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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认购私募债违约、中银保险拒赔,1.5亿保单真假难辨
发布时间:2019-09-19 08:30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安卓

“罗生门”背后,到底是个什么“局”?

2018年,民生银行旗下的基金公司和中国银行旗下的保险公司就一单企业贷款履行保证保险对簿公堂,上演了一场“罗生门”。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关于此次纠纷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一场法律纠纷也将相关金融机构的内控问题提上管理日程。

又是萝卜章的祸?

该案的原告是民生加银基金,成立于2008年,是民生银行持股63.33%的子公司;被告是中银保险,成立于2005年,是中国银行全资子公司。

事情源于一笔违约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莱芜信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莱芜信通公司“)拟在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亿元债券,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国海证券公司共同担任受托管理人,发债人在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募集资金。

2014年10月,民生加银旗下基金子公司认购了莱芜信通公司发行的1亿元私募债券,期限24个月。

民生加银在认购该笔私募债的前一个月,莱芜信通公司向中银保险投保了“企贷保(D)-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

保单信息显示,投保人莱芜信通公司,被保险人民生加银资管,贷款本金1亿元,贷款年利率11%,承保比例100%,保险金额1.53亿元,保险期间:2014年9月20日-2017年3月19日。

所谓的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性保险,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该私募债到期后,莱芜信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认购款。鉴于履约保证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民生加银向中银保险发出理赔申请,要求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但中银保险拒不履行保险赔偿法律责任。理由是,一、涉案保单是虚假的,保险公司未收到过涉案假保单项下的保费;二、民生加银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与该虚假保单没有任何关系,即便是按照其宣称的被保险人身份,也是无权以当事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

在保险合同中,有三个重要的主体:一是投保人(买保险的),二是保险人(卖保险的),三是被保险人(被保险合同保障的),投保人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那么,为何民生加银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

根据中银保险的证词,其实是民生加银基金子公司成立了“民生加银-民生加银资产-莱芜信通高息债资产管理计划”,定向募集资金,承接莱芜信通公司的这笔私募债。换句话说,民生加银只是该资管计划的受托管理人,而非以自有资金出借的债权人。所以,没有权利主张赔偿。

对于中银保险的拒不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民生加银提交了11条证据,证明自己不仅认购了私募债,还提供了购买保险的详细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民生加银办理此次保险,委托人是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主要经办人是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一位名为孙建立的工作人员。

而对于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银保险一一进行了反驳,其中,比较关键的证据是:印章。

中银保险认为,涉案的保险单、《合同/协议面签声明》、批单、印章样本中加盖的承保专用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且经司法鉴定,上述文件中的印章与中银保险曾使用的印章确实不一致。

中银保险还表示,自己只做中银系统内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且莱芜信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朱应涛等在保单日期产生之前,已经被中国银行起诉,数额分别为3000多万元和1000多万元。所以,中银公司在明知其没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不可能没有任何保障的对其承保,这不符合常理。

所以,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单究竟是真是假。

对于此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称,民生加银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被告中银保险向原告民生加银赔偿债券认购款。

至于印章真伪,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论印章真假,根据民生加银提交的照片显示,民生加银的委托人确实前往中银保险的办公地点对保险单进行核保,在中银保险办公室,其工作人员加盖了印章,在中银保险不能证明与民生加银还存在其他保险业务的前提下,法院认为,即使本案争议的印章系虚假的,民生加银也有理由相信中银保险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加盖的印章系中银保险真实的印章,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中银保险承担。

谁是接盘侠?

虽然法院有了判决结果,两家银行系子公司之间的纠纷也牵涉出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中的一系列问题。

比如,这张保单还存在不少疑问。一是,按照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必须经过保监会的审批,而涉案保单上的保险期间为2年,且保单上载明的保单号对应的真实业务保单、发票、银行流水凭证与这笔私募债对不上号。

二是,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标的是基础借贷关系中的债权,而根据这张保单的日期显示,其在基础债权尚未成立时就先成立具有从属性和担保性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三是,印章非中银保险常用章。四是,中银保险自称没收到保险费。

更加奇怪的是,这张被中银保险称之为虚假的保单,在中银保险的办公场所被顺利核保,那么,中银保险的内控是否出现了问题?

天眼查信息显示,自2014年起,莱芜信通公司与众多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原告主体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渤海银行、建设银行及多家融资租赁、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等,并被多家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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