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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亿未还 信托产品担保方资产被冻结近百亿
10月17日,隆鑫控股旗下两家上市公司双双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所持股份全部被冻结,合计市值冻结近百亿元,冻结期三年。 申请冻结隆鑫控股所持股份的是中融信托,原因是隆鑫控股为重庆捷程置业与中融信托2013年签署的融资合同提供了担保。截至目前,重庆捷程置业尚有约3.7亿元本息未按期偿还。 中融信托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冻结隆鑫控股所持股份是履行受托人义务,保障委托人投资收益的职责,下一步将依据诉讼进程推进。据悉,隆鑫控股在知悉相关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之后,已经督促重庆捷程置业与债权人进行积极磋商,尽快解决上述还款事项。 近百亿元股份被冻结 隆鑫通用昨日透露,10月14日收到通知,根据中融信托诉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隆鑫控股所持公司4.14亿股无限售流通股(其中3.97亿股已质押)股份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冻结期三年。 截至目前,隆鑫控股所持隆鑫通用4.14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8.99%。这意味着,此次冻结股份为隆鑫控股所持隆鑫通用全部股份。 无独有偶。10月17日,另外一家公司丰华股份也公告称,北京高院对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31.92%。 据了解,隆鑫控股为重庆捷程置业和中融信托2013年1月签署的合同提供了担保,合同总额8.1亿元。截至现在,重庆捷程置业尚有3.7亿元本息未能如期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中融信托申请冻结的隆鑫控股所持隆鑫通用股份市值高达85亿元、冻结隆鑫控股所持丰华股份市值高达12.22亿元(均以10月14日收盘价计算),所冻结金额合计97.22亿元,已远大于未偿还金额。 资料显示,隆鑫控股注册资本10亿元,产业领域涉及工业、金融、汽车贸易及财务投资等,是隆鑫通用、丰华股份和瀚华金控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融信托相关人士表示,申请法院对隆鑫控股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保全措施予以冻结,是履行受托人义务,保障委托人投资收益的职责所在,下一步仍会依据诉讼进程来推进。 对于中融信托申请冻结金额远远大于未偿还金额的情况,相关业内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被冻结财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有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其余部分才可以用于清偿其他无抵押的债权。所以,在债务人真实负债和财产抵押不明的情况下,通常法院会同意申请人的查封申请。 所涉项目被传停工 记者了解到,隆鑫控股所担保的重庆捷程置业涉及项目为“隆鑫·重庆中心”房地产项目,此前已经被媒体报道陷入停工状态。 据悉,重庆捷程置业成立于2011年,最早为上市公司渝开发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7亿元。 工商资料显示,重庆捷程置业目前股权结构为:中融信托出资6亿元持股85.71%,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100万元持股13%,渝开发出资900万元持股1.29%。 2013年1月,重庆捷程置业与中融信托成立一个信托计划,向“隆鑫·重庆中心”项目提供开发建设资金。而隆鑫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涂建华为上述信托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此,隆鑫控股与中融信托纠纷事件的核心因素为“隆鑫·重庆中心”项目,项目总投资预计80亿元,项目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核心区域,是集大型商业中心、五星级酒店、商务写字楼、公寓和住宅于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隆鑫·重庆中心”项目却不被渝开发看好。渝开发在2013年11月公告称,将以不低于8200万元价格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重庆捷程置业剩余5.71%股权,同时表示,捷程置业两路口项目投资金额大,资金回收和投资回报期长,本次转让有利于降低风险,回笼资金。 2014年9月,“隆鑫·重庆中心”即被《重庆晨报》报道已经陷入停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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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投资意欲何为?法人异常+项目造假
近日,北京网贷平台爱投资的管理团队颇为苦恼,一场由一篇爆料网文所引发的项目造假风波让平台很是被动。从市场的解读来看,这场风波正在瓦解投资者对于该平台的信任。 爱投资平台的运营所属为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于 2013年3月31日上线。其官方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12日,爱投资用户完成投资金额已超过200亿元,为投资者赚取了16.7亿元。 一家成交过200亿元的平台被爆造假,投资者的反应也相当迅速。有媒体称,自10月7日网曝造假,爱投资平台曾出现了高达7000多笔的债权转让。 事件发展至今,爱投资官方能否彻底澄清质疑、平台的成交量受到多少影响、平台如何保障资金安全,成为投资者首要关注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致函爱投资方面。其官方回应称,“爱投资发布的所有项目都是真实借款企业和真实的抵押物。”“不可否认,近来的舆论风波对平台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未对平台稳定性造成冲击。” 网友四点质疑发酵 10月7日,网上爆料称,爱投资内蒙古项目批量造假疑似自融。这些项目涉及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发布的内蒙古赤峰市7家企业借款项目,合计金额2亿元。随后,这一爆料引起了热议。 该网友的质疑,集中在4个方面:一、爱投资赤峰市项目借款企业中存在壳公司。其中3家企业的工商信息显示,2015年度报告,联系电话等信息完全一致,另据网友实地走访,3家企业在同一地点办公。此外,两家企业2015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收入均为零。二、7家企业中有4家在借款项目在平台上线前20日内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日与项目上线日之间的平均间隔仅为10天,最短的只有1天;其中3家企业的注册资本由不到50万元直接增至1000万元。三、7家企业有3家与爱投资存在关联关系,同时这3家企业也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四、这7家借款企业抵押物有造假嫌疑,无法确定其是否真的做了抵押。 对于网友的第一点质疑,爱投资方面告诉记者,“国内企业的数据营收信息不透明”,平台会通过多维度调查进行放贷。爱投资在对项目进行审查的时候,最看重的是现金流和抵押物,至于注册资本和财务报表等可能含有水分,对于判断其真实的还款能力,参考价值较低。 “个别企业正常经营需要,企业要融资,也需要注册资本的体现,目前企业对注册资本已经取消了要求,按照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爱投资如此回应网友的第二点质疑。 爱投资官方曾发公告称,“多家借款企业与爱投资存在关联关系”中,只有五甲万京置业由多美慈道控制着股权,这也是出于对该项目的控制和回款需要,也构不成关联交易,其他均没有任何关系。 针对“7家借款企业抵押物有造假嫌疑”的质疑,爱投资官方称,所有的抵押物全部为真实的抵押物。 在爱投资官方首次对这些质疑进行澄清时,部分投资者表示理解,只要能够保证他们的资金安全就继续依赖爱投资,也有投资者认为爱投资方面澄而不清,很多关键的细节并未逐一说明。有的投资者选择撤出资金,于是选择了债权转让。 数千条债权转让项目 “爱投资的每笔资金和每个项目都是一一对应的,所以不存在挤兑风险”,爱投资董事长赵春霞在公告中说,有任何问题爱投资都会负责到底。尽管如此,部分投资者还是选择撤出资金。据媒体报道,平台债权转让项目曾一度高达700多页,以每页10条项目计,约7000余笔。截止到目前,据爱投资官网显示,平台债权转让项目已减到178页,共计逾1700笔。 有媒体称,这是投资者的集中撤离。对于这种说法,爱投资方面并不认可。“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不是投资者的集中撤离,投资者转让债权是由另一部分投资人接手。” 爱投资官方还以平台近日的成交量对比加以佐证,9月30日平台成交额为4471.18万元,10月9日为4512.18万元,“成交数据表明了投资人对平台的信心”。 “不可否认,近来的舆论风波对平台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未对平台稳定性造成冲击。”爱投资方面如此向记者表述造假风波的影响。但对于爱投资平台长期的影响,目前尚没有明确说法。 疑法定代表人离职 除去近期的造假风波外,8月份爱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也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工商资料显示,2016年8月1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赵春霞变更为崔春光。 当时就有投资者爆料称,作为爱投资总裁的崔春光已经离职。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已经离职的人员,公司此举何为?对此,爱投资方面称,崔春光担任公司法人是爱投资在互联网金融新格局下的战略调整和全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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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寄生贷揭秘:月供贷加杠杆 乱象依然
地产中介员工近期最主要工作就是整改和培训,而记者此前添加为微信好友的一位中介公司员工更是将其朋友圈中近期有关房源、房贷的全部业务信息删除。 关于楼市相关贷款,你了解的虽然多,但还不一定是全部。 据记者了解,除了常规的房贷业务以外,“寄生”于楼市的贷款业务还有很多,其中最赫赫有名的自然是已经被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首付贷,而赎楼贷也成为了部分中介公司的新宠;此外,月供贷(也被称为按揭放大贷)的资金投向虽然不是楼市,但是其客观上给房贷客户“加杠杆”,导致客户月供金额短期内激增,而且在某些违规中介眼中,月供贷的资金用途更是不受限制的,甚至可以用于置换首付款中的“过桥资金”。 不过,部分从业者已经感受到了楼市以及相关贷款业务面临严格监管的风向。记者走访发现,地产中介员工近期最主要工作就是整改与培训,而记者此前添加为微信好友的一位中介公司员工更是将其朋友圈中近期有关房源、房贷的全部业务信息删除。 月供贷年利率接近10%,贷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据记者了解,对于贷款购房者“加杠杆”的现象不仅是集中在首付阶段,在贷款购房人完成交易后的每月还款环节,也有专门的信贷产品跟进放贷,美其名曰月供贷。 所谓月供贷,是指针对在银行按揭买房、买车的客户或者是已经把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的客户提供的信用贷款。这种贷款无抵押无担保、但利率显著高于房贷利率。 “月息为0.8%,两个月内征信查询次数不超4次”,北京地区某担保公司业务员英子(化名)表示,“房贷还款半年以上就行,如果第一次申请被拒绝,一个月后可以重新提交申请。” 记者调查发现,月供贷的贷款额度与月供金额和时间有关:月供6个月最高可以申请月供金额30倍的贷款,月供1年以上,则最高是45倍。同时,银行一般对于月供贷的上限做出了限定,多数银行最高为30万元,也有部分银行最高可以贷款50万元。英子给出的价格与市场均价相差不大,本报记者询问多家公司后发现,月供贷的月息在0.75%-0.9%之间,折合成年化利率大致在10%上下。 此外,月供贷的最长贷款期限通常只有3年,再结合其远高于房贷的利率来测算,顶格贷款的借款人短期资金压力是相当大的。 以贷款100万元、30年期,月供约5000元为例,按照目前房贷审批环节的要求——月供最高不超过其月薪的50%来看,贷款人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即可。如果其申请三年期10万元月供贷,其每月还款超过3500元;如果按照月供的45倍顶格贷款,其每月的还贷压力将上升至8000元,再加上原本的5000元房贷月供,月还贷压力将上升至13000元左右,而且这种局面要持续三年时间。 “从银行的角度来讲,月供贷主要是针对在其他银行有住房按揭贷款的客户量身定制的信用贷款业务,实际上是银行希望‘挖角’其他银行已经审批过的优质客户,从而推销信用贷款业务”,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月供贷业务属于信用贷款,无需进行房产抵押,但是由于购房人在贷款审批时已经进行了筛查,信用资质还是普遍比较好的,而且,银行对于月供贷的资金投向是有要求的,主要满足购房人装修、培训等消费金融需求。” 不过,在某些违规中介眼中,月供贷的资金用途更是不受限制的。某担保公司业务员明确对记者表示,“月供贷不会限制您的资金用途”,“如果已经缴纳的房屋首付中有短期借款或高息借款,也可以用月供贷将其置换出来”。 此外,有业务人员在社交平台表示,其能协助办理的月供贷“范围更广”——月供仅一个月也可以申请月供贷,甚至于刚买的房子还没有开始月供也可以申请。本报记者注意到,最近一个月,有3名客户通过该社交平台预约其服务。 赎楼贷利率居高不下,年化18%是起步价 在楼市相关贷款中,被银行冷对的赎楼贷业务正在被一些线上、线下的中介平台热捧。 赎楼是二手房交易中的常见术语,意为付清卖方房产的抵押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将房产证赎出;房产证赎出且抵押登记被注销后,视为赎楼完成。而卖方为了赎楼申请的借款,则被称之为赎楼贷,这种方法也在客观上规避了监管部门对于转按揭的限制。 由于赎楼贷手续比较复杂,商业银行和客户对于此项业务兴致都不高。一家曾在部分区域推出过赎楼贷的股份制银行的信贷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该行已经没有此项业务,与抵押房产相关的业务主要剩下房产二次抵押贷款,贷款资金投向主要是生产经营或资金周转,与房产交易无关。 不过,一些线上、线下的中介平台对于赎楼贷热情高涨,尤其是在目前首付贷被叫停的背景下,赎楼贷甚至成为部分中介的“拳头产品”。与一般银行业务规则不同,在这些中介平台申请“赎楼贷”的客户通常不需要提供担保,提交申请材料后1天至3天内就能审核完毕。 在一家线上中介平台,赎楼贷产品被形容为“利率超低,零手续费”,实际月利率为1.5%,其额度最高更是可以达到300万元。该中介以借款100万元,期限41天为例,分别测算了自己与某房产中介和某房产网站的收费标准,得出的还款总额分别是102.05万元、103.33万元和102.5万元。事实上,虽然年化利率达到了18%,但是该中介平台对于赎楼贷的收费还确实相对便宜。记者此前咨询另一家平台时虽然同样获悉,北京地区赎楼贷每个月的综合费用为1.5%,但是也同时被告知“借款期限超过30天的每10天收取0.5%的综合费用,不足10天按照10天计算”,而且买房人办理按揭贷款也必须在该平台办理,费用大概在3000元左右。而如果是在像长沙、苏州等二、三线城市,赎楼贷的综合服务费更高,月息大多在1.8%-2%之间。据本报记者观察,近一两年以来,赎楼贷的平均利率并未因为降息、降准或资金面宽松而明显下降。 此外,记者发现,部分赎楼的目的并非为了便于房产交易,而是为了提高估值重新抵押。 “去年下半年以来,一线城市房价快速上涨,部区域房产的升值幅度在30%以上,房主希望按照新估值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因此急于偿还原有的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某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 监管部门对于赎楼贷等楼市“寄生贷”的监管目前也趋于严格。据媒体报道,日前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公布,根据上述方案,重点整治的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及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垫资”、“首付贷”性质业务以及违规开展众筹炒楼业务,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关联公司或第三方金融机构等为交易双方提供“赎楼贷”、“尾款贷”以及“首付贷”等产品。 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市多家地产中介门店注意到,地产中介员工近期最主要工作就是整改各类不合法合规的宣传板、宣传单,以及对员工进行培训。记者此前添加为微信好友的一位中介公司员工更是将其朋友圈中近期有关房源、房贷的全部业务信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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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赚钱逻辑” 你将待在社会最底层
整个中国的阶层,究竟是依照什么来划分的?为什么很多人勤勤恳恳,但是永远都是穷人?为什么“资本收入”永远都大于“劳动收入”?为什么有人的财富增长那么快? 明白真正的“赚钱的逻辑”之后,你就一目了然! 1、资本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资本”。“资本”仅仅是指钱吗?不是。资本是对资源的“支配权”,通过资源支配带来更多的支配权叫“资本运作”,通过“资本运作”优化和配置社会财富,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就是“资本运作”的社会价值。 因为资本有趋利性和增值性,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会促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朝着效率、效益最大化的方向上行。社会资源将依次流入最有效率的国家和地区、最有效率的产业、最有效率的企业、最有效率的项目、最有效率的个人。资本的逐利促进资源的优化,资源的优化顺势产生新的资本,并且不断产生新的机会,如此一边循环一边膨胀。 比如,在物理学上,石墨与金刚石是同素异型体,它们都属于碳元素形成的单质,但是物理性质大不相同,价值也天壤之别,就是因为他们的组成结构不同而已。 所以资本思维的精髓是结构重组。即对资源的分子进行时空和结构上的调整,从而产生由“石墨”到“金刚石”的增值效果。宏观方面的资本运作是对全社会的资源重组,比如中国的国企重组,将大大改变中国经济的结构,提升整个社会的运作效率。 2、资本思维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资本思维”。在物理学上“杠杆”的作用是利用“力臂”将“力量”放大,从而可以翘起更大质量物体。经济上多了这一根杠杆,其活动空间和灵活性都大大增强,这也叫“资本思维”。今后的中国人必须深刻理解和运用“资本思维”这个工具。 3、三种角色 今后的社会,将只有以下三类人: 第一,资源者(工薪阶层)。他们是资源的最直接拥有者,依靠出卖自己的资源生存,例如农民靠耕地、工人靠体力、医生靠技能、作家靠写作,还有老师律师等等。 第二,配置者(企业家)。资源是谁的不重要,关键要有资源配置权。这类人依靠配置资源挣钱,从事资源的投入-整合-运营-产出工作,以企业家为主,创业者也属于此类。 第三,资本家(金融家)。金融是社会食物链的最高环节,他们离资源最远,但是所有资源却统统归他们掌控,他们只躲在幕后玩操作游戏。比如孙正义投资马云,阿里巴巴上市使他大获成功。资本家无国界,他们可以控制全球资源流向;可以通过金融体系支配大量别人的资产。 欢乐颂里的安迪就是金融家,策划大并购 所以,一个社会的资源名义上都是资源者的,实际上都是资本家的。看一个人能量多大,关键是他能配置多少资源。 按照这三种不同性质的角色扮演,今后的个人怎样获得财富?无非只有三条渠道:出售资源、配置资源、掌握资本。 (1)资源者(工薪阶层) “资源者”通过出售自己资源生存,也就是资源者的技能,即:时间+体力,这也是社会上分布最多的人群。 所以一般普通人只能找一家企业工作,出售自己本身换来财富。然而普通人的时间、体力都是相差无几的,他们能够出售的资源都是差不多的,于是为了让自己的资源卖上好价钱,就只能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熟练水平。 这时一个普遍的做法就是读书,这就是为什么父母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好好读书,为什么清华北大的毕业生一般会比没有文化的人起薪高一些。 但是现在文凭带来的技能差距差别越来越小,一个普通的一本学生和二本学生已经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反而不如蓝翔挖掘机学的好的人附加价值高,这是因为前者数量多,后者数量少,而且后者更加注重实践,供需关系决定了资源的价格,因此读书无用论早就开始流行。 所以,如果你只是一个普通人,要么通过读书获得更高、更稀罕的的技能价值;要么通过爱思考、会做人、大量实践提高自己实践能力。 另外,对于“资源者”来说,还有天生稀罕资源,比如外貌。长的好看的普通人,可以在日常的婚配、工作、生活中获得很多额外的财富;如果长的好看再加上运气好就可以进入演艺圈,成为明星之后自己的资源就成了稀缺资源,资源的价格远远高于一般人。 但是这类财富,可遇而不可求,只能靠运气。因此这个群体的绝大部分人都是社会的最底层,他们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只为了能讨好领导或者老板,从而每月多领那么一点工资。当然他们也无需承担什么风险,生活最安逸。所以马云说那些月收入2——3万的人生活是最幸福的,就是基于这个角度考虑的。 在中国的安徽、河南以及很多北方落后地区,依然还在遵循这种思维:父母总希望孩子能够找到一份好工作,使自己的劳动力更加值钱。不过,这种“雇佣”关系越来越不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无论你是什么角色,必须学会主动解决问题,否则你存在的价值会越来越小,因此笔者认为工薪阶层很快将成为社会的最底层。 (2)配置者(企业主) 这种人不是资源的直接拥有者,他们往往通过脑力去设计资源的配置,通过优化资源去赚钱,企业家就属于这一类。 在奴隶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是“人力”(即:奴隶);封建时代的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是“土地”,而资本时代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是“资本”,资本的本质就是资源的配置。 从定义上来讲,企业家是从事资源的组织、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的人。企业家的收入跟他配置的效率成正比,上不设限。但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资源配置承担风险,下限就是破产。 为什么很多人想去创业呢?就是因为他们想从第一类人努力攀爬到第二类人。一旦从“资源者”升级到“配置者”,就意味着不用再出卖自己的技能,而是开始经营自己的思想和智慧,人身和经济都实现了自由,从而实现人格上的自由。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资源者”都适合去创业。他们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眼光、魄力、创新力、机遇和资本。配置者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群体,他们的素质和数量决定了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代表了生产力水平。配置者非常需要创新精神,所谓创新就是他们对新产品、新市场、新的生产方式、新组织的开拓以及新的原材料来源的控制调配。 这里我们需要提到中国企业家的更新换代。30多年前,中国开始第一次改革开放,那时整个中国百废俱兴,当时的大环境就是最好的机遇,只要大胆出来闯荡的人,即使没有文化、没有见识,都成了企业家,这是当时的环境造成的。 而如今,中国进行改革开放的深化,这个时候的中国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此时也对企业家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欧美和日本,企业家始终是社会的精英阶层才可以担任。而接下来的中国,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化素养、理想追求,以及对创新的深刻理解,很难再成为社会的“配置者”。因此,中国的企业家正在更新换代,一些90后创业者纷纷走近我们视野,很多老的企业家也自愿退出历史舞台,这是时代的发展,也是一种必然。 观察一下周围,几乎每个人身边都有创业的经历,创业更是一场修行。创业者是链接上层和下层之间的桥梁,是整个社会的中流砥柱。它们加速了社会财富的流通,我们应该向每一个创业者致敬。 (3)资本家(金融家) 这个社会的财富,看似是属于分散的“资源者”的,实际上却是归“配置者”享用的。但在本质上,全部是属于资本家的! 这是一个非常残酷是事实,我们今天却把它说穿了。 资本家的定义是:以资本运作为业的人。第二次工业革命后,掌握了科技与运用的企业家们,能迅速的积累起巨额的财富,他们的企业对一个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这些企业组成了这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于是形成了垄断,而这时的“企业家”开始坐在了幕后操纵这一切,演变成了“资本家”。 “资本家”跟“企业家”的最大区别是:资本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而是在幕后操纵企业宏观思路,企业的产品是各类快消品,而资本家的产品就是各个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并购、重组的方式,将一个企业的未来把控到自己手中,孙正义投资了马云,成全了阿里巴巴,马云就是企业家,而孙正义就是资本家。孙正义手里有N个马云,成了日本首富。再比如巴菲特专门坐在老家做投资操纵他的布局,他也是资本家。 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但是为什么叫“资本”主义社会呢?而不叫“自有市场主义”社会呢?因为在这样的社会,“资本”是度量和决定一切的标准。如果你有了1亿元的资本,你可以花一千万雇上这个国家最聪明的一批人,把你的资本从1亿变成2亿,你躺在床上就赚了九千万。而这一切,只因为你在从事资本运作,你只需要够聪明和有魄力,不需要有力气、不需要花时间、更不需要长得漂亮。 我们需要明白的是:第3种人赚的钱就比第2种人多,第2种人赚的钱比第1种人多。因此,第1种人在努力进化到第2种人,而第二种人在拼命进化到第3种人。 因为中国建国时期就消灭了资本家,所以中国天生具有资本的人是极少的,大部分第3种人都是从第1种人或者第2种人进化过来的,虽然目前这种进化已经越来越难了,但还不是没有希望,因为以后会更加的困难。这就是阶级的固化,阶级间流动的减少。 每个人都在玩命探索的方法,有的人成功了,有的人失败了。原因就只有两点:你的头脑有多聪明?你有多大魄力?剩下的就是看机会。 既然阶层已经固化,那么还有打破的希望吗?当然有! 笔者不是很同意最近流传的一些文章,他们把社会描述的越来越绝望。但是实际上,今后的社会是全开放的,资源流动的会越来越快。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从身边流动的资源进行取用,然后盘活! 比如如果你一个普通人(工薪阶层),有一天你忽然想到了一个可以改变世界的idea,那你要问自己,你有没有这个资金去运作这个idea?如果没有,是不是可以把它表达出来,找有兴趣、有钱的人(资本家)来投资你去做呢?只要这个想法是合理的,自然就会有人赏识,然后你就成了第二种人(企业家),从而支配一群人去实现你的梦想,同时你也在为大家实现梦想。 所以:第一步,你要进行资本积累,你愿意打工也好,愿意自己做产品也好(有的人就自认为在创业了),先完成资本积累。这一步最重要,上班、摆地摊、开淘宝、做网站、做APP、炒股票、海外代购、开设计工作室、卖肉夹馍、给幼儿园摄影的等等等等,一句话,这步就是出卖你的个人资源,就看你卖不卖的上价了,多学习吧,即使不为了文凭;多辛苦吧,只要不是出卖健康。 第二步、善用资本,用资本赚钱。怎么用资本赚钱?问你们个问题你们就明白了。如果你家开了个小饭店,每个月能赚1万,但是需要个厨师。你自己炒菜水平很高,如果自己当厨师,饭店每月净赚1万;如果雇佣一个厨师,每月花8千,饭店净赚2千。你怎么选择? 答案:雇一个厨师!这样你只要能用每月一千利息的贷款,再盘下一个饭店,那个饭店也能净赚一千了。而你,只需要这样盘下100个饭店,每个月就能净赚10万,而你这时,却在国外旅游,成了第3种人。 很多人一直在打工,他们没有成为第3种人,很好理解。就是因为:他自己做厨师,自己妹妹做服务员,自己的老妈管收银,仅此而已。所以,以后问自己怎么成为第3种人,就是一句话:“不要自己炒菜,雇一个厨师”。如果能用资本去赚1块钱,也比用出售自己的体力赚100块钱更符合金融思维。 另外,聪明与资本,如果你只具有其中一点,记得,要找只有另一点的人去合作,他们也在等着你! 4、普通人的提升 同时,再强调一点,如果你是个普通人,或者自认是个普通人,但是又有上进心,不如务实一点,脚踏实地的往前走。 曾经有个公司的公关部经理,打开她的博客,已经更新了500多页,有2000多个帖子,全部都是每天她自己做口译练习的文章,她坚持做这件事已经快10年了,非专业出身的她因为爱好英语而一直努力。 她说,10年前,她曾经看到一份调查报告,一个人如果要掌握一项技能,成为专家,需要不间断地练习10000个小时。当时她算了一笔账,如果每天练习5个小时,每年300天的话,那么需要7年的时间,一个人才能掌握这项技能。她说:“幸运的是,我知道自己想掌握什么技能,我只需要立马投入干起来就行了,我没有5个小时的时间,我每天只能学习3个小时,现在已经快10年了,我觉得自己差不多已经掌握了这个技能吧。” 再比如,披头士乐队在成名前已经参加过1200场演出。可是为什么你做了10年公务员还只是一名小职员?为什么在家里做了7年的饭,没变成特级大厨,反而发现婚姻到了7年之痒呢? 那是因为,你没有投入精力和热情来练习一项技能。每天上班只是看报纸、上网、应付各种琐碎任务,刷朋友圈,浏览那些看似丰富却无价值的信息,每天做饭只是为了让家庭正常运转,并不用专业的眼光看待这件事。 不要再哀叹大学毕业之后专业就丢了。如果从初中开始算起,12年的学校教育,就算每天学习一门技能2小时,一年300天,你也只有7200小时,还有2800小时的缺口;就算你毕业后每天坚持练习1小时,你需要10年。 为什么理工科的人更容易成功?只要他们毕业后专业对口,还是做的那点事,那么他们就等于1天8小时都在练习。这2800小时,只需要1年多就填补了。可我们很多人,工作的内容并不是在练习技能,大部分是应对琐碎的人和事,实际上,是在荒废人生。 也许你会说,我是平凡人,我不想成为什么家,只想安安分分过日子。那只是你的错觉,时间在流逝,你每天重复重复再重复的那些行为,就是在塑造你,你不想成为什么人,可是你注定会成为什么人。 每天5个小时,如果你是用来看韩剧、翻手机、玩游戏,那么7年后,你会变成一个生活的旁观者,你最擅长的就是如数家珍地说起别人的成功和失败,自己身上找不到任何可说的东西。 花1分钟想一想,曾经最想做的事情是什么,然后每天去做这件事。7年后,你会发现你已经可以靠这件事出去混饭吃了。 哪怕你喜欢逛街呢,你规定自己每天逛街3小时试试?可能一开始你觉得很高兴,每天如此,你会发现无聊。再坚持下去,你就开始琢磨了,我逛街还能发现点什么?还能搞出点什么花样?坚持下去,7年之后,你可能会成为时尚达人、形象设计专家、街拍摄影师、服装买手…… 生命中下个7年,下个10000小时,你打算怎样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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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Affirm获摩根士丹利一亿美元注资
创业企业Affirm主要为消费者提供在线金融服务,近日这家公司宣布获得来自摩根斯坦利Morgan Stanley的1亿美元注资。 鉴于今年实现贷款量同比翻三倍的计划目标,Affirm决定利用上述这笔资金继续扩充线上线下的消费者终端金融产品和服务销售。 相比于传统的金融产品,Affirm的服务更加直接透明,用户甚至可以通过分期方式购买平台产品。与传统的FICO评分模式不同,Affirm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对多个信息源内容的辨识实现对贷款人的资质和信用审查,大大扩充了平台的服务人群基数。 如今,Affirm共与750多家商家合作,为消费者提供灵活便捷的分期支付服务。信用卡透支常常会产生利息以及其他许多意料之外的费用,而这些问题在Affirm都是不会出现的。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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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布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附全文)
17日,济南市政府发布了《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其系列分领域文件,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展开重点整治。“校园贷”“首付贷”“众筹买房”等新兴违规互联网金融工具都将被整顿。 互金整治,校园贷是重点。 近年来,网贷行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是网贷渗入到校园内,造成不良影响。 此次《济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记者了解到,在P2P网贷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严禁“首付贷” “一成首付”“1万首付买房”成为不少楼盘吸引关注的噱头。因传统银行不能发放首付贷款,一些房地产网、房地产商甚至中介于是借着互联网手段,推出首付贷业务,有的贷款利率高达6%。 《济南市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严禁“首付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没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等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侵占或挪用房屋交易资金。 同时,对网络上兴起的众筹买房,也要严格监管。 严防新e租宝 此前爆发的e租宝案件让公众意识到股权众筹平台潜在的风险隐患。 此次《济南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重点整治八种情形: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济南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济南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另有规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山东省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原则。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 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成立市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在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同牵头,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参与,成立济南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推动全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好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情况,督促当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并督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参与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积极配合当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信息摸查工作。根据排查信息,牵头组织对涉嫌违法违规信息的业务性质界定等相关工作。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中,界定为通过互联网从事非银行支付业务,以及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业务,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银监会派出机构:积极配合当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信息摸查工作,参与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证监会派出机构:积极配合当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信息摸查工作,参与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对界定为与证券、期货、基金类的机构以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保监会派出机构:积极配合当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信息摸查工作,参与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对界定为与从事互联网保险相关的金融活动,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除上述牵头部门外,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宣传部门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和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 (一)信息排查。 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开展,于2016年7月20日前完成。信息来源及排查渠道如下: 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接收并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金融办和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 工商管理部门与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牵头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使用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 通信管理部门: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企业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 (二)职责界定。 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于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 成立界定工作组。市及各地由人民银行牵头,同级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工商管理局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共同参与,分级成立“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界定工作组”,对排查出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共同组织界定,并落实整治责任。界定工作中疑难问题,及时报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必要时,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界定原则。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的牵头整治责任按以下原则界定: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整治;对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牵头整治责任;对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界定工作流程:金融办汇总各种渠道排查搜集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信息,提交界定工作组办公室。界定工作组办公室收到排查信息后,按照前述界定原则进行初步界定,并形成初步界定意见,提交界定工作组会议进行审议界定。界定工作组适时召开会议,对界定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的初步界定意见进行充分交流和审议,按照“全面覆盖、不留空白、友好协商、密切配合”的原则,协商确定整治责任,落实牵头单位和共同参与单位。 (三)清理整顿。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结合整改意见依法查处相关从业机构及责任人。 对于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跨界互联网金融风险,由人民银行牵头,同级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银监、证监、保监、工商、公安、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联合整治工作组,在扎实厘清相关情况、查实违法违规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综合整治。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将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于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和惩处机制。 (四)验收总结。 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本地区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组织起草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按时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济南市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山东省决策部署,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做好济南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支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防范支付风险,根据《山东省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辖内从事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的无证机构(以下简称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持支付中介的性质和职能,推动济南市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入排查支付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分析市场乱象带来的风险隐患,开展专项整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济南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地区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二)突出重点,着眼长远。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风险开展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依法依规,维护稳定。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整治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统一安排,对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整治重点无证机构和辖内排查新发现的无证机构,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类施策、分别处置。对涉及资金风险的,讲究方法节奏,稳妥处置风险,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落实责任,信用约束。 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严肃追究无证机构以及为无证机构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或接口的相关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的责任。充分发挥信用约束作用,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信息公开、公示,让无证机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 1.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一是强化客户备付金监测管理,及时预警客户备付金安全风险,加大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二是定期、不定期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安全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抽检、核查、整治,重点抽检业务不规范、风险问题较多且经营亏损较为严重的支付机构。三是因地制宜采取监管措施,对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未尽职履责甚至与支付机构合谋的备付金存管银行,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备付金存管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罚;强化备付金存管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损失的责任,必要时要提供流动性支持。 2.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以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为基本目标,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安排,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 3.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工作安排,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4.督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加强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安排,组织支付机构将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的业务全部迁移到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处理;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款制度落地。 5.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重点做好对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过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 6.加大违规处罚,严格支付机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支付牌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1.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地区开展业务、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可能,相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 2.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其他地区做好无证机构整治工作。 四、职责分工 在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济南市金融办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同牵头负责济南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成立济南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统一领导全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反洗钱处)。 各县(市)、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好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职责分工。 1.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处置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的风险事件,组织在业务、维稳、信访、舆情等方面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当地公安机关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强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加大客户备付金专项整治和执法力度,查处和纠正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情况以及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客户备付金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足等问题。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安排,组织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改变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的情况,督促支付机构通过清算机构实现资金清算透明化、集中化。 (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职责分工。 1.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无证机构整治工作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相关维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梳理单用途预付卡跨法人应用情况并对违规机构实施清理。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总体部署及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筛选重点机构名单。及时出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行政认定意见。组织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确保商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关闭为无证机构提供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并做好交易后续业务平稳过渡。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违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责任追究。组织在相关网站以及媒体公布无证机构名单,发布风险提示,警示商户与消费者。会同有关部门稳妥做好相关资金风险处置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社会群体性事件。牵头做好工作总结,研究深化联合工作机制。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牵头制定辖区专项整治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辖区内整治行动。 3.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查处无证机构的需要,配合提供相关机构及其业务合作方(如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等)的工商登记监管信息;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机构情况,将查证后确无法联系的无证机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信用惩戒。对经人民银行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4.公安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无证机构可疑线索进行梳理分类,对涉嫌犯罪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根据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依法积极稳妥开展查处工作。 5.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整治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的无证机构业务宣传、推广信息,协助排查无证机构信息;对工作组认定的无证从事支付业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网站,依法吊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注销网站备案,并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负责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工作宣传。 6.商业银行、支付机构。负责协助开展无证机构摸排、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有关交易流水、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为无证机构提供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的,关闭相关通道,并负责处理整治过程中的交易纠纷和资金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五、工作安排 (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工作。 1.