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集新政作用下,深圳有开发商不得不将重拳对准了炒房客。1月29日上午,万丰海岸城发布销售方案,引起诸多市场人士关注,因为这将成为第一个正式宣布会罚没炒房者订金的楼盘。“一旦发现众筹、代持、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律挞定(没收定金)处理,并抄送征信部门。”楼盘开发商深圳市海岸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岸新城”)在《万丰海岸城锦园/玺园销售方案》中明确表示,开发商有权收回所选房源重新对外销售。在此之前的1月21日-23日,深圳接连下发楼市政策:堵假离婚购房、处罚12人因涉嫌申购网红盘华润城润玺一期违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尤其是《通知》提出八项措施,核心聚集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购房人资格审查方面,并专门启动了“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违规者三年不得在深圳买房。《通知》要求房企和房产经纪机构会同商业银行验明“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购房款来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银行流水单”尚属首次。仅开发商/银行严审资料+“作假三年禁止买房”,就被市场解读为将劝退不少代持和投资客。万丰海岸城也成为《通知》出台后首个对外公开祭出没收定金,收回房源并重新对外销售策略的楼盘。相较于去年,华润置地(01109.HK)润玺一期及万科(000002.SZ/02202.HK)臻山海家园住宅等2020年度的深圳热门楼盘,万丰海岸城的楼盘销售方案更为严格,且开始执行《通知》的要求。诸如,销售方案提及,“购房客户下载并注册‘i深圳’APP,实名认证后点击进入‘购房意向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对购房资格信息进行严格核查”;“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开发商将在选房后的手续办理及备案过程中持续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等。1月2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曾对12人因涉嫌申购网红盘华润城润玺一期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采取暂停使用深圳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华润置地也将12套房源回收,并递延选房。以“代持炒房”为例,少数银行对于首付款来源审查近两日开始变得更为严格。例如,中国银行就要求直系亲属提供的首付款资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要么有首付款来自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要么就把对方列入借款人名单,但购房人必须是主借款人。”万丰海岸城销售方案的出台,也令更多房企人士嗅到了严打“代持炒房”、“众筹打新”等楼市乱象并非空话。未来深圳新房开盘流程,大概率都会这么“繁琐严格”。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kefu@cjz.vip一:财经钻CZ详细介绍:https://www.cjz.vip/uploads/868369.pdf二:财经钻CZ相关介绍:https://www.cjz.vip/99989216.html...
包括海航集团在内,海航系至少63家公司同时被申请破产重整。与此同时,3家上市公司还公布了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资金、未披露担保金额高达1000多亿元。如最终获法院受理,这无疑将是中国企业破产史上乃至中国经济史上最大的破产重整案。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郭芳 孙庭阳 63家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及未披露担保等所涉金额令人咋舌! 至此,万亿级集团海航的整体风险化解将按破产重整实质推进。 1月29日傍晚,海航集团发布声明称,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相关债权人因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法院对我集团破产重整。 随后,1月30日凌晨,海航旗下3家上市公司海航基础、海航控股以及供销大集分别发布提示性公告。 海航基础公告称,公司已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旗下国际旅游岛、海航机场控股、三亚凤凰机场等20 家子公司同时被申请破产重整。 海航控股公告称,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已提出重整申请。旗下新华航空、长安航空、山西航空等10家子公司同时被申请破产重整。 供销大集公告称,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旗下宝鸡商场、西安民生等24家公司同时被申请破产重整。 大新华航空、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资本、基础控股同样被申请破产重整。也就是说,包括海航集团在内,海航系至少63家公司同时被申请破产重整。 与此同时,3家上市公司还公布了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资金、未披露担保金额情况。 如最终获法院受理,这无疑将是中国企业破产史上乃至中国经济史上最大的破产重整案。 海航的流动性危机已历时近3年,即使市场上多有猜测,但这一结果仍然出乎了所有人想象。即使是海南省海航集团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在进驻之时或许也未曾料预料到。 据海航方面表示,这是一个最大可能保护各方利益的方案。海航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将通过债权转移、股抵债、留债展期清偿等多种方式降低负债水平,能够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利益;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为公司发展带来新的资金支持,企业能加速重回健康发展轨道;采用“时间换空间”的策略,给予企业一定发展时间,股权价值也将进一步提升。 国内知名破产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表示:破产重整不等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债务、资产、股权、管理等方面的重组挽救困境企业,给企业机会、让企业重生,实现企业和债权人多方共赢。 摄影:《中国经济周刊》首席摄影记者 肖翊 海航历史上第一次摸清了债务 在破产重整公告发布的前夜,联合工作组组长顾刚给海航所有员工发了一封饱含深情的内部信。他在内部信中说:“我知道集团破产重整的公告一发布,全集团都会再一次陷入舆论漩涡,成为焦点,自然也有很多人会很难过、很焦灼。” 一周前,1月22日,海航集团发布公告称:联合工作组已经完成尽职调查工作,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制定了风险处置工作思路和方案,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现在看来,这是一个预告。之后,顾刚继续向市场释放信号。 1月22日发布公告的当晚,顾刚表示,海航风险处置即将进入关键时期,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依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压力和挑战。 1月25日,他再次强调,海航整体风险处置方案正逐步落地,但依然要正视风险,大家要有化解风险的必胜信心,又不要盲目乐观。 顾刚在内部信中坦言,“过去的一年,真的很难。我们很多人从来没有想到过,会有一场百年未遇的疫情如此严重的影响我们。但其实很多人不知道,即便没有这一次疫情,我们也很难再走下去。” 据接近工作组的知情人士称,“刚进驻的时候,联合工作组根本想不到会走到破产重整这一步。因为他们当时被告知的情况并没有这么严重。” 然而,真实的情况远非如此。 据海航集团内部人士称,“在联合工作组进来之前,真的快要崩了。当时联合工作组组长顾刚、副组长任清华进入董事局,也是应股东要求的结果。” 在联合工作组进驻前,没有任何人清楚庞大且错综复杂的海航系真正的资产和负债底数。 联合工作组自2020年2月29日进驻后的一个重要工作是摸底,花费数月时间对海航集团及旗下2000余家企业的资产、负债、关联往来等逐一核查,理清了整个集团的资产底数、管理结构、股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联合工作组副组长任清华发给顾刚全新的完整版的几家上市公司及集团公司的股权关系树状图,每一张都近三米。她说:“组长,看清明上河图。” 海航内部人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这是海航历史上第一次摸清了整个集团的资产底数、管理结构、股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摸底的结果是:严重资不抵债。 “资产和负债的差距巨大,已经不是通过卖资产能解决的问题。”据工作组相关人士透露,经过详细调查摸底的这个债务数据是经过多方认证的数据,也是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数据。 但另一方面,海航具有包括资产价值、品牌价值、服务价值等在内的较高救助价值。 最后各方达成了破产重整的共识。 而破产重整的方案也是建立在联合工作组摸清海航底数的基础上。 海航集团方面表示,随后联合工作组根据海航集团整体债务风险情况着手制定破产重整方案。因海航集团股权、资产、债权债务结构复杂,为最大可能保护各方利益,经多方多轮磋商,形成了海航集团整体风险化解方案。 据接近工作组的知情人士透露,这个方案经过了近300家债权机构前后开了30多次的大会议、无数次的小会议进行磋商和博弈,收集了几百条意见,获得了80%债权机构的支持。海南省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也多次听取了汇报。在此过程中有过激烈的争论和较大的分歧。