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讲的担保,前提是民间借贷环境下的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碰到的小知识,记住这最重要的2点,受用一生!(文章最后赠送一个干货) 1、必须要知道担保其实有2种,而且各有不同。 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用最直白、最通俗的话说,欠钱方到期还不上了,债主没有经过起诉或者仲裁欠钱方,就要求担保人代替还钱,没戏,担保人可以让债主一边凉快去,即便起诉担保人还钱法院也不支持。 有人说,那一般保证还有毛用?还真有用。话说,债主起诉或者仲裁欠钱方后胜诉,但是执行不了,欠钱方身无分文,那么这时候债主就可以大摇大摆的去找这个担保人要钱啦,如果担保人不给钱,满地打滚耍赖皮,装疯卖傻,债主就可以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由法院来收拾担保人,还钱! 连带责任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只要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话就好理解了,欠钱方到期不还钱,死猪不怕开水烫,就是没钱,你能怎么着吧?这时候莫慌,债主既可以起诉欠钱方还钱,也可以起诉担保人还钱,任一一个都行,法院都支持。连带嘛,就是这个意思,不墨迹,还钱! 注意要点:如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是说,借条内只有保人一项,没有说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即便担保人不知道这两个的区别,都一律按照连带担保处理,千万别傻傻呼呼的担保签字,要懂的其中的厉害关系才行。 2、担保的诉讼时效,很多人忽略了这点,后果极其严重。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这句话就是这个意思,欠钱方到期应该还钱了,但没有还,如果债主6个月内没有起诉担保人还钱,那么过了6个月担保人就可以逍遥了,再起诉担保人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说一下,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注意要点:有的债权人虽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不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义务,既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了,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仍在连续计算。因此,债权人切不可疏忽大意。就是说,借款到期后欠钱方不还,债主只对欠钱方主张权利,或者起诉或者仲裁,要求还钱,这时候对欠钱方的诉讼时效延长了,但并未要求担保人还钱,那么过了6个月后,你才想起来可以对担保人要钱,其实,担保时效已过,后悔晚矣!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附一个最高院答复: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再有人说p2p是高利贷 你就这样告诉他!】如果说产品的利率水平高,其比较对象是谁呢?是国有银行?还是与典当行、民间借贷相比? 有人说p2p是高利贷,那你就不懂了! 一、与谁比? 如果说产品的利率水平高,其比较对象是谁呢?是国有银行?还是与典当行、民间借贷相比?如果与国有银行相比,我们的利率的确是高。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来讲,但又有几个能够真正在那里贷到款呢?这样的的“低利率”,也许只能是眼睛望望、嘴巴谈谈、耳朵听听罢了,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再看看寄卖行、典当行等民间融资市场,他们的利率都达到月息2%或3%,有的甚至是5%,折算下来是年利率24—60%了。与典当行、民间借贷相比,P2P反而成了低利率了。 贷款的可获得性才是第一位的,而对于可以获得资金的竞争性市场来说,18%的利率并不高,相反是偏低的。 二、隐形利息算了吗? 在进行利率比较的时候,还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是——利率是否是贷款的全部成本?在一些银行里,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潜规则”问题。贷款要请客送礼、要给回扣、甚至要满足部分人的一些“不良嗜好”。以这种方式办下来的贷款,虽然表面上利率低、利息少,但贷款人付出的实际成本要远高于利息成本。另外,一些银行也会和第三方通过一些其他方式——如收取手续费、收取高额的抵押担保费等,在客户承担的利率水平之外增加了客户的贷款成本,创造了一些利息外收入。 对于贷款人来说,为获得贷款所付出的显性成本(利息)与隐性成本(其他支出)之和才是其全部贷款成本。 其实在每个客户办理贷款时,都会在内心算清楚这笔账的。 三、利息是绝对因素吗? 对于贷款产品来说,还要清楚地认识到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利率是影响客户选择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每个贷款申请人更关注地是贷款的审批速度,以及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对于信贷员的服务体验。 比如你一个贷款办下来需要3个月时间,前前后后陪人吃饭应酬花了1个月,各种送礼金额不计,试问有几个客户觉得这样的体验是舒服的? 平时的办理过程中,通常只需几张简单的证明证件复印件,办理速度一般是3个工作日,还是相当简单高效的。 真正的让:“急用钱、找我们”,落到实处! 四、还能再低吗? 从每个作为消费者的个体心理上看,嘴上说的“利率高”,可能并不是其真实的心理状态。就像我们在购物时,有时明明觉得商家要的价格已经非常便宜了,但还是要继续和他讲价,真正消费的心理不是觉得东西便宜才去买,而是觉得占了便宜! 所以大多数觉得利息高的客户一般是想试试能不能更便宜。客户嘴上说的“利率高”,也可能只不过是要尝试一下,看看能不能有更优惠的贷款条件罢了。 ...
