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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暗藏“玄机”
发布时间:2015-12-02 12: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扬子晚报网11月24日讯(通讯员  苟连静 记者  张建波)回老家待了一个月后返回无锡,在无锡生活的东北人邵女士却怎么也打不开自家的房门,打电话报警撬开锁后还发现,家中所有私人财物都已经不翼而飞,这是遭贼了?邵女士事后一了解,是自己的债主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吃了闷亏的她要求债主扣除18万元债务后,将多余的卖房款返还自己。不料债主关女士却提出,邵女士借的钱是两笔,她不但不要拿钱给邵女士,邵女士反而还要再还她钱。今年5月,邵女士将债主关女士诉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无锡北塘法院最近审理了该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查发现里面还另有“玄机”!
 
 
 
    原告认账:
 
    的确是用房子替前夫作抵押借了18万
 
    提起这笔18万元借款,邵女士一声叹息。去年,邵女士的前夫葛某某找到她,希望她帮忙出面借一笔钱,并用她名下的无锡市东亭的房屋做抵押。心软的邵女士答应了。
 
    邵女士在法庭上回忆称,去年9月22日下午,她在前夫葛某某的陪同下,与关女士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授权关女士有权卖房。次日上午,三人在产监处共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随后签了18万元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手续办完后,关女士通过银行汇款给邵女士18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
 
    此后,她曾于10月份通过关女士的朋友黄某某支付过5400元利息,就没有再支付利息。邵女士承认了这笔18万元借款,但对于还款问题,她解释说,自己的前夫与关女士在11月底前一直保持着电话联系,但关女士仍然私下卖房,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中介与买方签订了购房合同。
 
    今年3月27日,邵女士从东北老家回来发现房屋打不开,后获知房屋已被卖,她多次主动联系关女士,提出她有还款能力要还钱,但关女士仍然在4月2日将房子过户给购房者。
 
    邵女士提出,房屋卖了35万她也认了,关女士卖房时替她还了房贷7万元她也认可。不过,她希望扣除18万元本金及利息后,关女士返还剩余的9万余元钱,并返还屋内财物。    被告另有说法:
 
    借给原告两笔18万,合计36万
 
    法庭上关女士却是另外一套说法。她说,自己从事金融工作,平时放贷赚点利息。葛某某要借款,但房屋是邵女士的,于是葛某某就说让前妻邵女士出面借款。她同意了。
 
    9月22日下午,他们三人一起去办理委托公证后,就当面给了葛某某18万现金。由于自己刚做金融工作不久,当天没有让对方打收条。傍晚,葛某某又致电给她,希望再借18万元,第二天,三人一起去产监处办理抵押18万元,签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后,向邵女士的银行卡转账18万,所以,她一共借给邵女士36万元。
 
    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有双方于9月23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对此,被告关女士提出,借款合同是9月22日签订的,签订之后就给了一次18万现金,日期是原告签错了,是笔误,自己疏忽了。第二天转账18万元时又签了借款借据。“总之,是两笔钱,共计36万。”    庭审查明:
 
    原告说法可信,被告如被认定涉嫌虚假诉讼有可能被处罚
 
    北塘法院民一庭法官马英峰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邵女士向关女士借款本金到底是一笔18万元还是两笔18万元即36万元。法庭上,她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真实陈述,但原被告双方仍坚持原有陈述,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经过审理,综合全案证据,最终,法官认为原告邵女士的陈述较为合理,能与全案证据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法院认为,关女士自述其从事金融职业,双方针对借款事宜既做了委托公证、又做了抵押登记,既签订借款合同、又签署借款借据,钱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可见关女士在处理此类业务时较为谨慎、周全,不存在她所说的“不懂”或“疏忽”的情形。
 
    其次,关女士称9月22日当面现金支付18万元,但对大额款项的资金来源,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当前仅有证据证明她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18万元。最后,所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协议、转账金额都写明金额是18万元,日期是9月23日。如果关女士所述属实,她9月22日因疏忽没有让邵女士出具收条,那么9月23日她完全可以让邵女士补写收条,让邵女士明确借款是2笔18万,总额是36万元,以免发生纷争,但她并没有做任何补救措施,这不符合她从事金融职业的谨慎风格。    综上,今天10月底,北塘法院认定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笔18万元,售房款35万元扣除18万借款及利息、代还的7万房贷外,判决关女士返还邵女士售房款约9万元。昨天记者从北塘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前天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马英峰称,案件审理完毕后真相大白,被告行为涉嫌诚信的缺失,这类行为导致诉讼是对诉讼资源、司法成本的浪费,社会应当对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抵制和制裁,“此类案件,但凡当事人尚有诚信,完全不必成诉,数字加加减减后完全可以自行交割。”记者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如果涉及到虚假诉讼,被告或将受到训诫及罚款等处罚。(编辑:杨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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