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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理财:盘点抱大腿被打脸的网贷平台
网贷行业平台众多,干爹强大的有之,资金雄厚的有之,高调营销的有之,踏实做事的有之,自然也不缺乏卷钱跑路的。今天,笔者想和大家聊的,却不是以上任何一种,而是那些“抱大腿”的平台。 鲸鱼宝:真侵权与假大腿 去年10月份,平安打脸鲸鱼宝的事件在网贷圈沸沸扬扬。起因于在鲸鱼官网上,鲸鱼金融赫然号称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最大的债权持仓机构,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鲸鱼金融团队是稳赢安e金融产品在国内唯一专业交易团队。稳赢安e为平安集团旗下陆金所的明星产品。而其旗下理财产品“鲸鱼宝”则号称由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本息保障。 但是,中国平安却声明:稳盈-安e是陆金所推出的个人投融资服务,与吉才神(鲸鱼平台所属公司)无关,也从未授权吉才神公司及其“鲸鱼”网站进行销售。平安银行与吉才神公司亦从未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合作协议。 由此,“鲸鱼宝”所谓有“平安集团背书”面纱被彻底揭开,一条“假大腿”被暴露无遗。 上咸bank 许多投资者在上咸BANK中雷,那么当初这个平台为何如此受青睐?主要是因为它号称得到过具备国资背景的风投注资。2014年1月,上咸在济南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与济南华科创业投资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后者成为上咸战略投资者,此事亦由济南当地媒体报道。但是当投资者按注册地址几番搜寻才找到了一家似乎是华科的金融租凭公司时,其中的工作人员却表示和上咸BANK完全不认识。显然上咸BANK得到过具备国资背景风投注资的这个事件是虚构的,只是“拉大旗作虎皮”。 商贷通 1月6日,深圳前海理想金融发布一则《严正声明》,称公司发现“深圳商贷通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在各大网站发布消息称其为深圳前海理想全资子公司,该消息为虚假消息,二者不存在任何投资、控股关系,并且已将此事移交相关司法部门调查。 综上,一些小平台为提升人气,常常拉知名度较高的公司或机构作为其虚假信用背书。在笔者看来,这种行为的无耻程度与跑路几乎没差。三益宝负责人称,投资人在选择平台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主要考察平台的风控和业务,不要被其光线亮丽的外表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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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正能量”依托于何处?
E租宝事件沸沸扬扬一月多仿佛淡下来,投资人还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诸多维权的人们怨声载道,更不乏激愤悲泣,聚众示威,甚至以死相逼,然而所有挣扎都是徒劳,能做的只有等待。经过此事,诸多本来就对p2p不甚明所以的人们对行业的信心进一步瓦解崩溃,p2p网贷平台的推广之路也必将更加艰辛。 对于p2p网贷投资人,互联网金融是个五颜六色大染缸,而对于从业者,这更是是一块巨大无比的美味蛋糕,在这块大蛋糕还没有被分食殆尽前,残酷的争夺厮杀永远不会停止。而大多的投资人一直处于被各种媒体、舆论绑架的状态,虚拟的网络世界,为了利益,可以充斥各种不真实的讯息,为了利益,可以捏造莫须有的故事,为了利益,也可以对无仇无怨的对象肆意诋毁。 行业的黑暗真实的存在,但藏在角落,厮杀的血腥溅出复又隐入骨肉,利用的都是投资人没跟上趟儿的专业素质,人云亦云,盲目跟风,惊弓之鸟,懒惰单纯。 e租宝事件爆发,高大上的媒体广告、靠得住的亲戚友人估计很难再成为迷信的对象,而[细则]意见稿也提出平台将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所谓本息保障不能再成为考量平台的因素,虽然迫于监管,网络借贷走向规范,平台透明化也成为趋势,但这只是表面,而且也是监管一再的指出:投资人需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因此一味的指望监管和平台的自觉还是太天真,没有甄别真假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所获得的信息大多仍是源于被动,最终还是难免被左右的无奈。 如此看来,在这个硝烟弥漫、死尸遍地的战场上,能靠得住的只有也只能是自己了,但是我们扪心自问,自己就真的靠谱么? 一直以来投资人都想要找到靠谱的平台,然平台又何尝不想要靠谱的投资人。但是现在的网贷圈子,正面的分享敌不过好事的造谣,最火不过负面信息,热议不过各种质疑,所谓博闻强识在这个圈子可谓不伦不类。且不论造成这一切的是恶劣的水军还是真正的投资人,利用的是全人类还是仅国人爱煽风点火的劣根性,就说这种现象健康吗?一边叫嚣着行业要健康发展,一边又仿佛见不得平台好,身处这样的“负能量”满满的投资环境,你往外掏钱的手还不哆嗦么? 投资人的专业教育火烧眉毛,[细则]给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们十八个月的过渡期,但是随时会因为一句外界的流言而担忧恐惧的投资人没有这个时间,连续数年的年底恶潮更不应该因为我们的习惯而成为自然,尤其今年还变本加厉涌出诸多是非,只说明迷茫无知的投资圈子已经被投机者贪婪的目光锁定。 不想被趁虚而入的投资人必须学会对自己负责,虽然现在网贷环境不堪,但不乏好的平台在积极寻求创新和转型,监管虽然不能解决一切但起码在引导,互金依然潜力巨大,相信会如所有电视剧的结局般邪不压正,这是美好的愿景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2016的互金行业更加值得期待,平台需要大规模的“去伪存真”,投资人亦如是。应想想如何让自己“正能量”起来、强壮起来,让质疑帮助你防范风险而非带来恐惧,毕竟zf和平台对你的帮助都极其有限,提升自己方为王道。 投资是提升生活质量的手段而非发家致富的捷径,要赌博,先问问自己有没有那个人品。 理性的面对是非和他人的意见,因为最终买单的只是你,所以支配你的钱的必须是你自己而非他人。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学习足够多的专业知识才会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才会有做出判断的自信,才不会给他人扰乱你的机会。 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如果你将发出的声音危险且不确定,就请保持沉默,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而那些意图搅局的人们,还请不要为自己的苟且得意洋洋,你明明可以选择发热照亮别人,也可以选择卑微仿若尘土,但你最终竟选择扭曲如蛆虫。 时光盗走了很多平台和金钱,但是我们的所学、胸中的丘壑,是永远、任谁,都偷不走的,希望大家不论是在投资的道路亦或是人生的道路上,都能不断成长,变成更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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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迎来资金链“年关”?
春节临近,各种资金回笼压力增大,不少P2P投资人将其在平台上的到期资金撤出,进一步加大了部分网贷平台流动性压力。P2P平台迎来资金链“年关”?“过年花销比平时大,需要不少现金,另外年关把钱放在银行更放心一点。”北京市民曾女士近日陆续把多个P2P平台上的到期资金提现。她坦言,分散投资是防范风险的方式之一,不过还有个别长期投资项目没有到期未提现。 北京市网贷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告诉国际商报记者,确实有一些投资人在近期撤资提现,P2P平台可能在春节期间面临资金链紧张风险。他近日撰文指出,“互联网金融更容易由于流动性短缺导致系统性风险。互联网技术之下通过信息增加杠杆使得要素资源效率的波动急剧放大,在时间轴上反映出来就是冲击。投资人多平台跨平台投资的情况普遍存在,部分投资人在一个平台投资失败后即从其他平台撤资,从而对为了迎合投资人提供较强流动性的小型平台形成挤兑风险。” 成熟性平台影响不大 “中国老百姓都讲究有钱没钱回家过年,有些用户临时性地提现放进银行年后回来。年底集中兑付属于正常现象,对于发展初期的新公司影响可能比较大,对大同行的影响不大。”大同行总裁李鑫告诉国际商报记者,过年期间到期的产品不是很多,集中兑付对整个投资额是有一定的影响,但在可控范围之内。 业内人士表示:“通常春节期间借款人数和项目都会有一定的波动,总体来看年底提现还算平稳,对积木盒子影响不大。”此外,银行方面资金并不紧张,也没有感受到由于银行资金面紧张带来的冲击。随着年底各公司年终奖的发放,用户手里富余的资金也会考虑投资理财,所以从整体情况看还是趋于平稳。 平台利率调整不一 “临近年关,众信金融的产品开始全面降息,平均降低1个点。”业内人士告诉国际商报记者,降息是未来发展趋势,应当降低实体产业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减负。目前众信金融的产品一年期11%,半年10.5%,3个月10%,1个月和2个月9.5%左右。 据介绍,某些平台上P2P固定收益类项目收益率由市场和央行基准利率所决定,考虑到春节期间P2P项目一标难求的情况,以及预期央行基准利率仍处于下行通道,项目收益率保持平稳。“年底我们都有很多活动,对投资者来说会有很大优惠。”业内人士表示,理财产品收益不会下降,反而会伴随节日推出加息、抽奖等活动。大同行即将上线的大同行商城珠宝寄卖、珠宝拍卖项目,也会是该平台服务的一个亮点。 日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指出P2P平台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而是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则,这对降低目前高企的市场化利率有良好作用。业内人士预期今年网贷利率将持续下降,有可能降到9%以下。 数据显示,1月5日全国P2P网贷成交额50.71亿元、参与人数29.56万人。其中,平均综合年利率9.76%,较前一个工作日的10.36%降低了0.6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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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贬值引来换汇潮 专家提醒要算好账
人民币贬值引来换汇潮 专家提醒投资理财要算好账 昨天,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报6.5636,较上个交易日的中间价6.5646,调升10个基点,终于结束了此前连跌八天的势头。年初去银行购买美元和咨询美元理财的客户明显增多。有的网点每天都能换出2万-3万美元,比以前多出50%。 新年第一周,人民币对美元快速贬值备受关注,那些头脑灵活的投资者选择迅速出手美元类资产。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从多家银行了解到,现在去银行购买美元和咨询美元理财的客户明显增多。 一个网点一天能换出2万-3万美元 “最近我们网点每天都能换出2万-3万美元,比以前要多出50%。这些客户都选择换汇,存在美元账户,而不是换成现钞拿走。”建行南城一家储蓄所的客户经理张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据他所知更多客户是自己在网银上换汇,最近咨询美元理财的人也明显多起来。北青报记者从招行、汇丰等银行的基层网点了解到,换汇和咨询外币理财的客户也比以往显著增加,客户经理每天都能接到不少咨询购汇的电话。 有客户经理告诉记者,年初一向都是购汇旺季,因为进入新的一年,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刷新了,去年用足额度的人今年又可以开始换。不过今年的换汇热度明显高于以往同期,有时候一天中一半以上的客户都是来购汇的。更多个人客户都通过网银换汇,成本低又方便。不过,现在来换汇的多是要支付海外留学费用及近期要出境旅游的客户,他们的主要目的是保值,怕汇率再跌下去换得越晚越亏。 换汇没有增加新的限制手段 据了解,由于购汇过于火爆,部分地区的银行网点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比如针对过于频繁的换汇行为,银行会以柜台库存不足为由,不予办理。还有些银行规定5000美元以下的购汇可以直接兑换,超过5000美元则需要提前进行预约。而且一次最多允许购汇1万美元,一星期最多只能购汇三次。由于个人购汇主要通过网银完成,近日多家银行的网银系统被“吐槽”出现运作缓慢、通讯故障等问题。不过,昨天记者从北京多家网点了解到,目前换汇的程序跟以往一样,没有增加新的限制手段。但是,昨天下午北青报记者体验某银行网银换汇,的确遇到系统缓慢的问题。 昨天,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报6.5636,较上个交易日的中间价6.5646,调升10个基点,终于结束了此前连跌八天的势头。也带动昨天在岸和离岸人民币即期汇率回升。人民币会一直这么跌跌不休下去吗?央行给出了底气十足的答案。前日,央行网站发文称,面对投机势力,央行有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不过,机构并不那么乐观。中金公司昨天最新研报,判断人民币短期内或出现快速、大幅调整。进一步贬值的市场动能似乎正在蓄积。中金预测2016年底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6.87(之前预测为6.50),较2015年底和8月11日汇改前分别贬值5.8%和10.6%。不过,中金仍强调,中国经济基本面依然稳健,将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有力支撑。央行在未来也可能会加码稳定人民币,人民币存在贬值压力,但其贬值空间其实也并不那么大。 可以考虑投资QDII基金 这几天人民币已经跌了这么多,还可以继续换成美元吗?对这一问题,业内人士对投资者也有不同建议。一家中资银行客户经理认为,如果客户没有实际需求,只是要用美元进行投资理财,必须事前算好账。首先,货币兑换是有手续费的,都是成本。以昨天银行牌价为例,用人民币换100美元外汇,需要660.47元,如果把这100美元换成人民币就能到手657.83元,一买一卖就损失了2.64元,差不多是0.4%。另外,现在美元理财产品收益率在2%左右,而同期人民币产品都在4.5%左右,相差2.5%。如果美元升值幅度不能弥补这些差距,就没必要换美元。也有外资银行客户经理建议大家可以考虑用人民币投资以美元计价的QDII基金,收益率会比美元理财产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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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我对P2P管理办法的看法
2015年年底有31%的P2P平台爆发危机,从而导致了一些群众性事件。我个人认为,危机的爆发并不是P2P平台有什么本质性的缺陷,而是因为监管单位例如银监会在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管规则之前,就放任P2P平台野蛮式的增长。举例:2015年下半年就冒出接近2000家良莠不齐的p2p平台。监管机构面临危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采取了因噎废食的做法,在12月28号推出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粗暴的将所有p2p平台变成像淘宝一样只能撮合买卖双方的中介平台,而没有任何融资以及借贷的功能。 我必须提醒监管当局,中国的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的垄断之下畸形发展,使得超过9成的民营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而近年来爆发式增长p2p互联网金融虽然爆发了危机,损害了投资人权益,但是p2p毫无疑问的可以给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其重要性是不可质疑的。所以我认为管理办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应该是李克强总理在10月16号所指示的:“在防范风险基础上促进金融创新”。因此我个人反对监管当局这种因噎废食的管理办法,我建议监管当局必须恢复p2p平台的信用主体,允许p2p平台参与融资与借贷,但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防范风险,监管机构应该责无旁贷的制订严格的监管规则有效的监管p2p平台,对此,我提出三个建议。第一,p2p平台的所有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第二,借款人必须全额抵押,p2p平台必须提供20%以上的风险赔偿备用金,而该备用金也必须第三方托管。第三,资金流向必须透明。 这三个建议将会有效的保护投资人权益。在这种防范风险基础之上,管理办法不应该再设立其他的条条框框,而应该让p2p平台有更大的空间发挥金融创新能力,因为目前数量众多的p2p平台一定会爆发惨烈的恶性竞争,大量平台势必被淘汰出局,而只有金融创新才是p2p平台脱颖而出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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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须谨慎 利率超银行四倍不受保护
近年来,社会上民间借贷纠纷较为突出,仅2015年兵团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几百起,案件标的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累计超过上千万元。原告多为工薪族,对于标的额几十万元的原告来说,可能意味着把一辈子的积蓄都拿出来借贷了,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大家,民间借贷有风险,须谨慎! 债权人在民间借贷时要量力而行,要考虑到自身和债务人可信度等多方面的风险,不要为了一点利益后悔莫及。而遇到谎称自己是某公司资金雄厚的大老板,并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的债务人,债权人就更要谨慎。 试想一下,如果他真是大公司老板,为什么不去利息较低的银行贷款,而向一个普通老百姓以高额利息借几万元?这就是商人的精明之处。他想赚得更多的钱,而自己又无实力,肯定不能从银行贷上款。如果向普通百姓尤其是工薪阶层借容易得多。但是,法律是不保护高利贷的,如果商人到时还不了贷款,法院最多判其返还和银行相同利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银行四倍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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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大 出借人应慎之又慎
多伦诺尔讯多伦县法院执行局2015年受理民间借纠纷增多,涉及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增多,最大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600万元。 正如当地人说的:“放款时出借人贪图高利,放款后本息无归。”有些人放贷款的钱也是借贷的,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既没有抵押物也没有担保人,产生了很大的执行阻力和困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实际借款人借款的同时就已经是拆了东墙补西墙,申请人即将蒙受巨大的损失,痛心疾首、情绪激动的人频频出现。 民间借贷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通过对多伦县法院执行局2015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梳理,就民间借贷风险的预防提出以下意见,希望能提醒广大群众注意:第一,一定要书写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借条要写清除当事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借款时间、还款时间,有无利率、借款数额,大小写等。还要特别注意借款人的签名和身份证是否相符。第二,应当有担保措施,包括抵押物、担保人、抵押时间、担保期限等。最好有一个见证人,利于一旦出现纠纷时能有人作证。第三,不要违反法律法规,比如年利率不能超过24%、提前扣息、“利滚利”等。第四、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贪图高息而盲目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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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整合战打响 P2P“剩者为王”
2016年1月8日,由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中国互联网金融三十人论坛(CIF30)主办的“2016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论坛暨第三届普惠金融论坛”在北京举行。 以“助力供给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为主旨,以探究2016监管时代的P2P网贷发展为方向。 监管时代 行业整合拉开序幕 2015年,是P2P网贷行业发展“冰与火”的一年。一方面,行业快速成长,成交量节节攀升,P2P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另一方面,P2P平台已有3000家之众,其中泥石俱下,据统计问题平台占到了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倒闭的不在少数。 此情此景颇像几年前的团购网站。2010年团购模式引入国内后,迅速掀起了“千团大战”的热潮。而在大乱斗、大洗牌后的2014年,团购网站数量从顶峰的5000余家减少到不足200家,存活率不足3.5%。当市场回归冷静,生存下来的将是强者。 2015年12月28日,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等部门共同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预示着P2P新一轮的洗牌即将到来。拍拍贷CEO张俊认为,2016年倒闭平台数量会继续大幅上升,同时行业整合拉开序幕,P2P平台的数量会在5年的时间里收缩到200家以内。 整合趋势难挡 “剩者”终为王 监管办法的出台将使2016年P2P网贷行业向规范化发展。中国经济已进入转型期,未来一年还有持续探底的可能。业内人士表示,P2P行业整合也会受整体经济下行影响,市场将对目前数量过多的平台进行筛选,最终资源会向优势平台集中,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 此外,监管办法的出台也将加速行业整合的速度。《办法》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做资金池,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不得担保,同时给出了1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制度套利的时代行将结束,竞争中实力较弱的或被整合,与P2P本质背道而驰的将被淘汰出局。 同时,P2P平台还将面临来自传统金融机构的挑战。借助互联网工具,许多传统金融机构也与时俱进,将自身业务进行下沉。金融服务可以是多家、多样化的,但胜者总是不会太多。P2P行业最终的胜者就是“剩者”,能在内外压力下生存下来的“剩者”终将为王。 准定位拼创新 方能生存 为了达到规范化和健康化,监管办法虽然没有对注册资本金、牌照等作出硬性的限制,但实际上对网贷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俊认为,P2P平台想要在监管时代谋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下功夫。 首先是客群定位。P2P平台需要找准一个大市场,比如消费金融等,客户是传统金融机构很难下沉到的群体,与银行等走差异化路线。其次是业务模式,纯线上具有高效低费、服务能力强的优势,是P2P业务模式的发展方向。 随后,是技术创新。P2P平台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服务用户的能力,进行精准且高效的风险管理方式创新,提供快速便捷的产品使用体验。业内人士称,单纯做交易规模是不够的,互联网只有抓住大量用户,才可能成为大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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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看P2P坏账的深层次意涵
业内律师解析:【摘要:在标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结构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压根儿不是债务人——只有债务人的坏账率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独立中间人,其坏账率不直接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这一结论的得出似乎令人感到突兀,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却决定了这一定论。】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率问题,大多数财经媒体与投资人只是看到了坏账率中的“坏”字,其并没有结合国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规范思考“坏账率”本身的含义。本文打算正本清源,统合最新的国家政策,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殊性质切入,谈谈P2P网络借贷平台坏账的二三事。 什么是坏账 简单来说,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特别小的应收款项。一旦企业发生产生坏账,且坏账率较高,企业的总资产便会受到影响——该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债权人。因为企业的债务一旦到期,债权人请求企业履行债务时,企业的资产可能已经无力承担兑付的义务了。 互联网金融视野下坏账的影响 依照上述理论,具体到互联网金融范畴中,一旦债务企业出现高坏账率,作为投资人的债权人投资款项及其利息可能面临着难以兑付的危险。 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坏账率却不能根据上述理论推断投资人的投资款存在不能兑付的危险。原因在于,在标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结构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压根儿不是债务人——只有债务人的坏账率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其坏账率不直接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这一结论的得出似乎令人感到突兀,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却决定了这一定论。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殊性质 今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作出界定。依照《指导意见》,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可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是中介机构。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是中介机构。这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本质上不影响投资人投资款项的兑付,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坏账率的高低不能直接表示投资人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否,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率与投资人投资款项的兑付情况关联不大,投资人应当关注的是贷款人的坏账率。 P2P网络借贷平台高坏账率的应对 根据前文的分析,当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较高的坏账率时,投资人首先不应当慌张,并不可传播诸如平台无法兑付投资款、平台跑路等谣言,以免引发投资人挤兑,进而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其次,当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较高的坏账率时,投资人应当警觉。投资人首先应当审查该平台是否承诺为相关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本条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若对投资人投资的债权承诺担保,则其自身坏账率较高时会影响其担保能力,故此种情形出现时,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可能受到威胁。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而言,平台实际上并没有披露坏账、坏账率的法定义务。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坏账时,应当审慎地保持自身的平台属性,做一个合格的居间平台,以脱离坏账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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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金所财务曝光:融9亿美元年内IPO
