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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维稳资金面 下调分支行常备借贷便利利率
20日起下调分支行SLF利率 IPO重启在即,央行多管齐下稳定市场对资金面的预期。不仅19日早间开展了200亿7天逆回购,令公开市场1个半月来首现单周净投放,同时也将在下周开展国库现金定存,向市场投放500亿资金。此外,19日晚间还突然宣布从20日起下调分支行常备借贷便利(下称SLF)利率。 业内人士称,昨日央行多举措维稳流动性的预期,有助于增加市场对资金面信心,降低融资成本。而在向新的货币政策框架的过渡中建立利率走廊机制,探索SLF利率发挥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则有助于降低短期利率的波动率。 本周资金投放力度加大 19日,央行开展了200亿7天逆回购,利率继续维稳在2.25%。虽操作总量依旧不大,但却打破了此前连续7期100亿逆回购的格局,同时央行和财政部也于19日下午公告,将于24日通过国库现金定存向市场释放500亿资金,释放出维稳资金面的暖意。 回顾10月央行“双降”后,公开市场一直维持中性操作,即每周二、四开展100亿逆回购,此前已连续2周在公开市场维持资金均衡,即投放量与到期量持平。 而昨日公开市场则打破了这一均衡局面。鉴于本周到期资金量为200亿,因此,本周公开市场实现资金净投放100亿,为1个半月来首现。 申万宏源认为,央行此前保持公开市场操作连续两周资金零投放,表明短期流动性状况平稳,货币市场供需均衡。目前可能会对年末资金面造成较大扰动的因素是季节性因素、IPO重启、SDR评估之后的汇率波动和美联储加息。 而从近期资金面来看,虽当下资金整体较为充裕,但面对IPO重启,本周二和周三,质押式回购市场上14天回购利率已连续2个交易日上涨。但昨日在央行开展200亿逆回购后,14天回购利率则下行了8个基点。 分支行SLF利率下调稳定预期 除了逆回购增量释放暖意,央行对于分支行SLF利率下调,更释放出利率下行的信号,有利于维稳市场预期。 昨日晚间央行宣布,从20日开始,对符合央行对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下调分支行SLF利率,隔夜、7天的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分别调整为2.75%、3.25%。 对于分支行SLF利率,央行鲜有公布。今年一季度,据接近央行人士告诉记者,对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隔夜和7天的利率当时分别为4.5%和5.5%。据国内某银行人士昨日对记者透露,此间分支行SLF利率又有所下调,昨日公布的利率下调幅度约为10个基点。 “此举有利于稳定市场对资金面的预期,避免资金利率大幅波动。”招行同业金融总部高级分析师刘东亮[微博]告诉记者,此前SLF利率较高,此次调整即是随行就市的体现,也有引导市场利率下行的意图。 刘东亮说,当市场利率触及上限时,央行可以及时提供流动性,平抑市场利率,此次特别提及针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中小银行的扶助之意明显。 此举不仅稳定了IPO来临前市场对资金面的预期,更重要的是,也是探索SLF利率发挥利率走廊上限作用的最新进展。 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等人17日发布的工作论文中指出,当市场上出现央行不可预期的流动性冲击时,利率走廊更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我国在向新的货币政策框架的过渡中也应建立利率走廊机制,以降低短期利率的波动率,提升未来政策利率的市场认可度和基准性,为利率的有效传导提供基础。 资料补充: 什么是SLF? 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 SLF)是由央行创设的、对金融机构开展操作,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平抑短期利率水平的金融工具;SLF的期限一般为7天、14天、一个月,最长为3个月,其中1个月和3个月期限的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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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全国首个“互联网+”众创金融示范区
日前,广东创建全国首个“互联网+”众创金融示范区,打造“互联网+”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11月12日,广东“互联网+”众创金融示范区建设现场会暨“互联网+信用三农”众筹项目启动会在佛山召开。会上发布了全国首个《创建“互联网+”众创金融示范区工作方案》和《“互联网+”金融行动方案》,成立了“互联网+”征信中心,开展“互联网+”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试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广东省政府副省长陈云贤出席会议并讲话。 本次现场会上还举行了100亿元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等9个互联网+金融项目的签约仪式,正式启动了佛山市众创金融街、互联网+应收账款交易平台、非公开股权融资试点3个试点项目。其中,在已签约的9大项目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签订“互联网+”应收账款交易平台合作备忘录成一大亮点,此举希望借助人行建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质押融资及企业债权公示。国内目前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银行、上市公司以及第三方P2P平台。而随着后两者纷纷涉足供应链金融服务,这一模式关注度再度升温。 正如相关专家所言,随着中国宏观经济的进一步放缓,资产质量的下降、坏账率的上升正成为必然趋势,对于可靠、优质借款客户的争夺,也将变得白热化,由此,对于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关注,有望在今年迎来更高潮。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供应链金融与P2P平台融合仅仅是趋势之一,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围绕供应链的多样金融服务还有很大的想象空间,这也为佛山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此外,根据方案,广东省金融办与佛山市政府将通过省市联动,创建全国首个“互联网+”众创金融示范区,打造“互联网+”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力争在三年内,全佛山集聚互联网金融企业超过300家,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行业领先企业20家;引进创业投资资金200亿元,解决企业融资150亿元;扶持创新创业企业1000家;佛山市新增三百亿元以上市值的上市企业3家,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30家,新三板累计挂牌企业60家,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累计挂牌企业2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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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或硬性要求P2P与银行签存管协议
P2P监管细则一直是行业内关注的焦点。监管细则何时落地、哪些是监管层要求的重中之重等话题的讨论从未停歇过。此前有消息称,细则在征求了央行、证监会、保监会三部委意见并呈报国务院审批时,被要求扩大征求意见范围。然而近日关于细则的消息又有了新进展。据知情人士透露,细则或硬性规定P2P平台须与银行直接签署资金存管协议。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对于银行存管模式的规定,P2P监管细则中或要求P2P企业与银行直接签署资金存管协议。目前普遍盛行的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托管,再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银行开户存钱的模式恐不符合监管要求。 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目前有近30家平台与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占目前行业总量的1.2%。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监管细则对银行存管的硬性规定,可能使得约99%的平台模式都不合规,因此,为了在细则出台后不被洗牌出局,平台必须积极与银行接洽并达成合作。 据记者了解,自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越来越多的平台积极与银行签署资金存管协议。 金信网创始人安丹方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银行存管应该是指P2P平台的每个投资人、借款人在银行P2P存管系统开立或指定存管账户,通过存管账户办理充值、投资及提现、划拨等交易的一种存管模式。银行不但提供资金账户,而且要监管平台的每个项目及资金流动。另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平台+第三方支付+银行”模式应该属于联合存管,是原有的第三方支付托管的升级方案。 “不过,由于银行系统与P2P系统差别极大,目前平台与银行签署资金存管协议后,主要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充当通道作用,来嫁接银行与P2P之间的系统。”业内人士表示。 对于目前业内普遍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模式,投哪网CEO吴显勇表示,该模式因账户体系设置在第三方支付内,违反了今年7月份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规定,这种模式会逐渐退出P2P市场。 业内人士表示,其实无论是纯粹银行打包的“支付+存管”还是所谓的新形态“平台+第三方支付+银行”的模式,最终都必须是将资金存管放在银行。按照我国《银行法》的规定,只有银行有吸纳储蓄的功能,这一点是让整个行业走向更加正规、更加健康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目前银行直接对接P2P平台最大的障碍除了监管细则尚且不明外,还存在技术难题,“相比签约合作,更难的其实是技术对接环节。一方面,P2P资金存管是新事物,银行需要重新开发系统,适应P2P平台的资金存管需要,这本身需要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不少平台之前都是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的,如今切换到银行的资金存管系统,平台自身也需要进行程序开发和调整,双方需要不断的磨合、测试。”据网贷人士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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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解读“十三五”:支持P2P发展
日前,周小川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上刊文指出,将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支持并规范第三方支付、众筹和P2P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审慎稳妥开展综合经营。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以下简称《辅导读本》)近期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辅导读本》由习近平主席领衔的84人豪华编写组编著,收录了15位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43名省部级官员和有关专家撰写的文章,周小川就是其中之一。 周小川在辅导读本中指出,将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 文章表示,“十三五”时期,应着力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功能,优化企业债务和股本融资结构,使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显著提高;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完善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场外市场为主发展债券市场,形成包括场外、场内市场的分层有序、品种齐全、功能互补、规则统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文章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加强资本约束,完善治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促增长、调结构方面的作用; 加大金融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力度,构建普惠性创新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创新调控思路和政策工具。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增强宏观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前瞻性; 文章提出,推进汇率和利率市场化。让市场在人民币利率形成和变动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选择和培育中央银行政策利率体系,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另外,文章表示,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积极作用,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在改善监管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银行业。 在金融业扩大开放方面,文章表示,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提升股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更加包容的姿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体系。 而在颇受关注的金融监管方面,文章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另外,要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国家金融安全机制,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以下为文章全文: 周小川解读“十三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 金融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体制基本建立,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金融资源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源,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立足于“十三五”时期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围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五大理念,为未来五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目标,提出了要求。我们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将五大理念贯穿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塑造金融开放发展新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和审慎管理框架,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金融平衡、稳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全面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投融资体制。 (一) 健全金融机构体系,构建金融发展新体制 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进一步深化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加强资本约束,完善治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促增长、调结构方面的作用,加大对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支持力度。继续巩固商业性金融机构改革成果,优化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结构,改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和制衡机制。推动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跨境金融资源配置权的中资金融机构快速稳健成长。依托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合作性金融健康发展,形成广覆盖、可持续、补充性组织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国有资本管理制度,增强国有金融资产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二) 发挥金融创新功能,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 加大金融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力度,构建普惠性创新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加强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强化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创新间接融资服务科技创新方式,银行与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贷联动。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 (三) 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创新调控思路和政策工具 按照总量调节和定向施策并举、短期和中长期结合、国内和国际统筹、改革和发展协调的要求,完善宏观调控。采取相机调控、精准调控措施,适时预调和微调,更加注重扩大就业、稳定物价、调整结构、提高效益、防控风险、保护环境。 创新调控思路和政策工具。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增强宏观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前瞻性。完善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为主,产业政策、区间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价格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体系,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经济运行信息及时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推进汇率和利率市场化。让市场在人民币利率形成和变动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选择和培育中央银行政策利率体系,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完善中央银行沟通机制,引导市场预期,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增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性,促进财政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发挥投资对增长的关键作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完善政府预算体制和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减少财政库款波动对流动性的冲击。 二、 坚持协调发展理念,构建结构平衡、可持续的金融体系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协调发展是实体经济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 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我国总体金融结构仍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资本市场制度尚不完善,直接融资占比仍然偏低,宏观杠杆率高企的同时经济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十三五”时期,应着力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功能,优化企业债务和股本融资结构,使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显著提高。预计从2014年到2020年,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将从17.2%提高到25%左右,债券市场余额占GDP比例将提高到 100%左右。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减少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资质的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退市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完善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场外市场为主发展债券市场,形成包括场外、场内市场的分层有序、品种齐全、功能互补、规则统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 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构建产权协调、混合所有、有效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 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积极作用,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在改善监管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银行业。形成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金融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构建主流业态与新兴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 近年来,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主流金融业态借助网络科技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金融业信息化、综合化经营渐成趋势。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支持并规范第三方支付、众筹和P2P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审慎稳妥开展综合经营。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 三、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 (一) 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 通过绿色金融再贷款、财政对绿色贷款的贴息和担保、对商业银行进行绿色评级等手段,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绿色信贷。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支持排放权、排污权和碳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 (二) 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 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支持和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的界定、分类和披露标准,培育第三方绿色债券评估机构和绿色评级能力。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投资产品,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建立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安排。建立绿色产业基金。推动发展碳租赁、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 四、 坚持开放发展理念,构建金融业双向开放新体制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全方位对外开放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金融资源高效配置、金融市场深度融合。 (一) 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银行、保险、证券、养老等市场准入。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改进并逐步取消境内外投资额度限制。提升股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有序拓展境外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体范围和规模,扩大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的主体类型和地域范围,放宽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限制。建立与国际金融市场相适应的会计准则、监管规则和法律规章,提升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 深化内地与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金融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参与国家双向开放、“一带一路”建设。支持香港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推动香港金融服务业向着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支持内地对港澳金融开放力度,加快前海、南沙、横琴等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建设。推动海峡两岸金融业合作及贸易投资双向开放合作,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打造平潭等对台经济金融合作平台。开拓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新局面,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新格局。 (二) 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转变外汇管理和使用方式,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放宽境外投资汇兑限制,放宽企业和个人外汇管理要求,放宽跨国公司资金境外运作限制。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融资。加强国际收支尤其是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加强审慎管理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多元化运用外汇储备。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建设,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共建开放多元共赢的金融合作平台。推动建立多元化的全球融资框架,实现我国金融资产全球布局。 (三) 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 树立对人民币的信心,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篮子货币,推动人民币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进一步加强双边和多边货币金融合作,以服务“贸易投资和产业链升级”为重点,从巩固人民币计价结算货币地位,向支持人民币的市场交易和估计储备功能推进。扩大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新兴市场区域化使用的便利性,逐步向国际金融中心和发达国家延伸。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更好地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服务。“十三五”期末,预期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我国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例超过1╱3,人民币成为一种国际性货币。 (四)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更加包容的姿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体系 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平衡、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增长。支持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经济金融治理,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推动国际经济金融秩序向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调整。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和国际性影响力。 五、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发展普惠金融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缩小收入差距,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普惠金融是让每一个人在有需求时都能以合适的价格享受到及时、有尊严、方便、高质量的各类型金融服务。 (一)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 发展多业态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不同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鼓励国有和股份制金融机构开拓“三农”和小微企业市场,提高农村信用社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发展能够高效便捷低成本地提供融资、汇款、结算和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支持并规范移动互联支付、小额贷款等创新性、专业性、社区性金融业态发展。建立全国土地当量核算和配额交易机制,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综合运用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信贷资源配置到“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 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覆盖面,增加涉农保险品种,提高农村保险深度和密度,改善政策性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推动巨灾保险立法进程,界定巨灾保险范围,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通过债权、股权、不动产等多种投资渠道,促进保险资金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三) 完善筹资机制,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 六、 坚持底线思维,实现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原来被高速度所掩盖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未来五年我们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借鉴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互相补充,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统一协调的金融管理体制。探索将系统重要性资产扩张活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畴。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 (二)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 强化综合经营监管,实现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全覆盖。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以理财产品、私募基金、场外配资等为代表的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全覆盖。构建集中统一的货币支付清算和金融产品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系统,建设统一共享的金融综合统计体系和中央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监管机构充分及时的信息交换。加快金融监管转型,确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 (三)建立国家金融安全机制,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重要基础,金融改革成败取决于金融安全,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具有充分信心是金融安全的基本内涵。建立国家金融安全审查机制,健全金融安全网,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职能,建立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全面提高财政和金融风险防控和危机应对能力。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措施,建立金融处罚限制制度,有效应对极端情况下境外对我实施金融攻击或制裁。有效运用和发展金融风险管理工具,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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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首个P2P巡查制度 揪出潜在跑路平台
