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被控集资诈骗652亿!法院29轮直播审理吴小晖,转移保费、超额销售、职务侵占…不懂法律成热词) 今日上午,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在上海一中院开庭,这已让一直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小伙伴“没有一点点防备”,更劲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庭审直播!全天总计进行29轮庭审播报,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现场! 作为近年知名的公众公司,安邦保险原董事长吴小晖案的庭审直播迅速引来围观。网友在评论区对庭审公开力度交口称赞,认为这次直播庭审,是司法自信的反映,有利于大众监督。上海一中院的该条微信被转发超过2700次,评论超过2200条。下图是上海一中院今天进行的最后一轮播报。 庭审直击 核心事件: 法庭调查:公诉人指控吴小晖“非法集资、职务侵占”进行举证、出示证人证言。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证据,吴小晖、辩护人进行质证。 庭审辩论: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出现在本案庭审现场的人有: 公诉人、吴小晖、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原银监会工作人员、 听审人:包括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 视频出场的证人,包括吴小晖妹妹吴某某、安邦保险集团高管。 庭审细节:公诉人指控一:集资诈骗652亿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即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公诉人指控二:职务侵占100亿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吴小晖:“不懂法律”不知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 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指控,吴小晖的主要回应如下: ——承认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 ——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安邦高管、吴小晖家属及监管人员提供证据 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就主体情况、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了证据。 吴小晖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盘安邦,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旗下产业公司 证据一: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 证明情况: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吴小晖:自己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证据二: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宣读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挂名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出示了工商查询资料、产业公司名录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吴小晖: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证据三: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往来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吴小晖: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证据四: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 证明情况: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吴小晖: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表示,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2吴小晖令安邦超额销售理财保险构成非法集资 证据一:安邦财险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高管及工作人员、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安邦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报批材料、投保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兑现情况、会议笔记、保监会批复、保监会质询函和监管函、行政认定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吴小晖: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排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证据二: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虛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吴小晖: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规定,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公诉人回应: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 证据三: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蹁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増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吴小晖:前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 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最多是违规运用资金行为。 