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下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在官网发布《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网贷备案办法》)。至此,作为网贷规模名列前茅的北上广深四地均已下发了备案登记监管文件,行业合规进程加速。 据悉,《北京网贷备案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6日,为期一个月的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网贷备案办法》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是15个工作日。 附《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及目的】 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 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章 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工商注册登记】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七条【设立条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 (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备案申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备案材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和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等; (八)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等; (九)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其主营业务; (十一)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 2.风险管理制度, 3.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 (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合规经营承诺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业务系统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四)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补充材料】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并提交第九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和整改情况说明等。 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 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应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监测预警、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办理时限及要求】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对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区金融办或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未准予备案的,市金融工作局应出具本市不予备案登记书面告知材料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四章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 第十四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条【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 第十六条【数据接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各区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 第五章 备案公示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 市金融工作局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业务数据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后,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网上公示后,方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内容】 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应加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根据风险情况对备案机构定期开展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市工商局应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示风险,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评估分类】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分类标准,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一般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区金融办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所在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各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报送所在区政府和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管理】 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公司备案登记文件送达所在区金融办。 各区金融办在日常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京外公司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未向本市报备的,应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通报,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条【自律管理】 支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包括开展自律检查,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纠纷等。 第七章 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经营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依法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情况核实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备案注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书面报备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办理备案注销。 报备的资料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情况,代偿资金及投资人基本情况,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等; (三)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备案自动注销。鼓励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化解风险,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市金融工作局应及时公示备案注销信息,并向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通报,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对备案登记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拒绝监管、不按规定报送数据、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北京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评估类别、进行信用惩戒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取缔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非法集资的,纳入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处理。 第二十九条【银行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或有关规定报送材料或告知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银监局有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换存管银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机构档案】 市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各区金融办等进行共享,加强日常协同监管。 第三十一条【时限解释】 本办法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受社会公示监督及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最新的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数据显示,截至7月4日,私募管理人总数再度逼近两万家;私募产品数量达到6.7万只。今年前6个月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814家,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其中股权及创投私募成为增长主力;同时,证券私募管理人规模遭遇大幅缩水。 私募管理人逼近2万家 产品数量达到6.7万只 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7月4日,已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总数达到19708家,其中,证券投资基金7317家,股权、创业投资基金10759家,其他投资基金694家。上半年,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814家,比去年同期(新登记954家)增长了近2倍。 业内人士认为,今年私募的新增登记之所以相比去年同期明显增加,主要是因为去年初提高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的要求。“为了净化行业环境,私募备案登记审核更加严格,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等,并要求新登记的私募在6个月内完成首只产品的备案。”上述人士说。 同时,协会官网数据还显示,截至7月4日,私募基金产品的总数量达到66818只,不断刷新历史新高。 私募汇对今年1~6月的具体备案情况所做的统计显示,上半年新增备案私募基金产品12614只,比去年同期的10998只增长15%;平均每月增长2102只,最多的月份增加了2830只。 股权私募增长是证券3倍 上半年呈现冰火两重天 今年上半年,股权及创投私募与证券私募在增长方面,呈现冰火两重天之势。从私募管理人的数量上来看,前6个月,私募管理人备案登记总数增长了2814家,其中大部分新增机构都是股权及创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增加了2068家,而证券投资基金仅增加了695家,前者的增长量是后者的近3倍。