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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波:明年P2P将大整顿 金融O2O或迎并购潮
网易财经12月22日讯 今日,平安集团举行《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发布会,会上,知名财经作家吴晓波表示,明年P2P领域监管力度会加大,将出现大规模的清理,而互联网金融O2O并购的战争或将打响。 吴晓波认为,过去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几乎跟中国30多年来每个产业的发展状态一样,先是通过野蛮化方式实现了量化的拓展。《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显示,截止到2015年3季度,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的消费者估算在3亿人左右。而在拓展的过程中,所有既有的秩序和格局都会被离间的力量以改革的方式来进行突破。 谈到2014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变化,吴晓波表示,P2P行业经历了一个野蛮生长的时期。今年的P2P平台大概有3800多家,2014年大概是2000多家,2013年大概是400多家,2012年则是100多家,增长速度非常快,所以这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大的市场生态。 而大众对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大,《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显示,截止到2015年3季度,即使以最为狭窄的个人投资理财口径来衡量互联网消费,其中的网销货币基金规模超过万亿元,其他网销基金、网上炒股规模保守预算远超5万亿,P2P投资余额超过3000亿元。P2P平台凭借其收益率优势获得了近20%投资者的青睐。 对此,吴晓波认为,虽然今年P2P平台大量涌现,但里面存在着不少问题。今年P2P出现跑路问题的大概有700多家,改革走到今天已经不需要老百姓拉着横幅来推进制度变革,必要有序的监管在P2P市场是必需的。 他表示,P2P领域的野蛮生长时期应该会结束,明年的金融监管的力度会加大,会出现一个大规模的清理。市场并不需要这么多金融平台,3800多家P2P公司,90%死掉的可能性是有的。而昨天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重点提到了要维持金融稳定发展,所以,P2P行业的大整顿势在必行。 对于2016年金融市场的发展,吴晓波认为,社群金融即互联网金融O2O会成为一个非常大的亮点。互联网对经济的冲击最早是从购物开始的,比如淘宝、天猫、京东。其次则是O2O。2015年出现了很多O2O的并购案,比如滴滴和快的的合并,58同城和赶集网的合并。这些大规模互联网O2O并购案的发生表示,在互联网O2O的很大一个领域里面,战争已经结束了,因为并购往往发生在行业的转折点。但是在互联网服务的金融领域,这场战争完全没有开始。他表示,2016年在整个互联网金融架构完全交费培养的习惯初步形成之后,互联网O2O最后一块领域,也可能是最肥的一块领域——金融领域的战争即将打响。(网易财经 李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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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本报讯12月15日,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指导,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主办,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商信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第四届中国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推广与应用研讨会暨“互联网+”行动助推产业发展与创新峰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是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商务部信息化支撑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主任朱小良在致词中表示,本次研讨会以“信用结果应用”与“互联网+”创新为议题。一方面,旨在配合201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落实关于“加强对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宣传和推广”的有关指示精神,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促进“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贯彻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突出创新驱动,促进转型升级,为加快商务领域创新发展做出新贡献。 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自2005年开展以来,得到了广大全国性行业商协会的积极响应,截止目前,共有206家全国性行业商协会参与到此项工作中。研讨会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种子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分别介绍了本行业开展信用建设的情况。来自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媒体、金融机构、诚信企业代表分别从各自领域分享了企业信用结果推广与应用的经验。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北京市电子商务新区建设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经信委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全国性商协会、银行机构、信用机构、投融资公司、诚信企业、媒体代表共300余人参加了会议 来自惠金所、深圳嵊灿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及企业的负责人,围绕“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行动助推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探讨。研讨会对“互联网+”创新竞争力领域的优秀信用企业进行了表彰和授牌。 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会议承办单位之一,是推动中国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并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资委共同指导下,以一支执着专业的团队开展了商务信用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先后接受80家国家一级行业商协会委托,会同行业专家,针对不同行业的产业特点,开发完成了100余套各行业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完成了近万家企业的信用评审。 据悉,受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委托,国富泰公司承担了《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和《中国商务信用年鉴》的编辑和出版工作,为中国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推广与结果应用作出了自己的努力。(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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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将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互联网金融大洗牌来临
中央提出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大洗牌即将来临 无界新闻评论员 廖保平 前些时跟一个熟人吃饭,他在一家金融机构做投资理财,告诉我自出E租宝出事了,他们颇受影响,现在投资的人都相当谨慎,好多不敢投了,他们老板明确地说,最近放假。 事实上,最近一两年来,一些投资理财的公司如P2P平台或者资金链断掉,或者老板跑路并不少见,前些时候,无界新闻报道了河北某集团涉嫌非法集资,曾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这类金融风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高频发生,引起了高层的重视,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全方位监管,规范各类融资行为,抓紧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毫无疑问,最近两三年各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这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汇付天下、国付宝等等);网络小额贷款(如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百度设立的小贷公司);P2P网络借贷(如91旺财、有利网、陆金所等); 互联网货币(如比特币);众筹融资(如众筹网、点名时间、追梦网等);在线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平台(如91金融超市)等。形态模式多样,且成野蛮生长之势。 互联网金融依靠技术手段和渠道革命,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垄断壁垒,金融从“高大上”走向普通民众,迎来了大众的普惠的金融时代。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如此迅猛发展,是因为传统金融有太多弊病,金融服务效率低下,价格昂贵,用户的需求从来没有真正被尊重和满足,大企业和VIP客户被尊为上宾,大多数普通人和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获得高质量金融服务。同时,由于传统金融比如银行靠着自身的垄断地位,靠着政策的倾斜,光是吃存贷比(利润)就非常丰厚,使得其本身创新动力不足,严重阻碍中国金融创新发展,进而影响中国经济的升级转型。 而互联网金融依靠技术手段和渠道革命,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垄断壁垒,金融从“高大上”走向普通民众,迎来了大众的普惠的金融时代。由于互联网金融可以向需求方提供更为廉价的金融服务,而对于供给方,则能提供比传统金融体系更好的价格,其便宜性、大众性、反应快、链条短、整合性等特性兼具,适应了市场的需求。总之,互联网金融则创造了更高的效率和更低成本,得以迅速发展。 2013年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从这一年开始发力,2014年和2015年则是高速爆阶段,吸引了大量的资金,这个可以从银行存款的变化看得清清楚楚。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上半年居民存款增加11.09万亿元,同比少增3756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3.08万亿元。而在去年同期,住户存款增加4.05万亿元,同比少增近1万亿元。今年上半年随着连续降息降准,以及余额宝、理财通、陆金所等互联网金融产品规模增长,银行面对居民存款持续搬家,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 另据麦肯锡2015年1月份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2014年中国个人金融服务调研报告》)显示,逾七成中国消费者未来会考虑开办纯互联网银行帐户,更有甚者近七成人愿意将纯互联网银行作为其主要银行。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除了自身的高效外,也与政府的支持有极大的关系。这一方面表现在高层明确表态支持,比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上,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向整个行业向上发展释放积极信号。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并没有像传统金融地样实行严格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得益于政策红利和边界较为模糊的便利。 但是我们知道,金融体系的核心要素是风险管理,特别是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用出现了风险或是流动性出现了风险,金融就会出现局部或系统性问题。其结果不光影响某一家金融公司,很有可能由于连锁反应,造成全局性风险,冲击国家的经济社会。因此,加强金融监管,不仅是金融公司生存之本,更是国家经济社会健康稳定所需。 从2013年到目前,忽生忽死一直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尤其是P2P平台的问题相对严重。仅12月2日鸣金网发布的《11月P2P网贷行业数据简报》显示,11月行业新增问题平台多达86家,环比10月份大幅飙升72%,此前连续四个月的下降走势被彻底扭转。 平台密集爆雷,跑路者如潮,投资者血本无归,冲击着原本平静的投资者家庭,冲击着金融秩序,也冲击着社会的稳定。这样的情况不能愈演愈烈,以至不可收拾,金融的特性决定了加强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管得太死,没有创新,管得太松,风险泛滥,如何拿捏好尺度,确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 政府并非没有意识到,只是在促进金融创新与加强金融监管之间有一个权衡的问题。管得太死,没有创新,管得太松,风险泛滥,如何拿捏好尺度,确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 在问题来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政府也在加快互联网金融贩监管立法和加强监管力度。今年8月份,央行、其他部委以及最高法院都发布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分别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监管制度密集出台,以及后续的专项整治展开,良莠不齐的互联网金融必将迎来一次大洗牌。目前那些爆雷的以及即将要爆雷的,首先是涉嫌非法的经营,然后是存在自身管理极不到位的问题。那些从一开始就是朝着监管希望看到的方向迈进,在监管趋势的逐步确立之前,就本着规范经营的要求做事,或是在监管细节还未完全确立的情况下,就尽早缩短与监管标准距离的公司,他们会欢迎洗牌的到来,因为他人之死即是自己之生,他们迎来了最好的发展机遇,可以预计,在洗牌后他们会做得越来越大。 那些在监管措施落地之前,一直做着不合规的操作,甚至还有一些行走在法律边缘的平台,其死不足惜,市场的残酷就在于此。作为一个普通的投资者,在鱼龙混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要永远知道,“投资有风险,入市场需谨慎”,不要迷信一夜暴富的神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收益和风险相对应,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宁可错过,不可做错,否则大额投资一旦失败,哭都没有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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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支招民间借贷:遭遇“感情债”事后留证
年底将至,“还债”、“追债”成为人们渐渐关心的问题。在民间,有“过年无外债”的说法,但每年往往因为债权债务发生的纠纷是迭出不穷。2015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该院近几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分析特点及成因,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件递增 民间借贷成中小微企重要融资渠道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二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案件共计1207件,分别为151件、382件、422件、252件。2015年,截至12月15日,受理此类案件共315件。从数量来看,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递增趋势。 从案件主体来看,非自然人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苏丽英介绍,2011年至2014年间,非自然人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仅占10.3%,但到了2015年,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当事人一方为非自然人的案件达到26.5%。 从借贷用途来看,案件中的借款多为经商之用。2012至2015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用于经商的比例分别为42.5%、44.5%、47.5%和48.3%,逐年上升。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成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融资的重要渠道。 法官支招 遭遇“感情债”事后留证可获支持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这话不无道理,在现实生活中,朋友、亲人、恋人之间因借贷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反目成仇的事件也常常出现。据苏丽英介绍,近四年来,在二中院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在朋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约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二中院法官韩耀斌表示,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仅凭打款凭证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假如碍于情面不方便问对方要借据,可在交付金钱之后以短信、电话录音、聊天记录、邮件等方式事后确认,并保留证据,事后确认亦可获得法官支持。 此外,韩耀斌还建议,大额款项的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据悉,近3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比例高达54%,而现金给付相比转账更加难以取证。 在各类民间借贷纠纷中,亲属之间的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父母与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间,且多发生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或感情出现问题之后。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近80%需要认定相关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苏丽英表示,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建议 借款人不要轻易书写借条 就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苏丽英提醒市民:出借人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借款人不要轻易书写借条,还款时要谨记收回借条;不要碰触高利贷,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急于用钱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公司高利借款。最后,特别提醒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否则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网北京12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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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法官促成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和解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据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覃某某、陈某(夫妻关系)应付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覃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北法院于同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邮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给覃某某和陈某,覃某某于2014年 11月25日签收,但没有履行义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覃某某和陈某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两个账户在存款余额人民币15万元范围予以冻结。责令被执行人陈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的工资款项交付本院。而对被执行人陈某享有的位于钦州市思源西街某小区房产一套建筑面积33.12㎡的房产继续予以查封,暂不进行司法处置。与此同时,作出决定对覃某罚款2万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对陈某罚款1万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在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强大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下,执行法官因势利导不断做思想工作,促成被执行人覃某、陈某与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5年7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除了之前已兑现部分款项之外,再由被执行人覃某、陈某一次性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5万元予以清偿债务,吴某放弃对剩余债权的追索。此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双方已于2015年8月7日完全兑现了上述协议。鉴于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解除了对上述账户和房屋的查封。而法院原先作出对被执行人陈某、覃某分别罚款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的决定,鉴于被执行人陈某和覃某都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债务义务以及隐藏财产规避执行的错误行为,并予以及时改正,同时积极履行义务,且请求法院减轻对其的处罚。法院决定变更对被执行人陈某和覃某分别罚款人民币1000元、5000 元。最终使得案件圆满履行完毕。 借贷关系是近年来比较普遍的执行案件,部分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给付能力差,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故意规避执行,案件大多难以得到执行。对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不主动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特别是查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并通过网络、报刊、法院公告栏等方式曝光黑名单,穷尽一切执行办法和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给予控制和限制,形成从严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行为,促使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裁定权威,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秩序,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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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一年受理民间借贷案超5000件
通讯员 徐金余 朱俊康 记者 葛学涛 前天,广陵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3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广陵法院2015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37件,记者从全市法院系统了解到,全市法院今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了5000件。 趋势分析 民间借贷案骤增,法官“压力山大” 广陵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2014年、2015年,广陵法院分别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95件、765件、832件,均占全年民事案件总数的18%左右。涉案标的额2013年、2014年分别为3.6亿元、3.5亿元,今年飙升至5.3亿元。 记者从全市法院了解到,其他法院的情况和广陵法院基本类似,今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5000件,全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了案件增多,标的额骤增等特点。民间借贷案件居高不下,给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大,关联案件多,一是与婚姻家庭纠纷相互交织,债权人主张债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抗辩借贷款项用于非法支出或未用于家庭支出。二是与房地产纠纷相互交织。如抵押时未办理登记手续,或抵押时未经夫妻一方同意,或抵押时产权界定不清,登记与实际权力不一致等。 案件特点 ▲ 碍于情面当担保人 被起诉特别要注意 记者了解到,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了借贷主体多元化得特点,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借贷相比,出现了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还出现了职业放贷人群体,如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各类担保公司、P2P网络金融等。 另外,生产经营性借贷大幅度上扬,生活性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传统借贷多因生活拮据,用于生活、看病、子女入学、盖房造屋。现在借贷多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办企业。正因为如此,关联债务人案件相对较多,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追讨债务相对集中。如东方超市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现代借贷多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通过牵线搭桥,甚至街头小广告而聚合在一起,利率高,一般相当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有的高于四倍的利息。借款时就预扣利息,实质高于四倍。更有甚者,通过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谋取利差。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更是以手续费等形式收取。 法官提醒,大多数有担保伴生。出借人出于风险考虑,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或者抵押。担当保证人的多为朋友、故旧,碍于情面,稀里糊涂做了保证人,等到债权人追讨甚至被告上法庭时,悔恨不已。 审理情况 ▲ 假官司分手费混杂 法官判案变“破案” 另外,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在民间借贷合法外衣掩盖下,放贷人追求高额利息回报的心理,极易为不法分子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现阶段,诈骗分子通过媒体、推介会、短信、QQ群等,以各种名义引诱公众丧失正常判断,如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加入民间会社、虚假房产销售等方式吸收资金。有的职业放贷人暴力讨债、非法拘禁,造成债务人人身伤害,引发犯罪。 虚假诉讼比较突出,让法官从以往的判案到现在“破案”,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民间借贷关系交易的隐蔽性,当事人为逃废债务,逃避债权人追讨,伎俩频出:一是假离婚逃避债务,假借离婚,处置财产,把债务归于一方,造成债权人追讨落空;二是以物抵债逃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物抵债。以抵债形式转移有形资产,对付追讨;三是以借款形式掩盖非法债务,因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形式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非法债务以及赌债,找关系疏通费等均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 典型案例 ▲ 被扣利息不在借条写清,吃了哑巴亏 【案情】 李四分别于2013年9月、2014年4月向张三借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张三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今借张三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万)”,到今年1月,利息共计2.6万,本息总计8.1万。因李四还不起钱,被张三告到广陵法院。 李四辩称当时借款时,张三已预先扣除利息3000元,看起来借条写的是借款总计5.5万,实际借给他仅5.2万元,并分别每月给付两笔欠款的利息2000元、3000元直至2015年1月,但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他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李四也意识到,2.6万元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是不会被保护的,提出“超额利息”15955元应当冲抵本金,也就是李四还需要支付张三本金39045元。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 在本案中,借款人李四虽然提出合同载明的借款数额与实际拿到手的数额不一致的抗辩意见,但他对实际取得的借款数额难以举证,相反,出借人却能够提供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为出具的收条,证实并不存在提前扣除利息的情形,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这样的结局,只能哑巴吃黄连。 没约定利息,该怎么算利息? 【案情】 大伟2012年5月、2012年6月向小胡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胡某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万),于2013年5月2日归还。”、“今借胡某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万),若逾期一天罚款伍佰元整,于2013年6月12日归还。”小胡陈述上述借款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因大伟未按时还款,向法院起诉。 2012年5月3日的借条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小胡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原告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逾期利息;2012年6月13日的借条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在今年9月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对于债权人借款期内,利息或者违约金部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要提醒广大居民注意的是,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作出了调整,为利率划分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无效区。通过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36%以上是无效区,24%以下是司法保护区,两者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在自然债务这个区间内,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个合同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支持。但是超过36%以上的是无效,即使资源给付了,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法官支招 借钱要注意什么? ■提示一:借贷关系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另外,要远离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自然人利用人们逐利的思想,抛出高息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此类案件往往表现为借款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且数额较大,对此,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加大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 ■提示二:借款合同要规范 出借资金要保存好证据,出借资金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并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同时关于款项的交付,建议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固定好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日后在关于款项的交付及金额上发生争议。 ■提示三:担保保证要谨慎 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为借款提供保证应慎重,在借条上签名应注明身份、保证范围、保证方式,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提示四: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利率要接受最高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固定利率限制为24%。根据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提示五:催要还款要及时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注意关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超过而不归还借款,因此在遇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借款人确实无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应及时到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或由借款人出具还款计划,由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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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间借贷纠纷案逐年大幅递增
中新网北京12月17日电 (记者 于立霄)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金融机构方便,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大幅递增的态势。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17日举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透露一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案件共计1207件,分别为151件、382件、422件、252件。其中2014年该院辖区范围由8个区县调整为5个,但是受理此类案件数量仍为250余件;2015年则攀升到315件,呈现逐年大幅递增的态势。 民间借贷多用于经商,2012年至2015年,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借款用于经商比例分别为42.5%、44.5%、47.5%和48.3%,呈现逐渐攀升态势。此外,用于买房、购车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 民间借贷的突出特点是,借贷多为现金给付,且大额借贷增多。数据显示,近3年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款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比例高达54%;百万元以上大额借款案件2015年增至64件,比重为20.32%。 民间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和爱情,也有职业放贷人。近4年来,该院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在朋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约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 民间借贷人群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既有商人和银行职员,也有公务员,出借人甚至还有学生和下岗工人。 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在发布会上指出,许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虑,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还。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出现刑事犯罪刑民交叉的问题。 苏丽英强调,当前审判机构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会追究刑事责任。借款人违背民间借贷初衷,大额高利借贷,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也将面临刑事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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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逐年递增
央广网北京12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俗话说过年无外债,春节前往往是索要债务的高发期,民间借贷解决不好易发纠纷,北京二中院今天发布典型案例并提示相关风险。 北京二中院今天发布的案例显示,仅用打款凭证主张欠款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利率约定超过法定的利率也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母亲拿着儿子出具的借条,向儿子和前儿媳主张共同还款,也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朋友借款,以替朋友出具借条来抗辩,法院认定这种抗辩无效;还款没有凭证,也会被判败诉。 北京二中院的副院长苏丽英介绍,2013年到2014年,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案件共计1207件,今年截止到12月15号,受理此类案件315件,尽管这期间,北京二中院的辖区范围由原来的8个区县变更为5个区县,但是从案件受理的数量来看,呈逐年大幅递增趋势。 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了胜诉率高、调解率和撤诉率高、改判、发回数量也比较高的特点。就案件结果来看,债权人胜诉的比例达到86%。但是同时也看到,就借贷用途来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多数是经商之用,法院认为,目前,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融资的重要渠道,风险逐年增加。 法官分别对当事人做出了建议,针对出借人的建议:第一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出具款项务必保留证据;第三向已婚者出具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第四个建议是借据约定应该详细、明确、合法,还有当发生诉讼的时候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 针对借款人的建议,法院建议不要轻易书写借条,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不要碰触高利贷,更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的高利借款。 最后法官提醒,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前审判机构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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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谨慎 “法外利益”不可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李万祥)曹某某持借条将借款人大唐公司、汪某某和担保人陈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可通过银行转账的借款,对于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且无直接证据证明的双方持争议的借款不予认可。最高法15日公布典型案例称,日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大唐公司、汪某某一次性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90万元及其利息,陈某某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文书送达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1月8日,舒城县大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汪某某向曹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曹某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月息二分四厘。大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某和汪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了大唐公司的公章,陈某某在该份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后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分四笔汇入大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账户30万元、1万元、8万元、51万元合计90万元。同年2月8日,江某、汪某某又在该借条上备注:2013年2月8日又借曹某某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总计壹佰柒拾伍万元整,期限四个月。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大唐公司、汪某某未予清偿,曹某革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75万元,利息16.8万元(暂计算到2013年6月8日,月利率2.4%,此后利息顺延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某某对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于2013年元月8日向原告曹某某出具120万元的借条后,原告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分四笔给付被告大唐公司90万元,应予以认定。原告称有20万元款项经汪某某同意借给案外人胡某某,胡某某在庭审中认可该事实,因该20万元的借条由曹某某持有,故该20万元借款与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无关,原告可另行主张。下余10万元,曹某某称以现金方式交付,汪某某、大唐公司不予认可,曹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交付10万元现金的事实,故不予认定。关于2013年2月8日的55万元借款,曹某某称给付汪某某现金35万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交付现金35万元,故不予认定。综上,双方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0万元。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月利率2.4%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陈某某自愿为上述借款向曹某某提供保证担保,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城县大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9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3年元月8日起计息、借款本金1万元自2013年元月14日起计息、借款本金59万元自2013年元月24日起计息,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逐渐流入市场,我市民间借贷规模呈增大趋势。民间借贷不规范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突增,大标的、系列案、账目复杂案尤为突出。2013年,六安市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268件,涉案标的额高达9.68亿元。因民间借贷衍生的保证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案件数量也居高不下。 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月利率2.4%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对于双方争议的借款本金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出借人应举证证明其已实际交付借款,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90万元借款有汇款凭证佐证,足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现金给付的部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及给付现金的事实。结合本案案情,原告作为自然人,在具备汇款的条件下,另行支付巨额现金且无相应收据,明显与常理不符。故法院对原告现金部分的主张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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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风险,市民时刻要警惕!
