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拍贷最近似乎事情不少,11月成功赴美上市,但上市没多久就遇到了现金贷监管风暴。 根据拍拍贷招股书,现金贷业务占12%份额,但是似乎现金贷的监管给拍拍贷带来了不小影响。 从互金协会信息披露平台可看到,从2017年7月开始,拍拍贷的平均月成交量约为70亿元,而2017年12月,拍拍贷的月成交量为38.86亿元,降幅接近一半。 此前有很多投资人表示,感觉拍拍贷几乎不怎么发标了,而且自己投资的债权逾期率飙升。 而根据最近投资人的反馈,最近拍拍贷的标的多了起来,某些时刻,赔标(有兜底的标的)就有几百页,拍拍贷的客服在平台论坛留言称资产在逐步恢复。 恢复发标的拍拍贷估计给不少人吃下了定心丸。 拍拍贷在1月24日、25日股价分别上涨了7.14%和12.8%,也许就是资本市场的回应。 与此同时,不少拍拍贷投资人最近都收到了拍拍贷的逾期回购活动邀请。邀请是一条短信,内容为: “恭喜您受邀参与本次正逾期31天-180天债权转让活动。转让入口:我的账户-投资账户-债权交易-可转让正逾期- 31_180天,转让价格为魔镜系统默认估值参考价,不可以进行调整,您可以选择是否转让。活动时间为1月23日-2月11日,债权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收购,本次收购金额为10万元,如金额用尽,则活动提前结束。本活动仅限收到短信用户参与。” 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持有的逾期31-180天的债权,可以转让掉,活动收购债权本金金额限额为10万元,单人最大转让价为1000元。 据悉,拍拍贷平台上除了AA赔标及彩虹计划,其他散标均是投资人自行负担逾期的标的。 此前投资人可在拍拍贷上发起自己持有的30天以内逾期债权的转让,但31天以上的债权不可转让,拍拍贷的魔镜系统会给出估值,投资人可自行定价。 本次活动针对的是31-180天的逾期,投资人不能对这些债权定价。 根据部分投资人晒出的图片: 投资人A:14103.59元的未还本金,转让价格为250.64元,相当于债权按1.7%的价格转让。 投资人B:449.99元的未还本金,转让价格为4.01元,相当于债权按0.9%的价格转让。 投资人C:逾期177天的一笔坏账,51.83的未还本金,转让价格为0.48元,相当于债权按0.9%的价格转让。 根据10万元和1000元的封顶定价,平均转让价格应为1%。 有投资人认为,按1%的价格收购实在太低,如果拍拍贷所指收购债权的第三方是拍拍贷的关联公司,催收回来大于1%+催收成本的金额,就能成为拍拍贷新的利润点。 拍拍贷的客服在论坛称:“这个活动由投资人决定是否出售,如果不卖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计算逻辑为模型的系统估值,这个价格是根据历史数据表现,并且进行了近期的回溯验证,价格是合理的。” 说起坏账回收,想起了最近甩卖坏账的2345贷款王。 2017年12月30日,2345贷款王的母公司将的2.69亿元应收账款转让,转让价款为528.3万元。据此计算,2345贷款王以原价值1.9%的价格甩卖了坏账。 这笔账款为逾期超过4个月的小额贷款,涉及笔数超过18.51万笔,据此计算,每笔贷款平均未还金额应为1453元左右。 拍拍贷的收购价格与2345贷款王相近,但仍低于2345贷款王。 2017年年底,网贷整治办下发了《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57号文)。 文中指出,风险备付金这一经营模式与网贷机构的定位不符,应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新增风险备付金,已经提取的,应当逐步消化压缩。 虽然57号文提到,各地应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其他方式对出借人保障。出于成本、门槛等各种因素,目前采用了履约险的平台并不多。 拍拍贷的信标采用风险与利率相对应,平台“不担保”模式,一直被认为较为合规。 而最近人人贷、团贷网等平台纷纷下线了风险准备金。 人人贷公告中提到,当其借款人发生逾期时,如有其他第三方愿意为借款人代偿逾期款项,人人贷可代理接受第三方代偿。 最近做了个投资人调查,充分理解去刚兑,认为应风险自担的投资人占比12.76%。 虽然占比不大,但总有一席之地。风险自担应该会和第三方担保、履约保障险形成网贷界三足鼎立的模式。 比如,积木盒子就推出了自担风险标,与拍拍贷相似。自担风险标年标利率19.5%,远超普通年标年化9.5%的收益率。 但同时积木盒子对该类标的的说明是:积木盒子提供约定追偿举证法律资料,对逾期资产无任何收购承诺和追偿责任。 你觉得以1%的价格收购债权,是薅了投资人羊毛还是合理定价?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境外取现新规对你有影响吗?(理财参谋)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 新年伊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卡境外大额提现的通知,引起不少人关注。临近春节假期,若有出国旅行的计划,消费购物时免不了需要现金,此次通知发布后,会对个人境外取现有何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规定,自今年1月起,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规定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此次《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0万元人民币够用吗?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因此,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以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能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境外刷卡消费会受影响吗?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说,《通知》不会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业内人士提示,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建议,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日前,证监会公布了两份处罚决定书,其中一份涉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徐晗坤。证监会网站显示,徐晗坤存在内幕交易“中牧股份”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 私募徐晗坤亏176.91万被罚60万元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徐晗坤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中牧股份”390万元,亏损176.91万元。虽然交易亏损,但其内幕交易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徐晗坤处以60万元罚款。 也就是说,在这起内幕交易案件中,徐晗坤不但没有盈利相反还倒亏近177万,亏损金额占买入金额的 45%。 据行政处罚书,徐晗坤时任大陆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清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显示,上海清泉为成立于2013年2月的私募机构。 根据处罚决定书,基金君梳理具体案情如下。 2015年初,广西扬翔实控人杨某想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股权的方式解决回购资金问题。大陆资本的全资子公司康地饲料添加剂(北京)有限公司、康地饲料(天津)有限公司系广西扬翔股东,该股权由上海清泉负责管理。徐晗坤建议对广西扬翔的养猪、饲料板块进行拆分,分别卖给上市公司,杨某便委托徐晗坤帮助寻找合适的上市公司。 然后,徐晗坤就找到了中牧股份董事长胡某毅,胡某毅表示可以考虑。接下来的几个月: 大陆资本召开内部会议讨论两公司的合作事宜,徐晗坤在场; 上海清泉副总经理起草两公司的合作方案,并通过邮件发给徐晗坤; 两公司相关负责人就股权收购事宜进行碰面交流,为徐晗坤联络安排; 两公司就对大股东支持、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进行沟通,形成股权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稿,各自进行内部审批,徐晗坤参会…… 按照证监会的说法,徐晗坤“全程参与中牧股份收购广西扬翔饲料板块股权事项,对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进程非常清楚。” 知悉内幕信息的形成背景、具体内容及进展后,“徐晗坤”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11日买入“中牧股份”9.37万股,买入金额346.6304万元;2015年6月15日买入1.2万股,买入金额45.852万元;2015年7月6日全部卖出,合计卖出10.57万股,卖出金额215.5716万元,亏损176.9108万元。 内幕交易正好遇到股市暴跌 此案一大看点在于,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的徐晗坤,竟然亏了176.91万元。不过与纯粹由于炒股水平造成的亏损不同,徐晗坤当时“失手”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内幕交易的时点。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6月、7月间,股市发生异常波动”。事实上,当时国内股市经历了一轮暴跌。“徐晗坤”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11日买入“中牧股份”,7月6日将手中的中牧股份股票全部卖出。这段交易时间,恰好在股市大幅异常波动期间。 行情数据显示,2015年6月12日上证指数录得收盘点位5166点,为当时那一轮行情最高收盘点位,盘中更是触及5178.19点。然而截至2015年7月6日收盘,上证指数收于3775点,共计16个交易日内跌幅高达26.8%。 当时创业板指数也经历暴跌,7月6日收于2493点,比当时那轮行情收盘最高点3982点下跌1489点,23个交易日内跌幅达到37.3%。在这样的“股灾”面前,徐晗坤知晓的内幕消息收效甚微。 