陆金所财务曝光:融资9亿美元 年内启动IPO 在蚂蚁金服寻求15亿美元融资,最快年内IPO,及京东金融寻求50到60亿元融资之际,到陆金所融资材料显示,陆金所在2015年12月拿到9亿美元融资。 完成这一轮融资后,陆金所的投后估值达到185亿美元。陆金所在2014年12月曾获得A轮5亿美元融资,投后估值为100亿美元,仅1年时间,陆金所的融资已接近翻番。 当前,蚂蚁金服估值为450亿美元,京东金融完成融资后估值为460亿元,这意味着陆金所的185亿美元估值要低于蚂蚁金服,但已超过京东金融估值的2倍。 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日前透露,陆金所70%平台业务已比较成熟,包括用户资源、风控标准、技术、产品体系等。个人信贷业务已运作4年,机构交易平台运作两年,基金频道半年。 计葵生说,陆金所的上市进展主要看资本市场情况,最快会在2016年下半年启动IPO计划。一份陆金所融资材料则指出,陆金所已超越Lending Club,成为全球最大的P2P平台。 业内人士指出,蚂蚁金服、京东金融、陆金所几乎在相同的时间启动了彼此融资计划,也在冲向A股或美股的道路上展开新一轮的赛跑,未来三家的三国演义会更加精彩。 陆金所预计2016年实现盈亏平衡 材料显示,陆金所2014年营收为1亿美元,2015年营收预计为7.06亿美元,2016年到2018年营收预计则分别是31.03亿美元、61.66亿美元、98.43亿美元。 陆金所2015年预计亏损4.15亿美元,2016年会继续亏损6800万美元,但到2017年会明显好转,预计盈利15.55亿美元,2018年预计盈利35.44亿美元。 京东金融2015年前3季度营收一共为12.58亿元,净亏损为6.77亿元,净亏损率为53.8%。对比京东金融和陆金所数据可发现,这两家互联网金融机构都处于大幅亏损状态。 陆金所2015年盈利未及预期,主要有以下原因:1,重组计划及合并普惠金融过程对P2P业务造成影响;2,P2P行业竞争加剧;3,财务记账准则影响。 B轮融资前,平安银行持有陆金所47.49%的股份,是陆金所第一大股东,新疆同君SPV持股28.08%,林芝金生SPV持股2.06%,上海兰帮SPV 持股17.37%,A轮投资人持股5%。 架构调整:经历剥离、注入、平台化三步曲 2015年陆金所动作不断,其中,2015年3月陆金所宣布剥离P2P业务,剥离出的P2P业务与平安信用保证险,平安直通贷款业务一同成立平安普惠金融事业部,后者主营贷款业务。 陆金所剥离P2P业务背景是,年初陷入2.5亿坏账风波,又被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列入互联网金融黑名单,这导致陆金所紧急开发布会澄清,称坚决抵制歪曲事实、恶意中伤的行为。 陆金所明确否认存在关联担保,称平台上“稳盈-安e”业务是个人与个人间借贷,担保公司给借款人提供担保,与陆金所平台没关系,陆金所不是借贷一方,也不是担保关系一方。 “虽然陆金所和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同属平安集团成员之一,但平安集团下的各公司都是相互独立的,独立法人,独立资本,独立经营。” 陆金所指出,各公司间建立有国际标准、严格的防火墙。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未为陆金所自身经营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为让外界恢复对陆金所的信心。陆金所还透露,陆金所成功进行新的融资安排,获得新的资金支持,总额达到30亿元人民币,且8.37亿元注册资本在2014年2月已实缴到位。 陆金所剥离P2P业务之后的动作是再注入P2P资产。2015年8月,平安集团宣布作价19.5亿美元,将普惠金融业务注入陆金所控股公司。 具体支付方式是,陆金所向中国平安发放19.5亿美金可转债支付,以可转债的方式支付减少现金支出,同时中国平安通过可转债也可参与陆金所的升值空间,保持利益一致。 经历此番调整后,原陆金所平台仍会销售P2P产品,但P2P产品不再为陆金所平台开发,而是普惠金融旗下的产品。 重组后的普惠金融主要有3项业务——无抵押贷款(车主贷、寿险贷、业主贷薪金贷、事业贷和平安i贷)、抵押贷款(宅e贷)和小微企业(生意贷)。 陆金所认为,合并之后陆金所就拥有更齐全交易数据,进而打造更加准确的风控模型,陆金所线上平台与平安普惠线下合作金融机构资源能有效结合形成O2O闭环。 第三步是平台化。2015年8月,陆金所汇合平安旗下前海征信推出陆金所“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为开放式频道,允许其他P2P公司,产品入驻,陆金所转型为“P2P产品交易所”。 此外,陆金所还利用陆金所客流量,更低的获客成本,同时还提供增信,担保,产品设计,催收等一系列服务,而陆金所从中收取服务费。 陆金所4年换了5任总经理 与蚂蚁金服背靠阿里、京东金融背靠京东类似,陆金所也是个“富二代”,其背靠平安银行。 平安集团在资产端与资金端都给予了陆金所大力的支持,这些支持包括牌照支持、监管关系支持、金融机构关系支持、资产来源支持、投资者来源支持、借款人来源支持。 资料显示,陆金所814亿元的资金量来自于平安,占2014年总量的30%,陆金所761亿元的资金量来自于平安,占2015年总量的12%。 截止2015年8月底,陆金所22%管理资产来自于平安寿险代理人,2015年7月,8%新增贷款由平安寿险代理人销售,此外,陆金所拥有大量机构客户及平安寿险业务员帮忙销售。 分析认为,在经历门户网站、电商、社交媒体之后,互联网巨头及知名金融机构纷纷布局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也会是互联网领域下一个大的爆发点,且市场整体规模会更大。 陆金所市场前景被看好,但与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相比,陆金所的管理层更加动荡。陆金所现有高管团队中一半为2015年新的空降成员。过去1年有至少8位副总经理级别人员离职。 其中,原陆金所副总经理杨冀川已出任阳光保险集团旗下的惠金所总经理一职。原陆金所副总经理杨晓冬转会至绿地集团旗下的绿地金服任总裁。 从2011年9月成立以来,陆金所成立4年里一共换过了5任总经理。其中,成立以来的首任总经理为史良洵,其后分别为周廷源、谢泓源和叶朋(微博)。不过,几个月前,连叶朋也走了。 大量高管离职的同时,陆金所也引入了很多来自银行业的高管。其中,2015年4月,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下海,出任中国平安旗下P2P企业陆金所的副董事长、党委书记。 杨晓军曾历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四川省绵阳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交易监控处。对中国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有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有丰富的相关金融业务模式的制度设计与监管政策制定的经验。 据悉,陆金所与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相比,最大的特点是,连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也是平安银行空降而来。计葵生于2011年加入平安集团担任首席创新官,此后才有陆金所。 蚂蚁金服CEO彭蕾则是阿里巴巴创始人之一,跟着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微博)快20年,是典型马云的心腹。京东金融CEO陈生强是2007年加入京东,被认为是京东内部培养出的高管。 彭蕾、计葵生、陈生强背后的资源各不相同,彼此的运营风格也不一样,这也决定了蚂蚁金服、陆金所、京东金融策略会有很大不同,未来三家在互联网金融的故事也会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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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网贷“三无”时代 2016年P2P迎来新生
P2P网贷自诞生之日起,就鲜花与鸡蛋齐飞,掌声与倒彩共舞,一边是成交量持续上升、政府公开发文支持的喜讯,一边是平台坏账屡现,跑路倒闭不绝于耳的负面消息。然则,2016年已经到来,伴随着网贷新规的落地,业内人士表示,2016年P2P行业即将告别过去的野蛮化,迎来新生。 曾经的混乱野蛮时代 自2007年国内成立第一家P2P网贷平台以来,网贷行业就一直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2013年以来,这种“三无”状态也吸引了成百上千的创业者跻身其中,网贷平台数量一度超过3000家。 然而,喧嚣热闹的背后,是危机四伏。 据数据统计,2015年新上线的网贷平台超1500家(含问题平台),而全年问题平台就达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其中6月、7月、12月,出现问题平台的总数,甚至超过了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的数量。 回望2015,除了那些普通的草根平台,出现了提现困难之外,连那些成交规模居于行业前列的大平台,也遭到了调查,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行业的深思。 终于落地的监管意见稿 如果问2015年P2P行业什么词最火,那么“监管”必然可以进入榜单之中。 2015年以来,包括P2P网贷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在政府工作报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中多次被提及,政府在肯定其正面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强调互联网金融一定“健康”“规范”发展。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至此,长期伴随网贷行的“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标准的历史将有望终结。 P2P新生下的“上市潮” 成长了8年时间的P2P行业,终于在2016年走向新生。许多发展态势较好的P2P平台纷纷加快了上市的步伐,这鼓舞了不少P2P行业从业者的信心,也推动了P2P平台的规范透明化运作,提振投资人信心。 挂牌新三板、远赴海外,收购等等都是可行的上市手段。业内人士表示,为了迎接行业新气象,安企金融也在自身良好发展的基础上加快了上市步伐,目前已经和上市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 挥别2015,展望2016,P2P行业既承载了众人的期许,也背负了许多谩骂,没有蜕变就没有升华,相信在18个月的调适期里,那些真正做事业的P2P平台都可以找到一条合适的道路,继续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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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提示:P2P网贷承诺保本保息 别信!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网贷平台的12项禁止行为。其中规定:P2P网贷平台不能自融,不能做资金池归集资金,不能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连日来,记者在南开区、河西区一些大型超市看到,好几家P2P网贷平台正在热推债权类产品。在南开区一家大型超市,一家P2P网贷平台正向过往顾客推销。其产品类型共有三类:一是封闭型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15%,投资本金20万元;另外两种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也达到10%,远高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投资本金10万元。促销员介绍,上述理财产品都是保本型的,本金和利息到期都会打到出借人的卡里,最短投资时间只有3个月,所以不用担心。之所以承诺会保本保息,原因他们产品投资方向是政府部门的保障房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存在投资风险。 理财专家冯瑞认为,P2P网贷平台一般做不到保本保息,因为借款人投资效益不能提前锁定,他们说的借款人的投资方向也不能跟踪确认,客观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出借人不要盲目相信。有些P2P网贷平台之所以言之凿凿地声称保本保息,因为保本保息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容易使不少出借人放松警惕,误把该债权类投资产品混同于一般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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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P2P网贷正确的投资姿势
回顾2015年,有投资人在网贷行业如鱼得水赚得收益满满,也有投资人身体力行却所获无几,有的甚至是血本无归。的确需要总结经验教训,但随着去年年底P2P监管细则的发布,P2P网贷行业在2016年伊始即翻开了新的篇章。在新形势下,以前的投资准则放到现在未必完全适用,所以需要结合当下总结过往,并展望未来。小编今天就根据监管新规和过往经验,为大家的2016年网贷投资提些建议。 平台合规程度是投前重点考察对象 P2P监管细则(意见稿)已经发布,P2P网贷业务边界已被划定,平台规范运营也有了明确的标准。严格监管环境下,不合规平台将面临整改,甚至是淘汰出局。合规程度的高低与否已经是网贷平台继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也变成了投资人考察平台的首要任务。 2016年之所以要重点考察平台合规程度的原因有两点。第一,监管新规给出的18个月过渡期实际上是不少合规程度低的网贷平台慢慢退出市场的一个淘汰期,因为它们并没有做到完全合规的实力。如果投资人此时不加以甄别平台的合规程度,可能就会面临巨大的法规风险。第二,这也可以说是黎明前的黑暗,监管新规正式落地前,不排除少部分不合规平台在退出市场前大肆吸金卷款跑路的情况发生,投资人若把资金投向这些平台结果必然是血本无归。 此外,按照规定,目前绝大部分的网贷平台都不能做到完全合规,所以投资人在选择时尽量把资金投向合规程度高、有实力的网贷平台才是稳妥的做法。 分散投资未必适用所有人 往常谈及P2P投资准则,分散投资必被提及,不少投资人也将此条准则奉若宝典。该准则之所以被得以被推崇,是由于此前P2P监管不明朗,政策风险难以控制和防范,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分散投资,避免孤注一掷一损俱损的情况出现。其实在小编看来,这也只是在不得已情况下走出的下下策。现如今,监管政策已经明确,如果继续采用分散投资策略,可能会承担更大的法规风险。理由也如上文所述,现在即是监管过渡期也是行业淘汰期,现在分散投资不如专注于一家合规程度高、实力强的网贷平台来的安全。当然,资深投资人如果有把握了解多家安全合规平台,也可以继续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 投资人风险自担 看准平台业务模式和风控 按照监管规定,网贷平台作为中介信息机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投资人风险自担。这就需要投资人主动选择低坏账率的平台进行投资,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而低坏账率的网贷平台通常都是风控能力强、业务模式成熟稳定优质平台。如何才能在众多网贷平台中挑出这样的优质平台呢?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纯信用借贷业务的坏账率普遍较高,相对而言专注细分市场的抵押业务模式更值得投资者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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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意见显效 多家P2P平台开始“动起来”
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发布,这份《意见稿》无疑让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P2P行业有望走出蛮荒时代,正式迈入监管时代。而随着这“紧箍咒”的“唱响”,为了符合监管要求,不少P2P平台已开始进行整改,积极推动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多家P2P平台开始披露标的信息,公开借贷人个人信息、抵押物、资金用途、风控信息等多项内容,让借款标的信息更直观地呈献给投资人。 相比之下,部分发售活期理财、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P2P平台则反应有些迟缓。记者浏览多家相关P2P平台网站发现,这些平台仍在发售相关产品,且信息也未做出调整。 业内人士表示,披露标的信息只是P2P平台顺应监管的第一步;接下来,相关P2P平台会逐渐调整业务,以达到监管的要求。 信息披露:响应监管第一步 《意见稿》明确要求,网贷中介机构做好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并细化到中介机构需要向出借人披露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 在上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周后,P2P平台也开始了调整工作,信息披露成为其了响应监管的第一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积木盒子、91旺财、开鑫贷、人人贷、短融网、金融工场等多家平台标的披露信息已经针对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监管要求的基本信息作出披露。披露内容多集中在项目信息、风控信息、还款计划、项目历程、投资列表等方面。 以短融网的车押宝为例,在项目投资页面,可以明确看到抵押车辆及贷款人的相关信息,车牌号、车辆检测报告、评估价格、个人身份认证等均被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呈现出来。其他完善披露信息的平台也均在这方面做出了改变,只是披露信息的方式有所不同。 一些平台除了披露个人基本信息外,还会公开借款人的学历、职位、从事行业、收入、婚姻状况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借款人的完善信息要在投资后才能看到。对此,紫马财行CEO唐学庆表示,按照监管要求,平台应该公开借款人的全部信息,让投资人在投资之前就能很好地了解项目标的,但这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平台只能覆盖一些能显示个人身份的信息,去保护借贷人的个人隐私。“毕竟法律对个人隐私也是有保护的,平台也只能在法律的规定的界限内尽可能地公开相关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完全公开个人信息会对借款人的个人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除了个人隐私安全,还会有一些投资人频繁给借款人打电话,去核实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借款用途,给借款人造成影响。为减少这样的事情发生,很多平台只能采取先投资、后公布借款人详细信息的方式。不过,这并不影响投资人投资,因为平台公布的信息已经较完善了,投资人通过这些信息可以有一个大致的认知。 业内:P2P平台将多方面“动起来” 值得一提的是,P2P的整改并未仅限于信息披露,多家平台已在做业务、资金存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整顿。 1月4日,金信网已接入央行旗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平台与官方系统平台的数据对接,增加平台的风控能力。同日,小猪罐子公布了与华兴银行的战略合作意向,宣布将就资金存管业务合作深入交谈。 对此,业内人士称,“动起来”将成为近期P2P平台的一个现状,尤其是在资金存管方面,会有很多平台与银行达成合作。唐学庆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紫马财行也已经完成了与微商银行和中信银行的洽谈,正在走具体的流程和相应的对接过程。“监管只给了18月的过渡期,作为平台方,我们希望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把该调整的基本都调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比之下,部分发售活期理财、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P2P平台则反应有些迟缓。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P2P肯定是不能做活期理财,这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但调整起来需要时间,毕竟不是小数目。而对于发售基金、信托等产品,监管目前还未给出详细说明,但肯定是不允许混业经营的,或许P2P平台可以通过分离主体的方式去拿牌照,但怎么实施还未有定论。 业内人士表示,很多P2P平台不甘心只做通道,尤其是一些已经有规模的企业,会通过拆分主体、争取牌照等方式,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多元化经营的目标。“监管办法里规定了P2P不能发售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说的是同一个主体不能干这件事情,但不代表不同主体在一个平台不能干这件事情。”唐学庆表示,“目前,我们正在想办法申请牌照,希望能顺利拿到相应的业务牌照。” 总的看来,整改不易,在往后必将到来的18个月过渡期,能否掰正自己,是平台必经的一次考验,也是网贷行业净化的一个过程。从行业整体角度看,并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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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P2P网贷平台成立“危机互助联盟”
日前,中国银监会公布了《网络借贷(P2P)信息中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江苏新年强力打造了P2P网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已有江苏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的网贷平台要求加入。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博士表示,当前,部分问题P2P平台遇到的只是暂时性或特殊性的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并不等于企业经营完全失败,但由于缺乏外力的支持、自救能力不足,导致很多本来很有前景的平台企业夭折。“江苏P2P平台企业互助联盟能够在P2P平台企业出现紧急事件时,第一时间施以援手,提供及时有效的智力、经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 记者了解到,该互助联盟主要职责为以下五点:一是,逾期项目互助。当平台出现逾期项目时,联盟应提供相关的处理方案与经验分享,而经营范围包含债权收购的联盟单位或其母公司可对回收期短、流动性强的突发性逾期项目提供债权转让支持;二是,专业人员互助。联盟单位应通过临时借调金融与科技人才,尤其是具有处理应急事件经验的核心人才,分别提供事件处理方案、平台技术支持;三是,舆论导向互助,即协调地方宣传部门,积极与新闻媒体协调沟通,第一时间发布问题事件真实情况与处理进程,向投资人公布事件处理方案;另外,该联盟长远目标是设立P2P行业风险备付金。在联盟大平台的带头下,探索设立行业风险备付金,制定完备的备付金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备付金资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通过备付金帮助出现突发性风险或有短期资金需求的平台;此外,设立平台资产项目统一抵(质)押机制。协会指导互助联盟设立专门机构,对平台资产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的抵押、质押,更好的管理和处置平台资产端风险。通讯员 杨亮 记者 黄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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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几个新问题及原因
[原题]北京二中院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发布 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融资渠道合理补充,日趋活跃,与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关。为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流动,促进民间借贷有序运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梳理了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其特点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 1、从案件收案数量来看,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大幅递增。2011年至2014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案件共计1207件,分别为151件、382件、422件、252件,2015年,截至12月15日,受理此类案件共315件。因2013年8月起二中院辖区范围由原来的八个区县变更为三个城区和两个郊区,因此2014年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绝对数量有所降低,但从每个城区平均案件数及相对于其他案由案件数量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依旧较大。 2、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呈现“胜诉率高、调撤率高、改发率高”。首先,债权人胜诉的比例非常高,达到86%。其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较高,且总体数量呈逐年升高态势。近四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调撤率普遍高于其他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5至10个百分点。再次,民间借贷二审案件的改判、发回数量和比例仍然较高。2013年,二审被改判和发回占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23.71%, 2014年改发率较2013年高出7.1个百分点,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3、从案件主体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种类多、身份广泛,非自然人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既有自然人,又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既有商人和银行职员,也有公务员,出借人甚至还有学生和下岗工人。2011至2014年间,自然人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89.7%,非自然人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占10.3%。2015年,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非自然人的案件占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26.5%。 4、从借贷用途来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多为经商之用。2012至2015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用于经商的比例分别为42.5%、44.5%、47.5%和48.3%,逐年上升。此外,民间借贷用于买房或买车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但此类用途的民间借贷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成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融资的重要渠道。 5、从案件发生区域来看,城区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郊区民间借贷纠纷更易发生。以我院2014年审理的二审民间借贷案件为例,东城有68件,西城有39件,丰台有53件,大兴有26件,房山有66件。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与经济活跃程度成正比。 二、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1、民间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和爱情,也有职业放贷人出现。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是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恋人关系。