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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解读政策
发布时间:2016-08-24 18:47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综合
2016年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先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处长范鲁宁先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服务管理局副处长付中华先生出席会议。
 
发布会中,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就《管理办法》进行了简单的解读。以下是李均峰发言实录:
 
[李均锋]:各位新闻界朋友大家下午好!
 
[李均锋]:今天很高兴参加我们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的新闻发布会,《办法》作为四部委一把手签署的联合规章,将于今天下午4点钟正式发布。
 
[李均锋]:现在,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就网络借贷办法的三个主要方面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李均锋]: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网络借贷办法起草的过程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李均锋]:大家知道,我们从去年开始,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简称《P2P网络借贷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召开了一系列的闭门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网贷”机构的座谈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座谈会等。我们又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的征求了意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27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李均锋]:在去年的12月27号到今年1月28号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在这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共收到社会各界,包括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类意见300余条。总体上看,社会各界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设计思路、提出的业务规则、作出的监管安排,是符合社会预期的,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是认可的。
 
[李均锋]: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我们又进行了多维度的定向征求意见。
 
[李均锋]:第一个维度,我们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的地方派驻机构就是银监局,定向征求了意见。又召开了“网贷”机构从业者、专家学者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我们又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办法》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由国务院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李均锋]:经过这一系列程序后,我们正式将《办法》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同意我们将于今天4点,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网办公室四部门联合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发布实施。
 
[李均锋]:这里面我想简单的介绍一下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主要区别,征求意见中大家提出了很多意见,多数意见、特别是技术层面的意见我们都予以了采纳,这次征求意见稿和发布稿的具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差异,我想简单地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李均锋]:第一个区别,正式发布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总体来说,对P2P网络借贷机构,我们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我们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李均锋]:第二方面,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网络借贷机构的属性在征求意见稿很明确,网络借贷就是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这个属性是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网络借贷办法征求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在这次《办法》的正式公布稿中,我们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在有关章节中进一步作出了安排,这个安排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第二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我们所说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
 
第三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
 
第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李均锋]:第三个区别,就是我们在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这是第一个问题,关于《办法》起草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办法》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
 
[李均锋]:第二个给大家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李均锋]:《办法》从结构上是八章4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原则、定义、管理机制的安排;第二章备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备案管理的要求和条件;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明确了“网贷”机构义务及要求,借款人与出借人各自的职责义务、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对出借人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保护措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行业自律管理、资金存管、政府监管等各部门的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从业人员、网络借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对网络借贷机构办法发布以后做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这个主要内容我想简要的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李均锋]:第一是《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络借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资金缺口、满足民间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应该说还有很多积极作用。
 
[李均锋]:二是《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安排和各自主体的责任。按照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要求,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各自的监管职责,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网贷”机构中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刚才我讲到的,明确了主体监管责任,就是我们说的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
 
[李均锋]:三是《办法》明确里“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既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我们讲的,叫做13条负面清单。同时,也按照前瞻性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创新活动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我想我们这个《办法》在整个的制度安排理念上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规范与创新并举,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并重,通过制度安排和规则的设定,要规范机构的行为,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同时因为“网贷”机构这种新型的业态,为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所以我们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我们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李均锋]:四是《办法》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提出“网贷”机构资金出借人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防止“网贷”机构挪用出借人的资金。同时,《办法》对出借人、投资人的适当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借款人设立了必要的条件。同时,《办法》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防范集中度风险,也要求“网贷”机构真实、及时披露机构信息、产品信息。
 
[李均锋]:五是《办法》从加强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个刚才我已经讲到一些。
 
[李均锋]:六是《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的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提出了要求。同时,《办法》也提出了要加强“网贷”行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市场监管,就是要以市场监管为主,以行政监管为辅,这么一个思路,更好的发挥社会的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李均锋]:七是《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规定了必要的过渡期安排。为了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李均锋]:第三个给大家通报的,下一步一些主要工作安排。
 
[李均锋]:一是《办法》出台后我们要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办法》今天正式公布后,我们将和有关部门一道来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等。
 
[李均锋]:二是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李均锋]:三是进一步加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自律组织建设。按照现在的监管安排,《办法》出台后,我们要抓紧进行网络借贷行业的统计、信息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收集等工作,进一步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网络借贷机构的行业自律建设。我要给大家就介绍这三
个方面的情况,欢迎大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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