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内容。如英国《P2PFA运营法则》要求P2P平台需要提前对可能的破产情况进行安排,以保证平台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有序管理,比如第三方管理或请求合并等。具体的破产安排包括:破产期间有效的人力保障、合理的还款募集程序、对投资人的还款程序、客户和经营者的联系保障、必需的审批费用、需服从的法律法规,以及办公室费用和杂项费用的留抵准备。 在具体实践中,Funding Circle平台规定将所有未清偿的贷款转让给第三方服务商,并且对于投资者未借出的资金由托管银行向客户偿还。Lending Club平台亦规定若破产,由第三方机构(组合金融服务公司)为投资者收回贷款。与上述不同,Prosper平台则设立了一支独立于公司运营的基金(Prosper Funding),用于公司破产后维持平台运营,继续服务投资者,直至最后一笔还款完成。 因此,在强化国内P2P行业资产端信息披露的同时,网贷平台还应该设立“生前遗嘱”并对投资者公开,包括: 1. 明确平台退出时(破产或停业时)未到期借贷合同维护制度,委托第三方接管,以保障未到期的融资项目仍然有效,并可得到有序的管理,直至借贷双方资金结清为止。 2. 明确客户意见反映途径,提供客服接受投融资者反映问题,并在网站及时通报平台退出工作进展。 3. 明确规范的系统数据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投融资者个人信息,如按照规定转让给征信机构,对于不能转让、移交的,应在当地行业协会指定第三方监督下销毁。 (三)平台透明化:便于监管层防范系统性风险 与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同,针对网贷平台基本信息、运营情况等信息披露的首要对象是监管层,目的在于减少网贷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监管层能够及时、全面审视行业规模和风险水平(包括总体情况和结构性情况),防范系统性风险。 国内网贷平台对于其基本信息的披露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本金保障制度、风控体系、技术安全(包括数据保障和客户隐私保障),以及是否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如积木盒子平台在本金保障方面,主要披露其多层次保证金制度及风险互助金制度;在风控体系方面,强调其专业尽调团队、实地尽职调查,以及立体化多层次数据采集(包括实地调查数据,人行征信数据、公安部居民身份数据、税务数据、海关数据、工商局数据、车辆管理数据、房屋管理数据);在法律服务方面,其披露了法律援助基金制度,以及与绿狗网合作实现第三方持托管交易合同,并提供了查询链接。 目前国内网贷平台关于日常运营情况的披露,更多地定位于广告、宣传,披露内容集中在成交额、贷款余额、投资者数量、融资者分布、简单的产品类型分布,以及所谓“坏账率”等,风险披露薄弱,风险提示效果差。这与国外平台披露运营情况相差较大。英国P2P平台需要披露过去和未来投资情况的实际违约率和预期违约率,同时概述计算预期违约率所使用的假设,并提供风险贷款的情况(贷款违约率和逾期贷款情况)。美国P2P平台需要在上述数据基础上,更多地披露平台运作模式(包括贷款如何提交、投资者如何出价、如何收回本金和利息)、风险因素(包括由于融资者违约无法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风险、撮合贷款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与法律以及监管相关的风险)、财务数据以及对财务表现的评价等。 鉴于此,建议针对网贷平台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重点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1. 网贷平台应披露其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1)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是资产端来源等;(2)风险管理情况,如风控体系、风险管理操作流程、风控团队人员资质情况,以及是否实现审贷隔离等;(3)技术安全水平,如IT系统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应急预案等。 2. 网贷平台应披露日常运营情况:(1)按照监管层统一制定的口径,统计、报送相关数据;(2)披露数据应覆盖余额规模、不同风险水平资产分布、资金来源及流向、逾期和坏账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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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定位尚不明 过早实行牌照管理不现实
P2P是个热门话题,但至今P2P平台仍定位不明。 有报道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P2P监管细则将于6月底或7月初出台。此前各界对P2P监管争议不断,症结也在于定位问题。目前更倾向于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少分析人士从P2P的业务实践出发,提出了P2P平台业务具有信用中介的性质。 还有一种声音是,P2P业务未来可能归入金融类。 日前,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办的论坛上表示:“P2P将来很可能是归入金融类的。” 不仅如此,银监会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时,处置非法集资部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了去年我国非法集资的情况,他指出,以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涉案重灾区。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提出需要出台专门法规,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业务予以统一规范。据了解,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一旦P2P业务被划归金融类进行管理,就必将对其实行牌照化监管。由此,有关P2P拟实行牌照化管理的言论纷至沓来。 P2P进行牌照管理是否合适?监管又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值得思考。 是金融机构还是信息中介? 如果归入金融类,则意味着P2P要持牌照才能经营。 