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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保险资金运用存“八宗罪”
发布时间:2019-11-28 09:52 来源:新京报

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于去年4月1日起实施,那么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相关保险主体执行情况如何?

日前,新京报记者获悉的一份《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问题的通报》中,就反映出了保险主体在资金运用方面仍存在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资产负债管理薄弱、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等诸多问题。

在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方面,存在个别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掌控投资决策权,凌驾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之上,公司投资决策制度、机制形同虚设等问题。

在资产负债管理薄弱方面,存在个别公司为获取高收益,投资股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信托产品等资产的占比接近监管上限,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较差等问题。

在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方面,存在投资管理能力重牌照轻建设等问题,有的公司只有“牌照意识”缺乏“能力意识”,存在获得投资能力备案即“一劳永速”的思想,未能持续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在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存在少数公司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乱设平台公司,公司治理、风险隔离、投资管理机制缺失,个别公司存在通过平台公司载留、揶用、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在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方面,存在个别公司未按规定范围投资,违规投资监管禁止的行业产业、个别公司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等问题。

在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方面,存在个别公司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融资主体没有按照投资合同约定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是挪用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出借甚至向特定机构或个人输送利益等行为。

在风险管理不审慎方面,存在有的公司内部管理薄弱,个别员工在债券、股票等投资中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在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方面,存在激励制度短期化。有的公司没有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建立科学的投资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只注重短期投资收益导致投资行为过度偏向短期超额收益,放大了投资风险等问题。

据悉,针对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保险资金运用从严监管态势,持续整治市场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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