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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布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附全文)
发布时间:2016-10-18 08:39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17日,济南市政府发布了《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其系列分领域文件,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展开重点整治。“校园贷”“首付贷”“众筹买房”等新兴违规互联网金融工具都将被整顿。
 
互金整治,校园贷是重点。
 
近年来,网贷行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是网贷渗入到校园内,造成不良影响。
 
此次《济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记者了解到,在P2P网贷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严禁“首付贷”
 
“一成首付”“1万首付买房”成为不少楼盘吸引关注的噱头。因传统银行不能发放首付贷款,一些房地产网、房地产商甚至中介于是借着互联网手段,推出首付贷业务,有的贷款利率高达6%。
 
《济南市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严禁“首付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没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等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侵占或挪用房屋交易资金。
 
同时,对网络上兴起的众筹买房,也要严格监管。
 
严防新e租宝
 
此前爆发的e租宝案件让公众意识到股权众筹平台潜在的风险隐患。
 
此次《济南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重点整治八种情形: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济南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济南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另有规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山东省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原则。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

  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成立市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在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同牵头,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参与,成立济南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推动全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好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情况,督促当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并督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参与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积极配合当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信息摸查工作。根据排查信息,牵头组织对涉嫌违法违规信息的业务性质界定等相关工作。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中,界定为通过互联网从事非银行支付业务,以及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业务,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银监会派出机构:积极配合当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信息摸查工作,参与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证监会派出机构:积极配合当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信息摸查工作,参与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对界定为与证券、期货、基金类的机构以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保监会派出机构:积极配合当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信息摸查工作,参与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对界定为与从事互联网保险相关的金融活动,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除上述牵头部门外,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宣传部门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和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

  (一)信息排查。

  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开展,于2016年7月20日前完成。信息来源及排查渠道如下:

  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接收并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金融办和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

  工商管理部门与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牵头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使用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

  通信管理部门: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企业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

  (二)职责界定。

  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于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

  成立界定工作组。市及各地由人民银行牵头,同级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工商管理局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共同参与,分级成立“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界定工作组”,对排查出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共同组织界定,并落实整治责任。界定工作中疑难问题,及时报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必要时,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界定原则。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的牵头整治责任按以下原则界定: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整治;对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牵头整治责任;对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界定工作流程:金融办汇总各种渠道排查搜集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信息,提交界定工作组办公室。界定工作组办公室收到排查信息后,按照前述界定原则进行初步界定,并形成初步界定意见,提交界定工作组会议进行审议界定。界定工作组适时召开会议,对界定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的初步界定意见进行充分交流和审议,按照“全面覆盖、不留空白、友好协商、密切配合”的原则,协商确定整治责任,落实牵头单位和共同参与单位。

  (三)清理整顿。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结合整改意见依法查处相关从业机构及责任人。

  对于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跨界互联网金融风险,由人民银行牵头,同级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银监、证监、保监、工商、公安、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联合整治工作组,在扎实厘清相关情况、查实违法违规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综合整治。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将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于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和惩处机制。

  (四)验收总结。

  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本地区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组织起草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按时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济南市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山东省决策部署,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做好济南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支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防范支付风险,根据《山东省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辖内从事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的无证机构(以下简称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持支付中介的性质和职能,推动济南市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入排查支付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分析市场乱象带来的风险隐患,开展专项整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济南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地区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二)突出重点,着眼长远。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风险开展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依法依规,维护稳定。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整治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统一安排,对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整治重点无证机构和辖内排查新发现的无证机构,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类施策、分别处置。对涉及资金风险的,讲究方法节奏,稳妥处置风险,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落实责任,信用约束。

  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严肃追究无证机构以及为无证机构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或接口的相关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的责任。充分发挥信用约束作用,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信息公开、公示,让无证机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

  1.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一是强化客户备付金监测管理,及时预警客户备付金安全风险,加大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二是定期、不定期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安全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抽检、核查、整治,重点抽检业务不规范、风险问题较多且经营亏损较为严重的支付机构。三是因地制宜采取监管措施,对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未尽职履责甚至与支付机构合谋的备付金存管银行,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备付金存管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罚;强化备付金存管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损失的责任,必要时要提供流动性支持。

