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今天(7日)联合召开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周密部署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营造良好环境。会议指出,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规范整治力度,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总体有所缓解,各类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但由于行业协会商会整体生存能力不足、培育扶持政策不够、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等多种原因,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乱收费、乱摊派、乱强制情况仍时有发生,有些违规情形还比较恶劣,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侵蚀了减税降费政策效果、破坏了营商环境,影响了一些领域企业的“获得感”和健康发展。会议要求,要准确把握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任务要求。一是紧盯强制收费、重复收费、违规收费、不规范收费等四类15项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狠刹违规收费之风,持续释放越往后执法越严、查处越重的信号,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乱收费的高压态势。二是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照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项政策规定和本次专项清理整治重点,认真自查,扎实整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具体抽查检查方案,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三是组织实施好规范收费工作专项检查行动,确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四是从长效机制建设上查漏补缺,逐步解决造成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顽疾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实现治标和治本的有机统一。会议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要探索建立与本地区工作实际相适应的协调机制。二要凝聚工作合力。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沟通和相互支持,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三要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专项清理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坚持从严从实,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对于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领域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或者搞变通、打折扣的地方要严肃批评、督促整改。四要正确宣传引导。加大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安排、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顶风违法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负面典型,营造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要求。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均对此作出部署,金融领域反腐持续加力,胡怀邦、孙德顺等一批违背党中央金融战略决策、大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受到严肃查处。《意见》明确要求,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记者注意到,去年3月1日施行的新版证券法在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作出重要修改,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此次《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案件正常查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督促加强金融监管和内部治理,保障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坚持风险防范和腐败问题治理同步,深挖风险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证监会证券发行注册全业务链条公权力运行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净化政治生态和资本市场生态。重庆市纪委监委驻西南证券纪检监察组集中开展失职渎职和“围啃”企业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对法律诉讼背后的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解剖,保持查处高压并“精准拆弹”,同时推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与纪检监察组监督专责贯通协同,同频共振。...
7月7日消息,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IT之家了解到,通知提出,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完善二手商品流通法规,建立完善车辆、家电、手机等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标准,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鼓励“互联网 + 二手”模式发展,强化互联网交易平台管理责任,加强交易行为监管,为二手商品交易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鼓励平台企业引入第三方二手商品专 业经营商户,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 通知指出,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鼓励在各级学校设置旧书分享角、分享日,促进广大师生旧书交换使用。鼓励社区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辖区内居民家庭闲置物品交 易和流通。...
“最近某民营银行周期付息存款又上线了,还收到了短信通知,看来民营银行的存款压力依然很大。”近日,有存款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7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了上述存款人所说的某民营银行微信公众号并经该行客服确认,该行正在推广一款每月付息的周期付息存款产品,利率为2.05%,而开通电子账户后可以购买更多周期付息存款产品;同时查阅了其他10多家民营银行APP及微信公众号渠道,均未发现有周期付息存款产品。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其他民营银行尽管没有周期付息存款产品,但较多民营银行正利用通知存款揽储,通知存款付息周期分为1天、7天,其中7天期利率接近当前一年期存款利率上限,不过不少民营银行通知存款起存金额远低于5万元,违反了监管部门《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隐秘推广周期付息存款事实上,早在今年2月8日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称《报告》)专栏“加强存款管理 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中,央行即明确,周期付息与活期存款靠档计息、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所谓“创新”产品一样,违反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活期计息、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规定。而在此前后包括国有大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等纷纷了下架周期付息存款产品,并一度销声匿迹。不过,上述某民营银行仍在推广周期付息存款,其位于中部省份,产品信息显示,该存款存期3年,月月付息,年利率为2.05%,不支持部分提前支取。值得注意的是,当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该行微信“福利群”咨询该行客服是否可以购买该产品时,客服给介绍了更多周期付息存款产品,并表示在微信小程序或下载另一个APP即可购买,但要开通电子账户。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开通电子账户后,这些周期付息存款产品完整展示出来,包括3天派息、30天派息、90天派息、180天派息,最高年化利率分别为3.00%、3.60%、3.80%、4.00%。这些产品介绍还显示,每存满一个周期,本金将自动续存到下一计息周期,最长存期5年。通知存款成揽储新手段当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更多民营银行APP时发现,当前利用通知存款已经民营银行揽储的一种新手段。央行官网显示,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多家民营银行官网显示,自6月21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了存款利率上限定价方式并调整各期限存款利率上限后,当前一天、七天通知存款执行利率分别为1.55%、2.10%(1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上限为2.25%),较调整前有所上调。且对比来看,当前民营银行通知存款执行利率普遍高于城商行、农商行通知存款执行利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央行发布的《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50万元。不过,当前多家民营银行未执行这项规定,如华北地区某民营银行七天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为1000元,年化利率2.0223%;东北地区某民营银行七天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为100元,年化利率2.10%。同时,也有多家民营银行明确,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为5万元。还有长三角地区某民营银行利用通知存款赠送附加收益,产品介绍显示,七天通知存款附加收益折算收益率为2.555%,综合年化收益率高达4.310%,起存金额1000元。...