至此,股权及创投类私募的总数已经突破1万家,达到10759家,而证券类私募的总数仅为7317家。 这种差别同时反映在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上。协会月报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私募股权、创业管理人的规模是5.65万亿元,比去年增长9563亿元;私募证券管理人的规模仅为2.35万亿元,相比去年底大幅缩水4202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近年来证券市场经历牛熊转换,股市投资机会匮乏,一些高净值客户纷纷涌入股权市场;二是IPO常态化,企业上市渠道畅通,监管层支持创业投资,股权创投私募受益于此,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三是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期,国家倡导“双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购重组,加大基建等方面的投入,推动了相关领域股权、创业投资的热潮。 国内某大型股权私募基金合伙人表示,经过“资本寒冬”,上半年私募股权市场逐步回暖,各种创业项目不断涌现,热点不断,融资活跃。“投资人去年比较谨慎,很多钱都没有投出去,但现在A股IPO开始加速,大家也开始变得更加积极了。”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7月5日,三板成指、三板做市齐跌。三板成指下跌0.06%,收报1232.73点;三板做市下跌0.12%,收报1055.15点。 尽管二级市场仍无明显起色,新三板定增市场却表现 “淡定”,甚至有微微的回暖迹象。股转系统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第二季度,新三板共完成714次股票发行,较一季度略降7.39%;同时实际募集资金337.97亿元,较一季度上涨17.03%。 另一方面,新三板新增股票发行预案平稳发展,待实施定增方案激增,认购延期渐入常态,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所需时间有延长之势。 综合上半年情况,个人投资者定增参与度下降,投资机构成为定增认购最大认购方;证券机构定增认购参与度急速下行,做市 “鸡肋” 显露无遗。 上半年新三板定增平淡中略回暖 2017年二季度,新三板定增市场整体保持 “平淡”,但略有回暖。 股转系统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第二季度,新三板共完成714次股票发行,较一季度略降7.39%;实际募集资金337.97亿元,较一季度上涨17.03%。 同比2016年二季度,新三板市场上季度股票发行次数下降0.97%,但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上涨18.84%,再显回暖迹象。 众所周知,2015年新三板市场高速扩容,挂牌与定增呈现双激增局面后,便开始长期表现 “平淡”。这一拐点出现在2016年中旬,彼时挂牌公司数量虽依旧保持增长,但单月融资额则从2016年5月跌破百亿元后直至同年11月份才再次回归单月百亿的关口。 据了解,进入2016年以来,单季股票发行次数和募资金额已近双双下行,直到2016年第四季度出现回暖迹象,当季完成股票发行894次,实际募资515.21亿元。 但这一增长趋势止步于2016年,2017年第一季度,新三板定增市场再次遇冷,当季仅完成771次股票发行,实际融资288.78亿元。 而在刚刚过去的第二季度,虽然实际完成股票发行次数稍有下降,但实际完成融资金额同比2016年二季度,环比2017年一季度均有不同程度提升。 与此同时,2017年二季度末,新三板待实施的定增方案数量和拟募资总额双激增。 股转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共有1574次股票发行方案尚待实施,合计募集资金总额985.95亿元,超过2016年第四季度的拟发行次数802次、拟募资总额957.06亿元。 然而,引起待实施定增方案数量和拟募资总额增长的直接原因,并不是新增发行预案。Choice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第一季度与第二季度,新增股票发行方案分别为781份、648份,拟募资463.32亿元、476.44亿元,均低于2016年各季度。 新增预案 “量价”下行的背景下,待实施定增预案 “量价” 激增,这一事实的背后是定增延期。 进入2017年,股票发行认购延期逐渐常态化,典型案例是神州优车(838006)曾经的百亿定增答案。仅6月30日,就有精茂健康(870960)等7家挂牌公司发布“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认购对象无法在规定缴款截止日将认购资金存入指定账户”系主要原因。 根据Choice数据统计,在2017年第一季度完成的800余次股票发行中,44%的发行预案公告日至股权登记日间隔时间超过100天。而在2017年第二季度,新三板市场完成的700余次股票发行中,62%的发行预案公告日至股权登记日间隔时间超过100天。 此外,部分股票发行方案已经被终止。根据股转官网不完全统计,2017上半年已经有宏力能源等80余家挂牌公司宣布终止股票发行。 “公司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是多数定增计划被终止的原因。但6月30日,宏力能源(832556)董事会叫停2015年末便发布的定增计划,原因是“至今未有收到有效询价”。 业内人士认为,新三板定增市场定增市场的“冷淡”,与2016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成交量持续低迷,使得投资者担忧投资退出渠道不畅有关。 投资机构已成最大认购方,做市 “鸡肋” 显露无遗 综合分析2016年至今的认购情况,个人投资者定增认购参与度下降,投资公司已成为定增认购最大 “金主”。 根据Choice数据,2017年上半年,投资公司是参与定增认购的最大主体,占比达31.27%。而在2016年上半年和下半年,个人投资者均是最大的认购主体,占比在27%-28%左右。 当然,不能否认的是,投资机构单笔投资金额较大,单个投资案例会对整体产生较大影响。例如,2017年4月,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斥资7亿元参与神州优车定增认购。 对此,有券商分析人员表示,新三板正在与交易市场渐行渐远。如果照此发展,新三板有可能会变成一个股权投资市场,而不是交易市场。 另一方面,证券机构定增认购参与度急速下行,认购金额占市场认购总额比重,由2016年上半年的4.42%下降至2016年下半年的1.60%后,继续降至2017年上半年的0.83%。 与证券机构定增认购参与度同样下行的,是挂牌企业做市热度。Choice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新增赛格导航(832770)等81支做市股票。而新三板做市股票总数量却由1649支降到1535支,平均每月减少19支做市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仅6月份,就有佳奇科技(834061)等47家挂牌公司发布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公告。其中利树股份(833300)等已经进入上市辅导阶段。 实际上,多数以做市方式转让的挂牌公司在进入上市辅导实际筹划阶段时,会选择将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以避免股权分散及“三类股东”问题。 截至7月5日,新三板共有532家挂牌公司先后进入上市辅导阶段,挂牌公司IPO蔚然成风,或许也是证券公司定增参与度急速下行的一大原因。 做市低迷的另一面是,私募做市迟迟难落地。有专业人士预计,下半年可能会启动私募做市进程。但如果“三类股东”未能彻底明朗,证券公司参与定增认购或难有改善。 如今,挂牌公司IPO蔚然成风,香港筹办创新板之声犹在耳畔。有专业人士分析称,若流动性解决方案落地,或能促进定增市场全面回暖。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快递地址、滴滴行程路线、通讯录、通话记录……这些被看成个人隐私、日常小心不泄露的重要信息,也许已经一览无遗地存放在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档案里,而且这一切是经由你授权完成。 昨日,南都刊发的 “通话记录、户籍、社保,花呗都要收集?” 报道广受关注。而南都记者调查发现,通过收集个人信息进行尽调,已经成为互金平台主要风控手段。部分公司会在借款人发出借款申请时就要求授权可以对用户手机上所有APP的后台信息进行 “爬虫”,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 在因此形成便捷信贷模式的同时,这种模式是否侵犯个人隐私也引发热议。 体验:连你自己都不知道授权了哪些信息 7月3日,新上线的《花呗用户服务合同》再次调整了关于信息收集类型的描述,并官方回应称,相关业务人员以将来出于风控安全或优化服务的需要,可能会扩大信息采集范围,为避免到时再次打扰用户为由,把一些将来可能采集的信息一并在6月30日上线的版本中具体列出。 事实上,在互金行业内部,手机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授信是通用方式。但南都记者体验了几家知名互金公司的产品,发现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表述模糊问题比较突出。 某著名互联网银行推出的一款线上借贷产品显示,使用该产品需要签订5份协议,其中有3份涉及个人信息或征信,包括《个人征信授权书》、《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和《腾讯征信等授权书》。 除了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卡信息等必要信息外,南都记者梳理上述3份协议显示,用户还需授权该互联网银行及其合作的互金公司、计算机公司和腾讯征信可使用及分析在这些公司中历史信息、支付数据信息和使用这些公司软件中产生的相关必要信息。至于上述必要信息,协议并没有具体注明。 相对于某著名互联网银行的表述,宜人贷的注册协议表述更为模糊,协议显示,宜人贷可从公开及私人资料中收集用户的额外信息,还享有使用和披露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且无需告知用户。至于协议中收集的额外信息主要是哪些信息,协议并没有具体写明。 不仅如此,如果用户出现违约,宜人贷有权将用户个人信息和违约事实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数据共享,以供第三方审核、催收之用,因此造成的损失宜人贷不承担法律责任。 调查:滴滴出行线路、邮箱、短信统统可能授权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通过客户授权获取客户信息,已经成为信贷授信中重要有效手段。“特别是纯线上的消费贷和现金贷,主要依据上述信息进行客户信息甄别和判断。” 广州P2P公司壹保贷总经理罗浩杰昨天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那么,互金公司主要会采集客户哪些信息呢?第一类是通话信息。南都记者在多方采访中获悉,通讯录以及通话清单是最常见被授权的查询方式。 “主要作用是防欺诈,以及出现逾期时的追偿。”罗浩杰表示,比如,如果用户提供的电话号码是一个不常用的或者新的手机号码则往往诈骗的可能性要比一个用了很久的老号码大。而通话记录则是方便互金公司在出现逾期后,可以通过通话清单上的联系方式,进行施压催收。 除了通话信息,用户的短信、邮件也往往是互金公司调取的信息。“邮件中有信用卡账单信息,同样的短信中也有银行的各类交易信息,这都有助于互金公司了解借款人的情况。”罗浩杰表示,同样有非常大价值的还有快递信息上的住址,以及滴滴的行程信息,这类信息可以帮助互金公司了解借款人的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于判断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实性,主要用于防欺诈。 南都记者从上海一家互金公司处获悉 ,目前部分公司甚至会在借款人发出借款申请时就要求授权可以对用 户 手机上所有A PP的后台信息进行“爬虫”。 据悉,在获取上述信息的手段上,各家公司有自行展开和外包的方式。“不少大型的互金公司都已具备了自行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信息获取的能力。”罗浩杰表示,同时,行业里也已经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可以提供类似查询。 争议:信息收集是否越界看法不一 对于互金公司通过授权方式获取用户信息到底是否合适,业内看法不一。 一家银行授信部相关人士认为,相较于传统银行较为严格的合规要求,互金公司的做法比较“野”,尽管表面看已经获得用户授权,但实际上不少用户在勾选协议时,往往都没有细看到底授权获取哪些信息,稀里糊涂就授权了。 此外,也有互金公司负责人认为,对于线上审批方式的网络借贷而言,通过线上方式获取信息,如果获得客户授权就应该是合规的。 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诸东华昨天向南都记者表示,考虑个人信息具有一定弹性,可以通过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并用的方式进行界定,以使得信息收集范围尽量得到明确。