11月5日,在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自律管理研讨会上,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省金融办出台了《网络借贷平台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巡查制度》)。据了解,未来协会将依据《巡查制度》对一些可疑网贷平台进行检查和警示,及时发现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力图将P2P行业中最令人担心的“跑路”等违规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这项巡查制度的制订,在国内尚属首次。 据网贷之家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10月月报》显示,10月份新增问题平台47家,高于历史同期水平。今年前十个月,新增P2P问题平台数已高达711家,涉及的投资人数约14.2万人,涉及贷款余额为79.1亿元。前九个月,江苏出现了33家问题P2P平台企业,其中17家提现困难,跑路和停业的分别有11家和5家。而从地区分布来看,南京最多,达到了8家;苏州次之,为5家;徐州和连云港都有4家,无锡、常州则各有3家,泰州、宿迁、镇江、淮安分别为2家、2家、1家、1家。 据业内人士介绍,其实很多“跑路”“提现困难”平台出事前都有苗头,比如有网友爆料客服电话没人接听,或论坛里有“小道消息”帖子称大户、关系户在撤资......只不过一般投资人由于信息不对称,无从知晓。如何让资金更安全是投资人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巡查制度旨在让各平台信息更透明,就像交通警察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一样,协会将依据这一制度,对一些“可疑”平台进行检查和警示,及时发现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力图将网贷行业中最令人担心的“跑路”等违规现象扼杀在摇篮里。 据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介绍,协会将吸收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共同组成巡查工作组。 “就像交警最关心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会不会出事故,巡查的关键点也是风险防控。”陆岷峰说,巡查的重点涵盖了人员、资金、安全等各方面。主要包括重要岗位人员调整制度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信用风险防控制度落实情况;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建设情况;自有资金、客户资金管理情况等。协会将形成巡查报告,并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同时建立跟踪报告制度。违规问题多的平台,将被问责;拒不整改的平台,将被通报批评,甚至踢出协会。 尽管巡查制度覆盖平台数只占江苏网贷平台总数的18.66%,但融资总额已占江苏网贷平台融资总额的96%以上,对投资人来说多了一道保障。同时,作为具有全国首创性的网贷平台巡查制度,协会将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决定在月底前首先对三家网贷平台进行检查。 资料补充: 10月21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P2P平台企业收费规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费意见稿),这也是全国范围内的首个P2P平台收费标准。收费意见稿从利息管理费、借款管理费、会员管理费等各个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数字标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珉峰表示,这一标准的正式落地,将能使投资者清晰了解平台的收费及自己须负担的成本情况。随着地区性的政策法规配套完善,P2P行业将会引来新一轮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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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牌照首批延产 新一轮审批现已开抢
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个人征信牌照具有基础价值,是必争的牌照。今年1月5日,央行要求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原定7月初完成首轮征信牌照的验收和发放工作。然而,验收工作已过两轮,征信牌照仍未发放,是否会有新一轮的验收工作,尚未明确通知。 虽然首批征信牌照至今未发放,但是,第二批个人征信牌照已经有不少机构开始申请了。据了解,目前已有包括万达金融、京东金融、宜信等企业有意愿申请。 两轮验收后首轮牌照仍未发放 今年1月5日,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 南都记者从业内获悉,7月,央行完成了对首批个人征信机构的首轮验收工作。随后又完成第二轮验收工作。 据悉,在此期间,尽管个人征信牌照尚未正式下发,但在准备工作期间,上述8家机构中多家已经开始推出自己的产品上线或开始内测,如各家机构纷纷推出了以“信用分”为基础的产品。如芝麻信用的芝麻信用分、腾讯信用分、前海征信的“好信度”、中诚信征信的“万象分”等。 对此,一家个人征信机构相关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推出的此类产品也是央行验收工作的一部分。由于刚开闸,央行也希望透过各家机构推出的试水产品来了解各家的思路和打法。“这也是验收工作中考核的部分。” 南都记者从业内获悉,央行验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中业务端主要考察各家机构的数据来源、系统模型、产品形态、技术以及合作伙伴;而对于机构内部,则主要考察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管理制度,重点在于合规和信息安全保障方面。 目前两轮的验收工作已经全部结束,是否会有新一轮的验收工作,多家征信公司相关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接到通知,央行亦没有进一步明确牌照何时发放,大家都在静待通知。而由于接近牌照的发放,所以各家机构尤为谨慎,目前对外亦不敢进行过多评论,希望能够安全获得牌照。 对于已获得准生证的机构谨慎的原因在于,有业内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从目前获得的信息看,8家获得准生证的个人征信机构并非都能获得牌照。央行可能会只下发6个或者7个征信牌照。 新一轮牌照申请已开抢 这样的业内传言,与监管层相关人士在不同场合透露出来的思路一致。央行行长助理杨子强曾在某研讨会上强调,要严把征信行业进入门槛,在征信许可备案中把握好市场规划,对征信机构整体数量有计划,不搞多而乱。 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王煜也曾表示,征信服务只是为信息使用者管理和决策提供外部信息参考,只是在主体决策中起辅助作用。征信市场的容量有限,不容易赚钱。做征信需要资金、技术、人才以及主体大量的信用数据。征信市场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征信市场发展反对重复建设,反对一哄而上。 不过 ,尽管监管层对于牌照的发放显得非常谨慎,但市场主体却表现出对个人征信牌照极度的热捧。据南都记者了解,目前已有包括万达金融、京东金融、宜信等企业有意愿申请第二批个人征信牌照,其中,部分机构已经向央行提交了申请。此外,还有媒体报道,中国移动已经与招商银行启动征信合资公司的筹备工作,探索电信运营商在大数据上的应用。 对此,安信证券研究团队认为,个人征信市场前景非常大,短期市场价值超过3 0 0亿元,长期价值超过 1500亿元。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此前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对于构建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的机构而言,个人征信牌照具有基础价值,是必争的牌照。 国内征信牌照需解决好“顶层设计” 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对南都记者表示,目前国内个人征信牌照需要继续解决顶层设计问题。杨涛表示,以大数据、云计算、交易平台和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带来的变化,开始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有的制度与政策设计中,对于互联网征信的战略定位、发展思路、问题与挑战,还未进行有效的“顶层设计”,同时相关概念还需要进一步阐释。 目前个人征信机构产品不仅面向金融行业,而是场景化的营销。如芝麻信用“机场营销事件”就曾传出因此遭遇央行叫停问题,杨涛认为,构建征信体系的目标,是为了建设最重要的经济金融“基础设施”,其功能以服务于各类主体的金融活动为主,尤其是顺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新挑战,而以服务于其他经济社会行为为辅。 杨涛表示,传统的征信提供者往往遵循“采集者与信息产生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原则,从而保持相对独立性。但是伴随互联网信息巨头的崛起,该原则可能出现“模糊地带”,如腾讯征信用微信、QQ的社交数据,服务腾讯的放贷业务;芝麻征信也使用到阿里的电商数据,服务阿里的放贷业务。对此要在给予一定探索空间同时,进一步明确底线原则和标准。 互联网企业利用社交消息作为个人信用判断标准,是否合理合法?这点海外巨头Facebook早在今年8月曾成功申请了一项专利,这项专利主要是通过好友数据来做一些事情,例如最近比较火热的社交金融等,但是中外文化环境有所差异,海外经验与国内实践能否很好结合,还需要留给时间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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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新40条”:鼓励民营资本挺进金融业
近日,央行官网发布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涉及5大方面共40条内容,从国务院会议审议通过,到上海自贸区金改“新40条”公布,仅仅9天时间。 根据“新40条”,QDII2、资本项目可兑换、民营资本和外资机构的扩大开放等一系列市场关注的金融改革,有了更清晰的推进路线。其中半数篇幅涉及金融业开放,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充分显示了国家对民营资本在加速市场发展中的重视程度。 明确指出QDII2的投资范围 关于QDII2,“新40条”称,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而QDII2的投资范围,则被明确为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三大类,这也与市场预期一致。 此前业内普遍预期QDII2推出后,可投资领域将主要集中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境外金融类投资,包括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在内的境外实业投资,以及境外不动产投资。 不过,允许开展QDII2试点的,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个人,但“新40条”中尚未对条件给予明确的规定。 “新40条”同时提出,要抓紧制定有关办法,允许或扩大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投资,尽快明确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方式,研究探索通过自由贸易账户等支持资本市场开放,适时启动试点。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的境外投资,仍将是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来推进。个人FT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将彻底落地。 自由贸易账户拓展业务功能 “新40条”要求,认真总结自由贸易账户经验。抓紧启动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各项业务,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宏观审慎的可兑换原则管理。 自由贸易账户自2014年6月启动,迄今已经有了2次功能拓展,一是2015年2月扩大了境外融资的规模和渠道,二是今年4月启动了外币服务功能,成为本外币一体化账户。 “新40条”称,支持经济主体可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贸易投资活动,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利用自由贸易账户等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允许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围绕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间的电子信息流和资金流,研究改革创新举措。 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张新介绍说,占金融活动总量87%的金融机构是直接建立系统,“还有一些小的金融机构,由于建这个系统有一些成本,我们给他们开了‘方便之门’,他们可以通过大的金融机构直接和我们连上。通过这种低成本的方式,让上海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已经接入这个系统。” 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篇幅最长 “新40条”中,有18条针对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也是篇幅最长的部分,几乎占到一半。 这其中包括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等方式进入自贸试验区经营。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互联网金融在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探索投贷联动试点,促进创业创新。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浦发硅谷银行等以科技金融服务为特点的银行与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战略合作,探索投贷联动,地方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在防范风险前提下,研究探索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探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改“新40条”的出台,对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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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P2P监管细则被要求扩大征求意见范围
此前媒体一再报道,P2P监管细则于年底前出台是大概率事件。然而近日“风云突变”,有消息称,监管细则被要求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年底出台或成泡影。对于行业监管细则,此前监管层就频频在P2P公司进行调研,并向业内人士征求意见。从业界关注的重点来看,主要集中在准入门槛、定位、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细则在征求了央行、证监会、保监会三部委意见并呈报国务院审批时,被要求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细则要增加协调多个部委的意见,估计得几个月才能落实,年底恐难出台。 知情人士透露,P2P的监管细则初稿数月前便早已制定完成,但是在征求部委意见时,只主要征求了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意见,对此,国务院认为,7月18日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尚且征求了十部委意见,P2P监管细则虽由银监会牵头制定,但仍应扩大征求意见范围。 据透露,目前,银监会已在积极协调更多部委加入征求意见范围,并向超过十个部委征求意见,但是由于P2P网贷行业尚属于新生事物,各部委对其了解度与接受度参差不齐,监管细则要将各方意见进行协调统一恐怕还要花费更多时间。 对于行业监管细则,此前监管层就频频在P2P公司进行调研,并向业内人士征求意见。据记者了解,业内人士的建议也多集中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建议细则设立行业准入门槛,将不符合规定的平台清除出市场。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表示,P2P需设立准入门槛,避免仅有小规模资金的创业者都来从事P2P,避免缺乏基本金融风控能力的平台快起快倒。而准入门槛应具体从从业人员资质门槛、资金门槛、安全技术门槛等多方面进行要求。具体到比如监管层可考虑提高P2P平台注册资金,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等。 其次应确保P2P信息中介的性质。拍拍贷CEO张俊认为,此前央行牵头出台的《指导意见》就已经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定位,因此细则中应该对此部分加以明确,可以通过不得设立资金池、严把产品风控、不得自融等具体手段进行规范。 第三建议细化P2P资金银行存管要求。紫马财行创始人唐学庆认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的痛点在于,在缺乏银行资金托管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资金池,造成平台用户资金的错配和滥用,危害平台用户的资金安全,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急需银行的监管与支持。无论是银行+第三方支付的方式还是银行直接存管的方式,希望可以明确界定灰色地带的定义,规避触线风险。 最后建议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安丹方建议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时,可以从对监管层披露和对投资者披露两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合规报数体系。由普惠金融办和金融局牵头,建立针对P2P平台的报数体系,制定报数规则,设计电子报数系统,并成立统一数据库。第二,引入年报监督,平台定期向投资人公开平台成交金额、贷款数据、社会责任等信息和数据,方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平台的经营动向。 资料补充: 9月18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对媒体透露,“目前监管细则还处于完善、修改阶段,细则正式施行之前会公开征求意见,年底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认为是一个大概率的事件。”同时,知情人士也曾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按照目前的进度,细则应该在近期就要出台。”监管细则的内容,目前已经是第四稿,具体涉及平台定位、业务范围、资金存管等方面,资金存管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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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互联网金融企业今日发布自律倡议书
今日(10月26日)多家企业在“2015长三角互联网金融高层对话”论坛上集体签署了《长三角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倡议书》,企业就信息披露透明诚信、投资人资金安全保障、合规与风控等方面发出倡议,接受各界监督。与此同时,国内首份《长三角互联网金融(P2P)产业地图》将正式启动编制。 自律倡议书: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自律倡议书》,长三角互联网金融企业今后将建设透明诚信体系,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开、透明地向投资人、监管机构、社会各界披露和汇报企业相关情况,减少因传言、误解给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相关企业倡议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设资金池,确保交易资金可追溯,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同时,还应坚持自检自查、合法合规,以科技创新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构建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突发性风险等风险管理体系。 除此之外,《自律倡议书》要求,加强企业自律监督;营造良性竞争环境,坚持公开公平原则,抵制恶性竞争;在自觉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 《长三角互联网金融(P2P)产业地图》正式启动编制 《长三角互联网金融(P2P)产业地图》由新华社上海分社和新华网联合制图,诺亚财富提供技术支持,数据来源为网贷之家及江浙沪皖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单位。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长三角互联网金融(P2P)产业地图》将直观、动态地展示长三角地区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集聚效应和分布情况等。初期,地图主要展示的是P2P企业的情况,随着数据采集不断深入,该份地图未来还将逐步进入第三方支付、众筹等领域,实现互联网金融全业态覆盖。 同时,面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现状,《长三角互联网金融(P2P)产业地图》将对数据进行实时更新,以可视化方式对长三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进行动态描述,为行业分析和监管提供便利。 长三角地区是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重镇”,该区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量和集聚程度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数据显示,目前上海的P2P企业数量达195家,浙江省有176家,江苏省有85家,安徽省有8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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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利率市场化迈出历史性一步
10月23日,央行宣布了三个消息。第一是降息:这是受经济金融周期性影响的常规宏观调控手段;第二是降准与定向降准:这是解决经济运行结构性矛盾,促进中小企业活力的政策优化;第三是开放存款利率上限: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里程碑事件,也是最值得关注的一个更本性变革。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全面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解决宏观与微观层面存在的行业垄断与资金价格不合理现象。 早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自1996年开始,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式改革的策略,基本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后短期;先大额、后小额”的原则和步骤有序推进。 总体来看,经过近20年的改革,银行的定价能力逐渐提高,除了存款利率上限外,不仅是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利率,包括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下限也都已经放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李波表示,此次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可以说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历史性一步、里程碑事件。 为何选在此时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李波分析,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经过20多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条件已经具备,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居民以及市场自身在内,已经基本适应了比较市场化的利率环境;另一方面,当前处于物价下行、降息周期,而降息周期是比较好的改革时机。在放开上限初期,可能会导致一些利率定价上升,但如果配合降息就可以部分对冲甚至完全对冲短期利率上升的压力。“而接下来进一步降息的空间又不是很大,因此选择抓住此次机会坚定推行改革。”李波说。 同时,这次改革也释放了很大信号。“表明在当前全球金融动荡,中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中国政府通过改革来稳增长、调结构的信心和决心不是说说而已。”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说。 金融行业效率整体提高 百姓储蓄资金公允价值体现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以及金融市场的格局都会有非常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利率是影响汇率的重要因素,此次利率市场的重要改革也会对汇率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认为,一方面,强势经济才有强势货币,稳经济是稳货币的前提,根据当前形势变化调整货币政策稳定经济增长,实际上是为汇率问题提供坚实基础。 另一方面,短期来看,稳汇率为稳增长创造条件、争取时间,短期内保持汇率基本稳定,能够为其他改革创造好的金融环境;中长期来看,汇率形成更加市场化是大势所趋,通过8月11日汇率改革,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已经基本完善。未来应当实行更加灵活的汇率政策,为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创造空间。 对于老百姓来说,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指出,短期来看,此次改革后,增加了老百姓在存款方面的选择面,相比于当前基本相同的存款利率,以后会有所不同,有些银行的利率可能会稍高一点。特别强调的是,从长远来看,当利率市场化后,整个金融行业会更加灵活、效率会提高,也会提供更多面向老百姓需求的产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助理丁志杰认为,利率市场化也将使储户在未来获得更加公允的市场收益。 对于企业来说,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表示,利率市场化会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运行效率、加强对风险的判断和管控,而实体经济中经营好的企业,也能够更好地得到有水平的金融机构提供定向服务。 周其仁指出,央行的基准利率下调,利息下降,对于企业减轻负担会有很正面的影响。另外,由于限制放开、竞争增加,不仅会使得现有金融服务得到改善,也会刺激潜在的供应者进入,这与我国增加市场准入的开放,将开放放到更高质量上去的想法相一致。 利率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 此次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是否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已经完成?事实上,取消对利率浮动的行政限制后,并不意味着央行不再对利率进行管理,更不意味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完成。 “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是宏观意义上中央银行调控方式、工具和参照系改革的新起点。”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陆磊表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央行仍然将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作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可以预期,央行将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我国金融机构和市场特点,在基准利率形成机制、货币市场向存贷款市场的利率传导机制、中央银行政策利率体系、本外币政策协调等层面进行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工具创新。 我们现在关注到的是存贷款的利率,实际上,还有很多市场利率包括央行自身的利率,比如央行存款准备金的利率以及各种融资便利的利率等,“这些都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做出调整,这也给央行带来了很大挑战。”丁志杰表示。 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央行是主导者,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已经是迈出了历史性一步,“但不能光靠央行一家来完成利率市场化的系统工程,还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李稻葵说,比如,出现只顾短期高息揽存的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火热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凭借开放透明的互联网平台,打破了资金价格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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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再次降息降准 放开存款利率上限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明日起,下调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均下降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做相应调整;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降准主要是根据整体物价的变化。综合来看,我国物价整体水平较低,因此基准利率存在一定下调空间。而当前,市场利率呈现下行趋势,也为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和时间窗口。 以下为人民银行官网新闻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以下为央行有关负责人就降准降息及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答记者问: 1、此次出台降息和降准措施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当前,国内外形势依然复杂,我国经济增长仍存在一定的下行压力,需要继续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预调微调,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此次降低存贷款基准利率,主要是根据整体物价的变化,保持合理的实际利率水平,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央行对基准利率的调整一般主要观察CPI的变化,但也要适当参考GDP平减指数。在大多数情况下,CPI与GDP平减指数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但在目前特殊情况下,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降以及国内投资、工业品需求明显放缓等因素影响,CPI和GDP平减指数走势有所分化。9月份CPI同比上涨1.6%,前三季度GDP平减指数为-0.3%,此外9月份PPI同比下降5.9%。综合起来看,当前我国物价整体水平较低,因此基准利率存在一定下调空间。 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主要是根据银行体系流动性可能的变化所作的预调。近期外汇市场预期趋于平稳,外汇占款对流动性的影响基本中性。未来影响外汇占款变化的因素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之10月份税款集中入库将相应减少银行体系流动性,因此需要通过降准释放部分存款准备金,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2、此次定向降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在此前的6次定向降准中,按家数计算累计已有97%的金融机构享受了定向降准政策,在激励金融机构支农支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根据政策实施情况,此次人民银行调整优化了定向降准标准,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定向降准标准主要考虑了金融机构符合宏观审慎经营的情况、“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及存量占比的情况,也综合考虑了“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总量等情况,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薄弱环节。