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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新政倒逼平台转型 伪P2P将被清洗出局
一直以来,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数量都在高速增长,如今却出现了负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95家,环比下降了0.65%,由于新上线平台数量下降,问题平台数量高企,增长速度近2年首次出现负增长。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在接受央广网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自2015年7月18日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P2P平台都知道方向在哪里,部分平台已经开始调整,调整不过来的就关闭了。 业内人士对央广网财经记者表示,“一方面是季节因素,每到年底,不合规的平台经营都将面临巨大的兑付压力,难以生存;另一方面,新规的出台对于动机不纯的行业新进者也是一个震慑,使得新增平台数量减小”。数量递减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些浑水摸鱼,打着互联网金融大旗的伪P2P平台因种种原因导致淘汰和倒闭是必然的。 网贷平台将定位信息中介 让“伪P2P”没有生存空间 央广网财经记者采访了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他们普遍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对行业起到利好作用。业内人士表示,实行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制度,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传统金融进一步整合,实现对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的有力补充。 向记者指出,此次《暂行办法》再次强调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准确的信息服务。她表示,“作为信息中介,重点就是服务好资金和资产两端的客户,做好信息撮合。对于出借人,我们需要在做好信息披露的同时,根据出借人的特点(包括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为其提供符合其需求产品。对于借款人,要根据我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帮助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增长”。 目前对P2P平台的定位已经很清楚了,网贷平台是网络信息中介平台,不是资金中介,也不能做信用征信,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要转型,以达到合规要求,想做担保的平台剥离出来另外去做担保公司,想做放贷的去成立小贷公司。 “现在《暂行办法》还在征求意见,怎么定、时间多长都不重要,重点在于是不是做的规范,是不是符合P2P本身的原意和要求”,业内人士对央广网财经记者说道,“因为P2P是一种新的互联网技术,必须按照内在的要求来做业务,现在很多平台打着P2P的名义,但实际上并没有尊重P2P的规则。《暂行办法》出来了以后,让伪P2P没有生存的空间,让合规经营的P2P平台得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P2P转型正在进行时 未来或加速兼并收购涌现几大巨头 在接受央广网财经记者的采访时提出了自己对行业的预想,他认为,监管会加速大量平台的死亡,优秀的平台脱颖而出,呈现强者恒强的趋势,优质资源将会集中到少数平台的手中。“这些领先的平台为了继续扩大市场规模或补充产品线,很可能会通过资本的方式,对同行业或异行业优质的创业公司进行兼并或收购,未来或许会出现几家大的巨头”。 提到具体的转型计划时,业内人士表示,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时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 当央广网财经记者提到未来P2P到核心竞争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都纷纷表示,创新和风控是竞争的关键因素。 “对于互联网金融,在出借人用户端,如何创新的发挥互联网的思维,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特点提升用户获取的效率、降低用户获取的成本是最重要的问题。而在借款人资产端,如何将互联网和金融结合,创新风控体系和征信方式,提升风控效率降低坏账比例是未来最核心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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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成互联网理财爆款 80、90后堪称主力军
导读 P2P凭借较高收益,获得投资者青睐。数据显示,80/90后尝试互联网理财的比例在77%以上。 互联网消费金融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从投资理财到买房卖房,互联网让我们可以简单又好玩的赚钱省钱。数据显示,80、90后尝试互联网理财的比例在77%以上,堪称线上理财的主力军。互联网理财的“爆款”是货币基金、P2P、旅游险、意外险。用户对互联网理财的三大需求是:操作间、周期短、资金安全。 若论2015的影响力,互联网首当其冲,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不断发展,让我们改变了很多。无论是投资理财还是买房卖房,互联网让我们可以简单又好玩地赚钱、省钱。 互联网理财的三大需求:操作间、周期短、资金安全 在近日的一份《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理财三大需求:操作简、周期短、资金安全。 白皮书显示,各收入阶层对互联网理财的需求特点几乎一致:首先是操作简便、用户体验好,其次是产品周期短、资金流动性强,第三是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供有竞争力的收益率。同时,调查发现,产生这种一致结果的原因在于安全性和流动性相对较高的宝宝类货币基金是各阶层最常购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 互联网理财“爆款”:货币基金、P2P、旅游险、意外险 白皮书指出,尽管线上投资者的“身家”不同,无论年收入是低于5万,抑或高达50万以上,选择货币基金的投资人比例均超过30%。而近年来,P2P平台虽质量分化加剧,风险事件频现,但凭借其收益率优势仍获得近20%投资者的青睐。保险产品方面,额度较小、标准化程度高的旅游险及意外险产品成为销量最佳的保险产品,备受中青年男性投资者追捧。 80、90后成互联网理财主力军 根据白皮书调研结果,参与互联网理财的人群从学历、职位、年龄三方面划分,也存在显著差异。以学历划分,曾进行过线上线下理财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投资者占比达到86%;从理财获益来看,投资收益超过16%以上的用户中,企业高管高达15%,而中层人员和普通职员比例仅为4%和3%,显示出职位高低与投资收益成显著正相关。除此之外,作为互联网原住民的80、90后尝试互联网理财的比例更是在75%以上,堪称线上理财的主力军。该年龄段人群进行互联网理财的特点表现为偏好周期短、收益稳健、流动性高的金融产品,而对产品种类繁复、有资料信息泄露风险的理财平台表现出不满和担忧。 互联网理财发展趋势 通过从多维度对互联网理财人群的年龄分布、行为偏好进行剖析,白皮书建议互联网金融平台未来的发展需着眼于优化顺畅、安全的使用体验,同时根据用户的个性化背景提供智能化、有针对性的资产配置建议。同时,在面向主要受众,即80、90后人群的产品营销中,需进一步加强对该年龄段人群互联网使用习惯的识别,加强互动的形式,以娱乐化、趣味化的语境构建与受众沟通的全新纽带。 如今,互联网金融消费的营销手段都很会博取眼球。一方面提高自己知名度,另一方面通过绑定银行卡加油卡,跟相关商家合作,通过这一噱头吸引用户过来注册,所以可能是多赢。 据第三方统计机构预计,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将于2017年超过27万亿元。消费金融的市场潜力足够大,越来越多的淘金者也将进军该片市场分食蛋糕,但发展的道路布满荆棘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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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出台几天,互金界发生了啥?
2015年12月28日14点,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士极大的关注。当夜,不少人因为它彻夜未眠,思绪万千。如今2016年元旦三天假期已过,算算,距离监管细则发布的时间点也约有一个星期。在这一个星期的时间里,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发生了什么大事呢? 网络支付办法“不甘落后” 3小时后出现 网络支付似乎害怕被人们忘记似的,在P2P监管细则出台不到4个小时,也匆匆忙忙赶来与互金界的“朋友”们见面啦。 2015年12月28日17点,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与2015年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不同,该办法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以及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同时,该办法还将个人支付账户从两类扩充为三类。此外,该办法还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不得为P2P机构开设支付账户。 各地方金融办的规范网贷动作不断 在P2P监管细则下发至地方金融办之后,各地方金融办就动作不断。 2015年12月30日,重庆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显示签发日期为12月25日。这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首个地方金融办出台的P2P网贷监管办法。 2016年1月4日,江苏省P2P网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正式成立。这是网贷平台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江苏省省首个落地动作,当日即有开鑫贷、互融宝、金票通、付融宝等21家平台表示愿意加入。 当天下午,朋友圈盛传一张深圳市关于将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的公告图片。该函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名称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及经营范围表述为“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都不再核准。同时还显示,深圳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重新明确登记及后续备案程序。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记者当天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多方权威渠道求证后获悉,“深圳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的消息属实。不过,该“公告”实为工作联系函,不具备对商业登记的某个具体事项进行设置和解除的效力。但有企业透露,目前确实已经暂停了审批。同时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也向媒体表示,预计短期内不会恢复,注册暂停预计至少会持续半年。这一次是收紧信号,不是‘堵死’。业内人士也表示,深圳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活跃的城市,其监管也是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迎来分水岭。 平台 争抢IPO上市 为了应对P2P监管细则,不少互联金融企业还将目光瞄向了IPO。 2016年1月4日,据彭博社引用知情人士消息称,阿里巴巴旗下蚂蚁金服正寻求不少于15亿美元的第二轮融资,将最快于年内计划IPO。蚂蚁金服随后向TechWeb确认了该消息,但其未透露具体意向融资额。 与此同时,另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京东金融”也正计划引入A轮融资,证券时报援引投资机构的消息称,此轮融资额为50亿~60亿元,优先选择A股上市,上市时间预计在2017年。不过,京东金融方面对此表示不予置评。 其实,网贷平台上市的攻坚战,在2015年已经打响,如:宜人贷登陆美国纽交所,PPmoney等公司曲线登陆新三板。资深人士表示,网贷公司里的股东,包括VC要退出,上市是最好的路。而且这是最好的品牌背书,同时P2P业务承担的坏账也需要通过上市融资来对冲。 在P2P监管细则出台约有7天的时间里,各地金融办规范网贷的动作不断;不少网贷平台也 争抢IPO谋融资。显然,监管和IPO,仍是2016年初互联网金融行业不变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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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鳄将入网贷行业
P2P收益率或降至11%以下 大鳄将入网贷行业 高收益一直是网贷行业吸引投资者的关键所在。然而,2015年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持续下降。网贷之家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网贷行业全年收益率为13.29%,相比上年下降457个基点,下降趋势将继续延续。 据了解,2015年央行连续降息降准,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降到1.5%。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收益也普遍下降,其中网贷行业利率下降幅度最大。数据显示,2015年前11个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几乎呈现单边下跌态势,12月因年底资金面紧张出现小幅度反弹。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除了央行降息导致社会融资成本降低之外,网贷行业内生性发展诉求是更重要的原因。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达到4394.61亿元,较上年翻了3倍多。较低的利率才能承载起不断高企的资金规模。网贷平台要想规范健康发展,需要下调利率以满足更多优质借款人的需求。 随着监管细则的下发,2016年网贷收益率将进一步下降。除了行业内生性趋势影响之外,新入场的平台也会拉低整个行业的平均收益率。马骏分析道,2016年将有一批有实力的大鳄进入网贷行业,比如一些国资系平台、金融集团等,受平台背景和资产质量等因素影响,这些新入场平台的收益率将会定在较低水平。网贷之家预计,2016年网贷行业收益率将维持在10%-11%的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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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正规P2P平台的五大“高门槛”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的出台使得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监管政策终于迎来了曙光,也给整个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该《办法》对于那些以P2P为名从事违规金融活动或以P2P作为短期圈钱牟利的人来讲,也将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P2P原本就是以信息中介为主体的撮合借贷平台,其职责就是要对融资项目进行有效的审核和风险管控,以确保投资人在风险可控或较小的情况下进行投资。长期以来P2P行业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门槛较低的行业,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依然是金融行业,又由于其与互联网进行了有效的融合,所以要同时兼顾金融和网络所带来的双重挑战。 那么,作为一个规范的、健康的P2P平台,都需要面临哪些考验呢? 首先,P2P平台自身需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按照《办法》中的规定,P2P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这也就意味着P2P公司无法通过设立资金池的方式进行资金周转和调配,这就给平台资金的运营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由于平台不接触借贷双方的资金,资金通过托管渠道进行借贷和偿还,这就使得平台在早期运营上需要承担相对较大成本,而较小的平台由于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收支平衡,又无足够的实力长期维持平台的高成本运营,最终将造成小平台由于巨大的成本开支而不得不退出该市场。因此,P2P平台的建立其本身需要有强大的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才能够保证P2P平台早期发展的稳定。 其次,P2P平台需具备良好的项目管理能力。P2P平台在早期发展过程中需要迅速积累用户,以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来满足平台项目的融资需求,而伴随着营销活动的进行,平台用户的增长速度往往会达到甚至超过平台项目的增长速度,这就意味着平台项目将出现供不应求的状态。而平台此时为维持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平衡投资规模和融资规模,就要面临一个抉择,是提升项目管理调配能力,加速寻找和上线优质项目,还是通过虚设、自融、夸大项目融资量级等违规手段来满足用户的投资需求?显然对于后者更容易实现,但其问题就在于增加了平台出现风险的概率,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和行业违规行为。因而,平台业务量的发展是伴随着项目管理运营能力的提升而提升的,绝不能为了追求高投资额而肆意扩张业务规模。 第三,P2P平台需严格做好项目的风控管理。我们知道,P2P网贷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仍是金融行业,良好的风控管理能力可以有效地降低平台坏账率,提升平台抵御不良资产的能力,所以风险管控能力也成为了P2P网贷行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从目前P2P行业的实际情况来观察,如今仅凭借款方提供的财务报表、收入证明等资料无法真实的反映该项目的风险,平台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对借款人的实际经济实力、借款用途、实际营收状况、以往信誉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充分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才有可能将项目风险降到最低。目前,部分平台通过共建诚信数据库,共享黑名单等方式实现项目早期的风险预警,但这也只是亡羊补牢的做法,无法阻挡新的违约行为的产生。因此,风控管理能力就成为了衡量各个平台实力的最核心要素,也成为了P2P平台运营能力的重要体现。 第四,P2P平台需谨慎衡量自身的风险承载能力。如今很多平台都在标榜自己平台的投资规模有多大,给投资者留下了规模大就靠谱的印象。但其实不然,一家P2P公司的融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其对风险项目的抵抗能力更多的是来自于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而每一个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又根据其自身的实缴资本的多少相关。举例来说,假设一个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缴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根据其自身的风控能力估算,假定其能够确保自身审核的项目中坏账率控制在10%以内,那么他能够担保连带赔付的融资项目总规模就是10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其实缴的1亿元资本作为其对项目担保赔付的最大能力。但如果该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向P2P平台担保的项目总额高出了10亿元人民币,那么一旦坏账产生,很有可能该第三方担保机构将无法承担由坏账而带来的还款压力,P2P平台的投资风险也将被扩大。因此,P2P平台的合理融资规模并不是由投资人的总体投资规模决定,而是由P2P合作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对项目风险的承载能力所决定。 第五,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具有典型的互联网特点,融资和投资行为都借助于互联网平台来实现,因此,网络安全对于一家P2P网贷平台来说至关重要。如今,互联网黑客技术越发成熟,网络黑客们也在不断的挑战着各个网站的技术团队,构建一整套完善的互联网安全体系,不但要保护好平台的运营安全,更重要的是确保用户的账户资金及个人信息的安全。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受到过网络黑客攻击的P2P平台已经有数百家之多,而攻击源也来自于全球的多个地区。遭受到攻击后P2P平台或被敲诈钱财,或因无法抵御攻击而被迫关停。由此可见,伴随着我国P2P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也成为了各个P2P平台所面临的又一大行业问题,P2P平台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以保证平台的正常交易和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可靠。 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作为一家专业的,有行业标准和行业良心的P2P网贷平台,在自身的建立和运营过程中都面临着众多专业问题需要解决,这一行业绝不是某些人口中的低门槛暴利行业,更不是投机圈钱的游乐场。P2P网贷行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要兼顾互联网和金融双重知识体系的复合型人才,而要做好一个P2P平台,对所投入的资源质量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将更高,这绝不是一般实力的小企业或几个学过网络技术的大学生所能够承受的。最后,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份子,希望在国家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P2P网贷行业能够朝着更加专业,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并逐渐淘汰那些不具有P2P业务运营能力的平台,净化P2P市场,还P2P行业一个正面、积极的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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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业务进入调整期 网贷业或现二八分化