(原标题:民间借贷有风险,市民时刻要警惕!) 记者李晓波通讯员徐鹏 本报讯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但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呢?民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近日,宜阳县法院通报了近3年来该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执行情况,并针对民间借贷案发布相关风险提醒。 数据民间借贷案成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宜阳县法院政治处副主任金鹏飞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案比重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前11个月新收民间借贷案件623件,是去年同期的4.25倍,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30%。“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迅猛增长,今年前11个月,宜阳县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总计3.56亿元,同比去年增长3.04亿元,涉案标的额是去年同期7倍之多,平均每件标的额58万元,最高标的额达1545.6万多元。 “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并且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样化、高息借贷现象较为普遍,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跑路’现象普遍。”金鹏飞说,审理难度也日益增大。 提醒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应远离非法集资 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出现,民间借贷案件日趋复杂。宜阳县法院提醒民众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其次,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另外,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焦点问答] 1.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宜阳县法院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户青国说,民间借贷属于公民、法人的私权利,作为国家的公权力一般不会干涉。但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不受法律保护。 2.政府官员搞民间借贷或参与非法集资,法院该如何处理? 从法律上讲,政府官员也是国家公民,他们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法律是绝不容许的,人民法院必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3.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户青国说,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 4.将款项借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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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
作者:徐忠兴 来源:ilawyer(xzx-lawyer) 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整理:徐忠兴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要旨】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链接】卢某与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76号;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3辑。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链接】王燕与余潇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0)衢开商初字第773号;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衢商终字第8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8—21页。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要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链接】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芝兰、刘志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民间借贷纠纠纷案,一审: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一初字第5号;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3—29页。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要旨】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民间借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制。当借款利率畸高确需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解析】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结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链接】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初字第3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1—44页。 5.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解析】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缺少了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同样不能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同时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亦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这里尤其应注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买卖担保借贷,而无买卖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裁判规则应当统一到《规定》第二十四条上来。 【链接】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来民一初字第6号;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一终字18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8—62页。 6.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解析】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链接】六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玉债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初字第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65—79页。 7.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解析】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个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况在一定时期比比皆是,个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根据合同的背景、约定及履行情况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难点。应当说,很多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单一纯粹一成不变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买卖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化为房屋买卖。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是,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之中且不能转换,如何转换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的房屋价格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据此,借款人为借款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链接】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7)小民初字第1083号;二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终字第1179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4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8.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审查交易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若买卖双方并无实际交付货物的相关凭证,则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交易习惯,系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企业借贷纠纷,以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为裁判依据。 【解析】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题,需要根据交易过程、是否实际交付货物、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故今后此类企业间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的情况将会较少发生,但是在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方面,本裁判规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典型意义。 【链接】上海航天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富雷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华威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1616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41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04—113页。 9.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 【要旨】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性质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识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予以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欠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以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为凭据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实际系合伙法律关系,不存在借贷事实,若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该清算协议系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后对投入财产的处理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被告应予偿还欠款。 【链接】张连松与唐毅欠款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民一初字第0078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民终字第000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15—120页。 10.依据投资合作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要旨】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来判定。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并非仅仅是投资合作的关系,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解析】当事人因投资合作所引发的欠款纠纷,欠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不仅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关系到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计算。《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依据有关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债务数额及利息有争议,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算协议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链接】梁毅因与林德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1号;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22—132页。 11.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 【要旨】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 【解析】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双方对合作项目应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主张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特别是在合作合同明确规定了资金分配顺序的情形下,当事人独立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依据,更不应支持。 【链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民一初(重)字第1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1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35—144页。 12.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要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虽资金的定向使用、配套保证金、专用账户资产总额监控及强行平仓等部分内容的约定与一般民间借贷有所区别,但这类合同的实质还是体现为“委托人”出借资金,“受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保证偿还“委托人”固定本息,其余超额投资收益抑或造成经济损失均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担。该合同应认定为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解析】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以委托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等;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关系掩盖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案件纷繁复杂,给人民法院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透过合同的标题、形式去审视合同的实质内容,应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即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链接】马晨与王文、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二初字第26号;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二终字第4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46—155页。 13.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要旨】当事人之间以借用承兑汇票、存单、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双方之间即已不是简单的票据纠纷,而为民间借贷行为。当事人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同时,票据具有无因性,出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解析】票据借用人因资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承兌汇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为此出具了书面《承诺函》,双方的行为系由票据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票面金额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本质上是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票据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无需对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基础关系进行审查。并且,民间借贷本身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关联,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 【链接】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李东峰与谢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91号;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11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57—166页。 14.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要旨】双方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条,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解析】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抗辩认为借条约定的借款并未交付,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因此签订的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证实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时,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名为“借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当然,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链接】董某存、张某贵与徐某祥、李某峰、韩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1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6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68—178页。 15.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 【要旨】从借贷金额大小、交付细节、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及陈述等方面无法证实借贷事实发生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未生效。 【解析】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人抗辩借贷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既要防止未履行出借义务的出借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又要避免已获得借款的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废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未生效。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链接】官杰与何世全、刘书喜、宁夏金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9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82—192页。 16.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要旨】《借款合同》是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复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十条前段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孔林才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初字第1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94—202页。 17.企业之间为生产绎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系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但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则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加之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合法有效。 【解析】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一直以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为无效,2013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毋尚梅与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振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05—210页。 18.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要旨】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际履行,若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链接】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27号;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3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12—218页。 19.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要旨】中国企业在境内借款给外国自然人且未流转至境外,并不涉及国际收支平衡,该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受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约束。同时,中国自然人为外国自然人境内债务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因受益人非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范畴,而仅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担保;且该担保债务仅在境内风险转移,未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该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国家外汇管理因素影响。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第十四条确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边界。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规定》第十四条为依据。 【链接】江苏开源投资发展公司与YANGTAO、石勤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初字第0059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17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21—230页。 20.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 【要旨】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等确定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规定》第五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借贷合同的效力及其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链接】吴国军与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德清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52号;二审: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商终字第27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32—237页。 2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链接】陆家利与罗永法、英信府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商初字第73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0—242页。 2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朱跃祥与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97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5—248页。 2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链接】张某青与张某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第2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1—252页。 2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要旨】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当事人非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确认无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链接】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25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终字第248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6—268页。 2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其抵押时,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链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初字第22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71—283页。 2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要旨】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 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链接】魏学军与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88—296页。 2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要旨】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链接】张盘春与万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1616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151号;再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1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98—309页。 2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要旨】大额现金方式出借款项,人民法院不宜不经审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链接】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襄新民初字第169号;二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襄中民三终字第326号;再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襄中民再字第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监二再终字第13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11—328页。 29.因借条存有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要旨】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根据借条内容、借款目的、款项往来、当事人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 【解析】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链接】邱家华与刘庆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673号;二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24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0—334页。 30.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要旨】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清算协议若无重大瑕疵的,可以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解析】债务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 【链接】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刘睿华、徐毅、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7—352页。 3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因汇款款项的性质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故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 【链接】刘思凡与陈恩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1)仓民初字第698号;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04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4—357页。 32.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并未发生借贷行为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原告仍有举证责任。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如: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项的凭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行为并举证作出合理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链接】姚垂春、应静芬与刘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8498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574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9—364页。 3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请求。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赵某与项某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0—374页。 3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张某胜与林某团、张安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商初字第2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终字第3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6—388页。 35.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链接】吕某禄与邢某桃、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629号;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33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90—396页。 36.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要旨】原告为了参与被告的财产分配,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企图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的方式达到其侵害被告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解析】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四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林元明与詹丽萍、陈丽玉、阮美妹民间借贷纠纷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5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00—403页。 37.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调解书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原告与被告通过调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再审中经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为虚假诉讼的,应当撤销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解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在: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吴荣平与洪善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246号;再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商再字第l号;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再终字第4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06—409页。 38.借贷外币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要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外币并约定了利息,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在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规定》第二十六条的限度标准情况下,不能因借贷币种的不同而区别性保护超过部分的利息。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可参照的利率标准。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率,但对于超过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部分,仍不应支持。《规定》第二十六条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标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不再公布统一存贷款利率而导致的无利率可参照的问题。 【链接】许菲与诸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4号;再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14—425页。 39.民间借贷合同中诸如“利率为1%”的约定,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要旨】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上载明的“利率为l%”不应轻易认定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而应充分探究当事人之间对约定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链接】蔡锡满与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2009)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28号;二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28—437页。 40.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自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40—448页。 41.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解析】《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链接】陈乐平、李明华、李波与涂金兰、北京宏囿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南昌赣凯实业有限公司、陈桂林、龚信勇、龚信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一初字第1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1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50—469页。 42.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时,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要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的真实性。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认定产生动摇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法院可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链接】李向红与江一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0)白民初字第1784号;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262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71—481页。 43.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要旨】民间借贷债务人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不再干预,即诉讼中债务人主张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因此,其中第六条关于利率的限制也相应废止。《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钟松和与温州达亿服装有限公司、温州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1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商外终字第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85—489页。 44.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 【要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同时,最终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大于等于年利率24%时,如果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复利后将导致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便利计算的角度出发,可不再单独认定后期借款本金,而直接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另外,在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后致本金数额减少,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分段予以计算。 【链接】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东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民二初字第72号;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0024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91—498页。 45.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 【要旨】当事人约定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逾期一天,以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未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原则。根据客观情况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封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9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00—505页。 46.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 【要旨】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他人仅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且民间借贷合同上既未约定其为保证人,也无该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认定其为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其为担保人。 【解析】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需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若他人仅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能视签字人为担保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此类签名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因为并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链接】崔剑与阮雅玮、刘正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95号;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四终字第21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10—516页。 47.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要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项规定延及保证责任范围及追偿范围,故债务人只需向保证人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而不应承担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依附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及于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链接】陈俊强与李晓峰、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雪峰、陈三强、陈雪刚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20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2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18—532页。 48.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要旨】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借款人所借款项为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链接】曹德峰与李寿红、曹德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608号;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38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36—539页。 49.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款项并不包含于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或者当事人提交了与民间借贷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而应继续予以审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款项并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范围内,不能仅仅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主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简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即使依法予以驳回起诉的案件,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当事人仍享有诉权。 【链接】林志挺与王北城、淮安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初字第118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1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41—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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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正式发布
近日,由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发起,联合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和蚂蚁金服共同编制的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正式发布。该指数显示,受股灾影响,以固定收益理财为主的互联网投资业务受到追捧,一部分资金从股市分流至互联网投资理财平台,购买风险相对较低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务都处在高速增长中,新兴的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投资理财,成为全行业的新爆发点。指数显示,截至2015年9月,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已达到316.3,达到基期的3.2倍。在地域分布上,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沿海省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优于全国。从分年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看,主要依赖于80后和90后,但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60前和90后成为互联网金融纵向增长的前两位,明显呈现向年龄两端快速渗透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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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马骏:绿色债券市场将提供新的较低成本融资渠道
12月22日,央行发布公告,表示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绿色金融债的公告和中国金融学会绿 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年版)》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这是我国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一项重要进展。 “绿色债券市场将为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较低成本融资渠道。绿色金融债有助于缓解银行期限错配的问题,提升其中长期绿色信贷的投放能力。与绿色债券相关的信息披露、认证和未来将出现的绿色评级、绿色债券指数等还将有助于提高发债主体的绿色投资理念和环境风险管理的意识。”马骏表示。 绿色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金融债券的推出,为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项目创新了筹资渠道。 公告表示,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行人可按照公告所附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筛选项目,也可参考其他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 公告还对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尽快将资金投放到绿色产业项目上;为确保募集资金流向可追溯,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 此外还将引入独立的评估或认证机构。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机构对所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评估或认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鼓励专业机构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的评估认证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据悉,下一步央行将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通过再贷款、财政贴息、担保等机制来支持绿色信贷。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此外,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推动建立绿色企业债市场,发展绿色股票指数与相关产品,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产业基金,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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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平:需完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及货币政策
12月19日,中国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黄益平在“中国金融稳定与房地产风险”国际论坛上表示,今年利率市场化取得比较大的进展,在央行取消对存贷款与基准利率的浮动区间管理后,在利率市场化的道路上,央行还有两项工作需要做,第一是市场利率的定价机制,第二是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黄益平认为,融资难和融资贵是两个方面的两个问题:融到资,价格是便宜的。如果在正规渠道融不到资,到市场上去融,相对比较容易,但是成本非常高。所以,黄益平认为,正规渠道的融资难和非正规渠道的融资贵其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面对不同企业碰到的问题不一样,这影响到未来解决问题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黄益平称,过去货币政策最常用的两个工具是存款保证金比例和商业银行的基准利率。未来央行要调控利率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流动性影响操作目标,另一种是确定货币政策的利率。“以七天的回购利率作为政策利率,它的好处是央行宣布政策利率就可以,不一定每时每刻跟流通性紧密挂钩。” 同时,黄益平表示要建立利率走廊。利率市场化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自己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 推进利率市场化以来,中国央行在发展和完善货币市场的同时进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促进市场化利率信号的形成,形成比较完善的银行间市场利率体系;同时,跟踪市场利率及时调整贷款利率,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开对整个贷款利率的管制。最后,推进存款利率的市场化,逐步扩大存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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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荒来临,供应链金融是风口上的选择
(文/张天华)时下是p2p发展的第8个年头,从网贷天眼数据看,截止到目前,p2p网贷圈有平台3858家,其中问题平台1310家,目前网贷平台正在以30%左右的速度在加速淘汰,与此同时行业内积累了1400万的存量用户,行业开始从草莽时代过渡到理性增长阶段。与上半年火热的资本潮相比,下半年资本市场相对冷清,一度被业界解读为资本寒冬。烧钱获客的粗暴玩法难以为继,想要持续发展,优质资产端的争夺成为热点。而以真实贸易为背景,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保障的供应链金融成为新卖点。10万亿的蓝海市场亟待开启。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p2p网贷圈涉足供应链金融的企业有20余家,涉及到的行业主要有大宗商品、房地产、农业、制造业等。涉足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具体包括: 1、p2p平台与核心企业合作,给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做融资。如开鑫贷合作的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其上下游的收款人以该汇票作为抵押在开鑫贷平台进行融资。 2、大宗商品服务商自建p2p平台。如金联储。其由大宗商品服务商金银岛出资成立,为其涉足的石油、煤炭、矿石、有色金属等10余产业, 60多万家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核心企业出资成立P2P平台。如海融易。由海尔集团出资成立,从平台发布的标的看,其小金链类目标的主要是为海尔集团下游经销商提供融资服务。 4、机构发起成立。如道口贷。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发起,目前主要专注于校友企业的供应链服务。 5、p2p与小贷公司合作。如爱投资。融资方将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公司从爱投资平台获得融资,并承担回购业务。原债务人为第一还款源。 国资、银行、上市公司等玩家纷纷布局供应链金融,一方面有利于巩固业务关系,加强合作企业盘活上下游关系的能力,另一方面能够迅速做大平台业务量。且由于有资金流、现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打造的生态闭环相对更有利于让平台甄选优质资产,从而在资产端的争夺中获得集群优势。但是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依然有诸多难点和痛点: 1、实体经济下行,违约率居高不下。现阶段实体经济整体下行,违约率攀升,从最新的财报看,即便是银行,出现的逾期和坏账就达到2%左右,而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供应链链条上的劣势企业更加容易出现逾期和坏账。加之部分平台涉足的一些周期性较强的行业,面临周期性风险更为严峻。 2、供应链融资与自融,风控是难点。一方面平台与机构合作可以迅速拓展业务,但由于各个机构的门槛不一,风控标准各不相同,p2p平台做二次风控难以切实的掌握融资企业的真实情况,给平台的发展带来隐患。另一方面,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出资成立p2p平台又难以打破自融的嫌疑。 3、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固然对核心企业的初步筛选,降低了平台的潜在风险,也杜绝了欺诈风险,但是核心企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一旦核心企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那么整个供应链就会出现系统性风险,且不可逆。 风控是金融的核心,对供应链金融的风控难,业内人士谈了自己的看法: 金联储副总裁徐登华表示:加强风控是核心中的核心。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一定是金融,而不是披了一件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就叫互联网金融,它一定是有了创新的技术手段,发现并产生传统金融无法实现的金融产品,而金融的本质又是风控,风险控制能力决定了平台能走多远,风险定价能力则决定了平台能做多大。目前金联储主要通过BAST风控系统,结合大数据、资产质押、供应链控制、企业信息洞察使项目处于多重保障之下。 中瑞财富CEO张巍薇表示:供应链金融的风控核心在于前端。需要凭借对产业理解,针对不同的产业客户,采取不同的金融产品业务模式和风控体系。比如目前中瑞财富针对煤炭供应链,主要是采用应收账款转让的模式,而针对油气供应链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则采用了订单融资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自身运营数据,建立大数据模型,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在低风险识别成本的作用下完成资产端整合,提供用户粘性,此外通过借助核心企业的掌控能力,将整个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规模化,集群化,形成产业优势,在当下优质资产饥渴成荒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风口上的选择。当然时下实体经济下行,单一固化的操作方式难以抵抗周期性风险,平台需要在模式、产品设计上进行创新,以分散、降低、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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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关键词看2015年P2P:官方认可、小而美...