  2.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以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为基本目标,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安排,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

  3.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工作安排,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4.督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加强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安排,组织支付机构将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的业务全部迁移到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处理;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款制度落地。

  5.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重点做好对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过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

  6.加大违规处罚,严格支付机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支付牌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1.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地区开展业务、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可能,相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

  2.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其他地区做好无证机构整治工作。

  四、职责分工

  在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济南市金融办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同牵头负责济南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成立济南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统一领导全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反洗钱处)。

  各县(市)、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好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职责分工。

  1.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处置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的风险事件,组织在业务、维稳、信访、舆情等方面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当地公安机关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强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加大客户备付金专项整治和执法力度,查处和纠正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情况以及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客户备付金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足等问题。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安排,组织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改变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的情况,督促支付机构通过清算机构实现资金清算透明化、集中化。

  (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职责分工。

  1.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无证机构整治工作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相关维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梳理单用途预付卡跨法人应用情况并对违规机构实施清理。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总体部署及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筛选重点机构名单。及时出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行政认定意见。组织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确保商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关闭为无证机构提供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并做好交易后续业务平稳过渡。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违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责任追究。组织在相关网站以及媒体公布无证机构名单,发布风险提示,警示商户与消费者。会同有关部门稳妥做好相关资金风险处置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社会群体性事件。牵头做好工作总结,研究深化联合工作机制。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牵头制定辖区专项整治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辖区内整治行动。

  3.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查处无证机构的需要,配合提供相关机构及其业务合作方(如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等)的工商登记监管信息;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机构情况,将查证后确无法联系的无证机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信用惩戒。对经人民银行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4.公安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无证机构可疑线索进行梳理分类,对涉嫌犯罪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根据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依法积极稳妥开展查处工作。

  5.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整治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的无证机构业务宣传、推广信息,协助排查无证机构信息;对工作组认定的无证从事支付业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网站,依法吊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注销网站备案,并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负责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工作宣传。

  6.商业银行、支付机构。负责协助开展无证机构摸排、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有关交易流水、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为无证机构提供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的,关闭相关通道,并负责处理整治过程中的交易纠纷和资金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五、工作安排

  (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工作。

  1.加大违规问题整改力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2015年客户备付金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监督备付金存管银行和支付机构落实整改要求。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强化客户备付金安全监测管理。全面排查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隐患,摸清风险底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资金风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做好业务、维稳、信访、舆情等方面的应急处理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抽检、核查、整治。此项工作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

  4.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和支付机构与银行直联业务模式取缔工作。此项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安排完成。

  (二)无证机构支付业务整治工作。

  1.深入排查,制定方案(2016年7月)。

  开展全面排查。一是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重点机构名单,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进一步摸排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二是根据辖区实际,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开展拉网式排查和梳理,全面摸清辖内其他无证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

  摸排过程中新发现无证机构情况的,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根据属地原则进行处理,并报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如涉及无证机构跨辖区开展业务或无证机构法人所在地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应立即报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由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

  制定整治方案。根据摸排情况,坚持“一企一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对象,整治步骤,针对整治对象开展检查、证据采集、信息公示、风险提示、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时间安排、操作方法和工作要求。专项整治方案及时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对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涉及风险处置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商户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以及相关业务、维稳、投诉信访、舆情等环节的维稳方案,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风险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有关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应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2.集中清理,分类处置(2016年8月至11月)。

  集中清理整顿。各级金融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按职责分工开展集中清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包括关闭无证机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示、风险警示,对违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对无证机构依法查处等。

  实施分类处置。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对于涉及风险处置工作的无证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风险处置方案进行处置;风险处置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报告。

  有关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应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3.总结工作,完善机制(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

  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上一级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并附相关数据和案例。人民银行与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建立无证机构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

  有关工作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应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互联网金融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紧密协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做到任务目标明确,职责分工明晰,形成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加强工作督导,开展自查评估;市专项整治工作组适时派出工作小组开展督查指导,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议要求,本方案等有关文件目前暂不公开,先作为内部工作安排掌握,按照国家要求,相关方案允许公开后再予以公开,各成员单位要注意保密。

