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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排赞助商善林金融被员工举报
女排赞助商善林金融遭员工举报引发关注 记者实地走访仍在推销线上线下业务 善林金融设有分支机构推销线上线下业务,还关联着多家P2P平台,资金安全保障尚不明确。在网贷的一年整改期内,其命运如何尚待观察。 女排夺冠后,其官方微博连续几天公开发贴感谢赞助商,其中一家名叫善林金融的理财公司,引起了媒体与投资者的关注。然而8月初,善林金融却遭员工举报:自融、挪用资金、巨额亏损的消息流传开来,一下子在业界与投资者之中引起不小的震动。 公开资料显示,善林金融是一家大型的专业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与大众所熟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同的是,善林金融在全国有近百家分支机构。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出台后,网贷的线下业务被明令禁止。 那么,这近百家分支机构将何去何从?公司在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进展如何?对于前员工的举报,公司做何解释?记者就此联系善林金融的媒体负责人,对方称公司方面暂时还不能明确答复以上问题。记者欲电话采访,则被对方告知“不会接受的”,她也会争取继续沟通。但很遗憾,到截稿为止,记者仍无法得知善林金融的具体答复。 业务部仍推销线上线下业务 公开资料显示,善林金融全称“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注册资本12亿元,全国各地设有超百家分支机构。 近日,记者以了解公司实力为由实地走访了位于复兴国际中心的善林金融北京呼家楼分公司,接待的张姓营业部经理告诉记者,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实缴也是12亿元,公司实力大可放心。此外,张经理还着力推荐善林金融的线下理财项目,并向记者展示他最近签约的一位千万客户。“现在投资,刷卡签单的商户名还是善林金融,与合同是对应的。” 当记者提出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公司还可以做线下推销时,张经理说,线下的现在还可以做,到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应该就停掉了。“如果你考虑投资线上的,5万元以上的可以投善林财富,更少的可以投我们的善林宝。” 记者随后登录善林财富官网查看,其首页的优先计划项目已经都被投资完毕,大部分从7月21日计息,此后再无新项目。资料显示,优选投资计划是善林财富为投资者提供的本息自动循环出借及到期自动转入退出的投资工具。该类项目期限从1个月、3个月、6个月到12个月,标明收益从8%~12%。除此之外,更详细的信息披露,记者无从得知。打开张经理所说的善林宝,项目公立医院医疗设备租赁项目(03-03期)仍处于可投资阶段,项目总额200万元,3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7%。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有些模糊不清。 “《暂行办法》颁布以后,明确网贷不能线下推广,同时拥有线下线上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肯定要整改。而且,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一位不便具名的从业者告诉记者。因为善林金融官方的“暂时保留”,投资者仍无法获知该公司的整改计划及相关进程,近百家分公司将面临什么样的命运,记者将继续关注。 关联多家P2P平台的风险未知 长期以来,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和投资者沟通时,都会极力解释平台的模式,以及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多家平台也是在多年经营后才稍有微利。 “为什么不专注做好一家平台呢?这么多家平台的成本要达到多少?大规模宣传的成本从哪里来?真的有点看不透。”一位不愿具名的P2P平台的从业者如此质疑善林金融的种种不一般。 记者查询与善林金融关联的P2P平台,除去上述的善林财富、善林宝,还查到另外3家平台:幸福钱庄,仍有项目可投资;鑫隆创投,也有新标推出;善行创投,9月2日刚推出的新项目。此外,据媒体报道,微美贷和雪橙金服也曾接受过善林金融的投资,但目前前者已经停止运营,其官网显示为一家香港六合彩的网站,而后者自今年6月初就停止发布新标。 一家自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公司,与多家P2P平台有关联,同时设有线下营业部推广线下理财,善林金融用意何在?是否如同前员工的举报:善林金融靠“借新债还旧债”的形式维持着?这一切,还有待于善林金融的官方解释。由于该公司的沉默,投资者仍然无法评判在该公司投资的风险。 让业界感到忧心的还有上述从业者提出的疑问,大规模宣传的成本从哪里来?百度搜索输入“善林金融”,有关于公益、战略合作的“新闻”比比皆是。“自e租宝后,互联网金融的广告都受到限制,我们能跟女排合作,证明我们还是有实力的。”张经理对记者表示。但一位分析师告诉记者,互联网金融生态内的情况大致相同,善林金融的“实力”似乎并不能说明一切。 资金存管及去向存疑 除了对善林金融的业务产生质疑以外,投资者还对该公司的资金安全保障表示担心。正如张经理所展示的,以及媒体所报道的,客户每一笔投资款直接由POS机划扣到公司账户,银行POS签购单显示,商户名为善林金融。 而线上的P2P平台,在资金安全方面的介绍也不太详细。记者查阅善林金融关联的多家P2P平台,发现资金存管方面的介绍微乎几微。而《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当然,这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适用,需要合规的平台不在少数。至于善林金融有什么样的计划,由于公司方面并未回应,目前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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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连续四月停业平台数量超问题平台
多家平台表示,目前平台正在根据监管办法,调整业务,争取在12个月的整改期内达到监管要求。不过,网贷借款上限和银行资金存管成为平台业务调整的难点,比如网贷借款上限,平台应对策略有所分化,大部分平台选择降低借款额度,而银行资金存管方案尚未最终落地,银行和平台仍在等待中。 P2P网贷监管终究落地。 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P2P网贷监管办法”)。 一时间,借款额度上限、银行资金存管、13条禁止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成为业内热议焦点。 近日,记者采访多家P2P平台负责人,了解其应对策略,多家平台表示,目前平台正在根据监管办法,调整业务,争取在12个月的整改期内达到监管要求。 不过,网贷借款上限和银行资金存管成为平台业务调整的难点,比如网贷借款上限,平台应对策略有所分化,大部分平台选择降低借款额度,而银行资金存管方案尚未最终落地,银行和平台仍在等待中。 难点:借款上限、银行存管 P2P网贷监管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目前,大部分平台正在推进备案登记和IPC经营许可证申请等工作。 “我们没有太多调整的地方。关于平台备案登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等,目前都在推进中,预计按照目前进展能够在整改期内完成。”新新贷创始人张扬对记者表示。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告诉记者,开鑫贷从今年开始一直在进行资产多元化拓展工作,逐步引入新型资产,已经引入了车贷资产和消费金融资产;该类资产的借款额度一般在几万到十几万之间,发挥了小额分散的借贷原则,开鑫贷也将加速与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在新业务方面的合作。 在业内人士看来,平台备案登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并不难,监管部门会去协调,她告诉记者,网贷借款上限、银行资金存管才是业务限制和隐形门槛,才是真正的难点。 停业平台超问题平台 以网贷借款上限为例,P2P网贷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简单概括,即个人单平台借款20万以下,企业单平台借款100万以下,最多5个平台。因此,受影响较大的是企业贷款、房产抵押类贷款、大额车贷等平台,不合规的平台将逐步退出市场。 数据显示,8月停业及问题平台共计99家,其中问题平台42家(跑路30家、提现困难12家),停业平台57家(停业56家、转型1家),停业平台超过问题平台;从5月开始连续4个月停业转型平台数量超过当月问题平台数量。 业内人士介绍,除了退出市场,平台还可选择转型、合作联盟、降低借款额度等多种方式应对。比如转型,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认为,一是转型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二是放弃理财端,向专业资产端转型,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提供资产端服务,比如美利金融。 但转型并不那么容易,也不适用于所有平台,原有的存量业务怎么办?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底, 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增至6803.32亿元,环比7月底增加了3.59%,增长速度有所放缓。 “网贷借款上限影响最大,存量业务如何处理非常痛苦,因为借贷业务有惯性,如果现在完全限制,相当于银行的抽贷,对借款企业和实体经济影响较大。”网贷财经分析师介绍并分析了目前市场上应对网贷借款上限、处理存量业务的几种方式。 一是多个平台联合放贷。对于有抵押物的贷款人,比如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在哪个平台名下是个问题,只有信任度高的平台才可能达成合作,而且,监管办法规定“借款人不得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严格来说,这种方式也会受到限制。 二是借款方分为多个主体借款,拆分贷款项目。不过,很多贷款项目不容易拆分,贷款主体如果变多了,会增加平台的风控难度和成本,增加风险。 三是通过非P2P网贷的渠道开展相关业务。平台不能做超额业务,这部分的需求仍然存在,因此,线下借贷机构可能参与其中,但更加不透明、缺乏监管,存在合规性问题。 四是平台继续开展超额业务,期待通过跟监管部门沟通,调整监管办法相关内容。 不过,大部分平台还是根据监管办法,在降低借款额度。 如“大单模式”成名的红岭创投为例,8月31日,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在红岭社区公开表示:“9月份我们将正式开始,一步一个脚印走向合规之路。限额是大难题,但不能不改,怎么改正在讨论,9月份将会公布进展。”不过,9月1日,红岭创投还在官网发布1亿元借款项目,合规之路有待观察。 “银行资金存管已经邀请中信银行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某上市公司目前正在为红岭创投进行数据梳理,对接交易系统,为下一步存管做准备。”周世平续称。 等待资金存管方案落地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方案落地可期。 记者了解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也于8月初已下发至各银行,且银行已经反馈了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不少平台采用的是联合存管模式,即由银行负责资金存管和账户监管功能,第三方支付代开账户,担任技术辅助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新规否定了银行与第三方机构联合存管的模式。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联合存管模式或面临整改。 业内人士认为,银行资金存管较难落地,银行热情不高,认为既不赚钱,风险也大,如果不让第三方机构参与,落地的时间可能会很长。 不过,《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银行和P2P平台仍在等待中。 华东某城商行较早做P2P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其相关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内部正在讨论平台准入标准、业务模式、收费标准等,需要等待《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最终落地,再进行相应的调整,9月中旬可能有较为明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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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首推交叉保护投资人条例
9月2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银行、券商等51家主承销商召开座谈会,会议涉及了产品创新、注册发行、后续管理、对外开放等多项内容。 在参会人士看来,此次承销商会议中,注册发行方面,最重要的一条创新之举在于即将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下称《范例》),这是此前未有过的。 今年以来,在“三期叠加”的新常态下,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债券违约概率有所上升,这对债券市场防范信用风险,切实保护投资人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 交易商协会称,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完善投资人保护相关措施,交易商协会系统总结和梳理了国内外信用风险案例,充分借鉴了境外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及境内银团贷款合同相关经验,广泛征求了市场各类参与机构以及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意见,形成了《范例》,向市场公布。 记者了解到,《范例》梳理七类风险形成四类条款,全环链多角度保护投资人利益。并且,首次引入“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和“资产池承诺”条款。 首先是针对七方面信用风险事件,形成四类投资人保护条款。 具体而言,针对国内外特别是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案例,总结出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及重大资产转移等七方面风险点,设计了“交叉保护条款”、“财务指标承诺”、“事先约束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四大类基本条款,将七方面风险事件作为持有人会议触发情形,并分别设置了对应的投资人保护安排。 其次,事先约定处理程序和各方权责,增强持有人会议效力。通过事先在募集说明书中以条款的形式进行明确了投资人保护条款涉及的核心要素,约定了发生触发情形后的处理程序,和发行人、投资人以及主承销商的各方权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了目前投资人反映突出的“即使开会表决通过,发行人照样不执行”的问题,增强了持有人会议可执行力。 第三,分类细化触发情形和违反约定责任,便于市场各方权衡选择。 通过对各类条款的触发情形进行了细化,各方可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遴选相应指标,并确定相应阀值。同时,由于不同类型条款违反约定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市场波及效应均不同,因此针对不同类型条款设置了差异化的违反约定责任类型,区分必选项和可选项,供市场成员结合具体情形权衡选择。 据记者了解,《范例》首次引入“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和“资产池承诺”条款,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国外的投资人保护条款一般针对违背承诺事件设置回售权,该方法快速有效,但同时也对发行人造成提前兑付的资金压力。为缓解直接要求赎回带来的发行人资金压力,权衡各方利益,《范例》提出了包括“增加担保、提高票面利率、回售权、不新增债务”等多种措施的“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发行人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投资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此外,《范例》创新设置了“资产池承诺”条款,发行人能通过承诺相关资产作为本期债项偿债资金来保证兑付资金需求。一方面,发行人只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承诺,由主承销商行使相关的监管责任,手续相对便捷;另一方面,在极端情况下投资人如需进行资产保全,法院从法理判定上也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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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文创类项目投资价值?
今天来给大家讲讲文化创意类项目如何投资。 最近众筹市场出现一些文化创意类的项目,我们也比较笼统的总结出来一套看文化创意项目的方法论,这里跟大家做个交流。所有的方法论都是一步步完善的,这套方法论还比较初级,希望大家能和我们一起探讨一起完善。 很多人会很纠结文创市场满眼看去,全是亮瞎眼的明星。看到了明星冲自己笑笑,整个就忘掉了自己是在风险投资了。 首先做个定义的区分,文创投资和影视投资是两码事。文创投资是看商业模式的,而影视投资买的就是一个电影及周边。影视投资寄望于分红,回报很快,是项目制。文创投资回报寄望于股权增值退出,回报很慢,但可能会很高。影视投资现在众筹化的趋势也很明显,有很多平台也都上了影视众筹频道,或者专注做影视众筹,这里我们就不再讨论了。今天咱们主要讨论的是文创投资。 这个关于产业投资机会的方法论要感谢乐搏资本合伙人杨宁。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我觉得解释起来会更方便大家的理解。文创产业和房地产产业有诸多的相似之处。你熟悉房地产,下次你再考虑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的时候自然就找到了大的门道了。 一、好的IP是核心 房地产行业里最重要的部分毫无疑问是拿地拿地拿地。而拿地里最重要的就是地段地段地段。所以房地产行业能拿到好的地段,这一切就都有了。这在文化创意产业里也一样。文化创意产业里的拿地就是拿IP(知识产权),拿好的地段就是拿到好的IP。那么最重要的问题就来了,什么叫好的IP? 确实整个文化创意行业里对于IP的认识非常不一致,大家各有说法。知识产权这个认识太肤浅了,但比较一致的都认为IP是个东西。靠谱众投一直对于IP是个什么具体的东西非常纠结。所以当创新工场拿出“IP是一个人群”这个概念的时候是非常震撼的。特别喜欢创新工场投资经理陈悦天对于IP的定义:IP是一个人群,是被某一类有特殊形态、内容调性的内容维持住的一个人群。这个人群由于对此类内容的高度认同感,在后续的行为转化、消费转化上表现出转化率高的特性。 关于怎样投资一个好的IP,有两种投资方法: 第一种,查看IP运营的特性:同调性、持续性、高频。 关于调性,不单要针对一群人搞定一群人,这是基础。调性直接决定了用户群。冯小刚推出《1942》票房不好,最主要的就是针对的人群太少,大家都不太喜欢太过悲惨的事。漫威的各种剧受欢迎主要体现的是个人英雄主义这种大家普遍认可潜藏在内心身处的世界观。 关于持续性,这对于内容的要求是要有想象空间,扩容性强,不要有强的局限性。所以才会出现推形象,而弱情节的状况。比如《熊出没》、《哆啦A梦》大家记住的都是形象,而不是每集里这些形象都干了些什么。这都是从持续性的考虑。 关于高频,这个没什么好说的了。不过这个确实比较难达到,主要看介质是什么。所以你会发现,追一部电影的频次,比追一部电视剧的频次要低得多了。所以电视剧容易形成一个相对长的曝光攻势,而电影的曝光度就明显不如电视剧强。主要就是频次问题。所以,捧一个长期IP赚长线的钱还是要靠电视剧,捧一个快速变现的IP电影来的更实在。 第二种,投资一个活IP,比如南派三叔、冯小刚。 其实如果你明智一点,你就会发现投资一个活IP,比第一种的判断一个IP运营的特性要容易多了,而回报也会更好。更重要的是,目前他们的价值是被低估的。你买下来冯小刚,就意味着你拥有了他现在和未来的作品的收益权。南派三叔就更典型了,你觉得南派三叔不比《盗墓笔记》更值钱吗?他除了拥有《盗墓笔记》,还拥有其他一大堆超级IP! 所以,在文化创意产业里,投资的规则确实和其他产业很不一样:优先投人;搞不定人了,才投项目;投项目要看IP运营特性:同调性、持续性、高频。 经过上面的方法论,第一,在北京天安门附近拿块地,和在北京密云拿块地,价值是完全不一样的。拿个超级IP和拿个普通IP,结果也是天壤之别。不要轻易拿普通IP。第二,房地产行业里天安门附近的地段是非常有限的,拿一块少一块,没有后续存量;而在文化创意行业里,类似南派三叔、类似漫威、类似秦时明月这样的活IP和超级IP,IP形象本身是稀缺的,但IP内容却可以有非常强的延展性,同样也能形成“优秀地段”。放在地产行业里,它可以在天安门附近拥有很多块地,而且每块都可以卖个好价钱。所以,为什么土豪们都不做房地产了,都来做文化创意产业来了,很多人都挤进文化创意产业投资产业就说的通了。因为房地产行业拿地,拿一块少一块,优秀地段总会消失。而文创产业拿活IP或超级IP,就意味着买了一只会下金蛋的鸡,只要鸡不出大问题,它就一直在下金蛋。这就是文化创意行业的魅力! 二、IP养成是关键 把眼光继续放回房地产行业,房地产第二重要的事是什么?开发商主导的开发策略环节。开发策略决定了房产定位、房产功能、房产设计、房产建设和装修、房产营销。第三重要的事是什么呢?当然是营销环节。如果放回到文化创意产业,其实也接近。第二重要的事是IP开发策略环节,第三重要的事是营销环节。只不过,房地产开发环节和营销环节常常被人们当成两个环节去看待,先有开发再有营销,二者有着鲜明的分界线,就是开盘。而在文化创意产业,IP开发和营销却几乎是共生关系,从一个IP开始产生,营销就相随而至。IP天生就带有着浓厚的营销成分,开发和营销是不分家的。所以,就产生了一个新词来把这两个溶为了一体,它叫:IP养成。通过上面的描述,你该知道了房地产行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在开发策略和营销环节上的差异了,文化创意产业第二重要的就是IP养成。 回过头来,咱们再看看上面对IP的定义:IP是一个人群,是被某一类有特殊形态、内容调性的内容维持住的一个人群。这个人群由于对此类内容有高度认同感,在后续的行为转化、消费转化上表现出转化率高的特性。 IP养成的过程就是“忠诚粉丝圈扩大”的过程。记住了,是“忠诚”“粉丝”扩大的过程,它有两个关键词:“忠诚”和“粉丝”。用什么来衡量“忠诚粉丝”呢?这就涉及到指标的问题了。他是否愿意出钱来“供养”或者叫“包养”你?你每次愿意出多少钱来“供养”你?他愿意“供养”你多长时间?再回到上面的内容,你会发现创新工场判断一个好IP的三个标准“同调性、持续性、高频”都包含在这三个问题里了。 他是否愿意出钱来“供养”你?调性相同,才可能供养。调性不同,就不会出现供养的情况。 他每次愿意出多少钱来“供养”你?到底是一次要很多钱,还是多次每次收很少钱,这决定了频次、运营策略以及互动形式。 他愿意“供养”你多长时间?这就是持续性,这也是一个IP的生命周期。 思考个问题吧,凤姐和芙蓉姐姐值不值得投资?她们确实有着无比巨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但第一,她们的真粉丝有多少?第二,她们的忠诚粉丝有多少?如果你回答不出来。就看这三个问题,你是否愿意出钱来“包养”她们?你每次愿意出多少钱来“包养”她们?你愿意“包养”她们多长时间?好吧。如果你不愿意“包养”她们。那你的结论就出来了。她们肯定不值得投资。《秦时明月》值不值得投资?如果《秦时明月》现在没钱了,你愿不愿意支持他们一把?你愿意支持他们多少钱?愿意持续给他们钱吗?如果你的回答是Yes!那就说明,这个项目可投,而且值得大笔投资。 在房地产领域还有一些环节,比如施工方、设计方、供应商等。在文化创意产业里也有一堆这样的角色,比如影视公司的供应商、剧组、明星等这些都属于被整合的对象,很难具有投资价值,这里就不多说了。 关于IP养成的三个通俗判断的指标想必大家也都理解了。那我们就进入最具挑战的阶段。 三、IP养成策略 上文已经提到了IP养成的过程就是“忠诚粉丝圈扩大”的过程。所以IP养成的策略就是如何“扩大”的问题。而好的IP的不同都体现在这些各有不同或者稍有调整的“扩大”过程中。 目前有几种“忠诚粉丝圈扩大”策略。 第一种是内容起家策略。此前既不掌握优质地段,也不掌握营销资源。这方面的典型就是“起点中文”上起家的那帮草根们。他们起点非常低,就是从无边的小说中凭借优秀的内容和编辑们的火眼金睛杀将出来。先吸收了起点中文上的这些读者,让他们快速和小说内容“同调性”,然后通过每天的“高频”更新,经过数周甚至数月的“持续性”,把这些读者变成“粉丝”,并通过“付费”等一些手段变成第一批“忠诚粉丝”。一集连载结束之后,再进行多集连载,更大程度上扩大忠诚粉丝。然后再通过线下出书,把影响力从文学网站蔓延到人们线下生活,然后再通过电视剧、电影、游戏等来进一步扩大“忠诚粉丝圈”,同时创造更多营收。这种典型很多,比如《盗墓笔记》、《鬼吹灯》、《琅琊榜》等都是典型。它的问题在于时间非常漫长。但影响力很大。特别是忠诚粉丝圈的底子越扎实,爆发力和变现力就越强。关于这类项目,股权投资者需要考虑:(1)它的调性。它会有多少人真正感兴趣。有多少人愿意供养它的内容。(2)它的扩容性。是不是适合多场景落地,这跟后续延伸形式相关。(3)内容创作者的能力和进取心。(4)“忠诚粉丝”的数量和比例。(5)在内容小规模延伸的时候进入是最优的。 第二种是营销起家策略。营销资源特别强悍,但此前不掌握优质地段。这最典型的就是湖南卫视下属的“天娱传媒”。湖南卫视的营销资源跟现在肯定不能比,在当时却只能算卫视中的中游水平吧,总之营销资源还是有的。当时的湖南卫视在娱乐上除了有个“快乐大本营”其实并没有太拿得出手的节目,而且当时大家也都在做娱乐节目。所以并不能算特别突出。所以他们就采取了一个利用强大的营销平台,从头开始做IP的造星运动。先从《超级女声》海选开始。通过海选挑选出优秀选手,进入下一关。利用“湖南卫视”这个营销平台迅速聚集起来了大量的“粉丝”,再通过在PK机制里加入让观众决定谁可以晋级的强互动的策略,让这些粉丝变成“忠实粉丝”。再通过在多个媒体平台联合炒作以及逐级PK,在扩大“忠诚粉丝”量的同时,把粉丝从“个人粉丝”转变成“平台粉丝”的机制,让话题性和争议性变成一个“全民现象”。在事后,把大众明星签约成艺人,通过演唱会、影视剧等各种方式来继续消化“忠诚粉丝”的购买力,同时也强化用户对这些一个个明星IP的多层次的了解。这类项目就比较麻烦,主要看:(1)营销资源的强势程度;(2)它对营销资源的掌控力;(3)创作第二三个IP的能力。 第三种是IP延伸策略。此前和现在都掌握优质地段,但营销资源几乎没有。这个似乎越来越不成问题了。因为凡是此前掌握或现在掌握优质地段的都属于超级内容。内容属于稀缺品。属于现在的营销资源和渠道的追逐对象。所以这一块相对于营销起家的策略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对于白手起家的策略优势就更明显了,所以也是最贵的。关于这类项目,主要看:此前IP的“忠诚粉丝”的数量。比如在《秦时明月》动漫这样的超级IP基础上的《秦时明月》电视剧基本上想不火很难,在《琅琊榜》小说基础上的《琅琊榜》电视剧就不一定非常火,原因就在于《琅琊榜》小说的忠诚粉丝此前并没有被有效证明,其实风险还是比较大的。这个时候就要看演员和剧情的表现了。 咱们现在再来看看这三个策略是怎么在现实中应用的。以360淘金上艾企锐这个项目为例。你就会发现,它其实是第一种的内容起家加第二种的营销起家的合体。内容起家策略里,核心明星或者团体明星包装上很一般,另外在内容变现上有点太着急,这都是很危险的信号。但通过直播聚忠诚粉丝的策略是不错的,至少它是一个非常好的起点。在营销起家策略里,有一定的渠道积累并有一定的终端控制力,但也不处于一线位置,可能需要聚焦几个终端节目,而不是多个节目同时推了。 而360淘金疯传的要上的星路萌萌哒天团那个项目,就属于第二种的营销起家策略。它们的营销资源的基础一般,但在内容投入上IP打造的“同调性、持续性、频次”上都不错,由于覆盖面小,所以在“忠诚粉丝”获取数量上会比较困难,但粉丝忠诚度应该会不错。如果它在营销资源上更给力一点的话,还是非常有投资价值的。 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文化创意产业和房地产行业一样,其实就是地段+开发策略+营销的事。只不过在文化创意产业里一个特殊现象就是地段是活的,开发策略+营销是合体的。这就导致它比房地产行业更有魅力。我们可以通过“忠诚粉丝圈是怎样扩大的”这样的一个核心思想来考察每个项目。如果硬要说怎么考察:三句大白话,当它来求包养时,(1)你愿不愿意包养她?(2)你愿意每次支持她多少钱?(3)愿意持续多长时间给她钱? 靠谱众投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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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后走向前台:乱象之下,如何脱颖而出?
