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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猊投资实控人“老鼠仓”,与中金收益互换业务趋同交易
发布时间:2020-05-08 08:52 来源:中国经济网

  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8号)。经查明,时任上海天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猊投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杜景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杜景涛于2015年3月成立天猊投资,2015年6月11日天猊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杜景涛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一只名为“天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猊1号基金”)的私募证券基金产品,杜景涛为该基金产品投资经理。2015年9月7日,天猊投资作为天猊1号基金的管理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在该项业务的执行过程中,中金公司基于天猊投资的交易指令,通过其自营账户在二级市场交易股票。交易指令由杜景涛直接通过本人手机向中金公司交易员夏某打电话下达,由夏某使用中金公司自营账户负责执行。

 2015年10月26日,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802XXXXXX582开立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5年8月11日,“杜景涛”普通账户017XXXX142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2015年8月14日,“杜景涛”信用账户188XXXX231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杜景涛”账户的资金来源为杜景涛及其配偶戴某静的自有资金,“杜景涛”账户的交易由其本人决策和下指令,由其弟弟杜某思负责执行,操作地点在天猊投资办公所在地。

  “杜景涛”账户与天猊1号基金和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换业务、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买入交易存在趋同情况。2015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天猊1号基金与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换业务交易股票32只。该期间内,“杜景涛”信用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天猊1号基金与中金公司收益互换买入相同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8701.32万元。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6日,“杜景涛”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买入相同股票8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30844.91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杜景涛”普通和信用账户与天猊1号基金和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换业务、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的上述趋同交易共计亏损310.35万元。杜景涛在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公司产品‘天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是客户的资金,杜景涛需要做资产组合,相对分散。杜景涛个人证券账户和公司产品账户交易的股票会有交叉,一般公司产品账户所交易的股票会包含杜景涛个人证券账户里的股票”。

  杜景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杜景涛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天猊投资官网显示,上海天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创始合伙人均来自国内知名券商和投资公司,具有国内外著名学府教育背景,从业经验丰富,对生活和投资充满热爱,并对投资本身有着哲学意义上的思考和理解,不断创造着高额的复合收益率。公司目前设有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客户服务等部门。天猊投资已经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杜景涛作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5%,为公司创始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2007年5月14日,杜景涛曾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登记注册,执业岗位先后为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2015年6月3日,杜景涛在中金公司离职注销。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杜景涛)

  〔2020〕18号

  当事人:杜景涛,男,1972年4月出生,时任上海天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猊投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杜景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杜景涛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杜景涛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听证情况向当事人重新履行了告知程序。当事人杜景涛再次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杜景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猊投资账户基本情况

  杜景涛于2015年3月成立天猊投资,2015年6月11日天猊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杜景涛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一只名为“天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猊1号基金)的私募证券基金产品,杜景涛为该基金产品投资经理。

  2015年9月7日,天猊投资作为天猊1号基金的管理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在该项业务的执行过程中,中金公司基于天猊投资的交易指令,通过其自营账户在二级市场交易股票。交易指令由杜景涛直接通过本人手机向中金公司交易员夏某打电话下达,由夏某使用中金公司自营账户负责执行。

  2015年10月26日,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802XXXXXX582开立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XXXX645,深圳股东账户089XXXX727。

  二、“杜景涛”账户基本情况

  2015年8月11日,“杜景涛”普通账户017XXXX142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3XXXX141,深圳股东账户005XXXX852。

  2015年8月14日,“杜景涛”信用账户188XXXX231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3XXXX766和深圳股东账户060XXXX496。

  “杜景涛”账户的资金来源为杜景涛及其配偶戴某静的自有资金,杜景涛在调查笔录中陈述“杜景涛”账户的交易由其本人决策和下指令,由其弟弟杜某思负责执行,操作地点在天猊投资办公所在地。

  三、“杜景涛”账户与天猊1号基金和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换业务、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买入交易趋同情况

  2015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天猊1号基金与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换业务交易股票32只。该期间内,“杜景涛”信用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天猊1号基金与中金公司收益互换买入相同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8,701.32万元。

  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6日,“杜景涛”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买入相同股票8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30,844.91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杜景涛”普通和信用账户与天猊1号基金和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换业务、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的上述趋同交易共计亏损310.35万元。

  杜景涛在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公司产品‘天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是客户的资金,我需要做资产组合,相对分散。我个人证券账户和公司产品账户交易的股票会有交叉,一般公司产品账户所交易的股票会包含我个人证券账户里的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猊投资、中金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收益互换协议、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及明细报告、交易所提供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杜景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违法行为。

  杜景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天猊1号基金的交易信息不具有重大性,且随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开,不属于未公开信息。杜景涛对天猊1号基金和其个人证券账户采用相同的投资策略,并已事前告知天猊1号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故杜景涛个人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天猊1号基金买入相同股票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违反对天猊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义义务。其二,即便认定其存在违反《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证监会的同类型行政处罚案例,亦应适用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而不应当适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其三,杜景涛违法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综上,杜景涛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其一,基金产品的交易信息不同于投资策略,根据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可以认定,天猊1号基金交易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杜景涛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天猊1号基金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利用其个人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天猊1号基金买入相同股票的行为,违反《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其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前提条件是两部法律属于同一位阶,但《基金法》属于法律,《私募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二者显然不在同一位阶,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罚则既适用于公募基金,也适用于私募基金,对杜景涛所作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当事人的辩解属于法律理解错误。与证监会同期对同类型案件所作行政处罚相比,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并无差异。其三,我会对杜景涛的行政处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我会对杜景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杜景涛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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