加大违规问题整改力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2015年客户备付金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监督备付金存管银行和支付机构落实整改要求。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强化客户备付金安全监测管理。全面排查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隐患,摸清风险底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资金风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做好业务、维稳、信访、舆情等方面的应急处理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抽检、核查、整治。此项工作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 4.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和支付机构与银行直联业务模式取缔工作。此项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安排完成。 (二)无证机构支付业务整治工作。 1.深入排查,制定方案(2016年7月)。 开展全面排查。一是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重点机构名单,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进一步摸排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二是根据辖区实际,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开展拉网式排查和梳理,全面摸清辖内其他无证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 摸排过程中新发现无证机构情况的,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根据属地原则进行处理,并报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如涉及无证机构跨辖区开展业务或无证机构法人所在地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应立即报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由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 制定整治方案。根据摸排情况,坚持“一企一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对象,整治步骤,针对整治对象开展检查、证据采集、信息公示、风险提示、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时间安排、操作方法和工作要求。专项整治方案及时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对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涉及风险处置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商户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以及相关业务、维稳、投诉信访、舆情等环节的维稳方案,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风险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有关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应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2.集中清理,分类处置(2016年8月至11月)。 集中清理整顿。各级金融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按职责分工开展集中清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包括关闭无证机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示、风险警示,对违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对无证机构依法查处等。 实施分类处置。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对于涉及风险处置工作的无证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风险处置方案进行处置;风险处置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报告。 有关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应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3.总结工作,完善机制(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 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上一级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并附相关数据和案例。人民银行与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建立无证机构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 有关工作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应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互联网金融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紧密协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做到任务目标明确,职责分工明晰,形成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加强工作督导,开展自查评估;市专项整治工作组适时派出工作小组开展督查指导,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议要求,本方案等有关文件目前暂不公开,先作为内部工作安排掌握,按照国家要求,相关方案允许公开后再予以公开,各成员单位要注意保密。 (二)突出难点,加大无证机构整治力度。 开展无证机构整治既是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难点,也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抓好无证机构整治是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发挥资源优势,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属地整治责任,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专项行动,突出重点,聚焦难点,对症下药。通过多部门联动执法,解决无证机构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人员处理难的问题;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交流,促进信息共享。 专项整治开展期间,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及时组织编发《济南市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简报》,传达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署、通报全市及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市专项整治工作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及时分析,及时推广;按照方案工作安排,向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报告,并于每月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专项行动进展;相关典型案例、经验做法、重要线索、重大问题等要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报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要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认真分析舆情变化,对误导性、煽动性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坚决予以删除。要以适当方式、统一口径,适时公布整治工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影响。要充分发挥媒体正面引导作用和震慑作用,强化政策宣讲和风险警示教育,集中曝光典型无证机构,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济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促进我市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二是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工作原则。 态度积极,措施稳妥。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底线思维,预案完备。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明确关联关系,依据其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治理。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分类处理,标本兼治。根据网贷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行业有关制度、促进网贷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依法合规,有章可循。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21 号、银发〔2015〕221号、银监发〔2016〕11号、鲁政办字﹝2016﹞88号文件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为网贷行业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 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实整治基础,巩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一)排查目的。 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摸清行业底数,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为专项整治工作及今后的行业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对象。 本次排查摸底的对象是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根据银发〔2015〕221 号文件要求,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同时,部分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对象。 此外,对于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排查。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利用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等方式,检索汇总形成我省网贷机构相关数据,在与银监会等15部委提供的基本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后,发送给各市。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按照企业注册地,将名单下发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以上级提供的网贷基本数据为参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自我筛查、自我检索等方式进行比对、多方验证,汇总形成本地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库,实现整治全覆盖。以此为基础,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行业机构数据统计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做到对本地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充分摸底排查,实现“一户一档”。 (四)排查内容。 一是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二是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此外,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汇总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本地区网贷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 对于跨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并积极与省有关部门积极沟通联系,进一步增强摸底排查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三、明确标准、分类施策 (一)分类处置标准。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以银发〔2015〕221 号文件和有关监管要求等作为主要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分类处置措施。 对各类网贷机构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根据以上标准将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银发〔2015〕221 号文件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三是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同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按照国办发〔2016〕21 号和银监发〔2016〕11号文件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金融办与山东银监局相关处室共同牵头负责全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具体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领导要靠上抓,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组织实施,推动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要全面组织好本地区网贷机构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信访和维稳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维护社会稳定。各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整治工作各阶段分工,加强对本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五、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 各(县)市、区依照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对本地区网贷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网贷机构底档。相关部门在摸底排查时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或登记保存。摸底排查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摸底排查总结及统计数据于7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类处置阶段。 各县(市)、区依照摸底排查结果,认真对照分类处置标准和分类处置措施,对本地区网贷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应依照有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11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督导阶段。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情况,汇总形成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报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加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通过以案说法,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适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 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对一些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妥善予以化解;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 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济南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精神,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推动我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我市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排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治;对有关机构和个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使投资者和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及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经营、审慎投资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与地方条块联动、协作配合。 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特点,拟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排查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相关要求。 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及非法集资行为;又要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实现风险有效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管控好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近远结合,注重实效。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二)整治要求。 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银发〔2015〕221号文件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金融办与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共同牵头负责我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二)职责分工。 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负责牵头对全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整治工作;负责对全市股权众筹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各级金融办负责牵头对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行摸底排查,对于整治中发现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予以规范处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字样的企业和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企业进行检索,对涉及“股权众筹”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组。 通信部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利用技术手段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网站进行检索,对证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股权融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其他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排查和清理整顿,按本方案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防范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 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范围对全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 各级金融办对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信息进行汇总,工商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检索和监测,通信管理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网站进行检索,分别将相关结果提供给专项整治工作组。 县(市)、区政府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参考上级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清查,全面摸清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公司的基本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的档案。对跨地域经营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对注册地或经营场所在外地的,逐级上报专项整治工作组协调共享信息。 各县(市)、区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7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11月)。 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范围对全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的违法违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银发〔2015〕221号文件和有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公司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3号)确定的“打非”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12号)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11月1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违法情况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6年10月-11月)。 各级政府应对本地区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开展自查。专项整治工作组将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专项督查和评估,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由专项整治工作组研究确定。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监管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于12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有关分工要求,统筹协作,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我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为我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济南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精神,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推动我市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我市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促进我市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整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同时广泛排查保险业互联网经营模式和保险产品,为完善监管奠定基础。 2.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政策纠偏,讲究方式方法、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3.明确责任,加强协作。按照市政府整治工作“统一领导,强化协作;明确界限,守住底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边整边改,着眼长远”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保险跨区域、跨领域的特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外协调和上下联动。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具体措施:一是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产品信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排查万能型人身险产品(包括高现金价值产品)相关风险。三是加大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查处力度,对于存在违规问题的公司予以严肃查处。 (二)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二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三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三)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清理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二是查处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四)配套措施。 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依靠举报和重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当行为,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严厉查处。 三、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金融办与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牵头负责我市互联网保险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山东保监局的指导下,负责具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和组织协调,组织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定期报送工作信息,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建议。 四、时间进度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6年7月)。根据《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细化整治任务、强化整治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排风险底数,制定整改方案。对虚假互联网保险非法经营、保险机构违规跨界经营等风险进行全面排查。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至11月)。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严肃查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的行为,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总结验收阶段要求,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细化整治内容,认真开展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务求工作实效。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分类处理。坚持即查即改,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跨区域、跨领域、难追责的特点,做好上下沟通及内外协调,形成风险防范合力。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推动各有关部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形成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监管体制机制。 济南市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有序推进我市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发挥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强化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按照“谁主(监)管、谁负责”原则,分别牵头负责相关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整治工作 (由商务局负责牵头整治的机构另行文件规定)。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本地区相关机构整治工作。各级各部门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实施分类整治,坚持统筹治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制度规范,综合运用信息比对、实地认证等多种措施对整治对象进行广泛排查,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规范发展合规机构,整改问题机构,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统筹考虑各类风险因素,制定完善风险预案,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的同时,对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措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我市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 1.整治重点。 (1)小额贷款公司与未取得相应金融服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小额贷款公司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3)小额贷款公司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增信服务。 (4)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 (5)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 2.排查方式。 采取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由各县(市)、区金融办形成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数据,发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以此为基础,综合采取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数据的内容逐一核实,有关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核实的信息签字确认,数据核实无误后按要求发省金融办。数据摸底和数据核实应实现对全市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信息的全覆盖,做到“一户一档”。 3.整治标准和措施。 对各类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制定差别化措施,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1)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与取得相应金融服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以及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银发〔2015〕221号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 (2)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置。 (3)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融资担保公司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在济南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市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济南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1.整治重点。 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参与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是否通过相关资金“体外循环”等形式将参与P2P网络借贷担保业务在财务报表中隐瞒,不按监管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信息。融资担保公司是否通过互联网开展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排查方式。 机构自查。融资担保机构自行申报是否参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建设,是否与P2P平台等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参与P2P平台担保业务,是否通过P2P平台等进行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监管套利活动。 属地监管部门排查。(1)根据日常监管尤其是历年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对发现的融资担保机构涉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线索逐一落地排查。(2)主动对接P2P平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P2P平台名单,逐一核查是否有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其中的融资担保及其他业务。 3.整治标准和措施。 (1)整治标准。通过专项整治,彻底摸清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参与P2P平台建设的融资公司名录,参与时间、股权占比、平台业务余额等,督促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摸清参与P2P平台担保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名录,在保责任起止时间、在保责任余额等,责令融资担保机构暂停P2P平台新增担保业务,履行好在保责任,按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确保不出风险。摸清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违规行为底数,督促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2)整治措施。 一是落实属地责任。明确相关市县监管部门清理规范辖内涉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融资担保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主监管员的监管职责,对问题机构逐一挂牌督办。 二是联合查处。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未经许可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分类整治。将融资担保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年审、分类评级和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重要参考,综合运用各项监管措施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尽快完成整改。依照《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对拒不整改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三)民间融资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我市经过批准的民间融资机构,包括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1.整治重点。 (1)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应经金融办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在名称中使用“民间资本管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字样,规范使用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2)民间融资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合作,进行交易活动;与民间融资机构相关联的取得其他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发行私募产品;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受托资产管理。开展的定向私募业务,定向私募资金应由主办银行托管,实行专款专用、分账管理,不得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金及其它资金混用。应严格遵循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人数和一次性最低出资额等有关规定,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为最终出资人。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性质应符合规定,不得触及业务“红线”: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担保等活动。 2.排查方式。民间融资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行填报数据,经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逐级核查后报省金融办。核查中,各级金融办应根据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对照排查内容,全面收集基础信息,并建立完善底档。 3.整治标准和措施。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条件,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分类处置。对依法合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未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或涉及互联网业务但未违规,且达到业务许可条件的,准予其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颁发业务许可证。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规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业务许可条件的,准予其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颁发业务许可证。对拒不整改、限期整改后达不到业务许可条件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不予业务许可,对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我市经省政府或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包括权益类交易市场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1.整治重点。 (1)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 (2)交易场所是否存在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的情况; (3)交易场所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的情况; (4)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情况; (5)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提供增信服务的情况; (6)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的情况; (7)交易场所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的情况。 2.排查方式。 坚持全面铺开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他查与自查相结合,围绕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交易场所自查自纠和市、县(市)区金融办检查督查等方式,摸清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按照“一所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档案。 3.整治标准和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对有关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认真甄别,准确分类,实施分类处置。 (1)合规类。有相关批准和备案手续,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基本符合本方案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规范运营。 (2)整改类。批准和备案手续不齐全,运行欠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停止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置。 (3)取缔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对其坚决予以打击,停止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实施市场退出。 (五)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取得所在试点县(市)、区金融办颁发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资格认定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整治重点。 纳入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对外投资”等基本原则,通过与互联网线上专业平台合作,或者自建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向本社试点社员吸收资金或发放资金以谋取经济利益等违法违规事项。 2.排查方式。 深入自查。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本方案要求,对信用互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深入自查,查摆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试点县(市)、区金融办。 全面检查。试点县(市)、区金融办结合合作社自查情况,牵头组织县(市)、区农业、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试点农民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形成全面检查报告报市金融办。 重点抽查。市金融办根据各试点县(市)、区全面检查情况,组织市农业、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对发现的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专项督查,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督导试点县(市)、区金融办贯彻落实处理意见。 3.整治标准和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对纳入试点并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管理。对违规业务行为,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暂停信用互助业务。对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情节轻微的,由试点县(市)、区金融办责令暂停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相关业务限期进行清理整顿。 (2)取消试点资格。对违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金融办撤销其信用互助业务资格,收回资格认定书,终止信用互助业务。 (六)金融控股集团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金控公司,指在注册名称中出现“金融控股”或“金控”字样的企业)。 1.整治重点。 (1)金控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注册地、联系方式以及子公司等情况。 金控公司股东及高管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是否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公司高管情况。 (2)金控公司财务情况,包括合并报表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质量、风险准备等情况;是否存在母公司将债务以股本的形式转移给子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将一笔资金在报表中重复或多次计算、间接提高杠杆率、虚增资本等情况。 (3)金控公司内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交叉持股、互相担保情况,是否存在向外部公司特别是涉及互联网P2P业务的公司提供担保、借贷或承诺的情况。 金控公司内控制度特别是内部防火墙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4)金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否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子公司中是否有P2P等互联网金融企业。金控公司是否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公司是否提供增信服务。 金控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外部还参股或控股了哪些金融类公司,这些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何(股权结构、财务等),其中是否有P2P等互联网金融公司。 (5)金控公司实际控制人参控股的P2P等互联网金融公司是否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提供的融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提供担保,是否存在挪用投资者资金情况。 金控公司是否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2.排查方式。 县(市)、区金融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对注册地在本市的带有“金融控股”或“金控”字样的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形成全面检查报告报市金融办。排查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如电话了解、书面调度、专业审计、现场检查、高管约谈等,最终达到全面深入的效果。 3.整治标准和重点。 (1)整治标准。整治标准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本方案作为主要依据:一是金控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设立及开展业务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或同意。二是金控公司及相关公司开展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同意,并能够稳健运营、规范操作,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三是金控公司依法依规开展对外投融资活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质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水平,流动性等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四是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防火墙制度,并严格执行。五是及早预警、严格把控母公司及子公司运营风险,杜绝内部不正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七是股东及高管无犯罪记录。 (2)整治措施。对各金控公司,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置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一是合规类。经市级及以上金融办批准设立,并达到整治标准的金控公司(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金控公司需报省金融办进一步认定,下同),允许其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二是整改类。对未经市级及以上金融办批准设立或对达到整治标准的金控公司,由各级金融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进行排查整改,并向其出具整改意见。经整改达到整治标准的,允许其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暂停相关金融业务,并继续整改;拒绝整改或两次整改仍未达到整治标准的,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三是取缔类。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给予取缔。 (七)典当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我市2015年底经省商务厅批准或推荐设立的典当行。 1.整治重点。 典当行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不得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或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者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2.排查方式。 