2015年6月12日至7月6日,中牧股份从37.21元跌到20.1元,16个交易日内跌幅高达46%。 徐晗坤并未直接认罪 事实上,此案中徐晗坤并未直接认罪。其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1、本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应为2015年6月18日中牧股份与广西扬翔签署保密协议时; 2、徐晗坤在2015年6月18日之前知悉的相关信息不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应具备重大性和非公开性,并且前提是具有确定性和具体性; 3、当事人无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4、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存在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不过,证监会对徐晗坤的申辩意见并不认同。 证监会表示,当事人徐晗坤全程参与中牧股份收购广西扬翔饲料板块股权事项,对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进程非常清楚,其于2015年6月11日、6月15日两次买入中牧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拟定保密协议等实质性进展高度吻合。 当事人7月6日不惜亏损卖出股票,不排除是为规避风险,而不能必然得出是当事人所称的体现了主动放弃、避免内幕交易的主观态度,并且此卖出行为如上所述也不影响内幕交易的构成。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中牧股份”390余万元,涉案金额巨大,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知法犯法,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和法律敬畏。当事人所称配合调查、交易亏损等情节也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为此,证监会决定对徐晗坤处以60万元罚款。 附上网友评论 @饭统戴老板:年度私募最佳广告 @321cllik:原諒我不厚道地笑了,哈哈哈哈哈哈哈 @伯伦不归:这个悲催,诠释了什么叫“没吃到羊惹一身膻” @北京金融哥:“在知悉内幕消息的情况下,亏损176万余元”。各位还在股市里拼杀的勇士,向你们致敬! @占卜师米亚:有内幕的都亏成这样。这股该怎么玩啊? @徐小自言自语者:这就是传说中的只看到贼吃肉,没看到贼挨揍,这下看到了吧。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海航集团旗下P2P平台聚宝匯近日发布公告称,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将调整转让专区产品购买规则,受让人仅能选择全额受让出让人的产品额度。 聚宝匯会员转让专区显示,目前平台有共计742条转让标的记录,预计年化收益率普遍在7%-8%左右,起投价格在1万元左右,期限从一个多月到一年不等,募集进度多为0%。 聚宝匯隶属于聚宝互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金融办1月19日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33条指出,禁止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 2017年12月8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57号文件《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里面提到,对于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当认定为合规。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聚宝匯将债权转让调整为全额受让后或可避免错配和标的拆分。 聚宝汇官微在发布调整公告当日1月26日,曾发布微博表示18年是合规和备案年,公告调整日期2月6日正临申请整改登记的截止日期。深圳金融办19日发布的《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深圳市行政辖区注册、前期未接到现场检查通知的P2P企业,在2018年2月5日前,立即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登记整改。逾期者将不纳入本次现场检查,各区可以不接受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在商业银行因违规而不断收到罚单的同时,信托公司也未能独善其身。自2018年以来,已有多家信托公司被地方银监局处罚。 违规依然继续 作为最新一个被处罚的信托公司,万向信托因“违规要求提供担保”被浙江银监局罚款20万元。 万向信托由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控股,持股比例达76.5%。万向信托2016年年报曾称,公司致力于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成为一家具备专业投资管理能力、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服务,创新力强、受人尊敬的信托公司。不过当年年报亦显示,该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且金额较大。据2016年年报披露,报告期内,万向信托的重大未决诉讼案件共 6 件,均为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信托业务案件,涉案标的总金额 11379.19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在2016年,浙江银监局曾对万向信托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提示,并对相关整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尽管2017年年报尚未披露,但也能看出万向信托在合规经营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万向信托并非今年首个被处罚的信托公司。就在浙江银监局公布对万向信托处罚决定书前一天,厦门银监局于1月25日发布了对厦门信托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显示,厦门信托因“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信托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40万元。有意思的是,除了罚款,厦门银监局还责令厦门信托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对比今年公布的多起处罚决定来看,相关信托公司所涉的违规事项并不相同。比如万向信托被罚是因为“违规要求提供担保”,厦门信托是因为“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信托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更早前遭罚的山东信托则是因为“违规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部分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由地方政府变相提供担保”被罚40万元,国通信托是因为 “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被罚70万元。 数量骤然增多 信托严监管并非始于2018年。早在去年,就已有所显现。 去年5月,华鑫信托因“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息披露违反监管规定”被北京银监局处罚,其中对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不尽职行为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重大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行为给予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样在去年5月,中江信托因“绩效考评制度以及绩效薪酬发放不符合监管规定”被江西银监局罚款40万元。 新金融记者获悉,去年上半年,华北地区有家信托公司更是连收4张罚单,违规事项涉及证券信托结构化比例超过监管部门规定上限、关联交易未执行事前报告制度、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批准提前履职。 此后的7月,厦门信托因“监管统计数据重大错报漏报”被厦门银监局罚款25万元,同时被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8月,东莞信托因资产质量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万元;9月,中江信托再度被罚、中建投信托被罚决定书也对外公开。其中,中建投信托因“违规以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利用受托人地位赚取不当利益” 被罚70万元。 当然,在这之后信托公司相关违规仍有发生,而到了去年12月,信托被罚数量更是骤然增多。当时,有多家信托公司一并被罚,涉及上海信托、金谷信托、国民信托、陆家嘴信托、平安信托等等。比如,上海信托因“在开展信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0万元;国民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万元;陆家嘴信托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信托业务”被罚40万元;平安信托因“违反程序签订信托文件,作为受托人履职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万元。 尴尬的吉林信托 以陆家嘴信托来看,这并非其首次被监管部门指出内控存在问题。 陆家嘴信托官网显示,其注册地位于青岛,管理总部位于上海,并在北京、杭州、苏州、济南、郑州、昆明、无锡等多个重点城市设立业务分部。