  (二)突出难点,加大无证机构整治力度。

  开展无证机构整治既是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难点,也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抓好无证机构整治是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发挥资源优势,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属地整治责任,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专项行动,突出重点,聚焦难点,对症下药。通过多部门联动执法,解决无证机构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人员处理难的问题;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交流,促进信息共享。

  专项整治开展期间,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及时组织编发《济南市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简报》,传达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署、通报全市及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市专项整治工作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及时分析,及时推广;按照方案工作安排,向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报告,并于每月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专项行动进展;相关典型案例、经验做法、重要线索、重大问题等要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报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要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认真分析舆情变化,对误导性、煽动性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坚决予以删除。要以适当方式、统一口径,适时公布整治工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影响。要充分发挥媒体正面引导作用和震慑作用,强化政策宣讲和风险警示教育,集中曝光典型无证机构,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济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促进我市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二是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工作原则。

  态度积极,措施稳妥。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底线思维,预案完备。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明确关联关系,依据其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治理。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分类处理,标本兼治。根据网贷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行业有关制度、促进网贷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依法合规,有章可循。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21 号、银发〔2015〕221号、银监发〔2016〕11号、鲁政办字﹝2016﹞88号文件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为网贷行业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

  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实整治基础,巩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一)排查目的。

  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摸清行业底数,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为专项整治工作及今后的行业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对象。

  本次排查摸底的对象是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根据银发〔2015〕221 号文件要求,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同时,部分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对象。

  此外,对于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排查。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利用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等方式,检索汇总形成我省网贷机构相关数据,在与银监会等15部委提供的基本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后,发送给各市。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按照企业注册地,将名单下发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以上级提供的网贷基本数据为参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自我筛查、自我检索等方式进行比对、多方验证,汇总形成本地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库,实现整治全覆盖。以此为基础,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行业机构数据统计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做到对本地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充分摸底排查,实现“一户一档”。

  (四)排查内容。

  一是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二是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此外,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汇总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本地区网贷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

  对于跨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并积极与省有关部门积极沟通联系,进一步增强摸底排查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三、明确标准、分类施策

  (一)分类处置标准。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以银发〔2015〕221 号文件和有关监管要求等作为主要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分类处置措施。

  对各类网贷机构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根据以上标准将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银发〔2015〕221 号文件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三是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同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按照国办发〔2016〕21 号和银监发〔2016〕11号文件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金融办与山东银监局相关处室共同牵头负责全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具体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领导要靠上抓,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组织实施,推动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要全面组织好本地区网贷机构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信访和维稳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维护社会稳定。各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整治工作各阶段分工,加强对本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五、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

  各(县)市、区依照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对本地区网贷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网贷机构底档。相关部门在摸底排查时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或登记保存。摸底排查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摸底排查总结及统计数据于7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类处置阶段。

  各县(市)、区依照摸底排查结果,认真对照分类处置标准和分类处置措施,对本地区网贷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应依照有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11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督导阶段。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情况,汇总形成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报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加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通过以案说法,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适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

  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对一些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妥善予以化解;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

  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济南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精神,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推动我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我市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排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治;对有关机构和个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使投资者和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及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经营、审慎投资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与地方条块联动、协作配合。

  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特点,拟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排查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相关要求。

  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及非法集资行为;又要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实现风险有效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管控好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近远结合,注重实效。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二)整治要求。

  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银发〔2015〕221号文件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金融办与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共同牵头负责我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二)职责分工。

  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负责牵头对全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整治工作;负责对全市股权众筹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各级金融办负责牵头对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行摸底排查,对于整治中发现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予以规范处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字样的企业和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企业进行检索,对涉及“股权众筹”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组。

  通信部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利用技术手段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网站进行检索,对证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股权融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其他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排查和清理整顿,按本方案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防范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

  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范围对全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

  各级金融办对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信息进行汇总,工商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检索和监测,通信管理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网站进行检索,分别将相关结果提供给专项整治工作组。

  县(市)、区政府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参考上级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清查,全面摸清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公司的基本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的档案。对跨地域经营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对注册地或经营场所在外地的,逐级上报专项整治工作组协调共享信息。

  各县(市)、区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7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11月)。

