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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2.0版“双录”新规发布 需录音录像买银行理财
发布时间:2017-08-24 08:41 来源:券商中国


 

证券业推出适当性管理,双录工作正在推进当中,银行业的“双录”也刚刚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8月23日晚间,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

这份规定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图片来源:东方IC

我们先来看看,《暂行规定》到底做了哪些要求。

"双录"新规九问九答

一、哪些金融机构要“双录”?

1. 对个人消费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 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执行)。

二、哪些产品要“双录”?

1. 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

2. 代销的金融产品。

3. 代销国债和实物贵金属(可录可不录)。

三、“双录”都需要录什么?

机构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全过程。包括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其中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

四、“双录”在哪录?

1. 营业场所的销售专区。

2. 小型营业场所的固定销售专柜。

五、对“双录”质量有什么要求?

1. 影音资料清晰、完整、连贯。

2. 录像可明确辨认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面部特征。

3. 录音可明确辨识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语言表述,并与录像画面保持同步。

六、对销售细节有什么要求?

1.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2.统一销售话术。

3.销售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征。

4.在销售专区内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应真实、合法,全面反映产品的主要属性,严禁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

七、对影像资料管理有什么要求?

1.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2.对录音录像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数据。

3.对录音录像数据存储及管理系统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

4.遵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在录音录像资料存储期限届满时按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销毁。

八、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有什么要求?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从录制、储存到调阅使用的全流程管理。

2.应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对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内部审计、内控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信息科技部门应做好内部监督工作。

4.有效投诉举报等情况纳入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并适当提高考核权重。

5.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6.建立应急预案,如管理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要做好应急恢复。

九、我是消费者,我嫌双录太麻烦,可不可以不录?

可以。那就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就需要转到销售专区进行购买了。

“八项应该”与“八项不能”

《暂行规定》自10月20日起施行,距今不到两个月的过渡期,银行们恐怕要加紧行动了。

银行们应该做什么?

1.设置独立销售专区/固定销售专柜并安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2.销售专区内配备包含“销售专区”/“销售专柜”、“录音录像”字样的明显标识,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可通过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

3.在销售专区内公示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

4.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建立产品分类目录,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

5.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包含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6.在销售专区内公布本机构咨询举报电话,以便消费者进行产品信息咨询及确认,举报误导销售、私售产品等违规行为。

7.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

8.建立并有效实施能够涵盖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高风险产品、投诉多发营业场所的检查力度和频次。

银行们不能做什么?

1.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

2.除本机构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3.未在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助信息查询平台公开宣传私募产品。

5.对于宣传资料,严禁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

6.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7.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8.不可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录音录像资料,并确保能够实现快速精准的检索调阅。

首个专区“双录”系统性规范

此前,银监会于2016年2月印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销售专区录音录像首次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及工作要求。

《暂行规定》是首次对专区“双录”管理作出比较系统性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除此之外的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二是对自助购买作出规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自助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代客操作、介入营销等事项作出限制。

三是要求机构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

附:《暂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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