“但是,某著名互联网银行和宜人贷并没有很好地做到这一点,特别是腾讯系的行业地位影响力极高,其收集信息能力更强,如果搜集信息的范围不明确,潜在的越界可能性很大。” 不仅如此,诸东华进一步指出,宜人贷协议中可披露违约用户的信息并与第三方共享数据的约定是违法的,即便用户违约,也首先应通过司法途径加以确认,而不是与“任何第三方”共享数据。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从早先的信用卡到如今的校园贷,针对大学生的金融产品向来是消费金融中走得较快的一员。 近日,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这并非监管机构对校园贷的首次动作。针对校园贷出现的问题,监管部门自去年开始已多次发文进行调整。一次比一次更紧的“紧箍咒”,让整个校园贷市场迎来行业洗牌。 然而,《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尽管银监会等部门明文要求“从事校园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一律暂停新发校园网贷业务标的,并根据自身存量业务情况,制定明确的退出整改计划”,但仍有顶风作案者。 校园贷市场正发生变化 所谓“校园贷”,简单说就是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的小额贷款。在校园网贷平台,在校大学生只需网上提交资料、通过审核、支付一定手续费,就能轻松申请到一笔信用贷款。 一般来说,校园网贷途径可分为三类:一是本地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比如“名校贷”“我来贷”等提供的借款服务;二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任分期”“菠萝袋”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三是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信贷业务。 客观而言,校园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在校大学生的资金需求,比如创业或合理消费。然而,一些校园网贷平台不规范操作、个别大学生无节制消费等因素叠加,导致网贷机构暴力催款、个别学生因无力还款酿成悲剧等问题出现。 在重庆某大学担任年级辅导员的杨梅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了对校园贷的担忧。 在杨梅看来,在校大学生的贷款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是从不贷款,这类学生占大多数;第二种是负债较小,这部分学生仅在一个或者几个平台借贷,完全有能力靠自己的生活费还清贷款,这种同学占比例也很高;第三种就是负债非常高的,这部分同学在多个平台贷款,拆东墙补西墙,“裸贷”等问题就出现在这类学生身上。 “正是负债非常高的这类学生所出的问题,才导致大家对校园贷产生消极印象。从实际情况看,这类学生虚荣心强、花钱无节制,同时,这类学生家长的责任心也不强。”杨梅说,“我最担心的一点是,有些学生对个人征信认识不足,有可能会有大量的逾期记录,这些逾期记录会导致征信变差,会影响他们以后的金融生活。” 面对问题频出的校园贷,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强监管。前不久,监管部门再出重拳,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23日,全国共有59家校园贷平台选择退出校园贷市场,其中37家平台选择关闭业务,占总数的63%。剩下的市场坚守者们则在不断尝试着转型之路。有业内人士表示,预计今年校园贷会继续向合规之路靠拢,摆在市场份额较小、业务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平台面前的,将是转型或者退场两种选择。 仍有平台向大学生放贷 在重拳整治之下,尽管校园贷市场已出现变化,但《法制日报》记者近日暗访发现,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网贷业务的平台仍然存在。 7月5日,《法制日报》记者联系了一家名为融时贷(苹果贷)的平台。根据介绍,这家网贷平台可以为年满18周岁的苹果6以上手机用户提供小额贷款。用户申请贷款前需完善个人资料,包括实名认证、传通讯录、认证运营商、绑定银行卡、验证苹果手机等步骤。针对不同手机型号,网贷平台可提供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贷款,贷款期限为7天。用户贷款前需要按对方指定的iCloud账号替换自己的账号,更改密码,并必须打开“查找我的iphone”功能。 记者以客户身份拨打这家网贷平台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贷款金额不可以浮动,不能升也不能降。7天调款期限内的利息是贷款总额的20%,用户贷款2500元,只能到账2000元,500元利息提前扣除。如果期限到了无法还款,用户可以申请延长7天,利息还是20%,也就是需要再交500元。 这名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申请人的信息完善,贷款当天就可以到账。记者注意到,这家平台的贷款申请条件并未限定在校大学生这一选项。 在一家名为“学贷宝”的网贷平台,其客服人员明确表示可以给大学生提供借款服务。 记者注意到,“学贷宝”App是这样介绍的:“学贷宝”是一款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安全金融服务的小额借款App手机应用软件。针对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不含毕业年学生)提供现金借贷服务,提供500元至3000元的信用额度(以最终审核为准),期限1至6个月分期还款。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平台的客服人员: 记者: 我是大学生,可以贷款吗? 客服: 只要您是在校大学生都可以借。 记者: 逾期之后,利率怎么算? 客服: 您这边还没有借款,就要说逾期的事情吗? 记者: 我肯定不会逾期,但是逾期之后会有惩罚措施吗? 客服: 那肯定是要上征信啊。 记者: 那你会不会恶意催贷? 客服: 我们这边是有合作的催款公司的。 银行“正规军”有难言之隐 在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的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进军校园贷市场,根据大学生群体的风险特点,开发既能满足大学生融资需求,又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校园金融产品。 不过,对于银行“正规军”开展校园贷业务,部分业内人士认为难度不小。 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说,国有商业银行这几年其实并没有完全退出校园信用卡市场。在父母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大学生依然可以获得信用卡,也就是银行的校友卡。“由于国有银行的高操作成本,从风险收益来看,即使在家长知情的情况下,5.5%的利息很有可能是低收益甚至是亏本的”。 “不管是从在校大学生的还款能力、信用意识还是金融认知等方面看,都不适合做商业贷款。大学生贷款不符合信贷的逻辑。大学生需要的是政策性和公益性的帮助,而不是商业贷款。”在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主管放贷业务的王晶对记者说,商业银行重新进入校园贷市场也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放款时缺乏数据支撑、缺乏有效的催收手段等问题都是存在的。目前部分银行在这方面的设想是,对学校进行信贷投入获取话语权,借助校园相对封闭的特点获取学生日常付费行为结算体系,继而以校园卡配合各类支付产品形成封闭的生态系统,同时提供给学生非现金贷的使用场景,最终根据数据对校园贷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风控。 ...
王琳(化名)在国内一家股份制大行的信用卡中心已经服务了整整12年,刚入行时她从事信用卡营销工作,后来设计信用卡产品,最近,她又转岗了,开始做信用卡品牌推广。 “现在扫楼卖卡的地推人员已经很少了,一些被安排到分行网点。设计白金卡、钻石卡的工种感觉也要失业了,因为未来如果实体卡消失,这个工作就不再被需要,而是可以被经营所取代,原本依附在卡片上的客户权益,仍旧可以依据每个人的信用情况而定。” 王琳表示。 前段时间,在看了一篇题为《曾经风光无限的信审员如今成鸡肋》的文章之后,作为老信用卡人的王琳怅然不已,在她看来,不仅是信审,卡片销售类、产品类、客服人员都有下岗之虞,甚至原有的IT风控部门也会受到技术外包的影响而缩减人员。 部分岗位人力替代性较高 余士(化名)此前就职于某大型银行的信用卡部门,担任运营部门负责人,有超过15年的从业经验,一年前刚刚离职自己创办了一家科技金融公司,任CEO。他对信用卡部门这些年来的变化,感受颇深,他称,信用卡在国内发展已经有30年的时间,随着技术进步,的确已有一些人力较多的岗位被替代,但也有一些岗位在增加人力投入。 从一家银行信用卡中心获取的一份员工职位信息中获悉,目前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环节:获客(发展信用卡用户,即销售推广)、风控(征信审核、交易授权管理、催收、风控政策)、运营(申请资料处理、客户账务及交易管理、信用卡账单管理、卡片制作、资金清算)、客户服务、客户经营、受理环境发展等。 在这些环节中,人力较多的是获客(销售)团队、征信审核团队、催收团队和客服团队。从技术替代来看,这些都将是裁员的重点。多位业内人士总结称,从过往的情况来看,手工录入、人工审核等岗位已经被技术手段替代,而剩下的一些人力岗位将在未来10年内逐步减少。 就销售团队而言,王琳称,她早年推销信用卡时就是去大楼里一间间屋子敲门,但现在有了互联网之后,信用卡网销(网络办卡)替代地推的趋势很明显,地推人数在不断减少。 “但是从获客成本和监管角度来看,短期替代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传统信用卡发卡机构受到监管限制,必须有人来完成亲核亲访亲签。央行推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Ⅲ类账户的划分后,信用卡作为Ⅰ类账户,必须有人当面办理,所以人工方式暂时无法完全被替代。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能力强的地推团队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获客成本更具竞争力”,余士表示“而长期看一定会被替代”。 在余士看来,征信审核则是马上可以替代的。“只不过各行的动作快慢不一,跟风控基础能力和系统能力差异化相关”。这里面的工作环节主要包括:身份校验、联系方式校验、职业与学历信息校验、收入和资产评估、伪冒防控以及信用评分等。 “以前大量用人工在做,一个较大的卡中心光信审部门就过千人,而现在一般审核申请材料都采取全自动化操作,人力目前可能仅需负责电话抽检核身。”余士介绍。 进入大数据时代,在征信以及信审方面,一些信用卡中心不仅自主优化系统设备,不断强化IT风控核心模型与数据环节,同时也在通过寻求与第三方大数据科技公司合作进行技术改良,开始尝试借助于Hadoop存储大规模数据、管理资源的能力,以及Spark计算引擎,以优化整个银行数据预测模型生命周期的管理。天云大数据CEO雷涛表示,大数据能力特有的性质使其正在成为大型银行真正的核心竞争力,而算法、计算能力、数据的有效融合提交正在成为其中最关键的部分。 此外,信用卡有大量新客户的信息录入和数据处理工作,有些早就外包,而现在这些外包的工作都将被科技手段取代,例如OCR技术就能省去信息录入,改为核查。网络办卡数量也由每个月几万件增长到每个月几十万件,信息都可以由客户自己录入。 而服务性岗位通过客服机器人的知识库自动识别应答解决而产生替代效应,信用卡客服人数也会因为网站或者手机app自助服务操作的大量应用而减少。 广发银行一位负责人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信用卡已将服务渠道从高度依赖客服代表接听电话向微信、热线语音、网银、手机银行、VTM、上行短信等多媒体自助渠道进行分流,借力多维互联网平台开展信用卡移动布局。 尽管一些岗位人力将被替代,但据业内人士总结,信用卡部门有些岗位还是必须要用人的,例如设计性质的岗位,包括架构师、程序员、交互设计师、数据分析师,以及电话催收、法务催收人员等。 信用卡中心将消失? 从柜台到指尖,不仅仅是服务渠道的变化,更是从人工到自助、从依赖人到应用人工智能的革命性转变。随着这一进程,信用卡本身也将发生颠覆。 有着超过20年信用卡从业经验的陈安(化名),在加入国内一家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门担任高级顾问之前,都在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外资大行工作,他说,这些年的变化太大了,业务量越来越大,银行处理业务的时间也越来越短,在很多环节上,大陆的银行在引入科技改造流程上的力度,要远大于港台地区的不少同行。 在陈安看来,信用卡领域最大的 “下岗” 群体可能是卡本身,物理卡将被消灭,留下的只是卡片背后的信用账户。 王琳也认为,在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支付广泛应用的情况下,信用卡似乎也应该跟上“潮流”,卡片是背后银行账户的载体,将实体卡切换成数字卡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数字载体,未必不是一种趋势。 “但就像现金一样,只要世界上还存在只能刷卡的消费场景,卡片就不会消失。无论如何,账户的交付和使用是永远存在的。载体的变化,只会消灭卡片制作工厂,不会使账户管理职能部门消失。”余士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很多岗位都有被替代的可能性,随着大数据应用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逐步成熟,未来人员的进一步减少是必然趋势,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大行信用卡中心的人数并没有太多减少。一方面是因为信用卡发卡量还在增长,另一方面,信用卡中心的盈利情况也决定了没有到必须裁员的地步。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7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蓝皮书》显示,截至2016年底,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3亿张,当年新增发卡量1亿张,同比增长18.9%。其中累计活卡量4.5亿张,当年新增0.9亿张,同比增长25%。 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信用卡行业中“二八”原则可能会进一步显性化。“20%的人设计自动化处理系统,负责解决80%的标准化问题,但仍然要投入80%的人分散在20%的异常处理场景中来完成闭环服务。”余士认为。 也就是说,信用卡中心并不是完全不需要“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随着技术进步,让“人”去做其他“只能由人来完成”的工作,用陈安的观点来看即是“人机交互”,让机器来帮助人。“信用卡仍然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海量交易哪怕只有1%需要人工干预,工作量也会很大。” 陈安还表示,如果不将风控部门整体外包的话,未来技术与风控的人力一定会增加,因为信用卡的根本在于风控,而其盈利能力和服务能力则在于技术。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7月6日,新都退走完在A股市场的最后一程。回顾退市整理期30个交易日,这只退市股经历了交投惨淡、连续跌停、放量成交、打开跌停板、涨停,这背后游资 “末世狂欢” 的同时,散户的心态则不一。 游资的疯狂博弈让新都退在6月20日起结束了连续跌停的走势,这为大量想要卖出的个人投资者打开了泄洪的闸门,“对后市恐慌,能卖尽量卖” 为大多数散户的心态。不过,也有一部分坚定持有者,对当前新都退股价跌至1元左右已无卖的动力,且对该股退至三板市场仍存有上涨预期或者博弈重新上市。 然而对于近期参与博弈的资金而言,超短线博弈价差获利成为主要目的,整体便是一场击鼓传花的游戏。不过也有少部分资金则是只买不卖,同样被指有博弈新三板行情或重新上市之意。 此后的45个交易日内,新都退股票将进入三板市场进行挂牌转让。在多方业内人士看来,退到三板市场的新都退重新上市希望渺茫。而这只退市股到三板市场之后行情将会怎样演绎,或许是持有者前期较为关注的。 散户去与留 5月17日,新都退迎来一道“退市令”,这让当时在册的约2.3万投资者之后面临着卖与不卖的抉择。连续跌停的新都退在打开跌停板后,投资者迎来了出逃的机会。不过去与留之间,投资者的心态也不一。 持有新都退股票10年左右的老潘(化名)在退市整理期一股未卖,在其看来,目前新都退股价已经跌至1元左右,卖与不卖已经无所谓,在不等着钱急用的情况下,就一直放着,看看后续有无更好的机会。 老潘认为,新都退目前风险已全部释放,已经是最坏的时候,即使到了三板市场也不会比现在的情况更坏,“还有好多变化”。其补充称,并不寄希望新都退重新恢复上市,但现在的价格不太对,可能在三板会有所上涨;此外,后续关注的问题仍旧是新都退的股权问题,这个问题以后可能会看到变化。 老潘之所以在退市整理期一直坚定持有新都退股票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担心卖出股票之后无法索赔追偿。但事实上,若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为前置条件索赔,交易时间符合条件,老潘卖出后还是可以以损失进行索赔。 老潘说,他过去买每个股票都要赚钱,没有割肉习惯,在新都退2013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以及为关联方违规担保时之所以没有卖,是因为新都退与华图教育进行重组,没有料到之后新都退被暂停上市且重组失败,从此股票一直处于停牌状态直到此次退市整理期,所以期间也没法卖出。 在2014年7月29日买入新都退股票的石军(化名)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持股至退市整理期,不过因外界原因其于6月20日卖出了部分股票,但又于6月21日再次买入,累计持有15万股。在石军看来,经过重整之后的新都退无负债,主营业务经过改善后,有可能达到3年累计3000万利润等恢复上市条件,说不定有恢复上市的可能。 此外,因新都退目前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长城汇理系、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在退市整理期不能减持所持股份。再结合近期有部分游资疯狂买入,对此,石军认为,大资金在三板市场可能会因为自救而拉升股价,后市股价可能会有所上涨。 但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退市股到三板市场后交投较为惨淡,投资者想转手或抛售很困难。多位坚持不卖股的个人投资者则表示,在主板1元左右卖了买其他股票也不一定能赚,而准备去三板的都是打算长线持有,计划用几年的时间去等待。 相较而言,大多数投资者则选择了割肉离场。2010年买入新都退股票的大兵(化名)一直处于被套的状态,新都退与华图教育的重组也曾给他带来过希望,但未想到后续陷入退市的泥潭。 新都退打开跌停板后,大兵便把持有的4万股全部卖出,亏损10万元。“怕了,好歹保住一点。”虽然大兵目前仍旧纠结于卖出是否正确,但对新都退后市的恐慌得以释放。 持有新都退200多万股的李丽(化名)清仓撤离则显得更为果断。“亏死,总比一分不剩好。”李丽并不对新都退到三板市场后存有希望,在她看来,三板市场有价无市,可能存在卖不掉的情况。 游资 “末世” 狂欢 自5月2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新都退二级市场的走势就备受市场关注,从前期的交投惨淡、连续跌停到后期的放量成交、打开跌停板、涨停,新都退的 “末世演绎” 离不开资金的疯狂博弈。 7月6日,新都退在A股市场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全天振幅为11.04%,以4.29%涨幅、1.70元/股画上句号。虽然是 “末日”,但仍有游资任性买入。 新都退龙虎榜数据显示,买一国泰君安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近两个交易日连续买入新都退,且只买不卖,7月5日买入664.40万元、7月6日买入353.89万元;买三华泰证券杭州求是路证券营业部则是在近三个交易日连续买入,也是只买不卖,累计买入506.33万元;华泰证券常州东横街证券营业部则是继6月7日买入0.15万元后,7月6日再买入156.01万元;处于买二和买四席位的广发证券茂名高凉中路证券营业部、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则是首次买入新都退股票,分别买入203.04万元、175.15万元。 以此来看,最后一日买入的游资均是只买不卖,可谓是新都退股票的“死忠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6月20日助力开板的国泰君安深圳蔡屋围金华街证券营业部在当日买入2421.84万股,但在此后的龙虎榜单中并未看到其买卖的身影。 有大型券商营业部总经理认为,类似只买不卖的资金可能是存在博弈新都退重新上市的心态。而近期有业内专家表示,截至目前没有已经退市的公司实现重新上市,且目前IPO还处于堰塞湖的状态,退市企业重新上市的希望更加渺茫;而新都退依靠原有主营业务发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也并不容易。 前五卖方则在此前买入后,最后一日卖出。其中在6月20日买入的国信证券北京朝阳北路证券营业部、江海证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在7月6日登上前五买方席位,分别卖出275.73万元、230.61万元;而国金证券厦门湖滨北路证券营业部则是新都退龙虎榜的常客,累计5次上榜,主要是短线博弈;长江证券重庆聚贤岩证券营业部则是首次上榜,卖出178.31万元。 回顾过去的29个交易日,新都退在经历连续17个交易日跌停且交投惨淡后,于6月20日开始放量成交并结束连续跌停的走势,成为新都退在退市整理期二级市场走势的拐点,此后新都退股票交易日趋活跃,6月20日到7月5日的12个交易日内,累计上涨21.64%,换手率达到106.53%,区间振幅为32.09%,其中7月5日实现封涨停。整体来看,退市整理期后,新都退的股价由7.96元/股跌至1.70元/股,跌幅为78.64%。 而在走势背后多是资金通过超短线博弈、买入投机等方式玩起击鼓传花的游戏。根据新都退之前的龙虎榜数据,参与炒作的资金频频出现“T+1”的交易模式,即前一交易日买入,次日便卖出。 上述营业部总经理认为,资金如此 “任性” 炒作退市整理股票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营业部存有经营压力、考核压力的情况下,有些营业部可能会尽量为客户想办法开通权限,但出发点是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而不是以客户资产安全为第一位;二是以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机构自救情况,被套的机构为了逃离,会通过多种办法吸引其他博弈资金进入,以带来流动性将手中持股变现,但主动权掌握在被套的机构手上,股价涨跌存在一定的风险。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截至目前,中国存在100多家医疗人工智能公司,并增长迅猛,资本对医疗AI青睐有加,投资毫不吝啬,但真正可用于临床的尚未出现,诸多瓶颈一时难以突破。 “移动互联网时代持续不了多长时间,去年我就说移动互联网时代已经过去,AI时代到来了。”7月5日,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首届百度AI开发者大会(Create 2017)上表示。 每年都会有资本和市场追逐的几个关键词,今年,人工智能从Alpha Go战柯洁、无人驾驶、语音识别等逐渐烧热到医疗领域。 从医疗AI布局方面看,IBM持续开发Watson Health,这是一种可代替医生为病人诊断的系统,先后收购了Explorys、Truven;Google收购DeepMind成立DeepMind health,与英国NHS、皇家自由意愿合作开发辅助决策、视觉疾病机器学习;微软发布医健计划Hanvoer,辅助精准用药、精准治疗;阿里发布ET医疗大脑;腾讯投资碳云智能、思派网络等医疗人工智能公司;百度宣布要做医疗大脑等。全球的互联网巨头们一家都没落下。 医疗AI尚处早期 在AI开发者大会上,百度并未提及目前在医疗领域的应用与布局,相比其他家,百度在医疗领域的进展伴随着一路质疑。 百度在被曝医疗竞价排名及“魏则西事件”后,面对舆论的汹涌质疑,李彦宏曾回应要“彻底整改”;紧接着被曝医疗事业部被裁撤;去年10月11日,百度正式发布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内的最新成果,即百度医疗大脑。 按照百度的说法,医疗大脑计划打造成开放的医疗智能平台。“百度医疗大脑包括复诊、自诊、导诊。”日前,在第二届“中国光谷”国际生物健康产业博览会“医疗大数据与医学人工智能高峰论坛”上,百度医疗大脑实验室主任范伟介绍了最新进展,“核心是一个推理的网络,数据来源于病历、书本和诊疗指南;技术涉及实体识别、语义理解、搜索技术、深度学习/贝叶斯网络、图像处理、语音识别等,对医疗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据称,目的是在患者就诊过程中收集、分类、处理病人的症状描述,提高基层医疗资源利用率。 从目前进展来看,百度医疗大脑显然还处在很早期的阶段。 而人工智能在医疗的应用远不止于此,除BAT外,国内医疗人工智能公司较国外起步晚,但近三年来增长迅速,创业公司层出不穷。 火石创造CEO 杨红飞发布的《医学人工智能产业图谱和投资趋势分析》报告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领先的AI研发中心,国内企业主要分布在北京、广州和长三角地区。 数据生成和共享的速度迅速增加,也是医疗人工智能发展的动力。据IDC预测,到2020年医疗数据量将达40万亿GB,是2010年的30倍,但其中80%为非结构化数据。 “从创业业态来看,目前中国拥有最好的机遇环境。”杨红飞表示,除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需求量、医疗资源供需不平衡、数据基础大、人才储备以外,国家政策给予很大支持,“到目前为止,与医学人工智能、大数据相关的政策超过80个,在政策推动的方向上,一定存在机会。” 投资毫不吝啬 根据上述报告,医疗人工智能公司从1998年的3家增长到2016年的36家,2017年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可统计的医学人工智能公司达到144家。 从应用方向和解决问题划分,医疗人工智能分为三类:基础层,包括海量数据、算法框架和存储与计算能力;技术层,感知智能、认知智能,包括自然语言处理、图象识别等;应用层,包括药物研发、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疗机器人、可穿戴设备、虚拟助手等。 