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市传来大消息!银行不仅提供存款服务,还能提供“存房”服务。 昨天(28日),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住房金融服务中心开业,该中心为广州市民建房、买房、卖房、租房、存房、以房养老、房改金融等与住房有关的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截至目前,该行已累计受理约400笔“存房”业务申请,储备了约600套房源。 主推不动产财富管理业务 一周前的银监会第158场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建行广东省分行“不动产财富管理”业务(俗称“存房”)亮相。昨日,建行广州住房金融服务中心的开业,又在住房租赁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开启了不动产财富管理新时代。 何谓“住房金融服务中心”?据建行相关负责人介绍,有住房金融需求的客户,无论是个人按揭,还是租房、存房、理财等相关金融服务,只需带上相关证件和资料来到住房金融服务中心,中心都提供房产长租收益权评估和财富管理咨询等相关服务。 据了解,目前多数银行都设立了“一站式”的住房金融服务中心或机构,但大多只是针对住房按揭办理。广州住房金融服务中心则一改以往以按揭为主的服务模式,不仅为广州市民建房、买房、卖房、租房、存房、以房养老、房改金融等与住房有关的金融业务提供“全景式”、“一站式”服务,还肩负着住房指数发布等功能。其中,该中心充分利用造价评估的专业优势,以不动产财富管理业务为主打,推出长租收益权评估、交易撮合等创新型综合金融服务,是目前全国业内首个可以提供该类服务的金融机构。 有人一次性拿到40多万 “一次性转让多年的租赁权,很多人担心赶不上租金上涨,租金收益会不会吃亏?但是我算了一下,一次性拿到40多万元租金,综合来看还是有着数的。”昨天,办了五年“存房”业务的曹先生表示,一年一签的话,除了找中介要付佣金,手续麻烦,还要担心家具家电的损坏。存给银行的租赁公司,省掉不少麻烦,而且有银行信誉作保障,更加放心。同时,一次性拿到40多万元租金,可以一部分拿来家庭消费,另一部分做理财,收益上并不吃亏。 建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吴集荣表示,建行推出“存房”业务的目的是创新长租房源供给模式,激活社会上存量闲置房源。在该业务中,建行担当资源整合者和金融服务的角色,具体运营由专业住房租赁公司负责。 吴集荣介绍,银行具备造价评估专业优势,房东提出“存房”需求后,银行可以对其房产未来3~10年租金收益进行专业评估。房主认可后,银行再撮合房主和租赁公司达成住房长租权交易,由租赁公司向房主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未来的长租租金,然后负责出租及管理。在交易期满后,租赁公司会将房产归还给房主。 助圆老百姓安居梦 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事实上,不仅是建行一家瞄准住房租赁领域。2017年以来,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发力,谋划落实以金融手段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建设。 比如,工商银行陆续在广州、佛山、肇庆等地与住建部门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包括广州越秀、珠江实业集团等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中国银行在上海与万科、中海地产、华润置地、招商地产、保利地产、碧桂园、龙湖地产、绿城等签署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计划提供融资规模超过2000亿元并开启面向引进人才的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农业银行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越秀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等。 “建行以新模式投入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最终是为了回归‘房子是用来住的’本源,让老百姓住得安心。”吴集荣表示,“长租即长住,长住即安家”,这是建行关于住房租赁的理念。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3月28日,杭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通知。 据了解,《指导意见》主要从总体要求、案件定性、共同犯罪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四个方面进行说明。 通知指出,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 具体来看,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对符合移诉条件的一律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处,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注重利用财产刑及涉案财物处置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在共同犯罪认定方面,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此外,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要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凤凰网WEMONEY 秦玮/编辑) 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8]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治“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018年3月18日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对符合移诉条件的一律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处,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注重利用财产刑及涉案财物处置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 二、案件定性 (一)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对实施上述“套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 被害人依约定交付资金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三、共同犯罪认定 (一)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 (一)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要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
