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次突如其来的暴跌,将基金经理们的眼光聚焦在了银监会拟重修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上。 “上午快收盘的时候指数开始跳水,我是午饭的时候才看到了这个消息。个人觉得有些调整过了。”一位公募基金经理在收盘后向本报表示。 今日午盘前,两市快速放量大跌,截至收盘上证综指下跌1.91%,深综指下跌4.45%,创业板指下跌5.45%,近百家个股跌停,2461只个股下跌。 大跌之下,追求绝对收益的基金经理斩仓锁收益;风险偏好高的基金经理则仓位不动甚至尝试加仓。行为的分化,也显示出专业投资经理对后市的判断并不一致。 指数跳水追溯 26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表态要消灭通道业务,到了晚间,政治局会议进一步提到要“抑制资产泡沫”,种种消息的叠加,让27日股市的走势充满了诸多不确定性。 起到化学作用的因子来自于一则有关银行理财新规进行分类、基础类资产不允许投资权益资产的消息。 中金公司对此次跳水做出了较快反应,他们便认为这与市场传闻的理财监管有关:“今天上午A股收盘前出现快速跳水走势,虽然尚没有听说明确的说法,但我们估计与市场传闻的有关理财监管有关”。 随后,记者看到《办法》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做出了进一步严格的限制。具体来看,该规定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做出了门槛要求:资本净额超过50亿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才能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 目前,理财投资权益的方向主要分布在定增、打新、两融收益权、产业基金等领域,权益类资产配置相对活跃的是中小银行。 2015年下半年以来,监管收紧的趋势越发明显,而与之对应的是,银行理财业务规模近两年疯狂增长占到银行表内资产比例的规模超过20%,特别是叠加杠杆,加大了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 本报也注意到,《办法》进一步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杠杆做出控制,要求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40%。这与7月18日起实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结构化产品的要求一致。 今年推出熔断机制以来的几次单日暴跌来看,多数情况下是由外部信息作为边际因素推动,在市场运行阶段高位后,上升逻辑遭到破坏。27日以前,沪指已经涨至3050点,进一步向前期高点3097点迫近。 “近两周连续中性偏谨慎的原因,也是脱欧后本轮反弹的主逻辑遭到破坏,即持续宽松预期的迟迟不落地,但大盘却已经涨了超过5%。”融通基金投研人士指出。 北京一家公募的投资总监则对本报表示:“今天的大跌与市场上的利空传闻是有些关系的,而一些绝对收益的产品担心回撤,大幅杀跌也进一步加剧了指数的大跌。” 第三方统计数据显示,上周公募基金股票型基金仓位小幅上升1.17%,当前仓位为84.56%。 记者了解到,现在公募基金的仓位普遍偏高,也不排除有个别基金仓位还没有加到很满。 政策影响或有限 “我们的策略是下来是不怎么减仓,本身我们不是特别看空,所以在3000以下我们不会太多地减仓。”上述北京公募基金投资总监进一步告诉记者。 “从成长性来看,个别股票的估值是偏高的。大盘蓝筹股很难支撑一年20%-30%的支撑,所以前期有所涨幅的我们也会相对选择回避。”另一位成长型基金经理还是更偏重于成长型股票的选择。 “也不是所有蓝筹都涨的好。像银行、电力、通讯涨幅都不大,应该说这类股票下跌没有太大的空间。”该基金经理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我个人还是偏好于有成长性的标的,反倒对于那些蓝筹股的关注不是很多。”该成长型基金经理认为。 多氟多(002407.SZ)于27日的公告显示,上市公司上半年利润总额是2.88亿元,同比增家超过44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市同期增加也超过了25倍之多。 可以看到,目前市场愿意给有业绩的公司给予更高的估值。一个例子是,在此利好消息刺激下,截至收盘,多氟多上涨3.41%,远远跑赢中小盘。 “预计政策落地实施影响或有限。”海通银行分析师林媛媛则指出,银行资管权益类占总量的比例不高,“5%-10%”已经是很高的比例。 而也有基金经理向记者私下表示,A股向来热衷炒作,就连要退市的*欣泰(300372.SZ)也不放过。深交所在收盘后表示,交易数据统计来看上午推动股价短期内较大幅度上涨的主要因素是个人投资者追买所致。“跌幅较多的有概念的小票也不失是一种机会。” 方正证券策略分析师胡国鹏表示,5月份的经济数据已经证伪了经济企稳,在后续下行的背景下,后续宽松预期的兑现或者债转股方案的出台才是真正撤退的机会,目前的下跌并不会改变趋势,反而是配置的良机。 华南一家公募则认为,当下除国企改革主题之外,还可以从中报期中选择业绩较好的白马龙头股,抑或是在新能源汽车板块中逢低布局一些中期确实能受益于产业趋势的品种。 ...