近日,业界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终于下发,这份近万字的《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业内热议。2015年12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曾从“合格投资人”、将建中央数据库等方面,邀请行业人士进行深入解读。随着业界持续热议《意见稿》,记者特地再次采访部分P2P平台负责人及业内人士,从多个全新视角继续对《意见稿》进行解析。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下发后,P2P行业或将迎来业务调整期。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部分业内人士处了解到,2016年网贷平台将会调整业务结构。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稿》出台将使不少P2P平台的现有业务面临调整。“不排除未来有的P2P平台会分拆出两个平台,分别单独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和其他类别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多位业内人士还分析表示,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严格的银行存管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化必须具备的条件。伴随着《意见稿》发布,进入2016年,网络借贷行业势必面临大洗牌,出现二八分化,而融合技术与金融产品的能力或将成为评判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 部分网贷平台欲调整业务结构 不同于2015年的快速增长,2016年,进行业务结构调整或将是网贷平台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孙洋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言,“下一步,我们的业务形式会进行一定的调整。”他表示,东方汇的起步是立足邦信小贷,从P2P开始,但发展到如今,P2P业务在公司的比重已非常低,对于P2P业务东方汇将对其进行重组,未来会根据监管要求打造一个全新的P2P网贷平台。 孙洋进一步表示,将积极争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牌照,毕竟网络小贷的优势明显,比如经营地域不受限制、融资杠杆比较高、创新空间大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P2P线下业务进行规定,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对此,一家平台人士亦向记者表示,在18个月整改期内,将对其平台涉及线下业务进行一些梳理,并进行有必要的整改,做到合规。 不过,除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外,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等也是网贷平台强调风控管理自查的环节之一。 “我们也正在与一些银行洽谈,相信很快就会实现由第三方资金存管过渡到银行资金存管。“上述平台人士表示。 对于目前已经实行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的平台来说,下一步的重点在于进一步落实监管细则,而对于目前在资金存管方面还尚未布局的平台,会在与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对接方面耗费很大的精力。 目前网贷平台自查的重点在于确保平台不设资金池、标的真实且借贷一一对应,即回归信息中介本质。不过,难点在于目前国内投资人还不够成熟,P2P平台回归信息中介定位,意味着投资人将风险自担,“本息担保”将不复存在,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给行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2016年网贷业将面临大洗牌 值得注意的是,虽说监管部门给予18个月的整改期,但自查过程无疑会增加网贷平台的压力。 “互联网金融行业生来就有交易风险,平台本身就应该敬畏风险,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严格的银行存管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化必须具备的条件,平台在这方面投入是必需的,不能因为会增加运营成本而不进行有关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内人士坦言。 分析指出,这些压力是平台回归本质路途中必然要面临的阵痛,时值岁末行业风险聚集时期,平台在自查过程中,可适当放慢前进脚步,一可缓解自查带来的成本压力,二可躲过行业风险多发期,有助于平台平稳向前发展。 那么,2016年网络借贷行业又该如何走? 随着《意见稿》下发,网络借贷行业会往合规化方向发展,行业会出现“二八分化”,优质公司凭借资金、技术和牌照优势将获取更高市场份额,传统的互联网获客将不再是重要指标,基于合规化管理和对金融的深入理解,融合技术与金融产品的能力将成为评判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 业内人士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进入2016年,网络借贷行业势必面临大洗牌,各平台要在《意见稿》要求的范围内运作,确保自身中介属性和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此同时,也要加紧业务和服务创新步伐,以求通过产品和服务上的推陈出新,顶住行业洗牌的冲击,在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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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部分网贷平台互买理财违规“抱团取暖”
最近,优质资产荒的问题在p2p领域屡被提及,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平台业务拓展。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网贷平台由于找不到优质投资项目,开始购买其他平台的理财产品,大有“抱团取暖”态势。 业内人士表示,在资产荒的大环境下,个别网贷平台“互买理财产品”体现了资金逐优质资产的本质,在行业野蛮生长期,这种方式能够促进撮合速度和撮合效率,让持有优质资产的平台更快的获取资金。但是平台间“互买理财产品”的方式本身是不合规不合法的。在监管收紧的大环境下,这种经营行为不仅提高投资客户承担的风险,甚至造成客户本金损失,还会直接招致监管的查处。有此类经营行为的网贷平台会面临经营风险的持续积累,严重时可能导致平台大面积倒闭,造成行业总体发展的倒退、客户大量流失。 “‘互买理财产品’主要的风险和隐患是其产生的债权本身没有经由平台把关,不了解债权背后的风险,因此无法对债权进行应有的风控。其次最难避免的是把同一个债权卖给不同的平台,难以规避‘假债权’问题。除此之外,如果真实存在的债权被多次买卖,还可能会造成某一债权的需求量远大于其实际供给量,抬升债权本身的价值,造成资产端融资成本的升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其实,监管意见中已经明确禁止了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张辉表示,同一债权每重复出借一次,其风险就会被放大一次,且这种风险累积成指数倍增长。当同一债权若干次重复买卖后,其风险将不是单一或少数平台可以控制的。一旦风险爆发无疑会造成大范围的行业负面影响。 “目前来看,网贷平台需要在不降低信审要求的前提下,开发细分领域,拓展融资服务面,提高自身债权开发和风险定价能力,来积极应对资产荒。”业内人士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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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办法落地 向社会征求意见(附全文)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业务暂停与终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从业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全国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六条 [实施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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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高库存下的P2P机遇:旅游资产金融化
房地产高库存是难题,同时也是机会。将部分投资/融资利息变为旅游时的房子居住权,已成为P 2P的一种新玩法。 近期,互联网金融平台妈妈资本联合妈妈送房推出全国首款旅居理财产品。该产品一头连接旅游城市的开发商,一头连接投资者,将投资过程中的部分收益转化成为旅游居住权利。在资产荒蔓延金融业的大背景下,优质资产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的关键。而该产品背后的逻辑是将大量空置的旅游资源转化为利息支出支付给投资人的同时,通过引流化解目前各地的高库存难题。 旅游居住权成为利息收入 高库存已经成为中国房地产的最大问题。不过,也有P2P平台将高库存看做机会。近日互联网金融平台妈妈资本联合妈妈送房推出的旅居宝,正是将闲置的旅游地产作为基础资产,创新推出的全国首款旅居理财产品。 去年下半年以来,资产荒席卷中国,小而美成为不少平台发展之道,P 2P平台转为寻找细分市场寻找机会。妈妈资本董事长任晓彦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基本上为投资人提供资产保值升值的基本需求,而旅居宝的特点在于在满足资产投资功能外,切入旅游场景,将收益率转化为投资人的旅游消费。产品推出之前,他们做过市场调研,目前中国不少投资人对于旅游具有非常大的市场需求。 南都记者留意到,除了上述权益,存续期内投资人可以选择将投资本息余额上浮一定比例后用于购买融资人房产。 开发商一箭双雕 而对于融资方,任晓彦表示,该产品的设计逻辑在于盘活了目前高库存之下各地闲置的旅游地产资源。“这是一个将空置的旅游资产金融化的过程。”任晓彦举例,例如开发商手上有一批旅游式公寓空置率为40%-80%,那么他可以将这些空置的公寓、房子的居住权以旅居券的形式,作为融资时的利息支出。 据悉,旅居宝首批对接三亚、大理、西双版纳等8个知名旅游城市的旅游开发商,产品根据开发商融资需求,由妈妈资本、妈妈送房以专项资金募资计划形式在互联网平台上向投资人进行资金募集,投资人与开发商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在额定的授信范围内,可以分不同期数在不同时点分期完成专项资金募集,存续期三年以内。 “对于开发商而言,这个产品可以调整他们的财务结构。”任晓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产品的设计上看,融资人融资成本大概为年化12%左右,其中,只有5%在一年后以现金作为利息支付,另外7%的利息以融资方指定居所免费居住消费相应价值进行支付。 “对于开发商而言,这大大减轻了财务支出成本。”任晓彦认为,就现金的融资成本对于企业而言,要比民间借贷以及普通的P 2P提供的融资成本低得多,甚至比银行的融资成本更低。事实上,通过旅居宝,开发商获得的不只是资金,更是一种品牌推广和体验式营销。旅居宝本身的居住券对于开发商而言,实际上亦是一个精准引流的过程。通过给用户提供居住体验,逐步转化潜在的交易行为。“本金7%的旅居券,是开发商将原有的财务支出变为营销支出了,优化了开发商的财务结构。”任晓彦表示。 开发商领投5%作为劣后 作为一款信用贷款,如何挑选合作开发商以及进行风险控制,成为考验平台风控能力的关键。任晓彦对此表示,目前妈妈资本对于合作开发商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强调旅居的特性,合作的开发商除了上市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企业外,主要为国有企业。“这类开发商相对而言信用风险很低。”任晓彦表示,除了开发商的准入外,对于项目也要求房子已经全部建成,并且拿到预售证的。“第一批产品都是可以拎包入住的。”任晓彦认为,成熟项目风险相对更低。 此外,在产品结构上,设置了优先和劣后两级资金,要求融资方核心高管领投5%,作为劣后资金留存至专项计划结清,同时要求借款企业控制人及核心高管担保、借款企业关联企业担保。 采写:南都记者 陈颖 田姣 实习生 刘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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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P2P危机互助联盟成立第一天 成员就限制提现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宗旨是为“平台企业提供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支持”,为流动性紧缺的平台企业“雪中送炭”,助其度过难关。第一批成员包括开鑫贷、付融宝、58财福、365易贷、旺财谷、九金所、盐城贷、好借好贷、融其道、金票通、投资吧、金陵e贷、紫金财富、互融宝、安家贷、中铁东方、利乐贷、种子金服、宝保贷等19家平台,江苏的平台大哥开鑫贷也在内。 万万没想到,这个协会刚成立第一天就有活干了。联盟成立当天,江苏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联盟成员之一好借好贷就发布了一则公告,晶禄信用标逾期以来,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江苏华云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投委会共同商议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所有回款和提现。好借好贷全部信用借款都是晶禄投资的股东所借。 按照联盟的职责,当成员遇到危机时,联盟应该提供逾期项目互助、专业人员互助、舆论导向互助。但这些援助有哪些真能兑现呢? 成立联盟这个事情,看似其义甚正,大家抱团取暖,有困难时互相拉一把,问题是成员各有各的打算,吃肉的时候都想分一杯羹,受累的活都想躲得远远的。好借好贷出现大额逾期,有哪个联盟成员愿意出钱收购它的债权?对于出问题的平台大家唯恐引火上身,躲都来不及,就是有钱也不敢借。没有真金白银进来,给你提供再多的智力支持,再多处理危机的人员,投资人会买账吗? 至于设立P2P行业风险备付金,通过备付金帮助出现突发性风险或有短期资金需求的平台就更是痴人说梦。谁来征收?钱怎么用?一个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连组织都算不上的、大家合个影意思意思的联盟哪能干得了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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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龙贷涉嫌资金池违规操作 违背网贷业“红线”
来源:经济参考报 “恐龙时代,翼龙称霸天空;互联网金融时代,翼龙贷独树一帜;您的移动理财专家,翼龙贷,联想控股成员企业。”近日,这则堪比恐龙3D大片的广告在央视新闻联播结束后首个登场播放。互联网金融公司翼龙贷砸3.7亿元夺下央视广告标王。翼龙贷利用惊爆眼球的“壕”气迅速揽得众多投资者。 不过,《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翼龙贷平台的翼存宝项目采用先融资后放贷模式,资金流向不明,已触碰网贷行业资金池红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先吸储后放贷? 以翼龙贷平台上目前力推的翼存宝项目为例,记者登录该页面查看,第3519期项目年化收益率高达13%+1%,锁定期限为730天,总募集金额为500万,从2015年12月27日开始计息,到2017年12月26日还本,且投资期不能赎回。 不过对于该项目的投资去向,翼存宝项目产品并不能查询。网页中仅有一份投资协议。 协议并非三方协议,而是乙方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翼龙贷)与甲方投资人签署的两方协议。 协议内容显示:为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和流动性,实现收益增值,乙方运营的翼龙贷网(以下简称翼龙贷) 自主推出翼存宝。 翼存宝投资计划按照投资者参与的阶段,分下述三个阶段。 委托投资期:此阶段视为甲方已授权委托乙方,按照翼存宝确定的规则、投资方式、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封闭运作期:投资人成功完成委托投资程序后,翼存宝将同时自动进行资金与投资标的的匹配,待匹配成功后即进入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间,甲方不得转让该投资计划,也不得赎回。 结束清算期:按照当期翼存宝发布的投资期间,该投资计划期限届满后为当期投资计划的结束清算期。 另外该协议的第三条资金封闭期中还显示,“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进行账户托管”。 对于以上条款,业内人士指出,上述“甲方已授权委托乙方,按照翼存宝确定的规则、投资方式、投资标的进行投资。”说明翼龙贷该产品的模式是平台先将投资人资金吸收进平台,然后再由翼龙贷将资金投资、放贷。这种先吸储后放贷、先融资后匹配债权的模式就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按照P2P的信息中介本质,其职责应该是撮合双方交易,先有债权端融资需求,再由资金端的投资人进行自主选择投资或不投资。翼存宝产品的操作顺序却正好相反,先有资金端、再匹配资产端。这和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操作顺序是一致的,但是P2P平台却没有银行牌照,进行这样的操作显然是违规的。”上述业内人士分析道。 上述协议中“为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和流动性,实现收益增值,乙方运营的翼龙贷网(以下简称翼龙贷) 自主推出翼存宝。”也佐证了以上问题,项目是翼龙贷自主发起的,而且协议是翼龙贷和投资人签署的两方协议,也就是翼龙贷在行使着类银行的业务,吸收投资人资金进行“理财”。 上述协议中“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进行账户托管”,则可能表明账户是存放在翼龙贷平台本身的,并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行对其账户进行托管或存管。业内人士指出,这种模式则涉嫌触犯了监管层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不能设立资金池”的规定。 违背网贷行业“红线” 记者注册账户并购买翼存宝产品,并未被立刻告知投资项目和资金去向,得到的仅是上述两方协议,并没有提及第三方借款人的任何信息。甚至直到第三天投资款已经开始计息,仍未看到匹配项目信息和资金流向。 “这可能说明翼龙贷的融资和找项目是分头做的。”一位资深P2P从业者告诉记者。 “按照翼存宝的交易模式,投资人在该平台进行投资时,既看不到其投资项目,更加不知道资金的真实去向,只是把钱交给了翼龙贷平台,并签署了‘甲方已授权委托乙方,按照翼存宝确定的规则、投资方式、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协议,且钱是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账户托管’,那么翼龙贷将钱投在了哪里,是用来帮扶小微,还是填补坏账借新还旧,这失去有效监督。如果融资标的涉嫌造假或者平台借新还旧,那可能就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上述资深人士分析道。 对此,记者致电了翼龙贷官方客服电话4000805055,客服人员表示,翼存宝的投资项目是不可以事先查看的,因为这个项目是平台自主发放的理财项目,其理财协议只是翼龙贷和投资人之间签的两方协议,并没有第三方。由于项目产品是翼龙贷自己推出的,因此钱是翼龙贷方先融资并待融资额满后,由平台打包分配给不同借款方。随后,翼龙贷平台再与不同借款人签借款合同,与投资人无关。 记者于翼龙贷官方网站安全保障一栏看到,翼龙贷风控体系中有逾期债权转让条款,其内容显示,当借款人逾期超过30天未还款时,翼龙贷将由系统自动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如放款人在10日内未撤销债权转让的,由系统自动完成债权收购,此债权将转让给运营中心(由运营中心进行后期催收)。投资人可正常收取逾期开始到债权收购期间的利息。 上述“此债权将转让给运营中心(由运营中心进行后期催收)”亦表明翼龙贷有收了债权,即间接放贷之嫌。并且运营中心属于翼龙贷,而该中心并无小贷牌照,却行使着小贷业务,说明平台可能设立了资金池,并从资金池中拨款收购逾期项目的投资人债权。 这与翼龙贷网站上公开显示的“严格遵守网贷平台四条红线: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显然不符。 加盟模式屡被质疑 记者注意到,今年8月有媒体报道过,“民生银行与搜易贷、翼龙贷、京东金融、58金融等近十家P2P平台签订资金托管战略合作协议,这意味着P2P平台资金托管正加速进入银行时代。” 记者询问翼龙贷400客服,翼龙贷平台目前的资金是否是由民生银行对其进行存管,该客服表示,平台的资金是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国付宝。 不过,对于国付宝对翼龙贷进行资金托官说法,上述业内人士指出,国付宝是翼龙贷的支付通道,这是无疑的,但是从上述投资协议中来看,“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进行账户托管”,账户托管应该就是翼龙贷自身在做,国付宝只是一个通道角色。 除此之外,翼龙贷的加盟模式也屡被质疑。去年初,受加盟商骗款跑路之事影响,翼龙贷就曾被推向风口浪尖。随后翼龙贷垫付了大量资金,平台几乎陷入绝境。 按照该模式,翼龙贷对每个加盟店收取5万至10万元平台使用费,同时县级的加盟店还需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当某加盟店推荐的借款项目出现逾期超过30天后,翼龙贷规定由该加盟商用保证金回购债权,以兑付给投资人。 对于翼龙贷对加盟方的审核表示,翼龙贷相关负责人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加盟方需满足在当地居住5年以上,有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有一定资产实力和背景,无不良嗜好的要求。他称此加盟标准“堪比政审”。 业内人士指出:“翼龙贷可以与全国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合作,使这些机构成为翼龙贷在全国范围的加盟商,加盟商推荐借款人在平台融资并由加盟商担保。然而加盟商并非翼龙贷子公司,风险难以控制,有可能存在欺诈风险,比如加盟方推荐虚假借款人骗取资金等。” 对于如何防范加盟公司发生跑路、经营不善、欺诈等风险,上述翼龙贷负责人告诉记者:“翼龙贷会严格把控准入资质。进行本地尽调,要求盟商一定是当地人,借款人一定是当地人。加盟商下沉至县级,总部管一级看一级,加盟商与翼龙贷总部合作,共担共赢,有效分散风险。” “加盟模式的好处是可以快速将盘子做大,但这种将风控外包转嫁风险的模式,其实风险也更高,而直营模式对业务标的把控能力更强。在传统行业加盟模式比较容易,但是由于金融具有风险滞后性,因此金融加盟很容易在风险把控方面出现问题。加之现在征信体系不健全,金融加盟模式更要画上个大问号。”一位业内人士坦言。(记者 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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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那些已倒下的网贷理财p2p平台原因