公诉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止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将100亿保费划转至旗下公司 证据一:安邦集团高管作证视频,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投资协议、记账凭证、来往款票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 辩护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证据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決议、増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 公诉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综合证据 综合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公诉人举证完毕。 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3.95 -0.25%,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作说明如下: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虚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厝业务编制虛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等集资金,承昔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法庭辩论 1 第一回合 公诉人发表意见: 1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吴小阵的行为属于非法集。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吴小晖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偿付能力及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 最后,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等名义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采用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07亿元超募保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骗取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吴小晖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2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苢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提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本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损失。 4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 第二回合:辩护 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吴小晖及安邦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起诉指控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吴小晖及安邦存在超募资金、循环注资、转移资金至产业公司投资、虚设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吴小晖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3 第三回合:公诉人答辩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 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换旧,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关于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推翻,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 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休庭,择期宣判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量刑几何成最大悬疑 吴小晖案虽然择期宣判,但关于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的话题已经法界讨论开来。 公诉人认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定义,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律师认为,如果以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认定,数罪并罚,吴小晖可能面临2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判决。 ...
P2P备案进入最后冲刺时刻,却有平台提前退场,坦白“备案通不过”,要求与投资人改合约。近日,上海居民苏先生向南都记者爆料,其投资的P2P平台“钱富宝Pro”,单方发布公告称因平台未通过备案,要求与投资人更改合约,而且当前已无法兑付债权。 业内人士张懿望表示,就算没通过备案,平台也应该正常兑付存量的债权。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诸东华律师建议,投资人可以走诉讼途径,申请诉讼保全以保护资金。 投资人:平台单方面宣布无法兑付债权 春节过后,苏先生在钱富宝Pro投资的一笔年化收益率达到13%的项目即将到期。但在2月13日,他却被其他投资人告知,平台不能兑付了。3月19日,一直未恢复兑付业务的钱富宝Pro,在未与投资人协商情况下发出单方公告:平台备案申请没有通过,平台产品“到期的转定期一年,按年化收益率12%付息”。 苏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是2016年11月在同事的介绍下接触钱富宝Pro。因对前期试投的活期产品体验良好,首次接触P2P的苏先生在未做考察的情况下,就在2017年3月后的一年间,分10次买入该平台多个一年定期项目,总金额达132900元。截止3月27日,苏先生投资中的71000元定期产品已到期,平台却无法兑付。 截止记者发稿,钱富宝Pro最新公告通知,平台恢复部分兑付功能,投资人可提现零钱账户的余额。但接受采访的多位投资者表示,他们一般不在零钱账户中放资金,而当前平台的到期项目也无法转到零钱账户,此举对债权兑付意义不大。 备案失败也要消化存量业务 钱富宝Pro是深圳国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总部在深圳。据了解,钱富宝Pro与投资人协商,愿以债务人身份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将未兑付资金分类、分期给付投资人。