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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已覆盖全国46城
新华网成都12月24日电(记者胡旭)作为反映民间融资利率市场的“晴雨表”,“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经过3年发展,目前已覆盖全国46个民间金融活跃城市,形成更具代表性的资金价格信息来源。 这是记者24日从此间召开的“2015年度民间融资监测研讨会”上获悉的。作为国务院批准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温州指数”于2012年12月7日首次对外发布周价格指数。 据悉,“温州指数”目前已建立监测点682个,其中温州市内监测点382个,每周采集的样本量近1500笔,基本涵盖民间融资市场各类主体及民间融资行为。市外监测点300个,涉及全国46个合作城市的金融办、温州商会、温州金融机构省外开设的村镇银行等,每周采集样本量平均在400笔左右。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阮健弘认为,民间借贷资金价格监测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关键内容,目前“温州指数”编制在覆盖面和技术上日趋完善,指数采集频度也在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信息监测不足,及时对外发布引导作用更为突出,也提高了安全防范效率。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表示,“温州指数”将继续扩大覆盖面,并争取纳入非现场监管系统,构建民间金融信息综合征信数据库,把利率监测和对民间市场主体的监管加以融合,切实发挥指数的标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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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账都得清一清 关于借贷的这些事你都应该知道
年底了,借钱还钱又成了不少人头疼的事。“律师来了”也收到很多微友的咨询: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欠条怎么写才规范?利息不超过多少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如果借钱的人不还钱怎么办呢?当然是起诉,即打官司。但要打官司,就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人都需要注意相应的行为规范和证据固定意识,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今天,我们就请律师从打官司的角度来谈一谈借钱那些事。 签约律师黄新发 一、一份好的借据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时,其首先要完成的举证责任就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这就需要有借贷合同,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借贷合同就是“借条”、“借据”或“欠条”。 无论是出借人还是贷款人,拥有一份好的借据非常重要。一份好的借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格式正确且完整 示范性格式如下: 2.借据书写需要注意的事项 1)“借条”需要顶格居中书写,借条结束后需要顶格写“此据”。 2)款项可能的走向一定要写清楚 3)利息约定有讲究 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是有说法的。 从2015年9月1日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也就是月息2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也就是月息3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已经超过月息3分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 要注意的是,借据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会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如果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据的,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借据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可以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当然,如果借款人愿意超出前面的规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且这种支付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上是同意的。但是,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了超出国家保护标准的利息,之后又以不当得利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的利息,原则上法律不保护,但是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已经超过年利率36%的,则借款人主张出借人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律还是会保护借款人的。 4)关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在借据中既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5)诉讼管辖地及诉讼成本最好要有约定 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解决也有两种方式,一是仲裁,二是法院诉讼。 如果在借据中约定仲裁的,应当约定清楚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杭州仲裁委员会。如果在借据中未约定仲裁的,则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通常借贷双方应当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写清楚是“借”,而非“收” 借与收一字之差,其法律关系却是截然不同。比如李某向张某借款7000元,为张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张某7000元”。张某在向法院起诉后,如果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张某所打收条是张某欠其7000元,由于张某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张某写了收条。 7)书写要规范 书写规范的具体要求为“书写工整,无错别字,用词无歧义,数字大写,币种写清”。 8)借据要让借款人当面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书写,签字并捺手印 9)出借人要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借人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验证借款人的身份,二是一旦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时,出借人起诉时无需查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 3.出借人为什么必须要有借据? 许多人会问,如果我是现金方式把钱给对方的,让对方写个借据肯定有必要;但如果我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给对方的,还有必要让借款人写个借据吗?答案当然是“非常必要”。 因为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虽然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可见,一旦发生纠纷引发诉讼,出借人还是会面临对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 二、借贷中的款项支付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时,其第二个需要完成的举证责任就是出借人已经将款项给了借款人。 通常出借人给借款人钱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现金,二是转账。 如果是现金给付,则可能面临两种借贷事实是否存在的不利局面:一是借款人不承认,二是法院合理怀疑系虚假诉讼。一旦有这两种局面,出借人会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常有出借人举证不能,结果就是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 面对借款人不承认,在诉讼中的处理规则是: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如果法院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则人民法院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三、最心疼的是利息因合同无效而收不回 出借人如果在借据中已经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如果无法获得,那自然是最心疼的。 为什么会导致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获得利息呢?除了前面我们已经讲过的过高约定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借贷合同无效。 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所以,当我们明确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有前述情形的,还是不要把钱借给对方为好。 答疑签约律师 黄新发: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法律收益设计师,杭州市首届律师先锋候选人 借 条 因资金周转需要,今借到张某(身份证号:×)通过账户(银行卡号:×)向本人(身份证号:×)的账户(银行卡号:×)支付的借款人民币850000元(大写捌拾伍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2%(佰分之贰),贰零壹伍年拾壹月叁拾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佰分之贰)计付逾期利息。且张某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且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均由本人承担。 此据。 借款人(签名捺印):李某某 贰零壹伍年贰月壹日 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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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跑”了16年终于圆满 七旬老人拿到欠款
七旬老人讨债16年法官调解不辞辛苦 经过云霄法院法官多次下乡调解,一起长达16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圆满化解。12月16日上午,七旬老人方某拿到了被告高某归还的首笔履行款。老人眼角泛起了泪花,不停地向法官道谢。 高某与原告方某是远房亲戚,1999年10月,高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方某借钱,方某基于对亲戚的信任,把全部积蓄25000元借给高某。哪成想,高某拿了钱后竟没有去做生意,而是把钱拿去盖房子。 之后,方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某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不予归还。如今,方某年过七旬,体弱困顿,且晚年生活无着落,无奈之下到云霄法院城郊法庭起诉。经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不辞辛苦下乡寻找被告,最终找到高某,几经严厉批评和耐心劝解,高某最终同意分期偿还所欠债务。(陈雅敏汤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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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民间融资价格图
温州日报记者 邹雯雯 温州指数是温州金改的产物,被誉为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利器”。今年逐步完善的温州指数不仅给温州也给全国的民间融资提供了“风向标”。 昨天,“温州·中国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编报2015年会在成都举行。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阮健弘、浙江省金融办副主任包纯田到场为温州指数“点赞”。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说,温州指数不仅绘制了民间融资的价格图,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温州金改的成效和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温州指数点击破56万 如今,温州指数已成为温州民间借贷活动的价格参考。“在出借之前先看看温州指数。”在温州东明路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出借人陈先生在备案前特意浏览了当天的温州指数。数据显示,目前温州指数的官网点击率已经突破了56万次,今年以来,平均每天以1200条点击量在递增。 据介绍,目前温州指数已建立监测点682个,其中温州市内监测点382个,每周采集的样本量近1500笔,基本涵盖民间融资市场各类主体及民间融资行为。市外监测点300个,涉及全国46个合作城市的金融办、温州商会、温州金融机构省外开设的村镇银行等,每周采集样本量平均在400笔左右。 温州指数的公开透明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温州借贷从“熟人社会”向“契约制”发展,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截至11月底,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18700笔,总金额268亿元。其中,单笔300万元以上符合强制备案标准的共2475笔,金额207亿元。借贷撮合成功率超过50%。民间借贷的“契约”撮合资金占全部民间借贷数量从金改前的不到5%,提高到20%左右。 前三季度连续“双降” 除了提供价格参考,温州指数还反映了温州金改所带来的温州金融生态的向好。 市金融办数据显示,二季度温州指数综合利率为19.32%,环比下降0.27个百分点,同比下降0.84个百分点。三季度再实现双降,温州指数综合利率为18.95%,环比下降0.37个百分点,同比下降1.32个百分点。 “这得益于温州金改三年,大力度地发展了一批直接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融资组织。”张震宇说,截至11月,温州民间综合利率为18.49%,比金改前的25.44%下降了近7个百分点,这是因为企业可以融资的地方更多了,同时温州金改促进直接融资。“从2012年至今,温州全市新增直接融资680亿元,市场上的融资成本直接下降。” 也有分析认为,今年央行连续降息市场资金面趋向宽松,已逐渐对个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产生影响,导致民间融资综合利率继续下调。 今年温州指数透露出温州的信用正在重生,从前三季度的数据来看,信用融资方式占比在不断上升。二季度信用融资方式占全部发生额的15.39%,较一季度上升0.94个百分点,三季度又上升到19.58%,其中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信用融资占比为61.28%,较二季度上升24.13个百分点。市金融办人士表示,这与温州信用体系的恢复分不开。 张震宇透露,下一步“温州指数”将纳入非现场监管系统,构建民间金融信息的综合征信数据库,以及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应配套系统,推进信息流动,把利率监测和对民间市场主体的监管加以融合,把指数的“风向标”作用更加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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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34%
中国经济网深圳12月24日讯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周二(22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日报显示,该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34%。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日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12月22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59%,较前一个工作日(12月21日)10.99%,下降了0.40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1%,下降了0.32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6%,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8%。 借款期限1-3个月内,12月22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45%,较前一个工作日(12月21日)10.58%,下降了0.1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1%,下降了0.46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39%,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38%。 借款期限3-6个月内,12月22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91%,较前一个工作日(12月21日)10.81%,下降了0.90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1%,下降了1.00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4%,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5%。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12月22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32%,较前一个工作日(12月21日)11.17%,上升了0.1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1%,上升了0.41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9%,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5%。 借款期限1年以上,12月22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40%,较前一个工作日(12月21日)11.73%,下降了1.3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1%,下降了0.51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95%,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99%。 另外,据了解,12月22日温州指数为18.97%,12月22日广州价格为1073.85(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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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借贷撮合成功率超50% 有300亿游资寻“出口”
温州网讯 昨天,2015年度民间融资监测暨“温州·中国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编报研讨会在成都举行。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透露,截至今年11月底,我市共备案民间借贷1.87万笔,总金额268亿元,借贷撮合成功率超过50%,但仍有300亿元游资在无序流动,寻找各种投资机会。 “温州指数”是“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的简称,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于2012年12月7日首次对外发布周价格指数,2013年1月1日起实行按日发布,目前已建立监测点682个。其中,温州市内监测点382个,每周采集的样本量近1500笔,基本涵盖民间融资市场各类主体及民间融资行为;市外监测点300个,涉及全国46个合作城市的金融办、温州商会、温州金融机构省外开设的村镇银行等,每周采集样本量平均在400笔左右。经过多年发展,“温州指数”已实行按周发布与按日发布相结合,截至11月底“温州指数”官方网站点击率已突破56万人次。 “温州指数”自发布以来,已逐步成为温州民间借贷的“风向标”,引导民间借贷利率规范化发展。截至今年11月份,温州民间综合利率为18.49%,比金改前的25.44%下降了近7个百分点。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刺激银行业下调贷款利率。市金融办的数据显示,我市各商业银行贷款综合成本已由金改前的8.8%,下降到今年11月份的6.18%。 张震宇表示,“温州指数”的测报编制,反映出温州金改在推动民间借贷从“熟人社会”向“契约制”发展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自《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在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登记的资金借贷量不断增加,民间借贷的“契约”撮合资金占全部民间借贷资金总额的占比从金改前的不到5%,提高到目前的20%左右。如今,“温州指数”已登录汤森路透、中证指数等多家平台,为全球市场的民间融资市场提供参考。在此次研讨会上,与会相关专家希望“温州指数”成为一项全国性的指数。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金融学会调查统计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市金融办承办,与会专家就市场化对民间融资的影响、科学布局“温州指数”监测点及提升数据采集质量等内容展开研讨。记者郑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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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
11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苏发〔2014〕17号),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大力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新兴金融业态,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原文如下: 省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苏发〔2014〕17号),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大力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新兴金融业态,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正全面深刻地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丰富地方金融业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有利于满足公众金融消费需求,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我省发展互联网金融具备良好的基础,城镇光纤覆盖率、网民人数、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物联网产业、电子商务等位居全国前列;中小企业数量众多,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多元;金融改革创新能力强,金融生态环境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和把握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律,运用互联网思维,立足我省具备的优势、条件和基础,找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着力点和创新点,推动我省互联网金融改革创新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一是鼓励市场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接各类金融资源,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打造具有江苏特色的互联网金融品牌,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二是服务实体经济。鼓励互联网金融为“三农”、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外向型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物联网等领域融合发展。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三是切实防范风险。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底线思维,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有序竞争、规范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6年,构建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形成互联网金融各领域竞相创新发展的格局,培育1-2个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品牌。到2020年,实现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明显,形成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培育一批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设备供应和软件研发骨干企业。 二、发展重点 (四)鼓励金融业务互联网化。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金融机构融入互联网,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客户为中心改善用户体验,畅通线上线下链接渠道,发展网络信贷、网络证券、互联网保险、网络基金销售、网络消费金融和互联网支付等业务。支持江苏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子公司或功能性总部,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品牌。支持地方法人保险机构与互联网骨干企业申请发起设立互联网保险公司。鼓励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与优质网络借贷平台、电子商务平台、行业门户网站合作,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五)支持网络借贷平台规范健康发展。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要服务实体经济,主要发展小微金融、消费金融、民生金融业务;要合理确定资金价格,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网络借贷平台要找准市场定位,细分市场,坚持差异化经营,打造具有生命力的市场品牌。鼓励网络借贷平台与我省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充分利用平台数据信息资源,研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业务和发展新空间。支持“开鑫贷”等网络借贷平台加快发展,成为全国行业领军企业。 (六)支持众筹规范创新发展。鼓励各地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众筹,培育我省新型股权投资文化,示范引领众筹业务发展,充实完善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引导各类民间资本规范开展众筹业务,寻找优质投资项目,服务创新创业。支持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大学生创业等企业依法申请发起股权众筹,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企业规范开展预购式的实物众筹,支持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发起社会公益捐赠众筹。 (七)支持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跨界融合创新。鼓励产业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门户网站培育和利用客户圈、供应链、交易平台、信息平台等大数据优势,与金融机构、新型金融组织合作,提供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金融产品销售代理等延伸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或参与发起设立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业务。 (八)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配套产业。鼓励发展与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的技术装备业和服务外包产业。支持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专业中介机构增强服务互联网金融水平。提高互联网金融产业软硬件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大数据存储、安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应用及设备研发制造能力。 三、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九)构建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机制。根据银发〔2015〕221号文件精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省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洗钱犯罪、恶意欺诈、虚假广告、违规交易、买卖客户信息等行为。建立风险警示机制,金融管理及公安部门适时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警示提醒,提前防控犯罪。财政部门研究建立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财务监管力度的机制,切实防范财务风险。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 (十)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规范与自律作用,加强行业管理。组织会员签订行业自律公约,构建约束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业务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定期向社会、投资人信息披露制度,公布黑名单,防止信息欺诈。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公示工作。 四、保障措施 (十一)提供行政便利服务。支持设立基于互联网的新型金融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在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并提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通信管理部门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提供便利。建设互联网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开放人民银行征信、公安个人身份信息、工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企业信息等联网查询功能。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稳定运营和应急处置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上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面向互联网金融的孵化器,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支持优质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交易。 (十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和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应积极支持创投机构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可申请省金融创新奖。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设立互联网金融专项发展资金。 (十三)重视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构建政产学研联动机制。设立省级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鼓励高校和金融机构设立互联网金融研究课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对创新意义重大的课题优先推荐进入省级科研项目。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加入省级和各地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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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首份P2P投资指南
近年来,P2P网贷行业因其便捷投资方式、较高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青睐。与此同时,P2P平台非法经营、携款跑路的事件时有曝光,令投资者胆战心惊。日前,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P2P投资人投资指南》,引导理性、健康、科学投资,提高投资人辨别能力。这也是全国首部网贷行业方面的官方指南。 “互联网+非法集资” 截至今年11月末,国内P2P网贷行业累计融资额达12314.73亿元,问题平台数量累计达1157家,涉及投资人数约15.7万人、贷款余额为82.7亿元。 “今年以来,不少非法集资案呈现出‘互联网+非法集资’的新特点。”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表示,不少财富管理公司披上了P2P的外衣,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具有更大危害性、欺骗性。 江苏作为国内网贷成交额居前的城市,此前已出台过《P2P平台企业收费规定指导意见》、《网络借贷平台巡查制度》等多项新规,在规范P2P网贷平台、保护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过诸多尝试。 据了解,在此次发布的《投资指南》中,特别涵盖了投资网贷平台的各个环节:P2P风险主体的识别、合规平台的识别、优质平台的识别、实质性宣传的识别、虚假标的的识别、平台拆标的识别、平台自融的识别、平台资金池的识别、公司跑路前征兆的识别。 平台跑路有征兆 《投资指南》概括出7个鉴别标准:“一是团队异动频频。比如更换平台法人代表,或者员工大规模跳槽。二是短标连连,利率畸高。短期内突然抬高利率,频繁发标,极有可能是老板想趁跑路前多捞几笔。三是大户相继撤资。如果出现接连几个大户大规模撤出资金,平台肯定有蹊跷。四是提现速度变慢。比如撤出资金,比正常情况下拖延更久,官方又无法给出令投资者信服的解释时就需要警惕。五是负面消息不断。比如提现困难、平台没有资金托管等负面消息接连不断曝出时,不能掉以轻心。六是平台老板露面次数减少。平台企业即将跑路前,平台老板会减少公众场合露面的次数,减小跑路后对自己的影响。七是网站打不开,电话打不通。到这一步,投资者最好做好准备,抱团维权。” 如何识别虚假标 《投资指南》建议,投资者要关注:“借款人借款信息是否清晰;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是否详细,如借款人的年龄、职位、收入及单位属性等一系列基本信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可靠,平台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材料与渠道证明平台所发布的借款人借款与身份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同时,资金担保情况是否公开。如项目经过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担保,对应的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资质要可靠,信息要公开,与平台关系要清晰;担保资金情况要公开,资金托管协议、银行查询账号都尽可能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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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网贷平台与民生银行达成资金托管协议
