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可以说是人这一生最终的“享受”,可能很多人对这个行业感到陌生害怕,但却也有因为做“死人生意”做成上市公司的。究竟,殡葬行业里面有何乾坤?一起来听听资深业内人士刘哥是怎么说的吧。 ■口述 /殡葬行业资深人士 我在殡葬行业呆了差不多8年的时间。殡葬服务行业是一个非常冷门、悠久的行业,这个生意走得依然是传统路子,里面的东西,外人也鲜为人知。 1、“888元的骨灰盒,进价不超100” 做殡葬服务业,最关键的就是要找到死者,即尸体的来源。尸体来源基本都是大型医院,因为一个人死没死,主要取决于医院的死亡证明。当然也有少量会来自社区医院。 殡葬服务公司的葬品利润非常可观。一件普通的寿衣7件套(披风、棉衣、棉裤、衬衣、衬裤、单衣、单裤),进价总共200块,在店里可以卖2000块往上,这个比传统的服装利润高很多,利润率达1000%。 一个普通的骨灰盒, 进价不到100快,可以卖800多块,我这边基本都是888块。如果材料与制作上了档次,比如用松木大理石刻出来,这样就可以卖好几千。 这些还不止,骨灰盒还可以镶上翡翠钻石,卖价可以到10万—20万。当然,普通老百姓一般都会选择普通骨灰盒,但是不管几百的还是几十万的,利润都相当可观。 与葬品相比,殡葬服务价格这块就相对灵活,不会像前者那样明码标价。比方说,一个死于交通的死者,我们需要对身体进行缝合,保证身体的完整性,给的价格是“随机应变”的。 这个价格由两个因素决定:1.服务人员的修复技术水平。2.客户的经济实力。 定价大致是这样的:死者由于车祸,肚子破了需要缝补,这个价格是几万块钱,具体什么价,要靠大家一起来商量,最终达成双方都满意的价格,这种做法是合乎民情的。 殡葬服务项目也有很多,主要的有穿衣服,整容化妆,打防腐剂,按摩。说简单点,除了火化之外,所有服务都可以在公司操作。 2、“炒事件,央视都报道” 许多人会认为我们这行业很偏,不需要去做推广、打广告的,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17岁左右的时候,在做遗体SPA服务,公司为了推广这个项目,需要炒一个新闻出来,他们于是跟本地的电视台合作。节目的主题大致是年轻少女做遗体SPA的日常,播出后效果不错。 市民看了节目感觉很吃惊:哇,还有这种奇葩服务!这小姑娘也挺尊重死人的,天天跟死人打交道真不容易!于是,在当地大家都在讨论这件事,公司也跟着这个热点火起来了,生意也随之而来。 殡葬公司之所以采取这种营销手段,主要跟当时的社会意识形态有关。我是个90后,我做遗体SPA的那个时候,正值90后们不懂事、叛逆,整个社会和媒体也非常关注这个群体,而殡葬服务行业许多都是90后女孩子。 于是,殡葬服务公司借题发挥,把殡葬女孩“勇敢、冷静、懂礼貌”的特点当成营销重点,向社会进行宣传炒作,主要方式就是上电视节目做访谈,而人民群众也非常喜欢,因为这些都是正能量。 我给某事故中的遇难人员整容化妆,自己也亲眼见证了许多悲痛欲绝的情景。我记得那个时候,我经常代表入殓员,参加很多电视台节目做嘉宾访谈,最后还上了中央电视台。 自从这次事件之后,整个殡葬行业才稍稍有了热度,不然这个行业依旧会冷门。 3、“死人玩“消费升级”?呵呵!” 现如今,殡葬行业的大众认知度有所增加,但依然还是个冷门行业。为什么? 这个主要是因为,大陆内地人现在依然避讳跟死人相关的事情。在这个行业,很多年轻男女因为职业问题找不到对象,亲戚朋友会故意避开你,甚至他们的小孩都不让跟你玩。 相反,台湾那边明显就比大陆开放很多,殡葬行业已经非常成熟了。如果中国人能改变下思维观念,殡葬这个市场是非常广阔的,因为我们中国的企业基本做的是“活人”市场,没怎么用心挖掘“死人”市场,而且“死人”市场结构已经比较成熟了,也有专门的《殡葬管理条例》给予规则支持。 就拿寿衣来说吧,虽然人是死了,但还是要追潮流的,殡葬公司订购的寿衣都是最新款式,跟活人没什么两样。还有一方面,由于殡葬风气和思想陈旧,新的思想和消费方式融不进去,这样也导致行业服务升级很慢,更谈不上搞时髦的“消费升级”。 我见过一些殡葬公司在某些服务项目上深度改进,效果也不错,价格就是贵了点,结果老百姓不吃这套,他们是这么念叨的:人都死了,搞这么多名堂有什么用? 我有位朋友在杭州开了一家殡葬服务公司,我过去帮忙,去后就发现这个公司的尸源太少了,生意根本做不起来啊。回来就跟别人聊这事,有人就问原因:是不是被当地大公司垄断了? 其实不是这回事,主要原因是当地老百姓非常喜欢“熟手操刀”,他们依旧愿意去之前口碑好、资历老的殡葬公司,就算新开的公司很完善,服务很新颖,当地老百姓就是不愿意尝鲜。这种情况算是殡葬行业一个奇葩难点吧。创新是个好事,但在目前的殡葬行业,可不一定管用。 所以说,外人想要进入这个行业,一定要考虑清楚这个问题:当地人的风俗习惯是否影响尸体来源?如果外人想稳妥地挣殡葬行业的钱,最好跟当地的“老字号”殡葬公司进行合作。 总的来看,殡葬这块市场前景广阔,但目前由于文化习俗等原因,市场活力被抑制住了。 生意笔记: 1、殡葬服务公司的葬品利润非常可观。一件普通的寿衣7件套(披风、棉衣、棉裤、衬衣、衬裤、单衣、单裤),进价总共200块,在店里可以卖2000块往上。 2、殡葬服务价格相对灵活,不像葬品那样明码标价,给的价格基本是“随机应变”的。这个价格由两个因素决定:1.服务人员的修复技术水平。2.客户的经济实力。 3、如果外人想稳妥地挣殡葬行业的钱,最好跟当地的“老字号”殡葬公司进行合作。创新是个好事,但在目前的殡葬行业,不一定管用。这种情况算是殡葬行业一个奇葩难点。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年来,金融监管风暴刮向私募行业,去年监管部门搭建“7+2”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开启了私募行业严监管时代,今年私募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加码,不断升级。3月12日,第四届(2017)中国资管精英大会在深圳召开。中国基金业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寰乐在会上针对今年监管工作重点的相关内容发表讲话,今年监管部门将从法律制度建设、私募统一登记备案、私募投顾等方面加强对私募行业的监管,并预计在今年适时推出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私募基金投资办法。 两大新规正在推进 在第四届(2017)中国资管精英大会上,邓寰乐对今年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做出介绍,他表示,一方面需要加大立法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和震慑力,另一方面将继续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制度建设做出进一步完善。“今年将是一个私募基金立法的高峰期,也是制度不断落地的时期。”邓寰乐表示。 其中,今年私募基金行业工作重点中最大的看点即国务院牵头制定的条例《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推进工作,《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将所有的私募基金纳入国家监管,实施统一的登记备案制度,并且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条件。事实上,2012年监管部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不过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监管发现私募基金行业存在诸如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监管空白有待完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应运而生,目前上述条例已经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正在向各个部委征求意见,等到相对成熟的时候,预计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今年工作的另一个重点是加强对私募投顾的监督管理,计划推出私募基金投资办法。这个办法的难点在于怎么样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里设定相应的条件,形成一批具有资质的投顾,使得他能够更好的发展,这是对一些合格的、合规的激励,也是对不合格、不合规的惩戒,总的来说投顾办法还是要以诚信、合规为基础要件。 同时,邓寰乐指出,监管层还将修订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去掉了暂行两个字,改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邓寰乐表示,通过三年的实践证监会在监管方面也摸索到了一些经验,也总结了一些教训,在制定相关规定细则的过程中,将充分的把这些经验和教训结合在里面。 私募规模突破10万亿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突飞猛进,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断扩容,基金产品发行火热,一度造成私募基金行业规模大增。然而在疯狂规模扩张的背后,一系列风险隐患、监管空白等弊端逐渐暴露,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私募基金规模呈逐月递增趋势,并于2016年底,认缴规模突破10万亿元大关,以10.24万亿元的规模首度超过了公募基金行业规模。较2015年底增长了5.17万亿元,增幅为101.88%。去年受市场股市低迷,债市信用风险不断暴露影响,一些投资者开始转向股权类基金投资,通过长期投资来获取相对稳健的收益,2016年私募股权管理规模增加了3.88万亿元,增幅达138.48%。股权类私募成为私募基金行业规模上涨的主要推动力。此外,证券类私募基金、创业类私募基金规模分别达到2.77万亿元、0.36万亿元,同比增长54.6%、36.6%。 私募基金规模大增背后,私募基金产品发行火热。会上,邓寰乐表示,目前共有18000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数量已近5万只。