近四年来,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在朋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约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近年,我院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5起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间没有特殊关系,出借人诉讼经验丰富,证据完备,既有借条又有收条,但借款人大都抗辩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逼迫书写借条,催要借款等。 2、民间借贷多为现金给付,且大额民间借贷增多。近3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比例高达54%;100万元以上大额借款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比重逐年增大,2015年增至64件,比重为20.32%。由此看来,民间融资需求总量呈上升之势。 3、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少,查清客观事实难。近三年案件中,半数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仅能提供内容简单的借条、欠条等单一证据主张债权,借款人往往缺乏证据。关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过程、是否还款等客观事实,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双方当事人陈述又各执一词,这为法院查明客观事实带来较大困难。 4、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突出。有些当事人意图通过获得胜诉判决和执行查封,阻止第三人对自己财产的强制执行,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为此,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提起诉讼。此外,虚假借贷诉讼也易成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理由之一。近三年,我院先后受理20余起以双方当事人虚构借贷事实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5、民间借贷与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出现交叉。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父母与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间,且多发生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或感情出现问题之后。我们审理涉及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80%需要认定相关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6、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和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出现了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在一定程度上交织的刑民交叉案件。近年,我院受理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的30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以“先刑后民”为由被裁定驳回起诉。 三、 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原因 1、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目前,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或实力强大的担保人,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且贷款手续繁杂,借款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进而使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 2、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一时所需仍向他人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钱款;有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在这些情况下,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3、追逐高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许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手续的重要性,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许多担保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据,这些都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四、给当事人的建议 为更好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产生,我们建议: 1、针对出借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我院审理的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明确表示无偿还能力,且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的债权会存在巨大的执行风险。为此,建议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该还款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比如:在赌场向他人出借款项。 二是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但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持有打款凭证主张债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额借款中,在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大额款项已经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还款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议大额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 三是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院审理的5起此类案件未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还存在不少老年人在子女与配偶感情不和或离婚后即持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以出借款项给子女买房等为由,要求子女与其配偶共同还款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因各方身份关系特殊,且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不正常,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将从严审查借贷的真实性。 四是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不少案件中的借据非常简单,仅写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还有一些借据对借贷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比如:借贷双方的名字用绰号,借款金额潦草无法辨别,还款时间为“拆迁后”、“中秋节前后”,利率或利息为10%等。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另外,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会被法院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 五是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出借人应当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实践中,不少借条并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后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计形成,有些出借人基于诉讼简便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我们审理的多起案件均基于出借人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2、针对借款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轻易书写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面临无借须还风险中。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没有收到借款,借条也没什么用,基于各种考虑向他人书写借条,比如,恋爱分手后经不起对方的纠缠,以借条的方式确认给付精神损失费;为了帮助朋友欺骗他的父母或配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条等。此类纠纷中,因借款人无法证明其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而败诉。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借条无效。 二是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见利忘义出借人有可趁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此方面,尤其体现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转账还款,但双方之间在同一期间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最终败诉。 三是不要碰触高利贷。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据我们承办案件中的借款人陈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惧心理驱使下,不敢报警,频繁出具借条、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使自己完全陷入被动,最后倾家荡产。 四是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特别提醒大家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当前,审判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附:【二中院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仅有打款凭证主张借款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贾某起称,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过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该10万元借给杨某。后经多次催要,杨某一直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支持诉讼请求,贾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杨某辩称,贾某所称借款不是事实,而是贾某偿还自己的借款。自己从来没向贾某借过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贾某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贾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故贾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终审驳回了贾某起诉。 典型案例二: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0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转账10万元,刘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宋某借款10万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刘某未按期还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三分的标准计算)。刘某辩称,同意偿还本金,但现在没钱还,利率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宋某主张以月息三分的利率计算利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调整。据此,终审判决刘某向宋某支付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注:现行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三:母亲持儿子出具的借条向儿子和前儿媳主张共同还款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于2012年3月结婚,1年后离婚。后王某的母亲张某以王某出具的,载有“鉴于王某和李某没有足够能力将首付款及相应中介费共计100余万元交齐,故由王某之母张某借给二人100余万元。如在今后婚姻中王某和李某出现任何问题导致离婚或分财产等事宜,二人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100余万元全款归还张某。王某2012.4.25”等内容的《承诺书》,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100余万元借款。王某同意偿还,并称其得到李某同意后代李某在承诺书上签名;李某以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偿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李某三人身份关系特殊,张某与王某系直系亲属关系,王某与李某亦涉及离婚事实,王某与李某在调解离婚时亦明确表示无对外债务。因此,对于张某向法院提交的由王某单方向张某出具的《承诺书》,因该《承诺书》的形成时间难以鉴定,同时缺少李某本人的签名,故法院认为该《承诺书》证明张某与王某、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力较为薄弱。据此,终审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四:朋友借款替其出具借条抗辩无效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日,裴某与顾某约定,顾某向裴某借款35万元,期限1年;借款年利息为借款总额的15%,半年一付。路某为顾某提供了担保。2013年2月,顾某向裴某支付了2.6 万余元半年利息。后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路某支付35万元借款。顾某辩称,实际借款人为路某,自己只是帮忙出具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裴某所持的收据、个人结算业务申请凭证显示借款人为顾某;款项亦汇至顾某名下的账户内,且顾某亦按照收据载明的时间向裴某支付2.6 万余元利息,故认定裴某向顾某提供3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顾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顾某以款项系为路某偿还借款为由抗辩借款人为路某,依据不足,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终审支持了裴某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五:还款无凭证被判败诉 基本案情:王某诉称,自2011年4月起同村老乡李某分三次向自己借款3.3万元,并出具欠据。后自己多次向李某追偿,李某总是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李某辩称,王某所提的借款,已于2011年11月底以现金方式还清了,当时没有要回借条,也没有让王某出具收条,王某说会自行撕毁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抗辩称借款已还清,但王某予以否认,因王某持有借条原件,且李某未提供收条等证据佐证已偿还借款,故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终审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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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9.76%
数据显示,周二(5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日报显示,该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76%。 借款期限1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58%,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0.25%,下降了0.6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下降了0.4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2%,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3%。 借款期限1-3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91%,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0.26%,下降了0.3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下降了0.16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37%,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36%。 借款期限3-6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80%,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1.08%,下降了1.2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下降了0.27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4%,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4%。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66%,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2.09%,下降了0.4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上升了1.5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0%,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6%。 借款期限1年以上,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27%,与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持平;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上升了0.20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94%,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98%。 另外,据了解,2016年1月5日温州指数为18.47%,2016年1月5日广州价格为1073.85(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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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打款记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认定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原告张某某持一张打款给被告李某某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据起诉被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欠其债务5万元,原告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银行打款单据,证明被告李某某曾在2013年6月从原告张某某处借款5万元。被告李某某否认该借款事实,提出这是原告张某某在其店铺当营业员时应收的单位营业款。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在律师的提示下,被告李某某找出了打款前后几天的营业流水单据。原来,张某某当时是被告李某某店铺的营业员,被告李某某那几天出差不在店铺,就委托原告张某某收款,后来被告李某某就让原告张某某将营业款打入自己的账户。 原告张某某辞职后,就保留了该打款凭证,时隔近两年,原告张某某以此凭据起诉了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营业流水单据,证明原告张某某打款5万元,就是原告张某某那几天所收的营业款。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借条又称为借据,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在借贷时使用借条的情形最为普遍,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但有时当事人之间也不会写借据,也没约定多久还款,仅是一张银行打款记录。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手上虽然没有借据,但能提供一套完整的银行转账打款凭证,法官就可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方没能提供借条作为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只有打款的银行流水清单,原告张某某主张双方是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某某应返还借款。被告李某某认可该打款事实存在,但不是借款,而是原告张某某应收的营业款,打给被告李某某(老板)。人民法院在充分把握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原、被告李某某各自的主张及提交法庭的证据,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原告张某某打款时的店员身份认定及被告李某某提供的打款前后几天的营业单据,虽然原告张某某打款给被告李某某是事实,但被告李某某所持有的原告张某某签字的营业流水单据成为原告张某某是将营业款打给被告李某某(老板)重要依据,应认定原、被告李某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要想否认借款事实,就只有提供该款项是原告张某某应打给被告李某某的,或是归还被告李某某欠款的证据,否则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万幸的是,被告李某某是个有心人,将近几年的相关营业单据保留完好,才帮助被告李某某赢得官司。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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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构P2P网络借贷平台,半年骗到近1400万跑路
一个宣称年收益高达14%~20%的P2P(点对点)网络借贷平台,有一天网站忽然无法登陆,老板王某将吸纳到的800余万元资金购买网上购物卡后逃匿。近日,王某被上海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 受骗者上千人,涉案金额过千万 郑雯雯(化名)是普通工薪一族,略懂些金融知识,对于近两年兴起的P2P颇有兴趣,想参与投资尝试一番。2014年12月底,她在网上发现该P2P的理财平台,收益率比其他市面上的都要高,发红包频率也极高(红包可拆抵投资钱款),她感觉发财机会来了,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先转入40元,再转入1000元。果然,收益不少,也成功的将收益提现到自己卡上,至此,雯雯消除了对这个P2P网贷平台的怀疑。她不仅自己大额投入现金,也邀请她的父母一起加入这个“烧钱”游戏。 不过,最终获得消息称P2P老板已携巨款跑路时,郑雯雯一家欲哭无泪。郑雯雯一共投资了30笔,共计投资金额22万余元,提现了4万余元,实际损失近18万元。此外,郑母投资了17笔,损失了45万余元。郑父也跟着投资了6笔,损失近3万元。累计下来,郑雯雯一家损失了66万余元人民币。 与郑雯雯一家有类似遭遇的不在少数,该P2P网贷平台入网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网银收单从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24日,总金额共计1369万元,累计7121笔。 虚设投资项目,以高收益骗取信任 2015年4月29日,有投资者向上海警方报案称,王某公司的P2P网上借贷平台网页无法打开,公司工作人员无法联系。而自2015年1月全国近有1000名以上的客户投资该平台,涉及金额巨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于6月11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北京一家咖啡馆抓获。 据王某到案后交代,2014年5月份的时候,他通过互联网了解到P2P的差价可以赚很多钱,而且很多人跑路了至今也没抓到,于是就酝酿在网上做P2P借贷平台以骗取钱财。 王某先是搞到假身份证注册了公司,然后摆拍几张办公照片,随意选了一个写字楼当假的办公地点, 王某以为,这样有意识作假,即使出事了也抓不到他。 王某说,从一开始所谓的P2P项目就是虚构的,网站上发布的“定期宝”、“饲料生产企业”、“大型纺织企业”等项目回报利息在12%~16%,其实根本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P2P的核心就是吸收闲散资金,放贷给需要资金的一方,从而赚取中介费,故而P2P不能只进不出,否则就是白白损失利息,不会盈利,而P2P的关键也是融资项目。而王某的公司根本就没有融资项目,没有公司贷款,就只能负担利息了,因此倒闭是早晚的事情。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手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集资诈骗罪,应当予以批准逮捕。同时检察官提醒,P2P网络借贷平台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但其中也潜藏着风险,投资者在选取P2P网贷平台时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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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更名潮”将至