一、成交量激增,再创新高 2015年是P2P网贷行业成交量快速递增的一年,下半年的成交额增长势头尤其迅猛。根据网贷第三方公布的7-11月的单月月报来看,7月、8月的行业整体成交量分别为825.09亿和974亿,是去年同期的将近4倍;从9月起,行业单月总体成交额开始突破千亿元,9-11月成交量分别为1151.92亿、1196亿和1331.24亿元。其中,在双十一互联网狂欢的带动下,当日P2P行业成交量达到102.6亿元,是行业历史上首次实现单日成交量破百亿。 同时,P2P行业的历史成交额在2015年10月超过了万亿元,11月已达12314.73亿元,从贷款余额来看大部分是2015年的新增成交额。据行业规模及单月成交额数据估算,2015年行业总体成交额在年底很有可能突破1万亿元。 从行业大势上看,随着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的认可和行业的规范发展,P2P网贷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作为一种理财方式而接受。2016年将会迎来更快速的增长和更大的成交额。 二、官方认可,互联网金融监管启幕 2015年还被认为是P2P网贷的监管元年。2014年,银监会曾提出框架性的监管原则和“四条红线”,2015年尽管具体的监管细则并未如预期那样在年底出台,但有关方面仍循序渐进对P2P网贷开展了更为实质性的监管,同时国家政策也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表现出了鼓励的姿态。 1月,银监会进行机构调整,将P2P网贷的监管划归新成立的普惠金融部负责。 3月,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互联网金融一词,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市场普遍对行业抱乐观态度。 7月,央行联合银监会等十部委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承认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并要求网贷平台明确信息中介定位,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8月,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划定了年利率24%和36%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 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金融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依托实体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同时,央行行长周小川撰文强调应规范发展P2P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态,构建主流业态与新兴业态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 11月,“十三五”规划正式发布,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再次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和鼓励。 12月,在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安全高端论坛上,最高法院表示2016年将通过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意见或司法解释等形式,指引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此外,原本一直有消息称2015年底监管细则将公布征求意见稿,但或许是出于对行业创新的宽容和保护,监管细则再次推迟公布。同时,最新的消息显示,P2P监管细则将比预期中略为宽松,将实行负面清单制,而没有传闻中的5000万注册资本门槛。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实行负面清单制是行业在目前发展阶段最有效的管理方式,是在发展中解决发展问题。 虽然具体的监管规则何时落地尚不得而知,但从监管层的态度来看,几条底线越发清晰明确:P2P平台定位是信息中介,不得开展自融;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等等。总之,既保有足够的行业发展空间,又保障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是对有关部门监管智慧的一种考验。 三、好项目稀缺,“资产荒”初现 P2P平台的两端是资产端和资金端,资产端是标的或项目的来源,也就是平台上的借款发起方;资金端是投资资金的来源,也就是平台上的理财投资者。 2015年央行接连降息,股市剧烈动荡,许多投资者把目标转向了P2P网贷,投资成交量持续上涨。一方面是投资人和投资额的增加,而另一方面,质量好的资产项目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投资涌入的速度。市场上频现“钱多,项目少”的尴尬局面。 同时,P2P网贷整个行业的发展同质化,又加剧了优质借贷项目的争夺,使很多平台面临“资产荒”的困境。其中一些平台开始放松标准,把风控不过关的项目勉强上线,使投资人承担的投资风险大大增加。 资产荒将加剧行业的优胜劣汰,获取优质资产的能力将成为P2P平台的核心竞争力,风控能力不过硬、缺乏资产获取渠道的平台,将逐渐被市场所抛弃。 四、小而美,垂直细分领域求突破 所有P2P平台的资金端入口基本一致,都是源自普通用户的投资,但资产端的来源却包罗万象,对应着各种行业、资源和资产类型。由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包有不同的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也有不同的风险识别技术和风险防范手段,很难有一家金融机构能熟练掌握各个行业、各种类型的资产包所对应的风控能力,因此P2P行业中的企业也依托各自的资源和背景优势,在垂直细分领域纵向开拓,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 从债权担保模式上来看,除了传统的抵押标,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手段,在保障形式上有更多玩法,业内也存在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保理等不同项目类型的P2P平台。从资产端入口上来看,由于各行各业都有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给垂直P2P网贷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机会,目前P2P网贷的项目来源相当多元化,医疗、环保、汽车、房地产等行业都有开展业务的细分平台。从融资金额来看,有专做小额授信的平台、也有主要面对百万级以上需求的平台。从地域来看,每个区域都可能存在主要辐射本区域的平台。 2015年P2P行业涌现的以差异化、精细化为思路的平台,大多是在平台熟悉的一个或者是几个产业或领域精耕细作,把控好产业链的运营和风控。 这其中,消费金融领域尤其值得关注。2015年年中,两个月时间内获得批准营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在10家以上,接近过去几年的数量总和,贷款数额也比以往有较大幅度增长。个人消费金融将金融服务场景(具体来说就是消费贷款)植入到消费场景中,借款资金用途更清晰固定,风控审核也更加标准化,效率更高。目前,消费金融这一垂直领域也出现了更加细分的趋势,面向不同类型的消费产品、面向不同的消费人群,都出现了更细分的消费金融平台。 五、跨平台合作,互联网+金融+产业 互联网金融在2015年发展迅猛,互联网企业、传统金融机构、电商企业、O2O企业、运营商等都希望抓住机遇,享受到互联网金融的红利。 其中,在“互联网+”战略的影响下飞速发展的O2O平台,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更丰富的项目来源。许多O2O平台集中了产业链上下游的供应商和采购方,由于足够垂直所以业务流程高度一致,金融需求往往也非常相似。在此类O2O平台上的交易场景或支付场景中发掘融资需求,既满足了产业链上企业的资金需求,又可以为P2P平台寻找到优质的资产端入口,丰富项目来源。 这种跨平台的合作,思路其实就是在核心业务交易的基础上设计出金融服务产品,这种模式有利于P2P平台总结出标准化的风控模型,大幅提高风控效率,有效地降低风控成本,并可以借助O2O平台的数据对借款人进行画像和分析,提升风险判断的准确性。 六、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的风控关键 大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征信及风控体系区别于传统金融征信及风控体系的重要特征。传统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核中,审查的主要是借款人过往的贷款记录、征信记录、资金流水等,但这些数据存在“无因性”的问题——借款人以往的贷款用途究竟为何、其还款资金又源于何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掌握。 但互联网金融风控就不一样了。互联网一大特点就是“凡走过必留下痕迹”,所有交易和行为都可能被保留,沉淀为大数据。尤其是,真实交易场景中的数据可以转化为征信数据,有效反映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资金流向,可以帮助互联网金融开展更准确的风险判断。 同时,大数据还可以更精准地把握资产端和资金端的用户需求,为P2P平台提供风控决策参考,为理财用户提供投资决策参考。 纵观2015年的P2P网贷行业,不少P2P平台积极开展大数据风控的探索,BAT凭借多年沉积的用户和交易数据优势,强势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目前得益最多的莫过于阿里巴巴——基于电商交易而积累的海量用户信息和消费数据,掌握的商家的经营情况、销售业绩,蚂蚁金服将这些资源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一方面抓住了商家的经营性融资需求,一方面抓住了个人消费者的消费金融需求,实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系统循环。 从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征信渠道和征信数据类型都会越扩展越丰富,互联网技术创新和金融大数据应用会深度融合,实现很多过去实现不了的事情。未来,一些技术实力强的P2P网贷平台可能会开发出更精密的数据风控模型,甚至整体转型为专业的征信机构。 七、去担保化,新保障模式的引入 2014年P2P行业“去担保化”的讨论曾经热极一时,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22条指出,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媒介服务,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网贷平台通过网页、广告等明示提供担保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再次强调了P2P平台的中介属性。过往的实践中,部分平台抓住用户重视安全性的心理,通过“兜底”、“垫付”等承诺来吸引投资用户,但这种承诺恰恰增大了平台的潜在经营风险,也违背了平台的根本定位,在2015年,“去担保化”也是P2P网贷行业的一种趋势。 但是这种趋势难免与普通投资人追求安全和保障的心理产生矛盾,为了取得平衡, P2P网贷行业开展了很多探索,最常见的就是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形式包括为投资用户购买个人账号资金安全险、为平台购买类似经营责任险、为项目担保物购买财产险,等等。 2015年,已有阳光保险、大地保险、众安保险、中银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与网贷平台进行业务合作。 八、优胜劣汰,行业洗牌局面初现 根据网贷第三方的数据显示,2015年11月全国P2P平台累计已达3769家,问题平台达1157家,正常运营平台为2612家,2015年下半年,新增平台数量比从前明显减少,而问题平台的数量和增幅则均已超过往年。这符合市场竞争加剧和监管即将落地的行业背景特征。 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资产荒的到来,那些风控实力薄弱、缺乏优质资产来源的平台和那些融资能力不强的平台,逐渐开始被市场淘汰。同时,随着一系列监管思路和政策的公布,市场环境日益规范,运营不合规的平台也在面临监管淘汰。作为一种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模式,P2P网贷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不足、控制风险,才能顺利成长为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有一点不能忘记,金融风险是能够“自我实现”的,也就是说本来没有问题的平台,如果遭遇信任危机,用户大量挤兑,反而会由此引发风险。因此,理性看待P2P行业的洗牌局面是非常必要的。 未来,风控成熟、融资能力突出的P2P机构将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范下获得更大的合规发展空间,整体行业将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但是,即将出台的监管细则究竟有哪些规定、还有哪些平台将退出市场,2016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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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并非互联网金融范畴 需区分真伪P2P
伴随着行业的高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套用新概念,假借P2P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在少数,成为行业一种现象。 12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筹建负责人杨东在“互联网金融保险保障合作模式创新研究项目启动会”上表示,当下伪P2P、伪众筹等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帜造成诸多社会乱象,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很好,目前的非法集资等并不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 据记者了解,当下很多号称P2P、众筹的公司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在前端吸收资金,但其资金流向却并不透明,抑或将资金辗转流入关联公司账户中,进行自融,大搞非法集资。搜易贷COO蒋轩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P2P的本质就是普惠金融和直接融资。真正的P2P平台其资金投向应该是简单、直接、透明的,资金能够直接投入到实体经济的小微企业或个人消费小额分散的项目中,同时,其债权关系必须要明确,有追述权并且是合法合规的。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那么其就是伪P2P,伪P2P还有一个较大的风险在于项目金额和期限的错配。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认为,区分是否是“伪互联网金融”公司,有一个指标可供参照,即看该公司线下网点是做贷款业务还是理财业务。正规的公司如果有线下网点,一般是为小微企业提供借款服务的;如果一个公司的线下门店到处发传单,拉客户投资理财,那就需要谨慎了。正规平台都应是以贷款为核心,资金的出路是小微企业贷款、汽车贷款、房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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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股炼成记
相较以往的公开发言,唐宁在敲钟后接受采访时明显放得更开,回答得更直接,除开场时的一些客套话外,谈了许多互联网金融业的真相和大实话。 这位宜信公司创始人及CEO、宜人贷董事局主席及创始人、华创资本创始人及CEO确实有理由高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丑闻不断,中概股本年度的融资情况也不甚理想,宜人贷却成功登陆纽交所,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股。 宜人贷并非一家完美的公司,其成绩和需改进的地方都体现在了招股说明书中,接受监管者、投资者和媒体的质询和监督,但这本身就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一大步。《华尔街日报》的文章指出,宜人贷上市将开启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美国被称为fin-tech company)的上市潮,不远的将来蚂蚁金服、陆金所等机构均有望登陆资本市场。 为借款端线上化而生 唐宁本科就读于北京大学数学系,后赴美深造,毕业后于华尔街从事金融、电信、媒体及高科技企业的上市、发债和并购等业务。2006年,唐宁在北京创建了宜信。公司对外公开的愿景是,希望创建一种个人对个人的小额信贷模式。 唐宁回忆说:“那时我们还不知道P2P这个词,后来才知道国外已经有了类似的模式被称为P2P。实话说,刚开始市场并不认可,大家都觉得这个模式怪怪的。他们会问,你们是银行吗?我说不是,他就走了,他也不想了解你到底是什么。也有人善意地提醒,中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很难判定个人的信用,云云。” 2011年,唐宁在纽约与方以涵会面,后者本科毕业于中科大少年班,后在哥大获得天文系和电子工程系双硕士学位。当时,她担任美国上市公司IAC/Ask.com 副总裁一职。双方讨论的内容是,能否在宜信公司线下业务的基础上,搭建一个线上平台,不仅能吸引投资者进行小额分散的投资,借款人也能在线申请,系统则基于多方数据源自动决策。当时,国内已有拍拍贷、人人贷等P2P网贷平台,陆金所还未正式上线,已有平台因无力支撑而停止经营。 2012年3月,宜人贷上线。用唐宁的话说,宜人贷是“站在宜信巨人的肩膀上”成立的。他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宜信在线下有业务基础,相关人群的数据、模型等对宜人贷来说是很好的起步基础。一家公司要是一成立就想做网贷,我觉得很难,想想都难。经过几年的发展,宜人贷的独立性增强,不过宜信这边如果有合适的目标客群线索,也会推荐给宜人贷。” 本次IPO发行完成后,宜信仍将是宜人贷的母公司和控股股东,持股85.5%。宜人贷的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双方协议,当宜信公司将线下客户推介给宜人贷时,前者目前将收取借款金额5%的费用。自2016年起的三年时间,这一费率将调整至6%。 唐宁对上证报表示:“这是参考了市场行情的公允定价,并结合内部成本核算后给出的费率,我认为5%到6%的费率是合理的,也经过了会计师的确认。除了获客,催收也是双方一个重要的合作点。当然,帮助归帮助,最终还是要按照市场化的定价去结算。” 客群与风险定价的试错 方以涵于2011年加盟了宜信,负责宜人贷的项目。她回忆说,一开始只有要做网贷这个大方向,但并没有很明确的客群目标,因此尝试了一些不同的人群。初期的产品也相对简单,仅根据客户的银行流水和征信报告来进行信用审核。 从客户的信用等级来看,宜人贷从最优质的客户开始试水。在招股书中,宜人贷将自身的客群分为A、B、C、D四类客户。2013年全年,2.58亿元的成交额皆来源于A类客户;2014年全年平台共撮合了超过22亿元的借款,超过86%来自A类客户,虽开始有了D类客户,但仅占0.3%。 2015年前三个月,来自D类客户的借款急剧上升,占比超过了78%。在D类客户的带动下,宜人贷今年前三季度的交易额超过了62亿元,是2014年全年的接近三倍。 唐宁解释说:“这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某个特定人群的风险水平如何?该如何定价?我们后来发觉,A类客户的定价低了,所以引入了B、C、D类客户的价格。从宜信公司自身的经历看,也在线下服务了大量的D类客户,也为宜人贷在线上为D类客户定价奠定了基础。” 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四类客户的定价情况,A、B、C、D类客户的APR(年化利率)分别为16.9%、27.4%、33.5%、39.5%。有评论质疑借款人无法承担如此高的成本。 唐宁对此不以为然:“以20%的年化利率为例,借100块本金,每个月还10块,对于借款人而言并非不可接受。再说,相比此前的借贷无门,宜人贷确实解决了这些借款人的金融可得性问题,也是一种进步。普惠金融的实现有一个过程,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首先得解决融资难,如果拿不到钱,成本就是无穷高,还谈什么解决融资贵?” 在这过程中,宜人贷逐渐将目标客群定位在城市白领。方以涵认为,白领们有稳定的收入,在结婚、住房装修时又有消费升级的借款需求,同时又有良好的互联网使用习惯,在网购、查账时沉淀下了相应数据。 根据第三方咨询公司艾瑞的报告,中国的消费需求在不断释放,但消费的金融化程度却不足(underfinanced),2014年消费金融余额占GDP的比例仅为24.2%,同期美国为77.5%。艾瑞将这一落差归结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可得性不足。同时,艾瑞预计2014年到2019年,中国的消费金融市场有望取得19.5%的年复合增长率。 2013年,宜人贷亏损830万美元;2014年,亏损450万美元。2015年,在业务量实现激增后,宜人贷前三季实现盈利约3000万美元。对于这一突然转变,唐宁轻描淡写地描述说:“在前期试错后我们找到了合适的人群,实现了合适的风险定价,营收情况自然就越来越好了。” 互联网并非万能 伴随此次IPO,百度旗下子公司百度香港将以定向增发的方式,认购总价值1000万美元的宜人贷股份。不难推测,除了资本层面的联姻,双方即将具体产品上开展合作。方以涵就表示,百度大厦已经去了好多趟,后续还得继续跑。 互联网公司拥有大数据,就能做好金融吗?唐宁不这么认为。他强调,互联网和金融两种属性有时是矛盾的。互联网讲求快,讲求客户体验,极端地说最好是什么都不问直接放款;而金融却讲求稳妥,要获取客户很多资料,要问很多问题,甚至能把客户问烦了转身离去。互联网金融,就是要将两种属性中和起来。 “一年前,好多互联网公司要做金融,都成了标配,但后来大家发现,不是说有很多数据就能做好风险识别和定价。”唐宁对记者表示,“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是门槛非常高的。现阶段,用网购、社交的数据,或许能实现订酒店、租车等轻应用,但要是用来判定6、7万元贷款的风险,远远不够。” 但如果缺了数据,网贷平台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所以在唐宁看来P2P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是必然的。互联网公司和电商平台有流量、有场景、有数据,但缺风控能力,缺金融产品的研发能力。未来,可以设想的场景是,在装修网站下单时缺钱,宜人贷就在那儿;订制高端旅游时缺钱,宜人贷在那儿。 深化移动端的战略以及更加精细化的风险定价,是宜人贷在IPO后的着力点。在2014年全年和2015年前三季度,通过手机APP撮合成功的业务占比为24.7%和26.5%。宜人贷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将继续执行移动化的战略,让更多业务通过端到端得以实现。 风险定价能力,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唐宁认为还需继续深化。目前D类客户的定价已经比较到位,但A、B、C三类客户的定价还较为粗糙。而招股书还透露,在投资者一端也需要更加精准地定价,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能享受不同的收益。 至于行业中一些跑路、违规经营等丑闻,唐宁认为:“这就是欺诈,与互联网金融无关。真正做网络贷款,是慢工出细活的。明确了目标客户群后,会大致构想出风控模型,并试水一些业务,生成风险数据后,再代入并优化模型,再用新模型试水新业务。几番来回,待到有了些眉目,差不多就是两年时间。而我和以涵,是有做一辈子的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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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透露: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下发读秒