  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范围对全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的违法违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银发〔2015〕221号文件和有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公司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3号)确定的“打非”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12号)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11月1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违法情况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6年10月-11月)。

  各级政府应对本地区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开展自查。专项整治工作组将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专项督查和评估,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由专项整治工作组研究确定。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监管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于12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有关分工要求,统筹协作,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我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为我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济南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精神,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推动我市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我市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促进我市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整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同时广泛排查保险业互联网经营模式和保险产品,为完善监管奠定基础。

  2.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政策纠偏,讲究方式方法、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3.明确责任,加强协作。按照市政府整治工作“统一领导,强化协作;明确界限,守住底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边整边改,着眼长远”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保险跨区域、跨领域的特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外协调和上下联动。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具体措施:一是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产品信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排查万能型人身险产品(包括高现金价值产品)相关风险。三是加大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查处力度,对于存在违规问题的公司予以严肃查处。

  (二)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二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三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三)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清理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二是查处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四)配套措施。

  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依靠举报和重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当行为,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严厉查处。

  三、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金融办与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牵头负责我市互联网保险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山东保监局的指导下,负责具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和组织协调,组织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定期报送工作信息,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建议。

  四、时间进度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6年7月)。根据《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细化整治任务、强化整治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排风险底数,制定整改方案。对虚假互联网保险非法经营、保险机构违规跨界经营等风险进行全面排查。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至11月)。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严肃查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的行为,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总结验收阶段要求,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细化整治内容,认真开展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务求工作实效。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分类处理。坚持即查即改,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跨区域、跨领域、难追责的特点,做好上下沟通及内外协调,形成风险防范合力。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推动各有关部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形成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监管体制机制。
 

济南市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有序推进我市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发挥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强化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按照“谁主(监)管、谁负责”原则,分别牵头负责相关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整治工作 (由商务局负责牵头整治的机构另行文件规定)。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本地区相关机构整治工作。各级各部门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实施分类整治,坚持统筹治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制度规范,综合运用信息比对、实地认证等多种措施对整治对象进行广泛排查,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规范发展合规机构,整改问题机构,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统筹考虑各类风险因素,制定完善风险预案,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的同时,对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措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我市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

  1.整治重点。

  (1)小额贷款公司与未取得相应金融服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小额贷款公司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3)小额贷款公司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增信服务。

  (4)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

  (5)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

  2.排查方式。

  采取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由各县(市)、区金融办形成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数据,发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以此为基础,综合采取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数据的内容逐一核实,有关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核实的信息签字确认,数据核实无误后按要求发省金融办。数据摸底和数据核实应实现对全市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信息的全覆盖,做到“一户一档”。

  3.整治标准和措施。

  对各类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制定差别化措施,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1)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与取得相应金融服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以及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银发〔2015〕221号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

  (2)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置。

  (3)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融资担保公司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在济南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市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济南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1.整治重点。

  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参与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是否通过相关资金“体外循环”等形式将参与P2P网络借贷担保业务在财务报表中隐瞒,不按监管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信息。融资担保公司是否通过互联网开展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排查方式。

  机构自查。融资担保机构自行申报是否参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建设,是否与P2P平台等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参与P2P平台担保业务,是否通过P2P平台等进行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监管套利活动。

  属地监管部门排查。(1)根据日常监管尤其是历年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对发现的融资担保机构涉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线索逐一落地排查。(2)主动对接P2P平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P2P平台名单,逐一核查是否有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其中的融资担保及其他业务。

  3.整治标准和措施。

  (1)整治标准。通过专项整治,彻底摸清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参与P2P平台建设的融资公司名录,参与时间、股权占比、平台业务余额等,督促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摸清参与P2P平台担保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名录,在保责任起止时间、在保责任余额等,责令融资担保机构暂停P2P平台新增担保业务,履行好在保责任,按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确保不出风险。摸清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违规行为底数,督促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2)整治措施。

  一是落实属地责任。明确相关市县监管部门清理规范辖内涉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融资担保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主监管员的监管职责,对问题机构逐一挂牌督办。

  二是联合查处。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未经许可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分类整治。将融资担保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年审、分类评级和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重要参考,综合运用各项监管措施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尽快完成整改。依照《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对拒不整改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三)民间融资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我市经过批准的民间融资机构,包括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1.整治重点。

