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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11个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7-11 09:4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7月10日晚,广发证券公告,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拟对广发证券采取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监管措施,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欧阳西领取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秦力领取2017年度、2018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全部退回公司等。

以下为公告全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7 月 10 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一、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 号)

原文如下: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根据证监会令第 63 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保荐机构资格 6 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 个月、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管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 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 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保荐机构资格 6 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 12 个月、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监管措施,其中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监管措施具体为: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欧阳西领取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秦力领取 2017 年度、2018 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全部退回公司。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管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1、秦力、欧阳西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秦力、欧阳西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2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对广发证券采取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监管措施,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欧阳西领取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秦力领取 2017 年度、2018 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全部退回公司。

2、秦力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2020 年 7 月 10 日,秦力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秦力采取公开谴责、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2 号),主要内容如下: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你进行监管谈话。

3、欧阳西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欧阳西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欧阳西采取公开谴责、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1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你进行监管谈话。

4、陈家茂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陈家茂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陈家茂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3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认定陈家茂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5、林焕伟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林焕伟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林焕伟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4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认定林焕伟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1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职务。

6、朱保力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朱保力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朱保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认定朱保力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7、肖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肖晋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肖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6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认定肖晋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8、林焕荣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林焕荣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林焕荣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7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认定林焕荣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9、许戈文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许戈文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许戈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认定许戈文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10、李贤兵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李贤兵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李贤兵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认定李贤兵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11、何宽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何宽华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何宽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0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认定何宽华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对此,上述人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广东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广东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管措施决定。

上述人员需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传真至广东证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广东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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