1、天花板 这个世界变化太快了,回想一下几年前,很多人不敢创业,有文化有本事的人选择的大多是传统路子,去当教授或是从政,现在不是了。有句玩笑话说,2015年的中关村创业大街,一杯咖啡泼到两个人,一个是CEO,一个是创始人。由此可见如今这股创业热潮有多猛。 但其实很多创业者在根本的生意逻辑这一点上没有想清楚。尽管市场、技术变化很快,但任何生意的本质不会变。最终,羊毛还是会出在羊的身上。接下来我跟你分享一下我是如何看待一笔生意或者说我是如何选择一个项目的。判断一个项目的好坏,我主要从这几个思考点展开。 第一个思考:确定一家公司的「质地」(描绘一家企业的总体印象),主要指企业的天花板。 天花板是指企业或行业的产品(或服务)趋于饱和、达到或接近供大于求的状态。在进行投资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企业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况给出相应的投资策略。在判断上,既要重视行业前景,也必须关注企业素质。已经达到天花板的行业――极度饱和的行业(如钢铁行业)。 投资机会来自于具有垄断经营能力的企业低成本兼并劣势企业,扩大市场份额,降低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边际成本,从而进一步构筑市场壁垒,获得产品的定价权。如果兼并不能做到边际成本下降就不能算是好的投资标的。比如,国企在行政推动下的兼并做大,并非按照市场定价原则进行,因此其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此类国企不具备投资价值。 那些在行业萧条期末端仍有良好现金流,极具竞争能力的企业在大量同类企业纷纷陷入困境之时极具潜在的投资价值。判断行业拐点或需求拐点是关键,重点关注那些大型企业的并购机会,如国内四大钢铁公司。产业升级创造新的需求,旧的天花板被解构,新的天花板尚未或正在形成。如汽车行业和通讯行业。这些行业通常已经比较成熟,其投资机会在于技术创新带来新需求。「创新」会打破原有的行业平衡,创造出新的需求。关注新旧势力的平衡关系,代表新技术、新生产力的企业将脱颖而出,其产品和服务将逐步取代甚至完全取代旧的产品,如$特斯拉电动车(TSLA)和苹果(APPLE)的创新对各自行业的冲击。 行业的天花板尚不明确的行业。 这些行业要么处在新兴行业领域,需求正在形成,并且未来的市场容量难以估计,如新型节能材料,如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延长人类寿命的医药产品和服务。这类行业历来都是伟大企业的摇篮,牛股层出不穷,要重点挖掘那些细分行业里具备领军地位的优秀企业――即:小行业里的大公司。 我们完全可以从公司和行业报道中,通过以上3点探讨深刻了解一家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未来想象空间。重点是明确,该企业有没有天花板?面对天花板,企业都做了些什么? 2、商业模式 第二个思考: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是指企业提供哪些产品或服务,企业用什么途径或手段向谁收费来赚取商业利润。比如,制造业通过为客户提供实用功能的产品获取利润。销售企业通过各种销售方式(直销,批发,网购等等商业模式)获取利润等等。 研究商业模式的意义在于: 是不是个好生意? 这样的生意能够持续多久? 如何阻止其他进入者? 这三个问题分别对应: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和商业壁垒。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和壁垒三位一体构成公司未来投资价值:前者指企业的盈利模式,核心竞争力是指实现前者的能力。壁垒是通过努力构筑的阻止其他公司进入的代价。 举例来说:戴尔和联想销售的产品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但是戴尔的电脑直销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电脑销售,相应的核心竞争力是它的全球直销网上管理系统。联想若想重新搭建此平台代价太高,且有可能远高于戴尔构筑的成本,因此这套直销网络成为戴尔的壁垒。但是,PC饱和是戴尔的天花板,限制了它的发展空间。 百度的盈利模式是搜索流量变现。搜索技术的不断进步是其核心竞争力,先发优势构筑的巨大数据库和大量的应用软件是其壁垒。通过免费杀毒为入口,获取流量变现是奇虎360的商业模式。强大的研发能力,快速的服务响应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快速累积巨大的用户群构成竞争壁垒。 360利用巨大的用户量努力进入搜索领域,但是一直没有看到突破性的技术进展可以挑战百度累积的巨大数据和应用壁垒,所以相形之下,360尚未具备颠覆百度的能力。 再比如,传统银行的商业模式是息差,竞争力要点是低成本揽储能力、放贷能力和高度的信用。壁垒是用户基础。中国的银行有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加上劳动成本低廉,所以进入国内的外资银行很难与之竞争。 一旦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中小股份制银行的信用将受到质疑,所以外资投资首选四大行,降低内地股份制银行的投资比重。 简要的商业模式情景分析: 靠什么挣钱?产品还是服务?挣谁的钱?是从现有的销售中挖掘、争夺,还是创造新的需求?如何销售?从产品生产到终端消费,中间有几个环节?有什么办法能够将中间环节减到最少?企业有没有做这方面的努力?随着销售量的扩大,边际成本会不会下降?等等。 通常来说,我们尽可能投资那些用一句话就能说明白商业模式的企业。 商业模式进一步分析涉及企业所处的产业链的地位如何?处在产业链的上游、中游还是下游?整个产业链中有哪些不同的商业模式?关键的区别是什么?那些是最有定价权的企业?为什么?企业与客户的关系是否具备很强的粘性?等等,这些决定该商业模式能否成功。 3、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个思考:寻找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商业模式谁都可以模仿。但是,成功者永远是少数。优秀的企业关键是具备构筑商业模式相应的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包含:股东结构,领军人物,团队,研发,专业性,业务管理模式,信息技术应用,财务策略,发展历史等等。 专一性。专一并不等同于「单一」,而是指企业在某一领域具有深度挖掘和扩展产品或服务的能力。例如双汇,在肉制品上做到绝对专一,除肉制品之外的行业均不涉及。其产品线丰富,在热鲜肉、冷鲜肉、冻肉、肉肠和其他肉类加工产品方面有深入挖掘和拓展的能力。 相比之下,同样是肉制品龙头企业的雨润食品却涉足房地产、旅游等非主业,管理层精力分散,多年来业绩不佳。