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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决定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下调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 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答记者问 1、此次进一步下调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进一步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重点就是要继续发挥好基准利率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融资成本下行,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人民银行先后两次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持续下降,市场利率明显回落,社会融资成本整体有所降低。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外部需求波动较大,我国经济仍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同时,国内物价水平总体处于低位,实际利率仍高于历史平均水平,为继续适当使用利率工具提供了空间。鉴于此,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各0.25个百分点,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 2、此次结合降息进一步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至基准利率1.5倍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不断扩大,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利率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逐步健全。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出,以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充裕,市场利率趋于下行,实际上已为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和时间窗口。为稳妥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银行决定结合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扩大至基准利率的1.5倍。由于目前存款利率“一浮到顶”的机构数量已明显减少,预计金融机构基本不会用足这一上限。 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是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不仅拓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也有利于资金价格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3、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进一步扩大后,如何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 答:为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人民银行将继续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进一步发挥基准利率的引导作用,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提供重要参考。同时,进一步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此外,人民银行还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行业自律作用,按照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对利率定价较好的金融机构继续优先赋予更多市场定价权和产品创新权;对存款利率超出合理水平、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机构加以自律约束。 4、下一步人民银行在利率调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答:此次结合降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重点是适应经济基本面的变动趋势,继续促进实际利率回归合理水平,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松紧适度,根据流动性供需、物价和经济形势等条件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综合运用价量工具保持中性适度的货币环境,把握好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平衡点。同时,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寓改革于调控之中,把货币政策调控与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不断拓宽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空间,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并不断增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能力和宏观调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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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草案初定P2P信息中介 不采取杠杆管理
在遭遇业内较大的反弹后,P2P的监管或将取消杠杆管理既定方向。 南都记者昨日从一直与监管保持沟通的多位业内人士处获悉,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已初步成型,但仍需要通过审批成为征求意见稿,再向业界征求意见。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与此前最大的不同在于,在一番有关P2P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争议之后,监管不采取杠杆管理表明将P2P定位为信息中介。 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一旦按草案实施,第三方支付将被挤出市场。 传统银行对于P2P公司接入的要求非常高,审核速度非常慢,若按草案实施,很多小平台和初创期平台无路可走。他认为,应该给以一定的过渡阶段。 最低注册门槛有可能仍有要求 年初,南都独家报道《银监闭门会议:或出辣招对P2P实施杠杆监管》引发了业内较大的关注。特别是此次会议上透露出来的,将对P2P实施杠杆管理,令不少平台捏了一把冷汗。参与闭门会议的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对南都记者表示,有关杠杆的管理争议背后实际上是将P2P定位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定位争议。 不过虚惊一场之后,南都记者从一直与监管保持沟通的多位业内人士处获悉,目前相关草案确实已经基本成型,但仍需要通过审批成为征求意见稿,再向业界征求意见。“最快估计6月份会出台。”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对南都记者表示,监管已经对P2P做了充分的调研,草案最终成为征求意见以及最终实施还需看行业发展时机。据悉,配合管理办法,银监还将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有媒体报道称,与此前闭门会议最大的出入在于,此次文件不仅不再提杠杆,而且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不过南都记者从业内的了解的情况却有所出入。其中,将P2P定位信息中介,不采取杠杆管理的方式基本形成共识。陈宝国透露,闭门会议后,在和监管的沟通中,监管也听取了业内的反馈,明确将P2P定位信息中介,因此不再存有杠杆监管的方式。 不过,对于是否实施注册资本的准入管理。朱明春对南都记者表示,据其近期与监管的沟通看,监管出于保护行业健康发展采取最低注册资本准入的可能性仍较大。“可能不会是3000万,会有所调低。”朱明春透露,闭门会议后,监管曾向网贷之家调取全国P2P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考虑到大部分公司注册资本不足3000万元,可能会有所调低。 或被要求资金银行全托管 南都记者获悉,从透露出来的草案看,对于P2P的监管架构将采取“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根据目前流传的草案内容,银监会将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制定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各省层面也会设立相应的自律组织。与此同时,各省政府也需对自律组织的设立、运转进行指导和规范。”根据草案规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盈灿集团副总裁、投之家CEO黄诗樵认为,监管层把相关权限下放到省级自律组织进行备案制监管,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的思路,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鼓励民间金融创新的态度。 陈宝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目前P2P公司较多的情况下,银监会制定相关规定,最终实施落在地方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操作方式类似于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符合目前中国P2P发展情况,较为接地气。不过,朱明春认为,行业协会的更大作用仍在于自律,并不具备监管的功能。但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实施备案制管理确实可以改变目前P2P行业 鱼目混珠的乱象。而深入的监管则需要落实在细节上,通过报送数据等方式由监管进行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草案中,对于P2P的资金托管亦有所规定,明确要求,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这将对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影响非常大。”陈宝国表示,一旦按草案实施,第三方支付将被挤出市场。据其表示,此前在和监管的沟通中亦反映了目前银行对于介入P2P托管业务的顾虑,预计若按草案实施,监管必须配合相关细则要求银行进行配合。 不过,朱明春则认为,对于硬性要求P2P资金由银行监管托管值得商榷。“这与目前P2P的现实不吻合。”朱明春表示,传统银行对于P2P公司接入的要求非常高,审核速度非常慢,若按草案实施,很多小平台和初创期平台无路可走。他认为,应该给以一定的过渡阶段。 类证券化被禁票据业务首当其冲 据悉,除了上述要求,此次草案对于行业影响最大的在于提出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10项业务为P2P平台禁止业务。 对此,黄诗樵认为,传言中禁止的业务对现有的P2P平台影响较大,很多平台涉及类证券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而且比重还不小,如果政策禁止的话,短期内对平台业务的冲击较大。陈宝国指出,禁止将融资项目收益权同基础资产分离以及类证券化被禁止,影响最大的是大量的票据业务。“目前招财宝和京东等大平台大多数属于此类业务。”不过他认为,草案尽管如此规定,但最终是否会实施仍存在一定的商议空间。黄诗樵指出,实际上,资产证券化对提高金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非常大的贡献,不建议现阶段禁止。此外,对于目前很多P2P平台蠢蠢欲动的股权众筹业务,也被列为P2P禁止业务。有业内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此监管思路与股权众筹监管思路相一致,主要目的在于防范风险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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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省域备案监管框架初现 十大业务成禁区
P2P行业监管办法正在加速酝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北京一家接近监管层的P2P公司处了解到,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日前已初步成型。 据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介绍,根据草案规定,网贷业务将确立由银监会统管,同时以省划分施行备案制监管,即以省为区域设立自律组织,而各地平台需向所在省的自律组织进行登记备案,不过草案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 此外,草案还从网贷业务中各方责任、负面清单、风险揭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和安排。 记者了解到,其中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等10项业务均成为办法的禁止行为。 按省域实行自律监管 是牌照式准入还是备案式登记,一度成为网贷监管落地前的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监管层或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 “按草案拟定,银监会将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制定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各省层面也会设立相应的自律组织。”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与此同时,各省政府也需对自律组织的设立、运转进行指导和规范。” 根据草案规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根据草案拟定,自律组织将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例如推动行业交流、披露规定信息、受理网贷相关方的纠纷调解,对违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等内容。 分析人士认为,以省为单位对P2P实现备案制管理,体现了监管层针对该行业所贯彻的市场化监管思路。 “没有设置行政审批,同时将备案权限下放至各省自律组织。”银聚财富研究员陈继新认为,“这意味着P2P行业将实行备案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行业的市场化成果,又能起到规范、透明化的作用。” 与此同时,草案并未在网贷机构的备案条件中罗列较多的财务指标要求,而更多强调对其内部控制、资金存管、测评认证的要求。 “工商执照必须载明从事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要具备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科技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也要过关,需通过第三方测评。”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高管中需有金融行业和信息技术从业经历的人。” 此外,草案还要求网贷机构需与具备资金存管资质的机构签订协议,并成为省级网贷业自律组织的会员;同时其数据系统需符合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标准,并与其实现连接。 “此前讨论的一个版本是注册资本3000万元,最后可能并不会强制要求。”陈继新表示,“这些条件确实有许多中小平台无法实现,政策也在这方面有所兼顾。” 额度、资质双控制 虽然前述草案未对网贷机构的准入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要求,但其仍对网贷平台的借贷业务的债权转让、风险敞口控制以及客户资金保护等方面亦做出更多的细化安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根据草案拟定,网贷机构应根据资金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并以此对出借额和出借标的实施限制性管理。 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网贷平台发生的借贷金额上还应以小额为主,并同时对单一借贷提出了限额要求。 “草案可能还会对单一平台的单一风险敞口进行监管。”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借款余额上限则是2000万元;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则不应超过其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 而在备受争议的债权转让模式上,草案规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 “‘一对一’的转让意味着之前一些平台的‘一标多拆’的模式将没法开展。”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种方式也是在避免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搞期限、标的错配的资金池管理。” 此外,在资金托管要求上,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而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该规定对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大。 “这样规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防范平台同第三方支付勾结,或第三方支付自行设立平台而引发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北京一家小型P2P人士坦言,“但强制由银行来托管对行业的影响比较大,因为大多数中小P2P采用的是第三方支付来托管。” 而与之相比,草案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要求则略显宽松。 “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相对比较宽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都能参与进来。”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针对出借人,单笔出借金额超过1万元,应该具有1年以上非保本金融产品投资经验和1年以上网龄。” 另据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上报草案的部分规定与此前上报的涉及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相吻合。 “其实许多内容是按照之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来的。”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意见》在年初由多部委完成会签后并上报高层,之前的口径是上半年出台,但由于一些细节可能还要再慎重些,所以《意见》最终落地的实际时间会稍晚一些。” 类证券化模式或遭封堵 除监管框架和风控细节的拟定外,草案还对平台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罗列,而其禁止行为或不少于十项。 “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这些都是草案给P2P拟定的禁止行为。”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针对网贷平台的禁止行为还包括“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 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网贷平台实现变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或将遭到禁止。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禁止将融资项目收益权同基础资产分离,或将让从事收益权对接的票据理财、融资租赁理财、小额贷款收益权投资等模式的P2P受到影响。 “可能会对一些票据理财平台带来影响,”陈继新推测,“票据理财有收益权投资模式,也有票据质押模式,前一种是收益权和基础资产的分离,后一种则是债权和质权的分离,严格来看在法律关系上都存在一定瑕疵。” 事实上,该类操作之所以被归为禁止行为,或与部分业务实质背离了网贷定位,转而衍生成为类资产证券化平台,并滋生具有影子银行特质的不确定性风险有关。 “这类项目实际上是类证券化操作,前提是资产不出表,只是作收益权让渡,原始权益人仍然对资产标的承担兑付义务。”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指出,“但在该模式下,很容易演变成‘P2P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变相融资’,形成游离于监管外的新影子银行。” 而除前述禁止行为外,兼营股权众筹业务,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等业务进行混合、捆绑推介也被列入其中。 事实上,早在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联营P2P网贷也成为了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这也意味着,网贷和众筹两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将延续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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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规模已达历年峰值 央行警示三类P2P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约70个P2P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 无论是从见诸报端的个案去管窥蠡测,还是官方的权威统计,近年来我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都呈快速攀升态势。 4月2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处非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住建部、证监会等11部委在京召开发布会。处非办主任杨玉柱在会上表示,去年以来,非法集资形势更加严峻,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高发频发。 据处非办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成为近年来的重灾区。一些民办教育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行业特点突出”。杨玉柱如是介绍。 出席会议的多部委负责人均表示,要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对一些重点领域的风险进行排查,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据悉,处非办也将于今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表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两者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后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央行警示三类P2P模式 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 处非办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其特点是,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处非办也特意提示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也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约70个P2P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 央行条法司副处长王晋也表示,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为此,王晋还透露,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央行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同时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放贷组织将发牌照管理 据处非办消息,除P2P外,投资理财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建筑等领域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处非办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 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新发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61起,涉案金额18.01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2571人,同比分别上升177.27%、998%、224.32%。 处非办还表示,房地产、建筑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邢军处长也在会上介绍,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 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 三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地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央行认为,“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监管,是当前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当前从事放贷业务的主体既包括小贷公司,又包括大量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为名而实质违规从事放贷业务的各类组织甚至个人。除小贷公司外,各类民间借贷主体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监管规则、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有待明确。”。 王晋表示,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据其介绍,《条例》将实现对当前大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的覆盖,对于不持有牌照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将按照《条例》和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依法取得牌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加强监管,对非法吸收存款、掠夺性放贷、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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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一扒P2P垂直细分领域未来的“四小花旦”
近年来,P2P平台大量涌现,行业竞争愈演愈烈,不断上演“撕逼大战”。随着竞争加剧优质资产愈加难觅,再加上同质化的P2P运营模式,想要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创新模式,开辟产业细分的巨大市场空间,这样即使未来“风”走了,也不至于摔下来。 事实证明,目前,很多平台已经开始着手拓荒了,笔者向来对新鲜事物毫无抗拒力,遇到新鲜的东西就喜欢研究一二,以下是笔者根据目前行业模式中的“四小花旦”进行的简单的分析,以飨读者,欢迎大家积极拍砖! 一、消费金融——将是P2P发展新的蓝海 消费金融是一种基于以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贷款因其风控好,坏账率低,从而被行业普遍看好。与传统P2P相比,个人消费金融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P2P做消费金融最大的优势是资金,劣势当然是离消费者比较远。消费金融市场最核心的竞争点就在于消费场景,也就是和线下商家打通的能力。笔者认为,消费金融最高境界就是囊括括吃穿住行各方面的金融闭环,客户可以用投资资金在平台内享受和消费相关的所有金融服务,随着P2P和O2O行业深度融合,消费金融领域发展空间巨大,前景可期。 以美国的P2P平台SoFi为例,据了解,这家平台已经拿到2亿D轮融资,其以学生贷为主,它有针对学生贷款再融资的业务,申请学生贷款再融资业务后申请贷款买房的,平台会有利率折扣等,此外还有MBA贷款业务等,其都针对学生具体需求,依据场景设置,中国的P2P平台或许可以借鉴,消费金融将是P2P行业一片新的蓝海。 二、供应链金融——未来P2P大势所趋 关于供应链金融可能多数人都觉得比较抽象,很难理解,笔者就拿前几天看到的一位业内人士讲一个故事来给大家进行阐述。 在一个偏远的小镇上,很多人都欠了债。这天来了一个外地人,来到一家饭馆,拿出1000块钱,说要吃顿饭。饭店老板随即马上把1000块还了肉店老板的肉钱,肉店老板又拿这1000块还了养殖场的猪钱,养殖场老板又还了饲料厂的1000块饲料钱,饲料厂老板又拿钱还了饭店老板的1000块饭钱。这时,外地人说有事要马上走,不吃了,又把钱拿走了。在故事的最后,没有人掏一分钱出来,但是所有的人债都还清了,这就是资金的流动特性和金融服务的价值所在。换一个角度来看,这就是一个经典的供应链金融的应用场景。 其实,从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传统服务机构来看,主要有三类:商业银行、保理公司和核心企业自营。但是,现实中,商业银行一般只盯着大企业看,根本无暇顾及小的企业,另外,银行审批手续繁琐。保理公司也因为资金来源受限,很难在这块做大做强。反倒是P2P我们都知道,P2P融资端具有速度快、效率高、能力强、成本低等诸多优势,这点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不谋而合。另外,P2P网贷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新一轮的角逐,从以往拼流量的时代进入到拼资产端的时代,供应链金融成为炙手可热的转型方向。尤其是在GDP破“7”社会整体资产收益率下滑,高收益资产消失的时代背景下,供应链金融或许是2015年P2P行业非常重要的方向,它可能会成为未来P2P行业中占比最大的细分领域。在北京前十名的平台中,除了专注做个人信用贷款的几家平台,几乎所有平台今年都会有相关的供应链金融队伍推出,这是毫无疑问的一个趋势。 三、社交金融——将成为P2P的下一片金矿 目前,通过P2P平台借贷或者投资,除了关心成本和收益,不信任无疑是阻碍P2P平台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国内信用体制不太完善的情况下,贷款人怕贷款过程太复杂错过用钱的时机,投资者怕违约。换个角度,如果大家都在一个圈子里,相互了解,或者借贷双方仅仅通过各自熟悉的朋友就能建立联系,用户是否会放心得多?顺着这个逻辑,社交金融概念应运而生。 还是以美国的P2P平台SoFi为例其借助学校社交网络,将社交和金融结合在一起,进军学生贷款市场。SoFi平台上资金的出借人是名校的校友们,在借钱给学弟学妹的同时,他们还可以给这些学弟学妹提供事业、工作上的咨询和帮助。据笔者了解,社交金融在国内平台已初现雏形,如,阿里集团的支付宝“到位”、平安集团的“壹钱包”等。 笔者认为,社交金融主要是熟人间的借贷模式,相对于传统的P2P来说,对熟人的经济能力,还款能力都有一个基本的掌控,熟人之间的知根知底是借贷安全可靠的有效保证。同时与P2P模式相比,平台节省了大量费用,使借款人付出的利率更低,出借人获得利率更高。社交金融可以有效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大的问题,社交金融将成为P2P的下一片金矿。 四、文化金融——P2P新的发展蓝图 “文化+金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了,自2010年,中央宣传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被更多的人熟知,文化产业进入蓬勃发展期,但是,仅仅通过文化交易所已经不能满足许多文化产权市场的交易需求,尤其是投融资需求并不能得到满足,所以文化+金融应运而生。 整体来看,目前P2P行业与文化产权结合的平台不在少数,但是模式多样,比较典型的两种是,一、独立开展文化产权的质押、抵押业务。二、与文交所、拍卖行等合作开展文化产权业务。相对来说,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方式。 第一种模式,独立开展文化产权质押、抵押业务。平台需要自己开发业务,并对相关藏品进行审核,这需要平台具有较高的藏品鉴定能力。事实上,一般平台多为风控、IT、金融专业型的人才,把藏品、审核、鉴定揽入自己手中,势必要储备相关方面专业人才,这样不仅增加了平台运营成本、同时也会增加平台风险。 另一种模式是艺术品抵押贷款。而此类业务为避免平台或担保公司不专业性导致艺术品鉴定风险,一般选择与文化产权交易所合作。如北京的某P2P平台,与文交所合作开展邮币卡质押模式,该方式下,平台一般将风控交给文交所等更专业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合作机构对邮币卡等质押物进行价值判断,并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大多数合作机构还承担相关藏品的变现,从而减少了平台的审贷及管理压力;但平台需严格审核合作机构的风控能力;另一方面,借助于更专业的文交所、典当行、拍卖行等机构,可以增加平台的公信力,增加投资人投标信心。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搭乘政策春风,发展潜力巨大。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文化产业融资需求也越来越大,切入文化产权融资的垂直细分领域,将成为P2P新的发展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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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坏账率竟比银行还低 到底是怎么算的?
近来,P2P行业逾期事件多发,先有银豆网出现2000万逾期,后有老平台808信贷因项目逾期导致提现困难,今日又曝出招财宝现1.2亿元逾期。而日前,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主动披露,红岭创投坏账率预计2%至3%之间,预计核销坏账总额可能会接近5亿元。早前陆金所计葵生亦披露过陆金所的坏账率为5%左右。 P2P行业鱼龙混杂,风险不断暴露导致投资人信心不足,向来闻“坏账”、“逾期”色变,平台亦少见对坏账/逾期率有所披露,即使披露,统计数据的口径也不一样。P2P行业所暴露的坏账、逾期真的是无法容忍了吗?坏账率到底该如何计算?今天热词就来好好扒一扒坏账/逾期这个P2P难以言说的秘密。 目前P2P坏账率有哪几种统计口径? 据公开数据显示,从统计样本来看,公布坏账率/不良率/逾期率的P2P网贷平台不足5%。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表示,由于P2P网贷投资人对于平台的安全性是高度敏感的,所以行业内大部分平台都选择不公布平台项目标的风险指标,仅仅少数平台敢于去披露。目前,P2P行业在计算坏账率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各个平台对于坏账率的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对比已披露的数据看,P2P的数据表现甚至普遍优于传统商业银行。 网贷之家专栏作者彭旭曾将各个平台公布的坏账率问题和谬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原文见《P2P平台公布的坏账率猫腻知多少》): 第一, 简单相加型。即将月坏账率简单相加得到年坏账率值。 第二, 内外不一型。即对外对内的统计标准不一样,内外披露坏账率数据不一样,导致坏账率成了一个可以随意改动的数字。 第三, 逻辑谬误型。用坏账除以历史成交额的计算方法,是行业内的普遍算法,将未到期且未逾期一定时间(比如该平台是30天)的成交额算入到坏账率分母,是不合统计逻辑,不合理的。 第四, 无统计逻辑标准型。平台在披露坏账时,并不公布坏账统计标准,和坏账率计算逻辑。 第五, 新平台无法统计型。如果是新成立的平台,很多借款还没有到还款期限,不知道借款人是否能够还款的情况下,也就无从谈坏账了。 有业内人士表示,各个平台都会选用有利于自己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所以最终公布的坏账率可能并不是该行业真实风险的反映。 P2P坏账率到底该怎么计算? 在对坏账率的计算上,行业尚未有统一标准是一大问题。这也就给各平台计算坏账率留下了“空间”。 在计算公式的“分子”中,项目逾期多久算坏账,目前业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多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不等。期限越长,相应的数字越小。 而在“分母”统计中,若把贷款总额作为分母,把未到期且未逾期一定时间的成交量(如1个月)也算入到坏账率的分母。这样会大大加大分母值。 参照中国小额信贷发布的《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以及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的《2013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里关于逾期率的定义,结合数据的可获取性和操作性,逾期率计算公式应该是逾期率=逾期90天以上借款人未还本金金额/120天以前平台累计成交量。” 但也有人认为,分母应该用贷款余额更为严谨。无论如何,投资人在看平台的逾期率或坏账率时,应该看清其统计口径和计算逻辑,一些过于夸大“分母”或缩小“分子”的统计方法,都不太具备参考意义。 该如何看待P2P的坏账 截至2015年二季度,不良率已达1.5%。由于目前正处于“三期叠加”阶段,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加剧,预计今年银行资产质量仍将承压,不良率持延续上升趋势。银行尚且有坏账,更何况P2P。网贷之家专栏作者姜樊认为,无论P2P有多创新,总也逃不开金融的属性。既然如此,那么P2P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就是说,出现坏账也是理所应当。 出现坏账不要紧,能否妥善处置坏账才是关键。网贷之家专栏作者秋源俊二撰文指出,不管坏账率是多少,只要: ①平台因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所收取的各种管理费,那么平台就是非常健康的; ②平台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平台因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新吸收的资金量(也就是从投资人那收过来的钱),那么平台只要不东窗事发,就能一直存活下去; ③平台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新吸收的资金量,那么平台就会倒闭。 所以投资人不必对平台产生坏账或者逾期过于恐慌,还应结合平台的实力进行判断相应影响。同时建议平台,靠打“擦边球”人为降低坏账率不是长久之计,做好风控,在公布诸如坏账率等数据时,坦诚相待,才能获得投资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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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P2P的7个保险品种 分别管什么用?