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定向降准考核机制,优化考核标准,强化正向激励,继续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3、此次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经济处在新旧产业和发展动能转换接续关键期,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需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时,近年来科技进步、互联网发展及其与金融的不断融合,一些创新型的金融理财产品迅速发展,对存款的分流作用日益明显,存款利率管制的效果趋于弱化,对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此外,国际国内实践都表明,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最好在物价下行、降息周期中进行,这样存贷款定价不易因放松管制而显著上升。当前,我国物价涨幅持续处于低位,市场利率呈下行趋势,也为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和时间窗口。 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市场条件也已成熟。目前,金融机构的资产方已完全实现市场化定价,负债方的市场化定价程度也已达到90%以上。人民银行仅对活期存款和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保留基准利率1.5倍的上限管理,距离放开利率管制只有一步之遥。从实际情况看,我国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已显著提升,存款定价行为总体较为理性,已形成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主要商业银行对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已有充分预期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靴子”落地有利于进一步稳定预期。此外,大额存单和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有序推进,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健全,存款保险制度顺利推出,也为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此背景下,人民银行决定抓住有利时机,寓改革于调控之中,结合货币政策调整,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标志着我国利率管制基本放开,金融市场主体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各类金融产品定价。这既有利于促使金融机构加快转变经营模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健全市场利率体系,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直接融资发展和金融市场结构优化;更有利于完善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发挥利率杠杆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4、利率管制基本放开后,我国的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将是怎样的? 答:取消对利率浮动的行政限制后,并不意味着央行不再对利率进行管理,只是利率调控会更加倚重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和传导机制。从这个角度讲,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进入新阶段,核心是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相适应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提高央行调控市场利率的有效性。 一是通过央行利率政策指导体系引导和调控市场利率。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和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央行以此引导和调控包括市场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在内的整个市场利率,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短期利率,人民银行将加强运用短期回购利率和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以培育和引导短期市场利率的形成。对于中长期利率,人民银行将发挥再贷款、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工具对中长期流动性的调节作用以及中期政策利率的功能,引导和稳定中长期市场利率。 二是各类金融市场以市场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为基准进行利率定价。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市场利率可以依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短期回购利率、国债收益率等来确定,并形成市场收益率曲线。信贷市场可以参考的定价基准包括贷款基础利率(LPR)、Shibor、国债收益率曲线等,在过渡期内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也仍可发挥一定的基准作用。各种金融产品都有其定价基准,在基准利率上加点形成差异化、客户化的利率体系,但万变不离其宗,都围绕市场基准利率变动。 三是进一步理顺利率传导机制。在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培育市场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将进一步理顺从央行政策利率到各类市场基准利率,从货币市场到债券市场再到信贷市场,进而向其他市场利率乃至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同时,通过丰富金融市场产品,推动相关价格改革,提升市场化利率传导效率。 5、为保证利率市场化改革顺利推进,央行在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方面还有哪些措施? 答:为保证实现货币政策调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在前述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还将采取综合措施,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维护公平定价秩序。一是在一段时期内央行将继续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在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前,央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仍可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提供重要参考。二是发挥好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按照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优先赋予利率定价较好的金融机构更多产品创新,以及贷款基础利率(LPR)等市场利率报价资格,并对高息揽储、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机构予以自律约束。三是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并研究通过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以及差别化存款保险费率等工具,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四是继续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练好“内功”,不断增强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利率市场化环境。 6、下一步货币政策调控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目前货币政策总体上仍是稳健的。下一步,货币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预调微调,为经济平稳增长和转型升级继续营造松紧适度的货币条件。要把握好调控力度,既要防止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总需求的惯性下滑,又要防止债务率过度上升导致杠杆率过快提高。央行将继续密切监测经济和物价形势变化,综合运用各种工具组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货币市场稳定运行,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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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首个P2P平台收费标准“新规”
10月21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P2P平台企业收费规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费意见稿),这也是全国范围内的首个P2P平台收费标准。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珉峰表示,这一标准的正式落地,将能使投资者清晰了解平台的收费及自己须负担的成本情况。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国内P2P运营平台数增至2935家,网贷历史累计交易量已达到9738亿元,10月份的最新数据已突破了万亿大关。与此同时,江苏省在2015年9月底,P2P运营平台达到130家;江苏省的问题平台也从去年9月的19家上升到62家,P2P行业的高爆发和高跑路的并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陆岷峰对此表示,在行业高速发展的时候,也需要有冷静的思考,很多平台虽然红火,却因为各种原因使得盈利水平一般甚至是亏损。据悉,该收费意见稿针对国内300家P2P平台盈利模式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得出,平台实现盈亏平衡需达到约4800万元的月成交额,57600万元的年成交额,而据网贷之家今年9月数据显示,处于该盈亏平衡点之上的平台仅为42家,网贷行业整体处于亏损状态,90%以上的P2P平台在“贴钱赚吆喝”。 收费意见稿从利息管理费、借款管理费、会员管理费等各个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数字标准。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为利息管理费,费用在6%-10%,如一位投资者赚到了1万元的收益,可能已经缴纳了数百元到千元不等的费用。第二部分为借款管理费,这个资金是向融资方收取的服务费,费率为资金总额的1%-3%。第三部分为会员管理费,P2P平台还会提供高级会员待遇,相当于收取一个VIP年费,此收费标准会各有差异。 以下为《P2P平台企业收费规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文: 近年来,受益于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与小额贷款需求的不断增长,P2P网贷行业呈现井喷式发展,信贷规模持续性放大。截止到2015年9月底,国内P2P运营平台数已增至2935家,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交易量已达到9738亿。 作为新型投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基于互联网平台,将社会闲置、零散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而借款人的各项资料审核以及融资行为等均可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基于此,P2P 网络借贷实质上可被视为“互联网+民间借贷”。作为金融中介的创新与延伸,P2P网贷将互联网思维与信贷市场运作体系两者融合,并依托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背景,既拓宽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又契合了个人投资的高收益需求,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需求。 尽管在宏观政策、市场需求、互联技术等多重刺激下,P2P网贷市场规模实现了跨越式成长,但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成熟体系而言,行业周期尚介于幼稚期和成长期之间,网贷平台内部尚未形成一整套成熟、完善的机制,在产品设计、取费标准等方面亦在不断的摸索和尝试。 基于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国内300家P2P平台盈利模式的调查分析,盈亏平衡的实现需达到约4800万元的月交易规模,而处于该盈亏平衡点之上的平台仅为42家,行业正处于整体亏损状态。在现有盈利模式下,前期的网贷平台收入无法弥补其高额成本,难以维持成长的持续性与规范性,因而国内仅有部分平台能够维持正常运营并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为促进江苏省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保护网贷企业和投资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对江苏省内网贷平台提出以下意见。 一、网贷平台取费基本原则 1、透明公开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p2p十项监管原则”中均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也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在取费标准上,网贷平台应本着维护企业利益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取费项目,取费构成,取费标准等进行适当披露,提升平台的透明度,同时让广大投资者能更加客观的对平台进行了解和判断。 2、科学计算 网贷平台收益与交易规模成正比,为此,各平台在推广宣传上疯狂竞赛,纷纷开启“烧钱模式”,甚至企图以高息低费吸引投资者、扩大规模,致使平台前期的获客成本过高。网贷平台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其费率标准,前期应提高费率以减轻资金压力,为未来发来保留一定的盈利空间。P2P平台收费标准的制定既要充分考虑实际运营成本,也要兼顾到信贷风险与客户实际可承受程度。尽管提高平台利率或降低收费标准,可有效扩大平台规模、加快资金筹资速度,但利率需控制在筹资方的承受范围内,只有确保筹资企业能够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其履行借贷规则、及时还款。此外,随着互联网匹配技术的逐步应用,P2P平台将逐渐提高交易费在收入中的比例,减少甚至取消注册费用。注册费的减少或取消将会大幅增加平台用户,有效推动平台交易规模的增大,从而缩减自平台设立到盈利平衡的营运周期。 二、网贷平台取费项目及标准 合规经营、创造财富是企业主要社会责任之一,网贷平台取费要在覆盖成本支出的基础上尽可能达到利润最大化。 目前我国P2P平台的营运模式有三类: 1、纯粹的信息中介模式:该运营模式中,平台仅仅提供借贷信息汇聚与匹配服务,并不直接涉及交易或提供担保,主要为借贷双方的信息匹配与撮合服务,具有金融脱媒性。信息中介平台本身并不参与借款,而是实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功能,借款人的借款利率在最高利率限制下,由自己设定。作为最原始的运营模式,该类平台的盈利模式较为单纯,利润来源主要为两方面,即利息管理费与借款管理费。 2、提供担保的网贷模式:目前,担保模式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中占比最大,该模式特点为提供投资本金甚至利息的担保服务。对投资本金提供担保后,P2P平台以担保机构性质参与到交易过程中,已具有间接融资的本质。该类网贷平台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包含客户挖掘、风控审核、担保服务与匹配借贷需求等等,不仅作为借贷交易的信息中介,还发挥着资金与风险中介的作用,是所有风险的聚焦点,相应增加了担保费收入,大约为借款金额的3%。 3、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是指传统金融机构将其信贷资产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对外的分散销售形式,主要特点是金额标的更为零散、资金期限更为灵活。P2P网贷中的债权转让模式,即投融资双方并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通过第三方把债权转让给借款人,也可称为“多对多”模式。该类平台的操作步骤可简述为三部分:一,对第三方实施债权的资金标的拆分与期限错配;二,拆分、合并成类理财产品的债权包;三,向投资人宣传销售。债权转让模式通过第三方个人从根本上改变了借贷关系,形成了具有独特性、创新性的“多对多”债权关系。在该模式下,P2P网贷平台能够获取一定利差收益,也相应地承担着对融资方的资质审查与资金监督责任。 P2P平台盈利模式有收入与支出两维度:其一,营业收入。当前国内网贷平台的收入来源主要为向借贷双方双向征收服务费,收费项目主要为三部分:利息管理费;借款管理费;会员管理费用。其二,成本支出。平台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平台构建、网站推广、提供网络借贷服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除了在薪酬、租金等传统开支外,平台核心成本为推广宣传成本和第三方结算费用。 根据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9月,网贷行业利率为11.75%,月利率则为0.98%,盈亏平衡时月交易规模应为4801.53万元。网贷平台平均投资管理费率需达到7.86%以上,借款管理费率需达到1.59%以上,月利率需达到1.07%以上才能实现盈利。 该月网贷成交额为1103.83亿,正常运营平台数为2935家,则平均融资额仅为3760.92万元。通过数据整理发现,处于盈亏平衡点之上的平台总数仅为42家,网贷行业正处于整体亏损状态。 目前国内网络借贷行业仍保持上升态势,平台总数与市场规模均持续增加,均表明其拥有极为广阔的盈利空间与发展前景。而网贷平台整体实际上呈现亏损状态,与其蓬勃发展趋势相悖,主要由于三个方面导致:首先,获客成本日趋上升,前期过度烧钱宣传。其次,网贷平台风控水平不完善,坏账率难以有效控制。最后,收费以服务费为主,高度依赖交易规模。纯粹中介平台的收益与交易量呈高度正相关,与风险损失及坏账呈负相关,所以平台要实现生存发展则必须增大交易规模,同时要兼顾到坏账率的控制。 我国P2P网贷平台盈利具有条件性,只有当交易总额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弥补前期亏损、实现盈亏平衡。而国内网贷平台存有平台多而小、未形成规模效应、政策扶持力度欠缺、收费标准低、管理粗放等问题,在现行盈利模式下,难以实现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 网贷平台取费,需要做到有原则、有依据、有标准。要规范平台取费标准,明确平台取费性质,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提高平台经营效率,提升客户对网贷平台的信任度,树立平台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网贷平台可参照上述费率标准,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和成本支出情况,合理制定各项取费。 三、取费管理及禁止事项 网贷平台应当在取费基本原则基础上,参考取费项目和标准,科学取费并规范管理,不得将客户资金与平台收费混合管理,不得违规收取平台提供服务以外的费用,不得提供监管许可以外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触碰监管红线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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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校长陈雨露任央行副行长 力挺互联网金融
今日,“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陈雨露即将调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一则消息爆出便引起外界广泛关注。有媒体称,陈雨露在回复问询短信时,对此事予以了确认。 另有消息称,陈雨露在央行任职仅为过渡,并无具体分管业务,此后或将接替朱民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任职副总裁。据公开资料显示,朱民在出任IMF副总裁之前也是先担任央行副行长。目前IMF并未就此作出评价,据悉,朱民任期至明年七月结束。 截至目前,人民大学和央行网站均未能获取陈雨露职位调整的信息。 陈雨露力挺互联网金融,欲打造互金领域的“黄埔军校” 陈雨露校长在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有一定地位,他在人民大学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互联网和金融是中国迈向现代化国家的两大核动力,二者融合在一起将会产生巨大能量。互联网金融既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信息产业的创新“结合部”、催生信息时代知识人才的前沿阵地,也是金融理论的创新点、金融学科的增长点,对于中国在未来能够更广泛地参与全球治理非常重要。 据了解,中国人民大学的青年领袖培养特区高礼研究院的互联网金融本科双学位项目是在陈雨露校长指导下完成策划和实践的,这是全国高校首家开设的互联网金融双学位项目。他表示,学校将全力支持项目的开展,希望将这一人才项目建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黄埔军校”。陈雨露校长对互联网金融本科双学位项目的双导师制、三导师制、实践性教学的创新性和先进性给予肯定。 陈雨露简历 陈雨露,男,籍贯广东澄海(今汕头市),1989年1月参加工作。2005-2010年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2010-2011年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2011年11月起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全国青联副主席(时年45岁的他在当时是中国最年轻的全国重点大学校长,位列副部级);2012年3月起担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12年7月,当选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陈雨露学术兴趣涉及货币金融理论与政策、国际金融、公司金融和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等领域,主要研究方向为开放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政策、国际资本市场。代表作有《国际收支均衡分析》、《现代金融理论》、《国际金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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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发文: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12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日前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强化知识产权激励政策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引导创新创业方向,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撑创新创业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条件建设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保护创新创业成果,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等。 意见提出,要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调动单位和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流转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实现普遍化、常态化和规模化,引导银行与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积极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者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份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扶持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协同运用助推创业成功。 意见强调,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创新创业特点、需要和工作实际,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各地要做好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 知识产权是联结创新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创新创业成功的重要制度,是激发创新创业热情、保护创新创业成果的有效支撑。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引领创新创业模式变革,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释放全社会创造活力,催生更多的创新创业机会,让创新创业根植知识产权沃土。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导向。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活动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形成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创新创业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 二是加强引导。突出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导向作用,更多采用专利导航等有效手段,创新服务模式和流程,提升创新创业发展水平。 三是积极推动。坚持政策协同、主动作为、开放合作,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知识产权创新支持政策和创业服务体系,全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是注重实效。紧贴创新创业活动的实际需求,建立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中的评估和反馈,不断完善和深化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利于创新、便于创业的格局。 二、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三)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手段。引导广大创新创业者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健全面向高校院所科技创新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等高端人才和高素质技术工人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对优秀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转化运用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进一步细化降低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费用的措施。充分发挥和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作用,支持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运用专利创新创业。在各地专利代办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便捷、专业的专利事务和政策咨询服务。 (四)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调动单位和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流转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实现普遍化、常态化和规模化,引导银行与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积极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者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份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扶持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协同运用助推创业成功。 三、强化知识产权激励政策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五)鼓励利用发明创造在职和离岗创业。完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发明人合法权益,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非职务发明创造,提供相应的公益培训和咨询服务,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用的作用,加强对一线职工进行创新创造开发教育培训和开阔眼界提高技能的培训,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创新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职工小发明小创造专项扶持资金,健全困难群体创业知识产权服务帮扶机制。 (六)提供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推动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加大对青年为主体的创业群体知识产权扶持,建立健全创业知识产权辅导制度,促进高质量创业。积极打造专利创业孵化链,鼓励和支持青年以创业带动就业。组织开展创业知识产权培训进高校活动,支持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实务技能课程。从优秀知识产权研究人员、专利审查实务专家、资深知识产权代理人、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中选拔一批创业知识产权导师,积极指导青年创业训练和实践。 四、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引导创新创业方向 (七)推广运用专利分析工作成果。实施一批宏观专利导航项目,发布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更大范围地优化各类创业活动中的资源配置。实施一批微观专利导航项目,引导有条件的创业活动向高端产业发展。建立实用专利技术筛选机制,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完善企业主导、创新创业者积极参与的专利协同运用体系,构建具有产业特色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基地。 (八)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充分运用社区网络、大数据、云计算,加快推进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积极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通过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高端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探索通过发放创新券的方式,支持创业企业向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购买专利运营服务。 五、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撑创新创业活动 (九)提升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效率。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专家服务试点,实施精细化服务,做到基础服务全覆盖。加强创新创业专利信息服务,鼓励开展高水平创业活动。完善专利基础数据服务实验系统,扩大专利基础数据开放范围,开展专利信息推送服务。 (十)发展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发挥行业社团的组织引领作用,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参股入股的新型合作模式直接参与创新创业,带动青年创业活动。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工作,强化知识产权实务技能培训,提供高质量就业岗位。 六、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条件建设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十一)加强创业知识产权培训。切实加强创业知识产权培训师资队伍和培训机构建设,积极推行知识产权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鼓励各类知识产权协会社团积极承担创新创业训练任务,为创业者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以有创业愿望的技能人才为重点,优先安排培训资源,使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青年都有机会获得知识产权培训。 (十二)引导各类知识产权优势主体提供专业实训。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实训体系。引导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科研组织向创业青年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七、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保护创新创业成果 (十三)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强行政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保护创新创业者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深化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布局,在创新创业最活跃的地区优先进行快速维权援助中心布点,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提高维权效率。 (十四)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构建网络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机制,快速调解、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制订符合创新创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建立互联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指导支持电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 八、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舆论引导。广泛开展专利技术宣传、展示、推广等活动,宣扬创新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带动更多劳动者积极投身创新创业活动,努力在全社会逐渐形成“创新创业依靠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面向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依托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搭建知识产权创新创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创业专利推介对接,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公益活动。 (十六)积极举办各类专题活动。积极举办面向青年的创业知识产权公开课,提高创业能力,助推成功创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创业大赛,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搭建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实体平台。加强创业知识产权辅导,支持“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活动。鼓励表现优秀的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参加各类大型知识产权展会。在各类知识产权重点展会上设置服务专区,为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工作长效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创新创业特点、需要和工作实际,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各地要做好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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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推动银行投贷联动机制 做制度性安排
