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是10亿假理财! 先是兴业,再是美的。 这次的的理财骗局比兴业银行的刺激多了:什么都是假的,无论是银行出具的兜底函,还是资金流向的3家公司授信资料,还是银行行长,都是假的!! 1 遭遇“假行长”! 这次骗局不是什么银行员工贪财用假理财骗客户,而是一个假的银行行长骗了美的。 本来,美的的7亿元理财资金,是由“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出具兜底函,借道上海财通和渤海信托,最终流向3家借款公司。没想到都是假的…… 一开始是美的金融中心安徽分部的负责人李某,向其大学同学透露“美的理财业务最重要的要求是要有银行兜底”。之后的几天,这位大学同学辗转通过一位证券公司的投资经理,向李某介绍了一个7亿元的理财项目。 没过多久,美的两个员工以及上海财通的项目经办人等一行就去农行商谈这事了。 诡异的事来了。 他们由一名自称为“农行成都武侯支行客户经理”的人士陈某接待,来到了农行成都武侯支行办公大楼。陈某领着美的方面等人从一层营业厅进入,坐上电梯进入办公区。全程并无任何人要求登记或出示证件,亦无人询问或阻拦。 这行长是假的啊! “这是我们“黄XX”行长。”进入办公室后,陈某向大家介绍一名中年男子,随后双方交换了名片。 监控资料显示,双方会面持续一小时。合肥美的在《民事诉状》中的叙述称,在查看3个 “授信客户” 的全部资料并提问后,上述这位被介绍为 “黄XX” 的 “行长”,当着美的公司人士的面,从办公桌抽屉里拿出 “农行成都武侯支行” 的公章,因第一次盖章不清晰,“行长“ 又加盖了一次。 当时并没有人深究,盖章《承诺函》的“行长”,到底是不是农行成都武侯支行真正的行长本人?接待美的来客的办公室,到底属于谁? 更倒霉的是,几乎同一时间,美的集团另有3亿元理财资金遭遇了相似的情况。 2 美的集团发表声明,证实10亿理财产品存在诈骗风险! 针对市场所关注的美的集团下属公司10亿理财案件,美的集团今日在其公众号上发布声明称,该诈骗事项预计的损失金额有限,在信息披露及会计处理上,公司遵循了相关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事项;主要涉案人员正在或已抓捕归案,公司已收回部分委托理财资金,冻结与查扣了大部分涉案资金或资产,部分涉案人员资产正在进一步追缴中,预计整体损失可控;公司已对现存委托理财产品进行了全面核查,未发现存在类似的问题。 有评论直指内部管理存在巨大漏洞。 @皇城根下刀笔吏:刚看到兴业银行购买建行10亿理财产品遭遇诈骗,转眼又看到美的购买10亿理财产品也遭遇诈骗。诈骗手法几乎如出一辙,都是通过伪造公章和授权等文件。作为两家这么大的企业,内控出现那么大的问题,可以说内部管理存在巨大漏洞。关于理财产品,其实有官方渠道可以查询,一查便知是否属于真理财产品或假理财产品。动动手指敲敲键盘便可以做到的事情,却能够不被察觉,体现了中国企业目前内控的落后和管理的松弛。 3 当心理财产品陷阱!114家上市公司豪掷10亿、10亿以上买理财产品 美的集团遭遇10亿理财骗局,让我们的目光聚焦到理财产品。 其实,许多A股上市公司都钟爱购买理财产品,近期银行理财的高收益率也让A股上市公司嗅到了“钱味”。 据统计,6月份以来,已有298家上市公司耗资629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上半年接近1/4的A股上市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其中有114家上市公司豪掷10亿、10亿以上购买理财。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2017年4月,银监会一纸文书,现金贷自查、整改开始,各大平台销声匿迹,而在这低调的背后,又是另一片繁荣。 监管在即,时间紧迫,平台妄图迅速做大,疯狂放款。 一批以帮助用户包装资料,提升用户申请贷款额度,提高用户通过率获利的中介群体浮出水面。 深度包装 有业内人士称,现金贷至少养活了十万中介。 现金贷以快著称,运用大数据进行风控,通过审核,直接放款。 这就有了中介的用武之地,中介们称平台为“口子”。 四月以来,现金贷中介异常活跃,微信朋友圈、QQ群、百度贴吧、论坛等社交圈均可看到他们的身影。 王强(化名)就是这群中介中的一员,以帮助用户提高下款率为己任。 “现金卡、马上金融、2345贷款王、快贷、魔法现金、急速现金侠等都可以做。”王强称,“我一般推荐使用马上金融,额度为8000。” 马上金融“口子”在业内炒的很热,四月到现在,一直稳定,利息也低。王强透露,马上这个“口子”每天最少做两单,多的时候五六单,每单提成10%-15%,每月保守能赚十万。” 操作方式都是,向用户所要姓名、学历、婚姻状况、毕业学校、身份证号、本人手机号等19项资料,到手后中介对资料进行包装并申请。 “学历是本科则选本科,其余一律选大专。 社会信息必须选择“企业负责人”。 工作收入是重点,一定要填写15000到20000之间。 其他收入,一般填8000元到10000元。 联系人也是关键,已婚的一定要填配偶,未婚的写父母,填写兄弟姐妹都是减分项目。” 资料包装是王强的强项,经过它包装的用户放款率能达到80%以上。 经验为本 近期,王强接了一个另其头痛的单,一个农村小伙子急用钱。这个小伙子自己申请了多次,但从未成功。 “他填的户口、学历、收入等资料都是真实的,能过才有鬼了。” “自己申请过的单子属于复活单,比较难做,申请过被拒再申请就难了,这单我包装申请了几十次。” 被拒过的用户再次复活,不要填写户口的地址,尽量写高档小区,地址要精确到门牌号,越细越好,修改职业和联系人,填上注册资金为200万左右的建材、IT商业等企业的管理人员。 前期无任何费用,有费用的都是骗子,无费用的也有些是骗用户资料的。 现金贷“口子”会根据平台的风控不断变化,每天都不一样。 李伟(化名)也是以马上金融包装申请为主打品牌的中介。 除了每天做一些单子以外,李伟在空闲的时间还会研究新的“口子”通道。 “我以前在金融机构工作过,知道风控的一些套路,我会对不同的‘口子’进行申请尝试验证,寻找新通道。” 马上金融申请通道有很多,包括融360APP、马上金融APP、挖财里的马上贷、翼支付里的马上金融标准版、网页版。 据李伟透露,“这些申请入口的风控手段各不相同,经过多次的验证,我发现翼支付是最容易下款的。” 对于网上一些中介宣传的 “口子” 特殊渠道,李伟表示,“根本没有什么特殊渠道,优质‘口子’下款率本来就很高,经过有针对性的包装后,下款率会更高,中介只是跟风发广告赚钱罢了。” 法律边缘 如果时间不忙李伟还会雇佣学生发消息拉用户,大面积撒网。 “他们要多少我不管,我只提我要的10%,给他们留出一定的利润空间。” 很多在李伟这借款的用户有很多都已经成为了他的下线。 “两千一位,我教他们技术,及时告诉他们新‘口子’他们做一单我提成5%。” “中介是一个投机取巧的行为,赚得多,但不稳定,而且游走在法律边缘。我年纪不小了,想找个有稳定、前途的职业,最近在看还能不能继续投身到金融领域,有一番作为。”李伟感叹...... 中介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贷款后按时还款的中介行为。另一种是故意包装欺诈,占有贷款的中介行为。 “事实上,贷款中介是违法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相关人士表示,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中介在包装后用户按时还款则很难追究中介的责任。 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负责人表示,“从银监会的角度来看,肯定要打击贷款中介的违法行为,但作为金融机构,难以具体判断贷款的行为是否为中介包装。”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一名思廷地产的员工称这里曾是他们的门店摄影/ 滑昂 利润被中介和借贷平台瓜分,风险则留给了租户。不少人直到去银行办理贷款时,才猛然发现,自己身上多了一项未结清的网络贷款。多家商业银行表示,未结清网贷,将影响用户办理购房贷款。对此,法律界人士分析,如果中介谎称“被收购”,将租户转给第二家中介,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租户办理网络贷款,则两家中介及网贷平台均涉嫌诈骗。 毕业季、实习季的来临,催生京城新一波“租房热”,与之同时,乱象如影随形。