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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发文鼓励保险机构技术创新
发布时间:2017-04-24 09:27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度和深度介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给生产生活方式带来全局性、颠覆性的深刻影响。“推进新技术应用,打造发展新引擎”正成为各行业各领域推动改革发展的共识。

从国内保险业已有实践看,当前多数保险机构能自觉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实现客户接触和业务运营的数字化,车联网、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也有小规模试点应用,但是目前行业缺乏权威的新技术应用指引和促进政策,各保险机构的新技术应用水平参差不齐,与技术领先行业相比,新技术应用深度普遍较浅,原创性新技术更是凤毛麟角。

笔者获悉,基于此,为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及时发挥新技术优势,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地实施,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业新技术应用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并于近日在行业内部开征意见。

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促进新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是全行业的共同责任。考虑到保险业各市场主体在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人员队伍、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差异显著,《办法》树立了市场驱动、政策扶持、企业主导、行业协同的总体原则,并把重点放在机制设计方面,期望通过多种促进机制来调动行业各方积极性,形成新技术应用和自主创新的良好发展氛围。同时考虑到保险业的社会“稳定器”作用,《办法》适当加入了防范新技术应用风险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提高险企对信息化投入的意愿,改变目前险企信息化投入占业务运营费用比例普遍过低的现象,《办法》提出:软件无形资产可计入险企的偿付能力认可资产。

业内人士解释称,根据现行 “偿二代” 体系对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在无形资产中,除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外,其余均为非认可资产。“考虑到险企每年的信息化投入平均有一半用于软件开发,形成众多软件无形资产,如果这些软件无形资产能全部计入认可资产,根据不完全测算,可使大型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提升1至2个百分点。即使部分计入,也可以适当减轻险企的偿付能力压力,尤其对一些偿付能力充足率接近监管红线的险企,影响更大。”

为了防止低价值软件资产被计入认可资产而导致险企实际偿付能力降低,《办法》要求必须是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并经过公允评估之后的软件无形资产,才能按一定比例计入认可资产。

此外,新技术在出现初期因为不成熟,很难获得商业应用,导致发展缓慢,因此,早期的资金支持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一些有行业共同需要的新技术。

考虑到保险行业中小企业数量较多,信息化投入普遍不足,《办法》中除了鼓励险企自身提高信息化投入之外,还提议设立非营利性质的行业新技术应用促进基金,为具备行业推广价值的新技术研究和孵化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据知情人士透露,根据初步规划,上述基金的初始资金来源可以是行业协会会费或是社会资本,基金的运作机制可以参照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行业协会曾于2015年创立了大学生保险创客公益孵化基金,具有一定的基金募集与管理工作经验,可以作为促进基金的发起方之一。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技术应用除了有促进业务发展、优化成本结构的正面价值外,也存在尚未被充分认识到的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因此,考虑到保险业作为社会 “稳定器” 的作用,必须先保证自身风险可控,《办法》适当加入了防范新技术应用风险的要求, 提出了新技术应用过程中应加强风险评估、风险隔离和信息安全防护工作。

具体来说,对发展前景不明朗、或可能对保险客户或保险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新技术,应当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审慎选择应用场景,控制风险影响范围;在新技术应用部署过程中,保险行业主体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隔离和保护措施,确保新技术应用不会影响原有系统的稳定性,保证业务持续有效运行,保障生产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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