8月,包括红杉资本、真格基金、经纬创投、创新工场在内的投资机构相继披露校园宣讲和招聘计划,校招的主要内容是为被投企业吸纳更多优秀人才。 包括招聘服务在内的创业投资投后支持,已经越来越多的走到前台,投后团队的成员们通过做向创业团队推荐人才、举办行业交流及业务培训活动、对接新一轮投资的潜在投资方等方式为被投企业提供着更多的支持。 “五年前有一位LP跟我说,投后管理浪费时间,要多去找项目、把市场上最好的项目都覆盖到。但问题是,好项目是种子,撒下去之后不浇水不施肥不除草,能长成多大呢?”一家投资机构的合伙人对网贷财经说。 VC直接接触过大量团队从小公司发展到大企业的历程,也近距离见证过创业成败,这意味着,投资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旁观者的视角,能够很早感觉到市场的变化、对行业有相对全局的看法。 通过好的投后管理服务,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早前,投后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投资方代表和创业者在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上,确保企业在重要的时间点做出正确的战略决策,如今,投后服务的内容更为全面。 “不是说我们能帮助不好的公司变成好的公司、不好的团队变成好的团队,我们是想把好的团队变成更好的团队。”峰瑞资本创始合伙人林中华强调说。 投后团队渐成标配 投资团队的精力是有限的,尽管分管每个项目的合伙人都乐于更多参与到被投企业的管理中,但更为具体以及专业性的工作仍需要有相应的团队提供支持。 “投资团队对企业的战略布局重要关键点做帮助,具体的运营和管理方面不便于、也没有时间过度参与。”云启资本投后团队的一位成员分析说。 从2013年开始,越来越多的创投机构开始组建专门的团队进行投后管理服务。过去由进入项目董事会的投资人主要负责的投后工作,开始由专职的团队分担和延展。 “日常沟通中,投资人和CEO的互动更多,并且会告诉CEO具体哪些事务可以找基金投后团队的哪一位进行对接。当然,我们也一直与CEO沟通,告诉他们我们可以提供哪些服务、遇到哪些事儿的时候可以找我们。”一位VC机构的投后团队人士说。 以华创资本为例,这家投资机构在投后管理上实行多轨制。每一家被投公司都由投资人和投后团队同时管理。投资人对接公司CEO,投后职能部门分别对接公司相应部门,按照职能垂直管理。 “经常有人讨论公司里两大团队谁地位高的问题。实话讲,当你被蒙着走的时候,你觉得投后团队不很重要,好像在打杂。但企业发展到后期阶段,创业者遇到的是战略、高端人才招聘、复杂的财务或者复杂的公司架构等问题时,投后团队的专业技能,会发挥更大的价值。”创新工场合伙人兼首席运营官陶宁在一次公开演讲中说。 投后工作绝非“介绍”资源那么简单。以人才推荐为例,投后团队不仅要引荐人才,还要跟踪新加入成员在团队中的融入情况。 一些投资项目较少的投后团队会选择到被投企业办公室办公的方式,更近的观察和了解被投企业,在企业需要帮助的时候第一时间给予建议。但对于一些全行业和全阶段的投资机构,尤其是被投企业数量巨大的“大基金”而言,投后服务的工作量有时会让人“抓狂”。 记者了解,有投后团队的负责人选择每周抽出两个半天专门用于接听项目方的各种咨询,以保证有时间相对不受打扰的进行具体工作的推进。 那么,投后团队和创业者工作内容的边界在哪里?陶宁认为:“创业是创业者的事情,而你提供的是一个增值服务。你是顾问,是投资人,你不是他的员工,也不是他的VP。所以有些东西要分得开。” 投后管理机制是一种连接创业公司和服务资源的方式,但不应完全由创投机构提供所有服务。 从做服务到做生态 投后团队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找人、找钱、找资源。其中,找人是指为被投企业推荐优秀人才,找钱是帮助创业团队完成下一轮融资、找资源是指推荐潜在合作伙伴和对接法务、财务等服务提供方。 峰瑞资本投后团队人数占比较大(投资、投后团队人数比例1:1),其投后服务团队包括六大部门,覆盖了公关团队、互联网团队、招聘团队、法务和财务团队、增长团队、并购与退出团队;在投后团队人数占比较少的机构中,则往往由投资机构的人力资源、公共关系、法务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兼职”为被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 创投机构的投后团队正在通过搭建投后服务生态,帮助早期创业团队解决找人和推广的问题。 有受访者介绍:“针对A轮及以前的早期项目,找人的需求是第一位的;B轮及以后的项目,市场和媒体关系的需求则更多。” 前述云启资本人士认为:“天使拿到资金之后,需要扩充团队、寻找客户、做品牌建设等资源性支持,在公司人员未到位期间,都需要有经验的投后专业人员给予指导,以避免由于没有经验造成的麻烦。” 对于创业者来说,投资方有时也是他们的战友和精神上的支持者。 投资人时常跟创业团队见面或电话沟通,投后团队经常提供一些资源的支持,这可以让创业团队会感到有陪伴。对于“孤独”的创业者来说,这都是无形的支持。 在为创业者提供招聘、财务、法务、市场、业务等方面支持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VC投后服务团队正在建立被投企业的生态圈和产业链。 以弘晖资本为例,在该机构的投资决策中,潜在投资项目与已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度是“加分项”之一。 “我们会把他们带入一个圈子,这里有医疗器械的企业家、有药厂的企业家、有经营过医院的企业家,进来之后马上可以快速找到各种各样的合作伙伴。”弘晖资本创始合伙人王晖说。 很多机构定期举办 “CEO club”、“创业BBQ”等,从不同的人群维度、行业维度,到跨行业维度为创业者提供培训和交流机会,以建造云计算机及大数据、智能硬件、金融科技和企业间交易服务等主要关注领域的生态。 投后管理乱象 对于创投机构来说,一方面,创业团队都有自己的短板,投后团队可以帮助企业补齐;另一方面,创业者会因为投资机构有真实的、优质的资源提供给创业公司,而前来寻求投资。 投后管理的心态不应该是“管”,而应该是“扶”——应该把投后工作定位为企业的“外援”,当企业遇到难题的时候提供帮忙,不在企业管理中指手画脚。 也有从事投后工作的人士指出,很多投后服务并不是在真正的帮助被投企业、而是在做本机构的品牌公关——近两年出现了大批初创基金,其中一些“小基金”面临压力,投后成为自后往前、自下而上做机构品牌的一种选择。 “现在很多小基金更多的是帮助自己的基金提高辨识度。投资变冷了,投资项目变少了,更多的是怎么把自己的项目推销出去,以及怎么让自己的基金更有辨识度。”这位受访者表示。 “投得特别快的时候,一些机构根本不做投后——给创业者拉个微信群,在群里发几条建议,基本就是投后了。”在一位早期VC投资人看来,2012年以前,市场上的创业投资资金相对稀缺,资金本身的价值就很大;2012年之后一些机构开始谈增值服务,但不可忽略其中以“抢案子”为目的谈投后的因素;到近期,个别机构因为被投企业发展情况不理想而过于紧张投后管理。 对此,有投后人士分析:“‘过度管理’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被投企业没有控制好融资节奏,企业马上要融资时才发现‘数据不好看’,投资人因企业估值受影响感到焦虑;另一方面是被投企业发展不好的情况下无人‘接盘’(参与新一轮投资),这可能会因为影响基金整体回报而受到基金出资人方面的压力。” 现阶段投后工作最大的任务之一,就是帮助被投企业对接新一轮融资的潜在投资方。 “今年很多相对比较专业的机构都会花更多的精力在投后上,保证优秀的项目储备足够多的现金、让项目在资本市场不好的时候尽快找到盈利模式、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泰山兄弟创始基金创始合伙人陈亮说。 一位投后团队人士对记者说,“我们也在困惑,现在国内越来越多出现硅谷的情况——一家公司有七八家机构同时投资,每家的投资金额相对平均。这种情况下,如何做投后,以及怎么做才能不耽误创业团队的时间。 靠谱众投 kp899.com:你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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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干货:资深律师37条网贷平台整改建议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俗称:P2P平台)要经历一场为期12个月的历练获得合法身份,进阶为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的有生力量。为协助网贷平台,我们从法律实务角度,对平台整改的普遍问题进行阐述,不作为投资参考,不构成本团队法律意见。 1.我们还有多少时间? 根据附则规定,整改期为12个月。起算点不一定从8月24日开始,虽然,银监会令【2016】1号,释明“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44条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分要求网贷平台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起算点在地方监管部门要求整改之日。请注意,“整改”是整理不合规的行为,并非网贷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实践经验,互金领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经常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该类案件的突出特点属于法定犯罪,也是行为犯,也就是说某些网贷平台的行为业已构成犯罪的,不在整改之列,还是属于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的打击对象。飒姐曾在北方某城市办理过一宗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案件,该市场属于省里明文文件保留的交易所,被责令整改,但在整改期因涉嫌某犯罪,企业董监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尚未结案,不便细谈)。在此,我们可以看出,正在整改并不是“平台安全”的保护神,司法机关还是要穿透表象看行为本身的法律评价。因此,整改前,建议先将历史遗留法律问题妥善解决,再来梳理整改细节。 2.网络借贷的内涵和外延 要想知道办法是否适用于本公司,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网络借贷。如果公司主营业务与网络借贷无关,不属于本办法规制,以此区分网络资管、大宗商品交易、社交理财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那么,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间接借贷,是不是归办法管理呢?不归。我们注意到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营业务是介绍客户到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这种情况与我们谈及的本办法项下的网贷平台不同,不归本办法管理。另外,专门服务于理财端或者单独服务于资产端的平台,由于其不具有居间撮合的本质属性,不属于本办法项下的网贷平台。因此,各家互金平台应当自我审视,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认真研读本办法,不属于的,等待“放贷人条例”、“互联网资管”类监管规则出台。 3.“三自原则”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必须遵守“三自”原则:借贷自愿、责任自负、风险自担。而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其本质工作是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的风险。关于信息披露的细则,目前请参照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关于借贷违约风险,网贷平台可以介绍保险公司承保,由保险公司与当事人直接签署合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4.“异地经营”归谁管? 我们在接待咨询时经常被问到一个问题,某些公司寻找政策洼地,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到底应当归属哪里的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呢?办法也给出了答案:注册地。再详尽一点就是,公司注册地的银监局、省级金融办属于地方监管部门,对于本辖区内的网贷平台进行监督管理。而以往我们提到的“工商登记”上的异地经营,由于简政放权,工商管理部门不再强令要求必须属地办公,公司可以选择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业务经营,但每一个分支机构,请记住每一个分支机构都必须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5.“备案”会不会放给自律组织? 依据办法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由此看出,为企业办理备案,属于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须有明确法律授权才能下放给自律组织办理。诚然,由于行政机关编制有限,为提高工作效率可能借调自律组织工作人员办理程序性工作,但是,直接下放给自律组织还需谨慎。 6.政府评估分类及公示的意义 对网贷平台进行评估分类,将成为重头戏。飒姐与南方某市平台CEO沟通时,他也提到所属地监管机构准备对网贷平台进行评估分类。与以往民间排名不同,政府评估分类可能会侧重业务层面,根据不同业务种类、规模、合规和违规程度进行披露,并公示给全社会。这将大大减少,行业内部为争夺排名而带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金融消费者可以在评估分类中找到一些关键信息,但是,这些公示内容也不能作为监管机构对企业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7.ICP许可必须拿吗? 有业内朋友向我们抱怨,网贷公司的ICP许可很难拿。那么,可不可以绕过呢?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但是,我们还有12个月的整改期,在这一年里,网贷平台需要将ICP许可拿下,请注意不是ICP备案,实在拿不下了怎么办呢?办法的法律层级是部门规章,其权限是: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当然,我们还是支持平台尽力合规经营) 8.经营范围要改 市面上的P2P平台工商注册五花八门,营业范围也是林林总总。根据办法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无需看除外条款,那是为办法4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留有余地的规定,一般网贷平台必须修改经营范围,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各地工商注册机关如果反应速度不快,还请诸位网贷公司统一向本地网贷协会或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完成备案基础上,批量办理,提高效率。 9.P2P服务合同要修改 根据办法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网贷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的“三方合同”至少要做如下修改: (1)网贷平台服务内容修改为: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具体可根据平台自身产品线做不同调整,总体上不要超过上面的“圈”。 (2)平台增加了一项义务:审核融资项目合法性,从办法描述看,这里的“必要审核”不同于书面审核和真正意义上的真实审核,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我们认为其原则为P2P公司勤勉尽责地进行了审核,没有疏忽大意或故意放纵。 (3)平台增加了一项义务:及时公告。在出现欺诈行为或者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我们在实务中已经发现相关案例,部分平台因风控能力有限,被合作伙伴蒙骗,可能造成违约风险,以往平台为避免声誉风险隐而不发,本办法出台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地方监管部门汇报情况。 (4)平台增加一项义务: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以往风险告知书继续使用,在三方合同中附该出借人本人的“尽职评估报告”,并在合同正文要求各方确认知悉该出借人的风险偏好。 (5)由于平台有债权债务报送义务,在三方合同中需要借贷双方明确同意,将必要信息传输给数据统计部门。增加一条同意信息报送给相关政府部门和自律协会。 (6)针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在三方合同中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应请其做出承诺,不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类型;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请其做出承诺,不得用于恐怖融资。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你懂的。 (7)借款人增加一项义务:借款用途需限制,不得是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 (8)借款人增加一项义务: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9)借款人如实报告义务: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权益的重大信息,但是这里的“报告”,我们认为不一定限于书面报告,也可采取更灵活的方式。 (10)出借人增加一项义务: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出借人应当证明自己具备如上能力,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1)出借人增加一项义务: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平台会为出借人准备相应保证书,自行签署保证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12)定死的一条:单一融资项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请注意:没有中止、中断、延迟等除外条款,不可修改的最终期限为20个工作日。 (13)合同保存期限:至少5年,建议在合同文本中注明,否则5年后销毁时容易引发纠纷诉讼。(如果5年内,公司倒闭了,合同咋办?答:我们建议自律协会接过枪。) (14)授权要明确:未经出借人授权,网贷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对于授权的范围、期限、内容要清晰明确,否则极易产生纠纷。 (15)争议条款:建议写上自律组织调解,如果到法院或仲裁庭,借贷双方的证据都在第三方平台身上,不容易取证。自律组织调解更顺畅。 10.集团内部信息可以共享吗? 关联公司之间不得未经出借人同意而随意使用其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出借金额等。这点主要针对集团类互金企业,由于集团下设多个板块,P2P作为其中之一带来很多客户,随即将客户名单转给保险团队或其他团队的做法是违规违法的。 11.设立首席信息安全官 正如飒姐一位网警朋友所言,网贷平台的信息安全隐患很多,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办法中多次提到信息安全问题,作为互联网企业,安全问题是第一要务。我们倡导网贷平台设立首席信息安全官制度,将借贷双方的信息安全问题提到更高的位置。 12.给关联公司融资可以吗? 根据办法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可以。 13.资金池是归集谁的资金? 归集平台自身佣金是可以的,但不允许归集客户资金。当然,这与存管技术有较大关系,借贷双方账户独立,网贷平台不能发出划拨指令,而是由银行见书面材料直接办理。(发标募集期20个工作日,钱在哪里?答:客户自己在存管行开设的账户上。) 14.网贷平台的佣金有上限吗? 居间服务的佣金费用没有比例和总额限制,办法里也没有规定。各地细则仅能根据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不能创设出新的限制条件,如果创设属于违法。但是,自律组织可以倡导某个区间内收费。 15.自己不做线下,外包出去可以吗? 办法规定,平台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请注意,不得“委托、授权第三方”也就是不能外包给其他公司办理,也不能将线下团队拆成另外一个公司继续帮本公司地推。另外,关于电销问题,实务中很多由电销引发的骚扰投诉,在一些省市,此类宣传手法的合规性有瑕疵。 16.P2P更纯洁了 根据办法规定,网贷平台不得放贷,不得期限错配,不得发售和代销金融产品。放贷的问题,等《放贷人条例》正式下发后会有更准确的定义,目前为止互联网小贷是一个不错的风口。期限错配问题,是严令禁止的,容易引发诈骗类刑事风险,请特别小心。发售和代销理财产品问题,跟互联网资管平台有重合的地方,因为互联网资管尚未形成气候,很有可能被认为是P2P的一种,这就容易产生误伤,基本处理原则是:分辨清楚自己的定位,按照定位寻找法律支持。至于有网友留言咨询交易所份额、信托份额等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回答:在P2P平台不可,在其他平台也许可行。 17.债权转让模式到底死了没? 由于债权转让模式是很多互金平台产品线的基础,从上到下对此非常谨慎,本次办法中对于债权转让模式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禁止了“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也就是说像XX计划(好坏债权混搭的资产包)就此退出历史舞台,但办法没有禁止“为增加流动性”而进行的“一对一转让”。而业内普遍使用的“X信模式”,办法未予评价,从监管思路上讲,债权转让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等问题,但从法律角度讲,着实没有触及刑法,只是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上,对于债权转让的初始合同的效力有质疑,合同本身存在法律瑕疵,多次转让可能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一串合同效力问题。 18.不宜狭义解释第十条第九款 平台禁止行为中列明了,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这一条在实务中将有效防止投资公司、线下民间借贷等幻化成网络版,防止已经积怨颇深的影子银行将风险传递到互联网上引发更大风险。当然,对于合规平台而言,第九款有例外情况,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的除外,也就是说根据合作方的资质和性质,作为配合一方,平台是否可以兼顾此类业务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等待实践中出现更多创新模式,我们再一一分析。 19.宣传仗将打出新高度 办法对于网贷平台的宣传做了严格限制。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视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看似平淡无奇的藐视,实则暗礁林立。由于平台不是借款人,所有上网信息都是借款人提供的,如果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都会拖累平台,这就是风控团队的作用,采取大数据或人工方法核实信息真实性和动态监控是命门。另外,对于收益前景,这是需要平台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给出客观评价,还要求出借人充分理解并具有相应承受能力。至于“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这一条主要震慑平台及其合作方不要试图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穿破底线,害人害己。 20.P2P能混搭股权众筹吗? 不能。 21.借款人在不合规平台借钱,好事还是坏事? 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怪事,最盼着平台出事的不是对手,而是自家的借款人。甚至出现了借款人作为“朝阳群众”举报的事情。理由也不难理解,反正钱拿到了,平台有问题了,就不还钱呗,拖一天算一天,最好平台的人都判刑,这钱还能多用两年。监管层的眼睛也是雪亮的,办法中禁止借款人明知平台不合规还进行交易,否则责任自负。我们认为各地方监管机构制定细则时,可以对借款人的罚则列举的更为细致明确,震慑借款人不要以身试法。 22.小额分散、余额上限 为防范信贷集中风险(请注意上峰还是自觉不自觉地把P2P当类金融机构考量了),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上限的法律渊源,很有可能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个人20、法人100),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文件中有明确记载,不赘述。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借款总余额和借款总额还是有很大不同,“余额”意味着可以反复多次借贷,请自行脑补“信用卡”,相当于社会给了每个自然人和企业一张信用卡,自然人是同一家P2P给20万总额,如果每家都给20万,那就不超过5家P2P;法人是同一家P2P最多给满100万,如果每家给满100万,那就不超过5家。当然,根据征信情况和借款用途等因素,每家P2P给到个人和企业的“借贷额度”不一定达到上限。 23.整改中最花钱的一项是啥? 除却隐形花费,明项花费中最多的属IT安全改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真实世界里,起码各色黑客不定时攻击能顶得住,这就还要求人力、物力、财力。 24.合同留存和证据提供 请法务朋友们注意,合同留存时间是: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并非签署之日起,所以要有足够的存储空间管理合同。国家或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会做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电子合同保存备份工作需要细致管理。结合网贷平台被要求有争议解决途径,法务部门还将面临争议调解的工作,调解不成一方起诉时,应当及时提供电子合同和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不应当有所偏向或隐瞒。 25.站岗资金的孳息归谁? 对于站岗资金的孳息问题,为了赢得更多“投资人”,平台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给予出借人是可以的。但是,我们要理解民事行为有一个原则,那就是“有约定从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平台利润越来越薄,想取得这部分收益,可以与出借人商量,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平台,法律不反对。 26.定期评估数字认证机构 之前各家平台不是太重视这块内容,认为对接上数字认证机构就万事大吉了,办法给了平台一个义务,那就是协助借贷双方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认证安全可靠且具有独立性。角色需要转变,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定时提醒平台来评估,确保每份电子合同的法律证明效力。 27.平台经营不善倒闭后,合同找谁要? 平台倒闭,不影响借贷合同法律效力。办法中,也将借贷资金不列入清算财产。我们在实务中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到底证明事实真相的合同从哪里取得?由于我们看到的平台倒闭常常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出现,目前为止合同问题都是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从平台电脑中找到并封存的,但如果只是有民事纠纷,合同如何调取确实是个难题。我们建议行业协会勇敢承担起这个责任,将倒闭或暂停业务的平台上借贷合同封存备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8.“智能投顾”还能继续往下玩吗? 市场上的“智能投顾”并不是都用了P2P的模式,有些公司是有证券等牌照的金融机构,有些公司是与国内外持牌机构合作,这些都不在我们办法调整范围内。不在调整范围内的企业,按照各自牌照继续经营即可。办法第25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相比征求意见稿做了调整,实际上承认了“概括授权”,也就是在注册协议或三方合同中载明出借人已经授权给平台做某些操作(此处应当包括向存管银行下达划拨指令等)。概况授权,不是一事一议的授权,这就简化了繁杂的手续,但金融消费者如果不认真阅读协议内容,可能造成误解,引发纠纷。建议平台在授权条款上做醒目处理。 29.出借人“适当性”如何体现? 网贷平台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另外,还应当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这就是咱们之前一直提倡的“有门槛”,其原理是把非标产品卖给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人。尽职评估建议制作两份,第一份是注册时进行,并附在三方合同后面当作附件;第二份是在出借决策同时,点鼠标的时候出现一个小对话框再次确认客户知悉风险,自身属于适格主体。细节可以与产品经理反复打磨。 30.个人信息不得外泄(尤其是境外) 我国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网贷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应当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信息用于服务之外的目的。这里的同意,我们认为更宜“书面同意”。有“全球配置资产”业务的平台,请特别注意,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切记切记。 31.资金隔离与存管 网贷平台自由资金与借贷双方的资金应当隔离管理,以往采取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方式,如今只能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方。具体要求详见即将出台的配套文件。特别提示,银行存管对平台合规性要求很高,建议存管与合规性问题同时洽谈,统筹处理节约时间成本。 32.纠纷解决有哪些途径? 平台与借贷双方,借贷双方之间都可能存在纠纷,解决途径有四项:和解、自律组织调解、仲裁、诉讼。和解往往达不成;调解需要耐心细致、反复多次;仲裁比较快:“一裁终局”;诉讼程序和实体更接近公正。 33.信息披露如何做? 办法第五章从四个角度对信披进行了要求,一是平台董监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就把公司高管个人责任捆绑到了平台上,以期增加其勤勉尽责之心;二是平台官方网站全面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信息、风险评估及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经营信息、公告年度报告和监管规定;三是第三方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做审计并由平台披露,律师事务所和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做评估;四是网贷平台定期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并在公司接待处备份给大众查阅。具体细节,请信批项目参照中国互金协会相关行业标准。 34.中国互金协会是虚职吗? 非也。办法第34条明确了中国互金协会下设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尚属灰色地带的法律问题在法院审理时会参照行业标准,具体到网贷行业,一般来说是中国互金协会的标准。另外,互金协会还有教育功能、协调功能、惩戒功能等。 35.绕不开的银行存管 各种闭门研讨会上,银行存管难的问题都是大家讨论的热点。银行存管必须办吗?是。周期多长?实践中有的公司办了1年。谁都能办吗?商业银行出于自身风险考虑,往往门槛较高,入法眼者凤毛麟角。资金存管各方都是谁?借款人、出借人、网贷平台、存管机构、担保人。交易指令如何核对?采取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不承担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所以,出借人应当知悉银行并非为P2P公司背书。 36.四十二条是放水吗? 为突破余额上限,我们在办法中认真寻觅,终于在附则里发现一条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网贷平台,设立办法另行制定。欣喜之余,我们理解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强,尤其是银行(合法的资金池)有强有力的支撑。但是,我们寻遍高人,得到的回复是:很遗憾,金融机构的儿子也概莫能外。 37.有配套文件雨吗? 也许很快就有。除却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标准外,司法系统意见也要出手了。 END 后记:网贷新规由于法律层级为:部门规章,所以在行政处罚上未能大刀阔斧。出于法律平衡角度,未对关联企业融资做限制。未备案企业,并不严令禁止从事网贷业务。债权转让模式基本严格限制了。在今后的P2P行业发展中,本办法必将是里程碑,我们期待实践中的智慧和监管层高屋建瓴的智慧,合力将网络借贷行业推向更健康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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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房筹平台(房地产众筹)被逼入绝境
近日,一篇名为《“爱房筹”逾期未回本,投资者每日“查岗”》的文章,如同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给爱房筹的回款再次蒙上一层浓浓的阴影,有不少投资人在看完后问道,“你们真的要跑路吗?” 投资人自然猜不透,在如今“见风即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平台跑路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对于爱房筹CEO陈宏楷而言,如坐针毡?焦头烂额?也许都有,公关部的反应其实不慢,文章发布没多久,爱房筹的公关们便开始“灭火”,无奈南都这篇报道的传播速度太快,终究未能灭火成功。 更重要的是,这不仅是一场简单的公关危机,更是关系到爱房筹生死存亡,甚至是整个房地产众筹的前途。 不得不说,作为房地产众筹的一员,也作为国内eREITs众筹模式的先行者,爱房筹是最为特殊的一个,也是最具有解读意义的。 不过,在发达的互联网媒体下,大量充斥着愤青式的表达,以及公关稿、洗地稿。网贷财经作为互联网金融权威门户网站,还是希望本着严肃并客观的态度,来对爱房筹近几个月的遭遇进行剖析,为整个行业探寻出这个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含义,从而探求更好的解决方法。 低估了政策影响因素 一步步走入绝境 2016年3月份,国家统计局公布了70个大中城市2月各种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果不其然,房价涨幅最高的城市依然是深圳,在此之前,深圳已经领涨全国房价有15个月之久,和去年同比暴涨57.8%. 但与平时不同的是,媒体对房价的批判并没有停留在房价本身,开始反思高房价对深圳创客之都造成的冲击,以及随时可能会发生的大规模人才流失现象。诚惶诚恐,在2月份的时候,深圳市长许勤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坦承,“房价上涨确实快。” 那么,谁造就了高房价?谁在不断挑战深圳政府的底线?这成为全民讨论的话题,也成为不少媒体人乐于跟踪的线索。 很快,3月8日,深圳市金融办下发了一份文件《关于商请提供防范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相关材料的函》,要求对深圳地区的P2P、小贷公司涉及众筹买房、“首付贷”或其他高杠杆房贷情况进行摸底排查。 人们第一反应——原来一线城市尤其是深圳房价的暴涨,其真凶是众筹买房和“首付贷”。 由之联想的最可能就是“楼市+场外配资”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毕竟由配资引发的股灾,仍历历在目。 此时,距离全国首家eREITs模式的爱房筹成立还不到10个月,陈宏楷还在为eREITs模式到处宣传。值得一提的是,3月4日,爱房筹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达成合作协议,平台累计成交额也突破1亿元。 真正让爱房筹感到危机的,可能是两周后的政策。3月25日,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 那么,坚称“eREITs模式”的爱房筹怎么办?在那段时间里,我们也可以看到爱房筹的公关方向,每每有活动稿出炉,必然会重点提到爱房筹不是众筹炒楼,而是引进了国外的eREITs模式,并向人们表明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但到了这一步,舆论导向早就不是爱房筹能控制的了。各大新闻媒体纷纷发文报道了众筹炒房的危害,称1000元就可以坐等升值,称楼市一开盘就有人连夜排队,称众筹买房的人包下整栋楼来炒房价…… 4月12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发放通知,“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须立即停止所有房地产众筹业务;注册地在外地但有房地产众筹项目在深圳市的,须停止在深圳市的所有房地产众筹项目。”巧的是,爱房筹的注册地正好在深圳。 在通知发布后,爱房筹显然低估了此次危机造成的影响,在媒体的报道中,爱房筹平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互金协会叫停的众筹炒房,与爱房筹的eREITs模式有本质区别,不在叫停范围内。结果,爱房筹还是选择持续上线新项目。 后来房地产众筹联盟常务副秘书长马宁南下与多地互金协会沟通,得到反馈是互地协会认可房地产众筹业务本身的操作模式和商业逻辑,这也给敢于“独树一帜”的爱房筹增加了信心。 反观深圳的其他房地产众筹平台,接到通知后,陆续暂停了相关业务,传言部分平台已选择转型。 然而,爱房筹低估了深圳对于房地产众筹业务“一刀切”的坚决,同时平台也为没有第一时间暂停业务而付出代价。 因为8月24日的报道,记者对爱房筹进行了采访,爱房筹以文字形式进行了回复,平台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上线新物业项目,并将已上线预约但仍未开始众筹的项目及时安排下线,不予继续众筹。关于这一点,记者从爱房筹在4月15日发布的公告有发现。出现双方说法的差异,疑似当时平台只下线了深圳地区的项目。 到了5月,爱房筹宣布正式加入中国房地产众筹联盟,担任理事单位。在这一期间,或许受到了当地监管层的压力,其中的斡旋、自证清白,希望不要“一刀切”等情理,自在常理中。 6月21日,爱房筹在官网发布暂停业务通知。果不其然,爱房筹的暂停业务公告引起轩然大波,不仅投资人在交流群里炸开了锅,而且国内房地产众筹行业也在担心会不会出现全国范围的封杀。 虽然平台在官方公告承诺每周至少回款一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出现敏感的逾期问题,这也是直接促成投资人向媒体爆料的直接原因。为此,爱房筹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我们做的是商业地产,商业地产和普通住宅地产有很大区别,处置周期长,没办法按照监管要求在短时间内全部下线。 如果说是无奈,但也无妨。为了应对政策带来的资金紧张问题,爱房筹曾在6月26日开放物业产权份额权益转让功能,为有转让退出意向的投资人提供可选通道,基于原众筹金额四至九折内转让。随后,陈宏楷拿出个人持有的10%公司股份,赠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希望可以换来投资人对平台的支持。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逾期问题一日没有解决,就很难挽回投资人的信任。对投资人而言,互联网金融平台“雷了”的现象,出现太多次,爱房筹又有什么特殊? 数据统计,爱房筹此次因资金紧张受到影响的投资者共计约5000人,涉及本金8000余万元。据悉,平台目前累计投资总额约1.99亿元。 在评测中,认为平台钻了政策空子,深圳市不让做房地产众筹,所以平台找了除了深圳外的其他珠三角城市项目,而广州市的协会是无法跨界监管注册地在深圳的平台。 回顾爱房筹的历程,如同坐过山车一样,风光过,最终戛然而止,不得不暂停所有业务,甚至被迫选择转型。其中原因,有平台自身的因素,低估了政策对平台造成的影响,有天时的因素,恰好赶上了深圳房价的暴涨,也有环境的影响,国内REITs模式的探索刚刚开始,监管对这一模式的认可,还需要时间。 但不管如何,爱房筹确实被逼入了绝境。 众筹炒楼和eREITs模式 妖魔化的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众筹炒楼和eREITs众筹有本质的区别。 众筹炒楼是指以高收益为手段,通过短期买卖方式进行楼市投机。一般来说,众筹炒楼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吸引炒房客投资,起投金额有低至千元,也有几百万起。然后由运作团队专门负责炒楼事宜,房屋产权资料由投资方保管持有,运作团队不经手资金和产权,盈利按合作方案分成。从本质来说,其实是一种伪众筹模式。 eREITs模式是借鉴美国Fundrise Income eREIT的模式和经验,把互联网众筹作为房地产投资的前端募资工具,让用户以较少的资金参与到房地产投资之中。房地产众筹以物业的产权为标的,使资产本身更加清晰明确,也更具有安全性。 相比较下,众筹炒楼其实是短期投机行为,把以前的“凑份子炒楼”从线下搬到了线上,通过众筹的方式募集资金后,交付首付款,然后短期持有产生增值后立刻出售,典型的“短买短卖”,其结果会造成房价波动,从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为此,网贷财经也向爱房筹求证它的模式,平台相关负责人贴出了4月13日的公告内容,称平台主要通过长期持有运营从而获取较高的租金收益,而非短期炒卖。现在平台上线的商业性地产的持有期限一般均在3年以上,通过长期运营为投资人获取客观的租金收益,过往项目租金收益率在年化5%左右。 同时,爱房筹表示,平台通过众筹投资商业性地产的方式,均为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并没有采取银行按揭等金融杠杆方式进行购置物业。因此,爱房筹的业务性质不会存在因房价波动而导致的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 那为什么还有很多抨击房地产众筹呢?我们应该这样看,市场上涌现的众筹买房、众筹炒楼、房地产众筹等等,由于模式新颖,普通大众对这些模式很难清楚认识各种模式的差别,容易把房地产众筹等同于众筹炒楼,再加上很多媒体对这些模式的理解也有偏差,经常出现“一杆子打死”的报道,无疑加剧了普通大众对这个行业的不信任。 事实上,2014年是房地产众筹快速发展的一年,到了2015年6月,平安好房与大华基金宣布成立国内第一只地产众筹基金,规模达50亿元,同地联合万科、绿地、万通等数十家房地产企业成立中国房地产众筹联盟。房地产众筹也因此进入了新阶段。 后来房地产大佬万达集团也推出了房地产众筹项目,与快钱共同打造的众筹项目“稳赚1号”,号称“最低只要1000元,就能成为万达广场股东”。不过,与爱房筹不同的是,万达商业只负责选址、设计、建设、招商及管理,收取30%的租金收益,属于轻资产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众筹从去年年底的大热,媒体热议,到如今爱房筹的窘境。可以对比下近段时间的众筹炒股,会发现两者有一定相似性——同样拥有庞大的市场规模,同样受到媒体热议(热捧)。唯一不同的是,今年的股市没有出现股灾,而房价却出现一路暴涨。 房地产众筹也好,众筹炒股也罢,走在监管前面的创新自然而然会面临很多非议,关键在于我们怀着一颗怎么样的态度去看,以及反思是否有必要“一棒打死”这些创新模式。 当然,鼓励试错也不是随意而为之。有些人认为鼓励试错就是容许犯错,只要结果是好的,无论失败多少次都可以。但实际上,这是试探,不是试错。 真正的试错首先要明白目的是什么,其次是试错的结果有没有意义,再者能不能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那么,读者可以把这三个条件放在房地产众筹,看看能否满足,再下定论。 业内人士表示,“爱房筹聚集的是商用物业不良资产处置,它的体量还不足以影响房价,而且reits模式在国外已经成熟,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收入,爱房筹本身有一定的模式创新,如果被”一刀切“的政策逼得倒闭,那么对行业本身也不是好事。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内金融监管一松就乱,一紧就死。” 走出困境 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互金人士表示,爱房筹的模式本来不错,就是偏偏碰上这个政策了,命不好。 命不好,其实是一种惋惜之意。 放眼全国,房地产众筹平台不只有爱房筹一家,只是因为其他平台注册所在地的政策环境相对轻松,多数平台仍然正常运营。 从记者这几天在爱房筹的多个维权群驻扎来看,平台存在相当一部分“擼羊毛”的投资客,多是从原P2P阵营转战过来的。据了解,这或许与爱房筹前期“凶猛”的推广有关系。 但是,不管是真实投资人,还是“羊毛客”,本着负责任态度,还是希望平台能走出困境。 根据爱房筹提供的平台基本情况,目前爱房筹解决投资人回款逾期办法主要有两条路。 一是顺利完成两只基金的入场,解决平台资金紧张的问题,进而顺利帮投资人完成退款。 二是充分利用平台手握的存量,根据平台负责人的说法,现在平台持有的物业估值超过一亿元,实在不行就进行变卖处理。 当然,再往远一点看,转型或许是一劳永逸的办法。 然而现在,一面是步步紧逼的投资人,另一面是监管的压力,不知陈宏楷在办公室看到外面珠江新城的景象时,是否会感慨去年的此时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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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慈善信托开启“1号备案”
借着《慈善法》实施东风,各地纷纷抢闸“首个慈善信托”,深圳也不例外。中国平安推出的“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日前在市民政局成为“1号备案”,预计将达1000多万元规模。而业内人士估计,中国的公益信托规模在5000亿元左右,一旦实现将对社会公益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慈善信托,简单来说就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后者进行管理。慈善信托改变了以往公益慈善“吃本金”、“靠捐赠”的旧模式,把钱交给专业信托机构可以“钱生钱”,从而让公益慈善事业可以得到源源不断的稳定收入。 9月1日,“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在市民政局备案,成为深圳首个慈善信托。该信托计划初始备案资金226.6万元,资金规模总量为1000万元。资金来自于平安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内部员工的捐赠。该笔钱托付给中国平安旗下平安信托,后者将承担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 对于信托机构的赚钱能力,不少市民还是存有一定疑虑。而平安信托给出的答案是,将对信托投资采取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 深圳多家公益机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慈善信托这个大方向是没问题的,但大家也都明白慈善信托也并非“包赚不赔”,所以什么时候介入慈善信托,也是大家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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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如此投资将毁灭你的财富……
前述:贾雷德·戴蒙德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医学院生理学教授,当代少数几位探究人类社会与文明的思想家之一。戴蒙德的著述甚丰,他所著的《枪炮、病菌与钢铁》、《第三种黑猩猩》和《崩溃:社会如何选择成败兴亡》,被合称为“人类大历史三部曲”。其中前两本为查理·芒格先生所推荐。 《崩溃》的主旨是阐述生态环境与气候变更如何交叉产生影响、环境与人口问题如何演变成战争、一个复杂的依赖进出口的非自给自足的社会的优势与危险,以及社会为何在人口与权势达到顶峰时迅速走向衰落。在我看来,可以归纳为一句话,那就是人类的生存之道。其制高点体现在文化上。 在《崩溃》一书中,作者列举了许多案例以证明自己的论点。但是我注意到其中的复活节岛毁灭案例最让我惊悚不已,我把这个案例称之为“复活节岛毁灭模式:自我毁灭” 复活节岛距离智利西海岸线3000公里。其陆地面积仅有117平方公里。这个岛上以数百座背朝大海的巨大石刻人像闻名于世。有人认为这些石像非人力所为,遂归之为天外来客。复活节岛上的谜题令人困惑不已。而实际上,大约在公元10世纪,来自波利尼西亚的移民搭乘着木筏,满载着甘蔗、香蕉、蕃薯和鸡,还有用以食用的老鼠,于此定居。在五六百年的时间里,岛上人口增长到1万人。他们有了各自的氏族和阶级,像切蛋糕一样把这个岛划分为12块。 在人类定居岛上的早期,复活节岛一直是被高大树木和繁茂灌木覆盖着的温带森林。但是人类的到来让森林遭受了灭顶之灾。几百年间,复活节岛上的酋长们争相比较,比谁的石像更巨大更壮观。有人竖起五个平排巨像,随即有人竖了十个;有人雕出一座最高的人像,随后对手就在自家人像头上加个12吨的大石冠。然而,单以人力完成这么浩大的工程并不简单,既要砍伐无数巨木当搬运工具,还得拼命伐林造田养活劳动力。 最终复活节岛上成片的森林就此消失,22种原生树木从此灭绝。缺乏燃料、野生食物资源的消失、土壤流失是最直接的后果,随之而来的是饥荒和氏族之间为争夺灌木丛的战争。没有了巨木制造的舟船,战争后的幸存者也无法远航渔猎,他们开始转向从未使用过的食物来源:人类本身。在复活节岛后期废弃物堆遗址中,人类骨骸随处可见,有些骨头被敲碎以便吸取骨髓。 这完全就是一幅世界末日的图景。其覆亡比起任何一个史前社会更让人触目惊心。复活节岛的生存环境本来就相当脆弱,但人们过度利用资源后,自我毁灭就是正当其时了。当他们陷入困境时,“无处可去,无人救援”,“插翅难逃”。在戴蒙德看来,复活节岛的故事更像是一个隐喻。今天的地球何尝不是宇宙中的孤岛?末日来临之际,谁又能独善其身? 由此我想起了投资,在投资领域,毁灭财富的方式有多种,但最终可能都归之于心理层面,比如贪婪恐惧、盲目乐观、过度自信、频繁交易、旅鼠效应等等。2015年投资者大规模财富毁灭主要体现在杠杆融资上。这其实也是过度自信、盲目乐观的心理所驱使。如果说其他的方式可能只是让投资者的财富逐步被蚕食,而杠杆融资绝对是毁灭财富的加速器。诸如此类的案例层出不穷,在此无庸赘述。 我只想为何会导致群体性杠杆融资失控的问题,对此我认为有四点: 1、投资者可能在杠杆融资发生危机之前无法预测到它,从而铸成大错。相关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就是缺乏处理这种问题的经验,因此嗅觉不够灵敏。为什么无法预见危机的另一个原因是错误类比。当我们遇到市场大规模融资这个不熟悉的情况时,通常会拿过去熟悉的情况与之对比,而实际上这种类比是错误的,因为过去15年并不存在大规模杠杆融资的情况。若新旧情况的确类似的话,倒不失为好方法;但如果只是表面相似,则非常危险。 2、当杠杆融资问题暴露后,投资者仍然无法觉察问题的实质,也就是没有觉察已经发生的问题。有些人过去可能曾经融资过,但在后来市场情绪高昂时却忘记了,这是类似戴蒙德所说的“景观失忆”。也就是说,由于景观年复一年一点一滴地变化,50年后人们已经不记得当初的样子。用“好了伤疤忘了疼”这句谚语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3、当他们看到杠杆融资可能会发生问题后,可是并没有真正设法去解决它,而是无动于衷,存有侥幸心理。这种情形最常见、也最令人惊讶。这是一种典型的非理性行为。 4、最后,投资者即使已经预见危机、察觉问题,并努力去解决,结果还是失败。因为那时困难程度已经超过自己现有的解决能力,也就是完全身不由己;当然也有解决办法,但代价过高,意味着投资者必须亏损出售;投资者所做的努力为时已晚,成效甚微,最终自然就是“无处可去,无人救援”,“插翅难逃”。 实际上,当投资者进行杠杆融资行为,引入负债后,情况会变得非常复杂。负债本身需要支付利息,这会直接影响投资操作及投资结果,进而影响到投资心态,心态又必然会反作用于投资操作。市场并不总是理性的,或者说常常是非理性的。正如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所说的,市场维持非理性的时间可以长到让你破产。查理·芒格先生指出,获得投资成功的关键是,碰到好机会就下注,其他时间则按兵不动。他和巴菲特就是这样做的,然而投资界的其他人却很少这样做,“大多数人头脑里有许多疯狂的想法”。 确实,头脑里如果有许多疯狂的想法,那么毁灭起来也不会很难。上帝欲让其灭亡,必先让其疯狂。当然,投资毁灭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一种,但本文只谈这一种。戴蒙德自称为“谨慎的乐观主义者”,因为他认为人们至少可以从历史中吸取教训。但是乔治·莱博纳认为:“我们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是,我们从历史中学不到任何教训”。在投资领域,对于这两个观点,我宁可相信后者,也不会相信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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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参与新三板定增条件放宽 登记前置条件取消