所谓金融牌照,是指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目前,在我国只要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就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加之央行相关负责人倾向于将P2P归入金融类,《条例》被许多人解读为央行拟对P2P实行牌照管理。 但在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看来,《条例》并非针对P2P。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P2P归入金融类与银监会之前所明确的P2P信息中介性质有所不同。2013年底,P2P划归银监会监管。去年,针对P2P平台倒闭潮、跑路潮频发,银监会、公安部等部门明确规定了P2P的四道底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目前,对P2P网贷市场公认为信息中介。不过,市场期待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政策及实施细则仍未出台。 此外,虽然公认为信息中介,但多数分析人士也坦言,目前我国P2P业务承担了许多信用中介的功能,把P2P归入金融类更加贴切。 零壹财经研究总监李耀东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国内目前的情况下,P2P不可能真正地成为信息中介,它要承担很多类似于信用中介的功能,比如前期的信用整合,贷款管理等。某种程度上它扮演了一个放贷人的角色,将其归入金融类比较合适。 基于行业发展,李耀东补充道,归为金融类有利于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把它归入金融行业以后一方面监管会更加严格,另一方面也可能建立一些救急机制,破产保护机制等,这样也有利于平台发展。” 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内,由于信用环境、文化体系建设不够健全,现阶段P2P去做信息中介几乎很难生存,所以这需要一个发展阶段和过程。” 但无论如何, P2P的终极目标是信息中介。“未来怎样往信息中介去转需要政府、平台、投资人理财风险意识的提升,投资者教育的提升以及信用文化的提升,这是一个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李宇说道。 监管“小步快跑” 经历野蛮生长,建立P2P行业的监管体系已是业内的共识。但目前,应对P2P采取何种类型的监管并没有定论,市场意见也不统一。 事实上,在美国由于市场具有完备的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记录,P2P利用互联网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成本,这也使得在美国P2P大多承担信息中介的角色,成为金融发展的有益补充。 相对于我国,情况则大不同。在我国征信环境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许多P2P网贷平台“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幌子吸收存款放贷,进而影响整个金融的稳定发展。 P2P网贷在发展过程中,诸如跑路、平台倒闭等负面消息层出不穷。这些负面消息,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恐慌,也给整个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因此,加强P2P的管理也成为整个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市场期待监管细则帮助网贷行业良性发展,给整个行业带来更多新的机遇。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目前P2P存在多种发展模式,而在此情况下要准确的定义这个行业或者希望找到某种统一的规则进行管理并非易事。这也是市场已久的监管仍未落地的原因之一。 目前,P2P网贷监管细则仍在紧张地制定当中。近日,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的副主任文海兴就表示,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网贷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政策研究制定都没有定论,最本质的应该由网贷平台的性质决定。 牌照管理不现实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30日,P2P借贷平台共2508家,其中正常运营的有1893家。 “对P2P管理的争论一直存在,从目前来讲,牌照管理不现实。”李耀东指出。 李耀东进一步表示,新的P2P平台和业务不断地出现,过早地进行牌照管理不合适,因为进行牌照管理对P2P的门槛和监管规定更高,这将不利于P2P的创新。“P2P需要有一定的准入措施,但是不一定要牌照管理。进行牌照管理会出现类似监管套利,反而会催生一些新的问题。” 实际上,P2P家数比较多,业务模式也众多,因此用一套标准的监管模式并不现实。 “P2P做的业务实质上还是金融类的业务,但是需不需要牌照管理我觉得是需要很长时间进行观察。目前P2P进行牌照管理还不太成熟,也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留下负面的影响。”李宇告诉记者,按照之前业界的声音,基本上不可能以金融牌照管理,也不可能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类金融类来管理。 李宇进一步强调,P2P已经确立了基本的监管框架,跟《条例》没有必然的联系,《条例》是针对民间借贷的,对p2p会有影响,但是影响有限。当然方案之间会有一定的考量和相互协调。监管框架会对P2P设立一定的门槛,一定阶段之后把它纳入到《条例》之内是有可能的。” 在P2P性质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讨论的当下,将其纳入牌照管理暂不可能。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P2P应按照其本源“信息中介”来监管。 回答当然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有分析就指出,一方面,目前P2P越来越多地偏向类金融服务,这种趋势在未来还会加大,“信息中介”只是理想状态;另一方面,按照“信息中介”来监管也会带来巨大的监管套利,最终反而不利于风险的管理。 但不管如何,在P2P性质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讨论的当下,将其纳入牌照管理暂不可能。“金融类和牌照管理存在很大的争论,到底怎么去定位它值得讨论,从多方面了解的信息来看,P2P由银监会进行管理,我认为对P2P不会像对银行一样实施那么严格的管理,可能更多的是依托地方金融机构,依托行业自律组织来进行管理。”李耀东表示。 “现在产业在不断地变化,监管也在创新,从发展趋势来看,应该是越少的牌照管理越好,未来金融监管应该更多地向去牌照管理方向发展。”李宇告诉记者,我觉得按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会比较合适,比如数据的对接、平台信息的披露等。 此外,也有分析人士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方案,对业务为本源“信息中介”的平台,采取“信息中介”的管理方式;对一些承担信用中介业务的平台则可视情况采取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和规则进行管理。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P2P发展仍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监管也将蹒跚前行。就如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所说的,我国P2P行业目前的发展还远未成熟,加之基本法律的缺失,在监管制度的建设上还会有很多的争论与探讨。“但在金融管制不断放松的背景下,P2P网贷作为市场化创新的一个方向,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未来金融体系中必将占据重要的空间。” 目前,对P2P采取何种管理市场仍存在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论何种管理,目的是鼓励互联网行业创新并促进其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渐行渐近的管理细则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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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即将大修 贷存比将调整为监测指标
《商业银行法》大修在即,混业牌照发放、贷存比松绑等话题是业界关注焦点。 如果说贷存比松绑是新形势下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市场化调整,那么,混业经营子牌照的意义就更大,这是商业银行在应对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创新业态跨界分食趋势下应取得的政策首肯。 混业牌照发放呼声频起 事实上,商业银行已经在探索混业经营。2014年报显示,16家上市银行去年均加码中间业务,大部分实现非息收入占比提升。其中,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非息收入占比均已突破30%,招行的非息收入占比最高,达到32.47%。 业内较为一致的呼声是,分类持牌的管理规定需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体现。目前,理财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实行的是差别化审批,属于监管政策,并未上升为法律。 业内人士指出,关于混业经营牌照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券商牌照、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三大块。 金融牌照上,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都已对银行放开,仅剩券商。银行从未放弃曲线进军,目前,五大国有行及招行均在香港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开展上市保荐等投行业务,其中,中行早已通过其境外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中银国际证券。 3月份就有传闻称,监管部门将向四大行等部分银行颁发券商牌照。但随后四大行均予以否认。工行投行部负责人曾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监管层短期内不可能给银行颁发券商牌照,部分业务会逐渐放开。而证监会随即表示,正在推进“国九条”的落实,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但目前尚在研究中,没有时间表。 对此,业内人士预计,这个“时间表”,很有可能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而提前。“这是一个契机,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条件、风险隔离、并表监管等问题,将对非银金融机构的投资常态化。”一家股份行深圳分行分管对公业务的副行长对证券时报记者称。 这就引出了第二点,即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事宜。在深耕对公客户层面,不少银行已不满足于提供小微信贷服务,均加码投行业务。很多银行都已开启了叫法不一,但实质为“投贷联动”的投行业务,业内不乏论调称,在遇到资质良好的企业标的,监管与法律是不是可以适度探讨一下股权投资的可能性。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市场形势确实在倒逼现行法律重新权衡,股权投资业务可能不会被取消,但会略有松动。 银行理财业务也是重头 银行理财资管计划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一直束缚着银行直投业务的开展。虽然银监会早已正式放行理财资产管理试点资格,但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银行理财资管计划试点交易框架结构的束缚仍在,长期来看并不能适应银行理财资管规模的放大。 《商业银行法》修订有望赋予银行资管计划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计划同等的法律主体地位,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无需再借用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使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有法可循,收缩通道业务并利于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 虽然这对信托的通道业务会起到冲击,但有信托行业人士表示,这一转变对银行与信托都有正向推动作用:迫使银行更审慎挑选债权投资项目的同时,也推动信托业向更专业的投资管理方向转型。 券商资管业务也会受影响。平安证券一位资产管理部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银行拥有通道后显然不利券商资管展业,但券商资管依旧存在机会。” “银行做资管,最大的问题是缺乏顶层设计,受制于信贷思维,实际上是以自身渠道经营信用,这只是降低银行与其他非银机构合作产生的通道成本,并没有产生直融体系的新模式。”