据了解,陆家嘴信托的前身是青岛海协信托,2011年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入主成为青岛海协信托第一大股东。2012年,青岛海协信托正式更名为陆家嘴信托。 根据陆家嘴信托2016年年报披露,2016年9月下旬至10月底,青岛银监局对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并下发《现场检查意见书》。根据青岛银监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的检查意见,公司向青岛银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进行了相应整改。按照陆家嘴信托当时的说法,公司将梳理运营各操作流程,规范各操作节点的合规意识,通过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不断完善内控机制。但即便如此,陆家嘴信托依然在2017年出现内控问题。 从去年被罚机构来看,不乏业绩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但论被罚金额最多的一家信托,那非吉林信托莫属。不仅如此,吉林信托更是相继被两大监管部门处罚。去年12月28日,吉林银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吉林信托因“开展关联交易未执行事前报告制度”被罚 20万元。更早之前的2017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因内幕交易案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373.3万元左右,并处以4373.3万元罚款。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1月26日,江西省金融办官网发布《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江西备案细则》),对网贷备案登记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 《江西备案细则》并未要求网贷资金存管“属地化”,而是明确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如不符合要求,应于备案登记后 6 个月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江西备案细则》明确,新设网贷机构应在完成工商注册后在10日内申请备案登记,已开展业务的应在整改验收后申请。 完成备案登记后,网贷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此外,网贷机构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下附《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 年第1 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银监办发〔2016〕60 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申请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开展机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市、县(区)金融办(局)负责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材料审核以及机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和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江西银监局及各银监分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地方金融办(局)做好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省工商局及各级工商部门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广告进行监管。 省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省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接受省政府金融办业务指导。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江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前,应向其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交相关材料。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完成整改验收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接受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注册地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盈利能力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股东,增强资本实力,健全内控机制,聘用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六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在经营范围中载明“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提交完整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三)县(市、区)金融办(局)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形式合规时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设区市金融办(局); (四)设区市金融办(局)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复审意见,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五)省政府金融办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验,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政府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七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联系方式、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 名称、服务器地址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四)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拟开展业务类别及业务模式具体说明; (六)合规经营承诺书,具体内容见本细则第八条; (七)全体股东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诺书;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和近3 个月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 (十)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等; (十一)公司股东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近3 个月内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股东的基本信息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近3 个月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 (十二)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三)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 (十四)公司章程以及风险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措施、财务管理制度、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制度和措施等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 (十五)在公安机关办理互联网站备案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证明材料; (十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十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以及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部门的监管工作; (三)自愿接入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信息系统要求的相关数据、信息,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将存证合同内容中的业务数据按要求上传,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 (四)确保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以及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 (五)不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县(市、区)金融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设区市金融办(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机构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且备案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具体时限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各级监管部门。 