但苏先生等投资人对钱富宝Pro已失去信任,并未接受该方案。 南都记者曾以投资人、媒体身份分别致电钱富宝Pro。面对自称为投资人的记者,钱富宝Pro工作人员直言无法兑付是因为平台没钱了,建议投资人接受改签合同;并声称法人代表正与相关部门沟通,当前公布的公告曾给相关部门审阅。但当记者以媒体身份采访时,钱富宝Pro清算中心的负责人则表示无可奉告,一切以公告为准。 事实上,根据广深两地监管安排,4月之后方开始接收各平台备案材料。融360网贷评级负责人张懿望表示,爆料中该平台的表述是不合理的,深圳地区的备案目前还没确定。张懿望认为,P2P平台就算没通过备案,也要正常兑付。按照监管要求,即使平台到6月30日仍未成功备案,也只是不允许新增业务,平台要逐步消化存量业务,最后良性退出。 遇到这种情况,投资人要怎么办?融360网贷评级负责人张懿望表示,投资人可以向当地的金融办、银监局、经侦、互金协会等部门和机构反映相关情况;同时要保存好之前的投资记录、截屏、与平台沟通的聊天记录等,作为将来兑付的凭证。 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诸东华律师表示,用户账户内未投资的余额是由平台掌控,用户可向平台直接主张归还;债权兑付部分,若当前投资人部分债权已到期,而对方无法兑付时,投资人可以起诉。视情形投资人还可以提出“预期违约”,提前主张全部债权已到期。 关于平台要求与投资人改签合同,若签订合约双方就债权债务达成一致,合约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这时候如果按照该合同有任何一期违约未按时支付,投资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发稿前,苏先生已向深圳南山区经侦大队报案。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摘要:一家现金贷市场部负责人表示:“随着141号文件和规范催收的执行,未来通过高利息和暴力催收覆盖逾期的方式将行不通,粗放型风控的公司要么转型,要么被淘汰或转入地下。”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人群消费性、应急性借款需求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当催收的乱象。 针对此,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近期,互金协会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制订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下称《公约》)。 3月28日,在《公约》签署仪式上,新网银行、宜人贷等多家网络借贷、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机构代表都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公约规定,依法合规催收,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催收机构,将取消合作。 综合利率超过36%部分不得催收 《公约》对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要求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综合利率超过36%的部分都不得催收。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36%为无效。 “互联网金融的催收问题,伴随着的行业快速发展而逐步加剧,特别是在现金贷领域,个人借款人数量众多,野蛮催收问题不断积聚。” 业内人士表示,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不许诱导债务人借新还旧 据了解,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短期逾期债务,主要通过电话等线上方式进行催收,而对于借款逾期时间长、催收难度大的业务,多数外包给职业催收公司。由于行业不规范,催收乱象屡禁不止。 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广泛征集政产学研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形成《公约》,从失信惩戒、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对催收作了具体规定。 从具体内容看,《公约》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违规催收手段都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如要求催收人员行为合规合法,不得殴打、伤害、非法拘禁债务人等。针对一些采取电话轰炸、非法抓取通讯录,对债务人及其亲友进行辱骂等行为,《公约》明确规定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也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针对高额手续费、借新还旧导致债务越滚越大的问题,规定不许对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部分进行催收,不允许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求建立健全的债务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如对催收活动进行记录、保留违规催收记录、建立完善的催收外包管理制度、建立债务催收投诉处理机制等。 此前,上海、深圳等地都曾推出过关于逾期债务催收的规范标准,但其中一些措施被认为可能助长“老赖”的嚣张气焰。那么,如何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义务上取得平衡,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些将规范催收等于保护老赖的言论,是对催收监管的误解,或者干脆就是建立在企业将催收作为主要风控措施,通过高利率覆盖高风险等本身不合规的行为上。”北京地区一位从事经济纠纷诉讼的律师表示,“你催收不合规有理,那你的金融产品、贷前审查合规了吗?” 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认为,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新兴金融,催收都仅是最后减少损失的措施,绝不能成为最主要的风控手段。“一些机构的贷前、贷中风控措施形同虚设,甚至有意让债务人产生逾期以收取高额手续费,这样的粗放式发展方式是暴力催收存在的土壤,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粗放型风控机构将被淘汰 “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双压力的背景下,有一些客户会去投诉甚至诉讼不规范的催收行为,导致催收公司丢单子。因此,目前催收的规范程度已经大大提升。”一家催收外包公司西安地区负责人表示,“但如果完全按照监管要求去执行,估计一些老赖要‘弹冠相庆’了,因此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欠债数额较大且被认定为有还款能力的,催收公司会采取一些措施施加压力。” 