近日,东方金钰网贷平台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在深圳民生银行大厦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双方就资金托管正式达成协议。此次成功签约,使得东方金钰网贷成为目前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第一家达成战略合作的网贷平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吴新军、副行长杨泉、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兴龙、东方金钰网贷平台CEO王志昊等共同出席此次签约仪式。 合作签约仪式进行中王志昊(左)杨泉(右) P2P网贷平台与银行战略合作,将极大的发挥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的互补优势,提升平台的风险管控水平,督促平台回归金融信息服务的“中介”本源,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据悉,民生银行是最早涉足P2P网贷资金托管业务的银行,在资金托管上有着丰富的经验,而且,其抗风险能力强,公信力高,也是许多网贷平台寻求合作的银行之一。 银行资金托管,是指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银行开户,银行按照指令做资金划转,监督资金的来源与去向,P2P网贷平台无法接触借贷资金。银行资金托管不仅能有效杜绝“资金池”等违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人安全,而且能帮助平台增加信用背书,从而获得更多投资人的青睐,这也有助于P2P网贷往正规化、透明化的道路上发展。 东方金钰网贷平台CEO王志昊表示,资金托管是目前P2P网贷寻求安全保障的一大关键措施,此次平台与民生银行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是平台更加规范化、透明化的发展考量,也是平台战略性发展的关键性一步。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兴龙 公开资料显示,东方金钰网贷平台于2015年4月正式成立,其母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翡翠行业唯一一家上市公司。平台上线152天,总成交金额达9.644亿,累计为投资人赚取收益16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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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求:互联网金融追求暴利就是走向监狱
和讯网讯 “中国互联网金融已处在瓶颈口,出了一些问题。”2015年12月23日下午2点,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SEEC)、和讯网主办,财经中国会承办的2015年财经风云榜·P2P平行论坛在深圳举办,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表示,这些问题让行业遭遇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必须坚持普惠性,若追逐暴利,就是在走向监狱。 不能靠互联网金融发大财 “e租宝的问题,留待公安机关定性。”吴晓求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定要坚持两个前提:一是要有好的信息平台支撑;二是建立一个与P2P相匹配的风险对冲机制。 “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目前看来风险对冲的建立有些困难”,吴晓求进一步指出,现在一些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人,认为通过互联网金融可以获取暴利,看成是发大财的途径,“这种想法完全错了,互联网是草根金融,是为普通人和草根服务的”。 目前没有P2P的监管细则,指导意见只是一个原则而已,监管要合规,但如何才能合规? 对此,吴晓求认为,不能拿传统金融的规定来监管互联网金融,“这是两个不一样的业态,如同感冒和H7N9,都会流鼻涕,拿感冒药治H7N9就会死人”。 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风险是不透明 吴晓求认为,接下来要制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结构相匹配的规定。 如何制定这个规定? “最核心的两个问题没解决,一是互联网金融是什么,二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在哪里”,吴晓求进一步指出,有人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但他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应该属于创新企业。而关于风险问题,吴晓求认为,这个问题非常难思考,“我想了很久,觉得不透明,是最大的风险”。 吴晓求随后提出,要发展好互联网金融,就要做到“五要五不要”: 1、要微利心态不要暴利目标,互联网金融是草根金融,本质上不能实现暴力。所有有资本暴利思想的人不应该从事互联网金融,如若从事,一定在走向监狱之路。 2、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要服务草根不要追求显赫。互联网金融是面向社会大众,弥补现行主流金融缺陷的普惠金融,和主流金融应该是互补关系,使中国金融结构得到完整。 3、要生机勃勃不要昙花一现。必须根生于社会大众才能存活下去。 4、要精耕细作不要粗放经营。 5、要优先关注风险不要刻意关注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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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将开展七项行动 推进“互联网+”行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2015-2018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提出,到2018年,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进一步深化,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成为引领企业管理组织变革、培育新型能力的重要途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步伐进一步加快,工业产品和成套装备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跨界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培育一批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示范企业;信息物理系统(CPS)初步成为支撑智能制造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形成一批可推广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小微企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互联网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支撑平台;基本建成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形成自主可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行动计划》提出开展七项行动: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和标准建设推广行动 目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成为引导企业战略调整、业务转型、组织变革、新型能力培育的重要抓手。到2018年,形成一套完整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10000余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1500余家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60000余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形成以管理标准促创新、促转型、促发展的新格局。 全面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持续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完善贯标评定线上线下协同工作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建立市场化贯标模式和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宣贯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贯标质量保障体系,在智能制造、技术改造、工业强基、工业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中采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结果,加快形成市场化采信机制。 加快培育互联网环境下的企业新型能力。依托两化融合咨询服务平台,鼓励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明确两化融合发展目标、重点方向和实施路径。分行业、分领域遴选一批贯标企业,组织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组织,总结提炼两化融合经验和做法,开展示范推广,引导企业加快互联网环境下的业务创新和组织变革,培育数据驱动、网络协同、精细管理等新型能力。开展区域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导各地科学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加快建立两化融合标准体系。整合信息技术、工业和通信领域的标准化资源,加强两化融合领域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研究制定两化融合标准路线图,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按照急用先行、成熟先上、重点突破的原则,研究制定信息物理系统(CPS)、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工控系统、生产性服务等领域的关键标准,积极推动国际标准 化工作。组织制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细分领域标准,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工作。 网络基础设施升级行动 目标: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基本建成,全面提升对“互联网 ”的支撑能力。到2018年,建成一批全光纤网络城市,4G网络全面覆盖城市和乡村,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直辖市、省会主要城市宽带用户平均接入速率达到30Mbps。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推进全光纤网络城市和“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建设。加快4G网络建设发展,加大5G研发力度。实施以宽带为重点内容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宽带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字鸿沟。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引导云计算数据中心优化布局,推动数据中心向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升级互联网架构,推进互联网基础资源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开展以5G为重点的国际移动通信(IMT)频率规划研究,以及智能交通频谱规划研究和技术试验。引导互联网企业优化网站设计、加大带宽配置,实现互联网信源高速接入,提升网站服务能力。 加强和改进互联网市场监管。加强对互联网新业务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备案管理、综合评估等制度。完善互联网市场竞争管理规范,落实信息网络实名登记要求,推进网站、域名、IP地址真实身份注册。健全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体系和标准,督促企业落实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强化互联网网络性能监测手段,加强部省两级监测系统建设。积极推动、配合做好网络安全法、电信法、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立法。 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完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指导企业加强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建设。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大规模用户信息泄露报告和用户通知制度。持续开展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治理,完善恶意程序处置机制。组织开展电信和互联网领域网络安全试点示范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手段创新。 智能制造培育推广行动 目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步伐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产品、装备、生产、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到2018年,高端智能装备国产化率明显提升,建成一批重点行业智能工厂,培育200个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初步实现工业互联网在重点行业的示范应用。 加强智能制造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智能制造发展战略,明确阶段目标、发展重点和实施路径。制定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重点行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领域发展的目标、重点和实施路线图。制定发布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建设指南,开展标准试验验证及在典型行业的推广应用。推动传统装备智能化改造和升级,围绕量大面广中小企业核心装备、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的共性问题,支持地方主管部门、协会联盟、研究院所分行业制定装备智能化改造路线图,明确阶段性目标、重点、路径、方法。 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组织实施智能制造专项,支持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创新发展。加快重点领域装备智能化,继续组织“数控一代”装备创新工程行动计划、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专项。出台《车联网发展创新行动计划(2015~2020年)》,推动车联网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组织开展车联网试点、基于5G技术的车联网示范。制定《智能硬件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推动智能穿戴、服务机器人等新型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持续推进国家智慧家庭应用示范基地创建。 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应用为核心,聚焦制造关键环节,在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的重点地区、行业,遴选一批在智能装备、智能工厂、智能服务、智能供应链、制造新模式领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试点企业,不断提炼和总结有效的经验和模式,开展行业示范和应用推广。依托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开展智能园区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智能园区。 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部署。研究制定工业互联网整体网络架构方案,明确我国工业互联网的关键技术路径。加快基于IPv6、工业以太网、泛在无线、软件定义网络(SDN)、5G及工业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型技术的工业互联网部署。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关键资源管理平台和关键技术试验验证平台建设。推动成立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在工厂无线应用、标识解析、工业以太网、IPv6应用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培育行动 目标: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持续深入推进,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应用互联网的水平和两化融合能力不断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不断改善。到2018年,建成一批面向小微企业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开展研发、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能力。 完善服务体系。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实现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服务协同。鼓励电信企业和大型互联网企业打造开放共享的资源平台,与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低门槛、以租代建、支持核心业务发展的服务。探索供应链金融、电子商务信用融资等小微企业融资新模式和新渠道。 推动互联网技术应用。加强工业云平台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建设,提供面向小微企业的在线研发设计、优化控制、设备管理、质量监控与分析等软件应用服务。支持电信运营商、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实施专项计划为小微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应用解决方案等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创新业务模式、扩宽营销渠道、改进产品服务。 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建设一批智慧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供面向创业者和小微企业互联网应用的基础设施、软件支撑、网络安全、数据存储等服务。支持构建“创客中国”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举办创客大赛。依托各类中小企业信息化辅导站、培训基地、体验中心等服务机构,广泛开展信息化人才培训、服务和产品展示、应用推广活动。 新型生产模式培育行动 目标:互联网广泛融入生产制造全过程、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催生一批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成为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到2018年,重点行业形成一批众包设计、个性化定制、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培育一批国家级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电子商务和众创空间示范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示范企业。 培育发展开放式研发设计模式。引导消费电子、家电、制鞋、服装等制造企业建立开放创新交互平台、在线设计中心,充分对接用户需求,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按需、众包、众创等研发设计模式。支持机械、航空、船舶、汽车、电子信息等制造企业加快构建产业链协同研发体系,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协同设计模式。支持大企业建立面向全社会的研发测试、创业培训、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平台,鼓励地方发展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开源社区等新兴众创空间,打造市场化与专业化结合、线上与线下互动、孵化与投资衔接的创新载体。 发展新型生产制造方式。组织开展“互联网 ”制造业试点示范,推动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形成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制造、服务新方式。推动互联网应用从销售环节向生产制造全过程拓展,鼓励企业在线实时发布研发设计资源、生产制造和物流配送能力,形成基于网络、数据驱动的线下资源线上配置的新型生产方式。 打造服务产业转型的平台经济。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业云平台。组织开展工业云服务创新试点,推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测试验证等资源的开放共享,打造工业云生态系统。开展工业电子商务区域试点,推动工业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物流、互联网金融等业务协同创新和互动发展,培育一批工业电子商务示范区、平台和企业。支持制造龙头企业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深化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直销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 加快开发和应用工业大数据。研究制定工业大数据发展路线图,明确发展方向、目标和路径。支持开发一批面向市场营销、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和产品,推动建设面向全产业链的大数据资源整合和分析平台,组织开展行业应用试点示范。依托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等数据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工业大数据行业平台和服务示范基地。 信息技术产业支撑能力提升行动 目标:信息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围绕“互联网 ”行动的软硬件技术、产业基础不断夯实。到2018年,高性能计算、海量存储系统、网络通信设备、安全防护产品、智能终端、集成电路、平板显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涌现出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国际领先企业,安全可靠的产业生态体系初步建成。 突破核心技术和产品。制定集成电路重点领域发展路线和实施路径,构建具备自主发展能力的通用基础软硬件平台。研究制定传感器发展战略,明确核心传感器阶段目标、重点任务和发展模式。加强可编程控制系统(PLC)、工控计算机、工业网络设备、安全防护产品攻关,支持高集成度低功耗芯片、底层软件、传感互联、自组网等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实施“芯火”计划,开发自动化测试工具集和跨平台应用开发工具系统,提升集成电路设计与芯片应用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核心芯片产业化。推动基于互联网的视听节目服务、智慧家庭服务等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强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智能音响、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信息消费终端产品研发创新。 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推动基础软件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加快新兴领域基础控制及应用软件发展。支持高端工业软件、新型工业App的研发和应用,发展自主可控工业操作系统及实时数据库等基础软件,提升设计、仿真、管理、控制类工业软件的国产化率和应用水平。推进智能语音和新型人机交互、自然语言处理、智能决策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人工智能在工业制造领域规模商用。研制和推广应用面向制造业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 构建安全可靠产业生态体系。以高端通用芯片和基础软件为抓手,构建安全可靠核心信息设备综合验证、集成测试、系统评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链协同创新平台。支持面向互联网的智能可穿戴、智慧家庭、智能音响、智能车载、智慧健康、智能无人系统等智能硬件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加强硬件样机设计平台、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安全可靠服务器、存储系统、桌面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网络设备、智能终端等终端产品、基础软件和信息系统的研发与推广。 提升“云计算 大数据”综合支撑能力。以云计算创新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面向行业、区域的“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智能制造公共云服务平台,加强制造资源和能力的共建共享,提升智能制造公共服务水平。实施大数据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工程、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 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升行动 目标:重点行业信息物理系统(CPS)应用水平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显著提升,工控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18年,国内工业软件骨干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超过20%,形成一批行业信息物理系统(CPS)应用测试验证平台,培育20余家行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领军企业。 推进信息物理系统(CPS)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建设信息物理系统(CPS)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信息物理系统(CPS)参考模型、功能架构、数据和数据链等基础关键标准。支持工业软件企业,攻关解决物理仿真、人机交互、智能控制、系统自治等关键技术,提升计算机辅助设计仿真(CAD/CAE)、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工业软硬件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支持研发行业信息物理系统(CPS)开发工具、知识库、组件库等通用开发平台,推动工业软件、工业大数据、工业网络、工控安全系统、智能机器等集成应用,增强行业信息物理系统(CPS)系统解决方案研发能力。 开展行业信息物理系统(CPS)应用测试和试点示范。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大型企业,围绕重点行业,建立行业信息物理系统(CPS)应用测试验证平台,构建具有信息物理系统(CPS)综合验证能力的试验床,开展关键技术、网络、平台、应用环境的兼容适配、互联互通和互操作测试验证。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信息物理系统(CPS)安全测试评估平台,测试评估信息物理系统(CPS)关键软件、传感器、移动终端设备、工业网络等的安全性能。面向航空、汽车、电子、石化等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信息物理系统(CPS)应用示范。 提升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面向重点行业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提升工业自动化、信息技术等集成服务企业的架构设计、综合集成和解决方案能力。组织实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设计工具、生产装备、工业操作系统、工业互联网、智能芯片及工业控制设备等协同攻关和应用示范,形成一批行业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 加强工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工业信息系统和产品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工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标准体系,提升工业企业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研究制定工业信息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发布管理办法,开展重点领域工控系统信息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支持工控系统信息安全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建设一批工业信息系统安全实验室,优先支持工业控制产品与系统信息安全仿真测试、监测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第三方服务机构。 落实“互联网 ”行动指导意见的五项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保障。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合作、部省合作,构建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把推进“互联网 ”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整体规划和布局,分步骤组织实施各项行动计划。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跟踪评价,充分调动地方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各地要加强对本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和组织保障,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新方法、新路径,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改革体制机制。加强对“互联网 ”背景下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技术标准、安全防范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推进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工作,健全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大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升互联网空间法制化管理水平。推进电信业务市场开放,做好宽带接入市场开放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开放试点等相关工作,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进一步进入电信业,提升宽带市场的有序开放和服务水平。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新型产学研用联盟,形成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新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标准、营造政策环境、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创新财税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各类资源,优化资金配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互联网 ”制造业和“互联网 ”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探索推动符合条件的跨界、融合、创新性产品和服务享受软件产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创新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制造业人才发展规划,加强人才发展分类指导。围绕“互联网 ”发展需求,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加快培养引进一批高端、复合型人才。加强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一批面向“互联网 ”制造业和小微企业实训基地,培育一批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人才。调整完善部属高校学科专业建设体系和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引导部属高校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工信慕课平台”。加快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度。 加强国际合作。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企业联合制造、金融、信息技术、通信等领域企业“走出去”。联合国内金融机构及丝路、中非等基金,建立“互联网 ”制造业境外投资合作机制。积极发起或参与互联网领域多双边或区域性规则的谈判,提升影响力和话语权。推动建立中德、中欧、中美、中日韩政府和民间对话交流机制,围绕智能制造、标准制定、行业应用示范,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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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路通牵手中国人寿财险 创保险保障新模式