数据显示,2016年末备案的私募产品为5.4万只,较2015年末数量增加超3万只,增长率高达126%。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了三年,从0监管到“7+2”体系的不断完善,私募行业逐渐从无序管理过度到统一监管的轨迹中去。不过邓寰乐表示,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过程中,毕竟是采用完全的没有管理的状态,进入到有管理的状态。所以整个行业遵纪守法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底线还比较低,很多事情在以前没有纳入到统一规范管理的时候,大家认为这是属于一种常见的业务,但可能纳入到监管的聚光灯与统一规范管理以后,这就属于违法违规的情况。甚至有一些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只不过没有以前予以关注。 另外,邓寰乐也表示,目前私募基金行业的10万亿规模里面本身有很多并不是私募基金的业务,只是通过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在从事这些业务,存在很多监管套利的情况,由此也引起了各个监管机构高度重视。 监管持续加码 随着私募基金问题的滋生,私募行业也迎来了“强监管”,尤其在去年,一系列行业新规密集出台后,私募机构也被纳入常规抽查范围内。 2016年成为私募基金行业严监管的一年,监管层制定“7+2”监管体系从私募机构产品募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投顾业务、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实行监管。今年以来,私募机构严监管态势更是不断加码。 今年2月,为隔离风险,实现经营业务分类监管,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原有的私募管理人系统进行迁移和升级。今年3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机构门槛、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等诸多问题进行规范,自此,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此外,私募机构也被纳入监管抽查范围,去年多地证监局开始了对私募行业的专项检查,共开出了73张罚单。今年,江西、四川、上海等多个地区证监局相继发布公告,启动2017年的辖区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除此之外,北京、天津的证监局也有关于私募基金的相关工作部署。其中,不少知名私募机构也被列入抽查范围,如朱雀、耀之、交银国际等。 此次《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推进将从规则体系上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空白区域。 北京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市场部分析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推动将为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基础,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定义,并在监管、税收、触发等各方面进行了完善,私募行业发展将逐步走上正规化轨迹。 事实上,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又被称为国务院版私募法规,2014年由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工作小组负责为起草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据了解,上述条例界定了证监会、发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角色,并再次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主导地位,首次将投资于一二级市场的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统称为私募基金,在监管、税收、处罚等各方面进行了完善并新增一章专门界定了创业投资基金。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全国两会期间,万众瞩目的“ 徐翔案 ”被最高法及最高检在工作报告中同时提及。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做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目前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案各分案已陆续开庭审理,这是继徐翔等人审判结果公布后的最新进展。 这说明,除青岛中院外,徐翔案涉的多家公司、大量嫌疑人,可能均由各地检察院依法向各地法院提起公诉。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还表示,严惩“老鼠仓”等证券期货领域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2010年至2015年,徐翔等人与13家上市公司高管合谋,控制上市公司则吉发布“高送转”方案、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在二级市场拉升股价并在高位减持套现获利,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徐翔案始于2015年11月1日,被称为证券市场的“私募一哥”的徐翔从宁波杭州湾跨海大桥上被司法部门带走。2016年11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23日,徐翔、王巍、竺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34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三人未上诉。 两份高院的工作报告中,均未公开披露追缴赃款与罚金的具体数额,只宣布徐翔和王巍的赃款全部被追缴,竺勇的赃款部分被追缴。 据记者此前了解,徐翔、王巍、竺勇三人累计动用400余亿元资金操纵股票股价,非法获利约70亿元。 此案是审计署在审计某证券公司时,发现徐翔有给上市公司大股东汇款的行为。这一线索经报告后,当局决定让公安部对徐翔立案,是为此案调查的开始。而最终案情也是从调查徐翔和所投13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关系中突破的。 徐翔案涉13家上市公司及相关高管,几乎全部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董秘这样的关键职位。这13家出现在徐翔案起诉书中的上市公司分别为美邦服饰( 002269.SZ )原董事长周成建,文峰股份( 601010.SH )董事长徐长江,华丽家族( 600503.SH )原董事长王伟林、大股东上海南江集团原董事长王栋,乐通股份( 002319.SZ )原董事长张彬贤,明牌珠宝( 002574.SZ )董事长虞兔良、原董秘曹国其,东方金钰( 600086.SH )原董事长赵兴龙、原董秘顾峰,鑫科材料( 600255.SH )实际控制人李非列,上海新梅(*ST新梅 600732.SH )原董事长张静静、董秘何婧,向日葵( 300111.SZ )实际控制人吴建龙、原董秘杨旺翔,金科股份( 000656.SZ )原董事长黄红云,万邦达( 300055.SZ )董事长王飘扬、原董秘龙嘉、财务总监李继富,中弘股份( 000979.SZ )原董事长王永红、董秘金洁,赛象科技( 002337.SZ )实际控制人张建浩、原董秘朱洪光、大股东天津赛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务主管刘桂荣。13家上市公司的高管,主要为董事长和董秘这样的关键职位,显然主要代表的是大股东的利益。 据记者了解,这些被另案处理的涉案上市公司高管,已经将非法获利回吐,部分已取保候审,青岛中院未公布相关进展。目前,有关高管已在上市公司辞职,预计只涉及个人责任,应不会涉及相关上市公司。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3月12日消息,第四届(2017)中国资管精英大会在深圳召开。国务院参事当代经济学基金会理事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夏斌出席本次会议并发表主题演讲。 夏斌表示,资管业务到底怎么发展?也就是说未来的方向是什么?夏斌认为未来的方向是回归真正的信托,市场到现在这么多教训,最后必须回归到信托。要整顿目前混乱的市场管理,核心就是要把资产管理业务回归真正的信托,如何理解真正的信托?核心要素有四条: 1、规范受托委托行为;银行主要赚取利差为主要的金融机构,各类资管机构主要以赚取手续费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因此一切以赚取资产管理手续费为主的业务,都必须受到信托法的制约。因此,各种形式的资管业务,要贯彻信托独立的原则。信托文件要具体、明确,受托人要恪守职责,履责要诚实信用、审慎有效。 2、既然是信托行为,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其资产应该得到最大的保护。防止受托人不诚实,不尽责。怎么办?监管者对受托者的资金、资产,可以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准受托人建立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不准受托人自作主张挪作他用。 