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各类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P2P平台自身不能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由于资质和运营模式造成P2P平台风险加剧,去担保化已成定局。《意见》中提及: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因此越来越多P2P平台通过与保险公司联姻,寻求新的发展方向。 随着监管的深入及年关将至,P2P平台与保险的合作也不断深入。截止2015年9月,共有近50家P2P平台和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由于P2P平台自身的结构和运营模式不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内容也种类繁多。账户安全险、交易资金损失险、借款人人身意外险、抵押物财产险、履约信用保证保险、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险企自营,保障内容对应账户安全、交易资金安全、借款人人身安全、抵押物安全、风险准备金管理、本息安全、险企增信7大类。这7大类P2P保险到底有何作用?对投资者的保障力度有多强?以下是对7类P2P保险的深度分析: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投资人)承诺,如果债务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保障范围:本金及收益 风险隐患:无 由P2P平台为投资者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用来保障投资者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如果借款人发生逾期,那么保险公司负责兜底优先兑付。或者,如果网贷平台跑路,那么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损。而保险公司愿意对P2P平台进行兜底,进行本息赔付,本身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该P2P平台在抵押物质量、风控保障、平台资质等方面都是经得起保险公司考验的。 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 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其主要的运作模式是由P2P公司每月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为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池子提供保障,确保风险准备金始终能覆盖坏账,一旦出现风险准备金不足,则由保险公司垫付。作为条件之一,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则由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保障范围:风险准备金赔付 风险隐患:风险准备金赔付力度有限,且保险赔付比例未知。 由于该保险在国内并无开展保险业务的牌照,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进行具体执行。这种中间人的保险形式,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什么问题,需要拭目以待。而且该平台有保险的标的都是5万元的小额标,对于投资者来说略显鸡肋。 险企自营平台 除此以上的形式之外,国内一些P2P平台是保险公司独资筹建或与保险公司合资组建而成,其目的上为平台增信,但无明确的保险保障条款。用户也只能抱着大树底下好乘凉的投资心理,本身发生逾期的风险也是极高,有的平台甚至频现逾期问题。 保障范围: 大树底下好乘凉 风险隐患:借款人逾期 账户安全险 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保险责任仅针对平台操作过程中因盗刷、盗用导致账户资金损失这一非常规风险。 保障范围:因盗刷、盗用导致账户资金损失 风险隐患:借款人逾期、平台跑路 账户资金安全险,发生的概率小,且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和交易密码分设、提高密码难度、不暴露账户信息等行为进行主动规避。而与投资者真正关心的本息保障则不再保险范围内,加上正规P2P平台对平台安全的重视、多维度提高安全标准,所以这类保险类似于锦上添花。 交易资金损失险 交易资金损失保险,即保险公司对P2P平台的每笔交易承担保险责任,包括资金的充值、资金的提现、资金的投资及资金的赎回四个操作过程。而上述4个过程之外,比如站岗资金被盗,或平台遭受黑客攻击,或与第三方接口存在漏洞,或平台跑路,这些情况都是不予赔付的。 保障范围:资金的充值、提现、投资及赎回四个操作过程 风险隐患:借款人逾期、平台跑路 虽说保险是以防万一,但技术背景好,平台安全级别高的P2P平台未见此类保险。P2P平台联合保险公司推出交易资金损失保险,看似是为投资者增加一道保障,但从侧面反应出该平台对自身安全性的担忧。换句话说:P2P平台与保险合作推出交易资金损失险,表面是保障投资者自己操作过程安全,实际上更多是为自己平台的安全性加把锁。 借款人意外险 借款人意外险是指:是为借款人购买人身意外险,比如P2P平台对平台借款人自身安全进行投保。当借款人出现身故、伤残、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而无力还款时,由保险公司向投资人进行赔付。 保障范围:借款人出现身故、伤残、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而无力还款 风险隐患:借款人逾期、平台跑路 首先借款人意外也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其次在多数P2P平台跑路中,未见哪家平台跑路是由于借款人意外导致的。只有在借款人出现意外情况时才有保障效力,在实际逾期中,借款人超过99.9%都是主观行为造成的逾期,而并非发生人身意外无力还款。由此借款人人身意外险也是锦上添花性质,保障力度范围和力度均有限。 抵押物灭失险 抵押物灭失险,是指融资方对担保抵押物投保财产险,抵押物因意外比如遭受火灾、洪水发生灭失时,保险公司将对抵押物进行赔付。 保障范围:抵押物因意外比如遭受火灾、洪水发生灭失时 风险隐患:借款人逾期、平台跑路 仅针对抵押物灭失进行承保,也仅仅是针对小概率事件。且抵押物灭失险,咋看保障投资者,但实质上的作用仅仅是帮助平台增信。因为只有在抵押物出现意外情况灭失时才有保障效力,同样并非投资人所期待的本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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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丛林法则:谁能最终生存下来
达尔文在进化论中提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观点,强调生物之间存在生存争斗,适应者生存下来,不适应者被淘汰。 适者生存同样适用于丛林生存法则,丛林是一个离我们很遥远的概念。我们这一代人(生于1990年代)小的时候传统村落正在慢慢衰弱,城里的孩子已经不怎么玩泥巴了,农村的小孩也渐渐脱离农活。我记得几年前在农村避暑,凌晨4点跟随长辈进山采蘑菇,雨后青山,泥土芬芳,采摘新鲜蘑菇,那种感觉是兴奋和喜悦复合后的反应。 最近有一档综艺节目深得我心,《跟着贝尔去冒险》,节目担当是贝尔·格里尔斯,有着“站在食物链顶端的男人”称号,制片方请来一众明星深入贵州丛林探险。节目的内容很简单,几个城里人(明星身份更耀眼)在贝爷的调教下放下偏见,重拾人在绝境下生存的本能。贝尔不仅是一个野外生存专家,他在英军特种部队服役过,24岁那年登顶珠穆朗玛峰,他和他的团队去过地球上环境最恶劣的地区,由于他在探索频道主持的节目《荒野求生》中对野外生存技能言传身教式的分享,让他成为了一名出色的演说家。 P2P网贷从来就不是一个温室环境,它从一开始就扮演了丛林的角色。丛林天生就是一个生态系统,没有好坏、善恶之分。角色不同,你眼里看到的丛林风景也不一样,树木看到的是阳光,野花看到的是蜜蜂,兔子看到的是野兽,蘑菇看到的是雨露,而人置身在这荒野之中,看到的是生存的本能,是生命的延续。 P2P丛林有它自己的生存法则,虽无形却控制着整个生态系统的新陈代谢。 一、物竞天泽 P2P在发展过程中“基因”会出现变异,这种变异如果是有利于P2P发展的,就会通过环境的筛选,保留下来。P2P一词是舶来品,这一模式的雏形是尤努斯博士创办的“穷人银行”格莱珉银行。P2P无论是在英国、美国等国家都是遵循它最开始的定义,个人对个人借款,P2P平台纯粹是信息中介,不提供担保和刚性兑付。在利率定价方面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竞价拍卖,一种是风险评级。监管方式上,英国是注册制,美国是将P2P归为有价证券。 但是P2P引入中国后,受益于中国长期以来金融抑制的背景,P2P这一”外来物种“与本土强劲的金融需求一拍即合,开始野蛮生长,发源于北上广深,流行于神州大地,一时间百花齐放。在最初的阶段,P2P就像是游戏里开挂的BOSS,打遍天下无敌手,得益于它完善的模式和高效的融资能力,一时间小贷同行束手,银行监管无策。然而物极必反,P2P从无到有,从0到1,已经渐成体系,具备自我免疫的能力。首先,排斥效应,一些打着P2P旗号行诈骗之实的平台潮水过后浮出水面,虽经历投资人的集体阵痛,却也为P2P行业扫清李鬼。其次,优选效应,双向选择,投资人经历一轮倒闭潮,一轮跑路潮,一轮监管潮后,心定则不乱。风险厌恶型和风险偏好型投资人逐渐隐退,剩下来的是P2P投资人的中流砥柱,稳健型投资人,耐得住寂寞,守得见花开。作为P2P平台来讲,洗涮涮洗涮涮,一轮又一轮洗牌,明面上零门槛零投入,实际上成本早已水涨船高,这一波下来,P2P平台被选中的,非恶意诈骗型、非捞钱跑路型、非枯名钓誉型。 二、优胜劣汰 P2P的发展往好了说是与时俱进,往坏了说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倒在沙滩上。P2P平台的数量经过13、14、15年的爆增后,目前已经稳定在3000多家左右,据统计有1000多家平台因各种原因已经折戟。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贫瘠的。P2P平台抱着普惠金融的梦想杀入丛林中,无奈竞技场上只看谁的刀块,谁的枪准,谁的心稳。我们已经习惯了社会上对资源的偏好:择优,高考择优录取,招聘优先考虑,婚嫁也是择优。优秀是评价P2P平台最好的标准,你可以举很多例子试图说服我,比如这个平台老板人很好、讲信用,平台活动很多、有奖励,收益率很高、心动,这些在我看来只是皮毛,真正的核心是P2P平台是否足够优秀。优秀可以是我有亲爹李刚,也可以是我有干爹马云;优秀可以是我默默耕耘信贷市场十年,员工人数数万,积累客户数据上百万;优秀可以是我屈居一隅,但自有渠道已成气候,车贷、房贷全覆盖。 三、弱肉强食 P2P丛林中还是有一群抱残守缺的人存在,他们有理想有抱负,立志于打造中国互联网金融。他们只不过是和我们一样的普通人罢了,与其相信他们,将自己一生积蓄托付,还不如自己弃笔从商,去改变世界。弱肉强食是丛林最精彩的部分,从百花齐放到百家争鸣,我看到有的平台长袖善舞,穿梭于各种会议、演讲、财经版面;也看到网贷名人华山论剑,风头出尽;我看到网贷协会一出,尽收各家平台,武林盟主,号令天下。我为有的平台惋惜,他们原本兢兢业业,做事脚踏实地,但是P2P属于金融业,金钱二字,搅乱法理人情,P2P乱局之中,非金融人才不能担此重任。我尊敬所有的仍在创业中的P2P平台老板,是你们闯入这荒芜之地,凭借自身的专业所长,聚家族人脉资源,招贤纳士,真正地在为自己,为企业,为使金融像普通商品一样流通于市场,让社会中每个人都能享受金融便利而奋斗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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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P2P的三大风口 下一个陆金所或诞生于此
上一小节呢,我们聊到了行业的痛点和困境,那么这一节,我们就谈谈行业希望吧,探讨行业可能风口,或许下一个陆金所就诞生在这些领域。 DT时代的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呢,一直就像青春期的性,谈的人很多,真正做过的却没有几个。话虽然这么说,但是这丝毫不会影响大家对于“性”、“荷尔蒙”的青春幻想。 不知道各位朋友有没有注意到,假如你去京东看了某个商品,那么接下来,你在浏览其他网页时,一定会看到你曾经浏览过的商品广告吧。 这就是大数据,它跟踪记录了你的“痕迹”。大数据是广义的概念,并非仅仅指数据本身,含义比较广。大数据的产生,可能有以下五种途径: √、官方数据 你在银行系统、通信系统的任何一次动作,相关官方机构,都会有备份。 √、购买产品或者购买服务留下的信息 如果你经常在淘宝上购买商品,那么在你消费一定频率后,系统可以根据你的消费情况,判断你下次可能会购买什么,例如女性,则可能根据一定的算法,推断出你下次例假将要来时,你可能需要购买的相关物品,网站直接进行推荐。 O2O的打车服务,根据你通常的打车路径和时间,下次到点时自动推断你可能的需要服务。 √、快递公司 快递公司,拥有用户大量的购买信息、住宅地址信息,这些信息的价值不言而喻。 √、社交数据 无论是Facebook还是微信,社交数据基本是涵盖面最为广泛的,你在会与人进行网络交往中,会无意识的暴露数据。 √、手机系统 小米的MIUI系统,天生就是个数据偷盗狂魔;360的各种安全卫士,为你数据备份;这些手机上的APP总是明着暗着窃取你的私人数据。 全国范围内,数据最为好用方便的是官方数据;数据目前最具应用价值的是阿里的消费数据;数据最多最全的是腾讯社交数据;而手机APP和快递公司的那些数据,总显得那么有点“不道德”。 数据本身的价值,需要去挖掘,例如京东白条、花呗,这属于大数据应用里面的消费金融;芝麻征信、腾讯征信,这属于互联网征信; 当然在笔者看来,他们最渴望实现的价值可能是想依托自身的产品或服务,成为一个“账户”式工具;有了刚需、高频的账户,那么就是下一个“支付宝”、“微信支付”啊!超级入口无论是推广自己的产品还是服务,一切都是那么轻松。 DT时代的大数据金融,前景很值得期待,只是大家有些不成熟,“荷尔蒙”这样的事情,当然是成熟起来的果子会比较好吃。 场景化互联网金融 所谓的场景化,就是活动具体化、可见化;放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就是贷款者在资金的用途方面,是定向的而不是自由化的。 国外的LC、Prosper等网站,都会披露贷款者的钱具体应用到哪。国内虽然有披露,但是很多都以理财计划的形式进行,这也可以理解为贷款而不是场景化;由于投资人的钱不知道去哪了,因此里面就会存在一个“黑盒子”区间,无论是平台还是借款者,操作空间就大了;大的自由活动区间,意味着不确定风险; 而当具体场景化后,上面的这些问题,就都可以迎刃而解。场景化意味”阳光化”,乱七八糟的东西就无处可逃。 这是从狭义层面理解场景化的互联网金融,它更多侧重于不存在“黑暗且不确定的可操作区间”。 从广义的理解,场景化意味着是具体的生活场景。这些场景可能是购物场景、娱乐休闲场景、乘车出行场景亦或生产加工场景,这些场景对应着确定的信息流、资金流,场景化金融就是这样诞生的,它也意味着具体的、透明的、确定的互联网金融。 1、购物场景 各大电商平台,基本都会推出分期购物;当然电商平台,也会把这些分期购物产生的“优质资产端”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例如京东白条的证券化。 这些电商平台,一方面是促进销售,平台的GMV;另一方面是挣金融的钱。 2、娱乐休闲场景 社交场景、游戏场景是娱乐休闲场景的典型代表。腾讯游戏在这方面,可以说是集大成者,开创了一个王国。具体可以参见下面这个逗比图片: 确实,当你发现游戏的充值,装备的购买,能够让你有那种虚假的成就感时,金融的就来了。笔者也是玩过网游的人,可以设想一下,以大话西游这款游戏为例:假如你在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件很昂贵的装备,你没有去卖出,这个装备,就是你的资产;剩下的问题就很简单了,因为随着你的升级,你可能不需要这件装备,但是在持有这个装备期间,是否能够给予玩家一定利得呢?笔者设想了两种: ①、给予收益或者利息呢?这对于吸引玩家的作用,那是不言而喻的; ②、以游戏装备的估值为基础,可以在游戏平台上,进行信贷借款; 由于笔者是一名“资深不要脸的”人民币游戏玩家,所以非常期待上述场景展开。 3、乘车出行场景 要论当下最为火热的O2O共享经济,uber、滴滴快的就当仁不让了。 身边很多朋友,超级喜欢用这两款搭车软件,除了每天的上下班,出去办事也都会用这些软件,正是由于刚需、高频,造就了这样的超级APP。在支付车费时候,互联网金融的生意就诞生了。于是今年三四月份的时候,滴滴快的推出了属于他们自己的钱包。 4、生产加工场景 这个方向的场景,以企业为主;强调核心企业上下游生产销售,产生的真实关系,在此基础上,展开供应链金融。 场景化的互联网金融,说到底,就是资产端质量高,中间资金需求方、平台操作空间小,说到底是安全。 强势的供应链金融(可以参见笔者先前拙著《从产业链金融的探讨,思考互金行业的未来》) 这一部分,也是上面的谈到的场景化的互联网金融——生产加工场景。 基于核心企业上下游生产销售的真实关系,展开信贷或者抵押金融活动,缓解供应链企业的资金紧张局面。 为什么笔者对此比较看好呢? 首先笔者表明一下,说这个是有一定的私心的。主要是基于目前国内制造业的萎靡不振,实体经济不景气,让人难以接受;在先前的文章中,也多次表达对经济“脱实入虚”、制造业“空心化”的担忧,而供应链金融,包括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最初出发点,都着力解决这个矛盾。或者这就是知识分子的“德与道”吧! 其次,供应链金融,有其自身优势: √、违约成本相当昂贵,导致违约概率小 不担心你不还钱,因为你违约,代表着你以后无生意可做,除非经营性破产,那个谁也没办法。博弈论里面有一个观点,在进行长期多次选择时候,大家都倾向于遵守规则(也就是长久利益最大化);而在江湖式的一次性买卖,大家都倾向于背叛(也就是当期利益最大化)。 由于供应链是一个长期关系,相关企业除非没法混了,一般不会违约。 √、展开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核心企业,有足够动力 大家可以看看目前做供应链金融的新希望集团、五粮液集团等,这些企业为自己上下游企业,展开互联网金融业务,原因两个方面: ①、促进自己业务拓展,生产顺利进行 ②、通过供应链金融,也适当挣点钱 其实,他们的逻辑,和京东等电商企业类似,只不过京东白条的资产端,最后是选择了证券化处理,卖给了机构;而供应链金融,选择直接接受广大互联网金融投资人的资金而已。 √、核心企业,很好的掌握了风险 由于真实生产关系,长期的接触,核心企业对于需要融资的供应链上的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状况、品德状况,自然是一清二楚,这也算是一种“熟人借贷”吧,知根知底,风险自然小。 供应链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它有前景,但天花板也是看得到的;而且在笔者看来,对于核心企业而言,有一定“自融”性质;只不过这种“自融”,是没有直接股权关联的“自融”。 以上谈论的三个方向,笔者较为看好。当然,也可能出现别的潜力无穷的方向。 作者 秋源俊二 微信公众号 QYJEQY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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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岗资金达万亿级 P2P转型财富管理
人人贷800万美金买域名押宝理财市场;积木盒子开始代销120只基金;宜信拿下独立基金销售牌照;金信网女掌门也不甘落后的打造理财平台;投哪网向资产管理方向发展;陆金所不仅要做P2P行业的“人民公社”,更要转型综合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P2P平台纷纷转身做财富管理为哪般? 今年以来,P2P网贷行业迅速发展。9月,P2P行业单月成交量首次突破千亿;10月14日,P2P累计成交规模更是历史性地突破万亿大关,网贷行业正式进入“万亿时代”。 作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标杆行业,P2P行业的发展得到了国家和政策得大力扶持,万亿规模只是一个开始,未来还将有更大的发展和创新空间。 另一面,中国第三季度GDP增速跌破7%,经济下滑,实体经济更是持续低迷。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借贷需求萎缩,导致P2P平台的优质资产难觅。但P2P在这两年的飞速发展后,理财人群数量飙升,加上A股震荡使得股市资金流入网贷投资。P2P投资需求旺盛和借贷需求稀缺形成了“冰火两重天”的局面,各大平台资产端与投资端极度不平衡,导致出现大量“资金站岗”现象即大量闲置资金趴在账户上。 大量“闲置”资金+巨大蛋糕诱惑,迫使P2P转型 随着互联网指导意见的出台,P2P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化,P2P收益率持续走低,各大平台纷纷向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靠拢。 截止2014年末,仅国内居民储蓄(以存款形式存在的财富)就高达 50.88 万亿。据前华安基金总经理、现投身互联网资管的张祺估算:“就互联网金融本身而言,目前余额宝大约6000亿的规模,而各类其他在互联网理财渠道的余额(含P2P)等合计也就3000多亿,也就是说互联网渠道目前管理的资产余额约1万亿,未来3年互联网财富管理的规模至少是10万亿”。 P2P平台上用户大量闲置资金趴在账户上,放眼未来互联网财富管理数十万亿规模。一边有现成的用户和渠道,一边有一个诱惑的大蛋糕,该怎么做,不言而喻。 曾专注于P2P领域的互联网金融老牌公司人人贷近期发布了人人贷WE理财,旨在打造一个重磅依靠金融机构的互联网理财品牌,WE理财旨在采用数据化的管理,以人机结合的方式打造更高效、更便捷的专属定制化的财富管理。 最近刚获红杉资本B轮投资的“人气小生”真融宝。从今年开始,真融宝便开始向互联网资产管理平台转型。随着业务的发展,真融宝这个最初的P2P买手已经成功转型成为资产配置平台,现在P2P资产占真融宝资产的份额不足5%,更多的资产是在小微信贷、消费信贷、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等领域中进行配置。 积木盒子在上线之初就号称要打造“以不同风险度和不同预期收益的丰富产品库为基础,通过数据搜集、分析、定价,解用户需求,管理用户投资预期,为用户进行资产配置”的口号,可见积木盒子意旨在走资产管理路线。从它上线的产品来看,除了P2P传统的车辆周转贷、核心商圈贷以及项目集资,最大的特色要数其基金产品,而债券型、货币型、混合型等产品。 再来看看“财大气粗”的投哪网,当然这里的财大气粗除了平台本身的资金实力,还有就是其上线的产品多为起投点上百万的信托资管,私募、量化基金等金融机构产品。说它是P2P的话,只是因为它提供了部分贷款业务,比如车贷、薪资贷款等。 据金信网透露,他们目前正在研发自己的财富管理平台-“无忧理财”。它将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未来银行、信托公司、券商、基金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产品都可以对接到平台进行销售,用户还将拥有自己的专业理财师为其规划投资。 财富管理市场虽大,如何做好资产配置才是关键 虽然蛋糕看起来很大,但是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大资管平台(财富管理平台)不会像现在P2P一样上千家,最终只会留下综合实力较强的少量平台。 目前各家号称建财富管理平台,初期,为了安全起见,接入的产品几乎都是金融业的标准化资产,如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含信托受益权)、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特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公司货币基金、票据收益权等,从资产端来说会产生大量的同质化,如何以更好的方式来配置,来帮助用户挣钱仍是大难题。 宜信创始人兼CEO唐宁先生曾说财富管理的关键词是资产配置。如果做好资产配置,财富管理的问题就基本解决了,就是资产包中有多少房地产、多少固定收益类、多少股权类(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多少保险,多少现金,多少海外,这个资产配置做好了,财富管理就解决了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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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团E轮难产 看P2P融资困境
美团最近风头很盛,不过似乎都不是什么好消息。与大众点评长年缠斗、上市窗口关闭等现象,令外界对美团发展前景产生了质疑。9月中旬,关于美团“融资失败”的文章在网上广为流传。但是对于市场疑惑,美团始终没有将投资方和真正的融资情况进行密集披露。 美团E轮融资,几个月来,不停地空穴来风,直到整出美团点评合并这个大新闻。但融资的问题还是没有最终解决。 直观来看,美团的巨额亏损和融资额度,膨胀一个数量级,击穿了投资界的心理底线。但美团不是第一天运行这个巨亏的模式,之前的投资人应该预料到今天。可能问题在于,受美国股市上个财季的影响,显示资本主导的C2C模式已经越走越窄,甚至穷途末路,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绊脚石,投资界的心态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这不禁让我想到了P2P,同样的亏损运营,同样的吸引风投,同样的顽抗生存着。“烧钱不一定能活下去,不烧钱就很难活下去”已经成为了平台们的心声。 巨额融资助力平台成长 美团以前一直是密集融资,2015年1月18日,美团宣布已经完成D轮融资,融资金额7亿美元,整体估值达到70亿美元。美团此轮融资距离上一轮不到一年时间。2014年5月获得3亿美元C轮融资,领投方为泛大西洋资本,C轮融资时美团整体估值大约在40亿美元。而在此之前,美团曾分别于2011年7月获得阿里巴巴和红杉资本的B轮5000万美元投资,2010年时获得红杉资本A轮1200万美元投资。 与之相对应的P2P平台也是深受投资者的“厚爱”。 拍拍贷于2015年4月2日,完成C轮融资;融资金额近亿美元。在线金融搜索平台融360获得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D轮融资;真融宝获得红杉资本近亿元人民币的B轮投资;P2P平台永利宝获得深圳博汇源、汉理资本、深圳金丰合泰以及冠太创投等企业,总共为1亿元人民币的B轮融资;P2P平台点融网获得渣打银行和中国互联网金融科技基金领投的2.07亿美元C轮融资。 但是,这种烧钱补贴用户的模式能够持续多久,平台和用户之间的粘合度又有多少? 砸钱获客引来羊毛党扎堆 根据美团公司7月13日公布的数据,1-6月,美团总交易额达到47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90%,也超过去年全年的总和460亿元。这其中,酒店旅游业务交易额71亿元,电影60亿元,外卖42.5亿元,纯团购296.5亿元。 但是在净收入情况上,甚至没有被美团的业绩报告提及。据知乎曝料,保守估算,美团一个月亏损大约6亿元左右,上半年亏损大约36亿元左右。一个形象点的说法是:美团每进账1元钱,就同步净亏损2.7元钱。 美团亮眼的交易额是靠亏损补贴贴出来的。而不少P2P平台目前也面临相同的命运。 眼下,全国P2P平台数量已步入2000家的量级,这意味着平台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僧多粥少”的现实,刺激着各平台使出浑身解数揽客。于是,砸钱获客,成为其攻城掠地的一个重要手段。 可是这样砸出来的客户,可能并没有任何粘度。 要烧钱到何时? 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是,不管是P2P还是美团这样C2C模式的企业,要“烧钱”到何时?参照今天出行市场上滴滴、快的的合并,及赶集、58的合并,美团会步入后尘吗?那么P2P呢? 无论是美团还是P2P还要一直“土豪式”补贴吗? 其实,土豪的补贴对于一个P2P平台是发展是巨大的,多个方面来看,获得了融资才能更好地发展。所以按照目前市场来看,短期内这种“土豪式的补贴”还是不会停止的。 毕竟目前P2P行业内,有些“土豪”仍然有兴趣,那么“烧钱”短期就还停不下来。 P2P不断融资的最大弊端,是短期选择。各种资本业态,从天使到PE、IPO,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只要能交接下一棒,并不关心这孩子最后,能不能生出来,长大成人。这样的心态影响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创业者)也如出一辙,只求按时完成投资人规定的数字,就像一个金牌销售。但很有可能当P2P平台老板们像美团的王兴一样时,把数字刷到史无前例的新高,资本Boss们却不乐意了,要改看基本面了。 所以中国式P2P的发展还很漫长,在如今的风口浪尖上,每个平台老板、投资者都要想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想要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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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监管层的一封信:P2P不能这样管