你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明明是复制粘贴的银行卡号,事后却被告知填写错误;明明银行卡号在绑定时显示无误,但对方出示的合同账号中却莫名多了一位数?如果说个案是事出偶然,那上百人齐出现则可能另有蹊跷。雷同的套路来自广东的李民(化名)就是其中一人,7月5日,他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一家名为“贷你无忧”的App上申请贷款,已经成功绑定银行卡号,但却被平台告知银行卡号错误,并被要求向平台支付相应置卡验证金解冻。与李民有同样遭遇的还有上百位受害者,其尽管通过不同的网贷App寻求贷款,但遇到的套路却如出一辙,均是因为银行卡号“输错”,被“钞前分期”“聚合分期”等平台要求支付上千元甚至数万元的置卡验证金。为何不同平台套路如此一致?7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对此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根据记者从多位受害者处获得的合同发现,多家山寨网贷平台出具的借款合同,均指向广州金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库小贷”)。从内容来看,该合同疑点重重。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协议,该合同仅标注了借款利率月利息为0.7%,且合同多个条例在措辞上较为粗糙随意,甚至在借款人签名处,也未有借款人实际签名,而是被统一成了“已签名”字样。一业内资深人士评价道:“这个合同看起来也太山寨了,甲方签字盖章看着像PS的,另外乙方的签字也缺乏签名效应,很多条款设定极不规范。”除了合同疑点不少外,合同中指向的金库小贷同样藏有端倪。7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查询该公司工商信息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股东方为自然人袁思平、黄少义二人,尽管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但实缴资本却为0元;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40号B栋102房(自主申报);经营业务则包括:小额贷款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开展个人置业贷款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除外),担保服务(融资性担保除外),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代办按揭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等。苏宁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孙扬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正常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都在10亿元甚至30亿元以上,这家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很低,且实缴注册资本为0元,不像是要做实际业务。另从经营范围登记来看,正常的小贷公司一般都有监管批准的明确经营范围,会在工商信息上标注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等。在孙扬看来,未被监管批准,在工商范围内标注小额贷款业务是不被允许的,其小贷服务从业真实性仍待考证。背后公司迷雾重重就“银行卡号输错网贷诈骗”一事引发的多个疑点,北京商报记者进行了多方求证。7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拨打了天眼查披露的金库小贷四个电话,其中有三个电话均未接通,但有一人回应了记者,其自称为公司员工,并表态目前金库小贷已经注销;另对贷款诈骗一事,她称是被诈骗分子盗用信息所致;但对于记者提出的更多问题,该人士三缄其口,甚至恶语相向。根据工商信息,2021年6月11日,金库小贷因决议解散,拟向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过,北京商报记者发现,金库小贷两位股东自然人袁思平、黄少义,除了在该小贷公司任职外,二人还在广州招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粤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南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农商普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东南西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任职或控股。而这些公司,均被指存在类似贷款诈骗情况。蹊跷的是,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与袁思平、黄少义二人有关联的其他被指贷款诈骗的公司,在天眼查收录的四个电话,均与金库小贷一致;另登记的注册地址,也为金库小贷同一处或者为相邻位置;此外,这些公司与金库小贷类似,尽管注册资本金在数千万元,但实缴资本不足或者为0元,且有几家与金库小贷一样,在近月被申请注销。孙扬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如果多家所谓的小额贷款公司都被指存在诈骗情况,这其中是有较多疑点的。目前一些诈骗,很有可能是通过一些带有“小额贷款”名称的公司壳,然后开发几个App放在前台,进行骗取客户信息,伪造贷款产品,用各种危言耸听的借口诈骗客户钱财。那这些所谓的小贷公司是否有相关从业资质?对此,北京商报记者查询了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最新披露的广州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名录(更新至2021年7月),在其中并未查询到相应小贷公司名称。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回应北京商报记者称,未在最新小贷名录内的公司,未受监管批准,不存在小贷经营资质,存在违规风险;另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公司或并不像该员工所述“被盗用信息”那么简单,其不受金融局监管的“小贷公司”,更多可能是一些冒牌骗子机构。