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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股份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科创属性、专利与研发等连遭29问
发布时间:2021-07-19 14:44 来源:资本邦

  7月19日,资本邦了解到,山东益丰生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益丰股份)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历史沿革、重大资产重组、科创属性、市场、采购、生产、销售模式、流水核查、专利与研发等29个问题。

  具体看来,发行人核心技术中关于科创属性,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所处行业为精细化工行业,发行人主要从事硫化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当前的主要产品包括硫脲、单氰胺、聚硫醇、巯基乙醇、环保助剂等系列产品。公司聚硫系列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3.3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3.3.1.3其他高性能树脂制造中列示的氰酸酯树脂材料专用材料及其他新型聚醚等重点产品和服务。此外,结合发行人产品的下游市场,公司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3.3.1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3.3.6专用化学品及材料制造、3.3.7新型功能涂层材料制造、3.3.10.3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制造。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1)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结合主要产品及其收入占比,披露发行人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避免以下游行业确定所处行业,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属于《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新材料领域行业领域;(2)打开披露核心技术产品收入金额及占比、形成收入的对应核心技术名称。

  同时要求发行人说明:(1)传统化工行业与精细化工行业的划分依据,相关划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实际情况;(2)精细化工行业与新材料行业的关系,是否为新材料行业的上游。

  益丰股份回复称,公司对于传统化工行业与精细化工行业的划分依据真实、准确,相关划分符合行业惯例及实际情况。

  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新材料标准领航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新材料产业标准体系由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前沿新材料构成。其中先进基础材料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先进建筑材料、先进纺织材料等。

  化工新材料是新材料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学工业中较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新领域。化工新材料是指在化学工业领域新出现的或正在发展中的具备优异性能和功能的先进材料。新材料从应用端着手,以下游用户产品需求为导向,进行传统材料的更迭或前沿材料的开发,以此区别于传统材料。而精细化学品以产品种类、产品应用性能、生产工艺合成步骤区分,区别于通用化学品或大宗化学品。精细化学品可用作生产化工新材料的原料,其中一部分可作为化工新材料直接使用。

  关于专利与研发,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有95个专利,其中发明专利82项,实用新型专利13项,符合科创属性直接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19项。95项专利中57项为受让所得。2019年发行人自关联方京博研究院收购与硫化物生产、研发相关设备、专利及专利申请权。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区分披露发行人专利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相关专利与发行人产品的对应关系。

  同时要求发行人说明:(1)列表说明19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分别对应的产品及其收入,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对应情况,剩余63项发明专利未构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2)受让或购买的专利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前述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专利是否均为受让专利,如是,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

  益丰股份回复称,截至2021年6月1日,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已达到26项,剩余70项发明专利未直接形成收入的原因系:①部分专利从生产工艺优化、设备装置改进、中间体合成等方面间接作用于产品生产,并未直接用于产品的生产;②部分专利系储备性专利,均为前期研发的技术储备项目,大部分为小试、中试阶段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尚未实现工业化生产,此类专利将为公司后续产品工业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③部分专利系保护性专利,保护公司核心技术。

  发行人目前拥有26项发明专利直接应用于公司产品的生产,直接形成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系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此26项发明专利均为发行人自主研发、原始取得,而非受让取得。发行人存在70项发明专利未直接应用在公司产品中,其中61项为受让取得,自京博研究院购买。

  京博研究院系京博控股旗下专业从事化工领域基础研发工作的专业研发机构。其中,京博研究院部分研发团队曾从事硫化学领域的基础研发工作,并形成多项相关专利。发行人的主要研发方向为硫化学相关的产业化研究与技术应用开发,与京博研究院处于不同的技术研发环节。

  发行人自京博研究院受让取得的专利主要为储备性专利及保护性专利,不直接形成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储备性专利均为处于前期研发阶段的科研成果,尚未实现工业化生产,未来此类专利将为公司后续产品工业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保护性专利,用于保护公司核心技术,构建公司的知识产权壁垒。

  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外购的专利应用在公司产品中实现收入的情况,发行人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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