时隔近18个月之后,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新三板企业投资、定增、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的前置登记、备案手续被弱化。近日,记者获悉,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相关解释称,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 据记者了解,2015年3月20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在企业申请挂牌、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情况提出了相关要求。 为提高审查效率,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全国股转系统出台了上述解释,即自本解释发布之日起,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 全国股转系统同时要求主办券商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需持续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将承诺履行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转系统,承诺履行结果应说明具体完成登记备案的日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或私募基金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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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诉讼案件数据分析和裁判规则辨析
私募基金是一国经济实力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提升的必然结果,也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的一个重要金融市场。私募基金大致可以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我国重化工业的自循环和自我加强性质使得金融体系也相应明显向重化工业方向倾斜,而私募股权基金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则主要表现为服务于民营企业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其发展有助于促进国家大产业结构的调整。 我国的私募基金在2007年之前的法律形式多为公司制,但基于管理运作方式、资金配比现状、税收问题及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考虑,有限合伙制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成为私募基金的主流形式。 本文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使用其高级检索功能,限定关键词“有限合伙”、“民事案由”、“判决书”。截至到2016年5月3日,私募基金涉诉案件总数为511件。通过逐一检视裁判文书内容,按照诉争问题在私募基金生命周期中出现的时间,并按照私募股权基金、债权基金、不良资产基金的顺序总结裁判规则并加以辨析,对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涉诉案件数据分析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所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因此检索结果中仅包括极少部分2014年之前生效的案件,其中2010年1件,2011年2件,2012年4件,2013年30件。全国各级法院按照最高院要求公布生效文书后,2014年249件,2015年216件,2016年截至到5月3日为9件。涉及案件数20件以上的地区排名依次为:北京市140件,浙江省97件,上海市92件,江苏省69件,广东省49件,四川省34件。随着大批私募基金的存续期届至,涉诉案件数在近几年可能会有明显增多。 私募基金涉诉案由主要为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增资或受让股权后提起的撤销增资、股权协议诉讼、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对赌条件出现后引发的增资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基金LP与GP或有限合伙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退伙纠纷,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与掮客之间的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私募债权基金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不良资产基金要求确认不良资产债权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此外,还有少部分以私募基金为被告的劳动争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 二、私募基金涉诉案件裁判规则 1、合伙协议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2、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且享受固定年化收益的,应当认定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基金承担到期还本付息义务,普通合伙人对该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基金谎称将募集基金投入信托计划但直接投资于项目公司的,构成对有限合伙人的重大欺诈,投资款应当返还。 4、基金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增资过程中,增资基准的确定仅具有计算方法上的意义,增资基准的差错无法作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依据。 5、目标公司、原股东在签订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影响双方实际交易的欺诈行为,投资方可在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增资协议。 6、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签订后,股权转让方违约无法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股权受让方可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7、按照股权投资协议中的补偿条款计算出负数的股权补偿款的情形,股权补偿款无法支持。 8、股权投资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按照实际净利润计算补偿款时,若实际净利润为负数,补偿款超出了实际投资额时,应当视净利润为零,并以此计算补偿额。 三、私募基金涉诉案件规则详解 1、合伙协议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标签:合伙协议|保底条款|无效| 案情简介:2011年7月10日,韩旭东与于传伟、创投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成立邦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传伟为普通合伙人,韩旭东、创投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后韩旭东与于传伟、创投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地产基金一期投资期间产生的收益,有限合伙人韩旭东每年取得其投资额25%的收益,于其投资款汇入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每六个月支付一次;若地产基金一期投资期间产生的收益无法支付上述收益,不足之差额部分由普通合伙人予以弥补”。韩旭东主张合伙18个月期间韩旭东应得收益款213万元,要求于传伟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收益款213万元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韩旭东与于传伟、创投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上述协议签订后,韩旭东依约实缴了出资,于传伟、创投公司实缴了部分出资,依约成立了合伙企业邦盛公司。但是,补充协议约定了韩旭东保底收益,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补充协议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韩旭东要求213万元利润的主张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合伙协议保底条款的实质是有限合伙人仅取得投资收益但不承担基金亏损,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无效。但具体到本案,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并非基金对有限合伙人承诺保底的条款,而是普通合伙人对部分有限合伙人作出的收益差额补足承诺,基金对此也不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引入了先进的有限合伙制度,这一制度本身就是对各合伙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原则的突破。在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作出的差额补足承诺应为有效。此外,根据目前的私募基金实践,普通合伙人通常在基金中出资1%,在现行的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又未对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导致普通合伙人在基金亏损时对有限合伙的债务分担较少,但在基金获利时普通合伙人却能分得相当可观的收益,故而对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单独作出的收益差额补足承诺效力的认定,也有益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案例索引:济南市中院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 2、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享受固定年化收益的,应当认定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基金承担到期还本付息义务,普通合伙人对该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标签:合伙协议|固定年化收益|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8日,瞿红霞等四自然人与同鑫汇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并加盖了金丰中心的公章,瞿红霞认购了由同鑫汇公司发起设立的“金丰厚利基金一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上湖安置房小区A2组团项目”,并于当日向金丰中心账户汇款人民币200万元作为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期限为12个月,固定年化收益为11%,资金起息日为2013年12月19日,每半年支付一次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及本金将于付息日及到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分配。中杭公司、杭锁亚承诺为瞿红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了《履约回购担保函》。2014年12月19日,瞿红霞投资期限届满,但瞿红霞并没有收到兑付的本金。2015年1月10日,金丰中心、中杭公司及苏杭公司共同向瞿红霞发出《关于安置房兑付的函》,函中称因资金困难导致迟延支付瞿红霞本金及收益,并承诺自本息到期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向瞿红霞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全部本金及收益之日止,标准为延期本金年化20%。后瞿红霞等诉请依约偿还投资本金及固定收益。 法院认为:同鑫汇公司分别与瞿红霞、周丽琴、田旭、聂云签订的合伙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合伙协议,瞿红霞、周丽琴、田旭、聂云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企业风险,即该四人名为金丰中心的合伙人,实际与金丰中心之间是借贷关系。现该四人投资期限届满,金丰中心应当向其偿还投资本金及收益,同鑫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固定收益完全脱离了基金的亏损和收益实际,本质上是普通合伙人的资金借用行为。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相同点是两者都不承担基金亏损,差别是前者不支付基金运营费用且能够在基金到期后获得本金及固定年化收益,后者则分享基金实际收益且分担基金运营费用。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保底条款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而固定收益易被认定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案例索引: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5594号 3、基金谎称将募集基金投入信托计划但直接投资于项目公司的,构成对有限合伙人的重大欺诈,投资款应当返还。 标签:信托计划|直接投资|欺诈返还| 案情简介:2014年2月12日,柳丽萍与拙远公司签订《上海拙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合伙目的为认购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投资于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置业),用于郎溪商会大厦绿化配套工程建设。2014年2月12日,柳丽萍与拙远公司签订《上海拙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合伙目的为认购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投资于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置业),用于郎溪商会大厦绿化配套工程建设。2014年3月31日,拙远公司在其网站(HTTP://ZHUOYUANCAIFU.COM)中发布关于“华澳信托-郎溪商会大厦投资基金”项目结构变更说明:由于银监会在2014年初出台窗口指导,明确表示各家信托公司暂时停止FOT结构的业务,使得华澳信托无法作为本项目的机构合作方,因此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公司风控委员会讨论,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郎溪商会大厦”项目资金监管方,为融资方致诚置业发放贷款。后经法院向华澳信托核实,华澳信托表示从未成立“郎溪商会大厦项目”,也未就该项目与相关各方进行过业务合作。柳丽萍诉请撤销合伙协议并返还投资款。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系争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目的为认购华澳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投资于致诚置业,用于郎溪商会大厦绿化配套工程建设。经本院向华澳信托核实,华澳信托表示从未成立“郎溪商会大厦项目”,也未就该项目与相关各方进行过业务合作。拙明中心和拙远公司虽辩称其在成立“郎溪商会大厦项目”之前与华澳信托四川分公司于2013年底进行过沟通,但因政策原因导致最终未形成合作,但未就该项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拙明中心和拙远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拙明中心和拙远公司在未与华澳信托就“郎溪商会大厦项目”进行业务合作的情况下,即与柳丽萍签订系争合伙协议,并以华澳信托-郎溪商会大厦投资基金(FOT)项目名义收取相关款项,属于法律认定的欺诈行为。现柳丽萍据此要求撤销系争合伙协议,拙明中心和拙远公司共同返还11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拙远公司在未变更合伙协议也未将直接告知柳丽萍的情况下,直接投资于至诚置业,该重大变更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而得撤销。虽因欺诈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因得向法院申请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该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基金募集资金已经投资于至诚置业,若柳丽萍无法举证至诚置业对基金合伙协议知情,该撤销无法对抗至诚置业。 案例索引: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69号 4、基金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增资过程中,增资基准的确定仅具有计算方法上的意义,增资基准的差错无法作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依据。 标签:增资基准|股权稀释|决议效力| 案情简介:1999年1月18日,京洋公司依法注册成立。2011年11月7日,京洋公司形成一份该公司章程。根据章程记载,公司注册资本为2900万元,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为:永丰中心以货币方式出资1355万元;盛鸿中心以货币方式出资1355万元;藏骏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190万元。2013年5月20日,京洋公司向藏骏公司发出一份关于召开京洋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包括“为解决京洋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和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现公司董事会通过了京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方案。为避免按照注册资本原值进行增资而损害各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次增资将按照京洋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即京洋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增资后股东股权比例=(增资前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评估价值+股东本次实缴的出资额)÷(净资产评估价值+本次增资数额)。藏骏公司表示反对,藏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用于证明京洋公司增资方案所依据的股东权益价值评估结果58582.82万元远低于实际市场价值,导致京洋公司增资后,藏骏公司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严重缩水。为此藏骏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院认为:第一,公司增资过程中,对于增资基准的确定,其作用系计算在此基础上进行增资后,股东持股比例的实际变化情况,故对于公司内部而言,上述增资基准仅具有计算方法上的意义。换言之,只要增资基准对全体股东均同等适用,该增资基准并不会对股东增资后的持股比例计算产生消极影响。从京洋公司增资方案中关于增资后股东股权比例的计算方式来看,上述情形同样存在于该公司依据涉诉临时股东会进行增资的情况。第二,公司增资过程中,公司股东理应对增资基准的实际作用存在理性认识与合理预期,即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在相同的增资基准下,按照其原出资比例追缴相应出资,则增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并不存在被稀释的问题。因此,至于增资基准本身是否准确,由于其仅系对全体股东同等适用的计算方式,故并不应影响股东对其是否追缴出资进行选择与判断。从京洋公司增资方案的记载内容来看,其对增资后股权比例的计算方式有详细描述,足以作为藏骏公司对是否追缴出资的不同法律效果的判断依据。第三,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实际价值,确与股东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如果上述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误差,有可能导致股东在实际主张其权益的情况下蒙受不利。但是,如上所述,对于京洋公司内部增资而言,上述增资基准对藏骏公司在该公司所享有的实际股东权益并不存在客观威胁。同时,藏骏公司在京洋公司所享有股东权益的实际价值,也并不会因为涉诉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而当然发生变化。结合上述三方面内容,藏骏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个,一是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是决议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在本案中,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增资基准不论是按照原出资额还是按照评估额增资,因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因而认缴增资比例不会因为增资基准的选择受到影响。藏骏公司坚持不增资,其持股比例在增资后当然下降。该持股比例的下降,一方面是由于其放弃增资导致。另一方面,本次增资基准以评估额为准,若确实存在京洋公司实际资产被过分低估的情况,则新增资本在增资后的总资本中的占比会相应被夸大,而未增资公司却得不到该部分虚高的股权比例,从实质结果来看,未增资股东的股权确实会被部分不当稀释,因而该股东会决议侵害了持反对意见的藏骏公司的合法实体权益。若本案确实存在股东会决议使用的净资产评估价值过低的情况,该股东会决议应当部分无效,按照公允估值重新计算增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 案例索引: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050号 5、目标公司、原股东在签订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影响双方实际交易的欺诈行为,投资方可在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增资协议。 标签:|欺诈行为|主张撤销|赔偿数额| 案情简介:健盛公司于2000年7月登记成立,成立名称为三明市健盛食品有限公司。2009年12月整体变更设立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2012年6月,原告广州越秀投资等与被告健盛公司、颜耀军签订《增资协议书》,被告健盛公司同意引进原告等作为被告健盛公司的投资者,被告健盛公司以每股8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原告等增发股份10000000股,原告出资1500万元向被告健盛公司认购187.5万股。《增资协议书》第2.1条各方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条件为前提:第2.1.1条被告颜耀军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充分、完整披露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等;第2.1.2条过渡期内,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第2.1.3条过渡期内,公司作为连续经营的实体,不存在亦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公司没有处置其主要资产或在其上设置担保,也没有发生或承担任何重大债务,除了通常业务经营中的处置或负债以外。第2.2条若本协议第2.1条的任何条件原因未实现,则投资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颜耀军与健盛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投资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方有权要求健盛公司及颜耀军连带赔偿。第6.3条保证就《增资协议书》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和完整的;第6.6条对投资事项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向原告进行了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第6.7条在《增资协议书》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增资协议书》签订之日均为真实、正确、完整,并在本协议生效时及生效后仍为真实、正确、完整。第7.1条被告颜耀军在《增资协议书》中承诺,在原告登记为公司股东之前,除已经向原告披露的情形之外,被告健盛公司及原股东并未签署任何担保性文件,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债务与责任。对被告健盛公司及原股东未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披露的公司债务和责任,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增资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被告健盛公司缴纳新增出资额1500万元,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2012年6月29日健盛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告成为健盛公司的股东,占健盛公司2.5%的股权。 另查明,原告广州越秀投资等与被告健盛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前,被告健盛公司、颜耀军涉及多笔民间借贷或担保等债务,但在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5日出具的编号为京都天华审字(2012)第1327号健盛公司二0一一年度审计报告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2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致同审字(2013)第110ZC1125号健盛公司二0一二年度审计报告中均未予披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健盛公司、颜耀军涉及其他多案诉讼及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健盛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增资协议书》时,故意隐瞒了健盛公司、颜耀军涉及多笔民间借贷或担保的债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健盛公司、颜耀军以故意隐瞒债务的欺诈手段,使原告广州越秀投资在不明真相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与被告健盛公司、颜耀军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并支付投资款1500万元。原告广州越秀投资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与被告健盛公司、颜耀军签订的《增资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有权在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合同。原告在2013年6月19日知道健盛公司、颜耀军涉及多笔民间借贷或担保等债务,健盛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等撤销事由,其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6月20日起算至2014年6月20日止。原告于2004年1月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撤销《增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目标公司恶意欺诈基金签订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撤销投资协议、增资协议的条件应为欺诈行为足以达到误导投资者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投资协议的程度。 案例索引:福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61、62、63、64号。 6、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签订后,股权转让方违约无法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股权受让方可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标签:|补偿条款|负数|回购数额|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30日,无锡同创与中直公司、丁羽心、泰可特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约定:1、无锡同创以受让中直公司持有的泰可特公司股权的方式,成为泰可特公司非控股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推进泰可特公司在1-3年内实现国内A股市场发行上市之目标;2、无锡同创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从中直公司受让泰可特公司1.36%的股权;3、丁羽心实际控制的公司持有泰可特公司的大部分股权,是泰可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是泰可特公司管理团队的核心。中直公司是丁羽心实际控制的公司之一,在本次投资前持有泰可特公司15%的股权。4、泰可特公司需向无锡同创提供2008、2009年财务报表原件及2010年1月-10月财务报表原件、相关关联方情况的说明、按照本协议第2.3.1.3条所述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员工名单等材料,并保证从2010年11月1日(含当日)起,至中直公司收到无锡同创的转让款之日止,泰可特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不发生重大不利于无锡同创本次投资顺利完成的变化,不存在重大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5、无锡同创在本协议2.3.1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向中直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6、本次投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泰可特公司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投资完成后1个月内,泰可特公司发给无锡同创股权证明,并将无锡同创公司名称、出资比例等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投资完成后2个月内,泰可特公司调整董事会成员,无锡同创及九鼎公司管理下的其他基金共同向新董事会推荐一名董事。7、无锡同创同意委托泰可特公司董事会及中直公司全权负责办理因本次投资而引起的申报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事项。8、中直公司、丁羽心、泰可特公司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署之前向无锡同创作出的任何泰可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书面陈述或提供的财务报表,均遵循中国现行会计准则并真实有效;截止协议签署之日,泰可特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实际的、或有的500万元以上的债务或责任,对外融资所取得的资金,主要用于泰可特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或其他必要投资和开支,不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投资、拆借或他用。9、丁羽心承诺并保证没有投资、经营任何与泰可特公司主营业务类似的企业或业务,否则泰可特公司有权回购丁羽心持有的泰可特公司股权;10、除非无锡同创另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否则本次投资完成后,如泰可特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无锡同创可以要求泰可特公司、丁羽心、中直公司购买无锡同创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锡同创要求的受让价款为转让款2000万元*(1+8%*n)-无锡同创入股期间从泰可特公司获得的所有现金股利-无锡同创届时因已转让部分泰可特公司股权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投资协议书》签订后,无锡同创于2010年12月1日向中直公司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2011年4月26日,泰可特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组成新一届董事会,并变更了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同时新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但无锡同创未参加上述股东会和董事会。 2012年9月10日,无锡同创所属的股权投资机构九鼎公司与泰可特公司的股东博宥公司、中昶公司签订了《关于对投资泰可特公司后续相关事项的沟通情况纪要》,各方确认:1、投资协议书签订的合同目的为投资基金通过受让股权方式成为泰可特公司非控股股东后,在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主导下,投资基金提供协助,争取泰可特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现国内A股市场挂牌上市,为此,五家投资基金已共同投资人民币2.5亿元;2、投资协议书签订不久,泰可特公司即因为实际控制人丁羽心的问题,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今年截止目前已实际亏损;3、博宥公司表示,同意为九鼎公司提供泰可特公司的财务资料,但对于丁羽心的具体情况不清楚,目前无法办理五家投资基金受让股权的相关手续,无法对股东地位进行确认,且2014年年底前泰可特公司实现上市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协议书约定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无锡同创诉请解除合同并按股权回购条款约定的年利率8%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投资协议书“鉴于”部分第1条约定“无锡同创有意受让泰可特公司原有股东中直公司之股权,成为泰可特公司非控股的主要股东之一,作为战略投资者推进泰可特公司在1-3年内实现国内A股市场发行上市之目标”,由此可见,推进泰可特公司于1-3年内实现国内A股市场成功上市,无锡同创获取增值的股权价值,是各方特别是原告无锡同创的签约主要合同目的。而事实上该合同主要目的现已无法实现,首先,根据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具有的条件之一即近三年连续盈利,但根据泰可特公司截止2012年6月的企业利润表,泰可特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情况,已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其次,2012年9月10日由九鼎公司与博宥公司、中昶公司等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第六条亦明确“从现在情况看,2014年年底前泰可特公司实现上市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泰可特公司目前也没有具体、明确的上市工作安排和计划,2014年年底前泰可特公司实现上市已经无望,各方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泰可特公司不迟于2014年年底上市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而且事实上泰可特公司至今未能上市。第三,根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本次投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泰可特公司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投资完成后1个月内,泰可特公司发给无锡同创股权证明,并将无锡同创公司名称、出资比例等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但是不管是泰可特公司,还是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丁羽心以及股权出让方中直公司,均未按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且作为中昶公司、中直公司、泰可特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博宥公司亦在2012年9月10日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由于实际控制人丁羽心女士仍无法主持有关工作,泰可特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一直处于较不稳定的状态,目前无法办理五家投资基金受让股权的相关手续,无法对股东地位进行确认”,可见无锡同创签订投资协议书成为泰可特公司的股东这一合同目的同样无法实现。综上,无锡同创签订投资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无锡同创请求解除投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于支持。 关于投资协议书解除后,各被告应如何向无锡同创承担责任的问题。 涉案投资协议解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中直公司应当负有向原告无锡同创返还股权投资款200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中直公司作为案涉投资协议书的股权出让方,在取得无锡同创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未按约将其股权交付股权受让方无锡同创,也未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构成违约,致使无锡同创签订投资协议书成为泰可特公司股东这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中直公司应负有向无锡同创返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无锡同创请求中直公司赔偿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自201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损失,因投资协议书中关于年利率8%的约定是针对股权回购设置的,而本案是无锡同创主张合同解除后返还股权转让款,对此投资协议书并无相应约定,因此本院认定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实务要点:股权出让方在取得股权转让款后,未按约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受让方股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基金可主张解除股权投资协议。但目标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上市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因出让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对守约方的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股权投资协议履行后,基金的最低可得利益为上市失败后约定的回购数额,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初字第0188号 7、按照股权投资协议中的补偿条款计算出负数的股权补偿款的情形,股权补偿款无法支持。 标签:|负数股权补偿款|净利润为负| 案情简介:2011年7月9日,天津盛彦投资作为投资方与宋立新、曙光农牧签订《增资合同》。约定天津盛彦投资以增资形式向曙光农牧投资,支付投资款合计5000万元(含沈阳宾海)。其中1250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金,其余部分全部计入曙光农牧的资本公积金。同日,天津盛彦作为投资方(甲方),宋立新作为曙光农牧的控股股东(乙方)签订《增资补充合同》。第三条第3.3项明确了《增资合同》约定的投资价款及支付,第五条第5.1项约定了目标公司接受投资后的经营目标,其中2011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亿元,2012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3亿元,2013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69亿元。或者以标的公司2011年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为基础,乙方保证2012年至2013年年均实现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0%。承诺:如果2011年至2013年标的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低于约定的经营目标,则乙方以相应的现金对沈阳滨海投资、天津盛彦投资进行补偿,现金补偿计算如下:2011年补偿金额=5000万元×(6666.67万元-实际完成净利润)÷6666.67万元(公司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低于6666.67万元适用本公式,公司完成的净利润达到或超过6666.67万元时,乙方无需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2012年补偿金额为按下列两公式计算的款项的较低者:(1)2012补偿金额=7500万元×(5000万元-实际完成净利润)÷5000万元;(2)2012年补偿金额=甲方实际投资金额×(2011年实际完成净利润×130%-2012年实际完成净利润)÷(2011年实际完成净利润×130%)。当2012年净利润较2011年的净利润增长达到或超过5%时,乙方无需向甲方进行补偿。2013年补偿金额为按下列两公式计算的款项的较低者:(1)2013补偿金额=7500万元×(1.69亿元-实际完成净利润)÷1.69亿元;(2)2013年补偿金额=甲方实际投资金额×(2012年实际完成净利润×130%-2013年实际完成净利润)÷(2012年实际完成净利润×130%)。当2013年净利润较2012年的净利润增长达到或超过5%时,乙方无需向甲方进行补偿。 2011年7月20日,天津盛彦向曙光农牧支付2000万元。摘要中注明“投资款”。2012年3月30日,天津盛彦向曙光公司支付750万元。摘要中注明“投资款”。2012年3月30日曙光农牧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上海盛彦对我公司的追加投资款750万元。 另查明:曙光农牧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签订《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约定对曙光农牧每年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信审字(2013)第3-00082号审计报告记载,曙光农牧2011年的净利润为95,485,284.08元,政府补助利得为3,068,768.67元,经营净利润为92,416,516元;2012年曙光农牧的净利润为﹣40,184,884.15元,政府补助利得为12,363,535.23元,经营净利润为-5254.84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信审字(2014)第3-00227号审计报告记载,2013年曙光农牧的净利润为﹣12,355,598.52元,政府补助利得为62,211,829.41元,经营净利润为-7456.74万元。 天津盛彦投资诉请2013年的股权补偿款。 法院认为:2013年的补偿金额,曙光农牧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7456.74万元,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根据《增资补充合同》第5.2条的约定,宋立新应当给予上海盛彦现金补偿,按公式一计算=7500万元x(16900万元-(-7456.74万元))÷16900万元=10809.2万元,按公式二计算=2750x((-5254.84万元)x130%-(-7456.74万元))÷((-5254.84万元)x130%)=-251.78万元,最低值是个负数。两个公式计算结果中较低的为﹣251.78万元,因该结果出现负值,故对上海盛彦要求宋立新给付2013年补偿款及利息的诉请无法支持。 实务要点:股权补偿条款的实质是由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原股东以现金方式补足投资后目标公司股权预期增值与实际增值之间的差额。实践中,股权补偿款通常以上一年度净利润为基数计算当年补偿额,并且约定的补偿款计算公式很多只考虑到目标公司净利润逐年增长且为正值的情况,因而当净利润出现负值时极易出现年度补偿额为负值的结果,与股权补偿条款的目的相背离,出现这种情况不易得到法院调整。 案例索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二初字第00029号 8、股权投资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按照实际净利润计算补偿款时,若实际净利润为负数,补偿款超出了实际投资额时,应当视净利润为零,并以此计算补偿额。 标签:|补偿条款|净利润为负|超出实际投资额| 案情简介:2011年1月20日,富丽泰泓投资与浙江中宙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如下:浙江中宙公司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将股份总数由现有的5618.6万股增加至6600万股,浙江中宙公司有意向富丽泰泓投资发行且富丽泰泓投资有意认购数量为100万股的新增股份,增资中目标股份的认股价格确定为人民币8.7元/每股,富丽泰泓投资需向浙江中宙公司缴纳认股价款人民币87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江中宙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6600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6600万元,股权总数变更为6600万股,其中杭州中宙公司持股30758000股、持股比例为46.6030%,苏州富丽泰泓投资持股1000000股、持股比例为1.5152%。 同日,富丽泰泓投资与杭州中宙公司、浙江中宙公司签订《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一份,各方主要约定:富丽泰泓投资根据《增资扩股协议》,以8.7元/每股的价格对目标公司即浙江中宙公司增资100万股,合计增资人民币870万元,占增资后公司总股本的1.5152%;浙江中宙公司的业绩目标为在富丽泰泓投资增资后,2011年度净利润实现4000万元,2012年在2011年基础上实现净利润增长40%以上,如果2011年和2012年实际净利润总和低于7700万元,对低于7700万元的部分,由杭州中宙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计算公式如下:(1-实际完成额/承诺额)*增资方增资款总额;现金补偿款将在签署本次增资补充协议的各增资方之间按各自增资金额占本次增资总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若杭州中宙公司应向富丽泰泓投资进行补偿的,杭州中宙公司应在2012年公司合并报表审计完成后的60天内,按上述公式将补偿款支付给富丽泰泓投资,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杭州中宙公司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富丽泰泓投资支付违约金;目标公司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作为计算依据。协议还就三方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富丽泰泓投资于2011年1月25日向浙江中宙公司缴纳增资款870万元,浙江中宙公司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登记,富丽泰泓投资持有浙江中宙公司1.5152%的股权。 2013年4月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2011年浙江中宙公司的母公司净利润为-36627216.63元,合并项下的净利润为-37191305.44元,2012年浙江中宙公司的母公司净利润为-43529097.13元,合并项下的净利润为-50029300.79元。 现浙江中宙公司2011、2012两年的实际净利润总和未达到770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该补偿条件成就,富丽泰泓投资诉请杭州中宙公司支付2013年股权补偿款。 法院认为:富丽泰泓投资与杭州中宙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根据《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第2.2条约定,如果浙江中宙公司2011年和2012年实际净利润总和低于7700万元,杭州中宙公司对低于7700万元的部分,按照公式“(1-实际完成额/承诺额)*增资方增资款总额”计算补偿,并在2012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审计完成后的60天内,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浙江中宙公司2011、2012两年合并项下的净利润之和为-87220606.23元,根据《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约定,杭州中宙公司应当向富丽泰泓投资进行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浙江中宙公司利润为亏损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杭州中宙公司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杭州中宙公司认为最大的补偿金额应当不超过富丽泰泓投资的增资款总额即870万元,而富丽泰泓投资认为应当按照浙江中宙公司的全部亏损额作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对此,本院认为,《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第2.2条约定的“实际净利润”,理解上的确可能包括负数的情况,但是在公式中约定了“实际完成额”,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在双方约定目标利润为7700万元的情况下,全部完成即实现实际净利润7700万元时,根据公式,杭州中宙公司无需进行补偿,而当实际净利润为零时,杭州中宙公司的补偿金额达到870万元。当实际净利润为负数时,应当视为浙江中宙公司没有实际完成额。由于浙江中宙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为负数,如果将负的净利润直接等同于公式中的“实际完成额”,并以此计算杭州中宙公司的补偿金额,则可能出现浙江中宙公司亏损越多,富丽泰泓投资获得的补偿越多之现象,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 实务要点:股权补偿条款的实质是由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原股东以现金方式补足投资后目标公司股权预期增值与实际增值之间的差额,因而亏损越多补偿越多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合意。但投资方在设定补偿款公式时未考虑到净利润为负值时,若出现补偿款超出实际投资额的情况,有可能因有违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被调整,上限为实际投资款。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终字第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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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阿里模式 万达金融化之路意在抢蛋糕