广东省2019年发布《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按此规定,广东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经申请后纳入监管试点,由金融局负责试点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对此,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指出,相关小贷公司并不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小贷名单之内,实际并不具有小贷业务资质;如果继续从事小贷相关业务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此外,小贷公司股东设立或任职多家借贷相关业务公司,有相互业务合作、监管套利或者牌照投机等多种可能。“空壳”机构亟待清理整顿贷款套路不断,背后公司也迷雾重重。于百程认为,借款人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相关机构投诉,包括机构所在地的金融局、银保监局或央行分支机构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若涉及相关财产损失,也可以及时报警。网贷诈骗乱象不断,在分析人士看来,后续整治还需多管齐下。一方面严禁没有监管机构认可资质的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类似服务,另外App应用商店或者流量平台运营方也要严把审核关;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也要通过技术及时监控和发现这类App,做到及时关闭。正如孙扬指出,市场监管局要严把公司注册关,要先证后照,需获得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批准许可,才能工商登记包含小贷公司的字样;其次,要严厉打击应用商店上没有合法金融业务资质,但却开展金融业务的App的背后公司;此外,相关监管部门也要严格管理应用分发市场,履行好金融类App的资质审核职能,并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则认为,小贷公司“空壳”乱象,可能是为了用来转卖或者掩盖一些不法交易。此情况应由地方监管进一步清理整顿,自2018年以来,全国多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初见成效,后续还需持续摸排小贷公司的资质及实际经营情况,将“空壳类”“失联类”甚至“骗子类”机构清理出市场。...
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全文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审核把关(一)规范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在前期工作阶段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规划选址阶段要优化工程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三)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四)落实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委托咨询评估的,必须先完成委托咨询评估程序,再作出审批(核准)决定。评估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评估,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评估质量评价管理。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一)严格落实“项目四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二)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建设工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合理建设工期,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三)严格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随意缩减政府投资计划明确的投资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四)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将工程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质量相关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五)严格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三、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一)加强投资法规执法。强化《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度执行,加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作为核查重点。(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三到现场”,以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均要将工程安全质量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对于发现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地方安排的政府投资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三)发挥审计、督查等监督作用。积极配合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管理的审计、督查等。对发现的工程安全质量等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四)加强社会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施工现场公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要按规定认真核查处理。四、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一)加强安全质量事故惩戒问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质量问题惩戒问责。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惩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6月19日...
