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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胜诉,众人获赔” 最高法院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0-07-31 19: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0年7月3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当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发布会上表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参加的,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程序。司法解释就三种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条件与职责、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做出了细致的安排,为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提供了制度依据。

刘贵祥还表示,新的司法解释一大亮点是“投资者放权、由法院监督”。为确保参与诉讼代表人能够真正代表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司法解释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以及不忠实履职时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代表人资格。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代表人取得特别授权的制度安排。但“放权不等于放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代表人行使特别授权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同一证券违法事实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外,还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认为,司法解释出台的初衷是“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此,司法解释主要通过解决“代表人诉讼启动难”、“权利登记难”和“代表人推选难”三个方面的问题,便利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比如,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覆盖面广、诉讼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等显著优点。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只要具备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起诉书中确定了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证券侵权事实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说,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搭“代表人诉讼便车”打开了车门。

其次,解决“权利登记难”。司法解释第六条专门规定,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查确定权利人登记范围。这里的权利人范围,指的是因在某一时间段进行了证券交易受到损害而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权利登记的投资者,该时间段的确定取决于如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点的确定。在登记方式上,司法解释明确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投资者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进行权利登记并加入诉讼。

三是解决“代表人推选难”。林文学表示,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难以落地,一个重要原因是代表人推选难。为便利代表人的推选,司法解释第十三至十五条作了明确安排。首先法院尊重权利人,给予权利人自己推选二至五代表人的权利。经过两次推选仍无法选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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