尊敬的P2P网贷监管部门的各位领导、专家及广大投资者: 你们好! 我是一个普通小硕啊星,最近看到网络上各种有关网贷监管细节的猜测,什么注册资金实缴5000万,P2P银行存管等,搞得某些盲从的投资者神经很紧张,因为这增加了这些投资者“过冬”的不确定性,并经常信以为真。听说P2P监管细则要广泛征求意见,不知道是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还是网贷平台CEO的意见,特别是少数几个大平台CEO的意见?有没有征求广大投资者的意见?——这一点啊星很怀疑。 小硕啊星特别喜欢提问和质疑,从什么注册资金实缴5000万、P2P资金银行存管这两点,我就特别怀疑,是不是只征求了少数大平台CEO的意见及与这些大平台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因为绝大部分平台达不到这个要求也雇不起那么高大上的专家顾问。我更有一个疑问?注册资金实缴5000万对一个待收上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的平台作用到底有多大?P2P资金银行存管,注意是存管不是托管,到底是个什么鬼?有多大作用?存管流程机制和保障投资者资金的流程是怎样的?出事后银行会兜底吗?不会兜底那到底是谁要叫的那么响?好像有银行存管就无敌一样,是不是银行与大平台搞出来的噱头以加强垄断限制竞争逼小平台出局?监管到底是监管什么?监管谁?以上只是啊星对网上猜测的再猜测。作为一个网贷投资者,从保护我们投资者的角度,啊星想向给位领导专家及广大投资者发表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1. 按照现在的发展速度和网贷成交量,监管细则一定要有前瞻性,而不是简单的银行存管,不知道为什么这个目前成为大家最关注的。 2. 啊星认为,银行存管治标不治本,应该强化的是对P2P网贷平台资产端及开发资产端的人的监管,特别是基础资产(部分网贷平台已经打包组合形成类证券化了) 3. 中国的P2P网贷去担保化暂时不具备条件,未来如果具备条件,第一家去担保化最有可能也只有拍拍贷一家(下次进行详细说明)。 一、下面是具体分析 1.为什么P2P监管具有前瞻性很重要? 学过货币金融学的人都知道,对全世界所有国家来说,股票、债券、股权交易等直接融资方式不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特别是中小企业,而中国中小企业占到90%,只有好的大公司才能进入金融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例如发行债券和股权。于是,与直接融资(即企业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贷款人手中获取资金)相比,间接融资(即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的融资)的重要性要大出数倍,金融中介,例如银行、小贷公司、P2P等才是企业外部资金最重要的来源。为什么是金融中介?因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要求金融中介。信息不对称来源于一篇非常著名的有关“柠檬”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济学论文,按照这篇论文的理论,没有一辆二手车能卖出去,好的二手车车主决定不卖,因为价格太低,市场上全是差的二手车,消费者决定不买,因为他们觉得不值这个价,最后二手车市场将崩溃,写这篇文章的人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那么最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是怎么解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呢?答案在中介。由于个人很难获得有关二手车的足够信息来判断车的好坏,因此大部分二手车并不是直接在个人之间买卖,二手车通过中介——二手车交易商来进行,这些交易商从一些人手中购买二手车,再将其转售给其他人。二手车交易商成为辨别二手车优劣的专家,如果他们知道二手车的质量良好,就会在销售时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由于有交易商的居中担保,人们愿意以较高的价格买质量较好的二手车。通过生产有关汽车质量的信息,交易商能够以高于购入价的价格将二手车售出,从而获利。P2P平台在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上扮演者与二手车交易商相似的角色,P2P平台成为辨别借款者信用状况好坏的专家,并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投资者才愿意在其平台进行投资。那些声称要去担保化的平台,一定会去弄其他的隐形担保,要不然必死无疑,去担保在目前根本不可行,啊星不知道网络上还有多少伪专家说要去担保,真正的专家暂时绝对不会夸此海口。 《说谎者的扑克牌》中提到,放开利率后,另一种力量开始介入——美国的借款人,政府、公司、消费者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自己的负债,债券的发行量开始爆炸性增长,从另一个角度讲投资人出借资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自由。中国目前正在实行利率市场化,美国的这种状况会不会在中国实现?如果债券会爆发性增长,我想P2P未来的类证券化一定会是一股强大的力量,P2P将会是我国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工具,未来会发展的更好更快,成交量如果按照现在的速度,今年1万亿,明年有没有2万亿?由于金融中介在处理借贷双方信息方面如此重要,所以未来P2P在中国不会像某位自称的专家说的,99%的平台未来即将死亡(这位专家还用了两篇文章分上下来写《为什么说99%的P2P平台即将死亡(上和下)》,啊星看了也是醉了,本想反驳的,但看到很多人都写帖子反驳,也就没再动笔。综上,由于啊星非常看好未来P2P的发展,所以啊星认为网贷监管细则一定要有前瞻性,而不是简单的银行存管,啊星想谈的是监管的根本方向。 2.什么样的监管才是前瞻性的监管?为什么要监管?监管什么?监管谁? 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最严重的两个问题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网络借贷有这两个问题,所有我们才要监管。P2P平台进行风险把控和担保可以有效的解决网络借贷逆向选择的问题(类似上文对二手车市场的分析),但是平台自身的道德风险和由此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目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目前中国所有跑路或者出问题的平台都是因为这方面的问题没处理好,所以啊星认为目前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是监管P2P平台的道德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代理问题,监管平台的资产端以及开发资产端的人,从本质上和来源上进行监管。看到这里,一些所谓的或自称的专家肯定会说不就是加强平台信息披露要求吗?加强信息披露就可以解决啊星说的平台道德风险的问题。啊星对这些专家是相当质疑的,但无奈的是貌似广大投资者和相关部门确信以为真并给予大赞,啊星曾经也努力反驳过以减少类似软文对大家的误导——啊星属于忧国忧民愤青型。关于要求平台信息披露,啊星想打个比喻,要求平台信息披露、信息公开透明,就像要求当官者公布其财产一样不现实,另外强制要求P2P平台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中国目前很多东西是不规范的,要做的规范会给平台带来高昂的信息披露成本,最重要是是信息披露如果没有相关配套法律和制度是起不到很大作用的,举两个例子,一,平台会进行欺诈伪造借款人和抵押文件,或者和借款人合谋诈骗篡改抵押文件,帮助风险很大的借款者发放次级贷款;二是,平台自身乱估抵押品价值或者引诱不动产评估人谎报抵押品价值,例如把100万的房子说成价值300万。要求这样的信息披露能解决本质问题吗? 3.啊星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第一关,用法律约束平台道德风险 啊星今年投资网贷中了一个雷,中雷的经历让我思考我国应该如何保护我们投资者,而且我基本同意中雷了就认命吧,维权没用,只能等待的说法,为什么我说的这么悲观,因为现在的法律和相关制度无法保护好我们投资者,可以说基本无权可维,只能等待。所以我认为当前我国最迫切的问题是制定《投资者保护法》美国称为《贷款真实性法》,要求所有贷款人(此处为P2P平台,因为由平台审核把控风险并进行担保)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借款的成本信息,包括利率和贷款融资总费用,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啊星认为,平台向投资者公布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总费用)这一点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借款人风险的大小,一般来说利息高的风险也高,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知道平台所赚的利差和盈利情况,进而判断平台的风险。没有法律约束,信息披露制度只能是空文,投资者维权也只能是空话。 第二关,以风险准备金约束平台道德风险 就像私募基金通常用有限合伙和一般合伙人组成,原因就在于限制基金经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其从事高风险的投资。监管部门应该要求平台根据待收资金按一定合理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存入银行托管。啊星我今年中雷的平台(慧财网),风险准备金根本就是平台虚构的、假的,因为不是根据待收资金提取的,平台突然宣布经营困难,停止发标营业,然后同时风险准备金立刻为0,还振振有词的说由于不发标了所有风险准备金也没有啦,难道风险准备金是要靠未来投资人的钱,而不是根据业务提取的?原因只有一个,慧财网原先根本就没有风险准备金,由于没有法律,任何欺骗或者虚假的材料都无法可治。如果有相当大的真实的风险准备金,平台就会减少道德风险,谨慎做好风险控制,因为一旦出现危机,你将损失相当大的风险准备金,而目前平台跑路或者经营困难只要在网站发个限制体现或雷了的公告就可以了,根本无任何成本,还可以要求大家资金转股,这种激励机制完全是鼓励平台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因为平台CEO觉得,风险高的项目利率也高,成功了没出事可以大赚一笔,成为富豪(豪车豪宅,慧财网老板开保时捷并炫耀他老婆开宝马),出了事,损失由投资者付,反正投资者也不能拿平台怎么样。这种情况下平台的道德风险特别严重。 第三关,严格的注册和审查制度降低平台道德风险 在网络上开一个P2P平台基本上不用审查,什么人都可以开P2P公司,这导致大量没有借贷方面专业能力的人涌入,其中骗子和没能力的企业家居多,也吸引了大量先自融然后找项目投资的人,这是冬季倒闭潮和打新羊毛党的克星,政府应该设立准入标准并对开办的平台进行检查,但绝对不是网上某些人说的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这种没有经过大脑无良的话,例如要对其平台管理人员是否合理,经营计划书、资产负债情况所有权情况等进行分析,当然注册资本金也不能太低,并要随着平台业务量的增加而增资。 4.啊星最后的话 限于啊星能力有限,只能提这几点建议,还请各位领导专家广大投资者批评指正,这原本是想写成一封严肃正式的信,但啊星写的时候发现这很可能会成为自不量力的典型,从而引火上身,所以改成还是网络版,但还是请各位原谅啊星“愤青式”的语言。最后啊星想说过度监管和依靠某些人说的P2P平台必须银行存管和实缴5000万等限制竞争加强垄断的方法非常不可取,(啊星非常怀疑这里面有阴谋论和利益集团论),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附录:对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解释(考虑到部分投资者不是学经济的,为方便理解,啊星以举例的方式进行解释) 逆向选择(事先不知信息):在某个二手车市场,由于拥有二手车的卖主要比买二手车的顾客更了解自己的车子的好坏和价值,假设质量较好的二手车价值6万,质量较差的二手车价值4万,而购买二手车的顾客不知道谁的车质量好,所以顾客的出价将低于6万,假设为5万,于是拥有较好的二手车车主决定不卖,因为卖要亏1万,于是市场上充斥的都是差的二手车,因为差的可以赚1万,如果顾客预料到市场上全是差的二手车,顾客将决定不买,逆向选择导致二手车市场崩溃,注意这只是啊星简单的分析说明, 道德风险(事后不知行动):经典的是在保险市场,假设为汽车险,由于交了保险费,一些容易出现交通事故、爱好飙车的人就会更不注意自己的开出行为,更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反正出了事有保险公司赔偿。再举一例,例如朋友向你借钱,他说借钱做生意,你了解了一下觉得如果他认真做这个生意应该可以还钱,但你朋友拿到你的钱以后却去炒股从事高风险投资而不是做原来和你说的生意。这就是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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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永远成不了富人的“穷人思维” 你有吗?
什么是穷人思维? 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先来讨论下穷人的形象。在大多数人的心里,穷人就代表着自私、小气、嫉妒、敏感、愤怒,虽未必完全确切,但也多少刻画出了穷人的心理。 没有贬低穷人的意思,更何况,什么样的人是穷人,什么样的人是富人——这仍是一个没有人能给出标准答案的问题。你未必是穷人,或者你未必认为自己就是穷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你或多或少带有那么一点穷人思维。 穷人思维是什么?是短视、盲目和贪婪。 先来讲一段故事。 在股市还好的时候,同事A因为炒股赚了不少钱,这个消息被同事B知道了。 “你是怎么赚的?”,B问A。A就把他是怎么赚的一五一十地讲给B听。听完之后,从来没有涉足过股市的B动心的,“我现在投10万,什么时候能翻一倍?”,他问。A说,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 B就跟着A买股票,第一个星期,有4天上涨,1天下跌,B还是挺开心的,算下收益差不多到了20%。于是B请A吃了顿大餐。第二个星期,形势有点不对了,只有两天是上涨的,3天下跌,B的收益不到20%了。 B有点急了,跑去问A:怎么会这样?A说,我的也跌了,我也不知道原因。 …… 最终,B的股票亏了30%,10万块钱只收回了7万。一说起这件事,B就开始抱怨:我还以为A是股神,没想到也不靠谱,害我亏了这么多,以后真的不能听他的了。 股市就是人性的一面镜子——笔者是很认同这句话的。在上述这个故事中,在B身上,穷人思维显露无遗。短视:股票涨了就请吃饭,股票跌了就埋怨别人,只看短期利益,没有长线思维,因而会因为没有耐心而失去“翻身”的机会;盲目:B是一个没有任何炒股经验的人,看到A赚钱了,他便设法效仿,最终连本都亏了。在决定入市之前,B没有去系统了解证券知识,没有知识储备,也因此缺乏自己的判断,始终只能人云亦云,处于被动;贪婪:还未入市,想的就是什么时候能翻倍,赚了20%,还想继续赚,没有根据内外形势作出合理的判断,没有及时收手的后果,必然是陷得更深。 扪心自问,你没有一点穷人思维吗? 对于P2P投资人来说,警惕穷人思维则显得尤为重要。与股票、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理财方式相比,P2P投资实在过于新鲜。一方面,平台尚无成熟的模板可以借鉴,行业规范亟待完善,所以违规操作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投资人对于P2P的理解,对于风险和平台优劣的判断,仍尚未成熟。短视、盲目和贪婪对投资人的误导,在P2P投资当中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会放大很多倍,这也是笔者之所以强调要警惕穷人思维的原因所在。 1.越是容易得到的,就越是暗藏着巨大的风险。很多投资人之所以中雷,其原因就是经不起某些平台高息的诱惑——不管会不会跑路,先捞一笔再说,最终落入别人的圈套。要知道,游戏规则是掌握在别人手中的,跑路的速度永远会快过于你醒悟的速度。此外,对于P2P行业走势的判断,也需要有长线思维。任何暂时的负面现象都不会影响一个新兴行业前进的脚步,所以在行业频繁爆出跑路、诈骗等丑闻的时候,投资人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下错车。 2.不要被任何人怂恿,保持独立思维。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中强调过,通过渲染强大的“背景”来误导投资人的平台数不胜数,投资人如果没有独立的判断,则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高大上不意味着绝对安全,小而美也可适当去尝试。笔者此前拜读过一篇关于P2P进入“小时代”的文章,就深有感触。一些新兴的平台,吸取了前人的营养和教训,在平台制度设计、风控体系建设以及用户体验上都有更为成熟的思路,也因此更能接近风险和收益的平衡点,投资人可以多多关注。此外,笔者给出的建议是,赚钱从来都不是容易的事情,一夜暴富也并非唾手可得。在没有充分了解P2P行业,没有基本的P2P知识储备,没有基本的风险认知能力之前,谨慎投资。 3.认清行业基本规律,认清自己。戒除贪婪心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今年6月股市开始走下坡路的时候,笔者曾与一些朋友有过交流,大多人都在感叹,如果给自己设置一个止盈止损线该多好,或许还可以赚一点,至少也不会亏那么多。这些都是事后的反省,在事中呢?很少有人有这样的觉悟。不同的理财方式,成熟之后都会有一个被行业普遍认可的收益水平,P2P也不例外。目前来看,规范的P2P平台给出的年化收益在10%—18%之间都属合理范围,过低的不建议投,过高的需警惕风险。有了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投资人就不应盲目追高而导致中雷。同时,在认清行业的基本规律之后,投资人自己心里也需有一杆秤,给自己设置一个收益区间,低于或者高于这个区间就直接PASS,这也是相对较好的方式。 由穷人变富人是一个艰难和漫长的过程,但比起做穷人来说,做一个思想上的“穷人”更为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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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P2P六大“病灶” 任何平台不可能全无问题
互金行业,发展到今天,仍然一片乱象纷呈,或许是某些困境或者痛点,导致今天这样的局面。笔者在此,盘点一下当下行业的困境与痛点,也做一下简略分析。 难点一:资金池(重点分析) 大家小时候,一定做过一道数学题,一个水池进水和放水的问题。 其实互金行业的资金池问题,可以用这个逻辑去理解。资金池英文名叫“cash pool”,我们可以简单把P2P流程,看做是很多进水口(相当于投资人投资)和很多出水口(相当于借款人借出),由于来来去去的资金,就会无形中形成一个池子。银行就是这样的原理,无数的存款人和借款人,就代表了资金的流向。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这个行业是怎么定义的:P2P是信息中介。 意味着中间不能存在池子,我用一个图来简单描述一下两者的区别: 上图可以清楚的知道,两者的区别在于,资金能否完全有效匹配。美国LC具体的项目,都是对应具体个人或者项目,很多都是过桥资金性质;而国内,笔者不敢说每家互金网站都存在资金池问题,但是一旦涉及理财计划之类的,就一定存在资金有效匹配的时间差问题。既然存在资金的时间差,那么资金就会在企业账户,形成一个“蓄水池”,这就成了资金池。 假设企业挪用资金,只要来去资金正常流动,那么这就是一笔沉淀资金。余额宝就是这么发展起来的,于是,大家看到各家消费类网站,想尽各种办法,叫我们把资金存到他们账户下,那都是资金池啊。 P2P行业,你觉得会例外吗?资金池100%存在的,没有例外。但是笔者在这里要阐述的观点是:资金池是一个正常、自然而然形成东西,它不会因为银监会的某些禁止性规定就消失,相反大家更多的要去理解资金池产生的背景原因。因此笔者对资金池是否要禁止,一直是持有中立态度,在当下的互金行业,完全禁止是完全不可能。(具体课参见笔者先前的论述《P2P行业不应该对资金池噤若寒蝉》) 当然,笔者在今年七月出台的《互金指导意见》中,没看到关于资金池的说法,对于之前那么提倡的“八条红线,四个不可以”,基本上很多都不现实,所以监管层也及时调整了,《指导》中也有意的避开了这个话题,这些都颇值得大家玩味。 但是,大家也要理解监管层为什么在前期提出禁止”资金池“口号或相关言论。原因很简单,就是保护各位投资者,早期连个银行资金存管都没有,当平台对资金的权限越大,可操作空间越强,那么出问题的概率,理论上就越高。 早期的直接禁止,应该是口号式、运动式、中国特色官僚式的文化,而不是禁止它。行业内一直都对这个话题,非常敏感,笔者觉得不应该是这样的。 难点二:坏账率和相关风控 由于是借贷行业,就会存在一定的坏账率。 互金行业的坏账率,一直都是一个谜。笔者听到几种声音: 1、声称坏账率为零的 2、计葵生声称陆金所坏账率为5%左右 3、干脆不公布的 4、笔者曾经了解到的,中关村某些小贷公司,坏账率高达20%以上 具体的风控、坏账这些,笔者认为,这些会一直是一个谜题,因为不会有客观中立第三方人知道; 当然,像第一种说法的,完全是把投资人当傻子,他们的逻辑是:只要平台把钱垫付了,就可以宣称自己没有坏账。但实际情况呢?是一旦平台垫付不了这个钱,那么出现的后果就是,平台所有借款都是坏账,也就是坏账提升到100%。 关于计葵生自爆家底,笔者认为,他们的数据,真实性比较高一点,陆金所的逻辑也很简单,假设行业老大是这个水准,那么基本低于这个坏账率的数据,基本都有水分?这让笔者突然联想到手机制造业的乐视手机,他们公布制造手机的MBO(原材料清单),也就是把底全部公布出来,也算是下了血本的。 不公布的呢,可能很多是数据不好看(平台的风控总监,需要时刻清楚坏账的变化情况,否则平台资金断流,将是大概率事件) 第四种说法,是笔者自己在工作中,从大股东口中听到的,真实性无法考证。 在笔者看来,不管坏账率是多少,只要:①平台因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所收取的各种管理费,那么平台就是非常健康的; ②平台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平台因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新吸收的资金量(也就是从投资人那收过来的钱),那么平台只要不东窗事发,就能一直存活下去; ③平台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新吸收的资金量,那么平台就会倒闭。 详细可以见下图(按照定义域的概念理解): 给大家透露点信息吧,笔者私下了解到:大概积木盒子之前8600万美金的融资,就是因为河北融投事件,导致的现金流紧张,这家企业平台差点因为河北融投事件的恶劣影响,成为了问题平台。只不过由于融到钱了,当然积木盒子平台本身平台价值也还挺不错,所以它存活下来了,也就是用融到的钱,堵住了坏账导致的资金缺口。 难点三:获客与营销 在上一个章节《战国时代》,笔者曾详细讨论过互金秀肌肉的问题,这就好比买东西,畅销与否,取决于嗓门大小;现在则是营销劲头。 强者如”借贷宝“,活动无下限,强迫学生下载APP营销;中者如“撸精锁(陆金所)”,尺度无下限,色情基调;当然,最次者,那就是直接骗老头老太太了。 就目前笔者了解到情况,随着竞争加剧,而行业的投资者人数发展缓慢,目前人均获客成本已超500元,这已经是一个很高的数据,也意味着大笔营销费用。 获客与营销,更多是中小平台的问题,大平台之间,关键是营销转化率。 难点四:非法集资、自融、资金存管与监督 每次和朋友介绍自己的工作,特别是那些不懂这个行业的,总是避免不了解释一下这些传统民间借贷的问题。 因此,笔者在和父母解释自己工作时,总是很无奈。 还好,目前银行开始展开存管工作,对资金的流向,多少有了一定的规范。 难点五:投资者的不成熟(刚性兑付、兜底和风险保证金) 每次出现什么“危机”、“跑路”等新闻时,笔者从来都是冷眼旁观:过于贪婪导致他们选择高息;过于懒惰导致他们不挑选平台,而投资是一件需要自己对自己负责的事情,世上没有白来的午餐,投资也别想着随随便便就能获得高息。 看着“泛亚危机”,真是让人嘀笑皆非,拉横幅堵政府就想挽回损失,可能吗?不能承受那个风险,就别投资;玩股市的目前是被教育出来了,互金行业,则不知能够何时成熟起来! 难点六:优质资产端的匮乏 对于那些整体素质不错的平台,他们一般都有优秀“吸储”能力,制约平台发展壮大的,不是投资人的问题,而是标的资产是否优质。 小平台求能够快速成长,而大平台追求的是能够健康成长,也就是不同平台之间的风险偏好是不一样的。 小平台追求高风险,所以营销开道,用户数据为王,那将是决定他们融资故事的关键要素;而中大型平台,可能追求在一定风险阈值下的高速发展,因此,缺乏优质资产,就成为了制约大平台发展的关键要素。 可能互金行业的困境与痛点,远不止这些,在理解行业问题、抉择具体投资哪家平台时,还需要深入了解一些细节;但是面对行业这些问题,其实就像一个人一样,只要健康就行,不可能完全没有上述情况。就如同那些无免疫力的病人,必须在ICU病房里,那反而是不健康的;真正健康的平台,或许存在着某些问题,例如对坏账的态度。 我们考察一家平台是否值得我们信任,看看这家平台是否有一定的抵御坏账风险能力,也就是人体免疫能力。 作者 秋源俊二 微信公众号 QYJEQY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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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加盟或代言 明星为何如此热衷P2P?
(文章系作者授权网贷之家首发原创作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继财加曲线上市之后,star这个词突然之间在互金行业热了起来。从歌手平安与陆金所“牵手”到那英为“小赢理财”站台,再到star vc投资融360,直至近日传出范冰冰将出任紫马财行的形象大使以及9月1日,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五大女星纷纷通过微博发声“缪斯时代来了”,明星正在慢慢进入到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的互金行业,似有再掀起风雨搅动风云之势。 为什么会在最近有这么多的star代言或者进入互金行业。 从周期来说:从最初的虚假欺骗,到后面的假标自融,再到后来的拆标建池,以及到现在真实资产的垃圾债权累积,专家所谓的资产荒,各种方式的变现渠道开发以此来消化坏账,都意味着行业已经在慢慢朝着国家所理想的第三财政发展——消化坏账,消化产能淤积,消化产能过剩,淘汰垃圾产业,促进金融深化改革以及发力改善实体经济新的发展环境。于行业周期中的具有真实意义的起步阶段入手或者代言平台,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于投资机会来看:第一、一些新的慢慢褪掉泡沫的平台将会慢慢出现,新的投资机会即将到来,今年过后,明年也许会是新的资本元年。因此于此阶段出手,买入平台,借助自己的公众优势保证平台的资金流不断,同时帮助平台刷好运营数据和增长数据,来年卖个好价也未必不可期。 第二、今年伊始,开启了资本狂欢,同时也开启了创投圈的资本泡沫。据清科中心研究报告指出:2014年初到现在为止,全国新注册的企业数量是1200万,其中2015年前6个月是600万家。也就是说,去年全年的量等于今年半年的量。而2014年全年活跃的天使机构却只有52家,投了不到800个项目,平均每家投资15个项目,而今年上半年在“互联网+”的狂风下,活跃的天使投资机构达到248家,投资的项目有1000个,每家3.7个。 于此通过这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的结果就是投资泡沫已经初显,因此才会有下半年大家所倡导的资本寒冬,当大家都进入消化阶段以无力顾忌行业内一些好的,稍有实力平台的时候,投资机会也已经来到。 第三、于当下国情而言,没有比股权投资更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手段了。相较于以前还有“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糖高宗”等作为投资的时候,再来细数现今的创投渠道,已没有比互金值得出手的股权了。从股市、债市的坑爹坑娘,到近期没有价值的O2O大面积倒塌,再到实体经济的持续下行,最后到霜降来临,房产泡沫破灭。投资渠道已然扼杀殆尽。 第四、这是最好的时代。其实很多人都不知道为什么这是最好的时代,因为国家重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把金融大众化,也重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走完利率化市场最后一步,因此形成的格局就是,这是一个抢粮,抢钱,抢资产,资产重新分配洗牌的时代。未来的互金行业,绝对会有巨无霸企业出现,其庞大程度会让银行惊心,会要了小贷,融担的命。 第五、每一家上市公司都会有互金梦,每一个当地的龙头企业也会有互金的想法,因此互金的未来不差最后的接棒者。从今年的一封封意见来看互金的未来格局已经比较清楚要么作为第三财政,回归实体,拥抱产业,回归上市系,要么拥抱传统金融,融入金融体制;要么打破体制,创新模式,形成生态闭环;要么当一个红顶商人,寻求政策庇护。不管怎么样,互金的格局就决定了他的未来不会小,不会小的未来收益也绝对不会低。 Star来了,平台就真的好吗? 表面看来会有不少好处,从行业的角度来看:star代言互金会让更多人关注这个行业,从面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从投资人角度:打开增量市场,让一批新的小白加入,注入新鲜血液。从平台角度:加大曝光,有助于形成平台品牌优势。 深层次想其实这也许是资本利益的追逐和平台新一轮的增信手段而已,因为它依旧违背着至死不变的道理——明星≠安全。从最初的花式噱头,KOL、考察、评级增信,到后面的各种巅峰、高峰论坛曝光增信,再到后来的央视,协会征信,以及到现在的明星增信,也只不过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结果然并卵的玩法而已。 所以对于很多投资人,尤其是没有玩上一年以上的初级投资者或者明星自身的粉丝小白来说这种行为更是一种妖魔化的诱导。安全=明星的加盟,安全=明星的代言,安全=人气旺等一些已经被证伪的悖论也许又会袭来。 因为于投资而言,或者对于投资人教育来说,简单粗暴的妖魔化诱导本身就是一个悖论。从对投资人负责的角度来说:投资理财从来都不应该因为加上互联网就应该简单粗暴,理财首先是基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判断,其次是基于自己对于理财产品风险的认识、把控,最后再经过多方面何时信息,细心思考并进行心理博弈之后所做出的理性的投资理财行为。而所谓的互联网化的简单粗暴言外之意就是“有我在这里,钱就安全。”可是出事之后,代言人简单的官方回应,在加上时间的消磨作用慢慢的就不了了之,就像股灾爆发一样,不少人去证监会闹事,可是到现在呢?该割肉割肉,该走人走人,抵押房车的,回去继续搬砖,重新从0开始,因为除了这样你什么都做不了。 行业的春天即将来临,作为投资人练好基本功,根据实况,理性分析,理性决断也许更好,作为行业人,也不应该迷茫。99%的互金平台要倒闭,死亡之说也就当个笑话。且不论99%这个数据从何而来,有何依据,就凭借目前对于绝大多数投资人来说易于把控,易于分析的理财通道来说,互金应该是很多人的首要选择。春天即将到来,且行且珍惜! 文章系作者授权发布原创作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贷之家官方立场,如需刊登转载,请注明来源网贷之家并注明作者,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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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的P2P平台 你敢投吗?