552套房,但在330组家庭选完后,仅剩172套房,其中50套房源“凭空消失”?近日,上海宝山区一楼盘在选房阶段出现“房源离奇消失”情况,一石激起千层浪。有购房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他们仔细对照当天销控表后发现,开盘当天项目房源数量与叫号节奏对不上,“消失”的50套房源,疑似是被人为操作“隐藏”了。对此,项目开发商上实地产回复记者,他们的工作人员没在选房区,只在签约区,没监管,不清楚情况。上海市宝山区房管局市场科一名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示,“我们已经让开发商进行自查有无违规情况,但自查结果是没有任何问题,接下来房管局准备介入执法流程。”“也希望更多购房人,能给我们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该房管局人士表示。7月6日,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是,房管局本周将正式约谈开发商和销售公司。50套房消失了?该项目名为上实海上菁英,是上海性价比较高的偏刚需楼盘,6月10日开盘那天,吸引了数百名购房人聚集在美兰湖国际会议中心。上实海上菁英位于宝山顾村板块,2020年12月首开推出过476套房源,本次二期加推552套房源,均价约47500元/㎡。因为认购人数超过房源数1.3倍触发了积分,入围分41.8分,最终上实海上菁英有725组家庭进入到摇号选房的环节。张华是下午第一批进去选房的,他排在400位左右,原以为自己选中心仪房子的概率很大,因为上午场1~330号选房之后,下午分“331~660号”、“660~725号”两批次,张华排在下午场很靠前的位置。选房现场 受访者供图然而就在上午场结束,中午休息的时候,现场突然有购房人在群里惊呼“可选房子怎么变少了!”细心的购房者开始细数销控表,再比对上午选房牌板的照片,居然发现销控板上只剩下172套房子可选了,380套房源是“已售”状态。但根据上午场的选房牌信息,被选走的房子只有330套,加上还有几户家庭放弃,那么有50多套房源,居然“神秘消失”了。王欣亲历了上午场,她告诉记者,选房过程非常匆忙,全程被销售推着走,根本没有时间当场清点剩余房源,她也是事后从现场拍的照片里得知300号的时候,已经有360套房子被选了,她怀疑可能有将近100套房子是通过“加塞、插队”方式流出去的。选房现场 受访者供图张华询问了和他对接的项目销售人员,“他们否认加塞插队这种情况,说可能是购房人选错,误撕掉了房号卡”。张华认为,这种说法很敷衍,这种情况会影响后面的所有家庭,而且号码越后面的影响越大。“全程都是新联康和同策这两家代理公司在对接我们。”不少购房者表示,基本联系不到开发商,销售人员则拒绝回答相关问题。记者联系到上实海上菁英的营销负责人宋女士,其向记者表示,自己也不清楚情况,上实是国企,目前正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具体要等上级部门调查的结果。现场疑有黄牛牟利?这一事件中,开发商虽然对购房者反馈的加塞插队等行为不予回应,但黄菲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了一个重要细节:在选房前一天,有项目销售找到她,希望她能够带几个客户进去选房,但被黄菲拒绝了。另据部分购房者在群里分享的信息,受到过“邀请”的人,给到的加塞价格,上午场是8万元,下午场是4万元,但未经证实。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刘英身上,她摇中的号码在290~300之间,由于是上午场的最后时段,所以她来得比较晚,当她找位置坐下等叫号时,有个自称是购房者的人,说认识开发商的领导,可以搞一个号码,帮他们排队到前面。当时她半信半疑,只觉得这人是骗子,并没有多加理会。最终,刘英没有选到心仪的房子,她想选的98平方米户型总共只有170套,而刘英进去选房的时候,只剩下了2楼以下的楼层。“我们在选房前已经隐约感觉可能会有人加塞,但没想到加塞的这么多。现在想来,上午叫到160号的时候,可能就已经有180套房子被选掉了。”黄菲和刘英都不禁感叹。对于上实菁英二期开盘存在涉嫌插队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宝山区房管局市场科。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开发商自查结果是没有任何问题,接下来房管局准备介入执法流程。待确定执法流程和执法部门之后,房管局会给现场投诉的购房人进行反馈,并做进一步调查取证。一旦查实,会做进一步处理。如果查实项目有插队等违规行为,是否会进行重新选房?该名房管局负责人表示,关键是要查到具体违规行为的证据。比如找到插队的客户,或者带客户插队的人。根据最后举证的实际情况,才能判断是否重新选房。不过,张华对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赞同,他表示,插队的人自己也知道法律风险,我们作为购房人只是反应情况,如果让消费者再去举证明显不合理。“查案是执法部门应该做的事。”张华认为。选房环节缺乏监管?据记者了解,目前不少城市新房在摇号阶段有公证处公证录像要求,但选房阶段还没有公证、全程录音录像等明确的监督要求。由此,近两年来,新盘开盘中的违规操作情况也屡见不鲜。6月中旬,安徽合肥就发生过葛洲坝中和府项目摇号选房存在违规操作事件,最终2人被行拘,项目重新摇号,开发商在当地受到2年内不得拿地的重罚。58安居客研究院分院长张波认为,就上实项目的事件来说,如果情况属实,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事件。不光影响其他购房者公平公正选房,如果不进行合理查处,也会在后续对市场造成不良预期。张波认为,查处过程中,开发商和代理公司都会面临一定的处罚。其表示,积分摇号制度是为了让购房人更加公平地参与买房,所以新房从摇号到选房环节都应该公开、公证、透明。不法分子采取插队、加塞等方式,都属于破坏摇号选房规则的行为,肯定影响公平性,将是楼市调控中的重点整治对象。(文章采访对象均为化名)...
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一直是监管层工作的重中之重。7月6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重磅出击,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要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此次《意见》内容看点多多,其中指出了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加强场外配资监测、加强中概股监管、完善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等十大要点。一、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意见》指出,要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全面提升证券违法大案要案查处质量和效率。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二、加强场外配资监测《意见》还提出,要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控杠杆率。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工作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三、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此外,《意见》指出,要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加快推进相关案件调查、处罚、移送等工作。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也是《意见》中的一大要点。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不断优化债券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四、加强中概股监管加强中概股监管也在《意见》中被重点提及。《意见》指出,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此外,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五、完善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意见》中还提到要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对于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意见》中主要提到5点内容。一是完善证券立法机制。充分运用法律修正、法律解释、授权决定等形式,提高证券领域立法效率,增强法律供给及时性。二是加大刑事惩戒力度。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三是完善行政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快制定修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快制定期货法,补齐期货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短板。