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P2P监管“双负责”制
发布时间:2016-09-01 07:55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综合

最新出台的P2P管理办法,落定银行为P2P的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这将由银监会直接负责。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将按照“双负责”原则管理P2P,过渡期为12个月。
 

在该《办法》的新闻通气会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对P2P的经营管理行为将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办法》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并非信用中介。网络借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贷款,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从定义能看出,现在大众熟知的P2P平台,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法》第28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银监会管行为、地方管机构
 

“P2P长期缺乏监管、缺规则、缺门槛,实际上《办法》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李均锋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明确P2P由谁来监管,谁来负责。“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
 

整个监管体制安排坚持“双负责”原则,最重要的两个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
 

其中,银监会及各地银监局负责的内容包括,第一,负责对P2P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进行顶层设计;第二,负责对P2P的行为进行监管。
 

李均锋指出,这是遵循“对新型的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来制定的,最主要的安排就是,对P2P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主要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三,银监会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P2P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目前,很多P2P机构注册地和经营地是分离的,或者是跨区域经营,因此需要银监会作为牵头来进行协同、联动的跨区域的监管。
 

而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第一做好P2P的备案登记,第二做好登记后P2P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及时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第三做好风险机构的处置,包括机构的退出安排、机构的注销,风险事件的维稳和处置,机构如果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要牵头组织打击等。
 

“双负责”制会不会导致扯皮?“我认为只要大家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是能够解决的。”李均锋表示,第一必须实行信息共享,虽然是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P2P各种产品信息、机构信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共享;第二是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就是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一种联合行动;第三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客户资金强制由银行存管
 

银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监会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事实上,在去年底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后,P2P客户资金由银行存管就已经启动,但推进缓慢。互联网金融搜索平台融360发布的《2016年第二期网贷评级报告》显示,网贷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的签约率不及5%,且许多平台自签订协议后被搁置,多家银行已暂停接入新平台。
 

对此,李均锋表示,现在还在完善P2P第三方资金存管的指引细则,最终要形成资金存管者和委托者互利共盈的目的,既要确保P2P信息中介的定位不变,又要在合作中实现银行的利益。
 

“在合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是比较强势一方,网贷机构是比较弱势的一方,这个我认为也是正常的。”李均锋说,从监管者角度,就是要把大的规则定好,把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界定好,具体如何合作还是要交给市场、交给机构去协商,不可能由政府包办,“让我们强令哪家银行给P2P存管,这也不太现实,还是要尊重市场,尊重机构自身的选择。”

【返回首页】
财经钻-财经观察
财经钻-互联网金融观察
财经钻-众筹/创投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