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很多电话催收员都会有一些非实名电话卡,用这些马甲号去频繁骚扰甚至辱骂借款人,并骚扰借款人通讯录中的亲朋好友。此外,对于一些大额的民间借贷以及不看重信誉的出借机构、个人而言,催收公司仍会采取一些不合规的催收手段。 北京地区一家放款规模排名前十的现金贷公司市场负责人介绍,在去年底监管趋严以前,现金贷业务领域一直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即借款人会在利率低、催收力度小的平台上借款,用以归还高利率、暴力催收的现金贷欠款,导致想要规范经营的公司成为“接盘侠”。 “我们行业也一直期待监管可以出台更详尽的现金贷利率、风控、催收等规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141号文件和规范催收的执行,未来通过高利息和暴力催收覆盖逾期的方式将行不通,粗放型风控的公司要么转型,要么被淘汰或转入地下。” 此外,国内的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也是老赖嚣张、一些公司选择不合规催收的原因之一。未来随着百行征信落地,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多方征信系统打通,这个状况将得到改善。 《公约》也提出,从业机构应依法合规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债务逾期、违约及催收相关信息,防范多头借贷、过度借贷。从业机构应主动配合各相关部门建立失信债务人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德州市创新续贷模式,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最近,“辣椒之乡”武城的一家企业生产的辣椒酱礼盒, 在天猫上一直排在调味品类销量前三名,成了网红爆款。据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总监谢国印介绍,当日光魔鬼特辣酱就发了一万八千箱。 原来,这家小企业去年大手笔投入850万元,请来国内一流团队进行营销策划,并把销售公司设在青岛和杭州。这850万元,得益于政府、监管部门推出的一项金融改革。 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君说:“相关部门实行了‘无还本续贷’业务,2017年我们财务费用降低了2000多万元。” “无还本续贷”指的是在一笔贷款到期后,不用还上原先的贷款本金,就可以直接续贷。而在一年前,企业还必须“先还旧再借新”。 德州市中小企业局局长赵小广表示:“企业为了还贷,往往需要到市场上拆借高息过桥资金。这个利息低则30%左右,高的在40%以上。” 原先在德州,民营企业每年为筹集“过桥”资金产生的财务成本,就能占到全年利润的五分之一。一旦遭遇市场萎缩利润下滑,银行抽贷、高息过桥融资成为压垮很多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谭英潮说:“从2011年到2016年,我们光支付利息就2.12亿,总贷款是3个亿。每天都是睁开眼就考虑哪一笔贷款到期了,我们怎么去筹集资金,实际上说真是精疲力尽。” 为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续贷难、融资贵难题,德州市筛选180家企业列入“三航计划”,拿出4亿元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应急周转,并通过政府贴息、增信等方式,当好银企互信的“粘合剂”。政府与银行监管机构合作,选出一批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解决企业过桥融资成本高的沉疴痼疾。 德州银监分局副局长王国恩:“我们要求银行放下包袱,对中小企业贷款不良考核的时候,实行了提高容忍度的政策。因为有中小企业局的推荐,目前还没有发现一笔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之后出现不良的现象,这就实现了双赢。” 截至2017年,德州共为2500多个小企业办理了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财务成本将近两亿元。为“三航”企业办理续贷周转业务10亿多元,收购处置不良资产13亿多元,政府的“黄金信用”为优质企业增信,良好的产业生态正在形成。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提要:新三板公司九鼎集团复牌首日(3月27日)暴跌腰斩后,复牌第二日(3月28日)股价续跌48.83%至1.75元。 3月28日,新三板公司九鼎集团复牌第二日股价续跌48.83%至1.75元。至此,公司市值已经缩水至263亿元,较停牌前的1024亿元缩水75.39%。 当日,采取集合竞价交易的基础层公司九鼎集团,总交易量5690.62万股,成交额9968.58万元。 其中,在当天唯一一次集中撮合交易中成交5650.62万股,成交价为1.75元/股,总成交额9888.58万元。同时,在15时后的协议交易中,九鼎集团以2元股价成交40万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管窥 “不良”商机 一定程度上,郭明杰坦言不良处置是一个暴利行业。在其看来,没有20%的年化收益“就不叫赚钱”。 四家传统AMC(华融、信达、东方、长城),55家地方AMC,3家概念上市公司,吉艾科技(300309.SZ)、海德股份(000567.SZ)和摩恩电器(002451.SZ),难以统计的民间服务商,构成了中国不良资产处置行业 的机构图像。 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7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达1.71万亿元,关注类贷款3.41万亿元。万亿规模市场中,既有地方AMC遭股东起诉成立两年“未能发挥设立的目的和作用”并要求解散,也有上市公司因为该业务板块扭亏盈利。 吉艾科技2017年业绩快报显示,全年利润一举从2016年的亏损超3.97亿元跃上2.123亿元,其中AMC业务贡献了3.21亿元,油服业务继续亏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从2016年的-37.25%调正为14.18%。 吉艾科技副总裁郭明杰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AMC板块利润中很大部分是管理和服务收费,即为困境企业提供重整方案和服务等,由于服务门槛较高,利润可观。针对“暴利”一问,其回应称“如果说大资金运作能保持年化20%就定义为暴利行业,那么不良资产的收购、处置和重整就应该是暴利行业。” 在郭明杰看来,不良处置行业的机会不少,但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专业人才,且行业运行模式应从批发贸易模式向产业重组转型。 51%控股选团队扩张 吉艾科技2017年业绩快报显示,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AMC板块业务发展迅速,资管团队及业务范围快速扩大,子孙公司遍布上海、北京、浙江、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东、新疆、山东、福建、广西等地,共计14家。 这14家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为,上市公司控股51%,负责输出品牌、管理、技术和资金;合作的当地团队负责项目源发现、资源建立及拓展和项目执行落地。 