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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迎重要修订 部分期货公司股东或需增资
发布时间:2019-06-15 08:0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谷枫

6月1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完成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修订的内容涉及:

1、提高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经营能力

2、加强期货公司股东管理,强化股东义务

3、完善期货公司境内子公司及境外机构管理

4、完善期货公司对客户开户及其交易行为的管理要求

5、完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明确信息系统合规要求

记者了解到,《办法》自2007年发布实施以来,为期货公司规范发展,提升期货公司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办法》的相关内容已满足不了实践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股东门槛低,对股东约束偏弱、偏原则;

二是期货公司子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尚难以满足规范发展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则,强化监管;

三是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责任以及期货行业对外开放等规定,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北京地区一家期货公司的高管表示,此次《办法》的修订将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的新要求上升到法规层面,是对我国期货行业法规制度的一次集中完善,为我国期货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部分股东或需要补充

新修订的《办法》对期货公司股东的净资本、净资产提出硬性要求:期货公司5%以上股东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期货公司5%以上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风险处置的能力。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应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与2017年修订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对期货公司5%以上股东实收资本和净资产的要求从3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且新增加了对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和净资产等硬性要求。

市场人士认为,目前期货行业多数公司的股东基本满足新设条件,但也有部分公司股东存在不达标现象。这类期货公司的股东或需增资,以满足新的监管要求。待新规实施后,监管部门可能会制定实施细则,对不达标期货公司或设定约束性的整改时间。

“今后不符合要求、没有一定资本实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将很难再拥有期货公司牌照。”华南地区一家大型期货公司研究院负责人认为,从长期来看,股东资格条件的提升,有利于提升期货公司资本实力。

对外开放规则完善

与此同时,与2017年修订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期货公司境外股东条件,夯实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法规制度基础,这也同刚刚过去的陆家嘴论坛上易会满的表态形成了呼应。

新修订的《办法》加入了“境外股东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新要求。在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方面,新修订的《办法》加入了“股权结构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和“资本补充方案及风险处置预案”等相关材料要求。

有分析认为,这或许意味着暂停多年的期货公司牌照有重新发放的可能,而外资或率先获得牌照发放红利。

证监会先后在2018年4月28日和8月24日发布实施《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截至目前,证券行业已有瑞银集团通过股权收购成为首家外资控股券商,野村证券、摩根大通紧随其后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外资控股券商,而期货行业尚无实质性动作。

前述北京地区期货公司高层认为,收购比新设要快,与申请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并控股相比,外商或更愿意通过收购的方式控股合资期货公司。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如果不介意申请设立流程的时间成本,相比理顺与境内股东的关系后再谋求控股,外商申请设立一家期货公司可能也是较好的选择。

在期货公司“走出去”方面,相比2017年修订的《办法》,新修订的《办法》要求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需具备“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B级”等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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