因此,专一性决定了企业的主攻方向和发展战略,坚持不懈必有成就。 创新能力。优秀的研发团队,已经获得的能够提供高标准产品和服务的先进的工艺、流程,或是发明专利等等。纯粹的技术并不构成永久的核心竞争力。 但是某一领域的技术壁垒(如专利技术)却能在一段时期内保持企业的领先优势。此外,技术优势会带来生产效率以及生产成本的优势,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就能够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可以通过企业的研发费用与收入的比值关系获得量化结果做出逻辑判断。 管理者优势。企业的发展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企业的领导者及其管理团队的素质关系到企业的素质,关系到企业能走多远、能做多大,“投资要投人”正是这个含义。 在这一部分,重点要考察领导者和管理团队成员的背景,通过跟踪他们的言行(通过新闻、招股说明书或董事会报告)中获取企业的发展方向、行业战略、用人机制、激励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我们需要判断他们的人品、格局和价值观,这些因素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一个企业的前途,也间接地影响到投资者的回报率。 实践证明,一流的人才做三流的生意,有可能把三流做成一流。相反,三流的人才做一流的生意,很可能把一流做成不入流。 很多第一代创业者缔造的成功企业却有可能毁在继任者手中,微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企业核心竞争力诸多条件中,对人的因素的考察极其重要。 4、企业的护城河 第四个思考:辨别企业的护城河。 护城河是一种比喻,通常用它来形容企业抵御竞争者的诸多保障措施。上面所述的核心竞争力是护城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我们还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条件来确认企业护城河的真假和深浅: 回报率。从历史上看,企业是否拥有可观的回报率?回报率主要指毛利润、ROE(股东权益回报率)、ROA(总资产回报率)和ROIC(投入资本回报率)。 这几种回报率指标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商业模式。重点是要从商业逻辑上判断,企业的高回报率是由哪些方面构成?决定因素是那些?能否持续?企业采取了何种措施以保障高回报率的持续性?主要的量化分析方法有杜邦法、波特五力法和SWOT法。 转化成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较高的转化成本?转化成本是指:用户弃用本公司产品而使用其他企业相类似产品时所产生的成本(含时间成本)与仍旧使用本公司产品所产生的成本差值。 较高的转化成本构成排他性,如微信和易信,易信在本质上与微信差别不大,但对于用户来说弃用微信而用易信存在诸多不便,存在较高的转化(重塑)成本,微信因为先发优势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商业价值。 如果能让用户不选择竞争对手的产品,说明企业的产品对用户来说有粘性和依赖性,那么这家企业就拥有比较高的转化成本和排他性。 了解企业的转化成本必须要从消费者和使用者的角度考虑,从常识、使用习惯和商业逻辑来判断。转化成本不具备永久性,须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 网络效应。企业通过哪些手段销售产品?具体地说,是通过人力推销、专门店销售、连锁加盟还是网店销售?各种销售手段分别为企业带来多少销售额?传统企业如何应对电商?企业的网络规模效应如何?网络效应通常是指企业的销售或服务网络,这些网络的存在为用户提供了便利,以用户为中心的便捷性就能产生粘性。 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企业的价值也逐渐由于网络和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放大。比如,就全国范围来说,工商银行的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大街小巷,甚至在国外主要城市也有网络分布。相比而言,它比地区性银行具有更大更广的网络效应,因此,工商银行的用户更多,其企业价值也相对更高。 成本与边际成本企业的成本构成是怎样的?成本的决定因素有哪些?企业的成本能否做到行业最低?如何做到?单位成本能不能随着销售规模扩大而下降? 企业要想长久地保持成本优势并不容易,它需要有优于对手的资源渠道(原材料优势)以及更优越的生产工艺(流程优势),更优越的地理位置(物流优势),更强大的市场规模(规模优势),甚至是更低的人力成本。低成本的另一面就是高毛利,高毛利就是一种强势竞争力的体现,高毛利的企业通常具有定价权。 品牌效应。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品牌效应?事实上,对于大多数用户而言,他们对于品牌的敏感度远不如对价格的敏感度那么高,价格是指导购买行为的第一要素。 品牌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反映出产品或服务的差异性、质量、品位和口碑。品牌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改变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从而为企业带来高于平均水平的附加值。因此,具有品牌效应的产品或服务应该具有如下特征: a.具有很强的辨识度。 b.是信任、依赖和满足感。 c.高于一般水平的售价。 d.是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 e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优先购买的选择。 我们也会思考企业又采取了那些措施,来保持以上这些优势(护城河)不被侵蚀? 5、企业的成长性 第五个思考:关注企业的成长性。 成长性侧重未来的成长,而不是过去,要从天花板理论着眼看远景。成长性需要定性、而无法精确地定量分析。对于新兴行业来说,历史数据的参考意义不大。而对于成熟行业来说,较长时间的历史数据(最好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能够提供一些线索,作为参考还是很有必要的。 