近日,一种新型的租房骗局在京城出现,其常见模式为:租户和中介签订租房合同之后,中介自称被一家公寓收购,将租户“转”给公寓方,当租户重新签订租房合同时,却被要求使用指定的软件按月交租。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实际上在租户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寓方已使用租户信息,办理了数万元的分期贷款,租户的“按月交租”,实际上是在网贷平台上按月还贷。而全款,则被中介套现。北青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所谓“被收购”,只是中介与公寓之间联手设置的骗局,其目的是将租户“转卖”,以期捆绑借贷平台,并以此套现。借贷平台则赚取租户“借款”产生的利息。 中介自称被收购后将租房者“转卖” 伴随着毕业工作季和实习兼职季的到来,北京迎来新一轮租房高峰。除了屡被曝光的黑中介克扣押金、额外收取租户服务费的现象,围绕租房者,一种新型骗局正在蔓延。 近日,刘青(化名)告诉北青报记者,今年3月7日,他通过“北京好来屋房屋中介机构”租了一间房,“合同规定租金‘押一付三’,合同期为一年”。但仅仅住了10多天,3月底时,另一家名为大熊公寓(全称“梦想大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机构联系他,称好来屋已经被大熊公寓收购,要和租户重新签合同。“我就打给好来屋的中介,他也说是被大熊收购了。” 大熊公寓的工作人员告诉刘青,与新中介方重签合同,对租户来说“很划算”,“交房租是押一付一,这比之前的押一付三感觉轻松些,但是他们提到,租金要通过一款APP来支付。”不过,刘青称,“通过APP付房租”这一细节,并未在合同上体现。 刘青没有起疑。大熊公寓的工作人员让刘青下载一个名为“分付君”的APP后,用该APP扫码识别工作人员出示的一个二维码。随后,工作人员拍摄了刘青手持身份证的照片,索要了刘青的银行卡和开户行信息,帮他填好了“分付君”上的信息。 和刘青类似,李娜(化名)同样遭遇了中介被收购后,改签“大熊”的经历。 “我第一次租房子的中介,名叫‘思廷’,签完合同,还没过1个月,对方也说被大熊收购了,要和大熊重签合同。”李娜回忆,重签合同的时候,大熊也提到现在可以押一付一,但每月的房租钱要通过“分付君”支付。她给北青报记者发来的合同显示,在“补充协议”一项,大熊公寓的工作人员手写了一段话,其中提到:房租由租客支付到分付君平台或绑定的银行卡中,但并未解释“分付君”是什么平台。同样,合同刚一签完,大熊的工作人员就用李娜的身份证、手机号为她办理了“分付君”,并且交代她每月按时付房租。 李娜的分付君账单显示还有20700元未到期 租房者改签合同遭捆绑借贷平台 李娜是来北京实习的,当初签租房合同时,和中介说好是短租3个月,6月份期满。6月中旬,当她回校前准备办理退租手续时,却偶然发现,除了在老家办理过的一笔房贷,自己还背上了另一笔“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上,显示我有一笔2万多元的贷款没还。” 李娜觉得疑惑,随即打开分付君平台查看,发现“账单”页面显示,还有20700(元)“未到期”,这和征信系统上未还的贷款数额一致。 李娜这才反应过来:原来大熊公寓自称按月交租的平台,竟是一家网上借贷平台,而且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大熊已经用她的信息,一下子贷出一年的租房款,钱款则落入中介的口袋。 同样,刘青也发现自己被贷出一笔数万元的租房款。 此前,李娜和刘青认为,在网贷平台贷款,是需要付利息的。因此,每月仅是交房租的表象,让他们在开始时相信中介所说的话:“‘分付君’只是一款交租APP。” “我是按月交房租,为什么一下子会多出来9个月的房租未还。为什么中介只说押一付一,不提分付君是借贷平台的事情?能不能按时还款,直接和征信挂钩,万一中介跑路,这些钱不就落在我的头上了?”李娜对北青报记者表达了担心。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和李娜、刘青有同样遭遇及担心的人不在少数,北京地区至少有超过200名租房者,遭遇被中介二次“转卖”给大熊公寓,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的情况。除了“分付君”,“元宝e家”和“蚂蚁白领”等网贷平台,也是中介极力推荐的“交租APP”。 北青报记者还了解到,那些不愿意和大熊公寓改签合同的租房者,目前面临着被对方威胁“扣光押金”、更换房锁等强行退租的遭遇。 中介、公寓自导自演“被收购”戏码 先是和房屋中介签了合同,随后遭遇“被收购”,要和大熊公寓改签。如出一辙的套路,不禁令人起疑。6月26日,北青报记者以租房者身份,致电刘青、李娜首次签租房合同的“好来屋”、“思廷”等中介。 北青报记者询问发现,两家中介公司并未被收购,目前仍以“好来屋”、“思廷”的中介名称,在对外租售房源。北青报记者以“想在国贸周边租房”为由,询问两家中介房源情况,对方均表示“有房出租”,并向北青报记者介绍,“随时可以带你去看房,定下来就能和公司签合同”。而对于“被大熊收购”一说,“思廷”中介则称,之前跟大熊属于“合作关系”。 至此,一场由房屋租赁中介和大熊公寓自导自演的“被收购后改签”的戏码浮出水面。 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上,北青报记者检索发现,在“2017年1月份被投诉前10名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北京好来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位列第4,并显示其“未备案”。北青报记者就此咨询北京市住建委,工作人员表示,“显示‘未备案’,说明房屋租赁机构没有在住建部门进行备案,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黑中介’。” 工作人员还介绍,租房者可以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地产经纪机构”一栏进行查询,查询不到的中介机构都属于未备案的“黑中介”。随后,北青报记者在该栏目检索“北京思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检索出任何信息。 同时,北青报记者检索工商信息发现,在“被收购”戏码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梦想大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发放贷款”。工商信息还显示,该公司在今年4月14日,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此外,北青报记者致电工商部门询问得知,消费者和第一家中介公司已经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大熊公寓要求消费者改签合同的行为,属于合同纠纷,“消费者可以收集相关材料证据后,向工商部门提起申诉。” 借贷平台支招将利息加进房租 中介、大熊公寓自导自演的“被收购”只是第一步,在此之后,租房者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分付君、元宝e家或其他网上借贷平台上遭遇“被贷款”。 那房屋中介与这些借贷平台,有什么关系?近日,北青报记者以租户身份,致电大熊公寓工作人员。对方承认和“分付君”有合作,并解释“(分付君)是月付平台,主要考虑到租户经济能力(不足)情况”。北青报记者进一步询问“分付君”是否是贷款平台,对方坚称“是付款平台”,“是一个金融融资平台,等于房租先打给公司了,你自己按月交租就行。” 6月26日,北青报记者以中介名义,联系分付君平台,询问“合作”一事。一名樊姓工作人员先向北青报记者打听了手里有多少房源,房源位置,中介机构名称。随后,他介绍,他们目前和公寓或房屋租赁机构,有时长4期到12期不等的合作项目。 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分付君有普通客户端和业务端两种,中介下载业务端,将租房者的姓名、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填好,并标注借贷金额、每期还款金额,随即生成一个二维码。租房者下载客户端,扫描中介的二维码,补充个人信息,就等于签了借贷合同。 “4期或12期,就是贷款的时长,即从4个月到12个月不等。”樊姓工作人员解释,贷款时长不同,在平台上产生的利息也不同,“贷款4个月的,收2%左右的利息;半年期的,收3.5%的利息;一整年的,收7%的利息。”北青报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月租2000元的房子为例,正常年租需要交24000元,而通过借贷平台后,则需要交25680元,多出1680元。 而产生的这些利息,分付君的工作人员称,可以中介出,也可以由租房者出。但他透露,“很多中介会把利息打包在房租里面,让(租房者)他们感觉不到付利息了,但其实利息已经包含在他们按月交租的钱款里了。”他进一步解释,这样做的好处还有,如果到时候租户发现被贷款,中介可以说是“零利息”,租户就不会觉得自己有损失。 分付君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表示,对于中介来说,最大的获益在于,借贷平台会把租户签合同时的4到12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打给中介。“等于这个钱你直接套现使用了。” 李娜与中介的合同中提到了分付君供 图/李娜 网贷未还清将影响个人办理房屋贷款 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和分付君的操作模式类似,“元宝e家”的“房租分期”分为季付、半年付和年付三类,利息分别是4%、5%和6%。工作人员也建议北青报记者,将借贷平台上产生的利息分摊在每个月的房租里,“把房租涨上一点儿”,以此做出“零利息”、“只是交租平台”的假象。“元宝e家”的工作人员还坦言,“(房租分期)说白了就是中介套现,你们得利最多,而且你们每推荐一个租户来,我们还给你们提成100元。” 租房者以为的“按月交租”,实则是按期归还借贷平台上已经包含了利息的贷款。一旦逾期,后果不堪设想。分付君的工作人员介绍,租房者如果逾期,“会有1天的宽限时间,超过1天后,每天按照千分之一的利息收钱,比如月租2000元,逾期后,每天要收取2元的逾期费用。”分付君和元宝e家均表示,对于逾期租户,他们会先催款,“催不到,需要中介机构出面再催。” 而让人担心的是,逾期不还的租户,可能面临个人信用污点问题。分付君客服表示,逾期连续3个月或违约6个月,将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如果影响了银行商贷,可以提前做一个结清,结清的话,平台要收10%的手续费,费用是你(租户)出还是中介出,你们协商解决。” 同时,北青报记者致电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的信贷部门,两家银行均表示,如果客户有诸如“分付君”等网络平台的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办理房贷业务的。此外,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还补充道,如果客户因网络贷款导致在征信系统有不良信用记录,会影响贷款的收入还贷比,同时还会上浮贷款利率。 法律人士:中介及网贷平台或涉欺诈 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首先,租户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有效的。至于大熊公寓是否收购了该中介公司,租户可以到工商部门查询该中介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若实际并未发生股权变更,中介公司却谎称被收购,要求租户与大熊公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涉嫌欺诈。租户因被欺诈而与大熊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可以依法撤销。” 赵占领律师还表示,租户按照大熊公寓的要求,安装并使用分付君平台以缴纳房租名义还贷,即使没有书面协议,租户也与该网络贷款平台形成事实上的贷款合同关系。如果借款人即租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贷款合同,该合同也可依法撤销。 此外,赵占领律师补充道,借款人(租户)在网上贷款的过程中,表面上看起来是“零利息”,实际上已把利息加在房租里。“网贷平台和大熊公寓甚至中介公司通过‘合谋’,欺骗租户,使租户误以为在通过网贷平台支付房租,但实际上是在还贷款。网贷平台、大熊公寓乃至中介公司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6月2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配套发布了6大类业务参考模板,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证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供指导。 完善后的《指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附则等6章,共计55条规定。 与6月15日公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指引》对此前的规定做出了多处修改,梳理和整理如下: 将部分细节性条款修改为原则性规定 1、删除全面性和及时性原则的条款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6条【指导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二)全面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并覆盖销售的全部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及时性原则。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基金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需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分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小结:正式发布的《指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全面性和及时性原则,保留了投资者利益优先、客观性、有效性、差异性等原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将由募集机构结合原有安排自行确定,这将给予机构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2、简化回访内容的要求 《指引》原文 第13条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13条【回访】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进一步核实普通投资者身份,确认其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二)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已充分了解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和风险,是否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了解匹配情况; (三)了解销售人员是否在销售环节充分告知普通投资者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及风险; (四)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承担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 (五)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 (六)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诉渠道。 