“明星”一个光鲜而又亮丽的词语,一个无数少男少女的“梦中情人”,一个让众多怀有明星梦的人穷其一生而追求的“光环”。那么明星到底是什么呢?根据百度百科解释,明星指旧时指交际场中有名的女子,现多指有名的歌手、演员、运动员等。从释义上看,不难理解,明星即为有影响力的人士,其个人魅力极大,能聚集巨大的人气和力量。 近期,从歌手平安与陆金所“牵手”到那英为“小赢理财”站台,再到star vc投资财加等,直至近日传出范冰冰将出任紫马财行的形象大使,明星逐渐进入到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的互金行业,从某种程度有助于大众对互金行业的了解与认识。 为什么这样一个一直受人诟病的行业想方设法地与明星“勾搭”呢?那么,下面笔者与大家探讨互金企业寻求明星代言将会获得的好处,这也是其寻求明星代言的初衷。 一、提升企业形象 明星是一个既高贵又高昂的词语和职业,邀请明星做形象大使或代言需要支付大额酬劳。企业能花高额费用请明星代言,侧面证明其资金雄厚、实力强大,给大众树立一个安全、踏实、可靠的形象,有助于其销售量成倍增长,这也是企业为什么乐此不彼地邀请明星做广告的原因。 二、增加公众认识度,吸引眼球 明星出场往往伴随着大量的媒体报道,企业邀请明星代言,顺其自然地可以利用其影响力,增加企业曝光率,吸引大众眼球,建立民众信任,提升品牌知名度,增加获客的机会和渠道。 三、利用其示范作用 明星对普通消费者的影响力很大,请明星代言产品,能产生较强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在许多情况下,部分消费者(投资人)在选择产品(平台)时不知所从,但如果有明星为某一产品(平台)代言,其自然而然地会选择该产品(平台),因此明星代言为其提供了购买的理由。 四、定位品牌、丰富产品内涵 平台的发展和壮大除了需要有一个专业、敬业、有责任心的团队外,还需要平台清晰而又准确的定位。近日,人人贷豪掷800万美元购买昂贵域名似乎再次印证了这一点,定位极为重要。明星一般都有被大众所了解的故事和个性,将明星与产品联系起来,产品也就增加了一些联想和内涵。比如,由本山大叔代言的产品,往往与农村消费者有关。 基于上面四点表述和分析,不难看出互金企业逐渐与明星“勾搭”的初衷和原因。但笔者对此持中立态度,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既然有利必然就会有弊。那么下面再来聊聊明星代言p2p行业有哪些弊端呢? 一、明星本身的负面影响 明星在其绚丽夺目光线形象的背后,有狗仔队钟情的曝光,媒体狂轰乱炸的追踪,一旦产生负面影响,其多年的努力和积累便会付诸东流,其代言的企业和产品也将会苦不堪言甚至承受灭顶之灾。众所周知的“艳照门”一出,其涉及的明星所代言的产品遭受大批民众抵制,网络上甚至出现抵制这些明星所代言产品的“召集帖”,致使匡威、森马等企业苦不堪言。 二、明星代言的高额酬劳从何而来 众所周知,明星代言的酬劳几百上千万不等,甚至过亿。那么大家会问互金行业真的这么赚钱吗?既然如此赚钱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企业因兑付问题关门或倒闭呢?也许是经营不善等问题造成的,但更多的是涉及资金池、私自挪用投资人资金的原因造成的。笔者不免会问,明星代言的资金到底是企业的利润呢还是挪用投资人资金来给自己树立高大上的形象呢? 三、从众效益真的一直会好吗? 喜欢明星,进而喜欢明星所介绍和使用的产品,这是一种常见的情感迁移的心理现象,也是大家常说的爱屋及乌。互金企业寻求明星代言,众多喜欢该明星的投资人因该喜欢该明星而投资该企业,如果亏钱了怪谁呢?怪自己还是怪明星呢? 四、理性投资人真的会投吗? 互金行业是一个时时刻刻与资金打交道的行业,资金的安全和收益才是根本。经历过互金行业“野蛮生长”风浪的投资人们又有多少不理性呢?“羊毛出在羊身上”,再昂贵的明星酬劳最终还是需要投资人自己来买单。投资人在投资时更多的会侧重资金安全、收益较高的平台,而不是单一的明星形象和明星效应。 无论明星代言p2p企业是利好还是利坏,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p2p企业将加入到寻求明星代言的潮流中来,笔者对此深信不疑。但综上分析,笔者更希望p2p从业者将更多的精力、资金投放至企业的管理、运营及产品的创新上,重内功轻浮表,花香蜂自来。同时,笔者也希望投资者在平台选择上不要纯粹地迷恋明星,更多地应放在平台的考察、产品的研究上,尽可能地保障资金安全,实现财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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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这些赖账手段 投资人需警惕
面对最近P2P平台的清盘潮、跑路潮,笔者总结了几种P2P平台忽悠投资人的做法,并为投资者提出了维权建议。 陷阱一:线下债权转让 某平台发布的清盘公告称可以提供线下债权转让,即 P2P平台在线下寻找受让人,并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债权人和受让人线下债权转让后,转让方必须销户。 融易信公司在清盘公告发出后,等投资人本人去核对投资协议时,逼迫投资人必须转签线下协议,否则拒绝打款。 陷阱二:虚假宣传 证明做假: 北京的网金宝,打着央行监管的旗号,用“高收益率、无风险、专业、安全”的招牌吸引了不少的投资者。然而谁也没有想到,所谓的央行监管,居然就是用PS做出来的一张假证明。仅仅四个月,该公司就消失了。 担保公司做假: 融易信公司在平台宣布清盘之前,悄悄删掉了网站之前宣传的“鄄城融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借款提供百分之百的本息保证,以及平台管理团队的信息。 项目做假: 深圳的群众贷,居然在借款项目上完全抄袭四川易贷网,在易贷网发标约10个小时后,群众贷就会进行全面的项目内容抄袭。 刻意夸大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 这种是目前最常见的平台虚假宣传。平台往往会宣传某实力强大保险或者担保公司为平台提供了全面担保,或者宣称自己是一家有保险的P2P平台。但事实往往可能是只有某个项目有担保,而并非整个平台的项目都在承宝范围内。更加过分的情况是,有的保险或担保公司仅仅是保障账户资金的安全或者交易安全,而并非大家所理解的投资保本保息,却被平台宣称是有保险的平台,这样极易误导投资者。 维权建议: 一、不轻信平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维权力量 针对平台要求投资人销户或者转签线下协议的情况,我们认为如果平台诚心还投资人的钱,可以直接将钱款打给投资人,没必要再多此一举。平台要求投资人销户、转签线下协议真正的目的可能在于撇清平台中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人遵循平台要求销户,一旦债权受让人耍赖,平台事后可能会以当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让清楚为理由,撇清平台与投资者的关系,投资人也不能起诉平台。 因此投资人千万要小心这类做法的玄机,不要轻信平台提出的方案,应该要在确保自己的权益不会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和平台协商解决方案。最好不要一个人单独行动,因为那样容易落入平台的陷阱,很有可能就把自己的保护伞给摘掉了,最好是和其他投资人成立维权小组,团结一致面对问题平台,不容易上当受骗而且维权影响力较大。若发现平台完全没有诚意还款,提出的方案仅仅是缓兵之策,在必要情况下应当立即在平台所属区域的公安机关报案,若刑事立案不顺利,可提起民事诉讼,对平台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来保证平台现有资产不被转移。 二、提前保存证据,防范于未然 投资人应该在投资后保存投资相关证据,比如投资记录、投资协议、还有平台提供公开宣传资料,如相关担保机构或者其他大机构信用背书等增加平台公信力的宣传资料。一旦平台经营发生了问题,想作为中介撇清项目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可以以此作为证据,证明平台之前发生虚假宣传,从而误导投资人投资,这样即使平台想置身事外也不容易。 三、谨慎投资、选择优质平台 而关于有些问题平台在成立之初就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的情况,投资人必须学会谨慎选择平台。在投资前应该好好了解平台股东背景,信誉度,核实投资项目信息等。而不能一味追求高回报率而忽略了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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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收费标准新规 P2P真的靠这些赚钱?
对于P2P平台收费标准的话题,真就是“小孩没娘——说来话长”。 投资人要在平台上获取更多收益是人之常情,借款人想在解决资金问题的同时尽量压缩成本也是无可厚非,而平台在安全运营的时候尽量增加公司利润则是生存之道。这样看来,平台与投资者、借款人之间相互角力、斗智斗勇,又在共存发展,自始至终处于一种微妙的平衡状态。 近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首个P2P平台收费标准意见稿——《P2P平台企业收费规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这类半官方机构已然介入到这场市场的博弈之中。 那接下来,就简单分析意见稿中对网贷平台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 1.会员管理费用(即VIP):平台收费向VIP客户提供高级会员待遇 虽然收费项目较为普遍,但目前看来大多数平台是不收费的;或者说半卖半送给投资人的福利。印象中红岭创投开创了给投资人保本保息承诺的先河;最早通过VIP区分保本和保本息的投资人。 再到后来隐性刚兑俨然成为P2P平台必不可少的部分,VIP原有的资金担保作用也就削弱了许多,后来的VIP延伸出专属客服服务,实时短信提醒,分级减免利息管理费,甚至部分平台的高级VIP可以通过视频看到平台每日工作实况,VIP的作用由资金安全逐步向客户体验优化方面倾斜。 而派送VIP也是通过实名认证、满足投资门槛(千把块左右),投资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免费发放;除了个别平台仍收取VIP年费(不会高于200/年),大多数平台已经不指望靠VIP收费盈利了。笔者曾有幸参加过某家平台的周年庆典,有几名投资人当场获得终身VIP会员的荣誉,这样平台既没花一分钱,又落得了投资者的人情,赚足了满堂喝彩,可谓一举多得。 2.利息管理费:投资人向平台缴纳的部分收益 利息管理费是平台运营收入的重要一环,约占投资人利息收益的6%—10%;收入的多寡取决于两个方面。主要看投资人的投标热情是否高涨,其次看产品利率的高低,在利息管理费率相同的前提下,投资人情绪越高,产品利率越高,平台获取的利息管理费自然而然的水涨船高。 从去年11月到今年8月,央行已经连续5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各类利率都呈现逐步下降趋势,就网贷行业已从去年11月的16.3%下降至今年9月的12.63%。如果从13年7月最高的26.35%算起,收益率水平在26个月里跌了超过50%。收益率下跌直接影响利息管理费减少。 现今平台收取利息管理费的主流是利息的10%,寥寥几个平台会在6—9%的区间范围内。甚至有极个别平台不收取利息管理费,这样比起来,某些投资人心思就活动了:当前投的平台虽然利率高,但是除去利息管理费就没多少了,“隔壁老王”利率虽然差不多,但是不收费,两下一比较,钱多少不说,感觉(专业术语:用户体验)就不一样了。好吧,到期撤资! 投资人要撤资,平台立马慌神了,但是收费是底线,更是原则,不容更改。接下来就要上演为商之道的精髓——变通。这样做不行,那就换个做法,反正达到目的就可以了。例如:赠送加息券给投资者把利差补回来;设立免利息管理费门槛:一次性/累计投资XX万可免除利息管理费;客户分级制度:时间长,投的多的客户可以适当免息;线下充值返点投资积分兑换制度(详情可参照信用卡):小到话费、大到手机电脑,以实物回馈投资者等等手法就粉墨登场了。 总而言之一句话:管理费可以减可以免,但是资金只能多不能少! 3.借款管理费用:向平台融资方(借款人)收取服务费 约占资金总额的1%—3%;借款收费是保障项目安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借款人尽职调查,抵质押产品项目考察,资料审核、办理手续;如果贷后出现逾期或坏账,那贷后催收,司法程序诉讼,抵质押物处理(如果有)都需要费用的。 笔者在银行信贷科的朋友曾介绍过,一笔小额企业贷款经过银行考察的综合成本高于2500元,而且都是手续齐备,征信良好,运营正常的优质企业;银行尚且如此,那P2P项目的考察成本之高也就可想而知了。 平台做小额项目,成本入不敷出。引用本山大叔小品《捐钱》的台词“我就说你捐三千块钱不至于人大车小料上家采访来。你这都不够油钱的。”大额融资模式的盈利空间固然可观,但风险也更集中,一旦出现逾期、坏账等事件。会对投资者和平台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也有悖于互联网金融所提倡小额分散的原则。 降低借款管理费用的有效方法就是依靠大数据作为征信的依据;而利用大数据的前提就是,你需要有大量的——公民隐私。 依靠会员管理费、利息管理费亦或是借款管理费作为平台的主要收入,很可能会出现平台运营难以为继的情况,政策的棍棒打不倒市场的经济规律,那么问题就来了,平台的主要盈利点到底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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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问题平台明显“反弹” 跑路型占比大幅上升
12月1日,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11月月报》(下称《11月月报》)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我国正常运营的P2P平台达2612家,环比上涨3.65%。其中,新上线平台数量为171家。 据统计,11月当月,新上线平台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为广东、上海、山东,新上线平台分别达23家、21家、17家,占到新上线平台总数的35.67%。 目前,运营平台数量排名全国前三位的,依然是广东、山东和浙江,分别达480家、332家、303家。 2015年各月运营P2P平台数量 平台数量增长速度创新低 值得一提的是,平台数量方面,11月的月环比增速已降至3.65%,而这也是自2015年春节以来月环比增速的新低记录。在今年5月和8月时,月环比增速曾一度达6.98%和6.88%。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盈灿咨询常务副总经理马骏对此表示,随着P2P平台数量越来越多,基数越大,故增速有所减缓。另一方面,监管细则出台的脚步趋近,且P2P行业门槛不断提高,今后新增的平台应该多是以“高大上”为主,平台数量越来越少或将是一种趋势。 2015年11月各省运营平台、问题平台数量 11月问题平台数量出现明显反弹 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1月,共爆出79家问题平台。截至2015年11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157家,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769家(含问题平台)。 问题平台方面,自今年6月问题平台出现爆发式增长后,目前已经连续4个月呈现下降态势。不过,到了11月,问题平台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反弹走势,当月共爆出79家问题平台,较上月(10月份问题平台降至47家)增加了32家。 据统计,这些问题平台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浙江、山东、北京、河北,这6个省市的问题平台数量占11月问题平台总数的比例,达67.09%。而11月进入统计的29个省市(港澳除外)有8个省市没有发生问题平台,相比10月数量有所下降。 马骏表示,临近年底,自融、拆标、资金池的平台由于资金面紧张,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平台出现问题。 跑路类型平台占比较上月出现大幅上升 在11月网贷行业问题平台数量出现明显抬头情况,问题平台发生率上升为2.94%。不过,从数值看,2.94%的问题平台发生率与年初超过4%的数值相比,11月的问题平台发生率相对更低些。 2015年各月问题平台数量 另外,数据显示,截至11月底,2015年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约为15.7万人,涉及贷款余额为82.7亿元,占比为2.1%。 而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约5.5万人,涉及贷款余额约为50.5亿元,占比为4.9%。2013年及之前,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约0.9万人,涉及贷款余额约为14.7亿元,占比为5.5%。 2015年11月问题平台事件类型 网贷之家对11月问题平台事件类型的统计显示,当月跑路类型平台的数量占比,相比10月出现了大幅上升,其占比高达77.22%。 马骏对此表示,数据表明,平台在年底这个关口或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选择跑路。而从跑路平台的平均运营时间看,达到了11.95个月,仅有2家平台上线时间不足1个月选择跑路,这说明纯诈骗平台在跑路类型问题平台中的比例也不大,主要原因仍为平台自身的运营状况所决定。 数据同时显示,提现困难及停业类型的平台数量占比分别为8.86%、12.66%,相比跑路类型平台数量占比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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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银行交易凭证 不能证明有借贷关系
新华网南京12月1日电(庄妍) 近日,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原系婆媳关系,小华曾于2008年8月与张女士的儿子小军登记结婚,但这段婚姻仅维持了四个月左右。现张女士以一张银行交易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小华归还借款15万元。 据张女士所称,小华与她儿子离婚后,双方仍保持往来,后小华于2010年7月在宜兴购房,向亲戚、同事多方筹措后房款仍未凑齐,就来找她借款。她银行卡里正好有一笔保险款到账,就将该张银行卡交给小华,由小华自行到银行取款。对此,小华并不否认,2010年7月,她确实到银行柜面从张女士银行卡中取走了15万元。但是,小华却称这笔15万元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张女士给她的补偿款,相当于赠与。小华称,她与张女士的儿子结婚完全是受欺骗,张女士一家人在婚前向她隐瞒了小军的一些个人问题,婚后她发现事实后受到了巨大刺激,故短短4个月之后,就与小军办理了离婚手续。张女士因心存愧疚,就将一张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她作为补偿。鉴于之前的痛苦回忆,她一直未动用这笔钱,直至 2010年7月,因买房缺少资金,才到银行柜面取走了15万元,所以根本不存在张女士说的借款这回事。为了证明自己没说谎,小华向法庭提供了和张女士的QQ聊天记录,并申请了知情人到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常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出借人享有债权的权利外观。本案中,张女士仅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给小华15万元这一事实,对于15万元的性质,张女士和小华存在不同理解。现小华抗辩该款系张女士对她的补偿款,属于赠与性质,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而张女士未能就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宜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评析】实践中,法院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常需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这两项基本要件事实进行审查。借贷合意包括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票据交付等方式。欠缺上述任一要件,都有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即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形,“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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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民间借贷起纠纷 请代理人协调又吃官司
中国江苏网12月1日讯 俗话说“人有三迷”,指的是再聪明的人有也犯糊涂的时候,做出一些让别人觉得匪夷所思的事情来。徐州的李女士,欠近200万元高利贷债务无力还,本想找代理人帮处理债务纠纷,没想到旧债还没清又惹官司,被索要“代理服务费”。 李女士在2014年,因为生意需要通过朋友向民间借贷借了不少的钱,期间因为不断的产生高额的利息,对方称其还欠近200万元,面对高额的利息实在无力偿还,情急之下来了一位高人,也就是本案中的第三人张某,但前提条件就是要支付这近200万元的30%作为报筹,也就是要支付其59.5万元。 李女士一时心急就和张某签定了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张某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帮其减轻债务。在张某的出谋划策下,李女士顺利从债仅人手中拿回了欠条。李女士接着又干了一件糊涂事,在当初和张某签定的协议上写下了“事情已经处理完毕”。 但事情过了没多久,债仅人又将李女士告上法庭。李女士认为,当初由于自己糊涂才和张某签下了委托代理协议,但最终张某也并没有帮其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反而债权人告上了法庭。 而张某认为,自己在与李女士签定协议后,在他的出谋划策下,李女士顺利的从债权人手中要回了借条,事情已经得到解决,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李女士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其代理服务费共计59.5万元。 事后,由于张某与本案中的原告王某有债务关系,就将这没有要到手的59.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王某。11月30日中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在合仪庭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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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元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 法官调解顺利结案
近日,广元市青川县法院乐安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信任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汪某是江苏省徐州市人,被告系四川省青川县人,两人因生意结识,并成为了朋友,后被告胥某因在山西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汪某寻求帮助,原告汪某于2013年10月通过汇款的方式向被告转账15万元,后被告偿还给原告8万元,并于2014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到原告汪某7万元人民币。原告汪某表示,自己曾多次向被告胥某要求返还借款,胥某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15万的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合伙投资,原告汪某坚持是借贷,被告胥某却一口咬定是合伙,称原告转给自己的15万是一起投资做生意,因两人关系较好,当时并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后来投资生意失败,原告汪某却向自己索要这笔款项。 考虑到汪某与胥某在发生矛盾之前,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有着较深的交情,之后因为生意上的亏损,双方才对该笔款项的用途发生分歧。 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前提下,承办法官运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讲法律,摆道理,探取原、被告的心底诉求、摸准症结,并结合案件实际,对双方当事人对症劝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胥某向原告汪某偿还借款4万元。庭审结束后,在法庭外,原本情绪对立的原、被告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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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07%/年
中国经济网深圳11月30日讯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2015年第48周(11月21日至27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周报显示,该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为11.07%/年。 1个月内利率11.45%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45%/年,较前一周10.87%/年,上升了0.5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45个百分点;是基期50%/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31%/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72%/年,上升了0.59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0.3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1%/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11%/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1.60%/年,上升了0.5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9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8%/年。 1-3个月内利率11.03%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3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03%/年,较前一周10.91%/年,上升了0.1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03个百分点;是基期41%/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83%/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75%/年,上升了0.0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40%/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12%/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1.86%/年,上升了0.2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92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1%/年。 3-6个月内利率11.25%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3-6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25%/年,较前一周11.28%/年,下降了0.0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25个百分点;是基期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09%/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11%/年,下降了0.0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0.1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07%/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24%/年,下降了0.1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87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9%/年。 6-12个月内利率12.24%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6-12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24%/年,较前一周12.07%/年,上升了0.1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1.24个百分点;是基期53%/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14%/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2.03%/年,上升了0.1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1.2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9%/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8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25%/年,上升了0.59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1.64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5%/年。 1年以上利率9.99%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年以上,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9.99%/年,较前一周10.39%/年,下降了0.40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1.01个百分点;是基期91%/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05%/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45%/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8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96%/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9.6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9.84%/年,下降了0.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下降了1.5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74%/年。 附图表:2015年11月21日至27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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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到位”筑牢从业人员与非法融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防火墙”
在“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农发行三门峡市分行营业部以健全责任考核机制为着力点,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工作中做到“三个到位”,筑牢从业人员与非法融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之间“防火墙”,使员工防控操作风险能力、案防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升。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分行动员会的第二天,该部即成立 “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一把手”亲任组长,下设活动办,统筹安排“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的开展。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问题和困难,各部门各司其职,组成了以活动办为中心、各部门协同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网络,每月对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从而保证活动开展总体有目标、实施有规划、工作有标准、任务有落实,促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风险排查到位。按照“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该部将信贷管理、资金计划、会计主管、大额物品采购等重点岗位和要害部门员工列为排查重点。截止目前,已开展非法集资、对外担保、不稳定因素、内控风险、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员工异常行为等6个专项治理活动,约126人次参加了专项治理活动,涵盖在职职工、劳务派遣用工、内退和退休人员,排查覆盖率达100%。在活动中,该部负责人还主动找员工谈心,进行家访,检查重点业务、重点岗位,关注骨干员工,深入挖掘潜在风险点,对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有效跟踪检查,确保排查成效。 三是考核评价到位。为确保考核评价取得实效,该部一把手负总责,亲自督导,积极协调,逐项明确牵头部门。各部门严明职责,分工把关。各评分人认真负责,依照评分依据逐项核实、认真打分,最后交“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该部还采用现场核查与非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重要问题开展评价,对容易被忽视的环节进行重点关注。评价工作坚持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留情面,既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评价工作任务,又对日常工作中风险暴露水平高和各种检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不规范行为还及时给予善意的警示和提醒 ,使每一个员工真真正正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从思想根源上消灭行为隐患,建立起与非法融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防火墙”。(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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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88%
中国经济网深圳11月29日讯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周五(27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日报显示,该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88%。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日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28%,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2.36%,下降了1.0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35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9%,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1%。 借款期限1-3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40%,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0.88%,下降了0.4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53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38%,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38%。 借款期限3-6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99%,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1.31%,下降了0.3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0.06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9%,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9%。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2.25%,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1.60%,上升了0.6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1.32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3%,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9%。 借款期限1年以上,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17%,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0.13%,上升了0.04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76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93%,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97%。 另外,据了解,11月26日温州指数为18.52%,11月27日广州价格为1073.85(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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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如何为民间借贷“松绑”
