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茹玉 金融案件呈现“双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七成 2011年和2012年我市金融纠纷案件达到案件新收数的高峰,到了2013年和2014年略有下降。今年以来,我市经济平开稳走,但经济运行中新旧矛盾交织,经济总体下行压力较大,诉至法院的金融纠纷又有回升。 今年1-10月,全市两级法院共新收金融纠纷案件7790件,涉案标的98.49亿元,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5.5%和0.4%;共审结金融纠纷案件6365件,结案标的69.82亿元,与去年基本持平。 数据显示,金融案件审结以判决居多。而案件数量和标的与银行性质、业务范围密切相关。案件数量方面,国家控股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案件数量较多,其他商业银行案件数量较少。 今年新收金融纠纷案件中,特别要提到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在连续几年下降后今年出现回升。据介绍,今年1-10月,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444件,占全部金融纠纷案件的70%。其中,新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088件,占14%;担保及追偿纠纷718件,占9.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10件,占3.9%;信用卡纠纷212件,占2.7%;其他纠纷18件,占0.2%。 此外,金融纠纷案件与所处区位、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及民间资本活跃程度等密切相关。今年1-10月,安吉县法院受理金融纠纷案件2358件,长兴县法院受理1888件,吴兴区法院受理1755件,德清县法院受理1141件,南浔区法院受理628件。统计显示,吴兴区法院金融借款纠纷数量居高不下,与其所在区域各类金融机构相对集中有关。长兴县和南浔区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规模较大,小额借款纠纷相对较多。 11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月到10月全市两级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 此次向社会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今年前10个月,我市案件数量及涉案标的呈现双升趋势,民间借贷纠纷在金融纠纷案件中占7成。金融案件突显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多措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金融案件逃废债现象严重出现刑民交叉等新问题 据新闻发言人市中院副院长费会平介绍,金融纠纷案件在数量和标的大幅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 据介绍,金融案件中,企业间联保互保现象普遍,风险辐射半径扩大。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在湖州一直经营良好,四家公司平时也关系密切。其中一家公司到银行贷款,另外三家公司都会做担保,一般每家公司都会向银行贷款500万左右。这种“企业抱团取暖”的联保、互保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起到一定作用。但今年1月,甲公司在经营中出现资金断裂后,无法按期还贷,银行为此将甲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还贷,并冻结了四家公司的相关资产。其他三家公司为此影响了正常的经营,出现“一损俱损”的情形。 法院审理案件时还发现,金融纠纷的多发导致不少债务人触犯刑律,由此引发一系列刑民交叉问题。去年,湖州某制造企业向银行借款200万,并找了其他企业做担保。后来该制造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还不出贷款,担保企业帮助其向银行代偿了200万。今年6月,原本贷款的那家制造企业负责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抓,贷款合同无效。帮助代偿的担保企业认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无效,并在今年7月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原来代偿的200万。法官表示,像这些刑民交叉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难度很大。 从案例来看,金融纠纷案件牵涉到的被告人数很多,呈现“一拖多”的现象,案件送达困难,被告“跑路”、“无法联系”、“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案件被告多,情况复杂,不少案件的部分被告不履行到期债务,甚至恶意逃废债。主要表现为,虚假或低价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如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利用诉讼规则拖延或阻碍还款;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通过虚构租赁关系,对抗金融机构抵押权;利用企业破产制度等逃避债务。这些行为给社会诚信造成很大影响。 学会风险评估参与民间借贷量力而行 对于金融案件呈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该如何逐步解决呢?对此,市中院民四庭庭长李培华表示,目前,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严格审查,依法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和完善放贷手续,督促企业和个人进一步规范金融活动的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李培华表示,目前,全市法院不定期选择20件左右的金融借款典型案件作为督办案例,要求加快审理、限时办结,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在督办典型案件的同时,全市法院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判,做到快审快结。