3、既然是信托行为,不是银行行为,因此资产管理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出现确保固定回报率之类的最低投资收益保障条款即要打破刚性兑付。你是接受人家委托做事,人家教你怎么办,按照合同双方签署合同。除非你拿到钱搞界定性产品,市场收益率假设短期内银行同意拆解3%、4%,你可以说我固定汇报2%以上,2%绝对是没有问题的。当然货币市场利率,银行同类拆借利率还在变,无非是短期内根据一定的经营数据,做一个完全可能接受的,和你资本金规模相衔接的可以做,关紧是监管部门脑子要清醒,无论做到多少,但是要输输你的资本金,绝对不要影响社会稳定。一般不允许出现确保固定回报。 4、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在市场欠发达,投资者风险意识差,和全社会现在普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什么叫全社会普遍存在?现在发了好多产品,在座都知道,这些产品都有风险,银行做渠道拿1%,信托做计划拿1.5%,或者你们某些机构再拿几个点都不担心,只要你政府敢发,信托敢做,银行敢给渠道。最后还的了,还不了,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原则,老百姓认为你应该还我,你说依法办事,我就说谁也不管。全社会存在社会道德风险的情况之下,政府监管者有义务充分掌握市场上各类监管业务活动的信息,加强监管,以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这是我想讲的第4条。 我认为以上的4条,是当前我国资管业务整顿的核心内容,必须坚守的底线,这是第一性的。至于资管市场中的杠杆率问题,投资内容与方式问题,监管中的穿透式尽管问题及其其他非法集资问题,都是资管市场监管中派生的,是第二性问题,是基础性的。我认为只要坚守资管市场就是信托市场的核心要素,其他问题的解决,都好办,解决了方向,自然也就明确了。 以下是夏斌的演讲实录: 我谈四个观点:第一、当前资管必要性。第二、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的想法。第三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第四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回归真正的信托。 关于资管的必要性问题,在座都是高学历的人,都有这方面的基础,我认为很简单,我就点一下,第一是中国经济这么快发展,人均收入不停的加速增长,传统的银行,传统的资本市场的业务已经不能适应我们储蓄者,或者说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第二方面,因为金融市场在不停的深化,产品的多样性、专业性、复杂性,需要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来帮助投资者经营。 第三方面,本世纪以来在市场业务上的各类创新,绝大多数是围绕资管产品,但是这方面恰恰监管没有跟上,如果跟上的话,最近微信上就不会传由人民银行牵头,一行三会在征求意见,准备对这么庞大的资管市场进行统一规范监管的指导意见,就不会出这个文件,这里面的教训太多了。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讲加强资管,发展资管业务很有必要,加强资管业务同样很有必要。 第二点,出台指导意见意味着什么? 最近央行在征求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意味着要规范统一中国的资管市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当前的问题是,多年来我们的金融监管决策层,对资管市场的实质是信托行为,对这样一个认识不足造成的,各个监管部门多年以来监管不协调造成的。在这方面,我帮大家回顾一下。其实资管业务不是今天你们搞中国决策者或者说业界才有反应的,其实在2000年左右,对资管业务就已经有人提出来一些想法,面对当时证券公司在国债回购上的惨痛教训。2001年初在上海陆家嘴开会,我说针对当时中国受托理财市场上监管制度安排的欠缺不统一,以及正在暴露的严重问题和隐患,本人曾经呼吁要尽快构建中国统一的财产管理制度,或者说代客理财制度。大家可以看一下当时的财经杂志2001年第5号财经杂志,等了我的观点。过了两年到了2002年左右,银监会承认了这个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市场纠纷不停的出现,投资风险不断的暴露,监管部门叫停声一片,在座的对于历史稍微有所了解的,可以回忆一下,首先是银监会在2003年3月叫停民生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后来同年2003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叫停银证理财计划等等。为此本人在5月份又进一步呼吁,必须结束委托理财政策多门的混乱局面,要统一协调理财市场的制度,而且宜早不宜迟,因为我们以前在国债回购的时候已经有惨痛的代价,这个报告当时送给了国务院有关领导,也转批了一行三会的主要负责人,而且在财经时报2003年5月24日,在报纸上也对有关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的不协调,不严肃性,以及已经发生的严重风险,提出了批评意见,这个白纸黑字都可以查。 2005年9月份,又进一步向国务院明确建议,由一行三会共同出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方式,监管方式。明确建议一行三会赶紧出台这个文件,统一规则,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建立监管协调平台,包括危机处理的协调机制,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协调机制,信息的共享机制。但是这一切到了今天,还在呼吁。前不久人民银行刚刚才出台一行三会的征求意见稿,但是多年年过去了。 我们今天看所有这一切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不能再拖延不办了。但是即使现在办我认为决策已经晚了,是40多年来中国金融改革史上的又一次惨痛的教训,又一次亡羊补牢,是付出了沉重代价以后的决策,这是我想的第二个板块,关于这个问题的看法。 第三点,我想向在座各位讲一下我对于资管的认识; 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怎么把握资管业务?从监管层也好,从市场进一步要开发新产品也好,从防范风险也好,从中国资管未来的方向,可能会是什么?我们先搞清楚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 目前现状据有人统计,总规模88万亿,扣除重复计算60万亿左右。资管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私募在内,有8种。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资管、保险资管、期货资管、公募资金、私募资金,也可能还有遗漏,这个是你们业界归纳的,因为平时我不搞这方面研究。 其实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积累金融机构,都在做,都可以做资管业务,从这八种类型可以知道,其实各种金融机构都在做。资管业务的实质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它不是需要通过银行中介的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不是投资者自己决策,进行投资的股票投资,债券业务投资业务。而是典型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大家想一想,你们做的一切,我再声明一下,我今天说的可能在座有的人听起来不太高兴,但是我坚持我自己作为一个独立学者,对中国市场的一些观点。 讲一下我们做的实质是什么?都是人家托来做投资业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之所以市场上现在对这方面认识比较混乱,主要的原因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认识不统一,政策文件不一致造成的。这一次央行出台的,关于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文件,涉及了很多方面,我如果帮大家解读一下,可以归纳为6项内容。第1项内容需要统一规范信托业务行为的本身的监管业务。本身是信托业务,应该怎么管?这个内容是一方面。叫资管,它的基本依据是什么?是信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比如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穿透式监管等等。这都是信托法所要求的。第2有些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有些内容,应该是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进行思考的问题,可能在座对这方面不太熟悉,除了微观审慎监管,监管机构对微观金融机构怎么监管?风险怎么控制。从国家角度,怎么列周期,保持经济稳定发展,保持资产泡沫的产生。从宏观审慎角度进行思考,比如说杠杆的问题,这是很典型的,而且很在乎的。但是我认为,严格说这个问题本来不应该是信托业务中间考虑的问题。但是现实中间又大量存在,杠杆率是1倍,还是1.5倍,还是2倍,我们从市场到监管者都要认识到,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宏观审慎管理中间应该考虑的。实际上我提醒监管部门,这个事情是重要,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这个问题什么情况下才会产生?到今天怎么办?我们今天是在收拾这个摊子,一下子杠杆全下来了会是什么情况?信托本来要讲什么?应该讲什么?这是我要解决的第二方面。 