目前形成的方案被认为是确保所有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也是多方均能够接受的一个结果。 据悉,在方案公布之前,已经提前通知了280家债权机构,“绝大部分债权人基本能够接受该方案。” 顾刚在内部信中表示:“我们经过了无数的推演、争吵,熬过了无数个通宵,得到了众多机构支持、贡献智慧,只有破产重整,我们才能够迎来新生。” 摄影:《中国经济周刊》首席摄影记者 肖翊 一个调令就能随便调动所有公司资金 或许令联合工作组最意想不到的是3家上市公司的资金被违规占用的情况。 海航基础、海航控股以及供销大集3家上市公司资金均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的公告》,其中详细披露了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等情况。 据公告统计,大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及未披露担保等所涉金额巨大。 仅海航控股就被占用资金375亿元,其中,被关联方拆借资金96亿元,借款被关联方实际使用138.7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形成的资金划扣86.7亿元,关联方代收款项50.8亿元,帮大股东兑付员工理财8.2亿元;供销大集子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最终资金137亿元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借用,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导致资金被划扣53亿元;海航基础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55.7亿元。 对被申请破产重整的3家上市公司所涉及的数量庞大的中小股东来说,退市清算的风险无法预估。而目前的破产重整方案被联合工作组认为是最大程度保护股民利益的方案。方案中,通过将上市公司的债务转移给大股东偿还,以及通过股抵债、留债展期清偿、信托份额抵债等多种方式降低负债水平,以最大限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据相关方面预计,将在2021年做完债务转移。 从公告看,所占用资金相当大的部份来自银行贷款,这些资金主要被大股东和关联方用于在全球市场上进行激进的并购。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悉,在2015年初至2017年底这两年多不到三年的时间,海航的并购投资规模接近500亿美元。 这一系列收购在2016年达到了顶峰,海航最大的几起交易都发生在这一年,包括:100亿美元收购CIT Group的飞机租赁业务,60亿美元收购美国电子产品分销商英迈,65亿美元从黑石集团手中收购约25%希尔顿集团股份成为其最大股东。2017年,海航更成为德意志银行的最大股东。 这些标的在当时都是较优质的资产。海航的创始人曾希望以并购的方式跻身世界500强之列。 在这一系列眼花缭乱的并购中,海航所展现出来的超高技巧已经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其为并购所做的股权嵌套结构极为复杂。 一直以来,在海航集团内部有严格的等级分层,同时高度集权化。一位海航内部人士分析,高度集权化管理导致了资产流向的不透明,每家公司虽是独立实体,但在管理上根本无法保持独立,“一个人的调令就能随便调动旗下所有公司的资金,没有任何防火墙。” 这最终导致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巨额占用。 顾刚在内部信中说:“每周开例会的时候,想起这一周工作的艰辛,想起过去那种野蛮生长挖下的要处理的一个个大坑,想起我们很多过去决策的粗糙,想起要研究一个个被别人利用商业条款灭失掉的资产,我就会充满愤怒和不满,这么好的一个集团怎么就走到了今天?” 这或许也是很多人的疑问和惋惜。 老股东将彻底出局 按照法定程序,如法院受理后,海航集团将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将接管企业,监管债务人的资金、财产等安全。 债务人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公司财产已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就成了债务人的股东,或者把老股东的权益出售给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提供资金用来给债权人还债,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海航集团方面表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主要是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并不会影响其航空主业正常生产运行,重整完成之后航空主业将实现“轻装上阵”,真正做到“聚焦主业、健康发展”。 公开资料显示,海航集团旗下参控股航空公司14家,商用机队规模近700架,为中国第四大航空集团。根据民航局2020年发布的《2019年民航行业发展 统计公报》,就2019年运输总周转量来看,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南航集团25.2%、中航集团24.6%、东航集团19.5%、海航集团15.6%、其他航空公司15.1%。 据《中国经济周刊》获悉,一些战略投资者对海航表现出了强烈的意愿。一旦法院受理后,将开始引入战略投资,且将主要引入民营资本,以继续保持海航民营航空公司的背景。 此后,海航集团的老股东将彻底出局。 按照联合工作组风险化解的愿景:重整实施完毕后,海航集团的负债将大幅削减、运营负担显著减轻、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随着增量资源的注入、航空运输市场逐渐回暖、市场经济环境逐渐向好,海航集团将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继续维持以海航控股为核心的全国第四大航空公司;海航集团体系内上市公司继续维系上市资格,消除对资本市场的潜在重大震荡,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未来有望获得更有价值的回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妥善安排,避免债务风险传导、蔓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并且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抵债获得的股票、信托份额持续享有重整后海航集团发展的红利。 “我们这么辛苦制定的方案,目的不是破产,而是重整。我们所有的煎熬,所有的努力,只有一个方向,那就是重整成功。即便我们的方案思路通过了,我也知道很多人依然充满了质疑和怀疑,因为海航的问题太多了,这样的情况下的方案太大,太复杂了,操作的困难太多了。”顾刚在内部信中说:他依然对下一步工作充满信心,相信这个方案一定能够落地。 在近年的破产重整案中,东北特钢、渤钢集团、重庆力帆、青海盐湖等大型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优化资产结构,引入增量资源,保障债务偿付,稳定生产经营,成功避免企业关门清算。 但愿海航也不例外。 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 客服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kefu@cjz.vip 一:财经钻CZ详细介绍: https://www.cjz.vip/uploads/868369.pdf 二:财经钻CZ相关介绍: https://www.cjz.vip/99989216.html...
1月29日晚间,美国空头机构香橼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将停止做空研究,专注于做多机会。“有着20年的发布历史,我们将不再发布‘做空报告’”,香橼称,“此后将专注于为散户投资者提供长期的做多机会”。此前,香橼1月19日发布了一则针对GME(游戏驿站)的做空视频,认为散户们热爱的GME只值20美元。这激发了大量散户的逆反心理。1月22日,由于账号受到太多人攻击,香橼最终不堪其扰,认怂出局,挂出了“免战牌”。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kefu@cjz.vip一:财经钻CZ详细介绍:https://www.cjz.vip/uploads/868369.pdf二:财经钻CZ相关介绍:https://www.cjz.vip/99989216.html...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小民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有配偶而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赖小民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赖小民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赖小民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赖小民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1月29日,针对引发市场关注的美股散户(美国WSB论坛散户)和华尔街机构的多空对决,美国证交会表示,正在调查市场是否存在潜在的不当行为,将对限制交易能力的实体行为进行审查。证交会正在与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密切合作,将努力保护投资者以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散户免受操纵交易的影响。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kefu@cjz.vip一:财经钻CZ详细介绍:https://www.cjz.vip/uploads/868369.pdf二:财经钻CZ相关介绍:https://www.cjz.vip/99989216.html...