收入是利润的先行指标: a、收入增长情况 b、主营业务的变化 c、主要客户销售额分析 d、主要竞争对手比较 毛利率水平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力: a、毛利率水平 b、成本构成 净利润的水份: a、经营性利润(剔除投资收益、公允值变动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后的利润) b、真实的净利润(经营性利润-所得税) 收入与利润的含金量: a、现金收入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入) b、经营现金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收入) c、自由现金FreeCashFlow(自由现金=运营现金流-资本支出) d、自由现金/企业价值(FCF/EV,企业价值=市值+有息债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昙花一现,注定令人唏嘘。 从1999年中国第一家大学生创业公司“视美乐”到如今“霸道女总裁”王凯歆和她的神奇百货,中国创业浪潮走过了17年。这期间不少曾经备受追捧的创业者以及明星公司,如同一颗颗彗星,有过璀璨但最终陨落。 国内第一家大学生创业公司视美乐:创始人被“夺权” 1999年3月,视美乐诞生,注册资金50万元,核心技术为多媒体超大屏幕投影电视,被专家称为“具有革命意义的产品”。 1999年年底,视美乐拿到了上海第一百货的250万风险投资,这是国内第一笔风险投资。2000年,视美乐与青岛澳柯玛(600336,股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北京澳柯玛视美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 最终,这次创业以3位创始人陆续离开公司为结尾,而随着澳柯玛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案发,视美乐也从此一蹶不振。 亿唐:国内最早的“O2O”模式“烧”钱停不下来 1999年,第一次互联网泡沫破灭前夕,亿唐诞生。 当初被舆论捧为中国互联网先驱的亿唐,一出世就从美国风险投资拿到5000万美元融资,这是当年中国互联网领域数额最大的私募融资案例之一。随后,亿唐网迅速在各大高校攻城略地,在全国范围快速“烧钱”:除了在北京、广州、深圳三地建立分公司外,亿唐还广招人手,并在各地进行规模浩大的宣传造势活动。 可是,过度宣传和缺乏基础的功能拓展,使得亿唐网除了邮箱服务外,其余服务都不值一提。亿唐网曾试过转型,却依旧找不到出路。钱烧完以后,只能匆匆落幕。 港湾网络李一男:华为曾经的“心头之患” 2000年,在华为提出“内部创业”的大背景下,时任副总裁的李一男离开华为,北上创办了港湾网络。 2001年5月,国际著名风险投资机构向新生的港湾公司投资了1900万美元。2003年,港湾网络突破了10亿元的销售规模,进入鼎盛时期,之后更是开始筹划赴美上市的计划。与此同时,港湾网络与华为的竞争也渐趋白热化。2004年,华为成立了“打港办”,专门针对港湾实施一系列屠杀政策。华为强大的资本实力,将港湾打得落花流水。此后港湾网络几度失利,赴美上市搁浅,员工也开始被华为挖回。 2006年,华为收购港湾网络。十年过去了,港湾网络已不复存在。 博客网方兴东:中国Web2.0“先烈” 2002年,“中国互联网第一人”方兴东创立了博客中国,一度被捧为引领国内互联网发展的“旗手”。 2004年,博客中国获得了50万美元投资。时隔一年,又获得1000万美元的投资,引发了国内Web2.0的投资热潮。随后,着急上市的博客网进行了疯狂扩张,在视频、游戏、等项目上大把烧钱,千万美元很快就被挥霍殆尽。随着新浪等门户网站推出博客产品线,博客在自媒体领域一枝独秀的风光不再。 “上市梦”变得遥不可及,博客网人事也开始出现剧烈动荡,高层几乎整体流失。2013年,博客中国寿终正寝。 Mysee高燃:虚荣“作死” 创办于2005年的Mysee是国内最早的视频网站之一,曾联合各大门户网站为国内外50余次的大型活动进行了网络直播,一时风头无两。 2005年2月,高燃创立MySee.com。MySee成立初期获得远东集团100万元的投资,后又获得200万美元投资。接下来的事情却是投资人没有想到的。MySee烧钱速度之快,令人咋舌,8个月时间,200万美元的投资款消耗殆尽。同时,高燃的虚荣也受到投资者诟病。 2006年,Mysee业绩仍毫无起色,高燃被迫辞职,曾经的京城IT四少,最终留下的是一身骂名。 PPG:沦为国内互联网最大投资笑话 PPG绝对称得上是一朵“奇葩”,其从辉煌到陨落的过程有如一出连续剧。 PPG成立于2005年,业务模式是通过互联网售卖衬衫,轻资产、减少流通环节的概念,使其成为资本疯狂追捧对象。2006年开始,PPG先后获得600万美元、千万美元的投资。2007年底,三山投资公司击退其他竞争对手,向PPG投了超过3000万美元的资金。 2009年末,PPG的商业神话夏然而止。 24券创始人杜一楠与投资人 “反目成仇” 24券是国内团购网站发展史无法跳过的一页。 2011年,24券先后拿到了两轮融资,其中第二轮金额高达千万美元。随后,24券开始了疯狂扩张,造成了严重亏损。追加投资的请求遭拒后,杜一楠以保障员工利益为由划走了公司账户200万。作为回击,投资方撤出230万美元。 最终,双方信任关系彻底破裂。经历漫长的停运后,2013年1月,24券正式关闭。 泡否:马佳佳红了,项目死了 王凯歆之前,马佳佳无疑是90后女生创业者的“代言人”。 自2012年毕业后,马佳佳带着泡否情趣用品店从小吃街上的小门脸一路“杀”到了三里屯商区。之后,马佳佳成立了北京泡否科技有限公司,上线了情趣用品商城,还获得了600万天使投资。成名之后的马佳佳出席各种场合,四处传授营销学。 马佳佳风光无限,但泡否的生意却不容乐观。泡否在北京的实体店只剩下位于三里屯SOHO一家,网上销售也未见起色。一年过去了,马佳佳的泡否科技已经关闭。 超级课表:余佳文找不到投资人接盘 “霸道总裁”余佳文成名于央视《青年中国说》节目,因为一句“我们公司只招90后,明年一个亿利润分给他们”而声名大噪。在他的演讲中,“剧情”跌宕起伏:公司破产投资人撤资,自己查出淋巴癌,然后打动了员工不拿工资陪着他没日没夜的干活。结果是,业绩翻了几倍,淋巴癌是误诊。 然而,网友对余佳文的质疑与负面爆料此起彼伏,问题主要集中在“超表用户数据造假”、“阿里巴巴数千万美元投资数额可疑”、“超表盈利能力不足”等等。 经过这几次风波,余佳文已然成了过度包装创业者的代名词,而当初曾被看好的超级课程表也受到波及,如今前景未明。 神奇百货王凯歆拿到融资后就“得意忘形” 这是一个年仅18岁的霸道女总裁的故事。 2015年,98年妹子王凯歆成立了深圳大爆炸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一个专注于青少年细分领域的电商平台——神奇百货。2016年1月,王凯歆参加创业真人秀《我是独角兽》,以一句“让你们赚够95后的钱”,引得现场五个资本大佬争抢,公司获得2000万A轮投资。 今年5月,一篇《17岁CEO王凯歆:风口少女的神通与孤独》将王凯歆推向风口浪尖。之后,更有前员工爆料神奇百货一系列问题,“霸道女总裁”王凯歆正式跌下神坛。 创业失败的五大原因 综合来看,创业失败可归结为五方面原因:市场产品契合点没有找准、领导者停下脚步或决策失误、团队问题、资金链断裂、盲目扩张等。万众创业,百态人生,以上创业者的失败是属于创业者的“中国式”悲情,但愿以后这样的悲情不再重演。 ...