第3方面新老划断问题,这个在座能理解,对中国国情能了解。这是基于现实存在的问题,不能一下解决,亡羊补牢不能一下到位,这个是过渡时期采取的无奈的,不得已的措施,新老划断。 第4方面打破刚需兑付,这是属于进一步需要强调、确认、坚守的市场原则。这本来就是搞市场经济应该的其中之一。不存在什么需要讨论的,但是中国这个问题现在不能不考虑,不能不强调,相应的商业银行在座已经了解,我们已经出台了破产条例。资产管理中间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意进行管理,损失自然是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但是这个问题从现在文件中强调很多。 第5方面,对于非金融机构,也就是工商企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本不应该写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中间。那是针对现实社会中间,P2P等等,已经存在各类的违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这是金融机构,向全社会,各企业主体的一种监管思想的造势、宣告。我是监管金融机构,但是你不是金融机构,你不能干这个事。 第6方面,建立资管业务信息综合统一制度建设问题,这是从市场,从被监管者角度,不存在的问题,这是上面监管部的问题,不协调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银监会保监会对此有不同意见,不同意人民银行直接掌握市场信息的综合统一,我开玩笑的建议,不同意可以,谁不同意可以统一到不同意的部门,比如说银监会、保监会,你来承担这个责任,统一监管信息。但是,你要统一监管信息,你就要承担监管责任,你需要向国务院及时的报送,定期的报送信息综合分析报告,以及监管建议,承担部门责任,这段我开玩笑。 第四点,我们的资管业务到底怎么发展?也就是说未来的方向是什么? 未来的方向是回归真正的信托,我说的以下观点你可以不信,但是我很自信,我们的市场到现在这么多教训,7搞、8搞,最后必须回归到信托。什么叫信托? 200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定义了什么叫信托,大家想一想?什么叫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业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处分的行为、处理的行为。从这个角度大家可以看到,什么叫信托?就是我把钱委托给你授业,简单说是首任支托代人理财。因此我想说,一切符合上述定义要素的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种资产管理业务,都应该属于信托行为。在座我相信有很多是学法律出身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定义的信托要素,你看看我们8类业务中间,大多数是不是都在做这个业务,你说你不是,那你是按照什么?按照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还是按照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法你仔细看一下,有关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和信托有些是不矛盾的。 都属于信托行为,都应该受信托法的约束。信托法从制定公布的第一天起,不仅仅是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是规范信托行为的。因为信托法第四条有约定,基于2001年现状,又规定了,认识又不一样,因此全国人大通过的信托法也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根据这个条款,国务院办公厅在2001年12月国办101号文件又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进行管理,那个时候没有发展这么丰富,那个时候发展的产品就是面对了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因此国务院要求这两个机构,被你管辖的金融机构你拿出监管办法,这个是他们从事信托行为的信托机构。 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的,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不准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产管理的钱。现在成立了银监会,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多了,信托法的要领没变,我们需要的是国务院应该根据法律和现实,做出新的解释,对2001年国办的文件做出新的解释。这么多机构都在从事信托行为,根据什么国务院条例在做?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不允许出现各个机构违背法律和国务院条例做出自行解释,这是我个人认为,各监管部门必须符合法律,必须符合国务院条例。部门定的是部门规章,小的必须服从大的,下面必须服从上面,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我的理解,要整顿目前混乱的市场管理,核心就是要把资产管理业务回归真正的信托,如何理解真正的信托?我前面讲了,规范的指导文件从6个方面,从现实出发不得以定了这个方面,实际上就信托行为,在座的我们要掌握的,可能没有到位。未来可能往那个方向发展,就那么几条,我认为核心要素有四条: 1、规范受托委托行为;银行主要赚取利差为主要的金融机构,各类资管机构主要以赚取手续费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因此一切以赚取资产管理手续费为主的业务,都必须受到信托法的制约。因此,各种形式的资管业务,要贯彻信托独立的原则。信托文件要具体、明确,受托人要恪守职责,履责要诚实信用、审慎有效。 2、既然是信托行为,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其资产应该得到最大的保护。防止受托人不诚实,不尽责。怎么办?监管者对受托者的资金、资产,可以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准受托人建立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不准受托人自作主张挪作他用。 3、既然是信托行为,不是银行行为,因此资产管理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出现确保固定回报率之类的最低投资收益保障条款即要打破刚性兑付。你是接受人家委托做事,人家教你怎么办,按照合同双方签署合同。除非你拿到钱搞界定性产品,市场收益率假设短期内银行同意拆解3%、4%,你可以说我固定汇报2%以上,2%绝对是没有问题的。当然货币市场利率,银行同类拆借利率还在变,无非是短期内根据一定的经营数据,做一个完全可能接受的,和你资本金规模相衔接的可以做,关键是监管部门脑子要清醒,无论做到多少,但是要输输你的资本金,绝对不要影响社会稳定。一般不允许出现确保固定回报。 4、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在市场欠发达,投资者风险意识差,和全社会现在普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什么叫全社会普遍存在?现在发了好多产品,在座都知道,这些产品都有风险,银行做渠道拿1%,信托做计划拿1.5%,或者你们某些机构再拿几个点都不担心,只要你政府敢法,信托敢做,信托敢做,银行敢给渠道。最后还的了,还不了,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原则,老百姓认为你应该还我,你说依法办事,我就说谁也不管。全社会存在社会道德风险的情况之下,政府监管者有义务充分掌握市场上各类监管业务活动的信息,加强尽管,以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这是我想讲的第4条。 我认为以上的4条,是当前我国资管业务整顿的核心内容,必须坚守的底线,这是第一性的。至于资管市场中的杠杆率问题,投资内容和方式问题,监管中的穿透式尽管问题及其其他非法集资问题,都是资管市场监管中派生的,是第二性问题,是基础性的。我认为只要坚守资管市场就是信托市场的核心要素,其他问题的解决,都好办,解决了方向,自然也就明确了。这是我做了认真准备,想在中国资管精英大会上,就中国资管市场现状,多年来发展的教训,以及接下来怎么理解一行三会问准备出台的文件,和未来发展方向主要是什么,作为学者谈一点我的观点,说错的请大家批评,谢谢大家!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2016年中国的私募基金突破了10万亿。据最新数据,中国的私募基金规模达到了10.98万亿,首次超过了公募基金。 另外一组数据显示,2015年的基金管理人的人数是25000多个,到2016年底只有17000多个了,加上2016年新注册的管理人,2016年共淘汰了10000家私募机构,淘汰的占比是非常大的,但产品数量却从23000上升到46000只,说明监管机构扶优沉劣的决心非常大。 “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优秀私募机构还是有机会做得更大的。”在2月11日召开的“2017私募基金年会”上,业内人士沈良说。 南华期货副总经理虞婉茹表示,在快速发展的背后,资管业面临着阶段性成长的烦恼,“层层嵌套衍生出监管盲区和风险隐患,业内表内业务与资管业务界限模糊,催生影子银行,缺乏顶层设计,从业过程当中面临各种掣肘,统一杠杆已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必然方向。”虞婉茹说。 大有期货资管部的总经理胡剑波说,私募基金的发展正在步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通道,期货公司正在探索服务私募的新方式,比如与私募机构合作、服务与融合。 