这是一场针对资产端争夺的大戏。 新年元旦前,一则有关“有利网2000人资产端团队投奔团贷网”的消息在朋友圈引爆。一自媒体账号曝出“有利网资产端核心团2000余人确认离职,50亿贷款余额后续管理面临考验”。2000人和50亿元这两个数字着实让人吃惊,有利网和团贷网均是P2P行业知名平台,该消息曝出后在行业掀起轩然大波。 消息称,为有利网提供了超八成资产的两家公司,核心团队2000余人一起加盟团贷网,而这支团队离职前正管理着有利网50多亿的贷款余额。这两只团队分别来自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前者以小贷业务为主,后者定位为分期付款平台。 团贷网CEO唐军对界面新闻确认有两只合2000余人的团队加入团贷网,团贷网出让部分股份给两只团队负责人,并将其作为联合创始人对待。团队所带来3000元以下的分期消费资产是最吸引他的所在。 对于让人咋舌的2000人这一数字,唐军称,可能不只2000人,“主要是业务员,消费分期团队在全国100多个城市都有网点,在大型手机卖场驻点。” 对此,有利网公告否认此事,公告表示,资产端是有利网最为看重的核心业务,近期有利网陆续完成对线下资产端的收购和整合工作,伴随此过程,在吸纳大量人才加盟的同时,陆续有少部分销售团队因整合原因离职,属于正常现象。 有利网CEO吴逸然也对外称,并没有那么大的人员变动。有利网目前正在收购一些资产端的公司,到了收购的最后阶段。“在这个敏感时间点,出现这样一篇负面,确实会产生影响,例如会影响谈判条件,让收购代价变高。” 他还称,有利网的销售与风险管理是分开的。销售团队的离开不会影响资产质量。 显而易见,此次双方的恩恩怨怨都在于资产端。团贷网争夺的是优质的小额、消费分期资产,而有利网也正处于收购并优化资产端的过程中。双方都在资产端不遗余力地出击。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市场对资产端的争夺非常激烈。”业内人士如此看待这一事件。他表示,在整个市场及P2P行业利率下行之下,各平台都面临着优质资产荒的问题,在中国能承受P2P这么高利率的优质资产并不多。而项目资产端则是决定平台能否做大的关键。 去年12月底,P2P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未来优质的资产端将变得更为稀缺。 细则中明确指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因此,小额优质的消费分期资产端或将成为众平台抢夺的标的。 同时,细则在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方面的规定,让项目的优劣更为清晰,投资者也会择优而投,因此,未来平台对资产端的要求或提高。 出现这种资产端争夺的现象是行业的必经过程,不排除以后还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行业很火但也存在泡沫,在行业集中度还没到来之前,这种情况的出现行业前进过程中的一部分,没办法绕过。” ...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该发生还是发生了,不该发生的还在路上继续没有发生。2015年底,三大网贷理财平台,河南理财邦,江苏融业网,安徽三农资本轰然倒塌。与其说投资者,倒不如说羊毛客,被反撸,大多数投身三大理财平台投资客血本无归。 时钟虽然已经到了2016年,但是2015网贷理财故事仍然余音绕梁,在2015年,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杂草丛生,百亿俱乐部的队伍不断增添新成员,与之对应的是,众多平台不断跑路,清盘。几百家p2p平台的清盘,跑路,诈骗,这不是什么偶然,还包含着众多的必然。一方面,投资投机群体贪婪无度与无知,深陷诈骗网站的连环红包活动中不能自拔。另一方面,理财平台自融假标泛滥,心怀叵测,精心策划直接导致欺诈事件频繁发生。 追究背后原因,从投资者角度看,被平台无度的活动,红包迷失了理智和方向。赌博心里,贪婪心态,无知的理财能力,内部外部因素,综合起来注定了三农资本,融业网,理财邦的悲剧的发生。从平台角度上看,本身就是心怀不轨,违规操作,假标,自融,赤裸裸的诈骗,无道德和法律底线。 更加悲哀的是,类似三大理财平台的悲剧还在上演中。心里明白的就远离那些自融与假标,假风投吧。 恰逢此时,银监会关于互联网金融网贷理财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拍手称好,有人认为监管条例太过冷血。实则在具体的落实还需很多时间的实践之后。 贪婪是人的本性,资本逐利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您是理财小白,那还是先学习学习吧,无知无畏是不适合高度竞争下的互联网行业。 ...