据透露,万达早在2012年就开始布局互联网战略,当时的目标是电商领域,看着淘宝的风生水起,这位房地产大佬也跃跃欲试了。但是万达的试水也不过是小打小闹,从实体经济转型到互联网经济看起来好像很简单,其实相差甚多。引用许维在《转折点》一书中所阐述的互联网思维的含义:互联网的思维就是建立游戏规则 就像时下火热的打车软件,打车软件公司没有一辆车,但是它制定了一个规则:用户发出打车的信息后,按照距离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撮合,这样包括打车软件公司、出租车司机、用户这三要素的系统就运转起来了。 再比如微信红包,制定了这样一个规则,你可以把红包发到微信群里,先抢到的用户能够拿到红包,拿到多少钱都是随机的。人的天性喜欢竞争与赌博,因此大家乐此不疲。 万达的布局: 2012年 万达高调发布万人招聘计划,重点引进O2O电商领域的人才; 2013年 万达成立万汇网,主打线上线下融为一体的电商模式; 2014年 万达、腾讯、百度联手成立万达电商,被称为“腾百万”; 2014年 万达并购块钱; 2015年 非凡网成立; 2016年 腾讯、百度撤资万达电商。 整体看来这是一整套悲剧啊,腾百万围剿阿里巴巴,没整出点事来就挂了。原因无外乎几点: 1、万达的转型并没有充分利用自己的平台优势; 2、万达转型过于简单粗暴了,要想摇动淘宝这棵大树仅靠资本是做不到的; 3、腾百万之间的合作形式大于实质,没有强有力的资源开放只有资本的流动根本成不了大事。而这几个站在顶点上的大佬们又怎么能真正做到资源开放呢。 不过这次的失败却为万达的互联网金融化奠定了基础。尤其是收购快钱,让万达有了互联网金融的流量接口。 快钱并不是我们所想的支付宝,或者说支付宝与快钱本质上不存在竞争,因为快钱是服务于B端,而支付宝活跃于C端,快钱的绝大部分业务来自于企业客户应用。航空、保险、教育、物流、金融软件等十几个行业,是快钱最主要的应用领域。尽管关国光拒绝透露快钱目前的实际销售收入,但是在这些领域,快钱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知名度已经打响。 万达的金融产业业务板块: 1、大数据 万达的大数据主要依仗于各大商业中心来来往往的客流量,据统计2016年大概会有600百亿人次。如此多的用户也就成为了大数据繁殖的土壤。 2、征信 抓取商业中心范围内人群的消费习惯、消费特点,通过特定算法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3、信贷 万达获得全国第一家网络信贷营业执照,并正式成为合法的网络信贷机构,为其周边的中小企业融资解决其供应链金融的融资问题 4、移动支付 通过快钱打开移动支付领域的大门 5、飞凡卡 通过飞凡卡将客户绑定在一起,就像是万达通用的打折卡一样,通过万达的生态打造将用户的需求串联在一起(目前还没有做成)实行一站式服务。因为万达的生态打造还未完全成功,在其供应不到的领域会和其他部门合作。 点评:完全复制阿里巴巴的模式除了飞凡卡的创新。阿里同样是以大数据为核心,通过淘宝的交易记录评估出用户的征信,通过阿里小贷补足供应链金融,再通过芝麻信用实行C端的消费者贷款也就是蚂蚁花呗。而飞凡卡的创新实行起来并不容易。 万达的转型可以说是必然,之前笔者写到的《浅谈分享经济》中也提出这个观点了,分享经济下的万达要是还坚守盖楼与卖楼只能是自讨苦吃。万达此次剑指阿里巴巴并非明智,万达的金融化之路还很漫长。 最后我想说:腾讯深陷抄袭丑闻的时候,凯文凯利和马化腾进行一番谈话后,马化腾砍掉了腾讯不少业务专心社交和游戏。至今腾讯的游戏收入占营收的48%超过了社交。如果想抢别人的蛋糕,要多多思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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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标的金融借款纠纷案逐年上升
理财、私募市场热钱涌动,背后的金融借款纠纷也日益浮出。 8月3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金融借款合同及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2014年至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四中院共受理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30件,结案178件,涉案标的额达259亿元。且此类纠纷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今年上半年的收案量与2014年、2015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其中,其他方式融资的案件数量亦出现明显上升趋势。2014年受理27件,2015年受理15件,2016年仅上半年就受理了30件。 其他方式融资是指除银行和委托贷款方式的融资。这类案件主体中,除2014年以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24个案件外,以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私募机构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不断增多。2015年起,理财和私募类型融资主体的案件已经超过了信托类案件。 该类融资案件大幅增长也需引起投资者的谨慎。 其他方式融资案件大幅增长,一方面说明国内融资环境日渐多元,信托、私募、理财等融资主体成为继银行之后的融资主力。 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对金融创新业务新风险预判不足,对新业务中产生的新问题研判不足,准备不充分。对贷款方资信状况、担保能力审查不严以及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债务人利用多种金融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后逃避债务。此外,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也给此类融资机构带来压力。 白皮书还指出,在金融类案件审理中还呈现出纠纷涉案被告众多、审理周期较长。案件外埠当事人占比高,且普遍涉及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审理难问题突出。此类案件涉及业务类型多,创新融资形式不断更新,导致案件呈现重大、疑难、复杂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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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种P2P网贷发展模式 浅析方向
2016年8月,网贷行业某知名示范基金从X投资撤资,主要理由是该投资平台大部分借款额度均在千万级别以上,都是企业大额借款。 该公告还透露了以下信息:1、投资人选择平台的标准已经从以背景为主导转变为以资产端的小额分散为主导;2、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3、单个保理公司的债权金额占比过高,不利于控制风险。 这些信息可能颠覆了一些投资者的认知,因为很多人一直认为 P2B(个人对企业的贷款模式)比 P2P(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模式) 更安全。笔者认为,给企业放大额贷款的平台可能会出现较大风险。 以下简单分析网贷发展诸多趋势中的四个趋势。 1、个人贷款比企业贷款更安全 个人贷款的特点是小额分散,如果是抵押车贷、抵押房贷这种还有足值的抵押物。相对于企业贷款风险要小很多。而企业贷款普遍缺乏抵押物,即便有抵押物也容易出现变现困难或者变现周期很长的情况。企业贷款一般都会找担保公司担保,问题是担保公司很多都是超额担保,赔付能力堪忧。因此笔者认为,有足值抵押物的个人贷款项目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是P2P网贷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2、小额借款比大额借款更安全 不少投资者都有这样的偏见,认为规模越大越安全,大树底下好乘凉,他们比较青睐于待收十亿、百亿级别的网贷平台,单个标的千万级别的借款。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大额借款一旦出现逾期,超过了平台的兜底能力,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远不如小额标的的抗风险能力强。P2P网贷的坏账是不可避免的,小额借款出现一些坏账,可以轻松被收益抹平,而大额贷款的坏账,无论是对于平台还是个人都可能是灭顶之灾。 3、银行服务不到的项目优于银行不愿服务剩下的项目 有人说P2P网贷是抢银行的饭碗,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P2P网贷的服务对象有两种,一种是银行服务不到的,一种的银行不愿意服务的。前者比如抵押车贷、抵押房贷,因为有一定的专业门槛,是一个系统工程,银行并没有开展这类业务,这里银行服务不到的项目就是较优质的项目。另一类比如个人信任贷款及企业信任贷款,银行认为风险较高,不愿意服务,这里项目的潜在风险就远高于抵押车贷、抵押房贷等项目。 4、车贷优于房贷,房贷优于企业贷 抵押车贷的优势很明显,如果借款人无法如期偿还借款,机构有权处置该车辆,二手车的市场成熟,变现较易。而房贷有2点不如车贷,如该房产为维持借款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可能面临一些执行问题,同时房产变现周期较长。 比起有足额抵押物的车贷和房贷,企业贷的稳定性要差很多,能否如期还款,主要看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且企业贷的金额一般较大,风险较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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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融资租赁项目未堵死 小额类将受追捧
网贷暂行办法落地,在整顿清理市场的同时却很可能阻断大量融资租赁项目通过P2P平台进行“输血”的通道。 根据网贷暂行办法,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此外,根据《暂行办法》中负面清单的第八项,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网贷暂行办法中限制大额、禁止类资产证券化模式等规定是很多融资租赁类债权目前的主要特征,这也意味着将来的互联网平台融资并不契合融资租赁的传统业务模式。 不过有机构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类资产证券化”国家目前没有明确表述,因此融资租赁类资产是否受到限制存在争议。 限额之困 自2014年起,融资租赁公司嫁接互联网金融平台蔚然成风。由于业务资金成本和银行相差不多,加之2015年底多家股份制银行全面收紧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性银租业务以防控潜在风险,很多融租机构开始将P2P作为输血的新路径。 “虽然P2P带来的融资量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很微小,但至少让租赁公司,尤其是中小规模的租赁公司,在融资渠道上有了更多的选择。”业内人士表示。 一位资深融资租赁分析人士认为,融资租赁项目金额通常都很大,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元,500万元上限甚至都不够“塞牙缝”。另外网贷暂行办法规定“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租赁项目通常期限较长,3~5年的长期项目居多,这与网贷平台平均借款期限半年到一年的状况很不匹配。” 以银豆网为例,第三方数据显示其上半年融资租赁类债权成交量超过4.15亿,居于网贷平台第五位。记者注意到,该平台融资租赁标的类型包括石化、环保、工业原材料、养殖等企业的设备回租,标的期限多为一年,经拆分金额后仍为500万元大额标,以通常拆分四期计算,一家企业在平台上的借款金额在2000万元左右,远超办法中的额度限制。 而记者查阅包括点车成金、懒投资、爱投资等目前存在融资租赁债权的平台,100万到1000万元的大标同样屡见不鲜。 据上述零壹租赁研究统计报告显示,在目前从事融资租赁债权的40家平台中,除13家平台未对项目进行详细披露外,涉及传统工业设备项目的平台有12家,汽车租赁项目平台8家,其他租赁项目涉及物流重卡、医疗器械、新能源设备、航空等方面。从上述行业分布看,标的额度大显然是融资租赁债权的主要特征之一。 一家从事融资租赁债权业务的广东互金平台高管告诉记者,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大额债权转让的项目肯定要逐渐退出舞台。 此前,由于利率下行及租赁客户资源争夺激烈,整个融租行业试图将“互联网+”和资产证券化作为行业转型突围的有效方向。但网贷暂行办法中负面清单的第八项或将使得这一转型计划遭遇波折。 在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稚萍看来,网贷暂行办法从交易结构的实质与形式两个方面,禁止了融资租赁公司常用的网络融资模式。 据张稚萍分析,融资租赁公司在互联网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的债权单一或打包发布至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二是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保理公司,再把资产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机构或委托平台销售,“但实践中常出现多个项目债权整体打包错配。” 前述广东网贷平台高管告诉记者,网贷暂行办法中提及,打包资产的类资产证券化的债转是不允许的,而收益权转让就是其中一种,这在目前行业操作中也非常多见。 以专注于融资租赁资产交易的互金平台普资华企为例,官方运营数据显示,其上半年成交量超过8.7亿,根据上述零壹报告统计,该成交量居于发布融资租赁债权平台第二位,其平台债权多为“融资收益权转让”项目。而在成交量排行第三位的点车成金平台上,亦存在不少资产类型为“乘用新车消费资产的收益权”的产品在售。 普资华企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类资产证券化目前国家并无明文确切的解释和规定。另外,《暂行办法》并未禁止全部类型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其负面清单中指出,不允许债权转让的资产类别主要有“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资产,融资租赁类资产不在负面清单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对债权转让做了相关规定,“我们也是按照规定进行的。”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是有牌照才能做,但很多线下可以做的业务如果放到平台上来,还是要受到监管办法的约束。”前述广东网贷平台高管表示。 小额融租资产将受追捧 事实上,几个月的互金整治已经让融资租赁行业放慢了与网贷平台合作的脚步。一位融资租赁资深从业者在年初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希望更多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融资租赁资产交易,但如今他直言:机构资金显然还是这个行业的主要资金来源。 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上的融资之路是否已经被阻死?在业内看来,有路可走,但并不好走。 在张稚萍律师看来,融资租赁公司未来如果希望达成合规可以尝试直接融资和项目众筹方式。“前者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直接融资信息,不转让应收账款,而是将其作为质押担保;后者即融资租赁公司开拓新项目后,借助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将租金作为投资者的众筹收益。”不过张稚萍也认为,上述两种方式只是初步雏形,且也面临着融资金额上的限制。 前述广东网贷平台高管告诉记者,暂行办法出来后,该平台已经与合作的租赁公司沟通,尽量接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并安排公司直接签订借款协议,平台不再担任居间转让。 金融产品的包装设计尚需时日,但从限额要求来看,汽车、消费金融类融资租赁产品显然将受到热捧。 普资华企总裁助理陈旭庆认为,融资租赁具备多元化运用的需求和可操作性,比如汽车类、个人消费类项目,大额项目在互金平台融资的确会受影响,但不等于所有融资租赁项目通过互金平台出让的通道受阻。 而前述广东平台高管也透露,下一阶段将开发汽车新车的以租代售的融租赁业务,为计划购买汽车的单一借款人服务的产品类型,“这一群体金额小,风险可控,也符合监管要求。” 不过,在张稚萍看来,将来的互联网平台融资并不契合融资租赁的传统业务模式,无法成为主要融资途径,“融资租赁公司应更清楚互联网平台融资在自身多个融资渠道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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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调查50家网贷高管 聚焦P2P六大争议
8月24日,《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后引发业内热议。那么,在一年的过渡期内,《暂行办法》将对网贷行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对50家网贷平台的高管进行了问卷调查,看看P2P平台高管们的判断与预测。 1、未来会有90%以上平台倒闭? 会 不会 无法判断 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早已成为过去时。近两年行业风险逐渐暴露,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行业洗牌再所难免,并断言90%以上的平台将会倒闭,有的甚至称将有97%的平台倒闭。如今,《暂行办法》的落地,势必将淘汰不合规的平台。那么,在网贷平台的高管眼中,淘汰数量是否会达到90%以上呢?在记者的调查中,持“会”和“不会”的观点数量仅相差一人,分别占比48%和46%。 对于为何会做出90%以上平台将会倒闭的判断,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对本报记者表示,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有其自身规律,迅速崛起的网络借贷行业也不例外。P2P平台的大量倒闭有内部运营不善的原因,也有行业监管正在起作用的因素。“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行业监管细则的完善、落实,监管的加强会使得行业优胜劣汰将会加速,行业倒闭潮即将来临。” 理财范CEO申磊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在政策门槛和市场门槛同步提升的情下,大量的平台都将出局,或者倒闭,或者被并购,或者转型。政策方面,随着监管的完善,资金存管、ICP证和金融办备案等都提出了要求,特别是资金存管是个很大的门槛;市场方面,也与监管有一定关系,在限额的要求下,资金端和资产端作业半径的受到限制,会导致竞争更加激烈,可能会有新一轮的价格战,最后剩下来的都是大平台。 同时,还有业内人士认为会倒闭90%,不过倒闭之后还剩几百家。“虽然信贷需求体量很大,但目前的网贷资金成本高,借贷成本更高,加上经济大环境的因素,所以市场容量未必有之前预估的那么大。” 而在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看来,并不会出现90%以上平台倒闭的情况。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道,《暂行办法》出台后,在未来网贷行业发展中,平台一定要特别明确信息中介定位,发挥好信息中介功能,做好银行业的有益补充。当然,随着资金存管、机构备案、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陆续出台,优质资产向更低成本的机构资金聚集,大平台面临转型,不合规平台会陆续退出。但12个月的过渡期其实是给平台一个自省和调整的时间,毋庸置疑,一些平台现有业务后续如何转型是一个大问题,需要平台、监管层甚至传统金融机构的多方合力。 2、限贷、存管、ICP是平台倒闭的三大主因? 是 不是 无法判断 在《暂行办法》中,尤其值得关注的就是借款限额,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待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平台数量占比达到72.74%,人均待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46.06%。同时,P2P平台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是硬性要求。此外,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应获得通信主管部门认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证成为开展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之一。 因此,借款限额、银行存管和ICP证都将限制部分平台的发展,这是否就是淘汰平台的三大主因呢?在《证券日报》记者的调查问卷中,有56%的网贷平台高管认为是,有36%的平台高管则认为不是,还有8%认为无法判断。 首金网常务副总裁戈矛锐认为,这三点是网贷平台倒闭的主要原因。“三个要素对于一般平台确实比较难以达到,首金网在对接银行存管的时候,从审核到系统对接前后共花费了1年的时间才达到标准,目前仅有12月的整改期,所以一般平台很难按时完成整改”,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道,ICP证也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核要求,想通过审核需要经受较长时间的考验审查和审核。同时借款限额目前多数平台也很难达到。“所以我们觉得这三项对于中小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短期内想顺利转型确实要克服比较多的困难。” 融贝网CEO司书甲则认为,这三个因素不是网贷平台倒闭的主要原因。他分析道:第一,平台是否会倒闭,要看是否符合市场需求、风险把控是否到位,互联网金融其实从整个市场需求和定位来看,本身定位还是作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方向是小额分散,无论借款限额的规定是否合理,但这个方向肯定是对的,是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第二,以上所说的其实是行政、备案的要求,该要求的提出,必然会有一些因不符合要求,或者风险把控不到位的平台倒闭。但如果因该要求造成大批平台倒闭肯定不是监管层政策落实的初衷,也不是平台和整个互金行业所期望的,更与国家力推的市场化是不相符的;第三,关于备案等目前的一些规则制定是否合理、是否适合整个互金行业,他相信监管层会和行业有更多的互动,在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可能还会有所调整。 而在九斗鱼CEO郭鹏看来,成本问题将会成为未来大量平台退出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合规成本上升、获客成本居高不下、运营成本推高及技术投入加大等。他对本报记者说道,一方面,银行存管、ICP备案等是平台合规发展的硬性门槛,将提升平台合规成本,加速淘汰大批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平台。但同时,市场竞争加剧,追求精细化运营带来的运营成本及获客成本持续走高,也将成为大量平台退出的一大原因。此外,随着信息中介业务模式的定型,提高借贷效率、降低业务成 本成为P2P平台提升盈利空间的关键点,因此平台在技术,例如智能投顾方面的投入将加大。“随着监管具体实施的临近和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如何优化投入效率、控制成本支出成为平台企业生存的关键。随着一些经营能力有限、成本控制能力不强的平台的退出,优质的合规平台将拥有更广阔的市场,迎来更好的发展空间。” 3、中小平台会发生挤兑潮? 会 不会 无法判断 在网贷行业的发展历程中,“挤兑潮”曾多次出现在某些关键的节点上,如岁末年初时以及在风险事件连续爆发后。由于《暂行办法》的实施,不少网贷平台业务面临调整,这是否会影响投资人心理继而形成挤兑潮呢?在回答《证券日报》调查问卷的50位网贷平台高管中,5人认为会发生挤兑潮,30人认为不会发生挤兑潮,还有15人则认为无法判断。 “中小平台由于规模、资源、专业度等原因,本身风险应对能力就比较薄弱,《暂行办法》推出后,一旦无法达到监管要求,势必爆发风险,因此会引发挤兑”,夸客金融创始人兼CEO郭震洲在解释为何认为会发生挤兑潮时说道。 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挤兑发生的条件是投资者判断网贷平台失去兑付能力。从《暂行办法》的细则来看,尽管有20万元限额等一些对业务影响较大的监管要求,1年的过渡期还是留给平台时间进行调整,并没有造成短暂不可逆的负面冲击。不少平台也在第一时间就监管政策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很大程度上稳定了投资者的信心。 “是否发生挤兑潮,主要还是要看中小平台是否有活期类产品”,首金网常务副总裁戈矛锐认为,因为定期类产品不涉及挤兑的情况,但是活期类产品会因为各类负面消息而产生挤兑。“我也不能判断是否一定发生挤兑,只是从暂行办法发布之后,各个平台的流量数据来看,中小平台属于净流出状态,所以可能会存在这种风险。”他以首金网为例,平台满足《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一直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但直连银行存管,拥有ICP证书等多项资质,也没有活期类产品,所以没有此方面的担忧,相反近期投资人还在快速增长,说明很多投资人在近期更看好合规的大型平台。 网贷天眼CEO田维赢对本报记者表示,挤兑潮应该不会出现。“在去年出台征求意见稿以后,行业投资人和平台已经日渐成熟,在接下来12个月的整改期内,大多数平台对不合规且触犯红线的业务进行整改,需要对投资人进行赔付或兑付的,相信平台会采取有序整改措施,市场也会给与宽松的环境。” 4、一年过渡期后《网贷办法》会作出一些修改? 事实上,由于目前网贷平台尚未纳入央行征信体系,缺少公允的第三方途径来核对借款人在各家平台上的整体借款情况,因此《暂行办法》中的限额能否真正执行还是个未知数。并且,在银行存管方面,有统计显示,目前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P2P平台共有130余家,而实际上已经上线存管业务的只有积木盒子、有利网、银豆网、宜人贷等56家,不足一半。这其中的原因在于网贷平台数量庞大,而银行数量则相对有限,在对接的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银行的积极性也相对较弱。 因此,《暂行办法》在落地执行过程中,是否会根据网贷平台的反馈来进行一定的修改,或出台配套办法呢?《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调查问卷统计,有28位网贷平台高管认为会进行修改,9位网贷平台高管则持相反观点,还有13人认为无法判断。 金融工场CEO崔海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构建了监管的基本框架及P2P平台运营的基本规则,但在平台接入银行存管、落实信息披露的细化标准,禁止类资产证券化形式债权转让业务的范围都没有给出特别具体的界定。在整改实操中,平台仍需要较为细化的配套制度才能落地运行,尽快出台配套制度是迫切并且必要的。事实上,在《网贷暂行办法》发布会中,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也曾公开表示,相关部门会将抓紧制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配套制度。 不过,他同时认为,对于争议最大的“借款限额”相关规定短时间内可能不会作出修改。这主要是因为规定“20万元”“100万元”等借款额上限,除了支持小额分散、严控风险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入罪限额也是如此。《暂行办法》的法律地位属于部门规章,在其上位法刑法司法解释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效力层级决定《暂行办法》不会突破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要求,“20万元”“100万元”被放宽的几率较小。 九斗鱼CEO郭鹏对本报记者谈道,总体来看,《暂行办法》构建了对网贷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为了充分保证《暂行办法》落地,还需要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相信未来还会有关于资金存管、机构备案和信息披露等相关配套措施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推动网贷行业合规持续发展。 “一旦法律有了清晰的边界,不良平台便难以怀抱侥幸心理去试探监管底线,从这一层面来说,《暂行办法》更像是一剂助力行业洗牌及重建的加速剂”,他说道。 神仙有财CEO惠轶认为,《暂行办法》落地后,摆在平台转型面前的困 难也显而易见,12个月的“过渡期”不仅将考验网贷平台的合规化调整能力,同时也是对监管有效性的一次检验。对于监管而言,在面对一个动态的市场时,很难做到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相关规定的出台必定以达成主要目的为导向,而其效果需要在市场中获得反馈,因此监管政策都存在一定的阶段性,也存在完善和修改的空间。 5、P2P平台将转向综合理财平台? 受《暂行办法》的制约,平台是否会向综合理财平台或金融集团方向转型?在《证券日报》的问卷调查中,持“会”、“不会”、“无法判断”的观点网贷平台高管人数之间相差无几,分别为17人、15人、18人。 融贝网CEO司书甲认为,可能会有不少平台开始向综合理财平台转型。“一方面,为满足合规性需求,互金平台转向综合理财平台式,可能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他对本报记者说道,“另一方面,《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推进互金行业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优质的互金平台必然希望能在下一个周期取得更大发展。在当前大环境下,丰富平台产品、横向合作扩展是平台走上新台阶的有效路径,我相信,在未来一段时间,不少平台将会在此方向上作出积极尝试。”他还说道,《暂行办法》出台也对平台自身资金实力,对人才专业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快速达到合规要求,同时抓住机遇,迅速发展,部分优质平台也可能会借助联合,甚至重组等方式抱团取暖实现快速壮大。 “即使没有《暂行办法》,我们也在做着资金来源多元化的转型。《暂行办法》出台之后,给平台发展指明了道路,人人聚财会有纯粹的P2P业务,也会有非P2P的业务呈现模式,例如在资金来源方面对接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资产”,人人聚财CEO许建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样做的考虑,一方面是人人聚财的房产金融业务属于额度较大的资产类型,变为100%对接机构资金后,实际上就脱离了《暂行办法》的管辖范围,不再属于网络借贷。另一方面是相比于线上募集,机构资金成本更加低廉,对平台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润有所帮助。 而在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看来,网贷平台未来不会转向综合理财平台或金融集团。“《暂行办法》规定了网贷平台的十三条禁止性红线,其中第七条明确平台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这意味着网贷平台将不得向综合理财平台转型。” 6、网贷平台盈利将更加艰难? 对于网贷平台《暂行办法》落地后,在盈利方面,有44%的网贷平台高管认为盈利会更加困难,但也有30%的高管认为网贷平台盈利会加快,而有26%的高管认为目前尚难以判断。 有业内人士认为平台盈利更难根源在于,“小额分散”并不是降低风险的唯一方法,项目端(或叫资产端)和市场需求本来就不一致。一般而言,如果为了达到一致的话,往往可能会导致目标客户群的减少和风险的提升,另外,“小额分散”对风控能力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有的资产端,它适合“小额分散”,但对中小企业贷来说,它并不适合“小额分散”,如果按照该网贷暂行办法执行,风险可能会急剧加大。 金融工场CEO崔海晨也认为盈利会更加困难。他对记者分析道,首先,根据《暂行办法》借款限额的规定,大部分开展大额借贷的P2P平台将转型小微贷款、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等领域。如果平台放弃原有优势业务转型小微,开拓资产端的投入会非常巨大。其次,小微金融资产的管理成本较高。平台对每个借款人都要完成一整套风控措施,贷前审查、贷中管理、贷后催收都必不可少。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尚未建立,对借款风险的审核管理、抵质押物的处理等仍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再次,《暂行办法》全面禁止线下营销,只能通过线上渠道宣传推广,众所周知理财端现在的获客成本也比较高昂。“综合以上三方面因素,运营成本的增加将进一步摊薄企业利润,导致平台盈利更加艰难。在此种情形下,平台能否降低坏账、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模与利润增长的良性循环。同时尽可能在行业洗牌中抓住机遇,寻找新的盈利点,将成为平台可持续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关键。” 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表示,去年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资本市场对网贷行业的市场憧憬开始理性,在资本寒冬的大环境下,今年融资消息更是鲜见,靠融资生存和竞争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还,大家意识到还是要自负盈亏。今年不少优质平台宣布降息,1年期收益率跌破10%。“拿麻袋理财举例,我们1年期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是8.8%,企业已经开始通过产品价格调整在降成本了。相信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落实,行业的信心会增加,资金会进一步流入网贷行业,加之没有竞争能力的小平台逐渐退出,对于优质平台的盈利都是利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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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琪找到下家 侵吞快鹿六千万:去告我啊
快鹿百亿待兑付债务还悬而未决,曾在快鹿集团“三上三下”的前董事局主席徐琪已摘下“快鹿”标签,再觅新枝。 据知情人士透露,徐琪目前已进入国维财富集团任职,而且新公司的风格也是非金融美女担任高管。 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徐琪本人,徐琪确认目前已进入国维财富旗下美丽之冠旅游管理集团,担任总裁一职。与此同时,徐琪也将负责组建国维财富的金控集团。 徐琪的小目标 根据官网,国维财富是集酒店管理、旅游文化、地产开发、金融投资、互联网科技、商业运营等产业发展方向于一体的多元化投资企业集团,总部位于北京。 记者发现,与国维财富相关的企业包括:国维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维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宝岛投资有限公司、美丽之冠国际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国开投资有限公司等。 徐琪告诉记者,国维财富集团是一个投资控股公司,实体业务来自于各业务集团公司。根据工商信息,国维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注册资本4亿元,企业法人为珠海宝岛投资有限公司,史维学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在今年7月8日因未按照规定披露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互联网金融业务目前在我的规划设计中,我希望国维财富的金控集团是围绕旅游地产这一主营业务展开。”徐琪强调,旅游+互联网+金融是未来的发展目标。 至于此前的快鹿事件是否对徐琪进入国维财富造成影响?徐琪给出的答复是:“其实独立思考的明白人都会看清楚事实的真相,所有的谣言都经不起正常的逻辑推理。国维财富集团的史总是一位非常理性和智慧的老板,无需我太多的解释也明白事实的真相。” 由此来看,在摆脱了快鹿百亿债务的僵局之后,徐琪又有了新的目标。究竟能否带来新的辉煌,我们拭目以待。 “有证据就告我啊!” 值得一提的是,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8月14日,快鹿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律师已查实了徐琪侵吞公司6000万元财产的事实,将起诉徐琪,并追讨。与此同时,快鹿也掌握了徐琪学历造假的证据。 对此,徐琪回应称,“所有这些都是谣言,我的学历在证监会都有备案,我有外国专家证书的。既然说有证据,那就去告我啊!” 另据媒体报道,徐琪曾称要归还在快鹿工作期间所得的120万元工资,但目前快鹿并没有收到。 “没收到的话,是因为钱在律师那边,他们可以问律师,那是他们之间的事儿!”徐琪认为,120万是法律授予的权利,是他的工资,没有道理不拿。不过最后出于舆论、投资人等因素,决定归还,但大家不能用道德去绑架法律授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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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 你是否“理”的明明白白
银行=安全,银行存款=稳定,这是大家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观念。但随着银行存款进入负利率时代,银行理财逐渐代替银行存款成为人们的首选。但事实上银行理财 是有很大风险的。你有没有试过买的理财产品变成了保险?说好的保本保息最后却血本无归?如今的套路真的太多,银行理财也并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靠谱"。 一、银行理财特点 银行理财类似短期债券基金,门槛高,流动性相对差一些,但现在慢慢有些产品中途也可以取回。因此我们可以把银行理财看作一种短期的债券类品种。 1、银行理财起点高 银行理财基本都是5万元起。后来货币基金的出现填补了小额理财的空白。 银行理财 ,你是否“理”得明明白白? 2、特殊时点收益高 在特殊时点,银行短期理财的收益率会高一些。例如季末、年中、年末这些银行进行考核的时间节点。不仅银行有自己的考核量,员工也有自己业务量的要求。因此银行会提高理财收益率,来吸引客户投资。 3、小银行比大银行高 越大的银行大家越信赖,越不愁客户。小银行如果不提高理财的收益,就很难吸引客户。一般收益率从低到高: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城商银行、农商银行<信用社。不过风险也是一个比一个高。 4、期限越长,收益越高 理财期限有一周、一月、一季度、半年、一年不等。随着期限的增长,收益也会相应增加。例如手里有十万元资金大约4个月后才会用到,我们买一个季度的理财就比一月一月的买划算。 感觉银行理财只要"理"得恰当,都能带来高收益。那不太"靠谱"是怎么回事呢? 二、不"靠谱"的原因 1.央行连续降息导致利差缩减、经济结构转型令银行坏账不断攀升,银行迫切需要靠理财产品等中间业务进行转型。再加上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各银行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各种保本保收益的虚假宣传,均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违规操作。 2.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用投资者对其的信任,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要么是为了骗钱虚构出来的,要么虽然是真产品但风险奇高。 3.虽然银行各种制度制定的十分完善,但执行过程中却完全不会按规定操作。爆出问题再找原因,相关部门的监管可谓行同虚设。 三、购买注意事项 1、理财产品是银行的吗? 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理财变保险,保本保息最后却血本无归?比较常见的即为"银保产品",银保产品就是一种银行为保险公司代销的保险产品。本来想购买银行理财,却迷迷糊糊买了份保险。 财晓得提醒大家:除了保险,银行还会代销基金、券商计划、信托资金业务等。因此我们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辨别出自己买的产品是银行的还是银行代销的产品。 2、是否保本你看清了吗? 大家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关注的肯定是风险问题。银行理财一般分为保本保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3种类型。 前面两种类型至少本金能有保障,但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可就要注意了,这种是指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 3、收益算对了吗? 银行理财产品是从起息日开始算天数的,计算公式为:预期收益金额=投资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天数/基本天数。比如,某款理财产品,起售金额为1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投资期限150天,基本天数为365天。如果小M购买了10万元该理财产品,预期收益金额则是:100000×5%×150/365=2054.8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预期收益率是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对产品的最终收益率的一个估值,并不代表银行理财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率。有时,为了吸引投资人,银行在销售时往往过度强调最高预期收益率,风险提示不足。 4、买短期还是长期的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包括:募集期、投资期、储蓄期、清算期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只有储蓄期是算理财收益的,募集期、投资期和清算期基本上都不获利又占用了时间。因此,如果总是频繁购买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并不一定划算,无形中可能摊薄了整个投资期限的收益。募集期是产品开始销售到终止销售的一段时间,一般是5到7天,这个期间按银行活期计息。 例如,晓得君购买了一款30天的理财产品,金额为10万元,预期收益率是5%,募集期是6天,到期获取的收益是100000×5%×30÷365=410.96元。如果小M是在募集期第一天购买的,那么募集期的6天是没有收益的,仅按照活期利率0.35%计息,共100000×0.35%×6÷365=5.75元。资金实际占用期限是36天,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410.96+5.75)÷100000×365÷36=4.22%,两者相差:5%-4.22%=0.78% 由此看出,理财产品期限越短、募集期越长,实际收益率就会越低。因此在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财晓得提醒大家:不仅要关注产品的收益率,更要算好时间账,避免 募集期带来过多的收益折损。 5、投资是在你的承受风险之内吗? 由于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没有统一规定,各家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采用了不同的符号。根据产品风险特性,一般银行将理财产品风险由低到高分为R1-R5 5个等级:R1级别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风险很低;R2—R5级别理财产品均不保本,风险也层层递增。 财晓得在这里提醒大家:银行电脑系统会定期对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在这个时候,客户一定要实打实的亲自填写问卷,且不要随便听信理财经理的一面之词。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购买与自己相应或更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四、辨别银行理财产品 1、首先是要仔细看产品说明书 凡是银行自发的理财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会有一个以大写字母"C"开头的14位产品登记编码,只要在中国理财网的搜索框内输入该登记编码就会查询到对应的产品。 2、其次是仔细看产品合同书 正常情况下,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上会写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者发行人,如果有疑问也可以找银行理财经理确认。如果是自营的理财产品,银行会在产品的投资合同上加 盖银行公章。如果是代销类产品,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会在委托银行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合同上加盖公章,银行则会在汇款等业务凭证上加盖公章。 银行存款安全稳定,银行理财较高收益。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投资理财的方式选择越来越多样,但也存在太多套路。财晓得提醒大家,投资理财,无论何时,我们都应擦亮眼睛,力求躲开理财道路上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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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 风险四大对策措施
所谓通道类业务,就是指信托公司不承担实质性风险,以信托计划终止到期时信托财产的实际状态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业务。监管层针对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是否需要承担风险、承担什么样的风险等问题并没有明确文件规定,针对发生风险后的风险分担问题也未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从现实情况看,信托公司开展通道类业务可以在短期内迅速扩大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考虑到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的条款安排将所有的风险全部转移出去,信托公司对待通道业务的总体态度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通道业务也时有发生到期无法兑付的问题,因此对该类业务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对策进行研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通道业务存在的风险 底层资产违约导致的信用风险。底层资产的债务人可能因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综合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发生信用违约风险。底层资产违约导致的信用风险会加大受托人的风险管理成本。 受托人的操作风险。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处于消极的地位,信托法律关系的创设多出于信托公司发挥制度红利之目的,其所承担的义务严格意义上将应归类为不作为义务。《信托法》规定,只要受托人未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义务均不需要承担任何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不利后果。所以,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应侧重于防范信托运行期间的操作风险。 受托人的合规风险。合规性风险的约束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所颁布的各项政策文件,归结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规性,主要是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制度要求。二是底层资产的合规性问题,即信托目的合法性,主要是监管层颁布的各类业务指导规范。作为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不能演变成为监管套利、利益输送、系统性风险交叉传导甚至沦为干扰国家金融政策调控的工具。因此受托人在开展通道业务之时应针对资金来源、费用合理性支付及资金投向审查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 通道业务的风险管理策略 通道业务风险管理策略就是当风险发生时,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及信托关系当事人如何合理分担风险的机制。谈到通道业务的风险分担机制,可能涉及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如果委托人的资金来源为向社会公众的募集资金,理论上讲应当在委托人的受托资产管理法律关系内解决,而不会下迁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中。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中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只收取微薄的通道费用,受托人获取报酬的基础源于事务管理行为。因此信托公司制定明确的风险分担机制对于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及风险发生后的损失承担显得尤为重要。信托公司风险分担机制主要通过《信托合同》的条款进行约定,全面执行风险转移策略,因底层资产违约而导致信托财产发生风险时,全部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承担,受托人发生操作风险致使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通道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 虽然信托公司开展通道类业务是一种事务管理行为,发生风险时严格执行转移策略,但仍然有必要建立清晰的风险管理对策。 (一)对底层资产风险适度评价。受托人开展通道业务需要对底层资产做适度的风险评价,目的之一在于底层资产的风险不得与受托人自身的风险偏好存在较大的偏离度,在具体的指标选择方面可以做一些灵活处理,但对待一般性的风险常识问题等的判断仍然要坚守底线原则,不应与受托人主动管理型产品的风险管理原则、策略偏离度过大。 (二)优选抗风险能力强的委托人。不论是银行还是券商,对风险的识别、管理与承担能力不尽相同,各家机构开展业务都依据自身的风险偏好、资本实力与风险战略。抗风险能力强的委托人往往对底层资产的风险把控会越到位,同时发生风险后的损失吸收能力也会越增强,风险化解的手段越多元化。 (三)严格控制管理风险。信托公司在执行委托人信托财产的管理意愿及收益分配等环节要充分履行谨慎、善管及信息披露等义务,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事务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各类管理职责与管理痕迹。 (四)坚守合规风险管理底线。合规管理是信托公司开展通道类业务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对底层资产及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按照反洗钱制度要求规定进行审查;二是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符合监管层的刚性制度规定,与委托人信托关系的成立需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之下;三是坚守信托财产管理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费用支付透明化。信托财产的费用列支需经委托人同意,严防交易对手及信托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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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合投火箭爆炸 投资高科技公司需注意什么?