作为三家以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之一,郭明杰坦言,品牌优势是上市的重要诉求。无论是在和银行以及四大AMC打交道的资产端,抑或资金端,上市公司的议价能力具有一定优势;而另一较之国有AMC的优势在于处置不良时能够更加快速决策,灵活“解套”。 “很多债权人愿意信任我们,协助解封冻结资产或将资产交付我们统一重整,实现利益梳理和共享,从而化解不良。”郭明杰表示。 在郭明杰看来,不良资产作为一门生意,传统处置模式基本是“灭”了债务人才能回收投资,获得利润,但吉艾科技的核心理念是“和为贵”。“关键在于满足各方利益的诉求,包括自身的债权、相关的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相关人,甚至是政府的利益。通过制定一个满足各方利益的和谐方案来获取快速的处置。” 以其主导的江西某项目为例,该项目中的抵押物存在互相查封,在建工程从2016年下半年就处于停滞状态,大量的购房户不能如期得到房子,成为当地一个不稳定因素。 经过谈判,在吉艾科技的监督管理下,各方解除了对抵押物的查封,促成“烂尾楼”复工,完工后销售第一天就消化了三分之一库存,实现销售额7000多万元,不到两个月销售额达1.5亿,比预估的司法拍卖至少多出上千万元,还节省了成本和时间。 暴利行业,利从何来? 一定程度上,郭明杰坦言不良处置是一个暴利行业。在其看来,没有20%的年化收益“就不叫赚钱”。 就此行业,一边是资产处置收益,另一边是资金成本。如果不是自有资金投资不良资产,通过募集,目前市场资金价格普遍在年化8%以上,甚至超过10%。假设项目处置有年化20%的收益,劣后资金动用7:3(优先:劣后)的杠杆,按照10%的优先收益来计,劣后的年化毛收益高达43%。 所谓项目处置收益,比如企业A在银行的债权是1亿元,抵押物价值7500万元,债权以5折出售,即5000万元。后续抵押物处置价格减去5000万元成本,即为处置毛收益(利润还要扣除其他诉讼、人工等成本)。因此,债权的购入价格和最终处置价格是利润的关键。 不过,就吉艾科技的AMC板块利润,郭明杰表示,很多是管理和服务收费,即为困境企业提供重整方案和服务等,由于门槛较高,利润可观;另有部分则为不良的投资利得,即处置收益,需要一定周期。 据郭明杰分析,不良处置行业之所以能够成为暴利行业,一是因为未充分竞争;二是缺乏人才和技术,特别是创新能力。“有些地方不良收购竞争很激烈,资金很多,但归根结底还是不专业,还是缺人才。” 多名不良资产处置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即使是不良行业的“老人”,也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失业”过。以四大AMC为例,在2008年至2013年的“大放水”时期里,也因传统的不良收购业务惨淡,而转向其他包括房地产投资和资产管理在内的其他业务。而此轮兴起于2014年的不良资产爆发,面临的是人才匮乏的境况。 “出得起300万年薪的公司有的是,但是招不到满意的人。”某不良处置服务商人士表示。 倒卖生意到头,看好产业重组 尽管“低买高卖”是这个行业最基本又最简单粗暴的逻辑,但批发转手倒卖模式技术含量不高,竞争越来越激烈。 2017年的一起地方AMC相关诉讼就暴露了其中的问题。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吉林AMC”)股东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吉林金控”)提请解散吉林AMC,其中原因包括“公司成立两年来从未开展过批量业务,未能发挥公司设立的目的和作用”,而吉林AMC方面辩称其2015年7月获得经营资质到不允许开展新业务就有1年半时间。公司一直在积极寻求批量业务的商业机会,但由于项目条件不好、谈判地位差等原因始终未能形成交易,并非故意不开展批量业务。 此前有AMC行业资深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形容:“省级AMC成立之后,先买一栋楼,车子配一配,职务安排一下,半年过去了,接下来全国其他地方AMC学习一下,每个月一家,一整年过去了,业务基本没动。” 另据浙江省一名从事不良处置的资深人士介绍,浙江省内不良资产包折扣早就高至六折水平,盈利空间被严重压缩。“很多不懂行的热钱涌入,包括配资资金,这个市场没法做了。” 正是在此背景下,郭明杰判断不良处置行业未来的机会在于产业链整合。矿山、新能源和商业地产并购是其重点看好行业,“重点是要找到看得懂的专业团队”。 以吉艾科技收购的一家百亿级规模的房地产公司债权为例,其中涉及因资金链问题而形成的“烂尾楼”。吉艾科技协调注入资金后,重新召回原专业团队进行运营,使“烂尾楼”最终按计划建成建材市场,并以2万元/平方米的价格成功招商,实现了资产盘活。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未来短线炒基金、意图为基金公司冲规模充当帮忙资金的投资者,投资成本将大大抬升。4月1日起,监管强化投资人短期申赎行为管理,除货币市场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外,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应流动性新规要求,近日大批量基金公司开始修改基金合同。 3月28日,华宝基金发布基金合同修订公告,新增条款“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于2018年3月31日起开始执行,即持有人于2018年3月31日(含当日)起提出的赎回申请适用于新的赎回费率。根据以往数据,一般股票型基金赎回收0.5%手续费,持有两年或三年以上免收手续费。债券型基金手续费则相对较低一点,纯债券型基金是和货币型基金一样,不收取费用、可以随时赎回而不会损失投资过的收益。 以100万元的资金为例,若在基金合同修改后,投资者申购基金后在7日内赎回,则赎回费至少为1.5万元。而如果选择持有一段时间,如7天以上,则仅需缴纳0-5000元不等,由此也不难看出,短期进行基金赎回将会产生较之前更高的手续费。 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东吴、广发、嘉实、招商、易方达、南方、交银施罗德等多家基金公司都已发布了类似的公告,宣布自2018年3月31日起将正式全面征收惩罚性赎回费,货币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除外。 赎回费的调整对普通投资者将带来哪些影响?多位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来说不必焦虑。对这部分投资者来说,赎回费率没有变化,将继续按照原定的赎回费率标准收取。 对于《流动性新规》实施的影响,嘉实基金方面认为,首先,赎回费的调整,将增加短线投资成本,因此这也被认为是对于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征收的一种“惩罚性”赎回费。这种情况下,更有利于引导投资者坚持长期投资,提升获取相对稳健收益的几率。 “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杜绝投资者巨额资金的短线套利行为。在《流动性新规》实施前,基金C类份额通常没有认/申购费,同时根据资金量的大小,在7日内选择赎回也可享受不同的费率优惠,并按日计提销售服务费。这种情况下,短线操作的投资者(通常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为节省投资成本,更偏爱没有认/申购费的基金C类份额。一旦机构投资者在某只基金的投资者结构中占比过高,并选择在短期内大量赎回,往往会造成该基金单日净值的大幅波动。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摊薄了存量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不利。 