对于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6 个月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及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局)、银监分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电子数据存证合作协议,将电子数据存证合作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政府金融办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已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等情况。省政府金融办将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公示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县(区)金融办(局)。 第十四条在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江西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部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总部注册地通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总部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 (四)总部出具的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总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工商注册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实际经营场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七)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八)分支机构合规经营承诺; (九)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申请备案变更: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分立、合并、重组; (八)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九)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十)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 (十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十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县(市、区)金融办(局)应收到变更备案登记申请后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报送设区市金融办(局);设区市金融办(局)应收到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后公示。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报告;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三)存续贷业务处置、资金清算完成情况及风险评估报告; (四)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公告方案; (五)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六)负责终止业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七)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县(市、区)金融办(局)应收到备案注销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报送设区市金融办(局);设区市金融办(局)应收到备案注销材料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注销备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在依法进行清算后,由省政府金融办注销其备案。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省政府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无法联系到机构相关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四)备案登记后6 个月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实现资金存管、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 个月的; (五)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或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省政府金融办在完成备案登记后,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根据备案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更新。 第三章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省政府金融办依据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提交本细则第七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经营总体情况; (二)业务种类以及每种产品具体信息,包括合同范本、资金流转图、是否开展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等; (三)业务规模数据资料,包括业务成交量、待收余额、逾期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数量及分布情况等; (四)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 (五)近3 个月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六)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金管理、业务规模、财务状况、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 (八)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法律意见书,包括对备案文件材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及机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存量不合规业务整改完成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九)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电子数据存证合作协议复印件;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设区市金融办(局)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县(市、区)金融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设区市金融办(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完成核验,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其他时限要求与新设机构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总部注册地完成专项整治分类处置后,应及时向分支机构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 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现金贷”业务,不得撮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业务,不得违规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 个月内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应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标准规范、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公布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每月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部门报送机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本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报送年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认证报告等。