四是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五是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强化退市监管,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研究完善已退市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健全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运作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实施市场退出,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完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制度。六、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也在《意见》中被提及。《意见》提到,要增强证券执法能力。具体来看,加强证券执法力量,优化证券稽查执法机构设置,推动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功能。完善证券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此外,丰富证券执法手段。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构建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化监管执法新模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强对严重违法隐患的排查预警,做到有效预防、及时发现、精准打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牢固树立权责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切实提升执法司法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发挥复议监督、诉讼监督和检察监督作用,强化对监管执法机构的规范与监督,坚决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为资本市场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七、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针对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意见》中也提到了三点内容。一是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制度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诚信建设专门条款,建立资本市场诚信记录主体职责制度,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条件、义务和责任,依法合规开展资本市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二是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和许可事项。将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承诺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三是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全面记录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诚信信息。健全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查询、公示力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形成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格局。八、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也是《意见》中提到的重点。主要包括六点内容,首先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其次,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中国证监会的体制优势,完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方面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编制资源配置,加强一线侦查力量建设。此外,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根据案件数量、人员配备等情况,研究在检察机关内部组建金融犯罪办案团队。探索在中国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通过参与案件线索会商研判、开展犯罪预防等,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的协同配合。加强证券领域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涉嫌重大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完善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审判资源,加强北京、深圳等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深化金融审判专业化改革,加强金融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实由中级法院和同级检察院办理证券犯罪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加大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度。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专门机制。另外,加强办案、审判基地建设。在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等部分地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设立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加强对证券犯罪办案基地的案件投放,并由对应的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提起公诉、审判,通过犯罪地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等方式,依法对证券犯罪案件适当集中管辖。强化地方属地责任。加强中国证监会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执法合作,研究建立资本市场重大违法案件内部通报制度,有效防范和约束办案中可能遇到的地方保护等阻力和干扰,推动高效查办案件。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前提下,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政府要规范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九、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意见》中还提到,要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意见》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立体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新闻舆论工作,多渠道多平台强化对重点案件的执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向市场传递零容忍明确信号,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加强监督问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要求。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案件正常查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十、树立2022、2025年主要目标《意见》也提出了2022年、2025年主要目标。其中指出,到2022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到2025年,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独立经济学家王赤坤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在监管层的不断发力下,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系建设,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取得积极成效。“不过,在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背景下,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案件查处难度加大,相关执法司法等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这也是此次中办、国办下发意见的主要目的。”王赤坤如是说。...