  (1)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应经金融办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在名称中使用“民间资本管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字样,规范使用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2)民间融资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合作,进行交易活动;与民间融资机构相关联的取得其他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发行私募产品;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受托资产管理。开展的定向私募业务,定向私募资金应由主办银行托管,实行专款专用、分账管理,不得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金及其它资金混用。应严格遵循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人数和一次性最低出资额等有关规定,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为最终出资人。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性质应符合规定,不得触及业务“红线”: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担保等活动。

  2.排查方式。民间融资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行填报数据,经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逐级核查后报省金融办。核查中,各级金融办应根据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对照排查内容,全面收集基础信息,并建立完善底档。

  3.整治标准和措施。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条件,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分类处置。对依法合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未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或涉及互联网业务但未违规,且达到业务许可条件的,准予其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颁发业务许可证。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规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业务许可条件的,准予其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颁发业务许可证。对拒不整改、限期整改后达不到业务许可条件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不予业务许可,对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我市经省政府或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包括权益类交易市场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1.整治重点。

  (1)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

  (2)交易场所是否存在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的情况;

  (3)交易场所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的情况;

  (4)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情况;

  (5)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提供增信服务的情况;

  (6)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的情况;

  (7)交易场所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的情况。

  2.排查方式。

  坚持全面铺开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他查与自查相结合,围绕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交易场所自查自纠和市、县(市)区金融办检查督查等方式,摸清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按照“一所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档案。

  3.整治标准和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对有关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认真甄别,准确分类,实施分类处置。

  (1)合规类。有相关批准和备案手续,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基本符合本方案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规范运营。

  (2)整改类。批准和备案手续不齐全,运行欠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停止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置。

  (3)取缔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对其坚决予以打击,停止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实施市场退出。

  (五)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取得所在试点县(市)、区金融办颁发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资格认定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整治重点。

  纳入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对外投资”等基本原则,通过与互联网线上专业平台合作,或者自建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向本社试点社员吸收资金或发放资金以谋取经济利益等违法违规事项。

  2.排查方式。

  深入自查。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本方案要求,对信用互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深入自查,查摆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试点县(市)、区金融办。

  全面检查。试点县(市)、区金融办结合合作社自查情况,牵头组织县(市)、区农业、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试点农民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形成全面检查报告报市金融办。

  重点抽查。市金融办根据各试点县(市)、区全面检查情况,组织市农业、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对发现的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专项督查,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督导试点县(市)、区金融办贯彻落实处理意见。

  3.整治标准和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对纳入试点并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管理。对违规业务行为,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暂停信用互助业务。对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情节轻微的,由试点县(市)、区金融办责令暂停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相关业务限期进行清理整顿。

  (2)取消试点资格。对违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金融办撤销其信用互助业务资格,收回资格认定书,终止信用互助业务。

  (六)金融控股集团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金控公司,指在注册名称中出现“金融控股”或“金控”字样的企业)。

  1.整治重点。

  (1)金控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注册地、联系方式以及子公司等情况。

  金控公司股东及高管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是否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公司高管情况。

  (2)金控公司财务情况,包括合并报表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质量、风险准备等情况;是否存在母公司将债务以股本的形式转移给子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将一笔资金在报表中重复或多次计算、间接提高杠杆率、虚增资本等情况。

  (3)金控公司内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交叉持股、互相担保情况,是否存在向外部公司特别是涉及互联网P2P业务的公司提供担保、借贷或承诺的情况。

  金控公司内控制度特别是内部防火墙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4)金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否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子公司中是否有P2P等互联网金融企业。金控公司是否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公司是否提供增信服务。

  金控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外部还参股或控股了哪些金融类公司,这些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何(股权结构、财务等),其中是否有P2P等互联网金融公司。

  (5)金控公司实际控制人参控股的P2P等互联网金融公司是否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提供的融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提供担保,是否存在挪用投资者资金情况。

  金控公司是否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2.排查方式。

  县(市)、区金融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对注册地在本市的带有“金融控股”或“金控”字样的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形成全面检查报告报市金融办。排查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如电话了解、书面调度、专业审计、现场检查、高管约谈等,最终达到全面深入的效果。