12月22日上午,“互联网金融保险保障合作模式创新研究”项目启动会在北京民族饭店召开。在会上,中国人寿财险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标准化信贷审核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新模式。该模式的推出,将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向规范化迈进具有重要贡献。 职业责任保险将成互联网金融与保险合作新标准 互联网金融和保险的合作于行业中并不罕见,主要以投资人账户资金安全险、借款人履约信用保证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险和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这四大模式为主。究其共性,四大模式仅限于资金账户风险和借款人信用风险等范畴,为其提供非常规性的风险保障。但是,对平台的信审操作和风控管理等运营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尚未有明确的保险保障模式,而这些问题却恰恰是与投资人资金安全直接相关的风险点。 财路通牵手中国人寿财险推出的创新型险种——信贷审核责任保险,是行业内首个将平台运营的核心问题纳入保障范围的险种。该险种主要保障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时,在为投资人或其相关主体提供标准化信贷审核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产品模式的推出,将保险模式关注的重点放在了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会引发投资人财产损失的风险问题上,而这取决于平台对借贷项目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以及在信息审核环节时,平台的操作行为和技术水平。 责任保险产品模式的本质其实是对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中介服务”的职能进行保障,因此,与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最为符合监管政策方向,也为行业中的保险合作建立了新标准,成为行业中新的里程碑。 财路通为信贷责任险首家签约平台,一路创新成行业发展蓝本 财路通早于今年年初,率先接受了中国人寿财险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调研,调研细节包含面审、初审、终审、监察、贷后维护、逾期管理等多个环节;力求材料齐全、信息真实、核验细致。作为首批接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成员中之一,财路通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和严谨的风控系统,并基于中国征信环境对FICO信用分模型进行合理化改造升级,使信用评估更加精准,投资过程更加安全。正因其在风控方面的专业能力,使其成为中国人寿财险的首选合作平台。经过与中国人寿财险经过一年多的磨合与创新,推出信贷审核责任险,是基于平台为投资人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的初衷,也是财路通在保险创新之路上的又一成果。 随着责任保险产品模式的正式落地,对平台风险管理领域,提供额外技术支持,从而大大提升增平台的风控专业度和安全性。不仅如此,该模式也将推进行业标准化信审服务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未来提供良性的发展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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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二届互联网金融趋势论坛”于3月在三亚开幕
近日,习大大参加了乌镇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金融大会,彰显了中国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国际责任,李克强总理亦曾提出过互联网+的概念。在整个互联网环境大变化的时代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变化可以说是涉及面最广、关注度最高也是创新方式最多的领域。早在2014年,习大大就曾寄语“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多加思考,多做贡献”。2016年,互联网金融依然是一个蓬勃发展的年份,行业的快速发展将使得更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享受到互联网时代便利和颠覆性的变化,互联网行业将进入“分化年”。据预测,互联网金融将从同质化竞争过渡到垂直化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跨界合作不断加深,绿色互联网金融亦将受到大力扶持。另外,政府会通过优化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环境,为互金行业的长足发展打好人才基础,使互联网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 回首2015,我们整装待发。由“财视中国”主办的——“2016年第二届互联网金融趋势”论坛上,将为您解读: ·全球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及中国互联网金融3-5年展望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新阶段、新机遇、新挑战 ·直销银行新时代下与银行合作再思考 ·平台式借贷如何为中国微小企业服务 ·平台如何持续投资,平台数据说明什么 ·互联网时代如何做到低成本营销 ·非银金融如何提高应对风控能力应对未来合规要求 此次大会将于2016年03月23-25日在 海南·三亚 召开,活动预计将有1000多位来自监管单位、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金融机构、网贷平台、支付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学术单位等嘉宾参与;全球10多家权威的机构共同支持;并有50多家媒体对本次活动进行全程报道。平日里在繁忙的大都市中过着快节奏的生活,不如给自己放个假,沐浴在亚热带气候中,与论坛上结交的好友带着愉悦的心情畅想未来。更添加了财富管理分会场和高阶销售管理培训会场 。敬祝各位在新的一年里再创佳绩! “2016年第二届互联网金融趋势论坛”还将同期举办“2015年度互联网金融——介甫奖”颁奖典礼,旨在表彰2015年度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卓越贡献的企业及个人,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及知名度。整个评选过程由评审委员会提供独立而专业的评选标准,同时还会引入行业公认的咨询机构、会计师团队和学术机构对所有流程进行确认。评选流程力求做到独立·严格·公平·透明。 在此基础上,本届大会新增“IFA龙奖”的评选,表彰在销售业绩上杰出的个人。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会场展区上下午还将抽选幸运嘉宾,赠送iphone 6。对!你没有看错,主办方就是这么任性! 大会第三天上午举办的“2016互联网金融高尔夫精英邀请赛”是CEO之间私密的休闲交流时光。 椰林树影、水清沙白,2016年第二届互联网金融趋势论坛静候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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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继续布局互联网金融:推大数据基金
12月23日上午消息,百度今日与国金证券联合宣布,共同推出大数据量化基金——“国金百度大数据基金”。继与中信银行、安联保险先后合作成立百信银行、百安保险之后,百度在证券领域再次联手传统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掘金二级市场,完成了金融三大版块的布局。 据了解,这只基金融合了百度和国金双方的优势,引入全新投资模型,是面向二级市场的基金产品,首期募资规模为5亿元。 与传统量化投资相比,“国金百度大数据基金”的最大特色是在投资模型中充分纳入“人”的因素。在合作中,百度从互联网大数据中提取与“人”密切关联的数据,经过大数据挖掘和智能化处理,实现全面描摹用户画像、识别网民金融意图、洞察股民情绪、预测行业市场走向,为证券机构在择时和选股等决策提供极具价值的考量因子。 一直以来,受限于数据源,证券机构在进行量化投资时采用的参考因子相对有限。通过引入百度大数据,“国金百度大数据基金”在因子应用层面实现了重大创新,不仅使量化模型中的传统因子得到增强,更为重要的是,传统投资模型中的稀缺因子获得有力补充,更加符合中国二级市场的实际。国金证券将通过精准选股、动态捕捉套利机会、及时优化量化模型,实现提升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据介绍,百度将发挥自身在海量数据资源、云计算基础架构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研究,国金证券主要负责系统策略开发和资金募集。百度旗下产品广泛覆盖6亿网民,汇集丰富的互联网大数据,其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技术近期开始展现研究成果,为双方合作奠定技术基础;国金证券在量化投资领域,在传统金融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双方将紧密协同,共同促进业务发展和产品延伸。据国金证券项目负责人介绍,现阶段合作主要围绕优化投资策略模型展开,下一步,双方将共同开发基于百度大数据的独立策略模型。 布斯投资合伙人Willie Yao认为,大数据分析的长期目的是建立起金融大数据库,以满足各类投资需求。中国证券市场今后十年的此类服务需求将高速增长。百度与国金证券的此次合作,一定程度上能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可参考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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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会圆满闭幕互联网金融迎来黄金发展期
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于12月18日圆满闭幕,与去年不同的是,今年的互联网金融相关议题发生了重要改变。不仅在大会上单列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并且该场论坛的位置仅次于开幕式,排在所有分论坛的首位。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即将引来黄金发展期。重庆总部城作为政企联合打造的总部经济园区,将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和工作环境。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业类人士对其前景期待 数据显示,截止今年11月,全国P2P累计交易规模达1.25万亿。近年来政府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P2P行业得到迅猛发展。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和互联网相关人士也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对互联网金融的前景非常期待和有信心。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郭庆平在会上透露,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提升金融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人民银行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做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并表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不是颠覆与取代,而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重庆渝中区多部门联动抢占先手发展互联网金融 重庆作为中国最年轻的直辖市,已经多季度位列全国GOP增长榜首。渝中区作为重庆的“母城”,一直是担任着重庆的政治中心、金融中心、文化中心等多重身份,特别是在金融方面更是出台了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支持。早在2014年5月,渝中区就多部门联动抢占先手发展互联网金融。 采取政策扶持、服务助推、市场引导等方式,集聚互联网金融企业建设综合业务平台、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网络支付结算系统,协助相关企业获取支付和外汇兑换业务牌照,引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速互联网金融企业集群培育;借助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的政策优势,采取产业聚人才、环境留人才等方式,大力引进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人才,累计引进高端金融人才30余名,建立“北大互联网人才实践基地”人才交流平台5个;对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按财税贡献给予鼓励等。 七大服务平台+城中心生态办公总部城定义办公新趋势 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作为互联网金融型企业,在办公选址上,不仅需要考虑写字楼的硬件设施,后期的入驻服务、配套设施更是需要考量的标准。 重庆总部城是由协信集团联合渝中区政府打造的总部经济园区,作为渝中区政府十二五规划重点打造项目,协信集团联合渝中总部经济园区管委会,联动渝中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服务机构,斥巨资打造了七大综合服务平台,包括一站式电子化平台、金融资源服务平台、园区集群链接平台、创新转化推动平台、专业集约外包平台、众创空间服务平台和全维管家服务平台,从入驻前到入驻后,为企业提供全程的贴身服务。 除此,重庆总部城位于重庆“几何中心”大石化平片区核心位置,拥有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23条公交线路,4条轨道线路,能快速通往重庆各大商圈。项目还与近500亩生态森林公园链接,打造了近5万方星光天地购物中心,让企业真正获得城中心、公园里的生态办公环境。为金融型企业提供更优质的办公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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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井贤栋:“互联网金融”是过渡词汇
回望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在我自己看来,过去的一年,对两个问题的认识理解可以说是2015年的重要收获。一是金融与互联网如何深度融合;一是在实践中进一步理解到底什么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 今年下半年,5月份刚成立的网商银行在河北、山东等地农村发放了第一批支持农村的旺农贷贷款。我听我的同事们描述这些农民朋友获得贷款时候的表情和感受,特别受触动。在河北清河县柳林村,一位叫董玉芳的大姐跟我们的同事说,从网商银行借来的2万块钱,是她“这辈子第一次管别人借钱”。丈夫不幸去世后,她一个人拉扯一双儿女长大,一直很要强,“好多年没回娘家了”,网商银行的2万元贷款让她第一次有了自己的羊毛分梳机,还有了买羊毛原料的本钱,以后可以不用给别人打工了。她憧憬着来年可以靠赚来的钱修房子,给儿子娶媳妇。 2万元对于很多人不是什么大数目,但却足以改变一个家庭的生活。这让我们对蚂蚁金服最初成立时的目标和愿景更加坚定。从11年前支付宝成立到如今的蚂蚁金服,我们一直坚持的,就是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用户。这个初心是蚂蚁金服的根本所在。 网商银行是如何做到的?网络化的小贷,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判断一个人的信用。在农村,我们通过“农村淘宝”网络,筛选出旺农贷“推荐人”,以大数据+推荐人的模式为农民提供无需抵押的纯信用贷款。贷款履约情况也会反馈回信用机制,贷款与信用,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这是互联网技术与模式带来的创新,它产生了巨大的价值。 不仅在农村,在城市、城镇等更多地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服务,也在慢慢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改善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从6月起,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合资设立了新“口碑”,开始探索以互联网技术反哺线下商业。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今年9月,北京的东单菜市场接入了支付宝:一个有100多年历史的菜场,和前沿的互联网技术产生连接,这种碰撞融合的效果让人感慨。 这一年里,我们的芝麻信用公测,首次推出芝麻信用分,中国人第一次有了自己的个人信用分。蚂蚁聚宝的推出让我们可以实践“小确幸”的理财观,从小做起,让每个普通投资人都能享受到可信赖的,充满幸福感的理财服务。 10月16日,蚂蚁金融云正式对外推出,我们将十多年积累的云计算技术能力开放给所有金融合作伙伴,降低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效率。每一项金融服务的诞生背后都带着莫大的善意,我们相信更多金融机构用上互联网的武器,会给金融的善意以更大的实现空间,帮助普惠金融的实现。 创新是一个公司维系高速发展的动力,对互联网公司尤其如此。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在保持创新活力的同时,还应该特别注意“金融”与“风险”的本质。 过去一年,在互联网金融总体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也出现了鱼龙混杂的情况,一些网站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做着坑蒙拐骗的行为,各种跑路或违法行为对用户和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甚至影响了很多人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信心与认知。 互联网金融绝不代表可以忽视“风险”。金融服务首先必须要合法合规,金融创新应该建立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我们内部经常讲,创新要“守正出奇”,其中,“正”就是要保证创新的方向是为了给客户带来价值,走正路,合法合规,而“奇”则是指根据具体的客户需求,创造性灵活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稳妥创新、拥抱监管”应该处于首要位置。第二,金融或者互联网金融,都要服务于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只是手段,只有最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它才能创造更大价值。金融创新一定要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帮助,这是根本。对实体经济发展无助益的金融服务是缺乏生命力的。最后,金融体系的有效性,也需要投资者来强化风险意识。金融企业应该提供平台与投资者教育,与用户共同达成这个目标。 在我看来,这些事件其实在另一个层面促使我们思考,到底什么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就蚂蚁金服来说,我们始终坚持的初心,就是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人用户,不管是互联网时代,还是互联网金融时代。实际上,从金融行业的价值来说,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不管是以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还是传统金融机构的形式。“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都将是过渡性词汇,我们未来面对的,是一个“新金融”时代。 这种认识是基于我们的实践,也是基于我们对未来经济与金融发展趋势的判断。中国经济步入了新常态,将由以往的投资拉动转变为今后的消费拉动。在此过程中,一些新现象逐渐成为主流,比如: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生产;大量的创新、创造、创意产业的出现。和新经济趋势相匹配,新的金融体系中,小众的需求被聚合成大众的交易,金融机构将俯身服务更广大的中小客户、小微客户。而同时,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金融的这种转变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从这个角度而言,互联网金融将“消失”,一个崭新的、深度融合的新金融时代会来临。而新金融的核心就是消费金融、大众金融、普惠金融。 今年,蚂蚁金服推出的“互联网推进器”计划,可以看做我们对这个理解的一个实践。未来5年,我们计划助力1000家金融机构实现向新金融的转型。同时我们也对互联网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有了更新的认识:从互利到深度融合、从合作到开放共享,并且聚焦创新红利,为新经济、新业态服务。同时,新金融的发展带来了监管方式的升级。蚂蚁金服关注到这种变化,搭建了基于新一代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对接系统,我们的备付金透明监管系统可以让监管机构在线实时监测支付宝备付金的资金运行情况、备付金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管将为我们走向新金融时代树立最好的风险底线。 金融之所以重要,并非因为它赚钱,而是因为它是社会目标的架构师。展望未来,互联网技术与模式的发展,将会使得金融能更有效地服务用户、贡献社会,这是时代给予的机遇,也是我们从业者的幸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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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关注度暴增 多举措推进行业纵深发展
随着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顺利召开,互联网金融正成为互联网产业之下一颗耀眼的新星。从本次大会议程来看,互联网金融相关议题发生了重要改变,从重视程度以及关注程度上都远超往届。互联网金融更是被“央视新闻”列为本次世界互联网大会九大关键热词之一。 互联网金融如今已迎来发展元年,交易量已从千亿进军万亿,成为互联网大军中不可忽视的中军力量。不过在行业爆发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掣肘,护航互联网金融奔跑,还需各方共同努力。 互联网金融重要性再提升 通过将互联网和金融结合,互联网金融走出了一条前所未有的道路,形成的金融风暴快速席卷全球。相比于去年互联网大会,在今年的互联网大会上,互联网金融行业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方面,重要性凸显。在本次大会上不仅单列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并且该场论坛的位置仅次于开幕式,排在所有分论坛的首位,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以及受重视程度跃然纸上。 另一方面,规格之高创纪录。能容纳500多人的会场座无虚席,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郭庆平,著名经济学家、美国科学院院士、纽约大学教授保罗·罗默(Paul Romer),Kickstarter、蚂蚁金服、腾讯、众安在线、彭博、路透、万得资讯、第一财经等20多位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知名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企业界代表参与讨论。 本届互联网大会最受关注的便是对互联网金融定了调。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廖理在论坛上发布了《全球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报告(2015)》。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前身是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加之该报告由中央网信办信息服务管理局牵头,因而这份报告被业内普遍认为是政府层面首次在对互联网金融定调。据悉,报告梳理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模式和新型业态,主要分成四个大类。第一是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包括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和互联网保险;第二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包括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主要是基金销售、互联网资产管理、互联网小额商业贷款;第三个是指小型的互联网产品,P2P等等;第四大类是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主要包括在线投资社交、金融产品搜索、个人财务管理、在线金融教育和个人信用管理。 互联网金融发展快速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围绕互联网金融形成的产业链条触摸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整个市场急剧爆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此前便称“预计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用户将达到4.89亿人,渗透力达到71.91%。初步估计一季度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规模超过10万亿。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近日发布。指数显示,截至2015年9月,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达到了316.3,是2014年1月份基期的3.2倍。这意味着,全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每月环比增速达5.9%,相当于一年翻一番;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投资理财,指数则分别达到了312.2和366.3,成为全行业的新爆发点。从地域来看,上海、北京、浙江、广东、江苏、福建、天津七省市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优于全国,其指数值显著高于其余24省市。 就类别来看,仅在P2P方面,据网贷天眼数据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3116家,其中在运营平台数量为2079家。11月份我国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达到1331.24亿元,环比10月上升了11.26%,是去年的同期的4倍多。 当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目前还没有达到一个合适合理的规模,未来还是会有一段高速增长的过程,而且随着细分市场的进一步开拓,互联网金融深入发展的空间将会更大。 互联网金融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价值是互联网精神,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是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对促进传统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意义重大。 对于企业而言,当“互联网金融+”成为产业新引擎,极大地促进了传统企业的转型与融合进程,给企业创新出更多商业模式和资本运作方式,互联网金融将成为新时期企业的“标配”,成为企业创新发展的血液和驱动力。 而对于个人而言,“互联网金融+”时代,再小的个体也都有金融,人人都是金融家。 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互联网+”,促进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公共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11个重点领域,促进产业跨界融合。互联网金融+ 融合各行各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创造出新模式、新产品、新机遇、新发展,实现产业生态重构与创新发展,成为产业发展新引擎。 不过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存在三大风险,在乌镇大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郭庆平表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还有突发性这样的特点,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伴相生,它在技术、信息安全等方面都会使风险更加复杂。而针对这些风险特性,还需要中国的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等多方共同探讨。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通过不断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在拉动整体经济增长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之下,整个行业发展将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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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互联网金融门口的那个野蛮人?
人性是贪婪的,在利益面前,最终还是抵御不了诱惑,这就是人性的悲剧,金融市场上有那么多人受到欺骗,99%都是因为这些人贪婪。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能加强投资者教育,优化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贪婪决定了社会的这种不安定因素,所以才会有监管,才会有了这些看到的乱象。 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以及目前的挫折,谁是互联网金融门口的那个野蛮人呢? 野蛮人是谁? 看完《门口的野蛮人》之后,我就思索中国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体系的共性。在贪婪的人性下,华尔街和如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出一辙。 在华尔街,通常分为两大对峙的阵营,投资银行家和交易员。投资银行家衣冠楚楚,做事圆滑,一般有哈佛大学等名校背景;而交易员一般都是那些面红耳赤的犹太或爱尔兰后裔,他们一般在城市大学接受教育,在交易大厅大喊大叫混口饭吃。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也曾经争得你死我活,在互联网颠覆的观念下,互联网金融野蛮发展,他们在传统金融的大门口不断窥视着传统的体制。在支付领域,中国银联在战略上的懒惰导致了互联网在策略上的勤奋。到之后互联网支付一枝独秀,也导致了不同场景下不同支付习惯的养成。 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促进了传统金融体系互联网进程。这种外在的动力下,互联网金融的野蛮之处就在于三点:用高收益不断吸引用户,导致银行的存款搬家;用高收益率去覆盖风险,导致小贷、担保等公司规模性的阵亡;用高收益去挑战传统的金融秩序,中小企业融资没有改善,反而加剧。 这是高收益带来的原罪,这也是互联网金融过分追求高收益最后变成了门口的野蛮人。我们无法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方法去教育投资人,让他们区分哪些平台是胡萝卜,哪些平台是大棒。我们只能用最原始的手段从风控上保证资产的优质,利用风险去定价。 野蛮人的路径 互联网金融发展到第二阶段,企业已经不能用规模去比拼了。在和传统金融互利合作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的生存环境正在经历一次洗礼。这种洗礼对中国表现在三个地方: 第一,在合规的压力下,互联网金融企业经历一次洗礼,正在大批量的倒掉,没有合规的企业,也处在深深的忧虑之中。第二,中国的法制也经历了一次洗礼,从之前的无法可依,到现在有法可依,从之前无法界定,到现在有了一个基本方向。第三,中国的经济也经历了一次洗礼,在互联网+的大力推广下,经济增长结构的调整已经火烧眉毛。 看过《做单》,《圈子圈套》,在看《门口的野蛮人》时,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有自己的特色。国人写的每个主角都像曹操,规划设计好各种各样的“局”,让对手或者猎物一个个地钻进来。外人写的每个主角都像孙权,大企业的兼并与重组就像资本的战争,各个混乱不堪,英雄草蜢的线索中,时刻体现出来的是分中带合,合中带分。 我把野蛮人的路径分为两个,从中国互联网发展历史来看,电商和团购造就了互联网经济1.0,那个时候诞生的BAT一统天下,占据了信息搜索的入口,电商的入口和社交的入口。紧接着在免费和资本是王道下,诞生了一批垂直玩家,安全领域的360,手机领域里的小米,打车领域的滴滴出行等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的电商模式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甚至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阻碍。互联网金融需要一个新的“净化器”,把原来属于互联网的免费思维,快速迭代思维,资本侵略思维过滤掉,转化成基于人的移动金融,社群金融,场景金融,人人金融,这是互联网经济的2.0阶段。 野蛮人的蜕变 不同于1.0的流量模式,免费模式,资本扩张模式,移动、场景、人人、社群等成了新经济模式的代名词。面对互联网经济从1.0过渡到2.0时,企业应该抱着什么心态?发生什么样的蜕变呢? 第一个蜕变是商业模式的蜕变。在共享经济下,众筹的背后是众创、众享、众筹,本质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下产品经济人群被分割之后,人的价值回归、人的选择多样化、人强调这种所谓的个性,带来对品牌、对文化、对价值的回归和认同,就像阳光一样,穿透很多过去被封闭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廉价的互联网狂欢的泡沫。 第二个蜕变是互联网用户的蜕变。过去,被电商洗脑了“屌丝经济”不再有自己生存的土壤。中国的中产阶级正在崛起,人们越来越追求个性化、情感、价值、私人订制。这种是电商时代的产品不曾给与的,互联网金融已经从屌丝经济上升到精英经济。在精英经济的驱动下,众筹带来产品多样化和情感化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第三个蜕变是互联网经济的蜕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遇到第一个天花板,生态模式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一个顶点。生态之下,都是平台上各种各样的产品。生态之上,我们发现企业想要发展,就需要更大的跳板。目前来看,一个是资本的杠杆,通过资本市场的飞跃来实现一个转变。一个就是人的杠杆,通过众筹不断满足人的各种需求,使传统金融体系的主导权从银行主导回归到人性本能。这是之前从来没有过的。 杠杆是一种工具,互联网可以应用,互联网金融可以应用,资本市场可以应用。我看《门口的野蛮人》时,认识到华尔街的尔虞我诈,资本市场通过杠杆收购带来的糖衣炮弹。我从书中明白了杠杆收购好坏的意义和价值。好的案例无非在于,收购方再次转手后,获得巨额的资本回报;而管理方通过持股等制度安排,也能分得一杯羹。 资本市场,要么是皆大欢喜,要么是满盘皆输。归根结底就是一个道理,那就是如何得到你想要的东西。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想要把法律交给政府、道德交给媒体、金钱交给企业,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大家都能认同的东西,在实施过程中注定是条崎岖不堪的小路。因为政府不仅要监管,还要创新。媒体不仅要反映舆论,还要引导舆论。企业不仅要在资本市场下生存,还要借助资本市场做更大的普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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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金融张震:中国互联网金融一定会进入智能金融时代