对购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普通投资者,还应确认其是否签署购买产品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小结:可以从对比中看出,《指引》简化了关于回访内容的要求,重点将关注度集中在普通投资者是否了解产品、服务风险以及匹配的情况。 简化操作步骤和流程减轻机构和投资者负担 1、删除对未成年人开户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 《指引》原文 第20条前2款了解投资者信息要包含但不限于《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自然人投资者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20条前2款【了解投资者信息的具体内容】了解投资者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个人投资者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开户的未成年人,还须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及监护关系证明等文件。年满16 周岁未满18 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还须提供相关任职证明、收入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小结:《指引》删除了未成年人开户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因为行业对未成年人开户已经有过相应安排,《指引》不再赘述。 2、删除拒绝销售产品或服务的表述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20条第5款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基金募集机构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拒绝向其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第28条第2款普通投资者拒绝填写风险评估问卷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小结:相关条款在证监会发布的《办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如,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指引》对此类相似规定删除,不再赘述。 3、简化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的定义 《指引》原文 第29条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29条【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是指经过基金募集机构评估为C1 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或者金融投资经验; (三)仅追求稳健收益或者表现出极低的风险容忍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或者基金募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小结:《指引》对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进行了简化和明确的定义,让机构可以更加简洁识别和判断这类投资者,修改后的定义更加明确,也更具实操性。 4、简化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操作程序 《指引》原文 第32条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要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转化申请,同时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二)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三)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基金募集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 (四)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32条【普通投资者转化的操作程序】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应当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转化申请,同时还应当向基金募集机构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二)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实。 (三)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 (四)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 (五)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 (六)基金募集机构不同意普通投资者转化的,该投资者自收到不同意转化决定之日起1 年内,不得向同一基金募集机构再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小结:《指引》简化了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操作程序,并且删除了此前的“不同意转化,1年内不得重复申请”的限制性规定。 尊重行业实际,尽量减少行业负担 1、删除公示投资者分类方法、标准、程序的描述 《指引》原文 第24条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26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24条【对专业投资者细化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基金募集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的,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分类方法、标准、程序等信息公示。 第26条【对普通投资者细化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五种类型。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分类方法、标准、程序等信息公示。 小结:《指引》不再要求基金募集机构针对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公示投资者细化分类的方法、标准、程序,相应内容将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即可。 