12条“禁令”P2P生长获监管定“身” 被“野蛮生长”、“跑路”等词汇所围绕的P2P网贷行业,在多年的呼吁中,终于迎来了期盼已久的监管细则。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发布了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P2P性质、风险管控、资金存管以及监管体系都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稿》明确规定,P2P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也意味着目前几乎所有P2P平台都将进行更名。 “实际上的影响,远不止改名这么简单。”一位网贷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先生对记者表示,在此次的《意见稿》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为P2P网贷设置了12条红线。“以后P2P网贷业务的门槛将直线增高,规范性明显加强。” 据了解,此次《意见稿》,对于P2P网贷所提出的“12禁”,主要包括:不能自融以及给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不能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能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能发放贷款等;与此同时,还将在行业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市场退出行动。 而对P2P过程中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利义务,《意见稿》同样进行了规定,如出借人需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等,再如借款人必须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等。“这就使得P2P网贷借款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真正得到体现,使网贷行业回归本源。“刘先生表示。 过渡到中介机构 P2P网贷将遇行业洗牌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约为2600家,其中问题平台数量约为1000家,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这是P2P行业从形成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进入门槛低、类型模糊,而且监管和规则也缺失。”纬创咨询分析师赵铭表示。 事实上,就P2P网贷行业来说,不独立的资金监管和使用,一直是其频频出现问题最主要因素之一。2007年8月国内首家P2P平台成立,仅仅5年后,就发生了网贷跑路第一案,该网贷平台在4个月时间造成约20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资金很多被用于期货股票等项目。而中贷信创、国临创投、锋逸信投等平台,更是直接以圈钱为目的,令P2P网贷饱受大众质疑。 也正因此,加强P2P网贷的资金存款保障,成为此次《意见稿》的核心内容之一。《意见稿》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更重要的是,P2P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多位网贷人士指出,对于不少平台,《意见稿》对于其开展的活期理财产品、销售货币基金甚至股票融资配资业务和股权众筹等新业务都进行了禁止,同时规定了资金管理第三方形态。虽然目前为平台的过渡留下了18个月的缓冲期,但目前全国仅有不足3%的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有存管协议,而正式完成银行存/托管系统对接的P2P平台更是不足10家。银行对于网贷资金监管也极为慎重,这将导致不少小平台可能会被拒之门外,而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也将在这次过渡中被市场淘汰,网贷行业将遭遇规范发展的大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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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7个平台4个“跑路”的p2p投资“雷点”
最近,我有一个朋友投资了7个平台,跑路了4个,是不是他投资太失败了?为什么中雷概率这么大? 既然中雷概率那么大,还应不应该投P2P?如何选择好的平台?除了P2P,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有哪些可以投资的方向?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 由于P2P行业给出的年化收益率远远高于其它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有的平台甚至都超过18%,这么高的收益率和低门槛投资在中国掀起了普惠金融的浪潮,也吸引了大量高净值客户,有些客户甚至动辄投资上百万上千万。 据统计目前约有三分之一P2P平台跑路,很多投资者都“中雷”了,其中高净值用户损失更是惨重,投资者中雷概率大。从我经办的案例来看,高收益与高风险是成正比的。要规避“雷点”,得熟谙其形成根源所在。 其实成因存在多个方面。 其一,P2P行业野蛮生长,发展太快,即便现在相关监管条例推行,但门槛低,导致行业很多违规行为以及诈骗行为等乱象,短时期内也难厘清。其次,平台方和资金端都很疯狂,平台方在资金上的贪婪,导致其在没有赔付本息能力的情况下发布各种虚假标疯狂吸金,最后规模做得越大,必然死得越快。而投资者被高利息诱惑蒙蔽了双眼,忽视了对平台的考察,再加上缺乏对行业的了解很容易中雷。而且,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匮乏,缺少基本金融知识和正确投资理念也是投资者容易中雷的重要原因。 P2P及类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资,自然存在价值潜力,但要理解正规的P2P平台与违规经营的P2P平台的区别。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P2P只能是信息中介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得涉及任何金融行为,平台主要的利润来源于借款人的利息差及平台管理费。 然而现实是,大部分“跑路”的平台干的不是P2P应该干的信息中介服务,而是打着P2P旗号为自身圈钱,自融首当其冲。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投资人钱财而成立的P2P平台。这种平台给的利息一般远高于行业水平,以此来诱惑投资者上当受骗。而这种平台的获利来源往往是投资者的本金。以上平台我们一般称为“伪P2P平台”。 如果是正规经营且风控能力较强的P2P平台还是可以进行投资的,但要清晰及摆正这一行业的一些原则问题。 比如,目前P2P行业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在7%-10%左右,还是比其他理财产品收益率要高些。但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前对平台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二是要将资金分散投资,因为即使是正规平台也会出现经营风险,投资有风险,不要把鸡蛋放同一个篮子。 如何对平台进行综合评估呢?疑点往往隐藏在细节里,主要是看几个方面,如果有条件的话尽量线下考察平台公司,看公司经营风貌、规模、管理团队及员工素质等等。除此之外就是看平台的收益率是否合理(一般不应超过18%),平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力,管理团队的经验背景,是否有过融资,信息披露做得怎么样。 除P2P外,互联网金融是当前最火的领域之一,很多传统行业以及创业者都想介入该领域,我们接触到的很多客户对P2P企业也非常感兴趣,咨询我们团队成立P2P企业或并购一家比较好的P2P企业相关事宜。 一般而言,我们建议如果是并购P2P企业,不要太在乎规模,因为有时候规模太大可能意味着风险较大,坏账较多,平台是否经营规范,账目清楚是比较重要的考量因素。 其次,就是考量平台的流量品牌及口碑。除了P2P以外,互联网金融领域还有其他比较好的投资方向,像互联网众筹、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还有农村金融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但是如果要投资这些领域,前提是必须对该领域比较了解,同时还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及能力。 21世纪经济报道金融观察员: 包慧 你朋友真够倒霉的,近6成跑路了,显然说明他的投资太失败了。根据银监会的官方统计,P2P平台也只有三成有问题,你这个都超出一倍了。要么太贪高收益,要么太盲目。记住一句话,你瞄准高额收益的时候,对方往往瞄准的是你的本金。 中雷概率大不代表不能投P2P。我想表达的是,除了P2P,你还能投资什么呢?开年第一个交易日就熔断的股市?但如何选择一个好的平台很重要,对一个普通投资人来说,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三点吧,一看股东背景实力强大与否,有大集团背书的比如那啥金所(指的是陆金所),又如有国企控股的,比如那啥啥贷,相对应该稳定。 第二看收益率,20%以上年化收益率的平台我认为都不要考虑,一定是有问题的,这么高的收益率,什么借款人和企业能承担? 但是反过来说,也并不是收益率越低就越安全,稳健不等同于安全。也有老投资者表示,只要自己比平台老板跑得快就行,对此只能无语了,你怎么知道平台老板什么时候跑路? 第三点,当一个正常运营的平台,开始频发天标、秒标、高息标的时候,投资者就需特别注意了,这往往是平台准备跑路的前兆。 最后,不要看广告哦,e租宝之前广告都上了央视了,可见在媒体上大量投放广告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平台。重金都砸到广告上去了,还有多少钱去做风控,去让利给投资者啊? 除了P2P,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有很多投资方向啊,比如说普通个人可以投资的股权众筹,或者如果你想投资公司的话,大数据征信,在线财富管理平台等等,我认为都是很不错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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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给我追那些孽债 催债公司:您瞧好咧
杨白劳和黄世仁的故事你还记得吗? 黄世仁:『今儿个可是大年三十,咱的债可不能再拖了!』 杨白劳:『大雪封门十几天,家里没米没柴,已经揭不开锅了!』 冤有头,债有主,以前债主是大爷,现在催债的是大爷!P2P平台到了年底可是草木皆兵,嘘!别和我说坏账,爷头疼!今天,找来催债公司和你聊聊怎么搞定那些债务人。 P2P平台是催收公司大客户 不再新鲜的P2P借贷在不断跑路的同时,也有新的平台在不断设立。P2P平台由此也成为了催收公司的主要客户。 从资产360市场部渠道总监夏德斌处了解到,在他们公司所承接的金融机构中,P2P平台就占了80%,小贷公司和银行只占了20%左右。 不过,据了解,催收公司选择的一般是合法经营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分布的平台,如果平台坏账率在3%以内,会更受催收公司的青睐。 催收公司的催收大法 夏德斌介绍,一般P2P平台自己的催收部门主要是通过电话催收和外出访问,只能掌握点和线的资源,没有完整的跟踪体系。而催债公司则有一套完整的催收方案。 据人人催联合创始人谢铁刚介绍,对于拒不还款的老赖,他们会先电话催收,然后再上门催收,将违约造成的后果向借款人传达清楚,并向欠款者说明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个人信用体系在日趋完善,这样的违约可能对其今后的信用记录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借款人仍然拒不还款,他们会出动专业的法律团队通过诉讼的渠道来追讨欠款。 谢铁刚还说,他们通过平台化的互联网方式整合全国信贷企业,与P2P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催收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进行了数据互联。通过建立的互联网查询系统,能够及时反馈跟踪信息,降低催收成本,既规范又安全,专业性也较强,能够给平台提供面和立体的全国资源。 对于跑路失联并且有重复借贷的借款人,他们会通过建立的大数据互联系统,由催债者发出催收悬赏榜单,并列出悬赏金额,对提供了最新线索的人给予现金奖励,发动全行业及全社会的力量寻找老赖。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催债效率。 夏德斌则表示,他们一般采用非诉催收的方式处理案子。 他还透露,在处理坏账成功率上,以逾期1个月的项目为例,银行和普通P2P机构的委托项目成功率能达到90%以上;逾期9个月以上的项目,受银行委托催债的成功率超过10%。 年底金融行业资金回流都比较紧张,出现逾期情况很考验中小平台的承受能力,夏德斌建议P2P平台年底应做好对客户的跟踪反馈,制定一户一策略工作防患于未然。 最后的最后,只想说一句,做风控的各位童鞋要睁大眼睛了,谁让现在欠债的是大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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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框架明晰IPO清障 P2P行业将迎上市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世,这意味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平台)的监管框架已然清晰,为P2P行业的IPO之旅打开想象空间。中国的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的P2P行业经历了粗放式、高风险的“野蛮生长”后,开始受到有序监管,进入“冷静期”和规范化发展期。行业将向资本实力雄厚、风控完善的平台集中,预计未来将有不少P2P平台选择上市募集资金、完善治理,而我国新三板市场有望成最大的“风口”。 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 多位券商分析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来看,P2P平台实现资本之路的途径目前大致有四种:一是谋求海外IPO;二是通过借壳行为再资产注入;三是通过上市公司控股收购;四是挂牌新三板待创业板转板制度出台。 业内人士认为,“之前由于监管政策一直没有明晰,使得P2P平台的IPO之路面临诸多障碍。预计在P2P平台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之后,中国的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一方面,P2P平台进入IPO后成为公众公司,有助于其规范透明运作,提振投资人信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平台提供更为多元的融资渠道。 东北证券分析师周思立表示,第三季度网贷行业数据显示,国内一些非理性畸高利息收益在回落,不规范问题平台增速收缩,整个行业风险意识升高,但是面对理财端和资产端获取投资者的成本成倍增加、P2P平台盈利较少的现实情况,预计将有更多P2P网贷平台将通过上市或者并购等方式来寻求自身补充资金。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目前国内P2P平台已经具备了上市的最重要的条件——监管的明确。同时,可以看到,监管层在政策上是非常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的。此前,央行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就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进一步明确了P2P的定位以及经营范围。未来随着监管细则的真正落地,行业在得到规范的同时,必然也会加快行业中优秀公司上市的速度。 尤其是在近日宜人贷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之后,更是让中国的P2P行业躁动起来。宜信公司CEO、宜人贷董事局主席唐宁称,在未来的三到五年里,宜信也将会成为公众公司,与资本市场接轨。这意味着,宜信也计划将于三到五年内上市。 不仅仅是陆金所这样的行业巨头,不少中小型P2P平台也试图寻求路径谋求上市融资。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PPmoney、金蛋理财、安心贷、温商贷等多家P2P平台,通过收购新三板企业、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增计划等方式跻身新三板。此外,上市公司或通过收购、股权投资、设立或间接关联P2P企业的例子也越来越多。 挂牌新三板或将成为最大的“风口”。民生证券人士分析,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监管细则出台必将使得粗放式增长告一段落。但是,中国P2P市场空间远大于欧美等国,虽然新三板P2P公司和行业领先企业尚存在一定差距,但如果能够抓住未来发展潮流,深耕垂直领域,仍有望伴随中国P2P网贷行业扬帆起航。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称,就资本市场而言,未来3-5年的机会还是在国内,A股市场的火爆程度会超过美国市场,但国内资本市场的问题是上市门槛比较高,而大部分的P2P公司都没能盈利。 对于P2P平台来说,合规性调整是挂牌新三板工作的重中之重。若平台存在关联交易、资金池、自融等都将无法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及监管方的审查。 行业估值存较大争议 作为这次资本盛宴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宜人贷在享有“中国P2P第一股”美誉的同时也遭遇了上市首日破发的尴尬,其发行价格也低于市场预期,但仍有5亿美元以上的市值。据了解,宜人贷的发行价为每股10美元,发行7,500,000股美国存托股票。一家已经登陆新三板的P2P平台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此前也曾考虑过境外上市,但后来深入研究会发现,目前境外投资者对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给的估值还是偏低,最终选择回归国内资本市场。” 一边是P2P平台跃跃欲试,另一边则是行业估值存较大争议。多位投资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P2P平台的估值都是市场给出的,高估值包含着对公司业务扩展以及优秀团队的溢价。对于P2P行业的估值并没有科学的依判,多数是靠主观判断,如从互联网属性出发则偏重平台流露、投资人数量、交易量等因素,从估值角度看就要分析其成长性;从金融角度看就要评估其坏账率、风控水平等,以传统的PB指标来估值,这显然不适宜P2P行业现状。 因此,机构只能综合计算,比如摩根斯坦利对Lending Club的估值就选择三类可比公司来做估值参考,一是第三方平台业务公司;二是高增长的互联网公司;三是靠收取金融服务中间费用的支付公司。 中金公司分析人士以宜人贷举例称,当前估值基本反映了宜人贷价值。行业整合背景下,以精准的风险定价和低成本获取信用资产的能力以及客户获取将成为制胜关键。宜人贷会继续面临来自互联网巨头以及陆金所等其他平台的巨大挑战。O2O结合的P2P模式更为依赖线下客户获取以及风险管理,这也是公司估值与小贷公司接近的原因。尽管宜人贷拥有线上平台和信贷撮合等特征,理论上获得较小贷公司的溢价,但公司目前线下风控表现优于线上+大部分贷款从线下渠道获得,这些表现很难将宜人贷和传统线下模式区别开来,这也是市场的一个主要担忧。 王凤华直言,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上市时还是存在着例如估值困难等实际问题。国内的P2P平台成立时间尚短,实现盈利的寥寥无几,很难用市盈率、市净率来给其估值定价。而互联网金融公司是用互联网属性还是金融属性估值尚未有所定论,从互联网属性来看,要参考流量和用户量,市场占有率,业务规模与流量和用户最终变现能力如何;金融属性则要参考风控能力和信用风险,用银行体系的估值方法。 机构积极布局 上市后会愈加明显 尽管行业估值仍存争议,但是Lending Club、宜人贷相继成功登陆纽交所,却着实鼓动着各大投资机构的投资热情。唐宁表示,“宜人贷此次IPO的机构投资者名单上有很多著名长线机构,包括威灵顿、黑岩、诺德等,都是真金白银下单。” 石鹏峰认为,短期来看,监管细则的明确使得P2P平台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完善,而上市之后成为公众公司,将受到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监督。长期来看,P2P行业将愈发受到机构投资者的青睐。“目前很多机构对于P2P、互联网金融都不是太懂,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加强在这一块的布局,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领域是机构投资者最为偏好的领域之一。” 多位P2P平台高管坦言,互联网金融行业一路走来都比较受机构投资者的欢迎,一个是因为地方的支持,二来也因为未来的想象空间大。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后,公司整体运作将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机制会更加完善,退出机制也更为成熟,因此,上市后会更加受到机构投资者的欢迎。 数据显示,从融资情况看,行业大多数平台目前仍处于A轮阶段,未来将有更多的平台进入B轮或C轮。截至2015年11月底,共有67家P2P网贷平台获得风投(不含不公布投资机构及官方未正式公开融资情况的平台),融资次数近90次。67家获得风投的平台中,处于A轮融资的平台占比为69%,B轮、C轮的平台占比分别为16%和6%,天使或PRE-A轮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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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新政倒逼平台转型 伪P2P将被清洗出局
一直以来,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数量都在高速增长,如今却出现了负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95家,环比下降了0.65%,由于新上线平台数量下降,问题平台数量高企,增长速度近2年首次出现负增长。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在接受央广网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自2015年7月18日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P2P平台都知道方向在哪里,部分平台已经开始调整,调整不过来的就关闭了。 业内人士对央广网财经记者表示,“一方面是季节因素,每到年底,不合规的平台经营都将面临巨大的兑付压力,难以生存;另一方面,新规的出台对于动机不纯的行业新进者也是一个震慑,使得新增平台数量减小”。数量递减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些浑水摸鱼,打着互联网金融大旗的伪P2P平台因种种原因导致淘汰和倒闭是必然的。 网贷平台将定位信息中介 让“伪P2P”没有生存空间 央广网财经记者采访了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他们普遍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对行业起到利好作用。业内人士表示,实行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制度,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传统金融进一步整合,实现对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的有力补充。 向记者指出,此次《暂行办法》再次强调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准确的信息服务。她表示,“作为信息中介,重点就是服务好资金和资产两端的客户,做好信息撮合。对于出借人,我们需要在做好信息披露的同时,根据出借人的特点(包括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为其提供符合其需求产品。对于借款人,要根据我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帮助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增长”。 目前对P2P平台的定位已经很清楚了,网贷平台是网络信息中介平台,不是资金中介,也不能做信用征信,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要转型,以达到合规要求,想做担保的平台剥离出来另外去做担保公司,想做放贷的去成立小贷公司。 “现在《暂行办法》还在征求意见,怎么定、时间多长都不重要,重点在于是不是做的规范,是不是符合P2P本身的原意和要求”,业内人士对央广网财经记者说道,“因为P2P是一种新的互联网技术,必须按照内在的要求来做业务,现在很多平台打着P2P的名义,但实际上并没有尊重P2P的规则。《暂行办法》出来了以后,让伪P2P没有生存的空间,让合规经营的P2P平台得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P2P转型正在进行时 未来或加速兼并收购涌现几大巨头 在接受央广网财经记者的采访时提出了自己对行业的预想,他认为,监管会加速大量平台的死亡,优秀的平台脱颖而出,呈现强者恒强的趋势,优质资源将会集中到少数平台的手中。“这些领先的平台为了继续扩大市场规模或补充产品线,很可能会通过资本的方式,对同行业或异行业优质的创业公司进行兼并或收购,未来或许会出现几家大的巨头”。 提到具体的转型计划时,业内人士表示,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时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 当央广网财经记者提到未来P2P到核心竞争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都纷纷表示,创新和风控是竞争的关键因素。 “对于互联网金融,在出借人用户端,如何创新的发挥互联网的思维,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特点提升用户获取的效率、降低用户获取的成本是最重要的问题。而在借款人资产端,如何将互联网和金融结合,创新风控体系和征信方式,提升风控效率降低坏账比例是未来最核心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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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成互联网理财爆款 80、90后堪称主力军
导读 P2P凭借较高收益,获得投资者青睐。数据显示,80/90后尝试互联网理财的比例在77%以上。 互联网消费金融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从投资理财到买房卖房,互联网让我们可以简单又好玩的赚钱省钱。数据显示,80、90后尝试互联网理财的比例在77%以上,堪称线上理财的主力军。互联网理财的“爆款”是货币基金、P2P、旅游险、意外险。用户对互联网理财的三大需求是:操作间、周期短、资金安全。 若论2015的影响力,互联网首当其冲,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不断发展,让我们改变了很多。无论是投资理财还是买房卖房,互联网让我们可以简单又好玩地赚钱、省钱。 互联网理财的三大需求:操作间、周期短、资金安全 在近日的一份《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理财三大需求:操作简、周期短、资金安全。 白皮书显示,各收入阶层对互联网理财的需求特点几乎一致:首先是操作简便、用户体验好,其次是产品周期短、资金流动性强,第三是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供有竞争力的收益率。同时,调查发现,产生这种一致结果的原因在于安全性和流动性相对较高的宝宝类货币基金是各阶层最常购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 互联网理财“爆款”:货币基金、P2P、旅游险、意外险 白皮书指出,尽管线上投资者的“身家”不同,无论年收入是低于5万,抑或高达50万以上,选择货币基金的投资人比例均超过30%。而近年来,P2P平台虽质量分化加剧,风险事件频现,但凭借其收益率优势仍获得近20%投资者的青睐。保险产品方面,额度较小、标准化程度高的旅游险及意外险产品成为销量最佳的保险产品,备受中青年男性投资者追捧。 80、90后成互联网理财主力军 根据白皮书调研结果,参与互联网理财的人群从学历、职位、年龄三方面划分,也存在显著差异。以学历划分,曾进行过线上线下理财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投资者占比达到86%;从理财获益来看,投资收益超过16%以上的用户中,企业高管高达15%,而中层人员和普通职员比例仅为4%和3%,显示出职位高低与投资收益成显著正相关。除此之外,作为互联网原住民的80、90后尝试互联网理财的比例更是在75%以上,堪称线上理财的主力军。该年龄段人群进行互联网理财的特点表现为偏好周期短、收益稳健、流动性高的金融产品,而对产品种类繁复、有资料信息泄露风险的理财平台表现出不满和担忧。 互联网理财发展趋势 通过从多维度对互联网理财人群的年龄分布、行为偏好进行剖析,白皮书建议互联网金融平台未来的发展需着眼于优化顺畅、安全的使用体验,同时根据用户的个性化背景提供智能化、有针对性的资产配置建议。同时,在面向主要受众,即80、90后人群的产品营销中,需进一步加强对该年龄段人群互联网使用习惯的识别,加强互动的形式,以娱乐化、趣味化的语境构建与受众沟通的全新纽带。 如今,互联网金融消费的营销手段都很会博取眼球。一方面提高自己知名度,另一方面通过绑定银行卡加油卡,跟相关商家合作,通过这一噱头吸引用户过来注册,所以可能是多赢。 据第三方统计机构预计,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将于2017年超过27万亿元。消费金融的市场潜力足够大,越来越多的淘金者也将进军该片市场分食蛋糕,但发展的道路布满荆棘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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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出台几天,互金界发生了啥?
