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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境股权众筹 SEC有何监管对策
发布时间:2016-02-07 10:24 来源:未知 作者:财经视角

   

    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公司财务司司长Keith Higgins于上周前往,并在欧洲第十五届证券监管研究所上发表演讲,题目为《国际发展:过去、现在与未来》。该演讲涉及跨境合理化处理证券市场的前提内容。这是一段关于往事感怀的旅程,但当Higgins提到当前的现实时,演讲停在了一个有趣的时刻。

  三十年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了一项研究,回顾了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自那时以来,美国投资者已经持有的外国证券已经显著增加。同样,国际投资者持有美国证券的数量也在显著上升。显然,技术推动了这种转变。资本市场正在被投资者持有各种类型资产的需求而推动—无论其操作基地与上市市场在何处。当然,这些呈现给投资者的全球性机会,也提升了对于全球所有证券监管执法挑战。

  展望未来,Higgins提出如下问题:

  “……SEC的工作人员是否应该建立一个系统专门处理好在某几个特定地区公开发行的证券?或者,由监管机构建立一个在不同国家之间解决这些问题的公开持续的对话, 这样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投资者、发行人、中介机构、市场和监管)是否更好?

  然后,Higgins继续讨论最近一直备受关注的关于规则制定的三个话题。其中位列首项的就是投资众筹。

  英国一直被认为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标杆国家,但在投资众筹领域,英国目前正处于一种冲锋陷阵的地位。2013年,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 (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作为一个新机构,取代了前任的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在众多举措中,FCA一直在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的成功案例中发挥参与者的积极角色。英国采取的是一路轻缓改革的方式,而美国的监管政策则经历了漫长的讨论阶段,虽然最终制定出了相关规则,但是其中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

  当Higgins谈到美国的众筹,他提到了关于监管的《JOBS法案:第三章》(Title III of the JOBS Act)。与此同时,行业进行了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会谈(包括《JOBS法案:第二章》)、认证众筹集资、与管制A +(迷你IPO型报价),所有这三个新的典型的互联的豁免纳入征集范围。但是英国已经完成了单一规则集,而美国却在为三个不同的豁免规则而挣扎。

  2015年2月FCA关于互联网金融法规进行中期审查过程可以用一句话总结:“我们认为没有必要改变我们关于众筹的监管方法,无论是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或放宽适用于企业的要求”。同时,当发行的公司发展壮大,平台扩大其触角伸向基金、债券和其他产品,众筹行业也在不断成长。虽然众筹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存在,但该行业正以健康的方式成长。

  Higgins继续称述:

  “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独特的特性,在一个国家适用的规则不能转嫁到另一个国家。即便如此,我仍然相信,当各地的监管者处理类似的问题时,有很多可以供监管机构互相借鉴学习的经验。”

  他补充道,“美国和加拿的众筹规包含了一些未在英国适用的要求和限制,包括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募集的金额上限、持有证券的时间、强制使用一个网站和财务报表披露的相关条款。”

  我们确实有很多需要彼此学习的地方,而且应该创建一个相对一致的监管规则,并推动以跨国众筹投资的发展。一个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应当有机会接触到合适的市场。发行人应当有一个简便的可以在网上筹集资金的机会。欧盟已经在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与资本市场联盟(Capital Markets Union)一直在共同努力。欧洲众筹的业内人士不仅认识到协调机制的效率,还了解到实现这个目标的巨大挑战。希望永不止息,实现最合理的做法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互联网金融,包括众筹和贷款,将会继续增长。越早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深度的考虑,而不是以后再考虑,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肯定是一个首选的方法。也就是说,只要参与者实现了该领域的最佳实践,这些实施该举措的国家就应该引领未来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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