此前媒体报道称,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成型,在本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专家再透露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很快落地。至此,意见稿下发已进入倒计时。 记者获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21日在《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新书发布会暨媒体见面会上透露,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很快落地,此外,证监会的股权众筹政策也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 杨东表示,“未来P2P监管细则应按照负面清单的底线监管思维,将P2P平台不许涉足的部分列出来。这样既保证了创新,又保证了消费者的保护。此外,消费者保护应是未来P2P监管的核心。” 杨东认为,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要对P2P平台进行加强监管,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平台,监管层要在苗头出现之初及时整顿和规范;加强对平台的平时检查,检查平台是不是存在归集资金搞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施集资诈骗等活动,如果平台开展违法的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应该坚决对平台进行公示、取缔。监管部门应设计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监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股东背景,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加以审核并公示;另外还需要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避免监管重复或漏洞,防止监管套利。 另,据媒体报道称,监管细则将于明年年中落地,设有18个月左右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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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平台自称卖银行理财?别信,背后有三大隐患
一些互联网机构集合大量的银行理财信息向社会推荐,有的机构还在网站引导客户预存资金进行投资,并声称对接银行理财产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方面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经公会了解,此类冒名宣传、销售行为蕴藏较大的风险。 “目前上海地区各家银行均没有与此类机构进行合作,也从未授权此类机构代理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称。 这类互联网平台一般会采用“红包”、“预存理财金”等营销手段吸引投资人,有的投资人因此“上钩”,觉得在互联网平台购买理财产品比在银行买划算。但事实上,其背后隐患重重。 根据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的了解,第一,这些网站盗用银行产品名称,收益、期限等关键信息均与银行有关产品不一致;部分产品以一元起售,对接的可能是非银行产品,但以银行产品冠名,这些行为严重误导银行业消费者。“他们虽然能以较高收益率吸引投资人,但其实难以长期维系。”公会方面称。 第二,网站声称专款专用,资金进入银行相应账户。据经部分银行排查发现,所谓相应账户,其实只是一般账户,其吸纳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划转,不能确定资金真实投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第三,公会方面还提请投资人注意,这些互联网平台可能存在借购买银行理财归集资金,再自行进行分拆投资的行为,通过低起售点降投资“门槛”,导致产品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不匹配,这种错配运作模式本身风险又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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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急谋转型 做“平台的平台”成新趋势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金融业机构渐渐觉醒,互联网巨头也加大投入,行业竞争越发激烈。除了承受来自市场大环境的压力,P2P行业也遭遇“资产荒”和信任危机,P2P行业的转型在业内看来也变得“迫在眉睫”。 P2P平台面临严峻考验 从6月份开始,央行接连进行了几轮的降息、降准,近日,央行再次宣布降准降息,分分钟让负利率时代变成现实。“双降”对P2P行业将产生何种影响?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就整体局势来看,虽然短期内收益率水平不会明显下跌,但长期的p2p理财收益或许仍会走低。 某P2P平台CEO对记者坦言:P2P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事实上,近700家平台跑路、资产端来源变少、收益率跌出12%、获客成本飙升,以及投资者对于P2P市场的了解加深,都对P2P平台的发展提出严峻的挑战。 P2P洗牌时刻临近,优胜劣汰法则之下留下的只会是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平台,而投资者所熟知的知名P2P平台已然或正在布局,纷纷开始转向资产管理、资产配置模式。 记者了解到,如今,众多转型中的P2P机构不愿被称为P2P平台,更愿意被称为综合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这些平台如何转型,转型后的成果如何,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模式与成果可以参考。正如P2P行业监管细则呼之不出一样,充满不确定。“宽松货币政策导致的最直接结果就是市场上的钱多了,企业能够得到成本更优的借款渠道;同时,银行间市场资金充裕,今后会支持更多的借款项目,之前被银行排除在外的部分借款项目或被重新吸纳。”有网贷人士向记者表示,显然这种资产局面不是P2P行业所期望的,银行融资重新放款,必然会导致原本通过P2P平台借款的优质借款项目的流失,无疑是在倒逼P2P平台降息以吸引优质借款项目。 行业金字塔格局渐显 数据显示,9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仅为12.63%,环比8月下降了35个基点。9月多数平台综合收益率介于12%~24%之间,占比高达72.23%;其次为综合收益率在 12%以下的平台,占比为18.48%。 业内人士认为,如今P2P市场在多方资本的参与下,行业金字塔格局已经初具雏形。成立时间早、交易规模大、具有较强品牌知名度的少数大平台已成为网贷行业参考标准,例如银行系陆金所、国资系开鑫贷等背景实力强的平台。另外,人人贷、积木盒子等均获得数轮融资,资本实力强劲。这些平台的转型或成为战略,或早已行动,在当前P2P行业收益持续下行的阶段尤其迫切。 记者获悉,一些老牌的P2P平台正在尝试多种多样的新玩法,试图摆脱“P2P”这一非标产品的业务限制。继代销基金后,最新的玩法是:炒美股。 9月15日,“P2P”一哥陆金所发布全新战略规划,启用新域名lu.com。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表示,定位为平台化的陆金所,最终目标是形成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 10月13日,人人贷也发布全新的理财品牌,开启专属域名WE.COM。并称人人贷将由单一的P2P平台向多元化、全方位的财富管理平台过渡。 11月16日,老牌P2P平台积木盒子发布“智能综合理财平台”的公司新战略,将其业务扩展至固定收益理财、股票、基金、零售信贷等多个领域,其中美股产品最受人关注。“因为公众对P2P的印象太鱼龙混杂了,P2P业务占比正越来越少的积木盒子,也是试图想摆脱P2P的单一名号。”据行业人士分析。 而另一家老牌平台宜信,也在这两年将一边是出款人,一边是出借人的模式,扩展为两条业务线:普惠金融和财富管理。 至于平台纷纷转型的原因,除了满足用户不同的需求和体验之外,在一位网贷研究者看来,传统的P2P业务太难做了,不赚钱还存在刚兑的风险;此外,业务多元化也有利于提高平台的估值。“找不到好的借款项目、投资者闲置资金大增、P2P行业风险放大促使这些平台纷纷转型。”一家P2P平台人士表示。 转型迫在眉睫 纵观P2P行业的发展,除了整个经济大环境刺激着P2P转型外,P2P在发展期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成为导致转型的内在刚需。现如今,P2P资产荒已经显现,有的平台缺乏优质的借款项目,投资者资金闲置于账户中;另一方面,众多平台风控不力,跑路倒闭频发。种种迹象表明,P2P需要向大型资产管理金融机构看齐。 事实上,目前不少平台转型的趋势是在做“平台的平台”,换言之就是集合了金融产品供应商以及金融产品,并提供一站式财富管理方案的平台。这种“平台的平台”之所以被众多同行看好,根本上来说是对于账户和端口的争夺。 上述业内人士谈到,随着互联网金融和第三方支付、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加深,未来很可能会出现账号整合,即客户也许只有一个账户,但可以对接贷款、股票、债券等所有的金融产品,“得账户者得金融”这一定律可能会体现得更为充分。而这也是网贷平台积极进行转型的重要原因之一,毕竟未来谁能掌握关键账户和端口,谁就能掌握行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对于网贷企业来说,现阶段的发展策略应是"资产为王",如今再逢宽松货币政策出台,传统金融机构和网贷企业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内外夹击下,开发优质资产成了P2P行业的当务之急。”上述网贷人士表示,也就是说,P2P行业未来的竞争将会聚焦在优质资产的争夺上,谁能够开发更多的优质资产,谁才拥有未来。而开发优质资产的前提就降低借款方的融资成本,因此网贷行业降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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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被正式立案侦查 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9月21日下午,北京金融街,数百名在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兑付危机中蒙受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在中国证监会门口请愿。 图由现场民众提供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被正式立案。 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称,经前期大量调查,判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此前据财新记者了解,在12月初,泛亚可能将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正式立案。(见《财新周刊》“集资骗局大爆发”) 据财新记者了解,10月中旬,泛亚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包括对是否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交易所的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都由云南省政府负责。11月下旬,云南成立泛亚的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省长陈豪担任组长。 在10月还露过面的泛亚实际控制人单九良,近期则确认失联。意马国际(00585.HK)于12月17日发布公告称,最近未能与主席兼执行董事单九良取得联系。12月17日,财新记者拨打单九良电话时,发现已关机。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于2011年2月16日,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王清民,总经理郭枫。2012年末,单九良先后提议其妻张子诺任泛亚副经理、董事、副总裁,同时兼品牌战略中心总经理、总裁办主任等职。业内将泛亚称为“夫妻店”。 今年4月以来,泛亚兑付危机持续发酵,涉及全国几乎所有省份,共牵涉22万户投资者、430亿元资金。在昆明、上海等地,泛亚的投资者聚集维权。9月21日下午1点,百余投资者聚集到位于北京市金融街的中国证监会楼下。 当时,云南公安机关并未对泛亚交易所进行立案,证监会方面则表示,他们只有督办的权力,会尽力督促云南相关部门解决投资者的问题。国务院于2012年7月发文,要求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由证监会牵头,云南一直未被验收。 12月12日,《货币战争》作者宋鸿兵在山西省太原市演讲遭遇部分投资者的围攻,现场极为混乱。宋鸿兵西装后背被扯裂,并被迫手写道歉书。 12月13日晚间,宋鸿兵通过个人新浪微博发表声明,称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称所签写的文件是被胁迫签写的,投资者在泛亚公司的损失与其本人没有关系。宋鸿兵表示,他曾经通过第三方渠道受到泛亚的邀请,进行了经济形势分析讲座,不了解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公司的组织架构及其投资模式。 据财新记者了解,除云南外,新疆、甘肃、山西、天津、上海亦为“重灾区”,还牵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据财新记者了解,多家银行都是从总行层面与泛亚签了合作协议,明面上约定是三方存管,但实际上,银行私下都进行违规销售。 有监管人士向财新记者坦言,他们曾对泛亚进行风险提示,要求银行全部清理、不得销售,但有投资者无法接受这一行为,要求继续购买。“投资者赚钱赚习惯了。” 此外,当地政府的大力保护,也给泛亚做了背书。云南省金融办主任刘光溪曾公开表示,“泛亚直接为国家纳税3.6亿元,为国家间接纳税6.7亿,总计近11亿,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支持泛亚。” “泛亚是云南批准的,到外地募集资金说自己合法合规,外地投资者购买后,资金回云南,云南省就很高兴,一直保护。”一位资深监管人士总结。泛亚并非孤例。据财新记者了解,全国还有1000多家类似的地方交易所,均面临清理整顿的问题。 “泛亚的逻辑很明显。借国家信用中饱私囊,地方政府、企业甚至银行都获利不菲,最后是投资者甚至财政埋单。关于泛亚的风险提示,也只是监管方想免责,没有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一位监管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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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触电“互联网+不良资产”盈利模式存疑
日前,淘宝网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融”)宣布,将规模达515亿元的不良资产上线淘宝拍卖会,淘宝拍卖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线上不良资产处置平台。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淘宝拍卖获悉,除了华融以外,中国信达在今年5月份已经和淘宝展开合作,东方、长城正在试点入驻淘宝拍卖,同时,淘宝也在积极与各地方AMC(资产管理公司)洽谈合作。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不良资产今年逐步暴露出来,“互联网+不良资产”的模式应运而生,区别于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互联网+”的介入使得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被打破,区域界限愈加模糊,提升了处置效率,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不良资产”的运作主体往往是散兵游勇,平台管理方能力有限,参与者资质也有限,难以拿到大量优质的债权包,如银行不良债权等。 而持牌AMC的到来显然是一个信号——这才是巨头们的游戏。 持牌AMC触网 根据华融与淘宝的合作,华融推介资产在淘宝网上进行资产招商,招商期为90天,此次委托淘宝进行债权资产处置的对象超过2000户,推介债权资产分布在全国24个省市,涉及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众多行业。 据淘宝拍卖一位内部人士介绍,淘宝与华融的合作模式类似于委托展示的功能,真正的交易过程不在淘宝上进行,类似于银行不定期在报纸上发布信用卡催收公告。 比如,12月12日,华融路演的一则关于“防城港宏泉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项目简单介绍了债务人、资产规模、标的物类型、担保措施和保证人等。 相比来说,今年5月份信达与淘宝的合作更加深入,其交易过程在淘宝拍卖上进行:信达将审批过的债权项目放到淘宝拍卖上进行公告,初始价格由信达确定,公告期满后,意向竞买人可以在资产处置平台上出价,竞价模式购买,有两种竞价规则可供选择:一是满足至少两人报名且出价达到或超出保留价,竞价结果方可成立;二是满足一人报名且出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竞价结果需要登报公告后方能确定最终买受人。 比如,12月14日,信达展示了一种不良债权,这是关于“武汉径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资产”,附有标的资产的简单介绍,并上传了高清大图:截至2015年11月30日,信达对武汉径达物流有限公司债权合计1400.57万元,其中本金为1200万元,利息200.57万元。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粗略统计,仅12月11日以来,华融和信达两家AMC就在淘宝上路演了千宗不良债权。 另外,据淘宝拍卖透露,目前四大AMC中的另外两家东方资管和长城资管正在选择试点入驻,同时淘宝拍卖也在积极跟各地方AMC洽谈合作事宜。此前合作的政府部门及商业机构包括法院、银行、民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拍卖行、产权交易所、海关等。 事实上,地方AMC作为继四大AMC之后的又一批持牌的特殊资产经营机构,开始在不良资产市场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13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各省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AMC,参与本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地方版AMC闪亮登场,事从区域性不良资产一级市场。 据了解,目前共有15家地方AMC,分布于全国15个省市: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广东、北京、天津、重庆、福建、辽宁、山东、湖北、宁夏、吉林、广西,但同时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前段时间又新增2张地方AMC牌照。 日前,广州一家具有国资背景的P2P平台“粤财汇”上线,虽然平台的注册资本金仅为5000万元,但股东大牌云集:粤财控股旗下的广东再担保持股30%,旗下的粤财资产持股10%;另外,恒生电子持股20%、易方达持股20%、赛富资管持股10%、壹乾坤基金持股10%。其中,粤财资产就是一家地方版AMC。 粤财资产2014年7月正式获得银监会地方AMC牌照,曾先后管理和处置了广东发展银行、恩平农信社、广东农商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工农中建等驻粤金融机构剥离的不良资产。截至2014年12月,粤财资产累计业务规模达842亿元,利润累计54亿元。 尽管该平台目前依旧是P2P状态,但据广州一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分析,未来上线“粤财汇”手中的不良资产是大势所趋。“地方AMC尽管存在区域性资源优势,但相对来说,对于不良资产的管理能力匮乏,处置效率低,很多时候还要寻求民间资产管理公司的帮助。”该人士说, 盈利模式存疑 而持牌AMC的触网意向也必将带来“互联网+不良资产”模式的升级。“司法拍卖以资产为主,满足了AMC处置资产的需要,基于淘宝巨大的用户群、社会影响力,可将单项资产的价值更大化。”包之网CEO张洛夫说。 但在上述广州一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人士看来,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绝大多数“互联网+不良资产”的模式,本质上还是资产拍卖,干的是拍卖行的生意,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深入到不良资产的经营与盘活。 淘宝拍卖内部人士也透露,淘宝拍卖主要定位于涉公资产拍卖市场。事实上,涉公资产拍卖市场也正是不良资产处置、流转的重要渠道,在该市场中,法院的司法拍卖和拍卖行构成主体。 “线下拍卖有其历史积累,但也有一些固有问题,比如受制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信息传播范围较窄等;线上拍卖,信息传播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该内部人士说,针对不良资产处置这一业务本身较“重”的固有问题,淘宝拍卖也会采用互联网的营销手段将严肃的金融资产变得有趣、亲民,比如“双十一”山东新大唐11元起拍债权,“双十二”处置的马尔代夫海岛。 “我们正在尝试重塑涉公资产拍卖市场,推进它的阳光化、亲民化,助力司法改革,也助力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的锐意创新。从本质上讲,拍卖是一种交易方式,甚至可以说是社会资源最优化配置的首选方式,我们看的是这个市场。”上述淘宝内部人士说。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互联网+不良资产”抢了拍卖行的生意? “淘宝拍卖提供的是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技术平台,我们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并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让竞买人在该平台上开展独立竞价,法院、拍卖行等所有入驻的政府部门、机构自始至终都是涉公资产的竞价主体,淘宝网工作人员无权介入,全程无查询竞买人信息的权限。”上述淘宝内部人士说。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尽管“互联网+”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特殊资产本身盈利起源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当平台解决了信息对称,利润大幅降低,市场可能会萎缩;另外,这些互联网平台本身盈利模式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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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类理财打响收益反击战 部分重回4%