事实上,2017年以来公募基金监管不断细化,对于公募基金资金“快进快出”的现象,监管部门出台系列监管措施进行整顿。 去年底,监管针对公募基金借助分红避税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4家基金公司分红信息管控不当,致部分机构客户在分红公告日前大额申购、权益登记日后大额赎回,“快进快出”,利用基金分红不当避税,同时对基金投资行为造成了扰动,并对其做出罚款处罚,在业内人士看来,“快进快出”的大额资金很有可能会摊薄原持有人的分红收益,新资金进去参与分红,把原持有人里机构投资者的利套走了,分摊了其他机构本应享有的收益。”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一边是规模节节攀升的货币基金,一边是市场上围绕着货币基金不断传出限购等调整的消息。 据基金君了解,日前基金业内有消息称,监管层于昨日召开闭门会议,就t+0监管政策征求行业意见,讨论的内容包括: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垫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 基金公司自有资金不能用于T+0垫资,此外货币基金份额也不能用于支付; 投资者单日单账户每日快赎额度1万元。 有基金公司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在讨论短期理财基金往净值型转化的会议上,就已讨论单日货币基金T+0每个账户每日限额一万元,若是此次再召开会议,或是为了重申政策要求。相关人士同时表示,昨日行业内开了闭门会议,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的相关的细则或将在清明节前后出。 事实上,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业务日趋从严,去年年末,有地方证监局提出要求,已经开展“T+0”赎回业务的货币基金不能新增业务渠道。 更早之前,余额宝从2017年5月份以来就开始限购,并三次下调申购和持有额度,个人账户持有额度由最高100万降至10万元,单日购买额度也设置了2万元上限。 去年5月份:为保持余额宝现金管理工具的基本定位,从用户根本利益出发,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于2017年5月27日起将个人交易账户持有额度上限调整为25万份,已有存量不受影响。余额宝转出等其他服务功能均不受影响。 去年8月份: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增长较快,为了保持余额宝稳健运行,维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并更好地服务大众投资者,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17年8月14日起,将余额宝个人交易账户持有额度上限调整为10万份,已有存量不受影响。 2017年12月8日起,设定单日(自然日)申购总额为2万元,即对于投资者个人交易账户单日累计超过2万元的申购申请不予受理。现有个人交易账户持有额度10万维持不变。 比如在今年:为防止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过快增长并保持长期稳健运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设定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单日申购额度,即单日实际申购达到设定额度时,当日不再受理申购申请。据悉目前仍有这一限额。 而基金君从其他基金公司中了解到,行业内有人士听说这一消息,但是没有具体下文。也有人士表示,该公司没有收到相关信息。一家基金公司电商人士表示,单日货币基金T+0每个账户每日限额一万元的执行应该会有一个缓冲期,不会这么快执行。也有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人士称,目前没有接到关于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政策变化的窗口指导或是文件通知,今天确有同行问及此事,但目前并未听说有关细则。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8年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13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共13家、保险资管公司2家,这些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已经突破了12万亿元,达12.17万亿元,创下历史新高。 其中,货币基金的规模为7.38万亿元。这就意味着,货币基金占全部基金比例已经超过60%,也是历史峰值水平。尤其是1月份货币基金规模激增6000多亿。业内有人士认为,可能2月份货币基金规模继续激增,导致监管层加强对货币基金的监管。 此外,WIND数据显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目前宣布暂停申购的货币基金达到25只(各类型分开算),其中限制大额申购力度较大在50万以内(含)的有23只(各类型分开算),多数限购都是今年开始。业内人士预计,未来限购的货币基金将更多,限购的力度也会更大。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有望进一步规范。3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在京举行《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下称《催收自律公约》)签署仪式。会上,协会会长李东荣以及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邹澜出席仪式并发表致辞,部分网络借贷、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领域从业机构代表参加了仪式并签署公约。 凤凰网WEMONEY了解到,《催收自律公约》共5章31条,主要适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行为,确立了遵纪守法、规范审慎、保护隐私、严格自律的基本原则,从失信惩戒、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债务催收行为的正负面清单,设定了执行与惩戒机制,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相关当事人及从业机构合法权益。 会上,李东荣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对应的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相关业务也在迅速发展,但这两年也出现了一些不当债务催收的行为,导致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带来了不利影响。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对债务催收问题非常重视。 基于此,协会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包括研究国际国内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广泛征集政产学研各方面专家的意见,经过多轮论证,研究制定了《催收自律公约》。 