北京时间9月2日凌晨,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卡纳维拉尔角的肯尼迪航天中心发射场发生了一次严重的爆炸事故。据悉,这次事故是来自SpaceX公司的一枚猎鹰九号运载火爆爆炸解体。 据公开资料显示,SpaceX公司是一家由早期投资人埃隆·马斯克创立的美国太空运输公司,主要开发了可部分重复使用的猎鹰一号和猎鹰九号运载火箭。2015年12月22日,SpaceX成功发射并且一级火箭回收,创造了人类太空史上的第一。 据外媒报道,此次SpaceX火箭运载的是估价高达2亿美元的Amos-6,用于向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大部分地区发射网络信号,制造商为以色列通讯技术公司Spacecom。Facebook为这颗卫星买了“火箭票”,如今发生爆炸事故,Facebook恐成为大输家。据悉,此次事故造成的高科技产品损失超过了2.6亿美元。 虽然SpaceX为美国初创期高科技公司,但它和中国投资者却有些渊源。据靠谱众投了解,SpaceX公司曾登陆国内股权合投平台云创股,发起多期专项基金。在最近的一期专项基金中,预期回报率在30%至160%之间。(注意,严格意义上讲,合投不等同于众筹,说法有争议) 从平台的公开数据来看,它发布的国外高科技公司项目颇为红火,但在这个资产全球配置的时代,从事高科技风险投资要注意些什么呢? 1、风险投资不是风险加投资的简单组合。在以前,大部分人对资产配置的概念理解为利用个人资金进行投资操作。但在真正的实操中,越来越多人发现自己备受心理压力,经常会顾此失彼。因为今时今日的风险投资,对个人投资者的要求更加高,不仅需要个人情感上的理性,还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 正因为如此,风险投资早就不是风险加投资的简单组合,而是涉及到市场环境、当地政策、文化等因素,以及个人投资者的知识储备。 2、高科技公司真正拼的是人才吸引力。之所以称为高科技公司,并不是因为公司拥有高科技产品,而是在于它拥有创造高科技的人才。以色列最大风投基金创始人佩雷斯在接受采访时更是直接说道,“以色列是人才致胜的国度,是开创性人才将一无所有的以色列打造成当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中心。” 对于投资人而言,这家高科技公司值不值得投,也需要掂量下这家高科技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 3、甄别企业是否真正具备高科技含量。在国内,经常会发生高科技公司“兑水”现象,早在2008年,就有媒体报道了中科院院士王正敏及其团队克隆国外人工耳蜗成功申报国内专利,被质疑为“山寨产品”、“伪高科技”。而在国外,今年出现的美国最年轻女富豪霍尔姆斯被调查一事,也让媒体质疑其公司的产品并非是高科技,而是再平常不过的验血技术。 因此,对于投资人来说,甄别企业是否真正具备高科技含量,也是十分重要。 靠谱众投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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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净值9毛突变2毛 投资者维权遭不明气体
2015年4月底,私募投资者陈方(化名)购买了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元普投资”)旗下的一款混合型私募基金“金牛4号”。一年封闭期内,陈方在公司官网查询到的产品单位净值都在0.9元以上,但2016年4月再到托管券商平台上一查却变成了0.27元。 “净值究竟看哪里?产品宣传资料里明明写着0.88元止损,为什么会亏到2毛多?”先打款后签订基金合同的陈方心里满是疑惑,向元普投资讨要说法和解决方案。 8月30日,包括陈方在内的一行4位投资者来到元普投资位于上海杨浦区滨江国际广场的办公室,试图与公司方面商讨解决方案。另一位投资者王明 (化名)向记者透露,上午11点30分左右,公司大厅的门突然被锁住,同时自己闻道了一股 “不明气体”。“一位68岁的老人当时就昏厥过去了,皮肤发红,眼睛充血流泪。后来下去之后我就报警了,110、120都来了。”王明向记者描述当时场景时展示了当天的照片。 “当时投资者和我们公司的员工都感到不适,是有一些气体。”元普投资9月1日回应本报记者称,“公司今天跟警方对接了,警方把气体就定性为‘不明气体’。” 投资纠纷再生枝节,到底发生了什么? 产品净值离奇“变脸” 本来还为自己购买的私募产品躲过了股灾而庆幸,却没想到封闭期即将打开时会遭此“晴天霹雳”。据陈方向记者回忆,自己在2015年4月21日打款100万元认购了元普投资旗下的产品“金牛4号”,该产品正式成立于5月11日,正值牛市最高点。 随着股市调整汹涌而至,陈方和众多投资者一样,对自己持有产品的情况十分关心,几乎天天查产品净值,看公司公告。 “股灾的时候,我好几次打电话问客服产品的情况。他们就说看官网净值就行了,一直维持在0.9元以上,夸自己股灾也躲过去了。”陈方回忆当初的查询情况,“金牛4号”虽然也在暴跌中受过一些损伤,但从官网上通过用户名和密码查到的净值始终维持在0.85元以上。 陈方给记者的截屏记录显示,“金牛4号”3月25日的净值为0.94元。“2016年4月28号,公司发来短信,托管人招商证券为服务平台做了优化升级,让我们登陆招商证券投资人服务平台进行激活验证及用户名变更操作。登陆一看却发现,4月22日的净值显示是0.2733元!”面对“9毛秒变2毛”, 陈方当即慌了神。 经过与元普投资的多次交涉,陈方终于才明白,自己认购的“金牛4号”实际上是“富安达-元普金牛4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劣后)份额,带有2倍杠杆。而元普投资官网上显示的“金牛4号”净值,是前述资管计划(母基金)的净值,并非其持有的子基金净值。 “本该查到的是子基金净值,为什么显示的会是母基金净值?”陈方有些愤怒。 面对投资者的问询,元普投资于2016年5月末向投资者发送了落款为5月6日的《关于金牛4号基金运作情况的说明》,公司在文中承认了净值公布上的问题,向投资者致歉,同时表示将以自有资金把“金牛4号”的单位净值补至0.42元,并放弃母基金和子基金中公司可能提取的包括管理费在内的一切费用,作为收入计入产品净值。 而正当投资者仍在焦灼等待公司“抬高“净值之时,8月9日,包括陈方在内的投资者却在事先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收到了回款,这也就意味着产品被清算了。 “清算报告落款是8月2日。我是8月9日早上10点32分,收到245,861.88元的回款。初始投入了100万元,最终按照0.2458的净值清算。净值不仅没有提高到0.42元,还收了管理费等相关费用。”陈方向记者表示。 心急如焚的陈方和其他投资者从8月10日起便多次赶往公司,“派来和我们谈的人都说自己没有权限,”8月30日,陈方又和几位来自非上海地区的投资者前往公司,结果便发生了文章开头所提到的“不明气体”事件。 元普投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8月31日,一位投资者代表和公司一位蒋姓副总进行了沟通,元普投资方面承诺在10天之内拿出解决方案。 先打款后签基金合同 除却母基金和子基金净值显示的混乱,包括陈方在内的多位投资者还告诉记者,之前对于母子基金的问题并不知情。“如果知道是子基金,存在这么大的风险,我是不会投的。”王明向记者表示。而前述元普投资人士则认为,“我们肯定是讲清楚了优先级和劣后级的差别,母基金和子基金的关系。” 投资者和元普投资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具有法律效力的基金合同里是怎么约定的? 记者查阅投资者提供的“金牛4号”基金合同,里面关于投资策略的说明是:本基金可投资于【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不超过2:1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并以其持有的进取级份额净资产为限承担投资风险。 “合同里虽然写’可以投进取级份额’,但这份合同还是看不出金牛4号和母基金之间的关系。”私募律师殷思亮看过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合同后向记者分析,如果是做子基金,那应当有以该“金牛4号”子基金名义,和母基金之间签署的基金合同。投资若者单凭“金牛4号”的合同,是看不出的母子基金关系的。 业内人士表示,从投资者提供的这份合同来看,“金牛4号”除了可投资其他资管计划进取级外,还可投资于权益类、衍生品、固定收益和现金类资产。“这种投资范围的约定还是比较宽泛,基本所有投资品种都包含在内,并未明确指出定向投资于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徐丽说。 另外,令多位投资者困惑的一件事是,公司在宣传资料里表示,“金牛4号”设有警戒线和平仓线,0.92元预警、0.88元平仓,但为什么产品净值都降到0.2733元了还没有止损? 记者查阅“金牛4号”基金合同,没有发现关于警戒线和平仓线的设置条款。而据多位投资者向记者反映,他们都是先打了款,而后才看到并签署合同。 “我4月21日打款,5月9日给我寄的合同。我打电话去,说详细合同我看不懂,对方说不懂没关系,贴了标签的地方签字就行。日期签4月21日。”陈方如是告诉记者。 “宣传册上写了止损线和预警线,难道是不算数的吗?”另一位投资者向记者发问,才意识到宣传资料上的信息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投资者知情权往哪搁? 元普投资5月末向投资者发送的《关于金牛4号基金运作情况的说明》显示,公司曾于2015年8月26日,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7日,2016 年1月11日拿出累计1300万增强基金投入“富安达-元普金牛 4 号资产管理计划”,2016年1月15日,公司以4500万自有资金跟投“金牛4号”。1月28日进行了一次资金回拨。 “如产品提前终止,进取级份额仍需承担优先级份额的利息,我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多次以自有资金作为增强资金,将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维持在止损线以上,并继续运作产品从而减少投资者损失。 ”元普投资如是解释过去一年的补救措施。 但多位投资者并不买账,“这几次补仓没有通知任何人,都是5月6日集中告诉我们。把我们的知情权往哪搁?”王明表示。 另一位投资者张女士持有的产品是“金牛传奇百年1号A”,成立于2015年7月10日。不同于“金牛4号”没有止损线,该产品合同明文规定预警线0.85元,止损线0.7元。 “这只产品达到预警线时元普投资没有告诉投资人,2015年9月2日,“金牛传奇百年1号A”净值跌至0.6793元,也没按合同约定强制平仓。”张女士称。 据记者了解,按照一般规定,当基金产品达到预警线时,基金管理人需要减仓,将账户内的现金提高至一定比例,同时告知投资者。而达到止损线时,基金必须进入强制清算。而在现实中,不少私募管理人会在征得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调低止损线以挽救产品。 “强制清盘对私募名声影响很大,他们一直不愿意清盘。去年9月要求我们签订补充协议,补仓到0.85,把止损线降到0.6,这和我的风险承受能力已经不匹配了,但我抱着对他们的希望还是同意了。”张女士表示,到了2016年1月25日,产品再度跌破止损线0.6元,公司再度提出补仓并取消止损线。 由于自身不具备这样的风险承受能力,张女士没有同意公司的提议。“2月14日我致函元普投资,无回应。7月27日我再次致函,要求在开放日赎回,由元普补偿我在开放日赎回净值与止损线0.7至少0.6之间的差额损失。元普投资在招商证券的督促下才于8月23日邮件回复并拒绝我的要求。”张女士表示。 “销售那边反映,第一次调止损线(2015年9月)是所有投资者同意了。第二次(2016年1月)有一个客户一直不给我们回复,我们在合同里有明文规定,如果不给回复,5天后就视为同意处理。”元普投资相关人士向记者回应称。 双方再次各执一词,徐丽表示,如果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止损线,在清盘线之上或濒临清盘线时进行补仓,不需要通知投资者。但如果是跌破清盘线后要进行补仓,需要告知投资者并经投资者同意。另外,止损线是合同规定事项,要进行合同条款修改需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才行。 后续将如何处理 “我们希望公司能够把净值补到0.68元,公司8月31日表示会在10天之内给解决方案,但这种‘套路’已经有4次了。”经过前后几个月的波折,王明表示还是希望能够尽可能追回损失。而持有“金牛传奇百年1号A”的张女士目前已经准备向上海证监局投诉元普投资,希望监管层彻查公司的违规行为。 殷思亮则建议称,基金合同是维权依据,投资者可以看投资策略,信息披露等是否违背基金合同约定及政策法规规定等。“如果这个过程是有重大瑕疵,是可以追究管理人责任的。投资者还可以向管理人索要投资交易记录,募集资金投向等材料,寻找基金管理人对该产品投资管理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和损失之间的关系。 根据过错程度,要求赔偿。”殷思亮称。 “基金业协会最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要求宣传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内容一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在这桩纠纷里,销售机构同样负有责任。”面对投资者先打款后签合同,错把宣传资料当有效文件的情况,徐丽建议,投资者本身也应该仔细阅读合同,知悉合同相关条款,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合 同签署和打款,不应听信一面之词,盲目投资。 关于元普投资和投资者纠纷后续的解决方案,记者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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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悄悄降息 爱钱进理财范等等下架产品
监管之风已起,P2P江湖不再平静。 随着《网络借贷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行业如霎时起风的湖面,一时卷起千层浪。随之而来的不仅仅投资者的踌躇,更有平台的无奈和未来更艰辛的过活。 12个月的整改期,“求生”欲望强烈的平台已经开始忙着调整了,所有的调整围绕的不过是“合规”二字,为了拥抱细则,为了银行存管。 理财范下线活期,年化收益8%的活利范不能再投了 8月31日,P2P平台理财范宣布下线其活期产品活利范,并要求所有的债权项目方于2016年9月2日提前还款。笔者于当日8点查询,此产品已不能投资。 公告称9月2日18:00开始,理财范会将活利范中对应债权项目统一提前赎回,还款本息将返还到用户账户。明天赎回完成后,也标志着理财范全面下线活利范。 从公告内容来看,理财范下线活期为了响应监管要求及政策规定。据了解,从活利范目前的债权列表来看,大多数借款项目都在100万以上,最高的有500万。 爱钱进为做银行存管下架爱月投,这是一款阶梯式收益类产品 理财范宣布下线活期产品的同一天,另一家专注个人信贷的平台爱钱进也发布了业务调整公告。 爱钱进公告表示,由于业务调整,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加入爱月投投资计划。 为什么爱钱进要下线爱月投产品?也是为了迎合监管的要求? 业内人士称,阶梯式收益产品一般对接的资产都涉及到债权打包,而最新的监管暂行办法提到不允许平台进行资产打包。 爱钱进下线爱月投产品是出于这个考虑吗? 爱钱进CEO杨帆称,爱月投产品本身模式没有问题 ,资产打包计划类产品只要做到投资人的钱和打包资产里的债权一一对应,监管是允许的。 对于下线爱月投,杨帆表示,“目前不只是爱月投,整个平台的产品包括整存宝,零存宝都在进行合规升级,调整债权的匹配规则,希望调整后和银行存管一起上线”。 杨帆解释,目前很多P2P平台的债权匹配都不是实时的,基本都是钱先进入到平台账户,然后再匹配相应的债权,中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这其实是监管的一个灰色地带。为了最高程度地满足监管要求,爱钱进调整债权匹配规则,希望用户投资的时候就把标的预匹配好。 在所有产品的债权匹配调整中,因为爱月投涉及的标的匹配更复杂,而且每月一次投资的设置对系统的要求更高。 为了方便爱钱进接下来跟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的存管系统对接,平台只能先暂停爱月投服务,杨帆表示,后续会再推出爱月投。 不过,从上半年的数据来看,爱月投的投资额为0.48亿元,并不是爱钱进的主力产品,暂停业务后的影响不会很大。 行业巨头是理财人的“避风港”?宜人贷悄悄降了息 监管意见出台后,理论上陆金所、宜人贷等大平台会成为理财人资金的“避风港”。 不过,宜人贷最近的事情也很多。股票跌跌不休,在美国还惹上官司。 今天,小伙伴发现宜人贷下跌的不仅是股价,理财产品宜定盈也悄悄降了息。目前宜人贷理财板块正在发售的宜定盈中,三个不同期限的产品都降了。 3月期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此前为5.6%,降息幅度0.6%; 6月期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此前为6.5%,降息幅度0.5%; 12月期产品预期年化收益为7.5%,此前为8.3%,降息幅度0.8%。 然后,行业“大佬”的做法就是不一样。 客服表示产品利率都以当期发售产品为准,所以目前只是单个产品降息。但是,从今以后整体产品会否降息还很难说。 冬天已经到来,春天还会远吗? 为了拥抱监管寻求合规,下线产品的不止理财范和爱钱进两家,不久前银票网和拍拍贷也宣布将下线旗下活期产品。当然,未来会有更多的平台进行产品调整。 不管主动还是被动,监管细则就在那里,平台只能去“拥抱”。在这轮大洗牌中,会有很多公司“求生”成功站稳脚跟,也会有更多的公司永远退出舞台。 不过,既然行业的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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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农村金融、汽车金融 谁是网贷新规最大赢家
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周的时间,坊间关于“史上最严监管”的讨论却热度不减。 从ICP许可证到银行资金存管,从禁止债权转让到借款人限额,每一条的威力都不可小觑。其中,关于“借款人限额”的规定引起了业内的高度关注。 早期出于获客及发展的诉求,P2P行业在资产端的形式上进行过各式各样的丰富和创新,除了原始的对接个人信用贷资产以外,还衍生了企业、政信、车贷、房贷、票据、股权、珠宝等抵押借款项目。与个人信用贷款不同的是,这些项目的单笔借款金额往往比较高。 而大额业务之所以能够发展为P2P行业的常见模式,根本原因在于P2P平台开发单个小微用户与大额借款用户需要投入的人力及物力成本是基本持平的,在这个前提下,大额借款更有利于平台交易规模的快速积累及扩大,即有助于平台快速做出“漂亮的数据”,因此平台更愿意去开发“吃一顿能饱三天”的大额业务。 但是,从行业的初衷出发,P2P盛行的大单模式实际上已经偏离了小微金融的本质,与普惠金融的宗旨是相悖的。在缺乏配套的法律约束及投资人权益保障的情况下,大额业务无疑进一步放大了P2P投资的风险。 基于以上原因,限额令立志拉回剑走偏锋的P2P行业,但大额业务平台也因此面临着一次严峻的大考:转型势在必行,难点在于转型方向的选择。 结合各方反应来看,当前业内普遍认为P2P平台的转型方向会往消费金融、农村金融、个人信用借款、汽车抵押借款几类业务靠拢,这几类是P2P行业最常见的小额业务,也是目前受P2P限额令影响相对较小的业务领域。 1、消费金融:前景巨大,风控和场景是难点 近两年,除了早期的电商购物消费金融平台之外,旅游、教育、房产、医疗等消费分期业务的崛起也十分迅速。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为60亿元;到了2014年,交易规模突破183.2亿元,增速超过200%;2015年整体市场则突破了千亿。预计到2019年能突破3万亿元。 消费金融广阔的市场空间引来了众多入局者,过去消费金融格局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为主导,而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商巨头、分期平台、P2P公司也纷纷推出了消费金融业务版图。在消费金融的新兵团队中,电商的优势无疑最大,针对特定群体的分期平台次之,P2P平台优势最小。 首先,P2P平台缺乏消费应用场景。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电商系,不仅拥有庞大的用户,还能够依托已有的购物平台持续刺激用户的消费需求,进而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而P2P平台既缺少高黏性的用户,也不具备天然的消费场景,往往只能通过直接发放贷款来满足用户的消费需求,从而导致平台无法准确掌握用户资金的真实用途。 其次,风控水平羸弱。消费金融讲求高效、便捷,因此传统的信贷风控手段(包括线下面审、尽调、评估、跟踪等)很难再应用到此类业务上。这就对消费金融平台的大数据风控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以淘宝为例,用户的每一次消费,阿里都能够自动记录其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库,使得阿里在后续的金融业务布局上能够依托数据库来进行征信及风控。 但这样的高度是P2P平台难以企及的,P2P平台要想在消费金融领域站稳脚跟,还得思考如何在外部征信体系不健全、P2P信息孤独难以打破的情况下确保风控的效用。 2、农村金融:整体进展缓慢,投入成本较大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央一号文件,称要“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这也是中央自2003年以来连续13年重点关注三农问题。与此同时,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盯上了这块享有诸多政策红利的细分市场。 翼龙贷、宜农贷、贷帮等P2P平台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布局,让农村金融的热度持续攀升。然而互联网金融+农村的理想看似美好,现实却残酷,农村金融的先天不足给P2P平台的农村金融业务带来了难以想象的困难。 虽然有了政策的扶持及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拓展,但农村金融依然呈现出整体发展缓慢的趋势。一方面,涉农项目抗风险能力低下,服务成本较高。目前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主要集中在生产性贷款需求上,农村生产项目主要包括种植、养殖、畜牧、家庭作坊、家庭个体户(短工、运输、收购)几种。 从资产性质来看,种养殖、畜牧项目属于“看天吃饭”,不仅周期较长、收益较低,还容易受自然因素影响,一旦碰上自然灾害,这类型的涉农贷款必然会出现逾期、坏账等事前难以预估的风险。而小作坊、短工、运输等,则存在借款人流动性较大、收入不稳定等不确定因素,加大了P2P平台的风控难度。 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在传统征信系统上几乎都缺乏有效的个人信息,P2P平台也无法借助数据征信等手段来实现辅助风控。同时农村多处于偏远地区,人口流动大且分散,P2P平台即便是进行传统线下风控,也面临着交通成本、人力成本过高的问题。 3、车贷:模式成熟,部分地区饱和 2014年以来,车贷业务发展迅猛,如今已经成为P2P行业的最热门的细分业务领域之一。 车贷作为小额业务的典型代表,除了具有小额分散的合规化特征之外,模式成熟程度较高、流程标准化、门槛低等优势也是其受到诸多平台青睐的原因。 首先,模式的可复制性太强,加剧了同质化竞争。据网贷财经数据显示,截至目前,P2P行业涉及车贷业务的平台已经突破1300家,其中专注车贷业务的超过300家。 车贷平台数量虽然多,但车贷产品却几乎没有出现过实质的创新,随着入局者越来越多,车贷市场的想象空间已经在缩小,因此车贷平台亟需突破现有思维的束缚,摆脱现阶段的“融资-抵押-理财”等单一模式,以建立核心竞争力。 其次,沿海市场接近饱和,平台亟需寻求错位竞争机会。数据显示,广东、浙江、山东等省市由于汽车保有量巨大,已经成为国内车贷平台数量最多的地区。 一方面,车贷平台的不断涌入加剧了当地车贷行业的竞争,后入者的优势越来越小,生存成本却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汽车限购令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汽车交易市场的活跃度,从而导致当地车贷平台业务出现增长缓慢或停滞的局面。 基于上述情况,目前已有老牌车贷平台向中部地区转移,果树财富集中发力济宁、济南、临沂、郑州等中原地区,微贷网则重点布局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等省份。 综上所述,消费金融、农村金融、车贷业务都是值得尝试的转型方向,但是三者对比之下,唯有车贷的发展势头比较稳定。 首先,P2P+消费金融模式虽然能够在资金端和资产端之间形成闭环,但诚如前文所说,由于风控不成熟,平台也无法一一监控资金的真实用途,对于投资人而言,这种投资虽然达到了小额的目的,但风险却是极大的。 其次,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高违约率、高风险性等先天性难题短期之内还无法克服,尤其是自然灾害等风险更是无法通过风控手段来实现预判的,因此对于理财端来说,涉农业务对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 最后,相较而言车贷面临的难题就简单得多了,业务模式、风控流程都趋于成熟,资产开发难度不大,进入门槛比较低,市场环境也相对良性,发展难点只在于平台能不能建立核心竞争力。即便是面向投资人,车贷资产的评估标准、程序等方面也比较清晰、透明,便于投资人对项目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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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销牌照价格暴涨至2200万
去年末只需500万,现在最高售价已达2200万。或因新的基金销售机构门槛提高,审批收紧。 市场低迷,公募基金销售数字惨淡,但公募基金代销牌照价格却在节节攀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此类公司牌照价格最高者达到2200万元,但壳资源之间价格差距也较大。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目前拥有基金销售牌照的第三方销售公司达到百余家,但实际销量仍主要集中于几家较早成立的公司之中,若单一依靠基金销售业务,多数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 部分公司收购壳资源获牌照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证券、基金市场的监管,基金销售牌照审批也开始缩紧。部分公司开始另辟蹊径,希望能够通过收购相关公司来获得牌照。 深圳一代办基金销售牌照中介公司的相关人士昨日向记者透露,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制定新的基金销售机构门槛,虽然尚未公布,但实际审核已基本按照新的门槛进行要求。对公司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以及高管是否获得从业资格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普通公司很难获得此类牌照。 一位基金业业内人士则透露,在去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颁布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销售自家基金产品,若想代销其他产品必须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基协会员。这导致大量私募基金开始集中申请,监管部门因此暂缓了相关公司的审批速度。但对于股东背景实力较为雄厚的公司,获得销售牌照并不困难。 基金协会数据显示,去年共有42家机构获得了基金销售资格,而今年以来仅有24家公司被核准从事相关业务。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于今年7月及5月获得核准。公开信息显示,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国美集团,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目前代销公募基金产品6只。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也达到2000万元。已有德邦、华泰柏瑞两家基金公司旗下5只产品进入代销名单。今年4月获得业务资格的北京富国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注册资本金也均在2000万元之上。 在此背景下,一些公司试图另辟蹊径,选择购买基金销售公司“壳资源”来进入基金销售行业。有消息称,目前最高售价已达到2200万元,而去年年末价格仅为500万元左右。记者昨日对多位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相关人士透露,销售牌照价格确实在今年出现了明显上升,但公司之间的价格也有明显差距,售价较高者一般已经有了一定数量的客户资源及代销产品。他认为,基金销售公司的执照实际价值并不高,人员配置、产品资源、系统等才是重点。 第三方销售公司将面临洗牌 数据显示,目前拥有基金代销资格的公司共有453家,剔除传统的银行、券商销售渠道外,其他类基金代销机构也达到182家。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公募、私募基金销售都较为艰难,此类公司即将出现洗牌。 数据显示,目前代销基金数量最多的为上海天天基金、上海陆金所以及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基金产品数量分别达到2625只、2576只以及2550只。但半年报数据显示,上述公司上半年业绩多数出现下滑。上海天天基金母公司东方财富网半年报数据显示,由于市场低迷、主动降低费率,基金销售额锐减导致业绩大幅下滑:公司上半年业绩大幅下滑67.7%,其中基金销售收入4.78亿元,同比下降66%。在新三板上市的好买财富半年报数据显示,上半年净利润下滑252.07%,净利润亏损超过5000万元。众禄财富上半年净利润降幅达到98.85%。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101家公司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数量在100只之下,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代销基金产品不足20只。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销售与市场行情关联度较高。去年大牛市中,多数销售公司已摆脱亏损的窘境。目前钱景的业务分为财富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互联网理财三块,总管理规模超过300亿元。他认为,第三方销售公司仅依靠基金销售在熊市中难以生存,若不对业务进行多方面拓展,基金销售行业也将面临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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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讲一个笑话,我是一个机构投资人
前几天朋友圈看到一篇《我给你讲一个笑话,我是创业公司CEO》作者从CEO的角度上全方位的吐槽了一遍,作为一个投资机构的合伙人,借着网贷财经和靠谱众投的平台吐槽下,权当博君一乐,CEO苦逼,投资人也没电视上那么高大上。 关于创业: 投资公司就不是创业公司了?尼玛,我也是CEO好吧,既然作为创业公司,我们也有正常的开销啊,也得算成本和支出啊。要不是为了更好的募资,你当我乐意装修一个装逼的办公室吗?手底下的投资经理你以为我这个月不给他们发工资?他们还乐意跟着我们干?请企业家停止哭诉吧,都不容易,哪有容易的事? 关于收入: 就创业公司的老板吃苦了?我来算笔账,正常投资公司的收入是2%的管理费+20%的Carry,假设基金规模是1个亿的规模(1个亿*2%=400万) 假设公司合伙人8个,每人25万/年,其他用于招聘员工,办公室等开销。说真,不比CEO好过到哪里。至于20%的Carry,后期的小伙伴还好些,早期的那都是得做好10年的准备,那么这十年呐?投资公司的小伙伴,都不需要买房,照顾父母去医院? 关于募资: 虽然看着同行们没事写个研究报告,说下风口和行业,教教创业者如何写商业计划书。但是转身那就是我们的翻版,我们也要写好募资报告,给LP大爷审核,现在的募资环境是极度恶劣的。各大美元、人民币机构大佬都开始自立门户,GP一跃从寥寥的几百人,上升到近万人。甚至很多LP也耐不住寂寞,要自己风光一把,自立门户。 关于演讲: 疯狂在各个媒体上露面,真不是乐意,你站在那40°聚光灯下两天试试,基本是人干状。只不过我们人少啊,公司才寥寥几个人而已,既然投资公司也是创业公司,那也涉及获客问题啊,除了依赖FA大爷,最大的还是得自己小腿跑起来啊。不然创业公司怎么可能知道我们这个小基金的存在呐? 关于投资: 自我吐槽说是投资农民工也不为过,千辛万苦从FA大爷、媒体大爷、多跑腿拿来点项目,大多数不靠谱其实。你说非要拿一个网络坟墓项目颠覆马云,你能让我说个啥?大家都是创业公司,也都有自己的生存规则不是,LP大爷们非要3+2,能募到8+2的LP在现在来说真是真爱了。 你说你创业,非要装修搞四年,兄弟,要玩死我们吗? 关于加班: 加班这种事情简直是不值一提,根本没有休息的时间,能一周抽出一天补偿下妻子和儿子,那就已经阿弥陀佛了,大部分时间就是东飞西飞,小时候看那些坐飞机的人,感觉都是精英人士。长大了才发现,尼玛简直是噩梦,永远的T2延迟,搞得我都习惯了迟到一小时到机场了。半夜三四点下车,车上一直都在休息。下车挨着床就睡着,从来没有睡不着的时候。见项目那也是从早上7点到凌晨1两点。 关于退出: 我们是创业公司的投资人,同样,我们背后也有同样无偿信任着我们的LP,这就是一层层的关系,我们希望自己投资的企业快速发展,我们也能快速退出,给LP一个交代。有些LP心态很好,有些LP自身业务稍微一受到影响,就开始不顾协议来找你磨。业内好几家被LP堵了门,你确实怪不得他们,钱放在你这里,他们经济受到大影响,拿不回钱,就得去借高利贷。都难,何止创业者。 关于投后: 国内同行的投后简直是个笑话,就那么几个人,基本上帮不上忙。一篇上万的稿子就能帮项目多大忙?说的实在点就是帮忙投后项目吹吹牛逼,更多的时候是到处跟接盘侠商量着啥时候能约着我们投的项目聊聊。投资圈是一个怪圈,接盘侠也不傻,每次接你的项目都血本无归,谁还跟你玩?眼光在创投行业是生存之本。 关于生活: 有时候大家看到某某投资人屈尊就贵的跟屌丝创业者撸串,就简直是自插翅膀,头戴光环了。投资人也是人好吧,撸串也不是第一次好吧。作为一个投资人,或者说作为一个投资行业的创业者,再再或者说作为一个投资公司的CEO。没那么神秘,我们也是普通人而已,两手两脚,一个嘴巴。 SO,今天给大家讲了个笑话,我是一个投资人,有妻子,有儿子,也在还着房贷车贷。并没有打算跟媒体上说的一样改变世界云云,做了一份叫做投资的买卖,对得起LP,对得起合伙人,也把在帮我们赚钱的企业创始人当做好兄弟。 唯一,时间上,亏欠了家里,希望以后能有更多时间陪他们. 靠谱众投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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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拆解工具之FOR模型