银监会一直在研究推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机制。《证券日报》记者获悉,银监会将在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将做出制度性安排。 民生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廖志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投贷联动融资模式可有效解决高科技、新兴产业成长企业由于缺少抵押物而难以融资的问题,为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金融支持,促进高科技、新兴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廖志明表示,受制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无法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目前,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银行+VC/PE”模式,商业银行与VC/PE合作为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融资服务,VC或PE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银行则提供信贷支持;二是商业银行借助境外子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为所投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三是商业银行以表外理财资金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的优先级,同时对产业基金所投企业提供贷款融资。 上海银行董事长金煜表示,探索投贷联动需要有平台思维,要对接各类投资机构、对接互联网、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商业银行需要联动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对接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内及场外资本市场,打通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定价、退出等功能,针对科创型企业在快速发展中产生的多元化需求,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 金煜表示,开展投贷联动有利于更好支持实体经济。一方面,通过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创新企业融资方式,可有效地提升商业银行的专业能力,更好地与企业需求相对接,从而进一步扩大服务实体企业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通过信贷资金和创投资本结合,可以发挥各自优势,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深入实体经济各环节,在资金、管理、经营等各方面对企业提供多方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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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换了种方式“放水” 推信贷质押再贷款
10月10日,央行宣布,将先前在广东、山东开展的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推广到上海、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四川、陕西、北京、重庆等9个省市。 此举将进一步盘活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总体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应该说不是为短期经济运行来考虑的。当初实施这项政策试点以及之后要扩大试点范围,应该不是说考虑稳增长,而是要提高银行的信贷能力这个角度去看。”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此前,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相对不足的问题,央行在山东、广东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评级试点,以完善央行抵押品管理框架。今年2月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山东、广东两地的信贷资产抵押再贷款操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 与以往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相比,在去年四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披露了盘活信贷资产的新渠道——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 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是指,银行将达标企业的全部信贷资产打包,建立质押品资产池,向央行预先申请备案,央行从银行备案的信贷资产池中选择适当的信贷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扣后用于质押,然后给银行发放再贷款资金。 “为保障央行债权安全,防范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相对不足的问题。”报告透露,试点地区初步建立了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的基本制度、操作规程和央行内部评级数据库。 报告同时也提到,2015年人民银行将逐步推广分支行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评级试点。 可以说,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推广至9省市的消息也是此前传言的落地。除央行在报告中的表态外,今年4月份,有消息称央行今年会将创新的货币政策工具试点进一步扩大,信贷质押再贷款试点有望在全国铺开。 华创证券宏观经济研究主管钟正生指出,完善的抵押品评级管理办法是推进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的关键。“去年年中央行即已下达《人民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国商业银行推行算是‘瓜熟蒂落’”。他表示。 据悉,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部分贷款企业进行央行内部评级,将评级结果符合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可接受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盘活资产存量 替升银行信贷能力 分析人士告诉记者,当下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不足,比如一些经营情况不太好的企业想要贷款,而商业银行考虑到风险不敢贷;同时又有银行想要房贷的对象,也可能一些好的企业并不想要银行的信贷。 因此,从客观实际的角度去看的话,在现阶段,盘活银行的信贷资产对于商业银行增强信贷能力有所裨益,尤其是在当下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的信贷能力得到增强,若达到一定规模对实体经济显然是有好处的。 “制度设计本身主要还是考虑到盘活银行的信贷资产,因为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在中国来说规模还是比较大的,我们一直在讨论怎么把存量如此之大的银行的信贷资产给盘活,这个措施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具体的努力。”连平分析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宏观经济研究主管章俊指出,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大范围铺开,可以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增加信贷支撑。 “商业银行现在已经放开了贷存比,但是银行在贷款能力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压力,特别是3.2万亿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压力,地方商业银行的资金受到很大的压制。我觉得进一步的话通过这种政策把可供抵押的资产慢慢地放开,从而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章俊向记者分析道,地方债务很多还是要落到商业银行身上,但是商业银行本身如果说大量购买的话,信贷资金能力会受到影响,通过向央行进行抵押再贷款,能够重新获得流动性。 “从另外一方面讲的话,商业银行贷款的意愿也不是特别强,所以单纯地通过传统的降息降准来增加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效果并不是特别地明显,从这个角度来说,通过抵押在贷款的方式也是另外一个选择。”章俊进一步表示。 中国特色经济刺激法 多渠道释放流动性 从结构性货币政策角度来看,钟正生认为,信贷质押再贷款与抵押补充贷款(PSL)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两者均旨在解决目前金融结构在向央行借款时合格抵押品不足的问题,也是将央行的基础货币投放与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更好挂钩的尝试。”在一篇研究报告中,他这样表示。 由于我国银行有价证券和股权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为20%~25%,因此抵押品从债券类资产转向信贷类资产似乎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央行官网也称,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是完善央行抵押品管理框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和灵活性,有助于解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相对不足的问题,引导其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针对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物价涨幅回落、外汇占款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多的形势,今年来央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注重松紧适度,适时适度预调微调,搭配使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流动性供给,保持流动性总量合理充裕;同时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引导市场利率下行,从量价两个方面保持货币环境的稳健和中性适度。 钟正生亦认为,央行进一步将信贷资产纳入合格抵押品范围,旨在盘活商业银行存量资金,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说,也是可以增加基础货币的供应渠道。其实之前我们也谈到现在有资本外流的倾向,外汇占款已经不能成为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必须开拓一个新的手段,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通过再贷款投放基础货币,也为整个M2或者整个基础货币环境的充裕提供了一个重要手段。”章俊向本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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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区分犯罪与创新 给P2P行业三建议
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相关案例。 今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维护网络安全、防范金融犯罪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 针对P2P行业里面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需要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主持发布会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 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具有区别于传统犯罪的行业化、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出的新变化新动向主要有: 一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近年来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 二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不仅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假借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 三是国际化趋势凸显。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 201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同期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假币犯罪案件,包括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等160件253人,同比上升29%。批准逮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6件8人,同比上升50%。2015年上半年批准逮捕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同比上升52%。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的发案亦有抬头趋势。 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时主要存在“三难”: 一是取证证明难,金融犯罪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作案手段隐蔽,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并且往往涉及大量电子数据极易毁损、流失,案件发生以后,在收集、固定证据和证明等方面的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都远高于其他案件。 二是认定难,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交易的多样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某些法律性质不清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重点,这给一些新类型案件性质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准确判断和统一认识。 三是特大规模集资案件不断地出现,该类案件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还需重点做好对受害群众释法说理、稳定情绪的工作。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二是探索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三是建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丰富办案经验的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专业检察队伍,探索成立专门金融检察部门或者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应对P2P行业乱象 最高检发出三条检察建议 P2P行业里面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面对着金融领域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在金融监管、查办金融犯罪等方面也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对此检察机关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加快市场诚信建设。金融犯罪本质上都是违背市场诚信的行为。加强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是预防金融犯罪减少金融犯罪的治本之策。 第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出台相关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弥补监管空白和漏洞。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打防并举”、“防治结合”。强化预警防范,强化打早打小,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违法犯罪的识别能力,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净化,从源头上遏制金融犯罪活动。 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的界限 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针对新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的新形势,必须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处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 肖玮表示,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办案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金融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注重追赃挽损,妥善解决刑民交织和涉案财物处理等矛盾集中问题。 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跨区域犯罪等重大、敏感以及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督办指导,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推进、诉讼策略等多方面参与指导,形成办案合力。 在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方面,肖玮告诉记者,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区域特点,不断探索金融检察工作,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一些地方成立了专业金融检察部门或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形成专业办案机构;不断加强公诉专业化人才培训和专业交流,提高公诉人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逐步形成了金融犯罪案件专人办理、系统研究、专业积累的良性循环,为保证金融犯罪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奠定组织和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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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银监会在9月22日公布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9月2日签署的2015年9号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做出相应修改。新修改的《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按照业内人士估算,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后,大致会释放出6万多亿元的信贷额度。这将大大提升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增强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删除存贷比 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将流动性风险指标中的存贷比删除,只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目前在执行过程中还在一个过渡期,对存贷比取消以后这种市场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中信银行副行长郭党怀在此前的银监会银行业例会上表示,中信银行测算其存贷比在75%~80%的幅度,意味着还有5个百分点的弹性。 同时,郭党怀也表示,存贷比取消以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市场化了。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考虑,将重新规划它的资产分布。 删除存贷比不仅可以缓解银行揽储压力,也将为银行的变革释放更多的空间,同时社会融资成本也有望因此有所降低。 尽管存贷比在已经不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中作为硬性指标,银监会依然将其作为监测指标。 “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管理办法》中称。 流动性覆盖率从巴塞尔协议III中引进,被认为是存贷比指标的替代性指标。银监会也表示,流动性覆盖率相对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更具风险敏感性和前瞻性,在监测、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具有较强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不应只局限于国际活跃银行。 不过,对于规模较小和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还是允许采用简单、有效的风险计量方法,降低合规成本。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一些小的银行业务还是以存贷款为主,对这些银行来讲,存贷比能大体反应其流动性的状况。这些银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成本很高,也没有必要。这个时候用一个简单的流动性指标还是很适用的,存贷比的确具有参考意义。”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称。 把握细节 科学管理流动性风险 “推动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这一点是最为直接的意义。”一位大行人士谈及《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时表示。 《管理办法》规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银监会要求银行流动性覆盖了不低于100%。此外,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 对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于过渡期并没有做出改变,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过渡期内,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2013年10月银监会发布当时修改过的《管理办法》时曾透露,2013年国内设立的银行机构平均的流动性覆盖率已经达到125%。2012年底,44家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都超过了60%,已经提前达到2014年底60%的标准。 “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相比,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流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例如,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也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银监会曾分析称。 《管理办法》要求将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考核主要业务条线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同时,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这几方面被认为是具有改进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实意义。 在流动性风险监测方面,银监会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个过渡期,对存贷比取消以后这种市场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下一阶段,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都将成为相关参考指标,更有利于银监会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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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肯定P2P普惠金融特性 起重要补充作用
在2015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公开肯定了P2P为普惠金融所做出的贡献,释放出监管层对于P2P行业的友好态度。同时,对于监管细则的出台,周慕冰所透露的信号是:定位于传统银行的补充、监管制度仍在研究。 P2P普惠金融特性受肯定,起重要补充作用 “小贷公司和P2P网贷公司,作为专业的民间放贷机构和互联网贷款平台,鲜明体现了普惠金融供给的包容性和多样性。”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不断成熟,周慕冰肯定了P2P网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所作出的贡献。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超过22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幅超过15%。与2010年末水平相比,5年间增长了2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不断拓宽,全国各省(区、市)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在70%以上。同期,全国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超过91%,较上年同期高出3个百分点,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 “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小贷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新型金融业态蓬勃发展,总体运营稳健,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机构载体,成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补充。”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周慕冰表示除了传统银行体系的供给之外,P2P等新型金融业态也起到了重要补充的作用。 在未来新形势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进中,银监会也表示,新型金融机构和业态要进一步有所作为。其中也包括了小贷公司、P2P网贷公司等。 P2P监管制度规范仍在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出台已经有一段时日,P2P监管细则究竟有哪些内容、何时落地成为市场最为关注的话题。 “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对这两类机构的监管制度规范,将引导其服务实体、规范经营、科学创新、管好风险,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有效竞争,辅助传统银行业,为各类别、各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周慕冰在上述讲话中对小贷公司和P2P网贷公司的监管做出了回应。 “对于监管细则的落地,现在行业内的情绪更多的是紧张,当然也期待靴子落地利于行业的发展。”谈及P2P监管细则相关问题,一位P2P网贷公司负责人如是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此前不少行业内人士均预测,P2P监管细则的落地或带来行业大洗牌,这是业内紧张情绪的主要原因。不过,P2P行业正在上演监管细则出台前“最后的疯狂”。 据网贷之家发布的8月月报显示,截止2015年8月底正常运营平台达2283家,累计问题平台达到976家。其中,8月新上线平台数量为228家,新增问题平台81家。从问题平台事件类型上看,8月跑路类型平台占本月问题平台数量比例显著上升,达到79.01%,这一数据反映《互金指导意见》出台后,自融、诈骗平台自知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加快跑路速度,导致跑路型问题平台大幅度增加。 从上述数据中能够看出,告别了“追名逐利”的野蛮式扩张,网贷行业在《指导意见》与《规定》的指引下,在保持快速发展势头的同时,走向了有序发展的新阶段,受“坚持平台中介功能”以及“去担保化”等监管条例影响,一大批背离普惠金融理念、触及监管红线的借贷平台,将会从市场中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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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监管细则年底前征询意见是大概率事件