2015年12月11日,由凤凰卫视[-1.65%]携旗下凤凰金融共同主办的“聚变星原凤凰金融峰会暨A轮融资发布”在北京凤凰国际传媒中心举行。本次峰会共邀请了百余位行业领袖共同出席,并特邀知名专家学者围绕金融发展主题进行深度探讨,会议上众嘉宾共同见证了凤凰金融A轮融资8000万美元的盛况。 峰会上,凤凰金融总裁张震先生发表了题为“智能金融引领互联网金融未来”的演讲,并对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预期做了详细的分析,他表示“互联网金融将进入3.0时代”。互联网金融3.0时代是产业、互联网、金融三方面相互联动的时代,产业转型升级必然会金融化,这将是促进一个行业或企业更为专业化的过程。随着行业的发展,只有在细分市场寻求创新,专注于不同领域,构建差异化优势,才能提升竞争力。 凤凰金融自创立起,已在互联网这个大潮中准确找到了自己的定位——为全球华人打造智能金融服务平台,同时凤凰金融根据自身对金融的研究、分析,通过过滤优质产品,实时洞察优质需求,并且动态定制最优组合,联合国内外金融机构以及科研商业机构,为全球华人带来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来有效的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实现“懂你,懂金融”的企业新愿景,用智能金融引领互联网金融进入3.0时代。 以下为演讲实录: 张震:尊敬的凤凰卫视集团领导、凤凰新媒体的领导,我们投资方的代表,还有我们众多合作机构的代表,众多媒体的代表,在座的先生们、女士们,首先我谨代表凤凰金融十分感谢各位能够抽出十分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盛会。下面会用比较简短的时间从一个行业的从业企业凤凰金融的角度,介绍对于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期,以及简单介绍一下凤凰金融的实践。 实际上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对于互联网金融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接触,它实际涵盖的内容非常广。但是我们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进行了一下总结,其实也与刚才刘教授提到的所谓的好金融不谋而合。我们总结出来,互联网对于金融所带来的好处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实际上增强了产品与服务可获得性。什么意思?举个例子,现在就有一个在三四线城市的凤凰金融用户,可能就在用他自己手机上APP、微信或者M网站,在家里面、网上直接的选择并且购买了由中国各个地方最优质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这在以前是很难做到的。所以这首先是互联网金融带来一个好处,它增加了可获取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是对诸位嘉宾提到的效率问题,互联网从信息的对称性增加,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从把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化拿到线上来做,极大的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的效率。我们其实并不诧异互联网在中国,已经得到大多数老百姓认可和使用。大家可以看大屏幕右上边的数字,这是一个例子,从互联网理财的角度,在2015年中国已经有4亿用户了,接近中国人口三分之一,而这个数字还会持续增长。到2018年,将会有一半左右的人使用互联网,进行某种形式的理财。而且绝大多数都会通过移动互联网来操作。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已经有很好的基础了。但是是不是说互联网金融,已经走到很成熟的阶段呢?实际上这个并不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还是个比较新兴的事物,而且与传统金融相比发展的空间还很大,我们举个例子,在2014年底,中国居民个人在银行的储蓄余额超过50万亿,那么互联网金融现在所有各种形态加在一起可能也就是一两万亿的规模,大家可以看到实际潜在发展的空间特别大。而且我们国家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包容与支持的态度。而且在中国我们每个人实际上对于互联网技术的使用,比很多国外的国家都要高,所以我们坚信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的前景非常好。 但是,在发展前景的路上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去做,去做很多的改变,让现在很多的一些做法把它做得更好。实际上我们把互联网金融划分了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实际上我们定义为“互联网金融1.0”,这个主要是一种单一形态的产品,比如个人对个人,或者个人对企业,通过一种单一产品进行双方的撮合。现在有很多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实际上慢慢移到2.0时代,什么是2.0时代,实际上就是把众多的金融产品、众多的形态的金融产品简单地堆砌在一起,提供给广大的用户,类似于大家去沃尔玛和家乐福的感觉,大家感觉到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提供的价值远远超过这些。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尤其在中国的下一步发展一定会进入我们定义为“智能金融时代”,智能金融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我们围绕三点跟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点,我们认为它一定会是围绕着用户个性化的需求来进行;第二点,我们相信智能金融一定不仅仅只是停留在金融产业链的最末端,而是要以用户的需求为核心,来一起与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还有一点就是中国发展的特点,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如果能够在中国长治久安、持续发展下去,最为关键的核心是要有规范的发展。下面围绕这三点简单的来阐述一下我们的想法。 互联网与传统金融最大的改变就是我们用最便捷、最人性化、最有趣味的方式接触到我们的用户,所以大家可以看到类似于钟摆的过程,最左边是一位新用户,当他接触到一个互联网平台的时候,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并不是要销售一个产品,或者促成一个交易,我们要做的第一件是真正要了解我们的用户。可以通过问卷、通过大数据分析其消费历史等等方式,充分了解其生活的目标、财务的状况以及未来的目标等,对其产生了解。然后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结合这个用户在生活中的一些消费场景,以及他的一些生活场景,来提供多种样的产品组合。金融产品的属性非常丰富,有固定收益,有浮动收益,有基金,有股票,有海外资产,有贵金属等等,所以每位用户需要的是一个组合性产品,不是单线产品。而且每个人在我们的生活过程都会遇到一些不可预知的情况,这是肯定会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组合还应该进行动态调整。最终我们做了这些事情才能够比较稳固的把这个用户变成互联网平台的长期用户。举个例子,比如40多岁、上有老下有小的职场精英,他所面临的需要花钱、需要投资的目标,以及风险承受度,与一个刚刚步入职场20多岁、未来面临买车买房,再与另外一位即将退休的人士需要的金融产品是完全不一样的,风险承受度也是不一样的,需要的流动性也是不一样的。所以真正围绕用户的需求,围绕他的生活目标、生活场景,去提供互联网金融的这种产品与服务,才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的胜利者,这也是互联网技术能够做到的一些事情。 第二块,我们认为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其实刚刚开始。在金融的价值链上,大家可以看到从基本的金融机构需要牌照的资质、硬件、软件、基础设施以及金融运营的一些流程,还有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开发,还要去筛选这样的产品,最后一步其实是面对于我们的用户来进行所谓的销售环节。现在我能看到的绝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实停留在最后的部分,把成型的、传统的一些金融产品销售给我们的最终用户。但我们认为远远没有利用起来互联网能够带来的价值,所以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达到的步骤,实际上是朝着金融产业链的上游来更多地参与进来。当然这个参与并不是说对于传统金融是一种侵袭,我们恰恰地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与传统企业进行有机的互补和合作。从互联网金融平台角度,刚刚提到的我们最了解用户的需求以及他们的生活场景,我们完全可以与金融产业链上游者一起进行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包括根据风险与收益这条曲线的原理,合理地筛选产品,这些都是我们能够做到的。最终要达到的效果是什么?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以是实现客户的需求为起点,然后再进行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以及服务等等,而不是先有产品设计,再逆向地推给消费者。当然要实现这些东西并不容易,它对互联网平台金融设计能力、研究能力、IT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客户的运营提出了综合性高标准的要求,在互联网+里面相对来说比较难做的行业。 刚才讲了互联网未来的发展需要做的一些事情,其实回归本源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已经呈现了一种飞快发展的态势,其中也会有一些良莠不齐的现象。我们认为只有真正的规范发展,才能够保证整个行业持续、优质的发展,而且真正给我们消费者,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好处。大家可以看到,我们政府十三五规划当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互联网金融前面加上规范。我们预期未来会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准入退出机制,在互联网行业协会,以及在一些部门监管、行业细分这方面都会有很好的举措出现。但是外部的因素再好、再强、再多,真正不能真正实现这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我们热切的希望,互联网金融行业每一个的从业企业能够内生把规范、稳健作为自己最大的宗旨。实际上从投资安全、资金安全以及信息安全三个方面能够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消费者的权益。这里面举几个例子,首先来说,我们不应该去夸大金融产品的收益,而降低它的风险,我们应该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曲线,透明地来告知我们的消费者。同时从资金角度,合格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做到用户资金与平台资金完全的隔离,平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动用用户的资金,这是我们凤凰金融严格恪守的底线。 刚才是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一些看法。下边简单地介绍下凤凰金融。凤凰金融是为全球华人打造的智能金融平台,我们给自己定义了两大使命,第一使命,我们会联合卓越的各类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优势金融产品,并通过大数据分析量化金融模型,以及智能化算法,为用户提供更契合自身需求的动态金融产品组合,这是我们要了解用户,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产品组合,并且动态调整。同时我们认为,金融不应该是冷冰冰,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我们力争人文的因素代入服务当中,这一块后来会介绍。我们在人文情怀融入金融服务当中,为用户创造更多的价值,为社会营造诚信健康的金融环境,有效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凤凰金融成立的时间并不长,我们去年9月份正式成立,在去年年底上线,实际上到现在已经是一年的运转时间了。我们大概已经实现了75亿的交易额,在未来一段时间里面,在两个方面进行重点的战略布局以及实施。第一个方面,我们会实现整个全产品线的覆盖,刚才提到了金融产品是多种覆盖,我们会实现全方面的覆盖,我们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差异化的组合和调整。另外一个也是凤凰金融从成立之初就作为很重要的使命,我们力争不仅仅服务凤凰卫视集团在国内三亿用户,而且要走出国门去为两亿左右的海外华人用户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到今天为止我们已经超过130万的用户加入凤凰加入,累计成交额超过75.1亿,我们最自豪的是使用户获得了4.6亿的收益。这背后是我们服务了大量实体经济用户,各种大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人,所以也推动了很多实体经济的发展。就像刚才主持人说的,凤凰金融并没有把追求规模、追求速度作为我们首要目标,因为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金融最重要是稳健、是安全。所以虽然我们在上线的一年时间里面,我们的交易额大概实现了五倍的增长,就是月交易额从两亿到远远超过十亿,但我们最关心的是合规性和稳健发展,刚才提到了资金安全,我们是国内为数不多使用CFCA电子签章的平台,因为它会带来额外的成本,但是我们认为CFCA电子签章可以保证电子合同的合规性,所以我们也使用了。同时从我们的商业模式上,从我们提供的与很多的优质金融机构一起合作的优质金融产品上面,安全性上,包括我们花大力气建设的IT基础设施等等方面,使我们业务运转充分的稳健、安全。最终我们是希望实现业绩增长与稳健、合规、方面的平衡性,而不是盲目地去追求规模,去追求速度。 凤凰金融取得了一点点的成绩,但是其实我们要感谢众多的合作金融机构。今天在座的一些合作伙伴的领导也在,感谢你们。我们合作伙伴有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他们是多种类型的,多种多样的,无一例外的他们都是各个细分金融领域内的翘楚,他们的实力非常强大,他们风控能力经过了时间地历练与考验,有着非常好的风控水平,他们的业务经营水平、商业模式也非常先进,所以我们非常有幸能够与这些金融机构合作,给我们的用户带来好的产品与服务。 我们除了冷冰冰金融之外,我们把力争把一些人文的因素带给我们的用户,因为我们的用户很有特点,多数是中产阶级及以上的用户,人生阅历以及人生需求是多方位的。举个例子,我们给投融资用户提供一种创新性的商业与服务的展示,以及轻销售的平台。对于投资者也是很有意思的,比如前一段时间我们把四川的猕猴桃推给了全国各地的用户,受到了他们的欢迎。另外,我们还孜孜不倦地围绕凤凰全媒体版图中的非常优质的一些文化项目来邀请我们的用户体验并且成为其中的一分子。最后我们对公益也是非常重视的,比如我们与中国网球公开赛,与北京市糖尿病协会都做出来了一些“众筹+公益”的一些活动。 我们成立以来受到了一些行业的专家以及媒体的奖项,主要是从公信力和创新性两个角度,这里不多说了。最终凤凰金融的平台战略实际上是要搭建一个全球化的智能金融平台,我们主要是通过精密过滤优质产品,实时洞察用户需求,并且动态定制最优组合,联合国内外卓越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科研以及商业机构能够为凤凰卫视集团全球的华人带来一站式的金融服务,这也是现在在做的,未来在做的,不断努力成为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平台。 最后想向大家介绍凤凰金融全新的口号,也是基于我们想做的事情,那就是懂你、懂金融,我们力争的目标是首先要了解我们的用户,同时根据我们对于金融的研究、分析,提供给适合我们用户的金融,所以是“懂你,懂金融”,英文是better finance, better you。最后还想代表凤凰金融感谢凤凰卫视集团以及凤凰金融的同事没日没夜为这次庆典做出的很多工作,我代表凤凰金融表示深深的感谢,我的讲话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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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2.0 投资该何去何从
近期爆出的e租宝事件,又一次给投资者们狠狠的敲响了警钟!一件件平台倒闭跑路无法兑付事件,一次次伤害了投资者的心。如今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好比雾里看花,须擦亮双眼,仔细甄别,方能保住本金不失。 在体验了多家平台的投资理财,看了那么多倒闭跑路的反面教材后,总结了一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互联网金融平台现状 国内P2P网络借贷经过几年爆发式的增长,P2P公司风起云涌,各路风投资本竞相布局前景看好的平台。网络借贷的规模也呈跨越式增长,总体规模今年势必超过万亿的水平。在这繁荣的背后却也隐藏了巨大的市场风险,大部分平台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借贷业务模式和风控体系有待考究,公司运营和管理水平丞待提高。在最近三年内近千家平台相继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倒闭等问题,给市场和投资者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P2P借贷模式起源于美国的LendingClub,在2007年被国内引进,开启了中国P2P时代序幕。然而LendingClub完全基于信用评估的业务体系是建立在美国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下的,信用数据至少30年以上。中国的社会信用系统仅处于幼稚期,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采集年限较短,凭借信用的借贷风险可想而知。据统计,目前国内一半以上的P2P平台都是基于信用的个人借贷和企业借贷,大平台平均坏账率在6~8%,大多中小平台坏账率都在10%以上。这也是在目前中国信用大环境下的必然结果。 2015年成为了监管元年。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鼓励金融创新,明确了P2P监管主体,提出了平台监管的基本要求。后续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给P2P正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监管细则预计明年会相应出台。 一看平台业务模式 目前市场上P2P平台业务模式众多,借贷者主流是信用借贷,也有用车产和房产做抵押的,有抵押有担保的借贷相对无抵押的信用借款更可靠。最近两年也开始出现产业链金融、供应链金融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只针对企业借贷,并且要求企业有质押物做担保,或有可靠的已签订的上下游供应链合同做保障,投资风险最大程度得到降低。产业链金融优良的资产端正是目前所有平台梦寐以求的,因为资产端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借贷的坏账率。产业链金融直接对接实体中小企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加之优质的企业借贷和还款保障,产业链金融模式的前景也更被资本市场和业内专家学者看好。 二看平台风控体系 这是所有平台最核心的竞争力。看一个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至关重要,直接决定了你的投资本金是否安全。目前无抵押信用借款的业务模式完全靠有限的数据库和平台的经验来控制,在此就不多作说明。主要介绍下前景广阔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模式。由于产业链金融业务模式借款人都是企业,且一般都有实物做借款质押,其中有些风控点需要多加把控,例如借款企业资质如何?运营状态是否正常?质押的物品是什么,是否价值稳定,易于变现?质押物贬值了怎么办?质押物监管是否合规等等。下面以专注于国内木材产业链金融的宜木贷风控手段为案例说明。宜木贷专注木材产业链金融服务,为木材产业中小企业提供质押融资服务。借款人均为木材实体中小企业,定位为打造木材产业链金融第一平台。借款企业须提供经过第三方检验和评估的现货原木作为质押,借款期间现货须接受第三方存储监管。宜木贷引进第三方检测和评估是为了保证质押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且质押的仓单价值实行动态监控评估,避免质押物过度贬值风险。借款的额度仅为质押物价值的50%左右,有效降低了质押借款风险。借款企业还款逾期,宜木贷履行保本保息承诺,将先行垫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再代理投资者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变现。由于木材原木具有高流通性易于变现的特点,一般处置变现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变现效率远非其他抵押资产可比。宜木贷制定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细则,业务过程中,实行的资金第三方托管、质押仓单第三方检测、第三方价值评估、第三方存储监管、50%左右低质押率、质押物价值动态监控体系、还款违约兜底担保、保本保息等一系列措施有效的控制了借贷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从上述宜木贷的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可以看出,投资是非常有保障的。 三看平台的管理团队 平台除了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是核心竞争力,平台的运营管理、技术安全也相当重要。管理团队的专业性是平台长久运营的基础保障。 四看平台信息透明度 平台的股东背景实力、所在地域、历史还款及时性、坏账率、风险准备金等都是重要的参考指标。另外看平台融资标的信息是否公开透明,资金投向是否清晰,有无借款协议。一般在投资成功后最终生成电子版协议,可以随时下载查询。 五看监管红线绝不能碰 凡是有资金池、资金没有进行第三方托管的坚决不能投资。投资资金决不能经过平台自身账户,保不准哪天就卷款跑路,本金都没了。据个人判断,凡是有定期理财产品,随进随出的,都有可能涉嫌资金池,须高度警惕。还有部分平台涉嫌自融,发布虚假借款信息。这个投资者就很难去判断了,看平台规范和良心了。 最后以最近比较流行的一句话结尾,别老盯着别人的高利息,你要别人的利息,别人要你的本金。雾里看花,擦亮眼睛,投资须谨慎! (作者:曾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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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互联网金融办公招商推介会在上海举行
■记 者 朱胜伟 通讯员 陈丽燕 汪 军 本报讯 昨天下午,南湖区在上海举办互联网金融办公招商推介会。本次活动以汇聚互联网金融企业、实现产业集聚为主旨,邀请了数百名行业精英共谋发展,旨在推动南湖基金小镇理念及规划宣传,以促进区域招商和扩大南湖基金小镇的品牌知名度。南湖区委副书记、代区长朱苗参加会议并作主旨推介。 会上,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邹传伟介绍了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情况及工作计划,南湖区金融办主任陈文荣介绍了南湖互联网金融办公招商政策及服务,同时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开展了互动交流。本次推介会由南湖区人民政府主办,南湖新区(金融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南湖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协办,南湖金融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办。 随着经济转型升级的加快推进以及以嘉兴科技城为龙头的区域科技型企业的高速发展,这些都急需金融支撑和股权类投资。作为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区,南湖区借鉴“沙丘路小镇”模式的成功经验,在全国率先启动基金小镇建设。目前,南湖基金小镇已经集聚了1300多家投资类企业,认缴资金1500亿元,实缴资金达600亿元,成为全省资本密集度最高的区域之一,也积淀了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和口碑。 南湖基金小镇在大力引进新金融机构入驻的过程中,以嘉兴大科技城建设为依托,积极探索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新路径,充分借助其资本优势,实现助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据不完全统计,引进的基金投资浙江省内项目的金额超150亿元,其中投资嘉兴市内的近100亿元,区内一大批科创型企业也获得了战略投资。 嘉兴是世界互联网大会的永久会址,发展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嘉兴的“一号工程”,被列入嘉兴市“十三五”发展战略。无疑,这给南湖区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和思路,也给基金小镇的发展增添了无限的想象空间。经综合考虑后,南湖区开始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大力推动基金小镇深化延伸。截至目前,南湖区已经吸引和集聚了京东金融、三十六氪、蚂蚁达客等国内知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125家,认缴规模近70亿元,实缴规模超25亿元。 “我们有信心激活互联网金融这一当前最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加快构建辐射浙江省乃至全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集聚区,在金融改革创新中继续担当先锋。”朱苗表示,下一步,南湖基金小镇将着眼金融产业链布局,以建设小镇为基础,以集聚金融机构为核心,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动力,由单一基金产业发展向基金产业、互联网金融产业双核发展转变,力争3年内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资产规模累计达500亿元,7年内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资产规模累计达3000亿元。 那么,该如何实现和确保相关目标的实现呢?朱苗推介道,南湖区近期将出台《南湖区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在给予相关奖励的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方面予以进一步明确;推动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的按实运作,以创新方式探索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互联网金融等人才集聚;发起设立南湖互联网金融投资基金,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提供要素保障;建立健全互联网发展相关制度,强化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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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理财安全最重要 淘当铺实物债权抵押是定心丸
互联网理财高速发展至今,多家P2P平台持续火爆,投资新手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在给投资者带来便捷与利益的同时,也潜藏着各种陷阱。考虑到新手极有可能成为跑路平台的祭品,近期一位P2P女高管给出了忠告,以期帮助新入门的网贷投资者捕捉问题平台的蛛丝马迹,并初步了解挑选网贷平台的筛选规则避开“雷区”。她表示,衡量一家平台是否可靠简而言之的秘诀就是,可以直接看是否具备淘当铺实物抵押债权背书。 P2P并非正邪难辨 风险完全可以驾驭 据目前统计,中国P2P平台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万亿,平台总数近3000多家,这位女高管认为在经历金融创新周期的考验之后,或许只能够剩下几百家。她指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主导力量正在发生变化,由两年前的电商主导模式已经转变成P2P平台和电商平分秋色的状态,未来预计P2P平台将超过电商成为主导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手段。但是风险不容忽视,这里说的风险,不仅仅是针对投资人的,对于平台本身也有着相当大的考验。 其中,对降低风险工具的不了解是最大的风险,尤其是征信方面,中国的征信系统相对分散,信息不够完整,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的风险评估模型有待时间的检验,只有少数平台拥有大数据收集和使用能力,另外有经验的风险管理人才比较少。而这也正是行业亟需引入淘当铺实物抵押债权的背后逻辑。 图:淘当铺提供的五星级实物抵押债权 实物抵押债权进入P2P行业 安全投资并非纸上谈兵 据这位女高管介绍,伴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P2P行业需要在命运转折点之后站稳脚跟。基于互联网金融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无论是行业内部,还是P2P的市场需求,“诚信”和“安全”都需要引入实物抵押债权来保证。 凭借着大数据领域的深耕,淘当铺能够为网贷产品提供最优质的五星级债权抵押,从实物抵押的前期整合到风控、再到变现能力,淘当铺打造了实物抵押债权的完整体系。搭载了淘当铺实物抵押债权项目的P2P平台,也就相当于拥有了强大的后续本金保障力量。 资深业内人士认为,由互联网金融的火爆增长不难看出,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主要代表,已经正式成为了中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种携带着互联网基因的理财模式更加契合大众需求,生命力与发展前景无疑是广阔的,但是当下问题就是要解决保障问题,故而淘当铺实物抵押债权是针对具体问题应运而生的,其确实能够防止跑路等事件损害投资者利益。 综合而言,当您决定在某个平台投资时,一定要看投资人、借款人、平台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例如:每笔投资的资金走向是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给到借款人?投资人的资金是否提供给另外一个真实有效的借款人?另外,最简便的一点,可以了解平台是否有淘当铺实物抵押债权项目,如果具备,那么至少本金问题可以不必担心,多一方把控就多一重安全。P2P网贷行业在一步步走向完善,发展的过程学会把握住这些新事物能让你的资金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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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5年互联网金融九大利好事件
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转型之年。政府释放出明确的 支持信号,一系列监管细则开始落地;行业的优胜劣汰与自我洗牌在加速进行;同时优秀的企业也在纷纷寻求战略转型与突破,力图在P2P之外提供更丰富的产品 与服务,从而在更广阔的维度上有所发展。这一切都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将步入一个全新的2.0时代。 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许多不合规、不具资质的平台仍然存在,但这正是一个大浪淘沙、优胜劣汰的过程。总体而言,由于许多重大 利好事件的存在,行业仍然处于积极、健康的快速发展态势。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发生了哪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正能量事件 一、“互联网金融”两进政府工作报告 事件回放: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前后两次提到“互联网金融”,表述为“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点评: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态度,提纲挈领地奠定了全年度政府管理的基调。 二、全行业推进第三方资金存管 事件回放:从2015年初开始,以人人贷、宜信为代表的一批优秀P2P企业开始自发推进第三方资金存管。此后,随着监管渐趋落地,各大平台纷纷跟进,形成一股全行业推进第三方资金存管的风潮。 点评:实行第三方资金存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由路径,先知先觉的行业参与者,在监管明确之前就已开始有了实质性动作。 三、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 事件回放: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共同下发《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等方面提供了若干意见,确定了P2P网贷行业的中介性质、监管方向和生态环境建设。 点评:长达8年“无监管、无规则、无门槛”的野蛮生长局面之后,P2P网贷终于迎来了明确的行业监管意见,行业正式进入合规发展的新阶段。 四、P2P历史成交额突破万亿 事件回放:10月份,P2P网贷成交规模站上新台阶,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万亿元大关,达1.10万亿元。 点评:作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组成部分,P2P网贷在监管政策等一系列明确利好下迎来迅猛发展。据中国证券报消息,P2P在理财市场上的普及率已经达到38%,紧随银行理财之后排名第三。 五、互联网金融进入2.0时代 事件回放:2015年,陆金所、蚂蚁金服、人人贷等P2P第一梯队企业纷纷进行品牌升级,发布LU.COM、WE.COM等顶级域名,同时宣布告别单一的P2P业态,布局一站式理财。互联网金融开始进入多维度发展的2.0时代。 点评:一站式理财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了更多维的发展可能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六、互联网金融纳入五年规划 事件回放: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首次纳入中央五年规划。 点评:纳入最具指导意义的五年规划,代表互联网金融在过去的发展受到认可,行业整体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 七、宜人贷上市 事件回放:12月18日,宜信旗下P2P平台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成为中国P2P在美上市第一股。 点评:宜人贷上市证明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其开拓意义和示范作用值得称道。 八、P2P收益趋于理性 事件回放:P2P网贷综合收益率一路下滑。在2013年7月,整个网贷行业的综合收益率达到了26.35%的最高点,到2015年11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降至12.25%。 点评:收益趋于理性,“逐利效应”渐渐减少,对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无疑有重大意义。 瓶盖民爆用品公共安全非电力公用事业专业连锁专业工程种子生产装饰园林油气钻采服务营销服务信息服务轻工 九、P2P行业融资爆发 事件回放: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P2P行业共发生139例投融资事件,涉及106家平台。其中2014年有44例,总融资额至少有47亿元,2015年1-11月有85例,环比增长93%,总融资额突破100亿元,环比增长157%。 点评:2015年,P2P行业依然深受资本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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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需要创新监管
2015两会召开,互联网金融再度被列入《政府工作报告》。从态度谨慎,到予以肯定,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经济领域的焦点。其中,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更是引发热议。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践行者,通过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在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面临着野蛮式增长,不规范发展的隐忧。 佳鑫宝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对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主导作用,P2P网贷行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保证金融的创新动力,监管政策仍显宽泛,需要各平台通过自律协同监管。佳鑫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十余年的银行担保和信审方面的管理经验,以诚信、专业、客观的角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财富管理和资产增值服务,并通过独有的风险控制体系、创新财富产品成为中国最具有诚信和专业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专注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尊属而全面的财富管理服务。 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既需要政府方面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护,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协调机制。也需要各平台积极配合监管细则的出台和执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构建平等、开放、协作、共享的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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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六安模式”