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坚持现场检查与网上信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以实地检查为主。 (1)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对当票与当物进行对照检查,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2)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查找违法违规活动的线索。 (3)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排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与银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整治中发现涉嫌重大线索和问题,提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 3.整治标准和措施。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规定,监督管理典当行依法依规经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置。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层层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必要准备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分类主(监)管职责,根据本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组织对本地区(行业)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结果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后连同阶段总结一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7月20日前完成。 (三)分类处置阶段。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摸底排查结果,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分类分析,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移交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分类处置情况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1月20日前完成。 (四)总结督导阶段。 市金融办将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金融办将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6年12月15日前形成报告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形成本领域专项整治情况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部门主(监)管职责,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权益类交易市场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商品现货市场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山东银监局派出机构、山东证监局派出机构、通信管理部门和通信企业等单位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需要,提供相关领域信息查询便利,参与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级层面的组织领导框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各项专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监管措施。 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深入摸排辖区有关机构底数,建立完善配套管理底档,全面审视有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监管方式的针对性以及监管政策的有效性,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推进。 严格贯彻落实本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彻底整改。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区分问题轻重和风险程度,充分预判风险,做好风险隔离,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济南市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和《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我市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是依法履职,稳妥推进。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工商办字﹝2016﹞61号和鲁政办字﹝2016﹞88号文件和《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整治、合规处理。 三是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二、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一)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广告活动监测监管。对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调查处理,无法认定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经济违法活动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清除虚假宣传信息并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 (二)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实施工作,落实金融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对利用传统媒介和形式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宣传和广告发布活动。 (三)突出重点网站。各有关部门要对我市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支付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宣传活动和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对外市企业在我市网站发布非法融资宣传和广告信息及时报请省有关部门进行屏蔽。 (四)突出重点行为。互联网金融宣传和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伪造业务许可证件,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宣传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和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增强广告制作、审查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发布、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媒体三级审核制和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按照《广告法》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和发布。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各有关企业在进行企业自我形象宣传中要真实合法,不得扩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与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互通。 (二)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登记信息和有关方面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三)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五)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最大程度汇集各方面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研判效率,并及时协调案件认定和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部门协同水平。 (七)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时间进度 (一)动员发动阶段(2016年7月)。 结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特点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细化整治任务、强化整治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8月)。 根据省通信管理部门按照设定的条件检索、提供的全市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网站,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摸清本辖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情况,7月中旬前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网站开办者、网络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 (三)清理整治阶段(2016年8月-11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做好信息报送、协同监管工作。 (四)评估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整治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汇总形成总体报告,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程序报送省工商局。 济南市商品现货市场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精神,扎实开展我市商品现货市场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通过排查我市商品现货市场风险情况,规范其经营行为,增强参与主体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商品现货市场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有力推动我市商品现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整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强化协作;明确界限,守住底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边整边改,着眼长远”的工作原则,实行“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公平公正进行整治。 二、整治对象 在济南市行政辖区内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包括:(1)市内以对手传统方式开展商品现货交易活动的商品现货市场。(2)市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现货市场。 三、整治重点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在5个交易日内持续挂牌交易;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为非法商品现货市场提供开户、资金汇划等支付结算服务。 四、排查方式 (一)落实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二)全面摸排。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加强本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将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对在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现货”、“产品交易”“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等字眼的企业进行检索,摸排辖区内现货市场名单目录。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 (三)监管部门排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摸排情况,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并依法查处。 五、整治标准和措施 商品现货市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为商品现货市场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移交人民银行依法处理;对商品现货市场开展非法期货交易的,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予以查处,由证监部门根据需要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发现商品现货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方法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制定济南市商品现货市场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印发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成立济南市商品现货市场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充实力量,明确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摸底排查阶段。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按照分类主(监)管职责,根据本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组织对本地区(行业)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结果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后连同阶段总结一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8月15日前完成。 (三)分类处置阶段。 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依照摸底排查结果,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分类分析,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移交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分类处置情况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1月20日前完成。 (四)总结督导阶段。市商务局将适时赴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商务管理部门将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6年12月15日前形成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形成本领域专项整治情况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商务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山东银监局派出机构、山东证监局派出机构、通信管理部门等单位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需要,提供相关领域信息查询便利,参与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二)完善监管措施。 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深入摸排辖区有关机构底数,建立完善配套管理底档,全面审视有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监管方式的针对性以及监管政策的有效性,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推进。 严格贯彻落实本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彻底整改。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区分问题轻重和风险程度,充分预判风险,做好风险隔离,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济南市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精神,扎实开展我市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发挥融资租赁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局和市投资促进局分别牵头负责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强化协作;明确界限,守住底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边整边改,着眼长远”的工作原则,实行“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公平公正进行整治。 二、整治对象和措施 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一)整治重点。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不得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或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者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二)排查方式。 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坚持现场检查与网上信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以实地检查为主。 (1)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 (2)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查找违法违规活动的线索。 (3)通过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排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与银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整治中发现涉嫌重大线索和问题,提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 (三)整治标准和措施。 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监督管理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经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置。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投促机构,根据本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组织对本地区融资租赁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摸底排查结果报市商务局,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摸底排查结果报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和市投资促进局汇总结果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7月30日前完成。 (二)分类处置阶段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投促机构,依照摸底排查结果,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分类分析,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移交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分类处置情况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1月20日前完成。 (三)总结督导阶段 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将适时赴有关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促进机构,将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6年12月15日前形成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分别汇总本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市商务局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济南市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1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扎实开展我市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乡建设委和市住房保障管理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整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强化协作;明确界限,守住底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边整边改,着眼长远”的工作原则,实行“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公平公正进行整治。 二、整治对象和措施 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 (一)整治重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等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侵占或挪用房屋交易资金。 (二)排查方式。 一是重点查看企业业务台账、财务记录,抽查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业务档案资料,重点检查在房屋交易资金结算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资金监管或其他金融违规行为。二是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查找违法违规活动的线索。三是对中介机构分支门店、售楼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以下违规行为:发布传播非法集资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其他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行为。对整治中发现涉嫌重大线索和问题,提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 (三)整治标准和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置。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 8月份,各县(市)区住建委(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形成摸底排查成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排查成果报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中介机构排查成果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和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汇总排查成果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8月3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目录,协助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 (二)现场检查处置阶段。 各县(市)区住建委(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会同金融办、工商和市场监管、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摸底排查结果,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移交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情况由市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管理局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 (三)总结督导阶段。 市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管理局、金融办、工商、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将适时赴有关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住建委(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分别进行总结,于2016年12月15日前形成报告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分别汇总本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住建委(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管理部门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会同金融办、工商和市场监管、物价、城管执法成立联合现场检查组,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二)完善监管措施。 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深入摸排辖区有关机构底数,建立完善配套管理底档,全面审视有关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监管方式的针对性以及监管政策的有效性,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有力推动房地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推进。 严格贯彻落实本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彻底整改。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区分问题轻重和风险程度,充分预判风险,做好风险隔离,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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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互联网金融给银行很大启发
“金融的本质就是共享。互联网金融这几年的发展,从银行行长角度来讲,业务上没有任何压力、没有任何冲突,但是互联网金融对我们做银行来讲,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也可以说对我们的创新给了很多灵感和刺激。”10月14日,浙商银行行长刘晓春在2016浙商·财经国际论坛上表示。 新常态下,经济和金融有了很大的变化,在旧常态下,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和生活相对而言是分开的。但是,在新常态下,生产、生活和金融活动已经开始交织在一起。 刘晓春表示,“在共享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这是我们的机会,是我们看待新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共享经济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环境下资源共享和共赢的。金融本质就是共享。有些人有闲余的钱、暂时不用的钱,也有些需要钱进行投资,银行通过中介打造双方的共享共赢。” 那么,新常态经济特点下,经济活动、生活和金融服务相互交织,银行怎样进行创新? 刘晓春认为,共享是智慧的共享,能力的共享,不仅仅是简单资金融通的共享,是更好的效益,更好的社会交易方式,“我们要把原来银行相对被动的共享平台转换为更主动的共享平台,要从银行相对割裂的共享平台变成和客户之间相互渗透的共享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不仅要共享原来的资金融通、支付结算,还要进一步把银行服务、银行能力开放,让企业和客户共享,这样达到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互赢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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炳恒首期兑付延期/将兑付金放贷涉嫌违规
上海炳恒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恒集团”)兑付进程再改期。昨日,炳恒集团在其官方微信平台发布了《延期兑付公告》,曾承诺于本月15日开展的第一次兑付再被延期,将兑付金放贷却涉嫌违规。 对此,有投资者表示,在兑付困难的情况下,将资金继续放贷,如果这笔贷款成为坏账,投资人的兑付将被越拖越远。 记者就相关问题联系炳恒集团,但其客服电话无人接听,而官网公布的多个电话被提示为空号。据了解,炳恒集团决定将第一期兑付资金用于安徽蚌埠商务楼贷款的过桥垫资(预计过桥周期为一周),资金回笼后,回款再用于5月到期并已签展期协议的客户本金兑付,预计第一次兑付的时间为10月25日。 炳恒集团在公告中称,由于目前公司资产变现困难,债权追讨难度大,第一期兑付将无法如期进行,经公司与新成立的资产处理监督小组沟通协商后,也是出于为广大客户利益考虑,全力保全公司资产价值,尽最大努力减少客户本金损失,最终做出将兑付资金继续放贷的决定。 而对于炳恒集团的这种做法,分析人士表示有违规嫌疑。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私自将客户兑付资金挪作他用肯定是违规行为。炳恒目前处于特殊时期,资金兑付出现危机,不确定性强,更应该严格保护可兑付资金的安全。将可兑付资金用于超短期的新项目,并不能显著增加可兑付金额,却承担新的资金损失风险,并非理性方案。 今年5月炳恒集团出现兑付危机,5月9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期社会舆论关于P2P存在高风险的影响,使众多客户对P2P行业失去信心,出现大量赎回情况,导致公司正常资金兑付出现紧张”。5月11日下午,在炳恒集团召开的客户说明会上,炳恒集团总裁苏国美在现场称,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并表示所有投资人本金不受损,已经成立工作小组。 工商信息显示,炳恒集团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金2亿元。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平台资金漏洞超1亿元。该公司旗下有恒有钱和钱宝贝金服两家线上理财平台。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5月8日,恒有钱待收金额为1394.2万元,钱宝贝金服待收金额为8056.78万元。此前,炳恒集团号称完成数十笔公司优先兑付,兑付了绿色通道及80岁以上老人的款项。 对于之后的兑付安排,炳恒集团在公告中表示,10月17日-25日,5、6月到期客户可进行福建及安徽枞阳房产预约登记并保留名额,用于全额抵债。已登记过房产的到期客户,将不予以10月25日第一次的本金兑付。对于未到期客户,可以自行前往福建现场进行办理登记并签约。 “炳恒财富的兑付方案从各个方面看都不太合理,不排除公告背后另有玄机,需要高度关注公告的真实性。”薛洪言进一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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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 网贷平台Marcus抢信用卡市场
近日,高盛在官网宣布推出个人无抵押网络借款平台(名为Marcus,取自高盛创始人之一Marcus Goldman之名)。高盛此次有备而来,势必对现有的信用卡业务造成冲击,且看下文分析。 客群:剑指信用卡用户 以往,Fintech公司在描述自身业务和客群时只是说"我们要服务银行服务不到的人群",最多也就是"帮用户代偿信用卡"。 高盛这次厉害了,它要的客群不是银行不要的,它要做的也不是帮有信用卡的用户代偿,而是"帮用户以一种透明和简单的方式整合高息信用卡债务",Marcus负责人Harit Talwar(下称“Talwar”)更直言"对那些管理着高利率信用卡债务的人群来说,直接的个人借款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高盛还在新闻稿中列举了信用卡的种种弊端和在这些方面Marcus的优点(详见下表),它说这些区别是它听到的"数以千记"的消费者管理个人债务时的心声。 可以看出来,高盛想做的就是--替代信用卡。 那么,高盛为何要选择信用卡用户客群? 1、塑造亲民形象 Marcus推出之前,高盛集团在借贷方面的布局只有面向私人银行客户的借款、住房抵押贷款,面向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的借款,面向机构客户的贷款等。目前,尚不清楚个人向Marcus借款的门槛,如果比私人银行低,可以说高盛的借贷服务开放给了更多的人群。 推出Marcus有利于塑造亲民的形象,实际上,选用"Marcus"这一名字本身即说明了高盛的这一愿望。Marcus的品牌负责人Dustin Cohn表示,"当时我们找了2000多个名字,最后选中了'Marcus',因为它比带有'数字'或'电子化'的名字更'友好、平易近人、老式和有个性'。" 2、利润率高而稳定 Ainsley O'Connell在其发表在FastCompany的文章中称,和它的同行一样,高盛近年来的净资产收益率(Return on Equity,ROE)一直维持在10%到12%之间。Talwar表示,无抵押消费贷款的ROE比较高,可以达到、甚至超过20%。比起其他以交易为基础的对公业务,个人信贷的利润也较为稳定。 资金:背靠高盛好乘凉 有些美国网贷平台(如Lending Club)的资金端很多元化,如个人、银行与对冲基金等。然而,这些资金来源,尤其是机构资金,作为Smart Money,可能来得快去得也快,这一点Lending Club想必深有感触。 Marcus不向个人开放投资入口,其资金端来自高盛集团。进一步讲,据FastCompany报道,Marcus是高盛旗下银行领域的独生子--高盛美国银行(Goldman Sachs Bank USA)业务的拓展,不考虑监管合规因素的话,Marcus的放贷资金可能来自于后者。相比于多元化的资金来源,Marcus的资金端可谓强大而稳定。 高盛美国银行是纽约州的持牌银行,还是美联储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组织的会员,Marcus推出前,它只开展了存款、支付和理财业务,所以推出Marcus并不会对高盛集团的现有业务造成严重威胁。这是高盛能成为首家推出在线借款平台的美国大型集团的重要原因,而美国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富国银行等银行推出此类业务,则其明显会冲击这些银行的信用卡业务。 2008年金融危机后,高盛为了塑造银行控股公司的形象、满足来自监管层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吸引了大量存款,现在推出Marcus终于能好好利用这些存款了。也就是说,至少短期看来,Marcus的弹药是充足的。 风控和营销:依靠环联(三大征信局之一) 现阶段,Marcus只开放给美国民众,而且向高盛借款必须收到其此前发到自己的邮箱的邀请 码,之后会向大众开放。高盛在新闻稿中也强调,会向信用好(creditworthy)的客户借款。 高盛有能力识别和触达信用良好的用户,一个原因是其控股了美国征信巨头之一--环联(TransUnion),后者不仅掌握大量个人信用数据,还开展着精准营销业务。本次Marcus上线向特定用户发送邀请即是一例。 人才:从竞争对手挖来的高管 Talwar此前是信用卡发行机构Discover负责人。根据公开资料,Discover由美国先锋集团、摩根大通(美国银行巨头)等机构持股。Harit Talwar熟知信用卡业务,一年多前把他挖到Marcus在某种程度上早就说明了Marcus的野心。 此前还有传闻高盛在寻求来自Lending Club和Prosper等美国老牌P2P平台的人才,后者对美国网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资本市场:高度认可 资本市场如何看待Marcus上线? Marcus上线新闻稿发布于13日,当日高盛集团(NYSE:GS)收盘价为167.42美元/股,或受Marcus发布消息影响,14日开盘价为171.6美元/股,较前日涨幅较大,后者至少为其三个月内股价最高点。 在Marcus开放给公众之前,银行等信用卡发行方尚有喘息机会。但综上所述,这些机构有理由感到颤抖!美国个人无抵押消费贷款的竞争又进入了新的阶段,我们对接下来的厮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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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全资收购浙江贝付获取支付牌照
记者获悉,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贝付”)的股东已经变更为广州唯品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唯品会”),唯品会已经全资收购浙江贝付。 不过,此次收购还需央行审批通过。 今年4月,据媒体报道,唯品会正在对浙江贝付进行收购,交易规模在4亿元左右。 唯品会作为垂直电商,与京东、美团一样对金融领域早有布局,两年前就开始申请支付牌照,可惜没能获批,因而通过收购持牌支付机构的方式曲线获取牌照,也属常规之举。 记者在唯品会官网上看到,目前唯品会支付方式包括快捷支付、23家主流网银支付、货到付款、支付宝等支付、信用卡支付、唯品钱包支付等;此外,唯品会已有“唯品金融”栏目,显示“唯品宝”、“唯多利”等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唯品花”消费贷产品,唯品众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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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下P2P平台裁减销售员 完全放弃线下
自2013年起,以P2P网贷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尤其2015年下半年以来,“e租宝”、“中晋系”等非法集资案件接连发生,居民巨额投资遭遇平台拿钱跑路的现象频发。 专家表示,前段时间因为监管收紧,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历多轮洗牌,此次全省乃至全国对该行业进行整治,既有利于避免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失序,也将倒逼现有相关企业再次寻求转型。 上千业务员裁掉三成 完全放弃线下 12日,济南市中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内,机构负责人老赵正盘算着怎样执行总部转型计划。“这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已经放弃了所有线下理财项目,P2P类产品完全搬到线上来做。”老赵说,以往他们在全市有一千多名业务人员,每天搭个桌子就能向过往的市民推销理财产品,但在几个月前随着监管收紧,公司总部放弃了线下销售模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销售队伍就缩减三成。 “以后公司可能从传统P2P业务中脱离出来,做股权类项目。”老赵说。从2013年起,全国互联网金融兴起,市民投入积极性高,借贷生意火爆,但随着“e租宝”等大型问题平台、跑路平台增多,相关部门监管加强,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得不面临转型。 “不知道该怎么走,也只能先看着他们大公司怎么办。”老赵会客室内的一位同行告诉记者,老赵则表示,目前的中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因为客户群体单一,仍在沿用“吸储-放贷”的老路。 银行的钱不好贷 房企找平台集资 在国务院以及山东省刚刚下发的互联网金融整治通知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被重点提及,尤其在当下,不少房产机构都在违规涉及金融业务。 通知指出,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这是新规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现在很多房地产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私下里悄悄合作,新规出台后,房地产企业要想跨界经营就很难了。”青岛市一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说。 据省内一家城商行营业部主任介绍,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主要客户就是房地产企业。“几年前央行下达过规定,严控房地产贷款,很多房企从银行中借不出钱来,只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筹措资金。随着业务量的扩大,平台甚至以发售产品的形式专门为房地产企业募集资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出台后,“从另一个角度对房企资金来源进行把控,甚至还有调控房价的作用。” 多部门相互协调 将弥补监管空白 在此次山东省发布的整治通知中,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和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商务厅等多部门均被提及,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于解决此前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监管,有着重要作用。 据专家介绍,因为此前“e租宝”等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重灾区,从国家和省级层面进行严肃整治,有助于避免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失序。“此前整治后,野蛮生长乱象已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不满足要求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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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企业征信机构需央行省级分支行备案
10月14日,央行发布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征信机构需接受注册地央行省级分支行办理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这是4个月内央行第五次出手整肃征信市场乱象。 监察风暴刮起 根据央行10月14日发布的最新要求,备案后,企业征信机构应按照规定接入央行征信管理系统。任何组织不得采用加盟、代理、挂靠等方式从事企业征信业务。 事实上,近4个月来,央行对征信市场的监察整肃风暴呈不断升级之势。7月19日,央行营管部首次通报失联企业征信公司,指出望洲征信失联,且已无法查询到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市场对企业征信资质也展开了一番讨论。据了解,在2013年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后,我国征信业步入法律建设的快车道。然而,个人征信牌照比起企业征信牌照门槛更高,这让很多机构转而布局企业征信,持牌机构呈现井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完成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已超过130家。 针对这一现象,央行营管部征信管理处曾发文指出,社会各界对成立征信机构的热情很高,其中不乏很多非专业机构盲目跟风。目前参与我国企业征信的企业数量较多,但个人较少,竞争力较弱。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征信资质本身门槛不高,很容易获得,好多企业夸大宣传,把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混为一谈。 8月1日,央行下发相关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已经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就备案材料及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开展专项核查。业内认为,此次核查就是为了防止望洲事件再次发生。 这次核查也侧面反映出,已备案的征信机构也可能存在不合规的现象。9月28日,央行开出首张对征信机构的罚单,受罚的正是已获得央行企业征信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据央行公示的罚单显示,对中品质协处罚30万元,对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泽华罚款6万元,对时任公司总经理王阳罚款4万元,处罚事由是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此外,征信评级行业“以价定级,以级定价”的乱象也长期存在,尤其是企业主体和其债务融资工具的评级问题较为突出。10月11日,央行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征信评级设立统一的行业标准。 信息孤岛难解 在监管层连番整肃的背后,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内行业水平良莠不齐、信息安全问题严峻及信息孤岛亟待打破等问题。 追溯我国征信市场真正的起步,要从上世纪90年代算起。经过20来年的发展,至今我国已初步形成政府背景信用信息机构、社会征信机构、评级公司和信贷市场评级等机构的多层次征信市场。 我国征信行业目前形成三大领域。第一大领域是金融征信,以央行征信中心为主导,其建设的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第二大领域为各类政务征信,如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第三大领域为商业征信,主要开展信用等级、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业务,包括100多家社会征信机构和80家信用评级机构。 另据工商注册信息库显示,当前市场上与“征信服务”相关的公司有2000家,完成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在100家左右。 商业征信的崛起,与我国征信数据不健全不无关系。在今年5月召开的首届金融信息建设创新峰会上,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管理编辑部副主任宋承敏表示,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差较大,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不诚信的问题,如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时有发生。据有关方面统计,每年我国因企业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6000亿元。 上述意见稿也显示,虽然我国的征信体系以央行的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最为全面,但是仍存在孤岛效应,没能全面覆盖,截至2016年9月,超过一半的自然人以及近75%的企业没有信贷记录。商业信贷由此快速发展来“补位”。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扩张,在市场化征信模式中,互联网征信平台已初具规模,但安全问题也日益严峻。宋承敏指出,目前暴露出来的金融信用问题,使得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更加紧迫,亟须尽快完善金融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准入门槛提高 面对这些问题,业内人士指出,在征信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机构的准入门槛应有更高的要求。前海征信总经理邱寒表示,征信机构面对的是用户的数据,大部分还属于隐私数据,因此需要一定的监管和门槛,不是谁都可以去做的,否则人们相当于处于“裸奔”状态。邱寒提出,对于征信机构应有一定的准入。 事实上,上述问题与我国征信行业缺乏一套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有关。据了解,在国外较为成熟的征信市场,个人年龄、性别、血型、宗教信仰等并不能被纳入信用评价的标准,而国内部分征信机构不但采集这些敏感信息,甚至根据这些信息对用户进行差别对待。对于征信行业的监管,有分析人士指出,我国征信行业需从市场和监管层面共同出发,制定一套为整个行业所接受的数据标准。此外,对于信息采集的范围和界限,未来监管层也可能会对此制定一套负面清单或具体的操作流程,以促进整个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化。 此前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规范市场征信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单靠一部条例并不能照顾到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例如个人信息保护、评级市场竞争等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细化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而征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也需相应提高。上述意见稿指出,大数据征信和移动端应是发展方向。在市场份额上,社会征信机构寡头垄断与垂直细分互补。未来3-5年,我国征信机构将大批设立,进一步整合数据源。征信系统重复建设不可避免,但征信服务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属性,中国征信业也会经历迅速扩张、并购整合和发展成熟的阶段。 “相比个人征信市场,企业征信在信息保护和信息安全上面临的问题要少得多,监管的重心也应放在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上。”业内人士薛洪言指出。 近4个月央行对征信市场整肃大事记 7月19日央行营管部首次通报失联企业征信公司望洲征信 8月1日央行要求核查已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备案材料 9月28日央行开出首张对征信机构的罚单,中品质协被罚30万元 10月11日央行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10月14日央行要求企业征信机构需接受注册地央行分支行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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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金协会设风控专家库 拟建举报平台
近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风控专家库制度》,成立风控专家库,并聘任20名会员单位风控负责人作为首批风控专家。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目前行业70%平台出现问题都是由于风控失效、管理不善、非法集资等导致。自律组织是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协会应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建立更为完善的自律机制,把控好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边界。协会将充分发挥风控专家的专业把关和引导示范效应,在会员入会审核、日常检查、自律惩戒等方面加强准入和监督效力,督促从业机构提升内控水平,控制和降低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机率,为互金行业的风险预警和规范发展提供保障。 “除了近日成立风控专家库加强内控外,我们每个月都会对会员网站进行检查,并要求会员单位每月定期上报包括平台交易量、投资人和借款人数量、人均累计融资金额、笔均融资金额、待收余额、平台前十户投资人名单和投资金额、平台前十户借款人名单和借款金额等在内的多项指标。”方颂表示,广州互金协会还将建立信息举报平台,该平台上线后,投资人可直接在线举报自己发现的不合规现象,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为查处平台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有力支持,风控专家库将为此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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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怎样做电商?让用户忘场景,只记住品牌!