创业项目拆解工具箱就是专门给大家分析拆解项目提供方法论工具。今天给大家介绍其中的FOR模型。 在开讲之前,请允许我再次分享一下靠谱众投对于投资分析工具的见解。 规划和做是两码事。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投资原则上都属于风险投资。所谓风险投资本身就意味着风险会非常高,而且创业项目每天都在变化和发展过程中,既然每天在变化,沿着原来设计方向平稳走的概率本身就存在疑问,所以投资分析本身其实也就只是一个参考,就是一个可行性规划。如果你真把它当成了“神”一样的存在,那你肯定就输了。即使规划和做不是一码事,但对于我们来说规划还是必要的,有规划大家所有人心里才有底,有目标感。尽管目标可能在发展过程中随时会变。 工具要顺手,不要逆着自己的思考方式来适应分析工具。投资分析看起来可以特别工具化,但每个维度和指标背后其实都有一套逻辑来支撑,咱们需要学习的是逻辑,而不是维度和指标本身。如果你觉得逻辑有道理,就可以试着来落地这些维度和指标。如果你觉得这些维度和指标表达的不充分,那你就可以重新设计维度和指标,让它更好用。投资分析工具是自己的,不是别人的,更不是某人的。变革家的工具,你觉得有道理,你用了,那就是你的。既然是你的,解释权就在你。只不过对外的时候你还需要挂上“变革家投资画布”这样的名字,但那只是表示你对发明人的尊重而已。拿别人的投资分析工具消化成自己的,是可行的;拿别人的,死搬硬套是不行的。 上面就是靠谱众投对于投资分析工具的基本态度,我们也是本着这样的态度来看那些大牛们的投资分析工具的。所以,在讲这些分析工具的时候,可能大量的都会和原作者的观点有出入,但这不重要,大家都只是为了更好的梳理和落地一个投资分析工具而已。今天就由我来给投资人们开始一个新的方法论:FOR模型。 经常关注靠谱众投和网贷财经的用户都知道,FOR模型不是靠谱众投的原创,原创作者是陈琪。没错,就是那个大名鼎鼎的蘑菇街创始人陈琪。FOR模型可以在你看到一个项目的时候通过它的产品非常直观的判断出项目的“发展潜力、模式优劣和运营难度”,换句话说这个FOR模型也可以快速的“把好第一关”! 第一部分 FOR模型解释 FOR模型由三个字母组成,这三个字母后面有三个单词:碎片化(Fragments)、组织(Organize)、再组织(Re-Organize)。接下来我们就分别来讲这三个单词背后的含义。 碎片(Fragments) 这个维度的核心就是“碎片化的内容”。这个产品的主要内容一定是碎片化的,而且碎片是同构的。什么叫同构?换句人话就是:看起来还不突兀。举几个陈琪举的说明“碎片化”的例子,大家熟悉的新浪微博就是把“一切事物”碎片为140个字+一张图、Pinterest就是把“所有美好的事物“碎片为一张图+一小段描述+一个链接、蘑菇街就是把“所有美好的女性商品”碎片为一张图+一小段描述+一个商品购买地址。如果你觉得上面三个案例都是网络社区的案例,咱们还可以举些其他的案例:百度是“搜索一切”,它碎片化为“文字、图片、视频、文档”等等。而去哪儿是“旅游搜索”,它碎片化为“酒店、机票、火车票、门票”等。而来来会是“境外自由行特卖”,它碎片化为一个个更具体的“酒店+机票”的组合。 碎片的丰富性基本上决定了这个产品最终平台化之后的基础规模。所以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到新浪微博的规模百分之百的要比蘑菇街大,因为它的碎片是“一切事物”,而蘑菇街只是“所有美好的女性商品”。同样的,百度要比去哪儿大,去哪儿要比来来会大。定语越多,规模越小。行业越窄,规模越小。 所以,股权投资者在看项目的时候,一定要先看碎片化的前提,这个前提决定了市场规模和用户规模:定语越多,规模越小;行业越窄,规模越小。再看碎片化的内容丰富程度,碎片形式越丰富,规模越大;碎片形式越单一,规模越小。 组织(Organize) 这个维度主要看的是上面所提到的碎片组成起来的形式。碎片组织起来的形式可以有很多种。正是由于组织的不同,导致了最后产品形式的不同。如果说,碎片化决定了一个项目的市场规模和用户规模,那组织形式就决定了这个项目的对用户需求的理解以及由此根据需求体现出来的创新能力。 一种是不同的碎片内容,相同的组织形式。目前组织形式其实没有太多种,属于急需创新的“资源”。找到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会造福很多人。目前比较成熟的组织形式,比如微博的“按时间线组织”、轻博客的“按Tag组织”、蘑菇街的“按商品品类组织”等等。组织形式的力量,最近体现的比较淋漓尽致的就是“共享经济”,从目前大火的滴滴专车、河狸家美甲、人人快递等身上都可以感受到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的力量。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你会发现滴滴专车、河狸家美甲、人人快递,这些都是采用了同样的组织形式,但都分属完全不同的行业,彼此间没有半毛钱关系,更谈不上彼此竞争。 还有一种是相同的碎片内容,不同的组织形式。碎片内容都非常接近,接下来就是怎么组织的问题。举个例子,同样是电商网站,天猫按品牌来组织,京东按商品来组织,这是非常不同的。大家会看到二者都在发展,但他们的竞争关系也此起彼伏。哪个组织更优?我个人认为是商品更优,因为实用性目前更会被看重。所以,单从组织的层面来说,我个人会认为京东比天猫的组织形式更优。再举个例子,淘宝以商品品类来组织商品,而唯品会以限时特卖来组织商品,但商品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二者组织形式哪个更好?我个人更看好淘宝。因为淘宝的商品更全,更全就可以更好的比价,而比价只是淘宝的一个功能而已。而唯品会的限时特卖就是比价情况下加了个时间维度而已。淘宝很容易复制一个唯品会出来,但唯品会做成一个淘宝却不容易。 所以,作为股权投资者在看项目的时候,对于碎片组织形式要非常的重视。一方面要跟着大势走,不断的研究最新的“组织形式”,这些最新的理念可以在各个细分市场爆发出巨大的机会,对各个细分市场形成的巨大的颠覆。“共享经济”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典型案例。另一方面,要穷尽相同的碎片内容可能涉及的所有组织形式。如果你研究宠物电商,就要把该行业所有的组织形式全部罗列一遍,然后再去对比还有哪些可能的组织形式没有被满足,再去看这所有的组织形式里哪种玩法最可能跑出来,最后投掉这个最可能组织形式里的项目。 再组织(Re-Organize) 当信息碎片按某种形式组织好之后,这样的产品还会允许用户用非常自由的手段重新组织信息碎片。这也就是俗称的“传播”。但它背后有四个逻辑:第一,内容要适合传播;第二,传播要尽可能简单和低成本;第三,传播范围要尽可能的广;第四,传播转化要有效。如果有交易功能,那对每次传播转化的要求就更高了。同样的,再组织也可以用“运营”这个词来代表。 新浪微博的“转发”功能,就是把别人的信息碎片重组到自己的时间线中;Tumblr的“Re-Blog”功能和Pinterest的“Re-Pin”功能,可以把别人原创或收集好的碎片方便地组织到自己的建立的体系中;蘑菇街的“喜欢”功能,可以把别人分享的好商品,极快地收藏到自己的喜欢目录中。 再组织的本质作用是将有限的内容尽可能充分地重复利用,以此提高生产率。打个比方,在不具备再组织能力的BBS体系中,一条信息(帖子)只能被10个人消费,但同样的内容,在微博体系中就有可能平均被50个人消费,那么同样的生产成本(原创消息的人所花的时间)就带来了更大的生产成果,也即更高的转化效率。否则,这一条帖子的沉没成本就太高了。 大家身边几乎都有些做微商的人,如果拿这个再组织逻辑跑一圈微商的套路:第一,内容要适合传播;第二,传播要尽可能简单和低成本;第三,传播范围要尽可能的广;第四,传播转化要有效。就会发现,如果第一条“内容要适合传播”被有效满足的话,那微商真的会是非常可怕的。 作为股权投资者,在看项目的时候再组织的力量要被充分重视。在不考虑“人”这个因素的前提下,客观上判断一个项目能否“最低成本,最高效率,最广范围,最大转化率”的运营。如果发现这个项目真的可以很容易的实现这四个指标,那么这个项目就是可投的,否则那可就要非常严肃的考察“团队”能否“逆天”的达到同样的目标了。 第二部分 FOR模型的现实应用 接下来的内容就是FOR模型的实战应用了。每个维度5分,根据你的认识对每个维度打分,你大概就能判断你对这个项目的认可程度了。 先看看养车市场。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养车项目蛮多的了。京东上的“养爱车”、天使客众筹的“牛牛车”、36氪众筹的“e保养”都是养车类项目,再加上拿到C轮融资后的典典养车和途虎养车。 先从碎片内容来看,你会发现这几类的内容都是非常类似的,都是洗车、小保养、大保养、卖配件,有的还有喷漆钣金业务。区别就在于有的碎片化内容是整合的线下店,有的是直营店。 再看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上差别就比较大。典典养车走的是“会员制”的组织形式,途虎养车走的是“卖配件起家的价格杀手”的组织形式,而养爱车、牛牛车和e保养都是“线上导流+管家式O2O服务”的组织形式。所以,从竞争态势上来看,典典养车和途虎养车的组织形式的差异化就非常明显,而养爱车、牛牛车和e保养的差异化就不明显,只能惨烈竞争。从落地来看,典典养车的会员制一锁定就是一年,这些人跑不掉,所以忠诚度只能高。而途虎养车的“配件便宜”的概念会误导大家认为所有的东西都便宜,因为所有的养护等都是由“配件”构成的,服务是没有差异化的,所以它从“概念”上忽悠了一大批人。而养爱车、牛牛车和e保养的差异化就非常不明显了,唯一能做的就是做“线下店”和提升服务,但短期内依然难以解决组织形式上带来的弱势。 在再组织上,大家都极力的借助了微信公众号,因为微信公众号获取用户的难度比APP难度要小很多。但APP在推送能力和活动爆发力上强,这点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相较于典典养车和途虎养车的数百万APP用户规模,其他三个项目确实很难相提并论。所以,通过FOR模型,大家就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这几者之间的差异了。哪家可投,在这个模型里也体现的非常淋漓尽致了。 还是先从碎片化内容来看,董火锅和淘汰郎都是自营,这就决定了它的内容是相对少的。而挑食则整合了更多现有的火锅店,所以内容上是比较多的。定语越多,规模越小;行业越窄,规模越小。所以,从用户规模上来说,挑食理论上应该比董火锅和淘汰郎的用户规模要大。同样的,2015年股权众筹平台上还上了大量的火锅外卖项目。京东众筹的“家家送火锅”现在改名叫“董火锅”,还有天使汇上的“淘汰郎”小火锅。此外社会上也有大量的火锅外卖,比如“挑食”等。 再看组织形式,董火锅和挑食都是上门的大锅。而淘汰郎是上门的小锅。这看起来好像没什么,但其实非常不一样。大锅更适合多人聚餐,而小锅更适合三人以下的享受生活。这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也决定了董火锅和挑食其实是竞争对手。而淘汰郎和二者的竞争态势没那么强烈。从使用频次上来说,主要取决于个人因素。爱好不出门的家庭聚餐和商务聚餐的人可能就会更倾向于大锅,而爱好在家享受生活的就会选择小锅。但从选择频次上来看,董火锅和淘汰郎的直营更倾向于几次尝试,而挑食则更容易形成购买不同的上门火锅的习惯。 再组织的形式上,董火锅和淘汰郎本质是商户,所以他们可以借力各个外卖平台的资源获取客户。而挑食作为平台则只能依靠自己。此外,他们在微信、自己官网上也都非常用心。 如果把它们都放回到FOR模型里,你会发现挑食这样的平台型公司在碎片化上的优势很明显,如果再在“再组织”上下些功夫就很容易跑出来。而董火锅和淘汰郎其实是两个潮牌,但他们在“组织”和“再组织”上已经做的非常好了。作为生意,他们还是蛮拼的。但要投资,挑食这样的平台型公司还是更有想象力。 综上,大家会发现FOR模型的应用场景还是很多的。它背后所蕴含的智慧也蛮多的。理性的对每个维度打分,非常有利于你更好的更理性的判断一个项目。关于FOR模型,让我们来个最后的总结吧。(1)“碎片”能囊括的范畴很多,但形式很少的项目是可遇不可求的,碎片内容要尊重规律本身。刻意扩大碎片程度,很容易不聚焦容易失败。刻意缩小碎片程度,就容易陷入组合起来很费劲的陷阱。(2)“组织”这一维度上,千变万化的形式是充满无尽的魅力的。这也是最考验投资人和创始人的。研究最新的“组织形式”和关注本行业里可以使用的“组织形式”,这是一个值得终身学习的课题。(3)“再组织”受制于“组织形式”,但又可以独立存在,再组织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寻找到最富智慧的人,是再组织上创新的最大考验。 靠谱众投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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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金融正式开放“金融云”
“百度金融致力于成为一家真正意义的金融科技公司,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势,升级传统金融,实现普惠金融的梦想。”9月1日下午,在2016百度世界金融科技分论坛上,百度高级副总裁朱光发表了这样的宣言。 百度高级副总裁朱光 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论坛上对外展示了百度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领域的最新突破。而这些技术基因也正在注入百度金融。 百度金融还在论坛上宣布,集合了百度金融人工智能、安全防护、智能获客、大数据风控、IT系统、支付全套金融解决方案的百度“金融云”,将正式向业界开放。 金融云:金融+技术 百度技术与金融业务融合创新与开放的集中体现就是“金融云”。 “百度金融云是面向金融行业伙伴的一组完整服务能力的聚合,行业伙伴可以通过云端访问,获取技术能力支撑,完善服务生态。”百度金融研发负责人沈抖在论坛上表示。 据介绍,百度金融云向金融机构输出包括人工智能、安全防护、智能获客、大数据风控、IT系统、支付六大技术能力的全套金融解决方案。 实际上,在金融云正式开放之前,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核心技术,百度金融和金融行业的合作探索一直在进行中。资料显示,百度金融已与包括支付、信贷、理财资管、风控等多个领域的许多金融同业达成合作。 以百度大数据风控实验室为例,目前已与浦发银行、买单侠等达成合作,在3C分期、车分期、房分期以及现金贷、黑名单及反欺诈规则等方面,利用百度的数据及技术,定制模型,进行信用评分、辅助决策。 谈到百度金融风控技术,百度副总裁、百度金融风控负责人王劲在论坛上表示,百度海量数据必须结合技术,金融knowhow,以及对数据的理解才能产生最大的效用。百度金融风控会充分利用现有的一流技术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 五大金融科技发展方向 论坛现场,朱光详细讲解了百度金融以身份识别认证、大数据风控、智能投顾、量化投资、金融云为代表的五大金融科技发展方向。 而这些发展方向都来自百度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基因与实际金融业务在百度内部产生的积极化学反应。 据悉,目前百度金融已在包括消费分期、现金贷、企业贷款、个人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资产交易、数据金融服务等多种业务上谋篇布局。较为完整的金融全业务版图,给了百度技术充分发挥的空间。 “这些业务探索将帮助百度金融精准定义行业需求和痛点,为技术输出命题,并输出解决方案。”朱光表示。 例如,一段时间以来,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资产荒、信用风险增加、机构间投资策略同质化等问题日益突出。 对此,百度金融分管理财资管业务的百度副总裁张旭阳在论坛上分享,百度金融的海量信息提取、大数据及机器学习助理投资决策等技术,能够为金融合作伙伴提供更智能专业的金融辅助决策服务。 百度副总裁张旭阳 同样,在财富管理领域,张旭阳透露,百度金融科技的探索有望实现投资者风险偏好识别、数字化资产配置与产品组合、风险分析与预警,从而为大众投资者提供更有效的投资工具,并有助于推动财富管理回归本源。 而消费信贷领域同样离不开大数据处理和人工智能技术。 分管消费金融业务的百度副总裁黄爽表示,目前消费金融市场仍面临信用下沉、风控线上化、获客成本增加、产品差异化程度低四大挑战。而百度通过人工智能、用户画像、账号安全、精准建模等领先技术,不断扩大征信范围,快速迭代的风控模型,真正识别用户的信用等级,解决线上风控化、信用下沉等挑战。同时,百度金融全方位的大数据能力以及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的合作商户管理平台,为合作商户提供涵盖营销和金融服务的全面管理方案,降低获客成本,解决细分行业的微小需求。 此外,在大会现场,百度金融还与美国征信巨头FICO、易方达基金、申万宏源证券签署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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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荣:中国经济发展需要互金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中国央行原副行长李东荣9月1日在上海表示,要管好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务,不能简单只靠行政管理,应该从三方面着手,有三道“防线”。 李东荣当天出席国际金融论坛第13届全球年会,并参与“金融创新应促进增长力”环节的讨论。 他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管理有三道防线,“企业内部内控,这是第一道防线”。 第二道防线是行业自律,譬如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把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聚集起来,制定规则、防范风险。 第三是不能脱离监管。“马路警察各管一段,”李东荣表示,中国实行分业监管,但在互联网金融情况下,跨界、跨地区、跨行业的情况非常典型。“如何判断互联网金融行为是正当、健康、合理的,我们认为应该按照行为判断。如果做的是金融性质的行为,就应该接受监管。”李东荣提出,应实行“穿透式监管”。所谓“穿透式监管”,就是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 “通过这三方面,将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李东荣说。 他表示,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都需要互联网金融,由于传统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效率不够,覆盖不到的地方对互联网金融有很大需求。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不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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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风投识别:18家自称风投融资平台已爆雷
在P2P网贷行业,风险投资是一股重要的推动力量,很多草根平台正是凭借风投的资金助力才打开市场,获得风投投资也是很多平台对外宣传的重要砝码。 但是,无论何时,懂得分辨真假才是投资理财中的关键! 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今年8月初,18家曾经宣传获得风险投资的P2P平台已经“爆雷”。这18家平台为什么会“爆雷”?它们宣传获得风险投资到底是虚假宣传还是确有其事?投资人可以从中总结出什么经验? 宣传获得风险投资的套路 融资消息一般来自企业的宣传,所以一般人很难判断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文提到的18家平台获得风险投资的信息来源于P2P平台官网或者公开新闻报道,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均存疑。 当一家平台宣布获得风险投资时,可能存在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种,自己投资自己,如开财宝和三农资本。 2016年7月10日,开财宝发布《开财宝项目逾期公告》,承认平台近500万元金额的项目逾期。 就在2016年6月12日,开财宝举办千万A轮融资暨上市公司战略合作新闻发布会,宣布同人资本千万资金注入开财宝。 2016年6月24日,开财宝变更工商信息,投资人中除了北京同人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变外,魏永勇、刘思宇、秦健刚和片桦被变更成中嘉盛大(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开财宝法人代表秦健刚在中嘉盛大(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在北京同人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开财宝属于典型的自己投资自己的情况。 三农资本也属于自己投自己的情况。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显示,三农资本隶属于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16日,三农资本进行股权变更,股东由林峰变为——林峰、王杰、安徽省风险投资研究院和安徽省太平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大概就是三农资本的A轮融资。根据工商信息,林峰在安徽省太平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位。安徽省风险投资研究院是一个来路不明的公司。 2015年12月9日,三农资本宣布获得由上海熙明基金领投的5000万元B轮融资。注资三农资本的上海熙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2层”也是三农资本上海总部的地址。 2015年12月23日,也就是三农资本宣布获得风险投资后第15天,三农资本宣布暂停业务,后来经侦介入调查。 第二种,虚构获得风险投资,如信乐贷和上咸BANK。 信乐贷宣称该平台为软银中国、红杉资本注资打造。红杉资本官网有被投企业名录,其中没有信乐贷。软银中国投资总监回应,从未投资过信乐贷。 2014年1月,上咸BANK宣布与济南华科创业投资企业签署协议,后者成为上咸BANK战略投资者。据媒体报道,当投资者按注册地址几番搜寻才找到了一家似乎是济南华科的金融租凭公司后,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和上咸BANK完全不认识。上咸BANK得到过具备国资背景风投注资的这个事件纯属虚构。 第三种,只是签署投资意向书(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融资还没有完成。 第四种,融资合同已经签署完毕,但钱还没有到账。一般来说,风险投资机构在与P2P平台签署的投资协议中,会注明资金到位时间。风险投资的资金以分期到位居多,对P2P有指标考核。不排除因为平台的业绩未达到风投机构的预期,或者是风投机构投资决策有变,致使资金不到位或者部分到位的情况。 第五种,确实获得风险投资,但融资数额夸大。如果投资方是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需要公开财务信息,平台方无法在融资数额上作假。除此以外,很难判断一家平台获得融资的信息真实性。 宣布获得风险投资后“爆雷” 宣布获得风险投资后,一些平台出现了限制提现、跑路、经侦介入和清盘退出四种情况。 1、限制提现,比如藏象农业众创和365金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1家宣布获得融资的平台限制提现。限制提现的原因不一,有的是因为项目逾期,有的是因为庞氏骗局资金链断裂,有的是一言不合就限制提现。 下表为宣称获得风险投资但限制提现的平台列表: 2、跑路,比如饭盒金服和好借好贷。 饭盒金服成立于2014年12月24日,位于厦门,法人曾联捷,注册资金5000万,由第三方支付钱多多提供资金托管。2015年4月8日,饭盒金服宣称完成千万级A轮融资。2015年11月30日,饭盒金服关闭官网,其高层失联。 好借好贷实际控制人是肖其云(见下图),隶属于江苏华云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称其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上市,是江苏首批上市的P2P平台,已在江阴市政府上市办备案,也是全国最年轻的上市公司。”好借好贷挂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后披露的报告显示,该公司一共8名员工,分别是管理2名、运营1名、技术1名、财务1名、客服2名和业务1名。 2014年11月17日,好借好贷宣称A轮融资完成,融资金额为1500万元。2015年12月15日,好借好贷在官网发布《晶禄信用标逾期还款公告》,宣称“受国家政策影响,本平台的借款人之一——上海晶禄公司流动资金不畅,导致还款逾期”。晶禄投资共借款3728次,成功还款9031次,待还总额4110.5万元,已还总额2.06亿元。 3、经侦介入,比如国湘资本。 国湘资本隶属于深圳市前海国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4000万元,开业日期为2014年1月1日。 2014年10月,国湘资本获得上海银来集团、中国黑钻投资有限公司亿元风险投资。当时也有媒体人扒出国湘资本是“虚假融资”,中国黑钻是国湘资本注册的空壳,银来集团的1亿元是他们拆借来的。 2015年8月26日,深圳警方突击检查,带走了国湘资本的员工,其中包括法人代表、CEO和运营总监。 4、清盘退出,比如微美金融和招财网。 2015年11月6日,微美金融官网发布了《关于停止微美金融网贷平台运营公告》,宣称“由于公司业务转型需要,经由公司股东商议,决定终止微美金融网贷平台的运营”。而在2014年7月,微美金融宣布获得高通盛融千万美元融资。 2015年7月,招财网宣布获得宁波国金嘉佑股权投资中心投资的2000万元。2016年3月,招财网转型做黄金O2O。 结语:期待一个不需要风投增信的互金市场 读史可以明知,察今预知未来。前述宣布获得风险投资却最终“爆雷”的P2P平台有着一些共性,值得投资人思考。 前述所有平台都是民营系平台; 资金链断裂后发布的公告往往以类似于“受到平台所在地同行业机构跑路影响,加上借款人逾期,所以限制提现”开头,永远不是自身出问题(见下图); 一般涉嫌自融,比如飞速贷、好借好贷; 一般有第三方担保,但P2P平台出事后担保公司并不会兜底,比如飞速贷与武汉天诚担保合作,但双方合作的时候天诚担保的老板谢义明已经负债累累,而天诚担保老板在公司破产后躲进了派出所; 一般有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如好借好贷通过汇潮天下进行资金托管; 不专注于某一种业务,业务条线跨越车辆质押、房产抵押与信用贷等种类; 绝大多数都只有A轮融资,参与的风投无一是上市公司或者国际知名风投机构…… 风险投资的价值本应该是助力缺钱的创业者,但在有增信需求的P2P领域却成了大小平台必抱的大腿。在P2P信息不透明和产品与服务日渐复杂化的情况下,投资人更多看重平台的信用,直接导致了P2P平台寻求可以用来增信背书的“大腿”,而风险投资成了绝佳之选。 另外,风险投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些早期的风投可能在后几轮融资中就获利退出了,比如理财范A、B轮的风投在C轮融资的时候全身而退。所以,在考察风投的背书作用的时候,还要注意动态变化。 期待有一天,P2P市场能够不需要引入风险投资来为平台增信背书,让风险投资回归创业者背后的英雄角色。 Tips:很多谷粒在查询平台信息时会发现平台宣传的风投并不在股东信息中,这并不一定是虚假宣传,一般美元基金投资国内创业公司不一定会体现在工商信息中。这个时候需要判断投资方是不是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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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与互金结合 P2G平台崛起
当PPP模式与互金结合:PPP项目直接催生了P2G平台。P2G意为private -to-government,即民间成立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互联网金融这一渠道,为政府PPP项目服务,为其进行融资。P2G平台与互联网理财、P2P等运作模式大同小异。在P2G平台,用户通过理财的方式投资政府PPP项目的标,来获取一定的收益。然而与其他互联网理财、P2P不同的是P2G平台是以政府的信用为背书。 近日,国家发改委在官方网站发布《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为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字母的缩写。PPP模式最早开始于英国,1978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政权为了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在水、电、天然气等领域大力推行公私合营的运营模式。 PPP模式在英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有了一个成熟的运营体系以及完善的监管体系。虽然没有专门针对PPP模式的法律,但在《公共合同法》、《公共事业单位合同法》等法律中有明确细则。 我国开始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PPP模式,与英国开始的时间相近。在上个世纪80年代, 同样我国为了解决财政方面的问题,政府通过BOT模式引入外资。但是真正被大众认可的第一个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北京地铁4号线。 2004年,政府为了为了将香港地铁盈利的经验引入到北京地铁中,北京市人民政府与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地铁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签订协议。 在我国,PPP模式发展到今天,据清科《2016年PPP引导基金报告中》,截至2016年7月左右,从签约PPP的项目数量以及项目投资需求来看,PPP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如贵州、四川、西藏等地;在项目行业上,基础设施是主力,其中包括市政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片区开发等项目;在文化、养老、体育等方面所占比例少。 一线省市基础设施已经相对完善,市场相对饱和,PPP模式的项目需求少。而二三线省市由于起步晚,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它不仅是我国房地产开发商近年来转移的重点区域,也是PPP模式项目投资的聚集地。 PPP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 PPP模式自2014年政府大力推行以来,于2016年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在第12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出“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依法严格履行合同,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最近这两年,PPP模式在国内大热。网贷财经编辑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统计,自该平台从2016年1月运营以来,截至2016年7月30日,政府在该平台共发布10170个PPP项目,入库项目金额为12.04万亿元。 互联网可以加很多东西。PPP项目直接催生了P2G平台。P2G意为private -to-government,即民间成立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互联网金融这一渠道,为政府PPP项目服务,为其进行融资。 P2G平台与互联网理财、P2P等运作模式大同小异。在P2G平台,用户通过理财的方式投资政府PPP项目的标,来获取一定的收益。然而与其他互联网理财、P2P不同的是P2G平台是以政府的信用为背书的。 随着我国从2014年第一家P2G平台的上线,时至今日,P2G平台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总体平台数量不多,还没有具体的数据统计P2G平台的数量。但从投资者的口碑上来看,我国出现了一批比较优秀的P2G平台。 P2G平台分为国资和民营两种,不少平台的背景很“硬”。国资和民营P2G平台相同之处在于都以政府信用为背书。不同的是,国资系P2G平台由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而一些专注于做P2G民营平台能拿下政府PPP项目,背后集团的实力也不容小觑。 总体来说,在互联网监管的风口,相比于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P2G平台发展的也算顺风顺水。但也不排除一小部分平台借政府信用做一些让投资者寒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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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议题“4个I”旋律
G20财金议题将唱响“4个I”主旋律 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将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举行,峰会主题为“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这四个词的英文分别是创新(Innovative)、活力(Invigorated)、联动(Interconnected)、包容(Inclusive),组成“4个I”。具体而言,会议将涉及四大议题:一是创新增长方式;二是完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三是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四是推动包容、联动式发展。 业界认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这八个字高度凝练,抓住了当前国际社会对于世界经济治理的最关键问题,指明了实现全球经济平衡、可持续增长的道路。 “创新”是实现长远发展的动力之源,靠创新来释放体制活力和创造力,靠创新实现科技进步,这是实现全球经济复苏的根本出路;“活力”强调让经济发展的引擎高速发展,让世界经济气通血畅,焕发新动力;“联动”是实现全球整体、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各国合作联动,才能减少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实现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优势互补;“包容”强调发展的价值要惠及所有国家,从而释放巨大的市场需求。 以“创新”为例,我们看到,目前,全球经济仍处在持续深度调整期中,低增长、低利率、低需求和高失业、高债务、高泡沫等风险有增无减。当前,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都未从国际金融危机中完全恢复。这些国家应对经济停滞的政策显得非常不充足,过于依赖货币政策,目前来看这一政策的效果十分有限。 而“创新增长方式”针对的就是全球经济增长缓慢这一核心问题。因为继续使用扩大化的货币财政政策难以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要通过结构性改革来解决。这就好比人如果生病了,该做手术就要做手术,不可能一味加大用药剂量就能把问题解决。而结构性改革相当于给世界经济“做手术”,“手术”的核心就是要创新,通过创新来解决全球经济的增长动力。 这个周末,G20峰会就将在杭州召开。我们看到,前期筹备中,两大重要筹备机制——财金渠道和协调人渠道“双轨”铺进,取得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重要成果,并将提交至领导人峰会。 以财金政策为例,在“创新”方面,强调创新增长方式,特别是通过深化结构性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潜在增长率,为全球经济的中长期增长提供持久动能;在“活力”方面,通过加强G20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保持经济活力,首次提出了综合运用包括货币、财政、结构性改革措施促进增长、稳定信心;在“联动”方面,推动G20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加强各国经济的良性密切互动,以合作应对挑战;在“包容”方面,积极引导G20各成员高度重视经济增长包容性,特别是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当今世界各国都身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之中,二十国集团如果能在“创新、活力、联动、包容”方面为世界做出表率,形成互利互惠、相得益彰的共赢局面,势必将提振全球经济信心、拉动经济复苏、释放发展潜力、造福更多人民,为世界经济的新增长创造光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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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G20聚集"数字普惠金融":大势所趋!