“时移则法易”。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规定》),为民间借贷规定了“新规则”。明显为民间借贷“松绑”的“新规则”,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借贷也是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和掌握这些“新规则”,才能更好地分享发展成果、规避市场和法律风险。 ■亲戚之间:“经营借贷”还是“合伙经营” 案件:祖籍河北的皮方志(化名)在北京某单位工作,受过高等教育,家庭富有。他与王有财(化名)、马有义(化名)是亲戚关系。王有财承包了沧州黄骅港施工工程,从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皮方志通过中国农行转入王有财账户130万元,通过其女儿账户转入王有财账户290万元,通过其他账户转给王有财110万元,替王有财归还欠款20万元等,双方多笔借款合计达754.5万元。 “只见钱借出去,不见钱还回来。”皮有志心里着实生气。2012年7月12日,皮方志回到河北老家,与王有财进行结算。尽管借钱和讨账是两个心情,但总算有个结果。王有财与亲戚马有义共同向皮方志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上面载明:“王有财欠皮方志借款754.5万元转由马有义代王有财偿还,王有财仍负连带偿还责任。”马有义、王有财均在承诺书上签字。但是,马有义归还了30万元后,钱又没人还了。 2012年12月25日,老皮将王有财、马有义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官司一开打可就不一样了,在王有财嘴中,借款纠纷变成了“强索合伙款”,他把老皮告上法庭。 王有财反诉称,双方并非借款纠纷,不存在借款事实,双方系合伙经营黄骅港工程项目,涉及金额是420万元,其他是皮有志计算的高利贷利息累加形成,《还款承诺》不是自愿写的,是皮有志强逼的结果。马有义则称:自己是碍于亲戚关系才在还款承诺上签的字,对老皮与王有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知情。 说法: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有义、王有财对2012年7月12日《还款承诺》上签名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还款承诺》应视为各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及排他性。二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马有义已经归还30万元,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王有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从皮方志起诉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对于王有财反诉主张的双方不存在借款事实,是合伙经营关系,涉案金额仅420万元,王有财未能举证证明还款承诺与合伙之间存在任何关联,且皮方志对此不予认可,故对王有财的反诉主张不予采信。王有财主张在还款承诺上签字是受皮方志胁迫,仅提供了其兄、其姐的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证人与王有财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低,主张还款承诺无效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马有义偿还724.5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有财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王有财反诉,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有财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有义未上诉。王有财上诉称,皮方志本人不可能有这些钱,其打款凭证只有600万元,王有财提供了打款给皮方志240万的凭证;双方不仅是亲戚关系,也是合伙经营关系,双方约定了工程项目经营业务分工和利润分成…… 省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施工方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通过王有财介绍认识的皮方志,皮方志并不是工程合伙人。工程款项已经全部结清,王有财已经扣除了差额利润部分。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王有财主张《还款承诺》的书写方式、内容等有明显瑕疵,但综合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还款承诺》的真实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出借方与借入方就借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中,除借款的数额、借期、利率达成一致,还应当包括借款用途的约定,这是借条书写内容中最易忽略的部分。本案引发争议的原因就是,借款之前没有书面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承诺又欠缺这一内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目的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予保护。《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而对于经营投资行为的保护,不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 与金融机构借贷不同的是,原来的民间借贷行为生效要件包括两个:一是出借方与借入方就借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出借方将出借款项实际交给借入方占有。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个人与企业、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自协议达成之时生效,民间借贷生效要件向“放松”方向发生了变化。 ■公司借贷:为何穿上“股权投资”外衣 案件:2011年4月2日,某投资公司经股东会同意,投资1000万元购买某房地产公司45%的股权。4月7日,投资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投资公司出资取得房地产公司股权,双方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双方合作期为1年,自2011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6日;合作收益详见附件三;房地产公司负有保本并支付收益的责任,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及收益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万分之6每天缴付违约金;股权收益及其他未尽事宜见附件。但是,附件三《股权投资收益保障协议》约定,此股权投资期为6个月,股权收益率为24%;6个月期满后,须付清全部股金。 4月8日,通过银行电汇方式,投资公司将1000万元款项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同日,在工商机关进行了股权登记变更,投资公司持股为45%,房地产公司持股55%。 约定的6个月期限过去了,1年的期限也过去了,房地产公司并未完全支付约定本金和收益。2012年8月14日,两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其中,双方确认,房地产公司已经支付320万元收益,并约定截至2012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息,所欠本息见附表;不按约定支付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额5%支付违约金。但是,房地产公司仍未完全依约偿还。投资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双方为投资关系,要求投资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20万元。 说法: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在工商登记中变更为投资公司持股45%,但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期收回本息、固定利润的约定,双方实为借贷关系。另,双方2012年8月1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已注明《股权投资协议书》实为借款关系。房地产公司也制定了还借款计划。从《还款协议》和还款计划,也应认定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利息过高,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利息从借款行为发生时(2011年4月8日)起按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按《股权投资收益保障协议》约定的期限6个月)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但应扣除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320万元利息。投资公司取得的45%股权应予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1000万元本金和利息(利息计算同上);投资公司取得的45%股权应予返还;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请。 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法院。上诉称,投资公司1000万元是投资款,双方约定的保本、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双方就是一种投资合作关系。投资公司的收益只能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实现,无权要求返还1000万元。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为借款关系,又支持了利息,适用法律错误。 省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借贷关系;房地产公司不能证明投资公司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其临时拆借资金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符合规定的利息部分应予保护。 二审法院作出《(2014)冀民二终字第1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本案中,投资公司以股权转让方式出借款项,并实际持有了公司股权,但是,从双方给付款项、收取固定利息等实际行为来看,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完全符合法律事实。两家公司为什么要穿上“股权投资”马夹,究其原因还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199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均规定,借贷合同无效,法院收缴利息。我国法律对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态度,经历了严格禁止、适度放松,到现在的依法保护。《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规定》明确规定对企业民间借贷予以“松绑”,今后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依法公开进行。 ■欠款利息:“人行利率四倍”还是“人行利率130%” 案件:某住建集团公司在河北省有多个建设工程项目,在石家庄市设立了河北分公司。某钢材贸易公司与河北分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间是:每月20日,某钢材贸易公司将收料凭证传真至某住建集团公司,拿到收条原件到河北分公司进行结算,河北分公司在60日内支付全部到期货款;如河北分公司延期付款,按照未付款吨位8元/吨/天计息,如再超过60天后计息翻番(未付款吨位16元/吨/天)。2012年3月6日、3月7日、3月13日、3月26日,某钢材贸易公司提供四批钢材,取得四份《入库单》,合计金额为141万多元。 因河北分公司未付款,2013年7月9日,某钢材贸易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说法: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河北分公司应自2012年6月20日起,对逾期不支付的款项支付违约金。《钢材购销合同》中延期付款按未付款吨位8元/吨/天计算,如再超过60天后计算翻番(未付款吨位16元/吨/天)的约定,过分高于给某钢材贸易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应予适当减少。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钢材款141万多元偿清之日。河北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某住建公司对河北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河北分公司偿还钢材款141万多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同上);某住建集团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某钢材贸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河北分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称,人银贷款利率四倍是针对民间借贷而言,在买卖合同中并不适用,一审判决违约金仍然过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按人行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 某钢材贸易公司答辩称,违约金按四倍利率计算是法院根据规定和本案事实综合判断做出的认定,是公正合理。 省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属于明显过高,一审法院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合理调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且没有依据表明该标准仍过于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河北分公司上诉请求再行调减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终字第9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欠款纠纷与借款纠纷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归属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律规则。一般来说,商品或服务提供方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义务后,接受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形成欠款纠纷;出借人将借款依约交给借款人利用,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利息的,形成借款纠纷。 关于借款利息纠纷,原来规定的是“一线两区”,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划线,超过该条线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该条线以下的约定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限制扭曲了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备受诟病。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采用“两线三区”规则: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支持支付利息请求;超过年利率36%的约定无效,法院支持返还利息请求;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的区域,视为自由区域,当事人请求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已支付利息,法院也不予支持。“两线三区”规则,可以说给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创造了宽大的制度空间。 关于合同违约金(也有人称之为欠款利息),由合同当事人事前约定。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诉请增加赔偿;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法院根据举证判断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决定。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双方约定明显过高,依法调整为“人行利率四倍标准”,省法院认为没有依据表明该标准仍过于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支持再次调减。《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随着“人行利率四倍标准”走入历史,合同违约金(欠款利息)的调整如何变化有待观察。 ■本报记者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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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法院“五项举措”加强民间借贷案件办理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增长、涉案金额大,当事人出庭率低、案件审理周期长等情况,开县法院抽调精兵强将,依法办理民间借贷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目前,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31件,无一引发诉访。 一是强化诉讼引导。强化立案登记、咨询导诉司法服务,向当事人发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南,由立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诉前引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 二是加强案件审理。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逃避诉讼,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承办法官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上门进行耐心释明,动员亲属进行劝说,积极参加应诉或调解。在案件审理中,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实质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有调解基础的,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加强调解。 三是重视配合联动。加强信息通报和衔接配合。对受理及依法裁判的涉及民间借贷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每月汇总后函告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公安及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的案件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同类法律事实,及时函告法院。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老赖”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是强化法治宣传。针对部分群众法律常识缺乏、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通过选取民间借贷方面的3个典型案例,邀请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等共计100多名旁听庭审以案说法,在城市广场举办2场专题普法活动,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违法融资活动。(来源: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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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0件金融纠纷 七成民间借贷
记者茹玉 金融案件呈现“双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七成 2011年和2012年我市金融纠纷案件达到案件新收数的高峰,到了2013年和2014年略有下降。今年以来,我市经济平开稳走,但经济运行中新旧矛盾交织,经济总体下行压力较大,诉至法院的金融纠纷又有回升。 今年1-10月,全市两级法院共新收金融纠纷案件7790件,涉案标的98.49亿元,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5.5%和0.4%;共审结金融纠纷案件6365件,结案标的69.82亿元,与去年基本持平。 数据显示,金融案件审结以判决居多。而案件数量和标的与银行性质、业务范围密切相关。案件数量方面,国家控股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案件数量较多,其他商业银行案件数量较少。 今年新收金融纠纷案件中,特别要提到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在连续几年下降后今年出现回升。据介绍,今年1-10月,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444件,占全部金融纠纷案件的70%。其中,新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088件,占14%;担保及追偿纠纷718件,占9.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10件,占3.9%;信用卡纠纷212件,占2.7%;其他纠纷18件,占0.2%。 此外,金融纠纷案件与所处区位、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及民间资本活跃程度等密切相关。今年1-10月,安吉县法院受理金融纠纷案件2358件,长兴县法院受理1888件,吴兴区法院受理1755件,德清县法院受理1141件,南浔区法院受理628件。统计显示,吴兴区法院金融借款纠纷数量居高不下,与其所在区域各类金融机构相对集中有关。长兴县和南浔区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规模较大,小额借款纠纷相对较多。 11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月到10月全市两级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 此次向社会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今年前10个月,我市案件数量及涉案标的呈现双升趋势,民间借贷纠纷在金融纠纷案件中占7成。金融案件突显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多措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金融案件逃废债现象严重出现刑民交叉等新问题 据新闻发言人市中院副院长费会平介绍,金融纠纷案件在数量和标的大幅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 据介绍,金融案件中,企业间联保互保现象普遍,风险辐射半径扩大。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在湖州一直经营良好,四家公司平时也关系密切。其中一家公司到银行贷款,另外三家公司都会做担保,一般每家公司都会向银行贷款500万左右。这种“企业抱团取暖”的联保、互保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起到一定作用。但今年1月,甲公司在经营中出现资金断裂后,无法按期还贷,银行为此将甲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还贷,并冻结了四家公司的相关资产。其他三家公司为此影响了正常的经营,出现“一损俱损”的情形。 法院审理案件时还发现,金融纠纷的多发导致不少债务人触犯刑律,由此引发一系列刑民交叉问题。去年,湖州某制造企业向银行借款200万,并找了其他企业做担保。后来该制造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还不出贷款,担保企业帮助其向银行代偿了200万。今年6月,原本贷款的那家制造企业负责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抓,贷款合同无效。帮助代偿的担保企业认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无效,并在今年7月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原来代偿的200万。法官表示,像这些刑民交叉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难度很大。 从案例来看,金融纠纷案件牵涉到的被告人数很多,呈现“一拖多”的现象,案件送达困难,被告“跑路”、“无法联系”、“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案件被告多,情况复杂,不少案件的部分被告不履行到期债务,甚至恶意逃废债。主要表现为,虚假或低价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如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利用诉讼规则拖延或阻碍还款;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通过虚构租赁关系,对抗金融机构抵押权;利用企业破产制度等逃避债务。这些行为给社会诚信造成很大影响。 学会风险评估参与民间借贷量力而行 对于金融案件呈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该如何逐步解决呢?对此,市中院民四庭庭长李培华表示,目前,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严格审查,依法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和完善放贷手续,督促企业和个人进一步规范金融活动的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李培华表示,目前,全市法院不定期选择20件左右的金融借款典型案件作为督办案例,要求加快审理、限时办结,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在督办典型案件的同时,全市法院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判,做到快审快结。与此同时,自2014年6月湖州市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市法院通过曝光“老赖”、“一处失信、处处限制”等司法途径,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构筑抵御失信行为的司法防线。 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市中院还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邀请相关金融机构的嘉宾观摩旁听,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让相关行业相关人员直观了解金融法律知识。 那么,在新的经济环境下,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如何防范金融风险?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金融办金融发展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首先,金融机构要落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在经济下行的形势下增强银企互信、银企合作,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审贷程序和员工放贷行为。对于企业而言,防范金融风险,关键还是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意识。根据企业需要保持合理的负债规模,通过发挥股权融资等多元化融资手段分散企业风险,在对外担保上也要审慎进行。 而对于市民来说,风险防范意识是个人从事投资活动时特别需要加强的。这两年来的众多案例显示,高额利息诱惑是市民盲目投资的主要动机,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跟风,使得在很多金融纠纷案中借还手续缺乏规范,甚至只是口头承诺。这样,一旦出了问题,损失往往由市民自己承担。为此,市金融办也提醒市民投资时要对收益和风险做出一个正确评估,收益越高,往往风险越大,因此市民投资时要对收益有合理预期。在投资途径上尽量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时各种手续程序要规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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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民间借贷纠纷排名居首
11月24日上午10时许,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翠屏区人民法院、高县人民法院市县(区)两级法院共同举行。宜宾市两级法院从5月1日开始到10月31日的登记立案17055件。高县法院新闻发言人说:“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在基层法院是成倍增长,尤其是对公安局户籍管理的问题、社保局工作年限的鉴定居多。”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半年案件成倍增长 现场新闻发言人介绍,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宜宾市两级法院实施登记立案,不包括刑事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减刑假释、申请再审等案件的收案总数为17055件。其中:民事一审收案12259件,行政一审收案384件,刑事自诉收案7件,申请执行收案4416件,申请国家赔偿收案9件。 实施立案登记制半年来,宜宾市两级法院民事、行政一审、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立案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一是立案总数上升7.5%;二是民事一审案件上升3.8%;三是行政一审案件上升242.9%;四是刑事自诉案件上升133.3%;五是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上升350%;六是申请执行案件上升11.9%。 执意要求立案部分当事人对立案理解有误 高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增幅较大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收案16件,同比增长300%,涉及起诉公安局要求对超生子女履行户籍登记职责,以及起诉社保局要求确认工作年限的行政案件比较突出。执行案件收案248件,同比上升24.13%。从数据上分析,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增幅相对较大。”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一大批因各种因素未予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涌向法院要求立案,如将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民事诉讼、长期上访的当事人以其上访事宜提起行政诉讼等,导致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上升。但仍有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此理解有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执意要求立案。因对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必须按规定作出裁定,从而导致大量程序案件上升。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为确保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改造升级了诉讼服务中心全面整合,要求全面转变以往立案审查制下的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立案登记制的新要求上来。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周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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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监管帮扶”企业四年利息增十亿 百亿民间借贷处置面临“模式抉择”
本报记者 郝成 安阳报道 超百亿民间借贷问题,在“监管帮扶”为主的模式下行进四年后,安阳或将面临全新抉择:像鄂尔多斯一样去“打”,还是像温州一样推“破”。 “过去四年,我们和政府都在努力,但最终利息增长了10亿元,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超越集团高层称,这家被“监管帮扶”企业涉及民间借贷“本金”十几亿,但加上利息,却高达近40亿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安阳多方曾就“涉非”企业破产问题进行座谈讨论,超越集团也已经向相关部门提出破产申请。 “如何认定涉非,各地存在一些区别。浙江更倾向于将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的,不以非法吸存对待,颇受好评。处置方式上,破产要比‘处非’更公开、透明、规范化。当然,破产并不影响对企业负责人相应责任追究。”全国律师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过往较为单一的“处非”模式,值得反思。 百亿资产企业尴尬停摆 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在多地同时爆发。相比于鄂尔多斯和温州,安阳100多亿的民间借贷规模,并不算大。但这座中原城市的特点是参与放贷人数众多,由此带给各方的压力巨大。 当年年末,当地政府对一部分有着优质资产的企业宣布“监督帮扶”(后改为“监管帮扶”),以求稳住局面同时,通过促进企业发展来实现偿债。 彼时,贞元、超越两大企业是安阳最大的民营企业,但几乎同时也是最大的涉及民间借贷企业。因此二者也成为“监管帮扶”的主要对象。 “借贷危机最大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资金吃紧,发展困难;另一方面出借人由于恐慌催债,给企业带来压力。所以政府希望通过监管企业,给出借人一个‘定心丸’,同时再通过帮扶,让企业向前走,资金跟上来。”熟悉“处非”工作的当地政府人士称,但弊端也正在显现:“监管帮扶,最初是有优点的,但四年后群众、企业都有抱怨。比如福源运动城算是解决了,但接着群众就开始举报,认为操作中存在腐败。” 以超越集团为例,在借贷危机爆发的2011年,其资产情况颇为可观:仅拥有的三处矿产和三个地产项目,即被评估总价超过100亿元。但尴尬在于,彼时部分矿产项目前期建设已经完成,但有的还在办理相关证照,地产项目主体架构已经完成,但需要建设…… “我们再快一些,或者说借贷危机再晚一些,都不会是今天这个状况。”超越集团高层称。记者了解到,超越集团由30多家子公司构成,其主业为煤炭开采和地产开发,因过去二十年在安阳的杰出表现,当地给该企业的荣誉证书数不胜数。 不过,这家企业迄今仍未停止兑付,只是兑付方式在过去四年中已经发生变化:最初以到期后10%的现金进行兑付,随后这一比例降为1%现金,今年以来则改为兑换相应的白酒或其他商品。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超越集团借贷危机所涉“本金”仅在10亿元左右,但“客户”数量却超过2万人。利率则在20%左右。而在具体借贷方式上,超越集团系向当地住宅商会会员“认筹”,因此其借贷并非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讲那些像银行一样,收了存款再贷给他人谋利的,如果只是企业自用,且企业投资项目真实可靠,那和非法吸存没关系,更合诈骗没关系。”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在初步了解超越集团情况后表示。 资料显示,在2013年一份倡议书上,超过9成的“客户”签名,以示对超越集团“发展脱困”的支持。但超越集团高层认为在2014年后,虽各方仍在努力,企业却再无变化出现,维持1%的“流动性”也日显艰难。 破产求“最大公约数” “过去四年,总体负债、损失多了至少15亿元,其中10亿元是利息增长。眼下总负债在45亿元左右。”超越集团创始人杨清河告诉记者。这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因今年以来积极呼吁让困难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因而被业界称为“中原第一破人”。 但对超越集团,杨清河说在2014年年末之前,他从未想过要让自己创立的企业破产:“危机爆发后,我们制定了三年发展脱困计划,政府也很支持,但大家努力到现在,并没有出现根本改变。” 三年“发展脱困”中,曾一度接近“突破点”。“近三亿的资金马上就要到,但最后人家说这家企业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停了。政府和我们都很惋惜。”超越集团高层称,2014年时,他们曾和某知名信托谈好3亿元融资,都办理了前期抵押手续,眼见即可让多个项目实现运转盈利,但却在最后一刻失去良机。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因为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抵押导致企业处于多种矛盾中心,很难实现再融资、盘活。 “而新《破产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让这些问题放在同一平台上,让重整成为可能,同时有效保障各方利益。”在近期郑州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包括河南省高级法院人士在内的多名专家一致认为,破产重整应成为解决借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工具。该研讨会上,超越集团则是重要案例。 “群众想要的,是尽可能多拿,尽可能公平,希望有参与感,能够发挥作用,所以结合温州经验来看,破产是当前可见模式中最好的选择。”前述政府人士称。 据《安阳日报》2015年9月26日头版报道,安阳市主要领导称“我市处非工作跟全国、全省以及其他地区一样,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 该文还透露:“成立贞元、超越这两个指挥部是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后的一项慎重决定,目的就是要顺应民心民意,进一步让集资群众看到市委、市政府的决心,消除群众焦虑情绪,切实增强群众信心。” “让群众看到切实可见的希望和路径,让企业摆脱不死不活的状态,让各方都能在一个最大公约数内,最好地实现目标,所以我觉得应该走破产重整的道路。”杨清河称,2014年末有法律界人士建议他让超越集团破产重整时,他差点骂人,但此后在认真学习新破产法,并赴温州、鄂尔多斯等地考察后,他的看法彻底改观。 抛开2011年评估资产100亿元,即使在当下,杨清河细数资产情况,认为资产明显大于负债。“想要投资进入的人是有的,就是重整的机会很好,但前提是要进入这个破产重整的平台,才有机会让各方顾虑变成希望和办法,从而让群众、政府都能够更踏实,企业也有真正的出路。”杨清河表示,超越集团已经向政府表达破产重整意愿,并提出了为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盖章的用印申请。 “处非四年,钱没拿到。既然温州搞破产能解决问题,能兑付,那我们肯定支持,反正超越又跑不了。”记者走访时,发现债权人对破产持支持态度。 “处非的方式处理资产,比较单一、不透明,很容易受到质疑,引发债权人不满。但破产的方式里,因为有成熟的程序化规定,公开、透明度大大增加,也更能保证公平性。”11月21日,韩传华律师接受本报采访时称,总体而言,前一阶段较为广泛的政府、公安主导处置资产的办法,现在看来弊端颇多,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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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法院探索民间借贷案件要素式审判
今年以来,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共受理民间借贷类纠纷731件,几乎占新收案件的一半。为进一步强化类案审理,提高审判效率,新坝法庭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特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抽象概括出相对固定的庭审要素,设计制作了“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必答题”,在立案时和送达应诉材料时分别向原、被告发放,要求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填写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必答题”设置38个小问题,针对民间借贷诉讼中需要审理查明的事实,涵盖了当事人身份情况、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借贷合同担保情况、借贷合同履行状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五大类问题。通过问卷填写,既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正确行使权利,又便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供案件调解、审理时进行参考。为保证施行效果,问卷开头特别强调“在答辩期满前或开庭前三日内,向本庭提交该问题答卷,如有虚假陈述,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要素式审判”能够让法官在庭审前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简化了法庭调查程序,从而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更加规范、快捷,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一次庭审便能结案,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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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风险 专业人士帮“破局”
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联手释法 助推“法律进企业” 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昨(19)日,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资中心、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联合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研讨及案例说明会。驻川异地商会代表、企业代表、律师等法律界和工商界代表参与会议。会上,专业人士就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进行指导,并就经典案例进行了释法。 强强联手深化“法律进企业” 日前,省司法厅与省商务厅签订《共建中西部最优外商投资法治环境战略合作协议》,提出要以“政策解读”“法律说明会”等方式,举办政策实务和法律知识讲座,增强外来企业及投资者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有效服务“法治四川”建设。此次法律说明会就是合作内容之一。 此次法律说明会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解读,以及对经典案件的剖析和点评,为我省外来企业提供有益的法律意见参考,进一步提升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已建法律顾问团204个 记者了解到,除了法律说明会这种方式外,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资中心还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介,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及涉企案例,为外来企业提供在线咨询服务。今年1月至10月,中心网站共编写、转载相关文章2700余篇,点击量达51万人次;发布官方微博、微信4600余条,阅读量达89万人次。 此外,目前,我省各市、县司法局已相继设立了外来企业服务机构,并在26个重点经济开发区、73个工业园区开设了外来企业服务窗口;建立了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工作组”232个、“法律服务顾问团”204个,深入园区企业开展专业、高效的服务工作。 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涉非法吸储法院驳回起诉并移送 刘倩在孙强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201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孙强分四次向范伟借款380万元,刘倩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强未按期还款,2010年6月25日,范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倩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 2010年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1月,孙强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伟非法吸储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孙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遂裁定驳回范伟的起诉。 律师释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报记者 兰楠 作者: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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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民间借贷中介公司假借公共信用误导公众
近日,莆田银监分局发布理财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应通过正规渠道,牢记登记编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避免受到不正规理财产品侵害。 该局发布的风险警示有四类:一是借银行业宣传。如某p2p公司在城区主要街道外立面设立户外广告“**普惠金融”。某公司门店led显示屏根据银行业不同阶段主题宣传活动,滚动宣传“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某p2p公司选址厦门银行莆田分行隔壁,装修风格与该行类似、导致部分储户误认为是银行开办的理财公司。莆田中信银行所在大楼上的某p2p平台,电话和短信营销中均宣称中信银行为其“合作伙伴”,部分营销人员甚至在银行大堂与客户洽谈业务,金融消费者容易将其与银行产品造成混淆。二是借公益活动宣传。如某公司组织开设理财知识、金融安全知识公益讲座等。三是借公共媒体宣传。如某法人代表出席首届新金融联盟峰会、接受某新闻网访谈时声称为某协会理事等。四是借官方活动宣传。如成立某金融发展促进会(民间),设立某金融信息网,未经授权在其网站转载大量金融业官方活动信息。刘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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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一线调解民间借贷纠纷案
11月12日,渑池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党立新经过耐心诚恳的做工作,快速成功调解一起8万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当天,渑池县法院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依法由审判员党立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夫妇于2015年6月1日借原告现金9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并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款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余款8.9万元被告至今未付,无奈只得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9万元及延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党立新院长从法律的角度和做人应该以诚信为本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以案释法,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所欠原告杨某借款8.9万元,于2015年11月底前归还5万元,2015年12月底前归还3.9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诉求。 (王凯泉代文官) 作者:王凯泉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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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指数情况分析
2015年11月24日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为18.3%。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为16.48%,社会直接借贷利率为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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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谨慎 丈夫给人担保 夫债要不要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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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等新兴网络借贷纠纷增多