9月18日,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期间,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向现场的记者表示:“网络借贷这几年发展非常迅猛,特别是去年以来,机构数量、业务流量成倍增长,但是问题也不少,问题平台在30%左右”。对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同于银行业审慎监管,采取适度监管的模式。对网络借贷更多的不是对机构本身监管,而是对网络借贷行为加强监管,比如说加强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 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伴随着交易规模和平台数量的增长,P2P平台频现挤兑、倒闭事件,2015年8月当月新增问题平台81家,累计问题平台已经达到976家,而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259家(含问题平台),问题平台的占比已经达到29.94%。 “这样一个数字的出现,正说明当前网络借贷缺乏统一的监管”,李均锋表示,“目前监管细则还处于完善、修改阶段,细则正式施行之前会公开征求意见,年底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认为是一个大概率的事件。” 李均锋称,监管细则主要内容将包括:网络借贷的注册登记,资金存管,产品、平台信息披露各项问题,同时会明确网络借贷的定位、业务边界、有关方面对网络借贷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小微金融领域因为单一客户只做了几千、几万的交易,不管什么产品收益都不可能覆盖服务客户的成本,因为客户太小了,所以要服务小客户就必须混业”,贷帮网创始人尹飞认为。 监管政策究竟该如何管理混业经营的网贷平台呢?李均锋称这是一个难点,总体思路是坚持分业监管规则,即不同类别经营活动分别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例如,股权众筹属于股权融资由证监会负责,第三方支付属于支付范畴由中央银行负责,而网络借贷是一种融资活动,这种活动由银监会制定业务规则。 李均锋称,具体监管不仅仅是银监会一家,还要依托各个方面,“当然是银监会牵头制定规则、制度,但具体监管还要依托市场、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等各个方面,形成多方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 此前,曾有业内人士称90%的P2P平台将会死掉。尹飞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市场上大部分所谓的P2P公司,不过是民间借贷公司加一个网站而已,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都是偏弱的,如果关注民间借贷行业,会发现市场上很少有能活到5年的民间借贷公司。” 数据似乎佐证了这点。据业内研究机构的数据,2015年前8个月新增P2P问题平台数量超前两年总和。 如何防止网贷平台可能出现“一管就死”的情况,李均锋表示,虽然现在细则正在进一步商讨中,但大方向上还是鼓励创新。首先,对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同于银行业审慎监管,采取适度监管的模式。其次,对网络借贷更多的不是对机构本身监管,而是对网络借贷行为加强监管,比如说加强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同时还会明确一些禁止的行为,把底线划清楚。P2P就是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不允许做征信、担保、资金池;明确网络借贷是直接融资平台,不是银行、信用中介;进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哪些不允许做,实际上为网络平台发展、创新预留空间。 多位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监管细则出来肯定会让行业更加规范,利于行业规范、整合,这是一个好事。 李均锋表示,虽然现在细则正在进一步商讨中,但大方向上还是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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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将出 类银行平台要抓紧转型
“P2P网贷定位于传统银行的补充、具体监管制度仍在研究”。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9月18日在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肯定了行业为普惠金融所做出的贡献,释放出监管层对于P2P行业的友好态度。 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 “类银行”平台应抓紧转型 放弃资金池 “小贷公司和P2P网贷公司,作为专业的民间放贷机构和互联网贷款平台,鲜明体现了普惠金融供给的包容性和多样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不断成熟,周慕冰肯定了P2P网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所作出的贡献。“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小贷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新型金融业态蓬勃发展,总体运营稳健,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机构载体,成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补充。” 其措辞肯定了P2P网贷对普惠金融的贡献,透露出监管层对于P2P行业的友好态度。同时,也明确P2P网贷的角色定位是传统银行体系的补充,这也提醒了市场上的部分“类银行”平台应加快转型,放弃资金池模式。 对于万众期待的P2P网贷监管细则的出台,周慕冰回应称:“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对民营银行和P2P网贷公司的监管制度规范,将引导其服务实体、规范经营、科学创新、管好风险,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有效竞争,辅助传统银行业,为各类别、各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周慕冰认为,相关的扶持政策要精准发力,新型金融机构和业态也要进一步有所作为。同时,产品和服务要进一步创新求变,服务模式要进一步统筹整合。在融资渠道方面,要着力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互补的模式。 民营银行创新空间巨大 探索差异化特色经营 对于民营银行的发展前景,周慕冰也透露出监管层的意向。“民营银行应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增强对小微企业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据周慕冰透露,银监会近期与国税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的活动,通过建立信息对接渠道,将小微企业的纳税记录转化为银行信用。此外,面向小微企业的增信手段也在不断丰富。 “截至6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超过22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幅超过15%。而在2010年末,小微贷款余额为7.5万亿元,5年间增长了2倍。”周慕冰表示,做好小微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发展普惠金融事业的关键一环。 此外,截至6月末,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为1151万户,同比增长近9%。小微贷款户数占全部小微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20%。而全国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超过91%,同比高出3个百分点。 对于眼下小微金融服务的成果,周慕冰提出了五个值得总结的经验。一是形成多轮驱动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二是构建独立高效的机制体制,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的特殊性倒逼银行业改变过去以规模扩张为导向的发展方式,对内部机制全面变革;三是鼓励银行业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灵活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四是完善信息和增信的配套制度;五是坚持市场原则与政府推动并重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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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办法加速酝酿 公安部等多部委或会签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文件(下称网贷办法)正在加速酝酿。 即将形成的《网贷办法》,最终或将采取多部委联合会签的形式发文。除负责牵头的银监会外,《网贷办法》可能还将得到包括公安部、工业信息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内不少于三个部委的会签参与。 9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处获悉,关于P2P领域的具体监管办法日前仍处于成稿前的修订、意见征求和会签流程之中。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P2P行业的涉及领域较多,而其监管办法以多部委协同式监管的形式起草发布,或能在较大程度上有利于该行业的监管执行得到贯彻。 事实上,深圳地区日前就已掀起一场由公安经侦牵头的核查风暴,而国湘资本、融金所等当地多家P2P员工日前被带走协助调查。 多部门协同分管 公安部、工信部或参与 据网贷之家预测,截至2015年8月底,2015年内的网贷成交额已达8635亿元,而全年达到万亿规模或指日可待。但在P2P行业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监管边界也正在加速构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北京一家规模中等的P2P平台负责人处了解到,针对P2P行业的监管办法的草案已初步形成,其主要内容仍是对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贯彻和细化。 “之前银监会内部对P2P形成过初步的草案,但后来互联网金融的文拖延了几个月。”前述接近监管层的P2P人士透露,“互金(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相当于未来P2P监管办法的上位法,最终P2P的监管也是按照互金大方向来的,原则上说,也只有等互金的《指导意见》出了,P2P的办法才能出。” 事实上,《指导意见》预期的延后也恰恰成为P2P监管晚于预期的原因之一。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独家报道(详见本报2015年5月6日13版《P2P监管框架初现 十大业务成禁区》),监管层曾于上半年就网贷监管形成一份草案稿。 据记者了解,该草案曾明确提出P2P平台将实施各省协会备案制监管,并罗列了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等十项禁止行为。然而,前述草案最终或因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公布的延后而并未落地。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会签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后,P2P的监管办法酝酿落地的制度障碍已然扫清,与之相关的意见征求、修订和会签流程也正在加速完成。 “大方向上还是要按照《指导意见》来。”前述人士坦言。“比如明确信息中介定位和要求必须由商业银行担当存管行等措施不会发生变化。” 而与此前预期有所差别的是,虽然《指导意见》已明确P2P监管由银监会负责,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网贷办法的酝酿中亦有其他部委的参与。 “办法的最终形成可能不光要靠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也来参与了会签。”西南地区一家接近监管层的P2P人士透露,“因为央行是牵头起草互金的文的,所以央行也要参与会签,但是由于(央行)部门比较多,所以流程可能还在走,未来针对P2P的监管思路可能也是多部门协同式分工监管。” 协同监管预防“执行难” 公安部或成监管执行主体 针对多部委共同参与网贷办法意见征求与会签的可能,有业内人士认为P2P尚属新生事物,因而不宜实施过多监管。 “P2P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形态,在行业规范未清晰情况下,从业者认为监管不宜过多。”易通贷CEO康文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P2P行业涉及领域较多,而公安部、工信部等部委的参与,有利于落实和明确各部门在网贷平台监管上的分工与权责,在适当时为相关部门介入监管留下制度空间。 “一般多个部委联合会签,更多是一个明确分工的过程,如果这项业务涉及到这个部分,就要有部门来认领相应的权责。”一位地方银行业协会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意味着监管层对P2P的监管思路更清晰。” “P2P从借贷业务看归属银监会监管,但这类平台本身还牵涉许多问题。”一位地方网贷协会人士表示,“比如P2P平台自身筹集资金或设立虚假融资标的,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这个打非办可以进行专业认定,但处理往往需要公安部门介入。另外募集过程是在线的,必然涉及到网站系统搭建,这个规程可能也需要工信部等部门参与规范。” “多部委联合会签参与,说明监管层对P2P的监管非常重视、谨慎,总体希望做到大而不密,密而不漏,监管松紧有度。”中信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来看,应该会对P2P采用分维度联合监管,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统一管理办法,其他部委、地方部门分别进行备案、核准及准入调查等不同管理办法的实施。” 事实上,在针对P2P行业监管的执行层面,部分地区的公安系统似乎已经走在前面。据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包括国湘资本、融金所、富达亚、合利在线等多家深圳地区的网贷平台员工被当地经侦部门带走协助调查。而与过往警方介入P2P案件调查有所不同的是,前述被查平台并未出现卷款跑路或对投资人大范围违约的负面情况。 “不从结果论合规,而从行为来进行核查,这是P2P行业监管走向专业化的征兆。”前述地方网贷协会人士坦言,“深圳的事件可能意味着,除银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外,公安系统正成为网贷监管执行主体的组成部分。” 而在前述北京地区P2P人士看来,监管层之所以可能通过多部委联合会签来实现协同式监管,其原因在于强化P2P监管的执行力。 “像网贷研究处之前就三个人,负责全国上千家平台,这个力量对比是捉襟见肘的。”前述北京地区P2P人士表示,“和快速发展的P2P行业规模相比,仅靠银监会还不够,之前的一个思路是在各省设立行业协会负责各省监管和平台备案,但协会在监管力度和执行力上恐怕会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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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送出600亿红包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成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与市场携手增强创业创新动力。 “这绝不是分给哪个部门、哪个司局的钱。要把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办成一个市场化运行的基金,切忌成为管理部门的‘钱袋子’。”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谈到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初衷时的表态掷地有声。 9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创新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建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设立母基金、直投基金等,用市场化的办法,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正是落实8月28日国务院专题会强调的“设立专项基金”举措的体现。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国务院此举是运用市场化方式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效扩大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致力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事实上,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对于这五个方面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设立规模达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于今年和以后中小企业的长期创新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支持作用。 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在此前探索中小企业投融资方式基础上的创新,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围绕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这些专项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在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获得,为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付出了艰巨的努力。监管部门的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量和速度持续达到有关文件规定的“两个不低于”目标,也就是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速度不低于全社会各项贷款的平均速度,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增量。去年下半年以来,央行通过实施几次降息降准、定向降准、小微企业再贷款和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多措并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多年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此次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采取市场化方式,符合市场规律。 该基金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募资、设立、管理、收益分配、到期退出等均按市场化原则操作。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今天,参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其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因为这一机制的先进性和有效性,组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可以吸引大量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中,实现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优先获得投资收益和回收本金。 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设立该基金可采取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适当让利等措施,实践中可以将国家出资获得的收益拿出一部分补贴给民营企业或社会出资人,这样可以增加社会出资人的收益、减少投资风险,能够更多地吸引社会资本,激发中小企业“双创”活力。因此,按照这种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创新,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仅需出资150亿元,就可吸引4倍的社会资金,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建立总规模达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创新机制发挥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还不止于此。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在600亿元国家基金下面还可设立母基金、直投基金、分级基金、引导基金等,形成几个层级的“基金体系”或“基金网络”,其基金资产可以达到数倍于600亿元的规模,然后将这些基金的资金投资到各类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中,支持其创新发展,这将有利地促使“双创”战略更好地贯彻实施。 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体现了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调节作用的原则。在该基金运作的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一定要记住李克强总理的“提醒”,并切实执行到位,这样才能保障该基金的正常运作,并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国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再次送出大红包。 但同时,也有市场人士表示,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且都是从事第三产业、科技创新产业,导致固定资产规模小、经营风险较高、抗风险能力低,因此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核心仍需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政府未来的政策重点可以放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建立更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融资服务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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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落地 民间借贷“第一案”将开审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实施。北京房山法院将在9月1日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金额50万,年利率36%的民间借贷纠纷。 夏某和刘某共同向朋友小吴借款50万,不仅签订了借条,还请了担保人。结果到了还款期限后,两人无论本金还是利息都没还上。于是,小吴将三人告上法庭,索要钱款。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并由房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作为主审法官进行审理。 据了解,这起案件将是民间借贷案件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第一案。自今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开始实施。该解释与此前最大的不同是,将原来最高的司法保护的“四倍”规定统一修改成了“不超过年利率24%”。此外,规定还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效力、法律适用、利率和利息等诸多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 写下借条 借款50万元 小吴诉称,2012年4月1日,夏某和刘某共同向自己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王某作为保证人。各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每月1.5万元,也就是年利率为36%,按月支付。 借款到期后,刘某和夏某未能偿还原告本金,利息也未按约定全部支付。小吴多次找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结果三人互相推托至今未还。一气之下,小吴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3.5万元。 面对小吴的起诉,作为被告之一的刘某称,自己同意偿还小吴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自己已支付了27个月的利息共计40.5万元,其中有18个月是夏某和自己一起进行了偿还。 夏某则称,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自己并未收到本金,借款合同也未生效,同时,借条约定的利息属于违法。 作为担保人的王某说,这次借款期限共6个月,作为担保人应该也是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之后未接到原告和被告的任何通知,所以,王某认为担保时间已过,自己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且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不合法。 据了解,该案将作为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第一案”,于9月1日在房山法院开庭。 最高法新司法解释 划定“两线三区” 今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该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新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在利率方面,新解释废止了以往“四倍利率”的说法,而此前的规定是,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按规定无效。 新司法解释将此规定改为“不超过年利率24%”并进行了细分:利率24%以下,规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有效,但法律不予强制保护;而超过36%的部分无效。 P2P网贷责任明确划分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而面对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新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按照新解释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的判罚结果,对于由P2P借贷产生的纠纷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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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出台P2P信披指引 业内呼吁引入审计机构
从去年开始,媒体屡屡爆出网贷行业监管政策即将出台的消息,目前虽然有指导意见推出,但具体监管政策还在“酝酿”之中。在对监管政策的期待中,一些地方省市协会率先颁布了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 继上海、广东两地的“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出台后,8月26日,在江苏省金融办指导下,由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发布。自此,江苏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有了“官方”标准。 意见稿规定,这是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意见稿显示,主要披露的内容包括平台主体、产品、业务、科技、财务及其他等信息,并列明需披露的各项具体内容。其最大亮点在于,协会首次统一了披露标准,P2P平台对逾期率、坏账率的计算方法首次被规范。意见稿规定,“当项目出现逾期时,需立即在平台官网发布公告;应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披露截至该季度末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总额,及其占贷款余额的比重”。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指引对平台资金结算、风控措施、借款信息、逾期情况、网络安全等多方面都提出了专业、详尽的披露要求,有利于从侧面提升平台对此的重视程度,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提前预警并整改。协会将不定期对会员单位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抽查,对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的会员单位,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究会员违约责任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此前开鑫贷已经每季度向省金融办、协会上报开鑫贷运营数据,接受金融办和协会的监督。上报的数据包括累计成交额、余额、客户数量、项目集中度等。 信而富市场公关总监朱岷充分肯定了上海出台的信息披露指引规范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的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她认为,如何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非常重要,这对于在执行过程上的流程监督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建议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目前,每家机构对风险指标的统计口径不同,不同统计口径出来的结果差距很大。因此我们呼吁企业发布风险数据时可以披露完整的统计口径,也希望行业能够制定统一的风险指标供机构使用。考虑到目前每家企业的业务侧重点不同,不同资产端的评估标准也有所不同,如何将这些信息准确、专业地反映出来也是信息披露指引规范执行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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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P2P信披指引 要求每季度披露逾期率
继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于8月6日发布《上海个体网络借贷行业(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后,8月21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信融财富、投哪网、汇通易贷、融金所、地标金融等多家P2P平台发布《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草案)》(下称《指引》)。《指引》要求广东网贷企业按时、按要求面向监管部门、社会公众披露多类业务信息。 此举也是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央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落实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要求的地方性规则。 《指引》指出,网贷企业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及时披露包括网贷企业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其他信息等五大项内容。 在信息披露占比最高的“业务信息”方面,《指引》要求网贷企业在每月前10日内披露交易发生情况及余额情。其中,最引人关注的逾期信息方面,要求每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主要产品90天以上逾期金额、90天以上逾期率、90天以上累计逾期率。 此外,就交易集中度情况,《指引》要求,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平台单一最大融资人融资余额、占比情况,及平台前十大融资人合计融资余额、占比情况。《指引》中还表示如有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主体信用等级信息,也需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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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注册资金需实缴 网络放贷有法可依
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均需要按照该条例办事。 条例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3年以上金融、法律、会计或其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 同时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1000万元人民币,且申请时必须提供验资证明。 该条例第十九条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最后附则中提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条例强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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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手汇率报价 人民币一次性贬值逾千点