  3.整治标准和重点。

  (1)整治标准。整治标准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本方案作为主要依据:一是金控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设立及开展业务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或同意。二是金控公司及相关公司开展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同意,并能够稳健运营、规范操作,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三是金控公司依法依规开展对外投融资活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质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水平,流动性等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四是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防火墙制度,并严格执行。五是及早预警、严格把控母公司及子公司运营风险,杜绝内部不正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七是股东及高管无犯罪记录。

  (2)整治措施。对各金控公司,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置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一是合规类。经市级及以上金融办批准设立,并达到整治标准的金控公司(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金控公司需报省金融办进一步认定,下同),允许其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二是整改类。对未经市级及以上金融办批准设立或对达到整治标准的金控公司,由各级金融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进行排查整改,并向其出具整改意见。经整改达到整治标准的,允许其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暂停相关金融业务,并继续整改;拒绝整改或两次整改仍未达到整治标准的,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三是取缔类。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给予取缔。

  (七)典当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我市2015年底经省商务厅批准或推荐设立的典当行。

  1.整治重点。

  典当行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不得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或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者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2.排查方式。

  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坚持现场检查与网上信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以实地检查为主。

  (1)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对当票与当物进行对照检查,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2)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查找违法违规活动的线索。

  (3)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排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与银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整治中发现涉嫌重大线索和问题,提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

  3.整治标准和措施。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规定,监督管理典当行依法依规经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置。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层层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必要准备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分类主(监)管职责,根据本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组织对本地区(行业)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结果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后连同阶段总结一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7月20日前完成。

  (三)分类处置阶段。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摸底排查结果,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分类分析,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移交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分类处置情况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1月20日前完成。

  (四)总结督导阶段。

  市金融办将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金融办将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6年12月15日前形成报告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形成本领域专项整治情况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部门主(监)管职责,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权益类交易市场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商品现货市场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山东银监局派出机构、山东证监局派出机构、通信管理部门和通信企业等单位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需要,提供相关领域信息查询便利,参与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级层面的组织领导框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各项专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监管措施。

  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深入摸排辖区有关机构底数,建立完善配套管理底档,全面审视有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监管方式的针对性以及监管政策的有效性,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推进。

  严格贯彻落实本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彻底整改。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区分问题轻重和风险程度,充分预判风险,做好风险隔离,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济南市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和《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我市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是依法履职,稳妥推进。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工商办字﹝2016﹞61号和鲁政办字﹝2016﹞88号文件和《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整治、合规处理。

  三是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二、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一)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广告活动监测监管。对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调查处理,无法认定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经济违法活动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清除虚假宣传信息并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

  (二)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实施工作,落实金融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对利用传统媒介和形式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宣传和广告发布活动。

  (三)突出重点网站。各有关部门要对我市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支付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宣传活动和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对外市企业在我市网站发布非法融资宣传和广告信息及时报请省有关部门进行屏蔽。

  (四)突出重点行为。互联网金融宣传和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伪造业务许可证件,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宣传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和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增强广告制作、审查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发布、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媒体三级审核制和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按照《广告法》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和发布。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各有关企业在进行企业自我形象宣传中要真实合法,不得扩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与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互通。

  (二)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登记信息和有关方面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三)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五)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最大程度汇集各方面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研判效率,并及时协调案件认定和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部门协同水平。

  (七)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时间进度

  (一)动员发动阶段(2016年7月)。

  结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特点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细化整治任务、强化整治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8月)。

  根据省通信管理部门按照设定的条件检索、提供的全市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网站,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摸清本辖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情况,7月中旬前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网站开办者、网络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

  (三)清理整治阶段(2016年8月-11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做好信息报送、协同监管工作。

  (四)评估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整治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汇总形成总体报告,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程序报送省工商局。
 

济南市商品现货市场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精神,扎实开展我市商品现货市场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通过排查我市商品现货市场风险情况,规范其经营行为,增强参与主体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商品现货市场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有力推动我市商品现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整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强化协作;明确界限,守住底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边整边改,着眼长远”的工作原则,实行“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公平公正进行整治。