与此同时,自2014年6月湖州市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市法院通过曝光“老赖”、“一处失信、处处限制”等司法途径,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构筑抵御失信行为的司法防线。 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市中院还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邀请相关金融机构的嘉宾观摩旁听,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让相关行业相关人员直观了解金融法律知识。 那么,在新的经济环境下,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如何防范金融风险?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金融办金融发展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首先,金融机构要落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在经济下行的形势下增强银企互信、银企合作,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审贷程序和员工放贷行为。对于企业而言,防范金融风险,关键还是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意识。根据企业需要保持合理的负债规模,通过发挥股权融资等多元化融资手段分散企业风险,在对外担保上也要审慎进行。 而对于市民来说,风险防范意识是个人从事投资活动时特别需要加强的。这两年来的众多案例显示,高额利息诱惑是市民盲目投资的主要动机,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跟风,使得在很多金融纠纷案中借还手续缺乏规范,甚至只是口头承诺。这样,一旦出了问题,损失往往由市民自己承担。为此,市金融办也提醒市民投资时要对收益和风险做出一个正确评估,收益越高,往往风险越大,因此市民投资时要对收益有合理预期。在投资途径上尽量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时各种手续程序要规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11月24日上午10时许,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翠屏区人民法院、高县人民法院市县(区)两级法院共同举行。宜宾市两级法院从5月1日开始到10月31日的登记立案17055件。高县法院新闻发言人说:“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在基层法院是成倍增长,尤其是对公安局户籍管理的问题、社保局工作年限的鉴定居多。”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半年案件成倍增长 现场新闻发言人介绍,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宜宾市两级法院实施登记立案,不包括刑事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减刑假释、申请再审等案件的收案总数为17055件。其中:民事一审收案12259件,行政一审收案384件,刑事自诉收案7件,申请执行收案4416件,申请国家赔偿收案9件。 实施立案登记制半年来,宜宾市两级法院民事、行政一审、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立案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一是立案总数上升7.5%;二是民事一审案件上升3.8%;三是行政一审案件上升242.9%;四是刑事自诉案件上升133.3%;五是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上升350%;六是申请执行案件上升11.9%。 执意要求立案部分当事人对立案理解有误 高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增幅较大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收案16件,同比增长300%,涉及起诉公安局要求对超生子女履行户籍登记职责,以及起诉社保局要求确认工作年限的行政案件比较突出。执行案件收案248件,同比上升24.13%。从数据上分析,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增幅相对较大。”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一大批因各种因素未予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涌向法院要求立案,如将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民事诉讼、长期上访的当事人以其上访事宜提起行政诉讼等,导致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上升。但仍有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此理解有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执意要求立案。因对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必须按规定作出裁定,从而导致大量程序案件上升。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为确保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改造升级了诉讼服务中心全面整合,要求全面转变以往立案审查制下的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立案登记制的新要求上来。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周瑜原 ...