过渡期可能是发布之日开始算,有可能比征求意见稿的过渡期时间长。2月份,21世纪经济报道从多名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经过多轮调研,资管新规过渡期可能延长半年至2019年底(1.5年+0.5年),不过最新的信息显示过渡期有可能改为从发布之日算起,并且设定了比较长的期限,以使得市场平稳过渡。 3月28日,备受期待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深改委)审议通过。 会议指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要立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 据接近监管人士及机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新规拟补充说明,部分非标可以用成本法估值,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新规还拟加强对资管产品的审计要求,或进一步明确审计周期。 另外,过渡期可能是发布之日开始算,有可能比征求意见稿的过渡期时间长。2月份,21世纪经济报道从多名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经过多轮调研,资管新规过渡期可能延长半年至2019年底(1.5年+0.5年),不过最新的信息显示过渡期有可能改为从发布之日算起,并且设定了比较长的期限,以使得市场平稳过渡。 “目前资管新规已经充分酝酿,市场参与者已经充分预期,从去年到现在很多机构已经在积极整改,同时大家也对征求意见稿提了一些意见,相信监管会有所吸收,因此未来市场冲击没那么大。”华东地区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称。 估值方法或明确,加强审计要求 对于银行资管而言,去年11月17日资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时,最关心的问题就包括银行理财净值化管理后,必须采用什么估值方法。这决定了银行理财净值波动情况及其产生的后续影响。 有银行资管人士分析指出,银行理财收益率之所以和债券型基金的差距较大,主要就是和资产估值方式有关。前者多采用成本估值法,后者采用市价法。估值方法正是银行理财转型过程中面临的极大不确定性和挑战。 据接近监管人士及机构人士透露,新规拟补充说明,部分非标可以用成本法估值,但有一定限制条件。 若按此规定,银行挑战不小。“其实不管用什么估值方法,在净值化转型过程中,预计银行理财一定会面临规模收缩的一个过程。”某股份行资管部高管表示,银行理财短期内可能在负债、资产两端同时面临“回表”。 银行承压程度可能存在较大分化。以招行为例, 招行副行长兼董秘王良在2017年业绩发布会上表示,招行表外资产规模2.1万亿元,其中非标资产规模只有2000亿,“即使回表,压力不大”。 此外,接近监管人士还透露,新规还拟加强对资管产品的审计要求,或进一步明确审计周期。 据银行资管业内人士介绍,当前银行理财产品审计,一般都不是以理财产品为对象,而多在总行层面按照整个部门的投资运作一起审计;且审计频度也较低,若按照一年一审,则很多产品到期结束也未经审计。 平安银行资管部副总经理郭新忠在2017年年中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就指出:“比如在理财产品估值方面,按照会计准则精神,如果摊余成本法和盯市法的估值偏离达到一定程度,就应转为盯市;在资产分类方面,持有至到期的资产实际卖出达一定比例,就应全部重新归类;在刚性兑付产品管理方面,若能够证明其占比超过一定比例,就不能在表内终止确认等。如果这些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严格执行,相信会重塑资管业态,当然这需要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 市场冲击有限 去年11月,央行协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意见征求稿)》(下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围绕推动大资管行业回归“代客理财”本源,打破刚性兑付,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减少影子银行风险等方面进行规范,社会反响较大,诸多金融机构都提出了反馈意见。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2018年1月时称,已经征求到1300多条意见。 同时,部分市场波动也被指向与资管新规有关,2月初闪崩个股进一步扩大便为其中一例。有分析认为这与资管新规中的杠杆约束有关。“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杠杆的影响比较大。”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称。 不过他同时认为,2017年底银监会下发文件对通道类业务予以规范,多家信托公司已经开始主动压缩通道业务,另外杠杆方面,部分地方监管已经开始规范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的杠杆率,由于已经出台不少相应规范,预计未来资管新规落地对市场冲击有限。 农业银行资管部副总经理彭向东称,去年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大家提了很多意见,已经有了预期,各家也在比照新规从严的要求谋划转型方案。“资管新规是框架性的要求,最终还有行为监管,现在银保会刚刚设立,机构设置、人事安排、细则等还会有一系列影响,所以后续还要进一步观察。” “在考虑这个规则(资管新规)的时候,我们会考虑到怎么化解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所隐藏的风险,以及对这个政策出台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我们会在这之间寻找一个很好的平衡。”央行副行长潘功胜3月9日时称。 