最近,一位香港大富豪郑裕彤去世,牵动了整个商界的神经。郑裕彤是谁?也许会感到陌生,毕竟这位大佬很低调,但是提到他是新世界地产和周大福的创始人,大家都点头称赞。今天就来聊聊郑裕彤先生的“掌上明珠”周大福。 周大福作为一个珠宝老品牌,但在电商上有些“离经叛道”,周大福电商不设定销售目标KPI、不追求产品定价权,也不认同区分线上、线下场景的O2O模式,不拿客单价分析用户的消费水平…… “离经叛道”的周大福电商,却取得了骄人的成绩,2013年以来的双11购物狂欢节中,周大福都居于天猫珠宝类目销售第一。2015年双11,周大福官方旗舰店成为唯一一家销售额破亿元的珠宝类店铺。周大福的电商是怎样做到的呢? 大树底下好乘凉,用大品牌服务用户 2010年12月,周大福中国营运管理中心正式成立电子商务部。触网以来,周大福电商不独立运营、不设定销售目标KPI、不追求产品定价权,甚至倡导不要用客单价分析用户的消费水平…… 双11的业绩让平台和外界真正理解了周大福的成功:把用户想要的产品和服务做好,销售自然增长。这样做围绕的核心是用户,而不是把预先设定的销售额KPI当做核心,然后用尽一切运营手段去冲刺。例如双11的备货工作,周大福不是围绕怎么达到1亿元销售额展开,而是瞄准天猫上的用户要什么。 一旦提到电商目标,业界都瞄准了销售目标。而周大福做电商是为了在线上新渠道服务好客户。 不制定销售额KPI,周大福电商也没有把客单价作为分析客户消费水平的依据。要分析客户的消费水平是看他对品牌溢价的接受程度。因此,首先要分析销售的产品是什么。比如,在周大福买500块钱银链的用户,比买600块钱黄金制品的用户消费水平高。” 在周大福上线的过程中,消费珠宝的线上用户属性也在变化。在周大福之前,先行进入线上市场的品牌培育了一批注重性价比的用户。例如,线上售卖的钻戒强调克拉数、精度等细节,而用户对珠宝电商的信赖度不强,更倾向于买单价较低的珠宝产品。但周大福不同,上线只是做大了在线珠宝零售市场,是为了品牌。因为被品牌号召而来的消费者,不再只追求性价比。所以,周大福做电商,基本是用品牌敲下一块市场,本质与线下一致,当然产品品质也是一样,这个不可能改变。 电商改变的不是牌子,是“获客”思维和方法 作为传统品牌,周大福并不具备互联网基因。如何能在线上市场中胜出?周大福电商负责人陈宇航认为关键在于扬长避短,将品牌的精髓完全保留。在他看来,跟传统商业分开、背离品牌打造电商的做法,是传统企业上线最大的弊端,因为那等于用品牌的名字另外打造了一个不同的品牌。 做电商要改变的是传统的思维和营销方法,去迎接新的客户需求,改变新的客户群体的服务方式,而不是改变品牌的精髓、定价策略、产品固有特性和结构体系。一个品牌能在线下扎根,一定有它的长处。传统企业要分析目前的市场,把自己在线下的长处往线上延伸。 对于周大福而言,品牌、质量和信誉度就是要在线上市场发挥的强项,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沿用了87年的商业逻辑是消费者非常信赖的,你如果用电商改变这个商业逻辑,是找死。 所以,自2010年上线伊始,周大福电商一直坚持做到和线下渠道同款、同价。不考核销售目标,并且根据用户反馈做精细的变化。例如,有用户提到珠宝实物与图片的色差,团队买来各种显示器比对效果,尽量减少色差。而一些喷砂技术制作的珠宝娃娃,图片放大后像“麻子脸”,但周大福不会去美化图片,而是真实呈现细节。 周大福电商物流选择与顺丰、EMS合作,并且通过自己的大数据平台,分析出各个区域的丢件率,并进行改善。虽然丢件后周大福会为用户重新发货,但这样还是会让用户不快,周大福控制丢件率,是为了不想让用户体验受一丁点影响。 电商“反哺”线下商店,让用户不用去思考“线上”“线下” 陈宇航认为,过去所说的O2O模式中,线上付款、线下拿货,线下扫码享受线上优惠等场景,都是基于不停区分线上和线下的逻辑。但周大福想要做的O2O完全基于用户体验,让用户直接接受到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的部门的服务,而不用去思考自己究竟处于线上还是线下。 一体化的O2O模式,周大福一直在实践。在周大福的O2O场景中,用户并没有感知到O2O,但的确通过O2O模式为他服务。 例如,用户在一家门店中买不到想要的产品,周大福电商为他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用户在线上看中一款产品,但等不及电商发货,周大福就把这个订单交由附近门店,1小时给用户送到……陈宇航总结道:“O2O是满足客户特殊需求的工具,不是最终的目的。” 所以O2O主要解决客户想要而目前没有的场景,但周大福电商不会拿O2O来解决内部的流程问题。例如,如果预测到旺季爆单的可能,周大福电商会想尽办法提前储备人力和物力应对,而不是在后端压力大的情况下,用导流到线下发货等方式变通。因为这样做同样影响了用户的体验。陈宇航希望客户想要什么样服务就有什么样服务:“等有一天他愿意走到线下,去享受服务的过程很开心,很乐意。但是在他还不愿意去线下的时候,把他逼去线下,很伤害客户感情。” 打造“真正的O2O模式”,关键在理清背后的逻辑 陈宇航提到,在1小时门店送货的场景中,用户订单达到附近门店,如果门店没有货,订单又要传递到多大的范围才能满足送货条件等,有许多套逻辑。而周大福电商致力于在年内跑通所有逻辑。 线下渠道收集用户评价很难,导购、营业员、店长、小区主管、大区主管、总部这一整条反馈链路很长,信息也容易失真。但是线上的用户评价结合大数据分析,可以让周大福真正了解年轻用户对珠宝的认知和需求,清楚将来为这群可能到线下购买的消费者备什么样的货。 目前,周大福会把一些新品放到线上试销,对应的数据直接指导线下铺货。在一些预售的案例中,货品还没生产出来的时候,周大福已经知道全国的布局了。因此,线上的数据对于有两千多家分店的周大福来说相当宝贵。 周大福推出了Smart+计划应对全渠道零售趋势。例如,与携程网全球购合作,将线上旅客导流至周大福香港零售点。周大福也在内地两千余家门店安装iBeacon传感器,开始与其它品牌合作。据报告,周大福自行研发了智能奉客盘,可以记录来访顾客的年龄、性别、国籍和平均服务时间等数据,用于制订和优化产品供应、产品展示方式、库存量及员工培训。 周大福电商的启示 对于珠宝行业来说,线上电商的价格战是标准品之间的战争。标准品竞相拼价格,对于商家都不是好事。所以,珠宝企业必须要利用好线上电商的渠道,但又不能在电商渠道上打价格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但周大福电商的玩法给了非常好的启示:引导用户忘掉电商场景或者忽略电商场景,让大家回归到你是在品牌店买东西。只不过区别仅在于渠道不同而已。 周大福在电商上要给人树立的印象是:我们是个大的品牌公司。你可以在线上买,但不要指望线上会有单独折扣。我们是一家大公司,不会因为你认为线上应该便宜而妥协。如果你想买便宜的,你可以去别家。我们家是不会为电商单独做价格妥协的。这看似在拒绝客户,但通过产品的选品和陈列,以及促销活动,这种强势的氛围会被“软化”,线上可以吸引更多人来。但对于周大福线上和线下的品牌和进店率都不会有影响。 周大福在Offline To Online上给人树立的印象是:如果店里没货,您放心我们马上就可以送到。而其实这背后是大量的Online工作。甚至线下店的选品上,都是通过Online的产品试卖来决定上架什么产品的。但不管在线上和线下你根本都感受不到这种自己作为“小白鼠”的感觉。 所以,周大福内在已经在电商和O2O上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人力。但在对外玩法上,它并不想让你意识到要把二者分割开来看。只有你意识不到,你才会对周大福这个品牌不会有“割裂感”。而对于珠宝这样的贵金属行业而言,营造消费者的价格敏感是非常害人害己的事! 周大福的这种玩法适用于那些售价偏高,设计感在其中占据作用较大的垂直品牌实体店。比如珠宝、服装、餐饮等行业。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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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女人赚得多 真的不好嫁出去吗?
最近网贷财经有个热门话题:女人赚得多,会更难嫁还是更容易嫁? 有财蜜认为,不难嫁。只要长得不差、真心想嫁、脾气也不是太诡异,收入高低根本不是问题。 精英女自有精英男娶。而且有统计结果显示高收入群体里剩男多于剩女。 也有财蜜认为,更难嫁。女人赚得多,更独立,更有想法些,对男人的要求也更高。 而且基于世俗观点,男人也不愿意找比自己很强的女人…… 一起来看看持有不同观点的财蜜都是怎么分析的: 正方观点:赚得多更容易嫁出去,还能嫁得更好。 1、女人赚得多,老公赚得更多,双方还会良性竞争,多好!女人一定要多赚钱,即使不嫁,也有足够的安全感。 2、我感觉女人赚得多不愁嫁。到达精英阶层,混入高大上的核心圈子,身边才不乏精英人士追求。只有接近了类似《欢乐颂》里安迪所处的精英圈,相对这些男人的思想层次才会到达接近西方的级别。不介意是不是女强男弱,而更多被女生的才华所吸引,基本凌驾于物质之上,择偶方面讲究精神层次。所以,别说你赚多了不好嫁,只是因为你赚得还不够多。 举几个栗子: A姑娘,在一个小公司做会计。父母都是农村人,从我认识她的时候单身,后来交往过一个男朋友分手了。按理说,在我们小城市,在一个小公司做会计也不算把心思都放在了事业上。条件外形都是中等的,不是赚钱多埋头事业的女人,可是临近30岁还没有找到对象,在我们这里应该是结婚晚的了。 B姑娘,在家捯饬了一个淘宝店,自由职业者。其实这是说得好听一点,说得难听一点就是“啃老一族”。她这些年,一直在等她的“白马王子”。每次我问她男朋友的事,我说每天宅在家里是不会找到男朋友的。她都说,自己要找一份稳定点的工作再考虑这个事。几年过去了,身边的朋友都一个个结婚了。她也会急了,跟我们感慨,不知道她的那个他在哪里? C姑娘,在我们小城算家庭条件很好,自己又很拼的那种。不是美女类型,靠着自己努力逆袭成为“白富美”。出国工作了几年回国后,亲戚都争相给她介绍对象。她在23岁就把自己嫁了,不是嫁给物质上和自己旗鼓相当的“富二代”,而是嫁给一个工作踏实又很勤奋,父母虽然是农村人的男生。 D姑娘,我一个堂姐。学历不高很早就去沿海城市打拼,我刚毕业那年见过她,在大城市买了房换了几辆车。她说不想回家乡,感觉身上有钱也没地方可花出去,大城市这几年待惯了,也不习惯小城市的生活了。前几年,她还在网上找我问学英语的事情,说想学英语以后出国。她年轻的时候,因为好看肯定有很多土豪想“帮助”她,其中的故事我是不知道的。反正现在她是嫁了,嫁了一个也很有钱的人。 总结: 案例中C和D姑娘嫁得好得益于个人的综合素质好,思想和经济独立,看待感情更加理性。成功的男人们更欣赏她们特有的魅力。和这样的女人在一起更容易创造美好的生活。但是案例中的A和B姑娘嫁得不好或者待嫁的原因也应该仅仅归因于赚得多或者少来衡量,环境、性格等多方面原因都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情感。 反方观点:是的,女人赚得多不好嫁出去。 首先,女人赚得多以后,对男性的期望与要求会不自觉的高起来。即使女人自己没有设立很高的标准,但是周围的男性以及那些能够给你介绍对象的亲友团们,也会默认你的要求是很高。一般来说,男性成熟比女性晚一点,而且男性的职场优势更多地体现在30岁以后。这就意味着同龄的男性很有可能收入会低于同龄的女生。 消费层次也会上一个档次。你穿得满心欢喜,别人觉得你越来越有品位,直至觉得高不可攀。而且女人赚钱多了,甚至眼界和见识也跟着宽阔起来,与人的谈论内容,举止等等都会不经意间发生一些改变。男性在考虑要不要追的时候,就会先反省自身,硬件能不能配得上你,品位能不能配得上你。有的觉得自身较挫,配不上你,还未开口便自己先败下阵来。 其次,赚得多的女人,一般是职场上有点成绩的。而要想在职场上取得一定的成绩,勤奋,刻苦,有行动力,雷厉风行这些特质都不可或缺。这样的女人,总是会不自觉的强势,并且会把这种强势或多或少的带入到生活中。而男生一般不会太欣赏强势的女人,他们更欣赏软妹子萌妹子之流。 第三,女人自己赚得多,生活压力就会相对减少,甚至可以独立买房买车。这就意味着这部分的高收入女性不会迫于生存和生活的压力而选择去将就某位男士。而这些女人心仪的优秀男性并不一定会及时出现,也有可能这些优秀的男士更喜欢依赖他们的妹子。 第四,观察下周围,剩女一般多为经济独立的优秀女性。在三线以外的小城市尤为显著。 举个栗子。 两姐妹。姐姐赚钱不是很厉害,条件一般,找对象不求高富帅,只要对她好就行。一次相亲中,被一个很普通的男孩相中。虽然姐姐起初没有兴趣,但耐不住男孩穷追不舍。最后成就了一段姻缘。后来男孩在父母的帮助下在魔都拥有7套房,小两口结婚后就接管了男孩父亲的公司,如今年收入至少几十万。虽然买房时女孩没出一分钱房本上却写了她的名字,如今生了宝宝,小家庭幸福得不要不要的。 相反,妹妹是个才貌双全的美女。她工资收入很高,还有兼职收入。赚钱很厉害,有自己的房子。谈对象一直坚持宁缺毋滥。在接近30岁的时候刚谈了个男孩,之前相亲了无数次没有一个入她的眼。 总结: 上面的观点看似很有道理,跟身边的案例相结合,似乎也都说得通。可是,真相真是如此吗?我个人不能苟同。扪心自问,单身的姑娘们,你会觉得是因为自己赚得多所以嫁不出去吗?首先,赚得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你具备一定的生存能力,意味着你拥有更多选择或者改变生活的能力。 其次,伴侣是什么?伴侣是你愿意与之一起经营生活的伙伴。优秀的生存能力,不是应该会匹配更佳的伴侣吗?怎么反而会让你嫁不出去呢?说到底,这个观点里反映是社会普遍存在的恨嫁焦虑,关乎社会的认同感。而产生这种焦虑的根源在于,她们只是在经济上独立,思想上并不独立。其实,并不是收入越高越难嫁,而是你的收入水平代表了你的眼界、你的经验、你的时间和精力付出,于是能和你匹配的男生必然也付出了同样的时间和经历,换取了同样甚至更高的眼界和经验。在这个角度上,谁都不太可能说服自己放弃已有经验,跟一个看起来一般般的陌生人共度一生。 最后,我们为什么要思考“女人赚得多,是不是就不容易嫁出去”呢?蓝孩纸会因为赚得多担心娶不到老婆吗?我拍胸向你保证,没有。而且确定提出这个疑问的人一定是那些既没有赚很多钱也没有嫁出去的恨嫁女,或者是喜欢给大龄未出嫁的姑娘胡乱贴标签的某些大男子主义的男性。劝你还是不要急着想把自己嫁出去。 大好的光阴,就不要庸人自扰了。最让人绝望的难道不是,爱上一匹野马,可我的家里没有草原吗?好好赚钱养活自己,提升自己经营人生的能力。你一定要相信,你的白马王子也如你一样正在努力地向你靠近。当然,如果你的人生终极目标是嫁人而不是收获精彩的人生,只能祝福你好梦成真。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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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家族信托“创富”?你out了
概念|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 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目前国内只有少数银行和信托试水推出了家族信托,不过其中的大多数还难逃“伪家族信托”的质疑:认为只不过是期限更长的“投资类信托”而已。 换句话说,大部分财富人群所熟悉的信托是投资性质的,而家族信托则是防御性的安排:从已有资产中拿出一部分放在“安全罩”里。但是在中国的大多数富豪还处于“创富”的惯性之下,“手里有一个亿的都不一定会拿出3000万,认为会影响其赚钱效应”。 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默多克、洛克菲勒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为何国外高净值人群偏爱这种资产管理方式?家族信托究竟能带来哪些好处? 功能| 信托是最安全的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等都会被冻结,但信托财产不被冻结;债权人无权要求信托受益人以信托财产来偿还债务。对于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富豪,家族信托基本上已经成为“标配”,不过一般的财富人群却对家族信托依旧知之甚少,也鲜有设立。 一、信托财产是独立、不可分割的财产 根据《信托法》,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成为一笔独立运作的资产,它不受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所影响(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的除外),受益人将持续享有信托利益,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委托人的债务影响。 二、规避法律诉讼纠纷,避免资产被查封冻结 根据《信托法》,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存在银行的钱,房产,股票、基金等,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或者破产时,都要面临查封、冻结风险。如果没有事先为家庭或者个人留一笔绝对属于个人的资产,一旦风险来临,那将是不可想象的悲惨后果。 三、规避债务关系风险,避免资产被抵债 马云说过,“生意等于战场,你可以连续胜利5年或者更长,但你不能保证20年、30年永远顺利。”做企业要发展壮大,难免要借钱,这就会欠下一屁股的债务。很多企业也正是在债务危机中倒闭,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将会输得干干净净。 如果企业家懂得信托,完全能把合法所有的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资产转移到信托公司,那么当企业后续面临债务纠纷时,至少提前保全了一部分的财产,它不会被抵债。即使要卖房卖车,卖光企业用来抵债,但信托财产是不会被抵债的。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资产。 四、规避情感风险,避免资产被分割 无论世界还是中国,富豪们面临的一个重要困扰就是天价离婚。王石、赵本山离婚都净身出户,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双华离婚案,伍兹离婚等等,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都困扰夫妻双方,尤其是挣钱能力强的一方是何等的不情愿。信托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独到的功能。 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在夫妻离婚时不可分割,但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可以按比例享有信托利益,这样就可以实现约定夫妻的财产分配方式,即使离婚也不受影响,更重要的是如果是婚前财产设立的信托,还可以独立于婚后财产,使得婚前个人财产得以保全,避免离婚时被分割的风险。 默多克在与第二任妻子安娜·托芙离婚时支付了17亿美元,损失惨重,因此在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结婚前,默多克把名下的主要资产,特别是新闻集团股权都装入了家族信托进行隔离保护。 默多克通过GCM信托公司设立并运作家族信托,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拥有投票权的股票,其中超过38.4%的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受益权人是默多克的6个子女。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4个子女是这个信托的监管人,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而默多克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两个女儿仅享有受益权而无投票权。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就这样牢牢掌握在默多克家族的手中。 2013年末,离婚的邓文迪仅获两套房产和让两个女儿成为870万美金基金的受益人,而默多克仍然笑拥超过139亿美元财产。 五、规避“富不过三代”风险,保障财富传承 信托定制服务,可以规避财富的各种风险并实现财富传承。懂得使用信托来实现财富传承的富豪比比皆是:如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梅隆家族、罗斯柴尔德家族、乔布斯、李嘉诚、梅艳芳…主要是是西方发达国家有普遍征收遗产税的法律。 信托财产由于名义上属于信托公司的财产,自然不能被征收遗产税,而委托人却可以指定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从而实现家族财富传承。中国大陆尽管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是真的开征的时候,想启动恐怕来不及。 在财富传承中,家族信托的形式虽然近年来也正在国内兴起,尤其得到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家的青睐,但从其信托运作模式的普遍信任机制及与之适应的政策法规完善程度来看,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状| 国内国外现状差别 家族信托需要综合考虑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的财产、年龄以及婚姻状况等不同因素,在合适的时机建立合理的信托架构。因此,家族信托需要一个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的服务,才能够解决高净值人士在婚姻家庭财产问题中的诸多顾虑。 需要注意的一点却是,尽管家族信托“理论上”无所不能,但许多有意于此的企业家多半可能举棋不定,原因就在于,在当前国内的法律环境下,家族信托的上述多数功能或许还只是“镜花水月”。目前国内只有少数银行和信托试水推出了家族信托,不过其中的大多数还难逃“伪家族信托”的质疑:认为只不过是期限更长的“投资类信托”而已。 也正因此,许多财富人群更倾向于将家族信托通过海外机构设立。 国外机构更清楚在什么法律环境下把主体搭建起来,能享受到怎样的税收减免,受到哪些法系保护,在这些法系之下,客户名下的资产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的收益会获得怎样的确权。家族信托的主体还应该通过国外机构设立,尤其是那些拥有诸多海外资产的客户。 相比之下,国内信托在一些事务性的安排和单纯投资性的功能方面会更有优势。这一方面来源于对国内人情世故的耳濡目染,另一个则胜在对国内投资环境和产业环境的“本土化”理解。 不过,与这些路径选择相比,更重要的,或者也可以说是家族信托设立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确立初衷,也就是说弄清家族企业或者家族财富传承中真正的“痛点”,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说的那样,“财富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初首先要明确所需要的功能点,这决定了家族信托的整体框架,也决定了最终的运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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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私募率先"开闸"接受注册
近期,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大一线城市仍暂停注册的情况下,广州抢占先机放开私募基金注册。 自今年1月份全国范围内暂停私募基金等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后,“关闸”的私募基金行业迎来史上最严监管年,进入存量清理期。不少企业憋屈一个春夏秋仍不见其开放,只能默默蓝瘦。而近期,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大一线城市仍暂停注册的情况下,广州抢占先机放开私募基金注册。 10月10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向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及广州风险投资协会下发文件,由两大协会为广州市股权投资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创业投资备案、申报扶持奖励等提供沟通协调服务。 服务对象是拟在或已在广州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具体包括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 据悉,该政策最早是9月21日广州市副市长在广州市风险投资与创新驱动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旨在吸引更多股权投资机构和人才在广州集聚发展,决定由金融局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研究支持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措施,由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及广州风险投资协会落实股权投资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等服务。 最新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7710家,其中证券类私募7981家,股权类私募8019家,创投类私募1235家,市场普遍认为主要扎堆在北上广深。 但具体来看,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的私募发展却参差不齐,广州私募发展甚至不能和其它三市放在同一量级上。10月14日中基协网站显示,北京私募有4356家、上海私募3964家、深圳私募2795家,而作为广东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广州却仅有758家,发展却大大落后于其它三大一线城市,甚至比不上杭州的879家。(公募亦然:上海46家公募驻扎、北京26家、深圳24家,而广州仅有4家公募)。 而在协会上备案百亿级私募股权基金中,北京占有16家,深圳占14家,上海13家,而广州仅有5家,具体为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银粤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及广州国寿城市发展产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新华城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君具体了解了一下,广州这5家百亿级私募股权基金中除了有限合伙的两家公司外,其它三家均是国资基金运作的,市场化程度远远比不上其它城市。 此外,在协会上备案的百亿级的私募证券基金中,北上深都有淡水泉、重阳投资、展博等私募机构镇地,唯独广州至今未出现一家百亿级的私募证券基金。 虽然目前仍未发放具体的要求,但广州都先于京沪深在开放私募基金注册上迈出了步伐,想必是希望摆脱其在私募队伍上的落队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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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理财诈骗 骗子一再让她汇钱 她没起疑心
海口一家庭主妇遭遇电话推销理财后轻信对方,先后给对方汇去共计10万元才知道被骗。目前,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已介入调查此案。 今年7月23日,家住海口市海甸三西路某小区的家庭主妇杨女士外出时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打来电话,男子语气十分热情,杨女士也不好意思挂断电话。该男子自称是某知名理财公司的员工,想向她推荐一些理财产品。随后,该男子便详细地给杨女士介绍理财产品类型与收益。 杨女士之前也买过理财和基金还赚了一点钱,所以觉得很不错,当对方要求她汇2000元用于理财基金开户,杨女士当即汇了款。可没过五分钟,该男子又来电说要交15000元合同才能生效,杨女士二话不说又给对方汇了款。在男子第三次打电话过来称交35000元可以返还双倍时,杨女士又汇了款。当男子第四次要求她汇款48000元时,语气很着急,还称公司有时间规定,如果不汇款来之前所汇的钱就不返还了。内心着急的杨女士又赶紧汇了48000元给对方。 谁知,等了好久,该男子所承诺的投资返额一事迟迟没有兑现,杨女士才起了疑心。当该男子接下来又以金额不够为由再次要求汇款,杨女士拒绝后,该男子的电话便再也打不通了,杨女士这才发现被骗了,自己也是后悔莫及。 被骗当天,杨女士便报了案。记者了解到,因为涉案金额过大,目前,案件已经移交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以诈骗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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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连续对征信机构开罚单 一周内三家机构被罚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在官网公示了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的行政处罚信息,其因违反征信管理规定而被罚款5万元。 这是本周央行对因违反征信管理规定而对相关机构开出的第三份罚单。此前,中品质协和民生银行也先后遭到了处罚。 本周一(10月10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公示了对以上两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国民生银行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罚款40万元。 同被处罚的还有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并对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泽华罚款6万元人民币,对时任公司总经理王阳罚款4万元人民币。 公开资料显示,中品质协成立于2007年11月11日,是注册地在北京的一家企业征信公司。从事企业征信,质量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管理,企业资信和履约能力评估等。中品质协在2014年6月16日,获得人民银行企业征信备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颁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目的是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 13日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也对征信有所提及,其中在加强风险监测一项中提到,要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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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面向创新创业项目的并购重组