本报记者 郝成 安阳报道 超百亿民间借贷问题,在“监管帮扶”为主的模式下行进四年后,安阳或将面临全新抉择:像鄂尔多斯一样去“打”,还是像温州一样推“破”。 “过去四年,我们和政府都在努力,但最终利息增长了10亿元,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超越集团高层称,这家被“监管帮扶”企业涉及民间借贷“本金”十几亿,但加上利息,却高达近40亿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安阳多方曾就“涉非”企业破产问题进行座谈讨论,超越集团也已经向相关部门提出破产申请。 “如何认定涉非,各地存在一些区别。浙江更倾向于将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的,不以非法吸存对待,颇受好评。处置方式上,破产要比‘处非’更公开、透明、规范化。当然,破产并不影响对企业负责人相应责任追究。”全国律师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过往较为单一的“处非”模式,值得反思。 百亿资产企业尴尬停摆 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在多地同时爆发。相比于鄂尔多斯和温州,安阳100多亿的民间借贷规模,并不算大。但这座中原城市的特点是参与放贷人数众多,由此带给各方的压力巨大。 当年年末,当地政府对一部分有着优质资产的企业宣布“监督帮扶”(后改为“监管帮扶”),以求稳住局面同时,通过促进企业发展来实现偿债。 彼时,贞元、超越两大企业是安阳最大的民营企业,但几乎同时也是最大的涉及民间借贷企业。因此二者也成为“监管帮扶”的主要对象。 “借贷危机最大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资金吃紧,发展困难;另一方面出借人由于恐慌催债,给企业带来压力。所以政府希望通过监管企业,给出借人一个‘定心丸’,同时再通过帮扶,让企业向前走,资金跟上来。”熟悉“处非”工作的当地政府人士称,但弊端也正在显现:“监管帮扶,最初是有优点的,但四年后群众、企业都有抱怨。比如福源运动城算是解决了,但接着群众就开始举报,认为操作中存在腐败。” 以超越集团为例,在借贷危机爆发的2011年,其资产情况颇为可观:仅拥有的三处矿产和三个地产项目,即被评估总价超过100亿元。但尴尬在于,彼时部分矿产项目前期建设已经完成,但有的还在办理相关证照,地产项目主体架构已经完成,但需要建设…… “我们再快一些,或者说借贷危机再晚一些,都不会是今天这个状况。”超越集团高层称。记者了解到,超越集团由30多家子公司构成,其主业为煤炭开采和地产开发,因过去二十年在安阳的杰出表现,当地给该企业的荣誉证书数不胜数。 不过,这家企业迄今仍未停止兑付,只是兑付方式在过去四年中已经发生变化:最初以到期后10%的现金进行兑付,随后这一比例降为1%现金,今年以来则改为兑换相应的白酒或其他商品。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超越集团借贷危机所涉“本金”仅在10亿元左右,但“客户”数量却超过2万人。利率则在20%左右。而在具体借贷方式上,超越集团系向当地住宅商会会员“认筹”,因此其借贷并非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讲那些像银行一样,收了存款再贷给他人谋利的,如果只是企业自用,且企业投资项目真实可靠,那和非法吸存没关系,更合诈骗没关系。”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在初步了解超越集团情况后表示。 资料显示,在2013年一份倡议书上,超过9成的“客户”签名,以示对超越集团“发展脱困”的支持。但超越集团高层认为在2014年后,虽各方仍在努力,企业却再无变化出现,维持1%的“流动性”也日显艰难。 破产求“最大公约数” “过去四年,总体负债、损失多了至少15亿元,其中10亿元是利息增长。眼下总负债在45亿元左右。”超越集团创始人杨清河告诉记者。这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因今年以来积极呼吁让困难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因而被业界称为“中原第一破人”。 但对超越集团,杨清河说在2014年年末之前,他从未想过要让自己创立的企业破产:“危机爆发后,我们制定了三年发展脱困计划,政府也很支持,但大家努力到现在,并没有出现根本改变。” 三年“发展脱困”中,曾一度接近“突破点”。“近三亿的资金马上就要到,但最后人家说这家企业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停了。政府和我们都很惋惜。”超越集团高层称,2014年时,他们曾和某知名信托谈好3亿元融资,都办理了前期抵押手续,眼见即可让多个项目实现运转盈利,但却在最后一刻失去良机。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因为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抵押导致企业处于多种矛盾中心,很难实现再融资、盘活。 “而新《破产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让这些问题放在同一平台上,让重整成为可能,同时有效保障各方利益。”在近期郑州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包括河南省高级法院人士在内的多名专家一致认为,破产重整应成为解决借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工具。该研讨会上,超越集团则是重要案例。 “群众想要的,是尽可能多拿,尽可能公平,希望有参与感,能够发挥作用,所以结合温州经验来看,破产是当前可见模式中最好的选择。”前述政府人士称。 据《安阳日报》2015年9月26日头版报道,安阳市主要领导称“我市处非工作跟全国、全省以及其他地区一样,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 该文还透露:“成立贞元、超越这两个指挥部是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后的一项慎重决定,目的就是要顺应民心民意,进一步让集资群众看到市委、市政府的决心,消除群众焦虑情绪,切实增强群众信心。” “让群众看到切实可见的希望和路径,让企业摆脱不死不活的状态,让各方都能在一个最大公约数内,最好地实现目标,所以我觉得应该走破产重整的道路。”杨清河称,2014年末有法律界人士建议他让超越集团破产重整时,他差点骂人,但此后在认真学习新破产法,并赴温州、鄂尔多斯等地考察后,他的看法彻底改观。 抛开2011年评估资产100亿元,即使在当下,杨清河细数资产情况,认为资产明显大于负债。“想要投资进入的人是有的,就是重整的机会很好,但前提是要进入这个破产重整的平台,才有机会让各方顾虑变成希望和办法,从而让群众、政府都能够更踏实,企业也有真正的出路。”杨清河表示,超越集团已经向政府表达破产重整意愿,并提出了为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盖章的用印申请。 “处非四年,钱没拿到。既然温州搞破产能解决问题,能兑付,那我们肯定支持,反正超越又跑不了。”记者走访时,发现债权人对破产持支持态度。 “处非的方式处理资产,比较单一、不透明,很容易受到质疑,引发债权人不满。但破产的方式里,因为有成熟的程序化规定,公开、透明度大大增加,也更能保证公平性。”11月21日,韩传华律师接受本报采访时称,总体而言,前一阶段较为广泛的政府、公安主导处置资产的办法,现在看来弊端颇多,值得深思。 ...