当前上市银行进入年报密集披露期,多位银行高管在业绩说明会上表示资管新规总体而言对自身业务冲击不大。工行行长谷澍表示,工行不会受到大冲击,且有信心实现资管业务更规范更好发展。 中信银行行长孙德顺称,坚信资管业务在中国属于初期发展阶段,只不过目前应该建章建制。“从结构来看,我们目前净值型产品比例较低,正是下一步发展的空间,这也是将来的增长点。” “从全行角度来看,资管业务占比只是一部分,所谓‘东方不亮西方亮’,即便资管新规对资管业务短期形成压力,但是从全行的角度而言,还是可以消化吸收。将来银行理财转型之后,可能也会形成新的增长点。” 彭向东称。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北京市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意见》提出,将推动在京法人银行自主减免1-2项收费项目。同时,鼓励在京融资担保机构减免企业客户保证金、压缩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时间。 记者走进北京多家金融机构了解到,各机构纷纷出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问题。 鼓励压缩信贷审批时间 记者从北京市金融局获悉,3月14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 《意见》包括十四项内容,将从四个方面优化首都金融信贷营商环境。《意见》提出,通过推动在京法人银行自主减免1-2项收费项目、鼓励在京融资担保机构减免企业客户保证金、压缩信贷审批时间、创新绿色金融信贷模式、定制中小微企业针对性金融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式多措并举优化信贷服务。 同时,提出创新担保抵押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排放权等贷款抵(质)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再在提高公积金信贷审核效率、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方面为居民提供便利。 在完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加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站、面向国际的金融政策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加大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力度。 设立5亿担保代偿补偿资金 众所周知,广大小微企业融资难始终是困扰其发展的一大痛疾,而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出现,特别是政策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的建立,可以为这些小微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信用保证支持,提升它们的信用等级,并使其顺利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 为进一步分散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鼓励引导担保机构为更多符合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中央和北京市财政还设立了5亿元小微企业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目前累计支持小微企业超过3000户、融资担保规模超过70亿元。 在解决“融资贵”方面,一方面鼓励担保机构在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业务模式,以小微企业批发性、规范化担保业务来降低交易成本,为控制和压缩担保费成本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市相关委办局也通过为服务于本市符合政策导向小微企业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补贴奖励,引导担保机构去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时主动降费。 “见贷即保”解决“融资慢” 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慢方面,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恺介绍,北京部分担保机构在银行承担少部分风险责任的前提下,尝试了“见贷即保”的业务模式,简化了审核程序,提高了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北京和信瑞通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彭运新介绍,过去从他们提出申请到最后融资成功,往往需要半年甚至十个月,“去年我们好几笔贷款,最快的一笔提出两周后就拿到了,明显感觉到了营商环境的改善”。 此外,2017年底,由北京再担保公司联合四家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和18家担保机构共同组建了北京市融资担保联盟,下设面向北京市科技、文创、小微和“三农”四个专委会,联盟成员单位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技术交流机制,启动了服务于创业创新小微企业的“双创贷”融资担保专项业务,通过线上线下审核相结合,大大提高了项目审核效率,创业企业的融资也更为便捷。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巍介绍,他们正在探索企业用无形资产来融资,“尤其是科创类、文创类小微企业,很难有地产等可抵押物,都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记者了解到,今年,北京再担保公司还将牵头组织联盟成员单位聚焦绿色金融业务,为从事节能环保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专项融资服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被控集资诈骗652亿!法院29轮直播审理吴小晖,转移保费、超额销售、职务侵占…不懂法律成热词) 今日上午,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在上海一中院开庭,这已让一直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小伙伴“没有一点点防备”,更劲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庭审直播!