中国首次主办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将于9月4~5日在杭州召开。在过去的一年间,“数字普惠金融”被屡屡提及,中国为了在G20峰会上推动普惠金融议题,制定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升级了《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下称“《指标体系》”),并制订《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下称“《落实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普惠金融”这看似简单的六个字背后,究竟蕴含了何种深意? 网信集团CEO盛佳对记者表示:“发展普惠金融,不仅要关注G20成员国,也要重视非G20国家的普惠金融发展,尤其是帮助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发展普惠金融。”他认为,落实到国内,就是要让小微企业、偏远地区居民、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多种群体享受到普惠金融的阳光。未来,必须借助数字化手段来提升金融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范围,数字技术涉及的领域包括智能手机的使用、支付手段、网络和通信服务、移动数据、云计算等,这些将为普惠金融发展插上翅膀。 第三方支付企业拉卡拉负责人对记者称,中小微企业是推动整个普惠金融发展的重点领域。“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传统金融的痛点。据公开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达到7000多万,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据广发银行的调研数据显示,平均每家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约为70.5万元。” 普惠金融的昨日与未来 其实,普惠金融的概念诞生得非常早。在过去的几百年,普惠金融跟随时代发展经历了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报告(下称“报告”)指出,15世纪,意大利修道士展开信贷业务来遏制高利贷,被认为是普惠金融的萌芽。20世纪以来,小额贷款先后在孟加拉、巴西等国家出现,国际上掀起一股减贫热潮,人们意识到,单一提供贷款是不够的。 2005年, 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的概念。它的含义是:以有效的方式使金融服务惠及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通过传统金融体系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 从2005年至今,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机构在普惠金融方面表现突出,赋予了这个概念以新的含义。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普惠金融对于增强金融包容性,支持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 根据世界银行的估算,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到2014年的3年内全球共有7亿成年人首次获得了账户,获取的金融服务在逐步扩展,但2014年仍有约20亿成年人无法享受到最基础的金融服务。这部分人群如果能够被纳入金融体系,无疑将释放出巨大的经济潜力,也能够极大地促进在全球实现逐步消除贫困的发展目标。 今年,G20准备在杭州峰会上推出升级版的《指标体系》,旧版主要聚焦于传统金融服务。为更好地反映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新进展,2016年G20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标,形成了升级版《指标体系》,涵盖3个维度(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使用情况和质量),包含19大类35项指标,分别从供给(金融机构)和需求(金融消费者)两侧反映普惠金融发展水平。 根据世行的最新数据,中国的大部分指标均排在发展中国家前列,特别是账户普及率和储蓄普及率等指标表现较好,显著优于G20国家的平均值。 “在普惠金融道路上,中国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数字技术将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我也希望中国将这些宝贵经验输出到各国,让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分享到数字普惠金融所带来的便捷,从而推动全球经济高效增长。”盛佳说。 中小微企业是重中之重 在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之中,除了个体以外,中小微企业则是重中之重,且涉及体量巨大。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而中小企业是经济活动中最具活力和创新力的群体,对实体经济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小微企业一旦获得发展机会,其对民生、经济的促进作用将得到凸显,同时盘活整个实体经济。 拉卡拉负责人对记者分析称,中小企业、小微商户融资难成为痛点,需求远没有被满足,是普惠金融服务领域亟需突破的重点。据广发银行的调研数据显示,平均每家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约为70.5万元。若把尚未注册的小微商户计算在内,数量更多。但由于中小企业存续时间不确定,缺少可抵押资产,银行获取中小企业信息成本比较大,加之中小企业贷款具有少、频、急、短等特点导致其市场交易成本比较大,使得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即使获取银行贷款,其成本要比大企业高很多。 据世界银行测算,大、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成本为1:1.4:1.6,可见,越小的企业,融资的成本越高,难度越大。 《落实框架》的核心目标是营造有利的监管环境促进竞争,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其中列为优先的三项改革措施包括:改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鼓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动产作为抵押物贷款给中小企业;改革中小企业破产制度。这三个领域都可广泛运用数字技术,在《高级原则》中均有所体现。 数字技术驱动普惠金融发展 在数字化时代,盛佳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数字科技的不断创新,普惠金融发展必须借助数字化的手段进行提升。而在过去,传统金融体系服务成本高,覆盖范围不够,使得中小微企业、偏远地区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往往被正规金融排斥、享受不到金融服务。 这些年来,普惠金融发生了四个变化:从公益到建立了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从局部地区到世界;从小微贷款到更为丰富的整个普惠金融体系(包括小微贷款、储蓄、支付、理财、保险等);从人工实现到了数字技术实现。数字技术的发展实际上让普惠金融跃升到了“数字普惠时代”。 在这一方面,例如蚂蚁金服、网信集团、拉卡拉等都是新型金融服务企业的代表。 从2010年的“阿里小贷”到后来的网商银行,蚂蚁金服主导的小额贷款,采用在线放款的模式,在5年多时间里累计为400多万小微企业提供了近7000亿元贷款。 此外,拉卡拉用征信+大数据+云平台+风控系统+产品+服务完整输出的模式,提供收单机具、金融、经营、行业应用等综合服务。该模式让中小企业、小微商户在数据、平台、风控、和受理端都保证竞争优势,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经营等发展难题。 未来,普惠金融的发展是需要高性能、大并发的实时交易系统,“未来在交易确认的速度应该是毫秒级别的,每秒的吞吐量应该达到几千甚至几万笔。”资深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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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义新用户,怎样破解新用户增长难题?
不知道各位平常是否看数据,是否知道自己公司的预算都花哪儿去了,如果平常不怎么看的,那我下面的数据希望不会吓到你。 “90%的流量未注册成功,90%的注册用户未发生首次交易,可能还有90%的用户未达到了5次交易,即没转化成平台的忠诚用户”。花了大把银子买来的用户到最后没剩下几个了,都是败家子。 我们该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得定义清楚问题是什么,关键的节点在什么地方,然后再对症下药。 因此我们来拆解一下这个问题: 新手转化问题拆解 1、 注册转化率低,要解决的问题是怎么样提升注册转化率 2、 新用户转化率低,那首要解决的是如何首次交易转化 3、 用户从1次~5次留存率低,那要解决的就是怎么样让用户完成多次交易 以上的几个问题,放到整个用户生命周期里面去看,都可归结为新手转化期的问题,也就是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一、对于新用户认知的误区 1、把新用户当做一个节点而不是过程。 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电商、O2O、金融等互联网企业都把新用户作为一个节点,一种用户状态,解决的是用户成长过程中的一个点。用户与平台发生了1次交易,运营工作就算结束了。殊不知新用户转化是一个周期,运营策略需要放到整个新手转化周期中去看。 2、从单一的维度去定义新用户。 一个用户在平台不管投资多少钱,投资了什么品类,投资了多长时间,只要发生了投资行为就不再视为新用户。 但真实的情况是,一个用户如果在平台投资了3-5次,如果累计金额都不超过500元的话,那这个用户依然是一个不成熟的用户; 如果一个用户投资了多次,且金额较高,但如果始终只处于某一个品类,那这个用户对于平台的利润贡献有限,也不是一个成熟的投资用户; 如果一个用户完成一次投资间隔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进行复投,那这个用户不仅没有过渡到成熟用户,就已经变成沉默用户了; 把新用户当成一个过程,引导用户从投资金额,投资次数,投资品类等多个角度去认知平台,对平台产生粘性,逐渐走出新手期,向成熟用户过渡。 运营设计新手转化的策略就围绕如何提升用户的交易次数,交易金额,交易多品类以及缩短用户的交易时间间隔来展开。 二、新用户定义导致的问题:以金融为例 问题1:多重新用户特权叠加,用户一次交易导致属性发生变化,其他特权投资无法进行,导致用户流失。 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新用户的定义基本上都按照传统方式定义的,即用户只要发生了一次交易行为,就被视为老用户。一般平台为了提高新用户的转化都会准备一些新手特权福利,比如,新手体验金、新手特权标,为了给用户更多的选择,用户可享受的特权不止一项。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我先购买了特权标,我就不再是新用户,体验金可能就用不了;或者我用了体验金,那特权标就也无法购买。站在网站的角度去,实际上是希望用户2个都使用,因为这样能快速的增加用户的多次投资行为,多一次投资,用户的留存率就能从19%增加到50%。如下图所示: 问题2:特权标购买额度分配问题。 很多理财网站把特权标作为一次性的,平台设定每人最多可投资5万额度的特权标,享受更高的利率。但是如果用户第一次只投资了100元,整个5万的额度就作废了,因为这个特权是一次性的,对于用户的体验来说是一个非常不友好的方案。 我们分析一下新用户投资行为路径,如下图所示: 投资理财的用户属于谨慎投资行为,首次投资的金额都会偏低,属于试探性投资,而且会快速提现,是为了体验平台的安全性;如果整从投资到提现都很顺畅,而且收益率也比别人高,品牌安全有保障,那用户就很快会发生2次,3次,N次投资,随着投资次数的增加投资金额也不断增加。因此,特权标应该作为了一个授信的额度一样,让用户随时去购买和使用,直到你用完这个额度为止,刺激用户多次投资,降低了用户的首次投资门槛。 三、如何解决新手转化期的各种问题 金融理财用户的特征是:决策成本高和认知周期长,担心投资风险。刺激用户产生投资行为需要长期的引导和培养。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导入新用户的过程跟游戏行业比较类似。在游戏里,新用户需要在新手村完成一系列的学习任务后才能进入玩家角色。游戏区别于电商等行业的是:不把新手当做一个节点,而是一个完整的新手成长过程,这个比较符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用户特征。 那这个过程应该如何去引导,从哪些维度去引导用户成长,首先看一下这个图: 新手成长可以从4个维度来划分:投资次数、投资金额、投资的品类和投资周期。每个维度需要设定一个目标值(具体的数值请根据自己业务的需要去设定),如果用户达到了这个目标值,就可以过渡成为成熟用户。新手转化这个阶段的运营就算结束,转向下一个阶段的运营。 互联网金融用户的特点是先体验后投资,投资金额由少到多。运营需要做的就是在每个环节做好对应的运营手段,推进用户快速成长。 下面我们就每个维度给大家做详细的讲解。 1、 从试探性投资,到放心投资,投资金额由少到多 通过数据发现,互联网金融平台首次投资用户里面存在大量的几十元,一百元,几百元这样投资金额的用户,这些投资金额反应的就是典型的尝试性投资心理。 用户首次投资各个环节的体验对于用户是否复投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新用户首次投资是尝试性投资,金额比较低,随着投资次数的增加投资金额也会逐渐的增加。我们把用户投资金额划定一个区间,用户在投资金额未达到多少之前都属于新用户,需要持续的通过运营引导用户增加更多投资金额。如果一个用户投了5次,但是累计加起来都不到500块钱,那这依然不是一个成熟的投资用户,这类用户要么是羊毛党,要么就是对于平台还存在顾虑; 2、引导用户感受平台的提现速度 用户初期投资最核心的诉求不是利率的高低,而是资金的安全性,能否让用户感受到资金的快速存取,直接决定了用户是否再次把钱存进来,存更多钱进来; 3、收益率:通过打造新手差异化的价格歧视,刺激用户完成新手期的投资额度 如特权标,设计一定的额度,这个额度设计的逻辑是,多大额度能把一个新用户转化成成熟投资用户; 4、投资次数:设计新手特权组合,引导用户完成多次投资 除了特权标、体验金、还有翻倍券等组合福利特权,通过福利的设计引导完成完成从首投到复投,最后一直到完成5次投资。 5、跨品类倒流,引导用户变成一个多品类投资用户 只投资活期的用户价值和既投活期又投定期的用户价值差别是很大的,只投短期定期和投中长期定期的用户价值又很大。如何引导用户从投活期向投定期转变,以及投资更长锁定期的理财产品,是一个用户是否真正走向成熟的关键; 6、投资周期:给新用户划定一个新手存续期,给新用户一个认知平台的过程 用户的投资时间间隔会随着用户的成熟而逐渐缩短。尽可能的让用户在最短的时间内增强对于平台的认知,更容易促进用户转化。一旦用户间隔时间过长就需要重新认知,很多新手转化策略就会事倍功半。用户在多长时间内最容易形成转化,我们给用户一个默认的时间周期值,只要在这个最短的时间周期内,不管用户发生什么交易行为,我们可以都把用户当做是新用户,比如7天或15天。 靠谱众投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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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基金开始发行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近期正式印发,其中首次提出了2025年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战略目标:信息消费总额达到12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67万亿元,两项指标合计79万亿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信息消费总额为3.2万亿元;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金额为18.3万亿元。2025年国家信息化战略目标分别是2015年对应数据的3.75倍和3.66倍,显示出中国信息产业未来十年广阔的发展前景。瞄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目标,易方达基金今日起将发行信息产业基金(001513),该基金不低于80%的非现金资产将投资于信息产业。 电子、计算机、传媒和通信行业是信息产业的四大主要行业,数据显示,这四大行业目前流通市值都超过了1万亿元,合计总市值超过7万亿元,对应近500家上市公司。信息产业基金实际投资中信息产业股票的范围不局限于电子、计算机、传媒和通信行业,还包括其他行业通过技术创新、并购重组等方式转型为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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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平台Kickstarter进军亚洲:首站香港与新加坡
8月31日消息,美国众筹网站Kickstarter周三正式登陆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希望帮助这些地区的创业公司简化众筹流程。 这也标志着Kickstarter正式进军亚洲,为其平台吸引更多亚洲企业。Kickstarter曾经推出过Oculus、Pebble和Coolest Cooler等一系列成功案例。 在此之前,想要通过Kickstarter发起众筹的创业者必须是北美、澳大利亚或欧洲的居民,或者在这些地区注册了公司。而现在,中国香港与新加坡的居民也将符合这一条件。 Kickstarter CEO兼联合创始人严希·斯特里科勒(Yancey Strickler)表示,虽然中国香港与新加坡用户之前贡献了数千万美元的众筹资金,但多数项目都并非来自这两个地区,部分原因就在于之前的平台政策。 “这些地区的创业者现在面临的门槛将会降低。”他说。 自从Kickstarter七年前创立以来,共有来自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10万人支持了该平台的众筹项目。新加坡居民共向3.5万个项目投入近3000万美元。 但与Kickstarter的整体规模仍然相去甚远:自2009年成立以来,共有1100万人支持了11万个Kickstarter项目。所以,斯特里科勒希望通过此次扩张吸引更多支持者参与其中。 他并没有明确给出受众增长预期,但认为应该会赶上美国市场。“我希望看到亚洲的创造者能够展示优秀而稳定的项目……我们一直在有机增长。我们不会花钱营销,也不会做广告,更不会举行盛大的发布活动。” 他表示,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之所以成为Kickstarter进军亚洲的第一站,是因为那里已经有很多支持者。这意味着该公司可以少投入一些资源教育用户,便可获得不错的预期。 斯特里科勒指出,刚刚使用众筹平台的人通常认为,支持一个项目就像预购已经确认的产品一样,但当项目未能按期交付时,他们便会感到气愤。 靠谱众投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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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华为Pay联手银联支持25家银行
“××Pay”未来将成为手机的标配。就在ApplePay、SamsungPay相继落地,小米Pay今日也将面世之时,HuaweiPay在昨日正式落地,即日起银联云闪付将全面支持HuaweiPay。 早在今年3月,中国银联就与国产手机厂商华达成HuaweiPay合作,落地后HuaweiPay将支持25家商业银行。支持云闪付HuaweiPay的机型包括华为MateS、荣耀V8(全网通)和荣耀8三款手机,未来华为还将陆续发布更多适配机型,预计今年内可支持HuaweiPay的华为终端将达千万级,后续包括可穿戴设备在内的更多终端设备也将支持HuaweiPay。 据了解,HuaweiPay同样提供指纹快捷支付、支持25家银行,同时和小米Pay一样,也同样支持公交刷卡。其实,早在上半年,ApplePay、SamsungPay落地初期掀起了一股绑卡高潮,但是由于覆盖率和收银员培训等各方面原因,不少Pay产品的使用率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高。 网贷财经分析师表示,受到扫码支付便捷性和已经养成的支付习惯影响,新推出的手机Pay产品市场影响力肯定也是高开低走,越来越趋于平淡。手机Pay属于银联云闪付产品在手机终端的应用,支付通道和账户资金分别由银联和银行把控,手机厂商扮演的角色主要是硬件设备提供商,对其互联网金融布局意义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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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自主化崛起 视频贷款机布局
随着消费场景的碎片化以及供给侧改革主导下消费升级时代的到来,消费金融作为蓝海市场已经毋庸置疑。在过去的两年中,大量的消费金融公司崛地而起。 其中,银行系消费金融以强大的股东背景和不可比拟的牌照优势成为消费金融中的一支,客户共享、数据共享、资金协作等诸多利好内嵌于银行系消费金融之中。 移动互联网技术时代的表现之一即自助化、脱媒化。虽然,消费贷款自助机具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产生了部分非良性用户体验,但是在更多消费金融业内人士看来,自助机具这一辅助工具成为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布局的趋势将不可逆。 记者了解到,继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下称“北银消金”)之后,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下称“晋商消金”)也已经发力VLM视频贷款机,并将在2016年内在百城布局百台视频贷款机具。 百城百台视频贷款机 “VLM视频贷款机一期拟在国内15个城市布放,首批计划布放20余台。”晋商消金董事长王培明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作为全国第14家获批开业的混合所有制消费金融公司,晋商消金在2016年内预计将在全国百余城市布局百台视频贷款机具。 此前消费金融市场中,采用VLM视频贷款模式的是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即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依靠身份证和银行卡,用户可以在自助机具上完成贷款获取流程。 王培明对记者表示,此次晋商消金VLM视频贷款模式主要采取自助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客户自助填写信息、发起贷款申请,后台人工辅助配合客户填写相关信息要素。“VLM视频贷款机由宇信集团派驻专人值守客户入口,晋商消金监控从申请、上机器到贷款发放的整体流程。”王培明称,为规避制假机具、倒卖机具行为,VLM视频贷款机采取授权机制即每一台设备都有晋商消金的授权证书。 公开资料显示,晋商消金的核心股东共有四大机构,大股东为晋商银行,此外还包括奇虎360、宇信科技、华宇集团以及民营零售集团美特好。记者从晋商消金相关负责人处获悉,目前,晋商消金已经同股东之一的互联网巨头奇虎360联合推出了“360借条”。 王培明表示,至2016年10月晋商消金将相继成立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大运营中心。未来将发展重点区域为长三角、珠三角等消费金融发达地区,此外将布局农村消费金融、健康体系、医美、电影市场等消费场景。 银行系消金的优与劣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整体信贷余额达到94万亿元,个人信贷占比28.8%,余额达到2万亿元,其中个人消费信贷占个人信贷比例为70.1%,余额为19万亿元,仅占中国整体信贷余额的20.2%。 但是,2015年达到19万亿元的消费贷款却是在同比增长23.3%这一高速增长下的结果,预计未来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在未来仍然维持20%以上的快速增长趋势,2019年将达到41.1万亿元,是2010年的5倍以上。 银监会近日坐实P2P监管细则,其中关于限额一则成为一把锋利的刀,在行业多位业内人士看来,这一刀下去,九成的P2P平台都将面临整改或者倒闭,尤其是此前规模迅速崛起的“大标”平台。 转向何方成为关键问题,消费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不是唯一但却是最佳的方向。 此前,已经坐拥数据金矿的大量互联网平台、电商平台早已杀入消费金融领域,并且取得了长足进展,无论是从产品的灵活度,还是运营的成本,都已经走在行业的前沿,依托分期基础资产而进军消费信贷ABS的做法将互联网消费金融推向另一波高潮。京东白条、蚂蚁借呗等巨头电商平台都已将利用ABS获取低成本资金转向常态化发展。 由此,可以发现消费金融领域,除国家钦点的拥有消费金融牌照试点机构外,还存在多个门派,如电商系、互联网系、P2P系、小贷系、银行系等。而银行系消费金融在更多人眼里被看做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延伸,记者了解到,大量银行系的消费金融公司其团队组成,高管构成大部分来自于股东银行的信用卡部门,背靠着强大的股东背景和已经沉淀的信贷风控技术理应在这一领域拔得头铸,然而现实似乎并非如此。 网贷财经 wdcj.cn 分析师表示,银行系消金之所以没有取得预期的市场效果在于银行做消费信贷与互联网平台做消费信贷的理念不尽相同,银行做信贷融资,更注重金融数据,而互联网平台和电商从业者做消费信贷,注重消费。“平台提供消费给客户,而信贷只是衍生服务的一种。此外,银行系消费金融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也多于非银行系消费金融平台。 树大好乘凉的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自然也有属于自己派系的优势,业内人士指出,晋商消金同大股东晋商银行在业务层面共有三类合作,第一是客户资源共享;第二是支付体系共享;第三是资金合作。“资金成本随着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一般晋商银行给到晋商消金的资金成为本市场价格再上浮20个bp。”王培明对记者表示,资金价格优势带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规模的优势,目前晋商消金已经同二十至三十家银行搭建了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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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转型路径一:深耕小而美,预防小而没
部分P2P网贷平台转型,“小而美”是方向之一,但需预防变成“小而没” 网贷管理办法的“靴子”终于落地。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重申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的定位,同时提出了13条“负面清单”,网贷平台被“正名”了。 对此,东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杨希表示,从总体来看,行业将加快合规化、合理化的步伐,这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同时,行业也加剧洗牌,部分平台面临着转型或者被淘汰,有潜力的网贷平台可以往“小而美”的方向转型。 A 网贷平台从“游击队”变成“正规军” 卓鹏财富线下门店关闭、友贷网陷入了回款逾期危机、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去年,东莞的P2P圈子发生“地震”。随后,整个行业出现了密集的监管,曾经一度红红火火的网贷行业也步入了“寒冬”。 在此背景下,多数的P2P平台也保持着观望的态度,静待政策细则的出台。“政策出台前那段时间,我们基本不敢有其他的大举动,生怕盲目开展一些不符合行业规定的业务。”东莞本土一位P2P平台的相关负责人说道,由于缺乏标准化,行业中难免出现一些良莠不齐的现象,需要政策条款去甄别。 他表示整个网贷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终于出台政策了!P2P平台被正名了!”唐军说,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 他说:“我们姑且不去说它的内容完不完善,未来会不会根据行业、市场的发展有一些大的改动或者改变,单单是确立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是非常大的利好。”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说,这几年,P2P平台走得有些快,行业中难以避免出现鱼龙混杂、乱象横生的现象,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改善这一格局。从长远的发展来看,P2P行业的发展趋势是积极的。 根据东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东莞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有300多家,其中本土互联网金融属性企业为60多家,本土P2P企业30家。 B 多家平台抵押业务或将暂停 新规里,备受关注的莫过于网贷平台设置了上限。政策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规定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简称“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从《暂行办法》可看出,政策对网贷设定了限制,这必然会触动东莞很多P2P平台的“死穴”,东莞有哪些平台将受到新规的影响?又有多少家平台将面临淘汰或者调整? 从上述政策的内容可见,网贷的设限要求网贷平台遵守“小额分散”的原则,而当下优质资产稀缺的情况下,平台中涉及房地产业务、机器设备、汽车等领域被视为不错的可被质押的资产,往往是集聚了海量资金。在此次办法执行之后,这些大额的标的、业务或将退出。 面对这极具杀伤力的条款,作为被监管的主体P2P平台,又是如何看待并应对的? 业内人士席勇辉接受采访时分析道:“对于金额较大的标的,平台不会让资本的变现能力变差的,只要账算得过来,合规性操作也是很简单的事。真正对金额需求较大的客户,在收益和风险的权衡中。” “从政策来看,网贷的设限要求网贷平台遵守 小额分散 的原则。”P2P平台某品牌公关总监说,“有些大型平台的资产端的数额比较大,网贷的设限或促使平台进行业务的调整,改变原来的业务模式。” “一个平台上20万元的借款上限都太低了,”东莞一位不愿意具名的P2P平台相关负责人说道:“在东莞市区里,一套普通的房子都价值上百万元。若按照抵押成数五成来计算,20万元抵押限制太低了,要是严格执行规定的话,平台很难正常做业务的,借款人也难以正常借贷。” 上述负责人介绍,对单一平台的限额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借款人,他们或将寻找更多的融资平台,或转向其他的民间融资渠道。这样下去,将增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与普惠金融的初衷相违背。 业内人士介绍,他们平台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早年已经转型小微企业业务,借款上限多数在500万以内,小微企业主也会用厂房、车子、房产等资产作为抵押。目前,有少量的借款超过500万元,这部分我们将在12个月的整改期内尽快整改完善。至于今年新增的、跟正合普惠合作的消费金融及普惠金融一块,金额就更加小了,消费金融只有几千元,普惠金融一般在4万-5万元,其金额都不大。“总体来说,政策的正式出台,对平台的影响是积极的,一方面规范行业,另一方面将增强我们的公信力。” C 网贷平台向细分领域谋转型 针对新规,杨希表示,行业里部分平台将面临着转型,部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业务将适当作出调整。“如今,协会也在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摸底工作,将不符合规定的平台或者网贷业务 摸清楚 ,并大力推进整改工作。” 杨希告诉记者,当排查整改完毕,行业也会梳理出适用于自己的发展路径。“我建议,网贷平台可以走 小而美 的发展之路,可在细分领域寻求突破。” 这种“小而美 的平台的根本目的是锁定客户,着重横向服务留住客户。反之,则沦为“小而没”。平台要深度挖掘商业机会,为客户增加更多的附加价值。 譬如,阿里系的蚂蚁金服已经推出了小额消费领域。据悉,蚂蚁金服为方便消费者的在线购物,相继推出蚂蚁“花呗”、“借呗”等产品,淘宝、天猫大部分商户都支持“花呗”服务,而芝麻分不低于600分的用户就有机会使用“借呗”,按照分数不同,用户可以申请到金额不等、最高5万元的贷款。 目前,越来越多的莞企也开始发力布局小额消费市场。团贷网今年已将消费金融作为核心业务。团贷网总裁张林说:“今年年初,团贷网开始布局消费类市场,可满足借贷人的3C消费、技能培训费用等。” 杨希认为,目前东莞P2P平台真正深耕到细分市场的还不算多,但是这是东莞P2P平台尝试的方向,也是东莞一些小而美的P2P平台探索转型的方向。 同时,针对网贷平台的转型,资深业内人士分析,谨防这种“小而美”的平台做成“小而没”。“网贷平台要重点把关,多在增值服务上下苦功。” “有些平台往往是吃力不讨好,虽然花费的成本很高昂(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但是成本和效果却不成正比。”资深业内人士分析:”还有就是这些网贷平台整体网站设计花哨,却找不到想要的元素,有些平台连网页的打开速度也非常缓慢,用户体验很差。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这些平台往往是要被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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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网贷ICP证并行审核 无需金融局备案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须“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其中所指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即ICP经营许可证。 ICP 证全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作为经营性ICP ,其经营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国家对经营性ICP 实行许可证制度,目前绝大部分P2P公司只获得了ICP备案,而没有获得正式的证照。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8月31日,全国正常运营平台2349家,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占比尚不足一成。 对此,浙江杭州微贷网姚宏表示,“我们是通过正常的申请流程申请的ICP证,目前,平台尚没有在地方金融局备案。” 这也就是说,不同于其他地区需要有地方金融局备案作为前置条件的是,杭州而是采取的并行审核的方式。这对杭州的P2P平台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福音。 8月31日,沪上一家P2P平台负责人称,“浙江特别是杭州一直对互联网金融持包容开放的态度。相比之下,上海通管局就很难通容。” 平台合规敲门砖 据了解,ICP分为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是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而网贷机构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的撮合式交易平台,是典型的经营性信息服务平台,因此取得ICP经营许可证是网贷机构取得平台资质的一块“敲门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获批ICP资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监管部门对平台运营资质的一种权威认可。鉴于《暂行办法》并没有提到网贷行业的牌照管理,而ICP经营许可证或将扮演“隐形牌照”的角色。 截至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都进行了ICP备案,但ICP经营许可证却因门槛较高,导致获批的平台屈指可数。ICP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两个门槛,一是要求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二是要求企业拥有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因此要想取得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非常困难,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通信管理局可能不批准给P2P平台许可证。 同样,银监会此前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网贷平台接入银行存管应获得通信主管部门认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即ICP经营许可证。 据业内人士分析,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ICP经营许可证的真正难度在于,通信局认为网贷机构属于金融行业,所以审批要求平台有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文,但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批文也有流程,不能随意出具。 此前,多家曾尝试申请ICP经营许可证的平台表示,正是由于“金融监管部门批文”申请不下来,导致其难以顺利获得ICP资质。 北上广深仍需备案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北、上、广、深四地对于P2P平台申请ICP资质仍需要备案。 当天,北京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称,北京金融办尚未开展网贷行业备案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在等待网贷新规操作细则的下发后,根据操作细则安排再行制定备案规程;至于今后是在市金融办备案还是下放到区金融办备案,尚需等待相关文件确定。对此,金融办工作人员建议网贷平台先行按照新规进行合规整改,待相关操作细则出台后,再行办理备案手续。 此外,对于此前部分平台已在金融办备案或者已经申领ICP 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金融办工作人员亦表示,由于此前的备案不是按照新规标准进行的,已经备案的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新规进行整改,是否需要补充备案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同样,前述沪上P2P平台负责人称,早从2011年开始,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就代表会员单位,就ICP证问题与上海市通管局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联合金融办与经信委召开了多次协调会议,但是通管局以“提供金融服务要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前置审批”为由不予办理。 在该负责人看来,这一个难题恐怕只有在“第二条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对此,前述业内人士表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网贷平台的审批绝非易事,金融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审核标准主要是从P2P平台合规性、风控能力、平台背景、团队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整体对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 “除了例如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还需要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等。”该负责人如是说。 对此,在网络借贷平台在新规的相关操作细则下发之前,各平台应先致力于对平台合规问题进行整改,规范平台的业务模式,以扫清今后备案、申请ICP 证工作中的潜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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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新规、个人投资者投资方略调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P2P借款人借款上限做出严格规定,对当前热门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信贷业务会造成多大的影响?P2P投资品种是否需要调整?投资款项是否需要换成其它P2P品种? 观察员: 我比较关心的是,《办法》出台会不会导致大量P2P平台收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业务,导致此前隐藏的坏账问题暴露,此类投资款项是否有必要换成其它P2P品种? 业内平台创始人: 坦白说,《办法》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P2P信贷业务的冲击的确不小。 以往,P2P平台直接将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合同设计成债权类产品,直接向个人投资者进行转让。现在,P2P平台只能先让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先买下这些债权类产品,再由这家机构设立多个子公司,分别在不同P2P平台寻找个人投资者转让相应的债权类产品。 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信贷产品是否还有投资价值,我个人认为不妨换个角度来观察,目前融资租赁的坏账率约在1%-1.5%之间,低于银行2%坏账率。 事实上,当前融资租赁行业的坏账问题,很多源自相关业务操作人员的道德风险。比如有机构人员没有做好租赁物尽职调查,导致租赁物多次质押融资等问题,造成坏账。 无可否认,随着《办法》出台,P2P平台要延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业务,相应的业务操作成本可能会有所增加。若这部分新增成本无法转嫁给承租企业,就可能造成相应P2P理财产品收益率下跌。 但我个人认为,考虑到市场竞争压力,多数平台不会贸然降低产品收益率,更多通过优化风控效率覆盖这些新增成本。 应该说,融资租赁P2P业务是否安全,主要取决于承租企业的还款能力。通常,企业之所以选择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基于扩大产能再生产的需要,这表明企业经营状况相对良好。 至于商业保理,则需要关注产业链核心大型企业的还款能力。目前,只要不是产能过剩的大型企业,商业保理业务的整体风险还是可控的。因为在每笔业务里,企业都需要出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凭证。 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这两类项目如果平台方风控差,信息不够透明,可以更换为其它P2P投资品种。 但我需要提醒的是,考虑到有些P2P平台存在短借长贷、滚动借贷、借新还旧等现象,若投资者赎回资金潮涌,平台则可能遭遇不小的流动性风险。 换言之,这不是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造成的风险,而是平台自身资金池业务所致。所以投资者务必先对自己投资的P2P平台做全面评估,若发现平台存在资金池业务,不妨提前赎回规避风险,确保自身资金安全。 观察员: 在《办法》出台后,笔者发现不少P2P平台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大额P2P信贷业务的未来发展持悲观态度。 究其原因,《办法》明确规定,单一个体、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单一组织、法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元。这意味着动辄千万贷款额度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P2P贷款业务、以及逾百万贷款额度的个人房产抵押P2P贷款都将被清理退出市场。 当然,业务洗牌也会带来额外的好处,比如随着市场参与者减少,P2P平台更容易获得相对优质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 不过,笔者认为,鉴于《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缓冲期,在相关部门没有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信贷业务给出新的操作指引前,关注此类产品的投资者虽仍可投资购买短期限产品,但确需对中长期限产品持有谨慎态度。避免到时自己所投资的产品因为政策原因面临清盘,由此带来额外的纠葛。 其实,《办法》对投资者判断P2P平台好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标准。 举例而言,《办法》要求P2P平台必须引入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存管。在实际操作过程,银行会对每笔P2P信贷业务审核借款人信息与借款人合同等信息,这导致P2P平台很难再通过设立虚假融资标的开展自融或资金池业务。 某种程度而言,若P2P平台因为《办法》出台而大幅收缩业务范畴与规模,很可能是基于纠正此前不合规操作的考量。对投资者而言,这恰恰能帮助自己看出自己所投资的P2P平台是否合规操作,内部风控措施是否完善。若投资者发现自己投资的P2P平台开始出现兑付延期等现象,就得留心这个平台的资金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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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双负责”制