每年年中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于研判下半年宏观经济政策具有重大意义。今年7月26日的会议提出,要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在“降成本”方面,“抑制资产泡沫”的提法引起了广泛关注。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抑制”与“防范”不同,表明已经出现的资产泡沫问题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中国的资产泡沫到底在哪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部长徐洪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资产泡沫主要是指房地产泡沫,其中包括房价的泡沫和地价的泡沫。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助理刘哲对记者表示,此次提出的“抑制资产泡沫”,可能与两年前的“钱荒”和一年前的“股灾”有关系,中央吸取了前车之鉴,以防止已经出现的泡沫最终被“吹爆”。 “抑制资产泡沫”的提出还令人联想到不久前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提到的“流动性陷阱”。这被业内解读为资金在虚拟经济里空转,对于实体经济有很大负面作用,是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一种“掠夺”。多名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都表示,实体经济能稳住,经济增长就能稳住。另一个方面,金融市场价格泡沫的减少也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局部楼市过热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哪类资产存在泡沫,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房地产泡沫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只是单纯看市场的各个资产,似乎指的就是房地产。”招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高级分析师刘东亮对记者表示。 徐洪才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复杂前所未有,可以用“冰火两重天”来形容。一线及二线热点城市地王频现,房价不断上涨,多数三四线城市却深陷高库存泥潭。他认为,房价的上涨会透支未来的消费能力,年轻人买了房子之后购买力会大幅下降,这对实体经济形成了冲击。 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也对记者表示,房地产资产确实存在泡沫,“去年股灾前的股市明显存在泡沫,现在的债市应该也有很明显的泡沫。” 央行最近公布的《2016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6年6月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23.94万亿元,同比增长24%,增速比上季末高1.8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2.93万亿元,同比多增1.04万亿元,增量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38.9%,比1~5月占比水平高0.3个百分点。这似乎佐证了房地产存在泡沫的观点。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数据很正常”。“因为今年着力推动房地产去库存,这个数据的产生实际上是推行去库存的必然结果,这也带动了资产和资本增长。”徐高说。因此,房地产泡沫重点指的应该是局部楼市价格的明显上涨。 徐洪才表示,上半年货币政策在传导渠道上存在不畅问题,导致货币没有流向实体经济。制造业、钢铁、煤炭等实体经济存在着产能过剩,企业对实体经济的投资减少。而这些钱部分流向了房地产,进一步催生了房地产泡沫。 对于下半年房地产政策应是差异化地调控,徐洪才认为,在房地产去库存的主基调下,针对市场分化情况,应注重分类施策、因城施策。一二线城市要适度收紧,防止房价过快上涨,积极进行从紧从严的政策管制很有必要;对三四线库存较大的城市,要根据当地情况,化解库存。房价高涨根源在于地价飙升,下半年对过热的土地市场会重点调控,如调整土地供应节奏,稳定市场预期。 刘哲表示,理论上只有金融原因导致的房价上涨才有明显的泡沫,比如此前美国的次贷危机。虽然目前局部地区的房价上涨偏离了内在估值,但与美国的房地产泡沫依然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调控措施上,应配合采取一些渐进性、合理性的措施,比如增加土地供应、改革户籍。但措施必须要审慎,因为如果房地产价格断崖式下跌,会对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资金在“自娱自乐” “我认为现在的资产泡沫是全方位的,不再局限于某一个具体领域。”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资产泡沫的根源是实体经济经营困难,利润率下滑,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下降,导致资金脱实向虚,短期化、炒作化的倾向越发明显。 杨驰认为,民间投资增速之所以疲软,投资渠道不畅只是表象,主因是投资标的吸引力在下降,有稳定收益、风险可控的投资对象匮乏。 杨驰表示,资产泡沫既反映在房地产领域,也反映在包括互联网金融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在内的各类金融产品上,甚至以各类名义存在的非法理财之所以红火,也说明了资金寻求高收益回报的迫切需求。 资产泡沫的问题在于,各类金融投资产品只要是合法的,其募集的资金必然只有两种投向:在金融领域内部循环,自娱自乐;投资具体项目,以短融长投的期限错配来拉高投资收益率。“当然,这两种方式都蕴含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杨驰说。 去年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得主、同济大学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钟宁桦曾在媒体上表示,2008年危机后出现了一个重要现象,即国企大量参与影子银行。这些企业自身没有很好的投资机会,却从金融体系中以较低的成本借了大量的钱,后转手借出以从中获得利差。 对此,中债资信宏观研究分析师黎轲认为,国企本身的投融资是规范的,国企资金大量参与金融投资的现象并不普遍。国企承担了很强的社会责任,在近期一行三会多次发文对影子银行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背景下,国企大量参与受政策限制的影子银行的动机和可能性很小。 刘东亮认为,其实不存在虚拟经济“掠夺”实体经济的问题,现在之所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因为它们的资质差,想从正常渠道获得融资难度大,也不符合风险收益比。由于企业本身资质差,所以获得融资的成本高。 逃离“流动性陷阱” 上述情况恰巧证实了盛松成的观点:央行发行的货币成了企业的活期存款,形成了“企业的流动性陷阱”。 徐高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中央高层提及的资产泡沫确与“流动性陷阱”有关,“道理很简单,资金流动性出来,如果能够变成实体经济的项目,变成实体经济增长,就不会形成资产价格泡沫了。” 但从数据来看,大量资金并没有朝着实体经济而去。去年10月份开始,M1(狭义货币)和M2(广义货币)的增速差距不断扩大。6月出炉的金融数据显示,这一“剪刀差”甚至达到了2010年2月份以来历史最高值。 一份来自国泰君安证券团队的分析报告的核心观点是,M1增速过高不是资金派生渠道包括信贷、银行购买债券等问题,主要是资金运用问题,与往常一样数量的资金来源,大多用在活期存款,而往年正常大多是企业存定期,以及去投资买基金、债券和股权形成的非银金融机构存款。 “央企和大型国企更容易从银行那里获得资金,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也更愿意将资金贷给大型国有企业。但由于缺乏投资良机,国企也持币观望,或再以短期存款形式存回到了银行。”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之所以资产价格泡沫到处都是,就是因为资金没有真正地、有效地转换成实体经济的投资项目,这是核心。所以(中央高层)要抑制资产泡沫。”徐高表示,“我觉得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流动性引导到需要流动性的投资项目上去,就能够分流这些囤积在资产上的流动性,从而抑制资产价格的泡沫。” 徐高认为抑制资产泡沫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有效扩大需求,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将资金导入实体经济,投资对经济增长有帮助的项目;另一方面是要抑制资金在金融市场的泡沫化倾向。 “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把资金导向实体经济既能带动实体经济扩需,也能够有效抑制资产价格的泡沫,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方向。我觉得除此之外,在金融市场可能会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比较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来抑制金融泡沫的增长。”徐高说。 ...