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网贷平台资金应该实行银行存管,并增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多位业内人士预测,明年中小平台的生存压力将加大,而行业也将在洗牌中更加规范,逐步扭转目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隐患 风险频发 问题平台达三成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15日,今年问题平台数量已达843家。而自P2P兴起,我国问题平台数已累计超过1000家,约占网贷行业总平台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过半平台寿命不超过半年。 业内人士余军称,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一种有效补充,发展前景巨大。然而,在行业迅速扩张的同时,携款跑路、平台倒闭、坏账高企等负面消息不时爆出,使整个行业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受到质疑。 “今年问题平台的增多,最主要的原因是平台基数增大,问题平台数就出现了相应上升。P2P作为新兴、热门的融资方式,吸引了一些其他行业的企业进入。不排除其中一些新进入者本身不具备从业资质,开设P2P是为了填补之前的资金缺口,或者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甚至自融。”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告诉记者。 从年初里外贷“爆雷”,到年中配资平台整顿,再到年尾行业再迎倒闭潮,今年P2P网贷的风险屡被提及。业内人士唐军表示,其实这些问题平台中,有一大部分不是P2P企业,而是线下的非法集资公司。这些公司披着P2P的外衣行诈骗之实,骗取了大量投资人资金。 除去纯诈骗公司外,经营不善的问题平台也在今年大幅增多。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称,经营不善与目前的“资产荒”关系密切。下半年以来,实体经济持续下滑,中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困境,订单量减少,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借款端需求持续萎缩,逾期率居高不下,这些都直接导致了平台生存困难。 “当然,这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行业进入洗牌期,大平台优势凸显,中小平台由于难以承受高额的获客成本、征信成本、技术成本、风控成本,都会容易被洗牌出局。”业内人士张俊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出击 千呼万唤 网贷管理办法出台 由于行业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并累积了大量风险,因此银监会的管理办法细则也一直备受关注。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从多个方面对网贷行业提供了规章制度,使之有章可循。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既有助于继续推动网贷行业的持续创新,又能够通过自律与他律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采用备案制,减少行政审批,更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为行业持续创新创造了更大空间。 意见稿要求网贷机构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进行充分披露。 业内人士郭鹏认为,网贷机构信息披露得越全面、越准确,消费者的风险承担意识也会越强烈、越主动,市场就不会形成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非理性结果。这对于改进网贷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还对目前大行其道的线下业务进行了严格规定,指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等风险管理必要环节外,网贷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另外,《征求意见稿》不对平台标的进行金额限制,给了平台一定自由和发挥空间。投之家首席执行官黄诗樵表示,由于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也不存在杠杆,因此可以不限制标的金额,根据平台自身的风控能力设定标的金额大小,这有利于平台实际业务的开展。 “总之,细则一旦落实,将进一步淘汰一批劣质平台,同时也会促使更多平台转型,寻找新的模式或出路。”爱财有道首席运营官王杨告诉记者。 改革 政策定调 行业洗牌加速推进 此次《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为采用负面清单制的底线监管思路。业内人士表示,注册资本金、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网络安全资格认证这类前置审批都取消了。现在监管的思路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而负面清单则明确了行业的合规边界和禁止行为。 意见稿规定的十二条企业禁止行为既包括此前已经提及过的不能设资金池,不能拆标,不能自担保,不能虚假宣传等,又新增了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 ...