全天总计进行29轮庭审播报,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现场! 作为近年知名的公众公司,安邦保险原董事长吴小晖案的庭审直播迅速引来围观。网友在评论区对庭审公开力度交口称赞,认为这次直播庭审,是司法自信的反映,有利于大众监督。上海一中院的该条微信被转发超过2700次,评论超过2200条。下图是上海一中院今天进行的最后一轮播报。 庭审直击 核心事件: 法庭调查:公诉人指控吴小晖“非法集资、职务侵占”进行举证、出示证人证言。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证据,吴小晖、辩护人进行质证。 庭审辩论: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出现在本案庭审现场的人有: 公诉人、吴小晖、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原银监会工作人员、 听审人:包括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 视频出场的证人,包括吴小晖妹妹吴某某、安邦保险集团高管。 庭审细节:公诉人指控一:集资诈骗652亿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即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公诉人指控二:职务侵占100亿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吴小晖:“不懂法律”不知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 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指控,吴小晖的主要回应如下: ——承认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 ——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安邦高管、吴小晖家属及监管人员提供证据 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就主体情况、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了证据。 吴小晖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盘安邦,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旗下产业公司 证据一: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 证明情况: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吴小晖:自己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证据二: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宣读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挂名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出示了工商查询资料、产业公司名录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吴小晖: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证据三: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往来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吴小晖: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证据四: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 证明情况: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吴小晖: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表示,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2吴小晖令安邦超额销售理财保险构成非法集资 证据一:安邦财险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高管及工作人员、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安邦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报批材料、投保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兑现情况、会议笔记、保监会批复、保监会质询函和监管函、行政认定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吴小晖: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排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证据二: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虛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吴小晖: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规定,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公诉人回应: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 证据三: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蹁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増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吴小晖:前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 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最多是违规运用资金行为。 