上述平安证券资管人士告诉记者。 新华基金公司原副总经理、北京新华汇嘉董事长王卫东表示,基金业无惧银行入局,“银行主要是做大类资产配置,很多方面无法超越基金公司”。 此外,前述股份行深圳分行副行长表示,对信用卡业务实行公司化专营条件较为成熟,已有不少银行开始筹备或已成立此类子公司,而理财业务则进展稍缓,若想实现法人独立经营,肯定要先明确理财业务的法律主体地位。 贷存比将调整为监测指标 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多项资本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其中一条即为“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在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常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贷存比因概念较易理解而首当其冲,成为近两年市场人士对银行业监管争议的焦点之一。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曾表示,监管机构有必要调整现75%贷存比指标,否则会对银行信贷扩张构成最大制约。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的多元化,贷存比的代表性有限,更应该作为一个监测指标而非硬性约束的指标去考察贷款审慎与否。 事实上,去年下半年,贷存比计算口径就经历过一次调整,主要目的仍是鼓励银行继续加大对涉农贷款以及小微贷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今年1月份,央行再次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从实际效用来看,这两次调整都放大了贷存比分母项,缩小了分子项,理论上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可用贷款的额度。 上周五,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贷存比未来将由监管指标变为参考指标,官方的首次明确表态,意味着贷存比可能会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而做出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两次修改贷存比计算口径,商业银行仍面临较大负债端压力。“存贷款增速2014年以来的‘剪刀差’不断扩大,增量贷存比已经出现倒挂,也就是新吸收的存款还不够发放贷款。尽管如此,存款还需要缴纳较高比例准备金,这也是社会融资成本迟迟难以下降的原因。”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则表示,银行法取消存贷比,并不意味着银行的流动性不受约束。而是存贷比有望下降为较为亲和的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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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惟一住房可执行 利好房产抵押P2P平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对于欠债人的惟一住房可以执行。相关金融机构纷纷表示,新规的出台将令房产抵押更为安全,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相对降低。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缺失,欠债人抵押住房获得贷款后,如果住房属于欠债人的惟一住房,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往往一律不予执行,但是这种现象遭到了很多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应。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惟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这将对整个房产抵押市场形成较大利好,特别是银行借款和网贷平台借款多采用房产抵押模式。 对于从事房产抵押类借贷业务的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一位银行贷款人士说道,此前规定有一定的漏洞,对于银行而言,目前房产抵押贷款已经占到银行总贷款的40%,特别是在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中广泛采用。如果出台这一政策,将更有利于银行贷款的增信,减少借贷人的违约风险。 从事房产抵押类网贷平台和信贷相关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此前就有投资人对惟一住房问题表示过担心,和信贷会根据借款人出具的一系列资料审查借款人资质,对于只有一套房产的给予谨慎评估,尽可能地增加其他担保措施。现在最高法的最新政策出台,将对借款人的威慑力更大,避免恶意抵押等情况发生,并对抵押房产的处置更具有合法操作性和法律的保护,也可以说明房产抵押更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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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思路渐明 证券化业务或被禁止
新金融记者从多家P2P公司了解到,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已初步成型。在此之前,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多地金融办、协会人士对P2P的监管思路进行了闭门讨论。 曾多次参加座谈会的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监管文件正式下发之前,草案仍处于不断修订和变化之中。“我们之前了解到的情况现在发生了变化,比如之前提到的杠杆率要求,在最新草案中没有提及。”周治翰说。 自律监管 根据银监会最新的机构设置,P2P的监管职责由普惠金融部旗下的网贷研究处负责。据媒体报道,网贷研究处目前由三人构成。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网贷平台达1819家。依靠仅三人编制的网贷研究处实行监管并不现实。目前看来,监管层主要思路是依靠各地网贷协会或金融办资源建立统一、信息共享的自律组织。