2015年12月28日14点,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士极大的关注。当夜,不少人因为它彻夜未眠,思绪万千。如今2016年元旦三天假期已过,算算,距离监管细则发布的时间点也约有一个星期。在这一个星期的时间里,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发生了什么大事呢? 网络支付办法“不甘落后” 3小时后出现 网络支付似乎害怕被人们忘记似的,在P2P监管细则出台不到4个小时,也匆匆忙忙赶来与互金界的“朋友”们见面啦。 2015年12月28日17点,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与2015年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不同,该办法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以及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同时,该办法还将个人支付账户从两类扩充为三类。此外,该办法还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不得为P2P机构开设支付账户。 各地方金融办的规范网贷动作不断 在P2P监管细则下发至地方金融办之后,各地方金融办就动作不断。 2015年12月30日,重庆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显示签发日期为12月25日。这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首个地方金融办出台的P2P网贷监管办法。 2016年1月4日,江苏省P2P网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正式成立。这是网贷平台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江苏省省首个落地动作,当日即有开鑫贷、互融宝、金票通、付融宝等21家平台表示愿意加入。 当天下午,朋友圈盛传一张深圳市关于将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的公告图片。该函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名称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及经营范围表述为“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都不再核准。同时还显示,深圳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重新明确登记及后续备案程序。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记者当天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多方权威渠道求证后获悉,“深圳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的消息属实。不过,该“公告”实为工作联系函,不具备对商业登记的某个具体事项进行设置和解除的效力。但有企业透露,目前确实已经暂停了审批。同时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也向媒体表示,预计短期内不会恢复,注册暂停预计至少会持续半年。这一次是收紧信号,不是‘堵死’。业内人士也表示,深圳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活跃的城市,其监管也是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迎来分水岭。 平台 争抢IPO上市 为了应对P2P监管细则,不少互联金融企业还将目光瞄向了IPO。 2016年1月4日,据彭博社引用知情人士消息称,阿里巴巴旗下蚂蚁金服正寻求不少于15亿美元的第二轮融资,将最快于年内计划IPO。蚂蚁金服随后向TechWeb确认了该消息,但其未透露具体意向融资额。 与此同时,另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京东金融”也正计划引入A轮融资,证券时报援引投资机构的消息称,此轮融资额为50亿~60亿元,优先选择A股上市,上市时间预计在2017年。不过,京东金融方面对此表示不予置评。 其实,网贷平台上市的攻坚战,在2015年已经打响,如:宜人贷登陆美国纽交所,PPmoney等公司曲线登陆新三板。资深人士表示,网贷公司里的股东,包括VC要退出,上市是最好的路。而且这是最好的品牌背书,同时P2P业务承担的坏账也需要通过上市融资来对冲。 在P2P监管细则出台约有7天的时间里,各地金融办规范网贷的动作不断;不少网贷平台也 争抢IPO谋融资。显然,监管和IPO,仍是2016年初互联网金融行业不变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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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鳄将入网贷行业
P2P收益率或降至11%以下 大鳄将入网贷行业 高收益一直是网贷行业吸引投资者的关键所在。然而,2015年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持续下降。网贷之家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网贷行业全年收益率为13.29%,相比上年下降457个基点,下降趋势将继续延续。 据了解,2015年央行连续降息降准,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降到1.5%。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收益也普遍下降,其中网贷行业利率下降幅度最大。数据显示,2015年前11个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几乎呈现单边下跌态势,12月因年底资金面紧张出现小幅度反弹。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除了央行降息导致社会融资成本降低之外,网贷行业内生性发展诉求是更重要的原因。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达到4394.61亿元,较上年翻了3倍多。较低的利率才能承载起不断高企的资金规模。网贷平台要想规范健康发展,需要下调利率以满足更多优质借款人的需求。 随着监管细则的下发,2016年网贷收益率将进一步下降。除了行业内生性趋势影响之外,新入场的平台也会拉低整个行业的平均收益率。马骏分析道,2016年将有一批有实力的大鳄进入网贷行业,比如一些国资系平台、金融集团等,受平台背景和资产质量等因素影响,这些新入场平台的收益率将会定在较低水平。网贷之家预计,2016年网贷行业收益率将维持在10%-11%的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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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正规P2P平台的五大“高门槛”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的出台使得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监管政策终于迎来了曙光,也给整个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该《办法》对于那些以P2P为名从事违规金融活动或以P2P作为短期圈钱牟利的人来讲,也将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P2P原本就是以信息中介为主体的撮合借贷平台,其职责就是要对融资项目进行有效的审核和风险管控,以确保投资人在风险可控或较小的情况下进行投资。长期以来P2P行业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门槛较低的行业,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依然是金融行业,又由于其与互联网进行了有效的融合,所以要同时兼顾金融和网络所带来的双重挑战。 那么,作为一个规范的、健康的P2P平台,都需要面临哪些考验呢? 首先,P2P平台自身需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按照《办法》中的规定,P2P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这也就意味着P2P公司无法通过设立资金池的方式进行资金周转和调配,这就给平台资金的运营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由于平台不接触借贷双方的资金,资金通过托管渠道进行借贷和偿还,这就使得平台在早期运营上需要承担相对较大成本,而较小的平台由于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收支平衡,又无足够的实力长期维持平台的高成本运营,最终将造成小平台由于巨大的成本开支而不得不退出该市场。因此,P2P平台的建立其本身需要有强大的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才能够保证P2P平台早期发展的稳定。 其次,P2P平台需具备良好的项目管理能力。P2P平台在早期发展过程中需要迅速积累用户,以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来满足平台项目的融资需求,而伴随着营销活动的进行,平台用户的增长速度往往会达到甚至超过平台项目的增长速度,这就意味着平台项目将出现供不应求的状态。而平台此时为维持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平衡投资规模和融资规模,就要面临一个抉择,是提升项目管理调配能力,加速寻找和上线优质项目,还是通过虚设、自融、夸大项目融资量级等违规手段来满足用户的投资需求?显然对于后者更容易实现,但其问题就在于增加了平台出现风险的概率,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和行业违规行为。因而,平台业务量的发展是伴随着项目管理运营能力的提升而提升的,绝不能为了追求高投资额而肆意扩张业务规模。 第三,P2P平台需严格做好项目的风控管理。我们知道,P2P网贷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仍是金融行业,良好的风控管理能力可以有效地降低平台坏账率,提升平台抵御不良资产的能力,所以风险管控能力也成为了P2P网贷行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从目前P2P行业的实际情况来观察,如今仅凭借款方提供的财务报表、收入证明等资料无法真实的反映该项目的风险,平台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对借款人的实际经济实力、借款用途、实际营收状况、以往信誉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充分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才有可能将项目风险降到最低。目前,部分平台通过共建诚信数据库,共享黑名单等方式实现项目早期的风险预警,但这也只是亡羊补牢的做法,无法阻挡新的违约行为的产生。因此,风控管理能力就成为了衡量各个平台实力的最核心要素,也成为了P2P平台运营能力的重要体现。 第四,P2P平台需谨慎衡量自身的风险承载能力。如今很多平台都在标榜自己平台的投资规模有多大,给投资者留下了规模大就靠谱的印象。但其实不然,一家P2P公司的融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其对风险项目的抵抗能力更多的是来自于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而每一个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又根据其自身的实缴资本的多少相关。举例来说,假设一个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缴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根据其自身的风控能力估算,假定其能够确保自身审核的项目中坏账率控制在10%以内,那么他能够担保连带赔付的融资项目总规模就是10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其实缴的1亿元资本作为其对项目担保赔付的最大能力。但如果该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向P2P平台担保的项目总额高出了10亿元人民币,那么一旦坏账产生,很有可能该第三方担保机构将无法承担由坏账而带来的还款压力,P2P平台的投资风险也将被扩大。因此,P2P平台的合理融资规模并不是由投资人的总体投资规模决定,而是由P2P合作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对项目风险的承载能力所决定。 第五,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具有典型的互联网特点,融资和投资行为都借助于互联网平台来实现,因此,网络安全对于一家P2P网贷平台来说至关重要。如今,互联网黑客技术越发成熟,网络黑客们也在不断的挑战着各个网站的技术团队,构建一整套完善的互联网安全体系,不但要保护好平台的运营安全,更重要的是确保用户的账户资金及个人信息的安全。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受到过网络黑客攻击的P2P平台已经有数百家之多,而攻击源也来自于全球的多个地区。遭受到攻击后P2P平台或被敲诈钱财,或因无法抵御攻击而被迫关停。由此可见,伴随着我国P2P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也成为了各个P2P平台所面临的又一大行业问题,P2P平台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以保证平台的正常交易和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可靠。 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作为一家专业的,有行业标准和行业良心的P2P网贷平台,在自身的建立和运营过程中都面临着众多专业问题需要解决,这一行业绝不是某些人口中的低门槛暴利行业,更不是投机圈钱的游乐场。P2P网贷行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要兼顾互联网和金融双重知识体系的复合型人才,而要做好一个P2P平台,对所投入的资源质量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将更高,这绝不是一般实力的小企业或几个学过网络技术的大学生所能够承受的。最后,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份子,希望在国家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P2P网贷行业能够朝着更加专业,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并逐渐淘汰那些不具有P2P业务运营能力的平台,净化P2P市场,还P2P行业一个正面、积极的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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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业务进入调整期 网贷业或现二八分化
近日,业界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终于下发,这份近万字的《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业内热议。2015年12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曾从“合格投资人”、将建中央数据库等方面,邀请行业人士进行深入解读。随着业界持续热议《意见稿》,记者特地再次采访部分P2P平台负责人及业内人士,从多个全新视角继续对《意见稿》进行解析。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下发后,P2P行业或将迎来业务调整期。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部分业内人士处了解到,2016年网贷平台将会调整业务结构。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稿》出台将使不少P2P平台的现有业务面临调整。“不排除未来有的P2P平台会分拆出两个平台,分别单独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和其他类别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多位业内人士还分析表示,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严格的银行存管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化必须具备的条件。伴随着《意见稿》发布,进入2016年,网络借贷行业势必面临大洗牌,出现二八分化,而融合技术与金融产品的能力或将成为评判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 部分网贷平台欲调整业务结构 不同于2015年的快速增长,2016年,进行业务结构调整或将是网贷平台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孙洋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言,“下一步,我们的业务形式会进行一定的调整。”他表示,东方汇的起步是立足邦信小贷,从P2P开始,但发展到如今,P2P业务在公司的比重已非常低,对于P2P业务东方汇将对其进行重组,未来会根据监管要求打造一个全新的P2P网贷平台。 孙洋进一步表示,将积极争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牌照,毕竟网络小贷的优势明显,比如经营地域不受限制、融资杠杆比较高、创新空间大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P2P线下业务进行规定,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对此,一家平台人士亦向记者表示,在18个月整改期内,将对其平台涉及线下业务进行一些梳理,并进行有必要的整改,做到合规。 不过,除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外,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等也是网贷平台强调风控管理自查的环节之一。 “我们也正在与一些银行洽谈,相信很快就会实现由第三方资金存管过渡到银行资金存管。“上述平台人士表示。 对于目前已经实行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的平台来说,下一步的重点在于进一步落实监管细则,而对于目前在资金存管方面还尚未布局的平台,会在与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对接方面耗费很大的精力。 目前网贷平台自查的重点在于确保平台不设资金池、标的真实且借贷一一对应,即回归信息中介本质。不过,难点在于目前国内投资人还不够成熟,P2P平台回归信息中介定位,意味着投资人将风险自担,“本息担保”将不复存在,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给行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2016年网贷业将面临大洗牌 值得注意的是,虽说监管部门给予18个月的整改期,但自查过程无疑会增加网贷平台的压力。 “互联网金融行业生来就有交易风险,平台本身就应该敬畏风险,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严格的银行存管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化必须具备的条件,平台在这方面投入是必需的,不能因为会增加运营成本而不进行有关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内人士坦言。 分析指出,这些压力是平台回归本质路途中必然要面临的阵痛,时值岁末行业风险聚集时期,平台在自查过程中,可适当放慢前进脚步,一可缓解自查带来的成本压力,二可躲过行业风险多发期,有助于平台平稳向前发展。 那么,2016年网络借贷行业又该如何走? 随着《意见稿》下发,网络借贷行业会往合规化方向发展,行业会出现“二八分化”,优质公司凭借资金、技术和牌照优势将获取更高市场份额,传统的互联网获客将不再是重要指标,基于合规化管理和对金融的深入理解,融合技术与金融产品的能力将成为评判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 业内人士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进入2016年,网络借贷行业势必面临大洗牌,各平台要在《意见稿》要求的范围内运作,确保自身中介属性和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此同时,也要加紧业务和服务创新步伐,以求通过产品和服务上的推陈出新,顶住行业洗牌的冲击,在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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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部分网贷平台互买理财违规“抱团取暖”
最近,优质资产荒的问题在p2p领域屡被提及,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平台业务拓展。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网贷平台由于找不到优质投资项目,开始购买其他平台的理财产品,大有“抱团取暖”态势。 业内人士表示,在资产荒的大环境下,个别网贷平台“互买理财产品”体现了资金逐优质资产的本质,在行业野蛮生长期,这种方式能够促进撮合速度和撮合效率,让持有优质资产的平台更快的获取资金。但是平台间“互买理财产品”的方式本身是不合规不合法的。在监管收紧的大环境下,这种经营行为不仅提高投资客户承担的风险,甚至造成客户本金损失,还会直接招致监管的查处。有此类经营行为的网贷平台会面临经营风险的持续积累,严重时可能导致平台大面积倒闭,造成行业总体发展的倒退、客户大量流失。 “‘互买理财产品’主要的风险和隐患是其产生的债权本身没有经由平台把关,不了解债权背后的风险,因此无法对债权进行应有的风控。其次最难避免的是把同一个债权卖给不同的平台,难以规避‘假债权’问题。除此之外,如果真实存在的债权被多次买卖,还可能会造成某一债权的需求量远大于其实际供给量,抬升债权本身的价值,造成资产端融资成本的升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其实,监管意见中已经明确禁止了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张辉表示,同一债权每重复出借一次,其风险就会被放大一次,且这种风险累积成指数倍增长。当同一债权若干次重复买卖后,其风险将不是单一或少数平台可以控制的。一旦风险爆发无疑会造成大范围的行业负面影响。 “目前来看,网贷平台需要在不降低信审要求的前提下,开发细分领域,拓展融资服务面,提高自身债权开发和风险定价能力,来积极应对资产荒。”业内人士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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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办法落地 向社会征求意见(附全文)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业务暂停与终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从业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全国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六条 [实施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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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高库存下的P2P机遇:旅游资产金融化
