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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签名叠加转让款未收到?上市前董事会协议被指伪造 深圳新星股权转让陷“罗生门”
发布时间:2019-03-20 08:0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杨坪

导读

14年前,一场关乎深圳新星控股权变动的董事会决议被判无效,这意味着,深圳新星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的信息披露或存在重大失实,成为搅动上市公司股权稳定的“变量”。

14年前一份“迷雾重重”的董事会决议,或许成为潜藏在深圳新星(603978.SH)股权结构中的一枚定时炸弹。

作为全球最大的铝晶粒细化剂龙头企业,深圳新星于2017年8月上市,也曾享尽资本市场荣光,市值逼近百亿。

然而,随着财报净利逐年下滑,其股价惨遭腰斩。截至3月19日收盘,该公司市值43.1亿元。

对于深圳新星的投资者而言,目前最急迫的,并非上市公司业绩每况愈下,而是一起悬于头顶的诉讼案。

2019年1月4日,深圳新星发布一份涉诉公告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一审判定,深圳新星2005年6月15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其内容为“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有的被告100%股权,以1250万元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鸿柏金属”)是深圳新星现任大股东兼董事长陈学敏实际控制的公司,香港华威贸易行(简称“华威贸易行”)则是港商陈锦林控制的企业。

14年前,一场关乎深圳新星控股权变动的董事会决议被判无效,这意味着,深圳新星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的信息披露或存在重大失实,成为搅动上市公司股权稳定的“变量”。

3月18日,金桥百信律师所律师李垚受访时指出:“(从目前的信息来看),这种情况其实是股权取得程序存在瑕疵,公司IPO时也没有披露关键信息,将来原告如进一步以股权转让纠纷起诉,一旦胜诉,公司就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证券交易所认定其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可能会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深圳新星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得知,深圳新星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已提请二审上诉。

董事会“罗生门”

故事还得从二十多年前开始说起。

深圳新星前身名为新星化工,为港资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5日,由陈锦林旗下的华威贸易行100%控股,注册资本11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于2005年6月变更为1250万元。

招股说明书显示,新星化工成立两个月后,陈学敏进入公司工作,1999年7月,升至新星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

据陈锦林的外甥林康(应采访者要求为化名)介绍,“新星化工最开始是我舅舅陈锦林设立,交给我和哥哥林建军一起打理。后来为方便经营公司,我们聘任陈学敏作为职业经理人。”

未曾料想的是,25年后陈学敏携深圳新星奔赴A股市场之时,这家公司已与陈锦林及林氏兄弟毫无关联,这一切都源于一场被卷入“罗生门”的董事会决议。

根据招股说明书记载,2005年6月15日,新星化工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股东华威贸易行将其所持新星化工100%股权以1元/出资额转让给鸿柏金属。后者成立于2005年6月5日,股东为陈学敏及林建军,由陈学敏实际控制。

深圳新星指出,转让原因是华威贸易行无意继续参与新星化工的经营,相应转让价款已支付,《股份转让协议书》于2005年6月15日签订。

时隔十余年,情节峰回路转。

陈锦林指出,该次董事会召开当日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日,自己尚在境外,并没有入境记录,不可能出现在董事会上,也不可能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系为伪造。同时,陈锦林指出,自己从未收到1250万元转让款。

“在我和舅舅意识到这次股份转让有问题后,我曾和陈学敏交涉,他最开始说1250万是现金支付,由林建军代为转交,但后来我舅舅和我哥都否认了,陈学敏又改口说这笔费用是转账支付。”林康说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民事判决书发现,庭审自始至终,陈学敏及上市公司都未能提供股份转让款的转账记录或其他凭据。

3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该诉讼事宜及是否存在信披失实一事致电陈学敏,他表示,对诉讼事项不了解,“要问董秘”,但没有提供董秘的联系方式。

同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给深圳新星董秘周志公开邮箱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一审败诉

“被代表”的陈锦林将深圳新星告上法庭。

2017年10月27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

随后一年多,上市公司及陈学敏与陈锦林展开激烈交锋,双方主要争议之一是陈锦林究竟有没有同意将新星化工转让给鸿柏金属。

依据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变更除董事会决议外,还必须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件。

由此,深圳新星提供一份《股份转让见证书》,内容显示2005年6月16日,华威贸易行法人陈锦霖与鸿柏金属法人陈学敏在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现已更名为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

但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民事判决书发现,《股份转让见证书》写的是“陈锦霖”而非“陈锦林”。

前文提到,深圳新星招股说明书披露,股份转让协议是2005年6月15日签订,与股份转让见证书中的信息出现分歧,相差一日。

此外,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陈锦林2005年6月并没有入境记录。

“和舅舅沟通后,我在2017年7月30日和31日,两次跟陈学敏通电话,他承认我舅舅并没有亲自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律师处理的。”林康说道。

事实上,这两份通话录音被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并成为判决重要依据,记录在民事判决书中。

但深圳新星在公告中指出,原告(陈锦林)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注明“因数据采集、传输等原因,上述出入境记录可能存在差错或遗漏,仅供参考”。

该公司认为,一份无法保证完整、准确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无法充分证明原告不在中国大陆的观点。

深圳新星还表示:“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事宜,也可以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假设真如原告所述,其在2005年6月未有入境,董事会决议也可以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该种形式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仍然合法有效。”

遗憾的是,深圳新星上述两项辩护内容均没能挽救一审败诉的命运。

根据民事判决书认定,由于股份转让见证书中见证日期存疑,签名留有瑕疵,且原告提供了电话录音等,不能证明董事会决议是陈锦林所签。

而且,经过多方鉴定和认证,法院指出董事会决议的签字并非陈锦林本人所签,“检材笔记多处具有添、改、涂、描、停特征,为临摹笔迹”。

提请二审

深圳新星一再在公告中指出,“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但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如果事情进一步发酵,或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可能涉及招股书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问题,是否因涉及造假从而退市不好说,但如果法院一直支持原告,应该涉及实际控制权变更,可能引起监管部门注意。”3月18日,广东一家中型券商投行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

同日,深圳新星证券部人士就一审败诉一事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该部门接线人员认为,“目前,我们已经上诉了,二审结果没出来,信息披露是否违规是不确定的,我们会根据交易所规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月4日,深圳新星公告表示,上市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将提起诉讼,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上市公司认为,案件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控股权、实际控制人股份造成变动,理由有二。

其一,涉及本案董事会决议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在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面签,并由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法定见证书,并经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工商行政部门等相关审批部门审批登记,与股权交易相关的所有手续均已完成。

其二,股份转让涉及的两家公司——香港华威贸易行、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均已注销清算,失去了法律主体地位,已然没有履行追偿和补偿的主体资格。

3月18日,陈锦林辩护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方伟敏受访时回应道,“依据法律规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据董事会决议所产生的民事行为无效,尽管法律主体灭失(注销),但其所获得股权的行为本身非法,得出的结果就是公司不具备上市资格。”

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深圳新星涉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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