比如,服务方面,期货公司可以提供最基础性的服务,如交易系统、产品发行、投研信息、产品募集、宣传服务等。以大有期货为例,他们可以提供资产管理平台、风险管理平台、资金代销、银行间资质以及期权等。“我们还开展了多期的投资经理选拔大赛、训练营、FOF产品资金的投放方案,我们争取一揽子金融服务来对接私募团队。”胡剑波表示。 融合方面,在合作共赢和服务认可的基础上,期货公司还可以尝试进一步融合,比如互为股权,或互为有限合伙。 虞婉茹也表示,对金融服务机构,比如券商、家族财富办公室、信托等,我们可以一起为资金方对接更多的资源,设计更多的金融服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日前台湾警方与印尼警方合作,在雅加达破获2处专骗大陆民众的电信诈骗机房,共逮捕到傅龙华等18名台籍嫌犯和36名大陆籍嫌犯。警方发现,嫌犯在机房内供奉土地公,设置功德箱,只要诈骗得手就会投钱“还愿”,但神明未保佑,还是难逃法网。 警方调查,41岁的傅龙华及25岁的徐伟喆都是诈欺通缉犯,曾在岛内从事诈骗被逮。警方上月接获情资,发现2嫌疑似流窜到印尼另起炉灶,且有成员从上月起分批搭机飞到印尼。于是将相关情资交由打击诈欺犯罪中心统合,派员赴印尼与雅加达警方合作共组专案小组,报请新竹、苗栗地检署指挥侦办。 警方实地跟监,锁定诈骗机房藏身于雅加达2处透天豪宅内,警方掌握嫌犯作息以及周边环境后,9日同步执行攻坚搜索行动。警方分别查获以傅嫌及徐嫌为首的2处诈骗机房,共逮到17男、1女共18名台籍嫌犯及36名陆嫌,并起获大批行动电话、电脑、大陆民众个资等赃证物。 警方在机房内还发现1个功德箱,嫌犯说,他们以假冒公署的名义诈骗大陆民众,每成功骗到一笔,他们就会随喜投钱到功德箱内,以感谢土地公保佑,令警方听了哭笑不得。 警方根据现场资料,估计2处机房运作仅1个月,至少已诈骗得手上千万人民币,已通报大陆公安清查被害人数及财损金额,并待印尼当地司法程序结束后,将18名台嫌押解回台。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Dexter宣布上线其机器人平台,兼容Slack, Facebook Messenger以及SMS等聊天机器人。用户可以通过Dexter的机器人开发机器打造其自己的机器人。 据悉,Dexter为诸如DigitasLBi、麦肯和其他客户等企业制造机器人。Dexter是一家由纽约孵化器Betaworks于2015年10月推出的公司。类似的Betaworks Studio公司还有Giphy以及天气机器人Poncho。作为一个种子阶段的投资者,Betaworks一直是一些公司的早期支持者,比如Gimlet Media, Product Hunt以及Howdy等。 “如果你能够思考一下内容是如何在网络上发展进化的,那么各种各样的WordPress风格肯定会促进这一发展。”Dexter的工作原理是,其不仅有一个真正的工程团队,此外还专门为营销人员提供了一个易用层。 Dexter的创始人Dexter在电话采访中说:“这是我们努力实现的目标。”Ilkovich说,目前该平台已经向公众开放了不到100个机器人,但其中许多机器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譬如BFF Trump机器人能够向公众分享特朗普总统说过的一些言论,在去年的竞选季中,其互动信息超过了75万条。 广告公司The Onion下属的广告文案Hassan Ali,用Dexter创造了一个 Drake 机器人和Boy Bye机器人,这是一个女人可以用来恶作剧的短信聊天机器人。 类似于Octane, Chatfuel等其他机器人平台,Dexter也不需要了解java脚本或者其他编程语言。与其他许多基本的机器人制造商不同,Dexter主要依靠文本和简单标记语言。其用加号(+)来创建用户对话,同时用减号(-)来创建机器人对话。“我们采用了一种真正的写作方式,我们的口号是,“好的html是为现代网络而生的。”我们需要一种语言来描述对话。“因此,基于这种思维我们创建了Dexter,使用了一种类似于HTML的语言,但这真的让你专注于开发对话。”Ilkovich说。 Dexter用常见的常见问题、小测验或人物模板来开发聊天机器人,或者你可以重新创建自己的机器人。Ilkovich说,Dexter的优势在于打造了一个飞行状态检查器,从而使得用户不太可能会迷路。然后用户可以添加更多的功能,比如购买机票或与客户服务代表沟通。他说:“我们将推出一款开发者软件开发工具包(SDK),为那些开发人员提供代码。”“关键是要先把这些关键的用例先找出来,然后再用那些我们在市场上看到的通用范例来确保用户不会失败。” 去年8月,在Rakuten Ventures领投的一轮融资中,Dexter筹集了230万美元,而Social Starts以及Betaworks也参与了此轮融资。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这是今天小编看到的一个有趣的案例:一位中年妇女2015年6月3日在工行买了一款基金产品,股票型的,认购45万,没过多久着急用钱就赎回。2015年11月6日进行了基金赎回,损失本金140733.94元。把工行告到法院,最后获得全额赔偿,详情大家可以在文章中看看。 前言: 一、本案是关于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被判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终审案例。 二、关于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是否构成金融法律服务关系?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是否可以认定其具有侵权过错?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本案例二审法院均给予了明确观点。 三、在金融市场严监管、资管产品将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即将于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情况下,本文最后,网贷财经倾情奉献,对金融机构如何预防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风险有点睛提示,欢迎参阅。 案例索引: 上诉人林娟与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逻辑: 一、金融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更多是侧重于对金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宣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等服务,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使投资者作出合理的选择,构成的是金融服务法律关系。 二、金融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应对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前已经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应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具有侵权过错责任。 三、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因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过错程度公平予以确定。 四、但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在推介案涉基金产品时未能根据案涉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投资人的实际状况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未能确保投资人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具有重大过错。相比较而言,投资人疏于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的过失较为轻微。因此,为强化专业金融机构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对投资人关于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法认定由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对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由及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 上诉人林娟与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下关支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林娟一审诉称: 其从2014年开始多次在工行下关支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年6月3日,其购买的一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到期后,工行下关支行的理财经理向其推介名称为“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理财产品,宣称收益高,却只字未提存在的巨大风险,并称在2015年7月10日前可以提现。2015年7月9日,林娟因需要用钱,告知该理财经理需要取款,理财经理要求林娟带身份证前去办理。林娟次日查询后发现上述理财产品价值已大幅下跌,至此林娟才知道购买的理财产品不是保本型理财产品。林娟认为,工行下关支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隐瞒相关事实,未尽合理风险告知义务,给林娟造成巨大损失应予赔偿。