2、对投资者身份由“核实”改为“核查” 《指引》原文 第21条基金募集机构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要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募集机构要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二)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 (三)基金募集机构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表; (四)基金募集机构要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 第27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募集机构要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21条【了解投资者信息的操作程序】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二)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 (三)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表。 (四)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 第27条【填写风险评估问卷程序】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 小结:业内人士称,由于现在对投资者身份的核实手段有限,对投资者身份由“核实”改为“核查”,意味着基金募集机构核对投资者身份变为形式要件,将有效减轻行业的负担。 比如,现场开户需要验证本人和身份证件匹配,而不需要像侦查部门那样再去验证身份证件和本人皆是造假的情况,如果用“核实”,无疑将加重行业的责任,而且目前行业也尚不具备“核实”每一个投资者的能力。 3、简化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生成信息表具体要求 《指引》原文 第33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基金募集机构要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投资者信息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33条【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工作要求】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投资者信息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有效地查询自身的风险等级及相关信息,能够通过数据库系统及其他有效方式及时提交自身的信息变动情况。基金募集机构在收到投资者信息后,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生成新的投资者信息表,并在必要时为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及评估,并将结果告知投资者。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信息保护制度、评估数据库运行制度及应急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信息安全。 小结:《指引》简化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工作要求,对投资者查询、更新数据库、提供问卷和评估等问题不再作出要求,而对数据库中具体内容也简化了要求,更加侧重搜集要点,而不是面面俱到。 4、删除罚则内容,增加适当性义务自律管理的原则性规定 《指引》原文 第52条协会对基金募集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基金募集机构及人员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独立出来“第六章自律管理”,第53-60条分别规定了报告义务、投诉举报、一般违规责任、多次违规处分、诚信记录、行政与刑事责任等内容。 小结:《指引》只是对适当性义务做了自律管理的原则性规定,删除了关于整个“第六章”关于罚则的内容。 明确可能造成混淆内容 1、避免公私募混淆,删除“帮助”的表述 《指引》原文 第27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募集机构要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基金募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三)风险测评问卷要在填写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27条【填写风险评估问卷程序】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基金募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帮助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三)风险测评问卷应当在填写完毕后5 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 小结:为避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混淆,删除第27条(二)中“帮助”的表述。 2、删除普通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程序安排的揭示要求 《指引》原文 第47条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R5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四)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四十八条【销售高风险等级产品】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例如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四)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五)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3、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范围的定义 《指引》原文 第53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范围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指引未尽内容,募集机构依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予以适用。 小结:新增的条文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适用范围,同时通过增加兜底条款,保证行业有法可依。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据财新网报道,5月份单月看,安邦人寿实现原保费收入为2017年以来最低,仅有5652.76万元,原保费收入不足亿元。2017年1月、2月、3月、4月,安邦人寿的原保费收入分别为852.58亿元、777.96亿元、243.53亿元、13.44亿元。安邦人寿2017年开门红期间,原保费收入同比猛增的重要原因,就是将年金保险“长险短做”。...
