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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型操纵涉刑又一案:宏达新材实控人协查
发布时间:2017-02-07 08:55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作为首例信息型市场操纵的涉刑案件,备受关注的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审已落下帷幕。而近期另一起因类似原因曾被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进入司法程序,这或预示着中国资本市场对于信息型市场操纵案件的司法打击将进入常态化。

  2月6日,宏达新材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朱德洪目前正在协助相关司法机关调查,而调查事项与此前证监会下发给朱德洪的两份《行政处罚书》中所处罚的事项相关。

  记者查询这两份证监会2016年4月下发的《行政处罚书》发现,当时所牵涉的调查事项即为,朱德洪2014年曾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宏达新材及金禾实业股价,此外还透露相关内幕信息给他人。

  这其中一份长达23页的《行政处罚书》中,证监会详细描述了朱德洪与上海永邦配合进行所谓“市值管理”的过程——朱德洪制造并购重组题材和热点,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提供信息、资金等支持,上海永邦则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配合,双方共同影响宏达新材股价。

  证监会此前的新闻通稿中称“这是首例成功处罚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案”。证监会最终认定朱德洪等人,存在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宏达新材”等违法行为,并且对朱德洪和上海永邦等分别处罚了300万元和630万元罚款。

  而在这一行政处罚过后,公开渠道无更多的进展信息,看上去这个案件已经结束,直到2月6日晚间最新的公告,重新将此案带回公众和市场视野。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此前调查认定朱德洪存在的违法行为,与备受关注的徐翔操纵市场案中检控指控的犯罪行为十分类似,即《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认定情形之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也即所谓的“信息型市场操纵”。

  在已经落幕的徐翔案一审判决中,青岛中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为:徐翔单独或伙同王巍、竺勇,先后与1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均另案处理),合谋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方案,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消息;徐翔、王巍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基金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涉案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徐翔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获利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分成;或者双方在共同认购涉案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以上述方式拉抬股价,抛售股票获利,或实现股票增值。

  徐翔最终被认定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并处罚金。而对于朱德洪此次是否是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而协助司法调查,财新记者没有联系到上市公司及其本人确认。上市公司称,朱德洪目前可以以适当方式参与控股股东伟伦投资重大事项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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