今年以来,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共受理民间借贷类纠纷731件,几乎占新收案件的一半。为进一步强化类案审理,提高审判效率,新坝法庭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特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抽象概括出相对固定的庭审要素,设计制作了“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必答题”,在立案时和送达应诉材料时分别向原、被告发放,要求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填写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必答题”设置38个小问题,针对民间借贷诉讼中需要审理查明的事实,涵盖了当事人身份情况、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借贷合同担保情况、借贷合同履行状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五大类问题。通过问卷填写,既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正确行使权利,又便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供案件调解、审理时进行参考。为保证施行效果,问卷开头特别强调“在答辩期满前或开庭前三日内,向本庭提交该问题答卷,如有虚假陈述,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要素式审判”能够让法官在庭审前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简化了法庭调查程序,从而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更加规范、快捷,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一次庭审便能结案,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 ...
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联手释法 助推“法律进企业” 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昨(19)日,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资中心、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联合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研讨及案例说明会。驻川异地商会代表、企业代表、律师等法律界和工商界代表参与会议。会上,专业人士就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进行指导,并就经典案例进行了释法。 强强联手深化“法律进企业” 日前,省司法厅与省商务厅签订《共建中西部最优外商投资法治环境战略合作协议》,提出要以“政策解读”“法律说明会”等方式,举办政策实务和法律知识讲座,增强外来企业及投资者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有效服务“法治四川”建设。此次法律说明会就是合作内容之一。 此次法律说明会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解读,以及对经典案件的剖析和点评,为我省外来企业提供有益的法律意见参考,进一步提升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已建法律顾问团204个 记者了解到,除了法律说明会这种方式外,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资中心还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介,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及涉企案例,为外来企业提供在线咨询服务。今年1月至10月,中心网站共编写、转载相关文章2700余篇,点击量达51万人次;发布官方微博、微信4600余条,阅读量达89万人次。 此外,目前,我省各市、县司法局已相继设立了外来企业服务机构,并在26个重点经济开发区、73个工业园区开设了外来企业服务窗口;建立了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工作组”232个、“法律服务顾问团”204个,深入园区企业开展专业、高效的服务工作。 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涉非法吸储法院驳回起诉并移送 刘倩在孙强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201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孙强分四次向范伟借款380万元,刘倩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强未按期还款,2010年6月25日,范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倩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 2010年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1月,孙强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伟非法吸储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孙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遂裁定驳回范伟的起诉。 律师释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报记者 兰楠 作者:兰楠 ...
近日,莆田银监分局发布理财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应通过正规渠道,牢记登记编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避免受到不正规理财产品侵害。 该局发布的风险警示有四类:一是借银行业宣传。如某p2p公司在城区主要街道外立面设立户外广告“**普惠金融”。某公司门店led显示屏根据银行业不同阶段主题宣传活动,滚动宣传“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某p2p公司选址厦门银行莆田分行隔壁,装修风格与该行类似、导致部分储户误认为是银行开办的理财公司。莆田中信银行所在大楼上的某p2p平台,电话和短信营销中均宣称中信银行为其“合作伙伴”,部分营销人员甚至在银行大堂与客户洽谈业务,金融消费者容易将其与银行产品造成混淆。二是借公益活动宣传。如某公司组织开设理财知识、金融安全知识公益讲座等。三是借公共媒体宣传。如某法人代表出席首届新金融联盟峰会、接受某新闻网访谈时声称为某协会理事等。四是借官方活动宣传。如成立某金融发展促进会(民间),设立某金融信息网,未经授权在其网站转载大量金融业官方活动信息。刘永福 ...
