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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拟出台“创投企业新规”,“创业投资”终于正名!
发布时间:2021-04-28 13:10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李明珠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在业内引起讨论,其中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阐述,厘定清晰创业投资(VC)和私募股权(PE)的标准和界限,受到一致点赞。

有业内人士直言,《办法》出台大概率是为了日后有关扶持政策的发布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创新创造和培育新动能、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微创新创业创造企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

业内疾呼:明确创业投资定义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创业投资行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出现了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等多方面问题,行业发展连续大幅下滑。以过去一年为例,2020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募资难趋势延续,新募集总规模为11971.14亿元,同比下降3.8%,相比于外币基金,人民币基金募集难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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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行业都有呼声,由于创业投资标准不明确、各方面对创业投资的性质和战略定位认识不统一,市场上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其他私募基金界限模糊,甚至还出现了将创业投资等同于互联网金融等误区,各类投资业务混同发展,难以有效区分,创业投资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的作用发挥不充分,有关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和监管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影响了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其实就是投早期的创投,但是因为P2P当年的不合规注册,一刀切导致很多新基金的注册非常难,因为这些问题而影响投资流程实在是有苦说不出。”深圳一家早期投资机构的负责人曾这样和记者吐苦水,“其实那些打着私募股权投资招牌的很多不合规公司,严重影响了我们整个行业的发展,VC就是投早期的,这次也期待后续有一些真正的针对早期投资的优惠政策。”

有专家坦言,当前我国正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更需要强化全社会创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对创业创新创造的支持作用,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内容涵盖面广 带来多重影响

根据发改委的解读,该《办法》主要内容分四部分共九条:第一,明确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主体的定义、性质和分类。第一条明确了创业投资的定义和投资阶段划分;第二条明确了创业投资主体的定义和分类,将创业投资区分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两类,创业投资企业又分为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将创业投资母基金纳入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范畴。

第二,明确各类创业投资主体的划型条件。第三条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划型条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投资对象、资本规模、杠杆限制、专业管理团队、合格投资者、存续期等作出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创业投资母基金、天使投资人作出规定。

第三,明确鼓励投资范围和合规运作要求。第六条明确国家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发展,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具体政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明确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应该满足的合规运作条件,主要包括创业投资主体应遵循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并对限制投资领域做了规定。

第四,附则。第八条规定本通知的解释部门和适用范围等,并规定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本通知实施前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遵照此前规定执行。第九条规定本通知的实施日期。

制定《办法》也带来多重影响,一是有利于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创业投资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投科的产业投资定位,形成“创业、创新、创造+创投”协同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纠正对创业投资的认识偏差。二是有利于增强发展和监管政策的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凝聚合力营造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三是有利于加强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人才培养,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创业创新创造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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