公诉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止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将100亿保费划转至旗下公司 证据一:安邦集团高管作证视频,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投资协议、记账凭证、来往款票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 辩护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证据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決议、増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 公诉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综合证据 综合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公诉人举证完毕。 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3.95 -0.25%,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作说明如下: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虚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厝业务编制虛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等集资金,承昔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法庭辩论 1 第一回合 公诉人发表意见: 1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吴小阵的行为属于非法集。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吴小晖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偿付能力及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 最后,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等名义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采用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07亿元超募保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骗取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吴小晖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2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苢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提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本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损失。 4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 第二回合:辩护 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吴小晖及安邦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起诉指控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吴小晖及安邦存在超募资金、循环注资、转移资金至产业公司投资、虚设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吴小晖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3 第三回合:公诉人答辩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 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换旧,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关于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推翻,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 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休庭,择期宣判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量刑几何成最大悬疑 吴小晖案虽然择期宣判,但关于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的话题已经法界讨论开来。 公诉人认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定义,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律师认为,如果以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认定,数罪并罚,吴小晖可能面临2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判决。 ...
P2P备案进入最后冲刺时刻,却有平台提前退场,坦白“备案通不过”,要求与投资人改合约。近日,上海居民苏先生向南都记者爆料,其投资的P2P平台“钱富宝Pro”,单方发布公告称因平台未通过备案,要求与投资人更改合约,而且当前已无法兑付债权。 业内人士张懿望表示,就算没通过备案,平台也应该正常兑付存量的债权。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诸东华律师建议,投资人可以走诉讼途径,申请诉讼保全以保护资金。 投资人:平台单方面宣布无法兑付债权 春节过后,苏先生在钱富宝Pro投资的一笔年化收益率达到13%的项目即将到期。但在2月13日,他却被其他投资人告知,平台不能兑付了。3月19日,一直未恢复兑付业务的钱富宝Pro,在未与投资人协商情况下发出单方公告:平台备案申请没有通过,平台产品“到期的转定期一年,按年化收益率12%付息”。 苏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是2016年11月在同事的介绍下接触钱富宝Pro。因对前期试投的活期产品体验良好,首次接触P2P的苏先生在未做考察的情况下,就在2017年3月后的一年间,分10次买入该平台多个一年定期项目,总金额达132900元。截止3月27日,苏先生投资中的71000元定期产品已到期,平台却无法兑付。 截止记者发稿,钱富宝Pro最新公告通知,平台恢复部分兑付功能,投资人可提现零钱账户的余额。但接受采访的多位投资者表示,他们一般不在零钱账户中放资金,而当前平台的到期项目也无法转到零钱账户,此举对债权兑付意义不大。 备案失败也要消化存量业务 钱富宝Pro是深圳国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总部在深圳。据了解,钱富宝Pro与投资人协商,愿以债务人身份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将未兑付资金分类、分期给付投资人。但苏先生等投资人对钱富宝Pro已失去信任,并未接受该方案。 南都记者曾以投资人、媒体身份分别致电钱富宝Pro。面对自称为投资人的记者,钱富宝Pro工作人员直言无法兑付是因为平台没钱了,建议投资人接受改签合同;并声称法人代表正与相关部门沟通,当前公布的公告曾给相关部门审阅。但当记者以媒体身份采访时,钱富宝Pro清算中心的负责人则表示无可奉告,一切以公告为准。 事实上,根据广深两地监管安排,4月之后方开始接收各平台备案材料。融360网贷评级负责人张懿望表示,爆料中该平台的表述是不合理的,深圳地区的备案目前还没确定。张懿望认为,P2P平台就算没通过备案,也要正常兑付。按照监管要求,即使平台到6月30日仍未成功备案,也只是不允许新增业务,平台要逐步消化存量业务,最后良性退出。 遇到这种情况,投资人要怎么办?融360网贷评级负责人张懿望表示,投资人可以向当地的金融办、银监局、经侦、互金协会等部门和机构反映相关情况;同时要保存好之前的投资记录、截屏、与平台沟通的聊天记录等,作为将来兑付的凭证。 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诸东华律师表示,用户账户内未投资的余额是由平台掌控,用户可向平台直接主张归还;债权兑付部分,若当前投资人部分债权已到期,而对方无法兑付时,投资人可以起诉。视情形投资人还可以提出“预期违约”,提前主张全部债权已到期。 关于平台要求与投资人改签合同,若签订合约双方就债权债务达成一致,合约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这时候如果按照该合同有任何一期违约未按时支付,投资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发稿前,苏先生已向深圳南山区经侦大队报案。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摘要:一家现金贷市场部负责人表示:“随着141号文件和规范催收的执行,未来通过高利息和暴力催收覆盖逾期的方式将行不通,粗放型风控的公司要么转型,要么被淘汰或转入地下。”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人群消费性、应急性借款需求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当催收的乱象。 针对此,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近期,互金协会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制订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下称《公约》)。 3月28日,在《公约》签署仪式上,新网银行、宜人贷等多家网络借贷、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机构代表都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公约规定,依法合规催收,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催收机构,将取消合作。 综合利率超过36%部分不得催收 《公约》对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要求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综合利率超过36%的部分都不得催收。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36%为无效。 “互联网金融的催收问题,伴随着的行业快速发展而逐步加剧,特别是在现金贷领域,个人借款人数量众多,野蛮催收问题不断积聚。” 业内人士表示,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不许诱导债务人借新还旧 据了解,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短期逾期债务,主要通过电话等线上方式进行催收,而对于借款逾期时间长、催收难度大的业务,多数外包给职业催收公司。由于行业不规范,催收乱象屡禁不止。 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广泛征集政产学研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形成《公约》,从失信惩戒、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对催收作了具体规定。 从具体内容看,《公约》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违规催收手段都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如要求催收人员行为合规合法,不得殴打、伤害、非法拘禁债务人等。针对一些采取电话轰炸、非法抓取通讯录,对债务人及其亲友进行辱骂等行为,《公约》明确规定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也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针对高额手续费、借新还旧导致债务越滚越大的问题,规定不许对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部分进行催收,不允许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求建立健全的债务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如对催收活动进行记录、保留违规催收记录、建立完善的催收外包管理制度、建立债务催收投诉处理机制等。 此前,上海、深圳等地都曾推出过关于逾期债务催收的规范标准,但其中一些措施被认为可能助长“老赖”的嚣张气焰。