监管层或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监管层把相关权限下放到省级自律组织进行备案制监管,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的思路,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鼓励民间金融创新的态度。”盈灿集团副总裁、投之家CEO黄诗樵表示。 其实,目前北上广等互联网金融发达的城市均成立了P2P行业自律协会,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P2P网贷的自律协议及章程。据网贷之家统计,北京市成立了网贷行业协会,以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托管三大原则为监管办法,通过《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落地实施。上海的P2P企业成立了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网络信贷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单位签署《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公约》。 此次上报的草案拟定,自律组织将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例如推动行业交流、披露规定信息、受理网贷相关方的纠纷调解,对违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等内容。周治翰认为,自律组织不仅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更主要的是承担监测、备案、信息通报及发布等工作。自律组织通常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起成立。一般情况下,自律组织会制定比较严格的入会标准,而自律组织的“背书”也会对企业有增信的作用。如果有会员单位出现问题,自律组织会公示公告,如果问题严重,问题企业可能会被清退。如果是非会员企业出现问题,自律组织将从行业引导的角度发挥作用。不过也有人认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权力,仅靠自律难以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托管” 一直以来,市场关于P2P监管是实行“牌照制”还是“备案制”的猜测由来已久。草案拟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需要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不过,草案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应该是考虑到不少已有的小平台无法达标。”黄诗樵说。 采访中,多家P2P平台负责人表示,相比于牌照制,备案制更加现实。此前监管部门到各地调研时透露出的监管口径也多是以注册备案为主。网络借贷行业业务创新较多,各个地方所表现出的模式千差万别,很难“一刀切”地制定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此外,“发牌照”对P2P企业有“背书”的含义,但目前P2P领域所蕴含的风险依然较大,牌照制可能会使监管陷入被动局面。 此外,草案还对借款余额做出了上限要求,即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元,借款余额上限则是2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3000万元以下就算是中小企业贷款。我觉得上限3000万元可能更好。”周治翰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资金托管要求上,草案拟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目前,大多数P2P平台都是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达成资金“托管”合作。实际上,其中绝大部分“托管”只是一个通道业务,并非真正网关型托管。P2P平台对资金操作的灵活度依旧很高。此外,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行设立P2P平台,有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或基于这些考虑,监管部门希望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P2P公司资金托管机构,可以想象,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可能会对P2P平台提出较高的合作门槛,届时或会有大批P2P无法达到要求。 “如果有托管机构对风险进行把控,对整个网络借贷行业来说将是一个利好。现在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接入网贷平台的时候也会对其进行筛选。如果传统的金融机构认同P2P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实际上对平台有一定的增信作用。”周治翰说。 “证券化业务”叫停 草案中,“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都被列为禁止行为,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网贷平台实现变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或将遭到禁止。 而在备受争议的债权转让模式上,草案拟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一对一”的转让意味着之前一些平台的“一标多拆”模式将被终结。这种方式也是在避免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搞期限、标的错配的资金池管理。 其实,目前很多平台涉及类证券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而且比重不小,如果政策禁止的话,短期内对平台业务的冲击可想而知。黄诗樵认为,资产证券化对提高金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非常大的贡献,不建议现阶段禁止。 周治翰也表示,美国的网络借贷就是证券化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有这个先例。“证券化对于P2P资产可以更好地做到分类分级,对投资者资产配置也有一定的好处。其实,我们可以探讨一种较为清晰的证券化模式,而不是以打包或者分拆的方式去做。对于证券化业务,我认为可以以比较开放的态度再看一看。”周治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