尊敬的各位领导、金融界专家们: 上午好!很荣幸出席本届互联网徽商金融论坛大会,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六安模式’”,请各位朋友多多指教。 既然是互联网徽商金融论坛,那就不得不说一下徽商,在座的各位都是新时代的徽商,今天我们来看一看徽商,与其讲徽商精神是一种经营观,不如说它是一种价值观。 2014年底,为推动国家金融改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我们5位企业负责人共同作出宣誓,成立星昊金融创新服务联合会,本着“为企业解难、为银行排忧、为政府省心”的理念,在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召开专题研讨会,有关专家领导认为我们的这种创新,可以称之为“六安模式”,极大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去年做这件事的时候,我们是冒着巨大的风险在进行,有许多质疑的声音,认为我们收取企业1个点的服务费没有盈利模式,其实我做这件事出发点并不是为了挣多少钱,我觉得有责任和义务去帮助有困难的企业。有时候一家经营正常的企业,往往就因为一笔资金周转不开,就会面临资金链断裂走向倒闭的边缘。我们的这种模式,短时间内也许挣不了多少钱,但是未来有很大的盈利空间。 “六安模式”的创新点有很多,最初的“易连贷”业务,主要给企业做银行续贷……更重要的是我们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融资服务,全程帮助企业准备银行续贷资料并辅导企业学会专业化融资,让企业老总将精力专注于生产经营,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最初是我个人拿出6000万在做续贷业务,随着业务的增多,个人资金肯定是不够的。我们今年7月份收购互联网金融平台“梦想盈行”,让互联网金融与“六安模式”相嫁接,真正形成线上线下联动。去年10月份以来,我们帮扶企业300多家,目前梦想盈行的累计成交量已突破5亿元,线上线下总金额已突破15亿元,为政府间接提供税收8000多万元,为社会解决15000余个就业岗位,获得了企业、银行、政府的一致认可。 现在,我们服务的范围开始拓展到农村,成立了六安市供销社资金互助社,让金融服务深入农村、服务农业、惠及农民,真正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我希望借助本次论坛大会能把金融创新的“六安模式”在安徽省内以及全国复制推广出去,我们将免费并毫不保留地传授经验。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我们徽商都要出一份力量,共同做大做强,努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中国梦!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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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让金融服务“遍地开花”
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可谓风生水起,傲视群雄,比如蚂蚁金服推出的余额宝一度成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明星产品,又比如前期P2P平台的火爆高人气。当然,除了互联网企业开创金融服务外,金融行业也积极布局互联网,实现金融服务的提升和创新。 而在金融结合互联网之后,融资、投资、支付等多方面实现了革命性的创新,为企业和个人搭建了更便捷有效的金融媒介平台,在实现互联网金融升级发展的同时,更是带动了普惠金融,提质了金融服务。 金融+互联网:从“颠覆”走向“融合” 毋庸置疑,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的一年。与此同时,异军突起的互联网金融也经历着“成长的阵痛”,行业乱象、风险问题频频暴露,平台跑路、提现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和管理办法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应运而生。 处于转型升级中的商业银行,接纳并拥抱互联网金融,是迎接挑战,更是大势所趋。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借贷平台交易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中信银行通过一年半的努力,自主设计研发了业内领先的互联网投融资平台智能清结算系统——“信e托”,它向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交易资金存放及结算、交易账户监督、交易信息披露等综合服务,使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从“颠覆”走向“融合”。 这个系统的推出,为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平台交易资金存管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为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管这个行业提供了依据,也为传统商业银行与互联网新型业态的深度合作创新了模式。 移动支付:跟现金说“再见”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移动支付是一块谁都不愿错过的“大蛋糕”。 自移动互联网迈上快速发展轨道以来,移动支付一直被视作打通用户消费O2O闭环和增加用户黏度的关键,不过受产业链整合度低、各方面利益博弈、用户习惯培养困难等因素影响,多种模式尝试始终没能改变行业发展“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局面。 为了消除发展壁垒,打造贴近用户需求且安全性高的移动支付产品,民生银行大胆开展创新实践,结合中国银联云端支付平台,推出“HCE云闪付”产品。用户无需更换手机卡,也无需前往柜台,使用该行借记卡或信用卡在线开通云闪付卡,在消费支付时,将手机靠近POS机的银联闪付标志即可快速完成支付。该产品提高了商户收银效率,相应缩短了消费者排队时间,实现了商户和消费者的双赢。 而中国工商银行的“融e付”也有类似的功能,且该行通过积极推进O2O金融平台的建设,结合互联网时代下的金融消费需求和习惯,推出O2O移动扫码支付业务。可见,如今,扫扫二维码不再是支付宝支付的特权,银行方面也可实现这种无需付现或刷卡就支付的快捷体验。 无卡、无现金的移动支付,让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我们摆脱了钱包、卡包的束缚,享受到了更加快捷、安全的支付体验,也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消费。 手机银行:指尖上的银行带回家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银行越来越受大众的欢迎。虽然,网上银行依旧是各家银行重要的服务补充平台,但手机银行的迅猛发展也确实促使银行更关注移动端金融服务的体验观感。因此,如今指尖上的手机银行可谓涵盖网银的所有产品和服务。而手机银行的创新,体现在金融产品的广度和金融服务的深度上。 “今年,我们的手机银行可以说是‘推倒重建’,最新版不光具有操作安全快捷、高额转账无需预约、手续费全免的特点,还能直接在上面购买理财产品。”中信银行嘉兴分行零售部经理介绍,“比如今年5月,我们的手机银行针对客户重磅推出的‘理财夜市’,就是继‘薪金煲’、‘手机专属理财’后又一个颇受欢迎的产品。” 另据了解,中国工商银行在手机银行上也不断创新产品服务,其新版开放式手机银行“融e行”紧紧围绕开放化、个性化、智能化、平台化、社区化的设计理念,整合“智服务、惠生活、最爱、我的”四大功能页,展现互联网时代下手机银行的极致便利。“‘融e行’的亮点颇多,不光能实现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普通服务,还可以无卡注册和实现生活缴费,使金融生活更加便捷。”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结算与电子银行部经理沈超这样说。 如今,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手机银行,这小小的方块APP,不仅使金融服务在我们的指尖实现,还让我们把银行装进了口袋。 互联网+个人贷款:全线上操作,2分钟搞定 更早前的京东“白条”和支付宝“花呗”应是纯线上个人消费贷款的鼻祖,显然,随着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推出在线个贷产品,银行也快速转身研发类似产品拼抢市场。 民生银行的“微贷”、招行的“闪电贷”和建行的“快贷”,还有中信、广发、华夏银行等的在线个贷产品,均不需要线下配合,大大提升审批效率。 比如中信银行现就针对公积金缴存人,在业内首家推出“公积金缴存人网络信用消费贷款”。通过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数据对接,对于个人缴存、提取、支用等行为进行分析,自动完成综合信用评价,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用于购车、装修、购物等消费用途的个人信用贷款。该贷款申请全线上操作,最快2分钟可完成。该技术破解了以往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状况缺失的难题,从而大大缩减了审核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银行放贷的效率,降低了个人贷款的门槛。 由此可见,依托大数据之活水,现在的信用贷款过程更加简单、到账更加快捷,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媒介的功能性得到提质。 互联网金融,大势所趋。如今世界互联网大会扎根乌镇,嘉兴的互联网金融必能借势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智能、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来源:嘉兴在线—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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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一年翻一番 80后90后是主体
重庆商报讯(记者 孙磊)互联网金融行业冷热如何?各地互联网金融发展差距有多大?与互联网金融相关证券板块估值是否理性?现在有了量化参考指标。日前,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正式发布。 指数显示,截至2015年9月,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达到了316.3,是2014年1月份基期的3.2倍。这意味着,全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每月环比增速达5.9%,相当于一年翻一番。其中,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货币基金发展比较成熟。更新兴的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投资理财则成为全行业的新爆发点。 从年龄来看,无论是哪一种互联网金融的分业务,80后和90后都是主要的增长力量。不过,自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份,60前与90后是互联网金融纵向增长的排头兵。说明互联网金融正在向年龄的两端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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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势不可挡,东方银谷借政策东风
摩根大通已于近日宣布与网贷平台OnDeck达成合作,将与其共同努力缩短四百万小微企业客户的贷款流程。摩根大通是美国最大银行,而OnDeck是继LendingClub之后的又一家P2P上市公司。 在美国,小额贷款通常是指少于25万美元的贷款,其出发点是消除借款用户的痛点,让借贷过程变得相对容易,即提供即时的贷款审批服务,甚至实现“当天放款”或者“隔天放款”功能。 美国小企业贷款一般需要几天或者几周时间才能发放,摩根大通希望能够借助OnDeck的能力实现一定程度的业务转型和效率提升。摩根大通首席行政官杰米·戴蒙很早就提出过警告:“硅谷的科技公司正在侵蚀金融系统。作为一家世界级的大银行,摩根大通显然应该很清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趋势。” 美国最大投资银行高盛也于2015年6月决定放下身段,开始做网上个人信贷。高盛甚至已开始从LendingClub和Prosper的营销、信贷、工程等部门挖人,希望借助P2P操作技术为客户提供更有效、更便宜的借款。 LendingClub、Prosper和OnDeck一起占到美国P2P行业逾95%的份额,可是这三大P2P平台的出借资金主要不是源于“散户”,70%的出借资金源于金融机构。 目前,国内很多商业银行也在建立自己的P2P平台,主要的银行系P2P平台包括平安集团的陆金所、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国家开发银行旗下的开鑫贷和金开贷、民生银行旗下的民生易贷和民贷天下、包商银行的小马bank、兰州银行的e融e贷等。然而,银行内部不同业务系统争夺业务会产生内耗,知名银行系P2P平台小马bank甚至在2015年7月暂停发布新项目。 互联网金融创新已势不可挡,全球银行业正被迫做出改变,而国内的情况更为复杂和特殊。 中国银行业目前已很难吸到定期存款了,而形形色色的银行理财产品扑面而来,有银行代销的、有银行自营的,因为明显的利率差异,几乎所有银行柜台都无心劝导客户办理存款。银行的稳定营收正在失去稳定,长期资金来源开始面临枯竭。这意味着什么? 以短期而不稳定的(活期)存款资金,去匹配必须稳定的长期贷款(包括房贷、车贷等消费类贷款),大大提升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和成本,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能力和效率也因此弱化。这迫使银行贷款越发审慎。 商业银行过去非常稳定的利润增长已不再稳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的社会责任也有心无力。于是,政策面逐渐转向“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认为P2P行业的本质就是个人和个人之间、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借助于信息的直接融资行为。 以国内知名的东方银谷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例,始终坚守自身信息中介的定位,银谷平台直接连接借款人和出借人两端,平台只居中提供交易信息和信用管理服务,而不用触碰双方交易资金。风险被集中在对借款人的信用管理上,不涉及资金池运作。 在银谷平台的体系里,普惠金融最核心部分是风险控制,互联网技术只是一种手段。银谷平台最先考虑的始终是如何把控风险。 风险控制并非一味拼凑资料,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在数据收集、分析上银谷平台要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提高风控技术水平。除了对借款人的社会圈子、家庭圈子、经济圈子做尽职调查,他们正全力打造包括数据、流程、监控、系统等模块在内的风控体系,每天做控制和预测并不断调整,以应对各种不确定性。 正是东方银谷等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不懈努力,才使互联网金融逐渐演变得更为稳健可靠、不断靠近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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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互联宣布成立10亿元"技术大咖创业基金"
近日,星河互联CEO傅淼在"中国第二届互联网+CTO高峰论坛"上宣布,星河互联正式成立10亿元"技术大咖创业基金"。 区别于VC、孵化器,以"互联网联合创业平台"自居的星河互联一直倡导要与那些想创业但资源并不充足的创业者们联合创业,帮助分担创业公司包括项目、资金、战略、融资、技术难点在内的各种"高难度、低频次"的工作。 目前,星河互联已拥有了创业基地、技术平台、人力资源库、创业研究院、融资团队等专业的支持模块。其联合创业平台上已有100家互联网公司,包括有窝窝、艾格拉斯、微网、小能科技、云纵、锅否等,涉及O2O及电商、数字娱乐、智能设备、移动医疗、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农业等10多个领域。 "创业团队始终是公司大股东,星河互联只是联合创始人角色,帮助分担部分工作。"傅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世界上最伟大的互联网公司很多都是由程序员创建的,因为越是伟大的公司最初的创意看起来越不靠谱,只能靠懂技术的程序员本身迈出从0到1的第一步。一个优秀的CTO可以变成COO,一个优秀的CTO也可以变成CSO或者CEO"。 科技进步不会停止,只会越来越快。"技术上领先的根源是技术研究的积累和教育的积累,中国过去二十多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在教育和科研上的投入,实际上快要看到回报了。"傅淼表示,"技术水平决定了企业维度的高低,企业维度的高低决定了在生存链上位置的高低。所以,这项10亿创业基金的推出,正是星河互联希望与众多的技术大牛们共同创业,以技术驱动互联网创新、快速发展"。 据了解,"中国第二届互联网+CTO高峰论坛"的主办方之一,小能科技,就是星河互联的联合创业典型代表之一。 2007年,星河互联董事长徐茂栋找到曾经的业务合作伙伴,时任MSN中国业务拓展总监缑斌涛一起创建了小能科技。 此后,小能一路摸索前进,其间,徐茂栋让小能科技与当时已有几千万用户的窝窝达成合作,促进小能优化了其客服大数据系统,推荐结果综合考虑了用户的各种情况,例如,是否购买过窝窝的产品,是否投诉过等。 如今,小能科技已经成长为一家新型电商eCRM提供商,并在大数据方面取得不错的成绩。服务的客户包括海尔集团、中粮集团、唯品会、聚美优品、韩都衣舍、赶集网、当当网、李宁、TCL、西门子等3000多家大型电商企业,服务3.6亿互联网用户。2014年底小能科技获得了来自软银赛富的千万美金级投资,估值超过10亿元。据悉,小能科技将在2016年启动上市计划。 小能科技CEO缑斌涛在论坛上表示,"我坚信互联网+其实是技术在推动,有了星河互联平台这项专门技术创业基金的支持,未来肯定会有更多的技术大牛们会加入到创业大军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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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风口起 BAT铤而走“险”
2015年,不少保险业界专家称其为“互联网保险元年”,这一年,易安保险、安心保险与泰康在线三位小伙伴同时取得“准生证”,互联网保险领域再添新成员。 随着百度宣布发起成立互联网保险公司“百安保险”,“BAT”三巨头在金融行业的另一领域再次聚首。同时,保险业务成为京东金融布局的第六大板块,同在这一年,有超过100家围绕互联网保险开展业务的创业公司在悄悄改变着整个行业。 日子依旧过得滋润的传统险企们,也开始饱中思进,以开怀的姿态拥抱互联网。分析人士认为,2016年,将会有更多的力量“试水”互联网保险。 【扩军】 互联网保险公司再添新成员 2013年,众安保险获批筹建,由阿里巴巴、腾讯、中国平安共同发起设立,成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有了马云、马化腾、马明哲“三马”联手的名人效应,自批复筹建以来,众安保险的动向一直备受市场关注。而就在今年6月,众安保险首轮增资扩股方案获保监会批准,仅成立一年多的众安保险,增资后的市值接近500亿元。 也在今年6月,保监会接连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在互联网保险领域“独此一家”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公开资料显示,易安保险、安心保险均由互联网科技企业参与发起设立,而泰康在线的东家则是国内老牌险企泰康人寿,三家新公司的注册资金均为10亿元。 在互联网领域,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优势效益得到了立竿见影般的显现。今年“双十一”期间,众安保险与蘑菇街合作推出的信用保险产品“买呗”为场景里的“剁手族”提供了消费额度,并与阿里云合作推出云计算保险。而根据众安保险发布的“双十一”成绩单,当天众安保险的保单超过2亿元,保费收入超过1.28亿元。去年,这两个数字分别是1.5亿元和1亿元。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2015年将是互联网保险元年”。而在群雄逐鹿的背后,互联网保险的红利已经初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期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规模保费收入从32亿元猛增至858.9亿元,增幅超过26倍。 “互联网保险要坚持服务于互联网生态的定位,这是原点。”众安保险CEO陈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转型】 传统险企“主动出击” 在喜人的增速面前,传统的保险企业也开始主动出击。一家上市险企的内部人士向新京报记者介绍,目前许多公司都成立了互联网保险部门或电商平台,各种迎合互联网用户的移动APP也不断推陈出新。而背靠泰康人寿的泰康在线财险已于11月中旬正式开业,成为唯一由传统保险公司作为主发起人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据了解,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国有金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也被曝出与浙江省政府的合作计划,将设立太平科技财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专营车险、非车险产品,承保、理赔均在线上实现。 中保协提供的数据表明,截至2015年上半年,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已经达到了96家。 不过,东吴证券研究所所长丁文韬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虽然各路资本涌入保险行业,也相继成立了一些互联网保险公司,但因为保险行业也有一定的门槛,传统险企的优势地位很难撼动。“目前传统险企也在加快互联网化,更多是在守住优势的情况下,把用户体验做好,同时通过这一渠道增加保费收入。”丁文韬补充说。 陈劲也表示,传统成熟的金融体系服务于传统经济业态,其架构、理念、人员都会围绕于这一定位,如果想转型存在一定困难。 【布局】 百度入局,BAT聚首保险业 迈入年底,互联网保险行业最为轰动的事件莫过于百度的入局。11月26日,百度、安联保险、高瓴资本宣布将联合发起成立一家全新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百安保险”。随着百度的入局,互联网三巨头BAT在金融领域再度聚首。 据介绍,“百安保险”可通过百度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准确了解用户需求,并进行精确的用户画像。百度创始人李彦宏表示,“互联网+保险”不只是通过互联网卖保险,更是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将保险服务覆盖到互联网场景中。 率先入局的阿里巴巴与腾讯继联合发起成立众安保险之后,也在谋划着寿险业务。2015年6月,蚂蚁金服发起设立信美相互人寿,10月份又宣布以增资扩股方式控股台湾国泰金控在沪全资子公司国泰产险。而在9月份,有媒体报道称,腾讯也与中信国安密筹成立和泰人寿。 零壹研究院研究员奚玉丽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腾讯和阿里两家公司都在布局寿险牌照,在未获牌照之前,阿里已经通过互助保险社区“蚂蚁互保”率先布局寿险业务,而腾讯在互联网保险上的布局相对缓慢。 “百度的入局对阿里和腾讯没有太大影响,预计其业务将会聚焦在场景化保险创新上。”奚玉丽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百度可能会借助大量场景和数据以财产险率先真正踏入互联网保险领域。 ■ 分析 更多中小险企将加入“战局” 事实上,在BAT与互联网保险公司、传统险企纠缠不清之时,更多的电商力量也在加入其中。今年5月,京东金融宣布正式进军保险行业,并将保险业务定位为继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财富管理、支付、众筹之后京东金融体系的第六大板块。包括携程在内的旅游电商,也相继发力意外险。 同样,逐渐开放的市场吸引着创业者的目光。曲速资本近期发布的《2015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其所了解的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已经超过100家,其中大部分都是今年刚成立。 “出于资金与资源有限的考虑,这些创业公司不能像互联网巨头那样高举高打直接成立保险公司,他们更多的是切入传统保险产业链里边的某一环节,从而希望提升保险产业链的信息化和效率”,曲速资本创始人杨轩表示。 在投资者看来,互联网保险虽开局不久,却是一副“群雄乱战”的模样。而相较于第三方支付、P2P等领域,起步较晚的互联网保险,或许是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后来者面前的一块大蛋糕。 东吴证券研究所所长丁文韬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互联网保险领域并没有成型的模式,但背后可期的巨大利润便是群雄乱战的动因所在。而对于2016年互联网保险领域会发生哪些新的变化,丁文韬表示,“会有更多的力量进行试水”。 北京保险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占波认为,除了眼前的巨额利润,群雄群战也基于看好互联网保险很强的增长性,因为未来可期待的盈利空间巨大。 “2016年,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更快地进行尝试,具体表现如成立独立的互联网保险部门等。”据赵占波介绍,相较于大型的保险企业,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在营销队伍等方面的负担较小,转型更加容易。他还认为,明年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着手构建自己的“粉丝群”,往社群营销上发力。 B08—B09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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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波:明年P2P将大整顿 金融O2O或迎并购潮
网易财经12月22日讯 今日,平安集团举行《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发布会,会上,知名财经作家吴晓波表示,明年P2P领域监管力度会加大,将出现大规模的清理,而互联网金融O2O并购的战争或将打响。 吴晓波认为,过去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几乎跟中国30多年来每个产业的发展状态一样,先是通过野蛮化方式实现了量化的拓展。《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显示,截止到2015年3季度,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的消费者估算在3亿人左右。而在拓展的过程中,所有既有的秩序和格局都会被离间的力量以改革的方式来进行突破。 谈到2014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变化,吴晓波表示,P2P行业经历了一个野蛮生长的时期。今年的P2P平台大概有3800多家,2014年大概是2000多家,2013年大概是400多家,2012年则是100多家,增长速度非常快,所以这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大的市场生态。 而大众对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大,《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显示,截止到2015年3季度,即使以最为狭窄的个人投资理财口径来衡量互联网消费,其中的网销货币基金规模超过万亿元,其他网销基金、网上炒股规模保守预算远超5万亿,P2P投资余额超过3000亿元。P2P平台凭借其收益率优势获得了近20%投资者的青睐。 对此,吴晓波认为,虽然今年P2P平台大量涌现,但里面存在着不少问题。今年P2P出现跑路问题的大概有700多家,改革走到今天已经不需要老百姓拉着横幅来推进制度变革,必要有序的监管在P2P市场是必需的。 他表示,P2P领域的野蛮生长时期应该会结束,明年的金融监管的力度会加大,会出现一个大规模的清理。市场并不需要这么多金融平台,3800多家P2P公司,90%死掉的可能性是有的。而昨天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重点提到了要维持金融稳定发展,所以,P2P行业的大整顿势在必行。 对于2016年金融市场的发展,吴晓波认为,社群金融即互联网金融O2O会成为一个非常大的亮点。互联网对经济的冲击最早是从购物开始的,比如淘宝、天猫、京东。其次则是O2O。2015年出现了很多O2O的并购案,比如滴滴和快的的合并,58同城和赶集网的合并。这些大规模互联网O2O并购案的发生表示,在互联网O2O的很大一个领域里面,战争已经结束了,因为并购往往发生在行业的转折点。但是在互联网服务的金融领域,这场战争完全没有开始。他表示,2016年在整个互联网金融架构完全交费培养的习惯初步形成之后,互联网O2O最后一块领域,也可能是最肥的一块领域——金融领域的战争即将打响。(网易财经 李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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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本报讯12月15日,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指导,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主办,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商信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第四届中国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推广与应用研讨会暨“互联网+”行动助推产业发展与创新峰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是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商务部信息化支撑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主任朱小良在致词中表示,本次研讨会以“信用结果应用”与“互联网+”创新为议题。一方面,旨在配合201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落实关于“加强对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宣传和推广”的有关指示精神,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促进“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贯彻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突出创新驱动,促进转型升级,为加快商务领域创新发展做出新贡献。 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自2005年开展以来,得到了广大全国性行业商协会的积极响应,截止目前,共有206家全国性行业商协会参与到此项工作中。研讨会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种子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分别介绍了本行业开展信用建设的情况。来自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媒体、金融机构、诚信企业代表分别从各自领域分享了企业信用结果推广与应用的经验。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北京市电子商务新区建设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经信委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全国性商协会、银行机构、信用机构、投融资公司、诚信企业、媒体代表共300余人参加了会议 来自惠金所、深圳嵊灿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及企业的负责人,围绕“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行动助推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探讨。研讨会对“互联网+”创新竞争力领域的优秀信用企业进行了表彰和授牌。 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会议承办单位之一,是推动中国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并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资委共同指导下,以一支执着专业的团队开展了商务信用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先后接受80家国家一级行业商协会委托,会同行业专家,针对不同行业的产业特点,开发完成了100余套各行业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完成了近万家企业的信用评审。 据悉,受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委托,国富泰公司承担了《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和《中国商务信用年鉴》的编辑和出版工作,为中国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推广与结果应用作出了自己的努力。(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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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将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互联网金融大洗牌来临
中央提出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大洗牌即将来临 无界新闻评论员 廖保平 前些时跟一个熟人吃饭,他在一家金融机构做投资理财,告诉我自出E租宝出事了,他们颇受影响,现在投资的人都相当谨慎,好多不敢投了,他们老板明确地说,最近放假。 事实上,最近一两年来,一些投资理财的公司如P2P平台或者资金链断掉,或者老板跑路并不少见,前些时候,无界新闻报道了河北某集团涉嫌非法集资,曾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这类金融风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高频发生,引起了高层的重视,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全方位监管,规范各类融资行为,抓紧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毫无疑问,最近两三年各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这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汇付天下、国付宝等等);网络小额贷款(如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百度设立的小贷公司);P2P网络借贷(如91旺财、有利网、陆金所等); 互联网货币(如比特币);众筹融资(如众筹网、点名时间、追梦网等);在线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平台(如91金融超市)等。形态模式多样,且成野蛮生长之势。 互联网金融依靠技术手段和渠道革命,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垄断壁垒,金融从“高大上”走向普通民众,迎来了大众的普惠的金融时代。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如此迅猛发展,是因为传统金融有太多弊病,金融服务效率低下,价格昂贵,用户的需求从来没有真正被尊重和满足,大企业和VIP客户被尊为上宾,大多数普通人和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获得高质量金融服务。同时,由于传统金融比如银行靠着自身的垄断地位,靠着政策的倾斜,光是吃存贷比(利润)就非常丰厚,使得其本身创新动力不足,严重阻碍中国金融创新发展,进而影响中国经济的升级转型。 而互联网金融依靠技术手段和渠道革命,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垄断壁垒,金融从“高大上”走向普通民众,迎来了大众的普惠的金融时代。由于互联网金融可以向需求方提供更为廉价的金融服务,而对于供给方,则能提供比传统金融体系更好的价格,其便宜性、大众性、反应快、链条短、整合性等特性兼具,适应了市场的需求。总之,互联网金融则创造了更高的效率和更低成本,得以迅速发展。 2013年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从这一年开始发力,2014年和2015年则是高速爆阶段,吸引了大量的资金,这个可以从银行存款的变化看得清清楚楚。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上半年居民存款增加11.09万亿元,同比少增3756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3.08万亿元。而在去年同期,住户存款增加4.05万亿元,同比少增近1万亿元。今年上半年随着连续降息降准,以及余额宝、理财通、陆金所等互联网金融产品规模增长,银行面对居民存款持续搬家,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 另据麦肯锡2015年1月份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2014年中国个人金融服务调研报告》)显示,逾七成中国消费者未来会考虑开办纯互联网银行帐户,更有甚者近七成人愿意将纯互联网银行作为其主要银行。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除了自身的高效外,也与政府的支持有极大的关系。这一方面表现在高层明确表态支持,比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上,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向整个行业向上发展释放积极信号。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并没有像传统金融地样实行严格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得益于政策红利和边界较为模糊的便利。 但是我们知道,金融体系的核心要素是风险管理,特别是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用出现了风险或是流动性出现了风险,金融就会出现局部或系统性问题。其结果不光影响某一家金融公司,很有可能由于连锁反应,造成全局性风险,冲击国家的经济社会。因此,加强金融监管,不仅是金融公司生存之本,更是国家经济社会健康稳定所需。 从2013年到目前,忽生忽死一直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尤其是P2P平台的问题相对严重。仅12月2日鸣金网发布的《11月P2P网贷行业数据简报》显示,11月行业新增问题平台多达86家,环比10月份大幅飙升72%,此前连续四个月的下降走势被彻底扭转。 平台密集爆雷,跑路者如潮,投资者血本无归,冲击着原本平静的投资者家庭,冲击着金融秩序,也冲击着社会的稳定。这样的情况不能愈演愈烈,以至不可收拾,金融的特性决定了加强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管得太死,没有创新,管得太松,风险泛滥,如何拿捏好尺度,确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 政府并非没有意识到,只是在促进金融创新与加强金融监管之间有一个权衡的问题。管得太死,没有创新,管得太松,风险泛滥,如何拿捏好尺度,确实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 在问题来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政府也在加快互联网金融贩监管立法和加强监管力度。今年8月份,央行、其他部委以及最高法院都发布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分别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监管制度密集出台,以及后续的专项整治展开,良莠不齐的互联网金融必将迎来一次大洗牌。目前那些爆雷的以及即将要爆雷的,首先是涉嫌非法的经营,然后是存在自身管理极不到位的问题。那些从一开始就是朝着监管希望看到的方向迈进,在监管趋势的逐步确立之前,就本着规范经营的要求做事,或是在监管细节还未完全确立的情况下,就尽早缩短与监管标准距离的公司,他们会欢迎洗牌的到来,因为他人之死即是自己之生,他们迎来了最好的发展机遇,可以预计,在洗牌后他们会做得越来越大。 那些在监管措施落地之前,一直做着不合规的操作,甚至还有一些行走在法律边缘的平台,其死不足惜,市场的残酷就在于此。作为一个普通的投资者,在鱼龙混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要永远知道,“投资有风险,入市场需谨慎”,不要迷信一夜暴富的神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收益和风险相对应,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宁可错过,不可做错,否则大额投资一旦失败,哭都没有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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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支招民间借贷:遭遇“感情债”事后留证