  二、整治对象

  在济南市行政辖区内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包括:(1)市内以对手传统方式开展商品现货交易活动的商品现货市场。(2)市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现货市场。

  三、整治重点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在5个交易日内持续挂牌交易;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为非法商品现货市场提供开户、资金汇划等支付结算服务。

  四、排查方式

  (一)落实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二)全面摸排。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加强本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将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对在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现货”、“产品交易”“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等字眼的企业进行检索,摸排辖区内现货市场名单目录。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

  (三)监管部门排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摸排情况,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并依法查处。

  五、整治标准和措施

  商品现货市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为商品现货市场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移交人民银行依法处理;对商品现货市场开展非法期货交易的,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予以查处,由证监部门根据需要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发现商品现货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方法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制定济南市商品现货市场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印发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成立济南市商品现货市场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充实力量,明确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摸底排查阶段。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按照分类主(监)管职责,根据本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组织对本地区(行业)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结果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后连同阶段总结一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8月15日前完成。

  (三)分类处置阶段。 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依照摸底排查结果,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分类分析,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移交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分类处置情况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1月20日前完成。

  (四)总结督导阶段。市商务局将适时赴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将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6年12月15日前形成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形成本领域专项整治情况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商务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山东银监局派出机构、山东证监局派出机构、通信管理部门等单位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需要,提供相关领域信息查询便利,参与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二)完善监管措施。

  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深入摸排辖区有关机构底数,建立完善配套管理底档,全面审视有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监管方式的针对性以及监管政策的有效性,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推进。

  严格贯彻落实本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彻底整改。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区分问题轻重和风险程度,充分预判风险,做好风险隔离,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济南市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精神,扎实开展我市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发挥融资租赁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局和市投资促进局分别牵头负责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强化协作;明确界限,守住底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边整边改,着眼长远”的工作原则,实行“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公平公正进行整治。

  二、整治对象和措施

  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一)整治重点。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不得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或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者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二)排查方式。

  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坚持现场检查与网上信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以实地检查为主。

  (1)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

  (2)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查找违法违规活动的线索。

  (3)通过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排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与银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整治中发现涉嫌重大线索和问题,提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

  (三)整治标准和措施。

  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监督管理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经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置。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投促机构,根据本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组织对本地区融资租赁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摸底排查结果报市商务局,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摸底排查结果报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和市投资促进局汇总结果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7月30日前完成。

  (二)分类处置阶段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投促机构,依照摸底排查结果,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分类分析,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移交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分类处置情况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1月20日前完成。

  (三)总结督导阶段

  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将适时赴有关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促进机构,将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6年12月15日前形成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分别汇总本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市商务局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济南市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1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扎实开展我市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乡建设委和市住房保障管理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整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强化协作;明确界限,守住底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边整边改,着眼长远”的工作原则,实行“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公平公正进行整治。

  二、整治对象和措施

  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

  (一)整治重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等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侵占或挪用房屋交易资金。

  (二)排查方式。

  一是重点查看企业业务台账、财务记录,抽查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业务档案资料,重点检查在房屋交易资金结算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资金监管或其他金融违规行为。二是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查找违法违规活动的线索。三是对中介机构分支门店、售楼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以下违规行为:发布传播非法集资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其他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行为。对整治中发现涉嫌重大线索和问题,提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

  (三)整治标准和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置。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

  8月份,各县(市)区住建委(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形成摸底排查成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排查成果报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中介机构排查成果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和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汇总排查成果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8月3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目录,协助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

  (二)现场检查处置阶段。

  各县(市)区住建委(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会同金融办、工商和市场监管、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摸底排查结果,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移交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情况由市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管理局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

  (三)总结督导阶段。

  市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管理局、金融办、工商、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将适时赴有关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住建委(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分别进行总结,于2016年12月15日前形成报告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分别汇总本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住建委(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管理部门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会同金融办、工商和市场监管、物价、城管执法成立联合现场检查组,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二)完善监管措施。

  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深入摸排辖区有关机构底数,建立完善配套管理底档,全面审视有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监管方式的针对性以及监管政策的有效性,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有力推动房地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推进。

  严格贯彻落实本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彻底整改。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区分问题轻重和风险程度,充分预判风险,做好风险隔离,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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