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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吨黄金“消失”,正副董事长失联,这家百年老店面临退市
发布时间:2019-07-16 08:48 来源:中国基金报

投资不过山海关?3月份刚刚爆出8亿“萝卜章”案的秋林集团,接连爆出董事长、副董事长失联、巨额黄金存货离奇“消失”、应收账款涉嫌虚构收入....

在这一连串的“爆雷”之下,秋林集团自4月10日实施ST,股价也从2019年4月份至今下跌70.66%。

董事长、副董事长都失联了

猪年伊始,百年企业秋林集团自曝“大雷”。

一则大股东股权冻结事项牵出秋林集团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失联“地雷”。秋林集团由此也成为猪年A股董事长失联的首家上市公司。

2019年2月16日,秋林集团披露一则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无法与李亚取得联系。同时失联的还有李建新。

而引发这则公告的原因是,秋林集团收到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嘉颐实业,第二大股东奔马投资以及第三大股东颐和黄金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

从公开资料来看,嘉颐实业等三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嘉颐实业、奔马投资、颐和黄金持有秋林集团股份比例分别为37.59%、10.36%及3.67%,三者合计持有秋林集团51.62%股权。

2015年,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金桔莱”)通过借壳秋林集团完成上市后,秋林集团从商品零售业、食品加工转型进入黄金珠宝业务,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嘉颐实业”)亦由此坐上公司第一大股东之位。

截止到目前为止,秋林集团仍然无法与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区的联系。

年报计提近23亿黄金坏账

相当于10吨黄金价值

2019年4月30日,秋林集团发布2018年年报,并在年报中计提了36.95亿元的坏账损失,其中有22.91亿元黄金板块业务的存货资产减值计提。

公司公告称,由于黄金业务原由公司董事长负责经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失联后,黄金事业部下辖公司经营处于基本停滞状态。“因大部分未收到回款,或者收回款项之后又转走”,秋林集团认为其涉嫌虚构收入,全部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另一方面,因黄金板块的子公司今年1月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未收到交易对象的回函确认和款项,对此,秋林集团亦将存货金额9.85亿元及对应进项税额1.58亿元转入其他应收款。秋林集团的新管理层认为,2018年底公司存货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不仅如此,秋林集团昔日的交易对手对于其回函等请求视而不见。

“目前存货情况还需要核实。”公司总裁潘建华表示,由于公司出现了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失联的情况,会计师给应收帐款的公司发函,对方不理,也不给回函。

根据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2018年实现营业总收入47.3亿,同比下降30.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1.3亿,同比下降2625.23%。19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亿,同比下降96.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74.9万,同比下降238.6%。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12030.6%。

秋林集团糟糕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还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拒绝)表示意见,这也导致秋林集团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诉讼不断

牵扯出8亿“萝卜章”

根据天眼查数据显示,*ST秋林目前有100条法律诉讼风险,其中有5条是2019年新公布的法律诉讼,其中有两起诉讼牵扯出公司8亿“萝卜章”大案。

2019年2月28日,秋林集团公告称,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滨奥航空等四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诉讼材料,渤海信托表示秋林集团出具了《担保函》,因此对涉案的5.05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交所向秋林集团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进一步核实有关《担保函》中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是否包括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其他授权代表的签名,并自查是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公章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3月5日,秋林集团回复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称:“《担保函》中无公司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其他授权代表的签名。公司已自查2018年度公司印章使用登记,未发现公司有曾在此《担保函》加盖公章的记录,也未查到相关事项的授权委托记录。另外,公司也未曾在任何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此《担保函》中所述事项。经公司进一步确认,相关事项在总经理工作会议等经营管理层会议中也未提及。公司初步判断《担保函》中落款的公章为伪造。”

秋林集团认为,《担保函》中落款的公章为伪造,不承认对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担保义务,正在积极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

不久,秋林集团又陷入了一起3.06亿元的保理融资纠纷。

4月2日晚间,秋林集团发布的一则涉及诉讼公告显示,公司作为被告,被诉涉及保理融资款约3.06亿元,该案件已到诉状文书送达阶段。但秋林集团却表示,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相关保理业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17日,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与隆泰公司签订《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简称《保理合同》),约定隆泰公司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而后者则为隆泰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保理融资额度为3.06亿元。

同时,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与秋林集团还签订三份《质押合同》,约定秋林集团以其名下定期存单为隆泰公司3.06亿元保理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由于隆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其承诺向华夏银行提供发票、货运证明、《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等相关资料。对此,华夏银行要求判令解除与隆泰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要求判令隆泰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款3.06亿元,并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2 月1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同时,要求判令秋林集团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对隆泰公司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要求判令隆泰公司、秋林集团向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300万元。

但秋林集团方面却表示,经公司查询确认,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隆泰公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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