目前国内公司涉及的方向主要有:医学影像(25家)、智能机器人(9家)、虚拟助手(5家)、药物研发(3家)、辅助诊疗(41家)、健康管理(37家)、语音交互(8家)、信息化管理(25家)、其他(3家)。 在各细分领域,投融资情况也不一样。“国内共有93笔融资记录,57笔披露了金额,其中辅助诊疗获投最多,为20.6亿。”杨红飞表示,其后依次为语音交互(13.2亿)、医学影像(11.6亿),健康管理(11.3亿),信息化管理(4.5亿),“但目前投资智能医疗机器人、药物研发和虚拟助手是很少的。”其中投资增长最快的时段为2013年到2016年,与全球的步调一致。 “并且,A轮B轮融资金额较大,大多处于初创阶段,资本活跃度较高;行业集中度较低,尚未形成垄断或者出现‘独角兽’,尚未形成既定格局。”杨红飞认为,“但2016年总共投了25.8亿,这个领域比传统项目要贵,其实资本对人工智能的投资是毫不吝啬的。” 瓶颈遍地 丁香园创始人李天天在会上展示了丁香园与中南大学湘雅二院、大拿科技三方合作的AI辅助诊断皮肤病应用,“不可能把所有皮肤病都做到,我们只选了红斑狼疮。” 李天天表示,第一阶段帮助建立疾病采集及解读;第二是处方建议及医学建议;第三做医生管理和患者教育。“现在还处在第一阶段,因为准确性没有达到想象的高度,因此需要不断调整算法。” 李天天的体会是,医疗人工智能诊断好做,治疗难做;图片好做,文本难做;垂直好做,综合难做;影像与病理医生可能会“被优化”;不必局限诊疗环节;技术需要服务体系支撑,实现商业闭环。 兰丁医学创始人兼CEO孙小蓉详细介绍了,利用人工智能在大规模宫颈疾病诊断中的应用,“公司的细胞DNA定量分析仪、间歇性气压血栓等主要产品获得了美国FDA认证受理。”孙小蓉表示,原理是利用人工智能的方式让机器深度学习,达到早期癌细胞检测自动化、智能化、标准化、网络化,以实现肿瘤早期诊断。 但资本和市场活跃的背后,医疗人工更多的是问题和局限。 “一是技术瓶颈,目前计算机不能应付复杂环境,无法处理模糊的、连续的、不完美的数据,认知层面的知识表达、信息补足瓶颈仍待突破。”平安创投董事总经理张江认为,数据缺失、缺乏统一标准、医患不信任、监管空白都制约发展,“医疗人工智能尚处于早期,仍存在着较多技术壁垒尚未突破,实际应用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亦无清晰的盈利模式,买单方不明确。” AIRDOC创始人兼CEO张大磊表示,“数据标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大多数人觉得做人工智能是在写算法,实际上80%的时间都是在做数据预处理工作,且医疗行业的标注,往往不能通过非专业的人去做,这是一个瓶颈。” 他表示,其次是数据质量,“医生是高度个性化的,非技术结果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产生数据污染。” 第三则是交互问题。“总体来说,病人和医生交互环节越多,算法各方面的质量越差。”如中医的望闻问切都可以称为交互环节,在处理这些过程的数据时,丢失的信息会对结果判断产生影响。“如果大家要做人工智能,做医生和病人交互越少的环节越好。比如某个环节医生不需要见病人也可以作出判断,这是最好的,因为算法可控。” 相对应的,目前市场应用最多的是影像领域,AI帮助医生更快、更准确地读取病人影像数据,以做出更精确的诊断,杨红飞表示,“影像辅助诊断结合病理分析的准确率高达99.5%,市场空间巨大,融资金额达到30多亿,创业公司活跃度最高。” 此外,张大磊指出,“监管发展与技术发展还存在巨大的鸿沟。从认识它到最后被接受、相应支付体系完善、医保介入,还需要很长过程。”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苦等了一年半,易所试(430309)的投资者终于等到了公司复牌。 这一年半,公司业绩变脸,重组失败。复牌的第一天,股价就立即反应了市场对其经营的悲观态度。 2017年7月5日晚,易所试公告将终止资产重组,股票复牌。7月6日上午开盘,易所试的股价就低开36.56%至3.28元,随后股价继续下行,截止7月6日中午收盘,公司股价最低为0.71元,跌幅最高达86.27%。 据了解,2016年1月29日,易所试公告称公司正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随后在2016年2月26日,易所试又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此后,公司决定中止资产重组。 不过,易所试并未在中止重组后复牌,称“因证监会调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暂时中止重组,后续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再决定恢复或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易所试这一停牌又是一年。时至2017年7月5日晚间,公司才称本次重组事项双方对一些关键条款未达成一致,最终决定终止重组。 停牌的这段时间里,易所试的投资者们还经历了公司业绩变脸。根据易所试的2016年报,公司当年营收下降10.47%,净利润更是由盈转亏,从2015年的2018.51万下降至亏损3489.5万。 对此,公司表示,在相关业务上,客户市场预算减少和行业巨头压低市场价格,导致毛利率大幅降低,同时公司大规模扩张人员和加大研发投入,导致经营成本大幅上升。 一面是市场的不景气,一面是公司成本的扩张,再叠加着重组失败的影响,易所试面临的困难不言而喻。 公开资料显示,易所试于2013年8月13日挂牌新三板。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7月6日,《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流出。该通知明确提出“于2017年0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要求,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与近期媒体热炒的“关、停、并、转”,引发互金全行业的高度关注。笔者结合相关业务研究及行业产品实践,对国内互金平台金交所业务合作模式尝试分享一二。 第一部分国内地方金交所市场概况 一、地方金交所概况 二、地方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及流程 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监管现状 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情况 第二部分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模式概述 一、业务合作交易结构图 二、交易结构中各参与阶段要素分析 第三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之合规性分析 一、地方金交所业务合规性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合规性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地方金交所合作业务的合规性建议 附件 附件一整治办函[2017]64号文 附件二国内主要地方金交所情况统计 附件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相关法规不完全统计 第一部分 国内地方金交所市场概况 一、地方金交所概况 1.地位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含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为“地方金交所”或“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交易所市场可划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其中,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在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属于场内交易市场;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新四板)以及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则属于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如图1所示: 2.发展历程 为促进国有资产的规范化处置,财政部先后制定了针对金融类国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三个政策性文件:(1)《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及(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其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金融资产交易所最初是为国有资产处置而打造的。2010年05月21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成为全国首家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同年5月30日,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北金所)正式揭牌运营,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交易平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以及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 此后,各省市相继成立金融资产交易所,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国金交所的数量已达到50多家,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趋于多样化,国有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呈下降趋势,非标资产交易业务蓬勃发展。 由于包括产权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内的交易场所在其业务活动开展中不断暴露出的风险和日益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称“38号文”),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38号文的内容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下称“37号文”),此后各主要监管部门、各省市也相继发布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通知和实施办法等文件并开展了辖区内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01月0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京召开。次日,证监会发布《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公告,称一些交易所在通过验收后违规行为又“死灰复燃”,对此会议决定部署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一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2017年02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目前进展如何以及后续证监会会有哪些具体措施时强调,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金交所)是重点整治对象之一,要求其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要限期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2017年06月30日仍未整改规范或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交易场所予以撤销关闭,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停止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2017年03月06日,《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广泛流传于网络。同年7月6日,《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流出,明确提出“于2017年0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自此,互联网平台与地方交易所业务合作正式开启实质性监管之路。 3.特点 目前国内地方金交所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市场分散,地域界限明显; (2)多数金交所都由所在地的产权交易中心和大型国有企业或国有金融机构控股; (3)产品结构和业务模式类似,但鉴于尚无统一监管规则,业务创新的自由度较高、可开拓空间较大。 