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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位银行高管获刑录:从王雪冰到杨琨,人均受贿1100万
发布时间:2019-06-10 08:5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杨志锦

摘要:梳理来看,银行高管被查级别最高的是两任建行行长王雪冰、张恩照,他们都位列中央候补委员。受贿金额最低的为交通银行原副行长鲁家善,受贿9万元,受贿金额最高的为国开行原监事长姚中民,受贿3619.62万。

6月6日晚间,中纪委通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顾国明个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金融反腐一直在路上。相较于对中层的查处,对银行高层的查处更为市场所熟知,也更具有震慑力。中层一般由所属中管金融企业纪委或纪检组查处,而高层则直接由中纪委查处。

1998年,交通银行原副行长鲁家善因受贿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开启了对银行高管反腐的序幕。自鲁家善案发,截至目前,共有15位银行高管被调查。银行业一直是中国高官“落马”最多的领域。

(本文主要收录中管银行企业以及中信、光大高管层被查案例。邮储银行虽不是中管金融企业,但最近被纳入大行序列,故列入。职务以被查时最近一份任职在上述机构为标准)

概因市场经济兴起以来,金融势力崛起。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市场中,银行行长的权利不小。体制内银行精英游走于权力、市场之间,权钱交易为被查埋下伏笔,政经轮替的历史周期是其注脚。

梳理来看,银行高管被查级别最高的是两任建行行长王雪冰、张恩照,他们都位列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大以后,两个中央委员被查,分别是保监会原主席项俊波和证监会原主席刘士余。他们都有着银行从业经历,但因为被查时不在银行任职,故未纳入样本。

人均受贿1100万

15人名单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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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如无特别标注,涉案金额为受贿额。

2.王雪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此外,赵景文、杨东平未查到一审判决,其他人未上诉。也就是一审即为最终审判结果。

1)查办趋势

银行高管被调查集中于1998年至2005年。其中包括两任建行行长。

2002年初,建行原行长王雪冰被查,张恩照火线接任。人们曾用“冰雪初融,恩照大地”来表达对新行长的期许,但三年后张恩照也被查,“恩照大地”终成一梦。他们都曾位列中央候补委员,是目前被查的最高级别银行官员。

2005年后,国有大行陆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这或许是此后查办减少的重要原因。

2)被查时年龄

从被查办时的年龄看,除1人无法确认外,其他14人被查时年龄均在50岁以上,平均年龄57岁。这不难理解,要爬到高位,既需要自身的努力,更需要时间的沉淀。

其中,60岁以上有四人,分别是中信集团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交行原首席风险官杨东平,国开行原监事长姚中民,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原副董事长金德琴。

四人中,赵景文、姚中民被查时已退休。金德琴以近八旬高龄被查创造了中国金融犯罪史上的“年龄之最”,被业内戏称为金融腐败“元老”。

金德琴曾是文革后国内金融界的风云人物,也是中国银行业的“洋务派”干将,早年任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局长,于1982年官至中国银行行长、党组书记,但三年后就因违反当时财经纪律而被革职。

金德琴并未就此退出金融舞台,此后一年,即1986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购香港嘉华银行,力邀金赴港接管并重组嘉华银行。两年后,金案发被查。

后来落马的建行原行长王雪冰和中行副董事长刘金宝均是金栽培的下属。

3)从被查时间到一审间隔

从间隔时长看,大多在1-2年时间。

4)犯罪事实

15名被查金融高官中,13人能查到一审犯罪事实认定。

其中12人被认定犯受贿罪(受贿总额1.32亿,人均1100万),唯独金德琴未被以受贿罪判处。受贿金额最低的为交通银行原副行长鲁家善,受贿9万元(1998年),受贿金额最高的为国开行原监事长姚中民,受贿3619.62万。

其他涉及犯罪事实还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为特别的为行贿罪。

具体指,1998年底于大路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的帮助,通过胡的儿子给予胡楚寿人民币30万元。1999年11月底至2000年3月,上级有关部门到农发行考察后备干部时,胡楚寿利用职务便利推荐了于大路,并为于大路任农发行行长助理提供了帮助。

从各案判决书来看,被指控最多的行为,即是这些银行家们违规为商人提供贷款。中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企业家以靠拢权力来获取贷款,成为其谋求资金支持的最主要方式。

两人被判处死缓

5)获刑分析

15人中,共有13人可以查到一审获刑情况。其中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两人被判处死缓,5人被判处无期徒刑,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20年,1人(鲁家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下)。

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规定,至少可以追溯至1988年。彼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设为2000元。

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比照贪污处理。具体而言: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后几年间,被查处的银行高官的受贿额都远高于上限,尤其是刘金宝和王益被判处死缓。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并实施,其中取消了刑法中直接对于涉案数额的规定。修正案实施的第二天(2015年11月2日),高院还出台了《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对于贪污受贿金额特别高的官员,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具体而言,“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之后,审理的银行高官刑期都在10年-20年之间,未有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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