1,创立之处,诈骗为目的 2014-2015年,赤裸裸的以诈骗为目的的平台不在少数,少的诈骗一二百万,如臭名昭著的山东平台,CEO张术元,财富联城,深圳平台,得利创投,上海平台,苹果金融。这三个平台为代表,最鲜明的特点就是上线一个月就跑路,投资者,羊毛客,血本无归,诈骗分子至今仍然逍遥法外。由于诈骗成本过于低廉,建立一个网站,租用一个廉价办公室,雇佣十个人左右员工就可以开场诈骗了。市场推广专门坑羊毛党,100给10-20,1000给100-140。贪婪的羊毛客纷纷上船。 2,自融平台,资金链断裂 一些平台自身运营了一年多时间,但是最后由于平台一直靠羊毛活动拉动投资,真实有效客户实在太少,最后击鼓传花的游戏结束,平台自融资金断裂,典型的就是江西南昌平台坤玺金融,一年多的运营时间,吸收了上亿资金量,最后坑惨一批人。老板现在身处何处,下落不明。 河南的理财邦,江苏的融业网,安徽合肥的三农资本。未完待续。 3,平台自身实力不足,风控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平台无法运营 有一些平台本身还是想做事实的,但是由于内部决策失误,平台的风控产生了巨大问题,导致了巨大窟窿的出现。最后平台难以填坑,导致资金链断裂,借款人逾期无偿还能力,平台自身实力难以支撑继续。 4,盲目扩展后的成本激增,不堪压力 很多网贷平台认为不占据市场,那么就会被市场淘汰。无论你处于哪一个层级的网贷平台,都需要参与到残酷的市场搏杀当真去。做小而美还是大而全,做巨无霸还是做一方列强。 所以,美誉度很重要。2016年,网贷踏实做好自身生态圈建设,向大众普及理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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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网贷成交量将再增1倍达2万亿元
2016年网贷成交量将再增1倍达2万亿元 P2P综合收益率下滑至10%~11%将会趋稳 除成交量大增而收益率仍将下降之外,在保护投资者方面,银行资金存管成P2P平台标配,网贷平台拟禁止线下销售,征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也要加速 万众瞩目的P2P网贷监管靴子终于落地。 12月28日下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布并对外征求意见。该办法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起草,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稿》没有设置具体准入门槛,但是对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风险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意见稿》规定了负面清单,但也给了融合创新较大的空间。 至此,P2P网贷总算确认了身份。多位网贷行业高管表示,2015年末出台的这一重磅政策,将给2016年的网贷行业带来积极正向的引导。随着行业发展方向越来越明朗,投资者在新一年的网贷投资中,更应谨慎选择,以最大程度避免遭遇市场淘汰中的不良平台,将可能的损失降到最小。 体量继续扩大,新热点出现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网贷平台数量增加到3844家,相比去年增加了107%;成交额首次突破1万亿元,相比去年增加了228%;投资人数达到1350万人,同比增长10倍。 预计2016年P2P网贷行业体量仍将迅速扩大,年成交量或达两万亿元。随着行业逐步被认可,P2P网贷被更多的投资者接受并参与进来,预计明年的投资人数或将保持1000万人以上。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从最初的信用贷款、车贷、房贷,到票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等垂直化业务,P2P平台一路不断创新,未来将拓展到更多的金融资产类别,将P2P网贷市场体量不断扩大。 业内人士预测,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会是2016年的P2P行业热点。供应链金融基于真实的交易数据,做到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整合,将对单个企业的风险控制转化为对核心企业的风控以及供应链整体把控。随着优质资产端的激烈争夺,供应链金融成为新的焦点。 此外,消费金融方面,我国住户消费性贷款呈现明显上升走势,截至2015年11月,短期和中长期消费性贷款分别达40210.18亿元及145764.03亿元,与五年前同期相比涨幅高达336.8%和125.6%。然而消费金融在我国规模仍然偏小,市场前景广阔。 P2P综合收益率仍有下降压力 一位资深的网贷投资者向记者反映,如今的网贷收益率越来越低,如果持续降低,考虑到风险,还不如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事实上,这一趋势在2016年还有可能持续。据资料显示,在2013年,P2P行业的综合收益率曾达到21.25%;而在2014年,整个行业的综合收益率就下降到17.86%;到今年11月再下降至12.25%,跌幅超过了一半,收益率逐步回归理性。 随着今年8月上旬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综合收益率介于24%~36%和36%及以上的平台数量占比下降明显。未来,P2P网贷平台为了规避法律及监管风险,综合收益率超过24%的平台将进一步减少。从各平台的综合收益率分布来看,多数平台综合收益率介于8%~18%之间,占比高达73.72%。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宏观经济承压,资金面整体较为宽松;行业制度不断规范、信息披露逐渐透明完善,对于风险的补偿也逐步降低;另外,相比于投资人的获得,优质资产的获得日益困难,资金供给大于资金需求的开发,这些都推动了P2P网贷收益率的持续下降。2016年,P2P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仍然有下降的压力,但跌幅有所收窄,预计在10%~11%。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新一年的投资规划时,需要对“高息”保持警惕,避免不幸踩雷。 行业洗牌、跑路与并购同行 前文《意见稿》要求,平台不能设立资金池,也不能违规进行自融等行为。这些要求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行业内的洗牌,并且对于P2P网贷平台的风控能力、运营能力要求提高。优胜劣汰下,未来不能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违规的、实力薄弱的平台将会出局。 网贷行业前期出现的很多跑路现象,就跟搞资金池和自融有关,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 业内人士分析称,预计明年问题平台数量仍处于高位,经侦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主动调查还将继续,线下理财公司有可能成为下一步的稽查重点。此外,在行业监管细则出台后,由于自知无法满足监管要求,跑路平台和因实力薄弱倒闭的平台数量会出现显著提升;纯诈骗跑路型问题平台数量将出现下降。 因此,一些缺乏核心竞争力而无法做大做强的平台,除了出局之外,被兼并收购或许是另一种出路。除了上市公司、大企业收购P2P网贷平台外,2016年会出现不少行业内的并购行为,各地做不大的中小平台有一定的并购价值。 然而,对投资者来说,经常关注P2P行业的信息,浏览专业的财经媒体报道必不可少。“一叶而知秋”,随时根据市场情况妥善规划自己的投资。 融资渠道打开,涌入资本市场 P2P网贷行业之前由于监管问题,无法进行IPO或者新三板挂牌。随着监管措施的出台,P2P网贷行业资本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打开。上市一方面出于融资等资本运作的考虑,并为公司现有和潜在的股东提供退出和进入的渠道,给平台带来的品牌价值也非常高,能帮助平台增信和吸引更多的借款端和投资端客户,在目前日益竞争激烈的P2P网贷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日前,宜人贷在纽交所的成功上市,给予市场很好的借鉴意义,后续仍将有平台冲刺国内或者国外的资本市场。 数据显示,从融资情况看,行业大多数平台目前仍处于A轮阶段,未来将有更多的平台进入B轮或C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共有67家P2P网贷平台获得风投融资次数近90次。67家获得风投的平台中,处于A轮融资的平台占比为69%,B轮、C轮的平台占比分别为16%和6%,天使或PRE-A轮为9%。 《互金指导意见》指出,需要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因此,当融资渠道进一步打开,更多的平台登陆资本市场也将逐渐加速。 银行资金存管成P2P平台标配 《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稿》没有出来时,很多企业就在主动寻求银行托管,但银行一直有许多顾虑。因此,真正和银行进行托管合作的平台却寥寥无几。《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平台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同时也说明进行存管的银行在明确投资人执行投资之后,不对所投项目承担风险,2016年P2P平台对接银行存管的事情应该会有所破冰。 未来资金存管将依靠银行,有利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避免平台自融等行为,但是也会有一批P2P平台可能因为各方面原因,达不到银行资金存管的标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未来想要参与P2P资金存管,唯有跟银行加强合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有超25家银行布局资金存管业务,超过70家P2P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然而目前P2P网贷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合作进度缓慢,绝大多数平台还停留在签订完协议阶段,未进入实操,银行也并未完全准备好。明年,P2P网贷平台与银行的存管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网贷平台拟禁止线下销售 随着P2P网贷的高速发展,平台的线下门店也是遍地开花。据一位网贷从业者介绍,门店的开设一方面方便投资者面对面接受人工的指导;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投资者的混淆,一些不法分子模仿P2P平台,设立所谓的“线上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投资者也不容易辨别出来。如今,这一现象有可能不复存在。 《意见稿》规定平台不容许在线下开展销售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业内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此前e租宝等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意见稿》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此外,业内人士纷纷认为,《意见稿》规定,P2P公司要带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可能会导致P2P公司掀起一波更名潮。 征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加速 美国著名P2P网贷公司lending club于去年12月成功上市。仔细研究lending club的发展模式可以发现,因为美国有完善的个人征信评分系统,在该平台的运营中,信用将起到降低交易成本、保障资金流通安全的作用。而这也是目前国内网贷行业所不具备的,征信体系的缺失导致国内各家正规运营的P2P平台在风控方面花费巨大成本。 《意见稿》提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早在2013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宣布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征信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正式上线,意在将数量众多的网贷企业征信数据纳入该系统,从而达到网络借贷企业征信共享。 目前已经有几家机构在做征信的事情,但在什么时机下、由谁来牵头进行数据的统一,这个目前还不知道相关部门的意见,但2016年这些做征信业务的机构会最大程度壮大自身实力。意见稿》所要求的中央数据,应该会最终汇总到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它最终应是和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融合到一起。 移动端理财 机遇与挑战并存 据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达9.5亿户,在我国,移动互联网正在大踏步进入主流。2014年,在我国网民普遍使用的上网设备中,桌面计算机、笔记本等传统上网设备的使用率保持平稳,移动上网设备的使用率进一步增长,移动设备的使用率高达85.8%,利用手机和平板上网时间总计达到146分钟,占42%。远远超越PC互联网(100分钟,29%)和电视(60分钟,17%),并且已经接近PC互联网与电视媒体的总和。未来,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数仍将进一步增长。 从P2P网贷来看,PC端的客户资源抢夺已经趋于白热化。未来,移动互联网将成为互联网理财的主要入口,平台间将开启移动端口的流量竞赛。 然而,事实上,在每个用户的移动设备中,安装的移动金融APP数量远不及其他类型的应用,日常打开这些应用的频率也并不高。一方面,金融类应用背后依托的是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服务迁移成本较高,用户黏性好;另一方面,对于绝大多数金融类应用而言,往往只有在需要的时候用户才会开启,目的明确,不会像工具、游戏等类型的应用需要经常打开使用。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发移动端成为2016年P2P平台运营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总的来说,中国的网贷行业经过前几年的迅猛发展,在《意见稿》出台后将进入一段时间的整顿,而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在市场分化、优胜劣汰的过程中,投资者应该关注网贷行业发展形势,关注自身的投资安全,积累专业的投资经验,在风险来临时能够妥善应对。2016年,对网贷平台与投资者来说,都是关键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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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取消用户提现申请 庞氏骗局疑似崩盘
12月25日,MMM互助理财平台发布公告称,目前将取消所有提现申请,即所谓的冻结旧马夫罗提现申请,而新的投资马夫罗交易照常进行。目前整个平台的资金状况为只进不出,但基于庞氏骗局的平台构成结构已经注定其崩盘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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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将迎上市潮
监管框架明晰IPO之路清障 P2P行业将迎上市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世,这意味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平台)的监管框架已然清晰,为P2P行业的IPO之旅打开想象空间。中国的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的P2P行业经历了粗放式、高风险的“野蛮生长”后,开始受到有序监管,进入“冷静期”和规范化发展期。行业将向资本实力雄厚、风控完善的平台集中,预计未来将有不少P2P平台选择上市募集资金、完善治理,而我国新三板市场有望成最大的“风口”。 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 多位券商分析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来看,P2P平台实现资本之路的途径目前大致有四种:一是谋求海外IPO;二是通过借壳行为再资产注入;三是通过上市公司控股收购;四是挂牌新三板待创业板转板制度出台。 业内人士认为,“之前由于监管政策一直没有明晰,使得P2P平台的IPO之路面临诸多障碍。预计在P2P平台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之后,中国的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一方面,P2P平台进入IPO后成为公众公司,有助于其规范透明运作,提振投资人信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平台提供更为多元的融资渠道。 东北证券分析师周思立表示,第三季度网贷行业数据显示,国内一些非理性畸高利息收益在回落,不规范问题平台增速收缩,整个行业风险意识升高,但是面对理财端和资产端获取投资者的成本成倍增加、P2P平台盈利较少的现实情况,预计将有更多P2P网贷平台将通过上市或者并购等方式来寻求自身补充资金。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目前国内P2P平台已经具备了上市的最重要的条件——监管的明确。同时,可以看到,监管层在政策上是非常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的。此前,央行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就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进一步明确了P2P的定位以及经营范围。未来随着监管细则的真正落地,行业在得到规范的同时,必然也会加快行业中优秀公司上市的速度。 尤其是在近日宜人贷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之后,更是让中国的P2P行业躁动起来。宜信公司CEO、宜人贷董事局主席唐宁称,在未来的三到五年里,宜信也将会成为公众公司,与资本市场接轨。这意味着,宜信也计划将于三到五年内上市。 不仅仅是陆金所这样的行业巨头,不少中小型P2P平台也试图寻求路径谋求上市融资。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PPmoney、金蛋理财、安心贷、温商贷等多家P2P平台,通过收购新三板企业、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增计划等方式跻身新三板。此外,上市公司或通过收购、股权投资、设立或间接关联P2P企业例子也越来越多。 挂牌新三板或将成为最大的“风口”。民生证券人士分析,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监管细则出台必将使得粗放式增长告一段落。但是,中国P2P市场空间远大于欧美等国,虽然新三板P2P公司和行业领先企业尚存在一定差距,但如果能够抓住未来发展潮流,深耕垂直领域,仍有望伴随中国P2P网贷行业扬帆起航。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称,就资本市场而言,未来3-5年的机会还是在国内,A股市场的火爆程度会超过美国市场,但国内资本市场的问题是上市门槛比较高,而大部分的P2P公司都没能盈利。 对于P2P平台来说,合规性调整是挂牌新三板工作的重中之重。若平台存在关联交易、资金池、自融等都将无法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及监管方的审查。 行业估值存较大争议 作为这次资本盛宴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宜人贷在享有“中国P2P第一股”美誉的同时也遭遇了上市首日破发的尴尬,其发行价格也低于市场预期,但仍有5亿美元以上的市值。据了解,宜人贷的发行价为每股10美元,发行7,500,000股美国存托股票。一家已经登陆新三板的P2P平台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此前也曾考虑过境外上市,但后来深入研究会发现,目前境外投资者对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给的估值还是偏低,最终选择回归国内资本市场。” 一边是P2P平台跃跃欲试,另一边则是行业估值存较大争议。多位投资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P2P平台的估值都是市场给出的,高估值包含着对公司业务扩展以及优秀团队的溢价。对于P2P行业的估值并没有科学的依判,多数是靠主观判断,如从互联网属性出发则偏重平台流露、投资人数量、交易量等因素,从估值角度看就要分析其成长性;从金融角度看就要评估其坏账率、风控水平等,以传统的PB指标来估值,这显然不适宜P2P行业现状。 因此,机构只能综合计算,比如摩根斯坦利对Lending Club的估值就选择三类可比公司来做估值参考,一是第三方平台业务公司;二是高增长的互联网公司;三是靠收取金融服务中间费用的支付公司。 中金公司分析人士以宜人贷举例称,当前估值基本反映了宜人贷价值。行业整合背景下,以精准的风险定价和低成本获取信用资产的能力以及客户获取将成为制胜关键。宜人贷会继续面临来自互联网巨头以及陆金所等其他平台的巨大挑战。O2O结合的P2P模式更为依赖线下客户获取以及风险管理,这也是公司估值与小贷公司接近的原因。尽管宜人贷拥有线上平台和信贷撮合等特征,理论上获得较小贷公司的溢价,但公司目前线下风控表现优于线上+大部分贷款从线下渠道获得,这些表现很难将宜人贷和传统线下模式区别开来,这也是市场的一个主要担忧。 王凤华直言,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上市时还是存在着例如估值困难等实际问题。国内的P2P平台成立时间尚短,实现盈利的寥寥无几,很难用市盈率、市净率来给其估值定价。而互联网金融公司是用互联网属性还是金融属性估值尚未有所定论,从互联网属性来看,要参考流量和用户量,市场占有率,业务规模与流量和用户最终变现能力如何;金融属性则要参考风控能力和信用风险,用银行体系的估值方法。 机构积极布局 上市后会愈加明显 尽管行业估值仍存争议,但是Lending Club、宜人贷相继成功登陆纽交所,却着实鼓动着各大投资机构的投资热情。唐宁表示,“宜人贷此次IPO的机构投资者名单上有很多著名长线机构,包括威灵顿、黑岩、诺德等,都是真金白银下单。” 石鹏峰认为,短期来看,监管细则的明确使得P2P平台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完善,而上市之后成为公众公司,将受到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监督。长期来看,P2P行业将愈发受到机构投资者的青睐。“目前很多机构对于P2P、互联网金融都不是太懂,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加强在这一块的布局,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领域是机构投资者最为偏好的领域之一。” 多位P2P平台高管坦言,互联网金融行业一路走来都比较受机构投资者的欢迎,一个是因为地方的支持,二来也因为未来的想象空间大。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后,公司整体运作将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机制会更加完善,退出机制也更为成熟,因此,上市后会更加受到机构投资者的欢迎。 数据显示,从融资情况看,行业大多数平台目前仍处于A轮阶段,未来将有更多的平台进入B轮或C轮。截至2015年11月底,共有67家P2P网贷平台获得风投(不含不公布投资机构及官方未正式公开融资情况的平台),融资次数近90次。67家获得风投的平台中,处于A轮融资的平台占比为69%,B轮、C轮的平台占比分别为16%和6%,天使或PRE-A轮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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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P2P近万亿 意味着怎样未来?
