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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禁止网贷机构发起或参股网络小贷
发布时间:2017-04-08 11:42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网络小贷申请和批复正逐步规范,全国多地对网络小贷业务的规范指引陆续出台。

4月6日,黑龙江金融办下发了《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当地网络小贷业务试点进行规范。

《规定》提出,黑龙江省将按照“注重质量、择优择强、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审批网络小贷业务试点。

记者注意到,《规定》特别提出,鉴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尚未完善,不允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起或参股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的小贷公司,不允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网络平台。

在网络小贷试点的准入条件上,《规定》提出,存续小贷公司申请开展网络小贷试点,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开业满1年(含)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监管评价较高。而对于新设网络小贷试点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黑龙江还对网络小贷的部分监管规定予以松绑。《规定》指出,对在全国行业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境内主板上市公司、中央直属企业或省属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上述企业的控股企业发起设立网络小贷的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100%。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的小贷公司,其债权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倍。

《规定》同时提出,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的小贷公司,不准在黑龙江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线下贷款业务,不准通过自有或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资,不准通过自有或合作网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不准与网贷机构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不准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等。还提出,不准在工商登记注册地之外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对于擅自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由市金融办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清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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