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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等新兴网络借贷纠纷增多
发布时间:2015-12-02 12: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制图 周丽丽

“自2012年以来,我区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每年同比增长都在30%左右。”近日,在黄岩区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民商事案件速裁庭的审判员方可可说,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活动发展得如火如荼,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黄岩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据了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连续多年来成为黄岩民事诉讼类的首位,且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2年,黄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55件,立案标的额31025.18万元;2013年受理案件1625件,立案标的额40118.16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9.48%、29.31%;2014年受理案件2144件,立案标的额68813.24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31.94%、71.53%;2015年1月至11月12日受理案件2475件,立案标的额81366.38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30.06%、33.14%。

方可可说,传统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同乡等熟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随着商业市场日渐发达,典当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专业合作社等民间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经济组织出现,这些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民间融资,传统的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平行关系演化为出借人、第三方、借款人的三角关系。“民间借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实践中可能出现非法集资情况。比如,房地产等资金密集型产业出现融资困难,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吸纳民间资本,甚至铤而走险,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高息揽储,产生巨大的兑付压力,最后都极易产生纠纷。”

多方原因致使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新兴的网络借贷危害性更大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社会整体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在民间借贷领域兴起了网络借贷形式的模式及与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由于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给出的利率往往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已有不少市民将自己手中的余钱交给了这些中介服务机构。针对这类新兴的民间借贷模式,方可可认为,其危害性要大过传统民间借贷行为,而且目前存在监管问题。

“已经形成规模化的P2P借贷平台及职业借贷中介、借贷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无规可循,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方可可说,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没有建立一套独立于金融体系之外的监管体系,而是更多地将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配置给了多个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这些部门对审核批准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具体运行和经营活动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规范和措施,致使监管协调成本过高、监管失灵。

方可可认为,民间借贷纠纷高发,还与借贷双方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有关。民间借贷,没有国家财政担保清偿存款的经营保障,投资者往往对投资活动的经营模式、获利模式、风险形成模式、风险防范模式等专业知识匮乏,认识不到位,在高额利息诱惑和驱使下,容易盲目投资无序放贷。这也是近年来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为同一当事人或同一企业的连环案件时常发生的原因之一。

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在完善中,信用记录目前只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有关,往往过于简单,并不能完全反映个人的诚信状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借人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用款计划,无法识别其是否非法集资,致使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洗钱。

民间借贷想胜诉,你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据介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不少人的主张因为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采信,导致败诉的情况屡屡发生。

例如,有些人借钱给别人时,因为亲情、友情等因素,却没让对方打借条,以至于后来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又得费尽心思进行录音、录像,提供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或者找证人证言。而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却不及一张借条、借据等书证。

有些人习惯于现金交易,不注重借款支付凭证的保存。有些大额的借贷,出借人在纠纷出现后,却无法证实大额现金支付的事实,加之大额现金支付的社会可信度较低,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

有些借款人声称自己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甚至已还清了借款,却没有保存还款凭据的意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导致其主张得不到法院的采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有些民间借贷与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结合,往往伴随着高利率,社会上俗称“放倒款”,在诉讼时甚至产生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使得案件复杂化。这类案件中,如借款人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也会被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到法院,法院查处难度较大。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旦发现此类案件,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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