2015年,互联网金融,仅P2P就近1万亿。这意味着什么? 互联网金融是灰色地带,已成蓝海 什么蓝海?穷人存钱到银行,银行却只贷款给富人,这是金融产业利益机制的弊病,蓝海就是要打破传统产业的不公平,重构产业文明! 可以说以前的金融产业就是奴隶制产业,现在互联网金融要让它进入共产主义。 在这个全民资源、全民共享的模式下,难免有一些杂音,有一些鱼龙混杂的阶段,这不影响大势,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代表了一个信息文明时代的到来,没有人可以阻挡。 人类从群居群猎,到采集种植,经历了石器、铁器、蒸汽机、工业革命、信息革命,现在是一个人与人互联互通的时代,就像每人出门都要带钱包(金融)、手机(互联网)一样,互联网金融无处不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没人可以拒绝! 业内人士:你可以反对工业革命,但你能拒绝用电,用灯泡么? 因此,蓝海是一个产业链的重构,是一个信息文明时代的到来,谁也阻挡不了历史的车轮。就像我们抗击日本侵略者,日本必败一样。也象世界中心由英国转移到德国,再转移到美国一样,哪个民族不迎合历史趋势,他就会被历史淘汰。 所谓产业重构,总会有一些杂音,这就像人类中有小偷,有流氓,还有杀人犯,你就说人类不应该存在,要科学、全面、可持续地看待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 现在P2P网贷监管政策已出台,P2P网贷即将迎来新的历史篇章和机遇,P2P网贷上市潮也将随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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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明确属地管理 地方规范网贷动作频频
日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下发。随后,地方规范网贷也动作频频。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重庆地方版网络借贷风险防控通知正式出台之外,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则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 “虽然《意见稿》已经出台,但还是有很多条款的边界比较模糊,地方出台一些规定实际上在帮助平台厘清这些边界,让平台更加清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在银监会行业监管意见正式发布前的过渡时期内,地方网贷监管规定或联盟,能够起到有效加强风险防范的作用。未来,这种行为会越来越多,有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地方出手规范网贷机构 《意见稿》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确定了P2P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或许可以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 记者发现,重庆市金融办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划定P2P风控十条“军规”外,还强调已开展业务的平台自查自纠,且暂停新设平台。 此外,为了防止风险传导,《通知》还规定,小贷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的,仅限于通过P2P平台获取借款客户和向其网络平台推荐借款客户;不得通过P2P平台次开发,为小贷公司自融资金或转让出售小贷公司贷款资产等。 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表示,岁末年初,P2P行业风险隐患不断显现,部分省市陆续发生个体网络借贷风险事件。重庆市出台地方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网贷行业业务行为,促进当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体现出其对个体网络借贷发展的审慎态度。在《意见稿》之后,再出台重庆地方细则,能够在银监会监管意见正式发布前的过渡时期内,起到有效加强风险防范的作用。 记者注意到,还有消息称深圳市金融办近日发布了《关于暂停全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事登记注册的函》,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不过此文件的真实性,暂未得到证实。 实际上,除地方发布相关规定细化网贷风控措施之外,有的地方则选择成立行业危机互助联盟。 《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少业内人士担心,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可能会导致P2P新增投资用户的信任危机和老用户的集中兑付风险。 基于此,1月4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据介绍,该联盟将为规范经营、但因遭遇“挤兑”等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紧缺的平台企业提供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从而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行业资源整合或成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P2P平台具体的监管机构之一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其中,省级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 那么,地方政府出台监管规定或成立网贷互助联盟的情况会不会越来越多?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未来,地方政府通过出台监管细则或者成立网贷互助联盟之类的组织防范风险的行为会越来越多,有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主要原因还是地方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对有关机构在合规经营、业务报告、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做出具体规定,从而在行业监管细则正式发布前的18个月过渡时期内,有效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地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不少地方预计会出一套监管程序或规定,但能否定义为“细则”还不好说。同时,互助联盟的形式是很好的,在行业资产和资金等重要资源不平衡的大形式下,资源整合应该是大趋势。 业内人士坦言,目前来看,现在的网贷管理模式到最后都会下放到省级金融办,考虑到每个地方的网贷行业情况不一样,因此省级金融办的管理能力还是存在一定疑问的。总的来说,对于网贷行业,《意见稿》已经很明确,地方出台的规定之类,更多是一种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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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详解_为何要严禁平台线下业务?
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详解 为何要严禁平台线下业务? 几经易稿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在28日终于和大家见面了。经过一番细读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有关于严禁P2P平台设线下门店销售金融产品的规定。此举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监管一大亮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除了一些借款方面的线下审核服务之外,不得进行线下业务。 《办法》为什么要严禁线下业务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统一于线上,便于管理。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有效组成部分,本应所有业务都在线上进行,但为了安全起见,将相关的借款人信息审核等风险管理在线下进行。P2P平台将业务统一到线上开展,不仅能大大降低了运营的成本,提高运转效率,而且也便于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可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时时注意平台的一举一动,时时监管平台是否有违规现象,以便于甄别不良平台。而线下理财本是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如果网贷平台也涉足其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双方争夺利益市场而出现恶性竞争,不便于行业管理。 第二,划清界限,利于行业规范。不允许P2P开展线下业务,实际上是希望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目前有很多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在资金端或资产端建立了自己的线下团队开展业务,不少线下业务非正规运作,像是前期EZB、DD等线下理财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的事件让理财市场乌烟瘴气,使投资人投资信心大减。为了防止行业内此类事件的发生,限制线下业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P2P线上与线下业务划清了,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第三,保障中老年投资人的利益。从以往的经验来看,P2P线下资金端业务主要对象是中老年投资者,一是因为手中有闲钱,二是因为风险防范意识差,且容易受怂恿。一旦发生跑路事件,损失最严重的便是他们,而且他们在蒙受损失时较容易发生极端的行为。线下业务的取消,则利于保护中老年投资者的利益。 说到中老年投资者,虽然《办法》中未明说不准平台让中老年参与P2P投资,但其中有几条规定仔细分析起来,显然有这方面的意味。《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线下业务的规定便有此意,除此之外,第十四条关于投资人条件的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有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不难,但在一个全民互联网的时代,不熟悉互联网的恐怕只有那些年纪较大的中老年投资人了。这言语之间显然是在说不希望现在的P2P平台打中老年的主意。另外,关于P2P平台的12条“红线”中“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显然也有这方面的意味。 虽然监管细则对于线下业务的限制将对很大一部分平台的业务产生一定的冲击,有的甚至会转型、倒闭,造成不少损失,但是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的,将利于行业的规范管理,利于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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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间借贷中涉及“担保”事宜,谨记这2点
本文所讲的担保,前提是民间借贷环境下的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碰到的小知识,记住这最重要的2点,受用一生!(文章最后赠送一个干货) 1、必须要知道担保其实有2种,而且各有不同。 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用最直白、最通俗的话说,欠钱方到期还不上了,债主没有经过起诉或者仲裁欠钱方,就要求担保人代替还钱,没戏,担保人可以让债主一边凉快去,即便起诉担保人还钱法院也不支持。 有人说,那一般保证还有毛用?还真有用。话说,债主起诉或者仲裁欠钱方后胜诉,但是执行不了,欠钱方身无分文,那么这时候债主就可以大摇大摆的去找这个担保人要钱啦,如果担保人不给钱,满地打滚耍赖皮,装疯卖傻,债主就可以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由法院来收拾担保人,还钱! 连带责任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只要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话就好理解了,欠钱方到期不还钱,死猪不怕开水烫,就是没钱,你能怎么着吧?这时候莫慌,债主既可以起诉欠钱方还钱,也可以起诉担保人还钱,任一一个都行,法院都支持。连带嘛,就是这个意思,不墨迹,还钱! 注意要点:如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是说,借条内只有保人一项,没有说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即便担保人不知道这两个的区别,都一律按照连带担保处理,千万别傻傻呼呼的担保签字,要懂的其中的厉害关系才行。 2、担保的诉讼时效,很多人忽略了这点,后果极其严重。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这句话就是这个意思,欠钱方到期应该还钱了,但没有还,如果债主6个月内没有起诉担保人还钱,那么过了6个月担保人就可以逍遥了,再起诉担保人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说一下,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注意要点:有的债权人虽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不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义务,既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了,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仍在连续计算。因此,债权人切不可疏忽大意。就是说,借款到期后欠钱方不还,债主只对欠钱方主张权利,或者起诉或者仲裁,要求还钱,这时候对欠钱方的诉讼时效延长了,但并未要求担保人还钱,那么过了6个月后,你才想起来可以对担保人要钱,其实,担保时效已过,后悔晚矣!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附一个最高院答复: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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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人说P2P是高利贷 你就这样告诉他!
再有人说p2p是高利贷 你就这样告诉他!】如果说产品的利率水平高,其比较对象是谁呢?是国有银行?还是与典当行、民间借贷相比? 有人说p2p是高利贷,那你就不懂了! 一、与谁比? 如果说产品的利率水平高,其比较对象是谁呢?是国有银行?还是与典当行、民间借贷相比?如果与国有银行相比,我们的利率的确是高。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来讲,但又有几个能够真正在那里贷到款呢?这样的的“低利率”,也许只能是眼睛望望、嘴巴谈谈、耳朵听听罢了,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再看看寄卖行、典当行等民间融资市场,他们的利率都达到月息2%或3%,有的甚至是5%,折算下来是年利率24—60%了。与典当行、民间借贷相比,P2P反而成了低利率了。 贷款的可获得性才是第一位的,而对于可以获得资金的竞争性市场来说,18%的利率并不高,相反是偏低的。 二、隐形利息算了吗? 在进行利率比较的时候,还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是——利率是否是贷款的全部成本?在一些银行里,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潜规则”问题。贷款要请客送礼、要给回扣、甚至要满足部分人的一些“不良嗜好”。以这种方式办下来的贷款,虽然表面上利率低、利息少,但贷款人付出的实际成本要远高于利息成本。另外,一些银行也会和第三方通过一些其他方式——如收取手续费、收取高额的抵押担保费等,在客户承担的利率水平之外增加了客户的贷款成本,创造了一些利息外收入。 对于贷款人来说,为获得贷款所付出的显性成本(利息)与隐性成本(其他支出)之和才是其全部贷款成本。 其实在每个客户办理贷款时,都会在内心算清楚这笔账的。 三、利息是绝对因素吗? 对于贷款产品来说,还要清楚地认识到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利率是影响客户选择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每个贷款申请人更关注地是贷款的审批速度,以及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对于信贷员的服务体验。 比如你一个贷款办下来需要3个月时间,前前后后陪人吃饭应酬花了1个月,各种送礼金额不计,试问有几个客户觉得这样的体验是舒服的? 平时的办理过程中,通常只需几张简单的证明证件复印件,办理速度一般是3个工作日,还是相当简单高效的。 真正的让:“急用钱、找我们”,落到实处! 四、还能再低吗? 从每个作为消费者的个体心理上看,嘴上说的“利率高”,可能并不是其真实的心理状态。就像我们在购物时,有时明明觉得商家要的价格已经非常便宜了,但还是要继续和他讲价,真正消费的心理不是觉得东西便宜才去买,而是觉得占了便宜! 所以大多数觉得利息高的客户一般是想试试能不能更便宜。客户嘴上说的“利率高”,也可能只不过是要尝试一下,看看能不能有更优惠的贷款条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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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团贷网PK有利网开打资产端争夺战
这是一场针对资产端争夺的大戏。 新年元旦前,一则有关“有利网2000人资产端团队投奔团贷网”的消息在朋友圈引爆。一自媒体账号曝出“有利网资产端核心团2000余人确认离职,50亿贷款余额后续管理面临考验”。2000人和50亿元这两个数字着实让人吃惊,有利网和团贷网均是P2P行业知名平台,该消息曝出后在行业掀起轩然大波。 消息称,为有利网提供了超八成资产的两家公司,核心团队2000余人一起加盟团贷网,而这支团队离职前正管理着有利网50多亿的贷款余额。这两只团队分别来自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前者以小贷业务为主,后者定位为分期付款平台。 团贷网CEO唐军对界面新闻确认有两只合2000余人的团队加入团贷网,团贷网出让部分股份给两只团队负责人,并将其作为联合创始人对待。团队所带来3000元以下的分期消费资产是最吸引他的所在。 对于让人咋舌的2000人这一数字,唐军称,可能不只2000人,“主要是业务员,消费分期团队在全国100多个城市都有网点,在大型手机卖场驻点。” 对此,有利网公告否认此事,公告表示,资产端是有利网最为看重的核心业务,近期有利网陆续完成对线下资产端的收购和整合工作,伴随此过程,在吸纳大量人才加盟的同时,陆续有少部分销售团队因整合原因离职,属于正常现象。 有利网CEO吴逸然也对外称,并没有那么大的人员变动。有利网目前正在收购一些资产端的公司,到了收购的最后阶段。“在这个敏感时间点,出现这样一篇负面,确实会产生影响,例如会影响谈判条件,让收购代价变高。” 他还称,有利网的销售与风险管理是分开的。销售团队的离开不会影响资产质量。 显而易见,此次双方的恩恩怨怨都在于资产端。团贷网争夺的是优质的小额、消费分期资产,而有利网也正处于收购并优化资产端的过程中。双方都在资产端不遗余力地出击。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市场对资产端的争夺非常激烈。”业内人士如此看待这一事件。他表示,在整个市场及P2P行业利率下行之下,各平台都面临着优质资产荒的问题,在中国能承受P2P这么高利率的优质资产并不多。而项目资产端则是决定平台能否做大的关键。 去年12月底,P2P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未来优质的资产端将变得更为稀缺。 细则中明确指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因此,小额优质的消费分期资产端或将成为众平台抢夺的标的。 同时,细则在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方面的规定,让项目的优劣更为清晰,投资者也会择优而投,因此,未来平台对资产端的要求或提高。 出现这种资产端争夺的现象是行业的必经过程,不排除以后还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行业很火但也存在泡沫,在行业集中度还没到来之前,这种情况的出现行业前进过程中的一部分,没办法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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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贷理财P2P的世界里,贪婪+无知=被骗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该发生还是发生了,不该发生的还在路上继续没有发生。2015年底,三大网贷理财平台,河南理财邦,江苏融业网,安徽三农资本轰然倒塌。与其说投资者,倒不如说羊毛客,被反撸,大多数投身三大理财平台投资客血本无归。 时钟虽然已经到了2016年,但是2015网贷理财故事仍然余音绕梁,在2015年,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杂草丛生,百亿俱乐部的队伍不断增添新成员,与之对应的是,众多平台不断跑路,清盘。几百家p2p平台的清盘,跑路,诈骗,这不是什么偶然,还包含着众多的必然。一方面,投资投机群体贪婪无度与无知,深陷诈骗网站的连环红包活动中不能自拔。另一方面,理财平台自融假标泛滥,心怀叵测,精心策划直接导致欺诈事件频繁发生。 追究背后原因,从投资者角度看,被平台无度的活动,红包迷失了理智和方向。赌博心里,贪婪心态,无知的理财能力,内部外部因素,综合起来注定了三农资本,融业网,理财邦的悲剧的发生。从平台角度上看,本身就是心怀不轨,违规操作,假标,自融,赤裸裸的诈骗,无道德和法律底线。 更加悲哀的是,类似三大理财平台的悲剧还在上演中。心里明白的就远离那些自融与假标,假风投吧。 恰逢此时,银监会关于互联网金融网贷理财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拍手称好,有人认为监管条例太过冷血。实则在具体的落实还需很多时间的实践之后。 贪婪是人的本性,资本逐利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您是理财小白,那还是先学习学习吧,无知无畏是不适合高度竞争下的互联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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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新政将扭转“劣币驱良币”
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网贷平台资金应该实行银行存管,并增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多位业内人士预测,明年中小平台的生存压力将加大,而行业也将在洗牌中更加规范,逐步扭转目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隐患 风险频发 问题平台达三成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15日,今年问题平台数量已达843家。而自P2P兴起,我国问题平台数已累计超过1000家,约占网贷行业总平台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过半平台寿命不超过半年。 业内人士余军称,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一种有效补充,发展前景巨大。然而,在行业迅速扩张的同时,携款跑路、平台倒闭、坏账高企等负面消息不时爆出,使整个行业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受到质疑。 “今年问题平台的增多,最主要的原因是平台基数增大,问题平台数就出现了相应上升。P2P作为新兴、热门的融资方式,吸引了一些其他行业的企业进入。不排除其中一些新进入者本身不具备从业资质,开设P2P是为了填补之前的资金缺口,或者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甚至自融。”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告诉记者。 从年初里外贷“爆雷”,到年中配资平台整顿,再到年尾行业再迎倒闭潮,今年P2P网贷的风险屡被提及。业内人士唐军表示,其实这些问题平台中,有一大部分不是P2P企业,而是线下的非法集资公司。这些公司披着P2P的外衣行诈骗之实,骗取了大量投资人资金。 除去纯诈骗公司外,经营不善的问题平台也在今年大幅增多。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称,经营不善与目前的“资产荒”关系密切。下半年以来,实体经济持续下滑,中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困境,订单量减少,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借款端需求持续萎缩,逾期率居高不下,这些都直接导致了平台生存困难。 “当然,这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行业进入洗牌期,大平台优势凸显,中小平台由于难以承受高额的获客成本、征信成本、技术成本、风控成本,都会容易被洗牌出局。”业内人士张俊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出击 千呼万唤 网贷管理办法出台 由于行业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并累积了大量风险,因此银监会的管理办法细则也一直备受关注。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从多个方面对网贷行业提供了规章制度,使之有章可循。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既有助于继续推动网贷行业的持续创新,又能够通过自律与他律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采用备案制,减少行政审批,更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为行业持续创新创造了更大空间。 意见稿要求网贷机构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进行充分披露。 业内人士郭鹏认为,网贷机构信息披露得越全面、越准确,消费者的风险承担意识也会越强烈、越主动,市场就不会形成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非理性结果。这对于改进网贷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还对目前大行其道的线下业务进行了严格规定,指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等风险管理必要环节外,网贷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另外,《征求意见稿》不对平台标的进行金额限制,给了平台一定自由和发挥空间。投之家首席执行官黄诗樵表示,由于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也不存在杠杆,因此可以不限制标的金额,根据平台自身的风控能力设定标的金额大小,这有利于平台实际业务的开展。 “总之,细则一旦落实,将进一步淘汰一批劣质平台,同时也会促使更多平台转型,寻找新的模式或出路。”爱财有道首席运营官王杨告诉记者。 改革 政策定调 行业洗牌加速推进 此次《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为采用负面清单制的底线监管思路。业内人士表示,注册资本金、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网络安全资格认证这类前置审批都取消了。现在监管的思路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而负面清单则明确了行业的合规边界和禁止行为。 意见稿规定的十二条企业禁止行为既包括此前已经提及过的不能设资金池,不能拆标,不能自担保,不能虚假宣传等,又新增了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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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抢IPO船票 网贷平台增信增资迎大考
随着宜人贷成功登陆纽交所,中国P2P海外第一股千呼万唤始出来。宜人贷的成功IPO也为国内网贷行业的“多事之冬”带来了一抹破春之象。 宜信公司CEO唐宁在上市当日表示,此次宜人贷纽交所上市后的发行价和股价走势并不十分重要,海外上市更多是为了树立形象。唐宁的观点似乎代表了中国网贷行业的一种普遍态度。 行业鱼龙混杂走向分化的“大争之世”下,网贷平台纷纷向资本市场寻找“突围”砝码:不管是加速并购与融资、谋划海外IPO,还是通过“借壳”在国内曲线上市,都已经成为P2P企业在洗牌期下增资增信、加速分化的重要手段。 大争之世,不争则亡。资本市场能否给出网贷企业想要的船票? 资本寒冬:网贷企业密集上市 这个冬天,网贷行业并不好过。行业接连雷暴引发人人自危,而资本寒冬带来的萧条更让“烧钱”模式无以为继。 数据统计,2015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融资走势震荡。全年融资额度最高的月份为年初3月,总融资额达到34.5亿元。在4月之后出现急剧下滑的态势,8月份经历一次小幅回升后继续表现疲软,到11月的融资额已低于2014年同期,显示出投资者愈加谨慎的意愿。 散兵游勇的小平台受困融资压力,而另一边,迅猛成长起来的一些一线平台却进入“扎堆上市期”,尽管监管之靴迟迟难以落地,巨头们已经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寻求突围。 与宜人贷一波三折的上市之路不同,虽然上市呼声甚嚣尘上持续全年,但直到2015年12月,中国网贷行业领头羊陆金所才由董事长计葵生证实公开透露上市计划。据计葵生透露,陆金所第二轮融资可能于2016年年初完成,计划最快将于2016年下半年启动在香港上市。 不同于宜人贷、陆金所的海外IPO之路,国内资本市场也成为一些网贷平台的选择。但受到监管政策未落地、新三板分层制未实施、流动性欠缺等原因, “借壳”上市成为这些平台的普遍操作方式。就在宜人贷纽交所挂牌一周前,广州老牌网贷平台PPmoney“借壳”天锐科技曲线挂牌新三板,更名万惠股份。 此外,被上市公司并购、控股也成为不少平台对抗竞争、提高美誉度的重要手段。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共计55家网贷平台获得风投,上市系平台增至42家,国资系平台数量达59家,银行系平台数量达13家。 “持续烧钱的网贷公司需要融资,而风投的加入,也需要通过上市途径来寻求退出。对上市公司而言,通过并购的方式快速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可以为资源整合和资本运作提供新的途径。”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金融分析人士肖飒看来:随着竞争升级到拼爹、拼资本阶段,整个行业也将随之迎来新一轮发展。未来一段时间网贷行业发展是否会继续景气下去,还是要看平台客户如何对待此融资渠道,看VC投资是否加码,看金融消费者是否买单。网贷企业是否能按照传统互联网企业用资本市场“催熟”,有待时间给出答案。 扎堆背后:行业突围大考 “网贷公司里的股东,包括VC要退出,上市是最好的路。而且这是最好的品牌背书,同时P2P业务承担的坏账也需要通过上市融资来对冲。” 对此,一些谋求上市的业内公司表示认同,“上市不仅能给公司信用背书,同时能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上市后,必须要按照监管要求,公开真实可靠的公司各类信息,能解决当前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透明度问题。” PPmoney一位内部人士告诉笔者,PPmoney宣布登陆新三板当日,平台单日成交额超过13亿元,创出平台成交额历史新高。 有资深业内人士指出,新三板分层制最快将于2016年4月份实施,如果网贷公司此时能进入“创新层”,就能获得更多机构关注,流动性将会进一步增强。 “扎堆上市背后,暴露的是网贷行业对信任的渴求。”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勇坚表示。在他看来,不管是为了“增信”还是“增资”,一线平台的上市是网贷平台走向分化期的必由之路,“在监管政策明确和洗牌分化期到来之际,通过这种方式尽快突围树立起资源壁垒与行业地位。” 不过,上市是平台规模发展的手段而非目的。对于已经成功IPO和正在为上市紧锣密鼓筹备的行业第一梯队来说,上市并不等于拿到了“船票”,大考可能还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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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问题解答
《P2P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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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刻不容缓
监管细则出台 数据安全刻不容缓 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本次意见稿对P2P平台的中介定位更加明确,同时以十二道红线,明确了平台禁止从事的行为,这对规范P2P行业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次意见稿中,多次提到电子信息的保全、及电子数据托管。是什么原因让意见稿反复提及电子数据保全?为此我们采访了国内最大的电子数据保全平台--易保全电子数保全中心总经理刘刚。 刘刚在接受采访时谈到,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未来互联网将彻底融入人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电子数据安全需求越来越大,今年随着E租宝走下神坛,停止在线交易,大量投资者的交易数据信息无处可查,这给行业的某些平台不重视电子数据存证敲响了警钟。所以,此次意见稿中多次提及电子数据安全的信息,正是电子数据安全需求加大的一个缩影。 本次意见稿中明确提到,网络借贷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刘刚表示,未来能保证电子签名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P2P平台,将更获投资人追捧。 其次,意见稿要求,网络日志、电子借贷合同到期后至少保存五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刘刚认为,未来P2P平台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也是各个平台应该考虑的。 本次意见稿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能被泄露、删除、篡改以及非法买卖。刘刚指出,平台在进行电子数据保全时,应注意用户信息加密存储,保证初始信息的有效性,防止泄露和篡改。 另外,意见稿中关于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刘刚指出未来平台企业必须加强对数据库的开发,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及灾备系统设备,和高等级的安全管理系统。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未来p2p行业将越来越规范,为合法的网络借贷业务正名,电子数据安全也将成为P2P行业,最为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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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意见稿出台 出借人和借款人该注意什么?