11月12日,渑池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党立新经过耐心诚恳的做工作,快速成功调解一起8万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当天,渑池县法院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依法由审判员党立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夫妇于2015年6月1日借原告现金9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并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款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余款8.9万元被告至今未付,无奈只得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9万元及延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党立新院长从法律的角度和做人应该以诚信为本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以案释法,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所欠原告杨某借款8.9万元,于2015年11月底前归还5万元,2015年12月底前归还3.9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诉求。 (王凯泉代文官) 作者:王凯泉代文官 ...
2015年11月24日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为18.3%。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为16.48%,社会直接借贷利率为1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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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 周丽丽 “自2012年以来,我区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每年同比增长都在30%左右。”近日,在黄岩区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民商事案件速裁庭的审判员方可可说,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活动发展得如火如荼,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黄岩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据了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连续多年来成为黄岩民事诉讼类的首位,且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2年,黄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55件,立案标的额31025.18万元;2013年受理案件1625件,立案标的额40118.16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9.48%、29.31%;2014年受理案件2144件,立案标的额68813.24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31.94%、71.53%;2015年1月至11月12日受理案件2475件,立案标的额81366.38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30.06%、33.14%。 方可可说,传统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同乡等熟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随着商业市场日渐发达,典当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专业合作社等民间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经济组织出现,这些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民间融资,传统的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平行关系演化为出借人、第三方、借款人的三角关系。“民间借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实践中可能出现非法集资情况。比如,房地产等资金密集型产业出现融资困难,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吸纳民间资本,甚至铤而走险,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高息揽储,产生巨大的兑付压力,最后都极易产生纠纷。” 多方原因致使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新兴的网络借贷危害性更大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社会整体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在民间借贷领域兴起了网络借贷形式的模式及与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由于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给出的利率往往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已有不少市民将自己手中的余钱交给了这些中介服务机构。针对这类新兴的民间借贷模式,方可可认为,其危害性要大过传统民间借贷行为,而且目前存在监管问题。 “已经形成规模化的P2P借贷平台及职业借贷中介、借贷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无规可循,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方可可说,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没有建立一套独立于金融体系之外的监管体系,而是更多地将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配置给了多个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这些部门对审核批准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具体运行和经营活动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规范和措施,致使监管协调成本过高、监管失灵。 方可可认为,民间借贷纠纷高发,还与借贷双方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有关。民间借贷,没有国家财政担保清偿存款的经营保障,投资者往往对投资活动的经营模式、获利模式、风险形成模式、风险防范模式等专业知识匮乏,认识不到位,在高额利息诱惑和驱使下,容易盲目投资无序放贷。这也是近年来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为同一当事人或同一企业的连环案件时常发生的原因之一。 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在完善中,信用记录目前只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有关,往往过于简单,并不能完全反映个人的诚信状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借人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用款计划,无法识别其是否非法集资,致使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洗钱。 民间借贷想胜诉,你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据介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不少人的主张因为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采信,导致败诉的情况屡屡发生。 例如,有些人借钱给别人时,因为亲情、友情等因素,却没让对方打借条,以至于后来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又得费尽心思进行录音、录像,提供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或者找证人证言。而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却不及一张借条、借据等书证。 有些人习惯于现金交易,不注重借款支付凭证的保存。有些大额的借贷,出借人在纠纷出现后,却无法证实大额现金支付的事实,加之大额现金支付的社会可信度较低,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 有些借款人声称自己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甚至已还清了借款,却没有保存还款凭据的意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导致其主张得不到法院的采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有些民间借贷与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结合,往往伴随着高利率,社会上俗称“放倒款”,在诉讼时甚至产生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使得案件复杂化。这类案件中,如借款人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也会被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到法院,法院查处难度较大。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旦发现此类案件,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