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行下关支行赔偿林娟损失140733.9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分段计算:以309266.0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40733.9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工行下关支行一审辩称: 1.林娟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林娟系在银行自助设备上完成交易,该购买行为系林娟自行操作,购买成功后打印给林娟的交易凭条上亦注明系股票型基金,且林娟购买该产品后一个月内均未表示异议,故对该理财产品性质林娟是明知的,是基于其独立判断所作的选择。 2.工行下关支行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林娟购买的系工行下关支行代理销售的股票型基金产品,该产品本身没有瑕疵,工行下关支行理财经理向林娟如实介绍了该基金的基本信息、优势和风险,且建议林娟就刚到期的25万元理财产品进行合理配置,而林娟系主动追加了20万元用于购买上述基金产品;购买过程中银行自助设备系统亦提示了风险,故银行已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 3.银行的代理销售行为与林娟的损失之间没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林娟的投资出现损失,系其购买的基金产品与股票市场高度关联的性质所致,该基金产品管理人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公司),托管人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行下关支行只是代理销售该基金产品,亦不负责该基金的具体操作。故林娟在投资出现损失后,将损失转嫁于银行,无相应法律依据,亦违背公平原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林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3日,林娟在工行下关支行处通过银行自助设备购买名称为“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基金”,认购金额为45万元。 2015年11月6日,林娟进行了基金赎回,赎回份额为444664.03份,金额为309266.06元,损失本金140733.94元。 林娟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工行下关支行处购买的多份个人理财产品,均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工行下关支行对林娟的客户风险等级评定为稳健型,可购买最低客户风险等级亦为稳健型或保守型。 案涉基金名称为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公司,由其依法募集资金、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销售基金份额等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代理销售该基金的机构之一。该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提示: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等,可能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等。 工商银行下关支行提供的银行自助设备购买操作截图中,屏幕显示有“您购买的基金风险等级高于您在我行的风险评估等级,是否继续购买,请确认!”及“您所进行的交易可能将会产生手续费,请交易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致电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9999”等字样。 一审庭审中,林娟陈述在银行自助设备上购买操作时,除输入密码外,其余步骤均为工行下关支行理财经理代为操作,且未告知存在购买手续费、赎回费用。工行下关支行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系林娟自行在银行自助设备上进行购买操作。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基金的管理人系工银瑞信公司,工行下关支行系代理销售机构,其向投资者提供的更多是侧重于对基金产品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宣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等服务,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使投资者作出合理的选择。故工行下关支行与林娟之间构成的是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工行下关支行应履行该种法律关系下的相应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亦系民法及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应据此认定工行下关支行的权利义务范围,故其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对客户的风险评估等级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 本案中,工行下关支行对林娟购买案涉基金产品之前的评估结果为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且林娟之前在工行下关支行处购买的均系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部分增值收入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而案涉基金产品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净值下跌的可能性,并不适宜林娟,但工行下关支行仍主动向林娟推介了此种产品,故工行下关支行未履行上述适当推介义务;且除银行自助终端上所显示的提示语外,工行下关支行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向林娟充分介绍了案涉基金产品投资风险、告知存在手续费及赎回费用等事宜,其亦未出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供林娟查阅、了解,故工行下关支行未能尽到合理风险提示义务。 综上,林娟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系主要基于工行下关支行的不当推介行为所致,故应认定其过错行为与林娟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工行下关支行存在相应侵权过错。但林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应有相应的认识,其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且在购买案涉基金产品后,疏于对该产品进行了解和关注,对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林娟对造成的本金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工行下关支行应承担林娟本金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98513.76元(140733.94元×70%),林娟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工行下关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娟损失98513.76元; 二、驳回林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林娟负担467元,工行下关支行负担1090元。 宣判后,林娟及工行下关支行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林娟的上诉及答辩理由为: 1.工行下关支行在林娟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从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除了在自助终端设备上有产生手续费的提示外,没有其他任何的书面风险提示和告知,直到诉讼前也未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供林娟查阅了解,因此工行下关支行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林娟即便是成年人,也无法知晓其中风险。本案的损失与林娟是否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相应的认识无关,更与林娟购买案涉产品后是否关注无关联,一审法院却认定林娟自身存在过错进而判决自担30%责任与事实不符。 2.一审庭审过程中林娟提出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以此来证明工行下关支行从未对林娟进行产品介绍和风险告知。但工行下关支行为了逃避举证的义务,拒绝提交监控录像,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在购买基金的过程中,林娟除了在交易设备上输入了交易密码外,其余都是在工行下关支行工作人员代为操作的情况下完成的。