2015年,作为互联网金融密集爆发的一年,行业呈现了迅猛发展的态势,网贷作为其重要一种表现形式,在这一年里,收获了掌声,也被扔出了不少鸡蛋,据不完全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网贷问题平台数据达1000多家,约在行业机构总数的30%。高速发展的阵痛,使管理机构加大了重视和监管力度。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携手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希望意见的最终出台能给2016年网络借贷平台带去一股清风。 加强行业规范 意见明文规定12种禁止行为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净化市场环境,《办法》明文规定了12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12种禁止行为,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正式为网络借贷划定了业务边界,比较有代表性的禁止行为有如下几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作为出借人 需自己评估与承担借贷风险 在上述负面清单中,有一条尤其值得出借人注意,即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换一句话说,出借人在平台上出借自己款项时,都会被视作进行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活动,而由借贷产生的一切本息损失,均由自己承担。这需要出借人在挑选平台的时候更为慎重,同时,也需要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 作为借款人 禁止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办法》除了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出了12条禁止行为,对“借款人”也提出了5条禁止行为,其中第一、二两条值得借款人密切关注,第一条欺诈借款;第二条不能以各种方式对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这项规定的推出旨在打击非法融资行为,对市场回归正轨有良性引导作用。 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用户 你还需注意些什么? 一、履行实名注册义务:《方法》对实名注册提出了明确规定,无论你是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是平当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非实名注册用户将不享受出借及借贷服务; 二、分清费用分配规则:《方法》明确规定,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都为出借人所有,平台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三方另行约定; 三、牢记征信管理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来将与征信机构等加强合作,平台上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违约信用信息将依法报送征信管理部门。 四、保存档案管理五年:为了避免纠纷,《方法》建议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贷合同到期后,至少保存档案5年,作为未来维权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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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选择P2P平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人们生活观念的转变,各种各样的理财项目越来越被大众所接受。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财方式有银行、证券、基金、股票、贵金属、收藏品等等。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P2P理财正以惊人的速度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专家预计,未来的理财方式也将是以互联网金融为主。通过各个P2P平台,每个人可以足不出户实现自己的财富梦,可谓省时省力。 不过,需要提醒广大投资者的是,P2P理财虽然便捷,但也要做好应对各种投资风险的心理准备。下面就P2P理财常见注意事项给大家做下分享。 一、尽量选择成立时间较长的理财服务平台 时间是检验平台稳定与否的重要标准。一个平台运作时间越长,证明其管理越成熟,风险越低,反之越高。从经济学角度考虑,一家公司的成长必然经历若干变化,任何一个新公司的管理者也不会百分百保证该公司的战略定位就一定是正确的。只有经过市场淬炼,才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使公司不断完善壮大。 二、不要被高额收益迷失了眼睛 业界常说,项目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话说的就是投资人的心态问题。毕竟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得到的回报越大,承担的风险也就越高。业内频现的平台坏账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提现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如果自己对所投的项目没有十足的把握,千万不要孤注一掷。尽量从小额投资做起,慢慢总结投资经验,再慢慢投大额资金,从而在获取较高收益同时也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三、平台要有较强的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是投资的重要前提,在选择投资平台的时候,这点尤为注意。通常来讲,网贷行业的安全保障一般包括平台技术保障、资金托管、风险备付金、项目合规等等。一个平台的安全保障越多,对投资人越有利。 当然,对于一些高净值客户来说,P2P平台散标较多,容易产生较长的空置期,且需要经常花时间打理,相对来讲,时下发展迅猛的阳光私募可以适当参与,优化自己的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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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熟人”介绍的高回报投资理财
如果有“熟人”告诉你,某项投资有高额利息、高额回报,那么你就要在心里打个问号了。投资理财须谨慎,高额回报要警惕。因为非法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不断接到消费者来电,反映一些所谓理财公司声称投资即可获得高额回报,咨询这样的投资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甚至还有一些已经上当受骗的群众寻求帮助。 经了解,这些所谓理财公司或个人通过熟人、亲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承诺给付高出银行利息数倍的高额利息吸引人进行投资理财,这样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些消费者不加辨别,见利而动,迅速加入疯狂投资理财的行列,都期望“一夜暴富”,结果却损失惨重。 结合目前情况统计,类似民间担保、融资、借贷、P2P等形式引发的案件已呈逐渐上升趋势,甚至屡屡发生企业负责人携款“跑路”案件。为增强消费者理性投资、科学理财、依法收益的意识,12315中心发出消费提示:投资理财须谨慎,高额回报要警惕。 首先,不管以什么名义、什么形式,如果没有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放正规牌照的公司从事相关理财业务,就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投资人投资前应着重查看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是在法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其次,非法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以外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制裁包括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等。 再次,像“网络搜索中文关键词”“中文域名”等商品也同样存在问题,这些商品并不像所谓专家、宣讲人所声称的有如此高的投资价值,所谓的巨额经济利益也只是单方面的叫价,结果是投资人白白花费了大笔金钱,却什么也没有得到。所以,市民切勿盲目相信和参与违规投资,避免自身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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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8个错误理财行为 注意别影响孩子
在生活中,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他们的谈吐举止及行事作风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孩子“三观”的形成。因为在孩子心里,父母是权威的,是值得信任的,他们所说的话、所做的事也都是正确的。因此,国内知名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理财师提醒,在生活中,父母一定要避免以下8个错误的理财行为,千万不能让它们影响了孩子。 1、喜欢的东西就买下来 很多妈妈们都会带着孩子一起逛街,那么她们的花钱习惯也会在逛街的过程中展现出来,也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孩子的消费观念。如果妈妈们不注意养成货比三家、按需求购物等良好的消费习惯,遇到喜欢的东西就买,花钱没有任何规划,那么她的孩子日后也可能会这样。 2、不喜欢的东西就扔掉 对于不喜欢的东西,大多数人都会将它们放置在不常见的地方,或者是直接扔掉。这样的行为直接暴露了一个理财坏习惯,那就是浪费。理财师认为,为了让孩子养成不浪费的习惯,对于一些不喜欢的、用不上的东西,家长们可整理出来捐给有需要的人,或者是与孩子一起发挥脑力将它们变废为宝。 3、不知道钱花哪儿去了 很多迷糊家长经常会忘记钱放在哪儿了,也不知道自己的钱花到哪里去了,导致在家翻箱倒柜地找钱,这样的表现说明他们没有形成记账的好习惯。孩子们看多了父母找钱的行为,会觉得忘记钱到哪儿去了是很正常的。 4、不看国家政治经济新闻 在家里,父母大多时候是能掌握电视遥控器的,他们的节目选择倾向也会影响孩子。如果父母们总是热衷于韩剧、泰剧、谍战剧,遇到政治经济新闻播报就调台,那么无形中也会让孩子对政治、经济类新闻产生反感,这样是十分不利于培养孩子对于经济、市场及投资理财的敏感度。 5、不与孩子讨论投资理财 家人对于某件事情讨论得越多,孩子对事件的关注也会越多。如果家人从不与孩子讨论投资理财方面的问题,那么孩子对于投资理财也会兴趣寥寥,甚至是一无所知。所以,理财师提醒,父母们要学会与孩子交流什么是投资理财,比如说,向他们解释什么是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目前市场上比较流行的稳利精选基金有什么特点等等。 6、家里没有理财相关书籍 孩子是有很强好奇心的,对于家长的东西,他们总愿意去翻出来看看。在家里存放几本与理财相关的书籍,能为孩子提供理财学习的渠道,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所以,家里还没有理财书籍的家长们,赶紧去网上淘两本书回来吧。 7、只知道省钱和存钱 在教育孩子理财的时候,一定不要只教他们省钱和存钱,这样会遏制他们赚钱、花钱的欲望与能力。所以,当孩子向你要钱的时候,不要一口拒绝,也不要二话不说就给,一定要先问清用来干什么,是否真的需要,然后鼓励他们将钱花到该花的地方。 8、常常为金钱争吵 如果父母常常为金钱问题而争吵,会导致孩子们对金钱产生抵触心理,认为钱是不好的东西,或者是认为有钱就能解决所有事,从而形成错误的金钱观。所以,理财师提醒,父母们一定要克制在孩子面前为钱争吵的行为。 父母不可能一生代替孩子,因此要尽早教会孩子独立生活。理财教育对于孩子在未来独立生活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父母们千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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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或把P2P移动支付整合到其他iOS服务中
苹果最近申请的一项专利表明,移动支付系统计划不仅仅局限于iMessage。专利申请文件显示,苹果显然计划把它整合在其他iOS服务中,其中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和日程表事件”。 当然,企业申请专利并不意味一定会把相关技术用在产品中,因此无需期盼苹果近期会把P2P移动支付系统整合在其他iOS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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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P2P网贷平台提供信息服务 而非信用服务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它是随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P2P平台是以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或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受国家相关政策监控。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P2P平台作为信息和撮合中介,本身不吸储,不放贷,不能作为资金池,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部分有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部分去担保化。P2P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 近年来我国P2P借贷平台发展很快,但侵害投资者利益甚至携款跑路事件层出不穷。 原则上,首先,P2P网贷平台只能提供借贷撮合与匹配等信息服务,不能提供担保和保本保息等信用中介服务;第二,平台不能有资金池,要做到清算结算分离。借贷双方要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个人账户,不能把钱存入平台账户,这一点十分关键;第三,借款项目要小额分散,借款方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个人;第四,信息要公开透明,要向借贷双方提供原始真实信息,特别是真实利率和期限等,不能暗箱操作,不能搞期限错配。 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徐文书提醒投资者:在参与P2P网贷业务时,要有风险辨别能力。P2P网贷模式千变万化,标的项目、担保方式、借款周期、投资回报率各不相同,而这些信息恰恰成为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尽可能选择社会信誉高、大股东实力强的P2P平台进行借贷或理财。恒丰银行的直销银行“一贯”平台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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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声明从未推出“签到赚钱”
近日,在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上广为流传一种“签到赚钱”的新方法,声称是“马云弄的新品”,用户只需关注某公众号,每日“签到”,便可获得现金。昨天,支付宝母公司蚂蚁金服发表声明称,蚂蚁金服及阿里巴巴从未推出过这种“赚钱方法”,请大家避免上当受骗。 记者搜索关键词,发现名字相似的账号有上百个,且都是认证号码,多为深圳一些商贸公司。蚂蚁金服张先生告诉记者,这些微信账号是为这些App做引流,借“签到赚钱”之名,骗取用户关注,诱导用户注册、**,给这些App导流,账号的运营者可从中获取提成。蚂蚁金服发表声明称,蚂蚁金服、阿里巴巴集团以及马云先生本人不可能也从来没有推出过这种所谓的“赚钱方法”,请大家注意辨别,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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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网贷平台?