李东荣介绍,《催收自律公约》吸收了国际催收相关政策,同时结合了新兴债务催收方式“以线上催收为主、线下人工催收为辅”、“以大数据获取信息为主、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催收外包较多、缺乏流程管理”等特点,形成本土化、可落地的方法措施;同时,《催收自律公约》主要针对不当催收、信息保护、外包管理等当前债务催收最突出的问题划定底线;此外,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生态考虑,《催收自律公约》注重平衡债务人保护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既约束了债务催收行为,规范了债务催收管理,又强调从业机构应主动配合各相关部门建立失信债务人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对债务人也有一定的约束。 与此同时,邹澜表示,《催收自律公约》填补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行为的制度空白,是及时且必要的,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有力支撑,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协会要持续开展消费者知识教育和信用意识教育,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催收自律公约》明确,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是指通过互联网借贷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债务逾期或违约时,从业机构为引导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所开展的催告提醒服务。 同时,根据《催收自律公约》,从业机构实施债务催收外包,应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审慎选用外包机构,明确划分经济法律责任,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员管理、投诉情况等,确保外包机构遵守本公约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凤凰网WEMONEY注意到,在内控管理方面,《催收自律公约》强调,从业机构应建立催收业务系统,该系统应有效支撑债务催收过程管理和债务催收行为管理。从业机构所开展的催收活动应在系统内进行记录,相关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催收自律公约》明确,从业机构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同时,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针对“频繁致电”、“超出法定部分的综合资金成本”等内容如何界定,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凤凰网WEMONEY,部分内容在实际调研中,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后续还会出台具体细则进行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 以下为《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全文: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相关当事人及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是指通过互联网借贷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债务逾期或违约时,为引导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所开展的催告提醒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规范审慎、保护隐私、严格自律。从业机构开展债务催收业务时应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 如因不当债务催收导致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第六条 从业机构应依法合规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债务逾期、违约及催收相关信息,防范多头借贷、过度借贷。从业机构应主动配合各相关部门建立失信债务人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二章内控管理 第七条 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债务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及投诉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 从业机构应建立催收业务系统,该系统应有效支撑债务催收过程管理和债务催收行为管理。从业机构所开展的催收活动应在系统内进行记录,相关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 第九条 从业机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债务催收工作,并组建专业的债务催收团队。从业机构应加强对债务催收团队的管理,定期开展催收业务知识及合规操作培训,对违规人员给予处罚,并保留违规记录。 第十条 从业机构应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从业机构实施债务催收外包,应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审慎选用外包机构,明确划分经济法律责任,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员管理、投诉情况等,确保外包机构遵守本公约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从业机构应提前告知债务人可能采取的债务催收方式及投诉渠道,在官方网站披露催收方式,并建立有效的债务催收投诉处理机制,认真记录并处理客户投诉意见,并结合投诉意见优化债务催收的流程和行为。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从业机构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为恢复与债务人联系,方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联系人进行联系。 第十五条 在开展债务催收时,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表明所代表机构的名称,现场催收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及借款资料。 