本周,货币基金宝宝类理财继续维持反弹势头,站稳3%。有4款佼佼者7日年化收益率重新站上4%。 据银率网最新统计数据显示,12月21日余额宝类理财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平均值3.14%,较上周上涨0.07个百分点。其中,银行系宝类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平均值为3.04%,较上周上涨0.01个百分点;互联网系宝类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平均值为3.31%,较上周下跌0.17个百分点;基金公司直销宝类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平均值为3.28%,较上周上涨0.13%。 分指标看,表现最好的是中信薪金宝,七日年化收益率为4.488%,其次是渤海添金宝,七日年化收益率为4.103%,第三是京东小金库,七日年化收益率为4.088%。 每万份月收益最高的前五名中,微信理财通独占3席,分别是易方达易理货币33.6496元,汇添富全额宝货币32.2859元,华夏财富宝货币32.2374元,另外两款是京东小金库和浙商增金宝,万份月收益分别为32.524元和32.2753元。 数据显示,与货币基金收益率关系密切的Shibor利率也出现了上涨。数据显示,12月21日,Shibor同业间拆借(隔夜)利率为1.8430,较上周五(12月18日)上涨2.7000(BP)。 货币基金翘尾现象并非今年独有,从2012年到2014年这三年,货币基金均出现年末收益率翘尾效应。银率网小编分析,12月下旬至春节期间,受市场资金面相对紧张的影响,货币基金收益率有望进一步提高,7日年化收益率在4%以上的产品将越来越多。 可能有人要问,年底了,手里的资金到底是买货币基金还是买银行理财? 据银率网数据库统计,本周银行非结构性理财平均预期收益为4.44%,与表现较好的宝宝类理财收益相比不远,相比之下宝宝类理财存取更加灵活,且没有额度限制,建议可将部分资金放在余额宝等货币基金中供随时取用,剩余大额资金购买固定期限的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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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劲波:58赶集做金融不从支付切入
合并后的58赶集已经正式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在12月19日的北大光华新年论坛上,58赶集集团CEO姚劲波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不同于阿里、京东等企业,58赶集做互联网金融将不会从支付环节入手,而是贴合其线上的租房、二手车等场景,与传统金融机构展开合作。 “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端现在已经有很多人在做了,我们不准备从这里下手,而是从用户的场景出发。”姚劲波表示。“58上有很多应用场景,比如租房、买车等,我们做金融还是贴合着这些业务场景来做,比如租房贷、二手车贷等。这可能是我们跟其它做金融的互联网企业最大的区别。” 从支付宝、微信支付到京东金融,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者愈来愈多,市场拼杀亦逐年激烈。作为分类信息网站,58赶集连接了几百万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在地面推广过程中亦积累了大量企业和个体商户的经营交易大数据,已经具备切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数据基础。 2014年7月,合并前的58同城就曾与新鸿基旗下公司亚洲联合财务围绕互联网金融业务达成合作。今年4月58同城与赶集网合并以来,正式进军互联网金融,主要业务分为贷款、理财两类。其金融事业部推出了理财产品“58钱柜”,通过联合银行、证券、基金、小贷、P2P等第三方机构,做理财平台。12月16日,58宣布与哈尔滨银行在汽车贷款等领域展开合作,合作内容包括资金和风控两个方面,通过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建立汽车交易O2O平台。 姚劲波对财新记者透露,目前58做金融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服务核心业务,不会先去追求有多大的数量和规模。“互联网企业跟金融行业的先天基金还是有所不同。互联网行业讲究创新和速度,金融行业更注重风险。我们作为互联网企业,做金融的定位还是想把58赶集上的应用场景疏导出去,而不想介入金融太深,先控制好风险。”他说,下一步58可能会通过参股或合资组建公司等方式,跟传统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以此找到更多固定的合作主体。 58同城与赶集合并后,目前已将各子版块业务成立独立的公司并展开融资。姚劲波表示,这种做法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合并后的人员管理问题,让团队更有独立自主的感觉。“合并后,在人员上我们就是简单粗暴地将同业务部门人员并在一起了,没有人单独负责原来的58的业务或者赶集的业务,一块业务就是一个人负责。”另一方面,这样做也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融资,更容易利用外部的资源来发展新业务,而非完全消耗自身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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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并不轻松 长期来看P2P市场或受冲击
近日关于利率市场化是否会对P2P网贷产生冲击的话题也屡被提及。今年以来,央行年内五度降息并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业内人士认为从短期来看,多数平台表示影响并不大。不过长期来看,P2P网贷的息差收益或将大幅缩小,恐将挤压P2P网贷平台的市场空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形成一定冲击。 珠宝贷运营总监李敬姿分析认为,利率信号有效传导机制以及银行层面定价机制在短期内恐很难落地,所以短期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冲击比较难显现。不过从长期来看,利率市场化将对P2P资产端造成影响,随着银行逐步具备风险定价能力,完全有可能对风险高的小企业用户收取更高的利率,将更多的贷款额度向利润高的小微企业倾斜,P2P目前所服务的市场将被压缩。 投哪网品牌总监郝歌亦表示,从长期来看,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的推进,存贷款利率进一步下降,银行息差收益逐渐收窄,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传统商业银行可能会逐步放宽对中小微企业的借款审批要求,同时银行借贷服务逐步互联网化,凭借着强大的资金成本优势,商业银行也开始展开互联网金融业务,恐将大大挤压P2P网贷平台的市场空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形成一定冲击。 “另外,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整体贷款利率会有所下降,也会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理财产品利率呈现逐步下降趋势,使得P2P网贷的息差收益大幅缩小,长远看会对一些以息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的网贷平台带来较大冲击。”郝歌补充道。 长期来看,利率市场化可能对P2P市场带来冲击,不过从短期来看,多数平台表示影响并不大。积木盒子首席风控官谢群表示,虽然理论上银行可以用高利率覆盖高不良率,但是,由于传统上银行里最重要的一个KPI指标就是不良率,在追求适度甚至低不良率的压力下,银行不太可能会大力放贷给P2P平台上的借款人。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网贷平台而言,这些平台本身就是基于利率市场化生存、发展的,无论利率市场化有没有出来、是否加强,民间借贷利率就是遵循水涨船高的原则,在资金紧缺的时候,比如年底,利率就会提高;而在资金充裕时,利率自然下降。”团贷网创始人唐军告诉记者,利率市场化对网贷行业带来的冲击将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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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金融平台计划:让六万名员工创业转型
海尔在互联网金融的动作并不慢。去年海尔就曾和阿里小贷合作,对接阿里小贷的IT系统,提供3000万贷款资金,成为其首个直投合作的外部机构。今年七月,海尔消费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夸客金融宣布达成合作,两家将在大数据应用、风险管理、数据营销、移动终端信贷等方面进行共同开发与创新,进而推动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化、垂直化和数据化。 现在,在海尔的创业平台上,正有越来越多的非海尔员工涌入,邱兴玉便是其中一个。 加入海尔成为一名创客之前,邱兴玉在一家与海尔有业务往来的金融咨询公司工作。那时这家咨询公司为世界银行支持中国的工作做了一份尽职调查报告,而邱兴玉所在的团队承接的任务是针对农业进行深度分析。他们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中国的农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甚至有可能迎来像房地产行业般的井喷状态。 这样一份经历为邱兴玉后来抢到海尔金融的创业项目积累了不少经验。2013年,她在参与海尔金融的咨询项目时了解到对方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计划,专门针对外部产业提供金融服务。为此,海尔还与邱兴玉所在的博厚方略公司在上海自贸区组建了融资租赁公司。 海尔金融平台对外发布的五大产业金融项目包括消费金融、食品农业、医疗、绿色金融和社区金融,有意向加入的团队可凭借商业计划书参与竞单。海尔负责提供初创资金和相应的创业服务,小微公司则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所有决策均由创客自己来敲定。 海尔集团自我分解 生成小微创业公司 创客和小微是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张瑞敏提出的内部改革概念之一。按照他的理念,海尔现在主要由三类人群组成,第一是平台主,像海尔轮值总裁周云杰这样的职位便属于大平台主。第二是小微主,指那些依托于海尔内部不同平台成立的初创公司。而第三类创客则是在小微公司中持有一定股份的创业者,他们需要与海尔签订对赌协议,只有达到一定目标值才可兑现股份。比如邱兴玉的公司属于小微主,邱兴玉本人则是创客。 邱兴玉带领一个四人团队从一批同时抢单的小微公司中拿下了食品农业的项目,主导方向做产业金融。这和海尔的产业金融思路刚好一致。此前她在融资租赁咨询行业有过8年的从业经历。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在所有的食品农业中,邱兴玉选择从养殖业里的蛋品行业入手,通过为上游的蛋品类公司投入固定资产,将蛋鸡作为一种设备进行融资,并联手上游产业链的相关公司来实现整体的食品品质控制,同时保证稳定的产量。到目前为止,这家小微公司所开发出的金融产品已更新到第四代产品。 具体的做法是,为了能够确保食品原材料的安全问题,蛋品公司需要对采购的饲料、疫苗、鸡苗、养殖环境以及过程等进行充分控制,不可避免要有大量的固定资产投入。邱兴玉的第一代产品主要解决固定资产投资的问题,将设备以租赁方式给蛋品企业使用。 固定资产建好以后,养殖还需要流动资金。这家小微公司又开发出将生物质作为一种工具来开展融资的模式。通俗点解释,此前金融领域通常用房产、车等用来抵押,而邱兴玉的团队实现了可用鸡、牛、猪这种家畜进行抵押。这是第二代产品。 到了第三代,主要解决销售环节的流动资金问题。第四代则是拉上饲料商、养殖设备商、蛋品龙头企业、养殖户等搭建一个生态圈,由饲料商提供饲料和疫苗,担保公司负责贷款,邱兴玉的小微负责提供固定资产,养殖户负责养殖,蛋品公司负责销售。下一步,这家小微公司还想向平台发展。 这种模式很快获得市场认可。从2014年5月到今年8月,这家小微公司的业务量已经达到10亿元,团队成员从4人扩展至24人,并且全部来自于海尔外部。 据邱兴玉对界面新闻记者介绍,整个海尔产业金融平台下共有9个创客团队,涉及的领域包括医疗、健康消费、智能交通、社区金融、物流、食品农业等各个方面。在这些创客团队中,邱兴玉的小微公司尽管业务量不是最大的,但综合收入和财务指标特别是毛利方面应该是最高的,今年上半年的毛利实现3000多万元。未来三年,她希望公司的业务量能达到100亿元。 海尔金融的平台模式 从海尔集团来看,海尔产业金融算是一个大平台,创客和小微只是海尔产业金融的一部分,海尔金融本身也有很多投资项目。在海尔金融这个平台内部还分为两个小平台:一个叫共享中心,主要为平台上的小微公司提供财务、人力资源服务等;另外一个称为资源中心,主要负责小微公司的咨询业务。小微公司与上述平台之间属于合作关系,而小微公司的完备程度决定了在海尔大平台层面所能获得的资源,以及利润分配的机制。 假如小微公司的团队成熟度为80%,意味着要实现很多功能需要依赖于平台。由于与平台之间属于结算关系,使用平台提供的部分服务需要单独付费,利润也需要付一部分给平台。如果小微公司各方面功能相对完善,业务、行政、财政等工作均由自己来完成,那分配的利润则可能全部归自己所有。 在最初开展业务时,邱兴玉的团队以海尔小微金融事业部的形式展开,他们自己也进一步衍生出自己的小微公司海农投资有限公司来匹配上述项目。“开展金融业务通常需要拿到金融牌照,如果我自己单独成立一家公司很难拿到这个牌照,在海尔的金融平台上做这些都不成问题。”她说。 海尔的金融业务与传统的家电以及物流业务一起,成为海尔整体营收的三大组成部分。尽管这家规模庞大的公司拥有浓厚的家电制造基因,但在其内部从2012开始一直在努力尝试向互联网转型。 和很多传统制造业公司单独成立相关部门进行互联网化尝试所不同,海尔的改革想要进行的更彻底一些,或者说是完全否定现在的管理制度,从组织架构、管理方法、营收结构、利润分配等横纵向各个方面来颠覆自己。这三年来海尔内部成立了大大小小的小微公司,加入小微的员工不再享受海尔原有的固定薪酬,需要与小微公司共进退,此外也有一些人选择离开了海尔。 “改革初期,我们并不能很好地理解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做,甚至很多人会有抵触情绪,毕竟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蛋糕’。但随着创客思维的一步步推进,一些小微公司初见成效,大家慢慢开始接受,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寻找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一名在海尔工作多年的员工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随着近两年海尔内部改革加速,目前已形成大约20个平台,183个小微公司,创业项目涉及家电、智能可穿戴设备等产品类别,以及物流、商务、文化等服务领域。也有越来越多的外部人员选择海尔平台进行创业。 在改革之前,海尔的员工有8.6万人,改革之后为6万人。按照海尔给出的说法,这6万人均属于创客,也可以理解为海尔的内部创业是每名员工都在参与。而剩下的2.6万人已经被海尔裁掉了。 “我们鼓励大约近万名管理人员进行转型,要么转为创业团队,要么就离开。”张瑞敏此前在出席某商业论坛时表示。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加快组织沟通效率,让庞大的海尔具有灵活的部件构成,可以随时按需成立或解散团队,同时促使每个员工变得更加主动,以创业者而不是执行者的心态来工作。 正如很多创业公司会面临各种经营风险一样,海尔平台上的这些小微公司也随时可能宣布失败,毕竟像邱兴玉这样能够迅速打开市场的只是少数,还有更多的小微仍然处于艰苦的探索和开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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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统开发难度大 P2P资金托管推进受阻
尽管业内人士目前普遍看好P2P资金银行托管的发展前景,但是,业内人士表示,银行托管协议不少但多有名无实。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仅有一家P2P公司和银行开展实质性的资金托管,使用的是一家股份制银行7月份上线的、耗时半年研发的系统。但据内部人士透露,由于该系统用户体验不够好,该家公司正在寻找其他银行重谈托管事宜。 托管系统开发难度大成本高,这已成为P2P公司与银行合作资金托管的关键制肘。 银行托管协议不少但多有名无实 在今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资金存管的要求,但对资金托管并无强制性规定。玖富高级副总裁兼首席战略官林彦军解释称,“存管只能做到资金与平台的分离,对于标的以及资金实际去向,银行是不需要审核和负责的,而托管的监管审核模式则更加严格。” 一位银行业相关人士对记者称,托管要涉及账户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银行肩负的责任更大。而目前P2P行业鱼龙混杂,风险较大,所以银行态度较为审慎。 广州e贷总裁方颂告诉记者,虽然有不少P2P公司已和银行签署托管协议,但“目前只有一家P2P和银行进行了实质性的资金托管业务”。由于目前资金托管并非强制性,因此多是有名无实。 托管系统开发成本高昂 资金托管道路艰难,主要原因之一是银行运行该业务的托管系统尚未完善。 据了解,目前已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P2P资金托管业务。如富友支付此前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合作,开发联合托管方案。其中,富友支付负责提供托管系统、技术支持、运营维护以及对P2P平台的资质把关审核,相关银行则担任P2P公司资金存管主体。 然而,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托管系统是属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长远看,银行仍需要有一套自己的托管系统。 事实上,资金托管是商业银行非常成熟的一块业务。但是,上述银行业相关人士称,“P2P托管产品业务操作极其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注册、充值、投资、付息、还本、奖励、有条件奖励、自动投标等等。” 他坦言,目前没有一家银行有现成的成熟系统,均需电子银行部或IT部门重新开发,工程量大,且要嵌入第三方支付才能实现,难度可想而知。 目前真正进行资金托管的唯一一家P2P公司,使用的是一家股份制银行7月份上线的、耗时半年研发的系统。但据内部人士透露,由于该系统用户体验不够好,这家P2P公司正在寻找其他银行重谈托管事宜。 据了解,当前已有多家银行如平安银行、广发银行等,均在积极进行系统研发,但由于开发难度大等问题,上线时间被一推再推。部分银行还需要等明年初升级新内核系统后,才能开发托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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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拉拉财富获5千万A轮投资
中新网深圳12月21日电 (程景伟)网贷平台拉拉财富日前在深圳公布其获得中财沃顿集团5000万A轮投资。 相关数据显示,该平台自2015年1月12日上线至今,完成近2亿交易总额,平台投资人超3.5万。据了解,该平台以深入白酒、电子行业供应链为核心优势。 “伴随着国有企业再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催生了商业保理市场的巨大潜力,预测未来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将超过15万亿元。”拉拉财富运营总监班良健表示,将会有更多资本提前布局在供应链保理资产端享有优势的网贷平台。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平台同质化现象严重。在整个行业探索新出路的过程中,P2P平台的竞争重心从最初的流量争夺逐渐向优质资产竞争转变,关注供应链的网贷平台已成为新风口。 班良健认为,如果企业能够对上下游有充分的了解,甚至上下游能提供一定的信用背书,供应链金融门槛并不高。“供应链金融风控考量更多的是供应链上下游主体的信用情况,从这种意义上讲,供应链金融肯定要比完全看不懂的资产来得质量好。” 目前,拉拉财富供应链金融产品集中于白酒和电子行业供应链,基于其创始人深耕行业的背景下,更严谨地做好风控成为一大优势。 中财沃顿集团董事长罗蔚认为,拉拉财富为中财沃顿主导战略投资的第一家P2P平台,产品创新体系、独特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以及严格的风险把控模式是吸引中财沃顿投资的主要原因。 有人提出e租宝事件的发酵让投资人提高了对行业的警惕,对于平台而方,并不是进入P2P行业的好时机。班良健则认为,“后e租宝时代”是一个机会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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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高利息是不是很危险?