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省政府金融办有权拒绝接受由该机构出具的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过注册地监管部门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发生网络攻击、网页篡改、信息泄露等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造成较严重后果。 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监管部门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以及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等。现场检查可根据需要,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联合现场检查组由省政府金融办或市、县(区)金融办(局)具体牵头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现场检查,不得以商业机密、技术权限受限等为由阻碍检查。 第三十八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金融办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则,依据备案登记材料、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及评估参数等内容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将评估分类结果在省政府金融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公示。 第四十条各设区市金融办(局)应当牵头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应当及时将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及时将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一条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等共同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及注销、合规经营承诺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通过统一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各设区市参照建立本辖区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二条各设区市金融办(局)、银监分局应于每年3 月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报告。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应于每年3 月前向省政府金融办和江西银监局报送上一年度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省政府金融办可以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进行风险提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开展经营但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材料的,各设区市金融办(局)应要求其限期补交有关材料,将有关信息反馈至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将拒不报备材料的分支机构情况反馈至总部注册地的监管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进行风险提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江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票据业务能改善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盈利能力,又能促进经营流动性,因而受到银行青睐,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业务组成。但在早前的快速发展中也埋下了一些“地雷”。1月27日,银监会公示对邮储银行违规票据案件的处罚,又一桩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的票据案由此浮出水面。业内人士认为,加强银行合规检查及推动电子票据进一步发展等,是对走形的票据操作纠偏的重要方法。 再现亿级罚单 继广发银行侨兴债事件和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批量造假掩盖不良,在近期分别引来银监会数亿元罚单后,银监会再次“亮剑”。根据银监会1月27日的公告,近日银监会统筹协调相关银监局依法查处了邮储银行甘肃武威文昌路支行违规票据案件,对涉及该案的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没2.95亿元。 12家受到处罚的机构分别为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吉林蛟河农商行、绍兴银行、南京银行镇江分行、厦门银行、河北银行、长城华西银行、湖南衡阳衡州农商行、河北定州农商行、广东南粤银行、邯郸银行和乾安县农村信用联社。 事件的源头出在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身上。2016年12月末,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对武威文昌路支行核查中发现,吉林蛟河农商行购买该支行理财的资金被挪用,由此暴露出该支行原行长以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名义,违法违规套取票据资金的案件,涉案票据票面金额79亿元,非法套取挪用理财资金30亿元。 “这是一起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私刻公章、伪造证照合同、违法违规办理同业理财和票据贴现业务、非法套取和挪用资金的重大案件,牵涉机构众多,情节十分恶劣,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评价这一案件时,银监会再次使用了如此严厉的措辞。 相应的还有重罚。银监会对案发机构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罚款9050万元,对违规购买理财的机构吉林蛟河农商行罚没7744万元,对绍兴银行、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等10家违规交易机构共计罚款12750万元。因此案件被予以警告甚至丢了饭碗的银行高管也达数十人,有的还被移送司法机关。 频发票据大案 近年说到票据业务,绕不开的一个关联词就是“风险”,因为自2015年开始,先后有多家银行发生了票据风险事件,从国有银行、股份银行到城商行接连“中招”。例如在2016年前4个月,农行、中信银行、天津银行先后曝出票据黑天鹅事件,农行的案件涉及金额达39亿元,另外两家票据案的涉案金额分别为9.69亿元和7.86亿元。 银行票据核查不严、票据在银行间的转让“被掉包”、银行与资金掮客灰色交易等问题也相继暴露。有业内人士总结了票据违规的几种主要形式和原因,包括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或集团企业通过关联企业、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银行本身盲目扩张业务,放松审查,甚至放大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与企业勾结,联手包装“票据”,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银行在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为争抢票源违规降低贴现利率;个别银行职工利用工作之便,以自己或其亲属名义成立“票据包装公司”,充当票据掮客等。 之所以有这么多种“花式”钻空子的方式,与票据业务可操作空间较大不无关系。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表示,多起票据案暴露出银行在票据审核、流转、保管等环节都存在漏洞,而且票据业务已衍生出一个产业链,票据可以贴现,加上银行承兑信用度高,因此可以操作出好多个层面来。 银行内部管理不善也是一大原因。曝出票据案的一家银行人士曾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银行以前核查票据多是走形式、报报表,不会真正落实核查。票据“被掉包”多是出于这个原因,没有真正看票据在不在,仅凭直觉就了事。 推进电子体系的迫切 随着票据风险的爆发,监管层开始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监管,也令央行构建的电子票据体系加速推进。根据央行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500金研究院院长肖磊表示,纸质票据挪用风险大,电子票据会更加透明。 电子票据体系推进下的一个产物就是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成立于2016年末。2017年监管进一步在多个文件中点名“票据空转”、“监管套利”,并加大检查处罚力度,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以及监管套利业务减少。 票据市场去杠杆效果明显。票交所近日发布的《2017年票据市场运行分析报告》显示,票交所2017年电票承兑量已占88.99%,贴现占97.1%,转贴现及质押式回购占98.51%。 除了将票据电子化,业内人士认为,对于银行票据违规行为,监管还可以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环节、贴现环节为主线,重点审查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例如有选择地调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企业的档案资料,审查签发汇票手续是否合规;给予授信的客户,是否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提供全额保证金的客户,是否在交验有关证明后办理;承兑申请人是否向银行提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有无弄虚作假现象等。 