美国CNBC网站周一援引知情人士的消息称,亚马逊云计算部门正在开发一项翻译服务,允许开发人员将其网站或应用翻译成多种语言版本。 之前,亚马逊内部已经在使用机器翻译技术,例如,以多种语言提供产品信息。但知情人士称,如今亚马逊计划通过其AWS云服务面向第三方开放,预计在今年11月份之前推出。 约两年前,亚马逊收购了翻译创业公司Safaba。随后,Safaba联合创始人阿隆·拉维(Alon Lavie)加盟亚马逊,领导位于匹兹堡的机器翻译研究部门。 当前,谷歌与微软都在提供翻译服务,Facebook也在为自己的应用开发机器翻译技术。 最近几个月,亚马逊AWS云服务推出了一系列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服务,如物体识别工具,文本语音转换工具等。而推出翻译服务有助于AWS进一步拓展营收源。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俗称印度硅谷的班加罗尔(印度南部城市)往往是为各种问题提供互联网解决方案的第一站。最近的例子就是MyPetrolPump,这个平台支持人们从网上订购汽油,然后送货上门。 乍一听有点鸡肋,但当你被堵在加油站门口的长队中,你就深切地感受到它的必要性了,一些拥有大型交通工具的学校和组织也是如此。 MyPetrolPump利用迷你燃油加油机向家庭和商业楼宇输送燃料。现在它主要面向于诸如加罗尔这样的科技中心和班加罗尔的一些偏远地带。 班加罗尔在电力方面一直短缺,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拉了科技发展后腿。由于频繁的断电,很多公寓与办公场所都只能安装柴油发电机发电,这也是MyPetrolPump的机会之一。 现如今,MyPetrolPump只能在网页上下订单,App正在筹备中。只要在100升以内,运送费都是99卢比(折合约为1.5美元)。 事实上,MyPetrolPump不储藏任何油气,它只负责从最近的加油站预定燃油,然后送到客户的手中。 很多人担心MyPetrolPump的安全性,认为法律法规应当作出相应的规范。然而公司表示,它们采用的容器比那些送到家里的液态石油气安全多了。 由于水源的短缺,班加罗尔的人们对于街上来来往往运送自来水的卡车已经习以为常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们也能接受卡车运载的油气资源。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对于资本市场各方而言,这是忙碌的一天。 6月28日晚间,北京一家大型券商非银行业分析师张明远(化名)仍在办公室忙碌着。从当日下午4点开始,证监体系内各家单位陆续发布的文件让他一刻也不能停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监管系统各家协会和交易所赶在《办法》实施之前推出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至此,研究推进多年的全市场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终于将发挥其作为资本市场中基石制度的真正威力,其携带着投资者、产品两个维度的清晰要求,对于机构的严格后端监督将把市场推向一个投资者保护的新时代。 矩阵成型 早在2016年12月16日《办法》便已发布。至于为何要等到第二年七月才正式实施正是考虑到此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会渗透到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无论行业自律协会、交易所乃至证券经营机构都需要充足的时间消化从而完善。 就在距离《办法》正式生效前两天,6月28日下午开始,证券业、基金业、期货业协会三个行业协会,以及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中金所等四大交易所陆续公布了相关的自律指引规则。 “今天各部门发布的文件信息量非常大,在《办法》的指引下,各协会和交易所将投资者适当性的变化传导到了市场的各个层面。”一位中金公司投行部的人士讲道。 协会与交易所发布的部分指引甚至出现了较大的内容变化。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为例。 其在修订指引的过程中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另外,全国股转系统还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这些变化都将在未来一定的时间里给市场造成持续的影响。 而对于陆续发布的文件,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在6月28日交流时形容指出,“如果说《办法》是设计图,那么各家单位今日发布的各项指引就是施工图。而双方的关系中,投资者适当性是母法,和各协会以及交易所发布指引间的关系是上位法。各协会以及交易所发布的指引都不能超出《办法》的范畴。” 就在28日证监会发布的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答记者问中,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也表示,《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 至此,以《办法》为基石,以各协会、交易所发布指引为栋梁,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立体矩阵搭建成型。 卖者有责 组成立体矩阵的并非只有监管层、行业自律组织以及交易所。最为重要的市场参与主体之一,也是此次《办法》和相关指引约束的主要对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同样是立体矩阵的一部分。 那么机构又将如何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其中的重点或在于卖者有责。 “在此之前,我们是没有对证券经营机构这方面的义务有要求的,卖者的义务和责任都很模糊。但如今新规特别强调卖者的义务和责任,也相对于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线交到了机构的手中。”沪上一家大型券商的人士表示。 证监会则表示,《办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让经营机构在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等和统一,切实防范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证券期货产品,造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影响。 而《办法》中也专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经营机构和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也必须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当经营机构没有履行相应义务造成普通投资者损失的时候,投资者就可以控告相关的机构获得相应的赔偿。”前述知情人士通俗地解释卖者有责的内容。 一方面倡导卖者有责,但作为立体矩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监管层在修订相关指引的过程中给予了证券经营机构最大的认定权限。 以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为例,对比此前征求意见的草案中,两者对普通投资者的划分有很大的改变。 在正式发布的《指引》中,证券业协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但具体分类标准和方法则由证券经营机构自行制定。 与此同时,在产品端的界定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正式发布的《指引》中产品风险等级的界定也有具体的产品变为了对产品风险的描述以及定义。 “可以理解为监管层将最后一道风险把控交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手上,如何定义投资者的等级,如何定义产品的风险等级,这些对机构来说在设计相关细则的时候便是设定了根据机构自身情况量身定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而也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主要在简单地把某类产品划归到某个等级过于粗糙,并不具有科学性,而且如果有创新产品出来那么分类标准又要修改。从最新的标准来看,意味着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分类的主动权重新交到了基金募集机构的手上,这就要看各机构自身如何去界定,怎样进行合理的界定对机构而言其实也是一种风险管理能力的考验。 前述接近监管的知情人士则分析道,“如此安排,一家机构如何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也将成为其核心竞争力。” 准备就绪 正如前述所讲,《办法》发布至今已经超过半年时间。如今在市场各参与主体在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学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与此同时,证券业、基金业、期货业协会和有关交易场所也均公布了相关的自律指引规则。 可以说,目前《办法》实施准备工作万事俱备。前述知情人士则透露:“6月初证监会会同各个单位抽查了10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专门检查了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新规这方面的准备程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投资者适当性的准备工作就绪。”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准备工作当中,证监会也充分考虑到了新制度试行的衔接问题。因此,证监会也提出了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而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以现有的股票投资者为例,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 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给工作的最前线,各家证券公司交易所在近期异常忙碌。 一位北京地区券商营业部负责人表示:“就我们的理解来看,新规的核心内容就是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产品和投资者精确匹配。近一个月我们的培训中一直在给经纪人、从业人员强调和强化这一认知。” 据了解,部分券商营业部还通知客户在新规生效前开通各种权限。近日,华南地区一家中信建投营业部的人士透露:“我们现在通知所有客户,如果有能力或者有意愿,尽量尝试开通一些权限,如两融,创业板或者分级基金等,等新规生效后,严格匹配投资者和产品的话,到时候想打擦边球也有难度了。”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前几天有老读者给笔者留言,说往前翻看了我去年九月发的《狂欢之后,2017年中至2018年,中国房地产将进入史上最大衰退周期!致进击的房价》一文后,觉得预测太神准,咨询笔者这都快一年了,未来还怎么看? 我说还能怎么看啊?老百姓手里的存款都花的差不多了,下半年开发商回款任务重,新盘再搞搞全款购房八五折之类的活动,这一波地产周期就算过去了。并且下半年二手房必定会推出更严厉的交易政策,然后房地产流动性将彻底全面锁死,未来两年现金为王,市场重回买方市场,房价将出现松动,熬过这两三年后,一二线大概率继续上涨。 老读者说:老师你说的不对啊,任志强前段时间可是说老百姓手里还有大量存款。银行不让贷款,开发商让全款购房能打折也好啊,老百姓手里钱多啊。 聊至此,笔者觉得应该重新再梳理一下国内的经济、货币和房产的乱局了。 全国住户存款仅剩26万亿!全款买房撑不住! 其实讲真的,任总是一个敢讲大实话,真性情的企业家。很多数据也都言之凿凿,有理有据,逻辑也没大问题,但是好几次提到的居民存款这个事,笔者觉得任总还是讲的有些偏执了。 别看央行每月公布的境内居民住户存款月月攀升,上月央行公布的老百姓手里还有60多万亿的存款,但别忘了,这些年大伙买房子买车也没少欠银行的钱,境内个人人民币贷款从2010年的8.8万亿飙升到现在的36.4万亿。 如下图: 2009年之前,个人贷款的体量其实也不大,一直都在几万亿的规模徘徊,老百姓的腰包也一天天鼓了起来,但是为什么2010年之后大家都这么喜欢跑银行要贷款了呢? 其实,说白了也简单,就是08年底出来的四万亿政策,让09年到11年出现了全国性全面大通胀。CPI当月同比指数从09年年中的-1.8%直接飙升到两年后的6.45%。 也正是这一段时间,民科人士的“人民币只会越来越毛,存钱不如屯东西”等传言开始风靡整个社会。而当时的情况也确实如此,物资一天一个价,猪肉鸡蛋人人喊贵,价格压都压不住,渐渐,大家也就都把这些话当成警世箴言了。 所以,很多人为了防范货币贬值,急匆匆的都去银行贷款然后在市场各种买。 也正是从那一年起,老百姓负债的速度比存钱的速度开始快的多! 直到2016年,全国一二线房地产爆发,老百姓的存款迅速被房地产吸走。 笔者统计了一下从2010年之后,把境内住户的人民币存款减去住户的贷款,就得到下面老百姓净存款数据: 其实,如果没有2016年这一波房地产和2015年那一波股市,老百姓的净存款应该在35-38万亿之间,十八大的目标也差不多完成的很漂亮。但是现在,少了一大块。 经过股市和房地这两波一搞,绝大部分家庭的资产从 房产+存款+金融资产 变成了 房产+存款+金融资产。 所以,很多人问笔者如果开发商降价让大家全款抢房,房子不是还要涨么?甚至还有不少人说未来中国是否要全面大通胀? 我经常回答:你动动脑子想想可能么? 老百姓手里都快没钱了,你拿什么去涨价?你拿什么去刺激价格?你拿什么去通胀? 中国去年房地产商品房新房销售金额在11.7万亿,二手房交易金额大约在5万亿,两者加一块儿快17万亿,如果全款购房,老百姓现在的26万亿净存款还能怎么折腾? 告诉你!没有银行贷款,这点存款根本就撬不动房地产这口大缸! 通胀还是通缩?你胀一下我看看 讲真,央行对于房贷政策的收紧实际上动作有些慢了。不然牺牲一点房地产,换取刺激一下国内物价,对中国的经济是有好处的,但是最好的时机已过。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全球都在通缩,日本政府因为无法解决社会长期通缩问题,安倍愁的皱纹长满了脸。 海岸线对面的美联储耶伦大妈因为美国社会长期通胀低迷,连本来言之凿凿的加息理由都弄得像忽悠大众一般。 还有人嚷嚷着要大通胀? 你是要当奥特曼去解放全球的通缩困局么?! 笔者带大家看看全球大通缩周期下,这几年国际商品现在价格都什么德行。 我们挑三个能代表国际商品价格的品种:能源之王——石油、粮食之王——大豆与金属之王——铜。 答案不言自明。 现金为王时代,高杠杆无现金流者危险 美联储进入加息缩表周期这事已经说了太多遍了,米筐上这话题的文章不下十篇,笔者都写了六七篇。 但是,还是有很多人认为央行只会滥印钞票,信贷规模会节节攀升,社会永远通胀下去。 很多人现在的想法还是抓紧时间去银行贷款,能负多少债就负多少债,恨不得让家里没满月的吃奶娃都去银行按揭买套房子,等未来赚了大钱后把一麻袋钞票当废纸一样仍给银行,顺便再扔下一句:“SB,老子跑赢通货膨胀了,你们这帮吸血鬼去死吧”,然后仰天长笑而去,一副人生赢家的样子。 六七年前你有这想法,没毛病,笔者举双手赞成你,哪怕是前两年你这样干也没问题。 但是你现在还这样想,还这样干,就是作死! 你特么当银行都是傻子么?! 全国人民要是人人都这样干,人人都觉得自己比银行智商高,长期通货膨胀、货币长期贬值的恶果都由银行来兜着,告诉你,如果你认为全国人民都能这样去银行占便宜,银行要是玩完了,大家都要玩完! 为什么? 记着去看看中国的政治金融史,银行本质就是财政部! 不理解的话去背思想政治课本去! 在中国外汇占款一直下降,货币乘数到高位,信贷规模无法大量释放的前提下,你高杠杆不是在人生逆袭,是Suicide!!! 信贷有极限!债务有尽头! 告诫 我一直告诫很多投资者,你的家庭负债一定要适度,不能杠杆崩到最紧。一定要留有不低于你家庭两年收入的现金流。不管投资还是投机,绝大多数家庭房产持有不要超过三套!(如果投资一居室小户型的话可以适当增加一至两套)。 