前言信用评级,是债券投资的重要“标尺”。遗憾的是,这把“标尺”有时候并不能准确测度发债主体的风险和价格,有的甚至沦落为降低发债成本、获取融资的“过路费”与“遮羞布”。一味机械地使用评级结果与单一的发行人付费制度,是评级机构多年发展以来身负的枷锁,一旦刚性兑付被打破,违约案例增多,“评级虚高”问题将加速暴露。如何破局治乱?类比股市,构建债券市场的“注册制”,或许是一个方向。本文为2020债券违约启示录的第三篇报告,聚焦债券评级乱象,透析根源,并提出市场规范建议,以期信用评级行业回归初心,真正做好债券投资的“看门”人。一、看那高高“挂”起的评级!近年来,中国债券评级虚高,风险预警功能式微。海航集团,名下多项债券已展期,截至2021年1月27日,上海大智慧财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预警系统信息显示,其负面信息达4408条。但是,其AAA评级(新世纪评级)定格在2019年6月27日,仍“高挂头顶”。2021年1月29日最新消息,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已发公告: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相关债权人因海航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法院对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海航集团称,将依法配合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积极推进债务处置工作,支持法院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中民投,首次违约日为2019年4月8日,彼时主体评级AAA级(新世纪评级)。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1、高评级主体占比超过八成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统计,截至2020年末,信用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国际机构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标准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项目收益票据、可交换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发债主体的信用评级主要级别集中于AAA、AA+、AA、AA-等档位,合计占比85.14%,其中AAA级企业占到13.6%,而从A+评级到C评级的中间评级地带,基本呈现“真空”状态。我国评级市场总体呈现信用高等级企业比重过高、低等级企业奇少的局面。(数据来源:Choice, 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整理)然而,在海外发达市场,各评级分布较为合理,比较接近正态分布。相对而言,投资者决策比较方便,有利于发行定价的规范化。标普美国发行人评级分布(截至2019年末)(资料来源:Wind,华创证券)2、“评级悬崖”弊端突出,最高跳水17个子级从近年来的违约实证可以看出,我国信用评级的排雷有效性不高,风险预警功能较弱。从违约债券主体评级看,债券违约发生的当日主体评级主要集中在C评级,债券违约日前1个月主体评级主要集中在AA及以上评级;从违约日再往前推3个月、6个月来看,发债主体的评级更多集中于AA及以上高等级,主体信用评级验证风险功能较弱,评级滞后性较强。(数据来源:Choice, 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整理)从债券违约后被下调评级的情形来看,“评级悬崖”(指从一个较高的评级垂直下调到低评级)现象严重。根据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统计,2019-2020年,违约债券主体最新评级与上一次评级相比,“跳水”5个及以上的评级子级(备注:从AAA到C评级共包含19个评级子级)的主体,占总数的比例为65.9%,其中“跳水”10个及以上评级子级的主体占总体比例的20.45%。例如,新华控股、东旭光电、西王集团、精功集团评级直接从AA+下调至CC,垂直“跳水”17个子级。(数据来源:Choice, 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整理)评级短时间内“过山车”,折射出信用评级行业“虚火”症状,无法反映出企业真实的信用水平。二、溯源: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违约企业不断增加,评级虚高,定价扭曲,评级公司不能及时预警,背后实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归纳起来,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统一监管和债券发行条件要求、评级机构无序市场竞争等。1、监管缺乏统一标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展至今,已有30余年,各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原保监会、财政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依据各自职责,出台了多部规章制度,对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进行监管,但也造成了“多龙治水”的困局。比如在债券发行制度上,相关部门各自提出了准入要求,部分整理如下:除了准入要求外,各相关监管部门或组织等在发行管理、担保条件、抵质押、投资者认购、投资限制、风险权重计量等方面,都涉及对发债评级的要求,此处不一一列举。多年形成的市场体系,使得债券发行企业、评级机构在不同债券品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钻空子”,甚至“寻租”,导致市场各方被迫通过提高评级中枢的方式来完成业务合作。从银行间和交易所跨市场发行的债券,评级不一致这一现象可见一斑。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商协会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下称《通报》)显示,银行间和交易所跨市场发行的债券,评级不一致率在上升。截至2020年9月30日,有35家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评级结果不一致,较上季度末增加8家,不一致率(评级结果不一致的发行人家数/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且有级别的发行人家数)为7.40%,较上季末提高2.71个百分点。评级结果不一致的发行主体评级均相差1个子级,有18家发行人的交易所市场级别高于银行间市场,占比51.43%;在银行间市场级别高于交易所市场级别的,有17家发行人,占比48.57%。发行人还通过更换评级公司来获得更高评级。《通报》显示,2020年三季度,共有136家发行人更换评级机构,其中17家发行人的新承做评级机构所给级别高于原级别,占比12.50%,同比提高1.29个百分点。在变更评级机构后级别上调的发行人中,大公国际上调数量最多,有13家,占其承做更换评级机构发行人数量的40.63%。监管对于发行条件的要求,导致本应给出真实基本面评价的评级,似乎成为一种“摆设”,评级机构更像只是在收取“过路费”。2、评级生意“江湖水深”评级业务的产业链上,由于发行人付费模式的弊端,评级机构纷纷以高评级招揽生意,“竞高”现象层出不穷,评级日益“泡沫化”,无序竞争,乱象丛生。这些从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相关机构的处罚中可见一斑。( 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依据公开资料整理)评级业内人士对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表示,与国外成熟市场拥有上百年的评级业历史相比,我国评级行业发展时间尚短,只有30余年,发展还比较粗放,评级公司凭借牌照优势,在导向上更趋于利益,评级标准较为宽松,导致结果虚高,即使在负面信息或风险隐患出现时,亦没有动力及时跟踪下调评级,对声誉的关注程度不够。“本质上我国的信用评级还没有市场化,牌照被认为是铁饭碗,整体上看政府和监管在保护,对评级虚高和违法违规评级机构处罚力度还不够,造成评级市场‘四不像’。”评级业内人士认为。另外,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数据积累不够,也是评级虚高原因之一。另一位评级业内人士称,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评级市场成立和发展时间短,评级公司尚难以对信用评级和债券违约率、损失率进行实证检验,在具体评级操作中,更多依赖主观经验判断,在我国债券市场实际违约率较低的情况下,更可能给出高等级评级,而一旦刚性兑付被打破,违约案例增多,评级虚高问题就会加速暴露。“隐形行政干预也是推高评级泡沫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地方国企,当地政府为了促使国企顺利融资、更多融资,会想方设法给评级公司施加压力。”上述评级业人士补充道。评级公司的乱象另一个表现为利益冲突行为。2019年12月,天津证监局公告了《关于对联合信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联合信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联合咨询”)是评级机构联合资信下属的子公司。该公告称,联合咨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由同一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未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未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二是未按照程序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等情况,没有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三是未在公司官网公示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上述违规行为第一条,也就是业内俗称的“左手咨询、右手评级”,对发行人高额收费现象。监管部门已在采取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并积极建立制度,明确机制,防止利益冲突,增加透明度,保障合规文化能在评级公司内部得到执行。2019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评级新规”),已有类似条款表述。三、畅想:发债“注册制”会革新评级市场吗?