年底将至,“还债”、“追债”成为人们渐渐关心的问题。在民间,有“过年无外债”的说法,但每年往往因为债权债务发生的纠纷是迭出不穷。2015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该院近几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分析特点及成因,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件递增 民间借贷成中小微企重要融资渠道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二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案件共计1207件,分别为151件、382件、422件、252件。2015年,截至12月15日,受理此类案件共315件。从数量来看,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递增趋势。 从案件主体来看,非自然人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苏丽英介绍,2011年至2014年间,非自然人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仅占10.3%,但到了2015年,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当事人一方为非自然人的案件达到26.5%。 从借贷用途来看,案件中的借款多为经商之用。2012至2015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用于经商的比例分别为42.5%、44.5%、47.5%和48.3%,逐年上升。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成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融资的重要渠道。 法官支招 遭遇“感情债”事后留证可获支持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这话不无道理,在现实生活中,朋友、亲人、恋人之间因借贷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反目成仇的事件也常常出现。据苏丽英介绍,近四年来,在二中院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在朋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约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二中院法官韩耀斌表示,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仅凭打款凭证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假如碍于情面不方便问对方要借据,可在交付金钱之后以短信、电话录音、聊天记录、邮件等方式事后确认,并保留证据,事后确认亦可获得法官支持。 此外,韩耀斌还建议,大额款项的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据悉,近3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比例高达54%,而现金给付相比转账更加难以取证。 在各类民间借贷纠纷中,亲属之间的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父母与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间,且多发生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或感情出现问题之后。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近80%需要认定相关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苏丽英表示,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建议 借款人不要轻易书写借条 就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苏丽英提醒市民:出借人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借款人不要轻易书写借条,还款时要谨记收回借条;不要碰触高利贷,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急于用钱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公司高利借款。最后,特别提醒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否则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网北京12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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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法官促成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和解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据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覃某某、陈某(夫妻关系)应付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覃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北法院于同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邮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给覃某某和陈某,覃某某于2014年 11月25日签收,但没有履行义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覃某某和陈某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两个账户在存款余额人民币15万元范围予以冻结。责令被执行人陈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的工资款项交付本院。而对被执行人陈某享有的位于钦州市思源西街某小区房产一套建筑面积33.12㎡的房产继续予以查封,暂不进行司法处置。与此同时,作出决定对覃某罚款2万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对陈某罚款1万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在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强大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下,执行法官因势利导不断做思想工作,促成被执行人覃某、陈某与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5年7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除了之前已兑现部分款项之外,再由被执行人覃某、陈某一次性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5万元予以清偿债务,吴某放弃对剩余债权的追索。此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双方已于2015年8月7日完全兑现了上述协议。鉴于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解除了对上述账户和房屋的查封。而法院原先作出对被执行人陈某、覃某分别罚款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的决定,鉴于被执行人陈某和覃某都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债务义务以及隐藏财产规避执行的错误行为,并予以及时改正,同时积极履行义务,且请求法院减轻对其的处罚。法院决定变更对被执行人陈某和覃某分别罚款人民币1000元、5000 元。最终使得案件圆满履行完毕。 借贷关系是近年来比较普遍的执行案件,部分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给付能力差,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故意规避执行,案件大多难以得到执行。对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不主动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特别是查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并通过网络、报刊、法院公告栏等方式曝光黑名单,穷尽一切执行办法和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给予控制和限制,形成从严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行为,促使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裁定权威,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秩序,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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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一年受理民间借贷案超5000件
通讯员 徐金余 朱俊康 记者 葛学涛 前天,广陵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3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广陵法院2015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37件,记者从全市法院系统了解到,全市法院今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了5000件。 趋势分析 民间借贷案骤增,法官“压力山大” 广陵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2014年、2015年,广陵法院分别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95件、765件、832件,均占全年民事案件总数的18%左右。涉案标的额2013年、2014年分别为3.6亿元、3.5亿元,今年飙升至5.3亿元。 记者从全市法院了解到,其他法院的情况和广陵法院基本类似,今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5000件,全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了案件增多,标的额骤增等特点。民间借贷案件居高不下,给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大,关联案件多,一是与婚姻家庭纠纷相互交织,债权人主张债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抗辩借贷款项用于非法支出或未用于家庭支出。二是与房地产纠纷相互交织。如抵押时未办理登记手续,或抵押时未经夫妻一方同意,或抵押时产权界定不清,登记与实际权力不一致等。 案件特点 ▲ 碍于情面当担保人 被起诉特别要注意 记者了解到,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了借贷主体多元化得特点,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借贷相比,出现了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还出现了职业放贷人群体,如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各类担保公司、P2P网络金融等。 另外,生产经营性借贷大幅度上扬,生活性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传统借贷多因生活拮据,用于生活、看病、子女入学、盖房造屋。现在借贷多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办企业。正因为如此,关联债务人案件相对较多,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追讨债务相对集中。如东方超市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现代借贷多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通过牵线搭桥,甚至街头小广告而聚合在一起,利率高,一般相当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有的高于四倍的利息。借款时就预扣利息,实质高于四倍。更有甚者,通过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谋取利差。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更是以手续费等形式收取。 法官提醒,大多数有担保伴生。出借人出于风险考虑,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或者抵押。担当保证人的多为朋友、故旧,碍于情面,稀里糊涂做了保证人,等到债权人追讨甚至被告上法庭时,悔恨不已。 审理情况 ▲ 假官司分手费混杂 法官判案变“破案” 另外,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在民间借贷合法外衣掩盖下,放贷人追求高额利息回报的心理,极易为不法分子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现阶段,诈骗分子通过媒体、推介会、短信、QQ群等,以各种名义引诱公众丧失正常判断,如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加入民间会社、虚假房产销售等方式吸收资金。有的职业放贷人暴力讨债、非法拘禁,造成债务人人身伤害,引发犯罪。 虚假诉讼比较突出,让法官从以往的判案到现在“破案”,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民间借贷关系交易的隐蔽性,当事人为逃废债务,逃避债权人追讨,伎俩频出:一是假离婚逃避债务,假借离婚,处置财产,把债务归于一方,造成债权人追讨落空;二是以物抵债逃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物抵债。以抵债形式转移有形资产,对付追讨;三是以借款形式掩盖非法债务,因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形式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非法债务以及赌债,找关系疏通费等均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 典型案例 ▲ 被扣利息不在借条写清,吃了哑巴亏 【案情】 李四分别于2013年9月、2014年4月向张三借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张三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今借张三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万)”,到今年1月,利息共计2.6万,本息总计8.1万。因李四还不起钱,被张三告到广陵法院。 李四辩称当时借款时,张三已预先扣除利息3000元,看起来借条写的是借款总计5.5万,实际借给他仅5.2万元,并分别每月给付两笔欠款的利息2000元、3000元直至2015年1月,但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他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李四也意识到,2.6万元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是不会被保护的,提出“超额利息”15955元应当冲抵本金,也就是李四还需要支付张三本金39045元。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 在本案中,借款人李四虽然提出合同载明的借款数额与实际拿到手的数额不一致的抗辩意见,但他对实际取得的借款数额难以举证,相反,出借人却能够提供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为出具的收条,证实并不存在提前扣除利息的情形,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这样的结局,只能哑巴吃黄连。 没约定利息,该怎么算利息? 【案情】 大伟2012年5月、2012年6月向小胡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胡某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万),于2013年5月2日归还。”、“今借胡某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万),若逾期一天罚款伍佰元整,于2013年6月12日归还。”小胡陈述上述借款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因大伟未按时还款,向法院起诉。 2012年5月3日的借条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小胡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原告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逾期利息;2012年6月13日的借条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在今年9月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对于债权人借款期内,利息或者违约金部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要提醒广大居民注意的是,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作出了调整,为利率划分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无效区。通过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36%以上是无效区,24%以下是司法保护区,两者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在自然债务这个区间内,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个合同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支持。但是超过36%以上的是无效,即使资源给付了,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法官支招 借钱要注意什么? ■提示一:借贷关系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另外,要远离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自然人利用人们逐利的思想,抛出高息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此类案件往往表现为借款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且数额较大,对此,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加大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 ■提示二:借款合同要规范 出借资金要保存好证据,出借资金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并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同时关于款项的交付,建议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固定好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日后在关于款项的交付及金额上发生争议。 ■提示三:担保保证要谨慎 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为借款提供保证应慎重,在借条上签名应注明身份、保证范围、保证方式,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提示四: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利率要接受最高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固定利率限制为24%。根据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提示五:催要还款要及时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注意关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超过而不归还借款,因此在遇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借款人确实无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应及时到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或由借款人出具还款计划,由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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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间借贷纠纷案逐年大幅递增
中新网北京12月17日电 (记者 于立霄)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金融机构方便,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大幅递增的态势。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17日举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透露一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案件共计1207件,分别为151件、382件、422件、252件。其中2014年该院辖区范围由8个区县调整为5个,但是受理此类案件数量仍为250余件;2015年则攀升到315件,呈现逐年大幅递增的态势。 民间借贷多用于经商,2012年至2015年,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借款用于经商比例分别为42.5%、44.5%、47.5%和48.3%,呈现逐渐攀升态势。此外,用于买房、购车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 民间借贷的突出特点是,借贷多为现金给付,且大额借贷增多。数据显示,近3年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款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比例高达54%;百万元以上大额借款案件2015年增至64件,比重为20.32%。 民间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和爱情,也有职业放贷人。近4年来,该院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在朋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约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 民间借贷人群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既有商人和银行职员,也有公务员,出借人甚至还有学生和下岗工人。 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在发布会上指出,许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虑,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还。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出现刑事犯罪刑民交叉的问题。 苏丽英强调,当前审判机构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会追究刑事责任。借款人违背民间借贷初衷,大额高利借贷,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也将面临刑事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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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逐年递增
央广网北京12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俗话说过年无外债,春节前往往是索要债务的高发期,民间借贷解决不好易发纠纷,北京二中院今天发布典型案例并提示相关风险。 北京二中院今天发布的案例显示,仅用打款凭证主张欠款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利率约定超过法定的利率也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母亲拿着儿子出具的借条,向儿子和前儿媳主张共同还款,也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朋友借款,以替朋友出具借条来抗辩,法院认定这种抗辩无效;还款没有凭证,也会被判败诉。 北京二中院的副院长苏丽英介绍,2013年到2014年,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案件共计1207件,今年截止到12月15号,受理此类案件315件,尽管这期间,北京二中院的辖区范围由原来的8个区县变更为5个区县,但是从案件受理的数量来看,呈逐年大幅递增趋势。 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了胜诉率高、调解率和撤诉率高、改判、发回数量也比较高的特点。就案件结果来看,债权人胜诉的比例达到86%。但是同时也看到,就借贷用途来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多数是经商之用,法院认为,目前,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融资的重要渠道,风险逐年增加。 法官分别对当事人做出了建议,针对出借人的建议:第一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出具款项务必保留证据;第三向已婚者出具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第四个建议是借据约定应该详细、明确、合法,还有当发生诉讼的时候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 针对借款人的建议,法院建议不要轻易书写借条,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不要碰触高利贷,更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的高利借款。 最后法官提醒,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前审判机构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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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谨慎 “法外利益”不可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李万祥)曹某某持借条将借款人大唐公司、汪某某和担保人陈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可通过银行转账的借款,对于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且无直接证据证明的双方持争议的借款不予认可。最高法15日公布典型案例称,日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大唐公司、汪某某一次性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90万元及其利息,陈某某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文书送达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1月8日,舒城县大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汪某某向曹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曹某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月息二分四厘。大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某和汪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了大唐公司的公章,陈某某在该份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后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分四笔汇入大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账户30万元、1万元、8万元、51万元合计90万元。同年2月8日,江某、汪某某又在该借条上备注:2013年2月8日又借曹某某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总计壹佰柒拾伍万元整,期限四个月。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大唐公司、汪某某未予清偿,曹某革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75万元,利息16.8万元(暂计算到2013年6月8日,月利率2.4%,此后利息顺延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某某对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于2013年元月8日向原告曹某某出具120万元的借条后,原告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分四笔给付被告大唐公司90万元,应予以认定。原告称有20万元款项经汪某某同意借给案外人胡某某,胡某某在庭审中认可该事实,因该20万元的借条由曹某某持有,故该20万元借款与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无关,原告可另行主张。下余10万元,曹某某称以现金方式交付,汪某某、大唐公司不予认可,曹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交付10万元现金的事实,故不予认定。关于2013年2月8日的55万元借款,曹某某称给付汪某某现金35万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交付现金35万元,故不予认定。综上,双方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0万元。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月利率2.4%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陈某某自愿为上述借款向曹某某提供保证担保,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城县大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9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3年元月8日起计息、借款本金1万元自2013年元月14日起计息、借款本金59万元自2013年元月24日起计息,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逐渐流入市场,我市民间借贷规模呈增大趋势。民间借贷不规范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突增,大标的、系列案、账目复杂案尤为突出。2013年,六安市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268件,涉案标的额高达9.68亿元。因民间借贷衍生的保证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案件数量也居高不下。 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月利率2.4%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对于双方争议的借款本金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出借人应举证证明其已实际交付借款,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90万元借款有汇款凭证佐证,足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现金给付的部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及给付现金的事实。结合本案案情,原告作为自然人,在具备汇款的条件下,另行支付巨额现金且无相应收据,明显与常理不符。故法院对原告现金部分的主张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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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风险,市民时刻要警惕!
