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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反垄断配套法规征求意见,平台企业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从事垄断行为、不得实施“自我优待”
发布时间:2022-06-28 10:56 来源:北京商报

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多个反垄断相关征求意见稿,涉及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这一系列征求意见稿配套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更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运行规律的客观需要。

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号截图

有关协议: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从事垄断行为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算法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的垄断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时,就提到了数据和算法: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等。2022年4月,国家网信办还开展了“清朗·2022年算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2022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是从2021年9月启动的修订工作,主要修订内容就包括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更好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规范相关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有关知识产权: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垄断

2022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是从2021年9月启动的修订工作,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最新制度规定。

具体包括:落实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将“激励创新”修改为“鼓励创新”。增加“创新(研发)市场”的规定;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强化法律责任,修改法律责任条款。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还可能涉及创新(研发)市场。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技术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创新(研发)市场是指经营者之间就未来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进行竞争所形成的市场。

有关集中审查: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事先申报

为了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经营者按要求申报或不申报分别适用审查或调查程序的配套规定。

具体包括: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集中已经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在180天内补报等。

北京国际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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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

继反垄断法时隔14年完成首次修订后,市场监管总局27日就5份部门规章和1份行政法规公开征求意见,以适应反垄断监管实践新要求,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这5份部门规章包括《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1份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平台企业不得实施“自我优待”

平台企业既是在线市场的交易中介,又可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制等优势,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

对此,《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没有正当理由,在与该平台内经营者竞争时,对自身给予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包括两类:其一,对自身商品给予优先展示或者排序;其二,利用平台内经营者的非公开数据,开发自身商品或者辅助自身决策。

市场监管总局在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做起草说明时称,该条新增规定是在合理借鉴理论研究成果和域外立法执法实践后,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实施“自我优待”行为表现形式做出的细化说明。

在该份部门规章落地之前,相关平台企业有哪些域外立法执法实践可以借鉴,并进行主动的合规审查呢?

杜广普介绍称,在“对自身商品给予优先展示或者排序”方面,一个典型的执法案例是2017年欧盟委员会查处的“谷歌比较购物案”。该案中,欧盟委员会认定谷歌滥用了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在搜索结果中偏袒自家的比较购物服务(Google Shopping),损害了竞争,决定对其处以24.2亿欧元的罚款。

在“利用平台内经营者的非公开数据,开发自身商品或者辅助自身决策”方面,国外也有执法实践。

比如,欧盟委员会今年对亚马逊展开了正式反垄断调查,认为亚马逊既是零售商,又是其他零售商的产品销售平台,涉嫌收集平台第三方商家数据来提高自己的销售额。据路透社6月13日援引消息人士报道,亚马逊现已提出与卖家分享部分市场数据,并提高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其平台上的可见度,希望借此说服欧盟反垄断机构在年底前结束对其的调查而不进行罚款。

“无论是从新版反垄断法,还是此次相关配套法规的修改,都体现出与国际接轨、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特征的趋势。随着新版反垄断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的落地生效,相关市场主体或面临部分商业和经营模式的改变。”杜广普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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