制图 周丽丽 “自2012年以来,我区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每年同比增长都在30%左右。”近日,在黄岩区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民商事案件速裁庭的审判员方可可说,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活动发展得如火如荼,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黄岩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据了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连续多年来成为黄岩民事诉讼类的首位,且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2年,黄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55件,立案标的额31025.18万元;2013年受理案件1625件,立案标的额40118.16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9.48%、29.31%;2014年受理案件2144件,立案标的额68813.24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31.94%、71.53%;2015年1月至11月12日受理案件2475件,立案标的额81366.38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30.06%、33.14%。 方可可说,传统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同乡等熟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随着商业市场日渐发达,典当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专业合作社等民间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经济组织出现,这些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民间融资,传统的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平行关系演化为出借人、第三方、借款人的三角关系。“民间借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实践中可能出现非法集资情况。比如,房地产等资金密集型产业出现融资困难,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吸纳民间资本,甚至铤而走险,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高息揽储,产生巨大的兑付压力,最后都极易产生纠纷。” 多方原因致使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新兴的网络借贷危害性更大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社会整体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在民间借贷领域兴起了网络借贷形式的模式及与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由于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给出的利率往往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已有不少市民将自己手中的余钱交给了这些中介服务机构。针对这类新兴的民间借贷模式,方可可认为,其危害性要大过传统民间借贷行为,而且目前存在监管问题。 “已经形成规模化的P2P借贷平台及职业借贷中介、借贷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无规可循,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方可可说,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没有建立一套独立于金融体系之外的监管体系,而是更多地将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配置给了多个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这些部门对审核批准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具体运行和经营活动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规范和措施,致使监管协调成本过高、监管失灵。 方可可认为,民间借贷纠纷高发,还与借贷双方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有关。民间借贷,没有国家财政担保清偿存款的经营保障,投资者往往对投资活动的经营模式、获利模式、风险形成模式、风险防范模式等专业知识匮乏,认识不到位,在高额利息诱惑和驱使下,容易盲目投资无序放贷。这也是近年来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为同一当事人或同一企业的连环案件时常发生的原因之一。 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在完善中,信用记录目前只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有关,往往过于简单,并不能完全反映个人的诚信状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借人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用款计划,无法识别其是否非法集资,致使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洗钱。 民间借贷想胜诉,你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据介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不少人的主张因为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采信,导致败诉的情况屡屡发生。 例如,有些人借钱给别人时,因为亲情、友情等因素,却没让对方打借条,以至于后来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又得费尽心思进行录音、录像,提供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或者找证人证言。而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却不及一张借条、借据等书证。 有些人习惯于现金交易,不注重借款支付凭证的保存。有些大额的借贷,出借人在纠纷出现后,却无法证实大额现金支付的事实,加之大额现金支付的社会可信度较低,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 有些借款人声称自己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甚至已还清了借款,却没有保存还款凭据的意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导致其主张得不到法院的采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有些民间借贷与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结合,往往伴随着高利率,社会上俗称“放倒款”,在诉讼时甚至产生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使得案件复杂化。这类案件中,如借款人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也会被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到法院,法院查处难度较大。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旦发现此类案件,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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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暗藏“玄机”
扬子晚报网11月24日讯(通讯员 苟连静 记者 张建波)回老家待了一个月后返回无锡,在无锡生活的东北人邵女士却怎么也打不开自家的房门,打电话报警撬开锁后还发现,家中所有私人财物都已经不翼而飞,这是遭贼了?邵女士事后一了解,是自己的债主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吃了闷亏的她要求债主扣除18万元债务后,将多余的卖房款返还自己。不料债主关女士却提出,邵女士借的钱是两笔,她不但不要拿钱给邵女士,邵女士反而还要再还她钱。今年5月,邵女士将债主关女士诉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无锡北塘法院最近审理了该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查发现里面还另有“玄机”! 原告认账: 的确是用房子替前夫作抵押借了18万 提起这笔18万元借款,邵女士一声叹息。去年,邵女士的前夫葛某某找到她,希望她帮忙出面借一笔钱,并用她名下的无锡市东亭的房屋做抵押。心软的邵女士答应了。 邵女士在法庭上回忆称,去年9月22日下午,她在前夫葛某某的陪同下,与关女士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授权关女士有权卖房。次日上午,三人在产监处共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随后签了18万元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手续办完后,关女士通过银行汇款给邵女士18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 此后,她曾于10月份通过关女士的朋友黄某某支付过5400元利息,就没有再支付利息。邵女士承认了这笔18万元借款,但对于还款问题,她解释说,自己的前夫与关女士在11月底前一直保持着电话联系,但关女士仍然私下卖房,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中介与买方签订了购房合同。 今年3月27日,邵女士从东北老家回来发现房屋打不开,后获知房屋已被卖,她多次主动联系关女士,提出她有还款能力要还钱,但关女士仍然在4月2日将房子过户给购房者。 邵女士提出,房屋卖了35万她也认了,关女士卖房时替她还了房贷7万元她也认可。不过,她希望扣除18万元本金及利息后,关女士返还剩余的9万余元钱,并返还屋内财物。 被告另有说法: 借给原告两笔18万,合计36万 法庭上关女士却是另外一套说法。她说,自己从事金融工作,平时放贷赚点利息。葛某某要借款,但房屋是邵女士的,于是葛某某就说让前妻邵女士出面借款。她同意了。 9月22日下午,他们三人一起去办理委托公证后,就当面给了葛某某18万现金。由于自己刚做金融工作不久,当天没有让对方打收条。傍晚,葛某某又致电给她,希望再借18万元,第二天,三人一起去产监处办理抵押18万元,签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后,向邵女士的银行卡转账18万,所以,她一共借给邵女士36万元。 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有双方于9月23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对此,被告关女士提出,借款合同是9月22日签订的,签订之后就给了一次18万现金,日期是原告签错了,是笔误,自己疏忽了。第二天转账18万元时又签了借款借据。“总之,是两笔钱,共计36万。” 庭审查明: 原告说法可信,被告如被认定涉嫌虚假诉讼有可能被处罚 北塘法院民一庭法官马英峰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邵女士向关女士借款本金到底是一笔18万元还是两笔18万元即36万元。法庭上,她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真实陈述,但原被告双方仍坚持原有陈述,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经过审理,综合全案证据,最终,法官认为原告邵女士的陈述较为合理,能与全案证据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法院认为,关女士自述其从事金融职业,双方针对借款事宜既做了委托公证、又做了抵押登记,既签订借款合同、又签署借款借据,钱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可见关女士在处理此类业务时较为谨慎、周全,不存在她所说的“不懂”或“疏忽”的情形。 其次,关女士称9月22日当面现金支付18万元,但对大额款项的资金来源,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当前仅有证据证明她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18万元。最后,所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协议、转账金额都写明金额是18万元,日期是9月23日。如果关女士所述属实,她9月22日因疏忽没有让邵女士出具收条,那么9月23日她完全可以让邵女士补写收条,让邵女士明确借款是2笔18万,总额是36万元,以免发生纷争,但她并没有做任何补救措施,这不符合她从事金融职业的谨慎风格。 综上,今天10月底,北塘法院认定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笔18万元,售房款35万元扣除18万借款及利息、代还的7万房贷外,判决关女士返还邵女士售房款约9万元。昨天记者从北塘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前天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马英峰称,案件审理完毕后真相大白,被告行为涉嫌诚信的缺失,这类行为导致诉讼是对诉讼资源、司法成本的浪费,社会应当对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抵制和制裁,“此类案件,但凡当事人尚有诚信,完全不必成诉,数字加加减减后完全可以自行交割。”记者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如果涉及到虚假诉讼,被告或将受到训诫及罚款等处罚。(编辑:杨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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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月合肥仲裁543件 民间借贷和典当纠纷案件增多
今年,全市靠仲裁手段解决的民间纠纷高达543件,远超过去年同期,想知道哪些经济领域容易发生扯皮吗?记者从合肥仲裁委获悉,伴随着全市社会经济朝纵深发展,市民之间、企业之间的纠纷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其中建设领域、借款合同、典当纠纷案件数增长明显,同时民生热点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增加。 典当合同、借款合同等案件 占比居高不下 不久前,市民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李某向张某借款7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及借款利率,李某用其所有的一辆雪佛兰轿车在张某处进行抵押。等借款到期后,李某本金和利息分文未付,张某根据合同条款申请仲裁,最终拿到了本金及相应利息。 “今年已经受理案件543件,案件类型达三十余种,广泛涉及市场经济的各大领域,其中建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典当合同纠纷案件数增长明显。”合肥仲裁委的负责人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大形势下,产生了大量民间融资容易出现矛盾,像典当合同、借款合同等在目前的案件中占比达到了15%。 据了解,仲裁是世界公认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仲裁案件的数量也和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密切联系。“在合肥的案件增长较快、疑难复杂案件增加的背后,也能看出全市社会经济正在朝纵深发展。”业内专家指出。 股权、合作纠纷增加 体现市民维权意识 伴随着合肥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市民之间、企业之间的纠纷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案件,仲裁能够第一时间反映市场需求,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比如,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商品房买卖案件,其中涉及延期交付、房屋质量、小区配套等各类纠纷的处理,案件的妥善处理得到了广大业主的认可。2015年,针对建设领域纠纷频发状况,为快速、多形式解决纠纷,还专门成立了合肥仲裁委建设领域维权中心,受到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好评。 还有对这两年数量增速明显的股权纠纷、合作纠纷案件,体现了近年来合肥民众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的大大提升。“比如受理的一宗阳台排水纠纷,涉专业性极强,虽然标的额很小,但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多次组织专家研讨,最终合理地处理了该案件。”合肥仲裁委的负责人介绍。 走出“国门”能化解 更多涉外矛盾 当今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的因素越来越多。从全国范围来讲,涉外案件增加明显,2014年涉外案件总数为1785件,比2013年增加189件,增长率为11.8%。 随着合肥经济外向度不断增加,去年至今有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走出了国门,市仲裁委受理的涉外案件也在逐年递增,所涉及国家和地区有马达加斯加、乌兹别克斯坦、马来西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 “仲裁不受标的和地域的限制,无论当事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到合肥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专家分析指出,越来越多的涉外案件选择仲裁,是因为仲裁在涉外的纠纷方式的处理上,有着独特的优势。比如,针对涉外案件中不断出现的新领域、新类型纠纷,现有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空白性。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专家仲裁员、工作语言等,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 尝试引入仲裁调解 目前,合肥仲裁委员会拥有407名专业水平高的仲裁员,除了来自本省、本市外,还有来自北京、上海、台湾、无锡、苏州、厦门、成都等地,遍布社会各个民商事领域,从而为公正、专业、高效办理案件打下了基础。 自2007年至今,合肥仲裁委员会以年受理案件500件位列全国235家仲裁机构第一序列。2014年受案的标的额达到了26.59亿元,均案标的额超过500万元,实现了标的额较上年100%以上的增长。 除了受理传统的商事案件外,受理案件开始向民生方面的经济纠纷延伸,同时发挥仲裁灵活的特点,希望用仲裁确认等方式尽快解决纠纷。记者了解到,合肥将尝试在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中,通过仲裁调解书的方式,及时快速做到真正的定纷止争。 鲍玉宇 本报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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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院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民间借贷案庭审
中国网中国视窗11月25日讯:(通讯员 陈杨进 胡慧静)针对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态势,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强化司法引导,防范化解金融风险,11月23日,该院邀请了辖区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庭审。 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真旁听了庭审全部过程,并不时记下自己的心得体会。庭审结束后,代表委员们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规范、娴熟的审理能力表示赞可,并对此次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庭审形象进行阳光评议。 代表委员们表示,去年以来,随着金融风险进一步增大,枞阳民间借贷案件呈高发态势,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针对部分借贷者法治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希望枞阳法院能继续强化司法引导,邀请更多的群众来旁听案件庭审,通过现场观摩、公开宣判、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以案说法,引导公众提高风险意识,自觉防范和抵制违法融资活动,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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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的交集—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作者简介: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清华法学》(京)2015年第20151期第145-160页 内容提要: 不当得利诉讼与民间借贷纠纷的交集,是当下民事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文章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后发布的35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后提出: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既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未必是滥用诉权。对于原告提起的第二次诉讼,法院既不宜由于先前的借贷诉讼作出不利于原告的预断,也不宜由于借贷关系被否定而径行认定原告已完成“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对被告提出的原告给付涉案款项系偿还借款的主张,需在仔细审酌后才能作出判断。为防止再诉造成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可在第一次诉讼中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正确适用程序规则,可以公正而富有效率地应对两诉交集。 关 键 词: 不当得利/民间借贷/两诉关系/法院释明 标题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10ZD&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的写作得到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经费支持。 一、不当得利遭遇民间借贷 乍一看来,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纠纷,虽然从广义上说,它们都属于引起债发生的原因,但不仅法律属性不同,构成要件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之一,是除了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之外的一类独立的引起民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民间借贷只是借款合同的一种类型,并且借款合同本身也只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大类有名合同之一。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一项发端于罗马法的历史极为悠久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留置原告向其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者物品,原告可以通过提起给付之诉强迫其返还。罗马法确立的这一返还义务,又是以任何人不应以他人的付出为代价而致富这一自然正义原则为基础的。①关于不当得利究竟是行为还是事实,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后一种观点是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按照后一种观点,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也有行为,但不当得利都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取得的,亦即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②成立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方得利;他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中给付型不当得利又可以细分为自始欠缺目的型、目的达不到型和目的消灭型三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可以具体化为侵害他人权益型、支出费用偿还型和求偿型三种。③也有学者对不当得利的类型做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将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因合同终止产生的不当得利,履行不存在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把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基于添附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害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产生的不当得利。④ 民间借贷,并非法律上规范的名词,尽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使用。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与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两大类,这两类借款合同,不仅作为贷款人的合同的主体不同,而且在法律属性上存在众多区别。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前者为诺成性合同,后者为实践性合同;前者为双务合同,后者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前者为要式合同,后者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其规范的名称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有效成立在法律上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款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贷款人把出借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⑥ 笔者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看不当得利纠纷的裁判文书,⑦意外地发现不当得利纠纷与借贷纠纷两者之间居然有相当高的关联度,有相当多的不当得利纠纷案,都是从借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转化而来,⑧另一方面,针对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少被告以与原告之间先前存在借款关系作为辩解的事由,原告给付系争款项是为了偿还欠自己的债务;也有被告主张原告给付的原因是替案外人向自己偿还借款。 原告先诉借款合同再诉不当得利,既给审判实务如何对待和处理此种问题造成了种种困惑,也为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被告用偿还借款对抗原告的不当得利诉请,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例如,如何看待原告第二次提起的诉讼,从借贷转向不当得利是违反诚信原则、滥用诉权的行为还是无可奈何之举?再诉不当得利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借贷关系在前诉中被否定能够为后诉的不当得利主张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抑或是先前关于借贷的主张是对后诉中不当得利的自我否定?返还借款是被告对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利器吗?同一笔款项两次起诉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过度耗费司法资源的问题如何解决?本文拟结合裁判文书中的案例对上述问题做初步探讨。 二、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是指原告为索要回给付被告的款项,先提起一个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由于前一次诉讼未能实现判令被告偿还款项的目的,原告就同一款项,向被告提起第二次诉讼,再次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取得了利益并因此造成原告损失,且被告取得钱款并无法律上的依据,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因不当得利所得的款项。原告转诉不当得利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撤回借款合同诉讼后再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二是借款合同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再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其中有一些是经历了一、二审,都被法院驳回);三是在借款合同诉讼的过程中,原告将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表一是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的20份司法文书,它们皆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后上网的文书,其中有17份是二审判决书,作出判决的法院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的中级人民法院,其余3份是“申”字号裁定书,它们分别是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⑨ 从上述裁判文书提供的资料看,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案件,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 (一)再诉不当得利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是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或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这项起源于罗马法的“一案不二讼”的原则,为现代各国的诉讼制度所遵循。⑩ 在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的案件中,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相同的,基本的案件事实也是相同的,原告在前后两个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基本相同,主要都是要求被告返还出现争议的款项;存在不同的,仅仅是前一个诉讼请求权的基础是借款合同的返还请求权,后一个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而,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此种行为,是滥用诉权的表现,对原告再诉不当得利,法院应当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原告再次起诉,一些被告也会提出这样的抗辩。 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认为是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牵扯到复杂的诉讼法学理论,并非是可以轻易下结论的。按照诉讼法学界公认的观点,是否构成“一事”,或者说识别究竟是“一事”还是“两事”,依据在于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11)而关于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又是众说纷纭,争议不断的问题。关于诉讼标的,存在不同的识别标准,并依据这些不同标准,形成了诸多关于诉讼标的学说。 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是旧实体法说,该说是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的,所依据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讼标的也就不同;诉讼法说是指纯粹从诉讼法的角度构建诉讼标的的学说,诉讼法说又分为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前者把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作为请求原因的纠纷事实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依据,后者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确定诉讼标的的唯一标准,生活事实充其量只是对诉讼请求的解释。(12)诉讼标的理论中还有新实体法说,该说的识别标准虽然还是依据实体法,但不再把作为诉讼请求依据的实体法律关系奉为识别的标准,而是把原告提出实体上请求作为诉讼标的,同一给付请求受到不同的实体法规范的支持只构成一个诉讼标的。这一学说被认为“仅仅通过挪动请求权竞合和法律竞合的界线就可能避免旧竞合学说不受欢迎的后果。”(13) 以上述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检视本文中原告先后提起的两个诉讼,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按照旧实体法说,借贷与返还不当得利,即使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的内容是相同的,由于前者请求权的基础是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后者请求权的基础是依据不当得利规定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所以前后两个诉的诉讼标的是明显不同的。依据诉讼法说中的二分肢说,由于诉前原告陈述的生活事实是借贷,后者则是并无法律上的原因向被告给付了钱款,前、后两诉的生活事实明显不同,因此构成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不过,如果依据诉讼法说中的一分肢说和新实体法说,由于原告在两个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同、所主张的实体法上请求给付的法律地位相同,(14)则前、后两个诉就会被识别为基于同一个诉讼标提起的诉讼。原告在第一个诉中根据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再根据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在这两种诉讼标的新学说中并没有多少区别,原告都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10万元。 既然是否构成“一事”取决于采用哪一种诉讼标的的学说,那么,我国审判实务中法院采用哪一种学说处理诉讼标的问题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了。就我国当下的情况看,尽管关于诉讼标的的新理论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也不乏支持新诉讼标的理论的学者,(15)但实务界还是相对“保守”的,所认同和采用的基本上还是旧实体法说。(16)根据旧实体法说,借贷之诉与不当得利之诉,两者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诉,也就与“一事不再理”原则无涉,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原、被告相同,要求返还的也是同一笔款项,法院并不支持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一事不再理的程序性抗辩,依然会受理原告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 那么,为了避免原告两次起诉和避免被告两次应诉,是否可以考虑采用新的诉讼标的理论中的“一分肢说”或“新实体法说”呢?采用这两种学说中的任何一种来界定诉讼标的,确实可以避免两次诉讼,但却无法回避原告在依据借贷的返还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时,原告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也就是说,即使采用新理论,被告依然要面对不当得利问题,法院也仍旧需要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进行审理,差别仅在于,采用旧理论,外观上会形成两次诉讼,而运用了新理论,在一次诉讼实质上要审理两次诉讼中相继提出的请求,把原来需要通过两次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集中到一次诉讼中来解决。之所以采用新理论依旧要处理不当得利问题,是由于按照新理论,借贷和不当得利,在新理论中被视为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所提出的攻击和防御的方法,被看做是法院作出裁判时采用的法律观点。依据新理论,原告先以借贷请求返还,在看到借贷难以胜诉时改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仅仅是改变了攻击的方法,不属于诉的变更,根本无需取得被告的同意。从法院方面看,如果采用新说,在借贷无法成立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主动改为依照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法院也需要主动考虑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是否有道理,毕竟,新说是以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作为其亮点和正当化依据的。 (二)原告再次起诉是否为滥用诉权 诉权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17)滥用诉权是当事人违反国家设立诉权的宗旨,为实现非法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滥用起诉权是滥用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18)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原告再诉不当得利是否属于滥用了起诉权。 就再诉不当得利的案件而言,至少可以肯定有部分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是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虽然无法确定这样案件究竟占多大的比例,是多数还是少数。(19)再诉不当得利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原告向被告转移系争款项的事实是确切无疑存在的,由于这些案件中的原告几乎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把钱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因而对于被告来说,收到原告转来的系争款项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原告在此前的借贷诉讼中之所以会败诉或者自感胜诉无望而撤回诉讼,皆因为被告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既无书面的借款合同,又无被告出具的借据,举不出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对于这样的原告,人们固然可以责备他们当初太不谨慎,过于信任对方,但联系到我国民间借贷的实践,联系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他们往往又是情有可原的,提出借款的一般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自己生意上的伙伴、自己的恋人(包括婚外的恋人),这些特殊关系的存在致使出借人即使内心里希望对方写一张借据,也难以启齿。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未要求出具借据另一个可能的原因可能在于,贷款人认为,借给对方的钱是从银行转账或汇出的,不怕对方将来赖账。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原告先诉不当得利,反倒是存在滥用诉权之嫌。(20)在不当得利诉讼中,虽然究竟应当由原告来证明“无法律上原因”还是由被告证明取得利益“有法律上原因”存在争议,(21)但即便是主张应当由原告对“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的学者,(22)也并不认为被告只需要否认原告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主张,而不必对其主张的存在合法原因进行说明。所以,在能够证明系争款项已经转移至被告的情形下,原告首先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无疑更为有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诉讼风险。(23)所以,对原告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不宜断定为原告意欲借不当得利,来逃避对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另一方面,从常识来说,当事人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所主张的事实,更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对那些不熟悉或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来说尤其如此。对那些确实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原告来说,再诉不当得利,与其说是滥用诉权,毋宁说是出于维护自身权利而作出的无可奈何的选择。 (三)如何看待和评价原告提起的第二次诉讼 对原告第二次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法院的态度分为三种情况: 1.由于原告曾提起过借贷诉讼,所以对第二次诉讼持否定评价 在第13号案例中,原告黄某通过银行转账把20万元汇到被告陆某银行卡上,又委托何某将30万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为要回这50万元,黄某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陆某偿还50万元借款和利息,因被告否认借款,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荔湾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黄某向珠海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主张陆某取得这50万元系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令返还。珠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认为陆某取得上述款项无法律上原因,为不当得利,应负举证责任。根据黄某提供的证据和在法庭上的自述,可知黄某与陆某多年存在借款往来,并且黄某亦曾认为涉案转账款系借款,因此陆某取得该款并非没有法律上原因,现黄某并未充分举证证明陆某取得款项为不当得利,并在(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41号案中主张陆某向其还款50万元未得到法院支持后,转而在本案中主张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黄某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在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另查明陆某在收到款的当日就把这50万元转账给了何某,陆某称自己并未获利。二审法院同样对黄某先诉借款再诉不当得利作出了不利于黄某的评价,且认为由于被告当天将涉案款项转给了案外人何某,被告并未获利。(24) 在第2号案例、第8号案例中,法院也对先诉借贷的行为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的评价,认为原告自相矛盾,其实并不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25)这样的评价使得原告第二个诉讼中处在明显不利的地位,先前提起的借贷诉讼,在法官心目中成了否定不当得利的证据。 2.未对第二次诉讼产生不利的影响 但是,在另一些案例中,原告先提起借贷诉讼并被法院驳回却未对后来再诉不当得利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第1号案例中,原告张某将5万元转入账被告账户,张某先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通州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张某再向北京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诉请被告赵某返还。