众所周知,P2P理财几乎是众多理财产品中利息最高的,目前的P2P平台的年利率范围大概为8%—20%不等,而像银行理财产品却只有4%—6%;虽然存在着高收益,但P2P理财产品却不像买股票一样随时都有亏损的风险存在,同时,投资门槛也比较低,投资周期也较为灵活,也正是因为如此,P2P网贷受到众多投资者的追捧,但是,面对这种高利息,也有很多投资人会有疑虑:P2P网贷平台的这种高利息是不是存在着很大危险呢? P2P网贷平台高利息是不是很危险?在知道答案之前,我们先来分析一下P2P网贷平台高利息的原因吧。 首先,P2P网贷平台实现了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对接,而在整个借贷过程中P2P网贷平台只是作为一个纯信息中介机构存在,那么既然是中介机构,其收取相应的“中介”费也是理所应当的;此外,P2P平台的投资人之所以会有高于其他理财产品的收益,基本上也是来自于借款人的所支付的高利息。 其次,P2P平台之所以普遍都能给投资者提供较高的收益,主要是因为其不需像银行一般的实体网点,运营成本降低,当然相应的给到投资人收益也较高。 P2P网贷平台高利息是不是很危险? 此外,现在一般的工薪族和小微企业在银行贷款方面很是“吃亏”:一方面,银行贷款条件较为严格,而他们的资质一般很难达到银行要求;另一方面,即使条件符合了,但银行贷款审批流程复杂,且时间较长,无法解决他们想要短时间快速融资的需求。而P2P网贷平台在审批和放贷上速度快、流程简便、门槛低,大大提高了贷款的效率,为贷款难的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因此,高息也算是贷款人为解燃眉之急而付出的“代价”。 前面我们也有说到,P2P网贷平台的年利率范围一般为8%—20%,虽说比银行利率要高出许多,但这个范围是属于P2P行业的正常的理性的利率范围的,例如说融金所,平台的年化利率为14%—17%,便是在行业理性利率范围之内的;正是拥有这样的高利息高收益,P2P这位新秀才能迅速在投资理财界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但,若是有的平台的利息超过了这个理性范围,甚至达到了30%以上,那么这部分平台则存在着较高的危险性,对于这部分平台小编建议投资人要谨慎对待,千万不能为了高收益而去盲目投资,最终赔了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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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互联网金融长足发展的引擎
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乌镇召开,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再次提到了正在实施的“互联网+”行动计划。下午,世界互联网大会首场论坛“互联网+”论坛拉开序幕,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再次成为全球瞩目话题。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始终聚焦着人们的目光。作为一个新生行业,尽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监管部门的不断努力,高冷的安全与风控终将成为公认的从业基础淡出话题的风口浪尖。 而另一方面,从“宝宝”们到证券、保险、股权众筹,种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让人应接不暇,这不难让人们意识到创新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驱。点滴身边臧成都认为,互联网金融的长足发展,风控是基石,创新则是推动车轮前进的引擎。 风控,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石。 鼓励创新并不排斥风控等基本要求,“必须正确处理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互联网+”论坛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郭庆平先生还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坚持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也要划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鼓励依法合规,有力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金融问题,相关业态具体的监管规则。要努力实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全覆盖。” 普惠金融时代,风控虽然一直话题不断,但是随着标准逐步明朗终将尘埃落定,这方面做得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风控理论和实践经验将蔓延为行业的标杆。金信网自2013年成立之际就一直将风控作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在实践中,研发出一套堪称业内最严苛的风控标准:由“3+1”重风控审核标准组成,其中涵盖29道风控工序及10大类别、50项信用审核资料。这套一套独特的O2O安全闭环的风控模式,对借款用户进行实地考察,通过重重审核严控风险,并将风险保障金由千万级提升至亿元级别,更好地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在进一步深耕O2O闭环风控模式的同时,金信网也在积极的布局大数据风控。 从业机构的实践努力离不开监管层面的政策指引,在“互联网+”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郭庆平先生表示,政策指引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10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在配套措施层面,保监会已经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的银监会、证监会也正在积极推进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将要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做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 点滴身边臧成都认为,随着行业本身的发展成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控在不远的将来将定会呈现出更成熟的态势。 创新,互联网金融发展内驱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这本身就是社会的进步和创新。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物流链创新,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可以看出,互联网作为我们国家发展的一个战略制高点,在十三五乃至更远的将来,“互联网+”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 对此,点滴身边臧成都分析认为,网络经济创新发展,是“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重要领域。创新的经济模式,需要创新的金融模式支撑,互联网金融正是支持网络经济创新的基础设施。 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陈平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新的商业模式竞争。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创新点主要有两类:一是基于信息平台和账户形成业务闭环,也就是全产业链。二是作为产业链前端,提供信息和技术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着力挖掘用户的精准化需求。 点滴身边迅速发展成为行业领军平台,凭借的就是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精神。近期,点滴身边以风控、数据、创新为发展核心,建设多元化的线上综合金融服务体系,着力打造优良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在提及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时,点滴身边CEO臧成都表示在互联网金融创新领域,点滴身边发掘具有潜力的互联网金融项目,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以及天使投资等多方面支持,提供包含商业、技术、产品、市场、人力、法务、财务等全面创业服务。 “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在于让金融走进更多人的生活,为生活带来更多的可能。”臧成都表示。点滴身边将继续开展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模式及行业标准创新,一方面通过移动金融创新满足人们随时随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需求,另一方面也会探讨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为新老用户提供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新体验。点滴身边会一直秉承风控和创新两驾马车齐驱,助力互联网金融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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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井贤栋:“互联网金融”只是过渡性词汇
本刊记者|王姗姗 采访整理 回望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在我自己看来,过去的一年,对两个问题的认识理解可以说是2015年的重要收获。一是金融与互联网如何深度融合;一是在实践中进一步理解到底什么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 今年下半年,5月份刚成立的网商银行在河北、山东等地农村发放了第一批支持农村的旺农贷贷款。我听我的同事们描述这些农民朋友获得贷款时候的表情和感受,特别受触动。在河北清河县柳林村,一位叫董玉芳的大姐跟我们的同事说,从网商银行借来的2万块钱,是她“这辈子第一次管别人借钱”。丈夫不幸去世后,她一个人拉扯一双儿女长大,一直很要强,“好多年没回娘家了”,网商银行的2万元贷款让她第一次有了自己的羊毛分梳机,还有了买羊毛原料的本钱,以后可以不用给别人打工了。她憧憬着来年可以靠赚来的钱修房子,给儿子娶媳妇。 2万元对于很多人不是什么大数目,但却足以改变一个家庭的生活。这让我们对蚂蚁金服最初成立时的目标和愿景更加坚定。从11年前支付宝成立到如今的蚂蚁金服,我们一直坚持的,就是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用户。这个初心是蚂蚁金服的根本所在。 网商银行是如何做到的?网络化的小贷,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判断一个人的信用。在农村,我们通过“农村淘宝”网络,筛选出旺农贷“推荐人”,以大数据+推荐人的模式为农民提供无需抵押的纯信用贷款。贷款履约情况也会反馈回信用机制,贷款与信用,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这是互联网技术与模式带来的创新,它产生了巨大的价值。 不仅在农村,在城市、城镇等更多地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服务,也在慢慢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改善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从6月起,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合资设立了新“口碑”,开始探索以互联网技术反哺线下商业。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今年9月,北京的东单菜市场接入了支付宝:一个有100多年历史的菜场,和前沿的互联网技术产生连接,这种碰撞融合的效果让人感慨。 这一年里,我们的芝麻信用公测,首次推出芝麻信用分,中国人第一次有了自己的个人信用分。蚂蚁聚宝的推出让我们可以实践“小确幸”的理财观,从小做起,让每个普通投资人都能享受到可信赖的,充满幸福感的理财服务。 10月16日,蚂蚁金融云正式对外推出,我们将十多年积累的云计算技术能力开放给所有金融合作伙伴,降低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效率。每一项金融服务的诞生背后都带着莫大的善意,我们相信更多金融机构用上互联网的武器,会给金融的善意以更大的实现空间,帮助普惠金融的实现。 创新是一个公司维系高速发展的动力,对互联网公司尤其如此。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在保持创新活力的同时,还应该特别注意“金融”与“风险”的本质。 过去一年,在互联网金融总体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也出现了鱼龙混杂的情况,一些网站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做着坑蒙拐骗的行为,各种跑路或违法行为对用户和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甚至影响了很多人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信心与认知。 互联网金融绝不代表可以忽视“风险”。金融服务首先必须要合法合规,金融创新应该建立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我们内部经常讲,创新要“守正出奇”,其中,“正”就是要保证创新的方向是为了给客户带来价值,走正路,合法合规,而“奇”则是指根据具体的客户需求,创造性灵活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稳妥创新、拥抱监管”应该处于首要位置。第二,金融或者互联网金融,都要服务于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只是手段,只有最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它才能创造更大价值。金融创新一定要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帮助,这是根本。对实体经济发展无助益的金融服务是缺乏生命力的。最后,金融体系的有效性,也需要投资者来强化风险意识。金融企业应该提供平台与投资者教育,与用户共同达成这个目标。 在我看来,这些事件其实在另一个层面促使我们思考,到底什么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就蚂蚁金服来说,我们始终坚持的初心,就是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人用户,不管是互联网时代,还是互联网金融时代。实际上,从金融行业的价值来说,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不管是以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还是传统金融机构的形式。“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都将是过渡性词汇,我们未来面对的,是一个“新金融”时代。 这种认识是基于我们的实践,也是基于我们对未来经济与金融发展趋势的判断。中国经济步入了新常态,将由以往的投资拉动转变为今后的消费拉动。在此过程中,一些新现象逐渐成为主流,比如: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生产;大量的创新、创造、创意产业的出现。和新经济趋势相匹配,新的金融体系中,小众的需求被聚合成大众的交易,金融机构将俯身服务更广大的中小客户、小微客户。而同时,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金融的这种转变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从这个角度而言,互联网金融将“消失”,一个崭新的、深度融合的新金融时代会来临。而新金融的核心就是消费金融、大众金融、普惠金融。 今年,蚂蚁金服推出的“互联网推进器”计划,可以看做我们对这个理解的一个实践。未来5年,我们计划助力1000家金融机构实现向新金融的转型。同时我们也对互联网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有了更新的认识:从互利到深度融合、从合作到开放共享,并且聚焦创新红利,为新经济、新业态服务。同时,新金融的发展带来了监管方式的升级。蚂蚁金服关注到这种变化,搭建了基于新一代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对接系统,我们的备付金透明监管系统可以让监管机构在线实时监测支付宝备付金的资金运行情况、备付金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管将为我们走向新金融时代树立最好的风险底线。 金融之所以重要,并非因为它赚钱,而是因为它是社会目标的架构师。展望未来,互联网技术与模式的发展,将会使得金融能更有效地服务用户、贡献社会,这是时代给予的机遇,也是我们从业者的幸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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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6家互联网金融企业集体引入专业电子合同平台
东方网记者郁婷苈12月22日报道:“互联网金融的融合致胜之道暨电子合同签约仪式”今天在上海举行。钱多多、新新贷、催客、诺诺镑客、纳鸿金服、永利宝6家上海主流平台集体引入法大大电子合同,这是在监管政策即将来临之际,行业代表性企业主动联手第三方法律服务平台,打造合法合规、安全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自律行为。除了会上的签约及授牌仪式,各家企业创始人与学术专家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及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投资交易各方权益的建设提出了更多可行性意见。 2015年11月P2P行业成交额1347.82亿元,前三季度投资资金额环比增长32. 1%,同比增长近313%,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杀入P2P,资金和资源纷纷流向互联网金融。P2P行业可谓风起云涌,从早期的余额宝、陆金所到现在的你我贷,钱多多,逐渐加速了行业监管政策的出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许多奇教授在会上就行业合规发表演讲时重点谈到,防范P2P网贷风险要通过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大数据风控模型和信用评级制度,还要重视第三方保全合同和交易凭据、债权推介机制在平台摄合设计中的灵活应用。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地及传统金融、上市公司的积极参与,P2P行业必将在异常激烈的竞争中加速洗牌。法大大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梅臻律师表示,P2P将和越来越多的产业融合,并且进入门槛会有要求,传统金融机构会加速触网。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较量的背景下,各大平台应该如何融合行业资源,打造平台特色、让平台通过细分化及个性化发展,深挖产业资源打造优良资产端、第三方通过配套服务打造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利用电子合同应对监管下时的合规之需,都是当下监管欲出之时行业的关注焦点。 钱多多董事长陈正浩表示:合法合规的电子凭据不仅是用户的需求,更是P2P平台的迫切需要。通过电子合同可以有效证明用户和平台进行的所有交易操作,一旦发生问题可以有效取证,并通过法律途径快速处理,对用户和平台的权益而言都是一道不可或缺的法律保护屏障。 此次上海6家主流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选择使用法大大的电子合同强化平台运营的合规性,是行业代表性企业在探索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保障上迈开的重要一步,也将引起行业示范效应。在金融服务过程中,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合法合规的证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让互联网金融服务更具安全性。 据了解,法大大是专注提供电子合同在线签署的专业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从电子合同签署到存证、取证及合规审核、维权支持等一系列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目前已有超过60家互联网金融平台选择与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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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融资租赁”打破P2P高风险僵局
刚刚结束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备受关注,作为三大主题之一的互联网金融热度持续提升。诚然在短短两年时间内互联网金融兴起、爆发,为整个中国金融市场注入了一股新鲜的活力。互联网思维如同当代的文艺复兴,影响并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态和格局,在发展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不足,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最显著的代表毫无疑问是P2P网贷,这与个人小额借贷交易较容易在“互联网+”找到切入口不无关系。近两年来,P2P的发展呈燎原之势,目前正常运营的P2P平台达到2520家,历史累计成交量更是已突破万亿元大关。 频繁“跑路”敲响警钟 然而,虽然P2P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宠儿,纷纷打着高收益牌子的理财产品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入局,但其因为风险高也一直为人所诟病。行业人士表示,年关将近,各平台大额提现集中出现,P2P行业整体还款压力较大,加之年关借款催收较为艰难,因此每到年底都是P2P平台问题爆发的高发期。第三方机构的数据显示,仅11月就出现了79家P2P问题平台,其中56家平台失联“跑路”,较10月增加了433%。最近沸沸扬扬的e租宝突然被查封一事也让P2P平台与融资租赁行业的联手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 投资风险一直以来都是萦绕在所有投资者心头的大问题。如何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成为当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 “互联网+融资租赁”带来希望曙光 事实上,P2P平台与融资租赁行业的联手能够更为广泛地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满足多方的利益。而融资租赁作为连接金融产业与实体产业的重要桥梁,随着国家一大批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将实施,将以独特的经营方式,成为中国经济保持平稳增长的强力支撑,P2P网贷与融资租赁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入、扩大。 因此,一些公司即以此为切入口,积极探索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式方法。其中,专注于融资租赁项目的全国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普资所)的出现,则让行业看到了曙光。 普资所于2014年注册于上海自贸区,注册资本5亿元,是一个专门面向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交易和债券转让平台。该平台搭建的是融资租赁公司和机构投资商之间的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与投资的桥梁,从而实现资产的流转。相应地,普资所服务的对象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则为以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财富管理公司为主体的机构投资商。 在产品端,普资所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改造力,利用精确的数据挖掘和加工,标准化的服务模块,不断优化的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将金融产品设计融合到整个交易中去,使其更为轻便、灵活。一旦未来二级市场有所开放,这样的产品可以使更多普通百姓理解融资租赁得以并参与其中,“普惠”也就有可能实现。 而在项目资金端,普资所则有着平台的专业服务和海量资源,让融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在此实现租赁资产交易、租赁收益权转让等,从而解决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和资本约束等难题,更可以盘活自身的存量资产,达到放大资金杠杆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普资所打通了项目端、资金端、担保、资信和信托等全部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专业、透明、高效协同的生态圈。 据了解,普资所近期还成为了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学会的副会长单位,其打造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获得学会的高度赞誉。该学会成立于1995年,旨在开展经济、金融、政策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以及促进中国金融业繁荣发展而服务。普资所的加入为该学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平台将利用自己在融资租赁和金融服务领域的第一手经验,推动金融业的改革和创新发展。 普资所模式的安全保障 诚然,当前由于P2P网贷平台和融资租赁的合作仍处在探索阶段,加之近期出现的负面事件,确实让一些投资者仍心存疑虑。而普资所则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投资者规避了风险,这是因为其模式本身就自带多重门槛。 首先,融资租赁行业本身的“物权”和“债权”关系非常清晰:承租人租赁设备,对其只有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则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及GPS定位等高科技风险防范手段的应用大大降低了承租人的违约风险。同时,租赁过程中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供应商等多方的信用叠加也为安全性提供了保障,这些都是基于融资租赁行业本身安全性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在普资所平台上呈现的项目都经过该平台过滤。通过对在平台上挂牌的融资租赁存量资产的尽调和风控,结合专业的租赁资产份额化转让的产品设计,例如增加优先/劣后份额的结构化设计、适时增加租赁资产担保措施等,普资所可以帮助不熟悉融资租赁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找到最匹配的资产包。 第三,作为P2P公司本身来说也有一定的风控能力,并且经过了行业的“洗礼”这种能力正在逐步加强、规范。 第四,即使最坏的情况发生,普资所设立的登记制度也能够让投资者找到源头资产,即便出现P2P公司跑路的情况,也能最终帮助投资者挽回自己的损失。 多重保障叠加起来形成坚实的安全保障,极大地提升了产品的投资安全性。对P2P平台而言,普资所的海量融资租赁公司资源和专业的产品设计则为他们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安全优质的融资租赁资产包也可以帮助他们在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中大大提升自身竞争力。 《中国租赁蓝皮书》预计,2016年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或将达到5万亿人民币,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而与“互联网+”的结合、与P2P的合作对投资者而言则是全新的尝试。未来,在普资所的带领下,继续搭建租赁行业融资需求与P2P投资需求的对接桥梁将成为主流趋势,平台门应主抓风控环节,让二者顺利地实现联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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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政府为P2P设立信用评级体系
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何严把风控关?P2P是否推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一旦发生逾期平台有何预案?昨天,由江苏省金融工程重点实验室、金融学院、互融宝主办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管理圆桌会议”在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举行。南京审计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等金融学院的多位教授“会诊”,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把脉”、“开方”。 实习生 潘琛烨 扬子晚报记者 徐兢 呼吁政府部门做信用评级 最近P2P跑路事件不绝于耳,投资者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平台较靠谱?与会的多位专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引进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平台的信用给予评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给投资者提供参考。 目前,投资者一般关注网贷之家等第三方机构的全国网贷平台月排行榜,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闫海峰教授表示,这些榜单的排名是否能代表平台的信用水平有待商榷,至于成交量排行也未必有说服力,比如e租宝出事之前成交量排名就很靠前。 对此,互融宝认为可行,国家出台信用评级也能帮投资者搞清楚为何平台收益水平高低不等,一个平台为何会对应一定收益水平,高收益自然与高风险挂钩。 除了政府给平台做信用评级,闫海峰还建议平台要引用第三方机构对投资人和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加以匹配。例如,老年人普遍风险承受力较弱,与之匹配的应该是低风险标的,收益也相应较低。 建议平台建立六大风控体系 有不少人质疑,P2P动辄10%-12%的年化收益率,融资的实体企业能承担如此高息吗?甚至有人犀利地指责,是P2P推高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互融宝回应,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意义是给企业补给流动性,以短期借款为主。例如,某企业为了拿一个1000万的订单,自有资金500万,想借款500万,而订单利润是两个月能有10%的回报,即利润100万。如果按12%的年化利息支出计算,月利率1%,500万的利息两个月为1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赚到了100万的利润,只支付了10万的利息,而如果没有借500万,这笔订单可能就黄了。 对于收益水平,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张维提醒投资者,不要一窝蜂地去投资那些广告做得很漂亮、规模做得很大、收益很高的平台,应回归理性,把互联网金融看做是一项风险投资工具,与股市一样是有风险的。 闫海峰则建议,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建立六大风控体系,包括风控制度、信息评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评估。 交易额超10亿收益5100万 会议上,与会专家对互融宝的模式给出了宝贵的建议。南京审计大学把互融宝作为互联网金融研究基地,联手在该大学的金融学院内成立了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互融宝董事长孟雷介绍,从2014年5月正式上线运营至今,交易额已突破了10亿,有效缓解了300多家次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难题,同时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5100万元的投资收益。 孟雷说,风控是核心关键,他们组建了优秀的风控团队,风控团队的负责人以及风控经理大都来自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他们都拥有非常专业的信贷审核实战经验。截至目前,还没发生过一次借款项目坏账。除了建立了QQ交流群外,最近还新建了一个“互融宝家人群”,每周固定一个时间,高管在群里接受投资人的问题解答。 值得一提的是,互融宝与大地保险公司在2014年就展开了战略合作,为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多加了一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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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向影视大片进军