鼓励面向创新创业项目的并购重组,推动行业整合、转型升级,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鼓励传统企业针对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外延式并购。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10月14日在第四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上表示,中国证监会作为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部门,将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私募基金,持续改进和完善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和诚信约束机制,打造适合创业投资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监管环境,推动规范有序而又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市场环境,为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贡献应有力量。 李超表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一场系统性的变革,也是我国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新的增长源泉的重要突破口,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证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部署,紧扣创新驱动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时代主题,强化依法、从严、全面监管,推动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市场功能体系。一是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便利资本形成、积聚与流转,切实提升市场服务的包容性,提高服务创新创业的效率。二是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进一步壮大交易所市场,加快完善新三板市场,拓宽服务创新企业的覆盖面,畅通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三是加快资本市场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投资者回报等机制,加大债券市场品种创新,优化支持创新创业的软环境。 他同时表示,中国证监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不断拓展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积极完善投融资体制机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是不断发展壮大交易所市场,为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新兴产业拓宽融资渠道;二是改革全国股转系统,更好服务中小微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三是鼓励面向创新创业项目的并购重组,推动行业整合、转型升级,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鼓励传统企业针对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外延式并购;四是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启动双创债、绿色债、可续期债和熊猫债等创新品种试点,满足创新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此外,李超表示,近年来,证监会在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同时,也一直高度重视并大力培育私募基金市场,进一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流向创新创业活动。截至2016年9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1.77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4.12万只,认缴规模8.57万亿元,实缴规模6.66万亿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1200多家,创业投资基金1900多只,实缴规模3500亿元。与2015年年末相比,创业投资基金数量增幅36%、实缴规模增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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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开闸:QDII告急 QFII加速布局
境内的资金要出去,境外的资金要进来,随着深港通“开闸”日益临近,一场境内外资金涌动潮正在上演。 记者获悉,10月13日,深交所和港交所正式启动深港通全球路演,当日下午在香港举行首场路演上,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对外透露,十一月中后期的每个星期一都有可能推出深港通,港交所接下来将联合深交所在内地及海外举办一系列深港通推广活动,包括本月将与欧洲及北美的机构投资者会晤、在内地举办券商培训活动,以及下月将在内地为券商及基金公司高层举办研讨会。 早已经闻风而动的各路资本都在寻求深港两地资本市场的投资机会。自从国庆假期以来,记者从国内公募基金圈了解到,北上广的多家基金公司争相在香港发行基金产品,额度紧缺的QDII产品更是发行首日便售罄,此外对资金敏感的保险资金、实业资金也在布局港股市场;另一方面,自从监管层密集发布深港通推出的消息以来,根据统计,QFII逆市调研了28只个股,歌尔股份、科华生物、胜利精密、先导智能均被4家QFII调研,宋城演艺、信维通信QFII调研机构家数均为3家,显示出QFII对于深市股票的集中看好。 QDII告急下公募发基金 备战深港通,在众多的资金中,公募基金无疑是最积极的一份子。 据记者初步统计,10月8日,汇丰晋信基金发售旗下第一只沪港深基金——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基金;10月10日,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基金正式发行;同日,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LOF)基金和融通沪港深智慧生活灵活配置基金也扎堆亮相。目前共有近10只港股概念产品(A/B/C分开算)在售。 “基金公司赶在深港通开闸之前纷纷加快港股主题基金的发行节奏,从目前港股的估值来看,存在着比较好的投资机遇。在人民币贬值预期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对于境外配置需求旺盛。”10月11日,上海一家大型公募基金销售总监肖冰(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证监会新基金审批进度表显示,目前待批的沪港深基金数量接近40只。截至今年前三季度,基金公司累计发行成立沪港深基金达25只,首发规模达175亿元,其中仅前海开源基金便发行成立了7只沪港深基金,在所有基金公司中最为积极。 然而,对于众多的公募基金来说,虽然其赶在深港通开闸前布局产品的意愿强烈,不过受制于人民币贬值和外汇储备流失速度加快,QDII的额度已经显得相当紧张,在外管局对于QDII总额度一直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公募基金只能根据需求在专户和公募产品之间腾挪额度。 10月12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告,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6.7258贬值160点,连续3天刷新6年新低。在10月1日正式纳入SDR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从6.6513一路贬值到6.7258。 “许多投资人把目光聚焦到境外资产配置上来,面对人民币的贬值走势,委外资金与专户资金海外资产配置一般通过沪港通购买港股或购买美元计价的债券。沪港通不占额度,但QDII额度肯定是不够用的,我们现在除了港股的QDII可以申购外,其它的QDII早已全部暂停申购了。由于公司QDII总额度一直没有增加,目前公司只能根据需求在专户和公募产品之间有限地腾挪额度。”肖冰称。 事实上,在业内人士看来,今年深港通的开闸与两年前沪港通的启动早已经时移世易。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正式开通,实现了A股和港股的互联互通。而在当时,人民币依然维持着坚挺的态势,国家外汇储备一直稳健增长,彼时国家对QDII和QFII的政策和现在完全不同;现在深港通的开通是在外汇减少、人民币贬值的情况下推出的,也意味着如何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A股以及在保证深港通的顺利运行之间保持平衡,这是一大考验。 今年国庆节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举行的2016年9月外汇管理政策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表明,早在去年3月,900亿美元的QDII总额度就用完了,累计批准的QDII额度是899.93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也明确表示,在去年三月之后未发放新的QDII额度是客观事实,外管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努力申请新的额度,但在新的额度申请到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 QFII要进场 QDII要出去有难度,QFII要进场却相对容易得多。 记者了解到,9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今后证监会原则上不再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产配置比例作出限制,由其自主决定。这与外管局新闻发言人透露的对于QDII额度的限制截然相反。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底,已经有300家境外机构获批QFII资格,获批投资额度815亿美元;210家境外机构获批RQFII资格,获批投资额度5103亿元人民币。 今年8月以来,已经有不少QFII基金主动调研深市上市公司,从已经调研的28只个股市场表现来看,苏大维格、长盈精密、歌尔股份、欧菲光、科华生物、和而泰和信维通信7只个股8月份以来累计涨幅均在10%以上,分别为:44.96%、24.52%、16.50%、13.77%、13.70%、13.17%和12.39%。值得一提的是,安洁科技、东阿阿胶、歌尔股份、海大集团、海鸥卫浴、科华生物、利亚德、梦网荣信、欧菲光、森马服饰、世联行、顺络电子、宋城演艺、苏大维格、信维通信、长盈精密和中材科技17只个股8月16日以来受到了QFII、险资、阳光私募三大机构的集中调研,尤其是歌尔股份,其已经有挪威央行和瑞士信贷两家QFII持股超过3000万股。 9月19日,中国台湾日盛投信首只聚焦A股中小及新兴战略股票型基金——日盛中国战略A股基金正式公开发行,募集上限150亿新台币(约合32亿人民币),招商基金作为日盛投信在大陆唯一QFII投资顾问,为该基金提供咨询服务。此前,招商基金曾为欧洲金融巨头ING公司(荷兰投资公司)担任QFII投资顾问。 “实际上不少基金公司近年都在积极布局QFII投顾业务,目前不少QFII机构都在寻找国内专业投资机构来做投资顾问。我们也在积极布局,积极参与各种招标。”10月13日,北京一家大型公募基金高管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 这位高管也称,国内很多大型公募基本每年都会去海外路演,主要路演地包括美国、欧洲、东亚、日本、韩国等地。中国经济转型正在发酵,创新产业撑起一片天,A股中小盘将有机会开创出全新格局。另外,若深港通于11月中下旬开通,A股中白酒股、中药股等低估值特色板块都是香港或其他国际市场所缺少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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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购"夺宝 赌博+黑幕+暗箱操作
在物价飞涨的今天,一元钱或许只能够买到一份报纸或一个馒头。但是,近日投资者余先生告诉记者,他仅用1元就购得了一部售价数千元的iPhone7手机。而其中的奥秘就是,他参与了某电商的平台的“夺宝”,凭借着好运气花1元就“夺”到了一部手机。 实际上,余先生口中的“夺宝”早已不是新鲜事物,自2014年起,夺宝类“一元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在网络上崛起,不仅电商平台争相推出夺宝类产品,许多网站醒目的位置也都挂着夺宝的广告,打开AppStore输入“夺宝”二字进行搜索便能出现百余个相关App。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夺宝类平台已远超300家。 用户仅需在这类平台投入1元、10元或100元等少量资金,便有机会获得手机、相机、电脑甚至汽车等高出投入金额几百倍乃至几万倍的产品。如此巨大的诱惑,吸引了许多用户沉迷其中。然而像余先生如此好运的人并不多,有用户对记者表示,他已投入了近3万元却只中了一个电插板,这也不禁令他怀疑这些夺宝类平台是否有“黑幕”。 对此,有分析人士对本报记者解释了目前夺宝类平台中奖号码的算法,并表示在算法上确实存在漏洞,一些平台可能有操控的空间。另外,对于一元夺宝类平台,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廖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平台的运营方式不属于买卖中的有奖销售行为,一元夺宝类行为存在赌博的嫌疑,“如果一元夺宝类行为被认定为赌博,则运营一元夺宝类的互联网平台可能涉嫌开设赌场,为赌博行为提供场所情形。” 夺宝兴起源于团购网站引流,商品溢价收入为主要盈利来源 所谓“一元购”类的夺宝,按照某夺宝平台给出的定义是,该平台是以“众筹”模式为各类商品的销售提供的网络空间。在本平台,商品被平分成若干等份,支持者可以使用夺宝币支持一份或多份,当等份全部售完后,由系统根据平台规则计算出最终获得商品的支持者。 通俗来讲,用户在这类夺宝平台上,一件商品被分成若干“等份”出售,每份仅售价最低1元,高则10元或者100元。每个用户购买一份就可获得一串号码,当这件商品所有“等份”被完全售出后,平台通过某个算法算出一个号码作为“幸运号码”,那么获得“幸运号码”的用户就能获得这件产品。 小投入,大回报,吸引不少人跃跃欲试,而花1元夺宝的浪潮掀起也有赖于夺宝类平台近两年的大规模崛起。“早在‘百团大战’时期,就有团购平台通过一元夺宝类项目进行引流,成功积累了一大批忠实用户,后被众多平台效仿,成为电商类平台和很多理财平台的保留项目之一”,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对记者分析道,一元夺宝类平台之所以能够快速火爆起来,最初看有两大原因:从用户方面看,一元夺宝项目可以以小博大,中奖当然好,不中奖也没大损失,多是以游戏的心态参与其中,乐此不彼;从平台方面看,一元夺宝项目基本不需要投入费用,但参与的用户很多且黏性很强,引流效果显著,平台多将其视作引流利器重点推广。“随着一元夺宝类专业平台的出现,产品种类增多、金额变大,一元夺宝逐渐偏离了为其他业务引流的初衷,成为平台的主业。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一元夺宝类项目开始走出电商平台,吸引越来越多的非电商性质机构布局该项业务”,薛洪言表示。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夺宝类平台的遍地开花也不外乎其有利可图。有分析人士对本报记者指出,开展类似项目的平台分为两种,一种是将之视作引流手段,是没有盈利诉求的,大的团购平台、电商平台和理财平台均是这种思路。还有一种将之视作主业,这种情况下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商品溢价收入,一般情况下,参与夺宝的商品总价普遍高于市场价格,平台可以通过商品溢价实现盈利;二是业务量足够大时,也可以通过项目进行中的沉淀资金获得利息收入。也有些不法平台,利用不透明的中奖机制人为限定中奖范围来非法牟利。 对于该人士所说的商品溢价情况,夺宝参与者深有感触。在多个平台都有过夺宝经历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在大部分夺宝平台上,商品的价格都比市价高出几百元至上千元。像苹果产品,不少都高出官网价格1000元不止。而且其实苹果的产品在很多电商平台卖得比官网便宜,就算夺宝平台标的是原价但可能还是有得赚。” 夺宝平台用户亏多赚少,部分平台中奖算法存在漏洞 虽然夺宝平台商品溢价,但对于用户来说投入的最低成本依然还是一元钱。正如前述的余先生,仅花了1元就购得了平台标价7188元而官方售价仅6388元的iPhone7手机。而且有了这次“初试牛刀”就取得成功的经验,余先生开始有些沉迷其中。“因为第一次夺宝就中了部手机,所以后来基本每天都泡在夺宝平台里,花的钱也越来越多”。余先生对记者说,后来几次投1元都没有中奖,有些不甘心,所以改变策略为对同一件商品多次下注,以博得更大的中奖几率。当然,好运气还是伴随着他的,1个月的时间里他一共中了3部iPhone,不过投入平台的本金已超过2万元。 “其实像我这样基本盈亏持平的很少,我听说还有人在这上面亏了上百万元,靠夺宝赚到钱的倒是很少听说”,余先生说。记者采访的多位夺宝参与者基本全是亏损,最少的亏损几百元,而亏损多的则达数万元。其中不少人都对记者表达了一个同样的观点——怀疑夺宝平台的中奖结果有“水分”。 那么,这些夺宝类产品是否有造假的空间?上述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夺宝类产品基本算法大致为:一个数字S对商品的售价取余后再加1,如一件商品售价100元,用S对100取余后,余数可能为0-99,再加1后范围是1-100,正好对应平台中100个号码。而是否公平、公正就需要看数字S的生成平台是否会进行“暗箱操作”。“目前许多夺宝平台为了彰显公平,数字S一般都由数字A和数字B两部分组成,数字A由平台给出,B数字取一个第三方数字如某商品价格、某期彩票号码等多位数字。虽然看起来公平,但像商品价格这样的数字B实际上还是固定值,最终幸运号码还是取决于平台给出的数字A,在算法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漏洞。” 王女士对记者说道,她之前经常参与夺宝的某平台,据她观察连续多期都是由同一个ID获得奖品,如此“好运”不禁令人怀疑该平台存在猫腻。此外,她还告诉记者,很多平台为了营造开奖速度快的假象,会加入“马甲”来“补位”,同时还设置了“马甲”进行自动购买,假装真实用户进行购买,然后指定“马甲”中奖或者“马甲”购买中奖率较高的号码段来实现“马甲”中奖。“那些‘马甲’的注册邮箱后缀全都一样,有时候就是该平台名称缩写所注册的企业邮箱,明显就是平台‘自产自销’,最后卷了真实用户的投资金。”此外,还有用户表示,“目前有一些夺宝类App为私人开发,不太正规,用户的资金安全都存在疑问,那中不中奖还不是他们说了算?” “一元夺宝” 存在赌博嫌疑,发展前景或将受到限制 许多用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认为夺宝已不是单纯的众筹购物行为,而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赌博”。“本质上是一样的,花一块钱下注以小博大,这不是赌博是什么?”有用户谈道,“之前有用户到某公司底下拉横幅称其因为夺宝家破人亡,不就是因为沉迷夺宝,还借了外债参与,最后因为中奖率低而损失惨重。” “专业的一元夺宝类平台多是打着互助型购物平台或众筹平台的旗号开展业务。一元夺宝类产品,可以看作是一种众筹或互助行为,某种意义上也有博彩的性质,关键要看平台引入该类项目的初衷”,薛洪言对本报记者表示,若夺宝平台能紧守“小额+娱乐”的项目本质,完善游戏规则,如限制单人单项目的购买份数、对参与次数进行限制等,就可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以此作为主业也未尝不可。但若控制不好,也存在向着博彩业发展的可能性,届时会受到与博彩相关的法律的约束。 在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赵占领看来,“一元夺宝这种形式,实际上是消费者花少量的金额,以获得高额商品的机会,一元夺宝模式跟彩票的性质是比较接近的。除了福彩体彩中心是国家体育彩票,一般福利彩票是由民政部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类模式的平台将来有可能属于民政部门管理范围。”他对记者表示,“目前一元购类平台还存在经营资质的问题。大多数平台销售的商品品类都很丰富,但必须注意的是,有些特殊商品,是需要销售方具有相应资质才可以售卖,比如手机号码、汽车、保健品等等。一元夺宝类平台实质上相当于是在销售商品,若没有相关销售资质,却上线商品,那就已经涉嫌违规。” 同时,廖莹律师还指出,互联网平台采取一元夺宝类运营方式不属于买卖中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的前提是消费者已经购买产品,在此基础上商家给予消费者另行抽取是否获得其他奖品机会的抽奖行为。而一元夺宝行为并没有先购买产品,而是直接用金钱购买中奖的机会。此外,她认为一元夺宝行为涉嫌认定为赌博。“但现有法律法规对‘赌博’行为的定义没有明确界定,因此一元夺宝行为的定性还有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如一元夺宝行为被认定为赌博,则运营一元夺宝类的互联网平台可能涉嫌开设赌场,为赌博行为提供场所情形。” “鉴于已经有参与者因此类项目遭受重大损失,不排除相关部门出台专门意见,对以一元夺宝类产品为主业并以此获利的平台进行约束,会限制其发展前景”,薛洪言对记者表示,“相反,对于只是将其视作引流手段且能秉持‘小额+娱乐’项目本质的电商类平台,应该不会受到太多限制,仍可正常开展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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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开3个同类账户
为加强证券账户管理,10月14日,中国结算发布了最新修订的《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明确一个自然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申请开立3个同类账户。同时,还明确对于投资者在2016年10月15日前已开立的3户以上同类证券账户,如开立及使用方面符合账户实名制管理要求且确有实际使用需要的,投资者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对于长期不使用的存量多开账户,由中国结算依规纳入休眠账户管理。 为解决沪市投资者自1998年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以来存在的销户难、转户难和投诉不断的问题,加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要求,经多次反复协商市场各方,中国结算对沪市“一人一户”制度分阶段进行了改革。2014年10月,在“沪港通”项目上线的同时,放开了普通机构投资者及参与沪港通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一人一户”的限制。2015年4月,全面放开了个人投资者“一人一户”的限制。一人多户政策实施以来获得了预期的效果,促进了证券行业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机制和服务升级,解决了沪市投资者长期存在的销户难、转户难的问题,提升了市场的整体效率,降低了市场的整体成本,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一人多户政策实施一年半以来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政策实施以来,多开3户以上投资者的账户使用率明显偏低,空置率非常高,占用过多技术系统资源。多开3户以上的投资者不多,仅占同期新开户投资者的2.6%,多开3户以上账户使用率仅为8.7%。同时,还存在少数投资者恶意利用多户从事非法证券活动问题。为促进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减少系统资源浪费,兼顾投资者合理分仓及选择交易券商等开立多户的实际需求,中国结算对同类账户数量上限做出了上述调整,并明确存量多户投资者本人可继续使用。 目前,中国结算已建立了账户异常使用监控系统并在推进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加强对账户异常与违规使用情况的监测监控。同时,一人多户实施以来中国结算已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了多轮异常和涉嫌违规账户的筛查工作,处置了500余个违规账户,涉及投资者70余人,并向监管机构上报了多批次违法违规使用账户的线索。下一步,中国结算将进一步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在加强监测监控的同时,加强异常和违规账户核查筛查等相关工作,对于存在违反实名制要求或利用多户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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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协会正搭建信息集中披露平台
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个人和企业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为20万元和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 该规定如何落地备受关注。由于网贷平台之间信息不通,平台难以获取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记者了解到,过度借贷也是此前诸多平台坏账的主要来源。 10月15日,在2016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部主管郑晓东介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在搭建网贷信息集中披露平台。 “集中披露时,我们采用的是穿透式披露,就是借款人到底是谁。自然人凭身份证号确认,企业的话以统一社会信息代码确认。”郑晓东介绍。通过该平台可以了解借款人在跨平台借款总余额是多少,从而使得限额规定顺利落地。 “监管的出发点是要求网贷机构要回归小额分散,回归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找到多层次融资体系中正确的定位,所以提出来限额。限额的数字不是无源之水,是与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的解释相对应的。”郑晓东说。 在上述论坛上,郑晓东还对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做的工作做了全面的梳理。 他介绍,作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协会的定位是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 在央行、银监会等17部委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互金协会承担举报不正当竞争的责任。目前,在互金协会官网和官方微信都有举报入口,举报业态包括网络借贷、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举报后的流程包括收集、处理、汇总、转发,转发即将广告、非法集资等信息转发到相应部委,并跟踪处理。 受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授权,中国互金协会开展对行业的统计工作,为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包括行业机构的月度、季度、年度的相应报告。 互金协会也在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共享。郑晓东介绍,行业机构由衷希望有一个全国性的统筹组织,把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共享,特别是对网贷或消费金融的风控很有帮助。目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与17家单位签约上线。 此外,中国互金协会还成立了区块链研究工作组,开展风控培训教育,在投资者方面开展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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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宝,3千元借款一个月魔变1.2万案例
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意即“个人对个人”。网络借款平台只是借钱人和投资人的信息中介平台,对双方信息真实性难辨真假。简单来说就是,愿意将闲置资金出借的个人以及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将信息发布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自行配对。 人们在被网贷便利性和低门槛吸引的同时,却容易忽视潜在的风险,甚至卷入“危险的游戏”。 私自进行线下交易,掉入网贷陷阱 2016年8月15日,家住永安市的女子小李正在逛街,遇一家公司正在街上推广网络借贷,只需扫一扫指定的二维码,刷脸,即可获赠一箱牛奶。抵不住推广人员的“糖衣炮弹”,小李也刷脸,扫二维码,添加了微信,并顺利拿到了一箱牛奶。 此事并非小李想象的那般简单。没几日,小李的手机就收到了许多网络贷款的广告信息。因为手头急需用钱,小李瞒着家人,与借贷宝公司的一位出借人联系,希望办理贷款,并依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业务密码等个人信息。 小李想借款3000元,第一位出借人A迅速答应,并承诺:享受低利息的待遇,但是必须缴纳保证金、管理费。小李登录借贷宝网站注册。注册后,A出借人要求小李与其私下交易。为了打消小李的疑虑,A出借人先转给小李几百元人民币。接着,按照借一押一的方式,让小李在借贷宝网站上发布借款4800元信息,多出来的1800元则包括两人约定的押金和利息。很快,A出借人果真给小李打款4800元,多出来的1800元钱,小李立即转回A出借人账户。这样一来,小李便通过该平台完成了这份4800元的借款合同。按照这份合同,小李自即日起向A出借人借款48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借款时间为两个星期。(而小李实际拿到的借款为3000元钱。) 两周后,小李又将部分利息、管理费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还钱给A出借人。 因为仍需用钱,小李便再次通过该平台以同样的方式借钱。 这次,小李向另一位出借人B申请借款。此时,为了偿还A借款人的债务,小李再次在借贷宝平台完成了一笔4800元的借条,但是B出借人并没有将3000元借给小李。之后,B出借人神秘失踪,电话号码成了空号,小李才明白上当了。 由于是线下操作,小李在借贷宝平台借款数额仍未减少,累计达到9600元。 数日后,小李接到了借贷宝网站的催款电话。9月13日,小李收到借贷宝网站寄来的律师函,告之小李的借款已严重超过还款期限,要求她立即偿还。半个月后,借款数额像滚雪球一样,由原来的9600元借款变成了1.2万元,节节攀升。 遭受催款,无奈轻生 接下来的日子,小李苦恼不已,因为第三方催债机构向小李与她的家人、朋友进行了轰炸式催款。她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不知该如何是好?一时慌了神。 “每隔三分钟就能接到催债机构的电话,24小时不间断,手机一天到晚响个不停,根本没法使用。”小李的爱人说,每天还发来几百条的短信,短信内容或是各种验证码,或是小李的欠款数据。还有许多朋友打电话询问缘由。 此事已隐瞒不住,得知事情原委,家人数落了她几句,小李和家人发生了争吵。 一边是无休止的催款,一边是家人的埋怨,分分秒秒对小李来说,都是一种煎熬,加上她内心对朋友的愧疚,小李觉得万念俱灰,想到了用死亡来解脱。9月28日,她来到吊桥,将一条腿迈上桥墩,犹豫着该不该往下跳。小李的爱人见状连忙向派出所民警求助。闻讯赶来的派出所民警们一边劝说小李,一边悄悄地靠近桥墩,趁着小李不注意,一把将其拉回安全地带,救了小李。事后,小李平复了情绪,后悔当初。 暗藏风险 据永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小李在此事中,未仔细阅读借款交易规则内容,对借款产生的风险欠考虑;私自与借款人约定,不通过网贷平台,进行了线下交易,最终,陷入困境;此外,小李将手机的业务密码告诉对方,造成手机内的通讯录号码泄露。 民警提醒: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出借人在借款中存在违规操作。如果从合同订立的目的考虑,小李借款合同存在不成立的可能。 其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众筹、P2P网络借贷等涉及互联网借贷模式可以让人足不出户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但在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提醒所有的出借人、借款人,在参与P2P网络借贷时,应该认真阅读P2P平台的服务指引及公告,切勿私自在线下进行交易,以免造成损失。 从借贷宝案例可看出,网络借款期限一般约定7天或者2星期内,因为,时间越短,越容易逾期,高额的逾期管理费才是网络借款真正的利润所在。实际上,逾期管理费是升级版的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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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荣:互金风险专项整治针对诈骗企业
10月15日,“2016新金融发展高峰论坛”在新华社礼堂举办。针对国务院和多部委于10月13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会上指出,风险专项整治不是要一棒子打死互联网金融,而是肃清诈骗平台,促使行业合规,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他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既想干又能干好的企业;第二类是想干却不善于干的企业,这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受限于资金实力、技术等因素。第三类是纯诈骗企业。 对于第三类企业,国务院和多部委于10月13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并公布了包括P2P网贷、股权众筹在类的6份细分业态风险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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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极恐!谷歌开源SLAM在下一盘怎样大棋?