二、地方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及流程 1.主要业务范围 地方金交所的本质应属于“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平台”,考察目前地方金交所的业务开展情况,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基础资产交易业务。该业务包括两类:一是金融资产(包括不良金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交易;二是非标资产交易。根据银监会2013年03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非标资产主要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银团贷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定向债权投资、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 (2)权益资产交易业务。主要是上述金融资产收益权和各类非标资产的受(收)益权,如信托受益权、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等。 (3)信息耦合业务:地方金交所作为信息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中小企业投融资信息展示等中介服务。如西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推出的同业专区,专门从事同业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信息撮合业务。 2.业务开展流程 各个地方金交所的业务规则由其自身制定,并无统一标准。鉴于上文已提及的地方金交所业务模式趋同的特征,其业务开展流程可大体归纳如下: (1)融资方(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亦可称之为资产持有人、转让方等)向地方金交所提出挂牌交易申请; (2)地方金交所审核融资方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挂牌交易申请; (3)地方金交所受理融资方挂牌交易申请的,在地方金交所或其指定平台上发布产品信息; (4)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意向投资人购买该挂牌产品的,则融资方可申请延期,否则地方金交所将挂牌产品撤牌; (5)如有意向投资人拟购买该挂牌产品的,则地方金交所审核并确认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6)审核通过的,地方金交所组织投资人与融资方完成交易,包括签署协议、划转资金、到期偿付、登记权益等。 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监管现状 38号文和37号文针对交易所基本确立了属地监管原则,即交易所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监管权限主要体现在交易所设立审批、清理整顿、制定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38号文中明确指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此外,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格局大体为:(1)一行三会监管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基金、期货等;(2)地方监管部门(以地方金融办为主)监管类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结合我国各地的监管实践,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因其“地方金融要素市场”的属性而主要被划归地方金融办监管。 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情况 2016年0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暂行办法》”),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方案,其中对平台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所提出的要求使得网贷平台(鉴于目前细则尚未出台,许多平台的定性比较模糊,严格意义上可能并不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含义,因此以下统称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或“平台”)不得不开始谋求新的业务开展方式,针对大额资产融资业务,目前最普遍的转型方式即为与地方金交所合作,将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地方金交所作为业务通道进行监管套利。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参股金交所。自2014年底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成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以来,包括平安、百度、阿里、京东等众多互联网金融巨头均开始涉足并布局地方金交所版块。 (2)申请成为地方金交所会员。地方金交所通常会设置交易类会员、经纪类会员、综合类会员以及服务类会员。其中,交易类会员主要是在地方金交所进行金融产品的发行、转让或承销;经纪类会员主要是接受委托人委托投资场内金融产品和资产;服务类会员主要是为金交所中的各类主体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综合类会员可在交易所从事交易业务、经纪业务以及服务业务。目前主流的合作模式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会申请成为地方金交所的交易/综合类会员并在其中扮演承销商的角色。 (3)单纯的业务合作。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之间不产生股权或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仅就具体项目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部分 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模式概述 一、业务合作交易结构图 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主流合作模式可归纳如图2所示: 二、交易结构中各参与阶段要素分析 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的产品尚处于探索期,并无统一标准模式,但所有产品交易均可分为融资端、居间端和投资端三个参与阶段。现以交易阶段作为划分节点,考察各交易阶段中不同的交易模式和产品要素。 1.融资端 融资方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进行产品打包、挂牌及发行。 1.1融资模式 (1)直接融资类 在直接融资模式下,融资方(通常情况下地方金交所只接受企业法人作为融资主体)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向地方金交所会员(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发行直接融资产品,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2)债权/收益权转让类 在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方持有应收账款、融资租赁租金等债权,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将债权或债权收益权打包设计成产品挂牌发行,转让给投资者。 该类产品模式类似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模式中的“专业放贷人模式”,发行人(即专业放贷人)通常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关联方,其先行在线下形成债权,再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进行打包拆分转让。鉴于专业放贷人本身不可控风险较大,因此实践中地方金交所通常会要求发行人限定为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 (3)理财产品类 在理财产品模式下,地方金交所作为产品管理人,根据协议约定对理财计划项下投资人委托的资产进行运作,投资标的范围通常包括信贷资产、货币市场基金、企业债券、票据、股票、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1.2增信措施 (1)转让类产品中的承诺回购 在转让类产品中,转让交易完成后,投资人的本息收益来源于原始债务人的偿还,但转让方通常会承诺当原始债务人不能按期履约或产品到期时,由转让方以原始转让对价加回购溢价之总额从投资人处回购产品,以确保投资人所获得的本金及收益不因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中可能存在的任何违约事项或瑕疵而受到影响。 (2)第三方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由资质较好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为融资项目的按时履约向投资人提供保证担保,或在产品的基础资产的形成过程中即加入第三方的保证、第三方或融资方的抵押或质押担保。 (3)履约保证保险 发行人可能会为其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义务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投资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如发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赔偿。 根据保监产险[2016]6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所谓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事实上,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类业务始终持以谨慎态度。据报道称,保监会已于2016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从产品开发要求、保险金额设置、最大可损控制、业务结构、期限拆分、准备金评估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该类业务的开展提出了要求。具体而言,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显然是为了配合《网贷暂行办法》而作出的规定。 从实质认定的角度来看,即使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其大额融资项目对接至地方金交所,保险公司为其合作产品提供保险的服务仍可能会被认为是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如上述征求意见稿得以落实,则履约保证保险可能亦不会全面覆盖产品中的违约风险,其作用将被弱化。 2.平台居间方 2.1平台与金交所 在通过地方金交所发行的产品中,地方金交所作为融资产品的真正交易平台,获得相应授权为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资金划转等服务。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模式中,真正履行上述义务的中介机构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故其应自地方金交所处获得相应的授权委托方可进行该等操作,委托事项往往包括: (1)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将与地方金交所产品相关的信息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网站中对外发布; (2)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资金代收代付,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产品的资金流向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第三方账户体系完成的,而投资人在地方金交所开立的账户仅为权益登记之使用。 