第十六条 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收款渠道,催收人员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收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还款,也不得以催收名义非法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现场催收人员着装须文明得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穿着误导性服装。 第二十一条 现场催收应全程录音或录像。现场催收人员应主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录音或录像行为。 第二十二条 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二十三条 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抢掠或破坏债务人及其他人员财物。 第二十四条 现场催收人员如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冲突,应主动报警。 第二十五条 催收人员不得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第二十六条 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开展催收。 第四章公约执行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从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可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https://jubao.nifa.org.cn)、相关监管机构投诉电话或邮件系统进行举报。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将违法违规线索分别移交至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从业机构违反本公约,经查证属实的,协会将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公开通报批评、强制培训教育、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因不当债务催收导致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采取司法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发现从业机构催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存在违反本公约要求情形的,应在本公约发布之后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 ...
2017年下半年以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等陆续出台后,暴力催收、高利贷、信息乱用等乱象都被列入到了“负面清单”中。 不过,现金贷行业目前仍有不少乱象。其中,一些社交平台上的诱导式消费,也成了现金贷从业者的谋利手段之一,“砍头息”仍在以各种名目横行。 不少用户表示,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砍头息”的陷阱。 点“收红包”,结果“被贷款” 家住四川的张女士,去年曾用一款名叫“有用分期”的移动应用分期付款买了一部手机,目前仍在还款。买手机时,她向提交了全套个人资料,包括手机号码。 “有用分期”在微信里的广告。 今年3月19日,她在“有用分期”官方公众号的推送上,看到点击红包取现的图片,于是就点了进去。随后,系统提示她需要输入手机号和验证码。 “当时我想都没想就输入了,因为我之前已是注册用户,结果几步下来,系统就提示我完成贷款,额度为9200元,并且无法取消。但我根本不想贷款,以为只是抢个红包。”张女士对南都记者说。就这样 ,张女士很快收到了9200元的到账通知,与款项一起到的,还有一份《借款服务合同》。 这份合同显示,上面除了“提示条款”外,还有借款金额与每个月的应还款项。合同显示,张女士的借款金额为14191元,年化借款利率为10%,账户管理费需缴纳4991元。此外,还有“个人保障计划”费用20元,以及“VIP”服务包费用25元,每个月应还款额度为838元。如果按照18个月的还款期计算,张女士拿到的这一笔贷款,其实际利率高达61%,远远超出36%的法定最高标准。 张女士提供的合同。 张女士联系“有用分期”的客服要求提前还款,遭到拒绝。随后,张女士通过银行找到“有用分期”的官方帐号,把9000多元本金汇了过去,同样被告知是徒劳。 合同显示,张女士只拿到了9200元贷款本金。 “如果我需要贷款也就认了,但贷款时我根本没注意,还以为是拆红包,没想到卡里却多了这么多贷款。这不是强行贷款么?”张女士愤怒地对南都记者说。 企业:提前还款需缴纳手续费 针对张女士的情况,南都记者联系到了“有用分期”的运营方——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有用分期”是美利金融旗下品牌,专注于消费分期贷款的金融服务平台,由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总部位于深圳。 该公司公关部负责人对南都记者说,“这个用户点击的应该是我们公司公众号文章下面的推广广告,我们并不是强制让用户绑定并发放贷款,只是给客户一个授信额度,整个流程需要其选择是否使用,还要两次输入验证码,并不是强制使用用户的手机号。公司可以提前还款,但按‘常理’,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张女士向南都记者出示的电子合同显示,借款人名字是打印的,此外还有运营方的公章。在意识到自己并不是抢红包,而是“被贷款”之后,张女士一直在“有用分期”的微信客服里要求“取消现金贷款”,客服的回复则一直是“无法取消”。 针对远超36%的法定最高标准利息,该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表示,“已站在个人角度向公司提了意见和建议”。其称,目前仍然没有具体的措施。 “砍头息”已被严令禁止 目前,市场上的“砍头息”可理解为合同约定本金与实际到账金额的差额统称,包括出借人收取的部分利息,居间人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等。张女士只在“有用分期”借了9200元,合同却出现15000多元还款额,是典型的“砍头息”。 201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联合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共同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给出了现金贷的开展原则,和存量现金贷的清理整顿要求。其中,在利率方面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贷款年利率以36%为界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现金贷利率不得超出36%,超出则视为非法放贷行为。此外,上述《通知》还明确规定:“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据悉,各地已陆续开始针对网贷行业的整改与监管举措,共有17个省市地区出台了备案管理办法、整改验收工作表等备案相关细则。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