ST展唐(原名展唐科技:430635)年初一则供应商上门讨债致公司暂停歇业的公告,成为新三板市场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陆续暴露的开端。如今ST展唐在二级市场数笔1分钱的交易再次令市场聚焦这家风雨飘摇的公司。 46万买走实际控制权 “展唐科技迅速坠落的故事值得所有新三板投资者学习”,硅谷天堂一位人士认为。 2015下半年展唐科技主要海外客户,俄罗斯本土最大品牌FLY 受卢布暴跌及俄罗斯外汇管制的影响,付款出现极大问题,从而导致展唐科技对于FLY 品牌的销售回款出现巨大阻碍。 同时,展唐科技国内的传统大客户宇龙酷派的业务,由于运营商市场的深度低迷,也出现库存积压而致回款周期延长。 两件事情导致其资金链出现重大问题,此后爆出供应商起诉公司的案件,而今年过年前后供应商再次讨债导致展唐科技停工停产至今。 “当下公司正努力进行自救,希望能够在处理好员工、供应商、银行、客户等各方问题基础上,引进外部资金同时注入新业务对公司进行重整,从而使得公司获得新生。”这是展唐科技实际控制人在年报中写到的展望。 但时隔1个月的7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却在二级市场上以极低的价格将公司股权脱手。 盘后发布的股价异动报告显示,当天该公司前三大股东——Smart Target ManagementLtd、SunrasiaInvestment Limited和CG mobile Holdings Limited以1分钱成交4633.78万股,当日累计交易51笔,涉及资金总额仅46.34万元。 而三位股东的对手方只有一个,便是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合计买下了展唐科技总股本的57.92%,一跃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于当日的异常波动,各方市场人士异常关注。泽皓投资投资总监曹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一天内,以一分钱价格把控制权买到手,这种操作方式略显粗暴,另一方也说明公司原来的实际控制人特别着急脱手。” 在曹刚看来,“尽管盘面看最终是以1分钱成交的,但我认为这不是实际价格,展唐科技的股东是在利用一分钱交易避税。” “不过展唐科技这次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不符合流程,股转系统肯定要对此做出监管措施。如此变更实际控制人有些无视新三板现有规则。”中信证券分公司一位新三板项目负责人认为。 7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便对ST展唐下发询问函。全国股转系统表示,此次收购事宜,相关主体未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 2 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转系统。 类金融政策或成借壳困扰 那么,浙江福特资产管理公司为何愿意接手展唐科技?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福特资产2007年2月20日成立于浙江台州,注册资本1265.9万。 其官网号称公司是迄今为止浙江省唯一的专门化专业化民营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而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包括不良债权催收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困难企业托管及困难企业重组、重整等事务管理。 根据展唐科技7月27日最新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显示,陈永亮持有福特资产共计9,000,610.00 股,持股比例71%,同时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因此陈永亮是福特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记者试图联系福特资产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陈永亮,但一位公司人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无法联系上陈永亮,陈永亮长期不在网站所示的办公地点。 “福特资产买下展唐科技股权的后续目的毫无疑问就是想要借壳,以展唐科技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什么投资价值。”前述硅谷天堂的人士表示。 记者也在福特资产发出的一则招聘启事上发现如下内容,“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批民营不良资产管理企业,自2007年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不良资产业务,并计划于今年挂牌上市,是一个处于快速发展中的资产管理型企业。” 硅谷天堂的人士提示记者,上述内容中的上市很有可能指的就是在新三板挂牌。 但展唐科技目前的业务类型或许借壳之路并不容易。全国股转系统也发出质疑,要求ST展唐尽快核查福特资管相关信息及资质,并说明该公司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我司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不过,前述中信证券人士对记者表示:“按照现有的规定,即使认定不是私募基金,按照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的监管机构来看,可能要归入小贷公司、融资租赁这些目前监管政策不明朗无法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类型当中。” ...