2.2平台与发行人 发行人可能会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担任产品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并非所有产品中必需之环节),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保管产品文件;(2)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3)监督信息披露情况;(4)关注发行人及产品其他当事方(如担保人等)的资信情况并及时告知投资人;(5)取得担保权利。 鉴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上述受托管理职责与投资人密切相关,很多权益(如担保权)应由投资人享有和处置,因此发行人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担任受托管理人至少需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和同意。 2.3平台与投资方 投资人拟购买的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所展示的地方金交所产品,可以说地方金交所是真正的投融资居间方,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投资人与地方金交所的居间方,即居间方的居间方。 就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居间职能”之履行,具体操作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跳转模式 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风险最低的操作方式是“跳转模式”,即当用户想要购买地方金交所产品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链接将投资页面跳转至地方金交所网站,并引导用户注册成为地方金交所会员,在地方金交所网站完成协议签署、产品购买等。 但该种操作模式的弊端在于必然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客户的流失——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既已在地方金交所注册,此后即可直接登陆地方金交所网站购买产品,而无需借道互联网金融平台。此外,实践中诸多地方金交所网站并不具备“投融资”功能,投资人无法直接通过地方金交所网站完成产品购买所涉及的协议签署及投资款支付等步骤。基于前述两点原因,“跳转模式”在实践中很少被适用。 (2)单一渠道导流模式 该模式系对上述居间方式的改进,即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开发的特定产品,投资人只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单一渠道进入地方金交所网站后方可购买,地方金交所不会在其官网或通过其他渠道对外展示及销售该特定类别的产品。 (3)纯平台操作模式 即投资人直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地方金交所挂牌产品,投资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查看产品信息,确认投资后,授权互联网金融平台向地方金交所提供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注册成为地方金交所的会员,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签署相关协议(包括地方金交所会员注册协议、地方金交所开户协议、产品认购协议等),以完成地方金交所产品的认购。 (4)系统对接模式 在技术可实现的情况下,今后可考虑采取的一个优化方式是“系统对接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共同设置一个单独的操作系统,该系统名义上由地方金交所控制,事实上仅与该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用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入该操作系统签署协议并购买产品。该种操作方式在技术层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但从商业和法律层面而言,其优势在于:(1)用户体验较好,相较于网站页面的跳转,独立的操作系统可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官网无缝对接,在实际操作中不会给用户带来脱离平台的不安全感;(2)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无法从外部渠道进入该操作系统购买产品,互联网金融平台无需考虑用户流失的隐患;(3)用户的投资实质上是在地方金交所控制的操作系统中完成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此仅起到通道的作用。 2.4平台与SPV 互联网金融平台关联方(SPV)在地方金交所将产品摘牌(即购买挂牌产品,受让发行人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并将该产品拆分后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给投资人。 我们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中使用SPV进行产品摘牌再转让并非值得推荐的模式。因在该等模式下,SPV作为资产转让类融资方,割裂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直接对接的关系,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角色由“居间方的居间方”又回归到“SPV的融资居间方”,在该类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受制于《网贷暂行办法》所规定借款限额的可能性较大。 3.投资端 3.1直接放贷模式 在直接放贷模式下,投资人作为出借人,与融资方形成直接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3.2资产/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 在资产/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下,投资人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受让方,接受发行人的转让,成为新的资产持有人或资产收益权持有人,产品到期后由发行人以约定的回购方式实现投资者的退出。 3.3定向委托投资模式 在定向委托投资模式下,投资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委托SPV(此处SPV为定向委托投资项目中的受托方,亦为资金募集专户)定向投资于地方金交所发行的债权收益权产品。产品到期后,融资方向发行人偿本付息:(1)如基础资产与收益权产品期限匹配,则发行人向SPV兑付本息;(2)如基础资产与收益权产品期限错配,则由发行人回购或补充基础资产。SPV收到兑付款项后,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收益。 第三部分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之合规性分析 一、地方金交所业务合规性 1.针对地方金交所产品的监管 近年来一行三会针对非标资产交易出台了相应文件予以规范,例如银监会在2011至2013年间相继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和非标资产理财等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31号文)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2014年5月,一行三会联合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虽然一行三会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但考虑到地方金交所是作为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的通道身份成立和发展的,且非标资产交易本身为地方金交所的核心业务,所以不能否认上述文件对地方金交所的业务开展合规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目前,除了北金所成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指定代办机构外,其他各类资产交易所主要是受当地政府监管,各地金融办可能会就地方金交所相关业务开展作出批复。例如2013年12月18日,天津市金融办下发《市金融办关于同意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批复》(津金融办[2013]87号),同意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浙江省金融办于2014年04月21日发布了《省金融办关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的审核意见》(融资平台融办[2014]26号),同意融资平台中心试点开展定向融资计划业务。如地方金交所某项业务的开展能够获得当地监管部门的批准,显然其合规性将获得更高位阶的认可。 2.关于发行人资质 在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依据监管口径的不同,我国法律对发起人有不同要求:(1)银监会体系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求信托发起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2)证监会体系下,企业资产证券化要求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人为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3)保监会体系下,保险资产证券化要求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管理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 在现阶段各地对地方金交所监管趋严的情势下,诸多地方金交所亦要求发行人系具备一定资质的主体(如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等)以提高其产品的安全性。但鉴于国内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对该类公司及其业务均设置了比普通公司更为严格的规范,因此对于该等具有特殊资质的公司来说,在参与交易前必须关注的两个问题:一是其作为发行人在地方金交所平台上发行产品的融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二是其在交易中所涉及的业务开展方式,是否触及法律法规中或有的禁止性规定。现就不同类型的发行人主体分析如下: 2.1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于2011年推出,被认定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业务基本流程如图3所示: 针对上述产品,银监会特别下发了《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银监会认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相关规定未允许小贷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向公众发行受益权凭证,且明确要求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0%,因而该产品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 近年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的监管呈现逐渐宽松的态势。如2014年0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对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此外,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2016]42号),其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方面,除了重申银监会23号文的要求之外,还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的表述。但拓宽的融资渠道和创新的融资方式是否包括通过地方金交所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尚未有定论,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指引。 