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还指出,逐步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资信评估、增信保险制度,成立统一的信用评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适合票据业务的评级评估指标体系,实行信用定期考评制度,推行票据担保支付机制和保险制度,也是发展票据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任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一则消息显露出“将基民和基金经理利益捆绑一起”的新招——有渠道愿意拿出部分尾随佣金激励基金经理做好业绩,这或许是业内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创新。 实际上,使基金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三方利益一致,促进基金经理做好业绩,行业也曾采取了很多方式,如浮动管理费率基金、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主动出手自购等。 而今年这一创新,或能实现基金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银行渠道四方利益一致。期待这样的创新更多出现,让更多优秀基金经理创造出优秀业绩,让基金持有人通过公募权益基金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 渠道创新性激励基金经理 近期除了出现多只爆款权益类基金之外,还有一个新动向——银行渠道尾随佣金单向收取的模式也得以破冰。 开年以来,借着股市向好的东风,部分权益类基金销售延续年前的火爆行情,不少基金发行规模超50亿元。有接近某发行爆款基金公司的人士透露,该基金公司会根据基金经理业绩表现给出管理费分成的业绩奖励,主代销渠道某大型商业银行在尾随佣金上也给出了激励政策:基金经理达到该银行设定的业绩基准时,该银行会拿出一部分尾随佣金奖励给基金经理。 “银行不太可能直接给基金经理奖励,只能通过动态调低尾随佣金,再由基金公司作为奖金给予基金经理。”多名基金公司销售人士指出银行这类激励政策可能的实现形式。 作为基金零售端主要渠道,银行除了根据存量基金规模收取一部分管理费作为尾随佣金之外,新基金认购费等也会用作首发激励,给到银行一线销售的理财经理。银行渠道通常更倾向于多卖新基金,做大中间业务收入,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完全以投资者利益作为出发点。 “在基金销售环节中,银行获利最大。如果基金经理业绩好,银行能够让利一部分,可以激发基金经理积极性,银行存量客户满意度提升,也能给银行带来新的基金销售规模增量。” 北京一位基金公司销售人士指出,尾随佣金根据基金经理业绩动态调整这一新的模式或可以实现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银行渠道、投资者多方共赢。 也有上海基金公司产品部总监认为,结构性牛市下,权益类基金销售也出现分化,绩优基金经理动辄吸金上百亿,大多数基金公司权益类产品依旧在2亿元成立线附近挣扎,这也是渠道争夺明星基金经理的主因。“尾随佣金动态返还的模式,不排除是银行发起的倡议。优秀的基金公司和优秀的基金经理是非常稀缺的资源,这类基金销售并不依赖于渠道,反而是渠道跟着基金公司‘喝汤’。在这样的情况下,基金公司给予基金经理的激励也可以让渠道来支付。” 他说:“未来银行再想发封闭两三年的基金,市场上可以找到的优秀基金经理有限,这也意味着可以实现此前爆款基金效果的基金经理已经不多,银行把自己的渠道客户锁定两三年,它也希望给客户比较理想的收益。” 不过,这一模式在银行渠道能否普及尚不得而知。“基金销售尾随佣金在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不小,该银行市场化程度高,而四大行都是国有制银行,市场化程度低,其他银行能否跟进目前很难判断。”北京一家基金公司销售总监称。 基金经理拿出真金白银自购 近期除了爆款基金引发激励新动向外,近两年不少爆款产品都有基金经理自购,也被视作基金经理和投资者利益捆绑、看好基金前景的一大理由。 例如备受市场关注的兴全合宜基金,首募规模超过了326亿元,成为历史上募集规模第三大权益基金,该基金的基金经理为谢治宇。根据去年相关基金的半年报,谢治宇就持有他管理的兴全合润分级基金超百万份。此外,去年基金半年报显示,兴全社会责任的基金经理傅鹏博、兴全趋势的基金经理董承非都持有自己管理基金超过100万份。 之前中欧基金明星基金经理曹名长拿出500万元购买自己管理的基金中欧恒利,而去年半年报显示,他还持有自己管理的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基金超过100万份。确实,基金经理拿出真金白银自购也显示出对未来的信心。 据悉,海外市场数据统计分析了高收益基金团队的几个特征,其中一个就是基金经理购买自己的基金(100万美元以上)。 Wind数据显示,去年半年报披露基金管理人员持有份额超1万份的主动权益基金达到1208只(不算指数型基金,各类型分开算),其中不乏天治核心、华商未来主题、中欧时代先锋、广发聚祥、富国城镇发展、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等业绩不错的产品。不过,往往基金公司员工持有份额多的基金,意味着公司员工对该基金经理投资水平的认可。 “我会投资自己管理的基金,一般一年以上看基本能获得较好收益。”深圳一位基金经理说。还有一位基金经理也表示,为了避嫌,他没有开设股票账户,没有其他开支的资金都基本投资与自己管理的基金。 其实,在私募界,不少产品都有投资经理跟投,这样往往更能促使基金经理稳健运作。 等待“新规”的浮动管理费率基金 之前东方红资管旗下部分基金采取浮动费率引起市场关注。事实上,基金行业对基金管理费率问题一直都有争议,旱涝保收的固定管理费率也引起部分基民不满。因此,行业内设立浮动费率基金的初衷是为了实现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激励基金管理人做出更好业绩。 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目前,浮动费率基金共47只(各类型分开算)。从实际运作效果上看,一批浮动费率基金表现较好,如东方红产业升级、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安信价值精选、兴全新视野、银华回报等。不过,整体来看,与固定费率基金相比,浮动费率基金的业绩优势并不突出。 据悉,曾有券商报告显示,在股市处于上行阶段,普通主动管理型基金的收益高于浮动管理费基金;在股市大幅波动以及下行阶段,浮动管理费基金的抗跌性强于普通主动管理型基金。 目前来看,浮动费率基金主要有两类,一是设置业绩基准,超过部分收取附加管理费(属于业绩报酬型);二是根据不同业绩收取不同的管理费率(支点式浮动费率),如某款基金设置前一年收益率低于-5%时,管理费为零;前一年收益率大于等于-5%,低于8%时,管理费率为1.5%;前一年收益率大于等于8%时,管理费率为2.5%。采取类似后一类浮动管理费率模式的基金更多。 当然,有浮动管理费率机制的基金并不意味着业绩就会好,投资者最好在购买基金之前了解清楚,不要跟风购买。 这些浮动费率基金产品或许也即将迎来新规,去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浮动管理费指引(初稿)》下发并征求意见。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市场也在等待正文细则,会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布局,他所在的公司可能会给业绩优秀的明星基金经理量身定做此类基金,这样也有助于理顺基民、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三者关系。 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一些细节也引发市场关注,最受关注的一点是出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基金经理别想去管发起式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此外,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应当引入发起式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采取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双费用上限不可超资产规模5%、计提周期不得短于一年,基金经理需五年以上从业经验且奖金要递延发放,等等。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基金行业绩优基金经理的品牌号召力越来越大,未来一旦浮动费率基金文件下发,此类基金数量有可能增多。若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经理利益真正能够捆绑,将会形成良性循环,有助于促进基金经理保持好业绩。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解码中植系:万亿神秘帝国“走向台前”? 创立后以中融信托为核心平台低调布局20年,近两年来在资本市场高调运作;创始人神秘依旧 哈尔滨中融国际大厦。中植系万亿金融“帝国”从这里起步。 新京报记者彭彬摄 1月19日晚间,美尔雅(600107)的一则公告,揭开了中植系资产运作的神秘一角,在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的过程中,中植投资知悉上述内幕消息后,由中植集团决策实施内幕交易行为。 记者注意到,近两年来,“中植系”成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经三次遭遇监管处置,而作为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解直锟本人从未遭到点名。 作为中国资本系的重要一员,长期以来,中植系通过自身持股,或是股东、亲友、部下等种种关联方隐秘操控等方式,先后入股过数十家A股上市公司。截至2016年时,有分析认为中植系已经是万亿金融帝国。 近年来,中植系逐渐在台前“活跃”,先后成为数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中有的甚至入主后不久又谋求退出,引发市场热议。