随着宜人贷成功登陆纽交所,中国P2P海外第一股千呼万唤始出来。宜人贷的成功IPO也为国内网贷行业的“多事之冬”带来了一抹破春之象。 宜信公司CEO唐宁在上市当日表示,此次宜人贷纽交所上市后的发行价和股价走势并不十分重要,海外上市更多是为了树立形象。唐宁的观点似乎代表了中国网贷行业的一种普遍态度。 行业鱼龙混杂走向分化的“大争之世”下,网贷平台纷纷向资本市场寻找“突围”砝码:不管是加速并购与融资、谋划海外IPO,还是通过“借壳”在国内曲线上市,都已经成为P2P企业在洗牌期下增资增信、加速分化的重要手段。 大争之世,不争则亡。资本市场能否给出网贷企业想要的船票? 资本寒冬:网贷企业密集上市 这个冬天,网贷行业并不好过。行业接连雷暴引发人人自危,而资本寒冬带来的萧条更让“烧钱”模式无以为继。 数据统计,2015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融资走势震荡。全年融资额度最高的月份为年初3月,总融资额达到34.5亿元。在4月之后出现急剧下滑的态势,8月份经历一次小幅回升后继续表现疲软,到11月的融资额已低于2014年同期,显示出投资者愈加谨慎的意愿。 散兵游勇的小平台受困融资压力,而另一边,迅猛成长起来的一些一线平台却进入“扎堆上市期”,尽管监管之靴迟迟难以落地,巨头们已经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寻求突围。 与宜人贷一波三折的上市之路不同,虽然上市呼声甚嚣尘上持续全年,但直到2015年12月,中国网贷行业领头羊陆金所才由董事长计葵生证实公开透露上市计划。据计葵生透露,陆金所第二轮融资可能于2016年年初完成,计划最快将于2016年下半年启动在香港上市。 不同于宜人贷、陆金所的海外IPO之路,国内资本市场也成为一些网贷平台的选择。但受到监管政策未落地、新三板分层制未实施、流动性欠缺等原因, “借壳”上市成为这些平台的普遍操作方式。就在宜人贷纽交所挂牌一周前,广州老牌网贷平台PPmoney“借壳”天锐科技曲线挂牌新三板,更名万惠股份。 此外,被上市公司并购、控股也成为不少平台对抗竞争、提高美誉度的重要手段。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共计55家网贷平台获得风投,上市系平台增至42家,国资系平台数量达59家,银行系平台数量达13家。 “持续烧钱的网贷公司需要融资,而风投的加入,也需要通过上市途径来寻求退出。对上市公司而言,通过并购的方式快速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可以为资源整合和资本运作提供新的途径。”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金融分析人士肖飒看来:随着竞争升级到拼爹、拼资本阶段,整个行业也将随之迎来新一轮发展。未来一段时间网贷行业发展是否会继续景气下去,还是要看平台客户如何对待此融资渠道,看VC投资是否加码,看金融消费者是否买单。网贷企业是否能按照传统互联网企业用资本市场“催熟”,有待时间给出答案。 扎堆背后:行业突围大考 “网贷公司里的股东,包括VC要退出,上市是最好的路。而且这是最好的品牌背书,同时P2P业务承担的坏账也需要通过上市融资来对冲。” 对此,一些谋求上市的业内公司表示认同,“上市不仅能给公司信用背书,同时能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上市后,必须要按照监管要求,公开真实可靠的公司各类信息,能解决当前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透明度问题。” PPmoney一位内部人士告诉笔者,PPmoney宣布登陆新三板当日,平台单日成交额超过13亿元,创出平台成交额历史新高。 有资深业内人士指出,新三板分层制最快将于2016年4月份实施,如果网贷公司此时能进入“创新层”,就能获得更多机构关注,流动性将会进一步增强。 “扎堆上市背后,暴露的是网贷行业对信任的渴求。”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勇坚表示。在他看来,不管是为了“增信”还是“增资”,一线平台的上市是网贷平台走向分化期的必由之路,“在监管政策明确和洗牌分化期到来之际,通过这种方式尽快突围树立起资源壁垒与行业地位。” 不过,上市是平台规模发展的手段而非目的。对于已经成功IPO和正在为上市紧锣密鼓筹备的行业第一梯队来说,上市并不等于拿到了“船票”,大考可能还在后面。 ...