12月14日,3D巨制漫画式功夫喜剧电影《功夫之不准打架》在北京举行启动仪式。与以往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影视文化的创新模式,成为这部全程金融运作大片的最大看点。 电影出品人兼投资顾问倪源在谈到该片运作模式时讲道,"之前就已经关注电影行业很久了,感觉电影行业还是很有前景的,原来就想参与到电影中,一直没有合适的机会。这次偶然的机会有幸参与《功夫之不准打架》,希望从这次合作中学习到更多电影的东西,并将金融产业与电影完美结合,打破常规,开创影视金融的全新模式"。 业内人士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一个行业都在寻求突破,"创新"成为今天的关键词。而影视作为最贴近时代的产业,已开始受到金融界主流的关注,最近《港囧》等影片的成功运作,揭开了中国电影资本元年的序幕,其对未来行业模式的冲击将超乎我们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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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知识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知识 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 普通投资者如何识别虚假标呢?在这里,我们鸿源集团的高级金融师提醒各位投资者需要关注的是以下几条: 一、借款人借款信息是否清晰 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是否详细,如借款人的年龄、职位、收入及单位属性等一系列基本信息 三、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可靠,平台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材料与渠道证明平台所发布的借款人借款与身份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 四、资金担保情况是否公开。如项目经过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担保,对应的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资质要可靠,信息要公开,与平台关系要清晰 五、担保资金情况要公开,资金托管协议、银行查询账号都尽可能要公开。 而与之对应的劣质平台跑路前有哪些征兆?对此,《投资指南》概括出7个鉴别标准: 一是团队异动频频。更换平台法人代表,也就是当家人,或者员工大规模跳槽。金融领域最重“安全”“稳健”,公司频频“大换血”,内耗很严重,就算不跑,也可能因经营不善停业。 二是短标连连,利率畸高。原来发标的频次不怎么高,利率也一般,突然改变,定有内患,极有可能是老板想趁跑路前多捞几笔,走时钱包更鼓些。 三是大户相继撤资。大户钱多消息多,稍有风吹草动,就能及时反应,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要是接连几个大户大规模撤出资金,这平台肯定有蹊跷。 四是提现速度变慢。将资金撤出,正常情况下3天内可以搞定,如果拖了四五天,官方该对此给出解释,如果这解释不能让投资者信服,最好撤资。 五是负面消息不断。QQ投资群里、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论坛上,接连不断地看到平台的负面消息,比如提现困难、平台没有资金托管等。虽然不能排除有对手恶意灌水的可能,就不能掉以轻心。 六是平台老板露面次数减少。平台企业即将跑路前,平台老板会减少公众场合露面的次数,减小跑路后对自己的影响。 七是网站打不开,电话打不通。到这一步,平台老板跑路基本上就是铁板钉钉,这时候也只能先自认倒霉,开始抓紧时间准备准备,抱团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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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贝网品牌首次亮相纽约时代广场
圣诞将至,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贝网携广大贝粉儿的微笑祝福,首次亮相美国纽约时代广场,主题为“融贝笑脸,跨年祝福”的110平米巨幅照片在素有“世界十字路口”之誉的纽约时代广场,吸引了众多社交媒体的关注。 美国纽约时代广场是曼哈顿的心脏地带和最为繁华的娱乐购物中心,被视为“吸引全球目光”的最佳窗口之一,是全球最受瞩目的商业核心地段。在本次活动中,融贝网作为国内知名互联网金融平台亮相纽约时代广场,也标志着融贝网向世界迈出中国品牌的第一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内P2P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作为快速成长的一种新兴业态,由于缺乏行业标准、潜在的未知风险以及监管缺失等问题的存在,使互联网金融一直在争议与质疑的夹缝中发展。据有关数据显示,在全国2000余家P2P平台中,问题平台比例高达37%。然而,融贝网是由融泰浩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专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历经两年的稳健发展,现有超过23万的用户,成交额突破7亿,迄今保持0逾期0坏账的平台运营纪录,在这个鱼龙混杂的P2P行业中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以打造安全、透明、普惠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目标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是风控,融贝网管理团队对风险安全要求极高,为确保每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精心设置多重措施保障安全,每个项目都是经过融贝网严格的风控体系把控,从源头上为投资者把关,保障项目安全;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汇付天下,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与阳光保险达成战略合作伙伴,保障用户资金交易安全。如此以来,就形成了安全可控的闭环管理模式,为投资者的资金一路保驾护航。 “平台信息的公开、透明”就是对融资标的信息敢于真实披露。融贝网能够向投资者披露真实的信息。除了对相关利益人做到公开透明外,融贝网在项目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也充分做到了公开透明,例如每月有线下和用户面对面交流的开放日,在当天,融贝网用户可以参与了解每一笔资金的合理去向,目的是让投资者感受到融贝网是一个真正公开、透明的放心理财平台。此外,在每周三晚上都有一次线上的开放日,用户可以在线直接对话融贝网CEO司书甲提问任何问题。 融贝网通过互联网构建对接投资人和中小企业的桥梁,从而使投资人安全理财,获得高额收益,让中小企业快速融资,得以壮大发展,最终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目标。 以自主创新作为发展的源动力 2015年,随着P2P网贷的迅猛发展,行业竞争也愈演愈烈,如何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迅速占据一席之地,融贝网把自主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 在本年度,融贝网在优秀管理团队的带领下,采用安全可控的运作模式,平台用户量呈现爆发式增长,为了更好的满足用户的投资需求,融贝网开始创新拓展新领域,转向供应链金融市场,并与实体企业实现跨界融合,近日,融贝网更是与国内领先的跨境零售电商平台万国万购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融贝网作为万国万购独家互联网金融战略合作伙伴,为万国万购推出专属互联网金融服务计划。此举标志着融贝网将开始深入探索跨境电商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新模式。 《小司聊理财》是由融贝网CEO司书甲主持的一档视频类的节目,这是融贝网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新形势下的一大创新之举,节目借助视频这种比较直观方式让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知识乃至整个行业有更深层次的理解,通过每期的节目内容,让用户逐渐学会怎样去甄别理财平台,而不是盲目投资。融贝网以节目视频的形式从另一方面引导和影响用户,节目播出以来,深受广大用户的喜爱和支持。 构建一站式家庭理财平台 随着2015互联网金融创新论坛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5)》的提出,金融行业的改革正逐渐进行,在未来几年,P2P或将出现大规模整合或向一站式投资理财平台的方向发展,也将与O2O模式进行融合,成为以银行为主体的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融贝网CEO司书甲表示,在未来发展中,融贝网将逐渐实现转型,满足多层次投资者需求,构建一站式家庭理财平台,采用碎片化理财方式,不断完善理财产品,包括活期产品、各种宝宝、浮动利率的产品、像股票基金产品等等,让用户在一个平台上就能完成所有的理财配置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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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后、90后最爱互联网金融
“60后、90后”最爱互联网金融 1、12月20日,国内首个反映互联网金融总体发展情况的量化指数工具——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正式发布。根据首批指数研究结果,“60后”用户意外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增长的一大生力军用户。 2、指数显示,上海、北京、浙江、广东、江苏、福建、天津七省市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优于全国,其指数值显著高于其余24省市。 3、“80后”和“90后”都是主要的用户群,但从2014年1月到2015年9月份,“60后”和“90后”则意外成为了增速最快的两大互联网金融用户群。指数编制相关人员分析,这说明互联网金融正在向年龄的两端用户群渗透。 4、近两年来,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支付、小贷、众筹、P2P等众多领域均高速发展,但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市场上缺乏量化的标准来观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无论是企业、投资者还是监管部门都难以定量进行决策。 宜人贷赴美上市成P2P第一股 引发国内P2P上市潮 1、国内P2P上市第一股已经尘埃落定。上周五,宜信旗下宜人贷在纽交所上市成功,让国内P2P上市第一股之争终止于今年。宜人贷上市代码为YRD,每股发行价为10美元,募资总额为7500万美元。上市首日,宜人贷收于9.1美元。 2、从今年4月份开始,宜人贷就已经传出上市的消息,但直至今年11月份,才正式对外公布赴美IPO的消息,并发布招股书。而宜人贷此次成功上市,则也为P2P行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点亮希望。 3、实际上,中国的P2P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在资本潮逐渐淡去之后,上市也成了不少企业的又一融资目标。北京晨报记者此前采访中发现,不少P2P平台均将上市定为明年的目标之一。 4、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对于国内P2P而言并非易事,一来是因为国内相关监管细则仍未落地,二来P2P平台自身能否达到上市标准。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宜人贷的成功上市,将刺激大平台加速上市步伐。 P2P“试水”资本市场 风控仍为重中之重 1、近日来,P2P登陆资本市场的事件不断,为行业注入活力的同时,一直为人们诟病的行业内不断跑路、卷款逃跑、无法提现的问题,将P2P平台风控推向风口浪尖,风控一直是P2P信贷发展的瓶颈,也是未来P2P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所在。 2、P2P公司实现资本之路的途径目前大致有三种,一是上市公司参股,二是通过风险投资进行股权投资,三是独立上市,近日来P2P频发的资本事件,为P2P行业带来一剂强心剂。 3、作为金融创新产品,P2P平台信息并不透明,总有种蒙着神秘的面纱的感觉。此次宜人贷的上市,首次公开让大众了解到P2P公司盈利模式等各种重要数据。 4、一方面,大数据能够帮助P2P平台摆脱高成本的人工信审现状;另一方面,数据模型的统一化、标准化能够改善当前凭个人经验预判项目风险的风控现状。 5、尽管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仍面临诸多的挑战,但在行业不断创新,监管政策细则即将落地预期下,展望2016,P2P行业将进一步蓬勃发展。利率定价将逐步回归理性化,借款端利息也会相应下降,从而降低平台风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性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数目众多的网贷平台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风控手段不断提升、优胜劣汰的行业将逐步走向规范化、良性化发展。 深圳出台首个P2P投资理财类广告规范 1、12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投资理财类产品广告发布的通知》,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广告进行了规范。在业内人士看来,《通知》中的很多具体要求以前已经存在,此次下发文件或许意味着执行时更严格,而且现在理财尤其是P2P行业广告混乱,需要严格的监管政策和执行。 2、按照《通知》要求,推销投资理财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等。 3、理财行业的广告本质上也是一种信息披露,理财公司在宣传的时候应符合真实性原则,不能隐瞒风险和夸大事实,更不能提供虚假信息。目前,理财市场的现状就是信息严重不对称,需要监管部门提出明确的界限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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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正式发布
2015年12月20日,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正式发布。 发布会现场图 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代表课题组发布了首期“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主要内容包括: 何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模式,市场上还缺少足够的数据来全面刻画其发展状况。 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联合互联网金融专业智库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和国内权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蚂蚁金服集团,编制了一套“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以求能及时、客观地记录和评价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轨迹。 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基于蚂蚁金服以及其他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海量数据,并结合北京大学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学术和专业优势,通过编制互联网金融的全国总指数,以及分属性、分业务、分地区指数,力争成为中国最具权威的描述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的标志性学术产品,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国家“互联网+”战略护航。 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 为什么要编制这套指数? 作为一种反映复杂总体综合变动的量化工具,本套“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记录互联网金融发展轨迹,帮助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和投资者了解相关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和发展热点; 第二,为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出台相关支持和监管政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通过分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向地方政府展现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并为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明方向。 指数包含哪些内容? 本项目编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仅包括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本项目所编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所需要的数据来源于蚂蚁金服,以及众安保险、米么金服、趣分期、中国人民银行和零壹财经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第三方机构。 课题组按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属性,将互联网金融业务划分为六大版块,即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货币基金、互联网信贷、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投资理财和互联网征信。 课题组根据各业务的广度指标和深度指标,合成单项业务的发展指数,然后汇总成反映互联网金融整体发展的总指数。同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属性相对于全国发展的相对比例,课题组还计算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分地区和分属性指数。 指数得出哪些结论? ?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很强的季节性波动:春节期间发展速度较低,“双十一”网络购物节月份又出现增速高峰。 ?到2015年9月份,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货币基金发展指数相对低于互联网投资和互联网保险,因为前者发展已经比较成熟。 ?男性和女性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程度并无太大区别;但不同年龄段则有较大区别,互联网金融主要依赖于80后和90后,但具有向年龄两端快速渗透的趋势。 ?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标和宏观经济指标(如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和传统金融的度量(如社会融资规模)等有较高的相关性。互联网金融并不能脱离实体经济而独立发展,也不会走出一个与传统金融完全不同的路径,而是对传统金融的一个有益补充。 ?对比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与A股市值的走势,在2015年6月股灾发生之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与A股月末流通市值呈现较强的协同一致性。然而股灾发生后,A股市值大幅萎缩,但代表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面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依然呈稳步上涨趋势,尽管增速有所放缓。 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理事长李强在开幕致辞中表示,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是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上海新金融研究院、蚂蚁金服集团共同发起成立的。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是中国社会问题时政研究的跨学科研究平台,拥有国际先进的调查技术和丰富经验,拥有若干非常有影响的全国性的追踪调查项目;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及其旗下的上海新金融研究院,是国内领先的金融专业智库,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拥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和业界资源;蚂蚁金服集团拥有海量的数据积累,以及先进的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在业界有很大的影响力。 2015年1月28日,三家机构就成立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举行了签约仪式,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筹备后,6月份研究中心就开展研究工作,4月13日在北京大学校领导视察之后,经过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批准,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正式成立,研究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三方发起单位的代表出任理事会创始理事,而且作为开放式的研究平台,研究中心理事会未来也会逐步吸收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加盟。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总裁井贤栋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需要一个能够反映行业总体发展情况的量指数工具,正因为此,蚂蚁金服、北京大学、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发起成立了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并推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可以说是恰逢其时。 互联网金融指数将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个温度计,对政府、企业和社会都有比较重大的意义。首先,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的依据。行业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来判断行业整体的发展情况,采取适度的监管政策,来促进和规范行业的发展。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来判断本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并借鉴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其次,为企业提供决策参考的依据。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来判断跟行业整体的温度实时把握,做出经营决策。最后,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也能够帮助公众更准确地了解整个行业发展情况,增加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首席战略官陈龙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首席战略官陈龙对报告内容进行了点评,他讲到中国的“互联网+零售”已经实现了弯道超车,其中互联网支付与消费场景的结合发展迅速,中国的购物季也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和讨论,征信、互联网金融都是中国金融发展的下一个风口。互联网金融指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研究人员以及各个行业都能发挥很强的数据支持作用,代表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增长趋势和发展方向。下一步,该指数可以在场景应用等方面不断拓展,逐步丰富指数的内涵,并提高指数的代表性。 发布会下半场,与会嘉宾围绕报告内容进行了讨论,并回答了现场记者的提问。 此次发布会由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海明主持。参加发布会的嘉宾还包括CF40特邀成员、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高占军、浦发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麟;CF40常务理事、北京艾亿新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林;CF40理事单位代表、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副总裁Jason Lu、中国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CF40特邀嘉宾、零壹财经首席执行官柏亮、领沨资本创始合伙人马宁、金融信息化研究所副所长沈一飞、兴业证券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王伟强、乐视金融首席执行官王永利、中国银监会特邀顾问、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天弘基金大数据中心负责人周卫国;课题组成员郭峰、孔涛、邵根富、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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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剑:对待P2P网贷存在的问题无需因噎废食