那么,如何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义务上取得平衡,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些将规范催收等于保护老赖的言论,是对催收监管的误解,或者干脆就是建立在企业将催收作为主要风控措施,通过高利率覆盖高风险等本身不合规的行为上。”北京地区一位从事经济纠纷诉讼的律师表示,“你催收不合规有理,那你的金融产品、贷前审查合规了吗?” 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认为,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新兴金融,催收都仅是最后减少损失的措施,绝不能成为最主要的风控手段。“一些机构的贷前、贷中风控措施形同虚设,甚至有意让债务人产生逾期以收取高额手续费,这样的粗放式发展方式是暴力催收存在的土壤,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粗放型风控机构将被淘汰 “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双压力的背景下,有一些客户会去投诉甚至诉讼不规范的催收行为,导致催收公司丢单子。因此,目前催收的规范程度已经大大提升。”一家催收外包公司西安地区负责人表示,“但如果完全按照监管要求去执行,估计一些老赖要‘弹冠相庆’了,因此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欠债数额较大且被认定为有还款能力的,催收公司会采取一些措施施加压力。” 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很多电话催收员都会有一些非实名电话卡,用这些马甲号去频繁骚扰甚至辱骂借款人,并骚扰借款人通讯录中的亲朋好友。此外,对于一些大额的民间借贷以及不看重信誉的出借机构、个人而言,催收公司仍会采取一些不合规的催收手段。 北京地区一家放款规模排名前十的现金贷公司市场负责人介绍,在去年底监管趋严以前,现金贷业务领域一直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即借款人会在利率低、催收力度小的平台上借款,用以归还高利率、暴力催收的现金贷欠款,导致想要规范经营的公司成为“接盘侠”。 “我们行业也一直期待监管可以出台更详尽的现金贷利率、风控、催收等规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141号文件和规范催收的执行,未来通过高利息和暴力催收覆盖逾期的方式将行不通,粗放型风控的公司要么转型,要么被淘汰或转入地下。” 此外,国内的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也是老赖嚣张、一些公司选择不合规催收的原因之一。未来随着百行征信落地,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多方征信系统打通,这个状况将得到改善。 《公约》也提出,从业机构应依法合规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债务逾期、违约及催收相关信息,防范多头借贷、过度借贷。从业机构应主动配合各相关部门建立失信债务人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德州市创新续贷模式,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最近,“辣椒之乡”武城的一家企业生产的辣椒酱礼盒, 在天猫上一直排在调味品类销量前三名,成了网红爆款。据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总监谢国印介绍,当日光魔鬼特辣酱就发了一万八千箱。 原来,这家小企业去年大手笔投入850万元,请来国内一流团队进行营销策划,并把销售公司设在青岛和杭州。这850万元,得益于政府、监管部门推出的一项金融改革。 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君说:“相关部门实行了‘无还本续贷’业务,2017年我们财务费用降低了2000多万元。” “无还本续贷”指的是在一笔贷款到期后,不用还上原先的贷款本金,就可以直接续贷。而在一年前,企业还必须“先还旧再借新”。 德州市中小企业局局长赵小广表示:“企业为了还贷,往往需要到市场上拆借高息过桥资金。这个利息低则30%左右,高的在40%以上。” 原先在德州,民营企业每年为筹集“过桥”资金产生的财务成本,就能占到全年利润的五分之一。一旦遭遇市场萎缩利润下滑,银行抽贷、高息过桥融资成为压垮很多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谭英潮说:“从2011年到2016年,我们光支付利息就2.12亿,总贷款是3个亿。每天都是睁开眼就考虑哪一笔贷款到期了,我们怎么去筹集资金,实际上说真是精疲力尽。” 为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续贷难、融资贵难题,德州市筛选180家企业列入“三航计划”,拿出4亿元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应急周转,并通过政府贴息、增信等方式,当好银企互信的“粘合剂”。政府与银行监管机构合作,选出一批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解决企业过桥融资成本高的沉疴痼疾。 德州银监分局副局长王国恩:“我们要求银行放下包袱,对中小企业贷款不良考核的时候,实行了提高容忍度的政策。因为有中小企业局的推荐,目前还没有发现一笔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之后出现不良的现象,这就实现了双赢。” 截至2017年,德州共为2500多个小企业办理了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财务成本将近两亿元。为“三航”企业办理续贷周转业务10亿多元,收购处置不良资产13亿多元,政府的“黄金信用”为优质企业增信,良好的产业生态正在形成。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提要:新三板公司九鼎集团复牌首日(3月27日)暴跌腰斩后,复牌第二日(3月28日)股价续跌48.83%至1.75元。 3月28日,新三板公司九鼎集团复牌第二日股价续跌48.83%至1.75元。至此,公司市值已经缩水至263亿元,较停牌前的1024亿元缩水75.39%。 当日,采取集合竞价交易的基础层公司九鼎集团,总交易量5690.62万股,成交额9968.58万元。 其中,在当天唯一一次集中撮合交易中成交5650.62万股,成交价为1.75元/股,总成交额9888.58万元。同时,在15时后的协议交易中,九鼎集团以2元股价成交40万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管窥 “不良”商机 一定程度上,郭明杰坦言不良处置是一个暴利行业。在其看来,没有20%的年化收益“就不叫赚钱”。 