中国的P2P网贷之热,用内行的话来说即是持续高热。尽管当前已经结束了2013年到2014年间的“疯狂生长”模式,但它依然不失为大众做投资理财可选的高热模式。为什么这么说呢? 俗话说,会看看门道,不会看看热闹。目前,2016年已经过去了大半,我们通过研读来自第三方行业数据监测机构给出的一些关于2016年P2P网贷行业半年盘点的数据,基本就能探明方向。 P2P网贷正常平台运营数量和收益率“双降” 在平台数量变化上,来自零壹财经发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P2P网贷行业,上半年新增平台为259家,同比下降77.4%,较去年下半年下降了 67.2%。此外,6月新增平台继续减少,创下自2013年2月以来新低,而且正常运营的平台较上月下降1.5%。来自银率网的数据也指出,2016年1 月至6月,我国新成立P2P平台共238家,较2015年下降80.4%。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平台数仅为3105家。 综合如上两组数据,都在不同角度表示,在2016年上半年,我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下降趋势明显。而且,据预测,在今后的半年时间里,这种趋势可能会进一步被延续下去。 在行业收益率变化上,数据表明,6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10.38%,同1月份的12.18%相比,下降了1.8%。不仅如此,低息平台在行业占比也在持续上升。截止6月,综合收益率介于8%-12%的平台占比为41.15%,占比环比上升了2.06个百分点;综合收益率在8%以下的平台占比为8.64%,占比环比上升了1.15个百分点。 这组数据说明,我国P2P网贷行业收益率进一步向平稳区间过渡。当然,行业人士分析说了,P2P网贷收益率所呈现的这一下降趋势,在未来半年,将会得到缓和。 P2P网贷整体成交量和用户数“双升” 在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上,据网贷之家统计,自从5月份我国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实现第2个万亿突破,达到1303.94亿元之后,在接下来的6月份,不仅单月成交量创下1713.71亿元新高,同时,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也增至6212.61亿元,在历史上首次突破了6000亿元大关。显然,中国P2P网贷行业的迎战姿态是愈战愈勇的。 在行业活跃投资人数,以及借款人数的变化上,网贷之家数据表明,6月份,投资人数达到了338.27万人,环比5月上升了2.66%;借款人数达到了112.41万人,环比5月上升了16.46%。 由此可见,截至6月份,我国P2P网贷不论在投资人数,还是借款人数上,均刷新并创下历史最高值。这说明不论是投资人还是借款人,大家对P2P网贷的支持力度以及信任度都是在大幅提升的。 综上所述,从P2P网贷在近半年的各项数据表现,总体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中国P2P网贷行业发展正呈现出“双降双升”的奇特现象。 奇特的“双降双升”现象到底在说明什么? 2016年上半年,P2P网贷“双降双升”了,这到底在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当然,对于不会看数据的人,他可能会认为,中国P2P网贷行业出现“双降”,说明行业发展已经接近天花板,并在向下回探。然而,如果你若对中国P2P网贷行业现状稍作了解,并对“双降”数据代表的真实意义有所了解,反而就不会这么认为了。因为在双降的前提下,还有“双升”紧随其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关于P2P网贷行业在近半年出现的“双降”和“双升”现象,其实正确是这么理解的: 双降的前提,是在国家监管的严管下,因执行行业存量淘汰机制而降下去的行业虚火,以及行业风险。首先,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下降的是行业内浑水摸鱼的伪P2P平台,以及运营实力弱小,和不合规范的平台。况且,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若要迈向健康化、规范化发展轨道,这些平台迟早都要,也必须要被降掉的。其次,P2P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的下降,是为了更好的强调和引导P2P网贷行业的普惠亲民特性,使其回归安全利率区间,并从获得优质资产端角度出发,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实体经济。 那双升呢?既然前面说过,正常运营平台减少,行业收益率减少,而行业整体成交量,以及投资人和借款人又为何会得以提升?最让人不解的是,提升的成交量以及用户数去哪儿了呢?实际上,这部分上升的数据都被分流到了运营实力强,发展前景明朗的合规平台上。 显而易见,要正确看待一个行业,仅从数据表面,不论是升还是降,都不能单独说明什么。而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看,才能看清当前事物所反映的本质。正如 P2P网贷行业,其实,当“双降双升”的现象出现时,大家先不要过于慌张,我们应该冷静来分析,观其本质,才能正确判断出,原来P2P网贷行业正在剔除浮躁,发展更加趋于成熟和理性,它更加适合作为当前大众做投资理财的热门之选。 ...
