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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风暴来袭 格上理财等被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
发布时间:2016-08-22 12:00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综合

   
 

   近日,北京证监局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对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品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行政监管决定,三家公司因资金募集、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北京证监局在对格上理财和品今资产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分别存在以下问题:
 

  格上理财:一、登记备案方面,高管人员及股东的信息变更登记不及时。二、资金募集方面,部分推介资料用词不严谨;未对个别投资者做调查问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三、合规管理方面,部分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品今资产:一、资金募集方面,公司网站未做前端控制即可浏览所有私募产品的净值等信息;部分推介资料用词不严谨;个别投资者未签署合格投资者或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合规管理方面,部分人员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北京证监局在核查针对首证投资公司的举报事项时,发现其存在以下违规情形:公司在业务推广和服务中,存在对部分客户进行误导性营销宣传情形;公司未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和告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公司部分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存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形;公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没有对“冷静期”内容进行约定。
 

  北京证监局已责令三家公司限期改正,并将择机对其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私募合规经营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募集应严格遵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读者如若遇到下文所述违规行为,可到新浪基金曝光台投诉(投诉入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帮助净化私募市场。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北京证监局官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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