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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境外子公司迎全面监管:突出主业,告别滥设机构
发布时间:2018-10-09 09:2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谭楚丹

券商境外子公司监管步入新的阶段。

9月28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新设境外子公司的券商净资产不能低于60亿;同时要健全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体系。对于组织架构复杂的现有境外机构,监管层给予36个月过渡期以整改。

随着A股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加速,跨境业务将是券商下一个盈利增长点。继大券商在香港设点以后,小券商亦发力分羹海外市场。

海外业务强监管

距离征求意见已经过去四月有余。

首先在设立条件上,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

在业务范围方面,《管理办法》强调境外子公司应当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等监管层认可的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

对于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境外“放债业务”,此次正式文件表述相比征求意见稿收紧监管。征求意见稿曾表示应当成立专门子公司经营放债业务;如今《管理办法》明确禁止,“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在境外经营放债或类似业务。已经开展上述业务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得新增上述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终结。”

“这体现监管层对非持牌业务持反对态度。”深圳一家大型券商人士9月29日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表示,“主要因为近年来有券商香港子公司从事放债,规模较大,导致亏损,对公司造成风险,暴露出合规风控不到位问题。”

除此以外,境外子公司滥设机构也是近年来乱象之一。

正式文件就对此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比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十二条第一款“境外子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架构,法人层级应当与境外子公司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控管控水平相适应。”

文件还表示,境外子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孙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和金融相关业务。除确有需要外,上述孙公司不得再设立机构。

前述深圳大型券商人士解释,券商在境外设立层层子公司从事不同类型业务,甚至与金融业务无关,“这些公司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复杂,容易隐藏风险。”事实上,除境外子公司以外,监管层近年来多次表达母、子公司之间要梳理业务范围,划清边界,清理非持牌业务。

正由于担心子公司风险隐患较大,监管层要求券商母公司全面加强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这点在《管理办法》中着墨较多。比如母公司要确保对子公司董事会具有影响力;要建立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等。

对于已经获批的境外机构,监管层要求按照本办法逐步规范,整改期限从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及的24个月延长至36个月。其中,对于已经存在的股权架构不符合要求的,监管层表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认可。

小券商发力跨境投行

海外业务已经成为券商不可小觑的盈利增长点。同时监管层亦鼓励券商“出海”,海外业务已被纳入券商分类评级的指标体系中。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人士9月29日谈到,公司财富管理业务与投行业务与海外团队联动密切。

相较头部券商以及早年扎根香港的券商,中小券商如今也将重心放在海外市场上。

西部证券在中报里谈到,上半年主要拓展跨境权益类融资、跨境并购业务,完成债权融资业务1单,财务顾问业务6单。山西证券则表示,上半年国际业务完成山东三星集团美元债券发行等项目,并在投资移民专户理财、沪港深产品设计、SPC 基金设立等方面取得进展。

前述北京大型券商人士表示,小券商发展境外业务以投行为主。“无法登陆A股的内地企业或是新三板企业可以到香港上市,给小券商带来业务机会。”

从盈利能力来看,中小券商海外业务差距较大。方正香港金控子公司方正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上半年营业收入 3267万元,净利润2106万元,是方正香港金控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西南证券的海外子公司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则大面积亏损,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456.57万元,亏损7664.18万元。中原证券的境外子公司中州国际中报净利润-0.23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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