评级缺乏前瞻性,风险预警功能弱化,投资人的损失却是实实在在的,对评级的诟病批评之声日盛。近年来,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层面,已经开始加大力度。( 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依据公开资料整理)多位市场人士对短期改善并不乐观;长期而言,类似于股市的改革,我国发债市场,也希望能逐步从“核准制”转向“注册制”,届时,对混乱的评级市场或将带来革新性变化。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整治高评级“虚火”难。让评级获得上调容易,但若想回调至正常的层面,却面临各方掣肘。做评级调整,需要全市场一起配合,甚至可能需要借助监管外力的强制,以“休克疗法”统一调整市场评级中枢。如果仅依靠市场化行为,让评级机构主动调降评级,短期几乎无法实现。一位券商人士直言,如果某个评级机构单独将发行人信用等级调整到与国际接轨的BBB评级,可能导致:1、评级公司自身评级体系无法自圆其说;2、发行人拒绝评级结果,放弃与评级公司合作;3、投资机构无法接受外部评级这么低的主体进行入库,无法投资;4、主承销商难以完成内部风控审核和承销发行工作。在如此重压之下,评级机构很难主动调降自身评级中枢;相反,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评级机构甚至更多的采取上调策略,只在出现实质性风险后才进行评级下调。从评级调整角度,根据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统计,2014年以来,每年主体评级上调个数均高于评级下调个数,不过近三年来每年评级调整数量在逐步下降。(数据来源:Choice, 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整理)相对而言,监管部门自身也面临困境。一位券商债券从业人士表示,当前,我国信用债市场已有20多万亿元的存量,大量发行人都是借新还旧,滚动融资。其中,有大量债券都是各种非法人理财产品持有,背后对接的是银行理财或资管产品,债权人是普通市民。债券评级一旦大面积下调,引发连锁反应,可能会有很多发债企业,包括国企、城投公司,难以再融资,可能引发相关的债券交叉违约、加速清偿。“长期来看,期望中国债券市场,也能效仿股市的改革,逐步从‘核准制’转向‘注册制’,促进评级市场的革新”。前述评级业内人士说,目前,监管部门出于保护投资人和市场健康发展角度,设置的债券发行各项准入要求和限制,类似于“核准制”模式。但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日益发展,逐步打破刚兑,违约趋向正常化,积累一定的违约数据后,监管部门或许会放松甚至取消发债的评级准入限制,届时,发债“注册制”终将到来,但具体时间仍未可知。正如上述监管制度文件显示,2020年8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取消大公募信用评级达到AAA级的级别门槛限制,删除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要有外部评级的要求。1月29日,交易商协会对信用债券市场出台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的要件要求,即在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产品注册环节,企业可不提供信用评级报告,从而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不过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环节,仍然要披露评级报告。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债券市场评级行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在人民银行正确指导下,依托广大市场成员,进一步研究降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强制评级要求,持续加强评级行业自律管理,引导评级机构更多从投资人角度出发揭示风险,促进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四、当下:投资人怎么办?历经了三次债券违约潮,信用评级泡沫化的现状,或将引发评级市场信用风险评估维度、体系的加速重构,也包括投资机构对债券评估体系的重构。理想的、可提供投资参考的评级,应该是什么样子?部分券商债券投资人士对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表示,比照国外成熟市场经验,以及当前国内评级市场实践,理想的评级,应至少具备两个特征:纳入市场价格考虑因子,建立较宽的评级区分度。“要考虑外部市场价格因素,但价格不是唯一因素,也要有信用分析相关的因素。两者综合,得出的真实评级才具备较好的实用价值。中债隐含评级、YY评级在做如此尝试,市场认可度在慢慢提高。”南财智库-21资管研究院搜集整理上述两家机构的评级模式如下:多位市场人士建议,逐步取消债券强制评级的监管要求,倒逼投资机构建立自己的内部评级,根据债券实际风险做投资决策。只有弱化监管要求的投资门槛对外部评级的依赖,鼓励投资人自主判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评级泡沫虚高的问题,倒逼评级回归揭示风险、促进市场合理风险定价的本源。不过,投资机构大小不一,都招募人员、建立一套内评体系并不现实。当下理想的做法是,规模较小、自身不具备系统研究能力的机构,可以考虑采购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评级服务,从而能以性价比较高的方式获得较为独立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服务投资决策。而对于具备扎实的研究力量的大型机构而言,搭建内评体系则是更好的选择。除了放开评级业对外资的限制,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鼓励国内更多第三方独立评级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促进良性竞争。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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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隐形“超级农商行”,省联社成为2021年改革重点任务。1月26日,银保监会以视频形式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提出“有序推进省联社改革试点。推进村镇银行改革化险和兼并重组。对于2021年如何改革,多省份的农信联社称,抢抓新一轮全国农信社改革发展机遇。黑龙江省农信用社称,牢牢把握国家深化农信社改革“窗口期”,坚决啃下改革“硬骨头”,不断释放股份制制度优势,确保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取得积极进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也表示,2021年,要抢抓新一轮全国农信社改革发展机遇,加快推进改革工作。在面临缺乏核心竞争力、资本不充足等压力下,农信系统改革改革颇为引人注目。农信系统平时颇为低调,且主要在本地发展,但农信社往往是本省份资产规模最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截至2020年末,广东农信系统资产规模早已突破3万亿元,达3.69万亿元,但江苏、浙江两省农信系统贷款规模超过广东。山东、河北农信系统资产规模均已超2万亿元,湖北、广西农信系统资产规模也已超1万亿元。全国1400余家农商银行中,截至2020年6月末5000亿元以上的只有5家,均位于省会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其中,重庆农商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广州农商银行资产规模均突破1万亿元。多地公布农信系统成绩单1月2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广东农信系统资产规模早已突破3万亿元,江苏、浙江两省农信系统贷款规模超过广东。山东、河北农信系统资产规模均已超2万亿元,湖北、广西农信系统资产规模也已超1万亿元。具体来看,广东农信系统去年末总资产3.69万亿元。1月27日,广东省农信联社党委副书记、主任张帆表示,截至2020年末,广东农信系统总资产3.69万亿元,各项存款2.89万亿元,各项贷款1.89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505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8487亿元,存贷款市场份额均居全省银行同业首位。稍早前,1月20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披露,该省联社指导全省农商行引导激励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截至2020年末,其各项存款余额25625.17亿元,比年初增加2565.29亿元,增幅11.12%;各项贷款余额19377.56亿元,比年初增加2524.72亿元,增幅14.98%。浙江省农信联社尚未披露最新数据。而截至2020年6月末,浙江农信系统存款余额2.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318亿元;贷款余额1.8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320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0.94%,较年初下降0.02个百分点。山东、河北农信系统资产规模均已超2万亿元。山东省共有110家农商银行,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此前披露,截至11月末,全省农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达21996.8亿元,较年初增加2309.7亿元,同比多增473.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4754亿元,较年初增加1722.1亿元,同比多增376.9亿元,2018年以来累计新增贷款1.73万亿元,不良率为0.24%。截至2020年末,河北农信资产总额20316亿元,存款余额17108亿元,贷款余额11560亿元。湖北、广西两地农信系统去年资产规模也超过1万亿元。