1、利率识别法: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利率13.55%,再看央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为5.25%,法律保护的贷款利率为21%,也就是基准利率的4倍。同时,借款人如果在平台借款,除去支付正常的利息外,可能还要支付一些服务费用,即便利率为14%,综合的资金成本也达到了30%左右,所以正常的借款标如果利率超过18%就应当警惕,适时回避。 2、背景识别法平台设立的背景主要观察以下方面:一是干爹的资金是否雄厚,雄厚的资金实力代表了兜底能力强;二是干爹来自哪个行业,如果是金融类科班出身的,无论风控能力,营销能力,产品开发能力都会较普通平台好,但是要警惕特定行业内干爹设立平台在特定行业融资的,这样的平台有自融嫌疑,且风险度集中容易受行业景气度影响,造成大面积逾期。 如上说理想的干爹就应该是目前银行系出资、入股或自设的平台,保险系出资、入股或自设平台,其余的,都是伪干爹,不明觉厉。 3、团队识别法这里的团队指的是创始团队或者运营团队,有些平台会有单独的介绍页面,大部分没有。没有的怎办?你可以问客服,巧妙地询问这些核心团队的成员来自哪里?优秀的团队,需要银行系出身的风控、电商平台出身的技术、营销团队出身的业务、金融系统出身的产品经理与一个业内经验老到的老总,输入名字,老不老到,一看便知。 4、年限识别法运营年限这个指标非常重要,P2P网贷从无到有也走过了七年的历程,一个平台运营的年限能很好地证明自己。正所谓一年小成,三年而立,五年不惑,八年知命,三年的平台有一定的客户群体,有一定的投资人群体,有相对成熟的风控与运营体系,各类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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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指数:12月29日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10.30%
中国经济网深圳12月31日讯 周二(29日)中国理财指数日报。其中12月29日中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指数显示,该日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10.30%。如下: 投资期限1个月内,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10.90%/年; 投资期限1-3个月内,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9.66%/年; 投资期限3-6个月内,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10.02%/年; 投资期限6-12个月内,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9.72%/年; 投资期限1年以上,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9.95%/年。 详见附件(含互联网“宝宝”理财收益率和银行“宝宝”理财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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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路通携中国人寿推网贷审核责任险
京华时报讯(记者牛颖惠)上周二,2015年“互联网金融保险保障合作模式创新研究项目”启动会在北京召开。通过项目合作,中国人寿财险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与此同时,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正式签署保险合同。 财路通牵手中国人寿财险推出的创新型险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标准化信贷审核责任保险,是行业内首个将平台运营的核心问题纳入保障范围的险种。该险种主要保障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时,在为投资人或其相关主体提供标准化信贷审核服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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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不靠谱P2P平台:项目借款一笔糊涂账
对于投资人来说,选择靠谱的P2P平台是保证资金安全的主要控制点。一般来说,可以通过辨识公司股东背景、判断平台合规性和对风控的重视程度来推测平台是不是靠谱。除了上述两方面,还有其他一些要点,可以从实际业务出发,帮助投资人判断平台业务的安全程度。 平台具体借款项目风险 项目风险本应该是平台风控管理的其中一部分,单独提出来说,是因为这块涉及的事情较为复杂。当然,细心的投资者有时也会很容易在具体的项目情况中发现平台猫腻。 首先,需要看平台对项目披露的透明度,警惕完全不披露和披露不到位这两种情况。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向投资人披露,资金究竟借给了哪位借款人,或借款企业。 当前,P2P平台通常会大致披露部分信息,如借款企业名、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用途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尤其在近一年时间里,出现了不少非P2P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将项目资产打包成各种花样的理财产品来兜售。在资产端,投资者根本无法判断我的钱借给了谁。 在数家平台中,就有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投资后,仅仅显示目前持有的份额,根本无法查询项目或借款人的任何信息。建议尽量远离这类平台。 其次,平台披露了项目信息,但无法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此处,就又可以用到“神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虽说不能百分之百判断真假,起码可以过滤掉其中一部分假信息。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到借款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企业的注册资本有无异动,法人代表有无异动,借款企业经营情况,通过多次股东的查找,还可能查到借款企业与P2P平台是否关联企业。 e租宝事件在还没有定性时,舆论对其质疑的其中一点就是项目借款人造假。数据显示,e租宝的借款公司中有超过9成企业在借款之前发生过注册资本变更,且其注册资本变更,距发布第一个借款标的时间平均为33天。变更前,这些企业的注册资本平均为154万元,变更后达2714万元。同样,e租宝还有超过9成的借款企业在借款之前发生过法定代表人变更,有的法定代表人一人控制两到三个公司。 某家平台,该平台发行过一款产品,产品的6个项目共上亿元资金借给同一个借款企业,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可以发现这家企业的诸多猫腻。公司2014年年报显示,当年营业收入只有218万元,净利润为亏损154万元,负债总额达1551万元。且这家公司在借款前一个月注册资本刚由1000万元变更为2亿元。 借款主体是项目真实性的基础,连借款主体都出现异动,项目的真实性也不会去到哪里。有业内人士称,这或者是平台以低价买入壳公司在自己平台借款,即涉嫌自融。哪怕不是自融,这些项目的运营风险也巨大。 不过,恶意平台造假的手段千百样,神器并不是万能的,有些假项目看起来很真实。而且这个系统对借款的自然人暂无用处,目前个人投资者还难很通过公开征信系统查到个人征信情况。 第三,假设项目真实存在,那怎么判断项目的风险。 先选平台后选项目,企业存在各种经营风险,当前的经济形势之下,坏账率也不断走高,如何能避免自己不恰好中招? 建议尽量避开那些夕阳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处于周期低谷的行业;尽量避开借款周期超长的大标;不把资金投到一个项目上,做到分散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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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费银行将被央行收费
70家银行开启网银转账免费 不免费银行将被央行收费 明年4月1日起央行将对还未实施落实减免手续费的银行进行收费 央行上周五发文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据中国电子银行网统计,目前,共收集到70家银行开启网银、手机银行普惠政策。包括工行在内的多家银行积极应对,调整电子渠道转账收费标准。 央行上周五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央行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 不免费银行将被央行收费 虽说是鼓励银行实施,但央行此次态度较为坚决。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表示,将从明年4月1日起,央行对还未实施落实减免手续费的银行进行收费,以督促银行实现免费。 据中国电子银行网显示,央行新规推出之后,短短一天内,就收到20家银行发来的关于最新的资费调整信息。其中,工商银行推出个人网银转账手续费实行五折优惠、个人手机银行实行二折优惠,部分客户全免。此外,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汉口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青岛银行、广州农商银行、浙江农信12家对个人手机银行转账实行全部免费。齐鲁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葛萍则透露,2016年起个人网银转账将全部免费。 事实上,很多银行在央行新规出来之前,个人电子渠道转账已不同程度地实施了免费政策。今年9月,招商银行高调宣布,该行网上转账全部免费。随后,宁波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中信银行纷纷宣布网银转账全免费。 业内人士认为,很显然,此前银行主动免费是为了“应战”来势汹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将普惠广大银行客户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副总经理王梅表示,用户在最近一年内在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业务主要为查询余额/交易明细、网络支付和转账汇款三大业务,最经常办理的业务也是这三大业务。若对电子渠道的转账汇款业务实现免收手续费,必将极大普惠到广大银行客户。 民生银行网络金融部专家周勇表示,此举将有利于行业对个人交易成本形成透明反哺,支持个人结算账户交易的低成本流转。 第三方支付将回归支付通道地位 相比银行对电子渠道推进转账普惠,原来一直打免费牌的第三方支付却悄悄开始试水收费。今年10月,微信支付转账手续费规则做出修改,每人每月转账、面对面收款有2万元的免手续费额度,超出部分按照0.1%的标准收取支付方的手续费;而支付宝在PC端的转账同样是收取0.1%服务费,手机端转账目前仍然免费。 随着用户的增加,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成本较高,加上央行收紧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免费转账的蛋糕可能越来越小。有银行业人士指出,银行业进入“免费时代”可能会对第三方支付产生影响,毕竟就银行整体来说,用户基数很大,而且从安全性上来说,多数人还是更信任银行,第三方支付将回归支付通道地位,传统银行业推出“网银跨行转账免费”的意义则无异于倍增。 而不愿意具名的第三方支付有关人士表示,银行推出网银转账免费,对第三方支付的影响并不大。对第三方移动支付来说,业务范围其实很广,比如网购支付、还信用卡等,个人转账其实只是其中一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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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风控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是耍流氓!
任何不以风控为核心的金融创新,都是耍流氓。过于注重资产端的利益获得,而仅仅以提高风险容忍度为前提的金融创新,本质都是拿未来的利益来换取当前的效益罢了。 金融只是金融,无好无坏,不带情感,它给社会的作用好坏取决于我们如何使用金融工具,有时候还取决于其他非金融因素。金融创新依然逃脱不了经济学的范畴,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总归还是金融范畴之内,依附于经济基础之上,能变得了什么呢? 所以,我们不要对所谓的金融创新抱有太大的期望。回顾金融史,过去一百多年,能称之为创新的金融变革,其实极为有限,大量曾经的创新的金融产品,要么消失了,要么就是直接引发了金融危机而被叫停。一些金融创新的代价是极高的。 现在很多所谓的创新,其实是伪创新,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 现在很多券商在谈互联网金融,其实只是为了获得一个独立账户而已,但是这个事实上,最早开设券商时候,所有的券商都是自建账户体系的,结果所有的券商都在利用客户账户大肆进行各种交易,最终出现极大的经营问题。 后来监管部门取消了券商的账户体系,进行大整改,改为必须跟银行账户捆绑,进行所谓银证转账的方式,从此券商沦落为银行的附庸。 现在谈互联网金融创新,想收购第三方也好,跟第三方谈各种合作也好,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建设一个账户而已。但是这样的创新,还不如直接让监管部门重新放开账户限制更简单、更直接。这样的创新是创新吗?显然不是。 还有很多创新,也都是伪创新。人们被这种创新的短期好处给蒙蔽了双眼,美联储前主席沃克尔说过,过去几十年金融机构唯一的创新就是“取款机”的发明,除了这个,此前金融机构无丝毫有意义的创新。沃克尔反对对实体经济毫无帮助的金融创新,反对银行为自身利益涉足高风险的投资行为。 但是,这种理念被视为华尔街的公敌,所以,他帮助里根总统战胜了通货膨胀,但是却没能继续连任,而由格林斯潘接手。格林斯潘一干二十年,且被认为是美国最伟大的美联储主席。 但是历史很有意思,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人们开始怀念沃克尔,格林斯潘则成为了“历史的罪人”,甚至在国会上接受议员的近乎苛刻的指责——格林斯潘被指责未能避免次贷危机,让美国经济因为不负责任的信贷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而格林斯潘开始承认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他在2005年5月发表着名论断:金融市场自我监管比政府监管更为有效。这个理念显然与沃克尔形成了极为明显的反差,从而被认为是华尔街的纵容者和包庇者。 次贷危机之后,金融创新又被推上风口浪尖。其实,回顾金融史,金融创新跟经济发展之间,其实一直缺乏实证研究的证据,很难认定金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性证据。 荷兰最早健全了金融制度,但是却被金融落后的英国给打败,日不落帝国的金融体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最完善的体系,只是后来也被美国这个后进者给取代了。由此很难证明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放到美国来看,美国之所以成为强国,单单认为是金融发达造就了美国的强权地位,这是很难服众的。 我们自己回头看,过去几十年里出现的所有眼花缭乱的金融创新从某个意义上讲,其实都是借创造更多形式发放贷款的一种借口和理由罢了,前几年国内这种情况非常的普遍,尤其在浙江。 2007年、2009年大量的金融机构打着创新的名义,最后都只是为了规避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系列限制,本质其实是更大范围地扩大杠杆,通过各种形式让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从而来实现贷款利差。 很多人抨击国内银行发放贷款只会抵押,其实是错误的,大家可以看下前几年的浙江,大量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早就非常普遍了。 为了发放更多的贷款,大量的金融机构都在采取所谓的联贷联保等创新金融模式,一家年销售额不到1亿元、注册资本500万元的企业,拿到十多亿元的贷款,诸如此类的事情,非常普遍,最终对浙江经济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曾经红极一时的联贷联保,基本上成了大多数浙江企业不可想象的噩梦,本来是一家企业死,结果变成了一堆企业死,好企业因为给坏企业担保,没事也跟着死,这一局面都是由这种所谓的伪创新造成的。 这种创新骨子里都是伪创新,浙江经济的崩塌,跟这种伪创新是密不可分的,到最后都是被高杠杆给搞死。联贷联保是恶制度,跟几千年前的“连坐”有什么区别?一人犯错,全族灭绝,这是金融创新?说倒退还差不多。 过于注重资产端的利益获得,而仅仅以提高风险容忍度为前提的金融创新,本质都是拿未来的利益来换取当前的效益罢了。 浙江金融业过去不到1%的坏账率,估计现在早破了5%,长三角成了几乎所有银行的噩梦,曾经有多赚钱,现在就有多亏钱,曾经号称创新最厉害的银行,基本上也是损失最厉害的银行,没办法,这是必然的事情。 任何不以风控为核心的金融创新,都是耍流氓。 再者,很多创新,对国内而言是新,可在国外早就有了,而且也都现实地模拟了未来的演变方向,所以也谈不上是创新,看上去很新罢了。现在,我们大谈余额宝,但是我们要看到国外有贝宝模式。 关于这个,长江商学院的陈龙教授撰文写过一段话,他说:阿里巴巴的资产证券化,虽然看似化腐朽为神奇,但是这个金融创新其实只是转移了风险。它在美国的对应名字叫“抵押债务凭证”(CDO),也曾因为能把高风险的次贷分割成高级和次级债,并把高级债成功地卖出去,“化腐朽为神奇”而出名。 CDO在美国金融危机后更为有名,被称为有毒资产,主要做这个产品的两个投行,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都已经倒闭了。 在深化金融改革的热潮中,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CDO和掉期衍生工具被认为是导致美国金融危机的最主要的两个衍生工具。美国保险巨头AIG,在看不懂创新产品的情况下,大量出售违约掉期工具(请联想万国证券),导致超过1800亿美元的损失,最后因为美联储救赎生存下来。 中国最大的民营担保公司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担),在看不懂风险的情况下大量出售保险,于2012年倒闭。AIG和中担的故事没有本质的区别,盲目扩张终致实际上的破产。 这种所谓创新,再配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效率,可以很快把一个看不清楚的风险点,通过互联网以及企业普遍的对金融产品的风险漠视,将会变得更加的模糊和看不懂,快速地将风险传播散落到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从而把小范围内的风险快速传播开来,这个对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非常巨大。 过去几年里,全球金融产品交易量的猛增、换手率的猛涨,使金融系统性风险大为增加。在18世纪,一家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可能不会影响整个美国社会,更不会影响全球经济的各个角落。 可是,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引发的问题,却可以在几小时内席卷全球,牵连了整个金融市场。当单个金融机构的行为可以这么快地把全球经济拖下水,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就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更为必要了。 任何一种新技术的运用其实背后都会带来更大的负面性和不确定性。古代战争,虽然有所谓的坑杀七十万的说法,但是那毕竟是冷兵器时代,由于规模的有限,武器的落后,使得最终的杀伤力非常有限。而在核武器装备的现代,任何一个武器的获得,都可能具有大规模杀伤力。对于这样的技术的创新应用,必然要求对其监管更严格,往下推演,可以发现,技术回到最后,都可能最终只是促使了竞争的残酷性。 回顾金融对经济的影响,很多时候都是动态的、追逐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利益,短期好玩的东西,长期往往是不好玩的,而民众更热衷于追逐看短期,一旦受到伤害,却悔之晚矣。要做好这个平衡点很难,这需要考验监管者的智慧。 1929年,在美国每个人都沉浸在成为了千万富翁的一派喜气之中,每个人都在计算自己一天又赚了多少钱,天天派对,夜夜笙歌,纸醉金迷,而突然有一天,世界崩塌了,所有的钱,都成为废纸一张,全国范围内,几百万人流离失所,金融投机的泡沫在一天之间崩塌。 这场危机席卷全球之后,直接改变了整个世界的格局,二战不敢说是金融创新引发的,但是,各种不受管制的金融及金融创新在这次危机中扮演的角色并不好。1994年、1997年、2008年的各种危机,都可以看到所谓的金融创新在里面扮演的角色,并不是都是如大家想象的美好。 我们要去反思一个问题:金融创新跟经济发展的关系到底是如何的?事实上,金融工具越来越多,金融机构也越来越多,但是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是否得到下降?是否有更多的普及面?全球范围内,可能都没有得到有效的验证。至少现在的实体企业获得资金成本不但没低下去,反而更高了。 所以,金融创新本身就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命题: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对的,且合理的。事实上,创新这个词的背后意味着极高的失败率,一轮轮的创新背后是以一轮轮的失败为代价的,也正因此,越是创新就越需要严格的监管,是不能脱离监管单独去看创新的,甚至有些创新绝对不是我们想承受就承受得了的。 在当前的宏观形势下,设立更多的金融机构,压根无法促使资金流向实体企业。即使流向了,实体企业也未必会把钱都扔到实体经营中去,所以我们是很难脱离经济层面直接去论述金融的,资金的逐利性,最终使得各项金融政策在实践中失去效应。这几年我们其实在成立了诸多的类金融机构,但是发现到最后成效都一般,不是很好。 我们在从资产端来看所谓的普惠金融,事实折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给全民加杠杆,让大量不具备借款能力的人获得借款,最终是社会受到伤害。 金融没有道德属性,也没有阶级属性。回顾历史,金融之所以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隐含的一个逻辑就是金融对暴利的渴望,这种渴望正是大工业时代以来,金融超越其他行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现在之所以出现小微、三农等阶层划分,首先是由于管制措施制造了金融的阶层对立,民间金融、官方金融、国有金融都是监管画线的结果。金融哪里来那么多官方、民营之说,大家都是放贷款,谁也不比谁高尚,之所以出现普惠金融,回到最后肯定是金融监管出了问题。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总统对华尔街喊话,让华尔街具备道德,华尔街压根不理,照样高薪发放。回到最后,金融是不具备道德属性的,监管能做的只能是通过设立新的制度框架,确保金融这头猛虎尽可能蹲在笼子里,少伤人,而不是驯化他不吃肉,这考验的是监管因势利导的驯化能力。 任何一样事物,如果依赖道德进行控制,必然是不符合商业模式的。因为道德是锦上添花,不是社会最低规则,道德很多时候是经不住考验的。一个时时需要拷问良心的行业,本身就不符合商业模式。 所以,对金融不要抱有太大的道德要求,那不现实。虽然的确很多时候,我们要鼓励有道德的行为,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在现实中,有道德的企业会面临更多的竞争问题,因为你讲了道德,你就被一群不讲道德的人给搞死。 当社会普遍的贷款利率在18%甚至更高的时候,你给予人家12%的贷款利息,就必然很难生存,因为很多人会来你这里借钱,利息为12%,然后去放贷款,利息为18%,套利就是这么出来的,你做了慈善,而人家拿你的慈善赚钱。但是你们的风险是一致的。 回到最后,我们就可以发现在整个行业中,你是一群正在奔跑的羊群中的羊,你只能跟着跑,你改变不了大的趋势,一旦脱离了这个趋势,可能就无法生存。商业竞争中,大家都喜欢扛着道德旗子说事,但都是千年的狐狸,玩什么聊斋呢? 我国的金融机构在过去高速增长的经济上行周期,都是马云所说的只服务20%、不服务80%的运作模式。缺乏金融服务的技术手段只是表象,核心在于我国的金融政策和现实环境的制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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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资本否认高管跑路 警方已介入