房地产高库存是难题,同时也是机会。将部分投资/融资利息变为旅游时的房子居住权,已成为P 2P的一种新玩法。 近期,互联网金融平台妈妈资本联合妈妈送房推出全国首款旅居理财产品。该产品一头连接旅游城市的开发商,一头连接投资者,将投资过程中的部分收益转化成为旅游居住权利。在资产荒蔓延金融业的大背景下,优质资产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的关键。而该产品背后的逻辑是将大量空置的旅游资源转化为利息支出支付给投资人的同时,通过引流化解目前各地的高库存难题。 旅游居住权成为利息收入 高库存已经成为中国房地产的最大问题。不过,也有P2P平台将高库存看做机会。近日互联网金融平台妈妈资本联合妈妈送房推出的旅居宝,正是将闲置的旅游地产作为基础资产,创新推出的全国首款旅居理财产品。 去年下半年以来,资产荒席卷中国,小而美成为不少平台发展之道,P 2P平台转为寻找细分市场寻找机会。妈妈资本董事长任晓彦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基本上为投资人提供资产保值升值的基本需求,而旅居宝的特点在于在满足资产投资功能外,切入旅游场景,将收益率转化为投资人的旅游消费。产品推出之前,他们做过市场调研,目前中国不少投资人对于旅游具有非常大的市场需求。 南都记者留意到,除了上述权益,存续期内投资人可以选择将投资本息余额上浮一定比例后用于购买融资人房产。 开发商一箭双雕 而对于融资方,任晓彦表示,该产品的设计逻辑在于盘活了目前高库存之下各地闲置的旅游地产资源。“这是一个将空置的旅游资产金融化的过程。”任晓彦举例,例如开发商手上有一批旅游式公寓空置率为40%-80%,那么他可以将这些空置的公寓、房子的居住权以旅居券的形式,作为融资时的利息支出。 据悉,旅居宝首批对接三亚、大理、西双版纳等8个知名旅游城市的旅游开发商,产品根据开发商融资需求,由妈妈资本、妈妈送房以专项资金募资计划形式在互联网平台上向投资人进行资金募集,投资人与开发商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在额定的授信范围内,可以分不同期数在不同时点分期完成专项资金募集,存续期三年以内。 “对于开发商而言,这个产品可以调整他们的财务结构。”任晓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产品的设计上看,融资人融资成本大概为年化12%左右,其中,只有5%在一年后以现金作为利息支付,另外7%的利息以融资方指定居所免费居住消费相应价值进行支付。 “对于开发商而言,这大大减轻了财务支出成本。”任晓彦认为,就现金的融资成本对于企业而言,要比民间借贷以及普通的P 2P提供的融资成本低得多,甚至比银行的融资成本更低。事实上,通过旅居宝,开发商获得的不只是资金,更是一种品牌推广和体验式营销。旅居宝本身的居住券对于开发商而言,实际上亦是一个精准引流的过程。通过给用户提供居住体验,逐步转化潜在的交易行为。“本金7%的旅居券,是开发商将原有的财务支出变为营销支出了,优化了开发商的财务结构。”任晓彦表示。 开发商领投5%作为劣后 作为一款信用贷款,如何挑选合作开发商以及进行风险控制,成为考验平台风控能力的关键。任晓彦对此表示,目前妈妈资本对于合作开发商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强调旅居的特性,合作的开发商除了上市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企业外,主要为国有企业。“这类开发商相对而言信用风险很低。”任晓彦表示,除了开发商的准入外,对于项目也要求房子已经全部建成,并且拿到预售证的。“第一批产品都是可以拎包入住的。”任晓彦认为,成熟项目风险相对更低。 此外,在产品结构上,设置了优先和劣后两级资金,要求融资方核心高管领投5%,作为劣后资金留存至专项计划结清,同时要求借款企业控制人及核心高管担保、借款企业关联企业担保。 采写:南都记者 陈颖 田姣 实习生 刘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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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P2P危机互助联盟成立第一天 成员就限制提现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宗旨是为“平台企业提供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支持”,为流动性紧缺的平台企业“雪中送炭”,助其度过难关。第一批成员包括开鑫贷、付融宝、58财福、365易贷、旺财谷、九金所、盐城贷、好借好贷、融其道、金票通、投资吧、金陵e贷、紫金财富、互融宝、安家贷、中铁东方、利乐贷、种子金服、宝保贷等19家平台,江苏的平台大哥开鑫贷也在内。 万万没想到,这个协会刚成立第一天就有活干了。联盟成立当天,江苏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联盟成员之一好借好贷就发布了一则公告,晶禄信用标逾期以来,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江苏华云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投委会共同商议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所有回款和提现。好借好贷全部信用借款都是晶禄投资的股东所借。 按照联盟的职责,当成员遇到危机时,联盟应该提供逾期项目互助、专业人员互助、舆论导向互助。但这些援助有哪些真能兑现呢? 成立联盟这个事情,看似其义甚正,大家抱团取暖,有困难时互相拉一把,问题是成员各有各的打算,吃肉的时候都想分一杯羹,受累的活都想躲得远远的。好借好贷出现大额逾期,有哪个联盟成员愿意出钱收购它的债权?对于出问题的平台大家唯恐引火上身,躲都来不及,就是有钱也不敢借。没有真金白银进来,给你提供再多的智力支持,再多处理危机的人员,投资人会买账吗? 至于设立P2P行业风险备付金,通过备付金帮助出现突发性风险或有短期资金需求的平台就更是痴人说梦。谁来征收?钱怎么用?一个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连组织都算不上的、大家合个影意思意思的联盟哪能干得了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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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龙贷涉嫌资金池违规操作 违背网贷业“红线”
来源:经济参考报 “恐龙时代,翼龙称霸天空;互联网金融时代,翼龙贷独树一帜;您的移动理财专家,翼龙贷,联想控股成员企业。”近日,这则堪比恐龙3D大片的广告在央视新闻联播结束后首个登场播放。互联网金融公司翼龙贷砸3.7亿元夺下央视广告标王。翼龙贷利用惊爆眼球的“壕”气迅速揽得众多投资者。 不过,《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翼龙贷平台的翼存宝项目采用先融资后放贷模式,资金流向不明,已触碰网贷行业资金池红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先吸储后放贷? 以翼龙贷平台上目前力推的翼存宝项目为例,记者登录该页面查看,第3519期项目年化收益率高达13%+1%,锁定期限为730天,总募集金额为500万,从2015年12月27日开始计息,到2017年12月26日还本,且投资期不能赎回。 不过对于该项目的投资去向,翼存宝项目产品并不能查询。网页中仅有一份投资协议。 协议并非三方协议,而是乙方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翼龙贷)与甲方投资人签署的两方协议。 协议内容显示:为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和流动性,实现收益增值,乙方运营的翼龙贷网(以下简称翼龙贷) 自主推出翼存宝。 翼存宝投资计划按照投资者参与的阶段,分下述三个阶段。 委托投资期:此阶段视为甲方已授权委托乙方,按照翼存宝确定的规则、投资方式、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封闭运作期:投资人成功完成委托投资程序后,翼存宝将同时自动进行资金与投资标的的匹配,待匹配成功后即进入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间,甲方不得转让该投资计划,也不得赎回。 结束清算期:按照当期翼存宝发布的投资期间,该投资计划期限届满后为当期投资计划的结束清算期。 另外该协议的第三条资金封闭期中还显示,“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进行账户托管”。 对于以上条款,业内人士指出,上述“甲方已授权委托乙方,按照翼存宝确定的规则、投资方式、投资标的进行投资。”说明翼龙贷该产品的模式是平台先将投资人资金吸收进平台,然后再由翼龙贷将资金投资、放贷。这种先吸储后放贷、先融资后匹配债权的模式就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按照P2P的信息中介本质,其职责应该是撮合双方交易,先有债权端融资需求,再由资金端的投资人进行自主选择投资或不投资。翼存宝产品的操作顺序却正好相反,先有资金端、再匹配资产端。这和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操作顺序是一致的,但是P2P平台却没有银行牌照,进行这样的操作显然是违规的。”上述业内人士分析道。 上述协议中“为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和流动性,实现收益增值,乙方运营的翼龙贷网(以下简称翼龙贷) 自主推出翼存宝。”也佐证了以上问题,项目是翼龙贷自主发起的,而且协议是翼龙贷和投资人签署的两方协议,也就是翼龙贷在行使着类银行的业务,吸收投资人资金进行“理财”。 上述协议中“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进行账户托管”,则可能表明账户是存放在翼龙贷平台本身的,并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行对其账户进行托管或存管。业内人士指出,这种模式则涉嫌触犯了监管层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不能设立资金池”的规定。 违背网贷行业“红线” 记者注册账户并购买翼存宝产品,并未被立刻告知投资项目和资金去向,得到的仅是上述两方协议,并没有提及第三方借款人的任何信息。甚至直到第三天投资款已经开始计息,仍未看到匹配项目信息和资金流向。 “这可能说明翼龙贷的融资和找项目是分头做的。”一位资深P2P从业者告诉记者。 “按照翼存宝的交易模式,投资人在该平台进行投资时,既看不到其投资项目,更加不知道资金的真实去向,只是把钱交给了翼龙贷平台,并签署了‘甲方已授权委托乙方,按照翼存宝确定的规则、投资方式、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协议,且钱是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账户托管’,那么翼龙贷将钱投在了哪里,是用来帮扶小微,还是填补坏账借新还旧,这失去有效监督。如果融资标的涉嫌造假或者平台借新还旧,那可能就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上述资深人士分析道。 对此,记者致电了翼龙贷官方客服电话4000805055,客服人员表示,翼存宝的投资项目是不可以事先查看的,因为这个项目是平台自主发放的理财项目,其理财协议只是翼龙贷和投资人之间签的两方协议,并没有第三方。由于项目产品是翼龙贷自己推出的,因此钱是翼龙贷方先融资并待融资额满后,由平台打包分配给不同借款方。随后,翼龙贷平台再与不同借款人签借款合同,与投资人无关。 记者于翼龙贷官方网站安全保障一栏看到,翼龙贷风控体系中有逾期债权转让条款,其内容显示,当借款人逾期超过30天未还款时,翼龙贷将由系统自动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如放款人在10日内未撤销债权转让的,由系统自动完成债权收购,此债权将转让给运营中心(由运营中心进行后期催收)。投资人可正常收取逾期开始到债权收购期间的利息。 上述“此债权将转让给运营中心(由运营中心进行后期催收)”亦表明翼龙贷有收了债权,即间接放贷之嫌。并且运营中心属于翼龙贷,而该中心并无小贷牌照,却行使着小贷业务,说明平台可能设立了资金池,并从资金池中拨款收购逾期项目的投资人债权。 这与翼龙贷网站上公开显示的“严格遵守网贷平台四条红线: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显然不符。 加盟模式屡被质疑 记者注意到,今年8月有媒体报道过,“民生银行与搜易贷、翼龙贷、京东金融、58金融等近十家P2P平台签订资金托管战略合作协议,这意味着P2P平台资金托管正加速进入银行时代。” 记者询问翼龙贷400客服,翼龙贷平台目前的资金是否是由民生银行对其进行存管,该客服表示,平台的资金是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国付宝。 不过,对于国付宝对翼龙贷进行资金托官说法,上述业内人士指出,国付宝是翼龙贷的支付通道,这是无疑的,但是从上述投资协议中来看,“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进行账户托管”,账户托管应该就是翼龙贷自身在做,国付宝只是一个通道角色。 除此之外,翼龙贷的加盟模式也屡被质疑。去年初,受加盟商骗款跑路之事影响,翼龙贷就曾被推向风口浪尖。随后翼龙贷垫付了大量资金,平台几乎陷入绝境。 按照该模式,翼龙贷对每个加盟店收取5万至10万元平台使用费,同时县级的加盟店还需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当某加盟店推荐的借款项目出现逾期超过30天后,翼龙贷规定由该加盟商用保证金回购债权,以兑付给投资人。 对于翼龙贷对加盟方的审核表示,翼龙贷相关负责人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加盟方需满足在当地居住5年以上,有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有一定资产实力和背景,无不良嗜好的要求。他称此加盟标准“堪比政审”。 业内人士指出:“翼龙贷可以与全国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合作,使这些机构成为翼龙贷在全国范围的加盟商,加盟商推荐借款人在平台融资并由加盟商担保。然而加盟商并非翼龙贷子公司,风险难以控制,有可能存在欺诈风险,比如加盟方推荐虚假借款人骗取资金等。” 对于如何防范加盟公司发生跑路、经营不善、欺诈等风险,上述翼龙贷负责人告诉记者:“翼龙贷会严格把控准入资质。进行本地尽调,要求盟商一定是当地人,借款人一定是当地人。加盟商下沉至县级,总部管一级看一级,加盟商与翼龙贷总部合作,共担共赢,有效分散风险。” “加盟模式的好处是可以快速将盘子做大,但这种将风控外包转嫁风险的模式,其实风险也更高,而直营模式对业务标的把控能力更强。在传统行业加盟模式比较容易,但是由于金融具有风险滞后性,因此金融加盟很容易在风险把控方面出现问题。加之现在征信体系不健全,金融加盟模式更要画上个大问号。”一位业内人士坦言。(记者 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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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那些已倒下的网贷理财p2p平台原因
1,创立之处,诈骗为目的 2014-2015年,赤裸裸的以诈骗为目的的平台不在少数,少的诈骗一二百万,如臭名昭著的山东平台,CEO张术元,财富联城,深圳平台,得利创投,上海平台,苹果金融。这三个平台为代表,最鲜明的特点就是上线一个月就跑路,投资者,羊毛客,血本无归,诈骗分子至今仍然逍遥法外。由于诈骗成本过于低廉,建立一个网站,租用一个廉价办公室,雇佣十个人左右员工就可以开场诈骗了。市场推广专门坑羊毛党,100给10-20,1000给100-140。贪婪的羊毛客纷纷上船。 2,自融平台,资金链断裂 一些平台自身运营了一年多时间,但是最后由于平台一直靠羊毛活动拉动投资,真实有效客户实在太少,最后击鼓传花的游戏结束,平台自融资金断裂,典型的就是江西南昌平台坤玺金融,一年多的运营时间,吸收了上亿资金量,最后坑惨一批人。老板现在身处何处,下落不明。 河南的理财邦,江苏的融业网,安徽合肥的三农资本。未完待续。 3,平台自身实力不足,风控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平台无法运营 有一些平台本身还是想做事实的,但是由于内部决策失误,平台的风控产生了巨大问题,导致了巨大窟窿的出现。最后平台难以填坑,导致资金链断裂,借款人逾期无偿还能力,平台自身实力难以支撑继续。 4,盲目扩展后的成本激增,不堪压力 很多网贷平台认为不占据市场,那么就会被市场淘汰。无论你处于哪一个层级的网贷平台,都需要参与到残酷的市场搏杀当真去。做小而美还是大而全,做巨无霸还是做一方列强。 所以,美誉度很重要。2016年,网贷踏实做好自身生态圈建设,向大众普及理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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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网贷成交量将再增1倍达2万亿元
2016年网贷成交量将再增1倍达2万亿元 P2P综合收益率下滑至10%~11%将会趋稳 除成交量大增而收益率仍将下降之外,在保护投资者方面,银行资金存管成P2P平台标配,网贷平台拟禁止线下销售,征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也要加速 万众瞩目的P2P网贷监管靴子终于落地。 12月28日下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布并对外征求意见。该办法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起草,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稿》没有设置具体准入门槛,但是对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风险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意见稿》规定了负面清单,但也给了融合创新较大的空间。 至此,P2P网贷总算确认了身份。多位网贷行业高管表示,2015年末出台的这一重磅政策,将给2016年的网贷行业带来积极正向的引导。随着行业发展方向越来越明朗,投资者在新一年的网贷投资中,更应谨慎选择,以最大程度避免遭遇市场淘汰中的不良平台,将可能的损失降到最小。 体量继续扩大,新热点出现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网贷平台数量增加到3844家,相比去年增加了107%;成交额首次突破1万亿元,相比去年增加了228%;投资人数达到1350万人,同比增长10倍。 预计2016年P2P网贷行业体量仍将迅速扩大,年成交量或达两万亿元。随着行业逐步被认可,P2P网贷被更多的投资者接受并参与进来,预计明年的投资人数或将保持1000万人以上。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从最初的信用贷款、车贷、房贷,到票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等垂直化业务,P2P平台一路不断创新,未来将拓展到更多的金融资产类别,将P2P网贷市场体量不断扩大。 业内人士预测,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会是2016年的P2P行业热点。供应链金融基于真实的交易数据,做到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整合,将对单个企业的风险控制转化为对核心企业的风控以及供应链整体把控。随着优质资产端的激烈争夺,供应链金融成为新的焦点。 此外,消费金融方面,我国住户消费性贷款呈现明显上升走势,截至2015年11月,短期和中长期消费性贷款分别达40210.18亿元及145764.03亿元,与五年前同期相比涨幅高达336.8%和125.6%。然而消费金融在我国规模仍然偏小,市场前景广阔。 P2P综合收益率仍有下降压力 一位资深的网贷投资者向记者反映,如今的网贷收益率越来越低,如果持续降低,考虑到风险,还不如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事实上,这一趋势在2016年还有可能持续。据资料显示,在2013年,P2P行业的综合收益率曾达到21.25%;而在2014年,整个行业的综合收益率就下降到17.86%;到今年11月再下降至12.25%,跌幅超过了一半,收益率逐步回归理性。 随着今年8月上旬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综合收益率介于24%~36%和36%及以上的平台数量占比下降明显。未来,P2P网贷平台为了规避法律及监管风险,综合收益率超过24%的平台将进一步减少。从各平台的综合收益率分布来看,多数平台综合收益率介于8%~18%之间,占比高达73.72%。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宏观经济承压,资金面整体较为宽松;行业制度不断规范、信息披露逐渐透明完善,对于风险的补偿也逐步降低;另外,相比于投资人的获得,优质资产的获得日益困难,资金供给大于资金需求的开发,这些都推动了P2P网贷收益率的持续下降。2016年,P2P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仍然有下降的压力,但跌幅有所收窄,预计在10%~11%。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新一年的投资规划时,需要对“高息”保持警惕,避免不幸踩雷。 行业洗牌、跑路与并购同行 前文《意见稿》要求,平台不能设立资金池,也不能违规进行自融等行为。这些要求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行业内的洗牌,并且对于P2P网贷平台的风控能力、运营能力要求提高。优胜劣汰下,未来不能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违规的、实力薄弱的平台将会出局。 网贷行业前期出现的很多跑路现象,就跟搞资金池和自融有关,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 业内人士分析称,预计明年问题平台数量仍处于高位,经侦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主动调查还将继续,线下理财公司有可能成为下一步的稽查重点。此外,在行业监管细则出台后,由于自知无法满足监管要求,跑路平台和因实力薄弱倒闭的平台数量会出现显著提升;纯诈骗跑路型问题平台数量将出现下降。 因此,一些缺乏核心竞争力而无法做大做强的平台,除了出局之外,被兼并收购或许是另一种出路。除了上市公司、大企业收购P2P网贷平台外,2016年会出现不少行业内的并购行为,各地做不大的中小平台有一定的并购价值。 然而,对投资者来说,经常关注P2P行业的信息,浏览专业的财经媒体报道必不可少。“一叶而知秋”,随时根据市场情况妥善规划自己的投资。 融资渠道打开,涌入资本市场 P2P网贷行业之前由于监管问题,无法进行IPO或者新三板挂牌。随着监管措施的出台,P2P网贷行业资本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打开。上市一方面出于融资等资本运作的考虑,并为公司现有和潜在的股东提供退出和进入的渠道,给平台带来的品牌价值也非常高,能帮助平台增信和吸引更多的借款端和投资端客户,在目前日益竞争激烈的P2P网贷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日前,宜人贷在纽交所的成功上市,给予市场很好的借鉴意义,后续仍将有平台冲刺国内或者国外的资本市场。 