(原标题:民间借贷有风险,市民时刻要警惕!) 记者李晓波通讯员徐鹏 本报讯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但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呢?民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近日,宜阳县法院通报了近3年来该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执行情况,并针对民间借贷案发布相关风险提醒。 数据民间借贷案成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宜阳县法院政治处副主任金鹏飞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案比重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前11个月新收民间借贷案件623件,是去年同期的4.25倍,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30%。“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迅猛增长,今年前11个月,宜阳县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总计3.56亿元,同比去年增长3.04亿元,涉案标的额是去年同期7倍之多,平均每件标的额58万元,最高标的额达1545.6万多元。 “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并且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样化、高息借贷现象较为普遍,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跑路’现象普遍。”金鹏飞说,审理难度也日益增大。 提醒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应远离非法集资 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出现,民间借贷案件日趋复杂。宜阳县法院提醒民众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其次,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另外,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焦点问答] 1.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宜阳县法院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户青国说,民间借贷属于公民、法人的私权利,作为国家的公权力一般不会干涉。但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不受法律保护。 2.政府官员搞民间借贷或参与非法集资,法院该如何处理? 从法律上讲,政府官员也是国家公民,他们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法律是绝不容许的,人民法院必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3.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户青国说,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 4.将款项借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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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
作者:徐忠兴 来源:ilawyer(xzx-lawyer) 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整理:徐忠兴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要旨】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链接】卢某与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76号;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3辑。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链接】王燕与余潇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0)衢开商初字第773号;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衢商终字第8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8—21页。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要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链接】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芝兰、刘志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民间借贷纠纠纷案,一审: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一初字第5号;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3—29页。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要旨】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民间借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制。当借款利率畸高确需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解析】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结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链接】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初字第3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1—44页。 5.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解析】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缺少了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同样不能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同时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亦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这里尤其应注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买卖担保借贷,而无买卖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裁判规则应当统一到《规定》第二十四条上来。 【链接】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来民一初字第6号;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一终字18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8—62页。 6.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解析】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链接】六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玉债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初字第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65—79页。 7.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解析】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个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况在一定时期比比皆是,个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根据合同的背景、约定及履行情况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难点。应当说,很多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单一纯粹一成不变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买卖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化为房屋买卖。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是,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之中且不能转换,如何转换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的房屋价格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据此,借款人为借款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链接】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7)小民初字第1083号;二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终字第1179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4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8.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审查交易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若买卖双方并无实际交付货物的相关凭证,则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交易习惯,系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企业借贷纠纷,以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为裁判依据。 【解析】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题,需要根据交易过程、是否实际交付货物、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故今后此类企业间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的情况将会较少发生,但是在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方面,本裁判规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典型意义。 【链接】上海航天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富雷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华威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1616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41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04—113页。 9.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 【要旨】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性质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识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予以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欠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以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为凭据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实际系合伙法律关系,不存在借贷事实,若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该清算协议系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后对投入财产的处理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被告应予偿还欠款。 【链接】张连松与唐毅欠款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民一初字第0078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民终字第000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15—120页。 10.依据投资合作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要旨】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来判定。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并非仅仅是投资合作的关系,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解析】当事人因投资合作所引发的欠款纠纷,欠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不仅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关系到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计算。《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依据有关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债务数额及利息有争议,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算协议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链接】梁毅因与林德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1号;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22—132页。 11.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 【要旨】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 【解析】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双方对合作项目应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主张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特别是在合作合同明确规定了资金分配顺序的情形下,当事人独立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依据,更不应支持。 【链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民一初(重)字第1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1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35—144页。 12.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要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虽资金的定向使用、配套保证金、专用账户资产总额监控及强行平仓等部分内容的约定与一般民间借贷有所区别,但这类合同的实质还是体现为“委托人”出借资金,“受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保证偿还“委托人”固定本息,其余超额投资收益抑或造成经济损失均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担。该合同应认定为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解析】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以委托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等;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关系掩盖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案件纷繁复杂,给人民法院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透过合同的标题、形式去审视合同的实质内容,应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即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链接】马晨与王文、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二初字第26号;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二终字第4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46—155页。 13.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要旨】当事人之间以借用承兑汇票、存单、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双方之间即已不是简单的票据纠纷,而为民间借贷行为。当事人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同时,票据具有无因性,出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解析】票据借用人因资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承兌汇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为此出具了书面《承诺函》,双方的行为系由票据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票面金额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本质上是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票据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无需对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基础关系进行审查。并且,民间借贷本身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关联,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 【链接】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李东峰与谢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91号;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11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57—166页。 14.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要旨】双方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条,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解析】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抗辩认为借条约定的借款并未交付,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因此签订的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证实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时,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名为“借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当然,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链接】董某存、张某贵与徐某祥、李某峰、韩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1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6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68—178页。 15.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 【要旨】从借贷金额大小、交付细节、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及陈述等方面无法证实借贷事实发生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未生效。 【解析】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人抗辩借贷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既要防止未履行出借义务的出借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又要避免已获得借款的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废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未生效。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链接】官杰与何世全、刘书喜、宁夏金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9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82—192页。 16.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要旨】《借款合同》是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复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十条前段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孔林才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初字第1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94—202页。 17.企业之间为生产绎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系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但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则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加之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合法有效。 【解析】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一直以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为无效,2013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毋尚梅与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振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05—210页。 18.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要旨】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际履行,若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链接】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27号;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3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12—218页。 19.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要旨】中国企业在境内借款给外国自然人且未流转至境外,并不涉及国际收支平衡,该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受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约束。同时,中国自然人为外国自然人境内债务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因受益人非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范畴,而仅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担保;且该担保债务仅在境内风险转移,未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该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国家外汇管理因素影响。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第十四条确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边界。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规定》第十四条为依据。 【链接】江苏开源投资发展公司与YANGTAO、石勤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初字第0059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17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21—230页。 20.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 【要旨】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等确定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规定》第五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借贷合同的效力及其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链接】吴国军与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德清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52号;二审: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商终字第27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32—237页。 2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链接】陆家利与罗永法、英信府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商初字第73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0—242页。 2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朱跃祥与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97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5—248页。 2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链接】张某青与张某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第2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1—252页。 2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要旨】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当事人非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确认无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链接】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25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终字第248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6—268页。 2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其抵押时,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链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初字第22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71—283页。 2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要旨】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 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链接】魏学军与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88—296页。 2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要旨】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链接】张盘春与万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1616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151号;再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1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98—309页。 2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要旨】大额现金方式出借款项,人民法院不宜不经审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链接】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襄新民初字第169号;二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襄中民三终字第326号;再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襄中民再字第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监二再终字第13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11—328页。 29.因借条存有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要旨】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根据借条内容、借款目的、款项往来、当事人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 【解析】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链接】邱家华与刘庆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673号;二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24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0—334页。 30.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要旨】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清算协议若无重大瑕疵的,可以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解析】债务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 【链接】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刘睿华、徐毅、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7—352页。 3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因汇款款项的性质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故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 【链接】刘思凡与陈恩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1)仓民初字第698号;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04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4—357页。 32.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并未发生借贷行为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原告仍有举证责任。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如: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项的凭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行为并举证作出合理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链接】姚垂春、应静芬与刘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8498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574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9—364页。 3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请求。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赵某与项某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0—374页。 3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张某胜与林某团、张安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商初字第2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终字第3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6—388页。 35.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链接】吕某禄与邢某桃、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629号;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33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90—396页。 36.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要旨】原告为了参与被告的财产分配,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企图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的方式达到其侵害被告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解析】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四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林元明与詹丽萍、陈丽玉、阮美妹民间借贷纠纷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5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00—403页。 37.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调解书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原告与被告通过调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再审中经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为虚假诉讼的,应当撤销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解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在: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吴荣平与洪善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246号;再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商再字第l号;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再终字第4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06—409页。 38.借贷外币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要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外币并约定了利息,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在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规定》第二十六条的限度标准情况下,不能因借贷币种的不同而区别性保护超过部分的利息。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可参照的利率标准。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率,但对于超过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部分,仍不应支持。《规定》第二十六条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标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不再公布统一存贷款利率而导致的无利率可参照的问题。 【链接】许菲与诸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4号;再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14—425页。 39.民间借贷合同中诸如“利率为1%”的约定,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要旨】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上载明的“利率为l%”不应轻易认定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而应充分探究当事人之间对约定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链接】蔡锡满与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2009)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28号;二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28—437页。 40.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自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40—448页。 41.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解析】《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链接】陈乐平、李明华、李波与涂金兰、北京宏囿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南昌赣凯实业有限公司、陈桂林、龚信勇、龚信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一初字第1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1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50—469页。 42.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时,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要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的真实性。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认定产生动摇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法院可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链接】李向红与江一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0)白民初字第1784号;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262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71—481页。 43.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要旨】民间借贷债务人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不再干预,即诉讼中债务人主张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因此,其中第六条关于利率的限制也相应废止。《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钟松和与温州达亿服装有限公司、温州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1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商外终字第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85—489页。 44.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 【要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同时,最终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大于等于年利率24%时,如果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复利后将导致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便利计算的角度出发,可不再单独认定后期借款本金,而直接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另外,在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后致本金数额减少,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分段予以计算。 【链接】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东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民二初字第72号;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0024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91—498页。 45.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 【要旨】当事人约定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逾期一天,以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未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原则。根据客观情况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封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9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00—505页。 46.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 【要旨】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他人仅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且民间借贷合同上既未约定其为保证人,也无该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认定其为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其为担保人。 【解析】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需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若他人仅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能视签字人为担保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此类签名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因为并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链接】崔剑与阮雅玮、刘正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95号;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四终字第21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10—516页。 47.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要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项规定延及保证责任范围及追偿范围,故债务人只需向保证人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而不应承担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依附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及于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链接】陈俊强与李晓峰、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雪峰、陈三强、陈雪刚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20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2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18—532页。 48.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要旨】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借款人所借款项为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链接】曹德峰与李寿红、曹德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608号;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38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36—539页。 49.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款项并不包含于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或者当事人提交了与民间借贷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而应继续予以审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款项并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范围内,不能仅仅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主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简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即使依法予以驳回起诉的案件,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当事人仍享有诉权。 【链接】林志挺与王北城、淮安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初字第118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1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41—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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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正式发布
近日,由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发起,联合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和蚂蚁金服共同编制的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正式发布。该指数显示,受股灾影响,以固定收益理财为主的互联网投资业务受到追捧,一部分资金从股市分流至互联网投资理财平台,购买风险相对较低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务都处在高速增长中,新兴的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投资理财,成为全行业的新爆发点。指数显示,截至2015年9月,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已达到316.3,达到基期的3.2倍。在地域分布上,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沿海省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优于全国。从分年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看,主要依赖于80后和90后,但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60前和90后成为互联网金融纵向增长的前两位,明显呈现向年龄两端快速渗透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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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马骏:绿色债券市场将提供新的较低成本融资渠道
12月22日,央行发布公告,表示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绿色金融债的公告和中国金融学会绿 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年版)》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这是我国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一项重要进展。 “绿色债券市场将为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较低成本融资渠道。绿色金融债有助于缓解银行期限错配的问题,提升其中长期绿色信贷的投放能力。与绿色债券相关的信息披露、认证和未来将出现的绿色评级、绿色债券指数等还将有助于提高发债主体的绿色投资理念和环境风险管理的意识。”马骏表示。 绿色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金融债券的推出,为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项目创新了筹资渠道。 公告表示,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行人可按照公告所附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筛选项目,也可参考其他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 公告还对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尽快将资金投放到绿色产业项目上;为确保募集资金流向可追溯,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 此外还将引入独立的评估或认证机构。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机构对所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评估或认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鼓励专业机构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的评估认证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据悉,下一步央行将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通过再贷款、财政贴息、担保等机制来支持绿色信贷。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此外,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推动建立绿色企业债市场,发展绿色股票指数与相关产品,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产业基金,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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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平:需完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及货币政策
12月19日,中国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黄益平在“中国金融稳定与房地产风险”国际论坛上表示,今年利率市场化取得比较大的进展,在央行取消对存贷款与基准利率的浮动区间管理后,在利率市场化的道路上,央行还有两项工作需要做,第一是市场利率的定价机制,第二是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黄益平认为,融资难和融资贵是两个方面的两个问题:融到资,价格是便宜的。如果在正规渠道融不到资,到市场上去融,相对比较容易,但是成本非常高。所以,黄益平认为,正规渠道的融资难和非正规渠道的融资贵其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面对不同企业碰到的问题不一样,这影响到未来解决问题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黄益平称,过去货币政策最常用的两个工具是存款保证金比例和商业银行的基准利率。未来央行要调控利率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流动性影响操作目标,另一种是确定货币政策的利率。“以七天的回购利率作为政策利率,它的好处是央行宣布政策利率就可以,不一定每时每刻跟流通性紧密挂钩。” 同时,黄益平表示要建立利率走廊。利率市场化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自己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 推进利率市场化以来,中国央行在发展和完善货币市场的同时进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促进市场化利率信号的形成,形成比较完善的银行间市场利率体系;同时,跟踪市场利率及时调整贷款利率,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开对整个贷款利率的管制。最后,推进存款利率的市场化,逐步扩大存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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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荒来临,供应链金融是风口上的选择
(文/张天华)时下是p2p发展的第8个年头,从网贷天眼数据看,截止到目前,p2p网贷圈有平台3858家,其中问题平台1310家,目前网贷平台正在以30%左右的速度在加速淘汰,与此同时行业内积累了1400万的存量用户,行业开始从草莽时代过渡到理性增长阶段。与上半年火热的资本潮相比,下半年资本市场相对冷清,一度被业界解读为资本寒冬。烧钱获客的粗暴玩法难以为继,想要持续发展,优质资产端的争夺成为热点。而以真实贸易为背景,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保障的供应链金融成为新卖点。10万亿的蓝海市场亟待开启。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p2p网贷圈涉足供应链金融的企业有20余家,涉及到的行业主要有大宗商品、房地产、农业、制造业等。涉足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具体包括: 1、p2p平台与核心企业合作,给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做融资。如开鑫贷合作的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其上下游的收款人以该汇票作为抵押在开鑫贷平台进行融资。 2、大宗商品服务商自建p2p平台。如金联储。其由大宗商品服务商金银岛出资成立,为其涉足的石油、煤炭、矿石、有色金属等10余产业, 60多万家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核心企业出资成立P2P平台。如海融易。由海尔集团出资成立,从平台发布的标的看,其小金链类目标的主要是为海尔集团下游经销商提供融资服务。 4、机构发起成立。如道口贷。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发起,目前主要专注于校友企业的供应链服务。 5、p2p与小贷公司合作。如爱投资。融资方将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公司从爱投资平台获得融资,并承担回购业务。原债务人为第一还款源。 国资、银行、上市公司等玩家纷纷布局供应链金融,一方面有利于巩固业务关系,加强合作企业盘活上下游关系的能力,另一方面能够迅速做大平台业务量。且由于有资金流、现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打造的生态闭环相对更有利于让平台甄选优质资产,从而在资产端的争夺中获得集群优势。但是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依然有诸多难点和痛点: 1、实体经济下行,违约率居高不下。现阶段实体经济整体下行,违约率攀升,从最新的财报看,即便是银行,出现的逾期和坏账就达到2%左右,而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供应链链条上的劣势企业更加容易出现逾期和坏账。加之部分平台涉足的一些周期性较强的行业,面临周期性风险更为严峻。 2、供应链融资与自融,风控是难点。一方面平台与机构合作可以迅速拓展业务,但由于各个机构的门槛不一,风控标准各不相同,p2p平台做二次风控难以切实的掌握融资企业的真实情况,给平台的发展带来隐患。另一方面,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出资成立p2p平台又难以打破自融的嫌疑。 3、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固然对核心企业的初步筛选,降低了平台的潜在风险,也杜绝了欺诈风险,但是核心企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一旦核心企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那么整个供应链就会出现系统性风险,且不可逆。 风控是金融的核心,对供应链金融的风控难,业内人士谈了自己的看法: 金联储副总裁徐登华表示:加强风控是核心中的核心。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一定是金融,而不是披了一件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就叫互联网金融,它一定是有了创新的技术手段,发现并产生传统金融无法实现的金融产品,而金融的本质又是风控,风险控制能力决定了平台能走多远,风险定价能力则决定了平台能做多大。目前金联储主要通过BAST风控系统,结合大数据、资产质押、供应链控制、企业信息洞察使项目处于多重保障之下。 中瑞财富CEO张巍薇表示:供应链金融的风控核心在于前端。需要凭借对产业理解,针对不同的产业客户,采取不同的金融产品业务模式和风控体系。比如目前中瑞财富针对煤炭供应链,主要是采用应收账款转让的模式,而针对油气供应链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则采用了订单融资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自身运营数据,建立大数据模型,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在低风险识别成本的作用下完成资产端整合,提供用户粘性,此外通过借助核心企业的掌控能力,将整个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规模化,集群化,形成产业优势,在当下优质资产饥渴成荒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风口上的选择。当然时下实体经济下行,单一固化的操作方式难以抵抗周期性风险,平台需要在模式、产品设计上进行创新,以分散、降低、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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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关键词看2015年P2P:官方认可、小而美...