先说一下写这篇文章的背景,12月9日国内成交量排行第二的网贷平台e租宝宣布暂停交易,18日左右警方公布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在这短短的一周时间里,e租宝的投资者们坐卧难安,近80万受害者等待最后的处理结果,拿回自己的本金。 同时就就在e租宝出事不久,上海大大集团又遇到资金兑付困难,最新消息显示,大大集团总裁马某某已被经侦带走。一时间社交网络上尽是e租宝和大大集团的负面消息,接憧而来的是网络上关于P2P网贷行业风险骤增的相关报道和评论。 两大集团的金融神话破灭 据第三方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4日,e租宝平台的待收总额(即贷款余额)为696亿元,即在不考虑新增借款标的情况下,在e租宝平台上借款的公司未来需要总共偿还投资者的资金总和。据笔者估算e租宝从12月8日开始,每日需要还款的平均额度为1.6亿元。 同时又有消息称,e租宝在银行还有100亿元左右的巨额贷款。 而上海大大集团目前涉嫌自融的金额为1.9亿元,有关媒体报道称,大大集团有3.8万非转正员工,公司要求他们入职前必须购买10万的产品。如果这个消息坐实那么大大集团涉及非法融资的额度将高达40亿元。 两大金融集团的瞬间坍塌,让不明觉厉的金融消费者惶恐难安,部分平台已经出现投资者急于提现的现象。对此笔者认为,P2P网贷本身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份子,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济价值是不容忽略的。我们不能因为行业内部发生的道德风险就因噎废食的一棍子打死,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P2P网贷是金融压抑的产物创新伴随阵痛 P2P网贷在中国的异常繁荣,既是因为迎合了中国金融压抑的现实需求,也是网贷平台适应中国经济环境调整的结果。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缺乏一定的自由度,占有市场主导地位的小微企业很难通过现有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资金供给端,老百姓亦缺乏财富增值的渠道。一面是企业融资难,一面是大量社会资金处于闲置状态,金融压抑导致的矛盾日益激化,于是P2P网贷便顺势而生,它存在的意义在于体现金融的高度自由化,缓解金融压抑的内部矛盾,扩大内需,从而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帮助金融消费者实现财富升值的目的。 笔者认为,事物在发展、进化的过程中肯定要经过一段不被理解、不被认可的过程,淘宝在起步的初期业内也是质疑声一片,但最终它却成为了中国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而它成功的秘诀便是抓住了消费者的需求。P2P网贷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行业从稚嫩到成长的全过程,从2007年开始网贷行业在国内萌芽发展;2012年行业呈爆发式增长;2015年国内网贷平台的数量已经达到3500余家,成交总量突破万亿。在此期间,网贷业务模式也经历了巨大的转变,从纯信用模式到担保模式,从融资租赁到股权配资,从个人消费到供应链金融,P2P网贷无时无刻不在进行自身的创新和摸索。然而创新的过程中也伴随着阵痛,比如国内征信体系的不完善,阻碍信用模式的发展;股票市场的风险传递最终导致P2P股票配资业务的流产等等。同时,在创新的队伍中混入了一些“不速之客”,比如e租宝以及大大集团,就是披着网络借贷的外衣的“伪军”,但笔者认为正是因为这些阵痛在不断刺激整个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促进行业逐渐走向正规化,走向成熟。 理性看待P2P网贷,监管弹性即将收缩 笔者从事P2P网贷行业已经5年时间了,从我的角度去看待最近发生的事情,我对那些被平台欺骗的投资人表示同情。但是,就这样的事件来说本身也有一定的倒逼作用。首先它告诉所有投资网贷的朋友,应该正确看待P2P网贷行业,分清行业存在的风险。目前P2P主要有三大风险:第一,道德风险。这是迄今为止行业内最普遍的问题。平台吸收投资人的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或者为关联企业输血,这些都属于道德风险;第二,法律风险,简单说来就是非法集资和旁氏骗局,上述两个集团都是典型案例;第三,行业风险。简单说来就是由平台自身经营能力导致的风险,同时这也是一个行业成熟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当下,我们正在经历第一个和第二个风险,因此投资人如果发现平台存在这些问题应该尽早退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等待别人来接盘。 其次,持续性的风险事件会加速行业监管的落地,倒逼监管机构制定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那么涉及到一个问题了,为何不先制定规则,然后在规范行业发展。这主要因为,上面我所提到的金融压抑,已经成为金融体系最大的弊端,而P2P网贷作为金融高度自由的新生态,能够给传统金融带来新鲜血液,它是一个未知的领域,就像一个极具开发潜力的古墓,只有将一切有价值的领域都探索过才能真正的保护它,这就是监管细则迟迟未能落地的原因。但现在时机已经成熟,行业创新的弹性已经接近临界点,监管弹性即将收缩,P2P网贷规范发展的时代即将来临。 小结:今年的7月18日央行就曾下发《互金指导意见》征求稿,随后又被国务院打回,重新回炉,理由是:行业调研范围应该在扩大,这也从侧面看出,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网贷)的高度重视。笔者预计2016年“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监管细则必然会落地,行业规范发展的时代已经快要来临,而在这之前的一切狂风暴雨只不过是“风雨之后见彩虹”的前兆,作为网贷投资者大可不必因噎废食否定这个行业真正的价值,亦不能被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击垮信心。(文/武剑 作者系好车贷首席金融分析师、P2P网贷资深研究员、网贷从业者) 声明: 本文为凤凰安徽产经频道特约评论员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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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理财崛起 认知度仍有待提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理财变得越来越流行,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风尚。相比于以往,快速崛起的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理财的基础上给普通大众提供了一个更为丰富的理财渠道,包括P2P网贷、网上保险、众筹、网上债券等等。其中P2P网贷的发展最为迅速,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悉。不过,第三方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P2P网贷虽然在近两年被广为人知,但深入了解的人群并不多,在投资人常用理财渠道中,P2P网贷理财占比也不高。此外,投资者在进行P2P网贷理财时,安全的顾虑较重。 P2P网贷理财崛起 认知度仍有待提升 新浪金融研究院发布的《2015国民理财投资行为差异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显示,2015年,银行储蓄仍是受访者的主要理财渠道,在多种理财渠道中使用率高达54.3%,其次是基金和股票,分别占47.7%和47.4%。互联网金融理财排名第四,使用率超过40%。报告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理财开始与最传统的银行储蓄理财方式相抗衡,其市场潜力不可限量。 《报告》还显示,在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中,仅有1成多的受访者表示对于P2P的互联网理财方式有过深入的了解。网上基金、网上炒股及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认知度较高,分别占比19.8%和18.7%。在问及受访者对于互联网金融投资最大的担忧时,超一半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不选择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互联网理财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其次是互联网金融政策存在不稳定性,占44.4%,排名第三的因素是担心网上诈骗,占41.6%。 另外一份调查报告的结论与上述报告结论大致相同,但要相对乐观。刚刚发布的《P2P互联网投资者行为调研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显示,随着互联网对理财市场的持续渗透,P2P网贷理财快速崛起,理财普及度已经接近银行理财。不过《白皮书》也认为,投资者对P2P的认知程度仍有待提升。 《白皮书》调查显示,互联网宝类产品在各年龄层的理财人群中最为普及,使用率高达76%,堪称全民理财工具。P2P网贷理财以38%的普及率小幅超越股票和银行定期存款,成为普及率第三高的理财方式,与排名第二的银行理财仅存在微弱差距。此外,只有42%的理财用户表示对P2P理财“非常了解”或“比较了解”。虽然这一比例在已使用P2P理财的用户中有所提升,但不论用户投资P2P理财的资金多寡,比较了解该理财方式的用户比例均不足六成。P2P理财认知程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相对乐观的是,《白皮书》的调查显示仅有12%的用户认为P2P理财具有较高风险或高风险,总体上理财人群对P2P理财风险评判较为态度乐观。不过,对于已使用P2P理财的用户而言,随着投资金额和理财时间的增加,用户对其风险的担忧程度呈现上升趋势。 从上述两份调查报告中,不难得出结论,P2P网贷理财的普及率有明显提升,但投资者对P2P的认知程度仍有待提升;此外,投资者对P2P网贷行业的风险仍心存担忧。对此,国内知名网贷平台安心贷的分析人士表示,监管长时间缺失,是P2P网贷行业风险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监管落地,网贷平台的合规边界已经比较清晰,投资人选择合规、稳健的网贷平台进行投资即可大幅度降低法规政策、欺诈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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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沃金融瞿孝民:“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站上P2P行业风口
近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召开,作为“互联网+”的创新形式,互联网金融备受关注,“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等成为热议话题之一。各界专家领导各抒己见,核心却始终围绕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安全。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代表,新沃金融CEO瞿孝民在大会发表主题演讲,他认为,随着未来P2P网贷逐步走上规范化,“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凭借创新性与安全性的优势,有望站上P2P网贷行业风口。 新沃金融CEO 瞿孝民 瞿孝民称,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网贷经过前两年的初始发展和快速扩张,现在已进入规范监管为主的政策调整期。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已经突破万亿元大关,但行业风险也开始集中释放,问题平台屡见不鲜。去年至今,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P2P网贷行业走上规范化的健康发展道路将是必然。 不过,不论互联网金融未来如何发展,瞿孝民认为其核心却十分清楚。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金融的核心是风控。风控管理能力才是考验网贷平台生死存亡的关键。” 瞿孝民说。 谈及P2P网贷的风控管理,瞿孝民十分看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效果突出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尤其是引入“互联网+”概念后,“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模式有效缓解了P2P网贷行业在安全、资产及服务方面的压力。 首先,“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围绕核心企业展开,可以获得核心企业与借款企业之间真实的交易数据作为有效评估依据,加之核心企业信用担保和平台自身健全的风控措施,能够有效化解P2P网贷行业的风控顽疾,避免民间融资风险。 其次,由于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平台可以批量化的获取优质资产,破解目前P2P网贷行业的“资产荒”难题。 此外,“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技术,融资企业可以及时、准确发布融资需求;投资者能够及时、全面的了解投资项目及产品信息,节约了时间成本,降低了沟通成本,服务效率大为提升,有效避免了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以国内“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领航者新沃金融为例,作为国内第一家(唯一)定位于专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新沃金融依托专业化、集群化、“三位一体”的风控体系和先进的风控管理水平,围绕大品牌核心企业,通过控制上下游企业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把单个企业难以控制的风险转变为整体供应链的可控风险,有效确保项目的安全稳健。目前,新沃金融已与多家大品牌核心企业展开合作,包括蒙牛集团、绝味食品、大金空调、凯迪生态、商源集团及兆驰股份等行业重量级企业。 今年以来,P2P网贷行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不少平台开始积极转型,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发展方向。对于新沃金融的未来,瞿孝民确定的战略目标是互联网优质金融资产制造商:为核心企业上下游提供灵活、便捷的融资服务;为各大金融平台提供专业、优质的金融资产;为广大用户提供安全、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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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P2P综合竞争力指,重庆P2P安全度最
网贷之家近日发布2015年全国各地区P2P网贷综合发展竞争力指数数据。对于游离的投资人来说开始寻找安全的平台过冬或者提现一部分防范于未然。那么通过网贷之家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网贷平台相对安全的地方究竟在哪儿?我们不妨来看看如下的数据。 11月,在全国P2P网贷综合发展竞争力排名前十中,重庆网贷安全度最高,达到75.75。从历史数据来看,在综合发展竞争力排名前十中,重庆网贷安全度已连续6个月最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重庆地区的P2P平台总体较安全,问题平台发生率比较低。不过,到年末了,大家在选择平台安全过冬时,还是要多下点功夫,尤其要注意平台有没有第三方资金托管。 一些平台在宣传时堂而皇之地声称自己有第三方托管投资人资金,但翻遍其官网却怎么也找不到托管方是谁,遇到这类平台,大家就要小心了。因为真正有第三方资金托管的P2P平台是不会藏着掖着让投资人找不到托管方的。 以重庆P2P平台1119贷为例,投资人可以在官网显眼位置看到该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方为易极付。易极付是重庆首家具有国家颁发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另外,投资人在注册时也会发现,注册同时易极付账户也同时申请,因为第三方托管可以杜绝平台与资金的接触,更好的防范了平台的资金池,把投资人的资金更加透明的运用到实体借款单位中去。平台无法接触资金,就避免了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卷款跑路的风险。 另外,到了年末,借款项目容易出现违约风险,因此,投资人在选择P2P平台时还应着重关注其产品风控。以刚提到的1119贷为例,公司高层具有银行背景和多年的借贷、金融知识,其采取银行级风控与互联网大数据风控相结合方式,根据多元化数据对借款人进行全方位甄别,降低了投资人投资风险。 在贷前调查及审核环节,1119贷平台所有借款项目均需先通过合作机构进行全方位尽调和风险评估,之后1119贷风控委员会将进行第二次审核,并通过第三方大数据征信平台数据对借款企业法人进行信用评分。同时对借款企业的还款来源做了详细调研,确保本息的关键还在于此。 针对不同的借款项目1119贷与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给资金加上安全的枷锁。因此1119贷并没有发生过逾期,深受投资人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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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世界互联网大会:网贷是一项长期投资
在乌镇举办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16日下午的议题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讨论了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历程,并展望了未来。互融宝的行业研究人员从中捕获到重要的信息,即网贷行业近期虽多难,但是长远来看是利好整个行业发展。 在互联网与金融深度结合的今天,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是中国金融管理部门一直在考虑并致力于解决的问题。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提升金融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全球互联网商业金融模式报告2015》中,互联网金融被分为四大类。P2P和众筹单独各分一类,并使用《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这样的中性描述,理清了互联网金融众多模式的边界。 在此次大会上,专家们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远未成型。以比特币为例,在区块链技术逐渐被互联网金融各个分支学习借鉴的同时,比特币本身却陷入严重危机。因为投机性太强增加了不稳定性与风险性。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还有突发性这样的特点。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伴相生,它在技术、信息安全等方面都会使风险更加复杂。鼓励依法合规,要有力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金融问题,相关业态具体的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努力实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全覆盖,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随着市场自律和政府的介入与监管,从长期来看网贷是一项利好的行业。整个发展中国家40%的家庭有积蓄,有借贷需求的人只有1/5的人拿到了钱,其他都是通过民间借贷或者地下钱庄完成这样一个资金需求,只有20%不到的小微企业占到贷款余额量也是非常之低。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借助于技术的发展,可以分到非常之大的市场蛋糕。 而通过数据化可以让个人与企业的信用变为财富。个人小微企业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下,催生了很多的P2P、小贷、新型金融的服务,但是这些金融服务因为缺乏数据风控的能力良莠不齐,所以往往会带来一些风险的事件。海量用户数据对于未来金融应用业务将非常关键,有的大量的社交、支付、理财数据通过云计算还有专业的分析挖掘,能够为金融机构大幅的降低合作伙伴的运营成本,还有服务成本,并提升风控的能力。而这些是需要时间的,但从长远来看,终究会有到来的那天。 其实,如果要求网贷风险经营彻底分离,成为单纯的信息流转平台,固然不会产生用户和互联网平台之间的资产纠纷,可同时也会降低这种新型融资模式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在中国金融体系必须从银行独大转向多元化金融生态的大背景下,这样的选择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前提是要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和组织架构水平。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员,互融宝的行业研究人员认为随着该行业的法律法规被正式定义下来之后,行业的发展空间与前景也逐步明朗,如何在发展与风险控制中保持平衡将是所有平台都要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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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网贷趋势 淘当铺实物抵押债权的引入成为共识
经历了资本寒冬、监管困惑之后,2015年是P2P网贷市场从野性发展缓步走入规范发展的一年。互联网金融首次纳入十三五规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5中国网贷运营模式调研报告》数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称,因为实体经济的需要和行业逐步规范,P2P网贷可能会迎来一个大的爆发,2020年中国的P2P余额有可能会达到8万亿。有人预测行业必走三条路:收益回归理性、实物债权保障本金稳定、合规合法企业逐步胜出。 客户日趋谨慎 收益回归理性 随着央行频频降息,P2P利率也告别了前期20%或30%的时代,迎来了低利率时代。但是低利率不一定代表低收益。随着各领域的介入以及模式的创新融合,P2P网贷会产生理性而稳定的增长。 正是由于国内各大平台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开始着力发展“稳健”产品。用户感受到真正“安全投资”后,通过口碑传播,平台的客户基数才会不断增多。同时,一部分群体让各种事件弄得心神不定,变成了“惊弓之鸟”,当然这部分投资群体不会轻易流失,只是变的更谨慎。 所以在2016年,尽管P2P网贷的单体收益率会降低,随着客户群体规模的增长,P2P网贷行业的整体市场依旧会保持高增长的速度,但是稳定将成为主旋律。 图:淘当铺合作机构地区分布 稳定为王 实物抵押债权成为公认元素 P2P在历经漫长的浑浊时期后,今年开始逐渐变得明朗。互联网改革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必然趋势。百姓也纷纷把钱从银行的低息领域转移到投资理财领域。行业想长远发展就必须使老用户留存,新用户不断涌入。要实现这一切,就要建立足够的“信任”。任何一个新事物从诞生到辉煌终将经历一次洗礼,P2P亦如此,而淘当铺实物抵押债权的出现,正是在为P2P平台做背书,使其能够接受洗礼。 2015年底,多家P2P平台不约而同的出现了“淘当铺实物抵押债权”的理财项目,一时间淘当铺实物抵押债权如雨后春笋般在P2P行业迅速发芽生长。相关专家表示,实物抵押债权融入P2P行业,不仅是抓住了投资用户的本金安全痛点,更是P2P突破当下发展瓶颈最有力的利器。 2016 P2P大洗牌 合规企业优势胜出 上周,中国《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在中国深圳“金融创新与发展高峰论坛”上强调要正视互联网金融现有的格局,重申“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属性仍旧是金融服务”,应进一步完善、加强监管,进入有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至2016年,P2P行业真正迎来了大洗牌末期。没有资质、不明确的项目正在被逐个清理,与此同时,实物抵押债权成了P2P行业大换血时期重点项目。据悉,淘当铺所提供的每一个实物抵押债权产品都经过严格筛选,并对所引入实物抵押债权项目的P2P平台进行严格筛查。 在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安全性外,淘当铺还拥有国内海量数据作为后盾,也就是说,任何一家融入了“淘当铺实物抵押债权”的P2P平台就相当于有稳定的行业大数据作为后备基础,在出现逾期、坏账时,丰富流畅的信息渠道变现能力可稳妥保障用户的基本利益。业内人士表示,实物抵押债权在P2P行业获得迅速发展是大趋势,2016年,具备实物抵押债权的产品将成为P2P行业领域里异军突起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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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小额借款趋向自动量化风控
得益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网贷行业风控也迎来了新的革命。 盈灿集团旗下蜜蜂之家发布的P2P风控从业人员征信需求调研报告显示,目前行业趋向于对小额贷款采取自动量化风控,而82%的P2P公司风控人员认为,超过2万的借贷必须有人工介入。 除此之外,个人征信评估,信用历史、履约能力最被风控看重,而被行内重视的中国特色指标之人脉关系,却是所有纬度中得分最低的一项,仅占11%。 59%的平台使用第三方征信公司提供的产品,仍有76%的公司正在寻求更多征信公司提供的服务。在行内,接入多家征信平台的情况非常常见,当前市场个人征信产品还远远未能满足P2P平台风控的需要。 对于大数据征信,超过一半的风控人员认为其可靠有效。尽管问题选项是仅根据借款人的社交、电商等非金融行为进行大数据建模设计,多数风控人员依旧认为其能反映出借款人在从事金融行为的履约概率。 针对于蜜蜂数据所提出由一家服务性平台同时向多家征信机构和征信使用机构推送借款人失信信息的方式,调查结果显示普遍认为有用,其中62%的受访者认为是有用的,38%的受访者认为将来有用或作用较弱。 另外, 82%的受访风控人员认为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是征信的最大问题。 蜜蜂数据COO徐凸认为,未来中国的征信体系将形成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社会征信机构为辅的征信体系结构。不同的征信数据将应用于各个不同场景,不仅限于互联网金融,还将应用于各种社会和个人的生活场景。其中,随着消费金融的发展,以及经济发展的转型,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市场需求越发急切。(梅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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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金融专业预测P2P网贷行业收益会降到多少?
较之去年行业普遍高息的局面,今年网贷的年化收益率有所下降。2015年,P2P网络理财平台新增数量大幅增长,发标规模也随之扩大,投资人抢标现象已经大幅减少,供需矛盾趋缓也是借贷利率下降的重要原因。 在网贷市场因素决定下,随着投资者数量增加,利率下降是自然趋势。目前,全国网贷平台平均利率约在10%-20%左右,其中也不乏高于或低于这个标准的。总之,我们可以追求高息的平台,但也不能忽略考察风险因素,只有安全又高息的平台才是值得投资的。 2015年6月28日,央行本年度第三次宣布降息,给理财市场带来又一大震荡。近几年来,银行的存款已经越来越少,利息的降低也将会使其在理财市场中的地位受到影响。尽管受一些黑客攻击、运营不善、恶意咋骗、自融、搞资金池平台的负面影响,P2P的发展势头仍是难以遏制。 优质的理财平台,总能够给投资人带来益处,并推动P2P整个行业的稳健发展。政府监管即将出台,P2P行业将面临一场大洗牌运动,届时劣质平台被淘汰,优质平台才能剩下来,从而能够使得P2P行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并不会面临灭亡命运。 量子金融,并为投资人提供了优质的理财体验,不仅起投门槛低至100元,年化收益率也高达18%左右,较强的用户体验度使得理财操作简单方便,在资金安全方面接入了双乾支付的资金托管机制,并开创代偿模式,能够保障本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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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利率下降,P2P还能爱得动吗? 投资人:为什么不!
浙江在线·浙商网12月21日消息 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10月份P2P行业平均年化收益率为11.26%,环比9月份下降22个基点,且近6个月来一直呈现下降趋势。有业内人士预测,年化收益维持在10%左右应该是未来的大趋势。 尽管官方与媒体不约而同地将利率下调发声为“是P2P行业一种理性的选择和回归”,但投资人对此的不满之声依旧频频出现在各大报道与论坛中。收益率连遭“滑铁卢”、P2P网贷或将因此失去市场和广大投资人的“宠幸”?事实告诉我们,在网贷利率下降已成“新常态”的形势下,投资人依旧买账,在这个圈子玩着“兴高采烈”。 理财投资需求旺盛市场潜能无限 对于理财,在中国有这样一句俗语——“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理想很美好,现实却很骨感,伴随着中国老百姓理财意识的不断觉醒,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品单一的现实根本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理财需求。光有理财意识,没有理财渠道,一切只是一纸空文罢了。 中国老百姓传统的投资理财渠道无外乎储蓄、股票与收藏。一种越存越穷,一种一失足成万古恨,最后一种门槛高赝品遍地。就拿“黄金热”来说,中国大妈靠着疯狂抢金“一战成名”,但是面对“震撼暴跌”也只能抱憾退场。资金成本高、投资门槛高、理财风险大、手续操作繁琐等已成为大众理财的短板。所以当宝宝类产品出现在大众视线中后,所有人都惊叹道,理财还能这么玩?! 2008年, P2P这个舶来品飘洋过海被引进国内,凭借便利性、高收益、低门槛等优势“飞入寻常百姓家”。这种彰显“普惠金融”精神的理财方式,打破“理财是一件有钱了才能做的事”的嫌贫爱富的错误观念,打开被传统金融忽略的80%用户市场,迅速在国内“蹿红”,首次让金融服务实现了大范围、多方面的覆盖,并一举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亮点。 降息风潮来临,该来的总是要来 降息了!“央行大大”的这一石头扔下河,激起的浪花中必然少不了“当红”的P2P。在经历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发展期后,逐步走上正轨的P2P又迎来了一波“降息风潮”。 虽然大伙都知道,大的政策方向跟着国家走,总不会出错,但P2P作为“打着创新旗号”的新兴事物,好不容易度过“最艰难”的萌芽期,是什么造成这次紧跟市场的脚步、收益率持续下跌?在笔者看来,原因有三:其一,监管层要求P2P网贷行业不断规范化、安全化,而过高的利率明显与这一要求相违背;其二,行业本身希望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高利率对那些真正想要谋求生存、发展的平台而言,希望似乎过于渺茫;最后,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企业经营遭遇瓶颈,过高的利率只会让企业资金困难“雪上加霜”。 总之千言万语一句话,该来的总是要来,靠躲是躲不过的。 投资人仍旧“爱得深沉” 作为投资人,原本就是冲着高收益才投入P2P的平台,这怎么说降就降了呢?这样的心理落差,难免会让人有点难以接受。可就像监管政策,不管你发自心底是否真的期待它的到来,但它迟早就是会落地的。有句话怎么说的来着,如果躲避不了,那就尽情享受吧! 回归理性来看到这个问题。笔者分析认为,尽管P2P收益率下跌,但仍远高于传统的理财产品;其次,50元起步的起投门槛让很多小白都能轻松享受理财的乐趣;最后,随着P2P监管制度的“落地”和完善,将进一步加速P2P的洗牌与行业规范化达成,也将给P2P行业的稳定发展带来有力影响。综上而看,P2P理财“宠儿”的地位在短时间恐怕没那么容易被取代。 翻看各大网贷平台排行榜排名前15的P2P平台,虽然收益率在整个P2P行业属于中低等,但是这些平台的安全性在整个P2P行业中却处于高等,说明咱老百姓在P2P理财时也一改原本“冤大头”形象,闷头只求收益而将风险抛之脑后,而是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5年1-10月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达到7154.32亿元,网贷人气进一步的攀升,P2P网贷行业成交量有望继续增长。 虽然不乏有人在这股“降息潮中”高喊着“跟着银行降息的P2P都是‘耍流氓’”,但在笔者看来,不顾及平台安全、只求用收益率吸引投资者的才是“真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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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如何选择理财产品?
现在,P2P网贷理财已经成为理财市场上的热门产品,不仅网贷平台数量增至2000余家,而且但与参与网贷理财的投资人也已超越300万人。业内专业预计,2015年P2P行业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并将取得更好的成绩。 对于投资人来说,选择理财产品的时候,会考察和衡量风险因素,比如股市就不是一般菜鸟能玩的。如果股市连涨几个月,赚钱多又快,但是由于无法预测未来行情,因而这无异于赌博,收益稳健指数几乎为零。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P2P网贷理财的稳健指数则完爆股市,网贷平台的收益是实实在在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11月底,全国P2P网贷行业的综合收益率为12.25%,虽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5个百分点,但仍数倍于银行等传统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 专家表示,投资人一定要在选择平台之前,对其进行严密的考察,不可草草投资了事。优质的P2P网贷平台其风险是可控的,而且其资金灵活度也比较高,操作起来更是简单便捷,能够给投资人带来一个优质便捷的理财体验。 总而言之,P2P网贷行业虽然有一些垃圾平台浑水摸鱼,扰乱了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秩序,但还是有一大部分平台是立志做好网贷的。对于投资人而言要学会去辨别和投资优质的平台,如此才可以安全获得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