自12月23日发布“暂停新业务”公告以来,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金实公司”)旗下的“三农资本”陷挤兑风波事件持续发酵。24日,三四百名投资者赶到安徽金实公司总部。同一天,合肥警方介入调查,并对公司进行了查封。连日来,三农资本通过官网发布消息,否认公司高管跑路,并强调具备还款能力。 12月24日,“三农资本”紧急应对小组发布《直面挤兑坚决不跑路对客户资金负责到底的公告》,称针对大面积的赎回,“我们一直在积极应对,再次重申我们坚决不跑路、不逃避!”“三农资本”表示,2000万元风险保障金分文未动。 26日,紧急应对小组再次在官网发布信息,称近日有好事分子传播谣言煽动用户,故发文进行辟谣。紧急应对小组表示,平台投资人、法人、CEO、 高管都已去自首并接受调查,此举的目的在于表明,“我们是负责任的平台”。紧急应对小组称,目前平台主要岗位依然坚守工作,依然每日有收到回款,风险保障 金分文未动,“目前最重要的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在紧急应对小组看来,一旦账户冻结,投资人将无法及时回款,“这是广大用户不愿意看到的!” 在最新的公告中,“三农资本”要求各分公司负责人上报企业邮箱,将采取按批次、按比例安排企业回款后赎回,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赎回部分客户回款等措施。之后,“三农资本”还会开通使用红包的债权转让等功能,为用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意外 P2P平台暂停新业务 12月23日13时26分,P2P融资平台“三农资本”发布了一个名为《关于暂停新业务的公告》称,因为“某宝”事件的爆发,引起市场恐慌,“我们的投资人大量申请赎回自己的投资款!”三农资本表示,“本着对投资人负责任的坚定态度,我们决定暂停新业务,相关投资人的本金安全,我们将随后根据借款企业的实际回款,尽快进行兑付!” 维权 大量投资者赶到总部 25日,江西的徐先生告诉安徽商报记者,他是一个多月前从网上关注到“三农资本”的。客服人员告诉徐先生,“三农资本”的产品较多,“年化利率超过10%”。于是,徐先生一番思量,投资了约10万元。一个月后,他顺利收到了第一笔利息。 可是,23日下午,徐先生吃惊地看到了“三农资本”的公告。当天晚上,他连夜赶到合肥。24日上午,徐先生急匆匆地前往安徽金实公司总部,现场的情景更是让他焦灼不已,“全国各地的很多投资者看到公告后都来了,希望把本金提出来”。不过,他们都未能如愿。 至今,徐先生等投资者还难以接受“三农资本”面临的境况。仅仅在几天前,他和很多大客户一起,专程到安徽金实公司参加过答谢会,并考察过多家借款的实体企业。 探访 合肥总部已贴上封条 12月25日, 安徽商报记者接到读者的热线投诉后,立即前往天鹅湖万达广场的“三农资本”政务分公司。当时,该公司玻璃门紧锁,透明玻璃上张贴着圣诞老人的画像。透过玻 璃窗,记者看到办公室内摆放着圣诞树等物品,圣诞节的气氛很浓烈。可是,办公室内空无一人,前台接待室的桌子上还摆放着一个尚未拆开的包裹。 记 者又来到位于滨湖新区一栋写字楼内的安徽金实公司总部。在玻璃大门上,张贴着一张滨湖派出所发出的通知,称公安机关已对这家公司进行查封。在公司前台的墙 壁上,“三农资本”的字样旁边同样张贴着一份通知。公司前台的办公桌上,散落着各种资料。其中一份宣传册记载,“三农资本”的“新手标”产品的预期年化收 益率高达19.9%。不远处,所有的办公室大门上,均已贴上了公安机关的封条。 进展 经侦大队已全面介入 滨湖派出所的通知称,该户因公司业务变故,公安机关查封,如有需求请到自己投资区域公司的辖区派出所或到合肥市滨湖派出所咨询。 目前,合肥市包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已经全面介入,正在对此事进行初步调查,“下一步会不会立案,还需要看调查的情况。如果是单纯的经济纠纷,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如果涉嫌犯罪,警方肯定要立案做进一步深入调查”。 12月24日,在“三农资本”的网站上,紧急应对小组发文称,要对客户资金负责到底,“直面挤兑,坚决不跑路”。“我们的高管已经主动在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三农资本”呼吁投资者保持理性,如果引发企业破产,“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就更无法保障了!” 调查 “三农资本”被质疑自我投资 很多投资者提出质疑,称“三农资本”昔日的风投是自我投资。 工商资料显示,安徽金实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由林峰100%控股。今年4月16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林峰、王杰、安徽省风险投资研究院和安徽省太平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2月份一份材料中,“三农资本”称,获得的首轮风投基金就是来自于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而工商资料显示,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成立于去年9月19日,注册资本也恰好是3000万元。 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的原始股东是安徽金实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今年7月30日,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变更。如今,安徽金实公司已不再是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的股东,但安徽金实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林峰仍是在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担任监事。 安徽证监局曾监管谈话 今年5月27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安徽太平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决定》称,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利用基金业协会名义宣传,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未经当事人许可,虚假宣传专家学者为公司顾问;同时,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管理团队名单、实际控制人信息、股权信息与公司自己的宣传以及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存在不一样。《决定》要求安徽省太平洋基金公司董事长汪腾蛟、股东安徽金实公司总经理林峰于5月28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监管谈话。 事件 12月23日,“三农资本”发布公告称,投资人大量申请赎回投资款,决定暂停新业务。 12月24日,三四百名投资者赶到安徽金实公司总部。 12月24日,合肥警方介入调查,并对公司进行了查封。 声音 “我们决定暂停新业务,相关投资人的本金安全,我们将随后根据借款企业的实际回款,尽快进行兑付! ” ——三农资本 “全国各地的很多投资者看到公告后都来了,希望把本金提出来。 ” ——投资者徐先生 “P2P平台‘三农资本’在公司管理团队知情的情况下,借用基金会名义夸大宣传。 ——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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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集团四高管被羁押 账面仅剩1亿多
12月22日消息,新浪财经从多个信源获悉,目前大大集团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立案侦查。从接近经侦大队的人士透露,目前集团已有四名高管被羁押,警方暂时冻结了被查实的集团账户,发现其账面上仅剩1亿多元资金,但如果要实现完全兑付,可能需要40亿元左右。一旦进入清查程序,部分投资者只能拿回少量资金。 四高管被羁押 账面仅剩1亿多 今天大大集团于官网发出一封“奇葩”声明,直言上海申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改为上海梦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三证和公章于2015年12月19日已遗失,再度引起热议。 而早前,大大集团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调查的消息就传得沸沸扬扬。12月17日晚间大大集团于官网发布声明也承认,大大集团及其母集团申彤集团正在积极配合经侦,不过用词为“开展例行检查工作”。但新浪财经最新从多个信源处获悉,大大集团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立案侦查。 新浪财经拿到的一份《大大公司案件调查表》填表说明显示,公安机关制作本《调查表》针对“大大公司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取证内容包括:首次投资、收息返本、实际损失等多项情况。 除此之外,目前大大集团承认公司账号账户已被暂时封停,资金暂不能往来。这一情况也得到了上述多位知情人士的印证,他们还补充称,警方初步调查发现,目前被冻结账户中仅剩1亿多元资金。 “现在已经冻结了的账户几乎没有希望兑付了,只有东金所和万象和还未被冻结,购买这两款产品的投资者可带好相关文件复印件到相应的经侦支队备案。CTC和 西藏矿业 已经被冻结,只能等清算了,估计能拿20%~30%,现在漏洞有40个亿左右,但是账户上只有1个多亿。”其中一位知情人士如是说道。 新浪财经21日晚间从投资者处获悉,购买大大集团旗下东金所产品的部分客户还能获得兑付,但未能核实到此消息。 大大集团声明还称,集团下属27家省级公司、280余家市级公司及分公司皆正常营业,并未出现网传所谓的跑路事件。不过,新浪财经查询大大集团官网上发现,其旗下理财产品“大大宝”的页面已经崩溃,无法打开。 据互联网金融第三方咨询分析,大大集团旗下大大宝还涉嫌为关联公司融资。公开资料显示,大大集团多个项目的债权转让人属于大大集团母公司申彤集团旗下,为迎智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大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两者与大大集团属关联公司。 不过,创创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新浪财经,2015年8月21日,上海大大建设工程的独资股东上海申彤创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创创集团总裁刘彪,上海大大建设工程与申彤集团、大大集团已不存在直间接关联。 另外,新浪财经于21日目睹,位于长泰广场的大大集团总部公司已经停止运营,一楼的电梯口被封,现场数十名保安维持秩序,众多投资者集聚在一楼大厅填写客户登记表,包括产品名称、合同编号、购买及到期日期、客户姓名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一位接近经侦大队的人士对新浪财经表示,大大集团四位高管已经被警方带走调查并羁押。除了大大集团总裁马申科以外,还包括首席市场官徐英义、上海市总经理刘文俊以及近日被免去职务的前首席执行官单坤。 新浪财经咨询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获悉,警方立案侦查之后,有可能带走并羁押犯罪嫌疑人;如果查到确切证据,他们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但这一措施需要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才能实施;然后继续侦查,侦查结束之后,将相关起诉意见书或公诉意见书转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意见书、相关证据,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就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法院审理判决等。 央行等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 e租宝、大大集团相继出事。大大集团遇到资金兑付方面的困难,甚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希望通过内部众筹的方式度过危机,目前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此前同月,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e租宝”就因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接受了有关部门调查。 而就在e租宝、大大集团出事不久之后,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央行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扶贫办七部门召开的全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中表示,要规范民间融资,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 而今年也是业界所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国家层面、监管部门多次喊话行业创新基础上合规发展;银监会架构改革,成立普惠金融部,并明确P2P监管归属;央行联合十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正式出台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统计体系,这也是十部委发布之后意见之后的一大新进展。”中投公司原副总经理谢平在2015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建设高峰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金融今年准备正式纳入统计,将来它就会有一个标准,这样整个监管的基础就开始建立了。 他也提到,网贷行业发生了多起风险事件,主要暴露的问题就是非法集资、涉嫌资金池、自担保、关联担保等,打着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集资等违规行为,使行业信誉受到了影响。 不过,有业内人士在上述论坛称,“整个行业到今天为止上线的平台数量已经超过三千七百多家,总共倒掉了一千一百多家。实际上这一千一百多家P2P平台带来的投资人的资金损失,或者受损失的投资人数不到10%,也就是6个点左右,我们可以理解为整个行业的平均坏账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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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有助于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
承认P2P是互联网金融多层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堵住引发金融风险的诸多漏洞,是P2P监管细则的主旨。只要保持创新能力,P2P就仍可能向死而生,走出当下困境。 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网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给出了明确定义,规定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性行为。 网贷即众所周知的P2P,既是发展最快,也是风险暴露最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说P2P,总是让人联想起卷款跑路、安全漏洞、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新闻,而近期e租宝事件引发的P2P挤兑潮,更是充分暴露了被“玩坏了”的P2P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的危害。而权威统计表明,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千夫所指之下,许多代表性P2P企业现在都在淡化自己的P2P色彩,寻求转型之道。可以说,P2P已到了生死关口。 在此情况下出台的P2P监管细则,有助于补齐过去P2P监管政策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短板,为P2P合法合规经营划出清晰界线,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12条禁止性条文中,P2P企业不能开展自融业务,不能提供平台担保,禁止对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以防止大额网贷拆分为小额或改做活期产品,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承诺保本保息等规定,将P2P平台从信用平台还原成了信息平台,这是堵住P2P平台的金融漏洞,防止P2P欺诈事件继续蔓延的必然,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引导P2P平台用户理性投融资。 有人担心,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活跃的业务之一,对P2P的这些禁令可能导致P2P企业大面积消亡,甚至导致整个行业消失;还有人担心,为P2P这个门槛最低的投融资平台设限,等于保护传统银行利益模式,不利于金融创新。实际上,P2P监管细则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实施管理,本身就给P2P的健康发育留下了“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广阔创新空间。而从细则的相关规定看,对P2P仍保留了宽容之意。 比如,细则规定,P2P平台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这与P2P企业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的要求一起,打通了P2P企业与银行、征信机构合作的通道;又如,细则承认了不影响金融安全的电子签名、认证和合同等创新业务的合法性,显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再如,对于P2P平台整改,细则给出了长达18个月的期限,这有助于预防P2P企业在整改压力下再掀跑路潮。 承认P2P是互联网金融多层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堵住引发金融风险的诸多漏洞,是P2P监管细则的主旨。过去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以快速发展,不是因为遵循某种经营模式,而是因为敢于创新,能够对接市场需求。尽管P2P监管细则将重塑P2P生态,但只要保持创新能力,P2P就仍可能向死而生,走出当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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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收单叫停 P2P监管12禁哪条最有杀伤力?
业内呼唤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终于来了。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P2P网贷将全面纳入监管。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许多业内人士表示,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超过全行业机构总数的三成。 鉴于越来越多问题平台的出现,《办法》的亮相被业界称为“及时雨”。12项负面清单、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备案制度、四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模式和行业自律、建中央数据库等措施的亮相,让《办法》颇具亮色。 此外,《办法》对实施前设立的P2P网贷平台不符合规定的,还设立了18个月的过渡期。下一步,银监会还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以及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 P2P平台“12禁”哪条最有杀伤力? e租宝、大大贷,非法集资、自融自保、跑路、群殴……曾被寄予厚望的P2P网贷行业在年底前丑闻频出。 为了让目前许多异化为信用机构的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负面清单的管理思路一直是业界最认可的。在“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原则下,《办法》列出了12项“禁止行为”。 “整体来看,监管细则还是比较宽松的,充分考虑了现实操作的可行性、鼓励行业有序发展和保护投资者之间的平衡。”金蛋理财CEO邓巍表示。 除了不自融、不设立资金池、不自己担保等监管已经明确的禁止行为外,不自融中还新增了不得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12禁”还包括不得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意味着网络借贷参与方将实行实名制。《办法》也给出具体规定,要求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对于“12禁”中的禁止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平台开展类银行金融业务,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认为,目前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例如,一些大平台为了解决资金“站岗”问题引入了货币基金类产品,取消货币基金,无疑对平台是一个挑战。 实际上,今年以来,不少P2P机构开始提出转型,其中一些转向财富管理。积木盒子联合创始人魏伟对记者表示,积木盒子此前申请的基金代销牌照是用独立的法人进行申请的,包括目前正在申请的保险经纪牌照和征信牌照也是用单独的法人机构去申请的,而不会用P2P网贷的主体申请。 此外,“12禁”还包括不得与其他机构进行混合、捆绑、代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为投资股票融资提供服务,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办法》中还有一条,尽管没有被纳入到12项负面清单中,不过也同样明令禁止,就是对线下业务的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等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这意味着P2P机构以线下财富中心推介产品的道路被封堵。业内人士表示,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影响一些平台的流动性。 拥有较强线下项目开发能力的宜信面对质疑也表示,宜信财富理财服务中心从今年三四季度开始削减P2P业务,销售的产品基本都是保险、基金等。宜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在线签约完成的,宜信所有P2P业务都在线上。 “有的公司其实在业务核心环节就不对了,它压根就不是P2P行业的一员,让行业风险回归业务风险本身,《办法》其实达到了非常好的促进作用,让骗子骗不下去,这个行业才能够看出价值。”魏伟称。 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哪些是P2P的门? 与此前市场传言有所不同的是,“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门槛”并不在《办法》中,审批制、牌照说也未如期而至,而是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 那么,究竟哪些是P2P网贷行业的“门槛”? 首先,客户资金银行存管被认为是一道比注册资本金要求更高的“门槛”。《办法》明确网贷信息中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将自身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隔离。 “这个比5000万的注册资本金可能还要难。”魏伟表示,真正运营一家合规的网贷平台的话,各种备案、信息安全的投入、银行存管,IT系统、业务层面的改造,都是需要成本的。 资金存管的难,在于一些小的网贷平台是不是可以承受其成本。目前宜人贷与广发银行、积木盒子与民生银行以及爱钱帮与徽商银行都实现了客户资金存管的接入。 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汪正红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目前来看积木盒子的资金存管并未对其成本有什么影响。魏伟也认同这一点,表示成本跟原来的区别不是非常大,但称这对P2P平台的技术要求会提高。据本报了解,目前P2P资金存管,费率一般在万分之几到千分之几不等。 此外,《办法》还要求P2P网贷平台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办法》也明确P2P网贷平台实行备案制,备案不设置条件,也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在明确事中、事后进行监管的基础上,具体谁来监管?监管分工被爱钱帮CEO王吉涛形象地形容为“四个婆婆、两个管家”模式: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协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内网贷机构具体监管,同时还要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行业将建中央数据库 《办法》中,还有一个被大多数人忽略的亮点,就是中央数据库的提法: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这是我们真正兴奋的一个消息,如果要建立这个数据库,我们是非常愿意提供信息的。”魏伟对本报称,中央数据库概念的提出,非常契合行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正规做业务的平台,都面临非常棘手的征信和一人多贷款的矛盾——一个人在多个平台借款,但是没有地方去查这些信息。这是目前P2P网贷平台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苦恼,同时行业数据互换也会涉及信息安全的考虑。 中央数据库的建立,有望解决借款人“过度借贷”的问题。此前央行也在规划和建设高起点的互联网金融统计分析监测大数据系统。《办法》则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有关统计数据与央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邓巍也表示,监管层希望建立的是一个借贷信息登记系统,对借贷人及借贷数额等信息进行统一核对。 “数据库的建立需要过程和时间,而且只能进行表面的检查和核对。但中心数据库逐渐完善之后,还是可以对过度借贷和重复借贷进行一些防范,如帮助平台甄别同一个人、同一个项目是否在多个平台间进行了借贷。”邓巍称。 此前,e租宝等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征求意见稿》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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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透露: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下发读秒