数据显示,从融资情况看,行业大多数平台目前仍处于A轮阶段,未来将有更多的平台进入B轮或C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共有67家P2P网贷平台获得风投融资次数近90次。67家获得风投的平台中,处于A轮融资的平台占比为69%,B轮、C轮的平台占比分别为16%和6%,天使或PRE-A轮为9%。 《互金指导意见》指出,需要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因此,当融资渠道进一步打开,更多的平台登陆资本市场也将逐渐加速。 银行资金存管成P2P平台标配 《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稿》没有出来时,很多企业就在主动寻求银行托管,但银行一直有许多顾虑。因此,真正和银行进行托管合作的平台却寥寥无几。《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平台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同时也说明进行存管的银行在明确投资人执行投资之后,不对所投项目承担风险,2016年P2P平台对接银行存管的事情应该会有所破冰。 未来资金存管将依靠银行,有利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避免平台自融等行为,但是也会有一批P2P平台可能因为各方面原因,达不到银行资金存管的标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未来想要参与P2P资金存管,唯有跟银行加强合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有超25家银行布局资金存管业务,超过70家P2P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然而目前P2P网贷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合作进度缓慢,绝大多数平台还停留在签订完协议阶段,未进入实操,银行也并未完全准备好。明年,P2P网贷平台与银行的存管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网贷平台拟禁止线下销售 随着P2P网贷的高速发展,平台的线下门店也是遍地开花。据一位网贷从业者介绍,门店的开设一方面方便投资者面对面接受人工的指导;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投资者的混淆,一些不法分子模仿P2P平台,设立所谓的“线上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投资者也不容易辨别出来。如今,这一现象有可能不复存在。 《意见稿》规定平台不容许在线下开展销售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业内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此前e租宝等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意见稿》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此外,业内人士纷纷认为,《意见稿》规定,P2P公司要带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可能会导致P2P公司掀起一波更名潮。 征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加速 美国著名P2P网贷公司lending club于去年12月成功上市。仔细研究lending club的发展模式可以发现,因为美国有完善的个人征信评分系统,在该平台的运营中,信用将起到降低交易成本、保障资金流通安全的作用。而这也是目前国内网贷行业所不具备的,征信体系的缺失导致国内各家正规运营的P2P平台在风控方面花费巨大成本。 《意见稿》提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早在2013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宣布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征信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正式上线,意在将数量众多的网贷企业征信数据纳入该系统,从而达到网络借贷企业征信共享。 目前已经有几家机构在做征信的事情,但在什么时机下、由谁来牵头进行数据的统一,这个目前还不知道相关部门的意见,但2016年这些做征信业务的机构会最大程度壮大自身实力。意见稿》所要求的中央数据,应该会最终汇总到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它最终应是和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融合到一起。 移动端理财 机遇与挑战并存 据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达9.5亿户,在我国,移动互联网正在大踏步进入主流。2014年,在我国网民普遍使用的上网设备中,桌面计算机、笔记本等传统上网设备的使用率保持平稳,移动上网设备的使用率进一步增长,移动设备的使用率高达85.8%,利用手机和平板上网时间总计达到146分钟,占42%。远远超越PC互联网(100分钟,29%)和电视(60分钟,17%),并且已经接近PC互联网与电视媒体的总和。未来,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数仍将进一步增长。 从P2P网贷来看,PC端的客户资源抢夺已经趋于白热化。未来,移动互联网将成为互联网理财的主要入口,平台间将开启移动端口的流量竞赛。 然而,事实上,在每个用户的移动设备中,安装的移动金融APP数量远不及其他类型的应用,日常打开这些应用的频率也并不高。一方面,金融类应用背后依托的是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服务迁移成本较高,用户黏性好;另一方面,对于绝大多数金融类应用而言,往往只有在需要的时候用户才会开启,目的明确,不会像工具、游戏等类型的应用需要经常打开使用。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发移动端成为2016年P2P平台运营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总的来说,中国的网贷行业经过前几年的迅猛发展,在《意见稿》出台后将进入一段时间的整顿,而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在市场分化、优胜劣汰的过程中,投资者应该关注网贷行业发展形势,关注自身的投资安全,积累专业的投资经验,在风险来临时能够妥善应对。2016年,对网贷平台与投资者来说,都是关键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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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取消用户提现申请 庞氏骗局疑似崩盘
12月25日,MMM互助理财平台发布公告称,目前将取消所有提现申请,即所谓的冻结旧马夫罗提现申请,而新的投资马夫罗交易照常进行。目前整个平台的资金状况为只进不出,但基于庞氏骗局的平台构成结构已经注定其崩盘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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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将迎上市潮
监管框架明晰IPO之路清障 P2P行业将迎上市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世,这意味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平台)的监管框架已然清晰,为P2P行业的IPO之旅打开想象空间。中国的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的P2P行业经历了粗放式、高风险的“野蛮生长”后,开始受到有序监管,进入“冷静期”和规范化发展期。行业将向资本实力雄厚、风控完善的平台集中,预计未来将有不少P2P平台选择上市募集资金、完善治理,而我国新三板市场有望成最大的“风口”。 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 多位券商分析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来看,P2P平台实现资本之路的途径目前大致有四种:一是谋求海外IPO;二是通过借壳行为再资产注入;三是通过上市公司控股收购;四是挂牌新三板待创业板转板制度出台。 业内人士认为,“之前由于监管政策一直没有明晰,使得P2P平台的IPO之路面临诸多障碍。预计在P2P平台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之后,中国的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一方面,P2P平台进入IPO后成为公众公司,有助于其规范透明运作,提振投资人信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平台提供更为多元的融资渠道。 东北证券分析师周思立表示,第三季度网贷行业数据显示,国内一些非理性畸高利息收益在回落,不规范问题平台增速收缩,整个行业风险意识升高,但是面对理财端和资产端获取投资者的成本成倍增加、P2P平台盈利较少的现实情况,预计将有更多P2P网贷平台将通过上市或者并购等方式来寻求自身补充资金。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目前国内P2P平台已经具备了上市的最重要的条件——监管的明确。同时,可以看到,监管层在政策上是非常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的。此前,央行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就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进一步明确了P2P的定位以及经营范围。未来随着监管细则的真正落地,行业在得到规范的同时,必然也会加快行业中优秀公司上市的速度。 尤其是在近日宜人贷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之后,更是让中国的P2P行业躁动起来。宜信公司CEO、宜人贷董事局主席唐宁称,在未来的三到五年里,宜信也将会成为公众公司,与资本市场接轨。这意味着,宜信也计划将于三到五年内上市。 不仅仅是陆金所这样的行业巨头,不少中小型P2P平台也试图寻求路径谋求上市融资。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PPmoney、金蛋理财、安心贷、温商贷等多家P2P平台,通过收购新三板企业、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增计划等方式跻身新三板。此外,上市公司或通过收购、股权投资、设立或间接关联P2P企业例子也越来越多。 挂牌新三板或将成为最大的“风口”。民生证券人士分析,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监管细则出台必将使得粗放式增长告一段落。但是,中国P2P市场空间远大于欧美等国,虽然新三板P2P公司和行业领先企业尚存在一定差距,但如果能够抓住未来发展潮流,深耕垂直领域,仍有望伴随中国P2P网贷行业扬帆起航。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称,就资本市场而言,未来3-5年的机会还是在国内,A股市场的火爆程度会超过美国市场,但国内资本市场的问题是上市门槛比较高,而大部分的P2P公司都没能盈利。 对于P2P平台来说,合规性调整是挂牌新三板工作的重中之重。若平台存在关联交易、资金池、自融等都将无法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及监管方的审查。 行业估值存较大争议 作为这次资本盛宴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宜人贷在享有“中国P2P第一股”美誉的同时也遭遇了上市首日破发的尴尬,其发行价格也低于市场预期,但仍有5亿美元以上的市值。据了解,宜人贷的发行价为每股10美元,发行7,500,000股美国存托股票。一家已经登陆新三板的P2P平台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此前也曾考虑过境外上市,但后来深入研究会发现,目前境外投资者对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给的估值还是偏低,最终选择回归国内资本市场。” 一边是P2P平台跃跃欲试,另一边则是行业估值存较大争议。多位投资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P2P平台的估值都是市场给出的,高估值包含着对公司业务扩展以及优秀团队的溢价。对于P2P行业的估值并没有科学的依判,多数是靠主观判断,如从互联网属性出发则偏重平台流露、投资人数量、交易量等因素,从估值角度看就要分析其成长性;从金融角度看就要评估其坏账率、风控水平等,以传统的PB指标来估值,这显然不适宜P2P行业现状。 因此,机构只能综合计算,比如摩根斯坦利对Lending Club的估值就选择三类可比公司来做估值参考,一是第三方平台业务公司;二是高增长的互联网公司;三是靠收取金融服务中间费用的支付公司。 中金公司分析人士以宜人贷举例称,当前估值基本反映了宜人贷价值。行业整合背景下,以精准的风险定价和低成本获取信用资产的能力以及客户获取将成为制胜关键。宜人贷会继续面临来自互联网巨头以及陆金所等其他平台的巨大挑战。O2O结合的P2P模式更为依赖线下客户获取以及风险管理,这也是公司估值与小贷公司接近的原因。尽管宜人贷拥有线上平台和信贷撮合等特征,理论上获得较小贷公司的溢价,但公司目前线下风控表现优于线上+大部分贷款从线下渠道获得,这些表现很难将宜人贷和传统线下模式区别开来,这也是市场的一个主要担忧。 王凤华直言,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上市时还是存在着例如估值困难等实际问题。国内的P2P平台成立时间尚短,实现盈利的寥寥无几,很难用市盈率、市净率来给其估值定价。而互联网金融公司是用互联网属性还是金融属性估值尚未有所定论,从互联网属性来看,要参考流量和用户量,市场占有率,业务规模与流量和用户最终变现能力如何;金融属性则要参考风控能力和信用风险,用银行体系的估值方法。 机构积极布局 上市后会愈加明显 尽管行业估值仍存争议,但是Lending Club、宜人贷相继成功登陆纽交所,却着实鼓动着各大投资机构的投资热情。唐宁表示,“宜人贷此次IPO的机构投资者名单上有很多著名长线机构,包括威灵顿、黑岩、诺德等,都是真金白银下单。” 石鹏峰认为,短期来看,监管细则的明确使得P2P平台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完善,而上市之后成为公众公司,将受到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监督。长期来看,P2P行业将愈发受到机构投资者的青睐。“目前很多机构对于P2P、互联网金融都不是太懂,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加强在这一块的布局,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领域是机构投资者最为偏好的领域之一。” 多位P2P平台高管坦言,互联网金融行业一路走来都比较受机构投资者的欢迎,一个是因为地方的支持,二来也因为未来的想象空间大。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后,公司整体运作将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机制会更加完善,退出机制也更为成熟,因此,上市后会更加受到机构投资者的欢迎。 数据显示,从融资情况看,行业大多数平台目前仍处于A轮阶段,未来将有更多的平台进入B轮或C轮。截至2015年11月底,共有67家P2P网贷平台获得风投(不含不公布投资机构及官方未正式公开融资情况的平台),融资次数近90次。67家获得风投的平台中,处于A轮融资的平台占比为69%,B轮、C轮的平台占比分别为16%和6%,天使或PRE-A轮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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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P2P近万亿 意味着怎样未来?
2015年,互联网金融,仅P2P就近1万亿。这意味着什么? 互联网金融是灰色地带,已成蓝海 什么蓝海?穷人存钱到银行,银行却只贷款给富人,这是金融产业利益机制的弊病,蓝海就是要打破传统产业的不公平,重构产业文明! 可以说以前的金融产业就是奴隶制产业,现在互联网金融要让它进入共产主义。 在这个全民资源、全民共享的模式下,难免有一些杂音,有一些鱼龙混杂的阶段,这不影响大势,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代表了一个信息文明时代的到来,没有人可以阻挡。 人类从群居群猎,到采集种植,经历了石器、铁器、蒸汽机、工业革命、信息革命,现在是一个人与人互联互通的时代,就像每人出门都要带钱包(金融)、手机(互联网)一样,互联网金融无处不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没人可以拒绝! 业内人士:你可以反对工业革命,但你能拒绝用电,用灯泡么? 因此,蓝海是一个产业链的重构,是一个信息文明时代的到来,谁也阻挡不了历史的车轮。就像我们抗击日本侵略者,日本必败一样。也象世界中心由英国转移到德国,再转移到美国一样,哪个民族不迎合历史趋势,他就会被历史淘汰。 所谓产业重构,总会有一些杂音,这就像人类中有小偷,有流氓,还有杀人犯,你就说人类不应该存在,要科学、全面、可持续地看待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 现在P2P网贷监管政策已出台,P2P网贷即将迎来新的历史篇章和机遇,P2P网贷上市潮也将随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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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明确属地管理 地方规范网贷动作频频
日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下发。随后,地方规范网贷也动作频频。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重庆地方版网络借贷风险防控通知正式出台之外,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则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 “虽然《意见稿》已经出台,但还是有很多条款的边界比较模糊,地方出台一些规定实际上在帮助平台厘清这些边界,让平台更加清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在银监会行业监管意见正式发布前的过渡时期内,地方网贷监管规定或联盟,能够起到有效加强风险防范的作用。未来,这种行为会越来越多,有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地方出手规范网贷机构 《意见稿》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确定了P2P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或许可以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 记者发现,重庆市金融办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划定P2P风控十条“军规”外,还强调已开展业务的平台自查自纠,且暂停新设平台。 此外,为了防止风险传导,《通知》还规定,小贷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的,仅限于通过P2P平台获取借款客户和向其网络平台推荐借款客户;不得通过P2P平台次开发,为小贷公司自融资金或转让出售小贷公司贷款资产等。 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表示,岁末年初,P2P行业风险隐患不断显现,部分省市陆续发生个体网络借贷风险事件。重庆市出台地方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网贷行业业务行为,促进当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体现出其对个体网络借贷发展的审慎态度。在《意见稿》之后,再出台重庆地方细则,能够在银监会监管意见正式发布前的过渡时期内,起到有效加强风险防范的作用。 记者注意到,还有消息称深圳市金融办近日发布了《关于暂停全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事登记注册的函》,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不过此文件的真实性,暂未得到证实。 实际上,除地方发布相关规定细化网贷风控措施之外,有的地方则选择成立行业危机互助联盟。 《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少业内人士担心,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可能会导致P2P新增投资用户的信任危机和老用户的集中兑付风险。 基于此,1月4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据介绍,该联盟将为规范经营、但因遭遇“挤兑”等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紧缺的平台企业提供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从而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行业资源整合或成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P2P平台具体的监管机构之一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其中,省级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 那么,地方政府出台监管规定或成立网贷互助联盟的情况会不会越来越多?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未来,地方政府通过出台监管细则或者成立网贷互助联盟之类的组织防范风险的行为会越来越多,有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主要原因还是地方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对有关机构在合规经营、业务报告、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做出具体规定,从而在行业监管细则正式发布前的18个月过渡时期内,有效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地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不少地方预计会出一套监管程序或规定,但能否定义为“细则”还不好说。同时,互助联盟的形式是很好的,在行业资产和资金等重要资源不平衡的大形式下,资源整合应该是大趋势。 业内人士坦言,目前来看,现在的网贷管理模式到最后都会下放到省级金融办,考虑到每个地方的网贷行业情况不一样,因此省级金融办的管理能力还是存在一定疑问的。总的来说,对于网贷行业,《意见稿》已经很明确,地方出台的规定之类,更多是一种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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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详解_为何要严禁平台线下业务?