2.2保理公司 商务部2012年06月27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2.3融资租赁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0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08月15日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均称:“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可见国家和上海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持鼓励态度的。 商务部2013年09月18日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3.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在类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发行人发行的是收益权凭证,而非所有权凭证,所有权并不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不能真正实现资产转移和风险隔离。 4.业务模式 根据38号文及37号文的规定,交易所开展业务的合规性界限主要在于: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4)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6)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在目前地方金交所的业务模式中,主要触及的规定在于:“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和“权益的实际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表面看来,尽管地方金交所或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都会满足单期募集不超过200人上限的要求,但通过分期募集、多次转让等流程,其对应的底层资产收益权持有人往往突破200人限制。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合规性 1.承销商的界定与其中介属性的冲突 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时会以会员的身份作为承销商角色参与到交易中,参考我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对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经考察现有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一方面,在实际业务开展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会自己先行购买地方金交所产品再向投资者发售(即使先行购买也会通过其关联方或合作方“摘牌”方式实现先行购买);另一方面,投资人会与产品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或《资产/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其投资资金虽可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划转,但该等划转是由平台接受地方金交所代收代付之委托而进行的操作。因此,无论是从协议的签署还是从资金的流向来看,投资人都不会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形成直接的产品交易关系,互联网金融平台均是(且应当是)作为通道出现在整个交易流程中的。综上,如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性为承销商,则与其在交易中实际承担的职责及其应当具备的信息中介属性不符。因此,我们不建议互联网金融平台以承销商的身份出现在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业务中。 2.平台开展定向委托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分析 实践中,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早期使用定向委托投资模式开展业务,主要是以收益权份额拆分的形式对私募基金、信托等产品进行销售,从而规避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出台并明确禁止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后,大部分平台已停止定向委托投资模式类业务或进行整改,整改方案主要为变更基础资产类型。以铜板街所开展的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为例,根据铜板街官网所展示的“铜宝”产品信息,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的对象为抵押/信用借款类项目、消费金融项目、供应链金融项目、银行承兑项目、其他固定收益金融产品或T+1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该类项目或产品中均不存在法定合格投资者门槛的问题,因此这种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不会触及私募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通过对目前市场实践的考察,“定向委托投资模式”目前仍然被广泛使用,各大知名平台均不同程度采取该模式,鉴于在法律层面可通过协议签署进行明确委托关系,因此“定向委托投资模式”仍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展该类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通常在定向委托投资流程中的受托方(资产管理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所设的SPV,该SPV处汇集了众多投资人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引发逾期兑付,该等定向委托投资业务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外,虽然受托理财和归集资金的主体为SPV,但如果该主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平台亦存在很大的风险会被认为是参与或协助了该等非法集资活动,尤其是在当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专项整治并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环境下,定向委托投资业务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 3.平台可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如果地方金交所产品被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平台可能会因为其辅助销售渠道的角色定位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根据37号文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鉴于《网贷暂行办法》已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职责划归银监会,且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因此我们理解,国家至少在监管层面已将网贷机构视为类金融机构。在该等定性下,如果地方金交所的产品模式被认定为不合规,则互联网金融平台很有可能因其为地方金交所提供的承销、资产划转、代理买卖等服务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地方金交所合作业务的合规性建议 1.坚持平台中介属性 坚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中介属性,尽可能通过合同条款、风险提示以及信息披露等形式/手段,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职能限定在“信息发布方”范畴。如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开展销售辅助、资金收付、产品管理等业务,均应获得相应主体的明确授权,不宜作为“承销商”身份参与交易。 2.交易流程设计把控 在融资模式上,通常选择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规避法律上对基础资产转让流程可能面临的限制性规定或要求,如债权转让通知等;二是保证发行方(平台关联方)对真正融资人(原始债务人)的追索权,以确保对底层资产的控制。但该等模式在近期“京东白拿”事件中疑似被认定为“非法发行证券”,监管层对该等模式的定性与监管口径暂定论。 在产品设计上,建议做到:不对底层资产进行期限拆分(“大拆小”),设置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不突破200人限制(包括变相突破),在坚持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提供担保、不承诺保本保息的前提下,制订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3.资金账户体系的合理设计 现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产品中,虽然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资金的代收代付,就资金收付行为本身而言互联网金融平台已获得合法授权,但从账户体系的运作来看,如投资人的资金汇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该等资金归集行为仍然有可能被质疑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此外,《网贷暂行办法》以及监管层的一些指引性规定已对平台明确提出了银行存管的要求。对于资金账户体系的设置,我们建议参考网贷领域的“银行存管”要求,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商业银行资金存管体系的对接,实现交易资金、投资人资金、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的分账管理与严格隔离。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平台完成银行存管的现实难度,平台亦应当尽可能合理安排资金账户体系,避免触碰和汇集投资人资金。建议操作模式是由投资人开设独立子账户(完全由投资人控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可在募集期冻结投资人独立子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募集期满,如投资人认购成功的,则由互联网金融平台代为发出划付指令,第三方机构即直接将投资资金划转至融资人账户。 4.引入第三方存证机构 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考虑与第三方存证机构开展合作,将投资人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实时完成第三方存证,做到法律文件与交易资金流水一一匹配,以供随时核查。 5.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无论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来是被纳入网贷机构范畴,还是作为地方金交所与投资人的居间方,其本质均属信息中介机构,因此其重要义务应当包括真实、完整、及时、充分地披露产品相关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与地方金交所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尽可能实现“项目”与“资金”的“全透明”,需要重点披露的信息包括:(1)披露基础资产的基础合同及打款凭证,证明基础资产系真实有效;(2)披露融资人信息、风控信息及项目担保措施等,以醒目方式向投资人展示产品信息并提示交易风险;(3)可考虑针对融资项目所涉及的的账户资金流水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典型如SPV募集户)或由银行定期出具《资金监管/托管报告》,并及时披露该等审计及报告内容。 附件一整治办函[2017]64号文截图 附件二国内主要地方金交所情况统计 附件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相关法规不完全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