8月11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被大幅下调1136个基点,这一历史最大降幅让市场十分诧异。紧随其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的声明,意味着以往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的定价机制改变。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已逼近跌停位 人民币银行发布声明称,为增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市场化程度和基准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自2015年8月11日起,做市商在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综合考虑外汇供求情况以及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中间价报价。 某商业银行外汇交易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定价机制调整后,定价机制比以前变得更加透明,参考上一交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是进一步市场化的重要表现。 声明发布后,离岸市场人民币汇率大跌,由6.2203瞬间跌至6.2918。即期市场开盘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快速下跌,开盘价为6.2800,截止记者发稿时,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3275,逼近今日跌停位6.3544。 招商银行高级分析师刘东亮认为,今日中间价贬值2%说明前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轮到汇率政策登场了”。 “中间价贬值2%本身对经济刺激不大,可能会有一轮持续的贬值,比如5%以上的幅度。贬值将受到央行的密切关注和调控,贬值幅度预计可控,不会出现断崖式暴跌或无序贬值,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对冲贬值带来的资本外流压力,可能进一步降准不会太远。”刘东亮说。 人民币汇改革朝市场化方向迈进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之所以选择当前的时机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报价。是因为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美国经济处在复苏过程中,市场预计美联储将在年内加息,导致美元继续走强,欧元和日元趋弱,一些新兴经济体和大宗商品生产国货币贬值,国际资本流动波动加大,这一复杂局面形成了新的挑战。鉴于我国货物贸易继续保持较大顺差,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相对于全球多种货币表现较强,与市场预期出现一定偏离。因此,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应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 2005年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基准汇率,对于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汇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段时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偏离市场汇率幅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影响了中间价的市场基准地位和权威性。当前我国外汇市场健康发展,金融机构自主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人民币汇率预期分化,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的条件趋于成熟。优化做市商报价,有利于提高中间价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扩大市场汇率的实际运行空间,更好地发挥汇率对外汇供求的调节作用。 对于今日大幅下调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1136个基点(接近2%的变化),人民银行发言人认为,这一现象与以下两方面因素有关:一是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报价后,做市商参考上日收盘汇率报价,过去中间价与市场汇率的点差得到一次性校正。 二是近日公布的一系列宏观经济金融数据使市场对人民币汇率预期出现分化,做市商更多关注市场供求的变化,今日中间价报价在上日收盘汇率6.2097元的基础上出现约200个基点的贬值。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后,市场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与磨合。人民银行将密切监测市场,稳定市场预期,确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的有序完善。 对于下一步推进汇改的具体安排,发言人表示,未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会继续朝着市场化方向迈进,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机制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加快外汇市场发展,丰富外汇产品。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引入合格境外主体,促进形成境内外一致的人民币汇率。根据外汇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市场汇率的作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在当前跨境资本流动的复杂国际形势下,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对银行跨境本外币业务进行合规经营专项检查,强化银行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运用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有效措施,严肃处罚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资本流动合规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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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金融“二十三条” 网贷平台获支持
金融支持稳增长调结构 人行广州分行出台“二十三条” 昨日,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东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紧密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围绕外贸、投资、消费、创新、经济薄弱环节等五个方面的金融需求,提出了金融业支持广东稳增长、调结构的23条具体措施。 记者了解到,《意见》包含了包括创新发展国际金融、支持广东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互联网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以及支持融资租赁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多个亮点。 亮点一:创新发展国际金融 促外贸增长 《意见》指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外贸企业特点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推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解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教授陈珠明昨日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传统的出口加工贸易仍是广东主要的产业结构,支持外贸企业跨境贷款和投资、支持跨境电商、跨境人民币产品等,都反映了广东金融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亮点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粤企发展 《意见》指出, 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向以PPP模式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持续稳定的融资。 解读:《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对广东各区域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其中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陈珠明教授认为,企业能直接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金成本就会大大降低。 亮点三:支持发展股权众筹平台 《意见》指出,要创新与股权众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支付、征信和外汇服务。 解读:据记者了解,人行广州分行近期也在频繁调研互联网金融平台,为部分支持和监管细则做准备。“对网贷平台规范发展以及和银行的融合,实际上打通了金融系统和民间资本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小微、三农的最好的推动力。”正勤金融执行董事郑勤告诉记者。 亮点四:支持融资租赁机构接入征信中心 《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 解读:“广东开放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征信,可以避免抵押物的重复抵押、一物多押抵押权属难题。一方面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问题,可以大胆开展跨区域的业务;一方面可以让需要融资的企业能充分获得融资。” 郑勤认为,利用人民币债权等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等同于引入活水,满足国内融资需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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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 十大要点必知
8月6日上午10点,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包括三十三个条文,现整理其中十大要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我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本《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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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部分利息无效
最高法6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关键数字:24%,36% 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话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6日的发布会上介绍,对于民间借贷这种现象,官府进行管制也是长期的,比如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罚。新中国成立后,最高法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的,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此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 “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杜万华说。 在杜万华看来,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杜万华指出,中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杜万华说。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 针对上述一系列审判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最高法6日公布的这则共计33条的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了明确。 对于备受关注的利率问题,这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和36%构筑“两线三区” 最高法为何如此规制民间借贷年利率? 面对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杜万华的解释是“划了‘两线三区’”。 杜万华说,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 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面对发布会现场记者的提问,杜万华介绍,本次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后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 杜万华据此表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 “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我们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杜万华说。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应该怎么办? 杜万华对此解释说,“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我们把它叫做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 此时,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又向法院起诉说,“既然24%是不保护,我是超过24% 的,我要把这个要回来行不行?” 杜万华指出这是不行的,“既然你已经基于你的自愿给付了,而且原来有合同规定给付了,你要回来是不行的,我们法院同样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当然,年利率超过36%又不一样,是基于无效,如果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杜万华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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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或年内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期,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此,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银监会有关P2P行业监管细则草案已完成,目前还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的进程中,年内有望出台。P2P行业大洗牌已在所难免。 一位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透露,P2P行业监管细则草案实际上早已制定完毕,只是一直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还尚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征求意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向专家征求意见;第二阶段是向行业内征求意见;第三阶段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因此,P2P行业监管细则还尚处于“磨合期”,待在行业及专家内部征求意见后再向社会公布。 民生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廖志明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P2P监管细则预计会对P2P平台注册资本、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提出具体要求。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指出了中介服务的内容,阐明了P2P属民间借贷的范畴,规定了P2P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确认了P2P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黄震5日在一场研讨会上表示,P2P应该做信息中介,不应该成为信用中介,更不能成为资金中介。 “我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P2P平台注册基金几十万元,但是担保资金超过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人民币,如果它宣传可以100%的保障或者回购,这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直接对接互联网来消除信息不对称,以提高配置的效率和降低成本,但是如果中间再插一个中介,形成资金池,从中赚取利差,这就背离了P2P的本质。 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今年7月份,共新增问题平台109家。据统计,截至2015年7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895家。 黄震认为,面对监管的明确定位,对于现在已经做了担保或者做了资金池的P2P平台必须进行整改和转型。首先,应剥离非信息中介的功能,不能继续由平台承担担保、赔付、刚性兑付这些东西;其次,取缔资金池;最后是对P2P平台千方百计想借他人来增加自身的信用,甚至做一些虚假的选择,这点未来必须进一步规范。 廖志明表示,对P2P进行适度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指导意见》出台将加速P2P整合,预计最终只有部分P2P能存活下来并发展壮大,但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更好地发挥P2P在小微融资中的重要作用,缓解小微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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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已基本完成 严禁资金信用中介
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率先落地之后,P2P行业监管细则也备受期待。多位业内人士透露,银监会针对P2P行业的监管细则草案已基本制定完成,有望年底前公布。 P2P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一直摆脱不掉风险事件频发的形象。今年上半年,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1800多家,在新增500余家的同时,问题平台数量也有近400家,超过去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总和。因此,出台一部具有针对性的行业监管细则,迫在眉睫。 全程参与P2P行业监管细则草案制定的某业内人士透露,“银监会的细则草案已接近完成,有望在年底前择机出台。”据透露,其会延续十部委《指导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调P2P行业的信息中介性质,不能提供增信服务。”例如,细则草案将界定并区分信息中介、资金中介、信用中介的不同性质,明确资金中介、信用中介领域是P2P平台不得从事的。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消费者保护等热点问题上,细则草案也将重点安排。 《指导意见》内容不乏大量鼓励、支持和创新等字眼,释放出“规范化监管之下,仍将为企业预留大量创新空间”的信号。例如,《指导意见》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P2P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这些无疑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出了更大空间。 “业内龙头企业都在期盼监管细则尽快落地,此举必将引导P2P企业的模式创新不再走‘野路子’。”P2P网贷平台你我贷联合创始人刘瑶认为,考虑到目前许多P2P企业因为前期监管政策的空白,造成其上市计划迟迟无法启动的窘境,监管细则会对整个P2P行业吸引资本、加速规范化运作、争取上市融资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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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挂牌成立 百家企业加入
7月28日,经过8个多月的筹备,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该协会由平安集团担任会长单位,目前共吸收100多家企业加入。 2014年11月,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始筹建,目前入会的企业中,涵盖了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以及垂直搜索平台、银行、证券、基金等多种业态。此前,经会员投票表决,平安集团当选为会长单位,并由其总经理任汇川担任会长。 虽协会组织成立较晚,但深圳市早就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扶持政策。早在2014年初,深圳市就出台鼓励措施,新设立或迁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按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享受200万元的落户奖励,而大型互联网新设或迁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最高则可享受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深圳金融办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深圳互联网金融企业突破1000家。其中,福田、罗湖和南山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入驻企业超过150家。 在7月28日的成立仪式上,深圳市副市长徐安良表示, 2015年上半年,金融业在深圳GDP中的占比达到15.4%,全国则为9%左右。而在深圳注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已成为全国互联网金融的高地。 而在最为热门的P2P方面,数据还显示,今年一季度深圳P2P总成交额为389.03亿元,同比增长了40.2%,占同期全国行业总成交量的27%、广东省的81%。 “互联网最常用到的词是颠覆,但在创新发展规范这三个词里面,我个人愿意把规范放在第一位,然后是创新和发展。”任汇川说,创新、发展、规范将作为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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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互联网金融细则 每月公示P2P红黑榜
距十部委发布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仅10天时间,武汉版的地方实施细则便迅速跟进。昨天下午举办的“武汉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新闻发布会上,武汉金融工作局局长方洁介绍,武汉将先期投入不少于10亿元,作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将互联网金融打造成武汉市金融产业新的增长点,把武汉建设成为华中互联网金融中心。 十亿引导基金撬动百亿产业投资 在短短数年间,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规模和影响力迅速扩大,武汉互联网金融要如何发展? 发布会上,方洁表示,武汉要依托互联网金融发展,重振武汉金融中心的地位。“作为曾经全国的金融中心,武汉需借助互联网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重振武汉金融中心的地位,后发制人,弯道超越。” 她介绍说,为了能抢占这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机和制高点,市金融工作局多方征求意见,充分借鉴二十多个地方已出台的政策意见,六易其稿,最终形成《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国务院已批复的《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专项方案》出台后的第一个金融政策意见,充分体现了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城市精神和“思路要新、措施要实”的指导思想。 从内容上看,《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20条,主要包括对武汉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九方面支持意见。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武汉市政府将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重点扶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使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总投资规模三年内达到100亿元。 并且,对于国内外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高端人才的引进,产品技术服务的创新,政府财政资金都将给予10万元到4000万元不同程度的奖励。“这次意见充分显示了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创新的监管思路,给了市场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大的成长空间。”业内人士在通读《实施意见》后表示。 P2P网贷平台每月公示“红黑”榜 自7月18日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式告别野蛮生长,开始步入规范化发展。 武汉互联网金融产业已初具规模,截至今年6月底,武汉市P2P网贷平台已超过70家,注册资金超过20亿元,行业整体位于全国前十,更是诞生了一批例如汉金所、一起好这样的知名P2P平台。但在全国来说,版图地位并不突出。如何突破一系列制约因素,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 在昨日汉版《实施意见》发布的同时,武汉市政府还同步公布了《武汉市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为行业发展绘出更加具体、明晰的方向和蓝图。《意见稿》中提到,到2017年,全市将建成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孵化器15个以上,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少于600家,营收不低于1000亿,相关产业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把华中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东湖互联网金融资本特区、环洪山广场互联网金融高地,培育成中部最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聚集地和互联网金融资源交易中心。 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梅林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将着力去做市场做不了的那一块,比如构建大数据公共服务和交易平台等,引进芝麻信用等知名机构与武汉信用合作,打造强大的区域互联网征信平台、依托武汉大学金融学院,成立互联网金融创新实验室、建立“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的常态化举办机制。并在产业布局上做好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空间发展规划。 与此同时,作为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行业评级和信批制度,实行P2P网贷平台的月度诚信红黑榜制度,坚持底线监管和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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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23家P2P网贷平台:资金将统一托管
昨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与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江苏省P2P网贷平台资金将统一进行托管。 据了解,包括江苏省开鑫贷在内,全国仅有十几家网贷平台进行了资金托管,大量的网贷平台没有托管和监管。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说,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中心是我省最大的第三方支付结算企业,年交易额超过200亿元,具备相应的技术,网贷平台资金托管后,能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运营安全。 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江苏省现有P2P网贷平台123家,贷款余额超过70亿元。尽管总体情况好于全国,但是也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大多数平台处于微利状态,甚至亏损,长期来看,部分平台的生存都是难题。 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现状和问题,为给投资者资金安全上一道锁,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正与省高院联手起草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合作方案,以依法治理P2P企业、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依法管理融资目标,打造我省互联网金融法律沟通机制、行业培训机制、课题共研机制、审判创新机制等常态化机制,探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管理形式。 在日前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而在此之前,江苏省已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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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岫:互联网金融监管将“不留死角”
“依法监管,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昨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原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在2015中国普惠金融大会重申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五个原则。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在央行等十部委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一词引起公众关注。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不留死角,全覆盖,各个监管机构要加强协同,加强合作监管。”在强调根据互联网特点探索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监管”,以及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宽松环境的“适度监管”等原则的同时,王岩岫昨日也充分表示了监管层“协同监管”,不给互联网金融留出监管死角的态度。 “P2P平台可以撮合投资人、借款人的交易,但不能介入具体的交易过程,不能和担保公司一块担保、或者进行兜底。”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孟祥轶表示。 国资P2P平台海金仓CEO戴凯在昨日海金仓交易突破10亿元的新闻沟通会上也解答了投资人们的这一疑虑。“我们做‘信息中介’,不做‘信用中介’,为了使分散的大众投资人获得更透明的信息,平台有必要帮助投资人对借款项目进行实地走访等调查,但不会介入信用担保,具体的担保我们联合专业担保机构来做。” 王岩岫提到,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将金融行为从线上转为线下,这样也降低了信息的透明度。“互联网的特点在于高速、大数据、便捷等,如果把金融行为从线上转移到线下,就超越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今后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托管方也将有相应要求。王岩岫介绍,在过去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比如说互联网金融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客户资金的沉淀,在没有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托管客户资金情况下,资金在用于支付或者贷出之前实际上是由业务机构自行支配,因此存在平台管理人卷款潜逃、挪用资金等道德风险,客户资金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容易触发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金融诈骗等法律风险。而在未来的具体细则中,这些风险都将会纳入监管的考虑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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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草案已完成 大资本系平台将成主流