被告抗辩涉案款项虽然汇到他的账号上,但实际上是原告付给日照市京山工贸公司的投资款,自己并未取得利益。京山公司则称此款与本公司无关,是赵某以公司名义骗钱,借高利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辩称此款由京山公司取得,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定不当得利成立,判决被告返还。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该款是原告汇给京山公司的投资款,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在第4号案例中,尽管原告是撤回借贷诉讼后再诉不当得利的,但这并未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法院未进一步追问既然不存在借贷关系,为何原告要把巨额款项转到被告账户,而是注重对被告抗辩主张的事实进行审查。在该案件中,被告吴某辩称的系争款项是原告韩某借给案外人陆某的,款虽然是汇到自己的账户,但自己只是帮助原告把款转回给陆某而已。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在陆某的安排下,原告误认为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陆某以被告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据);其次,款转到被告账号后,被告已实际占有、控制该款项,取得不当利益;第三,被告将款转给陆某前,未与原告核实,存在重大过错;第四,被告的上述行为与原告所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据此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26)被告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驳回被告上诉的判决书中进一步阐述了判决的理由:被上诉人韩某与案外人陆某本有经济往来,如交易相对方是被上诉人与陆某之间,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直接转账给陆某,涉案款金额巨大,在账户之间周转的风险可想而知,上诉人辩称其提供账户走账,但各方无相关凭据固定防范风险,不符合情理。更何况,上诉人辩称受被上诉人指示转款给陆某,亦无任何证据证明。(27) 第13号案例与第1号、第4号案例的裁判结果不同,应当说同法院在第二次诉讼中如何看待原告第一次提起的借贷诉讼有很大的关系,如果认为原告先诉借贷实际上是否定了自己第二次诉讼的理由,裁判结果就会对原告不利,相反,如果不对第一次借贷诉讼作出评价,专注于审理第二次提出的不当得利诉讼,原告就不会由于先诉借贷在第二次诉讼中一开始就处于下风。在笔者看来,既然允许原告再诉不当得利,再纠缠原告第一次提起的借贷诉讼对原告是不公平的,毕竟,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已经证明了把系争款项交付给被告的事实,原告败诉或撤诉,只是由于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而已。在款项的转移已经得到证明或者被告承认收到款项的情况下,被告既然否认借款,就需要说明其取得、占有系争款项的合法原因,而这正是被告在不当得利诉讼中需要向法庭说明的。 必须看到,由于借贷关系的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不同,法院在审理这两类案件中的审理对象和审查的重点也不同。在借贷诉讼中,当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是法院审理的对象,而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转移款项是否无法律上原因便成为审理的对象。在不当得利诉讼中,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尽管原告要对无法律上原因负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已经解释了自己为何把款转给被告的原因,即认为与被告之间已经就借款问题达成了合意,此际要求原告进一步说明无法律上原因,无疑是强人所难。(28)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款项后,既然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就应当向法院说明是基于何种原因有理由取得原告给付的款项。这样的要求对被告并不过分,被告总不能一方面否认借贷,另一方面又拒绝对不同意返还的原因作出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借贷诉讼的败诉或者撤回,不仅不应当成为对其作出负面评价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使原告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3.借贷败诉是否意味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 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可否由于原告第一次诉讼中主张的借贷,已被法院否定,就径行认为被告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而要求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并由于被告举证不足,就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当事人先诉借贷,被驳回后再诉不当得利,对于法院来说,确实是个颇为棘手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也曾遇到过此种疑难案件。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原告把103万新台币汇入被告在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后来以不当得利诉请被告偿还,被告称这103万系案外人陈某向原告借款,自己的银行账户只是供原告转账而已。在收到汇款的当天,就取出35万汇入案外人陈某的账户,其余的68万因当时无法做跨行电汇,由案外人钟某取出后将其中61万存入陈某所经营的股份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在出现争议的这笔汇款前后,原告曾多次把钱汇到自己的账户,自己随即汇到陈某或陈某所经营公司的账户。因此原告汇款并非无法律上原因,自己并非不当得利。该案件的原审法院高等法院认为:上诉人把钱汇入被上诉人账户,为被上诉人所承认,但该笔金钱汇入前后,尚有多笔款项汇入,亦为两造所不争,足见系争金额汇入被上诉人账户并无误汇之情形,且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贷,必有一定原因。而汇款之实质原因甚多,或为赠与,或为买卖,或为确保当事人间已存在之法律关系,或为消灭已存在之法律关系,不能徒以已汇款之事实,遽认被上诉人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且上诉人迄未就无法律上原因之事实,先负举证之责任。另上诉人固曾在系争汇款之前后有三次汇款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亦有相近或相同数额款项汇予陈某或其公司。被上诉人曾任职某某公司,上诉人又曾写明信片请被上诉人代为协助寻找陈某及其父亲住址。并注意陈某公司资产拍卖情形,以利追偿。此虽未能证明系争款项系上诉人经由被上诉人账户借予陈某某,亦不能據此免除上诉人应先负举证之责。上诉人既不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即难认定被上诉人有何利益。从而上诉人依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附加利息返还系争汇款,自属无掾。 原告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上诉到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就其事实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定有明文。又原告于起诉原因已有相当之证明,而被告于抗辩事实并无确实证明方法,仅以空言争执着,当然认定其抗辩事实之非真正,而应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本院十八年上字第1679号著有判例可资参照。又按经由银行以电汇金钱与他人,依照现行银行实物作业,汇款单据上不必载明汇款原因,自无从仅以电汇之事实证明汇款之原因,而本件上诉人前曾主张本件汇款新台币103万元为被上诉人向伊之借款,诉请被上诉人返还,因无法举证而受败诉之判决,系争汇款既非被上诉人之借款,上诉人于本件主张系争汇款并无法律上之原因,应可认为已有相当之证明,参酌前述法条、判例,即应由被上诉人就所辩系争汇款系上诉人借予陈某某,伊仅提伊之供账户供上诉人使用等情形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才能免责。(29) 大陆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同样需要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在第12号案例中,运输公司曾经以借款纠纷起诉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250万元的借款和利息,但因被告否认借款且原告举证不足,借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2012年9月4日,运输公司以陈某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返还这笔款项。湖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陈某败诉后不服,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了驳回的裁定。理由是:本案中,运输公司主张陈某某收取250万元为不当得利,提供了银行划款凭证,陈某对此没有异议,故该划款凭证能证明陈某收取运输公司250万。虽然涉案的250万元,运输公司在另案中曾以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但在运输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却被法院否定了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形后,运输公司已无法举证证明,故运输公司举证责任已完成。而陈某为了能够在法律上继续占有这250万元,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利益的合法性。在其无法举证取得上述款项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0) 与此具有一定相似性的还有第20号案例。在该案中,孙某在四个月内分12次向路某汇款870万元,孙某先以借款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因被告路某否认存在借贷关系且无书面的借款合同,孙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不当得利。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路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后作出了驳回的裁定,其主要理由是:孙某提供了2007年7月10日至2007年11月3日期间的银行汇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证实其将780万元分12次打入路某的两个个人账户,路某对收到汇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在一、二审庭审中认可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业务往来,故孙某已完成了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路某主张其合法占有不需返还,应就合法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推翻孙某的举证。因路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占有孙某款项的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31) 对当事人先诉借款,再诉或改诉不当得利,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评价,甚至由此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本就不属于不当得利,是值得商榷的。在这类案件中,一种可能的情形是,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款的约定,但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并未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再加上这类借款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熟人之间,部分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事实上存在借款关系但无书面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是存在的,且绝非个别情形。在用口头方式订立的借款合同中,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又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出借人就陷入了举证不能的困境,他只能证明曾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转移过款项,但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此种情形实际上是客观存在的生活事实与能够在法庭上证明的法律事实发生了冲突,而法庭又只能以在诉讼中得到证明的法律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在此情形下,允许在借贷诉讼中败诉的原告再次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是合理的,并且不当得利诉讼也许会成为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借贷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也就是围绕着原告主张的自然人借款合同的两个构成要件进行审理,在再次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中,尽管原告依然要对无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无法律上原因是个消极要件或消极事实,原告很难用证据去证明这一要件事实,所以如果被告否认不当得利,在取得原告利益已经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是单纯否认原告主张的无法律上原因,而必须就他所认为的占有原告款项的合法原因提出主张。 不过,认为由于借贷诉讼已经败诉,原告关于借贷的主张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所否定,就直接得出原告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而由被告对取得款项的合法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似乎又转的幅度太大,中间存在着跳跃。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对无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负担举证责任,原告在前一次诉讼中提出的借贷被否定,只是表明钱款不是因为借贷而转移于被告,但并不能由此便得出结论被告取得系争款项就一定是不当得利。在原告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中,法院还应当对被告主张的取得款项具有合法依据的具体事由进行审理,在该事由明显不合理或不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成立不当得利。就此而言,大陆法院上述两个案件的判决,更具有说服力。(32)从此后的诉讼实务看,台湾地区的最高法院也改变了原先的立场,在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542号判决中,台湾地区的最高法院指出:按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之当事人,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即应证明他方系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损害。如受利益人系因给付而得利时,所谓无法律上之原因,系指给付欠缺给付之目的,故主张该项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之当事人,自应举证证明该给付欠缺给付之目的。本件被上诉人既备位主张上诉人受领其交付系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自应举证证明其给付系欠缺给付之目的;惟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先位主张系基于消费借贷关系而交付款项,则充其量亦仅能认该特定之法律关系不存在,尚非得因此推论其给付欠缺给付之目的。原审因被上诉人不能证明系其因消费借贷而交付款项,即认其就交付金钱系无法律上之原因,已有相当之证明,而应由上诉人就其受领给付原因负举证责任云云,显违背举证责任分配之法则。从而,其以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交付金钱之原因为由,依不当得利规定,而为被上诉人胜诉之判决,即有可议。(33) 三、民间借贷抗辩不当得利 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与借贷相关的,还有被告方提出的抗辩。被告方针对原告给付的款项,常常以该款项是原告向自己偿还借款为理由提出抗辩,以此说明取得原告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在诉讼实务中,提出此种抗辩的案件不在少数。表2的15份二审判决书,同样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后上网的文书,作出判决的法院有北京、广东、福建、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云南的相关中级人民法院。 表2中被告以原告曾向其借款,原告给付的款项是偿还借款的案例有12个,(34)在被告主张偿还自己欠款的12个案例中,判决被告败诉的有9个,只有3个案例是判决被告胜诉(第6号、第9号、第15号)。在9个判决被告败诉的案例中,有3个原告称是转账或汇款时出现差错(第4号、第9号、第12号),其余的原告主张是基于重组公司、合伙、委托购买理财产品等而向被告给付款项,后来因重组公司、合伙未成,被告未帮助买理财产品(第13号、14号、第2号)。(35) 针对原告的返还不当得利的主张,被告之所以较多地把向自己偿还债务作为抗辩事由,可能同被告认为这样的抗辩对自己比较有利有相当大的关系。当法院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主张时,被告会说在收到原告还款之后,已经把原先原告出具的借条还给了原告,或者已经把借条销毁,所以无法在提供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应当承认,这样的辩解是符合人们的经验法则的,不过,被告提出这样的辩解理由后,法院通常并不会因此就轻易相信被告的主张,而是会根据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反驳,进一步审查被告主张的借款关系是否存在。法院会要求被告提供出借时给付款项的证据,尤其是涉及款项数额比较大的时候,被告称是采用现金方式交付的,往往不会被采信。此外,假如原、被告之间并不熟悉,或者从原、被告经济条件看,原告一般不会向被告借款,而被告也没有能力借这么多钱给原告,法院也不会相信被告的主张。在表2第12号案例中,针对被告主张的原告汇款16.1万元系偿还另一笔借款的主张,法院从两个方面分析后认为该主张无法采信。首先,原告向被告的另一笔借款系被告从银行汇出,而本笔借款被告却称采用现金交付;其次,原告向被告胞弟借款出具了借条,而向被告借同样数额的款却未出具借条,且无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相当熟悉。(36) 原告诉不当得利,被告以原告汇款的目的在于替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案例有6个,表1中的第5号、第17号,表2中的第1号、第4号、第5号、第9号。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判决被告败诉的为5个(表1第5号、第17号;表2第1号、第4号、第5号),被告胜诉的为1个(第9号)。这类案件,系王泽鉴先生所称的“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是属于指示给付关系。(37)这类案件情况更为复杂,不仅涉及案外人同被告的关系,而且涉及案外人同原告的关系,法院要确定被告抗辩的理由能否成立,不仅要审查被告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债权,而且要审查原告基于何种原因同意替案外人偿还借款。关于被告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原告受第三人的委托帮助第三人清偿债务的事实,不仅被告证明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法院审查也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案外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未参加本案诉讼,在案外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对案外人享有债权本身在程序上就有困难。此外,被告要想证明原告同意替案外人偿还债务,也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因为一般而言,除非与债务人存在某种相当特殊关系,人们不会同意替他人偿还债务,这可以说是一条盖然性相当高的经验法则,也为法院所认同。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当被告主张收取系争款项是原告替案外人还款时,大多数情况下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更是复杂多样,原告向被告给付款系替案外人还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原告与案外人存在亲戚朋友关系,原告欠案外人钱款,这些都可能致使原告根据案外人的指示向被告给付。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下,原告甚至会主动替案外人清偿债务。所以,当被告提出此类抗辩时,法院还是应当查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表2中第9号案例,一审认定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成立,二审传唤案外人出庭作证后,在查明原告转给被告的3万元确系根据案外人要求转到被告账户,是帮助案外人偿还债务后,作出了改判便是例证。 四、可能的改良 从我国法院处理由借贷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诉讼的实务看,就那些先诉借贷,败诉或者撤诉后再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的案件看,确实存在着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问题。那么,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呢?能否找到一种既能保障原告的诉权,又可以避免被告二次应诉,避免法院再次审理的方法呢? 由法院适时行使阐明权,为当事人提供变更诉讼请求的机会,或许是一种有效的应对措施。(38)由借贷转化而来的不当得利诉讼,一般都是原告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这一要件,但能够证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给付的金钱,因而满足了自然人借贷合同中金钱实际交付给借款人这一要件事实,而金钱给付这一事实,恰恰又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一方受益,他方受损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当金钱从原告的银行账户转入了被告的账户,被告财产因此增加而原告财产由此减少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对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来说,所需要确定的,仅是这种财产转移、变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而已。所以,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从借贷转向不当得利并不存在显著的困难。从被告一方来看,转向不当得利也是一种相当自然的过渡和转变。既然被告否认原告关于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那么要求被告对他所认为的取得、占有原告款项的合法依据作出说明,绝非是一种过分的、不合理的要求,相反,如果被告一方面否认原告主张的借贷,另一方面又拒绝说明取得原告给付款项的理由,才是一种反常的行为。 从这类案件的诉讼实务看,被告在否认借贷的同时,往往会主动向法院陈述原告之所以把系争的款项转给他的原因,如是为了偿还欠自己的借款,是为了替案外人偿还债务、是委托自己向第三人付款、甚至是委托自己处理赔偿事宜。(39)这样的辩解,常常不是在不当得利的诉讼中才提出,而是在第一次关于借贷的诉讼中就已经提出。所以对于法院的审判人员来说,通过行使阐明权引导当事人把借贷诉讼变更为不当得利诉讼,不仅不存在重大的困难,而且可以说是已经到了水到渠成的程度。 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应当允许原告采用预备合并的方式提起诉讼。预备合并又称顺序性合并,是指原告同时提出两个诉,其中一个是主诉(先位之诉),另一个是预备之诉(后位之诉)。主诉比预备之诉对原告更为有利,故原告将其放在先,但原告又担心主诉的理由不充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同时提出预备之诉,一旦主诉被驳回,便以预备之诉替代之。具体而言,原告可以把偿还借款作为主诉,如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则把返还不当得利作为预备之诉。这等于是原告在起诉时就附条件地变更了诉讼请求。 注释: ①参见[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 ②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73页。 ③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④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73~774页。 ⑤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2011)》中,借贷合同纠纷分为七种,民间借贷纠纷是七种借款合同纠纷之一,排在企业借贷纠纷之后。 ⑥《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⑦笔者2014年7月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键入“不当得利纠纷”这一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结果为577页,共计5761条记录,这5761条记录中,既有一、二审判决书,也有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书,还有再审的裁定书和判决书、执行的裁定书。 ⑧除了民间借贷,还有企业之间的借款纠纷,尽管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并非是合法的行为。 ⑨“申”字号裁定书用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包括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决定提审的裁定等。 ⑩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33页。 (11)一事不再理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中之一是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参见张卫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理根据及其运用”,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8日。 (12)参见[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71~162页。 (13)[德]奥特马·厄尔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14)日本学者三月章把原告基于不同实体法规范可以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称为“要求给付的法的地位”,新堂幸司则称之为“受给权”。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220页。 (15)例如,在我国一本民事诉讼法学权威教科书中,就明确提出“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至于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仅仅是请求的法律依据,即诉讼请求的理由。识别标准应当是发生给付请求的具体事件或行为。具体的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既不是诉讼标的,也不是识别给付之诉诉讼标的的标准。”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84~85页。 (16)德国诉讼实务采用的主要是新理论中的诉讼法说(二分肢说),日本实务中采用的是旧实体法说,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诉讼实务,采用的也是旧实体法说。 (17)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18)参见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法学家》2003年第3期。 (19)在表1的20个案例中,原告胜诉的有13件(第18号案例原告是部分胜诉),败诉的是7件,这一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原告原先主张的借款关系实际上是存在的。 (20)有法官认为,当原告给付有法律上的原因,如借贷、合伙、投资等,却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须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如经释明后原告依然坚持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不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应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受理原告就同一给付再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参见袁士增:“不当得利在给付行为中的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 (21)在我国,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认为应当由原告对被告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负担证明责任是主流观点,但也存在着认为应当由取得利益的一方对其主张的“有合法的依据”负担证明责任的观点。参见黄建峰、张元:“论不当得利之证明责任分配——兼与史德海先生商榷”,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9日。 (22)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即作为法院裁判规范的举证责任。 (23)有法官考察了诉讼实务中不当得利诉讼泛滥化的现象,指出双方当事人本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债权人只能提交支付凭证而不能提交借款凭证,考虑到诉讼风险,遂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是造成不当得利诉讼泛滥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司法应当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参见钟学彬:“不当得利的泛滥化与规制”,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2日。 (24)在该案中,法院完全未审查被告关于代收款的主张,就以原告举证不足判决其败诉。这一做法似过于简单化,对被告的辩解,至少还存在以下疑问:原告是否欠第三人的款项?如果确实欠,为何不直接把款转到第三人的账户,为何要通过被告来转这笔款?被告是否欠第三人款?如果欠,这笔款是否为被告向第三人偿还债务? (25)第2号案例的情况比较特殊,原告是被告的哥哥,双方是亲兄弟,原告又是主动把100万元存在被告的账户上,再加上在二审中,原被告的父母又都作证说这笔款是原告赠与被告的。在原、被告存在亲属关系或恋人关系时(包括存在婚外恋情时),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26)参见韩某诉吴某不当得利纠纷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536号。 (27)参见吴某诉韩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24号。 (28)如果法院一定要原告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原告也只能说是自己以为双方已经成立借贷关系,所以才把系争款项支付给被告的,后来通过诉讼,才知道借贷关系并未成立。这一方面是由于在此类案件中,这是多数原告内心中真实的想法,另一方面是因为,如果原告此时向法院陈述其他原因,才是真正的自己否定自己。 (29)参见台湾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730民事判决。该案例引自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修订第三版),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334~337页。 (30)参见陈某与湖州某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4)浙民申字第234号。 (31)参见路某与孙某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39号。 (32)在湖州某运输公司与陈某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构成不当得利,是由于被告陈某提出的原告转来款项系投资款的主张已经在另一次诉讼中被浙江高院的生效判决所否定;而在孙某诉路某一案中,法院是在查明被告与原告并无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才认定成立不当得利的。 (33)引自许士宦主编:《新学林分科六法:民事诉讼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A-448页。 (34)表2中的第2号、第3号、第6号、第7号、第8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表1中的第15号。 (35)此种不当得利似乎可以归入原告给付的目的未达到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类型。 (36)参见郑甲诉郑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温乐民初字第246号。 (37)参见前注③,王泽鉴书,第63~64、67~77页。 (38)在诉讼实务中,一些法院已经采用释明的方法,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表1中第15号、第18号案例所显现的。 (39)如表1中的第6号案例。原告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二审改判被告胜诉,就是因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和案外人崔某到庭作证的证言,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原告与案外人崔某在酒席上发生冲突,把案外人崔某的名表摔坏,由于案外人是被告的朋友,所以把10万元汇给被告,委托被告处理赔偿事宜的事实,具有相当的可能性。参见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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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多 法院审理效果好
□记者 倪政伟 通讯员 余萍 东方今报商丘讯 11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通报今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现场发布4起典型案例。 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启锋通报称,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民间借贷纠纷在短时期内急剧增多。面对案多人少、审理难度加大的形势,睢阳区法院迎难而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力促进了民间融资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截至10月20日,2015年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81起,同比增长352.65%,涉案标的高达10.26亿元。结案846起,结案标的5.62亿元,其中判决302件,调解、撤诉544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7起,所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无一申诉或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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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开投资借贷公司?业务流程及经验技巧实用教程!
时下全国正兴起全民放贷借贷的热潮,让我们看到民间借贷市场里隐藏的巨大商机,而在这背后,就不得不说这个热潮所依存的载体,投资借贷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等名目不一,开投资借贷类公司赚银行赚的钱,这个看似丰厚回报的生意也正吸引越来越多淘金者前赴后继。 然而,风险丛生的民间借贷行业就像一部江湖风云录,在看到刚入行、没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的人都能疯狂赚钱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有一些公司或老板因业务流程不熟、风控意识较差,导致倒闭跑路、伏法入牢、倾家荡产……面对大市场、大回报,这个蛋糕怎么吃?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干?缺少投资价借贷公司经验,对投资借贷流程不熟悉能不能干?笔者从自身做民间借贷10多年的经历和经验,就来给你掰扯掰扯这个行业的“老底”,给大家分享一下开投资借贷公司的经验,教大家怎么开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开发客户、怎么发展业务、怎么打造品牌,希望准备或已经投身民间借贷的各位大佬都能有更好的经济回报。 投资借贷公司放贷合不合法? 很多人都会关注做放贷借贷业务是不是需要什么资质?开个投资借贷公司到底合不合法?实际上,不管投资担保、投资咨询还是理财咨询等等什么名目什么形式,提供的都是信息咨询服务,而不是金融机构的职能,简单的说就是和房产中介一样,这里变成了钱的中介,只要你不碰客户的钱、公司不直接放贷、公司不参与担保、不非法集资就可以。唯一的门槛就是工商注册个带有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等营业范围的公司,所以说,算是一个门槛比较低的行业。 在政策层面,不管早喊的《放贷人条例》还是今年透露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都还没正式出台,目前算是监管空白区域,也正因为此,在给市场更多发挥空间的同时,也导致了投资借贷行业的乱象丛生和良莠不齐。但是近几年,从国家相关宏观政策上,总体还是趋向鼓励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的发展,后续相信会有越来越多配套政策来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而监管政策一旦出台,必然会对经营的年限、规模、团队、模式等都会有更加细化规定,肯定是越早进入这行越会受益以后的政策红利。 投资借贷公司好不好做? 民间借贷这块市场有多大?有据可依的数据是2013年中国民间融资规模超过3万亿,近年更以近三成速度增长。抛开这个恐怖的规模不说,就单纯讲讲身边的例子,短期就用钱银行没这么快吧,钱用一两个月银行没这么短的吧,有信用不良的银行不给放贷吧,年龄超过65岁的银行不给放贷吧,等等很多情况下银行贷款是没戏的,怎么办?只能找民间借贷。再说说投资客户,现在老百姓有钱了也都知道理财了,但银行降息、股市沉浮、房产低迷……哪有什么好的投资渠道。所以说不管从资金需求还是资金供给上,身边就是大市场,开个给供求两方牵线搭桥的投资借贷公司还是大有可为的。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新规定,划定了民间借贷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这一新规完全打破了原来要求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说明这次新规更接地气,从国家层面已经充分结合并认可了市场的真实行情,其次也能看出相关部门对民间借贷积极作用的肯定,有意引导和鼓励其健康化、阳光化发展,也更利于进一步激活和释放民间闲置的资本。新规提出月息2分完全合法,这相对于一般理财产品而言还是很有诱惑力的,如此投资人既有动力也有了托底的法规保护,对于投资借贷公司而言后续业务也更加好拓展。 投资借贷公司运作形式及优劣 前边讲到开投资借贷公司低门槛、监管空白和客户群体广泛、市场需求大,也正因为此,当下整个民间借贷行业可以说是风起云涌,从小到皮包公司、大到金控集团,再到打着实体产业旗号变相吸储的,投资借贷公司存在的形式可以说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但总体归纳起来有如下六大运作模式: 1)以皮包公司为形式的资金掮客模式 这属于最低级也是最散漫的一种形式,大多是原来就职于正规投资借贷公司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对投资借贷公司业务流程十分了解或有一定投资人资源的个人,他们大多通过一些人脉资源寻找资金需求方,然后对接手中一些投资人放贷资源,或者直接再转给一些投资借贷公司,通过赚取介绍费或抽成方式获利,唯一的优势就是投入小、成本低,相对于运营公司而言更自由,劣势在于比较散漫、无法持久,属于投机行为的一种运作方式。 2)以吸储转贷为形式的赚取息差模式 这类以江浙闽地区地下钱庄、河南伊川团伙为代表,一般都会成立一家投资类公司,或许以高额回报、或通过赠送礼品吸引民众参与投资放贷,然后将汇集的资金自用或再加码放给想借钱的人赚取息差,这类公司一般会通过一些真假不等的融资项目做掩盖,使得表面上看似合法不碰资金,实际上属于变相吸储。优势是手里会有可掌控的资金,劣势在于公司吸收来钱需承担给客户不断付息的成本,将压力转嫁到了自身,一旦资金出口端匹配不出去或放出去的钱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很容易陷入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崩盘,全国也爆发了很多这类集资诈骗事件,这种模式可以说属于明确的法律违规问题。 3)以线下P2P为形式的债权转让模式 这类模式比较知名的就是宜信、冠群驰骋、恒昌等代表了,他们操作形式都是以公司负责人个人名义先放贷给借钱方,获得一定数量债权后再根据期限、额度等分散打包成类似理财产品,再销售给不同的投资人然后回笼资金,再放新客户如此往复循环,该类模式优势在于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利用自有资金很容易撬动更多业务,劣势是首先需一定的自有资金来获得首批债权得以循环,其次分散打包的匹配上比较繁琐需做精细,再就是这类模式因信息不透明也广受质疑。 4)以信息对接为形式的单纯中介模式 这类模式主要起于山东,比较代表性有青岛五色土、济南东方正捷等公司,也可能和山东人务实、正义、诚信的本性有关,他们操作比较守规,属于真正的点对点借贷对接,主要是将借贷双方需求信息匹配,且让双方直接面谈资金、利息、流向都高度透明,同时还要求借款者要以动产、不动产抵(质)押进行担保托底,过程中他们不接触资金、不参与担保,但会协助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进行审核和贷后督催,如此独立第三方角色也就不存在设立资金池的压力,会客观评估业务风险和均衡借贷双方利益,既让投资人权益得到了保障也降低了借款者融资成本,虽然居间收入利润率相对低,但这种持续性和规范性让他们知名度日渐提升、凝聚了大批投融资客户,并迅速得到全国同行的学习复制。 5)以介入担保为形式的居间担保模式 这类模式属于单纯中介模式的变种或升级,以河南郑州为主要发展地,也曾是民间借贷市场的典型代表模式之一。在原单纯中介模式“一对一”、“不摸钱”、“透明化”基础上附加上“担保代偿”,郑州模式看似既发挥了中介模式之长又规避了地下钱庄之短,很快在河南市场发展壮大,后来随着竞争加剧逐渐开始异化,虚假注册、非法吸储、赚取息差、圈钱自融等开始泛滥,到2010年郑州模式彻底崩盘,现在几乎谈担保公司色变。