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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认定标准统一,黑恶势力参与其中从严惩处!
发布时间:2019-10-22 07:3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周炎炎

非法放贷认定标准来了!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规定即日生效施行。

什么情况下犯法?

具体来说,放贷行为定罪为“非法经营罪”的,大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又是“情节特别严重”呢?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但具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即便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相应数额的80%)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但没达到,仍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如果是亲戚朋友借钱呢?

《意见》规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本金来计算,将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数额要全部纳入年利率计算利息!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什么情况下从重处罚?

根据《意见》,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打击的是民企的“绞索”,而非“救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在10月21日下午举行的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起草的背景是,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调研中发现,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姜伟表示,《意见》此次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定罪量刑标准。

首先,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其次,明确与相关犯罪的处断原则。《意见》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点,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后,《意见》还针对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表现各异的特点,分别明确了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计算方法,避免理解认识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意见》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意见》明确,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姜伟说。

至于会否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加剧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姜伟表示,在起草《意见》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慎重研究:

一是必须明确的是,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意见》的出台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服务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作用,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放贷行为已经脱离了民间借贷所具有的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具备了借款对象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反复性和借款目的营利性特征,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依法惩处。

二是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出台《意见》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有利于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市场环境、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为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界限,我们在起草《意见》时对非法放贷行为及其入罪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例如,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打击面扩大,确保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影响。

涉及催收行为也有新规定出炉。

同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正式发布,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在会议中表示,《意见》首先明确,通过线上方式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同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的特殊取证方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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