最新出台的P2P管理办法,落定银行为P2P的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这将由银监会直接负责。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将按照“双负责”原则管理P2P,过渡期为12个月。 在该《办法》的新闻通气会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对P2P的经营管理行为将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办法》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并非信用中介。网络借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贷款,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从定义能看出,现在大众熟知的P2P平台,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法》第28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银监会管行为、地方管机构 “P2P长期缺乏监管、缺规则、缺门槛,实际上《办法》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李均锋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明确P2P由谁来监管,谁来负责。“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 整个监管体制安排坚持“双负责”原则,最重要的两个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 其中,银监会及各地银监局负责的内容包括,第一,负责对P2P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进行顶层设计;第二,负责对P2P的行为进行监管。 李均锋指出,这是遵循“对新型的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来制定的,最主要的安排就是,对P2P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主要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三,银监会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P2P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目前,很多P2P机构注册地和经营地是分离的,或者是跨区域经营,因此需要银监会作为牵头来进行协同、联动的跨区域的监管。 而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第一做好P2P的备案登记,第二做好登记后P2P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及时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第三做好风险机构的处置,包括机构的退出安排、机构的注销,风险事件的维稳和处置,机构如果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要牵头组织打击等。 “双负责”制会不会导致扯皮?“我认为只要大家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是能够解决的。”李均锋表示,第一必须实行信息共享,虽然是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P2P各种产品信息、机构信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共享;第二是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就是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一种联合行动;第三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客户资金强制由银行存管 银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监会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事实上,在去年底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后,P2P客户资金由银行存管就已经启动,但推进缓慢。互联网金融搜索平台融360发布的《2016年第二期网贷评级报告》显示,网贷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的签约率不及5%,且许多平台自签订协议后被搁置,多家银行已暂停接入新平台。 对此,李均锋表示,现在还在完善P2P第三方资金存管的指引细则,最终要形成资金存管者和委托者互利共盈的目的,既要确保P2P信息中介的定位不变,又要在合作中实现银行的利益。 “在合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是比较强势一方,网贷机构是比较弱势的一方,这个我认为也是正常的。”李均锋说,从监管者角度,就是要把大的规则定好,把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界定好,具体如何合作还是要交给市场、交给机构去协商,不可能由政府包办,“让我们强令哪家银行给P2P存管,这也不太现实,还是要尊重市场,尊重机构自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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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政策禁止线下推广
野蛮生长多年后,P2P网贷的监管靴子正式落地。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这是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个月之后出台的正式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 《办法》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据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为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见《财新周刊》2015年第47期“P2P风险频发 监管靴子将落地”) 据记者此前了解,在中国场内资产证券化难以推动的同时,场外市场则十分火热,享有重大的套利空间。这些债权、应收账款、融资租赁等金融资产,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接P2P平台,形成了“真正的影子银行”。 除此,P2P监管办法要求,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自融,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几项业务是P2P行业长期以来的共识以及一直的监管原则要求。 此外,P2P还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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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地方金融办进场地方P2P平台调研
继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地方银监局和地方金融办已对地方P2P网贷平台进场调研。 一位四川网贷平台口贷网的高管称,其在8月30日接待了来自四川银监局和地方金融办的进场调研,主要听取其业务模式、公司情况、内控制度等汇报。 这一行动契合了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的“双负责”原则。在暂行办法中,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这也是自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业内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由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联合行动。上述口贷网高管透露,此次四川银监局和金融办按行政区划定调研平台,每一行政区一个组,每组调研5家左右平台。根据资料显示,四川省此次确定17家调研对象,时间为8月29日至9月2日。 另一家成都平台助商贷的一位相关负责人也透露,其也将在8月31日迎来监管进场调研。该人士表示,其未提前收到监管部门对此行具体调研内容安排。 从上述平台透露出的业务模式、公司情况、内控制度三大调研事项来看,业务模式和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较大。 网贷财经了解到,这次调研主要内容包括: 1)网贷机构基本情况:主要是机构法人、经营范围、分支机构及线下门店、资金存管情况等; 2)平台实际运营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真实性、资金实际用途及走向、平台利润主要来源; 3)业务种类情况:有无债权转让、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售、个体网络贷款、股权众筹等; 4)内控制度建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措施、资金使用安全保障等; 5)平台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无拿到电信许可证、利用平台自融、提供担保和保本宣传、与发售基金、保险、信托产品等捆绑销售、为股市配资等。 8月24日正式出台的网贷暂行管理办法里,列出了13条禁止清单。涉及业务模式的,除“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外,暂行办法也强调禁止混业经营的思路,暂行管理办法提到禁止“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上述助商贷人士表示,四川监管部门曾在今年3月份对辖内平台做过登记工作。此次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了,指明了监管方向,也意味着给地方监管部门出台了监管具体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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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回应诉讼:指控无依据 积极应诉
8月31日下午消息,针对近日外媒报道宜人贷(NYSE:YRD)遭投资者集体诉讼一事,宜人贷官方回应:我们认为该起诉状中的指控没有任何依据,并准备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权益。 美国当地时间8月30日,美国律师事务所Bronstein, Gewirtz & Grossman, LLC 提醒宜人贷投资者,已经代表在2016年5月11日至8月24日期间购买宜人贷股票的投资者对宜人贷及其高管提起集体诉讼。 诉讼指出,宜人贷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要求宜人贷对投资者损失做出赔偿。 8月24日,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新规被媒体称作“史上最严P2P监管”。当晚,宜人贷股价暴跌22%,收报于24.52美元每股。 以下为宜人贷回应全文: 我们知悉2016年8月26日在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针对我们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我们认为该起诉状中的指控没有任何依据,并准备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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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林“1亿小目标”背后:中国阶层日益固化
“先定一个能达到的小目标,比方说我先赚它一个亿。”王健林这句公开言论,在广大民众之间广泛传播,许多人以此自我调侃。 虽然王健林此言论有其上下文,可以让这句话显得没那么突兀。这句话背后所反映的中国阶层固化、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将在未来持续上演。 首先从王健林角度讲,他作为2015年中国首富,将赚一个亿认为是一个“小目标”,是有底气的:数据显示,2016上半年万达集团收入1199.3亿元(万达百货为王健林个人公司,收入未计入万达集团),也就是说万达集团每天的营业收入大约在6个多亿。而A股上市公司万达院线上半年营业收入57.22亿元,净利润为8.05亿元。 万达作为中国体量数一数二以地产为主的综合型企业,其赚钱效应在行业与规模优势下凸显。但是,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甚至不少A股上市公司,在中国经济逐步进入低增长趋势下,日子就没那么好过了。 以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为例,一年之内盈利不足1500万的有300多家,超过上市公司总数的10%,1500万什么概念?仅仅可以买到北上深主城区一套房产。如果看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境况可能还不及此,从前些年沿海地区外贸企业因出口放缓而纷纷倒闭,到去年以来因热点城市房价暴涨,将不少制造业企业挤出。可以说,这几年随着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的日子并不好过。近期甚至出现不少深圳、东莞制造企业老板,在企业遭遇困境之际,感慨当初应该将赚到的钱买房,而不是扩大再生产。 与之相对应的,今年7月企业新增贷款大幅度萎缩,在7月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4636亿元当中,企业贷款没有新增,且反而减少26亿元,环比骤减6114亿元。企业新增贷款负值这在历史上仅是第二次,上一次还是十年前的2005年7月。 无疑,这说明实体经济凋零、企业惜贷,盈利、偿付能力都颇为艰难,金融体系市场化决定了他们必然的选择。要么企业死掉了,要么自己主动关闭了企业,资金需求出现断崖式下跌,信心一旦崩塌,就算银行愿意贷企业也不愿意要。 同时,宝能、恒大这类具备雄厚资金的企业,却到处在抢购股权和资本运作,每一次金融资产的狂欢,都令他们受益匪浅。 大企业与小企业强者恒强、弱者愈弱是当前中国经济的缩影。同时,富裕阶层与大众阶层财富和资源分化加剧,体现出中国阶层的日渐固化。 万达每年巨额收入,王健林父子财富日益膨胀,类似情况在其他富裕人员中亦有体现。据统计,目前中国亿万富豪人数多达6.7万人,在全球富豪排行榜中超过美国,已是全世界亿万富翁最多的国家。 此时,2015年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21966元,人均GDP也不过5万元。此外,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社会基尼系数为0.462,而国际公认的贫富差距警戒线则为0.4(基尼系数是国际通用、用来衡量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的重要指标,全世界超过0.5的国家只有10%左右,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为0.24—0.36之间)。 另者,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下行压力渐大、央行持续释放流动性,人民币一直走低,贬值压力不小。此时,高净值的富裕阶层,可以通过海外资产配置,来防范汇率等风险因素影响;但低净值人群,也就是穷人,面对货币贬值等风险因素时,似乎没有多少措施防范。 在国内投资渠道方面,大众只能选择股票、银行理财等途径,因此A股估值一直居高不下,而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则彻头彻尾是为富人财富增值做“嫁衣”,因为大量的银行理财资金,流向金融市场的结构性产品。 一度成为中国首富的企业家严介和之子严昊近日称,中国如今已告别“一夜暴富”时代。的确,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平稳,各行业各领域皆被触及,“一夜暴富”情况很难像改革开放前几十年一样频频出现,这是国家进入成熟阶段的特征。 但是,严昊此言尚有话外之音:现在的穷人日后成为富人的可能性降低。降低到什么程度,很难预测,但如果一个人凭借知识和勤劳不再能让自己过上比较满意的生活,上学无用论、奋斗无用论、“拼爹”是王道论频频被验证,那么阶层固化的负面效应将会显现,后果不堪设想,甚至有可能陷入拉美式的中等收入陷阱。 阶层固化,随之而来的将是一个没有活力的中国,这应该是绝大多数国人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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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民政部:防止借慈善信托非法集资,洗钱
备受社会关注的慈善信托迎来民政部、银监会的联合发文规范,涵盖慈善信托备案、后续监管等,重点是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8月29日,民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同时,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如果开展慈善信托项目,将受到来自民政部、银监会的双重规范。 对于另一个慈善信托受托人主体——慈善组织,通知规定,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民政部、银监会强调,各地在开展慈善信托时,要强化风险防控,监督受托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慈善信托财产,规范投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问题,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慈善法》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界定一波三折。《慈善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为慈善组织或金融机构;《慈善法(草案)》二审稿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仅为慈善组织;《慈善法》终稿中,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界定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 据记者了解,受托人范围之所以争议比较大,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慈善组织的设立仅需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核准,门槛较低,而慈善信托本身又具有金融属性,如果门槛较低,容易被不法分子滥用,出现打着慈善信托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问题。而信托公司一方面具有从事信托业务的经验以及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优势,又受银监会监管,相对慈善组织而言,风险更小。不过,最终在慈善业务开展方面,相比专业的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则处于劣势。 自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慈善法》以来,信托业内一度曾热炒慈善信托概念,将慈善信托作为信托公司转型的方向之一。 不过,业内亦有声音指出,慈善信托前景良好,但目前市场对于慈善信托的需求不大,而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基于社会责任考虑,在报酬费收取方面相比商事信托要低,仅微高于慈善信托业务成本,有的甚至赔本做,“短期内难以对信托公司带来利润贡献,长期看,盈利前景也不明朗,因此处于观望态度。”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指出,赚“利”难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主要有两种推动因素,一是将其作为社会责任的体现进行宣传,赚“名声”,另一方面,也是迎合监管评级需求,增加信托公司业务开展品种以及社会责任方面的评分。 “信托公司可能会陆陆续续做几单慈善信托,但是大规模开展,尚且不现实。不过,不排除未来慈善事业大力发展,市场对于慈善信托需求加大,如果规模扩大,对于信托公司盈利而言,是个机会。”一位信托公司人士说。 在慈善信托的后续监管方面,通知对民政部和银监会的监管责任做了分工,具体而言,民政部门对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履行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在慈善信托备案环节,通知要求,无论设立备案还是重新备案,必备申请材料均包括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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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产业链弱势环节,安装技工众包平台解析
安装技工在产业链上处于极弱势环节,上下游延伸能力有限。 互联网家装平台火了,装修队儿是否也引来了革命的契机?作为能提供上门服务的装修施工队儿、安装技工很重要,没有他们,甚至没有办法装好房子,但他们只是产业链上的极弱势环节,没有投资的价值。 平台用户及需求 安装技工平台的用户一方是装修技工,以接单的形式提供技术赚取服务费用。另一端是需要厨卫、灯饰、水管等拆卸、安装和维修的个人。 在传统形式下,个人用户很难快速找到合适的安装工人,只能通过一些散步在街边巷尾,小区楼梯间的小广告,或者是在58同城上去搜索,得到的信息又不能做比较,做工质量和价格透明度都得不到保证。因而,互联网的安装技工众包平台可有更有效的实现信息的透明和需求的高效解决。 平台运营的本质是B端客户 事实上,来自于有安装需求的C端及个人用户非常零散,而且需求频次极低,很难通过运营手段获取足够多的用户以及让用户维持在平台上。所以,安装众包平台运营的核心应该是B端,装修公司和灯饰、厨卫、家具、家电的零售电商企业等,作为其外包的上门安装服务的一部分。装修公司订单量大,装修、安装配套功能稳定,装修建材电商企业的货物销往全国各地,不适宜自建安装队伍,合适采用技术外包的形式。 众包模式不能避免跳单问题 尽管笔者在上述说到平台接单的用户应该是B端,但实际上平台能给B端提供的价值十分有限,这很容易造成B端和技工绕过平台直接交易。安装技工本身大多数也作为装修公司的外包服务商,平时接一些C端客户的散单,而他们最直接的需求是接到更多的单,所以平台能吸引他们唯一的点是给他们找客户。B端装修公司在能满足一定辐射范围内的C端用户需求的情况下,不可能跳过线下的工头去线上平台上找技工,除非是线上平台提供的价格更便宜,但这不符合安装技工的需求。B端零售供应电商在一个区域内与一支队伍达成一次合作后,很容易就能跳过平台进行二次合作。 所以,从原则上讲,平台就只能是面向B端不断的接订单,再向装修技工派单进行上门服务的模式,而不是众包的模式。这就是一个资源导向型的事情了,平台能有多少订单完全来自于有多少固定B端合作商,相当于给B端提供技术外包服务。 产业链的延伸机会浅薄 不管是直接面向C端提供服务(低频),还是面向B端(跳单),平台都没有办法保证C端用户成为自己的,技工是自己的。因而,平台无论是在纵向上给装修公司、电商品牌导流、自建电商平台,都没有成功的可能性:既没有流入的流量,也没有续存的流量。在横向上,即便采用重模式自建安装队伍,不仅运营成本会增加,资源为导向对于B端接单的议价能力也十分有限。 靠谱众投 kp899.com:你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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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EB债悄然井喷放量 中珠医疗股东借道套利
2016年以来,伴随着再融资政策的趋紧,上市公司终止定增的情况频频发生。而正是在监管趋紧的背景之下,一种此前并不显眼的融资工具“私募可交换债(Exchangeable Bond, EB)”悄然井喷放量,并成为并购重组及再融资市场监管套利的重要手段之一。 日前,由中珠医疗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一体集团”)发行的私募可交换债“16体EB01”在深交所发行成功,募得资金4亿元,初始转股价格为21.27元/股,转股期为2017年2月26日之后。 根据可交换债的定义,这也意味着,“16体EB01”的债券持有人在2017年2月26日之后,即可选择以手中的债券换取一体集团持有的中珠医疗股票。换股之后,原债券持有人成为中珠医疗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一体集团获取的这部分股份系2015年参与中珠医疗并购重组所得,根据当时的条款,这部分股票存在12个月到36个月不等的禁售期,至少需锁定至2017年2月24日。而通过发行“16体EB01”,则一体集团实现提前6个月套现4亿元(若到期债券持有人全部换股)。 事实上,由私募可交换债所引发的监管套利还不止上述情况。中信证券研究部可交换债分析师余经纬认为,私募EB市场的套利均可能涉及目前监管政策的灰色地带,“监管机关的态度将成为这些模式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规避定增锁定期 根据中珠医疗有关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一体集团已将所持中珠医疗限售流通股6736万股用于一体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股票抵押(占公司总股本9.46%),上述股权已过户至“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 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品种。私募EB的发行人在发行前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抵押给托管机构,当约定换股期来临时,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好的换股价格将持有债券换为发行人所抵押的股票。 8月下旬,私募可交换债“16体EB01”成功发行,一体集团募得资金4亿元,转股期为发行日6个月之后,即2017年2月26日。 需要指出的是,中珠医疗抵押的这部分股票系其2015年参与中珠医疗定增所得,目前仍处于限售期。 2015年9月22日,中珠医疗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根据方案,中珠医疗拟发行股份购买一体集团、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益信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一体医疗100%股权。由此,一体集团获得9607万股股票,持股比例为13.05%。 一体集团也做出了关于锁定期的承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不能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40%;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转让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数量的60%;剩余股份可以在股份上市之日起第36个月之后进行转让。 2016年2月24日,该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成。根据锁定期承诺,12个月后,即2017年2月24日后,一体集团所持的40%中珠医疗股票解禁。对比“16体EB01”的转股日为2017年2月26日,一体集团发行私募EB债用于减持套现的意图较为明显。 8月30日,记者致电一体集团欲了解其发行私募EB债的考虑,截止发稿前,记者没能获得其反馈。 “一体集团原本低价拿到的股份要等待至少一年才可解禁流通,而现在通过发行私募EB债,立即就实现套现4亿元。尤其考虑到换股价格21.27元/股较当前的中珠医疗股价有折价,发行人促进换股的意图明显。”北京一位券商固定收益研究员对此认为。 该人士进一步补充,“这与私募EB债的特性有关,公募EB债规则要求发行申请时即为非限售股,而私募EB债仅要求在交换起始日前为非限售股即可。”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研究部在一份研报中指出,发行人通过参与定增以较低价格增持股份,待定增落定后以增持的股份作抵押溢价发行私募EB,只需要锁定期满足定增股份锁定期要求即可,如此套利则可在短至数月内便先期获取定增折价与换股溢价之间的收益。 监管政策不确定 事实上,除了中珠医疗的案例之外,“定增+EB”还存在另一种套利模式。 前述研报指出,若发行人先发行私募EB后上市公司再实施定增,由于《证券法》规定持股5%比例以上的股东不得在6个月内进行反向交易,而私募EB类同于减持,参与定增又类同于增持,因此若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先期发行EB又在存续期内参与定增则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嫌疑。 美克家居的案例则是此种模式的最佳注脚。 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美克家居(600337.SH)大股东美克集团分别成功发行两期私募EB债:“15美克EB”、“16美克EB”。其中,“15美克EB”质押6000万股,募资6亿元,“16美克EB”质押了4000万股,募资3.8亿元。 前述两期私募EB债的换股期分别为2016年的6月份和7月份。巧合的是,2015年11月24日,美克家居获得证监会核准公司实施定增的批文,根据相关要求,核准文件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有业内人士指出,若美克家居6月份顺利实施定增,又有投资人在7月份换股,则有触发短线交易的嫌疑。其不确定性在于未知监管是否会将私募EB债进入换股期后,投资者的换股行为认定为大股东减持。 不过,美克家居的定增方案最终因市场、政策等原因流产,前述疑虑最终未经监管检验。 事实上,与任何创新金融工具相同,私募EB债井喷增长的原因来自于监管的宽松,而这也往往是其最大的风险所在。“无论定增+EB套利还是其他套利,均可能涉及目前监管政策的灰色地带,所以未来若监管政策收紧可能会使得上述套利模式不可行。”前述中信证券研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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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金联逾期指责环迅支付 客服称45天后还款
近日有帖子爆料称,“京金联,快还我们的血汗钱吧,”帖子一发,立即得到了不少用户的跟帖,跟帖人大部分用户多为京金联的投资人,据网友反应称,从7月初到现在,京金联已逾期多日,客服只回应称45天后能还,并未有其他说法。 据京金联官网显示,目前已停止发标,所有标的都显示正在还款,京金联客服对此回应称,京金联的确有未兑付的标的及利息,但原因是因为环迅支付升级造成其平台大面积问题,环迅是借贷双方的资金托管账户,用户所有的资金都没有在京金联的账户上。 而对于具体逾期是耽误在哪一环节的问题上,京金联表示,“是因为借款企业在环迅账户上操作还款的时候,受到了环迅技术的原因导致还款操作失败的。” 记者随即与环迅支付进行联系,经核实,双方是合作关系,其系统之前确实进行了升级,目前已经完成升级且正常运营。而针对京金联近乎指责的说法,环迅支付给出的回答是,“会登记反馈给技术专员去核实”并未正面回答。 早在7月10日,京金联就被名为“P2P内幕”的微信公众号曝出提现困难,值得注意的是,号称国资背景的京金联目前已获得了两轮融资,2015年8月5日,京金联宣布获得汉能集团旗下汉景家族母基金的A轮3000万元投资。2016年7月5日,京金联又宣布获得太一集团的B轮首笔5000万元融资。 记者注意到,其官网在8月16日曾发布其与新浪支付签约的公告,以下为协议具体内容: 据了解,京金联与环迅支付的合作并未终止,目前正在于新浪支付接入测试,但是也不排除会使用到环迅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与新浪支付有托管协议的MoneyHome(金窝理财)也出现了类似的事件,当时MoneyHome对外称其合作资金托管方新浪支付托管系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而导致其被迫暂停运营。 近阶段的京金联也是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 7月31日,华声在线讯,由京金联武昌、江岸两个分公司共同主办的主题玩唱会在光谷步行街米兰春天广场举行。 8月13日,腾讯大楚网讯,由京金联汉口、江岸分公司共同举办的“快乐领跑京爆江城 runningman争霸赛”在汉口西园商业街举行。 8月15日,腾讯大楚网讯,在“变革驱动中国——2016中国投资年会·深圳”上,京金联荣膺“2016年中国最活跃中资家族基金TOP5” 8月24日,据新浪湖北报道,京金联参加非公企业工会建设集中行动现场推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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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创建东方资产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554亿
记者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和商业化转型的工作部署,经过前期筹备,2016年8月30日,财政部组织召开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标志着东方资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 东方资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54亿元,由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共同发起设立,并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东方资产股份公司成立,标志着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和商业化转型取得新的进展。推动东方资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独特功能和专业优势,对于化解金融风险,盘活存量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坚持市场化方向,不断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 据悉,东方资产股份公司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改制而成。自1999年成立以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开展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和风险金融机构托管等业务,承担盘活银行不良资产、支持国企改革、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政策性任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目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设有26家办事处和经营部,通过处置不良资产和重组风险金融机构,重组控股了多家子公司,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租赁、香港投行、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以及投资等金融和非金融领域。 截至2016年6月底,东方公司集团合并总资产6649亿元,净资产835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56亿元,与1999年成立时国家投入100亿元资本金相比,增长了4.5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