工行下关支行仅依据自助设备购买操作截图中的确认程序就认定林娟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显然不符合实际。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工行下关支行的上诉及答辩理由为: 1.工行下关支行在推介基金过程中并无不当。2015年6月3日,林娟与工行下关支行理财经理相约进行理财配置,当时正值“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基金”发售,理财经理已经向林娟提示了该产品的全部风险,林娟出于对高额收益的追逐,通过自助设备认购了该产品。 2.工行下关支行销售该款基金产品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适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认定银行存在不当推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31条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中加入基金投资人意愿声明内容,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工行下关支行的自助设备程序设计中已经设置了确认程序,林娟点击确认按钮后基金产品才能购买成功,因此,该销售行为并未违反监管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3.林娟是在对股票型基金产品具有充分认知的情况下自行购买的,林娟提交的自助购买凭条中已经明确标示基金名称为“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基金”有明显的产品特征标示。林娟在此基础上自主选择购买该基金产品,完全出于其自主意志的选择,工行下关支行作为销售机构没有理由拒绝客户购买要求。且高回报伴随了高风险是投资市场的基本规则,林娟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于银行并事后称对购买基金的过程“一概不知”,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林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 一审中工行下关支行提交的银行自助设备购买操作截图系2015年10月工行下关支行工作人员模拟购买时拍摄的截图。 再查明: 一审中工行下关支行的理财经理周博舒到庭陈述:其是工行下关支行的理财经理,林娟购买的45万元案涉基金是其推荐的,推荐方式是口头表述,也在购买前发过微信介绍过案涉基金。具体介绍的内容记不清了,其已告知林娟风险,大家都知道是股票,股票本身就是有风险的,股市涨就涨,股市跌就跌,记不清楚是怎么解释的了。产品介绍、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上级行根本没有给工行下关支行。 二审中,工行下关支行陈述: 案涉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基金风险评级为“进取型”。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28-2015)的规定,银行视频监控图像、声音复核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小于30天。但监控图像无法永久保存,到诉讼期间监控录像已经灭失。 上述事实,有林娟举证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购买、赎回凭条、个人产品认购书及短信交易记录,工行下关支行举证的《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电脑显示操作步骤图、《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工行下关支行在销售案涉基金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2.如工行下关支行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侵权过错,则其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工行下关支行在销售案涉基金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股票型基金产品系由工行下关支行向林娟主动推介购买,林娟亦是在工行下关支行的营业场所完成购买行为,工行下关支行还对林娟进行了风险测试。 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依照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工行下关支行不仅是案涉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还为林娟提供了个人投资产品推介、进行客户评估等服务,与林娟之间还构成了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因此,工行下关支行在案涉基金销售过程中既应当履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合规性义务,也应当履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义务。工行下关支行关于一审法院适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应不予采信。 工行下关支行与林娟之间构成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工行下关支行应履行该种法律关系项下的相应义务。鉴于工行下关支行与林娟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限制金融机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据此作为确定工行下关支行在本案个人理财服务中权利义务的依据。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对照上述金融监管的规范性要求,工行下关支行在本案中有如下过错: 首先,工行下关支行主动向林娟推介了经评估不适合林娟购买的案涉基金产品。林娟购买案涉基金产品之前的评估结果为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一般仅希望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增值收入。而案涉基金产品为进取型投资产品,存在净值下跌的可能性,显然并不适宜林娟,但工行下关支行仍主动向林娟推介此种产品。 其次,工行下关支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以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林娟说明案涉基金产品的运作方式和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林娟作出特别说明。工行下关支行提供的银行自助设备购买操作截图是一审诉讼期间银行工作人员模拟购买而拍摄,并不足以证明林娟购买案涉基金时系统是否有自动提示。且从工行下关支行工作人员的当庭陈述看,其仅是泛泛说明风险,未出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供林娟查阅、了解,没有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也没有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由林娟书面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并妥善保存顾问服务的记录。因此,工行下关支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林娟购买案涉基金产品前已经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应认定其具有侵权过错。工行下关支行关于其推介行为并无不当的上诉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工行下关支行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工行下关支行因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过错程度公平予以确定。 现双方当事人对林娟的本金损失金额为140733.94元并无异议,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工行下关支行的赔偿数额有争议,工行下关支行认为林娟的损失是股票市场正常波动的结果,与其推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林娟则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过失相抵。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在一般的商事行为中亦确应遵循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但在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中,随着金融产品的日趋丰富,金融消费者由于金融信息不对称加上自身知识和能力的局限,在购买投资性金融产品时,往往主要依赖金融机构的推介和说明。