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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迎来首批投资者索赔,中国版集体诉讼首案来了?
发布时间:2021-01-04 08:22 来源:第一财经

“很可能成为特殊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首案。”

2020年最后一天,ST康美(SH.600518,原“康美药业”)一纸公告,打破了新证券法生效之后集体诉讼一直未有明显进展的平静局面。

12月31日晚间,ST康美公告称,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 顾某某、刘某某等11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金额41.22万元。

这是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行政处罚7个多月后,ST康美迎来的首批投资者索赔。

多位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目前从程序上看是普通代表人诉讼,但是之后该案很可能成为中国第一例集体诉讼案。

“从公告来看,只能说明11名原告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而法院尚未主动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从目前来看,本案尚未正式进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对第一财经表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也称,单纯从公告内容来看,目前是法院受理了上述案件,只是将《应诉通知书》转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法院是否会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还待观察。若法院要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则需要公告,召集投资者登记,并说明登记的期限和条件。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之后,再由投保机构决定是否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并非只要10名以上原告提出请求,法院就会自动发起的。受理法院需要审查案件代表人是否具有代表人资格,案件是否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如果法院认为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会主动发布公告的,确定适格权利人前来登记。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ST康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理论上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但是否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还需要看法院和投保机构如何决定。任何普通代表人诉讼都可能发展成特别代表人诉讼,只要法院和投保机构想那么做。”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诉讼将“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一个诉讼请求,这引起了业内的注意并推测,可能成为集体诉讼首案。

“一般没必要把代表人诉讼写进诉讼请求。按照司法解释的理解,普通代表人诉讼,法院是被动方,是应当启动方,不用放到诉讼请求。这样写出来,感觉前期沟通可能有故事,有种中间各方存在某种博弈的可能。”许峰称,这是ST康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可能会发展成集体诉讼的一个猜测点。

市场的另一个关注点在于,为何法院对其他类似的ST康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不立案,单独受理这批案件。

臧小丽称,其代理了较多ST康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也比较早就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但法院一直没有受理,只安排诉前调解。

“我手上有几百个ST康美案,但评估下来,确实可能针对该案实行集体诉讼,所以暂时没立案,当时有其他律师代理的案子提交法院了,也没正式立案,应该比此次公告的11人要早,这次给这11人正式立案,不排除后续有动作。”许峰分析称。

臧小丽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ST康美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州中院不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法院。因此,即便日后康美药业真要启动集体诉讼程序,也应当由上海金融法院来启动。

就在近期,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在接受第一财经等媒体专访时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力争尽快依法启动首例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这方面可能近期就会有进展”。

12月31日晚间,证监会就退市新规答记者问中也提到,近日,全国人大已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首单集体诉讼案件已正式启动,证监会正在加快制定责令回购等配套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此前,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也表示:“当前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话,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中小投资者损失,这要比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只是罚款的效果更好。当前我们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是‘默示加入’原则,这也就意味着财务造假要面临着众多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今年会有几个投资者诉讼的案例出来,我们相信,会形成良好的市场示范和震慑效应。”

根据证监会认定的ST康美违法事实,该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综合上述观点,多方业内人士认为,ST康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后很可能成为集体诉讼首案。

按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即“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这被称为“中国特色集体诉讼”。

同时明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两家机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

若ST康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最终实施集体诉讼的话,那么将是怎样的程序?

“如果考虑ST康美案是集体诉讼的话,那么可能是这样的:两个月左右走完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然后投保机构去代投资者登记,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始,大概在3月15日前后,首单集体诉讼可能落地。”许峰称。

根据7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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