近日,总部位于合肥的P2P平台“巨久金融”发布公告称,因近期风控变现处理困难,导致无法按照公告还款,平台现已做出清盘处理。得知消息后,来自全国各地的40多名投资人赶到合肥维权并拨打本报新闻热线求助。平台所属的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留守工作人员昨天表示,平台暂停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对于投资者只能先进行登记,等待进一步处理。 众多投资人维权 六安人李先生是“巨久金融”的投资人。今年6月1日,他通过一个投资QQ交流群得知该P2P平台后,于6月15日在线上投资了62000元,该标的期限为1个月。 到了7月15日,平台并未还款,李先生开始着急了。通过交流群,李先生得知,不少投资人都出现了逾期未还款的情况。 7月21日上午,李先生和十几位投资人到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维权,并未有太多收获,“工作人员说,只能对我们投资人进行登记。” 李先生表示,一同维权的有一位怀有身孕的大姐投资了57万,当得知自己被骗了之后,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 不同于李先生这样的线上投资人,合肥市的退休老人刘先生、葛先生和许先生属于线下投资人。他们参加了4月23日举行的某爱心联盟和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2016首届蒲公英大学生慈善公益大会。在高利息的诱惑下,刘先生和葛先生各投资了1万元,许先生投资了近2万元。5月和6月,三人都如期拿到了100元的利息。但7月22日合同结束,三人并未收到7月的利息和本金。 公司发声明称不会跑路 投资人的恐慌源于“巨久金融”在官网上发布的两则公告。 6月27日,“巨久金融”在官网发布逾期公告,称因平台借款项目发生逾期,将对6月26日到8月10日期间的到期项目进行分期分批还款。所有逾期及到期标的将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 7月12日,“巨久金融”再次发布声明:“因近期风控变现处理困难,导致无法按照公告还款,为此平台深感抱歉,平台现已做出清盘处理,并且会保证最后的资金还款给大家。大家放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平台不会跑路,也不打算跑路,平台能做的就是尽力尽快筹集资金还款给大家。” “巨久金融”的官网显示,巨久金融由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建于2015年底,并于2016年初上线运营。旨在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参考和服务,试图从资金提供者的视角剖析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及问题,梳理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的各种管道及其作用。 法定代表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7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公司总部采访时,该公司大部分工作人员早已离去,只剩下公司办公室主任和3位工作人员在接待从各地赶来的投资人。 “巨久金融”官网数据显示,目前平台累计成交额19063323.85元,注册人数16247人。该平台目前有多少投资人的资金无法收回,无法兑付的投资金额是多少?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均表示,这些信息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知道,他们对此一无所知。 该办公室主任表示,平台已暂停运营。投资人报警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上周被警方带走调查,该公司财务的电脑等设备也被警方拿走。 “我们现在就是做好留守工作,接待全国各地的投资人,对投资人信息进行登记。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我们自己在平台投资的钱也拿不到。”办公室主任表示。几位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不仅被拖欠了工资,投资平台的钱也拿不到。 据了解,投资人陆续向辖区警方报案,辖区经侦大队已介入调查。 ...
2016年7月25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正式公布会员单位落实《上海市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披指引》)的情况,旨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信而富首家引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审计,值得称赞,拭目以待后续发展。 据了解,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目前共有会员210多家,此次针对《信披指引》落实情况的公示,涵盖了74家网贷会员单位。按照《信披指引》要求,本次公示多维度覆盖各会员单位对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5大项披露情况。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指出,信息披露是一项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今后,这样的公示每月都将更新一次。《披露指引》的落实情况将与协会的会员准入、会员资格维持等挂钩,也将作为优秀会员单位评选的依据。 锻造信披国际范 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起人及会员单位、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理事单位,自2012年起,信而富即引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业务运营数据进行独立审核。为了实现规范、持久运营,将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提升到更高水平,信而富聘请普华永道对平台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 2013年、2014年、2015年,普华永道对信而富年报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审计专业水平代表国际水准。截至目前,信而富是国内第一家由普华永道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
坊间流传的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确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7月27日,第一财经记者从某银行内部获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六章,相较于2014年12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呈现出较大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了: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分类管理: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 《征求意见稿》实行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20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限制性投资:不得投资各类资产收益权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限制性投资的安排。 其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关于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理财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在新产品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旨在控制杠杆作出了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2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5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5 第二节销售管理 ..........................................................................7 第三节投资管理 ..........................................................................9 第四节理财托管 ........................................................................12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15 第六节信息披露 ........................................................................16 第四章监督管理 ............................................................................18 第五章法律责任 ............................................................................19 第六章附则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条(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资于衍生产品,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除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资本净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 (五)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六)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七)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 3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分类管理)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 3 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20 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前 10 日,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 (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未进行登记以及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十条(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要求,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第二十四条(“三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前款所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财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的人员的从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节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资组合、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九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条(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一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销售文本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 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 35%或者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 (三)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35%。 前款所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条(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条(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四十二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 10 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第四十四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四十五条(托管机构定义和第三方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商业银行不能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十六条(托管银行条件)理财产品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设有独立的托管业务部门,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五)托管业务部门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独立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 (六)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等; (七)建立了托管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8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30 日向银监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银行条件)净值型理财产品 的托管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二)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第四十八条(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监会,并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 (二)委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进行投资运作; (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信息或者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并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一条(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 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 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第五十二条(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三条(风险准备金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五十四条(风险准备金用途)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五十五条(风险准备金使用)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 15 日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六条(风险准备金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商业银行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商业银行应当在 5 日内补足。 商业银行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处置。 第六节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本行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一)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 (四)重大事项公告; (五)理财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财产品的诉讼; (八)临时性信息披露;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条(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客户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六十条(定期报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半年和年度报告;对于存续期在半年以内(含)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产品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理财产品报告。 第六十一条(债权和股权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每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和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 5 日内披露。 第六十二条(净值型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一)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模型,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等; (二)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的 T+1 日或 T+2 日,披露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第六十三条(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实际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四条(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日;如清算期超过 2 日,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在本行官方网站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业务开展年度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查)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监管评估)银监会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年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从事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综合类理财业务调整为基础类理财业务; (二)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四)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 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 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 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网贷财经小编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关于P2B平台钱升钱的负面信息,同时有消息称钱升钱上海总部出现大批有组织人士,统一身穿印有“钱升钱还我血汗钱”的衬衫,聚集在总部楼下索要赔偿。据称,警方已介入调查。 小编从平台官网了解到,钱升钱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15%,账户资金存管至恒丰银行。 7月26日18:50,钱升钱理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钱升钱绝不会屈服于行业潜规则的那些敲诈勒索的不良代理!》,称“维权”者均为钱升钱代理商,纠集的目的是无理索取钱财,是行业内的恶势力。同时表明钱升钱绝不会低头,已向派出所报案,并将会向行业公开这些不良代理的信息。 声明全文如下: 日前,一份署名为“钱升钱线下代理商们”的《各省代理商绝不向钱升钱恶势力低头》声明在网络流传,该声明反驳钱升钱之前“敲诈勒索”的说法,称钱升钱违约在先,代理商维权在后。 相关资料显示,钱升钱公司名称为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抒音,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目前已获由元璟资本领投、蓝驰创投跟投的B轮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