因此,金融机构在推介金融产品时,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适当性义务,注重根据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推介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以避免金融消费者因其专业性上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对金融机构课以此种义务,可以防止其为追求自身利益,将不适格的金融消费者不当地引入资本市场,罔顾金融消费者权益而从中牟利。 本案中,林娟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系基于工行下关支行的不当推介行为,若无此种不当推介行为则林娟不会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故应认定工行下关支行的过错行为与林娟的损失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该条款的适用,如果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也可以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林娟系一名普通中年妇女,数年来在工行下关支行处一直购买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其并不当然知晓案涉基金产品是否最合乎自己的需求。但工行下关支行在推介案涉基金产品时未能根据案涉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林娟的实际状况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未能确保林娟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具有重大过错。相比较而言,林娟疏于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的过失较为轻微。因此,为强化专业金融机构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本院对林娟关于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予以纠正,依法认定由工行下关支行对林娟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再次,关于林娟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该项主张属于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而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本院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但处理有所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娟损失140733.9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分段计算:以309266.0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以140733.9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工行下关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工行下关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15元,由工行下关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提示 一、关于金融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金融裁判规则53】《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资者适当性义务不当应赔偿损失》已经做了案例分析解读,也提示了相应民事责任风险。不过据说该案例正在进行再审,尚未出结果。 二、相比本案例而言,法院没有适用过失相抵,而是判决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承担全部实际损失,看来金融产品代销机构的经营风险增大,需要特别注意学习、研究本案案例了。 三、金融机构不仅需要承担侵权过错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2016年12月12日发布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130号文件《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预防此类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风险,点睛建议五步:1.金融产品必须风险分级;2.投资者必须风险评级;3.产品与投资者风险不匹配的,即便投资者自愿也不可以交易;4.交易前,必须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产品全部文件并书面风险告知;5.以上四步操作必须全部留痕,保存证据,可以提取证明。 五、在金融资管产品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将会诞生,本案例应该引起所有金融理财机构和每一位金融资管从业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积极分享转发。 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日前,WiFi万能钥匙宣布,截至2017年3月,WiFi万能钥匙联合各大应用市场及手机厂商,在各个渠道共筛查出1387款次“WiFi万能钥匙”的山寨应用,经过努力,已暂时将1305款次山寨应用下架。据悉,作为一款帮助用户连接免费公共WiFi的APP,WiFi万能钥匙自2013年推出至今,市场上陆续出现了众多假冒“WiFi万能钥匙”名头的山寨产品,扰乱视线并误导用户安装。 “山寨应用就像牛皮癣,很难彻底清除,打掉一个假的,改个皮肤又上架了,对厂商来说防不胜防”,WiFi万能钥匙首席安全官龚蔚表示,“山寨应用已经成为一个危害用户网络安全的地下产业链,山寨产品的制假成本太低,而利益的驱动,更让山寨产品屡禁不止。在打击山寨的过程中,又存在多方协调、举报下架过程漫长、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等因素,打假是一场拉锯战。” 据了解,山寨APP不仅造成侵权,还会给用户带来网络安全问题,其中,安卓应用最容易被山寨。目前市面上很多知名APP都有山寨版本,工具类和游戏类应用是山寨应用的重灾区。这些山寨APP安装后,会弹出广告、下载插件、安装其它APP,甚至窃取如短信、通话记录等用户隐私数据,未经用户同意订购消费服务,消耗资费、消耗流量等,危害巨大。 龚蔚指出,在很多应用市场中,带“万能钥匙”字样的产品不胜其数,例如“免费WiFi万能钥匙”、“WiFi解码万能钥匙”、“万能钥匙WiFi”……,这些山寨APP打着破解密码、查看密码的旗号,不断诱导用户下载。除了名字雷同,图标的相似性也给WiFi万能钥匙造成了困扰,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图标与原版WiFi万能钥匙几乎一样的APP,普通用户根本无法分辨真伪。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名称中带有连续的“万能钥匙”即为商标侵权,实际上,将“WiFi”、“万能”、“钥匙”拆开随意组合使用,也被视作不正当竞争。针对山寨问题,WiFi万能钥匙自去年开始加强打击力度,联合国内多家安卓应用市场以及iOS应用商店,以联动的形式,将常态化打假提上日程。 龚蔚表示,WiFi万能钥匙将持续加强监督排查工作,与各个应用分发渠道紧密沟通,并通过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将打假进行到底,同时也呼吁广大用户一同参与到山寨APP打假中。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广州一国资网贷平台遭受黑客网络攻击,导致官网平台一度无法访问,大量用户交易停滞。事件发生后,该网贷平台负责人立即向越秀警方报案。 接报警后,越秀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专案组民警主动出击,深入摸排相关线索。经过5日的连续追踪,民警锁定黑客攻击的幕后黑手。2月23日,专案组民警在山东德州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在当地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6岁、山东陵县人)抓捕归案。 据悉,网络黑客对该网贷平台的网站连续发起多次流量攻击(DDOS)。针对非法攻击,越秀警方指导平台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紧急开启相关网络防御措施,确保系统与数据的安全。并及时恢复网站正常访问和使用。 DDOS攻击是指黑客通过向服务器提交大量请求,使服务器超负荷崩溃,从而干扰甚至瘫痪网络通讯。越秀警方提醒,全市网贷平台应切实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二是建立系统安全巡检机制,定期扫描、发现并及时修补安全漏洞。三是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相关标准开展等级保护备案与安全测评,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能力。一旦发生被非法攻击的事件,要迅速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警方报案。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