一、成交量激增,再创新高 2015年是P2P网贷行业成交量快速递增的一年,下半年的成交额增长势头尤其迅猛。根据网贷第三方公布的7-11月的单月月报来看,7月、8月的行业整体成交量分别为825.09亿和974亿,是去年同期的将近4倍;从9月起,行业单月总体成交额开始突破千亿元,9-11月成交量分别为1151.92亿、1196亿和1331.24亿元。其中,在双十一互联网狂欢的带动下,当日P2P行业成交量达到102.6亿元,是行业历史上首次实现单日成交量破百亿。 同时,P2P行业的历史成交额在2015年10月超过了万亿元,11月已达12314.73亿元,从贷款余额来看大部分是2015年的新增成交额。据行业规模及单月成交额数据估算,2015年行业总体成交额在年底很有可能突破1万亿元。 从行业大势上看,随着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的认可和行业的规范发展,P2P网贷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作为一种理财方式而接受。2016年将会迎来更快速的增长和更大的成交额。 二、官方认可,互联网金融监管启幕 2015年还被认为是P2P网贷的监管元年。2014年,银监会曾提出框架性的监管原则和“四条红线”,2015年尽管具体的监管细则并未如预期那样在年底出台,但有关方面仍循序渐进对P2P网贷开展了更为实质性的监管,同时国家政策也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表现出了鼓励的姿态。 1月,银监会进行机构调整,将P2P网贷的监管划归新成立的普惠金融部负责。 3月,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互联网金融一词,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市场普遍对行业抱乐观态度。 7月,央行联合银监会等十部委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承认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并要求网贷平台明确信息中介定位,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8月,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划定了年利率24%和36%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 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金融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依托实体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同时,央行行长周小川撰文强调应规范发展P2P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态,构建主流业态与新兴业态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 11月,“十三五”规划正式发布,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再次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和鼓励。 12月,在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安全高端论坛上,最高法院表示2016年将通过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意见或司法解释等形式,指引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此外,原本一直有消息称2015年底监管细则将公布征求意见稿,但或许是出于对行业创新的宽容和保护,监管细则再次推迟公布。同时,最新的消息显示,P2P监管细则将比预期中略为宽松,将实行负面清单制,而没有传闻中的5000万注册资本门槛。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实行负面清单制是行业在目前发展阶段最有效的管理方式,是在发展中解决发展问题。 虽然具体的监管规则何时落地尚不得而知,但从监管层的态度来看,几条底线越发清晰明确:P2P平台定位是信息中介,不得开展自融;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等等。总之,既保有足够的行业发展空间,又保障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是对有关部门监管智慧的一种考验。 三、好项目稀缺,“资产荒”初现 P2P平台的两端是资产端和资金端,资产端是标的或项目的来源,也就是平台上的借款发起方;资金端是投资资金的来源,也就是平台上的理财投资者。 2015年央行接连降息,股市剧烈动荡,许多投资者把目标转向了P2P网贷,投资成交量持续上涨。一方面是投资人和投资额的增加,而另一方面,质量好的资产项目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投资涌入的速度。市场上频现“钱多,项目少”的尴尬局面。 同时,P2P网贷整个行业的发展同质化,又加剧了优质借贷项目的争夺,使很多平台面临“资产荒”的困境。其中一些平台开始放松标准,把风控不过关的项目勉强上线,使投资人承担的投资风险大大增加。 资产荒将加剧行业的优胜劣汰,获取优质资产的能力将成为P2P平台的核心竞争力,风控能力不过硬、缺乏资产获取渠道的平台,将逐渐被市场所抛弃。 四、小而美,垂直细分领域求突破 所有P2P平台的资金端入口基本一致,都是源自普通用户的投资,但资产端的来源却包罗万象,对应着各种行业、资源和资产类型。由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包有不同的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也有不同的风险识别技术和风险防范手段,很难有一家金融机构能熟练掌握各个行业、各种类型的资产包所对应的风控能力,因此P2P行业中的企业也依托各自的资源和背景优势,在垂直细分领域纵向开拓,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 从债权担保模式上来看,除了传统的抵押标,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手段,在保障形式上有更多玩法,业内也存在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保理等不同项目类型的P2P平台。从资产端入口上来看,由于各行各业都有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给垂直P2P网贷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机会,目前P2P网贷的项目来源相当多元化,医疗、环保、汽车、房地产等行业都有开展业务的细分平台。从融资金额来看,有专做小额授信的平台、也有主要面对百万级以上需求的平台。从地域来看,每个区域都可能存在主要辐射本区域的平台。 2015年P2P行业涌现的以差异化、精细化为思路的平台,大多是在平台熟悉的一个或者是几个产业或领域精耕细作,把控好产业链的运营和风控。 这其中,消费金融领域尤其值得关注。2015年年中,两个月时间内获得批准营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在10家以上,接近过去几年的数量总和,贷款数额也比以往有较大幅度增长。个人消费金融将金融服务场景(具体来说就是消费贷款)植入到消费场景中,借款资金用途更清晰固定,风控审核也更加标准化,效率更高。目前,消费金融这一垂直领域也出现了更加细分的趋势,面向不同类型的消费产品、面向不同的消费人群,都出现了更细分的消费金融平台。 五、跨平台合作,互联网+金融+产业 互联网金融在2015年发展迅猛,互联网企业、传统金融机构、电商企业、O2O企业、运营商等都希望抓住机遇,享受到互联网金融的红利。 其中,在“互联网+”战略的影响下飞速发展的O2O平台,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更丰富的项目来源。许多O2O平台集中了产业链上下游的供应商和采购方,由于足够垂直所以业务流程高度一致,金融需求往往也非常相似。在此类O2O平台上的交易场景或支付场景中发掘融资需求,既满足了产业链上企业的资金需求,又可以为P2P平台寻找到优质的资产端入口,丰富项目来源。 这种跨平台的合作,思路其实就是在核心业务交易的基础上设计出金融服务产品,这种模式有利于P2P平台总结出标准化的风控模型,大幅提高风控效率,有效地降低风控成本,并可以借助O2O平台的数据对借款人进行画像和分析,提升风险判断的准确性。 六、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的风控关键 大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征信及风控体系区别于传统金融征信及风控体系的重要特征。传统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核中,审查的主要是借款人过往的贷款记录、征信记录、资金流水等,但这些数据存在“无因性”的问题——借款人以往的贷款用途究竟为何、其还款资金又源于何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掌握。 但互联网金融风控就不一样了。互联网一大特点就是“凡走过必留下痕迹”,所有交易和行为都可能被保留,沉淀为大数据。尤其是,真实交易场景中的数据可以转化为征信数据,有效反映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资金流向,可以帮助互联网金融开展更准确的风险判断。 同时,大数据还可以更精准地把握资产端和资金端的用户需求,为P2P平台提供风控决策参考,为理财用户提供投资决策参考。 纵观2015年的P2P网贷行业,不少P2P平台积极开展大数据风控的探索,BAT凭借多年沉积的用户和交易数据优势,强势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目前得益最多的莫过于阿里巴巴——基于电商交易而积累的海量用户信息和消费数据,掌握的商家的经营情况、销售业绩,蚂蚁金服将这些资源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一方面抓住了商家的经营性融资需求,一方面抓住了个人消费者的消费金融需求,实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系统循环。 从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征信渠道和征信数据类型都会越扩展越丰富,互联网技术创新和金融大数据应用会深度融合,实现很多过去实现不了的事情。未来,一些技术实力强的P2P网贷平台可能会开发出更精密的数据风控模型,甚至整体转型为专业的征信机构。 七、去担保化,新保障模式的引入 2014年P2P行业“去担保化”的讨论曾经热极一时,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22条指出,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媒介服务,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网贷平台通过网页、广告等明示提供担保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再次强调了P2P平台的中介属性。过往的实践中,部分平台抓住用户重视安全性的心理,通过“兜底”、“垫付”等承诺来吸引投资用户,但这种承诺恰恰增大了平台的潜在经营风险,也违背了平台的根本定位,在2015年,“去担保化”也是P2P网贷行业的一种趋势。 但是这种趋势难免与普通投资人追求安全和保障的心理产生矛盾,为了取得平衡, P2P网贷行业开展了很多探索,最常见的就是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形式包括为投资用户购买个人账号资金安全险、为平台购买类似经营责任险、为项目担保物购买财产险,等等。 2015年,已有阳光保险、大地保险、众安保险、中银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与网贷平台进行业务合作。 八、优胜劣汰,行业洗牌局面初现 根据网贷第三方的数据显示,2015年11月全国P2P平台累计已达3769家,问题平台达1157家,正常运营平台为2612家,2015年下半年,新增平台数量比从前明显减少,而问题平台的数量和增幅则均已超过往年。这符合市场竞争加剧和监管即将落地的行业背景特征。 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资产荒的到来,那些风控实力薄弱、缺乏优质资产来源的平台和那些融资能力不强的平台,逐渐开始被市场淘汰。同时,随着一系列监管思路和政策的公布,市场环境日益规范,运营不合规的平台也在面临监管淘汰。作为一种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模式,P2P网贷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不足、控制风险,才能顺利成长为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有一点不能忘记,金融风险是能够“自我实现”的,也就是说本来没有问题的平台,如果遭遇信任危机,用户大量挤兑,反而会由此引发风险。因此,理性看待P2P行业的洗牌局面是非常必要的。 未来,风控成熟、融资能力突出的P2P机构将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范下获得更大的合规发展空间,整体行业将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但是,即将出台的监管细则究竟有哪些规定、还有哪些平台将退出市场,2016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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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并非互联网金融范畴 需区分真伪P2P
伴随着行业的高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套用新概念,假借P2P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在少数,成为行业一种现象。 12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筹建负责人杨东在“互联网金融保险保障合作模式创新研究项目启动会”上表示,当下伪P2P、伪众筹等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帜造成诸多社会乱象,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很好,目前的非法集资等并不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 据记者了解,当下很多号称P2P、众筹的公司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在前端吸收资金,但其资金流向却并不透明,抑或将资金辗转流入关联公司账户中,进行自融,大搞非法集资。搜易贷COO蒋轩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P2P的本质就是普惠金融和直接融资。真正的P2P平台其资金投向应该是简单、直接、透明的,资金能够直接投入到实体经济的小微企业或个人消费小额分散的项目中,同时,其债权关系必须要明确,有追述权并且是合法合规的。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那么其就是伪P2P,伪P2P还有一个较大的风险在于项目金额和期限的错配。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认为,区分是否是“伪互联网金融”公司,有一个指标可供参照,即看该公司线下网点是做贷款业务还是理财业务。正规的公司如果有线下网点,一般是为小微企业提供借款服务的;如果一个公司的线下门店到处发传单,拉客户投资理财,那就需要谨慎了。正规平台都应是以贷款为核心,资金的出路是小微企业贷款、汽车贷款、房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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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股炼成记
相较以往的公开发言,唐宁在敲钟后接受采访时明显放得更开,回答得更直接,除开场时的一些客套话外,谈了许多互联网金融业的真相和大实话。 这位宜信公司创始人及CEO、宜人贷董事局主席及创始人、华创资本创始人及CEO确实有理由高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丑闻不断,中概股本年度的融资情况也不甚理想,宜人贷却成功登陆纽交所,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股。 宜人贷并非一家完美的公司,其成绩和需改进的地方都体现在了招股说明书中,接受监管者、投资者和媒体的质询和监督,但这本身就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一大步。《华尔街日报》的文章指出,宜人贷上市将开启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美国被称为fin-tech company)的上市潮,不远的将来蚂蚁金服、陆金所等机构均有望登陆资本市场。 为借款端线上化而生 唐宁本科就读于北京大学数学系,后赴美深造,毕业后于华尔街从事金融、电信、媒体及高科技企业的上市、发债和并购等业务。2006年,唐宁在北京创建了宜信。公司对外公开的愿景是,希望创建一种个人对个人的小额信贷模式。 唐宁回忆说:“那时我们还不知道P2P这个词,后来才知道国外已经有了类似的模式被称为P2P。实话说,刚开始市场并不认可,大家都觉得这个模式怪怪的。他们会问,你们是银行吗?我说不是,他就走了,他也不想了解你到底是什么。也有人善意地提醒,中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很难判定个人的信用,云云。” 2011年,唐宁在纽约与方以涵会面,后者本科毕业于中科大少年班,后在哥大获得天文系和电子工程系双硕士学位。当时,她担任美国上市公司IAC/Ask.com 副总裁一职。双方讨论的内容是,能否在宜信公司线下业务的基础上,搭建一个线上平台,不仅能吸引投资者进行小额分散的投资,借款人也能在线申请,系统则基于多方数据源自动决策。当时,国内已有拍拍贷、人人贷等P2P网贷平台,陆金所还未正式上线,已有平台因无力支撑而停止经营。 2012年3月,宜人贷上线。用唐宁的话说,宜人贷是“站在宜信巨人的肩膀上”成立的。他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宜信在线下有业务基础,相关人群的数据、模型等对宜人贷来说是很好的起步基础。一家公司要是一成立就想做网贷,我觉得很难,想想都难。经过几年的发展,宜人贷的独立性增强,不过宜信这边如果有合适的目标客群线索,也会推荐给宜人贷。” 本次IPO发行完成后,宜信仍将是宜人贷的母公司和控股股东,持股85.5%。宜人贷的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双方协议,当宜信公司将线下客户推介给宜人贷时,前者目前将收取借款金额5%的费用。自2016年起的三年时间,这一费率将调整至6%。 唐宁对上证报表示:“这是参考了市场行情的公允定价,并结合内部成本核算后给出的费率,我认为5%到6%的费率是合理的,也经过了会计师的确认。除了获客,催收也是双方一个重要的合作点。当然,帮助归帮助,最终还是要按照市场化的定价去结算。” 客群与风险定价的试错 方以涵于2011年加盟了宜信,负责宜人贷的项目。她回忆说,一开始只有要做网贷这个大方向,但并没有很明确的客群目标,因此尝试了一些不同的人群。初期的产品也相对简单,仅根据客户的银行流水和征信报告来进行信用审核。 从客户的信用等级来看,宜人贷从最优质的客户开始试水。在招股书中,宜人贷将自身的客群分为A、B、C、D四类客户。2013年全年,2.58亿元的成交额皆来源于A类客户;2014年全年平台共撮合了超过22亿元的借款,超过86%来自A类客户,虽开始有了D类客户,但仅占0.3%。 2015年前三个月,来自D类客户的借款急剧上升,占比超过了78%。在D类客户的带动下,宜人贷今年前三季度的交易额超过了62亿元,是2014年全年的接近三倍。 唐宁解释说:“这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某个特定人群的风险水平如何?该如何定价?我们后来发觉,A类客户的定价低了,所以引入了B、C、D类客户的价格。从宜信公司自身的经历看,也在线下服务了大量的D类客户,也为宜人贷在线上为D类客户定价奠定了基础。” 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四类客户的定价情况,A、B、C、D类客户的APR(年化利率)分别为16.9%、27.4%、33.5%、39.5%。有评论质疑借款人无法承担如此高的成本。 唐宁对此不以为然:“以20%的年化利率为例,借100块本金,每个月还10块,对于借款人而言并非不可接受。再说,相比此前的借贷无门,宜人贷确实解决了这些借款人的金融可得性问题,也是一种进步。普惠金融的实现有一个过程,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首先得解决融资难,如果拿不到钱,成本就是无穷高,还谈什么解决融资贵?” 在这过程中,宜人贷逐渐将目标客群定位在城市白领。方以涵认为,白领们有稳定的收入,在结婚、住房装修时又有消费升级的借款需求,同时又有良好的互联网使用习惯,在网购、查账时沉淀下了相应数据。 根据第三方咨询公司艾瑞的报告,中国的消费需求在不断释放,但消费的金融化程度却不足(underfinanced),2014年消费金融余额占GDP的比例仅为24.2%,同期美国为77.5%。艾瑞将这一落差归结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可得性不足。同时,艾瑞预计2014年到2019年,中国的消费金融市场有望取得19.5%的年复合增长率。 2013年,宜人贷亏损830万美元;2014年,亏损450万美元。2015年,在业务量实现激增后,宜人贷前三季实现盈利约3000万美元。对于这一突然转变,唐宁轻描淡写地描述说:“在前期试错后我们找到了合适的人群,实现了合适的风险定价,营收情况自然就越来越好了。” 互联网并非万能 伴随此次IPO,百度旗下子公司百度香港将以定向增发的方式,认购总价值1000万美元的宜人贷股份。不难推测,除了资本层面的联姻,双方即将具体产品上开展合作。方以涵就表示,百度大厦已经去了好多趟,后续还得继续跑。 互联网公司拥有大数据,就能做好金融吗?唐宁不这么认为。他强调,互联网和金融两种属性有时是矛盾的。互联网讲求快,讲求客户体验,极端地说最好是什么都不问直接放款;而金融却讲求稳妥,要获取客户很多资料,要问很多问题,甚至能把客户问烦了转身离去。互联网金融,就是要将两种属性中和起来。 “一年前,好多互联网公司要做金融,都成了标配,但后来大家发现,不是说有很多数据就能做好风险识别和定价。”唐宁对记者表示,“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是门槛非常高的。现阶段,用网购、社交的数据,或许能实现订酒店、租车等轻应用,但要是用来判定6、7万元贷款的风险,远远不够。” 但如果缺了数据,网贷平台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所以在唐宁看来P2P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是必然的。互联网公司和电商平台有流量、有场景、有数据,但缺风控能力,缺金融产品的研发能力。未来,可以设想的场景是,在装修网站下单时缺钱,宜人贷就在那儿;订制高端旅游时缺钱,宜人贷在那儿。 深化移动端的战略以及更加精细化的风险定价,是宜人贷在IPO后的着力点。在2014年全年和2015年前三季度,通过手机APP撮合成功的业务占比为24.7%和26.5%。宜人贷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将继续执行移动化的战略,让更多业务通过端到端得以实现。 风险定价能力,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唐宁认为还需继续深化。目前D类客户的定价已经比较到位,但A、B、C三类客户的定价还较为粗糙。而招股书还透露,在投资者一端也需要更加精准地定价,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能享受不同的收益。 至于行业中一些跑路、违规经营等丑闻,唐宁认为:“这就是欺诈,与互联网金融无关。真正做网络贷款,是慢工出细活的。明确了目标客户群后,会大致构想出风控模型,并试水一些业务,生成风险数据后,再代入并优化模型,再用新模型试水新业务。几番来回,待到有了些眉目,差不多就是两年时间。而我和以涵,是有做一辈子的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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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透露: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下发读秒
此前媒体报道称,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成型,在本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专家再透露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很快落地。至此,意见稿下发已进入倒计时。 记者获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21日在《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新书发布会暨媒体见面会上透露,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很快落地,此外,证监会的股权众筹政策也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 杨东表示,“未来P2P监管细则应按照负面清单的底线监管思维,将P2P平台不许涉足的部分列出来。这样既保证了创新,又保证了消费者的保护。此外,消费者保护应是未来P2P监管的核心。” 杨东认为,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要对P2P平台进行加强监管,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平台,监管层要在苗头出现之初及时整顿和规范;加强对平台的平时检查,检查平台是不是存在归集资金搞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施集资诈骗等活动,如果平台开展违法的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应该坚决对平台进行公示、取缔。监管部门应设计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监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股东背景,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加以审核并公示;另外还需要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避免监管重复或漏洞,防止监管套利。 另,据媒体报道称,监管细则将于明年年中落地,设有18个月左右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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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平台自称卖银行理财?别信,背后有三大隐患
一些互联网机构集合大量的银行理财信息向社会推荐,有的机构还在网站引导客户预存资金进行投资,并声称对接银行理财产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方面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经公会了解,此类冒名宣传、销售行为蕴藏较大的风险。 “目前上海地区各家银行均没有与此类机构进行合作,也从未授权此类机构代理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称。 这类互联网平台一般会采用“红包”、“预存理财金”等营销手段吸引投资人,有的投资人因此“上钩”,觉得在互联网平台购买理财产品比在银行买划算。但事实上,其背后隐患重重。 根据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的了解,第一,这些网站盗用银行产品名称,收益、期限等关键信息均与银行有关产品不一致;部分产品以一元起售,对接的可能是非银行产品,但以银行产品冠名,这些行为严重误导银行业消费者。“他们虽然能以较高收益率吸引投资人,但其实难以长期维系。”公会方面称。 第二,网站声称专款专用,资金进入银行相应账户。据经部分银行排查发现,所谓相应账户,其实只是一般账户,其吸纳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划转,不能确定资金真实投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第三,公会方面还提请投资人注意,这些互联网平台可能存在借购买银行理财归集资金,再自行进行分拆投资的行为,通过低起售点降投资“门槛”,导致产品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不匹配,这种错配运作模式本身风险又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