随着《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炉,业内对于P2P细则的推出预期也在加大。据知情人士向网易财经透露,P2P的草案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处于检验细则是否有效的阶段,将选择合适的时机推出。另据行业内人士向网易财经表示,指导意见下发以后,网贷监管细则应该有可能在年内落地。 草案已完成 将择机发布 7月17日,央行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分工。 其中,对于近两年爆发式增长的网贷行业,指导意见明确了P2P行业的信息中介性质,不能提供增信服务。“P2P细则草案主要内容是做成信息中介,不能做资金中介和信用中介,其他包括资金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消费者保护也是重点内容”,前述知情人士称。 事实上,近年来,迅猛发展的同时,P2P行业一直摆脱不掉风险事件频发的形象。有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1814家,新增P2P平台521家,同比增长近一倍。问题平台数量达372家,超过去年全总和。 网贷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在1818平台风控会上指出,如何再平台高速发展和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取得平衡是P2P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行业鱼龙混杂,因而加强投资者教育十分重要。 不过,除加强投资者教育之外,在指导意见出炉后,业内对于行业的监管预期正在升温。一位P2P行业的负责人向网易财经表示,今年年内P2P的监管细则很有可能落定。此番指导意见直接定位于信息中介,未来细则也会在这个框架范围内。 “实际上在今年1月银监会的一次闭门会议上,最早的提法是进行杠杆式监管,就是说把P2P当成金融机构,例如注册资金1000万,单笔不能高于十倍,或者单家企业授信不能超过注册资本多少倍,这是信用中介的监管思路。” 该人士称,后来逐步就把杠杆说法取消了,直接定位信息中介,只能做交易信息的撮合。 大资本系平台将成主流 不可否认的是,即便是P2P监管细则尚未最终推出,但在指导意见的纲领性框架下,该行业将迎来大范围的洗牌过程,行业分化格局将逐步形成。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向网易财经指出,此番指导意见的力度大于预期,尤其是在将银证保信金纳入互联网金融的力度方面,“以前传统金融机构还在纠结要不要做互联网金融,如何做,而现在的情况是必须做。” 他表示,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将是正规金融机构,对于草根的平台,可能还有新的机会,但是监管套利已经不多了。另一位P2P行业人士的看法则更加激进,他向网易财经指出,草根平台基本“完蛋”了。 “未来P2P行业将是大资本系的时代,包括国资系、银行系、上市公司等等,传统金融机构与P2P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根据指导意见,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给了银行,这也会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造成被动。” 但是,对于传统持牌金融机构进军P2P行业,多位人士亦认为对行业而言是利好。众信金融首席运营官谭阳向网易财经表示,传统金融机构的进入是大量良币驱劣币的过程,中国的理财市场有2-3亿人,但P2P投资人却不到200万,主要是对于监管未明确的担忧。 “更多大资本的进入,随着监管的落定,行业更加规范,也会有更多的投资人进入到这个行业,”谭阳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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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明确财税优惠政策 间接普惠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更多资金流向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央行等十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提出“要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意见》强调要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优惠政策能减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纳税负担,尤其可以促进中小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霍肖桦表示,对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费的抵扣政策,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服务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网贷之家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P2P网贷成交量达3006.19亿元,其中65%是单笔借贷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大多是小微企业、个体商户等。 此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驱动效益已经显现,很好地发挥了鲶鱼效应,“搅活”了金融之水。随着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大幅降低、理财渠道日渐丰富,互联网金融及时疏导了资金“堰塞湖”,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 “优惠的财税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互联网金融总的市场规模取得突破。同时,可以降低更多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改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逾期率、高坏账率的现状。”霍肖桦预测说,“财税政策的鼓励,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和模式创新的积极性,在服务质量和运营模式上实现新的突破。” “财税优惠政策可继续放宽尺度,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等方面的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霍肖桦同时建议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业态和模式创新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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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 P2P告别“无监管”
蓬勃发展数年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首次实现了“有法可依”。 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当中包含了二十项涉及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方方面面的具体意见。 “首次在这一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18日向中新社记者表示,由于填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空白,并由十部委联合发布,可以认为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相当于使中国互联网金融有了“基本法”。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为“互联网金融”下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为何选择此时出台指导意见?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其中,P2P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成为风险聚集的“风暴眼”。据网贷之家研究院统计,今年6月出现问题P2P平台达125家,创历史新高。其中“跑路”和提现困难成为平台出问题最主要的原因。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指导意见此时出台,非常及时、有效。做P2P必须有一个门槛,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杨东指出,意见的出台改变了此前“无法可依”、较为混乱的现象,“因此指导意见将重构市场秩序,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更有利于老百姓的利益”。 指导意见中,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亦特别提出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都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要求。 “要求一定要选择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托管,这一点是非常严格的。”拥有国家开发银行和江苏省背景的P2P“国家队”开鑫贷副总经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周治瀚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运行的规范性做出了更高要求,“以前很多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托管的,新规出来可能对他们造成一定影响”。 杨东注意到,《指导意见》还提出“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他表示,未来互联网金融立法,亦势必需要与正在进行中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修订,以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立法相联动。 “此次《指导意见》是由十个部委联合发布,应该说在金融监管历史上是极为少见的,这更加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是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杨东指出,正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方面极为广泛,因此需要多部门统合监管,今后也势必需要统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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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基本法”落地 P2P存管时代将至
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大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落地。《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业务分工,也划定了相关业务原则和底线等。其中,《指导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监管层此前已经在不同场合表达出对于由银行来托管客户资金的偏好和认可,《指导意见》的说法在业内人士的基本预期之内。不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诸多业内人士还是表示,监管层强化银行资金托管的导向长期来看将对整个P2P行业和第三方支付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一些布局P2P资金托管业务较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未来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如何在资金托管方面进行合作,仍有待更多监管细则的出台。 据记者了解,虽然此前监管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是部分P2P平台已经或者计划和银行进行合作。宜信公司旗下纯线上P2P平台宜人贷与广发银行达成了全面的P2P资金托管合作,中国民生银行也与人人贷、积木盒子、金信网等多个P2P平台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其中,积木盒子的民生银行资金托管系统已经正式上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东方汇董事长孙洋也对记者透露,东方汇目前正与一家大型股份制银行洽谈资金托管业务对接,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不日即可对外披露。 不过,目前绝大部分P2P平台仍依靠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大部分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会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一个是支付备付金账户。根据监管规定的方向,未来这两部分会完全隔离,且客户交易资金账户要托管到银行。 “这意味着银行存管时代将正式开启,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模式将逐渐被淘汰。银行存管模式能有效实现资金隔离,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目前一些P2P公司采用的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模式则存在一定漏洞,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资金隔离,而且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开展资金托管服务的同时也开展P2P业务,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有失公允。”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告诉记者。 不过,尽管银行作为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机构在安全性上要更胜一筹,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银行和P2P机构的合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位支付行业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坦言,从银行角度而言,由于为P2P资金作托管难免给外界留下“背书”印象,因此,很多大银行较为谨慎;而从P2P机构的角度而言,若未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P2P资金“小账户”“一对一”托管在银行,则意味着P2P机构的投资人和借款人信息将完全分享给银行,出于未来竞争考虑,很多P2P机构也存在顾虑。“这条路可能还比较漫长。”该人士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表示,虽然《指导意见》中提到了银行应作为资金存管的重要机构,但是并未对第三方机构的托管叫停,说明目前仍处于制度的博弈阶段。当然以银行作为存管机构是保证资金安全的可靠办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托管业务即将停止,关于如何定义和规范第三方资金托管,还需要出台更加详尽的细则进行明确,在细则出台之前,第三方托管制度仍旧是一个有益探索的过程。 一位P2P平台人士表示,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可以通过和银行合作,以共同监管资金的方式来介入相关业务的。在银行托管方案中,第三方支付是以跨行支付通道加入方案的,这符合互联网创新和加强客户支付体验的方向。另外,《指导意见》也用了“除另有规定外”的措辞,这为未来细则的出台留了口子。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第三方支付托管,还是银行托管,仅能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资金流与交易的一致性等。但托管方对于投资项目的真伪是不能完全甄别的,也就是说,第三方托管制度对于“跑路”问题并非万能药,更多的是起到留痕和事后追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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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率先拟P2P管理措施 70家平台面临洗牌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了“基本法”。该《意见》出台将对温州本土P2P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家P2P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人士,他们认为,《意见》将有效促进所有行业从业者的自律和规范性,P2P行业将面临深度大洗牌。 温州范围内经备案的P2P企业约70家 此次《意见》出台,对P2P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影响是网络借贷平台客户的资金今后要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通俗讲,客户的钱有了银行盯着,P2P企业不能随意支配。 “这两年P2P企业很多,有点像当年团购网站‘百团大战’,最后P2P这个行业会面临洗牌,逐渐规范。”鼎信贷营销总监周先生说,虽然《意见》还是纲领性的,但这是行业规范的一步棋,P2P将告别“无监管”状态。 据央视报道,2015年前4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已对大约70个P2P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而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借“金改”相应政策,P2P网贷企业在温州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此前有公开报道称,温州范围内经备案的P2P企业约70家。 不过,由于P2P企业鱼龙混杂,有P2P网贷企业出现违法放贷以及官司缠身。今年2月,鹿城区金融办开出的全国首单P2P企业“违法放贷”罚单,责令一家网贷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温州已明确P2P服务中介的身份 2014年3月起正式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当中,就对P2P企业有明确规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等等。 而与条例配套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P2P企业的中介服务身份有着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温州作为金改试验区,在国家出台《意见》一年多前,就明确了P2P企业“信贷服务中介”的身份。温州金融界人士表示,温州在这方面的探索走在全国前列,一些经验、教训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依据。 “对于正规企业无疑是非常利好的消息,有了明确的监管后,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发生。”温商贷联合创始人、首席风险执行官王克认为,《意见》对“非法集资”红线和行业准入门槛尚未详细提及,希望在即将出台的细则中能看到清晰答案。 第三方资金存管,正规企业期盼已久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网贷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已是板上钉钉之事。“对P2P企业来说,有银行托管,老百姓也会更愿意在网贷平台上交易,应该是我们盼望已久的事。”鼎信贷营销总监周先生这样说。 P2P网贷平台的资金安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次《意见》规定,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也被视为有望解决P2P企业跑路问题。去年有媒体报道,上海、深圳、杭州三家网贷平台倒闭,上亿的客户资金被卷跑。 今年,温州发布“金改新十二条”,其中第五条就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探索第三方资金托管等模式,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区一国有银行人士表示,尽管托管资金对银行也是一块不小的“市场蛋糕”,但担心P2P企业风险防控问题,加上国家此前尚未明确托管主体,此前并没有开展此方面的业务。 “温州版”P2P管理措施已起草 十部委出台《意见》后,也有业内人士猜测,在国家政策大框架下,有可能会允许地方制定本地的措施。 温州银监分局局长赵秀乐今年5月接听市长专线时曾表示,温州将出台P2P管理措施。 昨天,记者联系市金融办相关人士了解,金融办确实有起草《关于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的若干意见》,将对P2P的管理模式和职责进行具体规定,但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接下来还需市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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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张涛: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指日可待
中国互联网金融被视为一个创新奇迹而广受世界关注,但也因为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无监管机构,被业界调侃为“三无产品”而备受担忧。 随着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公布,互联网金融监管“靴子”终于落地。此外,由各自监管机构负责起草的相关细则随后也将逐步出台。央行条法司司长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由央行牵头的网络支付监管细则正在制定,不久将公布。 此外,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在组建,很快就会成立。相比之前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此协会的成员覆盖范围更广。 监管为创新留有余地 被视为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划定了业务边界。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行三会将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同时强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 其中,归口银监会的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互联网基金销售、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央行则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 《指导意见》提到,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但也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指导意见》是一个总体纲要,内容较为宽泛,但已经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它的出台必然会推动监管细则加快落地,进而重塑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 监管细则正逐步出台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一行三会围绕互联网金融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条例便已经在制定中。其中,P2P、众筹、网络支付由于业务创新存在争议性,其监管细则也最受关注。 目前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末先行推出。其中,前者的进展最快,有望率先落地。 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由央行牵头的网络支付监管细则正在制定,不久将出台。张涛还称,由各自监管机构负责起草的相关细则随后也将逐步出台。 而外界翘首以盼的P2P监管条例则迟迟未揭开神秘的面纱,只是在今年初传出了所谓的“草案”。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由于当下P2P平台数量众多,业务模式各异,监管细则的制定仍面临较大的挑战,短期内恐难推出。 不过,自去年首次明确P2P监管归属银监会之后,2015年初,银监会进行组织架构改革时,专设普惠金融部,加强对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的服务,并对小贷、担保、网贷等非持牌机构进行监管协调,管理权责进一步明确。 某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记者,网络借贷的监管细则包括的内容有:P2P资金托管、注册资本金门槛、单笔贷款限额、是否设立杠杆比例、债权转让限额、收费方式、不鼓励自动投标、不鼓励天标秒标等,但究竟应该如何设定标准仍存在很多争议。 相比之下,股权众筹的监管思路较为明晰。2015年6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正就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公司上市等问题进行积极研究,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股权众筹的试点方案,正在履行必要的程序。 前不久证监会已低调确定了第一批公募股权众筹试点平台,京东金融的“东家”、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率先获得试点资质。 据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伴随着公募股权众筹牌照的落地,《证券法》有关发行证券的规则,以及公募股权众筹的管理办法都在加紧制定中,有望于下半年推出。 行业自律发挥作用 尽管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落地指日可待,但如何管理全国数千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仍是横在监管层面前的一道难题。以P2P为例,截至2014年末,中国就已有2000多家P2P借贷平台。 此前,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由于P2P借贷平台的数量众多,银监会的人手有限,管理难度太大。因此,P2P行业的监管方式将以行业自律为主,具体的监管职能则下放到各个省级部门,如地方金融办或银监局。 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个监管方式就与此前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类似,即由银监会牵头出台监管政策,具体监管职能下放到地方监管部门,同时银监会组建行业协会配合监管。 此次《指导意见》也提到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重要性:“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张涛也向《第一财经日报》证实了此事,他告诉记者,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在组建,很快就会成立。而相比之前已有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员覆盖范围更广。 据另一位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员透露,其实这就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之前由于《指导意见》还未出台,所以先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作为过渡。现在民政部已批复,未来就在此基础上扩充成员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此外,在监管方式上也会借助互联网时代的新手段。《指导意见》就提到,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也就是说,在监管自律方面,将依托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 互联网金融新格局 伴随着《指导意见》的落地,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已是大势所趋,而围绕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的变革也将提速。 “《指导意见》是适度监管,有一个原则,既要依法监管,又要审慎监管。”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因为互联网金融是在新的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业态,从监管的角度看,是要以包容、开放的理念来看待的。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我们希望它有巨大的潜力,但任何一个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的时候都要依法合规经营。”张涛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脚步逐渐迈出,希望它能在支持实体经济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普惠金融,在支持小微金融,小微的企业、边远的地区,都能够发挥它独特的作用。” 除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指导意见》更强调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一方面,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另一方面则鼓励互联网企业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推动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业态的变革与发展外,此次《指导意见》还围绕财税政策、信用基础、融资渠道、简政放权等方面提出了建议,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 例如,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生态圈中,IT、数据、征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整个生态圈的基石。近日,伴随着央行验收工作的结束,首批八家个人征信牌照的发放已经进入倒计时。 此次的《指导意见》中不仅再次强调要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同时还提到了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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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央行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 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 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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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政策落地 鼓励市场参与征信建设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明确了相关监管责任,并规范了其市场秩序。 意见中对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环节给出了明确的指示: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该意见对从业机构的相互合作进行了鼓励。对此,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这充分体现了行业的庞大和复杂。 而意见对于行业生态体系中的基础重要环节——征信的意见态度也十分明朗。他表示,该意见提出了以多方参与协作的方式来解决当前征信难题,以中介的方式来实现征信体系的完善,而不是传统的垄断、集中后的解决思路,这一点与盈灿集团旗下蜜蜂数据的征信解决方案思路非常一致。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的野蛮发展趋势倒逼着征信行业快步成长。征信业逐步转向市场化征信主导,公共征信并行体系。2014年央行开放了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的征信系统接口,2015年1月个人征信市场业务“开闸”,7月,央行对首批八家机构进行验收。 当前市场征信主要分为三大流派。首先是以央行为代表的传统官方征信系统,记录的多为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信贷客户;其次为大数据征信模式,通过采集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体现为芝麻分等评分评级产品;第三种则为石鹏峰所提及的分布式征信体系,当前主要应用在网贷行业。例如蜜蜂数据通过连接多家P2P平台,提供分布式查询来打破行内信息各自孤立而形成信息漏洞的现状。 蜜蜂数据隶属于盈灿集团,是脱离中央数据库,负责通讯、连接的分布式征信查询系统。该系统通过连接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平台,通过行内多方参与共同协作的方式来打通各信息孤岛的方式提供征信服务。至7月,该项目已与100多家的平台达成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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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答记者问:明确网贷归口银监会管理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就“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做了说明: 1. 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2. 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3. 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 4. 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初始规模小、创业公司居多的特点,《指导意见》称,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以下是答记者问全文: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2. 问: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答: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视,对出台支持发展、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 3.问:《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4.问:《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5.问:《指导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是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是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四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教育、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五是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相关部门将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并加强监管。 六是要求从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防范和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不得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七是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协会要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诚信规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正面形象。 八是规定了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的内容。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6.问:《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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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或本月出台 合格投资人制度将落地