四家传统AMC(华融、信达、东方、长城),55家地方AMC,3家概念上市公司,吉艾科技(300309.SZ)、海德股份(000567.SZ)和摩恩电器(002451.SZ),难以统计的民间服务商,构成了中国不良资产处置行业 的机构图像。 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7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达1.71万亿元,关注类贷款3.41万亿元。万亿规模市场中,既有地方AMC遭股东起诉成立两年“未能发挥设立的目的和作用”并要求解散,也有上市公司因为该业务板块扭亏盈利。 吉艾科技2017年业绩快报显示,全年利润一举从2016年的亏损超3.97亿元跃上2.123亿元,其中AMC业务贡献了3.21亿元,油服业务继续亏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从2016年的-37.25%调正为14.18%。 吉艾科技副总裁郭明杰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AMC板块利润中很大部分是管理和服务收费,即为困境企业提供重整方案和服务等,由于服务门槛较高,利润可观。针对“暴利”一问,其回应称“如果说大资金运作能保持年化20%就定义为暴利行业,那么不良资产的收购、处置和重整就应该是暴利行业。” 在郭明杰看来,不良处置行业的机会不少,但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专业人才,且行业运行模式应从批发贸易模式向产业重组转型。 51%控股选团队扩张 吉艾科技2017年业绩快报显示,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AMC板块业务发展迅速,资管团队及业务范围快速扩大,子孙公司遍布上海、北京、浙江、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东、新疆、山东、福建、广西等地,共计14家。 这14家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为,上市公司控股51%,负责输出品牌、管理、技术和资金;合作的当地团队负责项目源发现、资源建立及拓展和项目执行落地。 作为三家以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之一,郭明杰坦言,品牌优势是上市的重要诉求。无论是在和银行以及四大AMC打交道的资产端,抑或资金端,上市公司的议价能力具有一定优势;而另一较之国有AMC的优势在于处置不良时能够更加快速决策,灵活“解套”。 “很多债权人愿意信任我们,协助解封冻结资产或将资产交付我们统一重整,实现利益梳理和共享,从而化解不良。”郭明杰表示。 在郭明杰看来,不良资产作为一门生意,传统处置模式基本是“灭”了债务人才能回收投资,获得利润,但吉艾科技的核心理念是“和为贵”。“关键在于满足各方利益的诉求,包括自身的债权、相关的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相关人,甚至是政府的利益。通过制定一个满足各方利益的和谐方案来获取快速的处置。” 以其主导的江西某项目为例,该项目中的抵押物存在互相查封,在建工程从2016年下半年就处于停滞状态,大量的购房户不能如期得到房子,成为当地一个不稳定因素。 经过谈判,在吉艾科技的监督管理下,各方解除了对抵押物的查封,促成“烂尾楼”复工,完工后销售第一天就消化了三分之一库存,实现销售额7000多万元,不到两个月销售额达1.5亿,比预估的司法拍卖至少多出上千万元,还节省了成本和时间。 暴利行业,利从何来? 一定程度上,郭明杰坦言不良处置是一个暴利行业。在其看来,没有20%的年化收益“就不叫赚钱”。 就此行业,一边是资产处置收益,另一边是资金成本。如果不是自有资金投资不良资产,通过募集,目前市场资金价格普遍在年化8%以上,甚至超过10%。假设项目处置有年化20%的收益,劣后资金动用7:3(优先:劣后)的杠杆,按照10%的优先收益来计,劣后的年化毛收益高达43%。 所谓项目处置收益,比如企业A在银行的债权是1亿元,抵押物价值7500万元,债权以5折出售,即5000万元。后续抵押物处置价格减去5000万元成本,即为处置毛收益(利润还要扣除其他诉讼、人工等成本)。因此,债权的购入价格和最终处置价格是利润的关键。 不过,就吉艾科技的AMC板块利润,郭明杰表示,很多是管理和服务收费,即为困境企业提供重整方案和服务等,由于门槛较高,利润可观;另有部分则为不良的投资利得,即处置收益,需要一定周期。 据郭明杰分析,不良处置行业之所以能够成为暴利行业,一是因为未充分竞争;二是缺乏人才和技术,特别是创新能力。“有些地方不良收购竞争很激烈,资金很多,但归根结底还是不专业,还是缺人才。” 多名不良资产处置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即使是不良行业的“老人”,也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失业”过。以四大AMC为例,在2008年至2013年的“大放水”时期里,也因传统的不良收购业务惨淡,而转向其他包括房地产投资和资产管理在内的其他业务。而此轮兴起于2014年的不良资产爆发,面临的是人才匮乏的境况。 “出得起300万年薪的公司有的是,但是招不到满意的人。”某不良处置服务商人士表示。 倒卖生意到头,看好产业重组 尽管“低买高卖”是这个行业最基本又最简单粗暴的逻辑,但批发转手倒卖模式技术含量不高,竞争越来越激烈。 2017年的一起地方AMC相关诉讼就暴露了其中的问题。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吉林AMC”)股东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吉林金控”)提请解散吉林AMC,其中原因包括“公司成立两年来从未开展过批量业务,未能发挥公司设立的目的和作用”,而吉林AMC方面辩称其2015年7月获得经营资质到不允许开展新业务就有1年半时间。公司一直在积极寻求批量业务的商业机会,但由于项目条件不好、谈判地位差等原因始终未能形成交易,并非故意不开展批量业务。 此前有AMC行业资深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形容:“省级AMC成立之后,先买一栋楼,车子配一配,职务安排一下,半年过去了,接下来全国其他地方AMC学习一下,每个月一家,一整年过去了,业务基本没动。” 另据浙江省一名从事不良处置的资深人士介绍,浙江省内不良资产包折扣早就高至六折水平,盈利空间被严重压缩。“很多不懂行的热钱涌入,包括配资资金,这个市场没法做了。” 正是在此背景下,郭明杰判断不良处置行业未来的机会在于产业链整合。矿山、新能源和商业地产并购是其重点看好行业,“重点是要找到看得懂的专业团队”。 以吉艾科技收购的一家百亿级规模的房地产公司债权为例,其中涉及因资金链问题而形成的“烂尾楼”。吉艾科技协调注入资金后,重新召回原专业团队进行运营,使“烂尾楼”最终按计划建成建材市场,并以2万元/平方米的价格成功招商,实现了资产盘活。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