现在扫地机器人、端茶倒水机器人、无人机等等火的不要不要的,谷歌要插一杠子进来。虽然暂时只是一个SLAM库(谷歌于10月6号在GitHub上开源了名称为Cartographer的SLAM库),但后续发展谁知道呢?会不会出现机器人的Android系统呢? Cartographer是谷歌刚刚开源的使用激光雷达进行2D/3D SLAM的算法库。其算法本身未必拔萃,但从设计到实现都是产品级的,很可能会在SLAM相关业界带来不小的反响。相关业者或许需要认真审视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 “谷歌开源SLAM库。我看到消息后,顺手克隆下来代码。本来不甚以为意,不意扫了一眼之后倒抽一口气,就靠一罐红牛读代码读到凌晨四点。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主要侧重于非技术的方面。一孔之见,权作抛砖引玉。” Cartographer可以使用2D或3D激光雷达来进行SLAM(同时定位与地图构建),其中2D的算法在文章[1]中有描述,而代码中3D的算法和2D算法基本思路一致。我认为,Cartographer的算法虽然算是一流,但似乎并没有牛到让我合不拢嘴的程度。泛泛总结一下Cartographer的算法:用Grid(2D/3D)的形式建地图;局部匹配直接建模成一个非线性优化问题,通过IMU(惯性测量单元)获得比较靠谱的初值,再用Ceres库进行求解;后端用Graph来优化,用分支定界算法来加速;2D和3D的问题统一在一个框架下解决。 算法的具体过程先放一边,先来感受一下算法的设计目标:低计算资源消耗,实时优化,不追求高精度。这个算法的目标应用场景昭然若揭:室内用服务机器人(如扫地机器人)、室内AGV(如机场用的无人电瓶车),无人机等等计算资源有限、对精度要求不高、且需要实时避障的和寻路的应用。而3D SLAM如果能用在无人机上,也是非常炫酷且实用的事情。 学术界不少人认为,基于激光雷达的2D SLAM在室内、低速、静态环境的条件下已经可以认为被基本上解决了,现有成果对很多应用来说已经完全够用。例如下图是小米机器人的建图效果。请注意,这是普通用户在实际家居情况下自行使用得到的结果。我第一见到这个图的时候,惊得半天说不出一句话。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中,整个图没有明显的错位(右侧乱糟糟的房间是因为堆满杂物),两侧的墙都很直而且完美平行——而这一切都是在很低的价格下做到的。据网上消息,该扫地机器人使用的激光雷达是米家供应链研发的,成本或能低至200块——又是半天说不出一句话。而在SLAM算法层面,Cartographer的开源使得大家不但有论文可以参考,还有代码可以直接拿来用,因此可能降低了其他厂家在算法上追赶的难度。但供应链的壁垒依然高峻。 我不掌握谷歌内部关于这个项目的消息,这里诛心一点:现在扫地机器人、端茶倒水机器人、无人机等等火的不要不要的,谷歌要插一杠子进来。虽然暂时只是一个SLAM库,但后续发展谁知道呢?会不会出现机器人的Android系统呢? 谷歌在Andy Rubin离开后,对机器人行业的整体规划让外人看不明白(很可能他们自己也不明白),所以后续的发展也只能拭目以待了。 而且读代码之后,我认为Cartographer这个库最重要的东西还不是算法,而是实现。这个库实现度很高,而且非常谷歌 style。例如算法的核心部分仅仅依赖于以下几个库: Boost:准标准的C++库。 Eigen3: 准标准的线性代数库。 Lua:非常轻量的脚本语言,主要用来做Configuration Ceres:这是Google开源的做非线性优化的库,仅依赖于Lapack和Blas Protobuf:这是Google开源的很流行的跨平台通信库 没有PCL,g2o,iSAM,sophus, OpenCV, ROS 等等,几乎所有轮子都是谷歌自己造的。因此整个开源软件栈在事实上都是由谷歌控制的。这明显不是搞科研的玩儿法,就是奔着产品去的。前面说过,Cartographer需要的计算资源少,依赖少,而且代码质量也很不错,因此几乎可以直接应用在一个产品级的嵌入式系统上。以前学术界出来的开源2D/3D SLAM算法不少,但能几乎直接拿来就用在产品上的,恕我孤陋寡闻还真想不出来。因此,我认为开发基于激光雷达的室内SLAM算法的门槛被显著降低了。 这个库其实无需在效果上成为最牛的,现在看起来已经完全够用了。开源、需要资源少,代码干净拿来就能使,而且效果还不错……呼,幸亏在下是搞机器臂智能系统的,不是搞SLAM方案的,要不然岂不是要睡不着觉?现在创业者除了担心BAT模仿,还要担心谷歌开源。当然现在只是有基于激光雷达的算法,基于摄像头的SLAM仍然是很有挑战性以及实用价值的。 借Cartographer这件事我想斗胆分享一下我开始创业以来的一些思考。 现在机器人相关领域是创业的热点,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来自学术界的研究成果逐渐接近了实用的门槛。例如前述的基于激光雷达的SLAM,还有基于视觉的SLAM、机器视觉、人脸识别、智能规划等等,都是基于学术界近年来的成果。 创业团队的配置也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英雄不问出处,变成了标配大量名校海归、博士、甚至博导。我司也是其中之一。学术界背景的团队有时会习惯性地从技术出发思考问题,但是产品形式、商业模式、和产业链地位对创业成功的影响很可能不亚于技术本身。学术界的成果通常会以论文的形式公开,单一团队(包括谷歌等巨无霸)很难对整个业界长久保持25%以上的领先,更难有碾压式的领先。 退一步讲,技术上即使能保持领先,除非恰好位于实用门槛的两侧,否则也很难形成真正的壁垒。因此有了领先的技术后,产品形式如何、商业模式如何、在产业链的地位如何,是值得花大力气研究的。特别是产业链地位,如何没有想好,很容易出现受夹板气的情况。而且也要将心比心:如果用了某产品,会使我处于产业链上很不利的地位,那么我很可能就会另谋方案。 发布短短几天,Cartographer就已经是GitHub上所有有关SLAM的repo中获得Star最多的了(见下图),一举超过了许多诞生多年的知名repo。就问你怕不怕! 前两天刷朋友圈看到余凯老师呼吁大家避免使用谷歌开源的TensorFlow(用于高效机器学习的库),我当时—— 结果才两天就被教做人了。。。。我只能算是深度学习的初级应用者,对TensorFlow的态度更多的是坐享其成。但是2D/3D SLAM对我来说就更为熟悉和相关了。熬夜读Cartographer的代码时,我似乎有点儿理解了余凯老师的想法。 当年微软等公司不开源,招致Free Software Foundation为首的键盘侠们(无贬义)的口诛笔伐。如今谷歌恨不得开源一切,搞实际控制:例如Android(手机操作系统)和Blink(浏览器内核),虽然都开源,但事实上都由谷歌掌控。对此我只能说: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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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新金融(互联网金融)将加快世界变革
马云“云栖大会”讲话全文如下: 各位世界各地来的创业者,大家好,欢迎来到杭州参加我们的云栖大会。二十年以前,1995年我刚开始互联网创业的时候,全世界互联网的用户可能不到五万人,全世界的互联网从业者不到五万人。 但是今天到云栖大会参加会议的人已经接近五万人,这21年来的变化,令全世界震撼,特别是今天全世界用互联网的人口已经超过了20亿。十几年以前,有一次我跟朋友在西湖边上聊天,我说将来会有一个新的世界诞生,这个世界会被人称之为虚拟的世界,这个世界会有一个新的大陆,这个世界所有的人都会在网络上发生关联。今天我们真正诞生了一个新的世界,一个新的经济体,一个超过了20亿人的强大的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基础。 我觉得这给每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空间。三次技术革命,第一次技术革命释放了人的体力,第二次技术革命释放了人的距离,这次技术革命将会释放人的大脑。每次技术革命大概都是花了50年时间。前20年基本上是纯技术公司的竞争、发展,而未来的30年,基本上是技术的应用,技术会应用到方方面面,社会各行各业。 最近一直有人问我,互联网公司有边界吗?阿里巴巴似乎无处不在,腾讯似乎也无处不在,Facebook也一样,你们这些互联网公司有没有边界?我说,互联网没有边界,就像电没有边界一样,一百多年以前,你不能说这个行业可以用电,那个行业不能用电,电是没有边界的。互联网是一种技术,是一种思想,是一种未来。 有人讲互联网经济或者电子商务是一个虚拟经济,我认为它不是一个虚拟经济,它是一个未来的经济。很多人讲“互联网在冲击各行各业”,“电子商务打击、摧毁或者冲击了传统商业”。我认为,电子商务没有冲击传统的商业,更没有打击传统商业,电子商务只是把握了互联网的技术、互联网的思想,知道未来的经济将完全基于互联网。我们抓住了互联网的技术,在这个上面创造出一个适应未来的商业模式,那就是电子商务。 真正冲击各行各业、冲击就业、冲击传统思想、传统行业的是我们昨天的思想,是对未来的无知、是对未来的不拥抱。所以我并不觉得我们今天在座的每个人要担心什么,真正担心的是我们对昨天的依赖,世界的变化远远超过大家的想象,未来的30年是人类社会天翻地覆的30年。 我想提醒大家,我们国家从政府到企业到各行各业,我们都没有意识到这场技术革命对人类会带来多大的冲击。很多我们认为很正常的事情,很多我们昨天做的非常好的事情,很多我们认为是最佳的就业机会的事情,都会被颠覆和改变。人类将会失去很多的就业机会,人类也会诞生很多新的就业机会。 其实第一次技术革命带来的结果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技术革命造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次的技术革命是人类思想的解放,这次技术革命是人类智慧的开发。会诞生第三次世界大战,会是什么东西?如果人类没有共同的目标,那么人类将会自己开始发动战争,这次技术革命,要解决的问题应该是贫穷的问题,应该解决的问题是疾病的问题,应该解决的是环境和持续发展的问题。 我想告诉大家,这次技术革命,未来三十年,每个人都有机会,前天我在泰国参加了ACD领导人会议,亚洲34个国家和地区的元首在那儿,我呼吁各国要为未来的30年制定独特的政策,其实德国工业4.0,中国制造2025,加上前几天我在泰国听说泰国的National plan跟4.0一样,现在每个国家都在为自己的年轻人,在为自己的未来创新。未来世界的竞争是创新的竞争,是年轻人的竞争,在未来这20亿人口的世界将会越来越大 刚才车俊省长讲的,我非常同意,我们要为这个世界注入创新的基因,注入创新的DNA,只有为世界注入创新的DNA,我们才有未来。 所以我想提醒大家,未来的三十年是每个人的机会,各国政府都必须为未来三十年制定自己创新未来发展的政策,为自己国家的年轻人制定政策。所以我呼吁各国为三十岁以下的年轻人制定独特的政策,为三十个人以下的小企业制定独特的政策。 过去几十年,各国政府的政策都是为大企业制定的,如果我们能够真正为小企业制定政策,那么我相信世界将会更加美好,各国小企业,我相信机会也越来越多,以前创业你可能要钱,你可能要资源,你可能要各种各样的关系。未来只要利用技术、数据和创新,人人将会有机会,以前的大企业,目的是为获得更多的利润,获得更多的资源。未来的大企业,如果你想要做得更好,你必须担当社会的责任,你必须为无数的人创造基础设施,提供资源。很多大企业这几年讲得最多的是生态资源,我听见的生态资源是大家希望利用生态资源,把自己做得越来越强大,而我认为未来的大企业必须是做一个生态环境是帮助这个生态的人活得越好,只有生态越好,大企业才会活得越好。所以大企业要为自己的生态担当责任,真正去帮助生态里的其它企业活得更好。 不是技术冲击了你,而是传统思想、保守思想、昨天的观念冲击了你,不是电子商务冲击了传统商业,而是你对未来的不把握冲击了你的商业。 另外,大家都知道阿里巴巴是电子商务企业,其实阿里巴巴的业务里,最传统的一块业务被称之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这个字可能很快就被淘汰。其实我们从明年开始,阿里巴巴将不再提“电子商务”这一说,因为电子商务只是一个摆渡的船,它只是把这个岸,把河岸的这一头端到了那一头。未来的五大新,我们认为有五个新的发展将会深刻地影响到中国、影响到世界,影响到我们未来的所有人。 为什么电子商务是一个传统的概念,我讲纯电子商务将会成为一个传统的概念,二十多年以前,我们开始做互联网的时候,其实我们并不是一开始就做淘宝、天猫、支付宝,我们到2003年才意识到未来的商业将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2004年我们才意识到也许我们这么做下去,金融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所以2003年、2004年,其实我在全中国做过至少不亚于200场的演讲,跟无数的企业交流未来新的商业模式、新的电子商务将会改变很多商业的形态。我相信那时候绝大部分企业并不把它当一回事情。 但是今天电子商务发展起来了,纯电商时代很快会结束,未来的十年、二十年,没有电子商务这一说,只有新零售这一说,也就是说线上线下和物流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诞生真正的新零售,线下的企业必须走到线上去,线上的企业必须走到线下来,线上线下加上现代物流合在一起,才能真正创造出新的零售起来。物流公司的本质不仅仅是要做得谁比谁做得更快,而物流的本质是真正消灭库存,让库存管理得更好,让企业库存降到零,只有这个目的,才能真正达到所有的物流真正的本质。 我相信第一个新称之为新零售,现代都市里面,很多传统零售行业受到了电商或者互联网巨大的冲击,我个人觉得是他们没有把握未来的技术,没有看未来,只看到昨天,如何适应这个新的技术,如何和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如何和现代物流进行合作,如何利用好大数据。必须打造新零售,原来的房地产模式为主的零售行业一定会受到冲击,今天不冲击,你活得时间也不会太长,新零售的诞生,对纯线下也会带来冲击, 我们提出第一个新零售。 第二个新制造,过去二三十年,制造讲究规模化、标准化,未来三十年制造讲究智慧化、个性化和定制化,如果不从个性化和定制化着手,任何制造行业一定会被摧毁。所以从零售以后开始的第二次巨大的技术革命,那就是IOT的革命,就是所谓人工智能、智慧机器,未来的机器吃的不是电,未来的机器用的是数据,所以希望大家高度重视,所有的制造行业,由于零售行业发生变化,原来的B2C的制造模式将会彻底走向C2B的改造,也就是说按需定制,我们今天讲的供给侧的改革,就是改革自己、适应市场,改革自己、适应消费者。 所以希望大家千万注意IOT的变革,未来的新制造的诞生,对我们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原来以规模化和标准化制造的一些行业的方方面面的冲击,远远超过大家的想象。 另外我们提出第三个变革,称之为新金融的变革,新金融的诞生也会加快整个社会的变革。过去的金融,两百年来支持了工业经济的发展,过去两百年是二八理论,只要支持20%的大企业就能拉动世界80%的发展。但是未来新金融必须去支持八二理论,如何支持那些80%的中小企业、个性化企业、年轻人、消费者,以前的金融是想解决80%那些中小企业、那些创新创业者、那些消费者,但是它的IT基础设施,原来的设计思考没办法完成。 诞生互联网金融以后,互联网金融希望解决的是更加公平、更加透明、更加支持那些80%昨天没有被支持到的人,所以今天新金融的诞生势必对昨天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但是这个机会也是大家的。我希望能够看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的诞生,能够创造出真正的信用体系,基于数据的信用体系才能够让全世界产生真正的普惠金融,让每一个人,只要你用到钱,你想要钱,都能得到钱,你得到的是足够的钱,而不是很多的钱,也不是永远得不到的钱。 所以新金融的诞生,会给各位所有创业者、年轻人、小企业带来无比的福祉,我相信未来的十年内,一定能看到巨大的发展,这也是蚂蚁金服所担当的责任,我们希望让信用变成财富,我们希望让每一个人能够获得金融的支持,真正出现公平、透明、开放的普惠金融体系。 另外还有一个叫新技术的诞生,出现了移动互联网以后,也许原来以PC为主的芯片将会是移动芯片,操作系统是移动的操作系统,原来的机器制造将会变成人工智能,原来机器吃的是电,未来机器吃的是数据。未来层出不穷基于互联网、基于大数据技术的诞生,这又为人类创造了无数的想象和空间。 还有就是新资源,过去的发展是基于石油和煤,未来的技术发展基于新能源,那就是数据,按照王坚博士讲数据是人类第一次自己创造了能源、创造了资源,衣服人家穿过,你穿就会不值钱,数据是人家用过,你用会更值钱,你用过以后出去更值钱,是越用越值钱的东西。 所以我希望大家记住,这五个新将会冲击很多行业,今天我们先提了,不要二十年以后说你们又破坏了我们,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新能源,这五个新将会方方面面的,对各行各业发动巨大的冲击和影响,把握则胜,我不希望把它变成危言耸听的警示,而是当作改变自己的机遇,从现在开始。 政府也是一样的道理,我们希望未来政府招商,以前传统的五通一平将会变成新的五通一平,您是否通新零售,您是否通新制造,您是否通新金融,您是否通新技术,您是否通新能源。一平,就你是否能够提供一个公平创业的环境和竞争的环境,如果是新的五通一平,传统的五通一平是靠税收政策、土地政策,我相信这样并不公平。未来的变革远超我们的想象,过去基本上是以知识驱动了科技革命,我想未来的趋势,不仅仅知识的驱动,未来是智慧驱动、数据驱动。 请大家记住过去一百年,高科技的发展,技术的发展,人类眼睛是向外看的,因此我们到了月亮,我们看到了火星,我们永远在希望知道自己要什么。但是未来的三十年,我们是智慧驱动,智慧驱动是内向驱动,向内看,只有人类学会向内看,人类才明白什么是我不要的东西。过去的一百年,人类知道这是我要的,未来的一百年,我们必须学会什么是我不要的东西,所以在座的创业者,只有知道自己什么是不要的,你才懂得什么是你必须要坚持的东西。 我希望大家把握住未来整个世界的趋势,从知识驱动走向智慧驱动,从原来的规模驱动和标准化驱动,走向灵活和定制为驱动,大学教育也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我们知道一点,过去二十年或者三十年来,我们把人变成了机器,未来的二十年和三十年,我们将会把机器变成人,我们人类创造了机器,使机器比人力气大。我们几乎没有挑战,我们人类创造了火车和飞机,大家都知道人比不过火车和飞机,速度谁快,距离谁遥远,今天人类创造了计算机,计算机一定比人更聪明,因为计算机不会累,没有情绪,不会发脾气,对它来讲,它永远只要加了数据以后,它会越来越聪明,但是计算机不可能统治人类。 过去的机器是人类的工具,未来的机器是人类的合作伙伴,我们学会和机器进行工作,我们要明白机器不可能有智慧,机器不可能有使命,机器也做不到价值观,也不可能有很好的这套文化体系。所以希望大家把握住这个未来,世界的变化远远超过大家的想象,这个想象就是我们要求的是大学必须改造原来的教育体系,原来的大学只传授,我说“教、育、学、习”是不一样的概念,教是传授知识,育是传授文化,学的是知识,习的是智慧。 我希望未来大学多关注的是创造力和想象力的培养,如果纯是用知识的话,我相信我们未来的大学生面临的挑战也会越来越大,因为二十一世纪以后,核心词是创新,是想象力、是变革。 未来的机器比你聪明的时候,不要沮丧,我们比机器更厉害的是我们对文化的把握,对愿景的思考,我们对想象力这一方面是人类巨大的机会所在。 未来并不可怕,只要你去把握,恐惧来自于对未来的无知,前几天有人跟我讲,蛮有意思的一个话题,说霍金讲人类千万不要跟外星来的人进行沟通,因为这是很可怕,一旦进来以后会怎么样,大家觉得如果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大数据这么可怕,我们是否要把握它,是否拒绝,不要跟它沟通,因为它的冲击实在太大。我自己觉得,外星文明,首先我并不承认,没有外星人这一说法,如果有外星人,是把人类看得太伟大了,只有外星文明可能存在,它跟人长得并不一样。外星文明,你一无所知,它了解你,你不了解它,这是很可怕的事情,也许存在这样的道理。 但是对于未来,互联网带动的第三次技术革命,人类是可以获得,因为互联网文明不是从外星来的,它是人类文明自己诞生的成果,是人类科技发展,只要去把握它、学习它,谁都不可能被淘汰,谁去抵触未来,谁不把握未来,谁不改变自己的今天,谁一定会被历史所淘汰,谢谢各位,祝未来三十年,我们大家都有美好的未来,希望我们的年轻人、小企业把握机会,创造未来,当然年纪大的人,能够享受未来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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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Pal计划收购众筹网站GoFundMe 10亿美元
去年,数字支付公司巨头 PayPal 从 eBay 拆分出来,多年来,PayPal 对众筹业务一直不明朗,但是目前这种状态将要被打破了。有消息称 PayPal 计划收购众筹平台 GoFundMe ,收购交易资金会超过10亿美元。 GoFundMe 成立于 2008年,总部位于在美国圣地亚哥,为用户提供了一个众筹平台,用户可以为自己的个人事由和生活事件募集资金。对 PayPal 来说,收购众筹网站将会带来有趣或是惊人的转机。 目前,PayPal 与众筹社区的关系已经障碍重重。今年早些时候,PayPal 取消了针对众筹项目的退款保障服务。PayPal 的问题之一就是风险管理,特别是公司是否承担退款责任——也就是说,出资者是否能够决定想要追回退款。 前一段时间,GoFundMe 把 PayPal 从支付选项中剔除,取而代之的是 Stripe 和 WePay 组合。GoFundMe 给出的原因是,后两者允许人们在活动页面直接用借记卡或信用卡支付,给予 GoFundMe 更多的支付控制权。 本月初,GoFundMe 把退款保障服务收回自己手中,推出了自己的有限保证,一旦众筹项目失败,捐赠者与筹款者可以分别索赔1000美元和2.5万美元。目前该保证只适用于美国和加拿大。 PayPal 再一次试水众筹业务可能有以下原因。 关注筹资原因和事件的 GoFundMe 是一个强大慈善的平台,并且非常流行,5月份,公司平台上有2500万名捐助者,筹资的资金总额约为20亿美元。曾有人称其为是在“印钱”。 除了少量的商务平台使用费用外,GoFundMe 对于平台上的项目收取众筹金额的5%作为服务费。因为网站基本上按照在线社交网络的原则运行,依赖于外部支付提供商,几乎无开销,这就意味着平台的毛利率非常高。与 PayPal 合并后,GoFundMe 可能会价值更高。 而 PayPal 可以继续把 GoFundMe 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进行操作。在战略层面,GoFundMe 将对 PayPal 的现有业务提供强有力的补充,包括为 eBay、实体销售点、通过 Braintree 的第三方支付以及 P2P 支付提供持续的支付服务。有这样一个受欢迎的众筹平台加入,将为 PayPal 提供推动交易的另一个渠道,能够接触到大量的潜在用户。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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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P2P平台不得放贷款 不得线下营销
国务院办公厅10月13日下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 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方案全文: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二)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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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散户态度迥异 分级A呈现机构属性
分级基金监管新政落地尚有一段时日,A类份额近来则站上风口颇受瞩目。利率下行中A份额较高的投资收益较低的风险属性吸引了一些大体量的机构资金,分级A也显示出越来越强的“机构属性”,呈现出与个人投资者不同的理念。 “感觉机会不是很大,身边一些做A的投资者也转向了港股、债券等。”北京一位个人投资者感慨,A份额连续上涨,风险也不断累积。但机构人士则认为,当前A份额的隐含收益率约是4.7%,信用风险则是国债水平,对于配置资金而言,长期收益率仍颇为可观。 数据显示,截至10月13日,分级A端规模方面,整体规模为798.35亿份直逼800亿份,比上个交易日增加了2.05亿份。 关注无下折违约风险 几日来,深成指A的表现最为亮眼。Wind统计显示,包括13日在内的最近7个交易日,深成指A涨幅达到5.86%,现价是0.885,净值是1.035,折价14.51%。 记者了解到,深成指A最近涨幅喜人主要是因为其“无下折机制”,同样受益的还有H股A。在无风险利率不断下降的市场环境下,无下折机制的分级A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目前,绝大多数分级A处于溢价状态,下折机制缩短了分级A的“久期”,导致其期权价值在定价中发挥更多的“负面作用”。而H股A、深成指A无下折机制,不存在负面期权的影响,从而相对于有下折的分级A更有吸引力。 “深成指A的话,它没有下折,但是它可能会有一定的违约风险,当B份额跌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对A份额支付利息。没有下折对它来说不是好事,对利息是没有利息保护机制。”在上海一家券商的非银分析师看来,上涨的话A份额也会跟着上涨,因为整个估值中枢发生了改变。 “当然需要注意无下折A触发阈值而带来延期支付的违约风险,特别是深成指A距离违约点距离相对其指数波动而言较小。”华宝证券也在分析中指出。 13日下午收盘后,集思录显示,当日有62只分级a 取得上涨,录得亏损的只有6只。除深成指A折价14.51%外,其余全部溢价,成交较为活跃的是券商A、互联网A、H股A、中航军A等。当日,A股低开弱势震荡,尾盘回升截至收盘沪指微涨0.09%。 也有分析人士指出,A份额溢价之后价格继续往上涨的风险之一来自于利率收益的下降,以中航军a为例,其最新的修正收益率是5.315%,当前的溢价率21.22%,发生一次下折的亏损约为16%。 华创证券分析师齐晟认为,由于流动性仍在萎缩且分级A处在全面溢价状态,风险正在不断累积,可利用价格上涨的过程顺势获利了解兑现收益,减低仓位应对分级 A 流动性下降所潜在的风险。 A端呈现“机构属性” 下半年来,一些机构配置资金介入分级A市场,债市情绪的回升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分级A价格的上涨。 “大部分是机构。现在五年期国债的收益率是2.5%,企业债中万科债、保利债不到3%,有一个抵押物的年收益3%+的还是有吸引力的。如果是从股票投资者角度看是高估的,但从银行资产资金池的来说,他们资金量大,就不那么看。如果风险偏好高,一年收益率目标是6%甚至更高,那就买B潜在收益更高,风险也就更高。”北京一位分级基金专家与网贷财经交流时表示。 具体择券方面,考虑到全面溢价的状态和流动性的萎缩,齐晟也表示要以流动性为王,成交活跃品种是选择分级A的第一要务。“约定收益率+3%的品种,关注隐含收益率较高(或折价率较高)的品种进行配置;更高约定收益率的品种,下折对于其收益率影响较大,关注距离下折较远的品种进行配置。”他说。 上述上海券商非银分析师则认为,当前分级A的投资逻辑取决于利率的走势。如果利率一直下行或者继续保持这样的水平,A份额便存在投资机会。其认为,分级A主要是和信用债进行比较,由于A份额不可能违约,从风险等级来看,要比一些高等级的信用债要安全。从这个角度来看,分级A的投资价值便显现出来。 “市场总是存在不同需求,目前这个位置,对于机构来说,长期持有来看收益率水平还是挺有吸引力的,一些本来打算配债的机构买A类还是比较合适的;对个人来说,想获取很高收益,肯定是投资权益类的。”该券商非银分析师向网贷财经进一步表示,现在买分级B的一个好处是不用害怕下折,“比如说你买到B端马上触发下折的话可能还会有一定的套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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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行业启示:那一大批懒鬼才是大生意