对于去年经受疫情冲击的湖北省,1月14日,湖北省农村信用联社披露,2020年末,资产突破万亿大关,达10416亿元,比年初增加1126亿元。其各项存款8328亿元,比年初净增926亿元,同比多增174亿元,各项贷款5307亿元,比年初净增676亿元,同比多增172亿元。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披露,2020年资产总额净增1100多亿元,突破10100亿元,资产总额跻身“万亿俱乐部”,为广西首家、也是唯一一家资产总额超过万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广西农信社成立于2005年9月,共有91家县级农合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39家、农村合作银行14家、农村信用联社38家。内蒙古农信系统总资产破6000亿。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披露,截至2020年末,全区农信社资产突破6千亿、达6207亿元、同比增长8%,各项存款突破5千亿、达5012亿元、增长11.5%,各项贷款3464亿元、增长8.2%。此外,截至2020年末,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突破5684亿元,同比增加513亿元,增幅10%。其中,各项贷款2647亿元,同比增加495亿元,增幅23%,增量占全省银行业的48%,业务规模持续领跑全省金融机构。存款规模实现快速增长,在全省银行业中率先突破4000亿元;营销拓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累计开户6462个,账户覆盖率66.1%。产权制度改革去年以来,中小银行重组提速,并力推农商银行上市。其中,经济发达地区农信社改制进展较快。江苏农信系统在全国农信系统中率先完成银行组建工作,62家法人单位全部改制农商银行。江阴、无锡、常熟、吴江、张家港、紫金6家农商银行登陆A股市场。截至2020年末,广东用三年时间完成64家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累计化解农合机构风险包袱超过1300亿元。目前,广东省除广州银行、东莞银行外,农商系统的广州农商银行、东莞农商银行、南海农商银行和顺德农商银行也在A股排队IPO。多地农信系统表示将推进市级农商银行组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表示,积极稳妥推进市级农商银行组建工作。2021年,要抢抓新一轮全国农信社改革发展机遇,加快推进改革工作。河南省的平顶山、新乡、三门峡、南阳等11个未组建省辖市农商银行的,要尽快推进城区机构整合为统一法人的农商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也指出,持续推进“改制化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在各级政法委、公检法及监管部门支持下,经过全系统上下共同努力,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2020年内7家机构获得批筹,全省已改制农商银行62家,改制率达到80%。今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秦如培在广西农合机构改革改制工作推进会上说,按照自治区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相关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建成现代中小银行。此外,推进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处置高风险机构也成为农信系统改革重点。去年末,河南省农村信用社2021年工作务虚会议指出,2021年,要开展重点关注机构处置攻坚战,确保取得较大进展。对处置任务完成较好的管理人员,优先提拔重用。对处置任务完成较差的管理人员,采取不评先、不评优、不提拔、不重用、降绩效的“四不一降”措施。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把正常机构劣变为高风险机构的班子,要集体降级处理,并坚决追回工资绩效。对交流提拔到高风险机构任职、连续两年工作无起色的,要界定责任,区分情况予以处理。1月18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其2021年度工作会议上表示,始终把风险管控放在首位,奋力推进控案化险向“主动防控”转变。全力改善资产状况,奋力推进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向“高速度、高质量”转变。去年12月8日,山西农信社太原城区联社改制后,七家发起人代表签署了太原农商银行发起人协议。1月28日,辽宁省政府公布,合并辽宁省内12家相关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新设组建一家省级城市商业银行,引进辽宁省金控集团等、全国大型优质企业以及中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城商行之外,对于辽宁省农信系统,该省农信社1月举行多次会议,研讨改革实施方案,调度推进改革重点工作,但未披露详情。当前全系统改革工作已经进入了空前的、高度紧张的“实战阶段”1月22日,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表示,要坚决守住风险防控这条底线,压降不良贷款,巩固脱困化险成果,扎牢合规篱笆,管控重点风险,筑牢新发展底板。湖北省对一季度“开门红”提出明确指标,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表示,主要目标是:存款净增750亿元,贷款净增580亿元,实现净利润、存贷结构、微贷投放均取得明显成效,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主要监管指标保持良好银行标准,市县农商行监管评级稳步上升,各类风险有效控制。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一季度开门红目标是,确保一季度存款净增525亿元,存款付息率下降0.1个百分点。确保一季度微贷客户新增不少于4.5万户,微贷净增不少于230亿元。确保一季度延期还本贷款履约率不低于90%,延期付息贷款履约率不低于80%。整个农商系统的改革形成了上下合力的改革凝聚动能。今年1月22日,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兼新闻发言人肖远企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中小银行、地区性的银行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本地发展,不能够全国各地到处跑,原则上它只能够在本地发展;二是应该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以及个人金融服务,满足当地企业和居民的金融需求;三是做普惠金融,特别是要把一些薄弱的环节和领域填补起来。而在更早之前的2020年9月,在首届中国金融四十人“曲江论坛”上,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指出,有不少省份希望建立省级“农商行”,在这种模式下,县级农商行或者信用社看似保持了独立法人地位,由省级农商行进行参股或者控股;还有的省份希望建立省级“超级农商行”,各县级农商行变为省级农商行的支行。孙天琦认为,省级“超级农商行”设立后,必削弱其支农支小、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我国现在不缺大银行,在本次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必须要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农商行法人地位的稳定。”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kefu@cjz.vip一:财经钻CZ详细介绍:https://www.cjz.vip/uploads/868369.pdf二:财经钻CZ相关介绍:https://www.cjz.vip/99989216.html...
深圳发布QDLP新规,允许投资A股定增等业内俗称的“一级半”市场。1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简称QFLP)可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即业内俗称“一级半”市场。此外,调整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业务范围、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例如允许双GP架构、管理人与GP分离架构,取消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为同一实控人时出资比例不能超出50%的限制。QFLP是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继2011年上海率先启动QFLP试点后,深圳于2012年及2017年先后发文启动QFLP试点。目前,深圳市有155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37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取得试点资格,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54.5亿美元。以下为文件原文: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QFLP(QualifiedForeign LimitedPartnership),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继2011年上海率先启动QFLP试点后,我市先后于2012年及2017年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等文件,正式启动了QFLP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我市已有155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37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取得试点资格,前述试点企业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54.5亿美金。