尽管如此,外界依然难以窥测到中植系的内部运作方式,就连记者接触到的中植系的“老家人”,对中植系最大印象也是“低调、神秘”。 “著名歌星毛阿敏丈夫”、“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胞弟”……长期以来,中植系创始人解直锟被贴上一个个标签。各种猜测和传言多年不息,解直锟从未露面和回应。近日,记者向中植集团总部表达采访意图,工作人员称需要请示,但截至发稿未再进行回应。 中植系万亿帝国何以形成、如何运作,解直锟又是如何从一个印刷厂工人变身为资本大鳄的? 走进监管视野? 中植系两年三领罚单 1月26日,美尔雅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李轩因个人原因辞职,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在此一周前的1月19日,美尔雅公告显示,董事长李轩及其他相关方涉及内幕交易勤上股份,遭到证监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是公开信息中,“中植系”及其成员收到来自监管层的最新“罚单”。 截至目前,美尔雅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植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解直锟,刚刚辞职的董事长李轩,则是2016年“中植系”入主美尔雅后提名的“自家人”。简历显示,除了出任美尔雅董事长,李轩还兼任中植投资董事长。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调查信息,作为中植投资负责人的李轩等人,在事先打探并获知勤上光电与相关方收购内幕后,建议并推动中植投资在敏感期从二级市场买入勤上股份股票,共计花费3.37亿元。 最终,中植投资、李轩及相关中植系人物分别领罚。中植投资被要求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外,还被处以60万罚款,李轩被给予警告和处以30万罚款。 这并非中植系首次遭遇监管的“板子”,2016年5月20日,深交所下发了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新融鑫、中新睿银的处罚通知。穿透股权结构,这三家公司的背后实际控制人均为中植系掌门人解直锟。 深交所称,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买入上市公司荃银高科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荃银高科股份,违反了相关证券法规,深交所决定,对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新融鑫、中新睿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该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同年6月,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6年7月,中植资本遭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江苏证监局称,2016年5月11日至13日对中植资本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及4项问题,包括子公司出资额、基金托管不符合规定;2014年8月21日后成立的基金,在对外募集时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以及法人代表和高管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中植集团官网上,发布于去年11月20日的一篇文章称,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后,中植集团第一时间认真学习《征求意见稿》,并表示要“拥抱监管”“用新的逻辑来拥抱市场变化”。 截至最近这起因内幕交易美尔雅而被处罚,中植系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已经三领“罚单”。此前,在中植系漫长的发展史中,鲜见其遭受监管处罚的记录。 “反常”的进击 “千年二股东”走出幕后 频遭处罚的背后,是中植系近两年来在资本市场上一反常态的高调动作,和远超过去的曝光率。 从公开可查的信息来看,在正式走进监管和大众视线之前,中植系已经作为一个庞然大物“潜行”多年,很长一段时期里,中植系及其主人解直锟只是传说般的存在,市场对其的最大印象是“神秘”“低调”以及“千年二股东”。 2015年前,中植系已先后通过定增进入多家上市公司,“不偏不倚”坐稳二股东之位而不谋求控制权,惯于隐身幕后。 情况在近两年来发生变化。 2015年底,中植系旗下的中植融云以1.63亿元接手宇顺电子控股股东魏连速的652.65万股,魏连速同时将剩余股份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中植融云,使其表决权比例达到13.97%。至此,中植融云成为拥有单一表决权的最大股东。 根据美尔雅2016年5月28日公告,建行湖北省分行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美尔雅集团79.94%股权出让,受让方为中纺丝路。美尔雅在公告中还披露,中纺丝路的最终实控人为中植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解直锟。美尔雅成为“中植系”首家具有绝对控股权的A股上市公司。 美尔雅在2016年5月28日发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曾披露中植系资本版图。其中,中植系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在5%及以上的上市情况,总计达18家。具体包括A股公司16家,分别为大名城、佳都科技、法尔胜、*ST宇顺、金洲慈航、荃银高科、宝德股份、格林美、兴业矿业、物产中拓、天龙集团、骅威文化、中南重工、超华科技、康盛股份、美尔雅;港股公司2家,分别为卓亚资本、老恒和酿造。 前述公告还披露了解直锟控制的投资平台,具体包括中植企业集团、中植资本、中植财富等共计27家企业;3家重点持股的金融机构:中融信托、中融基金、中融汇信期货。 新京报记者根据同花顺IFIND软件统计发现,截至1月25日,解直锟仍是美尔雅、宇顺电子和三垒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的实控人。 今年1月10日晚,宇顺电子公告称,拟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成都润运100%股权,作价200亿元,该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该项收购是中植系资本运作的最新一例。除了借壳上市公司宇顺电子属于中植系旗下外,解直锟女儿解茹桐在2017年8月突击入股标的公司,股权溢价后解茹桐通过本次交易获利超25%。 中植系在市场日渐高调的同时,其掌门人解直锟神秘依旧。没有媒体正面采访过解直锟,也几乎找不到其本人在任何场合下的公开表态。 资料图 隐秘20年 借旗下平台编织巨网 从有限的资料看,自1995年起家于东北,到2015年后突然在资本市场“正面出击”,之间漫长的20年,解直锟及其中植系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沉默如谜”。 这种神秘不光是在资本市场。甚至在解直锟的起家之地和故乡——黑龙江伊春,人们对于他和中植系的了解都极为有限。伊春市五营区营区宣传部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解直锟在多年前离开起家地、向外发展时,几乎带走了所有亲属和旧部,导致当地鲜有人了解中植的内情。 公开资料显示,解直锟出生于1961年。1995年,中植系核心中植企业集团公司成立,解直锟任董事长。这一时期,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木材、木制半成品,并不包括金融。此时的解直锟只有34岁。而在1991年之前,解直锟还是五营区印刷厂的一名工人。这意味着,4年的时间,解直锟从一名国营印刷厂工人一跃成为中植集团的掌门。 新京报记者前往解直锟起家之地伊春市五营区探访时,解直锟多年的邻居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了他曾为印刷厂工人的这一履历。 中植集团成立后,解直锟及其中植系逐步拥有多个运作平台,新京报报记者梳理发现,中植系重要的投资平台包括中融信托、盟科投资、西部建元、中植资本、嘉诚资本、中新融创等,通过这些公司定增进入上市公司。 例如,通过旗下中植资本、嘉诚资本、常州京控三路入股中南重工(现名“中南文化”)堪称资本市场经典案例。 当时,中南重工拟以8.56元/股的价格,向大唐辉煌原股东王辉、中植资本等对象合计发行不超过9651.54万股,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约1.74亿元;另拟以相同的价格向常州京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74亿元,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2030.70万股。 工商资料显示,中植资本持有常州京控100%股权。与此同时,中植系也早已经在大唐辉煌潜伏:2011年4月,大唐辉煌新增823万元注册资本,由嘉诚资本等8名股东认缴。工商资料显示,嘉诚资本系中植系企业;2013年7月,大唐辉煌以7.97元/股的价格增发股份,中植系旗下的中植资本出面,花费1.9亿元认购2384万股,持股比例为25%。 收购前,中南集团持有中南重工1.42亿股股票,持股比例为56.10%。收购完成后,中南集团的持股比例将缩至33.59%,中植资本、常州京控及嘉诚资本合计持股比例约为19.9%,中植系由此成为第二大股东。 到2014年年底,“中植系”已织就一张低调的资本网络:位居十多家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如中南重工、SST华新、兴业矿业、上海电气等,但未对一家实现控股。 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自2008年至今,A股市场披露过与中植系存在资本运作的企业案例超过50个,涵盖金融、文化、环保、农业等多个产业。 多年的运作,已经让中植系成长为一个巨大的资本帝国,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中植系已有信托、财富公司、并购基金、新金融、新能源及矿业板块等,总计资产规模超过万亿。 “弹药库”中融信托 其中,2001年通过参与重组而纳入囊中的中融信托,在中植系帝国后来的版图扩张中扮演了绝对主角。 