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详解 为何要严禁平台线下业务? 几经易稿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在28日终于和大家见面了。经过一番细读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有关于严禁P2P平台设线下门店销售金融产品的规定。此举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监管一大亮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除了一些借款方面的线下审核服务之外,不得进行线下业务。 《办法》为什么要严禁线下业务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统一于线上,便于管理。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有效组成部分,本应所有业务都在线上进行,但为了安全起见,将相关的借款人信息审核等风险管理在线下进行。P2P平台将业务统一到线上开展,不仅能大大降低了运营的成本,提高运转效率,而且也便于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可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时时注意平台的一举一动,时时监管平台是否有违规现象,以便于甄别不良平台。而线下理财本是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如果网贷平台也涉足其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双方争夺利益市场而出现恶性竞争,不便于行业管理。 第二,划清界限,利于行业规范。不允许P2P开展线下业务,实际上是希望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目前有很多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在资金端或资产端建立了自己的线下团队开展业务,不少线下业务非正规运作,像是前期EZB、DD等线下理财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的事件让理财市场乌烟瘴气,使投资人投资信心大减。为了防止行业内此类事件的发生,限制线下业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P2P线上与线下业务划清了,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第三,保障中老年投资人的利益。从以往的经验来看,P2P线下资金端业务主要对象是中老年投资者,一是因为手中有闲钱,二是因为风险防范意识差,且容易受怂恿。一旦发生跑路事件,损失最严重的便是他们,而且他们在蒙受损失时较容易发生极端的行为。线下业务的取消,则利于保护中老年投资者的利益。 说到中老年投资者,虽然《办法》中未明说不准平台让中老年参与P2P投资,但其中有几条规定仔细分析起来,显然有这方面的意味。《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线下业务的规定便有此意,除此之外,第十四条关于投资人条件的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有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不难,但在一个全民互联网的时代,不熟悉互联网的恐怕只有那些年纪较大的中老年投资人了。这言语之间显然是在说不希望现在的P2P平台打中老年的主意。另外,关于P2P平台的12条“红线”中“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显然也有这方面的意味。 虽然监管细则对于线下业务的限制将对很大一部分平台的业务产生一定的冲击,有的甚至会转型、倒闭,造成不少损失,但是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的,将利于行业的规范管理,利于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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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间借贷中涉及“担保”事宜,谨记这2点
本文所讲的担保,前提是民间借贷环境下的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碰到的小知识,记住这最重要的2点,受用一生!(文章最后赠送一个干货) 1、必须要知道担保其实有2种,而且各有不同。 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用最直白、最通俗的话说,欠钱方到期还不上了,债主没有经过起诉或者仲裁欠钱方,就要求担保人代替还钱,没戏,担保人可以让债主一边凉快去,即便起诉担保人还钱法院也不支持。 有人说,那一般保证还有毛用?还真有用。话说,债主起诉或者仲裁欠钱方后胜诉,但是执行不了,欠钱方身无分文,那么这时候债主就可以大摇大摆的去找这个担保人要钱啦,如果担保人不给钱,满地打滚耍赖皮,装疯卖傻,债主就可以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由法院来收拾担保人,还钱! 连带责任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只要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话就好理解了,欠钱方到期不还钱,死猪不怕开水烫,就是没钱,你能怎么着吧?这时候莫慌,债主既可以起诉欠钱方还钱,也可以起诉担保人还钱,任一一个都行,法院都支持。连带嘛,就是这个意思,不墨迹,还钱! 注意要点:如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是说,借条内只有保人一项,没有说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即便担保人不知道这两个的区别,都一律按照连带担保处理,千万别傻傻呼呼的担保签字,要懂的其中的厉害关系才行。 2、担保的诉讼时效,很多人忽略了这点,后果极其严重。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这句话就是这个意思,欠钱方到期应该还钱了,但没有还,如果债主6个月内没有起诉担保人还钱,那么过了6个月担保人就可以逍遥了,再起诉担保人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说一下,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注意要点:有的债权人虽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不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义务,既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了,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仍在连续计算。因此,债权人切不可疏忽大意。就是说,借款到期后欠钱方不还,债主只对欠钱方主张权利,或者起诉或者仲裁,要求还钱,这时候对欠钱方的诉讼时效延长了,但并未要求担保人还钱,那么过了6个月后,你才想起来可以对担保人要钱,其实,担保时效已过,后悔晚矣!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附一个最高院答复: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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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人说P2P是高利贷 你就这样告诉他!
再有人说p2p是高利贷 你就这样告诉他!】如果说产品的利率水平高,其比较对象是谁呢?是国有银行?还是与典当行、民间借贷相比? 有人说p2p是高利贷,那你就不懂了! 一、与谁比? 如果说产品的利率水平高,其比较对象是谁呢?是国有银行?还是与典当行、民间借贷相比?如果与国有银行相比,我们的利率的确是高。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来讲,但又有几个能够真正在那里贷到款呢?这样的的“低利率”,也许只能是眼睛望望、嘴巴谈谈、耳朵听听罢了,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再看看寄卖行、典当行等民间融资市场,他们的利率都达到月息2%或3%,有的甚至是5%,折算下来是年利率24—60%了。与典当行、民间借贷相比,P2P反而成了低利率了。 贷款的可获得性才是第一位的,而对于可以获得资金的竞争性市场来说,18%的利率并不高,相反是偏低的。 二、隐形利息算了吗? 在进行利率比较的时候,还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是——利率是否是贷款的全部成本?在一些银行里,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潜规则”问题。贷款要请客送礼、要给回扣、甚至要满足部分人的一些“不良嗜好”。以这种方式办下来的贷款,虽然表面上利率低、利息少,但贷款人付出的实际成本要远高于利息成本。另外,一些银行也会和第三方通过一些其他方式——如收取手续费、收取高额的抵押担保费等,在客户承担的利率水平之外增加了客户的贷款成本,创造了一些利息外收入。 对于贷款人来说,为获得贷款所付出的显性成本(利息)与隐性成本(其他支出)之和才是其全部贷款成本。 其实在每个客户办理贷款时,都会在内心算清楚这笔账的。 三、利息是绝对因素吗? 对于贷款产品来说,还要清楚地认识到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利率是影响客户选择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每个贷款申请人更关注地是贷款的审批速度,以及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对于信贷员的服务体验。 比如你一个贷款办下来需要3个月时间,前前后后陪人吃饭应酬花了1个月,各种送礼金额不计,试问有几个客户觉得这样的体验是舒服的? 平时的办理过程中,通常只需几张简单的证明证件复印件,办理速度一般是3个工作日,还是相当简单高效的。 真正的让:“急用钱、找我们”,落到实处! 四、还能再低吗? 从每个作为消费者的个体心理上看,嘴上说的“利率高”,可能并不是其真实的心理状态。就像我们在购物时,有时明明觉得商家要的价格已经非常便宜了,但还是要继续和他讲价,真正消费的心理不是觉得东西便宜才去买,而是觉得占了便宜! 所以大多数觉得利息高的客户一般是想试试能不能更便宜。客户嘴上说的“利率高”,也可能只不过是要尝试一下,看看能不能有更优惠的贷款条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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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团贷网PK有利网开打资产端争夺战
这是一场针对资产端争夺的大戏。 新年元旦前,一则有关“有利网2000人资产端团队投奔团贷网”的消息在朋友圈引爆。一自媒体账号曝出“有利网资产端核心团2000余人确认离职,50亿贷款余额后续管理面临考验”。2000人和50亿元这两个数字着实让人吃惊,有利网和团贷网均是P2P行业知名平台,该消息曝出后在行业掀起轩然大波。 消息称,为有利网提供了超八成资产的两家公司,核心团队2000余人一起加盟团贷网,而这支团队离职前正管理着有利网50多亿的贷款余额。这两只团队分别来自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前者以小贷业务为主,后者定位为分期付款平台。 团贷网CEO唐军对界面新闻确认有两只合2000余人的团队加入团贷网,团贷网出让部分股份给两只团队负责人,并将其作为联合创始人对待。团队所带来3000元以下的分期消费资产是最吸引他的所在。 对于让人咋舌的2000人这一数字,唐军称,可能不只2000人,“主要是业务员,消费分期团队在全国100多个城市都有网点,在大型手机卖场驻点。” 对此,有利网公告否认此事,公告表示,资产端是有利网最为看重的核心业务,近期有利网陆续完成对线下资产端的收购和整合工作,伴随此过程,在吸纳大量人才加盟的同时,陆续有少部分销售团队因整合原因离职,属于正常现象。 有利网CEO吴逸然也对外称,并没有那么大的人员变动。有利网目前正在收购一些资产端的公司,到了收购的最后阶段。“在这个敏感时间点,出现这样一篇负面,确实会产生影响,例如会影响谈判条件,让收购代价变高。” 他还称,有利网的销售与风险管理是分开的。销售团队的离开不会影响资产质量。 显而易见,此次双方的恩恩怨怨都在于资产端。团贷网争夺的是优质的小额、消费分期资产,而有利网也正处于收购并优化资产端的过程中。双方都在资产端不遗余力地出击。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市场对资产端的争夺非常激烈。”业内人士如此看待这一事件。他表示,在整个市场及P2P行业利率下行之下,各平台都面临着优质资产荒的问题,在中国能承受P2P这么高利率的优质资产并不多。而项目资产端则是决定平台能否做大的关键。 去年12月底,P2P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未来优质的资产端将变得更为稀缺。 细则中明确指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因此,小额优质的消费分期资产端或将成为众平台抢夺的标的。 同时,细则在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方面的规定,让项目的优劣更为清晰,投资者也会择优而投,因此,未来平台对资产端的要求或提高。 出现这种资产端争夺的现象是行业的必经过程,不排除以后还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行业很火但也存在泡沫,在行业集中度还没到来之前,这种情况的出现行业前进过程中的一部分,没办法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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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贷理财P2P的世界里,贪婪+无知=被骗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该发生还是发生了,不该发生的还在路上继续没有发生。2015年底,三大网贷理财平台,河南理财邦,江苏融业网,安徽三农资本轰然倒塌。与其说投资者,倒不如说羊毛客,被反撸,大多数投身三大理财平台投资客血本无归。 时钟虽然已经到了2016年,但是2015网贷理财故事仍然余音绕梁,在2015年,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杂草丛生,百亿俱乐部的队伍不断增添新成员,与之对应的是,众多平台不断跑路,清盘。几百家p2p平台的清盘,跑路,诈骗,这不是什么偶然,还包含着众多的必然。一方面,投资投机群体贪婪无度与无知,深陷诈骗网站的连环红包活动中不能自拔。另一方面,理财平台自融假标泛滥,心怀叵测,精心策划直接导致欺诈事件频繁发生。 追究背后原因,从投资者角度看,被平台无度的活动,红包迷失了理智和方向。赌博心里,贪婪心态,无知的理财能力,内部外部因素,综合起来注定了三农资本,融业网,理财邦的悲剧的发生。从平台角度上看,本身就是心怀不轨,违规操作,假标,自融,赤裸裸的诈骗,无道德和法律底线。 更加悲哀的是,类似三大理财平台的悲剧还在上演中。心里明白的就远离那些自融与假标,假风投吧。 恰逢此时,银监会关于互联网金融网贷理财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拍手称好,有人认为监管条例太过冷血。实则在具体的落实还需很多时间的实践之后。 贪婪是人的本性,资本逐利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您是理财小白,那还是先学习学习吧,无知无畏是不适合高度竞争下的互联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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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新政将扭转“劣币驱良币”
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网贷平台资金应该实行银行存管,并增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多位业内人士预测,明年中小平台的生存压力将加大,而行业也将在洗牌中更加规范,逐步扭转目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隐患 风险频发 问题平台达三成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15日,今年问题平台数量已达843家。而自P2P兴起,我国问题平台数已累计超过1000家,约占网贷行业总平台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过半平台寿命不超过半年。 业内人士余军称,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一种有效补充,发展前景巨大。然而,在行业迅速扩张的同时,携款跑路、平台倒闭、坏账高企等负面消息不时爆出,使整个行业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受到质疑。 “今年问题平台的增多,最主要的原因是平台基数增大,问题平台数就出现了相应上升。P2P作为新兴、热门的融资方式,吸引了一些其他行业的企业进入。不排除其中一些新进入者本身不具备从业资质,开设P2P是为了填补之前的资金缺口,或者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甚至自融。”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告诉记者。 从年初里外贷“爆雷”,到年中配资平台整顿,再到年尾行业再迎倒闭潮,今年P2P网贷的风险屡被提及。业内人士唐军表示,其实这些问题平台中,有一大部分不是P2P企业,而是线下的非法集资公司。这些公司披着P2P的外衣行诈骗之实,骗取了大量投资人资金。 除去纯诈骗公司外,经营不善的问题平台也在今年大幅增多。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称,经营不善与目前的“资产荒”关系密切。下半年以来,实体经济持续下滑,中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困境,订单量减少,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借款端需求持续萎缩,逾期率居高不下,这些都直接导致了平台生存困难。 “当然,这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行业进入洗牌期,大平台优势凸显,中小平台由于难以承受高额的获客成本、征信成本、技术成本、风控成本,都会容易被洗牌出局。”业内人士张俊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出击 千呼万唤 网贷管理办法出台 由于行业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并累积了大量风险,因此银监会的管理办法细则也一直备受关注。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从多个方面对网贷行业提供了规章制度,使之有章可循。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既有助于继续推动网贷行业的持续创新,又能够通过自律与他律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采用备案制,减少行政审批,更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为行业持续创新创造了更大空间。 意见稿要求网贷机构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进行充分披露。 业内人士郭鹏认为,网贷机构信息披露得越全面、越准确,消费者的风险承担意识也会越强烈、越主动,市场就不会形成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非理性结果。这对于改进网贷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还对目前大行其道的线下业务进行了严格规定,指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等风险管理必要环节外,网贷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另外,《征求意见稿》不对平台标的进行金额限制,给了平台一定自由和发挥空间。投之家首席执行官黄诗樵表示,由于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也不存在杠杆,因此可以不限制标的金额,根据平台自身的风控能力设定标的金额大小,这有利于平台实际业务的开展。 “总之,细则一旦落实,将进一步淘汰一批劣质平台,同时也会促使更多平台转型,寻找新的模式或出路。”爱财有道首席运营官王杨告诉记者。 改革 政策定调 行业洗牌加速推进 此次《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为采用负面清单制的底线监管思路。业内人士表示,注册资本金、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网络安全资格认证这类前置审批都取消了。现在监管的思路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而负面清单则明确了行业的合规边界和禁止行为。 意见稿规定的十二条企业禁止行为既包括此前已经提及过的不能设资金池,不能拆标,不能自担保,不能虚假宣传等,又新增了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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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抢IPO船票 网贷平台增信增资迎大考
随着宜人贷成功登陆纽交所,中国P2P海外第一股千呼万唤始出来。宜人贷的成功IPO也为国内网贷行业的“多事之冬”带来了一抹破春之象。 宜信公司CEO唐宁在上市当日表示,此次宜人贷纽交所上市后的发行价和股价走势并不十分重要,海外上市更多是为了树立形象。唐宁的观点似乎代表了中国网贷行业的一种普遍态度。 行业鱼龙混杂走向分化的“大争之世”下,网贷平台纷纷向资本市场寻找“突围”砝码:不管是加速并购与融资、谋划海外IPO,还是通过“借壳”在国内曲线上市,都已经成为P2P企业在洗牌期下增资增信、加速分化的重要手段。 大争之世,不争则亡。资本市场能否给出网贷企业想要的船票? 资本寒冬:网贷企业密集上市 这个冬天,网贷行业并不好过。行业接连雷暴引发人人自危,而资本寒冬带来的萧条更让“烧钱”模式无以为继。 数据统计,2015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融资走势震荡。全年融资额度最高的月份为年初3月,总融资额达到34.5亿元。在4月之后出现急剧下滑的态势,8月份经历一次小幅回升后继续表现疲软,到11月的融资额已低于2014年同期,显示出投资者愈加谨慎的意愿。 散兵游勇的小平台受困融资压力,而另一边,迅猛成长起来的一些一线平台却进入“扎堆上市期”,尽管监管之靴迟迟难以落地,巨头们已经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寻求突围。 与宜人贷一波三折的上市之路不同,虽然上市呼声甚嚣尘上持续全年,但直到2015年12月,中国网贷行业领头羊陆金所才由董事长计葵生证实公开透露上市计划。据计葵生透露,陆金所第二轮融资可能于2016年年初完成,计划最快将于2016年下半年启动在香港上市。 不同于宜人贷、陆金所的海外IPO之路,国内资本市场也成为一些网贷平台的选择。但受到监管政策未落地、新三板分层制未实施、流动性欠缺等原因, “借壳”上市成为这些平台的普遍操作方式。就在宜人贷纽交所挂牌一周前,广州老牌网贷平台PPmoney“借壳”天锐科技曲线挂牌新三板,更名万惠股份。 此外,被上市公司并购、控股也成为不少平台对抗竞争、提高美誉度的重要手段。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共计55家网贷平台获得风投,上市系平台增至42家,国资系平台数量达59家,银行系平台数量达13家。 “持续烧钱的网贷公司需要融资,而风投的加入,也需要通过上市途径来寻求退出。对上市公司而言,通过并购的方式快速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可以为资源整合和资本运作提供新的途径。”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金融分析人士肖飒看来:随着竞争升级到拼爹、拼资本阶段,整个行业也将随之迎来新一轮发展。未来一段时间网贷行业发展是否会继续景气下去,还是要看平台客户如何对待此融资渠道,看VC投资是否加码,看金融消费者是否买单。网贷企业是否能按照传统互联网企业用资本市场“催熟”,有待时间给出答案。 扎堆背后:行业突围大考 “网贷公司里的股东,包括VC要退出,上市是最好的路。而且这是最好的品牌背书,同时P2P业务承担的坏账也需要通过上市融资来对冲。” 对此,一些谋求上市的业内公司表示认同,“上市不仅能给公司信用背书,同时能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上市后,必须要按照监管要求,公开真实可靠的公司各类信息,能解决当前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透明度问题。” PPmoney一位内部人士告诉笔者,PPmoney宣布登陆新三板当日,平台单日成交额超过13亿元,创出平台成交额历史新高。 有资深业内人士指出,新三板分层制最快将于2016年4月份实施,如果网贷公司此时能进入“创新层”,就能获得更多机构关注,流动性将会进一步增强。 “扎堆上市背后,暴露的是网贷行业对信任的渴求。”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勇坚表示。在他看来,不管是为了“增信”还是“增资”,一线平台的上市是网贷平台走向分化期的必由之路,“在监管政策明确和洗牌分化期到来之际,通过这种方式尽快突围树立起资源壁垒与行业地位。” 不过,上市是平台规模发展的手段而非目的。对于已经成功IPO和正在为上市紧锣密鼓筹备的行业第一梯队来说,上市并不等于拿到了“船票”,大考可能还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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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问题解答
《P2P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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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刻不容缓
监管细则出台 数据安全刻不容缓 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本次意见稿对P2P平台的中介定位更加明确,同时以十二道红线,明确了平台禁止从事的行为,这对规范P2P行业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次意见稿中,多次提到电子信息的保全、及电子数据托管。是什么原因让意见稿反复提及电子数据保全?为此我们采访了国内最大的电子数据保全平台--易保全电子数保全中心总经理刘刚。 刘刚在接受采访时谈到,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未来互联网将彻底融入人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电子数据安全需求越来越大,今年随着E租宝走下神坛,停止在线交易,大量投资者的交易数据信息无处可查,这给行业的某些平台不重视电子数据存证敲响了警钟。所以,此次意见稿中多次提及电子数据安全的信息,正是电子数据安全需求加大的一个缩影。 本次意见稿中明确提到,网络借贷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刘刚表示,未来能保证电子签名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P2P平台,将更获投资人追捧。 其次,意见稿要求,网络日志、电子借贷合同到期后至少保存五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刘刚认为,未来P2P平台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也是各个平台应该考虑的。 本次意见稿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能被泄露、删除、篡改以及非法买卖。刘刚指出,平台在进行电子数据保全时,应注意用户信息加密存储,保证初始信息的有效性,防止泄露和篡改。 另外,意见稿中关于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刘刚指出未来平台企业必须加强对数据库的开发,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及灾备系统设备,和高等级的安全管理系统。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未来p2p行业将越来越规范,为合法的网络借贷业务正名,电子数据安全也将成为P2P行业,最为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