总体来看,QFLP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于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来深集聚,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QFLP试点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尚在发展初期和试验阶段,且各地试点经验不一,国际环境及政策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目前,我市试点工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试点办法未能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一致。譬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28号文”)已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放开了双GP架构,同时考虑基金行业惯例、企业风险隔离的需求,有条件允许管理人与GP分离,并将定增、协议转让等一级半市场交易认定为股权投资活动。深圳试点工作也应与时俱进,与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二是准入门槛略高。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单只产品规模不得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的要求,导致很多优秀的创投管理机构及创投基金未能成功在我市开展业务。三是缺乏事中事后监管抓手。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后续的实际运营情况及投资状况,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抓手。随着全球经贸规则调整,金融体系亦面临重构,为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2020年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在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在此背景下,深圳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全国金融中心重镇,有必要结合当前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和我市实际,及时调整修订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范围,吸引和培育更多中外投资者来深聚集投资,提升深圳金融国际化水平。2020年4月,我局正式启动了QFLP政策修订工作,起草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证监局等多个部门意见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7月,我局多次召开行业座谈会,并对我市的QFLP试点企业展开排查,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就征求意见稿听取行业意见建议,进行多轮修订完善。10月,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在贵局和我局官网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根据各有关单位、各机构反馈的意见,我局修改完善形成《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借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经验做法,主要遵循3个原则进行:一是明确性质与定位。首先,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故应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故在总则部分明确本次修订后的新办法(以下称“新办法”)以《外商投资法》为其中一项重要的依据;其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系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具有典型的私募基金属性,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发起设立、受托管理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属性,故新办法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相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并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二是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与行业监管要求接轨。根据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新办法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FOF基金的限制;根据国家外管总局28号文精神,相应调整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表述。另根据行业监管要求,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合规运营及办理基金托管相关事务;同时尊重行业惯例、现行监管实务,调整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业务范围、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例如允许双GP架构、管理人与GP分离架构,取消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为同一实控人时出资比例不能超出50%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定增、协议转让等方式投资一级半市场等。三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协调服务和推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深聚集发展。新办法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以便于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协调服务和推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控,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深聚集发展。三、修订内容本次修订未调整整体架构,但对内容进行精简,分为5大章、20条,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管理和附则。现就各部分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第一章“总则”部分。1.第一条补充、调整中央政策及最新立法依据,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已部分失效,且该通知效力级别较低,所以不再列为立法依据。2.第二条参照《外商投资法》等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外国投资者、试点企业定义概念及组织形式的相关表述。3.第三条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协商推进QFLP试点工作。另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前海合作区、蛇口自贸片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故对于拟注册在前海合作区、蛇口自贸片区的试点企业,由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推进相关试点工作。4.第四条完善QFLP试点企业业务模式,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明确可以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内管外”等多种形式。(二)关于第二章“试点条件”部分。1.第五条统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及命名规范要求。2.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具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私募基金属性,故第六条明确须符合《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要求。3.第七条明确中外投资者参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须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就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来源进一步释明。(三)关于第三章“试点运作”部分。1.第八条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同时考虑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故要求其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关于专业化运营原则。2.第九条通过列举及兜底涵盖方式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许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标的,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及上市公司定增、协议转让等一级半市场交易等。