市场调研发现,大多数健身俱乐部吸引的是那些热爱运动,有强烈健身意愿的人,这些人愿意支付1000元去进行专业锻炼,希望成为肌肉猛男、辣妹,但这个人群只占人口的15%。 为什么不做其余那85%人的生意?他们不需要太专业,他们“只想”花点小钱,减减肥,更健康一点。 有这么一家健身房真这么做了——不齐全的健身器材,不欢迎“认真锻炼”,提供高热量食物,只需要100元。就是这么一个另辟蹊径的奇葩,目前拥有1000多家连锁店,会员超过710万人,全年营收超过20亿。 这个公司叫做星球健身。2015年8月,星球健身在纽交所上市。创始人马克·龚达尔和迈克尔·龚达尔是一对亲兄弟,从小喜欢运动,梦想是拥有100家健身房,但实际上却开到了1 000多家。 星球建身的崛起是一幕名副其实的逆袭剧,要知道,在最初的时候,它只是小城多佛一家快倒闭的健身房。上世纪90年代。彼时的美国,大多数健身房走的是精品路线,动辄2000平方米的场地,高大上的器械应有尽有,每月的会员费至少要30美元。 一开始,星球健身和其他竞争对手并无两样,拥有成排的高级跑步机、动感单车,各式饮料随时享用。然而,在多佛这样只有3万人口的小城,要招募足够多的会员实在太难,因此生意越来越差。 眼看健身房面临关门的危险,龚达尔兄弟不得不转变经营思路。他们通过市场调研发现,大多数健身俱乐部吸引的是那些热爱运动,有强烈健身意愿的人,但这个人群只占美国人口的15%,这意味着他们要和数以万计的同行竞争15%的人口。 为什么不做其余那85%人口的生意?他们“想”要变健康,但运动意愿低。于是,龚达尔兄弟决定改变招募会员的方式。 每月会员费只要10美元 龚达尔兄弟的第一刀,是将会员费砍到每月10美元,毕竟之前高昂的月费将很大一部分群体拒之门外。收费门槛大幅降低后,出于种种原因不去健身房的人再也没有理由不去办会员卡了,因为价格实在太诱人了。 虽然,很多人办了会员卡真正去健身房的次数不多,但他们每个月都会续费,因为10美元不过是一顿快餐的花费。 就这样,10美元会员费成为星球健身的救命稻草,大量的非强需求用户都成了他们的顾客。直到现在,当很多健身俱乐部的月费已经涨到100美元,星球健身的价格也一直没有变,因此它的会员增长速度非常快,而且流失率极低。 留住85%这群人,放弃15%那群人 低价并不是星球健身逆袭的唯一原因。龚达尔兄弟改造星球健身的第二刀,就是“去标准化”。 健身达人们愿意花大钱去做高强度训练、享受SPA般的健身房体验。但在星球健身,你能想到的“专业”也许都没有,它砍掉了健身车、腹肌运动机等一些“不实用”的运动器械,只保留了学习门槛最低的器材——有氧+固定式。 更奇葩的是,在星球健身,高强度、大重量的运动是被限制的,顾客甚至不能发出大声响和流太多汗。为此,场内专门设置了“蠢蛋警铃”,一些“不懂规矩”的健身达人就因为一边举重,一边嗷嗷大吼而被其他会员拉响警铃,遭到工作人员制止。 大刀阔斧削减器械和项目,不欢迎“认真锻炼”,这样做除了降低运营成本,更重要的目的是把那15%真正热爱运动的人排除在外。所以在星球健身,你很难看见大秀肌肉的猛男和爱自拍的辣妹,因为他们会让其他客人“不舒服”。星球健身的会员为此拍手叫好,“我最讨厌那些努力练,身材好的人,太装逼了。把他们踢出健身房!”。 星球健身还推出系列广告,标榜自己“不是健身房”,而是为“一般人”提供充满安全感的健身环境。 “摆脱一切成为一个好健身房的因素”,当其他健身俱乐部都在做加法的时候,星球健身却用减法的方式,塑造了一个适合“85%人群”的标准。 每月都有“披萨日”,让会员们轻松锻炼 有了稳定的会员数量之后,星球健身不断增加一些小项目来提高用户黏性。 龚达尔兄弟设立了“会员披萨活动日”,在每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会员可以吃到无限量供应的免费披萨、甜甜圈和汉堡。此外,龚达尔兄弟还在每月设立了“会员免费杯果早餐日”,以及在场内无限供应糖果。 健身房提供高热量的零食,这不相当于牙医卖糖果吗? 星球健身的这一做法遭到了很多人吐槽,不过龚达尔兄弟没有理会,坚持把这些项目以常规活动的形式固定下来。克里斯·隆多参与了星球健身的早期运营,并长期担任CEO,在他看来,星球健身的初衷就是要成为一个毫无压力的地方,让会员可以轻松地锻炼,在饮食方面偶尔放纵一下没有什么大碍。 事实上,这个小小的伎俩相当奏效,不仅吸引了更多新会员,也增进了会员之间的情感交流。 做健身行业的麦当劳,健身也可以是“快餐消费” 现在,星球健身的每个披萨日会吃掉25万块披萨,一年送出的披萨超过300万块。这也许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据,但当你知道它已经拥有上千家连锁店,会员超过700万人的时候,就不会感到意外了。 截止到2016年1月,星球健身连锁店总量已经超过1 000家,成为美国最大的健身运营商之一。龚达尔兄弟说,“我们要成为健身行业的麦当劳,让全世界的顾客都能享受到相同的服务,就像巨无霸汉堡,无论你到哪里,味道总是一样的。” 麦当劳式的健身房不只体现在连锁和标准化方面,还有用户的消费行为。过去,人们去健身房都带着计划和目的,特殊着装,甚至提前预定。而星球健身却将健身变成了非正式的活动,你可以逛着街,吃着披萨,顺便拐进去举下杠铃,就像麦当劳,健身也可以成为“快餐消费”。 随着肥胖人口和老龄化不断加剧,普通人对健身的渴望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候,而星球健身能够在不增加生活负担的基础上让更多人走进健身房,这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价值。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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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严禁夸大收益和为P2P兜底
人民银行等十七部委发布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对从业机构采取“穿透式”监管。整治重点包括三类。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风暴向保险业袭来。 10月13日,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从三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专项重点整治,分别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据悉,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目前,摸底排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主要是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清风险底数,并制定整改方案。下一步,将进入查处整改阶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排查发现的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一位监管人士对记者说道。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度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2015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规模达到2234亿元,同比2014年的858.9亿元增长了160.1%。因此,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会否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对于此问题,保监会明确表示,其一贯注重妥善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严禁夸大收益 对于高现金价值业务的发展,保险业内外始终存在争议的声音,一方面其产生于经济环境变化和客户投资需求,是保险保障功能的延续,满足了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过于倚重这一业务模式,缩短期限、提高收益,使得在利率下行时期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加剧,甚至出现了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夸大收益、误导销售的行为。 保监会8月保险消费投资情况数据显示,人身险涉及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的投诉中,销售纠纷462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37.81%,主要反映产品宣传承诺与实际不符、未尽明确告知义务等问题。 为此,《方案》明确,对于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一位保险公司后援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是保险消费投资中的突出问题,一些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宣传其产品时,为吸引眼球,不仅声称只赚不赔,还划定最低收益底线,虽然在监管此前的一系列检查中得以改善,但个别保险公司依然存在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在利率下行、优质资产稀缺的背景下,高现金价值业务负债端成本高企,而资产端压力明显,使得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加剧,过分强调保证收益恐怕无法长久。”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对记者说道。 事实上,这一整治重点也与人身险的整体发展思路一脉相承。此前不久,保监会曾发布《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两则新规,从资本金、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结算利率等方面为此类业务戴上“紧箍咒”。 警惕为互金兜底 除此之外,《方案》要求,对于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对此,一位金控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保险和P2P平台的合作一般包括借款人购买账户安全险、借款人购买交易资金损失险、借款人投保履约信用保证保险等,一些P2P平台在宣传中声称保险为客户资金兜底,一旦出现风险令保险公司背黑锅,影响保险公司和行业声誉,将风险传递至保险业。” 此外,《方案》强调,对于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以及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问题。 记者注意到,夸克联盟此前曾被保监会机构点名“涉嫌非法经营车险业务通报”,其重要原因即为没有取得保险经营资质或中介资质,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可能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车险市场经营秩序。 整体而言,保监会表示,将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构建监管合力,促进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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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平等竞争
2016年10月13日政策: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互金整治方案重磅公布,行业规范步伐提速,通过互联网金融规范与创新,再次带动社会经济各领域良性创新,为普惠金融服务,为双创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是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牵头文件,对于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子行业明确了整治机制。各相关部门紧随其后密集发布各互金子行业的整治细则。事实上互金整治方案的确立早在今年4月,但彼时并未立即公开。在清理整顿的攻坚阶段重磅披露整治方案,旨在更好的规范和引导行业,表明了监管加速推进整改工作的决心。 主基调是整顿和规范行业,引导健康发展,而并非抑制和打压 互金触及传统金融服务难以应对的长尾市场痛点,为低净值客户提供便捷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激活民间投资。整治方案对互金并非抑制和打压,而是规范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1、与近期推进的一系列互金监管新规相呼应,借整治工作契机推进新规落地。2、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及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打击互金对炒作型房地产的资金支持。3、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加强资金监测,扼住互金整治的命门。4、强调穿透式监管,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5、国务院牵头表明监管决心,央行联合十几个部委协同作战,同时权责分工也非常清晰,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P2P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等。 行业洗牌,格局重塑,规范前行,促进创新 规范互金,打击对炒作型房地产和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契合稳健的主基调和去杠杆去产能的大方向。此时更应重视正规金融的核心价值,多买正规金融。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是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牵头文件,对于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子行业明确了整治机制。各相关部门紧随其后密集发布各互金子行业的整治细则,包括:《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 事实上互金整治方案的确立早在今年4月。4月14日国务院即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正式启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但整治方案并未立即对外公布。按照时间计划,互金整治摸底排查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在清理整顿的攻坚阶段重磅披露整治方案,旨在更好的规范和指导行业,表明了监管加速推进整改工作的决心。 互金触及传统金融服务难以应对的长尾市场痛点,为低净值客户提供便捷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激活民间投资。整治方案对互金并非抑制和打压,而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一、各子行业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重点解读 1.与近期推进的一系列互金监管新规相呼应,借整治工作契机推进新规落地。7月1日正式实施《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第三方支付通道定位,强化支付风险控制,参见报告《非银行支付新规亮相,舒展创新之翼》。8月底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重申P2P信息中介地位,归属民间借贷范畴,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引导P2P真正落实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实体经济的宗旨,参见报告《P2P新规重磅落地,引导行业规范前行——P2P管理暂行办法深度解读和影响探究》。整治方案与一系列互金新规一脉相承,边规范变发展,一方面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促进各项监管新规的落地,建立健全互金监管长效机制。 2.打击互金对炒作型房地产的资金支持。P2P平台涉及房地产的贷款包括首付贷、周转贷、赎楼贷、换房贷以及房地产租金收益权产品等。如果从表面形式看,大部分该类P2P产品都是中短期周转性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以银行授信为前提。P2P涉房业务贷款在千亿量级,实际余额在百亿量级。此外,相当比例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被挪用至房地产领域。这是今年来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炒作的主要力量之一。近期频出房地产调控政策,监管层引导楼市回归理性健康的态度已非常明朗。而8月底公布的P2P新规明确借款上限,极大降低P2P资金炒房的可行性。整治方案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及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将有力打击互金对炒作型房地产的资金支持。 3.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加强资金监测,扼住互金整治的命门。资金的有效监测是一切监管要求落地的前提,唯有切实落地第三方存管机制,方能杜绝运营中的种种违规行为。整治方案要求实行第三方存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加强资金监测。目前与银行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的P2P平台仅68家,占比不到5%,其中采用银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模式的平台超20家,掣肘的关键因素之一是银行担忧受到互金风险牵连。8月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为银行在信息核验、增信以及风险兜底方面免责,银行积极性明显提高,纷纷积极搭建对接互金的IT系统。我们通过走访调研获悉,银行体系内部的第三方存管操作指引讨论稿已于8月出炉,有望在11月确立正式版。在此之后,P2P等互金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正式版有望推出,如考虑正式版推出后几个月的整改窗口期,乐观估计,互金第三方存管或将在明年一季度全面落地。 4.大力推行穿透式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交叉、混业,业务形式也日趋复杂,给监管带来极大挑战。特别是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新形式新结构层出不穷,监管套利非常普遍。整治方案反复强调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规范互联网资管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5.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由国务院牵头整治表明高层引导互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决心,央行联合十几个部委协同作战,但最终执行和负责查处、职责分工非常清晰,大致遵从“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等。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住建部的加入将加强对房地产领域互金的监管规范,公安部深入参与将增强整治活动的威慑力,提高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率,加快肃清互金行业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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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防风险”是为更好地创新
社论 互联网金融的关键词就是信用、杠杆,其风险需时刻注意,“防范风险”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良性成长。 10月13日,国办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同时,一行三会与17个部委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对于这次专项整治,有舆论称为互联网金融“史上最严监管”。从如此之多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到《通知》对于互联网金融P2P、众筹、互联网保险平台等各个条线的细化监管规定都可以看出,这次监管力度确实超过以往。 互联网金融发端于线上,经历了狂飙突进的草莽时代。但近年来,以e租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陆续出现问题,投资者损失惨重,有的酿成事件,对行业也造成一定的冲击,其缺乏秩序规范与强效监管的重重弊端凸显无遗。事实上,对于互联网金融,之前虽然也有些行政监管规定,但缺乏足够的执行力,也没有形成更系统化的监管体系。此次国办发布《通知》,就是要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全面梳理和整顿,消除各种泡沫和风险,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此前政府处于“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的两难之间。其实两者并不矛盾。毕竟,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其关键词就是信用、杠杆和风险。人们基于商业社会的契约信用,从而将部分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投资理财。金融机构设计出各类投资理财工具,运用融资的杠杆放大投资的结果。但请注意,这种放大同时加诸收益和损失,因此才需要时刻注意风险,这不仅是投资者、金融机构应有的基本意识和行为底线,也考验着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地。 就互联网金融而言,“鼓励创新”是基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了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更开放便捷的投资理财渠道,所以对其背后的技术、运营和用户服务创新加以保护。但这不意味着,就要忽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无视其自律失范和外部风控缺位所导致的风险积累,“防范风险”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良性成长,从而在合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某种程度上,防范好了风险,才能更好地鼓励创新。 以金融创新最为频繁的美国为例,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美国政府一点都不手软。2013年11月,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对某全美连锁小额贷款公司开出1.9亿美元的巨额罚单,原因就是该公司在其注册地俄亥俄州,没有根据该州法律和条款规定,严格审核重要贷款文件。这些经验值得中国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和监管者借鉴。 当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要做到宽严相济。既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监管就需要不断摸索和完善。在未来相关监管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相互“适应”的过程,也希望决策者、执行者多倾听包括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在内的各方意见,汲取其合理部分,需要调整则加以完善,从而让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就此看,创新中的互联网金融需要所谓“最严监管”,更要“最合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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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重塑格局 规范+创新将迎新投资浪潮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对于此次整治方案的出台与实施,网贷财经覃伦委认为,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良性创新、利于普惠金融,尤其为P2P网贷行业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行业规范创新发展夯实了基础。同时将重塑P2P网贷、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新机遇呈现;行业规范打消实力集团和机构投资者后顾之忧,互联网金融创新型属性 + 国家政策良性护航,行业将持续性的迎来新投资浪潮,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创新型的有益发展,利国利民! 实施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实施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实施方案》本着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的原则,自今年4月以来,已经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强调穿透式监管,要求不同板块之间业务清晰,帐户管理规范,做好客户资金保护。 根据《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完成了信息排查、职责界定阶段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进入收官阶段。 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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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政如何给互联网金融系好安全带?