特别是2016年这波房价涨了之后才后知后觉加高杠杠投资房产的,是极为危险的。 为什么? 因为你负债二三十年,这二三十年的现金流增长速度会受到制约。如果期间现金流崩掉,你只有抛售房产,而抛售房产的房价增益部分必须要覆盖住你的房屋交易成本+房贷利息成本+你购房所投入资金本这段时间所损失的无风险收益这三者之和,你才能自保。 而这些年如果出现别的投资机会,你只能眼睁睁的看着。 如果两三年后中国股市走牛,你拿什么去炒A股?你拿什么去投资新三板优质股权?你把房子押给证券公司么? 如果未来美元、英镑、澳元崛起,你拿什么去换外汇?你拿什么去做海外配置? 你手里还有钱么? 还有钱么? 有钱么? 有么? 啊?! 问你呢! 有人说把房子拿去银行再做抵押不就好了? 再过两三年,你去银行抵押试试,银行会给你一个不可思议的评估价和一个令你咋舌的利率,并且未来金融市场监管的大数据打通后,你抵押贷出来的钱想去炒股?! 呵呵! 一笔有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心理压力的资金会让你入场就输掉一半! 不信你问问身边做股票配资的人,有几个全身而退活下来的?! 写在最后 梳理到最后,如果你通篇认真看完,何尝不明白我想表达什么?! 有些老读者觉得笔者预测准确率较高,其实笔者一直都很抵触“预测“这个词,我们不是大仙。 我们深刻的认知到我们的经济活动绝大部分是在顶层决策者制定下所摇摆前行的。而笔者所做的便是研究顶层决策者的思路和各种经济宏观数据,试图用来捕捉一个个政治与经济的逻辑链,推理出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分享给大家,仅此而已! 希望与君共勉,祝君好运! ...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文中,我们将逐条解析。 当年,蒙牛VS摩根士丹利,蒙牛胜出,其高管最终获得价值高达数十亿元股票。反之,也有中国永乐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对赌,永乐最终输掉控制权,被国美收购。 作为 “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 “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 当你和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下面,我们来逐条解析。 1、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2、业绩赔偿公式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3、上市时间 关于 “上市时间” 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上市时间” 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放心保),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上市时间” 的约定不能算是对赌,对赌主要指的是估值。但这种约定与业绩承诺一样,最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 4、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5、关联交易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 不过,“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6、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 7、竞业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和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 是100%要签订的条款。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内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资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8、股权转让限制 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大家一起卖。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卖,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 但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9、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10、反稀释权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反稀释权”与“引进新投资者限制”相似。毛圣博表示,这条也是签订投资协议时的标准条款。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11、优先分红权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12、优先购股权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13、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前述A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A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A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15、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强卖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16、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17、管理层对赌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18、回购承诺 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19、股份回购公式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 A、一是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B、二是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上述深圳PE、VC领域律师表示,“这种只享受权利、利益,有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0、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上述A公司及其大股东同投资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若有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际投资额(股权认购款减去已补偿现金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既然认同并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就应该愿赌服输。但是当公司没钱,纠纷就出现了。”据悉,现在对簿公堂的案件,多数是因为公司大股东无钱支付赔偿或回购而造成。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