中国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周二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明确,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处理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数据时,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路透社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数据处理者不得通过误导、欺骗、胁迫或者其他违背自然人真实意愿的方式获取其同意;处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按照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在处理前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对于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万新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说:“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个人数据、超出必要获取用户权限、非法交易个人数据、滥用个人数据等侵权问题屡见不鲜。”为了有效遏止个人数据侵权行为,维护个人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强化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解读并称,由于生物识别数据具有唯一性、终生性、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或者被滥用,将造成较一般个人数据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中国网约车巨头滴滴出行上周刚刚在美国上市即遭遇国内监管部门审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依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上周对电子商务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明确惩罚标准,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可处以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居住权终于来了。01全国第一批“居住权”证明出现了。近日,《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施行。当地不仅颁发了首张“居住权”证明,而且此前就已出现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这起案件极具代表性:武汉一女士因病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房产赠与弟弟,而丈夫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今年初,这套房子被挂牌出售,丈夫担心影响其居住,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已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丈夫名下。这意味着,这套房产即使能够顺利出售,丈夫的居住权仍然成立。无论是弟弟还是新业主,未经协商,都无法直接赶走居住权人。拥有这套房子,却无法决定居住权人的去留。这个场面听起来滑稽且诡异,但正是未来“居住权”的常态。居住权,究竟是什么?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了“居住权”。根据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02居住权横空出世,影响有多大?其一,居住权的存在,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查册,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毕竟,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两者同属用益物权,权益关系相当。居住权的到来,相当于给房产加上新的“负担”,有了“负担”之后,房产交易必然受到影响。一旦疏忽了居住权,即便买到了房子,也未必能住在其中,这是二手房交易不得不考虑的“雷区”。其二,居住权可长可短,甚至终生有效——不到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不会消散。根据新规,居住权需要采用书面合同确立,且需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这说明,居住权不是随意设立的,只有登记才正式生效。登记之时,居住权要明确居住条件及要求、居住期限、争议解决方案等等。这其中,最关键的当属居住期限。居住权期限可长可短,由设立居住权的所有权人进行确定,可以1年,也可以10年,当然也能“终生有效”。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是不会消散的。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约定。居住权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如果没有约定,就不会存在租金收益。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所以,居住权可以撤销,也可以更改,但有无居住权,房子的价值必将出现明显差异。03居住权,未来将会遍及生活方方面面。第一个场景是离婚财产分配。房产如何分配,往往成为离婚的一大难题。在居住权模式下,离婚后一方可赋予另一方居住权,对方只能居住,不能用于抵押贷款,更不能用于出售,这为离婚财产冲突提供了新的选项。第二个场景是以房养老。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第三个场景是保障房。扩大租赁住房,已经成为新一轮房住不炒的重要方向之一。近年来,政府建设了大量的公租房、人才房等,产权属于政府或企业,个人只有使用权,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赋予这些保障房以“居住权”,那么“住有所居”将获得稳定预期,无疑有利于保障房制度的建设。……无论如何,未来房产交易,必须考虑到居住权的存在,这是房产交易最不容忽视的变量。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kefu@cjz.vip一:财经钻CZ详细介绍:https://www.cjz.vip/uploads/868369.pdf二:财经钻CZ相关介绍:https://www.cjz.vip/999892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