3.第十条参照《外商投资法》调整相关表述,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遵照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施管理。4.鉴于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因此原办法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直接投资于实业的相关表述与新规定、新要求不匹配。故第十一条将有关表述调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5.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之资金出入境、汇兑等监管要求,第十二条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6. 根据本次调研中托管银行反馈的建议,第十三条调整关于托管银行的相关表述,删减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进行资金托管的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7.第十四条明确试点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四)关于第四章“试点管理”部分。1.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未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得实际展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企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定期公示。2.针对本次调研中试点企业和托管银行反馈的无便捷有效的信息沟通及报告路径,第十六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协调服务和推进试点企业规范有序发展,同时也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掌握投资及风险情况的重要举措。3.企业持续合法合规运营是企业长效稳健发展之基石,也是社会长治久安之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七条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对于试点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相应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五)关于第五章“附则”部分。1.第十八条参照《外商投资法》,明确港澳台投资者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在本市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2.第十九条明确修订后新办法的生效时间及原办法的废止时间。3.第二十条明确办法解释单位。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和引导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系部门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拟注册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试点企业由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本办法协调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其余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第二章试点条件第五条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注册在深圳,名称应当加注“私募”字样,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命名要求。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字样。第六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第七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第三章试点运作第八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三)股权投资咨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第九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业务:(一)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二)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四)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条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第十二条试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第十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第十四条试点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第四章试点管理第十五条试点企业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未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企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定期公示。第十六条为协调服务和推进试点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第十七条试点企业应当持续合法合规运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方式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深金规〔2017〕1)同时废止。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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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表示,公司不得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来评判员工。该机构在将当地时间周四公布的一项提案中称,应该禁止利用面部识别技术分析情绪和个性,并以此为根据来招聘和解雇员工。由47个国家组成的欧盟委员会在提案中同时称,私营企业在使用面部识别数据时还需要获得个人的明确同意。该计划由欧盟委员会成员国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起草,不具约束力,但也是欧盟范围最广的面部识别技术提案。提案称,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来招聘员工或提供保险、教育等服务可能带有歧视性,应被禁止。提案认为,使用这项技术来确定人们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或社会地位也将被视为非法,除非制定了防止歧视的法律保障措施。私人企业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将需要用户同意处理生物特征数据,而且这种许可要明确具体,不受外界干预。欧盟委员会还在另外起草监管人工智能的新规则,预计将在今年第一季度公布提案。欧盟委员会之所以公布相应提案,是担心面部识别技术可能会侵犯隐私,或者带来基于性别等方面的歧视问题。这项立法旨在解决算法工作的不透明性,以避免偏见。欧盟官员原本考虑五年内全面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面部识别技术,但在欧盟不少国家的强烈反对下,由成员国来决定如何实施这一禁令。这些提案仍在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审议中,最终将通过新的法律。一些议员仍在推动欧盟全面禁止面部识别技术。...
四大行中的工农中三家银行,股份制银行中的招行、中信、广发三家银行,均表示在深圳地区没有“停贷”,2021年1月的房贷额度、按揭贷款投放量与去年四季度相比基本持平或略有增长。近期市场传闻“房贷暂停”一事,深圳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究竟如何?1月29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多位深圳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今年1月以来,其所在银行在深圳地区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未“停贷”,房贷额度“有松有紧”。大部分银行表示今年按揭贷款正常投放,甚至略有增长。包括四大行中的工农中三家银行,股份制银行中的招行、中信、广发三家银行,均表示在深圳地区没有“停贷”,2021年1月的房贷额度、按揭贷款投放量与去年四季度相比基本持平或略有增长。目前,深圳地区按揭贷款利率不变。大部分银行在深圳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为,首套房贷利率仍维持5年以上LPR+30BP,二套房为LPR+60BP。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1月25日调查,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中,广州银行业被当地金融监管窗口指导,个人按揭贷款“双管控”:新增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不能超过12.6%,每个月新增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能超过2020年四季度的平均放款额。