10月13日晚间,CCTV—2频道《央视财经评论》栏目播出《如何为互联网金融系好“安全带”?》。节目对国务院办公厅于10月13日正式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重点报道。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方案指出,将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新政如何解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指出,从今年4月份就开始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其实是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异军突起的背景下,一些风险事故开始集聚爆发,要对一些情节严重的进行清理,同时社会呼吁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所以才有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 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生事物,涉及很多领域,需要多部委联动,去实现风险全覆盖、业务全覆盖,多部位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是考虑到这点。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亦表示,传统的金融金融监管是监管的金融机构,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就会出现一个监管空白,通过现在这种多元化的监管理念,可避免产生监管真空。 目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前期的摸底排查阶段已经基本结束,下一阶段将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那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要达到一个怎样的目标? 中国社科院支付所特约研究员赵鹞认为主要有三点:一是针对《方案》已经明确指出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隐患等进行一种集中治理;二是通过专项整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生业态进行监管与规范,建立起一个监管框架;最后,在前面两点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管,使其成为“正规军”的一员。 P2P到底有多热? 通过大数据公司搜索近5年以来的热度指数发现:P2P在中国的热度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从2013年7月开始,大众对P2P的关注开始升温。2015年12月热度大幅上升,热度值高达11月的3倍。2016年1月热度达到近几年的最高值。 节目指出,在大家的心目中,跟P2P关联度最高的词语就是“贷款”、“理财”等,当然,“风险”也在关联度最高的榜上。而媒体对于P2P的报道,则主要集中在行业风险方面,跟排名第二的行业监管加起来占据了所有媒体报道的一半以上。由此看来,P2P的风险和监管,也是大众最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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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互联网资管跨界金融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另有规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业务跨省经营的,由注册地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整治工作,经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 坚持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结合业务实质和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由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于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二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情况,督促省金融办(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并督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省金融办(局)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界定的业务性质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省金融办(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局)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整治。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要负责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省工商局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省公安厅(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省宣传部门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 (一)信息排查。省工商局与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牵头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省通信管理局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企业信息。省金融办(局)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金融办(局)和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职责界定。对于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册,省金融办(局)组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本方案的分工安排,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应高度重视业务性质界定工作,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局)落实整治责任,不留监管空白。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结合整改意见依法查处相关从业机构及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将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于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和惩处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组织起草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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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协会开通举报平台 14类行为可举报
10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正式开通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下称“举报平台”),群众可通过举报平台(https://jubao.nifa.org.cn)或微信公众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个人名义或者代表单位,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举报。此外,举报信息平台还支持举报查询功能。举报查询需要输入举报编号、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该平台具体可举报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跨界类、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其中网络借贷可举报范围包括: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是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全文: 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 本举报平台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具体举报原因为: 一、网络借贷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权众筹融资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3.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5.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6.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互联网保险 1.误导性虚假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诺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4.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5.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互联网企业非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 6.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互联网支付 1.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包括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 2.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3.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挪用或占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关联企业往来。 4.未经批准跨行清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未经由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跨界类 1.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2.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无资金托管——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7.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8.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9.具有多项金融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1.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互联网金融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7.引入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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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联合十四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对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将围绕规范经营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完善监管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的原则。整治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中国保监会负责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当前处于摸底排查阶段。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同时,以专项整治为契机,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 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4日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工作原则。 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整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同时广泛排查保险业互联网经营模式和保险产品,为完善监管奠定基础。 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纠偏,讲究方式方法、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明确责任,加强协作。保监会各相关部门和各省级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保险跨区域、跨领域的特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外协调和上下联动。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具体措施:一是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产品信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高现价产品)相关风险,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三是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对于存在违规问题的公司予以严肃查处。 (二)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二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三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三)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清理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二是查处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四)配套措施。 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依靠举报和重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当行为,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严厉查处。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保监会成立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保监会负责同志担任。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保监会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制定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进度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建议。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排风险底数,制定整改方案。对行业万能险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利差损风险和销售误导风险等进行排查。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查处整改。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适时下发专项通知,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严肃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报告。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细化整治内容,认真开展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务求工作实效。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分类处理。坚持即查即改,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跨区域、跨领域、难追责的特点,做好上下沟通及内外协调,形成风险防范合力。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推动各有关部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及时积累总结经验,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测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形成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监管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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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部委发布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10月13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五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据了解,专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 以下为方案全文: 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监发〔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3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二是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工作原则 态度积极,措施稳妥。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底线思维,预案完备。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明确关联关系,依据其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治理。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分类处理,标本兼治。根据网贷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行业有关制度、促进网贷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依法合规,有章可循。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为网贷行业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 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实整治基础,巩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一)排查目的 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摸清行业底数,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为专项整治工作及今后的行业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对象 本次排查摸底的对象是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同时,部分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对象。 此外,对于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排查。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第三方统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利用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接受举报等方式,汇总形成网贷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并发送至各省级人民政府。各省级人民政府以此为基础,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行业机构数据统计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做到对本地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充分摸底排查,实现“一户一档”。 (四)排查内容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机构的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二是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此外,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汇总本地区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本地区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 对于跨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银监会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合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摸底排查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三、明确标准、分类施策 (一)分类处置标准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以《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等作为主要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分类处置措施 对各类网贷机构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根据以上标准将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三是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同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职责分工 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银监会会同中央有关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制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监会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银监会为组长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工商总局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银监会。 (二)中央监管部门职责。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一是制定规则,即制定网贷行业监管制度和第三方存管等系列配套制度,拟定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原则、内容、措施等。二是培训部署,即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组织开展培训。三是划清界限,即明确网贷业务负面清单,划清网贷机构不得从事的业务边界。四是督导汇总,即加强跨部门、跨地区间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汇总工作报告等。五是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各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职责。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具体整治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金融办(局)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五、时间进度 (一)部署培训阶段。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银监会协调有关各方汇总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部署培训各地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行业摸底排查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依照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对本地区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并报银监会。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分类处置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摸底排查结果,结合《指导意见》和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进行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督导阶段。银监会将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各地情况,形成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通过以案说法,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适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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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股权众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按照“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近远结合,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等8类问题。按照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规范和查处。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视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处理。 《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职责分工。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分为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阶段。前期,各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开展了摸底排查工作,初步掌握了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基本情况和平台运营公司总体情况。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实施方案》安排,加强与省级人民政府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证监会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维稳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网信办 国家信访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4日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排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对有关机构和个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使投资者和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及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经营、审慎投资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与地方条块联动、协作配合。 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特点,拟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排查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及非法集资行为;又要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实现风险有效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管控好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近远结合,注重实效。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二)工作要求 1.明确界限。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分类处置。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职责分工 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成立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意见。 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建立互联网股权融资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互联网股权融资风险专项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重要线索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大帮助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四、时间进度 按照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步骤,稳步推进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即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其他事项 按照边整治、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总体思路,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目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章立制,弥补立法空白。 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结合其业务特点和规范引导的客观要求,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指导意见,划清监管边界,明确政策底线。 对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发布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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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答记者问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13日就专项整治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问:为什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答: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几乎触及了金融业的所有领域。总体看,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供给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一些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甚至制造庞氏骗局,造成众多群众经济损失。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目标是什么? 答:从短期看,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长远看,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问:《实施方案》提出了哪些重点整治领域和重点整治要求? 答: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这几个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P2P网络借贷领域的整治重点是落实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禁止网络借贷机构突破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开展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股权众筹领域的专项整治强调了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要求。 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整治重点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以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行业务许可,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整治重点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互联网企业,以及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但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等。 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整治效果 问: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点,专项整治将运用哪些方法? 答:互联网金融活动复杂多变,专项整治强调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整治效果。 一是严格准入和行为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 二是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三是用好技术手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 四是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从业机构不得通过各种显性或隐性补贴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对通过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和补贴方式吸引客户的行为予以清理规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互联网金融活动跨领域、跨区域特征明显,专项整治提出运用多种措施,实现整治全面覆盖。一是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三是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当前,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良莠不齐,有合法经营、业务规范的,有存在违规行为、但经过整顿后可以继续经营的,也有完全违法、甚至涉嫌欺诈的,各种情况较为复杂。专项整治将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各分领域整治方案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按照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严格规范要求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 问: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答:一是严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规范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从业机构应尽快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业机构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制度,使得投资者能充分了解从业机构相关信息。 二是《实施方案》强调,专项整治应坚持分类施策,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一些从业机构涉嫌恶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些机构一般潜藏较大风险隐患,有的甚至是庞氏骗局,若不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其债务漏洞可能增大,投资者将承受更大的损失,还可能波及其他机构,导致更多投资者利益受损。 三是《实施方案》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风险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特别是要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甄别和防范意识。 随着专项整治逐步推进,从业机构的守法合规意识和经营规范程度将不断提高,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引导互联网金融步入正确创新轨道 问:专项整治会不会“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 答:近年来,运用信息技术,立足普惠金融,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与引导,一些从业机构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或打着创新的旗号包装粉饰,欺骗投资者,或借用创新概念混淆视听、鱼目混珠、逃避监管,一些机构甚至以创新为掩护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伪金融创新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利益,还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 专项整治的目的正是要扭转、纠正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创新跑偏的局面,对借创新之名行违法违规活动之实的机构予以清理规范,对开展有益创新、合法合规经营的机构予以支持保护,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正确创新轨道。 提炼形成互联网金融治理经验 问:专项整治对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主要有何考虑? 答:专项整治工作是阶段性的,关键是要以此为契机,提炼形成互联网金融治理经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实现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全覆盖。 二是创新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方法。实施“穿透式”监管,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管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 三是营造良好行业生态环境。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已发布,在确有空白的领域,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专项整治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主要发挥什么作用? 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建立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重要职责。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将认真履行好行业自律职责,同时承担以下重点任务:一是研究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作,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支持;二是开展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完善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机制;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教育和信用信息共享,引导从业机构提高风险意识和风控水平,及时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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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发布互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据悉,与此前网传版互金整治方案内容一致。 今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从4月14日到今日国务院正式印发《通知》,时间刚刚整整半年。 据一财此前报道,上海一名参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监管部门人士透露,“各省市要在9月15日前把第一阶段的摸底报告汇报上去。”第一阶段的摸底排查要把属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及性质都摸清,为后面的具体整治工作开展提供基础数据。眼下,各地第一阶段工作都已收尾。 以下为《通知》全文: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二)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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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私募扎堆成立却“无所事事” 在等什么
2016年以来,新三板做市指数已跌去20%,定增市场也持续低迷,而与此同时,投资嗅觉最为敏锐的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却不断增加,但令人尴尬的是:市场遇冷数百上千只私募基金产品却“无所事事”。 它们究竟在等待什么? 统计数据显示,有数据统计的最新净值公布日为9月23日的新三板私募基金产品有335只,其中成立以来收益率超过30%的有26只,超过50%的有14只。 据统计,在335只可统计的私募新三板基金产品中,净值增长率介于 -5%到5%之间的,就有128个,占比近40%,这128只产品平均净值增长率只有0.17%,可以看出持有空仓或轻仓策略的基金产品仍不在少数。而与此同时,新三板做市指数已从今年1月4日的高点1442点,跌破1100点,相较年初已跌逾20%。 目前,新三板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于挂牌前公司,类似于传统投资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是投资于已挂牌公司,新三板基金多通过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投资。 今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低迷,流动性紧缺、交投不活跃的问题依旧,为此,有分析认为,新三板基金产品的成立和定增表现出一致性遇冷,主要受到新三板二级市场表现疲软,以及退出渠道不畅所致。 新三板行情低迷,定增市场反映最直接,而定增市场低迷,让数百上千只新三板私募基金产品“无所事事”。 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新三板融资规模也呈现逐季下滑趋势。其中,一季度有883家企业实施完成了891次增发,募资总额425.95亿元,二季度有743家企业实施完成745次增发,募资总额297.23亿元,三季度有488家企业实施完成490次增发,募资总额为216.39亿元。 市场低迷,投资嗅觉最为敏锐的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却不断增加,但令人尴尬的是:数百上千只私募基金产品却“无所事事”。 数据显示,截至9月30日,市场上共有1700多只新三板私募基金产品。今年前三季度共有492只新三板私募基金成立,去年同期共成立893只。 从具体成立情况看,成立数量呈每季度递减的趋势。其中,今年一季度成立258只,二季度成立171只,三季度成立63只,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新三板私募基金成立的爆发期集中在一季度。从去年前三季度看,新三板私募基金成立的爆发期集中在二季度,共成立484只,一季度和三季度分别成立101只和308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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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赢的你买我捐:赋予买东西献爱心的需求意义
Toms shoes这个品牌相信很多人还是第一次听说,它只是一家卖普通帆布鞋的公司,在国内或许还没有耐克、乔丹那么有名。可是它的鞋子却火遍了整个好莱坞,走在街头,时不时你就能看见大波的好莱坞明星穿着Toms shoes的鞋子,他们可都是Toms shoes的忠实爱好者。 为什么一双普普通通的帆布鞋能够风靡好莱坞呢?它的背后有什么故事呢? 人人有爱心,你买鞋我就捐鞋! Toms shoes成立的时间并不长,它在2006年才成立,由37岁的美国人布雷克·麦考斯基在加州创办。如果单单从鞋子的外观、质量上看,它也只是一双双普普通通的帆布鞋。 而真正让它风靡美国、大获成功的是它奇特的商业模式。在刚刚成立时,Toms shoes就提出“每卖出一双鞋,就会向有需要的地区捐赠一双鞋”的口号。这样“你买我送”的新颖的商业模式,引起了美国《洛杉矶时报》的注意,它们将Toms shoes的故事放到了报纸的头版,结果迅速走红,一天之内带来 2200双鞋子的订单。 这种将时尚和慈善合二为一的商业模式成功地打响其品牌知名度,并且揭起了一股慈善消费的时尚风潮,也产生了许多模仿者。 为什么Toms shoes的创始人会产生这种商业模式的想法呢?这就与他的一次阿根廷之旅紧密相关了。布雷克·麦考斯基在阿根廷旅行期间,发现当地非常贫穷,许多儿童甚至连鞋子都穿不起。看到这些孩子们,善良的布雷克·麦考斯基顿时同情心爆棚。 于是,他不假思索,便很快成立了Toms的品牌,并且向顾客坚决做出承诺,只要顾客每购买一双Toms布鞋,他们就会向全球需要帮助的贫困国家或地区的孩子们送出一双鞋子。 而确实,布雷克·麦考斯基所说的一切,他也都做到了。从2006年Toms shoes成立到2010年,Toms一共向世界贫困国家和地区的孩子们无偿捐赠了100万双鞋子,让许多原来没有鞋子穿的孩子们也可以拥有一个快乐完整的童年。 也有人会问Toms shoes以这样的商业模式售卖鞋子真的不会亏损吗?答案是否定的。它不但没有亏损,还取得了年入五亿的非常棒的收益。由于Toms的鞋子在网上售价在50美金左右,算是一个比较高的价格,因此它的销售收入肯定也不会差。 而且另一方面,Toms shoes慈善活动的开展使它在整个业界有良好的口碑,许多名人去Toms shoes买鞋子已经不单单是为了买鞋子,而是为了在慈善事业中尽一份自己的力量。Tom sshoes的品牌度和知名度也就这样慢慢流传开来。 制定“一天不穿鞋”爱心日,粉丝疯狂参与 社交媒体是Toms shoes持续增长的动力之一,它是Toms shoes最好的推广手段。Toms shoes每年都会在社交媒体上发起一次“一天不穿鞋”活动,这一天人们只需要将不穿鞋的图片上传到社交媒体上然后@Toms shoes,就可以向贫困地区捐出一双鞋子。 而截至到目前,Toms shoes已经为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孩子捐赠鞋子达到5000万双以上。通过社交媒体的各种活动来与顾客进行互动宣传活动是Toms shoes一直以来的传统,它很好地利用了自己所拥有的500万的社交媒体粉丝来进行自身品牌的推广和宣传。有了这强大的粉丝团,Toms shoes极大地减少了自己的广告投入费用,采用了一种新型的推广方式来进行品牌形象的传播。这样它可以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慈善活动上和产品建设上。 凭借着一颗善良的博爱之心,布雷克·麦考斯基真是可谓是卖鞋和做慈善两不误,一方面赚得盆满钵满,让自己的鞋子大卖特卖,另一方面,它又救济了许多贫困地区的孩子,还直接带动了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 “慈善商业”可以延伸更多领域 而Toms也不仅仅局限于卖鞋,它把这个慈善和商业结合的产业模式很快推广到了自己其他的项目上。像在之后,Toms又推出了卖眼镜的项目,这和卖鞋子一样是同样的理念,即只要卖出一副眼镜,就能够为经济条件、医疗条件相对落后的国家里的视力残障人士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 还有在2014年,Toms又推出了卖咖啡豆,也就是每卖出一袋TOMS咖啡豆,Toms就会相应地捐出140公升干净的饮用水(相当于一个人一周的饮用量),给这些比较缺水的咖啡豆产地的人使用。这种商业模式在Toms内部慢慢地扩散开来,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习惯。 而现在诸如此类的商业模式也慢慢在其他品牌间流行开来,被越来越多人所推崇,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效仿Toms shoes边做生意边做慈善的做法。“为富也仁,达则兼济天下”已经慢慢渗入了当下生意人的骨髓,促使着国与国之间、洲与洲之间更加友善。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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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与全球顶级创客领袖共话“双创”
李克强总理12日下午在深圳主持召开2016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中外创客领袖座谈会,与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87位知名创客进行了一场创新思想的碰撞。腾讯公司马化腾、苹果公司库克、德国iF设计大奖组委会威格曼、阿里巴巴集团马云等先后发言。 李克强双创周上为创业者“发红包” 李克强总理12日下午在深圳参观2016年全国双创周主题展示时,来到腾讯展台前,应公司创始人马化腾邀请,点击触屏为创业者“发红包”。随后大屏幕上不断显示有人成功领取1000元。这种红包共计100万个,可用于购买商标注册、社保代缴等企业服务,助力扶持创业创新。 李克强用“爱”的手势为听障创业团队加油 “总理,我们这个手势是听障人国际手势,表示‘爱’的意思。”在一位听障创业团队负责人示范下,总理也打出同一手势。这是12日下午全国双创周深圳主会场上动人的一幕。李克强对这一创业团队给予特殊关注,并应邀在“关爱听障人创业”画板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李克强与创业者拍全景照片 12日下午全国双创周深圳主会场上,年轻创业者簇拥着总理求合影。“我们是做全景相机的,您和我们全体创业者拍张全景照片吧!”李克强欣然答应。他说,众多创业者聚集起来,显示出我们国家民族创造的智慧与力量。创意无极限,创业无止境。希望你们把创意脚踏实地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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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禁止网上买卖POS机 淘宝京东纷纷下架
10月12日消息,淘宝昨日下午通过旺旺与论坛等方式发布了关于《关于POS机整机类商品禁售的通知》,京东商城已经无法搜索“pos机”等相关关键词,进入拉卡拉旗舰店里虽然有智能pos等商品,但均显示已经下柜。 淘宝的通知全文如下: 亲爱的淘宝网卖家: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为配合此项行政管理要求,平台将对POS机整机类商品进行整顿,具体如下: 对淘宝平台POS机整机类商品进行禁售处理,“收银机、打印机、配件类商品不处理。”需要处理的商品举例如下: 具体执行步骤如下: 1、2016.10.12——10.16日全网执行0分删除处理。 2、2016.10.17日开始执行B类12分处罚。 请各位卖家朋友检查店铺内商品,及时删除违禁品,以避免不必要的处罚。 特此通知,敬请知悉!感谢您对淘宝网平台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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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惨淡 量化对冲遭巨额赎回
今年以来,股市表现不佳和期指一度深度贴水,使得基于股指期货的量化对冲和绝对收益策略公募基金业绩惨淡,获取正收益难度很大。但同时股市和债市仍存在一定结构性机会,不少基金取得了不菲正收益,强烈对比之下,量化对冲基金劣势尽显,投资者纷纷用脚投票,使得一些规模较大的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三季度出现了巨额赎回,规模暴跌。 工银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基金关于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的投资策略执行情况公告显示,截至2016年9月30日,该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市值共计7410.42万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3.88%;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的空头合约市值8540.72万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3.06%。 以此可以推算,工银绝对收益策略基金截至9月底净值规模为19.1亿元,与6月底的54.27亿元的净值规模相比,缩水比例达64.81%。数据显示,三季度工银绝对收益策略A份额和B份额单位净值分别小幅下跌0.55%和0.66%,这就意味着,由于净值徘徊不前,工银绝对收益策略基金在三季度遭遇了约65%的巨额净赎回,投资者已没有太多耐心等待。 而从近日其他公布股指期货对冲策略执行情况的基金来看,也出现了显著的净赎回,如永赢量化基金本周二公布的对冲策略执行情况显示,截至三季末,永赢量化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规模为4384.37万元,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为43.15%,由此可以推算该基金三季末净值规模为1.016亿元,而9月30日该基金单位净值为0.832元,意味着当日该基金份额规模为1.22亿份,和6月底的1.59亿份相比,净赎回比例达到23.35%。 公开信息显示,永赢量化基金去年底规模为23.28亿份,一季度跌至15.94亿份,缩水31%,二季度再度猛跌至1.59亿份,单季缩水达九成,三季度继续缩水。股市低迷和期指投资受限使得该基金今年以来净值跌幅超过10%。 此外,一些量化对冲基金采取定期开放式运作模式,由于业绩惨淡,这些基金在开放期很可能将面临较大的资金流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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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身边的投资理财陷阱
如今,老年人投资理财很热门。然而,投资理财招揽者“跑路”频发导致投资人本息全无、维权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更有老年人为此痛失一生的积蓄。潜伏在老年人身边的投资理财陷阱值得关注。 一般而言,投资陷阱中被告人被判罚较为常见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在法院的判例中,经常可以看到被告人或投资理财招揽者夸大某种药品或食品在治疗疾病或强身健体方面的功效,同时虚构自己具有医疗专业背景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老年人投资,造成老年人“人财两空”的严重后果。 此外,还有以互联网炒贵重金属诱骗投资人的案例,被告人通过互联网软件虚构贵金属交易,同时人为操作“价值曲线”,给被害人营造出投资不断盈利的假象,诱骗老年人不断追加投资。 法官分析,上述种种投资理财骗局之所以屡屡得逞,主要原因包括老年人易受高利息、小便宜的诱惑,缺乏合法投资理财渠道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把老年人送进投资理财陷阱。 据介绍,常见的“小便宜”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送,即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廉价免费物品,例如卫生纸、洗衣液、鸡蛋等;二是玩,即组织老年人外出游玩,活动基本选择在市区附近的免费公园或景点,大多提供免费的车接车送,还会送水送饭,距离远的会收取少量费用,给老年人营造出不谋利的感觉;三是情,即对老年人打“感情牌”,逢年过节电话问候,天冷天热短信提醒,月底周末定期家访……让老年人感受到“亲人”般的温暖,因此深陷其中。 针对以上问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议,老年人投资理财一定要慎重考察所谓的“项目”,实物查看,实际体验。同时,投资理财要看收益,高收益即意味着高风险,老年人要去银行进行正规的投资理财风险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此外,投资理财须谨慎,切莫贪恋小便宜,不能为了免费物品、免费旅游、免费亲情而放松警惕,导致“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