此前媒体报道称,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成型,在本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专家再透露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很快落地。至此,意见稿下发已进入倒计时。 记者获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21日在《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新书发布会暨媒体见面会上透露,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很快落地,此外,证监会的股权众筹政策也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 杨东表示,“未来P2P监管细则应按照负面清单的底线监管思维,将P2P平台不许涉足的部分列出来。这样既保证了创新,又保证了消费者的保护。此外,消费者保护应是未来P2P监管的核心。” 杨东认为,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要对P2P平台进行加强监管,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平台,监管层要在苗头出现之初及时整顿和规范;加强对平台的平时检查,检查平台是不是存在归集资金搞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施集资诈骗等活动,如果平台开展违法的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应该坚决对平台进行公示、取缔。监管部门应设计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监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股东背景,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加以审核并公示;另外还需要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避免监管重复或漏洞,防止监管套利。 另,据媒体报道称,监管细则将于明年年中落地,设有18个月左右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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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理财注意事项一
据说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橄榄球形,极穷极富两头小,中间中产人群十分浩荡。幸而不幸,橄榄球的两端都没有我,因此自手边有点余钱开始,我就开始思考‘如何让不多的钱变多’;网上的理财产品我见识过很多,p2p是我最看好的一种投资方式。 如今,在P2P理财平台里,举目望去,似乎都隐约挂着“欺诈、跑路”的标签。长时间的理财经历告诉我,就算拥有“..交易所”“..五星级酒店”“..影视城”“..担保公司全程担保”“..地产商”“..政协”以及“..厂矿企业”此等金色光环笼罩的理财产品,也并不是与能与安全画上等号。 理财之路云谲波诡,但是P2P任然是一条不可多的好理财方式,虽然存在风险,对于小额投资者来讲,依然会带来无限诱惑。 安全保险的理财投资,为何最终演变成高危“风投”甚至血本无归呢?就我个人经验无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以风险由高到低排名: 第一种是纯诈骗平台,从一开始就是没有真实项目、真实的借款人,把自己弄得金子是他爸银子是他妈似的,包装得神圣庄严,披金裹银,吸收你的投资是出于仁慈,抱着先富不忘带动后富的社会良心。........其实,对这种看不出真相的旁氏骗局公司,我们要足够警惕。 第二种是自融平台公司,比如房地产公司、厂矿、企业自己都缺钱,又没有其他的任何融资渠道,然后包装成项目来开平台募集资金供自己或关联方使用,这样就是投资者与平台共存亡的,这样的平台你不但不得不随时注意平台的一言一行,还得时刻祈祷,希望平台能一直生存并且成长下去。 第三种就是毫无金融行业或者小贷、担保从业经验的平台。自认为P2P是一个高大上却进入门槛低的行业,那知道进门后却不是自己原来所想那么容易经营的,然后无法继续坚持导致倒闭,这样的平台能够善始善终还好,否则对投资人来说,剩下的也只有泪和憋屈。 所以,任何投资,虽然我们是怀着逐利的心情,但是我们也一定要在投资前就要把P2P最本质的项目本身看好,把风险降到最低,并不是出现风险后怎么来维权。当然,如果投资受到了侵害,维权是一定要进行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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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哪些事件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
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继续爆发式增长,从P2P、股权众筹,到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正在深刻地影响着经济社会生活。这一年,行业内也发生了诸多影响行业发展的事件,透过这些事件,可看出互联网金融正在从“野蛮生长”,向有监管有规则的方向发展。 事件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出台,“三无”乱象将终结 经历了多年“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三无”乱象后,7月18日,首部全面阐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导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 意见明确了监管责任,划定了业务边界,提出了具体监管建议。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金融在释放利好的同时,也需防范技术、运营、欺诈等方面风险。 事件二:首批民营银行全部开业,小微金融是特色 2015年,我国首批5家民营银行全部开业。11月,5家银行首次披露成绩单,资产总规模超500亿元。 对于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民营银行而言,在与大银行进行差异化竞争中,小微金融是特色,在纾解民间借贷需求、创新银行业务模式方面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事件三:个人征信进入监管视野,“信用经济”值得期待 央行1月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商业化个人征信机构正式进入监管视野。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征信机构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已开展相关业务探索,只待央行颁发“准生证”。 美国信用评分公司FICO中国区总裁陈建表示,中国的“信用经济”值得期待。 事件四: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落地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7月27日正式出台,这是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发布后面世的首份行业配套文件。2015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市场实现保费收入816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6倍,逼近2014年互联网保险全年总保费规模。 易观国际分析认为,随着监管细则落地,互联网保险行业结构不均衡、渗透率不高、同质化、夸大宣传等问题将逐步好转。 事件五:第三方支付将迎“最严监管”,中介性是其本质 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管理、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互联网咨询机构“易观国际”分析师马韬表示,意见稿强调了第三方支付的中介性。 事件六:“第一案”相继开庭,市场和法律环境亟须完善 2015年,在具体监管细则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第一案”相继开庭。8月,股权众筹领域首个民事案件开庭,原告“人人投”状告诺米多餐饮公司,法院判决“人人投”胜诉;12月,P2P机构诉评级机构第一案开庭,“短融网”诉“融360”不具备信用评级资格,该案还在审理中。 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零壹财经CEO柏亮认为,在这一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仍存模糊地带,评级机构也缺乏公信力。因此,互联网金融要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亟须完善。 事件七:P2P跻身“万亿俱乐部”,健康发展仍征途漫漫 根据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的监测数据,截至10月底,全国P2P平台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983.49亿元。 业内专家表示,跻身“万亿俱乐部”,说明P2P正成为主流的理财方式之一,但行业健康发展仍征途漫漫。 事件八:移动支付全面开花,客户隐私保护和资金安全将面临挑战 2015年是线下电子支付大规模应用“元年”,快餐店、超市、商场几乎都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工具。央行的数据显示,二季度全国银行机构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249.76亿笔,金额594.15万亿元。其中,移动支付业务22.86亿笔,金额26.8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1.34%和445.14%。 专家认为,未来,移动支付将使线上线下的商业活动充分融合,而如何保护客户隐私和资金安全是行业面临的挑战。 事件九:《大圣归来》众筹成功,引发普通投资者关注 国产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让股权众筹这一投资方式为许多普通投资者所了解。影片出品人路伟在微信朋友圈发起众筹,获得来自89个投资人的780万元。据透露,返还投资人的回报将是本金的5倍。 路伟表示,此片众筹金额只覆盖影片10%的成本。做好众筹,前提是有好产品。 事件十:P2P风险高企,每三个平台一个有问题 2015年,P2P行业保持高速发展,但问题平台数量也居高不下。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问题平台数累计为1248家,问题平台占全部平台的比例高达34.5%。 业内人士表示,P2P行业风险仍不可低估,风控、征信等模式的创新任重道远。 展望2016年,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尽快落地,设定政策红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让更多的传统产业受益互联网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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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试水”资本市场 风控仍为重中之重
P2P信贷自2007年发展至今,已融入人们方方面面的生活中,P2P信贷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近日来,P2P登陆资本市场的事件不断,为行业注入活力的同时,一直为人们诟病的行业内不断跑路、卷款逃跑、无法提现的问题,将P2P平台风控推向风口浪尖,风控一直是P2P信贷发展的瓶颈,也是未来P2P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所在。 P2P登陆资本市场 为行业注入强心剂 接近年关,一边是P2P平台跑路事件频发,一边是P2P企业大步迈向资本之路,可谓东边日出西边雨。12月8日总部位于纽约的P2P保险公司Lem-onade宣布获得1300万美元种子轮投资,由红杉资本领投,Aleph跟投,该投资被视为红杉投资史上最大的一笔种子轮投;12月12日互联网金融平台PPmoney宣布,已借道新三板挂牌企业天锐科技曲线挂牌新三板,并更名为“万惠股份”,成功开启了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的又一新路径;12月18日宜信公司旗下的网络P2P平台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纽交所股票代码:YRD),成为纽交所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股。 招商证券分析师刘涛向华商报记者表示,P2P公司实现资本之路的途径目前大致有三种,一是上市公司参股,二是通过风险投资进行股权投资,三是独立上市,近日来P2P频发的资本事件,为P2P行业带来一剂强心剂。刘涛表示P2P与上市公司的结合是未来资本市场的热点之一,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方面可以缩减其对于布局互联网金融所需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是未来发展趋势,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炒作题材。当然在迈向资本市场之际,P2P平台如何与新伙伴共舞,也是P2P公司需要面对的挑战。 P2P上市 摘掉行业朦胧面纱 作为金融创新产品,P2P平台信息并不透明,总有种蒙着神秘的面纱的感觉。此次宜人贷的上市,首次公开让大众了解到P2P公司盈利模式等各种重要数据。 P2P公司如何盈利?此次宜人贷招股说明书向大众提供了答案,宜人贷的收入来自于其平台收取的来自借款端的交易费及投资端的服务费。其中借款端的交易费占其中的大部分。宜人贷借款人主要来自线上与线下,根据招股书,截止今年6月,线上借出资金11.8亿人民币,线下借出资金25.1亿人民币。借款人数上,线上渠道30393人,线下渠道31738人。数据显示,宜人贷线上线下借款人数相差不大,但借出金额成倍数差距。 业内专业人士对华商报记者表示:“宜人贷之所以能成为P2P上市第一股,我个人认为宜信之前在就好做了布局,宜人贷从成立之初的目标就是如何快速地进入资本市场”。进入资本市场后,如何进一步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风控体系,走向健康的良性发展之路才是关键所在。 风控才是P2P平台的生命力 任何推动社会进步的新生事物都必然泥沙俱下,P2P行业的兴起,一方面它给中国众多需要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为投资者带来高息回报,但另一方面由于行业发展时间短,缺乏必要的国家监管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甚至违规违法等现象。 国内征信体系不完善 风控成瓶颈 P2P在国外已经相对成熟,但国外行业发展的优势在于对接征信系统和大数据信息,对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在线上就能解决问题。而社会信用环境和民间征信体系不完善让P2P行业的发展受阻,由原始的纯线上模式演变为线上融资、线下风控的风控方式,使风控体系成为P2P平台发展的瓶颈。 汪洋科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汪洋对华商报记者表示,P2P的优势在于互联网的高效率与低成本,但是就目前来看,大部分平台还是依靠线下及传统的风控手段,国内的P2P公司大多从事资产抵质押贷,与传统金融机构有重叠,纯线上的公司很少,做小微金融的也不多,这些公司的风控主要靠人海战术、人工审核。 汪洋认为随着行业的发展,风险积聚问题的严峻愈发突出,应该深入挖掘数据建模的可行性,通过完善数据征信来解决风控难题。一方面,大数据能够帮助P2P平台摆脱高成本的人工信审现状;另一方面,数据模型的统一化、标准化能够改善当前凭个人经验预判项目风险的风控现状。 互联网保险也是做好P2P网贷风控的重要手段 除了征信体系的建设,互联网保险也被认为是做好P2P网贷风控的重要手段。懒猪理财CEO王志坚向华商报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保险的融合会是未来的一个大趋势。谁能更好地运用互联网保险的工具来为自己做好风控,谁就能成为一家在市场上和投资人眼中更有公信力和信用感的公司,同时也能筛选到高回报低风险的标的,获得长期、稳健的高速发展。 在恰当的合作框架内,保险公司会帮助规避掉一些P2P借贷平台不可控的风险,但是如何来设计保险产品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其中保险公司的标的是平台还是具体标的,亦或是借款人,另外,可保的风险、除外的风险、免责的风险都要分门别类的设计得很清楚。目前很多P2P机构都会标榜自己有某某公司的保险,但其实他们并不知道保险的细则,下一步需要更加公开、透明的信息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 行业自律互惠合作也是风控的抓手 监管政策还未落地,征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时间,P2P网贷平台的风控问题还须行业自律。陕重筹总经理李冬对华商报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平台方应加强自律,符合国家的政策,做好自己的风险控制。除了自律,平台之间的相互合作也是加强风控的重要手段。风险控制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相关的公司应该拥抱合作,共享客户信用数据,一起规避行业风险。 尽管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仍面临诸多的挑战,但在行业不断创新,监管政策细则即将落地预期下,展望2016,P2P行业将进一步蓬勃发展。利率定价将逐步回归理性化,借款端利息也会相应下降,从而降低平台风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性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数目众多的网贷平台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风控手段不断提升、优胜劣汰的行业将逐步走向规范化、良性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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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风控5种模式全解析
目前P2P行业正呈现将逐步纳入正式征信系统的趋势。良好的风险控制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平台投资人的风险并且极大地降低违约率。P2P网贷风控对所有平台而言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目前P2P行业内的风险控制模式主要有抵押贷款模式、担保模式、信用借款模式等,当然有一些平台会选择几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以下分析归结几种常见的实用风控模式: 1 债权转让+风险备用金 模式 平台运作模式:该模式为债权转让交易模式,平台提前放款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产品,然后通过销售队伍将其销售给投资理财客户。 平台收益来源:主要收益来源有服务费,其中债权转让费1%-2%,风险金2%以及借款人的借款利率和出借人收益率差额。 平台审核方式:在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会采取实地调查审核(面审)。 不良贷款处理:通过电话短信提醒、上门拜访、法律诉讼等多种方式,延迟还款的借款人需按约定缴纳罚息和滞纳金。平台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供出借人选择:一是与平台共同追讨,借出人享有追讨回的本息和所有的罚息及滞纳金;二是通过还款风险金代偿部分本金及利息。 模式结论: 1、属于债权转让模式,借款人和出借人并没有直接的信息交流,属于完全隔开的两方; 2、采取实地调查审查借款人,这使得借款(债权)更为安全; 3、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形成了多对多的形式,对于出借人来说,这样起到了风险分散的作用; 4、采取了还款风险金的保证措施,一定程度上对出借人的本息起到了保护作用,降低了一定的风险; 5、出借人购买的是理财计划,其收益率和借款人借款利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利率差,这部分收入被平台收取,这也使得平台在不发生大额逾期的情况下,存在垫付资金的可能性。 2 信用借款 模式 平台运作模式:属于典型的网上P2P借贷模式,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多个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各项认证资料和其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借出,网站仅充当交易平台。 平台收益来源:网站收益主要以成交服务费为主,其他费用为充值手续费和提现手续费。 平台审核方式:审核方式基本以线上审核为主,对用户提交的书面资料的扫描件或电子影像文件进行形式上审查。对用户提交的书面资料的内容与其申报的信息的一致性审查。 不良贷款处理:根据逾期的天数,网站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逾期90天后,平台将所有资料,包括用户曝光信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用户的情况,借出人可以进行法律诉讼程序或者找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将配合借出人提供法律咨询支持。 模式结论: 1、最直接的P2P模式,不参与借款交易,只提供网络交易平台; 2、借款利率由双方根据资金市场竞合决定,平台设定最高的法定借款利率; 3、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各项信息进行线上审查,并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只是对比各项资料,存在较大的风险; 4、借款无抵押、无担保,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保障本金,借出人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 3 担保 模式 平台运作模式:运作模式属于网站担保的P2P借贷模式,借入者发布借款信息,多个借出者根据借入者提供的各项认证资料和其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借出,但网站对成为VIP用户的借出者提供本金担保。 平台收益来源:网站收益主要来源借款管理费和投标管理费,管理费用。 不良贷款处理:网站用户借款后如确实遇到困难,必须主动联系网站说明原因,并做出还款计划,网站将为其进行债务重组,帮助其缓解困难。用户如借款逾期以后,不接电话或恶意停机躲避债务等,网站将派人上门催收,除按逾期天数收取违约金和罚息,另外还将收取上门催收费用。如借款人到期还款出现困难,逾期三十天以后由网站垫付本金还款,债权转让为网站所有。或者,如借款人到期还款出现困难,由担保人垫付本息还款,债权转让为担保人所有。 模式结论: 1、在平台运作上,平台主要提供信息等服务,不参与借款交易; 2、在资料审查上采取了线下的模式,更为准确真实地掌握借款人信息; 3、由于服务对象的借款额度一般较大,更多地要求借款人引入担保人,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4、在借款出现逾期或不良时,平台将垫付本金和担保人垫付本金和利息,这样更为安全对保证资金的安全; 5、正是由于平台需要垫付资金,使得平台虽然交易量不断增大,但是其盈利性并不强,比较脆弱。 4 风险备用金模式 平台运作模式:主要为居间服务,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根据借款人信息选择是否借款,同时,是一种资金池模式,出借人购买计划,自动投标到各借款人,并且资金循环使用。 平台收益来源:账户管理费、服务费、加入费、退出费等。 平台审核方式:线上收材料,线下审查。 不良贷款处理: 平台每笔借款成交时,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即逾期超过30天),根据规则通过“风险备用金”向理财人垫付此笔借款的剩余出借本金或本息。 模式结论: 1、也只是居间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借款交易; 2、根据数据,目前的信用标占比不到10%,其他是实地标和担保标,这就要求必须实地审查借款人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具有一定保障; 3、如果出现逾期,平台使用风险备用金来保证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以2013年的数据大致估算,其逾期借款不到1000万,而风险备用金2013年年末达到了2500多万,可以说目前完全能够覆盖逾期; 4、在整个过程中只提供服务,不保证本金和利息。 5 抵押+风险备用金 模式 平台运作模式:借款人填写资料后信贷顾问进行回访核实,必须有房产进行足值抵押,所有项目都在房管所做抵押登记,在公证处进行借款公证和强制公证。审核通过后,借出人通过平台投标,投资期满后可选择提现,投资期内可以进行债权转让。 平台收益来源:服务费 平台审核方式:通过现场、非现场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的基本状况,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贷款用途等,确保第一还款来源。 不良贷款处理:平台每笔借款成交时会提取一定比例金额的风险备用金,账户由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借款出现逾期时,通过风险备用金向借出人垫付此笔借款的剩余出借本金或本息。 模式结论: 1、 借款都必须使用房产足值抵押,这和大多数平台不同,有利于出借人资金的保障; 2、 平台的审核较为严格,有利于保障平台以及借款人的利益 3、 风险备用金来自平台本身的初始资金和对借款人收取的费用以及计提,同时抵押物处理资金; 4、 总体上看,出借人风险上采取了两重保障,抵押物和风险备用金,相对来说安全。 目前,越来越多的平台采用风险准备金模式。有些专业度极高的平台开始采用银行的传统做法,给每一笔贷款配套以风险准备金,以应对风险的产生。风险准备金制度其实在传统金融领域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银行通常的做法是一笔贷款出去的同时,就从系统内部提取相应的准备金作为备付款,从制度设计上讲是非常合理的,也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当然准备金的使用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坏账率要能够被准备金所覆盖。 P2P平台的风控要发挥互联网技术和思维所带来的高效、基于大数据的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进而消化为适合自己平台的一套风控体系,这样才能走得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