抛开违规经营不说,就从担保代偿而言虽然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但由此以来的有偿担保必然增加借款人压力和还款风险,同时代偿也较大考验公司的风控能力和经营压力,严格意义上讲担保资质在额度上具有一定局限性,本身这种无限制担保方式在法律上也说不通,具有很大的政策风险。 6)以线上P2P为形式的网贷平台模式 这类以人人贷、陆金所、拍拍贷等为代表,属于投资借贷公司的互联网变种,多以电子商务、信息科技公司名义运营,其运作也分纯居间、自融自用、第三方担保、三方合作等形式,可以说是线下投资借贷公司运营的另一个翻版,同样也是形形色色、问题百出,优势是互联网打破了地域局限、匹配效率高、易集少成多,劣势在于需不断投资推广平台以便更多人获知,还需组建专门网络技术和推广团队,同时对借款方审核、风控也难以做到真实可靠,虽然很多网贷平台也开始注重线下风控,但区域的不定性和分散无形中又增加了新的成本,可以说是进入简单运营复杂。 除以上六大模式之外,也有越来越多的人看到民间沉淀的巨量资金,或打着自身实业公司旗号、或打着资本运作旗号,成立投资借贷公司以项目投资、股权投资、非法集资等不同形式,许以高额回报吸引老百姓进行投资,慢慢陷入拆东墙补西墙境地最后资金链断裂崩盘,比较典型的浙江吴英案、河北黄金佳案、广东邦家租赁案等等,也给民间借贷市场带来了较大冲击,现在一定程度上从投资端的老百姓而言可以说产生了信任危机,他们投资选择时也更理性和慎重。 开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和注意事项 政策法规的日渐放宽,民众需求的与日俱增,虽然行业正经历一轮轮洗牌,但任一行业都会经历大浪淘沙,面对当下市场环境和状态,只要规规矩矩的去做,我相信投资借贷公司未来必会迎来更好发展空间。前边我讲过注册个投资借贷公司很简单,但这里边的水很深,为什么这么说?这个行业是牵扯资金的业务,风险把控、客户信任、规范机制、客户开发、经营红线等等,每一项可以说都很复杂,没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对业务流程不够了解,就想快速“钱生钱”的生意也不是那么好做的。那么怎么开投资借贷公司并做好呢,现在就进入正题给大家分享点经验干货。 1)投资借贷公司经营地址的选择 选址关乎着后续经营的便利和服务,选对了事半功倍,选不对就是白扔钱。重点要考虑是否利于形象提升业务拓展、是不是便于客户到访、是不是面积足够可划分不同功能区等。优先选择靠近银行、证券、同行、房管局等附近,即有助于自身形象也便于相关业务合作、开展,但要注意远离政府、法院等地,毕竟有衙门门前是非多的老话;其次是高档楼盘、企事业单位宿舍区、大型专业市场等附近,便于潜在客户的开发。此外还有就是选择门头房还是写字楼,门头房好处对外形象好、利于客户找寻、便于宣传推广,写字楼的好处是租金低、隐私性好,相对利弊门头房优于写字楼,不管选择什么形式都考虑交通便利、停车方便,数年内该区域无修路或拆迁规划,面积上足够划分出形象及业务展示、客户私密洽谈等关键区,再就是要注意风水忌讳。 2)投资借贷公司品牌形象的打造 做资金业务的关键是获得客户的良好信赖,而这种信赖主要源自公司给人展现出的专业、规范印象,因此,投资借贷公司品牌形象的树立至关重要。如何打造自身形象呢,最基本的包括类银行风格的装修设计、店内文化及业务展板悬挂、员工统一工装工牌、员工仪容礼仪培训等,有条件的公司还可通过文件夹、纸杯、抽纸、烟灰缸、宣传资料等小物件上尽量统一标识形象,如此以来让客户所接触到的、所感知到的都能留下公司规范印象。这一方面可多去银行类、连锁加盟类的店面进行观察了解,或委托专业设计公司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只要多用心必然会有好的效果。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投资借贷公司品牌形象的树立属于软实力的体现,是对客户最潜移默化影响的关键,甚至比开投资借贷公司的经验以及业务流程等更加关键,所以务必重视。 3)投资借贷公司运营体系的建立 不管规模大小、起步高低,但谁做都是奔着做好做大做强来的,所以说开投资借贷公司业务流程及运营一定要规范才行,而规范基础除了前边讲的选址和形象,还有就是完善的业务流程及运营体系,毕竟公司化运营再低起步也要有相对完善的基础。首先是团队的搭建,像业务部门、风控部门、财务部门这三个必不可缺,业务人员可以从同行公司、房产中介、保险人员等挖人,风控部门最好找一些法律从业者、银行信贷部离退人员等担任,这两个部门的人最好选择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的,对投资借贷流程梳理和公司业务开展有着关键作用。其他比如品牌宣传、行政人力等可随着发展适时完善;其次是需要建立基本的行政办公制度、业务激励提成机制以及关键的业务对接流程、客户接待规范等,这方面可了解或考察比较好的同行或类同行作为参考;第三是客户维护的建立,比如生日节庆的礼物、问候,定期组织游玩、体检、理财讲座等等,通过系列增值服务来进一步凝聚客户。 4)投资借贷公司业务风控的完善 有了客户的信赖印象,进一步取得客户信赖就是在服务和业务风控上发力了,对投资客户而言就是安全和透明,对融资客户而言就是低息和速率,只有这样才能获取更好口碑效应、更多成功案例和更多投融客户,这方面一要靠自身实践的积累,二要靠自身完善的风控。像各类业务所需的文本及合同,从客户投资、借贷信息登记表到借贷资质评估表、客户委托协议、借贷合同、借条等等,这些一般网上会有相应参考文本,也可去规模比较大或连锁类同行实际参与一笔业务获得。为做好风控这块务必聘用专业律师拟定好各类文本合同、聘用银行信贷离退人员做专职风控做好具体业务的审核,这点钱还是不能省的,切勿比着葫芦画瓢得不偿失,之前接触到比如预先扣息没处理好、委托打款没处理好、借条没明确“借到”、同行都认为优质客户反而被集体骗贷、打抵(质)押办理时间差骗贷等等的业务,一个小失误造成了大损失。 5)投资借贷公司客户业务的开发 公司开起来了、各项都相对完善了,那剩下就是如何开发客户和业务了,一方面是业务种类要丰富,能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这点可调研同行所开展业务然后确定自身业务种类,另一方面是要积极主动对外推广。客户分为放贷与借款两类人群,首先得让人家知道你的存在,那么宣传推广就必不可少,可以先了解当地同行比较集中的宣传方式,然后结合自身进行选择性投放一些媒体,再就是经常性深入社区、商超、大型专业市场、展会等开展活动、发放宣传品,或联合居委会、干休所、商场办公室、社区门诊等开展类会议营销、赞助性公益活动、赠送带有业务宣传的礼物等;其次,与同行、媒体从业者、保险从业者及接触小企业主较多的培训机构、网络公司的业务人员,或潜在客户比较集中的商会、俱乐部、会所、车行、银行理财部、银行信贷部等建立良好合作关系,采用佣金分成方式借助第三方资源拓展业务。 上面说了这么多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和注意事项,想必大家对怎么开投资借贷公司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对投资借贷公司业务流程也有了充分了解,下面我继续给大家分享投资借贷公司加盟的一些知识。 开投资借贷公司加盟有无必要? 随着越来越多人看重民间借贷这块市场,各地投资借贷公司兴起,有一些运作业务比较早的公司,推出了投资借贷公司加盟模式,通过对外输出自身品牌、经验积累及运营体系,让更多想投身民间借贷行业的人士找到了更快进入行业的捷径。那么,开投资借贷公司要不要加盟一个品牌呢?投资借贷公司加盟哪个好呢? 1)做民间借贷要不要加盟一家投资借贷公司 关于投资借贷公司加不加盟问题,我个人感觉还是要看自身需求和定位,毕竟加盟一个品牌还需要额外支付加盟费用,无形中加大了自身初期投资及运营成本。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选择一个成熟的连锁品牌来加盟,不但可快速复制到他们已成熟的品牌形象、知名度、业务流程及运营体系,还能学到他们更为丰富的业务风控经验、共享到他们连锁体系内的资源、法律或风控的专业力量,毕竟自己开投资借贷公司在自身品牌打造、业务经验、风控技巧等方面,都还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去逐步积累,通过加盟可以较好的规避掉他们已经走过的弯路、吃过的亏。综合而言,我认为加盟一家投资借贷公司,无非就是拿出一部分钱去买时间、买效率、买体系、买资源,也就是把自己边干边摸索的投入去买了现成的东西,利弊权衡还是自己去把握吧。 2)投资借贷公司的加盟连锁品牌怎么选择 从全国而言,投资借贷公司加盟连锁的也为数不少,尤其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热潮,也是越来越多品牌东抄一点、西凑一点后推出加盟连锁模式,当下整个做加盟的可以说有区域连锁的、有全国连锁的、有网贷性质的、有线下实体的、有运营规范的、也有东施效颦的,总之投资借贷类加盟连锁品牌也是良莠不齐,很多是没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的。如果你想选择一家投资借贷公司加盟,我还是建议选择一些经营时间长、全国性连锁、有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品牌,毕竟这类公司不管在业务运营还是加盟扶持上都更有保证,总之要坚信便宜无好货的道理。在这里,就我个人了解角度,给大家说几家比较规范的加盟连锁品牌作为参考。 青岛的福元运通,从公司自成立开始就主做投资借贷公司的连锁加盟模式,全国设立有十几家分公司,对外宣称全国有700多家加盟机构,不论从管理体系、网络规模还是品牌知名度上,都可以说是当之无愧的行业老大。但他们动辄上百万的加盟费也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同时因前期快速扩张、多地密集开店,体系内恶性竞争、加盟扶持力度弱化等问题也开始凸显。 济南的东方正捷,该公司虽然成立10余年之久,但前5年主要在济南当地做业务为主,2010年才开始对外招商加盟,加盟网点对外宣称分布26省市有300余家,主要以北方为主,南方市场开发不够,在连锁运营上还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他们的优势在于总部从成立到现在一直做业务,比较强调实战性,再就是加盟费用相对较少,劣势在于品牌知名度、网络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苏州的金苏财富,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也是主做投资借贷公司的连锁加盟模式,对外宣称全国27省市有500余家加盟网点,该公司优势在于在投资借贷业务上导入了理财产品、贵金属等业务,并在店面配备各类电子终端科技感比较强,劣势在于所配应理财产品、贵金属收益和返利较小,不论加盟店还是投资客户都不大买账,今年推出单独汽车金融和总体加盟模式,加盟费用可选择性大。 合肥的阳光易贷,该公司自2009年开始对外招商加盟,对外宣称全国有500余家加盟机构,前期曾以类直销方式滚动扩张,导致连锁运营管理相对混乱,近年有所好转,加盟费用居于中游。相对其他家优势在于推出了P2P网贷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比较有吸引点,从具体了解来看该网贷平台在风险把控、业务审核、业务对接等方面落地性相对并不理想。 以上是我个人相对比较看好的几个品牌,他们不论从经营年限、品牌运营、加盟扶持、连锁管理、业务经验上都相对比较成熟,市场上还有其他琳琅满目的各类模式、各家品牌,无非都是玩概念、玩理论的虚架子、跟从者,如果想了解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干,还是建议大家多方比较,前期可多拨打几家公司的400免费电话,既省钱省力,又可多了解几家品牌信息,然后根据意向和自身实力选定3-5家上门实地考察,最后再确认选定加盟品牌。无意加盟的,也可多拨打加盟电话,借机了解一下各大品牌投资借贷公司的运营管理,以提高自身对行业的认识和风险把控能力。 最后,给大家的提示是不管是加盟一家也好,还是自己单干也好,都要严格恪守法律红线,踏踏实实、规规矩矩的去经营,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干不是说说就行,更重要的是逐步积累口碑、经验、技巧,与同行业机构紧密合作,民间借贷行业真不是想进就可以进、想留就能留得下的,不然倒闭潮和跑路潮也不会一波又一波上演,切记进入这个行业看重的是商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图利踩红线断送前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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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法院巡回法庭走进乡村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11月23日,湖口县人民法院舜德法庭巡回审判走进舜德乡灰山村,在该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后,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告知了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双方阐述了各自的诉讼主张,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尝试着进行法庭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当庭调解未能成功,法庭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近年来,湖口法院不断加大司法便民力度,千方百计减轻群众诉累,通过巡回开庭活动,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提高了群众对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认知,增强了群众法制观念,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九江法院网 余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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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怎么算时效
近日,贵阳的周先生向本报说法版咨询,他朋友借给人家20万元,当时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现在对方赖着不还钱,他朋友想到法院打官司。但是,听说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起诉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请问法律上如何规定? 云岩区法院民一庭吴冬梅法官解答: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借条确定的还款之日起计算。如果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果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相对复杂,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债权人催告时债务人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二是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则债务人届满未履行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三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否定该债权存在,则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建议周先生的朋友通过友好协商,重新确定还款期限。如双方无法协商,可通过其它方式确认期限。比如,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对方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有了新的追讨事实又有了证据,就可以计算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借条的有效期仅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只是诉权受到影响,并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但如果债权人一直怠于追讨,借条又没有明确还款期限,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超过20年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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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生村官开展“民间借贷”普法活动纪实
山东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学生进行法庭模拟 大学生村官之家网11月23日电(通讯员 盖峻铭)11月21日,东营市大学生村官普法联盟、山东东营市龙居镇新型农民培训学校、黑土麦田公益组织、山东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共同组织的“民间借贷”普法活动在山东省东营市龙居镇举行。此次活动以“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教会其写规范的借条,学会合理追讨欠条”为主题,通过普法情景剧、模拟法庭和农民法律讲堂三方面内容,向农民传递如何写借条、如何追讨欠款、如何避免民间借贷陷阱等知识,更好的看住自己兜里的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然而由于自然原因和城乡二元壁垒的限制,农村文化、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相对落后。这也造成了农村法治建设落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局面。农村普法迫在眉睫。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金的流动也日渐频繁,民间私人间的借贷现象普遍存在。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逐渐扩大。在实践当中,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对借条与欠条必要的认识或是出于习惯在书写借据时没有正确区分借条和欠条,导致在诉讼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而在农村,小额借贷情况更是非常普遍。 “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农民在私人借贷时,往往不打借条,或者借条、欠条不分、写错借条,更有甚者去借高利贷导致一系列纠纷、案件等的发生。”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银王村书记助理侯田田说,从农民身边常见的法律知识和教会其写一张规范的借条入手,有助于吸引农民参与法律讲堂的积极性,增强其对法律的亲切感和信任感,从而使普法活动得到有效落地。 联系山大等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和法务工作者一起做农村公益普法活动。 据了解,东营市大学生村官普法联盟于今年2月成立,全部由侯田田、薄龙、鲍腾飞、刘倩霞、董建敏、盖峻铭等东营市法学、法律硕士选调大学生村官组成。在与他们的交谈中,笔者感受到了他们对自己工作岗位的热爱,对村民的了解,以及对普法联盟的信心和憧憬。 据东营区牛庄镇前邵村书记助理刘倩霞介绍,此前普法联盟已经组织过类似的活动,但是因为单纯的讲课模式形式单一、吸引度不够,再加上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使得普法活动效果并不明显。她说,“本次活动希望改变以往单纯的教育灌输的讲座形式,通过普法志愿者的现身演出,把农民身边的小案例生动的展现出来,从而引入严谨的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法律。” 联盟负责人侯田田说,“为了提高活动的参与度,调动村民们的积极性,由黑土麦田公益组织出资,普法联盟的成员们为村民们精心准备了包括茶具、雨伞、肥皂、护手霜在内的各类精美礼品。” 2015.11将日常生活中的案例编成普法情景剧进行表演 普法情景剧——融情入景,用生动的案例再现真实的生活场景 普法联盟的大学生村官们经过一个星期的精心准备,共同出演了三场情景剧,分别讲述了现实生活中不同情况下的民间借贷纠纷,其中包含了代缴住院费、医药费,临时借款,借条与收条争执等三种不同场景。 为了让村民感同身受,他们在道具、表演的语言语境、肢体动作、互动效果等方面花了很多精力,力求把故事背景交代清楚。实际上村民们也是看得清楚,听得明白,因为这些场景都是他们日常中司空见惯的事情,热情的村民们不时把掌声送给“专业”的演员们。 在每一个情景剧之后,主持人侯田田都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三个问题,回答正确的村民会得到精美的礼品作为奖励。这也激励了大家回答问题的积极性,现场的气氛十分活跃。 模拟法庭——以案说法,用“真实”的庭审诠释法律的公平公正 模拟法庭是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此次模拟法庭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学们全程参与,他们身着法袍、认真严肃,一言一行中都透出法律人的信仰,好像此刻这里就是庄严的法庭。 模拟法庭上,同学们以第三个普法情景剧为背景,完全按照真实的庭审过程“开庭审理”。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到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从举证质证到证人出庭作证,从合议庭评议到最后宣判,每个同学都十分认真严肃,作为“旁听人员”的村民们也看得十分认真仔细。 整个过程之所以十分顺畅,全靠山大法学院的同学们此前认真的排演和反复对剧本的修改和琢磨。他们为了能够使村民们更加易于接受法言法语,在按照庭审规定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兼顾村民们的接受程度,尽量使语言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原告的表现是最出彩的,她完全把自己置身其中,感情充沛,好像她自己真被“欠了钱”一样,引来在场的村民们阵阵笑声。模拟法庭虽是以剧本形式进行,但却拉近了审判过程与村民们的距离,使他们对法律的实施有了更好的认识。 课上村民积极参与互动,举手回答问题 法律讲堂——权威解读,用专业的视角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 虽然普法联盟的成员们都是法学“科班”出身,但毕竟他们资历尚浅、经验不足。所以他们请到了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毅从更加专业的角度为村民们讲解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 韩律师从刚才的普法情景剧入手,结合发生在他周围的案例,与村民们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沟通和交流。在此过程中,他讲述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注意事项以及矛盾解决与处理技巧,举例说明了“借条”与“收条”的区别,并以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村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其中的道理。他幽默的语言、朴实的话语使得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不时得到村民们阵阵掌声。课堂上,村民们听得认真,记得仔细。 在活动开始前,普法联盟的成员们为每个村民发放了一个印有“送法下乡”标志的手提袋,里面装有笔、本子、还有一张《农民法律讲堂满意度及意见调查反馈表》。每位村民都认真填写了反馈表,这也使得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反思不足,为下次活动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可真是长了知识了!我今天明白了好多东西,以后再借人钱啥的可得多留个心眼儿,得看住咱自己钱包里的钱!” “我听说咨询人家律师要按小时收费嘞!你看你们不光给我们免费讲课,还有礼品,真是太好了,要是有下次我还来参加!” 大学生村官侯田田为韩律师颁发志愿者证书 正如会场后墙的醒目标语写的一样:“学法源于一点一滴,守法始于一言一行”。只有真正让法治的思维、守法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破除“法不下乡”的城乡二元壁垒,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成为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公民。村民们的朴实而又热情,他们缺乏学习,却不乏对知识的渴求,缺少法治思维,却不减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也少不了每个村民的积极参与。 活动结束了,村民们积极回答、咨询问题的声音仿佛还回荡在耳边。而普法联盟的每一位大学生村官收获的,却是一种“被需要”的满足感和青春奋斗的幸福感。让每一位村民做到“心中有法”,普法联盟的成员们还在前行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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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88%/年 环比降0.01个百分点
中国经济网深圳11月23日讯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2015年第47周(11月14日至20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周报显示,该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为10.88%/年。 1个月内利率10.87%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87%/年,较前一周10.55%/年,上升了0.3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0.13个百分点;是基期47%/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72%/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39%/年,上升了0.3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2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48%/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60%/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1.48%/年,上升了0.1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4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6%/年。 1-3个月内利率10.91%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3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91%/年,较前一周11.47%/年,下降了0.5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0.09个百分点;是基期40%/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75%/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28%/年,下降了0.5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1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39%/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86%/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56%/年,下降了0.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6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0%/年。 3-6个月内利率11.28%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3-6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28%/年,较前一周11.71%/年,下降了0.4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28个百分点;是基期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11%/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61%/年,下降了0.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0.1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2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40%/年,下降了0.1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1.04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9%/年。 6-12个月内利率12.07%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6-12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07%/年,较前一周12.08%/年,下降了0.0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1.07个百分点;是基期52%/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03%/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99%/年,上升了0.04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8%/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25%/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61%/年,下降了0.3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1.05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3%/年。 1年以上利率10.39%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年以上,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39%/年,较前一周10.28%/年,上升了0.1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0.61个百分点;是基期95%/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45%/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37%/年,上升了0.0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4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100%/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9.8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9.61%/年,上升了0.2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下降了1.3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76%/年。 附图表:2015年11月14日至20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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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10%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周五(20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日报显示,该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10%。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日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07%,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86%,上升了0.2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0.14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8%,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0%。 借款期限1-3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90%,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95%,下降了0.0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03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0%,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0%。 借款期限3-6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51%,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68%,上升了0.8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0.58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1%,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2%。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2.32%,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2.15%,上升了0.1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1.3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3%,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9%。 借款期限1年以上,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84%,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94%,下降了0.10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0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99%,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103%。 另外,据了解,11月19日温州指数为18.89%,11月20日广州价格为1073.85(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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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监管帮扶”企业涉民间借贷 四年利息增十亿
超百亿民间借贷问题,在“监管帮扶”为主的模式下行进四年后,安阳或将面临全新抉择:像鄂尔多斯一样去“打”,还是像温州一样推“破”。 超百亿民间借贷问题,在“监管帮扶”为主的模式下行进四年后,安阳或将面临全新抉择:像鄂尔多斯一样去“打”,还是像温州一样推“破”。 “过去四年,我们和政府都在努力,但最终利息增长了10亿元,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超越集团高层称,这家被“监管帮扶”企业涉及民间借贷“本金”十几亿,但加上利息,却高达近40亿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安阳多方曾就“涉非”企业破产问题进行座谈讨论,超越集团也已经向相关部门提出破产申请。 “如何认定涉非,各地存在一些区别。浙江更倾向于将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的,不以非法吸存对待,颇受好评。处置方式上,破产要比‘处非’更公开、透明、规范化。当然,破产并不影响对企业负责人相应责任追究。”全国律师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过往较为单一的“处非”模式,值得反思。 百亿资产企业尴尬停摆 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在多地同时爆发。相比于鄂尔多斯和温州,安阳100多亿的民间借贷规模,并不算大。但这座中原城市的特点是参与放贷人数众多,由此带给各方的压力巨大。 当年年末,当地政府对一部分有着优质资产的企业宣布“监督帮扶”(后改为“监管帮扶”),以求稳住局面同时,通过促进企业发展来实现偿债。 彼时,贞元、超越两大企业是安阳最大的民营企业,但几乎同时也是最大的涉及民间借贷企业。因此二者也成为“监管帮扶”的主要对象。 “借贷危机最大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资金吃紧,发展困难;另一方面出借人由于恐慌催债,给企业带来压力。所以政府希望通过监管企业,给出借人一个‘定心丸’,同时再通过帮扶,让企业向前走,资金跟上来。”熟悉“处非”工作的当地政府人士称,但弊端也正在显现:“监管帮扶,最初是有优点的,但四年后群众、企业都有抱怨。比如福源运动城算是解决了,但接着群众就开始举报,认为操作中存在腐败。” 以超越集团为例,在借贷危机爆发的2011年,其资产情况颇为可观:仅拥有的三处矿产和三个地产项目,即被评估总价超过100亿元。但尴尬在于,彼时部分矿产项目前期建设已经完成,但有的还在办理相关证照,地产项目主体架构已经完成,但需要建设…… “我们再快一些,或者说借贷危机再晚一些,都不会是今天这个状况。”超越集团高层称。记者了解到,超越集团由30多家子公司构成,其主业为煤炭开采和地产开发,因过去二十年在安阳的杰出表现,当地给该企业的荣誉证书数不胜数。 不过,这家企业迄今仍未停止兑付,只是兑付方式在过去四年中已经发生变化:最初以到期后10%的现金进行兑付,随后这一比例降为1%现金,今年以来则改为兑换相应的白酒或其他商品。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超越集团借贷危机所涉“本金”仅在10亿元左右,但“客户”数量却超过2万人。利率则在20%左右。而在具体借贷方式上,超越集团系向当地住宅商会会员“认筹”,因此其借贷并非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讲那些像银行一样,收了存款再贷给他人谋利的,如果只是企业自用,且企业投资项目真实可靠,那和非法吸存没关系,更合诈骗没关系。”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在初步了解超越集团情况后表示。 资料显示,在2013年一份倡议书上,超过9成的“客户”签名,以示对超越集团“发展脱困”的支持。但超越集团高层认为在2014年后,虽各方仍在努力,企业却再无变化出现,维持1%的“流动性”也日显艰难。 破产求“最大公约数” “过去四年,总体负债、损失多了至少15亿元,其中10亿元是利息增长。眼下总负债在45亿元左右。”超越集团创始人杨清河告诉记者。这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因今年以来积极呼吁让困难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因而被业界称为“中原第一破人”。 但对超越集团,杨清河说在2014年年末之前,他从未想过要让自己创立的企业破产:“危机爆发后,我们制定了三年发展脱困计划,政府也很支持,但大家努力到现在,并没有出现根本改变。” 三年“发展脱困”中,曾一度接近“突破点”。“近三亿的资金马上就要到,但最后人家说这家企业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停了。政府和我们都很惋惜。”超越集团高层称,2014年时,他们曾和某知名信托谈好3亿元融资,都办理了前期抵押手续,眼见即可让多个项目实现运转盈利,但却在最后一刻失去良机。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因为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抵押导致企业处于多种矛盾中心,很难实现再融资、盘活。 “而新《破产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让这些问题放在同一平台上,让重整成为可能,同时有效保障各方利益。”在近期郑州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包括河南省高级法院人士在内的多名专家一致认为,破产重整应成为解决借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工具。该研讨会上,超越集团则是重要案例。 “群众想要的,是尽可能多拿,尽可能公平,希望有参与感,能够发挥作用,所以结合温州经验来看,破产是当前可见模式中最好的选择。”前述政府人士称。 据《安阳日报》2015年9月26日头版报道,安阳市主要领导称“我市处非工作跟全国、全省以及其他地区一样,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 该文还透露:“成立贞元、超越这两个指挥部是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后的一项慎重决定,目的就是要顺应民心民意,进一步让集资群众看到市委、市政府的决心,消除群众焦虑情绪,切实增强群众信心。” “让群众看到切实可见的希望和路径,让企业摆脱不死不活的状态,让各方都能在一个最大公约数内,最好地实现目标,所以我觉得应该走破产重整的道路。”杨清河称,2014年末有法律界人士建议他让超越集团破产重整时,他差点骂人,但此后在认真学习新破产法,并赴温州、鄂尔多斯等地考察后,他的看法彻底改观。 抛开2011年评估资产100亿元,即使在当下,杨清河细数资产情况,认为资产明显大于负债。“想要投资进入的人是有的,就是重整的机会很好,但前提是要进入这个破产重整的平台,才有机会让各方顾虑变成希望和办法,从而让群众、政府都能够更踏实,企业也有真正的出路。”杨清河表示,超越集团已经向政府表达破产重整意愿,并提出了为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盖章的用印申请。 “处非四年,钱没拿到。既然温州搞破产能解决问题,能兑付,那我们肯定支持,反正超越又跑不了。”记者走访时,发现债权人对破产持支持态度。 “处非的方式处理资产,比较单一、不透明,很容易受到质疑,引发债权人不满。但破产的方式里,因为有成熟的程序化规定,公开、透明度大大增加,也更能保证公平性。”11月21日,韩传华律师接受本报采访时称,总体而言,前一阶段较为广泛的政府、公安主导处置资产的办法,现在看来弊端颇多,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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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业规避借贷风险 四川省司法厅召开法律说明会
今日下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基本方略,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工作,帮助企业和投资者主动增强法治意识,规避民间借贷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商务厅和中伦文德律师事务在成都共同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案例说明会”。四川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副处长周新蓉女士、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志坚律师、驻川商会及会员企业的代表参加了此次法律说明会。 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朝宽在今日下午的说明会上讲到,近年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增大,这使得民间借贷市场变得异常活跃,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民间借贷市场的总体规模已超过5万亿元,接近1300万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1/3。与此同时,高利率、高收益的民间借贷背后伴随的是高风险和因为缺乏有效监管而带来的法律纠纷,凸显出民间借贷风险集中爆发后产生的连锁反应和严重后果。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5.5万件、 2014年审结102.4万件、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年均增幅在20%以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大幅增加,不仅对金融秩序和实体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甚至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 为了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为了积极应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行为、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了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刘朝宽介绍到,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共同举办今天的法律说明会,既是积极推动政府服务部门之间、政府服务部门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积极营造我省良好投资环境的有力举措,更是希望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解读,能够为我省外来企业提供有益的法律意见参考,不断增强外来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进一步提升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