业内期盼已久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进入倒计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专家组成员杨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意见》应该会在本月底之前公布,将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等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形成比较明确的原则和规定。其中针对股权众筹风险防范问题,《意见》特别提出合格投资人制度,但详细限定条件还有待证监会股权众筹监管法案再作规定。 框架 《意见》涉及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张涛日前在参加“2015·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时透露,央行会同有关部委起草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日前已获国务院批准,各方程序已经走完,有望近期正式公布。 张涛表示,《意见》将确立一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此为出发点。《意见》提出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他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现有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够完善、不明晰或者不适应的地方,需要有关方面加紧工作,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立废改释”,为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意见》涉及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等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是一个框架性政策。股权众筹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意见》将会对其形成一些比较明确的原则和规定。 杨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即便新《证券法》出台被推迟,但是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目前不受新《证券法》约束,《意见》根据股权众筹的特点,对其进行了规范。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曾在公开场合阐述了央行金融研究所的研究成果“股权众筹54321方案”。该方案提出,可根据融资规模,将众筹平台分为种子众筹、天使众筹和成长众筹三个层次,不同层次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以降低融资者信息披露成本和入市门槛;按照公募、小公募、大私募、私募四个层次来划分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应设立“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股权众筹平台应当遵守不设资金池和不提供担保的两条底线,建议平台由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股权众筹平台不要突破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的众筹人数上限。杨东透露,上述原则和思路在《意见》中都有所体现。 契机 股权众筹千亿市场崛起 去年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股权众筹试点。此后,股权众筹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往证券业协会报送会员的众筹平台有近200家,其中有实际交易的70家左右,包括一些从债权众筹转型过来的平台。 根据某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2014年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可获取的数据显示,成功项目有261个,筹资总额5.8亿元。另据清科集团旗下的私募通统计,2014年国内典型的13家众筹平台共发生融资事件9088起,募集总金额13.81亿元人民币。 姚余栋此前曾提出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新五板”。他说:“我们主板市场是一板,创业板和中小板是二板,新三板现在迅速发展,也是一个中国的创新,已经达到两千家企业了,预计将来按这个规模会达到两万家。关于新四板,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指出要地区性的股权市场,各地方政府在积极培育,我们把股权众筹定位为五板或者新五板。” 对此,众筹网CEO孙宏生表示,当创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出售企业的部分股权进行持续再次融资,而非借贷。因此,未来很多初创企业不需要真正上市,它们实际上通过股权众筹这种迷你IPO的方式实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上市。“把一部分消费者和潜在的债权人变成企业的股东,将以前高门槛的VC、PE的股东大众化,让每人投几万块就能成为股东,这种新型融资方式一定会成为未来的趋势。”孙宏生说。 业内人士预计,伴随着相关监管法规的出台,股权众筹行业将迎来巨大的市场空间,预计达到千亿元人民币。世界银行预测,到2025年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众筹投资将达到960亿美元,中国有望达到460亿至500亿美元。其中,约70%至80%的融资额将是以股权众筹的方式实现。 规范 隔离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即将公布的《意见》不仅会促进股权众筹更加快速发展,对行业的规范意义也极其重大。近段时间,众筹平台跑路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随着股权众筹规模急剧扩大,其风险和隐患也在迅速聚集并开始暴露。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区分十分模糊,二者同为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目前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者不在少数。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为诱饵,但有些启动股权众筹的企业也如法炮制,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回报,很多众筹平台为了做大做强往往对此视而不见。业内人士指出,不管这些企业有没有非法集资的意图,都在事实上触犯了法律界限。 杨东透露,《意见》主要从保护投资人角度出发,为了风险防范,提出合格投资人制度。“毕竟股权众筹还是有门槛的,不是任何投资人都能承担其可能导致的风险的。不过对于合格投资人需具备什么条件,《意见》并不会详细提出条件,还要等证监会股权众筹监管法案再作详细规定。”他说。 此外,股权众筹还存在承诺落空风险。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股权众筹项目通常是高风险性的,一旦项目失败,众筹发起人给出的承诺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一个新行业发展需要规范,尤其是涉及大量资金变动的行业,比如大家熟悉的保险业、房地产中介公司,都经历了先发展后规范的过程。”合伙圈初始合伙人郑捷认为,股权众筹与其他行业的不同之处在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是投资者更加陌生的领域,无论是普通投资人还是作为中介机构的股权众筹平台,在受到高额回报的利益驱动下,更要了解其中潜藏的巨大风险。 孙宏生也认为,由于现有的征信体系还不完善,政务信息互联网化程度不够,导致平台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控制存在缺陷。与此同时,股权众筹平台也有可能把有风险的股权项目匹配给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 郑捷表示,当年美国设立“合格投资人”的门槛,就是因为很多公司以股权私募为由进行了非法集资。从我国现状来看,无论是证监部门准备实行的“合格投资人”制还是平台“备案制”都是为了防范类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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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岫出任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
近期,银监会部门主任职位又有一些变动与调整。 7月8日,原任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出任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财新记者确认,原政策研究局副局长李文泓已调任创新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同时,在7月6日,原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已出任信托部主任,从原信托部分出设立的非银部,则由原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毛宛苑负责。 随着金融混业趋势明显、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近年来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的分管工作尤其之重、之多。本轮股市牛市的主要资金来源——银行理财业务,也属于创新部监管。在划归至新成立的普惠金融部之前网上借贷的P2P监管原则,也是由创新部负责制定。 信托部是近年来重要的监管领域。在经历了行业的快速扩张,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类金融资产后,“现在信托行业属于火山口。”一位监管层人士坦言,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信托领域风险积蕴较大,转型迫切。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底,全行业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同比增长28.14%,较2013年末的46.05%的增长率明显回落。目前,《信托法》修订等重要监管事件还在进行中。 自此,银监会一线监管部门主任终于调整到位。6月,原银监会非银部、信托部主任李伏安已出任渤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这两大部门主任一直悬而未决。(见财新网“渤海银行换帅:银监会李伏安任党委书记”) 2015年3月,银监会架构改革落定,多位部门主任均有调整轮换。此前财新亦独家报道,银监会原一部主任肖远企将出任审慎规制局局长,原二部主任杨丽平出任大型银行监管部主任,原天津银监局局长余龙武调任股份制银行监管部主任,原陕西银监局局长凌敢调任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主任。(见财新网“银监会新部门主任基本落定”) 在创新部主任之前,王岩岫也曾任贵州银监局局长。他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长期从事监管工作,先后负责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创新业务以及地方银行业务监管工作,也长期从事政策研究和相关法规制定。 主持工作的创新部副主任李文泓,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亚行处、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工作,为研究局副局长。其视野开阔、水平很高,同事评价其“专业、敬业”。在任期间,主持制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主持制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法》;主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信托部“新帅”邓智毅,为人大代表,先后在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计划资金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工作多年,2002年开始全程参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曾任山西监管局局长、湖北监管局局长,有着丰富的地方监管经验,于2014年调回银监会任消费者保护局局长。 毛宛苑则是资深的非银部监管人士,亲自参与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多项监管政策的出台。如何引导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是该部门一直在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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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公布支持互联网金融“新10条”
在昨天举行的互联网外滩金融峰会上,致力于打造“互联网金融高地”的黄浦区将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升级为3.0版本,公布了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新10条意见”。黄浦区将在本市各区县中率先设立互联网金融引导资金,设立金融消费者专项保护基金。 此前,黄浦区曾两次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和民营企业发展的“10条意见”和“46条实施细则”。而此次发布的“新10条意见”,进一步聚焦互联网金融的产业集聚、创新孵化、风险防范等方面。 “新10条意见”明确:将大力吸引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落户发展,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拓展转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注册登记试点;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力度,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战略新兴板、科技创新板上市;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影响、有潜力的创新项目,推荐各级专项资金配套扶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 意见还明确,将设立“外滩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导资金”,规模1亿元,积极发挥引导资金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引领作用,引导风投基金、私募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在各类专业园区设立“互联网金融人才联合实训基地”,联合企业、高校、专业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人才培训。积极引入大数据、会计、法律等协同管理资源,推动风险预警与处置模式优化、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安全性。探索企业共同出资参与设立“金融消费者专项保护基金”,研究符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和争端解决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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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互金发展研讨会召开 专项扶持政策出台
2015年7月11日,互联网金融发展(南宁)研讨会在南宁召开,与会嘉宾围绕“互联网金融+南宁:对接东盟,共赢未来”这一主题,就如何进一步推动南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畅所欲言、出谋献策。 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如火如荼,部分目光敏锐的P2P企业甚至早已“悄悄”潜伏在南宁。南宁市正围绕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致力于通过投资、孵化、研究、培训、市场等平台服务,为广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行业企业联网金融,提供“一揽子”服务和“一站式”解决方案。 为促进本区域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化、规范化和高效化,南宁市制定出台了《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了包括: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引进和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等二十多条扶持政策。这是南宁市首次针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出台扶持政策。 会议期间,南宁市市长周红波和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文海兴副主任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揭牌。为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建设,南宁市青秀区政府提出了包括给予新入驻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的企业租金补贴;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青秀区设立IDC机房(互联网数据中心),并降低IDC机房用电收费标准;对搭建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的新入驻基地企业给予6万元平台搭建补贴;对新成立并落户在青秀区的互联网金融联盟(协会),一次性拨付20万元;鼓励入驻企业上市等具体优惠扶持政策。 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正式建立后,目标力争在揭牌之日起一年内集聚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少于50家,区域行业代表企业5家,年交易额不低于200亿元。把基地建设成为全区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活动现场,赛伯乐投资集团与青秀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亿赞普、红岭创投、你我贷、翼龙贷、温州贷、E速贷、91众筹旗下优财富、九赢网、泛亚民融登、点滴身边、融金宝等11家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签约正式入驻。 本次研讨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和青秀区人民政府共同承办。中国银监会有关领导、南宁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区内外互联网金融企业代表等200多人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附: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进一步丰富南宁金融改革创新内涵,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优化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中国—东盟信息港和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结合南宁实际,现就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走普惠金融服务之路。互联网金融应坚持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金融法律法规为边界,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更好地向小微企业、“三农”和创新创业者等提供规范服务,推动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跨境贸易等领域融合发展,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开放包容,走创新发展之路。鼓励互联网金融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融入到金融创新中,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促进融资、交易、理财更加高效、便捷,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三)坚持底线思维,走合规经营之路。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在业务发展上遵循相应规则,坚守业务边界和风险底线,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接受适度的监管,不断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走可持续、经得起风险考验的发展之路,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 (四)坚持公开透明,走阳光化发展之路。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提升业务透明度,做好信息披露,强化风险揭示,严格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引导金融消费者从保护自身资金安全和隐私角度出发,掌握互联网使用和金融投资的基本知识,培育信息安全和风险投资的意识。 二、加强政策支持 (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地方金融管理服务范围,支持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时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或“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等内容。 (六)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城区(开发区、新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建设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加速集聚。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所在城区(开发区、新区)应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对在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落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业务发展等给予城区(开发区、新区)级财政资金扶持,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楼宇资源,营造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缴资本1000 万元以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4〕107 号)中的有关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10 亿元(含10 亿元)以上的,奖励350 万元;实缴资本5 亿元(含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的,奖励200 万元;实缴资本1 亿元(含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的,奖励100 万元;实缴资本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八)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具体奖励措施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4〕107 号)的第(十七)条执行:对涉农贷款新增额按0.2‰ 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按0.15‰给予奖励;对其他贷款新增额按0.1‰给予奖励。单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额总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九)支持引进和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人才,享受《南宁市加快人才特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南办发〔2014〕81 号)、《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南办发〔2014〕84 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南发〔2011〕13 号)等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按照《南宁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南办发〔2014〕114 号)的规定给予奖励。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人才培训,探索开展从业人员资质认证。 (十)拓宽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项目加以培育。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融资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上市、挂牌企业按照《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南府办〔2014〕80 号)给予支持。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要素平台发行新型金融产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外发行各类债券并将融资投入南宁市建设,对发行债券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4〕107 号)的第(十五)条执行:发债期限 3 年以上、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3‰;发债期限为 1 年至 3 年(含3 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2‰;发债期限半年至1 年(含1 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1‰。单户企业发行债券所获补助额当年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三、完善配套服务 (十一)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信用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引导电商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等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信用机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市政府征信系统查询业务办理所需相关信用信息,促进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共用。 (十二)优化配套支持体系。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渠道营销、风控外包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支持设立、发展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外包、信息安全维护等基础服务的机构,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实体企业的交流对接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理解,结合自身需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尝试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引导社会化的创业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注册设立、融资对接、信用评估、财务核算、业务营销、人才招聘等专业化服务。支持会计、审计、法律、信用评级、担保、咨询等金融市场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十四)营造互联网金融良好社会环境。搭建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创造机会和条件,鼓励我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与国内、国际互联网金融企业交流合作。发起设立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合作组织和国际交流平台,支持互联网金融论坛、会议、文化沙龙、博览会等重大交流活动的举办。引导媒体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正面宣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有效防范风险 (十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严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底线。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尊纪守法,不触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红线,牢牢守住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法律底线,严控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十六)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经营“底线”、政策“红线”,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监管)、做实各类准备金账户,切实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信息技术水平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企业金融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十七)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联合监管,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落实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技术或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内幕交易、非法外汇、非法支付结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法制教育和警示宣传活动,对投资者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开展投资风险教育,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培育成立南宁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鼓励协会整合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企业间沟通交流的同时,支持其研究行业发展规律,制定本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公约、发展规则和标准,加强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探索对有关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监测评估,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 五、健全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建立由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组成的南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我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日常推进和协调工作。 六、其他 (二十)适用对象。本意见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主要适用于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P2P)、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电商金融等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组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的企业开展的资金融通、支付、机构间交易结算平台等金融业务。 (二十一) 本意见所列条款与我市其它政策中的同类条款不可同时享受,可择优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起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