《P2P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
监管细则出台 数据安全刻不容缓 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本次意见稿对P2P平台的中介定位更加明确,同时以十二道红线,明确了平台禁止从事的行为,这对规范P2P行业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次意见稿中,多次提到电子信息的保全、及电子数据托管。是什么原因让意见稿反复提及电子数据保全?为此我们采访了国内最大的电子数据保全平台--易保全电子数保全中心总经理刘刚。 刘刚在接受采访时谈到,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未来互联网将彻底融入人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电子数据安全需求越来越大,今年随着E租宝走下神坛,停止在线交易,大量投资者的交易数据信息无处可查,这给行业的某些平台不重视电子数据存证敲响了警钟。所以,此次意见稿中多次提及电子数据安全的信息,正是电子数据安全需求加大的一个缩影。 本次意见稿中明确提到,网络借贷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刘刚表示,未来能保证电子签名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P2P平台,将更获投资人追捧。 其次,意见稿要求,网络日志、电子借贷合同到期后至少保存五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刘刚认为,未来P2P平台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也是各个平台应该考虑的。 本次意见稿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能被泄露、删除、篡改以及非法买卖。刘刚指出,平台在进行电子数据保全时,应注意用户信息加密存储,保证初始信息的有效性,防止泄露和篡改。 另外,意见稿中关于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刘刚指出未来平台企业必须加强对数据库的开发,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及灾备系统设备,和高等级的安全管理系统。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未来p2p行业将越来越规范,为合法的网络借贷业务正名,电子数据安全也将成为P2P行业,最为重要的一环。 ...
2015年,作为互联网金融密集爆发的一年,行业呈现了迅猛发展的态势,网贷作为其重要一种表现形式,在这一年里,收获了掌声,也被扔出了不少鸡蛋,据不完全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网贷问题平台数据达1000多家,约在行业机构总数的30%。高速发展的阵痛,使管理机构加大了重视和监管力度。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携手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希望意见的最终出台能给2016年网络借贷平台带去一股清风。 加强行业规范 意见明文规定12种禁止行为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净化市场环境,《办法》明文规定了12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12种禁止行为,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正式为网络借贷划定了业务边界,比较有代表性的禁止行为有如下几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作为出借人 需自己评估与承担借贷风险 在上述负面清单中,有一条尤其值得出借人注意,即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换一句话说,出借人在平台上出借自己款项时,都会被视作进行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活动,而由借贷产生的一切本息损失,均由自己承担。这需要出借人在挑选平台的时候更为慎重,同时,也需要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 作为借款人 禁止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办法》除了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出了12条禁止行为,对“借款人”也提出了5条禁止行为,其中第一、二两条值得借款人密切关注,第一条欺诈借款;第二条不能以各种方式对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这项规定的推出旨在打击非法融资行为,对市场回归正轨有良性引导作用。 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用户 你还需注意些什么? 一、履行实名注册义务:《方法》对实名注册提出了明确规定,无论你是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是平当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非实名注册用户将不享受出借及借贷服务; 二、分清费用分配规则:《方法》明确规定,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都为出借人所有,平台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三方另行约定; 三、牢记征信管理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来将与征信机构等加强合作,平台上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违约信用信息将依法报送征信管理部门。 四、保存档案管理五年:为了避免纠纷,《方法》建议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贷合同到期后,至少保存档案5年,作为未来维权的重要证据。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人们生活观念的转变,各种各样的理财项目越来越被大众所接受。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财方式有银行、证券、基金、股票、贵金属、收藏品等等。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P2P理财正以惊人的速度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专家预计,未来的理财方式也将是以互联网金融为主。通过各个P2P平台,每个人可以足不出户实现自己的财富梦,可谓省时省力。 不过,需要提醒广大投资者的是,P2P理财虽然便捷,但也要做好应对各种投资风险的心理准备。下面就P2P理财常见注意事项给大家做下分享。 一、尽量选择成立时间较长的理财服务平台 时间是检验平台稳定与否的重要标准。一个平台运作时间越长,证明其管理越成熟,风险越低,反之越高。从经济学角度考虑,一家公司的成长必然经历若干变化,任何一个新公司的管理者也不会百分百保证该公司的战略定位就一定是正确的。只有经过市场淬炼,才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使公司不断完善壮大。 二、不要被高额收益迷失了眼睛 业界常说,项目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话说的就是投资人的心态问题。毕竟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得到的回报越大,承担的风险也就越高。业内频现的平台坏账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提现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如果自己对所投的项目没有十足的把握,千万不要孤注一掷。尽量从小额投资做起,慢慢总结投资经验,再慢慢投大额资金,从而在获取较高收益同时也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三、平台要有较强的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是投资的重要前提,在选择投资平台的时候,这点尤为注意。通常来讲,网贷行业的安全保障一般包括平台技术保障、资金托管、风险备付金、项目合规等等。一个平台的安全保障越多,对投资人越有利。 当然,对于一些高净值客户来说,P2P平台散标较多,容易产生较长的空置期,且需要经常花时间打理,相对来讲,时下发展迅猛的阳光私募可以适当参与,优化自己的资产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