长三角地区多数银行1月额度吃紧,并且有大行也已经出现1月额度用完、本月停贷的现象。一线城市中,唯有北京房贷业务暂未受到明显影响,多家银行均表示房贷额度充足,材料符合条件并审核后,一般3-10个工作日即可放款。在此情况下,为何一些购房人会觉得银行放款时间变慢或额度收紧?有业内人士坦言,楼市调控政策持续收紧,一线城市楼价高居不下,银行目前对按揭购房人的材料审核变得严格,很多工资“流水”过不了关。多位深圳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今年1月以来,其所在银行在深圳地区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未“停贷”。郑迪坤 摄四大行按揭贷款额度如何?对于2021年1月按揭贷款,大部分银行表示,其在深圳正常投放,没有“停贷”,按揭贷款投放甚至略有增加。但亦有个别银行收紧按揭贷款额度。四大国有银行是按揭贷款投放的主力。在深圳地区的按揭贷款投放中,工商银行新发放房贷规模较去年年末基本持平,农业银行1月实际投放量较上年末还有所增加,放款速度较上年末略有加快。“近期,关于深圳‘银行暂停房贷’消息引起广泛购房者关注,大部分刚需族都担忧银行会不会大面积停办业务。”1月29日,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个贷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刘上海说,目前,工行新发放房贷规模较去年年末基本持平,未暂停放款。对符合放款条件的住房贷款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有序进行贷款投放。“1月实际投放量较上年末还有所增加。”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总经理陈晓广说,农行年初以来发放的房贷规模与上年末基本持平,保持稳定;合理把握放款节奏,按时间先后顺序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客户有序放款。该行正常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不存在所谓的停贷或暂停收单的情况。“我行1月份按揭贷款额度、投放力度与去年四季度基本持平。”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消费金融部总经理邓增良表示,按揭贷款放款时间变化不大,保持平稳,考虑春节因素,投放节奏比去年四季度稍快。“我们自己把握的节奏,目前卡得很紧。”一位四大行深圳分行人士坦言,该行按揭贷款额度紧张,主要原因是与其自身对全年信贷投放节奏把握有关。对于房贷放款时间,上述人士表示,深圳工行均在有序排队放款,放款时间与去年下半年相比没有明显变化。深圳农行称放款速度较上年末略有加快。深圳中行称按揭贷款放款时间保持平稳,考虑春节因素,投放节奏比去年四季度微增。股份行按揭持平或略增股份制银行的按揭贷款投放中,招商银行表示1月份投放量与去年四季度基本持平,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均表示投放量比去年四季度略有一些增长。“我行1月投放量与去年四季度月均投放量基本持平,略有一些增长。”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个人信贷部总经理毛欣说,在房住不炒政策要求下,该行房贷额度管理相对平稳,每个月正常投放,而不会有较大起伏。她说,房贷放款周期长短由住房办理流程决定。例如,疫情期间,购房交易周期较过往有所拉长。目前该行放款周期与去年三四季度基本持平。“广发银行目前并未暂停受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广发银行深圳分行零售信贷部副总经理陈朗说,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目前未暂停发放住房按揭贷款,1月份房贷投放量较去年年末还略有增加。对于已符合放款条件的按揭业务,一直保持平稳、有序发放。招行深圳分行相关人士表示,该行房贷业务开展正常,并不存在大幅减少发放的情况,1月份投放量与2020年四季度月均投放量基本持平。其表示,房贷节奏和周期并没有特别明显的变化,和去年三四季度差不多,按照办理时间和达成放款条件时间先后,有序安排发放。正常办理一笔按揭,要还款、赎楼、解押、过户、再抵押,一二月份中间还有个春节,周期可能相对长一些。其表示,该行一二手楼业务都还是正常在接单,并没有停贷。每个客户可能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可能有些客户觉得放款稍微慢一些,并不存在所谓的“暂停接单”、“节制接单”说法。按揭贷款要求趋严在此情况下,为何一些购房人会觉得银行放款时间变慢或额度收紧?一位深圳银行业内人士坦言,楼市调控政策持续收紧,一线城市楼价高居不下,银行目前对按揭购房人的材料审核变得严格,很多工资“流水”过不了关。单在个人收入这一方面已很难达到按揭贷款月供要求。例如,“润玺等‘网红盘’是重点检查地区,有的客户‘打新’抽中了润玺四期,但没有银行同意放贷,认为基层员工根本负担不起。”1月22日,深圳市住建局通告,近期对华润城润玺一期认购人的购房资格、购房资金来源、流水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核,有12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资金流水记录等情况。上述人员在申购商品住房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大部分银行表示按揭贷款正常投放,据记者了解,一些银行在“房住不炒”政策要求下,对按揭贷款条件要求进一步收紧。在房地产政策方面,2020年7月,深圳出台“深八条”调控楼市,落户3年方可购房;夫妻离异3年内购房,购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750万元以下才算普通住宅。随后,去年9月,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报道,为围堵“假离婚”炒房漏洞,深圳建立婚姻信息查询机制,要求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查询借款人婚姻状况和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本市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贷款审核依据,有效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加强了按揭贷款的贷前审核要求,尤其是购房资格审查。其中,刘上海说,从目前市场表现及客户反馈情况看,前期调控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近期住建局出台进一步加强购房资格审查的政策,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将会进一步规范购房市场,坚持“房住不炒”的既定战略。陈晓广表示,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将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认真贯彻执行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一方面保持稳定的贷款投放,一方面严格做好客户的准入管理,做好贷款审核。邓增良表示,“深八条”等调控政策发布后,银行按揭贷款政策工具手段也在增多。对于此前一些房地产市场乱象,例如“假离婚”、“代持”等现象,银行一直坚持房住不炒,审核上对婚姻状态、首付款来源、购房者收入等更加严格。股份制银行中,陈朗表示,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会密切关注国家及地区房地产政策,为落实“房住不炒”政策,该行加强了房贷客户的准入审核,严格审查借款人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及首付资金来源。毛欣表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正常受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支持居民的正常购房需求,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购房人的资信、收入进行审核,不存在停止收单的情况。招行深圳分行相关人士表示,有些购房者担心后续无法办理贷款,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银行房贷业务还是在稳健开展,该行的信贷资源也会保持一个均衡配置。购房者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好申请贷款材料,例如购房资格证明、婚姻关系证明、首期款缴纳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这样有助于银行更好更快地进行批贷。“房贷没有停也不会停,但各行为了贯彻房住不炒定位,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等审核严多了,主要还是保障刚需。”招行深圳分行相关人士表示。一位国有大行深圳分行人士表示,目前该行住房按揭贷款是在“按揭贷款总量控制”的大原则下,让分支行自己选择投放节奏和方向。今年按揭贷款额度整体上“肯定不如去年”,因干扰行为的因素太多,基层网点有自己的考量。个人估计今年初额度属于偏紧但不至于紧缺。上述人士表示,银行一般在3月份才确定当年贷款计划。在分支机构自行把握的情况下,由于一手房比较简单,在早投放早受益的驱动下,客户经理往往会把贷款额度优先投放一手房,二手房按揭目前往往要等一个月,所以总量是有的,二手房等的时间稍长而已。根据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数据,2020年全年,深圳市住户部门贷款增加3099.96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783.95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316.02亿元。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kefu@cjz.vip一:财经钻CZ详细介绍:https://www.cjz.vip/uploads/868369.pdf二:财经钻CZ相关介绍:https://www.cjz.vip/999892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