2009年,中融信托抓住了当时的4万亿投资机会,通过大规模扩张,迅速抢占市场。截至2009年底,中融信托信托资产管理规模首度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 据媒体报道,解直锟的明星妻子毛阿敏也曾为中融信托发展做出贡献。“如今相夫教子的毛阿敏亦不时介绍明星过来买信托产品……” 以中融信托为枢纽和资金平台,中植系参与进多家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并获得股权。 而从持股情况来看,中融信托的第一大股东并非中植系,而是纺织央企恒天集团旗下的经纬纺机。2010年,通过将第一大股东的身份转让给央企,中融信托获得了国资背景。与此同时,中融信托的实际控制者则被认为是中植系。 在国资身份“加持”下,中融信托在地产信托领域狂飙突进。到2011年末,中融信托房地产信托资金规模达到了528亿元,占比30.31%,仅落后于中信信托的732亿元,位列行业第二位。 中融信托为中植系的各项资本运作“提供弹药”,也集中展现了中植系的经典“玩法”。 例如,在中植系收购西北矿业的过程中,中融信托起到了关键作用。2008年6月,中融信托设立了西北矿业股权部分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1亿元,用于支持中植企业集团旗下兴嘉盈公司收购西北矿业。 2010年至2012年,经过一系列股权转让,兴嘉盈成为持有西北矿业65.6%的控股股东。与此同时,中融信托又为兴嘉盈发起多个信托计划,兴嘉盈以所持有的西北矿业股权作为担保进行融资。2012年7月,兴嘉盈将西北矿业45%股权转让给金飞达变现。 至此,中植系的经典操作手法“成型”:通过中融信托筹措资金、参与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获得股权或现金,进而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合作,然后通过股权质押,从中融信托继续获得资金,进行资产并购。 记者注意到,除中植系介入中南重工的几大平台之外,中融信托对中南重工关注已久,2011年6月,中南重工公告称将出资1.35亿元收购江阴化机。而在此前,中融信托多只私募产品已经提前潜伏。根据公司2011年一季报,中融信托五款私募产品分别持有中南重工88.01万股、62.76万股、58.11万股、49.22万股和49.1万股,共计持有中南重工30.72万股,占公司流通股的9.9%。 值得一提的是,中植系所持有的中南重工股份,大部分由中融信托接盘。 2016年3月29日晚间,中南重工公告,中融鼎新以19.1亿元受让中植资本持有的公司12.78%股份,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开资料显示,中融鼎新是中融信托旗下PE子公司。 在将资本棋局延伸至全国的过程中,中植系核心一度从东北老家“淡出”。本月,记者在哈尔滨走访发现,在中融信托成立后的办公地哈尔滨“中植大厦”,目前还剩下中融信托同业合作部及解直锟旗下的其子公司新湖财富。据中融信托同业合作部工作人员介绍,多年前中融信托主要业务已搬往北京,只有少量员工留守。公开信息显示,2008年,国内信托行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这一年,中融信托将自己的总部迁往北京。 “中融信托搬走后,中植大厦对外出租,主要出租给小贷、互联网金融企业,更换频次极高,许多企业倒闭、跑路后,投资者曾过来维权。”负责中植大厦夜间值守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大厦主体已经不是中植集团。 异地发展10年后,中融信托准备“衣锦还乡”。 去年11月,上市公司经纬纺机公告称,旗下中融信托拟增资至120亿,并将耗资10亿在哈尔滨建设总部大楼。在此一个月前,中融信托刚刚增资了20亿。 对于斥巨资在哈尔滨建总部大楼的原因,经纬纺机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中融信托在黑龙江省金融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推动后勤保障、信息安全所需设施和设备的完善,也有益于改善哈尔滨总部办公环境,吸引更多人才加盟,也将推动中融信托取得地方政府更多的支持。” 记者注意到,作为中融信托最大股东,经纬纺机自身与哈尔滨并无直接“交集”,而哈尔滨则是二股东中植系及其创始人解直锟的故乡。 黑龙江当地官媒的过往报道显示,2015年,省长陆昊会见了“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解直锟一行”;到了2016年,陆昊再次会见解直锟时,当地官方媒体对解直锟的称呼变成了“中植集团创始人”。 截至目前,解直锟本人在中植系多家公司中都已无实际职务,而作为隐身幕后的中植系“灵魂”,解直锟对这个帝国的遥控仍在持续。 中植系 释义 中植系是指由资本大鳄解直锟控制的数十家上市公司、金融平台的总称,名称源于解直锟1995年创立的黑龙江中植企业集团,2001年,公司控股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后更名为“中融信托”)。 规模 中植系已有信托、财富公司、并购基金、新金融、新能源及矿业板块等。总部位于北京,拥有30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布于北京、上海、黑龙江、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安徽、贵州和云南等多个省市。在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目前集团拥有员工近万人,管理资产超过1万亿元。 现状 从2015年开始,不谋求控股权的中植系开始从幕后走向前台,目前在A股控股公司3家,持股超过5%的上市公司近20家。 ...
无需任何培训或资质,只要投资几万元就可加盟;通过招生代理“购买”生源,广告内容与实际课程脱节;招生时随意承诺,合同语义模糊,缴费后立马“变脸”。 由于需求旺盛,目前针对0-6岁阶段的早期教育机构呈爆发式增长态势,其中乱象丛生。部分早教机构生意靠加盟、客源靠买卖、上课靠忽悠,家长们往往在付费之后才发现自己被“套路”。 营销“话术”、招生“套路”陷阱多 深圳的邝女士近日带着4岁的女儿乐乐(化名)购物时,被一个举着话筒的“星探”拦下,邀请孩子参加免费海选试镜。随后她们来到了位于海上世界的“深圳市时代华娱文化传媒公司南山分公司”。乐乐被面试后,一名总监夸赞乐乐有镜头感,并称海选两天计划挑选10个孩子,目前只剩最后一个名额,报名23800元两年的课程,可对孩子进行舞蹈、钢琴、形体等方面培训。他还承诺学员都可以在两家电视台的节目中参与影视表演。 邝女士心动,交了数千元订金,此后工作人员不断打来电话催款。邝女士想起当时工作人员称是“免费试镜”,又发现这家公司已遭到不少家长投诉,之前的家长称学习一年也没有任何活动。于是邝女士提出退还订金,工作人员以报名名单已上交为由拒绝。 记者辗转联系到深圳市时代华娱文化传媒公司营销部门张姓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家长对于合同中关于影视表演的理解有偏差,公司每年组织1-3次活动,但能不能被电视台挑中,还要看孩子是否符合条件。”目前,深圳市消协、工商局已介入调查此事。 类似这种免费海选变高价培训,空头承诺拒不兑现的情况并不是个案。据了解,招生时采用的“话术”和“套路”,成为加盟机构向加盟商培训传授的重要内容。 记者以希望投资早教机构为由,拨通了一家名为“0-6岁大脑潜能激发班”早教机构的加盟广告电话,该机构号称在全国已经有超过130家分支机构。业务经理谢经理帮记者分析了从事早教行业的10大优势,包括无赊账、免库存、无售后、低成本、高利润等,且“不需要教师资质”,承诺只要5万元的加盟费,短时间就可帮记者实现“创富梦想”,并承诺提供“招生秘笈”。 打开《商业合作手册》中关于“招生秘笈”的部分,推荐使用咨询应变法、签单技巧法等应对家长,并赫然写着“永远不对家长说‘不’”“家长掏钱的速度等于被感动的速度”“依据家长的阶层推荐不同价位的套餐”。 生源被买卖 代理为多签单随意承诺 当您给孩子报名了早教机构,您可能不知道,还没开始上课,部分学费或已支付给了招生代理。据业内人士透露,借助招生代理拓客已经是早教行业公开的秘密。 经过引荐,记者以早教机构加盟商的身份联系到一名上海的早教代理,对方承诺“只需1万元,就可以帮你在两天内发售400个课程体验包,并保证5%以上的转化率,达不到这个数量1万元退还。”也就是说,花1万元可以招徕至少20名学生,按照每名学生每年学费至少4000元计,早教机构两天可以产生至少8万元的回报。因此这名招生代理生意非常火爆,档期已经排到3个月之后。 也有加盟中心以收取佣金方式帮助加盟商招生。“0-6岁大脑潜能激发班”谢经理提出,可帮助加盟商拓客,按照学费的10%收取佣金:以山东省某市为例,0-6岁儿童约6万人,其中有1.2万名幼儿家长了解到全脑课程,又有2400名家长参加体验,有240名家长现场报名,以每人4000元学费计算,学费总额为96万元,加盟中心将会依照之前的约定,收取加盟商9.6万元“服务费”。 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招生代理或者早教机构的营销人员不负责教学,唯一的动力就是多签单,所以在招生期间,会虚构教师资质、编写成功案例、夸大教学效果,且会对家长做出许多空头承诺,纠纷往往由此产生。 “套路”之中早教“空壳化” 专家呼吁加强监管 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6-2022年中国早教市场运行态势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数据显示,中国婴童教育市场正值高速发展期,2017年早教市场规模约为2000亿元。 早教机构向连锁型、规模型发展本无可厚非,然而产业化发展并没有带来教学质量的同步提高。除了正规的教育品牌,近年同样涌现出部分不具备教育资质的早教机构,披着幼儿教育的外衣,从事着敛财的买卖。拓客有成本,营销要付费,教育的内容则逐渐空壳化。教育理念东拼西凑,甚至完全违背幼儿成长规律,打着低加盟费甚至零加盟费的幌子招揽投资商,教育质量无从谈起。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家庭教育首席专家孙云晓指出,教育部颁布《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强调教育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他呼吁加强对早教机构教学内容的监管,让幼儿教育回归教育价值和教育理想,让无序产业化和来自成人的“教育焦虑”放过我们的孩子。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首席教育专家卢勤指出:“家长不应该在大量的选择中慌了阵脚,教育部门应该纠正幼儿教育无序开发乱象,跟上时代的脚步,让我们选择的教育更加符合孩子的天性。”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